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6_第63次協作會議「內側車道解除速限外加中線速限提高及增加慢車於內側的罰則」-議題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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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第 63 次協作會議 「內側車道解除速限外加中線速限提高及 增加慢車於內側的罰則」 連署案

議題手冊

PDIS 主持團隊、交通部及內政部共同編撰


Part 1 協作會議是什麼? 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是一個定期會議平臺,原則上每月舉行二次,於 週五召開,討論特定議題,希望在行政院各部會與關注特定議題的利害關 係人間建立一個溝通與協作的機制,且透過專案顧問導引,從操作中落實 開放政府的思維,熟悉政策設計的理念,演練設計工具的流程。 此次議題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經連署通過後,在開放政府聯 絡人月會上,由各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PO) 經過投票後所選出之議題,因此才會進入PDIS小組所帶領的協作會議, 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 ■ 協作會議的目的: ● 協助主協辦機關聽取多元意見,創造機關與機關之間、機關與民眾 間更多的對話機會。 ● 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的爭點,並儘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 ● 藉由實作讓各部會逐步熟悉開放政府精神,並導入相關政策思維、 設計與工具。 ■ 協作會議可以做到 & 不會做到: 協作會議的功能,在於協助主協辦機關釐清爭點與事實,評估可能的風險 與困難,分析公眾溝通參與的需求與程序,嘗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向等。 但不會作成政策裁示或命令,也不會指示或要求相關部會進行特定的政策 規劃或具體執行。 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員,會向院長及其他政務同仁報告協作會議情 形,以提供決策或議題相關政務委員政策規劃的參考。 1


預期透過協作會議,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 主協辦機關可以參考協作會議成果,本於職權接續辦理,尤其是視議題需 要進行更完整、正式的開放政府程序。如果因為情勢變化,有再次召開協 作會議的需要,可由開放政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 PO)於 「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提案。 ■ 協作會議的定位 協作會議不會做出政策決議,只會釐清議題,或是提出可能解法,以納入 政府後續政策研議參考。 依據會議狀況,每次協作會議的產出結果的狀態不同。不論是否能達成全 體共識、部分共識,或僅達到各方意見交流,這個過程的討論都將透過完 整「逐字稿」、「線上數位白板」等方式「完整紀錄」及「公開」,留下 完整的政策討論軌跡,幫助政府和民間各方都更清楚這個議題,並在制度 調整時作為參考。 ■ 想了解更多? 歡迎參考:​歷次協作會議相關紀錄1、《​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2及 PDIS工作誌3、​PO網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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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協作會議相關記錄:​https://goo.gl/DYpp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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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https://goo.gl/zhTv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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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IS工作誌:​https://jk.pdis.nat.gov.tw/blog/

4

PO網站:​http://po.pdis.tw/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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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題手冊的定位 為了讓議題討論能立基於「知情」(Informed),協作會議召開前,主辦 部會會將議題手冊會與會議通知寄給與會者,以提供更多該議題的事實資 訊和多元觀點。 議題手冊的內容,是從主、協辦部會針對本議題的研析、訪談多方利害關 係人的訪談紀錄以及相關資料彙整而成。 因此,議題手冊的定位,在於提供「多元觀點」和「基本資訊」,而非針 對本議題的完整研究論述。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ublic Digital Innovation Space,PDIS)的主持團隊協助主、協辦部會整理手冊,內容經過與相關 單位校稿,濃縮此議題的相關資訊,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議題。本議題 手冊亦提供線上版5,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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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手冊線上版:​https://bit.ly/2rKuZ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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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本次議題內容 ■ 本次協作會議案由 2020年10月6日,網友Hon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 「內側車道解除速限外加中線速限提高及增加慢車於內側的罰則」,希望 能透過不同速限的管制規則分流不同車速的車輛,減少慢車行駛於內側車 道降低車流順暢度,以及其他車輛為了超越慢車遂變換車道而造成的危 險。 因此,網友Hon提出於內側車道應比照德國取消最高速限,中間車道則將 最高速限提高至130km/h,外側車道維持現狀供慢車行駛等建議。本提案 獲得2,286為網友的附議,交通部開放政府聯絡人於「開放政府聯絡人月 會」中自行提案,經投票通過後納入辦理協作會議。 依照現行的協作會議籌備流程,主、協辦機關會進行提案人、利害關係人 訪談以蒐集多元意見,並盤點與本提案有關的資料以打開問題面向、深化 討論。為釐清本提案的訴求和討論範圍,行政院PDIS小組、交通部高速 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公警局)進 行工作會議、會前會等討論6,蒐集對齊各部會針對本次議題的理解和分 析。接下來,我們將進一步在協作會議中討論與釐清。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未成案 之提議,權責機關亦得視需要進行回應。因此,PDIS小組、交通部高公 局及內政部公警局將於​2020年3月6日​召開協作會議,邀請利害關係人面 對面溝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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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會議逐字紀錄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s://sayit.pdis.nat.gov.tw/spee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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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協作會議預計聚焦主題 PDIS主持團隊、交通部和內政部同仁在彙整並釐清各方意見後,本次協 作會議的討論將聚焦於下列範圍,期待各方提供經驗與建議: ● 如何落實內側車道為超車優先使用並在車流正常下須以最高速限行 駛,以提升高速公路交通順暢程度和用路人的安全? ■ ​本次協作會議背景盤點 高速公路的慢速車有其法規定義,而用路人慢速行駛於高速公路上的可能 情境相當多元,提案人認為慢速車會造成外部性,例如使得後方駕駛人必 須變換至中線或外線車道超車,甚或造成道路壅塞等情形。高公局依照法 規持續宣導,公警局近年來也加強宣導及執法,然而構成慢速車取締標準 的執法要件較超速車輛複雜,也較易衍生爭議或申訴案件。 針對本次議題部會訪談了專家學者和第一線執法人員,有關影響高速公路 順暢程度和用路安全性的成因實有不同的看法及管理建議,以下將從慢速 車的法規定義出發,依序介紹相關罰則、執法作為、民眾申訴案件、管理 宣導內容,並彙整受訪的利害關係人意見,希望為與會者提供更豐富的討 論基礎。 【​相關法規與執行成果】 高公局表示,目前台灣是依據車輛因素及道路條件分別訂定設計速率,訂 定速限時秉持「速限不得高於設計速率」及「大區段統一速限」之原則訂 定。因各個路段依不同線形及地形(都會區、郊區、平原區、丘陵區、山 區等)而有不同設計速率,行車速度超過設計速率即超過安全範圍,潛在 之危險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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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駛速限之現行規定 按交通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 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 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第8條第1項第3款則明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8條第2項也規定: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相關罰則 道路交通的管理與處罰,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其法源。該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高速公路時​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得裁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內車 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由此可知,針對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之行為,高公局已有較高罰則希望藉 此避免影響交通。 取締原則與執勤作為 高速公路之管理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國道公路警察局依法執 行。根據前述法規,國道公路警察局訂有取締慢速小型車輛不依規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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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側車道原則,內容包括取締標準、違反事實認定原則、定點執勤方式及 蒐證要領等。 其中,取締慢速車的認定標準,首先必須同時符合「正常車流」7和「無 特殊原因」8此兩個重要條件。在這個前提下,再依主線車道數(二線 道、三線道、四線道、五線道)及車輛行駛速限加以判定、取締。 事實上,高速公路的交通狀況是動態且複雜的,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可能來自於車流壅塞、變換車道或駕駛人有其他須酌量減速 以增加安全距離等種種原因。公警局執法取締時,須以雷射測速器照相加 上連續錄影,證明取締當時車流速度平均值為「正常車流」,且駕駛人未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並無「特殊原因」。亦即,舉證資料要能同 時顯示「違規車輛行駛速率」、「使用車道」及「主線車流」的交通狀 況。 公警局現行執法的重點部署主要為定點執勤,並分為: 一、測照勤務 選擇跨越高速公路之陸橋、制高點或適當安全處所,規劃專責警力,利用 雷射測速照相系統,拍攝測速結果及緊臨車道狀況,將慢速車行駛過程全 程錄影,事後檢核取證資料無誤後,逕行舉發。 二、巡邏勤務 於非壅塞路段,機動選擇適當安全執法地點,使用手持式雷射測速器定點 測速及連續錄影,取得慢速車之車速及交通狀況;或使用雷射測速器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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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車流」指的是: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該路段行車速度在於每小時80公里以 上。 8 「無特殊原因」指的是:排除(1)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 揮。(2)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駕駛人應減速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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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攝影機全程錄影,取證慢速車違規過程後,現場攔停舉發或逕行舉 發。 從上可知,相較於取締超速車僅須以駕駛人超越最高速限作為違規認定標 準,取締慢速小型車的構成要件和取締方式都相對複雜許多,而執法後的 民眾申訴率也相對較高。 取締慢速車之申訴資料及流程9 公警局提供106年至108年的取締慢速車申訴資料 年度

取締件數

申訴件數

申訴率 申訴成功率 (申訴件數/取締件數) (撤銷件數/申訴件數)

106

12,061

627

5.2%

2.9%

107

15,013

1159

7.7%

4.6%

108

9,482

810

8.5%

1.7%

此外,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近年關於執法人員舉發駕駛人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 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以外車道」之違規情事,但經駕駛人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的判決10內文看來,當駕駛人因右側車道一直有其他車輛行駛以致無法 駛出內側車道;因為前方車流量較大,或因前方車輛減速,駕駛人減速以 保持安全車距;乃至執勤員警於舉發地點實施「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採證 ,違反正當行政程序等情形,皆構成法院撤銷原處分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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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警局有關接獲申訴案件之處理流程簡要說明:一、違規人接獲違規單後向裁決機關提出交通違規事 件申訴,轉由舉發機關公警局查證。二、舉發機關檢視慢速車違規相關證據: (1)影片:確認違規車輛前方車流順暢或有其他事件引起減速,後方是否形成車隊,並排除因變換車 道致安全距離不足或減速之情形。(2)速度資料:確認測速儀器檢驗合格、資料及數值皆正確。(3) 核對車輛:確認車牌、車種、顏色無誤。三、舉發機關將相關資料函復裁決機關,由裁決機關進行裁 決。 1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3號行政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87號行政判決;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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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取締慢速車的構成要件雖較複雜且爭議較大,但公警局仍持續訂定 專案執行計畫。公警局提供資料表示,因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常導致後方 車輛逼車或產生其他危險行為而有糾紛,因此108年規劃的「加強取締惡 意逼車、慢速車執行計畫」,將慢速車、惡意逼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等項目列入專案執行,每月定期列管各大隊取締件數,每半年評核一次, 專案計畫於109年仍會持續執行。 用路觀念的宣導 除了執法手段,高公局與公警局皆表示駕駛人的用路觀念仍需持續宣導。 因此,高公局提出以下具體宣導成果,並承諾未來會持續進行宣導: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慢車管理」之具體宣導成果 年度 104 年 106 年 108 年 108 年 108 年

主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 駛外側車道

宣導方式 宣導摺頁與公車車體廣告 CMS宣導標語,數量:4臺;每日播放:4,850次; 總計次數:1,154,544次;宣導期間: 105.03.01-105.06.30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CMS宣導標語,每日播放20次,宣導期間

非超車時勿占用

108.9.1至108.12.31共計2,440 次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跨越橋宣導布條,宣導期間 108.9.1至108.12.31

非超車時勿占用

,苗栗工務段 國1 南下 159k+500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跨越橋宣導布條,宣導期間 108.9.1至108.12.31

非超車時勿占用

,大甲工務段 國3 南下 164k+300

公警局方面,預算上無編列預算進行交通宣導,2019年僅由交通部道路交 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補助70萬元購置宣導物品。並主動利用各式集會、活動 辦理宣導,其中媒體宣導705次(電視、廣播)、交通安全專題演講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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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宣導活動80場,宣導內容包含防制酒後駕車、安全帶、危險駕車、慢 速車、載重車及交通事故安全宣導等議題。 ■ 多元利害關係人訪談意見彙整 除了前述討論的慢速車,部會透過訪談也蒐集到多元利害關係人對於高速 公路順暢度和安全性的不同看法與具體建議。 台灣的設計速率適合比照德國嗎? 針對提案人訴求,受訪的許教授回應,德國的設計速率為130km/h,只有 在直線平整的路段無速限,台灣的高速公路設計標​準與德國不同,不宜解 除速限。 對此,高公局同樣提出說明,德國解除速限的路段占了70%左右,有一些 上下坡以及彎道等線型比較不好的地方則會有130公里速限。相較之下, 台灣的高速公路經過都會區、郊區、平原區、丘陵區、山區等地形,且存 在許多彎道線型,因此理當會使用不同的速率設計標準。台灣受限於地形 ,較少有直線平整路段,高公局同樣建議不宜解除速限。提到高速行駛, 德國的事故率雖不高,但只要一發生車禍後果便很嚴重,因此德國一直有 在檢討要不要恢復速限,但議會不通過,所以目前維持無速限的傳統。 另外,高公局提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2004年所做的「高速公路速限調整 前後之交通事故分析」11,結論大致為:一、調整(調高)速限路段(國3 )的A1事故率確實較未調整速限路段(國1)為高,且A1事故之平均嚴重 程度亦較高。二、發生事故次數較多的已知肇事因素為「變換車道或方向 不當」、「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距)」、「酒醉(後)駕駛失控」及 「未注意車前狀態」。三、國3較特殊的事故特徵包括,因「超速失控(含 未依規定減速)」而發生之事故,以及「撞護欄(樁)」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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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閱讀版:​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5ovKSBXF902VnhgWBkILW8gL709gnPks/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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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研究報告的具體建議之一,為加強行車安全距離、安全變換車道之宣 導;以及於國3加強警察對於超速的執法密度與強度,並適時配合行車安 全宣導。 除了高速公路的肇因分析,諸位受訪者皆表示德國與台灣的民情、用路人 觀念也不盡相同。德國人的駕駛觀念上,只要不是為了超車一定會行駛在 外側車道,畢竟行駛於內側車道總是會有車子追上來。但在台灣,駕駛人 大多沒有「讓車」以及「跟車」概念,甚至「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觀念 也尚未形成,因此才會有在高速公路不壅塞的情況下,仍有慢速車佔用內 側車道的情況發生。 運研所張開國組長也提到,德國經驗確實與台灣民情大有不同,例如德國 會歸責於用路人,如果因為超速發生事故,德國的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 顯見沒有速限絕對是危險的。另外,德國對於跟車距離的處罰很重,駕駛 人必須自己承擔。 導致高速公路不順暢或安全性降低的其他因素 受訪的蕭教授表示,由於高速公路的容量有限且使用率很高,可說幾乎不 可能落實內線車道為超車道。邏輯上,只要能落實內線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那麼也沒理由讓其他車輛超車,因為超越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就是超 速違規了。 蕭教授認為,回到行車效率和安全層面來看,​行車速度越均值12,車流運 作才會越有效率也越安全。現行高速公路速率訂在100km/h或11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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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商業周刊》第420期「美國高速公路解除速限,飆車族上路!」 內容擷取:「根據密西根大學一九九○年的統計,該年密西根將行車限速由五十五英里提高至六十五英 里後,高速公路死亡率上升二十八%。然而美國跨州高速公路於一九八七年進行同樣的限速提高後,一 九八八年每一百英里死亡人數卻由前一年的二‧四人降至二‧二人。」 「專家認為高速公路車禍主因在於速度最快與最慢之間的差異,最安全的方式是以約略相同的速度駕駛 ,限速高低倒是其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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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流比較容易均值,如果把最高速限解除,就容易有極端值出現,速差變 大會增加危險性,行車效率和安全性亦相應降低。 蕭教授提到國外經驗,如美國的高速公路運作跟台灣類似,但美國較不著 重速率下限。當然,用路人觀念也不同。在美國,除非道路壅塞,否則大 家有共識不會開在內側車道,因為內側車道基本上就是用來超車的。他認 為在道路管理的部份台灣已經很先進,只是要再持續加強教育用路人正確 的行車觀念在不塞車的情況下,不要佔用內側車道,超車以最高速限行 駛。 高速公路管理面的建議 公警局匿名受訪員警表示,無論是慢速車或超速車取締,永遠都會和民眾 的期待有落差。警察在取締過程中,需要有錄影並以測速佐證。過去的作 法是架設錄影機錄車流,測速之後再去攔車與駕駛對談。現在作法則是直 接錄影一段時間,再用雷射槍測速照相,相對缺少與駕駛人談話、確認的 過程,間接使原本的取締更為複雜。 部分民眾會以行車紀錄器畫面檢舉慢速車,但事實上民眾所提供的錄影和 照片所示行車速度,因非使用經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而不能用以舉證;另 「行進間測速」執法器材,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目前未有該項測速儀器的 相關檢驗標準,因而無法使用。為了使取締蒐證能更為嚴謹、精確,若有 科技執法工具的輔助,或許能更貼近民眾的期待,同時減輕第一線人員的 負擔。 另一位匿名受訪員警表示,高速公路為大小車輛共同使用,中間車道是大 車的超車道,若只一味提高內側車道或小型車的速限,大型載重車輛因自 身限制無法提高速度,將造成速差拉大,增加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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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運研所張組長認為分車道訂定速限過於複雜,因為各車道間的速度 不均值,變化會很大,如果每個車道都訂有速度上下限,在執法上會很困 難,民眾也很難理解和適應,管理單位更是無法有效管理,因此他認為不 應分車道訂定速限。 回應本次提案,張組長認為實際上沒有「慢速車的問題」。無論如何駕駛 人就是會有「跟車」、「超車」的需求。行車速率是相對速度的概念,而 不是絕對速度,這就是「讓車」以及「跟車」的概念。他舉例,如果道路 都塞滿車了,即便取消速限一樣是動彈不得。因此他認為真正該關注的問 題是「車道平衡」而非慢速車,一但車道進出不平衡,壅塞就難以避免。 一般而言,車道容量明顯下降的地方是入口匝道處,因此張組長建議,入 口匝道可以仿效出口匝道,讓入口車子在加速車道走長一點,不要馬上匯 入主線,如此一來應可局部改善。他也另外建議學美國的做法,匝道儀控 一輛車一輛車放行,以降低對於主線的衝擊。呼應張組長的建議,許教授 也提出​在重現性(每日重複)壅塞路段設置速率漸變控制系統(VSL), 使用適當的速率控制策略讓駕駛人以適當的速度行駛。VSL系統為歐洲各 國普遍使用,亦為美國於施工路段使用,許教授建議管理單位參採。 張組長另補充美國的經驗,他表示美國討論設計速限的理由:第一個是幾 何條件,譬如道路轉彎就是一種天然的速限,但這個速限駕駛人不會知道 也沒辦法掌握,所以管理單位要給予駕駛人提示,讓駕駛人知道開多少速 度才安全。第二個是公共安全,為了道路公共安全仍須設有速限。 ■ 小結 綜上所述,從提案人的建議出發,高公局和公警局分別就既有的法規與執 行成果提出說明。隨著部會訪談並蒐集更多資料後,可發現除了速限訂定 ,涉及高速公路順暢程度和安全性的管理建議,有著更多元的視角和論 點。我們期待協作會議,能在這個基礎上進行更深入的討論和交流。 13


■ 附錄一、議題釐清心智圖

(圖片僅供大致參考,請點網址連結觀看) 網址:​https://miro.com/app/board/o9J_kvTC9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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