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7-27-通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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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全電視頻道播送地震速報訊息 之研析報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 年 7 月 27 日


簡報大綱 一、前言 二、通訊傳播業者網路架構說明 三、氣象局與廣電業者設備協商介接及播送地震速 報說明 四、強制全電視頻道自動播送災防訊息之法規疑義 五、全電視頻道播送災防訊息之介接方式及適用頻 道 六、建議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統籌規劃 2


一、前言 (1/2) 

依災害防救法第 35 條第 1 項,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 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前項 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另依氣象 法第 17 條,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 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 災防告警系統係為政府機關提供專屬災防用途之網路 服務通訊系統,為智慧防災之一環,應由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負責規劃、評估及設置,使用符合其災害 目的之通訊傳播網路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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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2) NCC 為依通訊傳播基本法設置之獨立機關,辦 理通訊傳播業者之管理事項,災防相關事務 ( 包括統一訊息及通報機制等 ) 應由災防業務主 管機關辦理,其他機關協辦。  政府機關網路服務需求,應由該機關規劃設置 專用網路或租用業者網路提供服務,例如: 

 

內政部消防署之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 國發會規劃設置之政府網際服務網 (G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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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訊傳播業者網路架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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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氣象局與廣電業者設備協商介接及 播送地震速報說明 目前災防相關法規並無強制通傳業者介接,業者係自發 性與氣象局簽訂「地震速報 - 合作意向書」,已協商介接 播送地震速報之無線/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共計 6 家。 業者依氣象局需求及 規劃,建置 FTP 伺服 器,再由氣象局將 「地震速報」訊息發 佈至 FTP 伺服器,業 者安裝之軟體程式偵 測到最新訊息後,自 動將訊息轉換為業者 設備所相容之標準文 字格式傳送至主控室 ,再由主控室透過發 射站將訊息播送至用 戶終端電視呈現。 6


四、強制全電視頻道自動播送災防訊息 之法規疑義

二、依法務部解釋,雖災害 防救法及廣電三法目前並無 何者應優先適用之問題,惟 災害防救法係屬特別法,考 量各類型災害發生屬非常之 特殊性質。 三、有關強制全電視頻道播 送地震速報訊息尚無明確法 源,可將強制自動介接災防 訊息 ( 如地震速報 ) 之播送納 入規範。

一、廣電三法授權訂定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 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 點 , NCC 得 逕 自 或 經 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檢具 徵 用 申 請 書 , 經 NCC 審查後,視具體情況指 定傳播事業停止播送節 目或播送特定節目或訊 息。 7


五、全電視頻道播送災防訊息之 介接方式及適用頻道 

目前由災防業務主管機關與廣電業者協商介接災防訊息發 布事宜之可行介接方式如下: (1) 氣象局與廣電業者個別協商介接 目前自行介接者為無線/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 自發性與中央氣象局 洽談介接 ) ,由 6 家電視臺業者建置之 FTP 伺服器接收後,配合播送 地震速報訊息 ( 僅播送地震速報,用戶終端設備以電視機為主 ) 。 (2) 氣象局先介接至災防雲,災防雲再與廣電業者個別協商介接 有線廣播電視及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MOD) 目前規劃經由災防雲介 接播送災防訊息 ( 用戶終端設備以電視機為主 ) 。

無線 / 有線電視頻道係由各型節目所組成,強制全電視頻 道播送地震速報災防訊息,是否影響民眾收視權益,宜納 入考量。 建議災防業務主管機關與廣電業者協商確定後, NCC 將協 調業者落實執行,以維護民眾權益。 8


六、建議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統籌規劃 一、決定主辦單位:建議由中央災防業務主管機關邀集相 關廣電業者、 NCDR 及 NCC 等召開會議,進行整體作 業規劃討論。 二、簽訂相關合約:經研商會議決議後,如前揭作業規劃 可行,由中央災防業務主管機關與廣電業者簽訂介接方 式相關合約,並依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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