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_第68次協作會議「閩南語師培草案」- 教育部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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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 辦法草案規劃及爭點說明 109.05.08 師資藝教司


報告大綱 一

訂定歷程

訂定重點

爭點說明 1


一、訂定歷程 研商 會議

108.09.05 第1次研商會議 對象:文化部、 地方政府、 學者專家、 國教署、 本部單位 (法制處、 終身教育 司、師資 藝教司)

研商 會議

108.10.23 第2次研商會議 對象:師培大學 相關系所、 學者專家、 國教署、 本部單位 (法制處、 終身教育 司、師資 藝教司)

研商 會議

108.11.23 第3次研商會議 對象:師培大學 相關系所、 師培中心、 本部單位 (師資藝教 司)

研商 會議

109.01.21 第4次研商會議 對象: 地方政府、 學者專家、 師培中心、 國教署、 本部單位 (法制處、 終身教育 司、師資 藝教司)

協作 會議

109.05.08 協作會議 對象: 師培大學、 地方政府、 教師團體、 校長團體、 家長團體、 學生代表、 國教署、 本部單位 (師資藝教司) 2


二、訂定重點(第1條授權依據)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0條第2項: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授權依據)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2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 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8條:本法除第9條第2項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 級開始實施後3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國家語言將於111學年度納入十二年國教課綱,為培育國家語言師 資,爰教育部於109學年度啟動本土語文師資職前培育,完成培育 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取得「本土語文專長(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 語)教師證書」。 3


二、訂定重點(相關法律) 師資培育法第4條第2項: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 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108.5.10發布中等教育階段本土語文專長專門課程。 ※109.3.16發布國民小學加註本土語文專長專門課程。

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 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 一年。 ※108.12.11增訂,為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法源依據。 4


二、訂定重點(第2條師資資格) 教授閩南語文 課程之師資

以閩南語為教 學語言教授他

• (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 (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EX:國文科教師+語言證。) • (三)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EX:不具教師身分+語言證+地方政府培訓。)

• (四)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EX:數學科教師+語言證。)

科之師資

• (五)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服務人員。 幼兒園 5


二、訂定重點(第3條師資培育) (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依師資培育法 相關規定

(三)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聘任相關規定

(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四)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以閩南語為教學語言教授他科之師資)

(五)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服務人員。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開設閩南 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 或研習,協助左列人 員取得語言證 6


二、訂定重點(「專任」師資培育管道) 1.職前培育:師培大學招收在校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續得依師

資培育法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即為「(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 書之合格教師」。

2.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協助「(三)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 3.在職進修專長學分班:協助「(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 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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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重點(第4條師資職前及在職課程) 職前教育課程

• 1.閩南語文師培課 程 • 2.以閩南語為教學 語言之師培課程 • 對象:師資生(即:(一)取 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 之合格教師、(四)取得閩 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

在職增能課程

• 1.閩南語教學增能 課程 • 對象:第2條規定之5類閩

南語師資

• 2.閩南語教學專業 知能研習課程

激勵機制

•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激

勵機制,鼓勵修習閩 南語教學增能課程。 • 對象:第2條規定之5類閩 南語師資

• 對象:(三)閩南語文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

之他科合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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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重點(第5條師資聘用) (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採合聘方式為之。

(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四)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依教師法、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

(以閩南語為教學語言教授他科之師資)

(三)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五)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服務人員。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聘任相關規定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及其相關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9


三、爭點說明(1/8) 民眾建議摘要: 基於閩南語「師資專業及教學品質」,及「就業機會」等理 由,建議第2條師資資格所定之「(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 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訂定「落日條款」,即6年內(或 一定期限內)未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者,117學年度起 不得教授「中等學校」閩南語文課程(依語發法規定,國家 語言自111學年度起納入十二年國教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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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點說明(2/8)(現行實務情形)

一、教育階段:國小:本土語文為部定課程;國中:部 分開課;高中:無開課。 二、閩南語師資來源及人數(107學年度調查人數): (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國小11,124人,國中833人。

(三)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國小、國中956人。

三、草案施行後,將再增加「 (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 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11


三、爭點說明(3/8)(師資供需及員額管控) 一、師資需求:以學校班級數、專任教師每周基本授課節數、 學校規模、師資結構等元素進行推估。 ※國中111-113學年度需求:(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691人、 (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509人、 (三)閩南語文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340人。 ※高中111學年度需求(僅高一實施): (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53人、 (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119人、(三)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115人。 ※因少子女化,偏鄉小校逐年增加,於總體員額嚴格控管之情形下,開缺狀況尚不明朗。

二、師資供給: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開班,以各校培育能量、 師資生流失率50%等元素進行推估。 ※國中、高中111-113學年度供給:(1)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約400人。 (2)在職進修專長學分班:約300人。 ※教育部請師資培育大學以雙專長進行培育,以增加受聘可能性。 12


三、爭點說明(4/8)(就業機會) 一、建議修正理由:「(二)他科合格教師」如未退場,恐影響 「(一)專任合格教師」之就業機會,降低師資生修讀教程之 意願,爰建議訂定落日條款。 二、教育現場意見:倘學校開缺,僅有「(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 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可參加教師甄試,並未剝奪此類人 員之就業機會。 (一)取得閩南語文專長 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教師 甄試

國中缺額691 高中缺額53 (最大值)

X

教師 甄試

(二)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 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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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點說明(5/8)(師資素質) 一、建議修正理由:中等學校為專科專任,倘可由他科教師擔 任閩南語師資,則無教學專業可言。 二、教育現場意見: Q:如果訂有落日條款,學校現場將採取什麼措施? A: 1.協助「(二)他科合格教師」專業發展,參加在職進修第二專長 學分班,以取得第2張教師證書(閩南語文)。 2.聘請「(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行教學。 3.惟各校教師進修意願不同,且進修時間較長,未來閩南語師資 將以「(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主進行教學。 14


三、爭點說明(6/8)(排課、超額問題) 一、排課問題: (一)教師基本授課節數為16至20節,學校所開閩南語文課程達 16-20節以上,方可能聘任1位專任師資。 (二)學生得從各本土語(閔、客、原)擇一修習,爰中小型學校閩 南語開班數往往低於前述基本授課節數,爰中小型學校難以 聘任專任師資。 (三)另每年閩南語開班數將隨學生選修情形而有所變動,故師資 需求須能彈性調整。 二、超額問題:如硬性規定閩南語文課程均由專任教師授課, 恐有基本授課節數不足之情形,而有超額問題。 15


三、爭點說明(7/8)(其他教育現場意見, 請參閱議題手冊第10頁) 總體員額 控管

各本土語文 師培及聘用 辦法宜相同

教育現

排課問

場意見

額問題

題、超

師資素 質及教

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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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點說明(8/8) 教育部立場: 一、教育部前已召開4次研商會議,民眾所提建議於當時已有 掌握,惟經衡酌教育現場意見,暫以學校實務可運作之情形 擬訂草案條文。 二、教育部將透過本次協作會議廣納各界意見,正、反意見 均將審慎研議後,再依程序提本部法規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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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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