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放政府第105案協作會議_「台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連署案_郭戎晉教授面補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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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臺灣線 上遊戲轉蛋法連署案座談會暨 第 105 次協作會議 書面意見 郭戎晉 助理教授 ronkuo@stust.edu.tw 2021 年 10 月 5 日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 1


贊同國內應制定必要的「遊戲轉蛋」機率揭露規範 本人贊同國內應制定必要的「遊戲轉蛋」機率揭露規範 理由一:現行網路連線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已有相關規定,範 本內容提升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國內 並非罕見(已有眾多前例) 理由二:根據承辦單位研究與調查,多數業者對於「遊戲轉 蛋」機率揭露要求,持正面 / 支持態度 理由三:立法有助於與「賭博」之間劃出一道明確的區分界線 理由四:將「未成年人從事遊戲」爭議問題,與遊戲轉蛋問題 加以區隔 ( 理由三、理由四另詳見第 2 頁、第 3 頁之說明 ) 2


贊同國內應制定必要的「遊戲轉蛋」機率揭露規範 理由三:與「賭博」之間劃出一道明確的區分界線 會議資料指出比利時直接禁止機會型商品 嚴格來說,比利時並非直接禁止機會型商品,而是比利時修法後, 將「機會型遊戲」( games of chance )列入其網路賭博管制法的規 範對象,因此有提供 paying loot box 的遊戲,例如 EA 的知名足球 遊戲 FIFA ,被比利時政府認定應受到網路賭博管制法之拘束,讓 業者紛紛放棄在遊戲中置入遊戲轉蛋 現階段國內雖然沒有制定網路賭博管制專法,但賭博依刑法規定屬 於違法行為,若遊戲轉蛋被認定存在高度射倖性,仍存在被認定為 賭博的風險(例如過往的夾娃娃機案例 ) 透過明確的遊戲轉蛋機率揭露,有助於區隔其與賭博之不同 3


贊同國內應制定必要的「遊戲轉蛋」機率揭露規範 理由四:將「未成年人從事遊戲」問題,與遊戲轉蛋問題加 以區隔 比利時將「機會型遊戲」列為網路賭博管制法的規範對象, 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未成年人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多欠 缺充分的判斷能力,較易於受到誘引與誤導 現階段國內網路遊戲產業持續存在「未成年人」從事遊戲引 發的各種爭論,在未成年人相關爭議尚未能完全解決之前, 若加上遊戲轉蛋,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難解 就整體產業而言,在利害關係考量下,應優先處理遊戲轉蛋 問題。否則未年人從事遊戲引發的爭論,在持續發酵下最終 亦可能導致國內必須完全禁止遊戲轉蛋 4


修法後可能面臨問題之處理建議 會議資料提出之問題: 機率公告以後,可能仍有消費者質疑業者所公告機率是否屬實 可參考「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作法,業者除應明確揭示機率外,還必須經具公信力之 第三方見證人見證,並應公告該第三方見證人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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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公平會有處分「獎品機率資訊」的前例 針對線上遊戲轉蛋(機率揭露)問題,若於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納入必要規範,一旦業者有違反情 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有權依據消保法要求改正及進行必要裁罰 除基於消保法進行處理外,也存在依據公平法進行處理(裁罰)之 可能 1 、公告的中獎機率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091061 號處分書) 2 、未遵循原先設定與公告的規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 公處字第 113 號處分書,延長活動 期間,造成抽獎人數增加而導致中獎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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