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9 20 經濟部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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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聯絡人第 18 次協作會議

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 - 要求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連署案

報 告 單 位: 商 業 司 報

人: 郭 杏 宜

106 年 9 月 20 日 1


簡 報 大 綱 一、出席人員名單 二、民眾提案內容或建議事項 三、回應一 -- 重大瑕疵新車之處理 四、回應二 -- 屢修不復新車之處理 五、回應三 -- 檸檬車整修後再出售之揭露 2


一、出席人員名單 經濟部出席名單 單位

出席人員 莊文玲 專門委員

經濟部 商業司

李怡靜 科長 郭杏宜 專員

利害關係人出席名單 單位

出席人員 鄭毓芬 秘書

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邱郁文 俞佩伶 張明正 副理

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

吳進昌 高級專員 蘇瑤中 3


二、民眾提案內容或建議事項 P1 重大瑕疵新車之處理 • 有關重大瑕疵新車得予解約或換車之門檻,宜參考美國處理「檸 檬車」之規定,明定交車後幾日或行駛幾公里等門檻,不宜由企 業自行規定。 P2 屢修不復新車之處理 • 有關屢修不復新車得予解約或換車之事項,宜參考美國處理「檸 檬車」之規定,應由法律規定。 • 有關屢修不復新車應延長保固期間。 P3 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 • 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應標明檸檬車之車況,並提供一年保 固。 4


現況

三、回應一 - 重大瑕疵新車之處 理

• 現行實務,業者以定型化條款單方決定,常以 交車後 30 日或行駛 5,000 公里為基準,對消費 者顯不公平。 • 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如下頁。 本部意見 • 規劃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明定 以交車後 120 日或行駛 12,000 公里為最低門 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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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瑕疵新車之現行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 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9 點 本買賣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 )鑑定或由買受人逕行委託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機構( )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者,出賣人除應 負擔鑑定費用外,買受人並得請求更換同型新車,或解除契約而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 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1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出賣人檢修 次而未修復者。 2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3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檢修 次而未修復者。 4 交車後 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5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賣人檢修 次而未修復者。 6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 次而未修復者。 6


現況

四、回應二 - 屢修不復新車之處 理

• 屢修不復新車之解約或換車,現行無法律明文,不利消費者權益 之保障。 本部意見 • 規劃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 • 1. 交車後 120 日或行駛 12,000 公里之內,於使用手冊所載之場 所,經 4 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者。 • 2. 交車後 120 日內,因回廠維修致累積無法使用天數達 30 天以 上者。但甲方未依通知取車,或回廠維修期間乙方已提供代步 車或補貼代步費用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 業者除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外,並應負保固責任。至於車商所負瑕 疵擔保責任,並不會因保固期間屆滿而受影響。 7


五、回應三 - 檸檬車整修後再出售之揭露 現況 • 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第 8 點:有關中古車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泡水事故或死亡事 故等資訊,應予揭露。 • 第 19 點:業者應擔保中古車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 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本部意見 • 如檸檬車既經車商出售予消費者,再由其收回,即所稱「中古 車」,自應適用本部所訂之「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 換言之,車商出售中古車時,本應揭露影響車況重大事項等資 訊,並負瑕疵擔保責任。 8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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