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草案 經濟部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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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修正背景
1 檸檬車條款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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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修正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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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背景 修正源起 本部於 87/6/17 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實施迄今已逾多年。 106 年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連署提案 ( 眾開 講第 18 案 ) ,主張宜參考美國法增訂處理「檸檬車」 規定。 本部於提案前經定期檢視,已著手研擬「汽車買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爰併案 納入研議。 3
修正背景 法規依據 依據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屬於實質法規命令。 分工 : 行政院 94/12/7 指定交通部為車輛 ( 含汽車、機車… ) 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部權責為交易條件、一般維修等消費爭 議案件;另汽車安全管理、事故原因究明等,屬交通部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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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壹. 參考其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立法體例,增訂 契約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期間至少 3 日。(應記載 §1 ) 本次新增。 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 下,因銷售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 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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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二、明定收取定金上限,原則上不得逾價金總額 10% 。 ( 應記載 §3 ) 業者若有收取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 不得超過價金總額 10% 。 實務上特別約定之情形,通常發生在限量車、 訂製車或選配車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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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參. 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 訂定檸檬車條款 ( 修正應記載 §7 、增訂應記載 §8) 新車有重大瑕疵或屢修不復時,交車後 180 日 或行駛 1 萬 2 千公里內 ( 以先到者為準 ) ,車主 可主張解約或換新車。 重大瑕疵 : 暴衝、熄火、煞車失靈等 ( 不得超過 2 次)。 屢修不復 : 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 4 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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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更換新車或解約標準之依據 :
參酌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規定,瑕疵擔保責任 有關解除權及請求權之 6 個月行使期間。 並以我國汽車消費者之使用情形,一般通勤族 使用汽車上班往返衛星城市之里程數,每日約 60 公里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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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新舊條文對照 舊法規定
重點
未規範
審閱期
未規範
定金
可換車或解約之責任天數 及里程數,由雙方自行約 定 ( 實務多為 30 日及 3,000 到 5,000 公里 ) 。
重大瑕疵 屢修不復 可換車或解約
新法規定 至少 3 日 原則不得超過總額 10% 未來新車若發生重大瑕疵 或屢修不復時,交車後 180 日或行駛 1 萬 2 千公 里內 ( 以先到者為準 ) ,車 主可解約或換新車。
修正歷程 修正歷程 本案共歷經本部 3 次會議研商,及行政院 5 次會議審 議。 108/9/2 完成預告法制作業。 因民間團體對於新車定義尚有不同意見,爰本部蒐集外國 立法例,並再行召開公聽會討論。 110/7/1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正式生效。 同步配合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函送相關 機關、公協會團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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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歷程 外國立法例 :
交車後之時間及里程數規定,並無國際一致規範。 外國檸檬車標準 最長
2 年、 50,000 公里
中國大陸
最短
1 年、 20,000 公里
韓國、菲律賓
未特別規定
回歸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德國、日本
不同意見 :
本部亦曾於會議期間,將不同意見所提出「 24 個月或 29,000 公里內」、「 24 個月或 38,400 公里」之建 議,納入討論議題。 11
修正歷程 經過專家學者、公協會、消保處及消保團體討 論後,可主張解約或換新車條件訂為交車後 180 日或行駛 1 萬 2 千公里內 ( 以先到者為 準)。 本案經行政院會議審議,認為本部版本可為公 允、客觀之指標,爰維持本部相關標準。 相較過去汽車買賣實務現況,新車條件大致為 30 日或 5 千公里,新法版本已大幅提升消費 者保障。 12
修正歷程 辦理現況
本事項較修正前之規範,更有利於消費者,爰 會議多數意見建議先予通過施行,再視實務狀 況為滾動式檢討。 本部及相關機關、公會團體輔導業者遵法,以 落實法令規範。 請全國地方政府協助業者之查核輔導及教育宣 導活動,以提升業者及民眾法規知識與消費者 權益意識,並有效降低消費糾紛。 13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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