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8 25 公平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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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之規範

10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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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實廣告規範之體系架構  政府部門專業分工、法規 重疊交錯規範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揭 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不實廣告內容倘涉有特別法 規範者,由特別法主管機關 依特別法法規進行查處。

 未有特別法規範之廣告行 為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相 關規定論處。 2


其他機關主管之不實廣告類型(一) 違 法 類 型 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

一般商品標示 菸酒 就業或招募員工 旅遊服務 已立案補習班

主 管 機 關 衛生福利部 經濟部 財政部國庫署 勞動部 交通部觀光局 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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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主管之不實廣告類型(二) 違 法 類 型

主 管 機 關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屬不動產經紀業管 理條例規範範疇者

內政部

移民業務

跨國(境)婚姻媒合 證券或期貨業 未依法取得會計師資格而使人誤認為有 會計師資格

金管會

涉及金融法規規範 其他經本會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結果, 或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先由他 機關處理者

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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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 •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 、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 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 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 事業關於服務之廣告準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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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 如何認定廣告主 銷售自身商品或服務,出資刊載或製播廣告 者

因該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而受有直接經濟利益者  出資製作、散發使用情形  整體廣告署名印象  最終消費發票之開立者  因廣告而獲取利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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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 第 10 點規定 : 「本會收受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 表示或表徵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請檢舉人為下列 事項: ( 一 ) 以書面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真實姓名及地址。其 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 覽,確認其內容無誤,記明年月日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二 ) 提 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示或 表徵有使相關交易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依 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足以產生之懷疑,及所受之損害。委託他人 檢舉者,並應提出委任書。 」 • 第 11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是否符合第 10 點之規定。如未符 合者,得不予受理,並請檢舉人依檢舉程式另案檢舉。 」 7


如何檢舉

• 倘欲反映網路廣告涉有不實,檢舉人應以書面載明具體內 容,並書明真實姓名與地址,及檢具廣告資料(紙本或網 頁、網址等),並以書面具體敘明廣告不實之處(如廣告 不實用語),及提供事證釋明其廣告表示足以使相關交易 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產生合理之懷疑, 及所受之損害等情,向本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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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

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相關規定 • 對於違反第 21 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 本條所訂罰鍰為行政責任。 • 消費者倘要求退款或請求損害賠償,屬民事責任,可循 民事途徑或消費者保護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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