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 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8 年 8 月 1 日
壹、背景說明 - 管理演進 早期婚姻媒 合
婚媒納入商 業管理
刪除婚媒營 業代碼
跨國婚媒管 理非營利
• 84-92 年間無特別管理 • 「媒婆」社會善良風俗,現代居間介紹酌收費用 • 93 年間正式將婚姻媒合業納入商業法令管理 • 買賣人口、婚媒廣告踐踏人權、強迫外籍配偶賣淫、假仲介真人事件 • 94 年 12 月 9 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 23 次委員會議決議 • 95 年 9 月 26 日將婚姻媒合業從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刪除 • 97 年 8 月 1 日修正施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同年月日施行↓ • 財團法人與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壹、背景說明 - 法令規定 移民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 法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移民 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期約報酬及廣告 法 移民 法人團體從事跨國婚媒應經許可,對於受媒合當事人個人資料應善 法 盡查證並對等提供對方等
民法 婚媒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另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壹、背景說明 - 各國跨國婚媒管理資訊 1 經營模式 完全禁止 未開放商業經營
菲律賓 緬甸、越南 ( 非營利 ) 、台灣 ( 非營 利) 日本、韓國、美國、英國、法國、澳 允許商業經營 洲、香港 允許個人從事婚媒 香港、泰國、澳門、美國 禁止個人從事婚媒 越南 除上述國家外,其餘國家無特別規定 無特別規定
壹、背景說明 - 各國跨國婚媒管理資訊 2 允許廣告 ( 禁止誇大不 實) 禁止刊播 無特別規定 美國 韓國
廣告規定 日本、韓國、英國、法國、澳洲
菲律賓、緬甸、台灣 除上述國家外,其餘國家無特別規 定 設立專法 國際婚姻仲介管理法 允許商業經營 (IMBRA) 禁止媒介 18 歲以下 婚姻仲介管理法及施行細則 對象
貳、管理現況 -1 管理重點
• 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揭示於 明顯位置 • 簽訂書面契約 • 善盡查證並對等提供對方
業務檢查
• 實地檢查 • 待改善部分,函文通知限期改善
服務評鑑
• 實地評鑑 • 評鑑結果公布於本署官網
貳、管理現況 -2 70
裁罰件數
違法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裁處情形表 公司行號違反情形 未經許可情形
要求期約或報酬 未善盡查證義務等情形
廣告行為
60 50 40 30
裁罰年度
20 10 0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5 月止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 目的 保障婚 媒團體 工作權 益
簡政 便民
增列防 堵條款
管理 辦法
放寬消 極資格 管制年 限
官方網 頁揭露 資訊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1 保障婚媒團體工作權益
終身管制
修法前
代表人或工作人員 有違反移民法、管 • 違反行政法規 理辦法或相關犯罪 • 違反刑事法規 情形
管制 4 年 管制 10 年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2 放寬消極資格管制年限
不限期間 違法 2 次 廢止許可 並註銷許 可證
修法後
修法前
符 合 比例原
4 年內 受罰鍰處 分 達2次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3 官網揭露服務資訊
資訊多元 化
官網揭 露服務 資訊
官 網
招牌
透明度
責信度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4 增列防堵條款 避免另 起爐灶
廢止許可 16 家 另起爐灶 2 家 民眾信 賴感
遭廢止許可 之法人團體 ,其代表人 不得以其他 法人團體重 新申請許可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5 簡政便民
簡政 便民
許可證 效期 3 年改 4 年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