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 交通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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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現有、未來針對酒駕的所有政策、法規 或服務 (​一​)​現有酒駕規定 1.​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 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照​1 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則吊銷其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 2.​​ ​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採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並 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3.​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最高罰鍰​9​萬元、當場移 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 ​自​106​年​3​月​1​日酒駕道安講習初犯班起延長講習時數由​4​小時改為​6 小時​;​​ ​酒駕道安講習再犯班延長講習時數由​6​小時​(1​天​)​改為​12​小時​(2 天​)​,並增加實地教育課程​(​參訪創世基金會或殯儀館​)​。

(​二​)​未來修法方向 目前立法院已有相關防制酒駕法案進行審查,修正重點為提高酒駕 違規者罰鍰下限,延長吊扣駕照期間,累犯或拒絕酒測致人重傷或 死亡者應即沒入車輛,增加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酒後駕車之被害 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請求權,吊銷駕駛執照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 酒癮治療才能重新考領及酒駕違規車輛須掛特殊車牌等。


二、汽車裝設酒駕監測系統說明 酒駕監測系統需直接連接車輛才有辦法避免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 目前相關產品為「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本部前亦有針對該裝 置已會同經濟部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進行研議評估,茲說 明如下​: 1.

目前少數有實施的國家,多由法院針對特定對象(如累犯)裁定安 裝,通常是讓該等原應被處罰限制不得再駕駛者仍繼續保有駕駛資 格之管控措施。

2.

但依國內現行法令規定,對於酒駕違規者即處以吊扣或吊銷駕駛執 照,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再駕駛,並不允許或有其得繼續保有駕駛 資格之替代性規定;若讓酒駕違規者在裝置酒測自鎖裝置後繼續保 有駕駛資格而得以開車,輿論恐會誤解在修法減輕酒駕處罰。

3.

另目前酒測自鎖裝置亦無國際一致技術標準規範,且通常是針對汽 車的產品,機車如何安裝仍有待探討克服。

4.

仍需增訂加裝於汽車之可靠度、耐久性及安全性等相關檢測標準及 法規配套措施。

5.

強制全部汽車加裝,對於一般遵守規定且無酒駕違規之民眾造成費 用負擔及實施定檢校正檢測器之不便。

6.

強制加裝後可能需研議完整之防弊措施,如車主故意移除裝置、請 旁人代吹…等。另車測中心雖有研發運用駕駛監控系統之臉部特徵 辨識技術,惟該商品仍須商品化驗證。

7.

另本部運研所亦已依​101​年​12​月​17​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次全體 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完成評估研究國內實施之可行性,並以​102 年​7​月​2​日交路​(​一)​ ​字第​1028300056​號函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本議 題存在民眾不支持及負面觀感、成本過高及欠缺機車酒精鎖等諸多 問題未解,爰現階段在我國實施酒精鎖做為防制酒駕措施的整體環 境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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