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政府第90次協作會議】 國道ETC收歸國有, 由民眾自主選擇付款方式
報告人:黃科長裕文 110年4月28日
內容綱要 一、電子收費政策推動緣由 二、電子收費委辦方式 三、契約規範辦理事項 四、民眾提案訴求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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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收費政策推動緣由 國道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向用路人收取通 行費,作為國道建設、管理及養護費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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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收費委辦方式 為使民間廠商發揮最大創意及效率,ETC係依據 促參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以BOT方式委託民間 廠商辦理
ETC僅是政府將原來委託收費員辦理之收費業務,透過促參選商程 序,委託民間廠商向用路人收取通行費及提供營運服務,通行費仍 由政府收取,並支付民間廠商委辦勞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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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規範辦理事項(1/2) ETC契約屆滿,所有權依法歸屬國有 依促參法BOT推動方式,民間廠商需建置、營運委辦事項 ,待契約屆滿後,再將資產移轉予政府 ETC契約屆滿後,遠通公司依法依契約均需將ETC系統營 運權及必要資產移轉予高公局,此時ETC即歸屬國有
Build 契約 期程
Operate
2007年8月22日
簽約
Transfer
18年4個月
2025年12月21日
簽訂資產 移轉契約 契約16.1.3
期滿
資產 移轉 契約16.2.2 4
三、契約規範辦理事項(2/2) ETC案於招商規劃時已訂定優先定約條款,惟本 案是否辦理優先定約,仍需符合2項要件 ETC案於92年辦理招商階段規劃時,即已訂定優先定約條 款。高公局將依促參法第51-1條、契約11.8條及財政部 函釋內容,檢核本案是否符合優先定約條件 要件1 遠通公司營運績效 需達良好以上
由專家學者組成評估 委員會,每年評估1次 營運績效
要件2 ETC是否仍有交由 民間營運必要性
今年起委託專業顧問團隊, 評估繼續交由民間經營必要性
ETC歷年營運 績效評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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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提案訴求回應(1/5)
(一)公開高公局與遠通公司簽訂之契約 民眾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向政府申請 閱覽契約文件;惟為主動回應民眾訴求,高公局 已於110年4月19日將ETC契約主文公開於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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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提案訴求回應(2/5)
(二)說明高公局與遠通電收之間訴訟情形 因ETC為國內首次辦理,契約規範未盡完備,導 致雙方對於工作範圍認知有落差,進而衍生訴訟 有關法院判決高公局敗訴部分,主要認為非屬遠 通電收於契約應辦事項,高公局予以尊重 相關訴訟
目前進度
遠通電收就平信作業費請求給付費用訴訟
法院一、二審均判決高公局敗訴定讞
遠通電收因三段式費率致系統開發費用請求給付
法院一審判決高公局敗訴,目前二審審 理中
遠通電收請求給付超商(含其他通路)補繳手續費
法院一審判決遠通敗訴,二審判決高公 局敗訴,目前三審審理中
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之懲罰性違約金訴訟
法院一、二審均判決高公局敗訴,三審 通知原判決廢棄,目前發回二審更審中
各案件判決書均為公開資訊,民眾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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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提案訴求回應(3/5)
(三)說明政府近幾年關於ETC的委外標案 ETC契約工作範圍限於建置及營運電子收費系統, 並協助高公局代收通行費;若屬於公權力執行或契 約工作範圍以外事項,仍須以採購方式委外辦理 民眾經催繳仍未依限繳費,後續衍生欠費舉發、強制執行 等相關業務,因涉及公權力執行,需由政府機關辦理,故 以勞務案委外協助
經法務部函釋符合社會公益及個資法下,執法機關因 執行公權力而須調閱犯罪嫌疑人通行紀錄,因該業務 非屬ETC契約應辦範圍,執法機關需委託採購開發系統 8
四、民眾提案訴求回應(4/5)
(四)說明ETC是否涉及國家資安或個人隱私 鑑於ETC涉及個人資料,高公局除要求民間廠商依個 資法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及委託公正單位 辦理查核外,高公局每年亦委託專業資安顧問進行 稽核作業,確保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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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提案訴求回應(5/5)
(五)車牌辨識和電子支付未來預計辦理方式 車牌辨識
電子支付
• 現行國道收費政策並未 強制民眾申裝eTag,未 申裝eTag車輛,仍可透 過車牌辨識紀錄通行資 訊,再藉由系統計算應 繳通行費
• 本案目前已有多元儲值 及繳費管道
• 未來在確保系統穩定及 民眾權益下,將隨新科 技發展研議納入新收費 技術
• 因應科技應用發展,高 公局將持續要求廠商導 入其他繳費方式或更便 利之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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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