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兒童性侵害 - 政府應全面調查我國各級學校與兒少機構內兒童性犯罪及處理狀況」-提案人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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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澳洲 看見台灣

報告人:人本教育基金會

執行長馮喬蘭


學校案例未斷 宗教案例黑數 安置機構黑數

監察院調查未能阻斷體系問題 受害者沒有管道平反


2002年至2005年間,屏東縣○○國小郭姓教練利用午休脫去男童褲子或直接伸入 褲內撫摸下體、以口含住男童下體,受害的6名男童當時年紀都僅9到12歲之間,時 間長達2、3年。九年後,一名受害男童家長詢問人本基金會是否可提告,方於人本 協助下提告。郭姓男子一、二審皆遭判有罪,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郭猥褻6童共 多達75次,依犯強制猥褻罪判7年。

2003年~2008年,新竹○○高中鄒師性侵5位女學生,其中一位學生於2009年被鄒 師帶至旅館性侵後,向學校輔導老師王師申訴,王師未通報,反而向鄒師說學生投 訴內容。後因被害者直接向竹北高中提出性平調查申請,鄒師被解聘,王師被記過。 王師於本案處理中,竟又投書媒體『狼施披羊皮 女學生仍愛他』,造成受害人二度 傷害。人本基金會協助受害學生要求縣府應處理竹北高中及王師延遲通報包庇鄒師 之疏失,並解聘王師。 2004年起至2012年1月15日間,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前臺南啟聰學校)發生 164件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經人本基金會於2011年揭露學校長期隱匿未通報、教 育部中部辦公室未積極處理。案經監察院於2012年提出彈劾17人及糾正。


2006年,人本基金會揭露屏東某國小蔡姓教師長期以嘴對嘴餵女學生糖果、擁抱、吻學童 臉頰及嘴唇之嚴重校園性騷擾事件。蔡師在7年間轉了4個國小,每所學校都隱匿不報,某 校長說:「因為如果說出來,就不會有學校要收他了。」後該師借調至屏東教育處。

2007年起至2010年7月間,新北市鷺江國中陳信宏教師擔任副生教組長級生教組長期間, 趁調查男學生有無攜帶違禁品或進行高關懷課程之機會,多次以突然抓男學生下體方式性 騷擾6位男學生。期間多位受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均置之不理,致學生持續受害。 經監察院於2011年提出糾正。

2008年台中市上安國小發生發生謝姓教師性侵多名男學生之案件,校長、學務主任隱匿未 通報、毀損證據,教育局亦未積極處理之嚴重校園性侵事件。經人本基金會協助向監察院 陳情,並向學校為國賠之請求。案經監察院於2010年提出糾正。

2008年3月,花蓮○○國小某女童被黃姓體育老師叫到圖書館摸胸部、也曾在體育課被該 師強制猥褻,女童告知導師,導師報告主任及校長,學校不通報、不調查處理。直到三年 後由人本基金會協助揭露,學校方召開性平會,解聘已退休之黃師。


2008年,花蓮○○國小田姓教練被告發於校內性侵四名女學生(不同屆,時間從 2002~2008年),經判決18年有期徒刑定讞。學校校長及主任於2004年已知情,但未通報、 未處理。本案經人本基金會要求花蓮縣政府應解聘知情之校長及主任,並協助學生向學校 為國賠請求。案經監察院彈劾該校長及主任。

2008年,高雄市○○國中陳姓體育老師於下課後獨留某女特教生至無人教室,強吻、觸摸 胸部、強押該生躺下意圖性侵。家長到校找校長,校長表示曝光會影響學校聲譽。本案經 人本基金會協助,該校性平調查屬實,學校僅停聘陳師,後方因人本基金會抗議才解聘老 師。

2009年8月~2010年6月,新北市立碧華國中體育組長賴卉芳前後三次對某未滿十六歲之學 生為猥褻及性交等性侵害行為。另校長蕭憲裕兼任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期,未盡監督、防 治、通報、處理及調查責任,該校自 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發生 13 起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其中 3 件為老師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而生教組長廖健淳負責性平之防治及調查, 不僅長期性侵害女學生,有高達 9 件未依規定通報及調查違法等情形。案經監察院就提案 彈劾上該二人。 2009年,人本基金會接獲投訴表示高雄市○○高中葉姓數學老師多年來以幫女學生按摩 為由,強迫學生脫去上衣、內衣,按壓女學生之背部、臀部、胸部、大腿內側,雖性平 會調查屬實,然該校只記葉師一支大過。經人本基金會介入倡議,該校改解聘該師。


2009年9~2012年臺北市桃源國中外聘壘球胡姓教練,涉嫌於該校體育器材室多次對17名國 中、國小男學生為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18年有 期徒刑在案。該校於2012年6月4日知悉3名學生遭受3名學生遭受性侵害,卻未依法於24小 時內填報通報,臺北市政府怠未依法科處罰鍰及懲處。案經監察院於2013年提出糾正。

2009年,臺南曾文農工孫姓導師以其道行高深、因果輪迴等說法恐嚇女學生與其發生關 係,並拍攝裸照。該班四名女學生受害,向輔導老師求助但未獲處理,轉向人本基金會求 助。警方查到孫師有上千張裸照,請求學校協助追查畢業生,遭學校拒絕。受害者年紀最 大的受害者已30歲(孫師在校任教約15年),其中有9人提告,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7年 定讞。 2009年高雄○○高中爆發鍾姓教師對多名女學生性侵事件,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但 只決議停聘二年,直到人本基金會至校門口拉布條抗議,該校方決議解聘。童年,該校 又有多名女學生投入遭陳姓學務主任性侵。案經監察院於2009年提出糾正。

2010年,新北市中山國中宋姓理化教師利用上課對對班上多名女學生撫摸身體、頸、背、 手臂等性騷擾行為,且對某生有親吻頭髮、頸部及撫摸大腿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行為, 案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然調查期間,該校未未依法予以停聘,竟讓宋師請假在家、同 意其侍親留職停薪,並讓宋師補行退休登記、函報其退休申請案等方式,協助宋師以退休 規避懲處責任。又在調查報告認定成立性侵害及性騷擾成立並建議教評會解聘後,學校竟 任意變更為「不成立性侵害僅成立性騷擾」決議不須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以規避解聘 責任。案經監察院於2011年提出糾正。


2011年,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小陳姓男老師以「關心學生」為由,在教室內當著其他學 生面,將女學生帶進導師桌下「按摩」,甚至把手伸進女學生衣服或掀起內衣按摩背部、 胸部及乳頭等處,經校方調查有多名女學生受害。該校於調查成立後雖解聘陳師,然其 於2006年即有學生通報該師相機內有偷拍女學生內褲外露之照片,該校未處理,還刪除 相關證據,及關於後續性平程序之違失,經監察院提起糾正。 2014年,桃園縣一名在國中任職的社工輔導員,在輔導有案在身或是曾被安置的女學生時, 假稱與法官、政府單位關係良好,可左右刑期、避免送安置機構,威逼利誘將女學生帶至 摩鐵性侵,甚至在校內輔導室伸狼爪,恐嚇若不配合「就把妳送去關!」。事件爆發後學 校予以解聘,並清查發現至少五名女學生受害。

2015年,人本基金會接獲某受害者來電陳述其就讀某高中時,張姓田徑教練對她特別照 顧,但交往後發現張師每次見面都要求發生性行為,覺得自己像性奴隸。也曾帶她至旅館 發生性關係。每次練習前,張師都要找他貼肌貼,並要求她脫掉內褲,貼屁股、鼠蹊部等 部位,過程中偶爾會摸到外陰部;貼完後也會要求性交或要求口交。該生覺得自己沒有辦 法反抗,因為老師的身分且張師在田徑界影響力大。經該校其他教師透露,張師曾以此手 法要求該校其他學生,多位學生轉走,學校也開過性平會,但被壓下來。人本基金會協助 該生申請性平調查及提起刑事訴訟,張師後經學校解聘。

2016年暑假起,青溪國中教練黃信嘉涉嫌對7位學生摸、親、捏、拉或打生殖器,對捏 22 位學生親、咬、摸或之臉、手臂、背或肩膀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鄭姓班導師 、林教練 及陳宗世總教練因親見或經由學生、家長或英文老師之陳訴,知悉黃教練有疑似抓咬學生、 親吻臉頰或拍裸照等校園性騷擾行為, 卻未依法通報。青溪國中更在老師及家長提出調查 申請後,通知 20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請調查同意書。案經監察院2019年提出糾正。


2017年9月,台北市○○女中發生賴姓教師性騷擾女學生事件,學校原讓賴師請育嬰假一 年,後因共8名包括以畢業之學生提出申訴,該校學生及家長以出面反對學校處理,○○ 女中才召開性平會解聘賴師。

2017年國立○○高中發生潘姓女老師以Line對話及各種邀約(包括約出國旅遊)不當追求 女學生事件,人本基金會協助處理後發現該師於6年前追求過其他女學生,期間更趁女 學生休息時強抱;在車上掀裙子、撫摸身體;不斷在周記上寫求愛文字;送禮、塞錢到 女學生鐵捲門底下;或威脅學生不上車他就不走;跟蹤到住家附近的超商等,導致該生 恐懼與壓力。該校知情後卻未通報處理,只讓該師於潘師上課時到輔導室休息。本案後 經教評會決議解聘4年。 2017年,國立○○高中黃姓音樂老師早自習時多次於教室後方,讓女學生坐在其大腿上, 面對面擁抱;嘴對嘴餵食;戶外教學時進入女學生房間、躺在女學生床上、讓女學生將 頭部靠在自己胸前互相擁抱;和女學生一起鎖在音樂教室內的小房間,經學生敲門,仍 不肯開門;發訊息告訴女學生:「我放不下你;妳是特別的、我想要保護的,只是沒有 辦法那麼高調」;並曾將女學生從教室「抱」到自己的汽車上,載去婦產科就醫。該師 曾跟同事炫耀女學生來親嘴,同事笑稱「中鏢」。該校校長說:「是女學生自己主動, 老師只是沒有拒絕。」,由於受害人不只一人,本案經人本基金會揭發,黃師被終身解 聘。 2017年,人本基金會接獲多位女學生來電申訴桃園某畫室張姓老師在他們國小時(1986年 左右),要求學生在車上幫他手淫、利用校外教學學生住宿在他家的機會性侵,並會幫女 學生洗澡。目前張師仍繼續開設畫室教畫,也會到多個國小擔任社團活動教師。本案受害 人之受害時間均已過刑法追訴期,故未直接提起告訴,故人本基金會至桃園教育局請求召 開性平會處理。同年,張師於學校內教學時被家長通報從後方擁抱學生等舉動,送性平會 調查屬實。然張師仍開班授課,並在臉書上po文,但教育局卻稱查核不到,並表示因為 張師學生是從後門進出,不屬於公開招生,非屬補習班,無法監督。


2018年3月,一名體操選手出面控告高雄市光○國小擔任體操教練20多年的梁姓教練長 年藉著訓練、比賽外宿時性侵選手,有多位被害者也出面指控。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和地檢署隨即介入調查,並透過逐一接觸潛在的受害者。 2018年,桃園市○龍國小的徐姓導師長期在家中開補習班,某小五女生去補習五年,從小 六開始被性侵(並被餵食事後避孕丸)直到高一時,導師稱為照顧其他學妹便分手。女生 在高二時自殘才向輔導老師說,後來住院20天,出院不久想跳樓被救回。學校展開性平 調查後,導師不斷騷擾該生好友,好友打電話給該生,讓該生對於好友被導師騷擾感到自 責,也認為自己可能讓導師丟掉工作,便向導師道歉,表示要拿命賠給他,在今年7月16 日在鼻頭角跳海自殺。 2018年人本基金會接獲申訴,○○國中游姓體操教練利用課後體操隊練習時間不僅有 體罰行為,還會用手戳學生屁股、脫學生褲子、或漠視學生被學長脫褲子等行為,且先 前亦曾遭家長申訴,學校未處理。人本基金會提出性平調查申請,羅東國中性平會認定 性騷擾成立,然認教練係性平知能不足,僅建議接受研習及懲處。 2019年3月,新聞披露台南某國小張姓教師性侵某女學生長達二年。人本基金會自行蒐集 各種線索、聯絡並訪談數位受害人,並陪同受害者至學校及警察局報案。於調查過程中方 得知張師18年前於另一個國小教學期間亦曾性侵害女學生,該校校長知情,卻以轉校處理。 但台南市教育局未籌組專案小組進行全面性調查、也未設置或宣傳專線,警察局甚至延遲 1個多月均未將後續受害者之筆錄傳送給檢察官。本案人本共訪查到18個受害人,並於 2019年7月6日召開記者會,現場有6名受害者到場,並送監察院調查。台南市政府回應查 出26位受害者。


學校及補習班之案例未斷 宗教案例黑數 安置機構黑數

監察院調查未能阻斷體系問題 受害者沒有管道平反


(宗教內性侵黑數可參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 1986年年間,唐台生在桃園籌設基督教門徒教會,並擔任牧師。其以神職人員身分要求女 教徒入會時填寫門徒小組公約,必須完全服從牧師及教友的操練,操練中包含「性輔導」。 於1999年間爆發,一名未成年的女教徒出面指控唐台生涉及性侵害,不久後,陸續有人指 控唐台生在十餘年的傳教過程中,經常在「性輔導」時,猥褻女教徒,還有女教徒表示被 唐台生撫摸胸部、下體、吸吮胸部。最高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唐台生徒刑三年兩個月 確定。 2012年1月,經內政部核准立案、設址於新北市之中華民國好牧人關懷之家協進會之理事 長,同時為好牧人關懷之家安親班之基督教傳教人兼課輔老師朱○○,於安親班午休時間, 強行伸手進入滿十四歲之A童褲內,透過上下套弄及抓捏A童性器之方式,對A童為強制 猥褻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4個月。人本基金會接獲申訴表示朱申亮仍持續於安親 班接觸兒童,然新北市社會局以非權責單位轉予教育局,教育局表示無法可處理宗教單位 承辦之安親班,內政部兒童局向內政部發文表示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損害公益情事應考 慮是否依法停止業務、限期改善,或撤免其職員、廢止許可。然迄今未收到內政部之回文。 2015年,於某教會擔任宗教教育少年班老師之余姓成年男子,同時擔任未滿十四歲之甲男、 乙男、丙男之輔導員,多次強制撫摸三人之生殖器,經法院判決強制猥褻罪成立。

2018年,苗栗縣造橋鄉「晏修精舍」住持「釋一玄」,為苗栗縣宗教服務職業工會理事長。 他多次以協助申請獎學金、生殖器有硬塊為由,使監護人信任而帶15歲少年阿榮(化名) 到精舍進行猥褻,甚至邊放A片、邊幫阿榮打手槍,因阿榮跟導師求救,本案才爆發。檢 警查出,另有男子小成(化名)於少年時被他拍攝裸身下體照。


學校案例未斷 宗教案例黑數 安置機構黑數

監察院調查未能阻斷體系問題 受害者沒有管道平反


2010年致2011年1月,新竹縣香園教養院持續發生88件院生遭性侵事件,其中4件未通報、 2件延遲通報,事發後亦未依法處理,本案經某國中特教老師連署向內政部部長陳情才揭 露。案經監察院對內政部提出糾正。 2014年至2016年3月間,南投某安置機構發生21起收容司法少年互相性侵事件,南投縣政府 未能及時查明該機構未依法通報,至後續屢屢發生性侵害事件,被收容之兒少個案身心受 創嚴重,更有少年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案經監察院對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衛生福 利部及法務部提起糾正。 2015年花蓮縣某身心障礙啟能發展中心發生張姓行政組長涉嫌持續對5名身心障按收容遠生 性侵害、強制猥褻及性騷擾行為,案件於2018年經該中心某護理師舉報披露,花蓮地檢署 以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張姓組長。該啟能發展中心主任吳○怡、教保員副組長林○如、教 保員吳○潔及多名工作人員經受害院生向其反映受害情勢,卻視若無睹,未依法通報,致 院生持續受害長笛4年,經監察院提出糾正。 2017年7月,台中某身障福利服務中心申請公益彩券盈餘補助經費辦理聽障生暑期成長團 體活動,於活動期間發生志工性侵11名聽障學生之事件;另台中市啟聰學校自2011年起即 發生多起校園性侵害性猥褻案件,地點遍及校車、宿舍、活動中心1樓廁所、樓梯間、晒 衣場圍牆邊等處,該校遲至106年司法調查始知。案經監察院於2018年提出糾正。


2016年,台南一安置機構38歲張姓教保員拿麵包引誘有自閉症、極重度智障的17歲女院生 到女廁,伸手進褲底突襲下體,女院生嚇得逃出,向看護告狀:「老師摸我尿尿的地方」。 但院方竟沒報案,繼續讓張姓教保員繼續上班。2017年2月台南市社會局才接獲密報,檢警 介入調查,張姓教保員坦承犯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法辦,並於3月離職。 2017年,新北市政府轄內某兒少安置機構發生五名院生分別於值班室及寢室遭生輔員撫摸 胸部、生殖器、或用身體及手壓制於地板,用手扯生殖器等猥褻行為,亦有院生因房間太 髒、考試成績不佳等理由遭生輔員捏下體四次,該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在案。2012年間, 該機構曾發生多次性侵案件卻沒有及時通報事件,案經監察院於2019年提出糾正


學校案例未斷 宗教案例黑數 安置機構黑數

監察院調查未能阻斷體系問題 受害者沒有管道平反


上述發生於各項學校及其他各種機構之兒童性侵害案例, 多數均有經監察院調查並提出彈劾或糾正,但案例仍一再 發生,沒有停止過。 監察院就提出之彈劾及糾正之調查,仍以被動接受陳情或 得知新聞後主動調查,雖可詢問機制訪談被害人、證人及 機構人員,卻無法擴大搜尋更多受害者。


學校案例未斷 宗教案例黑數 安置機構黑數

監察院調查未能阻斷體系問題 受害者沒有管道平反


對於國家與機構肢體制問題而受成人性侵之兒童而 言,國家提供管道使其得安全陳述經歷、其陳述得 以確認體制問題,並因國家及機構之疏漏得到補償 與照顧,為重要之正義實現。 平反係指調查程序之建立、補償與心理諮商。


監察院調查的限制 台南市某國小案例

吹哨的為難 頂多追究加害個人責任,不曾檢視機構的包庇問題


根據監察法,監察院委員職責「行使彈劾、糾舉及 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其「調查」之目的仍以 行使彈劾、糾舉、糾正,係針對個案為之,非得進 行廣泛型、全面性針對被害人之搜尋與調查。 兒童性侵害之調查,涉及黑數問題,需廣泛徵詢、 納入未知受害者之陳述,而以監察院之職權,顯無 能力調度全國之行政資源以提供心理支援。


監察院調查的限制

台南市某國小案例 吹哨的為難 頂多追究加害個人責任,不曾檢視機構之包庇問題


今年3月,因被害女學生提出告訴,揭露台南某獲頒優良教師之國 小張姓教師性侵女學生長達二年。張師任教多年,根據人本基金會 過往處理經驗判斷本案應有其他受害人,故人本基金會要求台南市 教育局要成立專案小組全面調查是否有其他受害人,並設置專線使 過往之受害者有機會舉報。 人本基金會自行蒐集各種線索、聯絡並訪談數位受害人,並得知張 師18年前於另一國小教學期間也曾侵害學生,該校校長知情,卻 以轉校處理。人本基金會透過各種線索探訪,共訪查到18個受害 人 台南市教育局未籌組專案小組、也未設置或宣傳專線,甚至在內部 會議時表示本案人本已經查到很多案件了。人本基金會遂於2019 年7月6日召開記者會,現場有6名受害者到場,本案並送監察院調 查。台南市政府於會後回應本案已查出26位受害者。 張師於檢察官偵查後,仍以接送孩子名義停車在被害人家附近,甚 至仍主張其指示在教學生性教育,而非性侵。


教育部長說:「絕不姑息包庇」 台南市市長:「有案即查、屬實即罰」

人本記者會後,台南市長黃偉哲協同教育局局長鄭新 輝、社會局局長黃志中、警察局局長黃宗仁等人召開 「性平事件零容忍,三不一有:不隱匿、不包庇、不 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記者會。 對已知個案的追查與處罰,是現有機制。一再「重申」 現有機制,並不會發生改變。


Q:不是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了嗎?有調查處理機制卻仍一再 發生,是機制失靈?還是其他因素? Q:為什麼該保護、教育孩子的學校反而成為性侵害的溫 床?為什麼學校不願意通報?為什麼校長會讓老師調校來處 理? Q:有沒有不敢出面的學生?為什麼不敢出面揭露?如何建 立安全途徑及陳述讓被害人可以出面?目前政府有設計任 何安全陳述管道嗎?


監察院調查的限制 台南市某國小案例

吹哨的為難 頂多追究加害個人責任,不曾檢視機構的包庇問題



監察院調查的限制 台南市某國小案例 吹哨的為難

頂多追究加害個人責任,不曾檢視機構之包庇問題


澳洲必須開創一個未來,讓犯下兒童性侵的 人不能躲在機構裡。我們將共同努力,找到 更好的方式,來保護兒童的安全。 –時任澳洲總理茱莉亞古拉德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台灣/?(調查委員會:具獨立性之專責單位) 皇家委員會是君主立憲的國家當中,為調查某一問題而成立的臨時公共問訊機構,權利甚至高於法官。

讓倖存者發聲 檢視系統性問題 以設定兒童安全未來之準則為目標(而不只是追求個案正義) 平反機制 社會宣傳 行政權力(調查委員之調查權力來自州政府之授權) 每個州均簽發君主制誥 (letters patent) ,或同等的委任書,使六名委員得根據各州的法律對對兒童性虐待的體 制性回應進行調查。


澳洲兒童性侵害之全國調查 ▪ 緣起

→社會對過往處理的失望,及民間請求進行全國調查之呼聲提高。 「人們意識到,性侵是對社會上許多人的幸福的挑戰,需要被公開 討論,找出可能的原因,並制訂有效的處理方法。」 澳洲總理茱莉亞‧吉拉德於2012年11月12日宣布要任命一個皇家調 查委員會,針對機構對虐待兒童之處理方式進行調查。 她說:「沒有孩子該經歷這些陰險、邪惡的行為。相關的兒童所遭 受的罪行應該被徹底調查。他們的聲音應該被聽到,他們的控訴應 該被調查。」 她說:「澳洲必須竭盡所能去保證過去生的是不會再發生。要更好 的保護兒童,我特別想要知道什麼能阻止這種系統性的失敗再次發 生的深度見解。」


調查報告:全國性的悲劇 ▪ 兒童性虐待是可怕的犯罪。這是最嚴重的個人侵犯。這是對我們

社群中,最弱小的一群人的殘暴行為。這也讓兒童對成人該有的 信任,遭到根本性的破壞。這是最為傷痛,具有潛在破壞力的體 驗之一,可能造成一輩子的負面後果。

▪ 成千上萬的兒童在澳洲的許多機構遭受性虐待。我們永遠不會知

道實際人數。無論人數多少,這是全國性的悲劇,在許多備受信 賴的機構中,殘暴之舉延伸了數個世代。


▪ 無法保護兒童的,不限於對兒童提供服務的機構,某些我們最重

要的國家手段也沒有。警察通常拒絕相信兒童。他們拒絕調查兒 童的投訴。許多試圖逃脫的兒童被警察送回不安全的機構。兒童 保護機構也不聽兒童傾訴。他們不會對這些憂慮採取行動,讓兒 童置身於更大的危險中。

▪ 重要的是,在許多案例中,虐待加害者是負責照顧兒童的組織成

員。一樣重要的是,這些機構的領導人未能以同理心對待倖存者。 許多我們檢驗的機構沒有將兒童最佳利益視為第一要務,某些領 導人覺得他們的首要之責,是保護機構和被控訴者的聲譽。許多 人不承認這對兒童的影響。惡劣的實務,不適足的管治結構,沒 有記錄與舉報投訴,或是對投訴的嚴重程度輕描淡寫,都是常見 現象的文化。某些領導人沒有為自己的機構無法保護兒童承擔責 任。。

▪ 沒有瞭解到兒童性虐待是對受害者有重大影響的犯罪,而非僅僅

是能夠透過悔悟與贖罪矯正的道德疏失(過去多名宗教領袖表示 的看法),幾乎令人無法理解。唯一的解釋,就是承認某些宗教 機構的文化,將被指控的加害人與機構聲譽,看得比兒童安全更 重要。


▪ 委員會聽取了超過8,000名倖存者的個人故事,並讀過超過1,000

份書面紀錄。大部分都是個人創傷的故事,很多可說是個人悲劇。 在我們瞭解到許多倖存者被他們應該要信任的人如此深切背叛後, 不可能不和他們一樣憤怒。許多人說到自己沒有了童年,被偷走 了純真,且這輩子再也無法恢復。

▪ 保護兒童,促進他們的安全,是每個人的事情。這是全國性的首

要之務,需要全國性的回應。每一個人,包括澳洲政府、各省各 地政府、各界各機構、各社群、各家庭、個人,都在保護機構中 的兒童上扮演角色。

▪ 重視兒童與他們的權利,是所有兒童安全機構的基礎。改善機構

內兒童安全取向,將會降低兒童性虐待的風險。兒童的最佳利益, 必須是首要考量。

▪ 可能會有機構的領導人和成員,痛恨皇家委員會插手他們的事務。

但是,如果我們發現的問題,要能夠妥善解決,就必須對機構的 文化、結構、管治實務做出改變。


調查權責範圍 ▪ 調查「機構體制」下發生的「兒童性侵害」和「相關事項」的

「機構處理」

→調查並報告「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及相關事項的處理」。

▪ 機構及機構體制 →任何「提供或在任何時候曾經提供任何類型的活動、設施、專案或服務的實體,這些 實體提供了成人與兒童接觸的方式,包括透過他們家庭的接觸。」

▪ 機構的處理 →調查的主要重點是政府和機構如何處理兒童性虐待。(未包括已經、正在或將被調查 或偵查或以刑事或民事訴訟的方式充分和適當地處理的事項)

▪ 兒童性侵害 →使兒童接觸或捲入超出其理解範圍或違反公認社會標準之性過程的任何行為。包括兒 童性誘拐,意即採取有意行動與兒童交朋友和建立情感聯繫,為與兒童發生性行為作準 備。


澳洲訂調查權責範圍之考量因素 ▪ 讓直接或間接受到機構內兒童性侵害影響之人可以發聲

→目的:幫助倖存者療癒,及發展改善機構關於兒童性侵害處理之調查結果與 建議。

▪ 調查與建議的重點是系統性問題

→委員會被要求對任何政策、立法、行政或結構改革提出適當的建議。

→EX宗教機構內之問題、治理、內部文化及信仰實踐導致宗教機構未能防止兒 童之問題

▪ 調查中之個案研究須深入探討特定機構處理之適當性和充分性。 ▪ 調查審查法律、政策、實踐方式和制度的變化是否有效改善,並

建議進一步之改善


調查規格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兒童性侵調查規模一覽 接聽民眾來電 收到民眾的書信

42041次

25964封

保密面談 (private sessions)

8013場

公開聽證會 (public hearing)

57場(受調查機構:134個)

聘請工作人員

700名

轉介警方等權責單位

2575件


澳洲調查報告呈現之數據


以機構種類(受害地點)區分


澳洲機構兒童性侵加害者身份比例 身份 神職人員 學校教師 安置機構保育員 寄養父母 寄宿學校舍監 監護人員 志工

百分比(%) 32.2 30.1 13.7 11.3 6.1 5.9 3


造成加害者之機構性因素 ▪ 無人監督,一對一接觸兒童

▪ 對兒童提供親密照顧,或預期一定程度的肢體接觸 ▪ 能影響或控制兒童的生活層面,例如給予學業成績 ▪ 對兒童的權威

▪ 對兒童有靈性或道德權威 ▪ 加害者的優越地位,致加害者承擔更高水準的信任與信用 ▪ 有和兒童變的親密的機會

▪ 對年幼兒童的責任,例如幼兒園之照顧者 ▪ 專家專業,例如醫護


受害者首次被性侵年紀


揭露之難 ▪ 延遲揭發

參與保密會議之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能告訴他人被虐 待的事。男性揭發的時間通常比女性更久(男性倖存者平均 需25.6年,女性為20.6年),有些受害者一輩子都不會揭露。


揭發的障礙 ▪ 羞恥與尷尬---成年揭發比童年揭發有感到更多的羞恥與尷尬 ▪ 風險的評估

超過1/5(22.6%)在成年揭發,與超過1/4(26.1%)在幼年揭發的人,陳述他 們想過要是說出來,也不會有人信。 ▪ 不瞭解兒童性虐待是傷害性犯罪

8.2%談到揭發障礙的倖存者陳述不知道這種行為是虐待,或這些行為是錯 的,或這是應該舉報之事。 ▪ 機構內兒童性侵通常是由熟人所為,或有權力者所施加

20.3% 成年揭發者陳述幼時沒有揭發是因為害怕受罰(包括加害者懲罰)。 27.8% 於兒童時期就揭發者陳述因為害怕受罰所以他們才沒有更早揭發。 5.3% 表示有揭發障礙的倖存者陳述加害者威脅過他們或他們的家人。



保密會談(PRIVATE SESSIONS) ▪ 陳述兒童時期之受性侵害經驗是極為隱私與痛苦。傳統的

聽證模式無法鼓勵兒童性侵害受害者參與調查。

▪ 修訂法律:允許皇家調查委員會安排私下約談聽取倖存者

陳述(保密會談)

▪ 保密會談的定位

→非聽證會 →參與者非證人,或被視為提供證據 →無須宣誓或確認,也無須接觸盤問 →提供支援(會談前與後) ▪ 目的:期待說出事實,成為有價值的消息來源


保密會談的準備及進行 ▪ 設置受過訓練之電話輔導員回應初步的聯繫,確定他們的

情況是否符合權責範圍。

▪ 安排時間約1小時,由一位或幾位調查委員進行。倖存者

可帶一位同伴參加給予支持。

▪ 可行方式:面談(各地區據點及監獄、矯正中心)、電話(包

括監獄、矯正中心、海外)


保密會談之心理支援 ▪ 會談前及程序中:

※採取理解傷痛的方式來進行會談等程序,即須注意兒童時期傷痛 對倖存者造成之深遠影響。 ※會談方式可靈活調整,會先確認餐與者之需求,約談當天之新需 求,委員會也會調整配合。 ※溝通方式:肯定他們的經歷和反應,減少可能增加創傷的交流或 程序。保留高度之反應性、尊重和坦承,使倖存者對程序有信賴並 感到安全。 ▪ 會談結束後:

→輔導員隨即對參與者提供支援,並在約談後一周內以電話聯繫。 並於必要時轉介他們的個案至當地有關機關,提供持續支援。 ▪ 有倖存者表示:五十年來第一次感到有人聽到他的話,雖然過去 有人聽他說過,但沒有人真正的聽進去。有倖存者表示,保密會 談是強有力的體驗。


書面陳述(WRITTEN ACCOUNTS) ▪ 書面陳述:提供皇家調查委員會的信件、電子郵件或其他

文件,其中描述或記錄了機構對兒童性侵害事件的回應的 個人經歷。

▪ 意義:讓倖存者能「透過適當途徑分享其經歷,並同時理

解到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會感到痛苦,或需要特別支援」。

▪ 目的:讓委員會了解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的回應,以找出

系統性問題及在聽證會上進行的案例研究。

▪ 沒有固定格式,但委員會提出一些引導性問題,引導陳述

者提供聲明或資訊給委員會。

▪ 除非獲得陳述者同意公開,否則所有陳述都是保密的。 ▪ 書面陳述還包括委員會派員至那些無法離開住所或安寧療

護對象之陳述者家中,協助記錄所製作之書面記錄。


聽證會(PUBLIC HEARING) ▪ 讓倖存者得以陳述他們的經歷,並讓皇家調查委員會見證

到這些故事和經歷 ▪ 研究並探討了機構當時的回應 ▪ 研究了系統性的問題 ▪ 提高了社會對兒童性侵事件的認知和了解。


聽證會方式 ▪ 形式 公開聽證會:對大眾公開、網上直播、筆錄及證據可公布在網路上。 閉門聽證會:不對任何人公開

▪ 執行概況 ※2013年9月~2017年3月,共57場公開聽證會(受調查機構共134所)、67次閉門聽 證會。 ※在公開聽證會上聽取了1,302名證人的證言,並審查了134個機構(包括學校、宗 教機構、少年拘留中心、醫療保健機構、孤兒院和家外安置機構、體育和休閒組織、 表演藝術中心和青少年衛隊)。 ※這些案例研究是針對機構如何回應兒童性侵的指控及已經證實案件,其中包括機 構回應及處理兒童性侵害所設置之機制問題(EX.墨爾本大主教佩爾在1996年7月曾 成立「墨爾本回應」(Melbourne Response)的教務委員會,著手處理管區內的虐 童醜聞。佩爾本人與他的支持者一直把這件事當作佩爾曾努力防範虐童的證明,但 經過聽證調墨爾本回應更可能是因為脫免責任或降低責任。) ※在許多聽證會中,對機構回應的審查不僅限於發生侵害事件的主要機構,且擴及 警察、起訴當局和政府單位等。


政策與研究 ▪ 政策計畫採公開聽證會的結論、私下約談和書面陳述的資

訊,以及研究結果。

▪ 政策機制:廣泛諮詢倖存者、公眾人士、學界、政策制定

者、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代表、監管機構和倡議團體代表等。

→發佈議題和諮詢文件以廣徵意見,並為進一步的討論提 供資訊。 →舉辦圓桌會議、專家諮詢會、和論壇。 →就政策議題召開公開和閉門聽證會。


研究主題 ▪ 了解在機構體制中發生兒童性侵的程度、風險因素及動態 ▪ 防止機構中發生兒童性侵事件,包括受害者的初級和次級

預防機制,以及防止犯案 ▪ 界定在機構體制中的兒童性侵 ▪ 特別關注的機構 ▪ 曾發生兒童性侵事件的機構的回應 ▪ 政府和法定管理當局的回應 ▪ 回應受害者/倖存者及其家人在治療及支援方面的需求 ▪ 避免重蹈覆轍並產生積極影響


▪ 即時提供委員會工作訊息,鼓勵社區參與(例如社區論壇)。 ▪ 透過及時回應、理解創傷、靈活配合等方式以消除、克服障

礙,促使倖存者與委員會聯繫。並與各地組織合作,支援受 害者與倖存者出面陳述。(針對特定群體之各種支援服務或 開發溝通素材) ▪ 鼓勵個人與組織參與政策、研究與聽證,使調查更精準。 媒體行動: 全國公眾關注運動→透過電台廣播、印刷、數位媒體、網站 及社交媒體、社區論壇、群組、郵件、電話服務中心等全方 面的社群 分發資料手冊 全國宣傳運動


媒體宣傳:媒體在協助委員會向公眾推廣並引發興趣上扮演關鍵角色。 ▪ 傳統媒體 →委員會成立專門負責媒體和傳訊的單位,確保媒體對相關問題有最 佳理解,並將資訊傳達給社會。 →對媒體發布消息並對媒體之查詢與資訊要求做出回應。 →制定媒體報導委員會工作之準則:建立公開、知情報導與個人隱私 之間的平衡 →定期發布新聞稿推廣中大事件,並向電視網路提供公開聽證會之錄 影或直播。 ▪ 網站 →透過委員會網站分享所有調查情況及活動訊息。(包括直播、案例 研究之筆錄證據及報告書等) ▪ 社交媒體 →透過(FB、Twitter、Youtube)鼓勵倖存者、社區等對委 員會工作進行對話。



為什麼機構沒有保護到兒童? ▪ 有些機構方便成人加害者和有傷害性性行為的兒童性虐待兒童,

並讓性虐待更難以被察覺和解決。

→文化因素:包括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可能包括沒有傾聽兒童,或是將組織聲譽置於兒童安全 與福祉之上等風險因素。 →運作因素:包括禁止找出虐待,並允許加害者留在可以繼續虐待的職位上的機構層級。 →環境因素:包括讓潛在成人加害者與有傷害性性行為的兒童,可以接觸受害者的實體與線上 環境性質。

▪ 在特定機構脈絡中,風險程度會受到機構所提供的活動與服務種

類、實體環境、機構中兒童性格,以及某程度上組織管理的影響。

▪ 某些機構,例如封閉式機構,兒童性虐待的風險比其他更高,這

些機構必須要警覺自己更高的風險。

▪ 如果社區對於機構的權威無條件尊敬,在機構中兒童更容易受到

性虐待。


如何保護機構內兒童安全 所有機構最主要的考量,都應該支持兒童的權益,並以兒童的最佳利益行事 ▪ 機構及成年需有具備能力(瞭解性虐待動態、認識誘姦策略、注意到兒童

的情緒、行為變化,以及他們揭發的嘗試,並能知道怎麼反應和回應)以 鼓勵及協助兒童被害者辨識及揭發。

▪ 澳洲政府應監督全國性防範兒童性虐待策略的發展與執行。 ▪ 委員會設定兒童安全準則來引導機構推動文化改變和帶動表現。 ▪ 兒童安全的全國性投資--只有全國性的領導、協調、持續改善,能夠推

動有效的干預執行,更能保護兒童,並將各轄區資源的協作與有效率擴 至最大。

→所有機構都應該致力於兒童安全。對所有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機構,全國兒童安全 標準應該是強制性的,並應該內建於法律中。 →澳洲應該發展出一套兒童安全架構,取代現有的澳洲兒童保護國家架構,此架構應 該明確納入解決機構性兒童性虐待的措施,以及更大範圍的兒童安全議題,並包括與 其他相關政策架構的連結。 →應該建立一個國家兒童安全處,隸屬於總理與內閣部門,以回應全國執行兒童安全 準則一事,並發展、領導提議的國家兒童安全架構


機構關於投訴之回應與處理 ▪ 舉報障礙

→機構與其員工、志工缺乏法務義務 →想報案之人有障礙存在 →現有舉報義務訓練、教育及指引不足(不知要舉報什麼、如何舉報) →法律對舉報者保護不足 →對特殊群體應設置強制舉報人制度(醫生、護士、老師、警察以外)

▪ 投訴處理程序不佳

案例研究顯示,在很多情況下,機構忽視或將投訴最小化,採用惡劣的調查標準, 也沒有評估與管理其照顧的兒童,所受到的安全風險。錯誤處理投訴,表示某些 兒童性虐待的指控,並沒有妥善調查,兒童也沒有得到適足保護。 →機構應該有以兒童為焦點,制定清楚且可接觸到的投訴處理政策與程序,並規 定應該要如何回應兒童性虐待。(提出投訴→回應投訴→調查投訴→提供支持與協 助→在投訴後達到系統性改善)


處理投訴 接觸兒童的機構應該要有明確的行為準則

▪ 列出機構認為對兒童不當的行為 ▪ 法律或機關之投訴處理政策應明確規定機構負責處

理投訴者,或外部機關,舉報任何疑慮、違反、疑 似違反行為準則者之規範。

▪ 列出向秉持良心投訴者提供之保護。


分享潛在加害者資訊 ▪ 分享資訊,對於辨識、預防、回應兒童性虐待事件與風險而言

不可或缺。未能分享資訊,可能會讓加害者留在機構中,或是 在機構與轄區間遊走。

▪ 有全國一致的法律與行政資訊交換安排: →讓預先規定的組織得以分享和兒童安全與福祉有關的資訊,包括與兒童 性虐待有關的資訊。 →建立澳洲各轄區與跨轄區運作的資訊交換機制。


對受害者與倖存者之支援服務 ▪ 機構性兒童性虐待的創傷,可能會非常嚴重、長期持續,且對受

害者與倖存者有日積月累的影響。許多倖存者一輩子面臨了各種 挑戰的複雜組合。且倖存者的需求可能隨時間不同而改變。經歷 過兒童性虐待的兒童、青少年、成人、老人,會需要並覺得有用 的倡議與支援種類,以及治療療程,可能不盡相同,取決於該人 的生命階段。 ▪ 受害者與倖存者在尋求服務協助時面臨諸多障礙。這包括了:專

業人員的侮辱性態度;服務成本過於昂貴;服務可用性的差距, 尤其是某些群體,包括兒童、男性、老人、出獄者。缺乏整合的 系統,令人難以找到相關服務,和取得這種服務。


▪ 澳洲政府已宣布:

→建立全國平反機制,並納入心理諮商,做為平反要素之一。 →會有專用電話協助熱線與網站,向倖存者與家人提供平反機制的 訊息。 →倖存者可以接觸到透過皇家委員會提供的法律與社群支援,委員 會將繼續得到資金,以支持平反機制。 ▪ 委員會建議

→保證服務系統能適足回應受害者與倖存者的支援需求 →以社群為本,受害者與倖存者之專用支援服務系統應提供倡議與 支援,包括諮商、案例管理、仲介協助,以協調與連結至其他服務。 →全國性法律諮詢及求助熱線及網站 →成立全國性的中心促進求助與支援之良好實務運作(提升認知、減 少惡名、培養求助行為;翻譯關於機構性兒童虐待,以及有效回應 政策與實務的知識;促進解決知識差距,培養更佳服務模式的研究 與評估)


宗教機構內之兒童性侵害問題 ▪ 超過4,000名倖存者在私人會議中,告訴我們童年時在澳洲的宗教

機構受到性虐待。這些虐待發生在教堂、長老會、教區、懺悔室、 宗教學校、孤兒院與教會,還有各種其他場所。我們聽到在不同 的1,691間宗教機構發生兒童性虐待。性虐待的形式有很多。通常 還伴隨身體或心理虐待。大部分受害者在第一次受虐時,年紀在 10-14歲之間。

▪ 我們對宗教機構進行了30宗案例研究。這些研究顯示,許多宗教

領袖知道兒童性虐待的指控,但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某些人根 本忽視指控,不予回應。某些人則對被指控的加害人寬容以對, 沒有處理他們對兒童顯而易見的風險。某些人則隱匿虐待,並保 護加害者,以免被問責。機構聲譽與個人加害者,比受害者和他 們的家人更重要。


宗教機構兒童性侵害之特質 ▪ 在虔誠的宗教家庭中,父母通常對教會人士有崇高敬意,信任他

們可以指導自己的孩子。教會人士通常被視為是上帝的代表。許 多家長無法相信他們可能會性虐待兒童。在這種環境下,身為教 會人士的加害者,通常可以隨心所欲接觸兒童。

▪ 有時候加害者會以「父親形象」的角色介入,或剝削特別脆弱的

家庭,例如經歷婚姻瓦解或哀悼死者的家庭。

▪ 倖存者告訴我們,小時候他們因為經歷的性虐待而遭到威脅或怪

罪,通常是操控他們宗教信仰的方式,例如威脅他們抵抗或揭發 性虐待的話,就要下地獄。以上帝之名威脅或怪罪,對兒童有很 大的影響。


宗教機構對兒童性虐待回應之共通問題 ▪ 內部回應:研究指出,宗教機構在應對兒童性虐待時,採取「內部」回應,是

常見作法。有時候他們根本不回應。被指控的加害者,經常會得到很大的寬容。 內部回應保證了指控不為人知,且保護宗教機構不受公眾監督或問責。有些揭 發宗教機構內性虐待的兒童,遭受懲罰或受到更多虐待。 ▪ 最小化性犯罪行為:機構領導人經常將向他們舉報的性行為最小化,並錯誤地

做出指控的行為並非犯罪的結論。在其他例子中,宗教機構領導人知道這種行 為是犯罪,或可能是犯罪。但是宗教機構領導人通常不會向警方舉報指控。 ▪ 沒有風險管理或監控:

→宗教機構領導人通常不願將兒童性虐待加害者,調離教會職務或工作。在某些 狀況下,加害者承認,但宗教機構領導人還是不願意採取決定性的行動,或向警 方舉報他們。 →某些宗教機構領導人面對具說服力之兒童性虐待證據時,繼續指派職務給被指 控的加害者,做為「第二次機會」。例如將被指控的加害者調職到不同地點的新 職務,給他們「新的開始」,不會被性犯罪歷史或先前的指控玷污。在某些案例, 加害者所遷移到的社群根本不知道這些人所造成的風險。 ▪ 沒有紀律處分:有時沒有向警方舉報指控,或進行正式紀律程序,將兒童性虐

待加害者趕出教會,反而是鼓勵加害者退休或辭職,以「安靜地」處理這些事 情。有的宗教機構領導人也會採取行動,隱匿某些人被調離教會職務或工作的 真實理由。


調查報告對於宗教機構兒童性侵害 肇因研究 宗教機構內兒童性虐待,以及機構性回應不適足的原因很多,委員會之工作建議包括了文化、管治、神學因素的結合

「聖職專權」: →神學上認為,教士被授與聖職時,經歷了「本體論的改變」,因此與一 般人類不同,永遠都是神父。這種概念是聖職專權的危險要素之一。認為 神父是神聖之人的概念,造成未受規管的權力與信任程度被誇大,導致兒 童性虐待的加害者可以利用。

→聖職專權培育出了天主教會不但自治,而且自給自足的想法,也造成教 士與宗教人員性虐待兒童,要在教會內部秘密解決的想法。 ▪ 機構及領袖之權威及權力所形成不可挑戰的形象

→在宗教機構內,通常無法相信擔任牧師或其他宗教同等職位者能夠性虐 待兒童。這造成成人未能傾聽嘗試揭發性虐待的兒童,而宗教領袖面對指 控,亦無意採取行動,或接受被指控者之說法。 →保護機構的好名聲與聲譽,隱瞞可能會玷汙機構及人員形象之負面資訊。


▪ 機構及領導人錯誤解讀兒童性虐待

把兒童性虐待當作是可以原諒的罪惡,或道德淪喪,或異常行為, 而不是刑事犯罪行為。 ▪ 宗教組織的結構與管治問題

→管治權力的集中,缺乏透明及問責機制 →階級結構造成服從文化 →將非神職人員及女性排除於領導職位 ▪ 個別因素:指的是個人的性心理不成熟,或性心理失能相

關的特定既存因素,與各種情況與機構性因素結合時,就 會增加兒童受性虐待的風險。

→可能影響神父或宗教人員是否疑似性虐待兒童的因素,包括對性 認同的困惑、幼稚的興趣與行為,缺乏同儕關係等。

→研究顯示,兒童性虐待和性取向無關。


▪ 領導問題

→某些競爭領導職位的人,是因為他們遵守教會教條的特定層面, 還有對捍衛、促進天主教的機構性而獲選,不是因為他們的領導能 力。這表示某些主教對於處理兒童性虐待和主張出現時,配備不足, 準備也不足。某些澳洲天主教會領袖,在回應兒童性虐待時,將保 護教會聲譽列為第一要務,將個人福利作為代價。 ▪ 教會法

→教會法在處理性虐待兒童的教士與宗教人士上所實施的紀律系統, 導致天主教會無法對被指控的加害者與加害者做出有效、即時的回 應 →委員會建議:在教會法中,與兒童性虐待有關的罪行,要列為對 兒童犯下的罪行,而不是對道德的「冒瀆」或是違反獨身義務。 →委員會建議,如果有聖職的人的兒童性虐待投訴成立,應該永遠 被解除聖職。教會法應該要修正,令其生效。


▪ 強迫獨身(教士)與發誓貞潔(宗教學校成員)間接造成

風險

→根據研究,若強迫獨身的男性教士或宗教人員,享有在特定種類 的天主教機構中接觸兒童的特權,包括學校、福利院、教區等,那 麼兒童性虐待的風險會上升。 →對許多天主教教士與宗教人員而言,獨身暗示情感孤立、寂寞、 沮喪、心理疾病。強迫獨身,也許也造成不同形式的性心理障礙, 包括性心理不成熟,這會造成對兒童安全的持續風險。對許多教士 與宗教人員而言,獨身是無法實現的理想,導致教士與宗教人員過 著雙面生活,造成秘密、虛偽的文化。 →這個文化看來也造成某些教士與宗教人員,輕視違反獨身,並將 兒童性虐待縮小到是同事犯下可以原諒的道德偏差,這些同事為了 要過著許多人證明不可能的理想生活而苦苦掙扎。


學校內的兒童性侵害問題 ▪ 在保密會談中聽到的所有倖存者中,有幾乎三分之一的人

(2,186 名倖存者或31.8%),告訴我們,童年時在學校遭到 性虐待。其中1,570名倖存者(71.8%)告訴我們,是在宗教 學校受到虐待。

▪ 倖存者告訴我們,虐待發生在1,069間學校,其中75.8%不是

公立學校,24.9%是公立學校。


學校怎麼失敗的 學校環境的特定特徵與風險,影響了這些學校所展現的失誤,並擴大了對失敗回應的影響 ▪ 學校的機構性文化:學校文化可能有許多傷害性的特質,給了性虐待機會,並

在虐待發生時難以察覺。

→沒有對揭發和投訴採取行動,加害者沒有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可能導致更多對 受害者的虐待及風險。→不適足的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紀律處分,表示學校領導人 與員工,沒有對投訴採取行動,也沒有履行向外部主管機關舉報的義務。 →不適足的紀錄存檔和資訊分享,包括關於遭受性虐待,或展現出傷害性性行為的學 生的資訊之揭露,進一步提高了兒童在學校遭受性虐待的風險。 ▪ 陽剛文化:鼓勵男性對其他人施加權力,以性侵略態度行事的文化(可能存在於

男校)。處於這種超陽剛文化中的男生,更有可能展現出傷害性性行為,也可能 被學校其他人認為男子氣概的健康表達。

▪ 強烈的服從權威文化 ▪ 複雜、不透明的管治與領導:良好的管治流程,保證每一間學校和其領導人,

瞭解他們保護兒童的義務,並在沒有履行時加以問責。但惡劣的領導、管治、 文化,將保護學校看得比兒童安全更重要。

▪ 缺乏兒童參與與賦權:展現在打壓兒童的投訴,不教導兒童辨識性虐待,以及

權力失衡。


如何讓學校安全? ▪ 透過學校交付預防教育

→幼稚園、學校、其他社區機構背景,交付給兒童的預防教育,應該旨在提高知識, 建立技能,幫助減少性虐待與傷害的風險。 →透過托兒所、幼稚園、、學校、其他社區機構背景,交付給家長的預防教育,應該 旨在提高知識,建立技能,幫助減少兒童性虐待的風險。 ▪ 指派責任給地區註冊機關,監測與執行公立與非公立學校對兒童安全準則的遵

循,尤其是住宿學校之監督。 ▪ 投訴處理應具獨立監督,改善學校辨識、舉報與處理投訴的能力,並強化學校

的問責與透明度。 ▪ 應建立全國一致的法律機制涵蓋提供教育服務給兒童的機構,包括公立與非公

立學校、澳洲技術與繼續教育等各種學校。 ▪ 預防與回應兒童性虐待之指引,應該要在全國性標準下發佈,以維護學生安

全。應向大學生提供教育,亦應考慮規定老師接受反映目前法律規定的強制舉 報職前與在職訓練。


體育與休閒中的兒童性虐待 ▪ 在保密會談中,408名倖存者告訴我們,在體育與休閒背景下遭到性虐

待。委員會辨識出全澳洲344個體育與休閒機構,是倖存者告訴我們發 生虐待之處。

▪ 常見的誘姦策略:

※教練關係--加害者可以透過私人與獨家教練或指導員關係,濫用他 們對兒童的權力與權威。 ※不當活動與成人素材--許多在體育與休閒背景中,遭到兒童性虐待 的倖存者告訴我們,加害人使用酒精和其他誘惑,當作誘姦的形式之一。 ※侵蝕人際界限--教練可以將人際界限,從可以接受的,例如矯正游 泳姿勢的合理觸碰,變成不適當的。 ※針對性的弱點--研究顯示,家中遭遇困難的年輕運動員,特別容易 成為加害者的目標。許多倖存者描述,在受虐當時有家庭衝突、家庭暴 力,以及家庭破碎。


風險因素 ▪ 將暴力與騷擾正常化--在超級競爭的體育環境中,暴力

與侵略性行為,例如霸凌與戲弄,經常會被正常化。

▪ 性化文化正常化--性化文化有時會是舞蹈環境競爭,有

部分是因為電視和社交媒體上的角色。

▪ 重視成人勝過兒童--若體育與休閒機構是成績導向,追

求卓越,那麼就可能重視教練與指導員更勝於兒童福祉, 可能造成的傷害。

▪ 涉及程度--在機構背景中,例如在許多要經常練習的體

育與休閒活動中,參與度高的兒童,遭到兒童性虐待的風 險可能高於其他兒童。


創造對兒童安全的體育與休閒環境 ▪ 委員會建議所有提供兒童服務的體育與休閒機構應具備:

→以「兒童」為焦點,清楚且可接觸到的投訴處理政策與程序,並規定機構應 該要如何回應兒童性虐待。 →員工、志工、家長、照護者的行為準則,以辨識與瞭解令人擔憂和不可接受 的行為,瞭解他們有舉報任何憂慮的責任,並培育鼓勵舉報與負責任處理投訴 的文化。行為準則應該要廣為散佈,包括由機構和倡議團體散佈。 ▪ 委員會建議全國兒童安全處,針對體育與休閒界,建立一個兒童

安全顧問委員會,由政府和非政府倡議團體擔任成員,對於全國 兒童安全處提供針對業界的兒童安全問題建議。

▪ 地方政府應該從現有員工檔案中,指定兒童安全官員,協助當地

以社群為基礎的機構,變得對兒童安全。兒童安全官員在體育與 休閒界的角色特別重要。他們可以執行幾項兒童安全職能,包括 開發在體育與休閒場地的訊息,幫助改善更衣室、會所、運動場 的安全。



讓倖存者不再被排拒在外。被聆聽、被支援、被平反, 同時因為能將自身受害苦痛轉化為提升台灣的力量,而 真正療癒。成為有力量的主體。 透過調查,促使體制、機構從『外面』的角度檢視固有 文化。促成體制能檢視、面對弊端,去除阻礙,建立新 的文化,站在兒童、人權這一邊。 在過程中,逐步建立相關平反機制、支援系統、賠償制 度


期許台灣

發展出保護兒童安全未來的作法、政策、準則 發展加害人研究、包庇文化的研究,貢獻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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