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次協作會議-「應課徵空屋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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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第 51 次協作會議 「應課徵空屋税」 連署案 議題手冊

PDIS 主持團隊彙整


導言 Part 1 協作會議是什麼? 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是一個定期會議平臺,原則上每月舉行二次,於週五召開, 討論特定議題,希望在行政院各部會與關注特定議題的利害關係人間建立一個溝通與 協作的機制,且透過專案顧問導引,從操作中落實開放政府的思維,熟悉政策設計的 理念,演練設計工具的流程。 此次議題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經連署通過後,在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上 ,由各個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PO)經過投票後所選出之

議題,因此才會進入PDIS小組所帶領的協作會議,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

■ 協作會議的目的: ● 協助主協辦機關聽取多元意見,創造機關與機關之間、機關與民眾間更多的對 話機會。 ● 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的爭點,並儘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 ● 藉由實作讓各部會逐步熟悉開放政府精神,並導入相關政策思維、設計與工 具。

■ 協作會議可以做到 & 不會做到: 協作會議功能在於協助主協辦機關釐清爭點與事實,評估可能的風險與困難,分析公 眾溝通參與的需求與程序,嘗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向等。但不會作成政策裁示或命令 ,也不會指示或要求相關部會進行特定的政策規劃或具體執行。 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員,會於次週政務會議向院長及其他政務同仁報告協作會 議情形,以提供決策或議題相關政務委員政策規劃的參考。 預期透過協作會議,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主協辦機關 可以參考協作會議成果,本於職權接續辦理,尤其是視議題需要進行更完整、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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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程序。如果因為情勢變化,有再次召開協作會議的需要,可由開放政府聯絡 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 PO)於「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提案。 若對於協作會議有任何疑問,歡迎向主持團隊反映,我們會儘快做出說明。

■ 想了解更多? 歡迎參考:​歷次協作會議相關紀錄1、《​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2及​PDIS工作誌3。

■ 本手冊製作緣由 為了讓與會者能有清楚的想法與認知,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ublic Digital Innovation Space,PDIS)的主持團隊整理了這本手冊,內容經過與相關單位校稿,濃縮此議題 的相關資訊,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議題。本議題手冊亦提供線上版4,歡迎參考。

■ 協作會議的定位 協作會議不會做出政策決議,只會釐清議題,或是提出可能解法,以納入政府後續政 策研議參考。 依據會議狀況,每次協作會議的產出結果的狀態不同。不論是否能達成全體共識、部 分共識,或僅達到各方意見交流,這個過程的討論都將透過完整「逐字稿」、「線上 數位白板」等方式「完整紀錄」及「公開」,留下完整的政策討論軌跡,幫助政府和 民間各方都更清楚這個議題,並在制度調整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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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協作會議相關記錄:​https://goo.gl/DYpp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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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https://goo.gl/zhTv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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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IS工作誌:​https://jk.pdis.nat.gov.tw/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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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s://reurl.cc/9v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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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本次議題內容 ■ 本次協作會議背景 2019年5月16日,網友凱旋歸來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應課徵空屋 稅」,表示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等都會地區的房價不低,但空屋率也高。為了使 房價下跌,避免房屋成為炒房客的投資工具,其建議政府應設定一個家庭僅限有一間 房屋,若超過一間房則「應課徵税」,且課徵的稅率可以房價的20-30%訂之,讓持有 者明顯有感,並搭配其他政策工具,縮小貧富差距的隔閡。 該提案涉及到的面向複雜,且「空屋」(下稱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定義與認定不 明確。空屋率與房價之關係、稅制作為政策工具之效果,以及還有哪些友善民眾居住 的政策工具可用等問題,將在協作會議中進行事實釐清與討論。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主責機關須於規定時 間內完成具體回應;因此,PDIS將於​2019年7月19日​召開協作會議,希望能在協作會 議中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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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協作會議預計聚焦主題 ● 空屋率與房價的關係 ● 如何促進空屋進到租賃或售屋市場​?

■ 本次議題內容 PDIS主持團隊、財政部及內政部同仁為釐清議題面向,經由訪談蒐集到提案人、民間 單位、學者專家、行政機關及具房屋買賣經驗者等多元意見,並進一步瞭解到: 1. 課徵空屋税是否能降低空屋率 2. 增加持有成本是否能有效讓空屋率降低 3. 空屋率與房價漲跌之間是否有關係 各個面向,都涉及複雜的的因素,且在相關名詞和國內實證研究不足的情況下,無法 斷然論之。以下將針對前述問題進行事實釐清和議題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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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題盤點 現行稅制中尚無提案人所訴求的「空屋税」,討論是否課徵空屋税的議題,首先須釐 清「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定義是什麼?都會區和鄉下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其閒置 的理由是一樣的嗎?全國各縣市,以及縣市內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數量和區域分佈 成因為何?

「空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定義難有一致標準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十年調查一次的「人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提要分析」5,截至 2010年底,全國無人經常居住且未供其他用途之住宅數(空閒住宅數)為 1,559,604 宅。另由內政部所做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新建餘屋(待售)住宅」6,2017 年 11、 12 月份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則為 864,835 宅。兩份調查的宅數相差 1.8 倍之多, 是因為普查之空閒住宅與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定義​與​調查方式​有所不同。 為什麼所謂的「空屋」會難以定義呢?內政部在〈統計資訊手冊〉中回應為,「空 屋」一詞簡單來說即為​空置的住宅​,但是空置的時間難以判斷,例如是調查當天沒有 人、一周、一個月、又或者已經空置三個月或一年以上,目前尚無針對空屋調查的明 確操作型定義。此外,「空屋」因為在調查當下沒有使用者可作訪問,鄰居或管理員 亦未必全盤了解空置期間與使用情況。由於「空屋」狀態的時間與無人使用特性,使 得「空屋」的概念雖然簡單清楚,但是實際操作定義與執行調查時卻很困難。 基於國外經驗,以及國內用電的高普及率(電視機與電冰箱的普及率已高達99.6%與 90.24%),內政部結合台電網站資料,以兩個月平均用電度數 60 度為「低度使用(用 電)住宅」的認定標準。 當然,以用電度數低於60度的住宅視為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是否能精確反應出房屋 的空置狀態,無法100%確定。但高頻率進行普查,在實務上相當困難,且會耗費相當 高的行政成本,因此,目前內政部是採用「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做為「空屋」之可 能的替代統計方式。​下文中,也將以「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取代「空屋」一詞來進 行相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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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https://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21081893771.pdf 內政部「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新建餘屋(待售)住宅」統計資訊手冊:​https://reurl.cc/yVK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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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經驗 內政部2018年9月出版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新建餘屋(待售)住宅」統計資訊簡冊調 查是,2017年度11、12月所計算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共864,835宅,佔全國房屋稅 籍住宅類數量8,541,771宅的10.12%,地方政府也多援引該資料作為空置房屋處理的 依據。 例如台北市政府受訪者表示,除以低度用電認定外,2019年也向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要 資料結合用水度數作為查核標準。台北市針對用水一期6度以下,且用電度數一期低於 40度的低度用水用電戶進行篩選,篩選過後每戶實際去現場查看。稅務人員會針對認 定為空置房屋者改課7非自住稅率並寄發改課函,而民眾也有申復機制,目前還沒有人 提出異議。 宜蘭縣政府受訪者表示,針對空置房屋,同樣以低度使用(用電)住宅作為篩選依據, 輔以實際使用情形的查訪。住家用或商業用課以不同稅率。其餘不管是農舍、未辦保 存登記等類型,只要附著在土地上面的建築物,皆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但因為要實際 查核使用情形,所以稽徵成本相當高。 彰化縣政府受訪時表示,彰化縣的空屋樣態相當多元,台北市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 可能是因為房價高漲或是投資,但中南部是因為就業不易、人口外移,因此​探討低度 使用(用電)住宅及房價政策時,必須特別考慮各縣市,甚至各區域的特殊性​。在彰化 ,一戶三合院可能住了十幾個家庭,當初接電表的時候,可能接一個但是十幾戶一起 用,或是偷拉電,因此以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做判斷,也不見得精確。而房屋如果是 遺贈的,可能有很多持有人,稽徵人員只能用推論的,或靠平時的勘查,稽徵成本很 高,沒有進行過全面性的調查。況且相較於台北市房屋登記、用水、用電資料相對完 整,中南部有許多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用電資料可能也無法有效篩選出實際無使用 情形的房屋。 有學者認為,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認定標準莫衷一是並非台灣獨有的現象,即使是 溫哥華、日本等國家,在處理低度使用住宅政策的落實上也常面臨樣態多元難以分類 ,與民眾爭執不定的情況。

​2014年 5 月 20 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修正,修正理由「為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 ,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所以​住家用房屋稅​目前可分為​「自住」與 「非自住」​。並於「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定義何為自住,所以目前各地 方政府如果將房屋認定為非自住,將會課徵較高的稅率,詳細各區稅率​請見下表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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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有其概念定義和實際認定上的困難,且樣態眾多,例 如老舊房屋、未登記保存(俗稱違章建築)、偏僻住宅、豪宅、待售餘屋、屋主不想 管理、投資用、地方政府持有...等,使用情形更是難以窮盡。一般民眾在面對「空 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議題時,須避免過於單一性、扁平化的想像,才能進行 有效討論。

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與房價的關係 提案人認為空屋與房價之間有相互連動的關係存在,基於前述「空屋認定困難」的現 況,此處以「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與「房價所得比」來檢視提案人所謂「空 屋」與房價之間的關係(請見下表1)。​提案人表示,雙北與台中都會區的房價高,但 空屋率也高,因此希望政府祭出抑制房價的政策,避免投資炒作。然而,從提案人所 提供的表格和下列幾個內政部〈統計資訊手冊〉中呈現的圖表,可知道空屋率和房價 之間並無明顯可論證之因果關係。 表1、2017年第 4 季房價所得比最高的六個縣市與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對照表(PDIS製作)

房價所得比 (全國為9.16)

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 (全國為10.12%)

台北市

14.99

6.73

新北市

12.71

7.65

台中市

9.61

9.66

彰化縣

8.79

11.78

新竹縣

8.62

11.13

高雄市

8.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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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17 年 11、12 月份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計算結果 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最高者依序為:金門縣、連江縣、宜蘭縣

圖1、2017 年 11、12 月份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計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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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017 年第 4 季全國房價負擔能力指標8

以都會區台北市來看,2017 年 11、12 月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最高者依序為中 正區、大同區和北投區。其中,宅數和比例同時最高的是北投區,但北投區在台北市 並不是房價最高的區域。參考2017年第四季實價登錄得知,房屋交易平均價格最高者 依序:是大安區 $795,345 /坪、中正區 $748,054 /坪、松山區 $691,737 /坪。(參考 資料:內政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資料供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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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發布2017年第4季房價負擔能力指標統計成果:​https://reurl.cc/VV2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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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017 年 11、12 月台北市各行政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數、比例

圖 2 、2017年11、12 月台北市各行政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數、比例分布圖

另有學者表示,影響房價的因素非常多。房價可能受整體景氣、重大政策或是全球市 場...等因素影響。至於房價是高是低,除了國際通用的房價所得比可參考,主觀認知 成分較大。有受訪者表示,房價高低是相對的,房價買得起房的人可能不認為房價高 ,相對而言經濟能力不佳者則認為房價高。 因此,如提案人建議的增加空屋税(持有稅),或是其他政策工具,是否足以影響房 價,也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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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持有成本 根據多元利害關係人的訪談結果得知,房屋的持有成本大致可歸納為:房貸利息、管 理費(社區房屋)、房屋稅和地價稅。對房屋持有者而言,房屋稅和地價稅相對於房 貸利息和管理費,其實是相對低的。 某位參與房屋交易市場經驗豐富的受訪者表示,房屋的持有成本除了税之外,還會有 額外的隱形成本,例如管理費,裝潢費,負擔水電費等。一般民眾會直覺認為只要增 加屋主持有成本,屋主就會將房屋出租或出售。但事實上,​屋主面臨的風險並不僅止 於稅捐成本,可能還有更多複雜的考量。​該受訪者舉實際案例,一棟位於內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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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電梯大樓,房屋價值約市價 2,000 萬元,房屋稅一年大約須繳交 1 萬元,地價稅大 約 1,000 元,管理費若以每坪 100 元計算,每個月 3,000 元,一年就須繳納 36,000 元,可見稅捐成本對於屋主來說並不是最重的負擔。 每當社會討論起空屋税或房屋稅稅率調整時,通常是希望藉由增加屋主的持有成本, 以達成特定目標。但承上所述,房屋的持有成本其實更為複雜。

增加持有稅是否能促進空屋釋出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各地方政府可​視所有權人持有的房屋戶數課徵差別稅率。 然而,課以差別税率,或是提案人所建議的空屋税,是否能達成促進空屋釋出,甚至 間接抑制房價的效果,有不同的說法。 首先,在討論將房地產稅作為調整持有成本的政策工具時,必須先瞭解房地產稅的組 成。房地產稅是在買賣與持有房地產時,必須繳納的租稅,通常依性質分為:持有税 (Property Tax)、交易稅(Transaction Tax)、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 ,其中又可細分為持有房屋時須繳交的地價稅、房屋稅;房屋交易時須繳交的契稅、 印花稅;資本利得稅包含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和房地合一稅。 部分受訪者表示,租稅應有中立性,而非作為懲罰性的稅制工具。且《房屋稅條例》 第五條的差別稅率,是要提供各地方政府依照其區域內的需求,進行量能課稅9,而不 是為了要抑制房價。畢竟,租稅與房價的關係國內尚無實證結果可證明其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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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立法院2017年6月議題研析所示,​量能課稅原則,係根據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所體現的租稅平等 原則;即應依納稅人經濟上負擔能力予以課稅。參考網址:​https://reurl.cc/xq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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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時曾課徵的空地稅作為懲罰性稅制,歷經十年後停徵,期間並無實證指出明顯 效果10。 但也有部分單位和學者表示,持有稅作為「持有成本」的一部分,成本增加對於空屋 的釋出利用和房價可能還是有關係。此外,台北市、宜蘭縣、連江縣政府依據房屋稅 條例規定,依持有戶數不同,訂定該縣市「​非自​住之住家用」的差別稅率,不過,台 北市和宜蘭縣政府受訪時皆表示,差別稅率是為了進行「量能課稅」,而不是要「打 房」。 表 5、各地方政府房屋稅非自住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徵收稅率表 (財政部2019.7.4製表)

由上表可得知,除了台北市、連江縣、宜蘭縣之外,其餘縣市針對「非自住之住家 用」房屋皆採單一稅率,且有17個縣市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最低稅率1.5%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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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有用嗎?〉(盧佳宜,2011):​https://www.npf.org.tw/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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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稅制是否足以供各縣市因地制宜 至此,我們可以檢視現有的房屋稅相關稅制是否足以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運用,依 政策需求制定符合量能課稅的制度。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 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 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另外,「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 自治財政需要,依同法第二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同法第四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得就地方稅原規定稅率 (額) 上限,百分之三十範圍 內,予以調高。 但是,仍有地方政府不諱言,調整房屋稅稅率時常需承受龐大的壓力,並不容易。因 此,希望由中央統一按各縣市的情況,訂定因地制宜的稅率和差別稅率級距,為地方 稽徵單位減壓。

空屋釋出讓資源有效利用 有學者指出,稅制不應作為懲罰所用,且空屋税與房價的關係尚待釐清。增加的持有 成本,也有可能被轉嫁在交易價格上,對於房價漲跌不見得有直接效果。該學者建議 ,應該從資源重分配及資源有效利用的角度來看待稅制工具或其他政策措施。思考如 何讓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能被有效利用或給實際有需求的人使用。 而且,不論在提案人或是房屋持有者的立場,促進「​低度使用(用電)住宅​」進到租賃 或售屋市場,讓閒置資源被有效利用,應該是各方都樂觀其成的。就英國、加拿大的 經驗,政府主要也是希望促進都會區的閒置空屋有效利用,畢竟資源的閒置與浪費, 所有人都不樂見。 另有學者則說,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問題的解決方向與餘屋相同,首要是資訊公開透 明,要讓所有的市場參與者可以有清楚的資訊,決定是否購屋、繼續興建或是降價求 售等,只有在這樣符合市場機能的方向,才能逐漸緩和市場供給過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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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綜上所述,討論空屋税時,必須考量到各地區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樣態,避免 「以台北看天下」。至於稅捐作為持有成本的一部分,究竟對持有者的房屋利用造成 多少程度的影響,以及如何透過稅捐或其他政策工具導引空屋進到租賃或售屋市場, 以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確實是複雜難解但值得多元立場共同討論的議題。

Part 3 部會立場 ■ 財政部 民眾建議課徵空屋稅可讓房價下跌、縮小貧富差距、政府稅收大量增加等利益,尚有 疑慮: (一)房價影響因素眾多,空屋稅效果有限 1、房價受市場供需、商業發展、政府公共建設等諸多因素影響,房價波動有其週期循 環,為短期性質,且房屋空置須負擔土地之成本,並因折舊關係,其價值日漸減損, 正常情形下有其機會成本,無法長期空置。因此,不宜以長期之租稅措施,解決短期 房價波動問題。 2、空屋稅係對空置未使用房屋所課徵之租稅,空屋稅率從高訂定,始能達成其政策目 標,但過重之稅負,將增加房屋持有成本,進而轉嫁至房價上,反而促使房屋價格上 漲。 (二)房屋稅條例已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達成量能課稅目標 1、56年房屋稅全文修正後,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38%至2%,自住房屋稅率為1.38% ,歷經90年、103年修法,自住房屋稅率降為1.2%,非自住房屋稅率調高為1.5%至 3.6%,並授權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爰供自住使用房 屋及供非自住使用房屋適用之稅率已有相當差距,且各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以 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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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稅為地方稅,各地方政府可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徵收率,爰各地方政府可因 地制宜,依其政策或財政需求訂定稅率。 (三)空屋認定易生爭議,稽徵成本效益不彰 由於空屋認定困難,易生規避及引發徵納雙方之爭議,課徵空屋稅增加之稅收有限, 然需要投入大量稽徵人力查核,稽徵成本高而成效不顯著。 目前都會區房價過高之局部現象,全面課徵空屋稅,恐殃及無辜,政府已推行相關住 宅政策(例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解決房地產供需問題,,以維護居住正義;又現 行法制面已授權地方政府視需要按持有戶數採行差別稅率,適度提高多屋族之持有成 本,等同空屋稅之效果,無另訂空屋稅之必要性。

■ 內政部 空屋之形成有其原因,我國近年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維持於11.49%至10.12% 之間,變動幅度不大。而影響房地產市場景氣因素複雜,舉凡整體經濟、利率、稅制 ……等皆有可能。而本部近年推動之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積極提供民眾以租賃 方式滿足居住需求。未來若能透過稅制改革,引導擁多屋者之房東將適合的房屋釋出 給需要的民眾承租,提升本部包租代管政策成效,本部亦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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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附錄 附錄 1: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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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台北市、新北市及台中市低度用電宅比例與實價登錄平均單價每坪對照表 縣市名稱 臺北市

新北市

鄉鎮市區

低度用電比例 平均單價元每坪

中山區

7.53%

653,859.62

中正區

9.22%

信義區

縣市名稱

鄉鎮市區 低度用電比例 平均單價元每坪 中區

19.82%

142,363.97

771,520.65

北區

11.13%

210,064.79

4.80%

624,588.45

北屯區

10.18%

209,226.12

內湖區

4.95%

499,756.34

南區

8.98%

197,615.68

北投區

8.79%

545,559.29

南屯區

9.62%

279,461.62

南港區

6.08%

532,593.88

后里區

9.23%

117,893.14

士林區

6.25%

538,047.74

和平區

19.24%

6,388.36

大同區

8.88%

568,188.55

外埔區

9.25%

82,049.55

大安區

5.89%

683,022.62

大安區

9.18%

34,967.18

文山區

6.25%

491,551.22

大甲區

8.57%

125,758.80

松山區

5.19%

671,245.30

大肚區

8.90%

112,709.69

萬華區

8.69%

477,859.67

大里區

8.16%

182,922.71

三峽區

9.25%

230,191.84

大雅區

6.95%

176,442.83

三芝區

27.65%

88,279.59

太平區

9.54%

171,374.82

三重區

6.01%

408,751.12

新社區

12.86%

43,504.24

中和區

5.14%

381,852.26

東勢區

10.54%

59,274.52

五股區

11.53%

259,522.66

東區

11.25%

172,658.24

八里區

12.01%

174,791.99

梧棲區

9.32%

124,058.03

土城區

4.55%

299,819.65

沙鹿區

10.22%

133,637.23

坪林區

21.01%

1,106.61

清水區

11.09%

116,751.17

平溪區

18.85%

5,521.13

潭子區

7.28%

181,629.47

新店區

6.78%

341,969.40

烏日區

9.33%

163,641.27

新莊區

6.66%

341,175.53

石岡區

9.88%

33,941.53

板橋區

5.84%

328,241.19

神岡區

7.84%

143,222.16

林口區

13.07%

260,787.16

西區

10.01%

221,511.19

樹林區

5.51%

249,197.99

西屯區

10.33%

260,349.89

永和區

4.81%

478,149.82

豐原區

8.19%

188,471.21

汐止區

7.41%

286,464.03

霧峰區

8.43%

120,358.40

泰山區

4.69%

248,205.97

龍井區

9.61%

130,210.86

臺中市

18


淡水區

15.30%

226,830.21

深坑區

6.29%

237,468.85

烏來區

18.53%

40,070.37

瑞芳區

17.58%

87,711.80

石碇區

18.21%

27,476.69

石門區

21.91%

26,959.13

萬里區

32.60%

60,227.66

蘆洲區

5.51%

346,634.01

貢寮區

16.14%

71,599.48

金山區

18.08%

73,306.05

雙溪區

18.98%

9,235.23

鶯歌區

8.90%

179,957.59

19


附錄 2:相關法規 《房屋稅條例》 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 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 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 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第6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 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地方稅法通則》 第2條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 (鎮、市) 臨時稅課。 第3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 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 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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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 定稅率 (額) 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 (額) 。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 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前項稅率 (額) 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 (額) 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 第5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 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第6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 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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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議題釐清心智圖

(圖片僅供大致參考,請點網址連結觀看) 網址:​https://miro.com/app/board/o9J_kxRN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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