这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首先,它包括内在的意识领域;要求最全面意义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在所有主题上的意见和情感的绝对自由,无论是实践的还是推测的,科学的、道德的还是神学的。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似乎属于不同的原则,因为它属于个人行为中与他人有关的部分;但是,它几乎与思想自由本身同等重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同样的理由,实际上与思想自由密不可分......任何社会,如果这些自由在总体上得不到尊重,那么无论其政府形式如何,都不是自由的;如果这些自由不是绝对和无条件地存在,那么任何社会都不是完全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