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與師生比案 - 教育部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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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強制幼兒園設立線上 監視系統及降低師生比 報告 教育部 107年6月29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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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議題一:立法強制幼兒園設立線上監視系統

一、現行規定 • 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 線上監視系統(以下稱監視器)非屬幼兒園之 必要設備,幼兒園可視其需求安裝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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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人訴求

提案人訴求 • 近來幼兒園虐童案頻傳,期立法強制幼兒園設立線上 監視系統,讓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無所遁形,父母也 能安心上班。

涉及議題 • 1.侵犯人權、隱私權、肖像權。 • 2.影響親師及師生關係。 • 3.無法遏阻或預防兒虐事件。 4


三、相關因應策略 3.提升專業知能及 加強親師關係 4.提供友善工作

2.不當管教之裁罰

環境

5. 立法院三讀通 1.不適任教保服務人 員通報、查詢及 管理

幼兒園 管理機制

過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之附帶決議:研 議幼兒園裝設錄影 系統相關事項及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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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因應策略(1)

對象

依據

1.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及管理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 服務人員之通報與 資訊蒐集及查詢辦 法

通報

•教保服務人員 •任職於幼兒園、 社區/部落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 之其他人員 •負責人/董事長

蒐集

查詢

幼兒園發現任職人員有 消極資格情事者,應立 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 完成該人員之退休、資 遣、免職、解聘或解僱。

任職幼兒園前應出具3個 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建立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 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每年定期由法務部協助 查詢幼兒園相關人員有 無相關刑事紀錄。

任職前須經由系統查詢無 消極資格後,始得任職。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 後,應於3日內於不適任 通報系統建置資料。

結合全國不適任教育人 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 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通報 查詢系統、衛福部系統。 6

任職後持續藉由系統查調, 確認任職幼兒園人員均無 消極資格情事。


三、相關因應策略(2) 2.不當管教之裁罰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 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等行為。

現行規定

• 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3條第5款: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 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 違反幼照法第25條者,依幼照法第46條規定,處以行為人6萬以上 30萬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 違反依幼照法第12條第4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

罰則

保活動課程之禁止規定,應命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處負責人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 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 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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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因應策略(3) 3.提升專業知能及加強親師關係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課程時數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需 研習18小時以上。

課程範圍 1.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 2.幼兒園主管人員領導及行政 管理 3.幼兒園課程及教學 4.幼兒園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 5.幼兒學習評量及輔導 6.幼兒觀察解析及應用 7.幼兒健康及安全 8.學前融合教育 9.教保專業倫理 10.幼兒園園家互動及親師關係 11.其他有助於教保專業知能發 展之課程 8

落實法令作為 補助並鼓勵各地方政 府辦理有關課室經營、 情緒覺察與溝通、情 緒管理之教保研習。


三、相關因應策略(4) 4.提供友善工作環境 納入基礎評鑑 指標

建立獎勵機制

辦理勞動專案 檢查

•教職員工之津貼權益、

• 訂定補助要點,103學

保險及退休制度等納入

年起針對提供員工友

檢查,請地方政府督導

善工作環境且符合一

幼兒園落實改善。

指標,每學年約有1,400 園接受評鑑。 •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 保服務機構辦理評鑑,

定條件之私立幼兒園, 提供10萬至20萬元之 經費獎勵。

且機構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檢查,於幼照法 第51條第7款訂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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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勞動部之勞動專案


三、相關因應策略(5) 5.研議裝設錄影系統相關規範

研議幼兒園裝設錄影系統相關事項及規範 • 依衛生福利社會及家庭署於107年4月16日召開之「研商托育服 務相關議題會議」紀錄結論表示,裝設監視設備並無助於防杜 兒虐事件,多係提供事後司法取據參考,惟事涉個案保護議題, 移請地方主管機關明確規範錄影監視資料之利用、保存、安全 管理等事項。 • 依立法院107年5月29日三讀通過之幼照法附帶決議,教育部將 賡續研議幼兒園裝設錄影系統相關事項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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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議題二:幼兒園師生比 一、現行規定

現行規定

現行罰則

依幼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師生比如下: • 2歲至未滿3歲班級為1:8 •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為1:15

違反師生比規定,依幼照法第51條裁罰如下: • 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 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 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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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人訴求 (1)

提案人訴求 • 公共政策平台民眾主張師生比太高致教師壓力大, 提案調降幼兒園生師比,建議調整如下:  2歲至未滿3歲班級,調降為1:6(現為1:8)  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調降為1:12(現為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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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人訴求 (2)  調降師生比影響幼兒園收托人數及增加幼兒園人事成本

產 生 之 影 響

1. 以公立幼兒園而言: (1)如降低師生比(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1:12估算),全國公立 幼兒園將減少4萬餘人收托量。 (2)現行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約為3:7,為維持現有公立供應量, 須新設班級數及增加教保服務人員3千餘人,預估約須增加 經費新臺幣19.5億元。 2. 以私立幼兒園而言: 營運成本與利潤來自於家長繳付之費用,倘調降生師比,勢 必增加營運成本,恐轉嫁至幼兒家長,加重家長育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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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因應策略

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

1. 依立院法104年6月15日修正幼照法之附帶決議:「請教育部於幼兒園公 共化比例達一定程度後,基於提升整體學前教保服務品質,應予考量降 低班級人數」。 2. 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本部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校園社區化改 造計畫」協助地方政府新建50所幼兒園園舍,併同「擴大幼兒教保公共 化計畫(106-109年度)」,以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的 原則推動,106至109年全國至少增加公共化幼兒園計1,247班。 3. 俟公共化教保服務達一定比例後,將再行評估降低班級人數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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