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6_第63次協作會議「內側車道解除速限外加中線速限提高及增加慢車於內側的罰則」-公警局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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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第63次協作會議】 內側車道解除速限、中線車道速限 提高、增加慢速車罰則

報告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 報告日期:109年3月6日


簡報大綱 1 慢速車執法方式 2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3 執法加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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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法令規定: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 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 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 越前車。」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 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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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取締標準: 1.執勤處應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且正常 車流及無特殊原因狀況下。 (1)正常車流:該路段行車速度在於每小時80公里以上 。 (2)特殊原因 A、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 通勤務警察指揮。 B、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駕駛人應減速 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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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取締標準: 2.違規認定依主線車道數狀況區分如下: (1)二車道路段 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未駛回外側車道。 (2)三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線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內側車道。 (3)四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4)五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線車道、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第4頁


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1.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未依規定行 駛於外側車道,違規行為必須具備以下5項構成要件: (1)於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2)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 (3)非超車行駛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4)正常車流。 (5)無特殊原因。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小型車佔用內側車道,違規行為必 須具備以下4項構成要件: (1)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3)正常車流。 (4)無特殊原因。 第5頁


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3.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內側車道行車, 違規行為必須具備以下5項構成要件: (1)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3)堵塞超車道。 (4)正常車流。 (5)無特殊原因。 4.隧道內(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路段)行車速率低於最低 速限之車輛,違規行為符合下列3項構成要件: (1)行駛速率低於最低速限。 (2)正常車流。 (3)無特殊原因。 第6頁


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執勤方式: 1.測照勤務 選擇跨越高速公路之陸橋、制高點或適當安全處所,規劃 專責警力,利用雷射測速照相系統,拍攝測速結果及緊臨 車道狀況,將慢速車行駛過程全程錄影,事後檢核取證資 料無誤後,逕行舉發。 2.巡邏勤務 於非壅塞路段,機動選擇適當安全執法地點,使用手持式 雷射測速器「後車牌模式」功能,定點測速及連續錄影, 取得慢速車之車速及交通狀況;或使用雷射測速器輔以DV 攝影機全程錄影,取證慢速車違規過程後,現場攔停舉發 或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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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蒐證要領: 1.員警到達執勤路段後,以隨機抽樣測速各車道車輛共10 輛,求取車流速度平均值,並以口述錄音存證,錄音內容 包含:日期、時間、所在位置、執勤員警姓名、有無特殊 原因及車流速度等資料;並視情況重新測量記錄。 2.將「無特殊原因而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之較慢速小型 車輛」違規行為,測速拍攝取證,其取證資料應能顯示「 違規車輛行駛速率」、「使用車道」及「緊臨車道」之交 通狀況。 3.取締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以下列違規 明確、易於認定之態樣,優先取締。 (1)三車道路段:行駛於內側車道。 (2)四車道路段:行駛於中內車道及內側車道。 (3)五車道路段:行駛於中線車道、中內車道及內側車 道。 第8頁


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低於速限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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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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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慢速小型車行駛中線車道

第11頁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慢速車執法方式 法令規定

取締標準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執勤方式

執法加強措施 蒐證要領

案例

慢速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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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執法方式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執法加強措施

106-108年內線慢速車違規及申訴統計 年度

取締件數

申訴件數

申訴率

申訴成功率

(申訴件數/取締件數)

(撤銷件數/申訴件數)

106

12061

627

5.2%

2.87%

107

15013

1159

7.7%

4.57%

108

9482

810

8.5%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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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執法方式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法院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28 號行政判決 系爭車輛僅以行車速度91km /h行 駛於該路段之內側車道,已足影 響他車利用內側車道 作為超車使 用,進而影響保持高速公路內側 車道之交通安 全及順暢,是原告 自已構成「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 定行駛 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 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之違 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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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加強措施


慢速車執法方式 宣導活動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執法加強措施

加強執法措施

宣導活動: 1.本局無編列預算進行交通宣導,108年僅 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補助70萬 元購置宣導物品。 2.108年計辦理媒體宣導705次(電視、廣播) 、交通安全專題演講136場、宣導活動80場 ,宣導內容包含防制酒後駕車、安全帶、危 險駕車、慢速車、載重車及交通事故安全宣 導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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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執法方式 宣導活動

慢速車取締及申訴情形

執法加強措施

加強執法措施

加強執法措施: 108年規劃「加強取締惡意逼車、慢速車執 行計畫」,因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常導致後 方車輛逼車、或其他危險行為的行車糾紛, 故本局將慢速車、惡意逼車、未保持行車安 全距離等列入專案執行,每月定期列管各大 隊取締件數,每半年評核一次。本計畫於 109年持續執行中。

第16頁


報告完畢 恭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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