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放政府第90次協作會議_財政部促參司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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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開放政府第90次協作會議

ETC收歸國有案 涉促參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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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n 立法目的 §1 ü 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核心價值是提升公共服 務水準,非以增加政府 財政收入或收取權利金 為目的

政府將其對民眾的公共義務, 透過契約交由民間機構承擔, 應本於夥伴關係原則,與民間 機構共同合作,並依法依契約 給予協助及監督

依促參法辦理案件 22


ETC案法源基礎 n 公共建設類別 ü 交通建設(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ü 智慧型運輸系統(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n 民間參與方式 ü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 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BOT)

n 重大公共建設 ü 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 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3) ü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智慧型運輸系 統,屬重大交通建設 3


ETC案優先定約 n 投資契約11.8 ü 營運期間屆滿後,如乙方經甲方依契約評定為營運績效 良好,甲方得於營運期限屆滿時,依促參法第54條之規 定,與乙方優先訂約,由乙方繼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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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54條(新法第51條-1)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66條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 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 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 屆滿時與該民間機構優 先定約,委託其繼續營 運。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優 先定約前,應依第80條 規定辦理資產總檢查, 並就繼續營運進行規劃 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 營運之條件,以與該民 間機構議定契約。


促參資訊系統 n 截至110年3月31日止 ,依促參法辦理之 BOT案共148件,尚 無重大交通建設BOT 案件辦理優先定約案 例 n 可能原因 ü ü ü 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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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投資金額較大 興建期較長 財務風險較高 成本回收較緩慢,故所 需契約期間較長

BOT案契約年限

18件

76件 未滿25年

54件 25年至未滿50年

50年以上


提醒注意事項 n 主辦機關審認: 民間機構如符合優先定約條件,主辦機關尚需本權責審認該 公共建設是否仍有交由民間營運必要;如是,應就繼續營運 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含支付方式) ,以與該民間機構議定契約 (財政部108/05/13台財促字第10800584280號函) n 優先定約性質: 非原投資契約之延續,屬另一新契約,主辦機關當要求民間 機構於營運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內,提出營運資產移轉計畫 及辦理資產總檢查,並辦理資產移轉之點交作業。 (財政部106/02/16台財促字第10625503260號函)

n 促參案無論是否優先定約,契約期滿民間機構均應依促參法 第54條規定,移轉公共建設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予政府,主辦 機關則須視業務需要,詳予評估繼續辦理之方式。 66 6


簡 報 結 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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