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1_偵查不公開案_司法院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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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落實偵查不公開」公聽會

司法院報告

時間:108 年 5 月 31 日 地點:立法院紅樓 202 會議室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貴院委員為完善偵查不公開制度,召開「落實偵查不公開」 公聽會,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本次公聽 會所列題綱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就討論題綱第一點「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在制度面、 執行面及其他層面上面臨何種困境?困境的成因為 何?又應如何改善?」之意見: 法院除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外,犯 罪之偵查主要係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 之,是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的困境及應如何改善等 問題,尊重偵查機關之意見。 貳、就討論題綱第二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有關違反 偵查不公開之究責機制是否落實執行?在制度面及執 行面上又該如何改善以遏止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發 生?」之意見: 為期偵查不公開原則更臻落實,以有效維護偵查程 序順利遂行及保障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 確保公平審判,本院及行政院會銜修正「偵查不公開作 業辦法」 ,於 108 年 3 月 15 日發布,並自發布後 3 個月 施行。其中新修正之作業辦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置適 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 1


查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又偵查機關 及偵查輔助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 應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並明定對於未遵守偵查不 公開原則相關人員應依所違反之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 規定負其責任,以強化檢討究責機制。 參、就討論題綱第三點「若偵查、偵輔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 現行救濟管道是否足以恢復關係人等之權利(受公平審 判權、隱私權、名譽權等)?若有不足之處又該如何改 善?」之意見: 如第二點所述,未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相關人 員,應依所違反之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規定負其責任, 如涉有民事、刑事責任,現行相關實體或程序規範堪稱 完備,如仍有未足之處,於本院權責範圍內,當周咨各 界意見,妥適研處。 肆、就討論提綱第四點「媒體對於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有何挑 戰?媒體面對偵查不公開原則應盡的義務又為何?」之 意見: 此非本院業務權責範圍,尊重權責機關及媒體單位 之意見。

最後,本院對貴院委員為廣徵各方意見而召開本次公聽 會,表達欽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各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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