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立網約車專法保護代僱駕駛 就業權益案 交通部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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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 案由 貳 公共政策平臺 參 網約車定義 肆 修法意見蒐集 伍 密集協商 陸 總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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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案由 貳、公共政策平臺 參、網約車定義 肆、修法意見蒐集 伍、密集協商 陸、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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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由於現行 Uber 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即 時派 遣短途載 客服務 、招攬駕駛靠行租賃 車、實際從事訂價,破壞運輸業市場秩序。 為落實分業管理、避免產業惡性競爭,本部 於 108 年 2 月 21 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 」草案,業已於 4 月 26 日預告期滿。 法規 修正重點 在於禁 止外駛巡迴、排班待 客、租賃車以 1 小時為起租時數、黏貼專用 標識。民眾於國發會公共政策參與平臺提議 立網約車專法,保護代僱駕駛權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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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平臺 (1/2)
提案人:舊的交通法規,無法適合新的科技平台形式,不 論怎麼修改都漏洞百出!建議重新訂立網約車平台專法, 保護創新平台與代僱駕駛的就業權。 55
公共政策平臺 (2/2) 1279 103
492
24
96 1887
85
18
583 66
附議者主要 來自雙北地 區
17 7 11 82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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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資料來源 : 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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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定義 「網約車」已存在,亦有相關法令。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4 項規定: 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 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立法理由略以:係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 訊息,以加速媒合供需雙方,並於乘車前提供 消費者車輛、駕駛人資訊、概算車資;採用車 輛定位、行車軌跡及電子支付等智慧化經營方 式,提供消費者安全、透明及便利之服務。 計程車客運業已提供此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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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意見蒐集 修法預告期間,為廣納各界意見,已召開 4 場分區座談會,除業者與學者參與外, 亦有網路叫車平台駕駛自救會代表列席與 發言,納入後續法規修正參考。 北區
中區
座談 會 北區
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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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協商 (1/2) 修法預告期間,本部亦陸續接見 Uber 公司: Ann Lavin ( Uber 亞太地區資深公 共政策總監)、吳罡( Uber 台灣總經理)、周 元韻( Uber 公共政策協理)等。 小客車租賃業公會:林建良(中華民國小客車租 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兼新北市公會 理事長)、陳有正(宜蘭縣公會理事長兼臺灣省 聯合會理事長)、陳榮進(桃園市公會理事長) 等。 計程車業界公工會:曾弘義(中華民國計程車派 遣產業發展協會秘書長)、鄭力嘉(中華民國汽 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副理事長)梁平良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 同業公會 理事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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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協商 (2/2) 代僱駕駛自救會:李明達(總召)、李威爾 (副總召兼發言人)等。
本部已充分瞭解各利害關係人意見,並就 後續相關作為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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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國內目前已有網約車服務,且本部預告修 正 「 汽 車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103 條 之 1 」,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 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已就 小客車租賃業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加 以規範。 有關民眾提議立網約車專法,本部已確實 掌握訴求,並就前揭規則陸續發布新聞稿 在案,建請免予召開政府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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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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