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3 31動保警察案-警政署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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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應效法先進國家 設立動保警察 - 協作會 議 警政署說明資料 107 年 3 月 31 日


規劃辦理時程 民眾 yc 小姐於 2017-11-25 提議「臺灣應效法先進國家設立動保警察」案, 於 2018-01-10 通過附議門檻,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規劃如下:

問題釐清 ① 2018-01-23 電話聯繫提案人 2018-01-24 電子郵件確認談 話紀錄

資料整理 ② 2018-02-01 搜集彙整 2018-02-07 公開資料

討論研議

正式回應

③ 2018-03-31 協作會議討論

④ 2018-04-30 於平臺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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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訴求

成立動保警察 擁有執法 權

熟悉動物 相關法規

需要專職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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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報並非對此案的正式回應,希藉由本簡報內容 讓大眾了解本部警政署處理動保案件相關規範及 作法。 本部及農委會將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前公布正式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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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釐清

我國現行法制與實務

動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動物保護之稽查、取締工作 目前均由農政主管機關負責,警察機關僅於輔助立場,維護執勤人員安全。 動物保護法 第 23 條 ( 節錄 ) I.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 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II.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 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 項。 III.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


壹、問題釐清

我國現行法制與實務  內政部警政署 101 年 11 月曾頒布「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 件作業程序」,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為「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 件作業程序」,若發生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員警可 24 小時直 接受理民眾報案,並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蒐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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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釐清

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流 程 經確認為 刑事案件 民眾報案或警察人 員勤務中發現 案件來源

無法確認是否成立動 物保護法之刑事不法 案件者,通知農政主 管機關派員到場認定

農政主管機關請求 警察機關協助

警察機關僅於輔助 之立場,維護執勤 人員之安全

移送或報告 地檢署

如構成動物保護法 行政罰事件,由農 政主管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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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問題研析

是否成立動物保護警察 地方主管機關均設有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具有真正的執法 權,即屬廣義之警察 ( 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參照 ) 。 警察人員無法就動物保護案件作完整專業認定。 警察人員係採職務協助方式,非以配置專責警察介入行 政機關業務。 若發生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員警可 24 小時直接受理民 眾報案,並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蒐證辦理。 如有個案需求,可回歸職務協助,全國警力皆可運用。 8


貳、問題研析

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案件之情形 經統計 98 年至 107 年全國各警察機關受理動物保護法民眾報案總件 數合計 177 件,其中 102 年、 105 年受理件數最多,均為 28 件 警察機關現年度受理案件最多之警察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101 年 ) 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102 年 ) 各 9 件

移送檢察機關總件數 292 件,其中 105 年總件數 65 件最多

年度移送檢察機關總件數最多之警察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7 件 (104 年 ) 上開統計數據,與 106 年農政主管機關統計約 17 萬件,有明顯落差, 警察機關非本案主管機關,且警察機關本身警力運用在「治安與交通」 兩大工作主軸上,已捉襟見肘,實無多餘人力再成立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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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問題研析

成立動物保護警察之困難 政府刻正積極推動組織改造及人力精簡政策, 除政策上及國家建設迫切需要設置外,一律不 得請增人員及增加組設

警察機關現有預算員額上限業經行政院匡定, 現階段已無多餘警力可供成立專責編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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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問題研析

相關函示及佐證資料 95 年 3 月 1 日行政院第 2890 次會議,蘇 前院長貞昌提示 什麼事都要警察出面,這個時代已經過去了。 政府分官設職,應該是各有專司,執行公務者 代表公權力,應負責認真執行,若有妨礙公務 的情事,警察才出面予以排除,內政部也應該 這樣堅持,不管中央或地方警察要負責公務的 執行順暢,不是警察去做所有事情,或所有事 情只有警察才會做,而是各種職位在平時就要 建立起自己執行公權力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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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問題研析

相關函示及佐證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11 月 16 日農牧字 第 0990175110 號函 有關立法院黃委員志雄等 20 人提案建議內 政部成立動物保護警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研處情形:建議仍宜依「動物保護法」及 「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由動物保護主 管機關依案情需要請求警政單位行政協助, 毋須另行設立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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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問題研析

相關函示及佐證資料 本署 100 年 1 月 27 日警署人字第 1000070526 號函 有關社團法人臺灣照顧生命協會陳情書相關 動物保護事項ㄧ案,本署意見略以,現行警 力遍布全國各地,如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 工作,遇有窒礙難行之處,即可依行政程序 法第 19 條相關規定,個案請求當地警察機 關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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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建議解法

警察機關非主管機關  「動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依「法定管轄」及「事物管轄」法治國原則,農 政機關為本案主管機關,爰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具有相 關管理、稽查、取締、處罰等法定職掌,警察機關則居於輔 助及協助角色,協助農政機關執法,以落實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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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建議解法

現行運作模式機動性強  內政部警政署 101 年 11 月曾頒布「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 件作業程序」,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為「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 件作業程序」,依現行機制,民眾發現虐殺動物案件,向警察單 位 ( 分駐、派出所 ) 報案,警察依規定受理,並派遣線上巡邏人 員至現場處理,到場後如無法確認是否成立動物保護法之刑事不法 案件者,得通知農政單位認定協同處理,從而如由動物保護警察 專責處理,除無農政單位對動物保護案件之專業性,機動性亦無 法與分駐、派出所警力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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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建議解法

可循「警察職務協助」方式獲得警力支 援  立法委員及警察眷屬迭有質詢 ( 問 ) 員警因勤業務繁重過勞 死問題,本署基於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及尊重主管機關權限等 理由,認與治安、交通無關之事務,應回歸行政機關辦理 ,且現行警力遍布全國各地,如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工作 ,遇有窒礙難行之處,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相關規定 ,個案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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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建議解法

強化動物保護員職權

 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即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為實現行政上一 定目的,凡法律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手段者,即有廣義之 警察權 ( 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參照 ) ,而非警察機關才具警察 權,且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才是法定動物保護警 察,如果法令規範不足,應朝修正動物保護法,強化動物保護檢 查員職權以發揮其職責。  事實上,除了透過動物保護法落實各項動物保護檢查、稽查、取締 工作外,不少縣市政府 ( 動物保護處 ) 也公告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在自治條例推行後,動物保護工作也已更加完整與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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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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