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政府第 124 案協作會議_教育部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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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及教保條例 草案修正重點 報告單位

教育部國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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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修正緣由

1

2

3

機構內各類人員消極資格 應具一致性規範

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增修 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

具體回應各界期待, 修正其他管理規範

為使教保相關人員之消 極資格更臻明確,並將 教保服務人員與教保服 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 務人員有一致性規範。

具體回應各界對於機構 兒虐事件頻傳,應增訂 不當對待之行為樣態, 併同整體檢視相關罰則 並提高罰鍰額度,以達 遏止違法之效。

1. 因應機構之間人員流 通,擴大園長資格服 務年資採計範圍。 2. 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 供應量等相關政策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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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修正重點

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 • 將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之規定,修正為罰鍰及限期改善併行, 以確保教保服務機構確實改善。 • 就情節重大者提高罰鍰額度,最高提高至60萬元。

明定機構內各類人員消極資格規範 • 增修教保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要件,並視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終身、 1至4年不得進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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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修正重點

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之行為態樣 • 訂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案件之操作型定義。 • 包含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對幼兒 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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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回應提案人主要訴求 依法規授權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之調查及認定消 極資格等制度(1/2)。

01 1.

研議訂定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調查小組組成、調查程序及調查結果 通知。 ➢ 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名單並進行培訓。

2.

研議訂定認定委員會成員組成要件、議決方式、認定程序及消極資 格處分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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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回應提案人主要訴求 依法規授權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之調查及認定消 極資格等制度(2/2)。

01 3.

修正「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 意事項」及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流程表。

通報

調查

認定、登載及處分

輔導措施

• 依規定於24小時

• 於3個工作日內移

• 認定委員會認定是否構

• 對相關之幼兒

完成法定通報,

送有管轄權機關

成免職、解聘或令其更

與事件相關人

並完成校安通報。

調查;得視需要

換人員之情事,並認定1

員啟動輔導機

組成調查小組。

年至4年不得進用或僱用

制。

期間。 6


03 回應提案人主要訴求 02

不適任之教保服務人員相關公告處理。 ◼現行制度:

➢ ➢

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幼照法第46條規定公布姓名及機構 教保服務人員→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及罰鍰

◼修法後:依幼照法及教保條例修正條文,公布教保服務機構內各類不適

任人員之姓名及機構,完善不適任人員之登載與列管。 ◼EX: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專區

https://ap.ece.moe.edu.tw/webecems/punishSearch.aspx。 7


03-2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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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回應提案人主要訴求 03

發生不當對待幼兒案件,課予負責人相關罰則。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3條第5款規定,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 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現行幼照法第51條明定,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前揭規定,處負責人(主

管)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倘情節嚴重,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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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回應提案人主要訴求 04

日常稽查管理、評鑑外加處罰併同建立輔導機制 追蹤改善狀況。 ◼日常稽查之預防機制:園務管理、教學、師資及交通安全、人員配置及

設施設備等項目。 ◼幼兒園基礎評鑑:評鑑指標細項「5.3.1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並留有 處理通報紀錄」。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 意事項」第10點: ➢ 主管機關應評估教保服務機構、涉案之幼兒與事件相關教保相關 人員,適時啟動輔導機制並追蹤。 10


謝謝聆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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