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7 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111年第1次會議_國發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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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會對促進科研計畫資料開放 及再利用之建議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1年6月


先進國家作法-「科研成果」公開,「科研資料」得採取有條件開放 科研成果 資料類型

➢ 成果報告、出版品等

➢ 統計資料、量測結果、實驗 數據、觀察資料、訪談記錄、 田野調查結果、圖像等

➢有明文規範(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 無明文規範 ➢ 自主管理

及運用辦法)

我國 現況規定

科研資料

•科研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以書面 訂約。 •取得科研成果者應建置研發成果管理 機制。 •科研成果若以開放資料提供,即符合 辦法第12條第1款公益用途,得無償授 權他人使用(109.12.29科技部解釋令)。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為主要公 開途徑

◼ 國際上科研成果係以公開為原則,無強制開放;科研資料除歐盟於政府完全 出資時以開放為原則,美國、日本等國原則公開或交付。 ◼ 我國目前與國際上差距主要在於促進科研資料交付及開放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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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歷程 109年11月 院諮詢小組會議決議

110年8月 政府資助計畫資料開放 及再利用研商會議結論

✓ 請科技部調整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 (GRB),提供機關 可選擇資料開放授 權方式 ✓ 請科技部研議修正 「政府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 運用辦法」之可行 性

✓ 推動開放科學,仍 應兼顧著作權、專 利權與機敏資料之 保護 ✓ 就「科研成果」已 約定應公開之計畫, 可鼓勵資助機關和 研發單位進一步約 定「科研資料」的 開放項目與範圍

110年9月

函請機關提 供意見 本會函請科技 部、交通部、 勞動部、國防 部、教育部、 經濟部、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 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衛 生福利部提供 意見

110年10月 立委王婉諭國會辦 公室協調會議結論 請科技部積極研議 GRB開放授權選項 功能上線,並請科 技部考量就國內開 放科學、開放科研 資料等政策,進行 發展上的指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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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會建議(1/2) 建議一 推動原則 ✓ 科研成果得公開者,宜以契約約定「科研資料」以開放資料提 供為原則。 ➢ 建議先以特定範圍試辦檢視推動成果,再行研議共通性作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建議二 補助要點相關規定或契約增列資料授權使用條款 ✓ 除涉及現行法規不宜公開外,科研成果若可公開,則宜約定科 研資料以行政院指定之開放資料授權條款提供,若為有條件授 權,得另依其他資料使用協議約定資料授權第三人使用之條件 (如申請資格、收費)及範圍。 4


相關部會建議(2/2) 建議三 明確科研資料之交付範圍 ✓ 資助機關應於契約約定交付之科研成果應確實包含相關科研資料 項目與清單,並得於契約約定計畫執行期間所提交之資料版本與 查核時間。 ➢ 建議宜更具體定義「科研資料」類型。(農委會、衛福部) ➢ 建議明確限制可開放索取幾年內(例如5年) 之科研資料。(原能會)

建議四 完善科研計畫之資料管理機制 ✓ 資助機關宜於契約要求執行單位須訂定並交付「資料管理計畫」, 且依計畫落實及確保資料管理品質,並得讓外界知悉科研計畫相 關資料項目及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第三方使用該等資料之可能性 與條件。 5


後續推動 科研資料開放之相關部會建議請科技部參酌 有關部會建議宜就科研資料定義、開放年限限 制條件與特定範圍試辦等議題,事涉科技部權 責,建請科技部研議共通作法,俾利推展我國 開放科學之短中長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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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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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一 推動原則 建議作法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資助機關依規定或認定是否得公開, 其科研成果得公開者,則資助機關宜以契約約定科研資料以 「開放資料」提供為原則,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 及期間,並不可撤回之方式授權利用。須有條件之授權時, 資助機關得另與執行單位約定資料授權第三人使用之條件 (如申請資格、收費)及範圍。 預期目標 為推動科研計畫相關資料進一步邁向「開放」,建議就科研成果得公開 之計畫,資助機關宜將隨成果交付之「科研資料」以「無償開放」提供 為原則,並認定可採「開放資料」提供的資料項目與範圍。 部會其他意見:應先行於特定範圍進行試作,建立不同屬性之資料開放規則,再 行討論共通性作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


建議二 補助要點相關規定或契約增列資料授權使用條款 建議作法 除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宜公開外,科研成果若可 公開,則資助機關宜約定科研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並以行政院 指定之開放資料授權條款提供,若經資助機關與執行單位相互 認定須有條件之授權時,資助機關得另依其他資料使用協議約 定資料授權第三人使用之條件及範圍。

預期目標 現行各機關科研成果(含科研資料)大多歸屬於執行單位,為促進科研資料 對外授權提供,宜進一步約定「科研資料」以行政院指定之開放資料授權條 款提供,且得另視計畫個案屬性,透過資料使用協議與執行單位約定第三方 使用之資料授權,以擴大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9


建議三 明確科研資料之交付範圍 建議作法 資助機關應於契約約定交付之科研成果應確實包含相關科研 資料項目與清單,內容包含但不限於用以驗證科研成果所蒐 集之資料或數位紀錄。 前項科研資料項目與清單得於契約約定計畫執行期間所提交 之版本與查核時間。 預期目標 資助機關應確保科研計畫交付成果確實包含相關科研資料,並清楚約定 科研資料應交付之範圍與期程,以利後續資料歸屬與開放資料類型之認 定。 部會其他意見: 1. 資料標的難以預知、界定存有困難,「科研資料」定義過於空泛。(農委會、衛福部) 2. 考量科研資料之儲存空間,建議明確限制應可開放索取幾年(例如5年)內之科研資料。 (原能會) 10


建議四 完善科研計畫之資料管理機制 建議作法 資助機關宜於契約要求執行單位須訂定並交付「資料管理計 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資料清單、定義、用途、權利歸屬、 管理方式以及技術處理與儲存機制等,且依資料管理計畫落 實及確保資料管理品質,以促進資料之加值運用及維運管理 效能,並得讓外界知悉科研計畫相關資料項目及權利義務關 係,以及第三方使用該等資料之可能性與條件。 預期目標 資助機關宜與執行單位約定資料管理計畫之執行內容並據以落實,俾利 科研計畫所產製的資料能永續地留存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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