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 10 25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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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定假日法」改為放假19天之書面意見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106.10.25 1. 軍公教自民國90年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每週工時40小時,配 套措施即是修訂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7個國定 紀念(假)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剩下11個國定假日。至於勞工 部份,當時政府考量勞動環境與經濟情勢,勞工無法全面適用 週休二日,故未配合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其工時則降為 雙週84小時,並將該7個國定紀念(假)日及勞動節仍列為放假日 作為配套。 2. 前述全國勞工及軍公教在工時及國定假日休假不一致之情形, 政府已經在104年及105年修訂勞基法,先後將勞工工時降為每 週40小時,以及採取一例一休​[註]​,達到勞工週休二日之目的, 本次修法雖勞工少了7個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假日,但是今年勞 工總休假天數仍多了6天;另為顧及勞工休假權益,增加勞工就 職滿6個月即享有3日特休假、滿2年未滿3年由7日增加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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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滿3年未滿5年由10日增加為14日特休假等配套,而順 勢將勞工國定假日放假之規範回歸「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統一規範。 [註]工商界對於休息日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方式仍有意見,現正爭取修法,惟與本 次討論主題無直接關係,恕不在此討論。

3. 現行勞基法係由工廠法演變而來,其中許多規範已不適用現代 工商業營運型態,惟政府無意全面翻修勞基法,爰資方僅能要 求勞動部,在勞資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採用2/4/8週的變形工 時。本提案單位於提案說明中所指資方壓榨勞工、影響勞動部 做出眾多函釋等等,實屬不實指控,且有失偏頗。 4. 依據勞動部統計(如附表)我國2016年平均年工時為2,034小時, 低於新加坡的2,366小時、墨西哥的2,255小時、韓國的2,069小 時及希臘的2,035小時,與OECD國家比較為第5高。惟經深入 分析勞動部提供之數據,我國全時就業者的平均週工時為43.28 小時,遠低於OECD多數國家如墨西哥(49.00小時)、韓國 (46.88小時)、新加坡(46.10小時)、智利(46.92小時)、日本 (44.80小時)、以色列(44.77小時)、冰島(44.34小時)。我國平均 年工時偏高的原因係因國人以全時就業者為主,部分工時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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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每週不超過30小時)僅占3.2%,導致加權後平均年工時較 高。若單以平均年工時較高,就將台灣定義為過勞之島,實非 公允,且忽視近年來政府與工商界對縮短工時之努力。 5. 綜上說明,現行國定假日及紀念日天數的訂定有其背景因素, 如因特定團體提出國定假日提高至19天的網路議案,並透過真 假難辨的網路匿名帳號呼應即可成案,對於台灣的投資環境將 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影響,例如將會影響我國股匯市對國際金融 市場的應變力,其次則是各行業的排班秩序,且外資對於我國 政府法規制定的嚴謹度也將會有所質疑而影響其投資意願。勞 動條件的改善,目前應朝修訂勞基法,增加勞資協商彈性的方 向進行,而非以立法增訂國定假日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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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http://statdb.mol.gov.tw/html/nat/105006%E8%A1%A82.pdf)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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