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7_第62次協作會議「教育部應制訂中小學校園志工規則,明 確規範志工資格、訓練、工作範圍、權利 義務、罰則等項目」-國教署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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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次協作會議

校園志⼯規則案 10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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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 ! ! !

緣起 教育部國教署相關作為 校外⼈⼠進⼊⾼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教學或活 動注意事項草案

◆ 校外⼈⼠定義 ◆ 資格查詢

◆ 管理、訓練、倫理、保險

⼯作內容 ◆ 資格取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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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部分⼈⼠(⺠間團體)⼊校演講、協助教學,引發 爭議 !⾔⾏脫序 !教學內容不妥(牽涉爭議性內容) !教材內容未公開

學校現場執⾏⾯ !未審核教學、教材內容 !原授課教師未做第⼀線把關 !"#$%&'( !"#$%"&'(&)*+,#'*-$*.%/&0#'.$1.,'*&2%,*%*&3'"*.4


104年教育部國教署公⽂ !針對各校邀請校外學者專家、特定⼈員、演藝⼈員 蒞校參與各項演講暨活動演出

106、108年教育部國教署公⽂ !學校為豐富教學邀請校外⼈⼠進班協助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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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 !參加教育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課程教學組 會議,研議修訂校外⼈⼠進班協助教學注意事項

108年11⽉ !邀請各教育主管機關研商注意事項草案

108年12⽉

!邀請法制⼈員協助研訂校外⼈⼠進⼊⾼級中等 以下學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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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志⼯ !依據衛⽣福利部「志願服務法」 !學校訂定志願服務計畫,依計畫召募、運⽤志⼯ !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志願服務證、服務紀錄冊

學校現況 !部分學校未成⽴志⼯團 !部分⼊校協助教學者「⾮屬於」學校志⼯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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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校外⼈⼠ !學校聘任、任⽤或僱⽤之教職員⼯以外,進⽤或運 ⽤之其他⼈員(草案第⼆條) !校外⼈⼠為⺠間團體、法⼈或機構所屬⼈員者,該 團體、法⼈或機構應依法設⽴、登記或⽴案者(草案 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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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查詢(提案) ⽐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托育⼈員資格規範 !有下列情事之⼀,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曾犯妨害性⾃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歲之 ⼈,犯刑法第⼆百⼆⼗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九條各款所定⾏為之⼀,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 ⼆⼈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項各款情事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服務, 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其登記。 !"#$%&'( !"#$%"&'(&)*+,#'*-$*.%/&0#'.$1.,'*&2%,*%*&3'"*.4


資格查詢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七條之⼀規定查詢 !學校聘任、任⽤之教育⼈員或進⽤、運⽤之其他 ⼈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學校應 予解聘、免職、終⽌契約關係或終⽌運⽤關係: ⼀、有性侵害⾏為,或有情節重⼤之性騷擾或性霸 凌⾏為。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為,⾮屬情節重⼤,⽽有 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契約關係或終⽌運⽤關 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年⾄四年不得聘任、 任⽤、進⽤或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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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查詢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七條之⼀規定查詢 !學校聘任、任⽤教育⼈員或進⽤、運⽤其他⼈員 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 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為;已聘任、 任⽤、進⽤或運⽤者,應定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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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查詢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七條之⼀規定查詢 (草案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中央 社政主管機關建⽴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條規定 受處罰者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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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訓練、倫理、保 險 學校辦理校外⼈⼠協助教學或活動,應訂定相關規 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草案第三條)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協助教學或活 動及家⻑諮詢之相關事項(草案第⼗⼀條) !校外⼈⼠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學校應 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進⾏志⼯召募、訓練、 管理、運⽤、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志⼯並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倫理守則及 學校訂定之規章(草案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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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

(草案第七條) !瞭解校外⼈⼠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的及宗旨 !明確告知校外⼈⼠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成⻑及學習需求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為 !私⽴學校注意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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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倫理 (草案第六條)

!遵守⼗⼆年國⺠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與各領綱規定 !遵守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遵守國際⼈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切形式歧視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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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內容 擔任⾮主要教學者之課程助⼿為主, 不得擔任正式課程教師(提案) 教育⼈員任⽤條例第⼗⼆條 !國⺠⼩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師範⼤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 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前,依規定取得國⺠⼩學教師合格 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0#'.$1.,'*&2%,*%*&3'"*.4


⼯作內容 擔任⾮主要教學者之課程助⼿為主, 不得擔任正式課程教師(提案) 教育⼈員任⽤條例第⼗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 ⼀、師範⼤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學或獨⽴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 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 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0#'.$1.,'*&2%,*%*&3'"*.4


⼯作內容 不得進⾏個別學⽣之輔導⼯作(提案) 學⽣輔導法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 介⼊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學⽣輔導法第七條 !學校校⻑、教師及專業輔導⼈員,均負學⽣輔 導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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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內容

不得進⾏個別學⽣之輔導⼯作(提案) 教育部國⺠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輔導教師 實施要點附件六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 師之⾓⾊功能表 !初級預防:全體教師 !⼆級預防:輔導教師 !三級預防:專業輔導⼈員(⼼理師、社⼯師及精神 醫療⼈員等)。 !"#$%&'( !"#$%"&'(&)*+,#'*-$*.%/&0#'.$1.,'*&2%,*%*&3'"*.4


⼯作內容 不得進⾏個別學⽣之輔導⼯作(提案) 學⽣輔導法第三條 !輔導教師:指符合⾼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 格,依法令任⽤於⾼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輔 導⼯作者。 !專業輔導⼈員:指具有臨床⼼理師、諮商⼼理師 或社會⼯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 從事學⽣輔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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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內容 不得進⾏個別學⽣之輔導⼯作(提案) 除了學校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 員,其餘⼈員均不得對學⽣進⾏輔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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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內容(協助教學) (草案第五條)

正式課程 !校外⼈⼠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 先與校外⼈⼠討論 !納⼊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 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正式課程 !學校訂定校外⼈⼠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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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內容(協助教學) (草案第五條)

!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 !以書⾯、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及家⻑說明 !學⽣或家⻑申請閱覽教材,學校應予提供 !學校應瞭解其實施成效,作為爾後課程及教材規劃 參考(草案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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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消、法律責任 (草案第九條)

!學校應終⽌契約關係或運⽤關係 !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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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Thanks !"#$%&'( !"#$%"&'(&)*+,#'*-$*.%/&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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