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4 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_外交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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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放政府協作會議—建立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信箱 交換介接機制」案試辦結案報告 外 交 部 111 年 4 月 6 日

壹、 案由 一、 外交部於上(110)年 5 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提出「建 立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信箱交換介接機制」案,期達成以下 目標: (一) 簡化原收文機關承辦人收文、分辦、擬稿、簽核及發文 等相關公文流程處理時間。 (二) 節省民眾人別重複驗證、等待回覆之時間。 (三) 期藉本案協導建置更可靠之應用程式介面(API)以取 代電郵。 二、 本案於上年 4 月召開會前會議討論,決議由外交部草擬問 卷、並由國發會送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計 32 個)填答; 30 個填復機關中逾 6 成願使用新介接「機制」 ,更盼國發 會新設單一化作業系統。本案共召開 7 次工作會議,內政 部(110.8)、衛生福利部(110.11)及勞動部(111.1)先後加入試 辦。 貳、 試辦情形概述 一、 轉信原則: (一) 民眾陳情內容與原收文機關業務完全無涉者,方能由 首長信箱第一線承辦人逕移轉業管機關辦理並副知陳 情人。 (二) 民眾陳情內容倘部分涉及原收文機關,則不論所涉範 圍大小,仍均由原收文機關依照現行方式辦理(例如分 派權責單位就業管部分答覆,非業管部分則透過函文 方式轉相關機關辦理)。


(三) 倘民眾陳情內容不明確,難以判斷權責機關時,原收文 機關應先主動聯繫民眾,確認陳情內容所屬權責機關 業管;經洽詢指定轉送機關,確認為其業管後,方能移 轉。 (四) 原收文機關移轉民眾陳情時,須簡要說明移轉理由。 (五) 倘被轉送機關判認民眾陳情非其業管,則可將該陳情 案退回原收文機關並副知陳情人,原收文機關則續依 照現行處理方式辦理。 二、 介接方式: (一) 外交部、內政部與勞動部移轉民眾來信予衛福部,係由 同仁權將民眾來函資料填寫至衛福部首長信箱網頁, 副本轉知民眾;衛福部移轉民眾來信予上揭三部會,則 係透過電郵逕轉。 (二) 外交部、內政部及勞動部間則係以電郵移轉民眾來信。 (三) 案件統計: 轉入機關 外交部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 勞動部 (110/8/27進 (110/8/27進 (110/11/8加 (111/1/12加 小計 轉出機關 行試辦) 行試辦) 入試辦) 入試辦) 外交部 (110/8/27進 52 10 2 64 行試辦) 內政部 (110/8/27進 10 11 1 22 行試辦) 衛生福利部 (110/11/8加 23 21 7 51 入試辦) 勞動部 (111/1/12加 0 0 0 0 入試辦) 小計 33 73 21 10 137 資料統計區間:自110年8月27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三、 參與部會意見: (一) 外交部:迅速確實、溝通無礙,建議續辦。 (二) 內政部:尚無窒礙難行之處,願繼續配合辦理。 (三) 衛福部:


1. 尚須簡化民眾重新寫信及驗證之程序。 2. 試辦期間成功轉出案件 51 件,轉入 21 件,雖有助減 少業務單位辦理案件數,惟因案件仍須簽核答覆、確 認或提醒同仁辦理情形、整理報告資料等,似無助減 輕聯絡窗口之工作負荷。然願配合院方建議維持目前 4 個部會交換機制。 (四) 勞動部:迄無礙難之處,願配合續辦。 參、 試辦成果說明 一、促進公務效能:以外交部為例,屬其他機關權責事務者 約占其部長信箱來函件數之 1/10,其中又以內政部及衛 福部業管案件居多。本案以參與機關現行首長民意信箱 為基礎,有效簡化原收文機關轉分文、簽核及發文之公 文流程。 二、強化便民服務:參與部會認為有助節省民眾重新撰郵、 重複人別驗證及等候回覆之時間,回應民意更加迅速; 均同意續辦。 三、彰顯部會協作及開放政府精神:旨案有助解決相關機關 首長信箱交換介接問題,可續為日後擴大推辦之參考。 肆、精進建議 為減輕參與機關收、分文人員工作負荷及電郵傳遞漏信 疑慮,建請設置更可靠之應用程式介面(API)以取代電子郵件。 伍、 結論 一、續維持目前四個部會進行交換介接之作法。 二、試辦相關資料可由國發會轉致成立後之數位發展部研議, 做為日後擴大辦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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