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放政府第52案協作會議_「婚媒許可及管理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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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 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8 年 8 月 1 日


壹、背景說明 - 管理演進 早期婚姻媒 合

婚媒納入商 業管理

刪除婚媒營 業代碼

跨國婚媒管 理非營利

• 84-92 年間無特別管理 • 「媒婆」社會善良風俗,現代居間介紹酌收費用 • 93 年間正式將婚姻媒合業納入商業法令管理 • 買賣人口、婚媒廣告踐踏人權、強迫外籍配偶賣淫、假仲介真人事件 • 94 年 12 月 9 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 23 次委員會議決議 • 95 年 9 月 26 日將婚姻媒合業從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刪除 • 97 年 8 月 1 日修正施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同年月日施行↓ • 財團法人與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壹、背景說明 - 法令規定 移民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 法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移民 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期約報酬及廣告 法 移民 法人團體從事跨國婚媒應經許可,對於受媒合當事人個人資料應善 法 盡查證並對等提供對方等

民法 婚媒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另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壹、背景說明 - 各國跨國婚媒管理資訊 1 經營模式 完全禁止 未開放商業經營

菲律賓 緬甸、越南 ( 非營利 ) 、台灣 ( 非營 利) 日本、韓國、美國、英國、法國、澳 允許商業經營 洲、香港 允許個人從事婚媒 香港、泰國、澳門、美國 禁止個人從事婚媒 越南 除上述國家外,其餘國家無特別規定 無特別規定


壹、背景說明 - 各國跨國婚媒管理資訊 2 允許廣告 ( 禁止誇大不 實) 禁止刊播 無特別規定 美國 韓國

廣告規定 日本、韓國、英國、法國、澳洲

菲律賓、緬甸、台灣 除上述國家外,其餘國家無特別規 定 設立專法 國際婚姻仲介管理法 允許商業經營 (IMBRA) 禁止媒介 18 歲以下 婚姻仲介管理法及施行細則 對象


貳、管理現況 -1 管理重點

• 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揭示於 明顯位置 • 簽訂書面契約 • 善盡查證並對等提供對方

業務檢查

• 實地檢查 • 待改善部分,函文通知限期改善

服務評鑑

• 實地評鑑 • 評鑑結果公布於本署官網


貳、管理現況 -2 70

裁罰件數

違法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裁處情形表 公司行號違反情形 未經許可情形

要求期約或報酬 未善盡查證義務等情形

廣告行為

60 50 40 30

裁罰年度

20 10 0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5 月止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 目的 保障婚 媒團體 工作權 益

簡政 便民

增列防 堵條款

管理 辦法

放寬消 極資格 管制年 限

官方網 頁揭露 資訊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1 保障婚媒團體工作權益

終身管制

修法前

代表人或工作人員 有違反移民法、管 • 違反行政法規 理辦法或相關犯罪 • 違反刑事法規 情形

管制 4 年 管制 10 年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2 放寬消極資格管制年限

不限期間 違法 2 次 廢止許可 並註銷許 可證

修法後

修法前

符 合 比例原

4 年內 受罰鍰處 分 達2次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3 官網揭露服務資訊

資訊多元 化

官網揭 露服務 資訊

官 網

招牌

透明度

責信度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4 增列防堵條款 避免另 起爐灶

廢止許可 16 家 另起爐灶 2 家 民眾信 賴感

遭廢止許可 之法人團體 ,其代表人 不得以其他 法人團體重 新申請許可


參、本次修正草案重點 -5 簡政便民

簡政 便民

許可證 效期 3 年改 4 年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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