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_交通部簡報

Page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修法說明 交通部 109.12.30


立法歷程 • 85.12.31(開放民眾檢舉)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 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 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 103.5.30(限縮7日內檢舉) 違規舉發期限依規定須於3個月內為之,造成檢舉人針對同一車累 積檢舉案件,於規定之舉發日期限前始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 舉,導致被檢舉人違規很久後才一次收到大量罰單,無法像警察 逕行舉發可供違規人立即改善其違規事實,為保障法條原立法精 神目的在維護交通安全,提供違規者儘速改正,故針對舉發部分, 擬定期限之規定。 2


民眾檢舉正反方 支持檢舉理由 • • • •

不違規就不用擔心被檢舉 開放檢舉能有效減少民眾違規事實 廢除將導致瘋狂違規停車 廢除後就要多派員警在路面監視,大 大增加警力負擔

其他意見

      

反對檢舉理由 • 成為報復他人的工具,造成社會仇恨 對立 • 不合情理檢舉太多 • 檢舉人只提供違規角度照片,實際上 可能是被迫違規,且因收到通知時過 久,以致無法提供對自已有利的證據 申訴 • 不應由未擁有執法權利的人民執法 • 交通工程設計不完善(紅線劃設太多) • 檢舉人為了檢舉他人,自己也違規

採用自動化設備偵測違規取代民眾檢舉 民眾檢舉項目比照處罰條例第7條之2 開放重大違規檢舉 民眾檢舉案件應儘速通知違規人 檢舉證照化,檢舉人應接受教育訓練 檢舉應檢附影片,而非照片 應針對道路設計、標線等其他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形提出改善 3


處罰條例修正重點

民眾檢舉項目參照第7條之2逕行舉發項目

維持民眾檢舉 制度並滾動檢 討檢舉範圍

限制民眾檢舉連續舉發條件

授權警察對輕微違規之民眾檢舉可不予舉發

4


逕行舉發立法意旨 •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者為執法要件 • 避免執法人員採取隱匿執法方式取締。 (當場舉發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 • 限縮警察權力擴張-不得任意執法

5


處罰條例第7條之1 民眾可檢舉項目(參照第7條之2) 1. 闖紅燈或平交道

9.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 搶越行人穿越道

10.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

3. 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 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11.未保持安全距離

4. 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13.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 規定之最低速限

5. 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 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12.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14.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6. 蛇行、逼車、擋車、危險方式駕車或二 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15.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全帽

7. 未依規定行駛路肩

16.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 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 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8. 違規超車

6


處罰條例第85條之1 民眾檢舉比照警察連續舉發 第七條之一之民眾檢舉舉發案件,屬同一輛汽車違反 本條例同一規定者,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逾六公里、違 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或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公路 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距離

時間 比例原則

大法官釋字604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 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 例原則(近期隨手機、影像紀錄設備普及;同一車同一違規短時大量舉發案 例時有所聞,惟此類案件常遭行政法院參考釋字604號精神撤銷罰單)

7


處罰條例第92條 輕微違規案件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條規定,有關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 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 ,免予舉發。 (已函釋說明民眾檢舉案件亦適用) 處罰條例明確授權警察有裁量權

民眾得檢舉之違規項目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由公路主管或警 察機關視情況決定是否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 8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9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