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訴求5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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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政府針對雙(多)胞胎家庭提出完整政策方案」協作會議 內政部說明 106.10.18

訴求5:許多法令都用胎次來做相關規定(例如第三胎以上鼓勵生育 措施、兒童醫療補助等),如果第二胎是雙(多)胞胎情況,到底是否 符合補助,通常需要額外說明,成為法令文字不明確的例外規定。 說明: 一、依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3款:「......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 下列規定之一者:......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若 雙(多)胞胎家庭合計有3名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符合經濟或社會 弱勢者身分,得優先承租社會住宅。 二、本部自96年起每年7至8月間辦理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提供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本方案訂有計畫戶數,採評點制度。依評點基準表,每 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可加計2分/人,若是雙(多)胞胎家庭,亦 符合加分對象,可獲得優先補貼的機會;另就利息補貼部分, 102年度起,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之家庭,亦可享有較低之 第1類優惠利率(目前為0.562%),較一般戶優惠利率低0.575% ,以減輕利息負擔。 三、依105年度住宅補貼統計資料,共有5,831戶育有未成年子女家 庭獲得優先補貼機會,其中,享有較低之第1類優惠利率戶數為 278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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