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放政府第44案協作會議_「殺害16歲以下直系子親、繼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_議題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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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聯絡人 第 44 次協作會議 連署案

」 「殺害16歲以下直系子親、繼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議題手冊

PDIS 主持團隊彙整


導言 Part 1 協作會議是什麼? 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是一個定期會議平臺,原則上每月舉行二次,於週五召開,討 論特定議題,希望在行政院各部會與關注特定議題的利害關係人間建立一個溝通與協 作的機制,且透過專案顧問導引,從操作中落實開放政府的思維,熟悉政策設計的理念 ,演練設計工具的流程。 此次議題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經連署通過後,在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上, 由各個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PO)經過投票後所選出之議題, 因此才會進入PDIS小組所帶領的協作會議,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

■ 協作會議的目的: ● 協助主協辦機關聽取多元意見,創造機關與機關之間、機關與民眾間更多的對話 機會。 ● 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的爭點,並儘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 ● 藉由實作讓各部會逐步熟悉開放政府精神,並導入相關政策思維、設計與工具。

■ 協作會議可以做到 & 不會做到: 協作會議功能在於協助主協辦機關釐清爭點與事實,評估可能的風險與困難,分析公眾 溝通參與的需求與程序,嘗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向等。但不會作成政策裁示或命令,也 不會指示或要求相關部會進行特定的政策規劃或具體執行。 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員,會於次週政務會議向院長及其他政務同仁報告協作會 議情形,以提供決策或議題相關政務委員政策規劃的參考。 預期透過協作會議,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主協辦機關可 以參考協作會議成果,本於職權接續辦理,尤其是視議題需要進行更完整、正式的開放 政府程序。如果因為情勢變化,有再次召開協作會議的需要,可由開放政府聯絡人( Participation Officers, PO)於「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提案。 若對於協作會議有任何疑問,歡迎向主持團隊反映,我們會儘快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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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了解更多? 歡迎參考:歷次協作會議相關紀錄1、《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2及PDIS工作誌3。

■ 本手冊製作緣由 為了讓與會者能有清楚的想法與認知,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ublic Digital Innovation Space,PDIS)的主持團隊整理了這本手冊,內容經過與相關單位校稿,濃縮此議題的 相關資訊,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議題。本議題手冊亦提供線上版4,歡迎參考。

■ 協作會議的定位 協作會議不會做出政策決議,只會釐清議題,或是提出可能解法,以納入政府後續政策 研議參考。這次協作會議討論出來的結論,將會在下週政務會議上,由政委唐鳳向行政 院長及相關政務委員報告;法務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也可以拿到相應的協作結果,作 為未來制度調整之參考,或成為立法院審理相關議題時的參考資料。 依據會議狀況,每次協作會議的產出結果的狀態不同。不論是否能達成全體共識、部分 共識,或僅達到各方意見交流,這個過程的討論都將透過完整「逐字稿」、「線上數位白 板」等方式「完整紀錄」及「公開」,留下完整的政策討論軌跡,幫助政府和民間各方都更 清楚這個議題,並在制度調整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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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協作會議相關記錄:https://goo.gl/DYppo2 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https://goo.gl/zhTvKX 3 PDIS工作誌:https://jk.pdis.nat.gov.tw/blog/ 4 網址:https://bit.ly/2UpUyeQ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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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議題內容 ■ 本次協作會議背景 2018年12月6日,網友陳莎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殺害16歲以下直系子 親、繼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該提案於2019年1月17日附議通過後,將於4月12日 召開協作會議。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法務部於四個月內( 2019年5月17日前)須完成具體回應;因此,我們於4月12日召開協作會議,希望能在協 作會議中凝聚共識。 陳莎拉在提案中表示,近年來兒虐事件頻傳,且施暴者大多為親生父母或其同居人、再 婚對象,卻屢屢輕判。她希望能夠增訂《刑法》第272條,除殺害直系尊親外,殺害直系子 親、繼親者,也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希望能透過刑罰的嚇阻力量,預防兒虐發生。 分析議題發現,提案人雖提議加重刑罰,但背後的想法是希望能嚇阻、預防兒虐事件發 生。 為了確認議題脈絡,我們梳理議題之後,將兒童虐待事前預防的各個層面整理出來,供 大家於會前閱讀,了解相關議題脈絡。

■ 加重刑罰預防犯罪 針對刑罰預防犯罪的效果,可分為利用刑罰嚇阻當事人再犯的「特別預防理論」,以及嚇 阻其他一般大眾犯罪的「一般預防理論」。刑罰的基礎是要公平,考量到犯罪時的各種情 狀與侵害的事物,相同的狀況應該要有相同的處罰。如果要嚇阻當事人再犯而加重刑罰 ,那就是因為擔心他未來的犯罪而加重刑罰;但是,針對還沒有犯罪的罪行,而加重這次 的處罰,似乎就不盡公平。如果是預防其他一般大眾犯罪而殺雞儆猴,那麼就是把其他 人可能犯下的罪行加重在這個人這次的處罰上,也不是公平的作法。 再者,犯罪的遏阻要發生效果,就需要當事人犯案時能夠思考到犯案的後果,才能在那 個當下阻止犯罪。但根據對施虐者的分析,六成施虐者對於兒童發展缺乏認知,四成因 應壓力或衝突能力不足,還有1/3遇到心情沮喪或憤怒時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同時,兒虐 的發生往往是激情犯罪,也就是在當下的理智線已經斷裂因而施虐,加重刑罰的效果恐 怕有限。 學者於訪談中指出,目前許多相應的兒虐報導著重在吸引人們的注意,因此過度報導部 分引發情緒的情節,卻缺乏對相關案件更充分的理解,恐怕會使人們難以理解兒虐如何 發生,以及有哪些有效的預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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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虐樣態分析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劉淑瓊與台大醫院小兒部醫師呂立於2016年之《重大 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分析研究》中針對67件重大肢體虐待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兒虐的致 死原因有24.1%是小孩哭鬧,11.9%是如廁問題,9.5%是不適當的照顧者,7.1%是管教 致死,7.1%是爭吵,2.4%使用毒品,但也有28.6%是其他,21.4%原因不詳。 這些家庭中,70.8%是父或母親年輕生子,43.1%缺乏來自延伸家庭提供的教養支持, 40%缺乏支持網絡以協助關係中之壓力或困難情境,22.4%社區缺乏相關服務以支持家 庭。遇到困難時只有近1/4的案家「親友關係佳,且能充分提供協助」,52.2%向親戚求助 ,28.4%自己想辦法解決,無求助他人。 而這些家庭只有14.9%高風險在案中,有4.5%是高風險半年內結案案件。這些受虐的兒 童中,86.8%未就學且未托育,88.1%為0~4歲,42.4%低於1歲以下。 學者表示,這些受虐兒童一般來自於需要支持的家庭,家庭可能人力不足,或是缺乏親 職教育的知識,因此不知道怎麼處理小孩的事情。加上我們的文化中認為父母有管教權 ,認為小孩是父母的附屬品,因此在不適當的力度下,自然容易發生憾事。根據案件分 析,有許多的兒虐案例政府並未介入,若是未就學、未托育,加上這些家庭不習於向政 府求助,自然就很難第一時間發現,並提供這些家庭求助。 這位學者說,照顧小孩需要很多知識、技術、耐心、成熟度,或有時候需要讓照顧者有時 間休息一下,可以讓高漲的情緒緩和;但每個人養小孩,周圍不一定有人可以接手照顧 一下。因此,許多重大兒虐事件中會發現,這些家庭需要的是援手,親職教育的知識與 能力。 學者指出,針對這樣高風險的家庭,目前實證研究認為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家訪。透 過志工或專業社工對需要協助的家庭友善訪視,帶入資源、分級分類,這在美國實證研 究中被證實能有效提高親職功能與育兒的功能。

■ 如何發現高風險家庭 如何發現高風險家庭?在主動求助方面,有1957社會福利諮詢專線與0800-013-999男 性關懷專線等,有需要的民眾可以撥打。在被動發現方面,提案人在訪談中有建議可以 引入16歲以下孩童定期身心健康檢查,但根據數據顯示,6歲以下定期檢查可能比較有 效益,但就算如此,如何強制孩童接受檢查還是個問題。其他的發現方式,則看這些家 庭與其他人事物有哪些互動的接觸點:社區、醫療體系、教育體系的通報。

社區通報 在社區通報方面,目前里長掌握了中低收入戶等相關資訊,是責任通報人員;除了里長 外,里幹事、管理委員會都會通報。在社區守望相助隊成立時,也可以加上兒童保護觀 念,請他們巡邏時幫忙注意。若是有通報,內政部會列入優良社區表揚,但若是沒有通 4


報,對兒少不當行為的罰鍰也增加到10倍,以此要求他們要盡可能協助通報。除了里 長、管理委員會等,鄰居主動發現、撥打113,也是通報方式之一。目前衛福部正在推動 零體罰社區防暴宣導,希望提昇大家回報的意願。

醫療體系通報 在醫療體系通報方面,多是在施打預防針,或是受傷、生病看診時,醫護人員發現不對 勁而通報。雖然依法醫療系統要通報,但是有些醫療人員對兒虐警覺性不足,有些社區 診所擔心通報後遭到報復,都會降低通報的狀況。目前醫療與社政、檢警合作方面仍有 待強化。 在衛福部的「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作為中,有嘗試建立三方合作機制或流程,希望能透 過平台強化彼此的合作;同時,在立法院於2019年3月29日三讀通過的《兒少權法》條文 中,社工查訪困難、孩子行方不明、經警方查詢不到,或涉有犯罪行為者,可由警方報請 檢方處理。 另外,孕婦產檢與生產過程中會碰到醫護人員,若是有經驗的護士可以協助辨認有需求 的產婦,那麼就能及早提供好的親職教育,或是有社工的介入。

教育體系通報 在教育體系通報方面,有些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案例特徵敏感度較弱,因此教育部國 教署於2019年度起,會另外追加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宣導。同時,在發現的 24小時內,也會通報「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以連結社福照顧系統;目前也會依據「校 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實施通報以啟動校園三級輔導機制;在過程中,教育部也製作 了「兒虐個案辨識指標檢核表」,提供校內相關單位續行評估的相關工具。 針對懷孕學生部分,由於懷孕學生往往在親職教育方面較需要協助,也可能因為懷孕的 身分而面臨極大的壓力,落實懷孕學生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方案就非常重要。 這些介入在各方的通報之後,就需要社工以友善的方式進行家訪,了解家庭所需要的支 持,並連結各項系統。社工能提供的服務,包含親職教育、心理諮商、喘息服務等。但是 ,社工本身也面臨了一些困難。

■ 社工面臨的困境 在社工作業上,在家庭處遇計畫上,有些家長對於社工的介入較為抗拒。雖然依據兒權 法第70條規定,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相關人員應予配合,但仍有部分父 母認為小孩是所有物,父母有權進行管教,但當父母對於教育的認知仍停留在過往時, 往往會認為「以前我也是這樣長大,現在還不是好好的」,對社工的協助較為抗拒。這可 能需要發展到宅式的親職教育,或是強化相關親職教育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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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本身也面臨許多問題,包含人力不足、資源不足等等,許多社工服務由民間NGO提 供,但民間NGO資源缺乏,也是社工面臨的困境之一。在這方面,可能需要提供社工待 遇與人數,強化社工職業訓練,或強化社工手上的工具,減輕社工的相應負擔。 目前強化社會安全網方面,將會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整合策略,並精 進社工專業制度的發展,提昇社工薪資並補充相關員額,以提供社工更好的待遇與工作 環境。

■ 強化親職教育 如果要預防兒虐,親職教育是重要的關鍵。 在高風險家庭所應強化的親職教育方面,目前許多應該參與親職教育的弱勢家庭往往 因為經濟或其他因素,因此無法參與親職教育;但不參與親職教育,政府就可能罰錢,但 罰錢又會讓這些家庭更形弱勢;有些家庭裡面,施虐者並非參與親職教育者,也讓親職 教育的美意無法發揮功效。 未來發展方向包括:針對弱勢家庭,研發親職教育素材、規劃社區式的親職教育,並研究 這些家庭不願意配合的原因。此外,也可提供外展服務、線上或電話諮詢窗口,提供家 長及時與便利之親職教育,增加家長配合意願。 針對一般家庭的親職教育強化,也有助於改善家長的親職教育能力,減少未來可能發生 的兒虐案件。目前對於有送小孩去托嬰中心或是幼兒園的家長,在親師會的時候,老師 與園方都會加強宣導,提昇父母的親職教育職能。 有NGO分享,他們有規劃過適合一般父母的親職教育形式;在下班時間,帶著保母與老 師一起到社區,由保母協助托育小孩,讓父母可以專心上課,了解親職教育。也有人建 議可以嘗試送禮券,讓大家更有動力來參與。

■ 會議預期聚焦方向 以上是我們透過訪談所了解的議題內容,歡迎大家在會議之前閱讀參考。本次會議預期 聚焦: 1. 我們如何協力及早發現並協助需要幫助的家庭,以避免0-6歲的兒童遭到不適當 的對待? 2. 我們如何強化親職教育,讓家長能有更多知識與資源以照顧小孩,幫助小孩有更 為妥適的生長環境? 為了協助與會者具體討論,本次會議準備了兩種高風險家庭樣態的Persona,預計將會 於小組討論中使用,歡迎預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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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高風險家庭人物誌 高風險家庭A Persona 家庭成員基本資料 ● ● ● ● ● ●

姓名:黃〇〇 年齡:35歲 性別:男 學歷:國中 關係狀態:已婚 目前工作:因吸毒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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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張〇〇 年齡:25歲 性別:女 學歷:高中 關係狀態:已婚 目前工作:無

● 姓名:黃〇〇 ● 年齡:2 ● 性別:女

家庭簡介 黃先生與張小姐已婚,育有1女,3人同住,黃先生為臨時工,工作情形不穩定,張小姐則 為家管,全職照顧小孩,因黃先生有吸毒惡習,多次與張小姐激烈爭吵,2個月前,黃先 生因持有毒品被警方查獲,入監服刑,刑期為1年,現由張小姐獨自照顧小孩,因先生入 獄且須獨自照顧小孩,張小姐承擔很多壓力,近期常因受不了小孩哭鬧而打小孩。

經濟收入狀況 經濟收入主要由靠黃先生臨時工收入,每月收入約3萬元,但現在因黃先生入獄,無穩 定經濟來源,張小姐多靠借貸、跟朋友偶作網拍生意,以支付家裡及小孩的生活費用。 7


是否有相關高風險家庭因素 1. 黃先生有吸毒前科,並因此入獄 2. 張小姐對小孩有不當管教情形 3. 家庭經濟狀況不穩定

家庭暴力歷史 黃先生與張小姐過往有多次夫妻衝突,過往曾有2次家庭暴力紀錄

如何發現與介入 因鄰居多次聽到張小姐責打小孩的聲音及小孩的哭鬧聲,爰向政府單位通報兒少保護 案件,由社工介入服務中

目前政府介入狀況與提供之協助 .社工受理通報後即進行家訪了解通報情形及家庭概況,經了解張小姐確實有不當管教 小孩,致小孩有受傷情形,所以經社工評估後,提供家庭後續服務,包含連結托育資源, 讓張小姐得以有喘息時間,另經評估張小姐育兒知能不足,對於小孩的發展及需求不是 很了解,所以也由社工提供育兒指導相關服務。

政府協助所面臨之困難 經了解黃先生父母雙亡,與其他親戚鮮少聯繫,張小姐則與娘家人關係不好,彼此也很 少往來,整體家庭的親友資源較為薄弱,對於該家庭所面臨的小孩照顧議題及經濟議題 無法提供實質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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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B Persona 家庭成員基本資料 ● ● ● ● ● ●

姓名:劉〇〇 年齡:40歲 性別:男 學歷:研究所 關係狀態:已婚 目前工作:科技業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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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江〇〇 年齡:37歲 性別:女 學歷:大學 關係狀態:已婚 目前工作:護士

● 姓名:劉〇〇 ● 年齡:10 ● 性別:男

● 姓名:劉〇〇 ● 年齡:2 ● 性別:女

家庭簡介 劉先生與江小姐育有1男1女,一家4口同住,兒子10歲,就讀小學4年級,有過動症,女 兒2歲,平時托由保母照顧,劉先生為科技業工程師,江小姐護士,兩人工作穩定。因兒 子有過動症,劉先生常常接獲學校老師電話,告知兒子在學校與同學起衝突或是有違規 情形,劉先生認為是兒子故意調皮搗蛋,多次勸告都不停,所以以不求人責打兒子致其 屁股有明顯瘀傷。江小姐雖然不認同劉先生的行為,但對於兒子過動症狀也無能為力, 所以多將管教權交給先生。

經濟收入狀況 劉先生與江小姐均有穩定工作,兩人每月收入約15萬元,經濟狀況尚佳。. 9


是否有相關高風險家庭因素 1. 劉先生對兒子有不當管教情形 2. 兒子有過動症

家庭暴力歷史 無

如何發現與介入 兒子上學時,因坐立難安,經老師詢問,兒子表示有被打屁股情形,經老師確認傷勢後 遂通報兒少保護事件

目前政府介入狀況與提供之協助 社工受理通報後即進行家訪了解通報情形及家庭概況,經了解劉先生確有不當管教情 形,所以經社工評估後,提供家庭後續服務,因劉先生對於兒子過動症狀不甚了解,認 為其是故意搗蛋,且認為只有責打兒子才會聽話,明顯親職知能不足,所以由社工安排 進行親職教育。

政府協助所面臨之困難 劉先生因認為自己是在管小孩,並不認為自己有錯,配合意願也較低,對於社工安排的 親職教育,多次拒絕不參加,或是以工作為由推遲,不配合相關的處遇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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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部會立場 ■ 法務部 法務部已研擬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 (刑法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二條),另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刑法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六條),行政院及司法院於 107年7月17日共同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 衛生福利部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已針對施虐者之刑責,有加重其刑至1/2之 規定,近期因多起兒虐案件,法務部已擬具刑法第286條修正條文(草案),加重處罰凌虐 幼童致死或致重傷之刑度。重罰具有短暫性之嚇阻犯罪效果,但長期而言,更重要為前 端預防作為及多元普及親職教育,學校加強情緒管理課程,及教導民眾以正當管教方式 對待兒少,俾打破代間暴力循環及消除以暴制暴之家庭文化。

■ 教育部 教育人員發現疑似兒虐案件或兒虐案件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24小時內 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通報以連結社福照顧系統並同時於「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 報」實施通報以啟動校園三級輔導機制,目前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覺察 疑似受虐學生風險評估表(草案)」,完成後移請校內相關單位續行評估,以利啟動後續通 報及輔導機制,本部國教署立場為守護孩子能夠穩定就學、快樂成長,落實保護兒少工 作,對於提高刑度之議無既定立場。

■ 內政部 本部警政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2項第6款,職司兒童及少年人身安 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 事宜,對應本議題,警政工作更側重於兒虐防治執行層面,爰本部警政署對於提高刑度 之議無既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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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附錄 附錄1:相關規定 刑法 第272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 析,並公布結果。 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 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2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 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 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 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 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 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 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 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 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 其姓名或名稱。 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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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 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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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議題釐清心智圖

(圖片僅供大致參考,請點網址連結觀看) 網址:https://bit.ly/2Gaf6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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