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政府第34次協作會議「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加入規範,禁止它用或可選擇的印出商品優惠」議題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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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加入規範,禁止它用或 可選擇的印出商品優惠》 協作會議議題手冊

PDIS 主持團隊彙整(內容經與會相關單位校稿)


導言 ■ 協作會議背景 2018 年 2 月 20 日,網友 Shuntsung Chang 在 Join 平台上提案「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加入規範,禁止它用或可選擇的印出商品優惠」,希望能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中」加入禁 止或可選擇列印出商品有惠券,以避免部分不肖業者將商品優惠隨同發票一起印出,使電子 發票在本來預期有的環保效果上大打折扣。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財政部已於兩個月內(2018 年 5 月 2 日前)完成回應。但為使本議題內容更加完整討論,我們於 5 月 25 日召開協作會議 ,希望能在協作會議中凝聚共識。

■ 本手冊製作緣由 為了讓與會者能有清楚的想法與認知,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ublic Digital Innovation Space, PDIS)的主持團隊整理了這本手冊,內容經過與相關單位校稿,濃縮此議題的相關資訊,希望 可以幫助大家了解議題。本議題手冊亦提供線上版1,歡迎參考。

■ 協作會議的定位 協作會議不會做出政策決議,只會釐清議題,或是提出可能解法,納入政府後續政策研議參 考。這次協作會議討論出來的結論,將會在下週政務會議上,由政委唐鳳向行政院長及相關政 務委員報告;財政部、經濟部及環保署也可以拿到相應的協作結果,作為未來制度調整之參考 ,也可能成為立法院審理相關議題時的參考資料。 依據會議狀況,每次協作會議的產出結果的狀態不同。不論是否能達成全體共識、部分共識, 或僅達到各方意見交流,這個過程的討論都將透過完整逐字稿、線上數位白板等方式完整紀 錄及公開,留下完整的政策討論軌跡,幫助政府更清楚這個議題,並在制度調整時可以多方參 考討論出來的解法。

■ 本次協作會議預計聚焦主題 商業行銷廣告模式推陳出新,從夾報、派報、帳單隨附、進展至電子化方式如E-DM、電子郵件 或APP推播等。實體商家POS系統透過設定,針對符合特定行銷活動之對象,於收銀結帳時列 印優惠券行銷,簡化人工作業及提高內控等經營效率,但也有不同立場所衍生出的困擾,因此 此次協作會議將聚焦於如何在兼顧民眾感受、商家營運模式以及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共 同協作可能的解決方案。焦於如何在兼顧民眾感受、商家營運模式以及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 衡,共同協作可能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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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2KCHd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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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協作會議是什麼? 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是一個定期會議平臺,原則上每月舉行二次,於週五召開,討論特定 議題。希望在行政院各部會與關注特定議題的民眾間,建立一個溝通與協作的機制,且透過專 案顧問導引,從會議中落實開放政府的思維,熟悉政策設計應由使用者為核心的理念,演練政 策設計工具的流程。藉由共同討論政策發展方向,強化民間與政府之間互信與暸解。 此次議題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經連署通過後,在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上,由各 個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PO)經過投票後所選出,因此才會進入PDIS 小組所帶領的協作會議,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

■ 協作會議的目的: ● 協助主協辦政府機關聽取多元意見,創造機關與機關之間、機關與民眾間更多的 對話機會。 ● 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的爭點,並儘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作為未來政策規劃的 參考。 ● 藉由實際政府與民間協作,讓各部會逐步熟悉開放政府精神,並導入由使用者為 核心的相關政策思維、設計與工具。

■ 協作會議可以做到 & 不會做到: 協作會議功能在於協助主協辦機關釐清爭點與事實,評估可能的風險與困難,分析公眾溝通 參與的需求與程序,嘗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向等。但不會作成政策裁示或命令,也不會指示或 要求相關部會進行特定的政策規劃或具體執行。 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員,會於次週政務會議向院長及其他政務同仁報告協作會議情形 ,以提供決策或議題相關政務委員政策規劃的參考。 預期透過協作會議,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主協辦機關可以參考 協作會議成果,依該機關職權接續辦理,尤其是視議題需要進行更完整、正式的開放政府程 序。如果因為情勢變化,有再次召開協作會議的需要,可由開放政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 PO)於「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提案。 若對於協作會議有任何疑問,歡迎向主持團隊反映,我們會儘快做出說明。

■ 想了解更多? 歡迎參考:歷次協作會議相關紀錄、《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及PDIS工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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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議題內容 ■ 相關業者經營實務 大型連鎖零售通路為提升企業經營效率,建置自有銷售時點情報系統(下稱POS)系統2企業資 源規劃系統(ERP)以即時掌握銷售、庫存資訊、消費者行為靈活行銷運用、精確計算收付款 (參圖1)等。目前在商家門市櫃台收銀作業,透過 POS 系統如有列印紙張需要,透過出單設 備列印提供情形略有:對外原始憑證3 (如電子發票4證明聯、購物明細、繳費憑證、儲值憑證 5 、信用卡簽單6等)、廣告行銷(如優惠券活動廣告等),或商品禮券支付之餘額券7等。有些是法 律規定、有些是商家作業流程必要的、有些則是商家之促銷宣傳活動。

資料來源:NEC官網(https://tw.nec.com/zh_TW/solutions/distribution/p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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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廣泛應用在零售業行業的電子系統,主要功能在於統計商品的銷售、庫存與顧客購買行為。業者可以 透過此系統有效提升經營效率,可以說是現代零售業界經營上不可或缺的必要工具。(摘錄於維基百科) 3 「商業會計法」第2、14、15、16條規定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發生應給予對外足 以證明事實經過之原始憑證。 4 經濟部85.12.30經八五商字第85225787號函:「統一發票為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 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其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應據實載明 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位、金額……等交易資訊,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 稱之會計憑證。」 5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電子票證完成交易 時,須提供可顯示電子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6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收單機構辦理收單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收單機構所辦理 其他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准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者,不在此限:一、……五、簽帳交易所列印給予持 卡人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特約商店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 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經濟部87.4.15經八五商字第85206251號函「以信用卡消費後商業所 製作之簽帳單屬原始憑證之範圍 以信用卡消費後商業所製作之「簽帳單」內載有其名稱、金額、交易事項、日 期和持卡人之簽名等,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 7 經濟部96.9.17經商字第09600629350號函:「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之「禮券找零」問題,消費者持禮券兌換商品時,若有剩餘額時,持有人仍得使用,其方式可由業者另給餘 額代用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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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 統一發票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營業人與買受人分別保存存根與收執的課稅憑證, 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的其中一種8,營業人可以依規劃選用。在推動電子發票過程中,營業人 存根聯已無紙化,節省一半用紙。鑑於消費者資訊能力不一,若沒有使用任何型態的載具或有 紙本作業需求,電子發票便以紙本印出9,採彈性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取代傳統收銀機統一 發票預印期別與字軌號碼方式,以避免浪費紙張兼顧買賣雙方作業便利性。財政部對電子發 票證明聯之印製,並未限制應使用感熱紙質或需向政府購買,但營業人「如採」感熱紙列印,應 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附件二之規範,且雙酚A含量須符合經濟部國家標準檢驗 局CNS15447標準,以確保民眾兌獎及健康權益。 以下內容來自主持團隊在整理議題爭點時,訪談部分業者所得到的訊息,以期望協作會議能 以同一背景知識進行協作討論。

購物明細 在明細方面,因為大部分超商消費者不需要明細,所以預設不列印明細。然而大型超市業者通 常會將系統設定為預設列印明細,因為民眾普遍會在超市購買較多商品,有清點商品的需求, 此時明細就式不可或缺的資訊。若顧客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預設仍會印出明細,因為目前 技術上無法做到即時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雲端系統,因此顧客沒辦法即時取得電子化購物明 細。所以現行仍需要印出運作。日後若發生商品問題,也需要透過明細來辦理退換貨,因此現 行要完全不列印明細,實務上仍無法做到。

優惠券、餘額券 優惠券通常伴隨促銷活動出現,餘額券則是各業者推出的禮券使用後所產生的餘額記錄。這 些對業者來說都是消費者導購、鼓勵消費者回流的重要手段,是常態的行銷行為。部分超商業 者表示,不單是民眾認為強迫收到優惠券會造成困擾,也有加盟業者會反映優惠券列印過長, 但因為這是業者促進消費回購的重要機制,所以不會廢除,但會主動接納意見進行列印改善。 因此,有些企業內部開始研議將優惠券電子化或是減少印製長度。也有部分業者提到,這是行 銷策略,就算不透過熱感紙隨同電子發票印出,也會透過傳單之類的物品讓消費者拿到,或是 改回傳統預先印製優惠券的模式。業者方面建議,政府應該用鼓勵,讓民眾熟悉數位化的行銷 方式,再進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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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 以106年統計,全年電子發票開立張數68億張,其中10.8億張雲端發票,約佔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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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憑證與活動廣告 繳費憑證通常伴隨者代收(如水電瓦斯、學雜費、有線電視、健保費、停車 費、交通罰單及信用卡費用等)印製,在代收的法律規定10與合約協議上會 規定必須要印出繳費憑證紙本備查,以利後續有爭議時處理,或是任何需 要核銷、報帳等行為所使用。但代收部分也會提高商家的風險,因此必須 透過徵收手續費的方式來降低風險。代收手續費在台灣太低,無法當作是 一種有效的收入來源,因此商店將代收當作便利換取來客的策略,而列印 折價券就是其中之一,如果強制廢除折價券,只有廉價手續費的代收服務 ,對商家來說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其他相關問題 使用熱感紙的優勢 早期的做法是依據客人消費金額來計算要發多少優惠券,在活動結束後, 若優惠券沒有發完,則必須全部銷毀。使用熱感紙之後,可以在結帳的時 候由系統自動計算並且即時印出,省下大量錯誤以及紙張浪費的機會。在 維護方面,若不使用熱感紙,則必須使用碳粉類的列印機制,損壞率與維 修費用都比較高,在作業上也較慢。

載具與電子支付 部分業者表示正在積極推動電子支付與載具使用,例如悠遊卡、信用卡等 載具,業者在顧客同意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幫顧客綁定,也積極建議顧客結 合載具與電子支付。但目前收到的反應多為行動條碼載具申辦過程複雜而 難以操作,使用電子支付的民眾亦不多,只有20%左右的顧客會使用電子 支付。希望政府在相關議題上多以鼓勵的方式改變民眾的使用習慣,以規 範來限制比較容易遭到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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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代收違規罰鍰(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爲確保消費者權益,於委任超商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時,請記得索取繳費証明單並核對違規單號及金額是否與欲繳納之違規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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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發票願景及現況 落實電子發票普及化及雲端化。 一、對消費者:節省逐張對獎之人力及時間,提升稅務服務效能。 二、對營業人:節省實體發票購買(印製)、配送、儲存、銷毀等相關作業成本,推動稅政作業與 網路環境之整合,並確保營業人不因網路環境之應用而增加稅捐依從負擔。 三、對稽徵機關:節省發票配售作業及資料登打人力。透過資訊化兌領獎機制,有效降低發票 獎金冒領風險節省給獎手續費用。 截至106年度,以電子發票開立達68億張,普及程度占全國發票開立張數約七成已具成效,至 當年度約10.8億張之雲端發票,約占消費者索取張數之16.42%,雲端化仍有待努力提升。

■ 各界關注議題 優惠券隨著電子發票或明細印出,消費者卻不能自行選擇 提案人認為部分業者會隨著電子發票印出優惠券,民眾在這個方面卻不能自行選擇,讓電子 發票政策在環保方面大打折扣。因此提案人希望能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中」加入禁止或 可選擇列印出商品有惠券。附議民眾也提到,強制印出的優惠券若民眾不收,也會直接丟掉, 造成浪費。

熱感紙無法回收,造成環境污染11 熱感熱本身也是紙類的一種,主要用於傳真、各式收據、標籤或票券 12等用途,依經濟部標準 局所訂定的 CNS 15447 規範,現行市面上所使用之感熱紙限制塗布藥品所用顯色劑不得含 有雙酚A成分,且檢出雙酚A成份限量值必須低於 50ppm 以下,經濟部已依據「商品檢驗法」 將感熱紙列為應施檢驗商品13 (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應施檢驗品目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 得運出廠或輸入)14。 行政院環保署考量,感熱紙為達到感熱顯色之特性,會在感熱紙上增加各種塗佈層,回收後如 需製成一般再生紙,而這些材料在目前的技術要完全分離製程成本較高,能回收的廠商也較 少,因此會被歸類為無法回收的紙類,以焚化方式進行熱能回收,如進焚化爐燃燒不會有戴奧 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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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網站(https://www.gvm.com.tw/article.html?id=43374,最後瀏覽日:107年3月17日) CNS 15447 適用標準備考,傳真、買賣收據(送貨憑證、郵件標籤、提貨和送貨帳單、信用卡簽帳單、停車 單、運輸憑證、存貨包裝用紙、空運費帳單等)、標籤(醫學用病例報告標籤、大賣場食物標籤、ATM收據、航 空公司登機牌、行李牌等)及票券(車票、樂透彩票、高鐵票)等。 1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有「感熱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14 「電子發票含雙酚A? 標準檢驗局有把關」(網址: https://www.bsmi.gov.tw/bsmiGIP/wSite/ct?xItem=66311&ctNode=7673&mp=7,最後瀏覽日:107.5.1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感熱紙」,以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安全」(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82044.aspx#.WvUMm4iFODI,最後瀏覽日:107.5.1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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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在《發票無紙化 還差最後一哩路》15一文中建議「以環 保法令明文限制商家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之下,列印促銷訊息」。連署的民眾也在留言中提到, 改用APP集點或是E-DM等作法,跟部分業者正在研究採用的方式相同。

載具便利性不足 附議的民眾以及受訪業者均表示目前所推出的載具服務便利性不足。除條碼型載具需要在結 帳時兩階段刷條碼,申請條碼載具手續也很繁瑣,建議推動雲端發票與行動支付APP結合。受 訪業者也提到,印出明細是因為現行技術明細上傳至財政部平台需要一段時間,然而消費者 清點商品以及退換貨都需要參考明細,因此只能將其印出。讓明細變成常態性印出,造成熱感 紙用量增加。也有民眾提議,電子發票竟然可以儲存明細,建議也將優惠券儲存在電子發票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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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無紙化 還差最後一哩路: https://www.udn.com/news/story/7238/306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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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部會立場 ■ 財政部 商品折價券、優惠券等廣告非屬課稅憑證範疇,財政部期在不妨礙商業交易及國家稅收的狀 況下,持續推動電子發票普及化及雲端(無紙)化,財政部研擬依訴求內容評估於「電子發票實 施作業要點」增訂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加印優惠券情境之規範,依訴求內容評估於「電子發票 實施作業要點」增訂「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加印優惠券或行銷廣告,應經買受人同意之規範, 惟面臨困難如下: 一、優惠券或行銷廣告非課稅憑證,非財政部執掌,爰非作業要點權責範圍。 二、作業要點屬行政規則,倘增訂規範恐有侵害人民(營業人)經濟自由權,似有違反法理之 虞。

■ 經濟部 業者反應發票跟隨列印優惠券是根據消費者習慣列印優惠活動,可精準行銷,節省廣告印製 數量,目前並無法規限制店家的商業行銷方式,但也希望業者自我節制。 有關推行載具因應方面,現行已有眾多通路業者為觀測消費者行為,與消費者建立良好的互 動關係,積極開發自家APP,以作為行銷方式。而各家APP之開發是由業者考量經營型態與成 本,目前政府無協助業者開發APP或作E-DM。

■ 環保署 一、因感熱紙無法回收再利用,本署鼓勵業者及民眾不使用或減少其使用。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有污染之虞者,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依海洋垃圾統計排行榜,塑膠袋位居前幾名,故環保署今年展開新一 波「限塑政策」,針對十四類商家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以減少其生產、使用及廢棄。然 商家隨著電子發票或明細印出優惠券,其屬商業行為,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之範疇,惟考量部分消費者對於優惠券有其需求,故可透過行政指導及教育宣導方 式,使業者、民眾依實際需求列印優惠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優惠(如會員、APP),以鼓勵民眾 及業者減少使用熱感應紙,據以兼顧環保及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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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附錄 附錄1:相關連結 議題心智圖:https://bit.ly/2wZZU5k

附錄2:參與協作會議之利害關係人 部會或其他單位 名稱

單位/姓名

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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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

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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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賦稅署

國稅稽徵業務與稅務行政之規劃、指揮、監督 及考核

3

財政部

國稅局

國稅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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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商業司

商業政策及法規之擬定、商業服務業(含批發 零售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如應用智慧科技 發展),107年施政計畫目標: 1. 發展創新商業軟硬體整合方案,並以多元支 付、行銷導購及便利取貨等主軸,以活絡國內 消費活動。 2. 推動商業服務業者致力於新服務商品、新經 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 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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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訂定國家標準CNS15447「感熱紙」,及依商 品檢驗法將感熱紙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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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廢棄物管理處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之推動

7

環保署

毒物及化學物質 局

毒物與化學物質(雙酚A)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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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商 業總會

產業發展處

全國性之商業團體,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 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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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事務

感熱紙販售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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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網路

行動支付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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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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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超商

朱瑞陽律師

電子發票相關 超商業者:提供優惠券與代收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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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超商

超商業者:提供優惠券與代收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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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康頂好

大賣場業者:提供優惠券與禮券餘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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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

大賣場業者:提供優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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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

POS業者

附錄3: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 發票交付買受人。……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7 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 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 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 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 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 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 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 第 9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 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者,應以定價開立。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一、 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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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電子發票證明聯:指開立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 (附件一、壹)下載列印,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 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如使用感熱紙列印者,紙質應符合規定(如附件二)。 二十、 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以不列印證明聯為原則。但對有 紙本作業需求者,應提供證明聯。 附件一: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證明聯格式 壹、 電子發票證明聯列印格式 一、 格式一: (一) 寬度:5.7(±3%)公分。 (二) 長度:正面二維條碼(含)以上記載事項列印於長度9(±3%)公分(含上下留白長度)之區 域,交易明細長度不限制。 1.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經交易雙方合意,得免另附交易明細外,明細應自二維條碼以下裁切 (詳圖1-1)。 圖1-1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之格式(範例)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1 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 入、販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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