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協作會議 勞動部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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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第109次協作會議】 嚴懲5萬名失聯移工案 勞動部 111年3月25日


協作會議源起 提案(110.8.4)

成案(110.9.24)

經溝通提案人同意 分階段處理

臺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 國際協會 提案八訴求 1.限制看護工轉任廠工 2.廢止家庭看護工失聯需3個月始得 遞補 3.建立雇主回饋移工表現系統

4.雇主得停聘不合格之移工並遣返 回國 5.家庭看護工納入衛生福利部 6.增加線上舉報系統讓雇主可線 上或是APP通報移民署 7.積極取締失聯移工 8.移工失聯尋獲或自首後應罰款 處刑責

階段回應( 110.11)

經5,158名網友

1~5項議題 涉勞動部與衛福部職權 列入第一階段處理: 1.勞動部處理1-4項 2.衛福部處理第5項

附議通過 6~8項議題(有關移工失聯) 涉勞動部與內政部移民署職權 (邊境管制、防疫考量) 列入第二階段處理 2


現況說明 (1/4)

提案 現行因應方式 訴求 將廠工與 一. 家庭與製造工作資格分流明定 看護工分 家庭與廠工性質不同,依法已分流明定資格與生活管理規範。 流管理, 二. 轉換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並修法限 (一)移工補充性原則:基於補充性原則並衡平移工權益保障,移工 制看護工 非有不可歸責事由,不得轉換雇主。 轉廠工 (二)彈性調整轉換雇主閉鎖期:已於110年8月27日修正準則,規 定移工轉換連續14日內應由同工作類別之雇主優先承接,期滿 無同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由其他工作類別雇主接 續聘僱。 3


現況說明 (2/4) 提案 現行因應方式 訴求 廢止家庭 一.逐步調整失聯遞補規定,衡平人道與落實雇主管理責任。 看護工失 家庭看護工失 家庭看護工失 家庭看護工失 聯需三個 91.01. 102.12. 96.05. 聯後,須查獲 聯6個月後可 聯3個月後可 21 月始得遞 23 25 出境始可遞補 遞補 遞補 補的規定 二.縮短遞補等待期涉及修法:勞動部將配合立法院委員修法提案 辦理。 三.與衛福部推動喘息服務填補空窗需求:移工失聯期間可運用喘 息服務,舒緩需求。 4


現況說明 (3/4) 提案 現行因應方式 訴求 建立雇主 一. 現行無表現系統:目前本外籍照顧員均無照顧者表現系統,相 回饋移工 關資訊係雇主或透過仲介於市場自行收集。 表現系統 二. 已提升服務品質: (一)入境前:已請各國依衛福部居家照顧服務員90小時專業訓練 辦理職前訓練 (二)入境後:得由雇主申請運用移工補充訓練,包括集中訓練、 到宅訓練與線上數位學習課程 三. 建立表現系統無助照顧需求滿足:基於平等原則需同步建立雇 主、本國籍照顧員表現系統,公開揭露工作表現與雇主之環境, 評比淪於主觀,且對留有負評之照服員與雇主,將影響其就業 權益與照顧需求,衍生其他社會問題 5


現況說明 (4/4) 提案 現行因應方式 訴求 雇主得停 一. 查證移工違法即依法遣送回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已明定6種 聘不合格 (例如非法工作、酒駕、失聯經查獲)移工違法情形,經查證 之移工並 屬實者,即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且不得再於我國工作。 遣送回國 二. 勞資爭議應查證釐清可歸責性:勞雇雙方對家戶內提供勞務方 式意見不一,屬個人主觀認知,非得逕憑單方說詞廢聘遣返, 應循勞資爭議協調解決歧見。 三. 合意轉換移工:目前勞資爭議經協調無法達成共識,基於保障 雙方權益,可由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讓移工轉換雇主、原 雇主可另行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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