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放政府第38案協作會議_ 「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增列第五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員於 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天」_議題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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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 款、增列第五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員於 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天》 協作會議議題手冊

PDIS 主持團隊彙整(內容經與相關單位校稿)


導言 ■ 協作會議背景 2018年5月28日,網友張執法在 Join 平台上提案「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五條 第二項第四款、增列第五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員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天」,認為由於 警察、消防員工作具有高危險性、辛勞性、不確定性,且工作上有過勞狀況,希望能增加 放假一天,提振警消士氣。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內政部於兩個月內( 2018年8月7日前)須完成具體回應;因此,我們於7月17日召開協作會議,希望能在協作 會議中凝聚共識。

■ 本手冊製作緣由 為了讓與會者能有清楚的想法與認知,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ublic Digital Innovation Space,PDIS)的主持團隊整理了這本手冊,內容經過與相關單位校稿,濃縮此議題的 相關資訊,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議題。本議題手冊亦提供線上版1,歡迎參考。

■ 協作會議的定位 協作會議不會做出政策決議,只會釐清議題,或是提出可能解法,納入政府後續政策研 議參考。這次協作會議討論出來的結論,將會在下週政務會議上,由政委唐鳳向行政院 長及相關政務委員報告;內政部也可以拿到相應的協作結果,作為未來制度調整之參考 ,也可能成為立法院審理相關議題時的參考資料。 依據會議狀況,每次協作會議的產出結果的狀態不同。不論是否能達成全體共識、部分 共識,或僅達到各方意見交流,這個過程的討論都將透過完整逐字稿、線上數位白板等 方式完整紀錄及公開,留下完整的政策討論軌跡,幫助政府更清楚這個議題,並在制度 調整時可以多方參考討論出來的解法。

■ 本次協作會議預計聚焦主題 由於警消過勞議題亦是社會大眾所關心之議題,也有許多團體倡議以組織工會、檢討績 效、補充人力等種種方式解決警消過勞問題,因此本次協作會議會先聚焦釐清警消過勞 的原因與現狀,進而探討放假一天,或是其他解法是否有機會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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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s://goo.gl/7RHT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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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協作會議是什麼? 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是一個定期會議平臺,原則上每月舉行二次,於週五召開,討 論特定議題,希望在行政院各部會與關注特定議題的利害關係人間,建立一個溝通與協 作的機制,且透過專案顧問導引,從操作中落實開放政府的思維,熟悉政策設計的理念 ,演練設計工具的流程。 此次議題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經連署通過後,在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上, 由各個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PO)經過投票後所選出之議題, 因此才會進入PDIS小組所帶領的協作會議,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

■ 協作會議的目的: ● 協助主協辦機關聽取多元意見,創造機關與機關之間、機關與民眾間更多的對話 機會。 ● 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的爭點,並儘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 ● 藉由實作讓各部會逐步熟悉開放政府精神,並導入相關政策思維、設計與工具。

■ 協作會議可以做到 & 不會做到: 協作會議功能在於協助主協辦機關釐清爭點與事實,評估可能的風險與困難,分析公眾 溝通參與的需求與程序,嘗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向等。但不會作成政策裁示或命令,也 不會指示或要求相關部會進行特定的政策規劃或具體執行。 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員,會於次週政務會議向院長及其他政務同仁報告協作會 議情形,以提供決策或議題相關政務委員政策規劃的參考。 預期透過協作會議,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主協辦機關可 以參考協作會議成果,本於職權接續辦理,尤其是視議題需要進行更完整、正式的開放 政府程序。如果因為情勢變化,有再次召開協作會議的需要,可由開放政府聯絡人( Participation Officers, PO)於「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提案。 若對於協作會議有任何疑問,歡迎向主持團隊反映,我們會儘快做出說明。

■ 想了解更多? 歡迎參考:歷次協作會議相關紀錄2、《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3及PDIS工作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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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協作會議相關記錄:https://goo.gl/DYppo2 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https://goo.gl/zhTvKX 4 PDIS工作誌:https://jk.pdis.nat.gov.tw/blog/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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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議題內容 ■ 議題初步分析 提案人此次提案說明提到,由於警消工作具備高危險性、辛勞性、不確定性,亦舉出多 名員警疑似過勞死亡的例子,希望能透過增加警消放假一日,提昇員警士氣。 就提案人所提到的警消過勞議題,近年來也是大眾所關心的議題,亦有不少民眾希望能 處理警消普遍過勞的狀況,一方面在本職工作上能有更好的發揮,也能提供民眾更有效 率、更好的服務。 為了了解提案人訴求,因此我們將會針對警消過勞狀況進行分析,並初步分析放假一日 之解法一事各方立場。

■ 警察過勞原因分析 人力不足 目前警察的人力數目有上限,中央之警察人數被總員額法限制,上限為14895人;地方 之警察人數依行政院107年3月19日院授人組字第1070035193號函示,上限為58832 人。 警政署指出,近年來退休人數多,警校畢業生少,因此確實有人數不足問題,但狀況已 有改善,人數逐步回升。不過,人數配置依然要依機關按照勤務需要進行配置。警政署 建議法規能授權警政署動態調整,不過人事總處提醒,應顧慮總員額法制定的立法理 由。 在勞動條件方面,目前在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第02795號函中框列了警察 請領的加班費上限為每人每月100小時、17000元,但實際請領數字依地方政府而有所 不同,額外之加班時數只能換補休,或轉為行政獎勵。 除了人數限制,業務繁重,也是造成警察過勞的因素之一。

業務繁重 警察由於工作特殊,需要24小時綿密執勤,因此採取輪班方式進行。不過,由於警察24 小時執勤,因此許多部會的相關業務都會委請警察協助,但這些業務卻成為警察過多的 工作負荷之一。 警政署指出,目前有「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進行這些額外業務的處理,警方高層 也努力減輕工作負擔,目前減輕勤務項目187項,已減少20項業務;提案人所提之電玩 業務方面,目前也已由經濟部主管,僅有賭博行為由警方取締。警政署建議其他部會應 依相關法令回歸行政程序法19條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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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下稱警工推)認為,警察勤務條例規範不精確,導致加班頻 繁;林佳和於2018年6月29日之記者會上指出,《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所規定的「服勤 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其中的「必要時」要 件不明確,導致警察加班頻傳;但警政署認為,警方勤務狀況太多,難以訂定細節要點。 提案人指出,警察因執勤受傷、死亡比例高,警政署指出,2017年警方死亡3件、失能1 件、受傷101件,警方會以最少警力完成任務,執勤方面也會加強手槍、破窗器等相關訓 練,汰換手槍等執法設備,強化情報蒐集功能,並採科技執法,避免員警受傷。也會針對 案例進行檢討、精進。 在一般大眾最常聽到的追車方面,警政署並不鼓勵過於積極追車,針對執法追車行為有 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亦會對員警進行安全駕駛訓練,避免員警追車過程中受傷。 針對提案人所提之警察平均餘命低的問題,警政署會補助相關體適能相關經費,並與其 他公務機關一樣提供健康檢查。

績效指標問題 警察工作權益促進會指出,目前警察過勞的原因之一,是績效指標不當使用。他們指出 ,許多績效指標規劃不當,加上長官拼升官,造成基層員警為了滿足績效指標,只好加 班過勞,導致工作壓力增加。 監察院亦指出,基層員警因內政部警政署所規劃各類短期專案績效壓力,時有養案、栽 槍、違規等積弊5。 陳敦源於《民主治理:公共行政與民主治理的制度性調和》一書指出,政府內部的績效考 核會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一方面政府服務是為了公眾利益,但缺乏如私人企業「價格」 一樣的衡量標準,難以衡量公務員的產出;而績效考核上資訊不對稱問題也很嚴重,難 以判定公務員是能力不足,或是消極怠惰。 要確實了解狀況,上級單位就需要付出更多成本來測量;而同時,個人也可能會把原先 投入到工作的時間轉移到滿足考積,進而導致工作量的增加。結果,管理者往往採取均 賞少罰的策略,一方面降低組織管理成本,另外一方面維繫組織承諾,但績效就會難以 測量真實狀況。 他建議,設計政府績效時,應考量測量的成本該由誰負擔,也要考量資訊不平等的狀況 ,設計誘因相容的機制,讓個人在滿足績效需求時也能滿足公眾利益。他也提醒,應該 要思考「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 6 一文建議,政府應檢討不具科學性、合理性的績效 蕭仁豪於《偵查管理:警政績效改革》 制度,以避免基層警察採取不當執法作為或過勞。該文具體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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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員警專案績效壓力大 栽槍養案各類違規問題多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https://goo.gl/tpG1Xw 6 偵查管理:警政績效改革: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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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機關應建立具信效度的績效評估機制,目標在衡量管理狀況與職場問題,但 不應直接扣連人事升遷。 2. 新的績效評估應納入勞動條件、程序正義相關的指標,刪除過於細瑣浮濫、無法 執行、造成惡性競爭之績效制度或項目,修改過程並應納入基層員警的參與。 3. 警察機關應公開績效評估基準與計算方式以受檢視,另亦應有結合實務單位與 學者的績效制度研究管理團隊來檢視並協助改善績效制度。 4. 配套應有警察工會與吹哨制度,以強化內部反抗不合理績效與不法指令的手段。 針對績效問題,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結論69-2亦要求:「在內政部下 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 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 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 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警政署目前已推行減輕績效作業,包含取消評比、評核,簡化督考項目或加以整併,減 少督考次數,或以電子化書面查核減輕基層負擔。針對績效考核方式,警政署也會加以 改變,並滾動檢討計畫內容。 針對司改國是會議的要求,警政署已於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追蹤平台回應7;警政署於 2017年下半年已陸續召開21次會議,持續辦理勤務、業務減簡化工作。在2017年12月 20日邀集牽涉績效管理的單位召開會議討論是否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 對於納入基層及外部意見的可能方式,進行初步研議。 警政署認為,警察工作時效性、涉及不同領域的專業性,也需要配合其他部會,如果只 由單一委員會討論績效內涵,恐怕無法完善周全。未來會廣納各個領域的專家與實際從 事工作基層同仁的意見,以擴大外部意見的參與,以及實際經驗回饋。 目前警方已經訂定「精進警察專案與評比(核)計畫執行措施」,要求各個單位辦理,也要 求各個單位研訂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時,應該依照相關規定訂定關鍵績效指標,公開計 畫內容、提出成果報告,也規劃每年邀集專家學者與基層代表招開專案與計畫檢討會議 ,盤點與檢討各個專案與計畫的評核項目、成效與繼續辦理的必要性。 未來,警察同仁可以透過警政署設計的機制直接表達對專案及績效評比(核)計畫的意 見,若有侵權疑慮,也可以依照公務員保障等相關法規進行救濟。警政署將持續要求案 件品質重於數量,避免員警為求績效而產生過勞情形。 為了強化警方的勞動權益,警工推認為,應該修改工會法第4條,將「教師得依本法組織 及加入工會」修改為「教師、警察與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讓警察可以透 過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等相關權利,向上級爭取強化勞動條件。 對此,警政署認為: 1. 建議修法強化現行公務人員協會之功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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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該決議之追蹤狀況:https://goo.gl/vW1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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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人員之組織結社已有公務人員協會法規範,並賦予該協會參與、協商、建議、 辦理等功能,以保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之爭取與維護,為免形成法律適用之競合,建議 應維持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機制,並適時檢討修法強化該協會之功能,如增加協商範圍與 內容及協會組成方式等等。 2. 基於整體公務人員權益考量,應先就一般公務人員得否籌組工會予以釐清並審慎研 議,警察人員再作不同規範: (1) 司法院大法官歷次解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強調公務人員 之公益性質,而勞工與雇主則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彼此間為「私法上勞雇關係」, 以勞動契約規範彼此權利義務,由勞動三法保障其權益。公務人員與勞工所享有 之權利、負擔之義務及所受之保障,迥然不同,爰公務人員是否具有勞動者屬性 ,從而得以組織及加入工會應先行釐清,並審慎研議。 (2) 警察人員係著制服、配槍執行高度公權力的公務人員,負責維護社會治安、逮捕 案犯、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攸關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至鉅,與一般公務人 員大不相同,因此,警察人員的諸多權利,相較於一般公務人員,應有更為嚴謹 的特別規範,況且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第8條等規定,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團結權加以合法限制。 3. 如政策決定警察人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相關勞動法規應配合修正: 警察人員屬於特種公務人員,如修改工會法,將警察人員納入籌組工會,未來將一併適 用勞動三法等法規,爰該相關法律亦需作配套調整修正,例如警察人員之勞資爭議屬依 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應參照教師規定,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及不得行使罷 工權等。 提案人認為讓警察在警察節放假一天,可以減少警察的慶祝活動,減輕警察負擔,也能 讓警察感到被國家尊重。對此,警政署認為,過往警察節循例辦理慶祝活動,激勵警察 榮譽,提振士氣,模範警察表揚活動仍然有舉辦的必要,但可以在表演活動方面減量, 節省同仁業務。不過,若是政策決定要放假,警政署會配合辦理。

■ 消防人員過勞原因分析 人力不足 因為業務需要,消防人員的勤休方式多為做一天、休一天,或做兩天休一天的模式。 消防員的人力目前雖不受總員額法控管,但地方政府有總員額控管,增加消防人力可能 會排擠其他局處的人力。雖然有制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但此基準 只是建議性質,實際上人力仍要看各地方政府為定。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下稱消促會)指出,地方政府不一定會拿預算補消防人力,義消 老化嚴重,也導致偏遠地區需要設立分隊,對消防員人數又有更嚴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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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解釋,地方政府若是願意擴充消防人員,就能拿到更多統籌補助款。消防署會充 實消防人力推動計劃,採取跨區聯合救災的方式,減輕人數不足對執行消防勤務的影響 ;雖然人力目標希望能達到1:1100,但這些人力的補充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 消促會認為,消防署計算人力時將內外勤人數合併計算,對於消防人力比的計算有誤; 應該將內外勤人力分開,才能得到比較精確的數字。

業務繁重 提案人認為,消防人員業務繁重,有普遍過勞的狀況。其中主因是因為許多單位的業務 都需要消防局協助處理,提案人舉例,像是捕蜂捉蛇的業務,長期帶給消防員很重的負 擔。消防署指出,捕蜂捉蛇的業務目前已經逐步回歸到地方政府的動保處。 消促會指出,敬鵬大火發生後,地方消防局還要做危險化學品調查,認為這些業務資料 應該要跟其他部會如環保署要,不是讓下面的消防員去調查,增加業務。消防署表示, 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 辦法」,主要係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場所之位置、構造、設 備等消防安全設施進行管理,故地方消防機關須就轄區之相關場所進行了解,以掌握該 等場所是否具有公共危險物品,倘具有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是否達到法定管制量,俾利 依該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非需針對所有化學品進行調查。 消防員的績效方面也有問題,消促會認為,由於長官拼升官,導致基層員工為了拼績效 數字,只好加班來達到績效數字。在這個狀況下,走馬看花的業務多,又會導致輪休時 間變少。對此,消防署將會持續檢討績效相關問題。 消防員也有加班費過低的問題。目前根據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第02795號 函、行政院91年12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7609號函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 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消防員加班費上限每月最多100小時,最多17000元。消防署表示 ,未來會積極爭取較好的加班費用。 有些爭取權益的消防員可能因為爭取權益遭到不當對待,比如徐國堯遭到高雄市消防 局免職一事,可能讓消防員不敢爭取權益。消防署表示,這些事情屬於地方政府權責, 消防署無法回應。 為了協助消防員爭取更好的勞動權益,消促會也主張應修改工會法第四條,將消防員納 入組工會的族群,讓消防員透過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等相關權利,向上級爭取勞動 條件的改善。對此,消防署認為鑑於消防人員(公務人員)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特殊性,與 勞工私法上勞雇關係之身分屬性實屬不同,且相關議題除涉及工會法及公務人員協會 法之相關配套措施,無論修正工會法、協會法,或另立新法允許消防人員籌組工會,均 有修法過程冗長、對憲政體制衝擊、政府部門預算限制及財政負擔等問題,消防署並將 配合主管機關相關政策及法規修正,俟機爭取,檢討強化功能,以達到實現勞動權,改 善勞動條件,及保障消防人員相關權益之目的。 提案人所提之因執勤受傷、死亡比例高方面,消防署未來會持續精進消防器材,提昇救 災安全管理,建立救災SOP,也訂有搶救作業指揮要點,期待未來能透過精進器材與相 7


關訓練減少消防人員的受傷、死亡風險。在健康方面,消防署也會持續辦理健康檢查並 提供相關補助,也會提供健康的專業諮詢,期待能讓同仁有更健康的身體。 提案人希望能透過多放一天假,減輕消防員在119消防節當日的業務,也能讓消防員感 受到國家的尊重。消防署認為,為了感謝消防員的辛勞,還是需要慶祝活動,但會減少 辦理需要花時間的表演活動。不過,消促會指出,目前許多地方消防局不會在國定假日 放假,就算多一天假,也恐怕看的到吃不到。他們建議,現在科技設備先進,一旦發生火 警,消防員宿舍都會直接廣播,不需要如同過往一樣的夜間值班,建議將目前的值班改 成值宿,這樣同仁比較有感。消防署回應,此事屬於地方政府權責。

放假一天可以解決問題嗎? 針對提案人所提的警消應比照軍人放假一天,各方立場為何? 國防部解釋,軍隊有留守兵力,也有預休與補休等相關制度,目前當天放假沒有問題, 只是在當天加班的軍人不會有加班費。軍人節的慶祝活動以表揚與激勵為重點。 警政署認為,若是政策決定要放假,警政署會配合,員警當日放假可補休並支領加班費 ,勤務上也能配合。 消防署說,此案過半數消防局支持,消防員若是當日有勤務無法補休,可以擇日補休或 核發加班費。不過,119消防節還是要加強防災宣導與激勵慶祝活動。 負責國定假日的民政司指出,如果要放假,應該要針對紀念日與節日訂定的意義進行探 討,全國要有一致的標準。畢竟,目前針對個別職業的放假只有增加,沒有減少,若是大 家都不斷要求放假,可能對工商服務等相關狀況會有影響。放假可能還是要經過內政部 通盤考量,才能修改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人事行政總處認為,這一案應該依據內政部規定辦理,由內政部通盤評估後,人事行政 總處將會商考試院銓敘部辦理進行修正。銓敘部則提醒,警消機關中還有其他同仁,如 果真的要放假,要有一致性的考量,建議若要放假,未來修法時需要一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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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部會立場 ■ 內政部民政司 查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係依「紀念日及節日 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實施辦法所定紀念日,均有其歷史緣由及社會背 景,以在國家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深遠影響,並足資全國人民紀念者為限,而節日則 是蘊含重要歷史文化傳統,深具傳承之意義。 警察、消防人員之勤務性質特殊,辛勞程度極高,是維繫社會正面價值的正向力量,本 部及社會各界歷來均給予高度肯定。惟6月15日警察節及1月19日消防節目前尚非實施 辦法所明列之節日,而係依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屬於實施辦法所列紀念日及節日以 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 之日;目前此類紀念日及節日計有66個,其中與行職業別相關者計有35個。 至於其他行職業人員亦多有值得高度肯定之處,且具有不同於警察及消防人員之正向 力量,其辛勞程度亦不亞於其他行職業,惟並非因此而將其行職業之紀念日或節日明列 於實施辦法,例如司法節、醫師節、護士節、鐵路節或公路節等,諸如此類行職業,倘以 同樣理由要求於各該節日當天放假,影響層面恐將難以估計。 因此,警察、消防人員於警察節及消防節是否予以放假,可能還需要就訂定紀念日及節 日之全國一致性、整體性和紀念日及節日之架構等各方面因素,進行整體衡平的通盤考 量。

■ 內政部警政署 針對主議題《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5條第2項第4款、增列第5款增列警察、消 防人員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1天》部分及其他衍生議題部分,警政署回應如次: 一、《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5條第2項第4款、增列第5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員 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1天》: 如政策決定6月15日警察節放假1日,本署配合辦理。 二、輪休不影響勤務及單位人力配置(單位主管不准休假及額外勤務須加派人手): (一)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 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二)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2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 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三)公務人員請休假之准否係機關之權責,各機關之權責長官自得衡酌實際人力 調配及業務運作情形,本於權責為准假與否之決定,如機關確有業務需要 之正當事由時,並得酌定給假期限或不准予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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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互換輪流實施。 三、放假日可報加班費及爭取加班費: (一)按「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每人每日支給 超勤加班費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4小時。但下 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2.放假 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者。3.執勤中因特 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爰放假日報支超勤加 班費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超勤加班費支給標 準,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100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 定之標準發給。」前開「權責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示為「行政院」, 另依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第02795號函核定,外勤員警超勤 加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7,000元,並自89年1月1日起實施 迄今。 (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超勤加班費為行政院設算「中央 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項目之一,為全面提升警察執法機能 及鼓舞員警士氣,行政院業自92年度起將該設算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萬元 調整為1萬2,000元。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及各警察機關超勤加 班費均依照上揭規定編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超 過上述核列數差額由其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支應。 (四)所提建議事涉行政院權責,且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支應問題,另中 央及地方警察機關預算來源及財政狀況各有不同,爰建議廣納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相關狀況整體考量。 四、警察節不用額外準備慶祝活動: (一)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軍人節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 慶祝活動。 (二)行政院於民國67年8月24日院會核定,將6月15日警察法公布當日訂為「警察 節」。為激勵員警榮譽、提振士氣,本署循例均於警察節舉行慶祝大會,並 頒獎表揚全國模範警察及頒發資深績優人員警察獎章。 五、因執勤而受傷或死亡的比例極高: (一)經查近3年員警執勤受傷且申請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案件,統 計如下: 1、104年:97件(死亡2件、失能1件、受傷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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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年:110件(死亡1件、失能1件、受傷108件)。 3、106年:105件(死亡3件、失能1件、受傷101件)。 (二)本署督察室分析員警易執勤受傷態樣計有拒絕盤查、追車安全、新式手槍操 作及用槍時機、警棍破窗尾蓋等4種,加強教育訓練。 (三)精進警察戰鬥應用技能及射擊技術。 (四)定期製作實務案例教(宣)導同仁臨場應變做為及強化同仁危機意識觀念。 (五)製拍影片,教導同仁正確用槍執法概念。 (六)購買「磁吸式高亮度警示燈」、「便攜式充電警示燈」、「高亮度反光背心」、「 LED高亮度指揮棒」及「交通錐」等裝備。 (七)針對每件傷亡案例深入分析人員傷亡原因及改進作為。 (八)強化情報蒐集功能,提供正確參加群眾人數及危安狀況,以利警力規劃部 署。另針對聚眾活動頒訂「警察機關防處聚眾活動阻材架設作業程序」,以 減少警察受傷。 (九)員警執勤受傷,核發警察人員慰問金。 六、重視警察人員健康(平均餘命低、輔助措施與支持越多種越好) (一)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40歲以上人員,每2年 實施1次健康檢查;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 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40歲人員,每3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補助金額以新臺 幣3,500元為限。 (二)基上,40歲以上警察人員,每2年得實施1次健康檢查,未滿40歲之外勤警察 人員(實施輪班制度),每3年得實施1次健康檢查。 七、重視警察人員福利措施: (一)本署業於105年2月1日以警署督字第1050053801號函發各警察機關警察人 員著制服購餐相關從寬原則,警察人員可著制服購餐 (二)本署業於106年規劃警安門診,全國計有386間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優惠,醫療 院所資訊匯入警安醫療服務資訊分享平臺,並函轉各警察機關轉知同仁參 考使用。 八、行政協助繁雜,造成勤務負擔: 本署自104年迄今已檢討減化20項,並將減少警察協辦業務列為當前重要工作 之一,目前除持續主動協調避免警察職務協助事項入法,積極回應避免新增警察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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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業務,104年5月26日以警署行字第1040100116號函發「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 原則」,相關作法如下: (一)法令上有規定者,各警察機關執行職務協助,應秉持「個案性」、「輔助性」與 「臨時性」之原則,清楚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造成權責不分。 (二)本署為避免行政機關動輒請求警察協助,凡與治安、交通無關事項,法令上 無明文規定者,要求各警察機關應本「權力分立原則」,並堅守「國家分官 設職,各有所司」的立場,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拒絕之。 並向請求協助機關適時說明,釐清權責。 (三)各地方政府為推行地方自治事項,要求警察行政協助時,基於地方自治精神 ,本署原則予以尊重。

■ 內政部消防署 針對主議題《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5條第2項第4款、增列第5款增列警察、 消防人員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1天》部分,經調查各消防機關意見,增加警消人員放假 可有效激勵工作士氣,消防署將配合行政院政策辦理。至其他衍生議題部分,消防署回 應如次: 一、人力不足的部分: (一) 有關增加消防人力議題: 1.消防署業請各消防局適時彈性調配消防人力投注重點工作,同時研訂「充實 消防人力推動計畫」增補人力,朝向全國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數比」於112年達 1:1,300,117年達1:1,100,以紓緩地方消防人力不足,俾達人力配置更臻合 理。 2.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8款(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 協定)及「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要點」,各級消防機關 可適時提出資源調度需求,達成整合跨區域消防機關聯合救災之效果。 (二)有關計算消防員人數時內外勤應分開議題:就現行消防人員員額分類,僅「救災 及救護人員」「預防及行政人員」兩類,有關「救災及救護人員」以分隊數、車輛 裝備、特種勤務及勤休等因素核算之;有關「預防及行政人員」以人口、面積、 特殊建築及離島等因素核算之,並無以內外勤予以分類之規定。再者消防勤務 係屬團體任務,尤其在災害發生時,無論在現場實際從事救災之人員,亦是於 辦公場所進行後勤支援人員,均須全體動員,相互配合,實無須就內外勤予以 分類之必要。 二、業務過重部分: (一)捕蜂捉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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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業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決議,於服務民眾維持高效率品質前提 下,由消防與農政分工合作,以民眾安全為優先考量,依現有119、1999通報 系統受理及全程管控,遇委外契約不及或夜間案件等緊急狀況時,由消防單 位協助執行,並強化所需教育訓練及裝備器材,確保消防人員協助執勤之安 全及保障。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7年2月13日修正函頒補助計畫予各縣市,目前已有 18個直轄市、縣(市)已規劃由農政單位委外辦理,計有4個地方政府完成委外 招標(新北市、臺南市、苗栗縣及屏東縣),自107年起移轉業務,因應地方政府 轄區特性不同,各直轄市、縣(市)的分工機制同中存異,其餘直轄市、縣(市) 仍就地方特性協商較妥適處理機制,行政院也尊重地方自治規劃。 (二)危險化學品調查: 1.現行危險物品申報係由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辦理。上開申報辦法有關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及 管制量主要係參考消防署主管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3條規定訂定。 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2.另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主要係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 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等消防安全設施進行管 理。故地方消防機關須就轄區之相關場所進行了解,以掌握該等場所是否具 有公共危險物品,倘具有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是否達到法定管制量,俾利依 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非需針對所有化學品進行調查。 (三)住警器安裝業務: 1.依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五、(二) 5.(1)明文有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方式「……以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 標廠商安裝、消防機關同仁或志工協助安裝等方式實施……。」爰住宅用火災 警報器之安裝方式,應優先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標廠商安裝,而非第一時 間由消防同仁安裝;請各直轄市、縣(市)依此原則本於權責辦理。 2.另為強化民眾「自己財產,自己保護」觀念,持續藉由「宣導管道多元,深入民 眾生活圈」、「購置途徑便利,建立服務在地化」、「擴大政策合作,部會齊力共 推廣」等三大面向推動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提高住警器安裝率係為 增加民眾避難逃生時間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並維護公共安全。 (四)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消防局為推展 消防救災業務實施績效管理,消防署原則上均予尊重,惟消防署針對減輕消防 人員業務亦相當重視,比如消防署也致力於宣導勿濫用救護車資源,以減輕消 防人員緊急救護勤務出勤量。 三、權益與福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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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費議題: 1.由於地方政府財政窘困,現行中央就基本財政收支短差部分予以補助(其中消 防人員超勤加班費設算標準為1萬2,000元),各地方政府並無不同,惟地方政 府為兼顧地方整體施政,無法按消防勤(業)務需要核實編列超勤加班預算。 2.為直接反應外勤消防同仁長工時之辛勞情形,消防署前於104年5月7日以內 政部函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增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支領時數及 金額上限;於106年9月15日具函行政院,建請考量嘉義縣消防局所提建議中 央統一提撥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案,以並避免各地方政府因財政因素, 致編列此項預算時差距懸殊。 3.消防署目前正在研議評估調增每人每月最高支給時數及金額上限之可行性, 以周全保障消防同仁服勤權益。 (二)爭取權益的消防員可能因為爭取權益遭到不當對待議題:消防人員之獎懲係屬 人事管理一環,消防署尊重地方政府之權責;惟消促會提及之徐國堯免職案,業 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2月16日判決,當事人上訴駁回,免職處分定讞,亦宜尊重 司法判決結果。 (三)應修改工會法第4條讓消防人員成立工會議題:工會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業於107 年5月30日召開開放及保障警消人員之結社權及協商權相關會議,獲致結論如 次: 1.在結社權部分,於短期作為,警消人員如欲籌組「內政部公務人員協會」,籌組 時銓敘部將提供諮詢窗口,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在協商權部分,警、消團體如 有對警、消人員權益相關訴求,有意與內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表達意見時, 二機關亦願意主動和前開團體進行溝通協商。 2.另與會各機關均認同銓敘部檢討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保障警、消人員 之心聲,協助修法工作之進行,以完善保障警消人員相關權益。 四、因執勤受傷、死亡比例高部分 (一)減少執勤傷亡議題(消防署的努力部分): 1.精進消防裝備器材:為因應不同災況,自105年至108年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 購置各項消防裝備器材:個人用救命器、熱顯像儀、空氣呼吸器、鈦合金3連 梯、五用氣體偵測警報器、A級防護衣等11項救災裝備器材(精進消防救災裝 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 2.強化指揮機制: (1)106年5月訂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律定指揮組織架構及 幕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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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104年迄今,業已4度檢討修正「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律定搶救及指揮要領。 3.提升救災安全管理:104年修訂「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帶領全國消防機關 重視「救災安全」。 4.深入檢視及運用災害分析表分析人員傷亡根本原因。 (二)健康管理議題:目前各消防機關係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 提供消防人員健康檢查相關補助,並訂有員工協助方案,與專業顧問公司簽約 提供健康專業諮詢。 五、119消防節不用額外準備慶祝活動部分:經查軍人節,該日各軍種仍有慶祝活 動。爰為感謝打火弟兄們全年無休守護民眾安全,慶祝活動不可免除;但為維 護警消放假權益,日後將建議慶祝活動以119節日前後辦理為宜,另以表揚活 動為主,儘可能減少需花時間準備之表演性質活動。 六、值班改成值宿部分: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3點第2項略以,前項勤務之編配及 輪替服勤,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第12點第3款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情形, 將值班改為值宿;另檢附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及各縣市值宿調查表各1份。

■ 人事行政總處 一、查內政部訂頒「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 第4 條及第5條之1規定係規範全國人民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規定,及放假日逢例 假日應予補假之相關規定。 二、復查行政院會銜考試院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 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均放假1 日。再查103年9月23日該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略以,有關紀念日及節日放 假規定,係依內政部所訂節日實施辦法辦理。 三、考量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所訂軍人節及勞動節依規定放假一日,至教師節則由 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又目前依職業類別所訂之具有紀念意義 之節日繁多,如教師、醫師、護士等均未放假,消防節及警察節予以放假宜由 內政部通盤就其衡平性予以評估,如經內政部評估有調整之必要並修正節日 實施辦法,本總處將會商銓敘部研議修正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並由行政院會同 考試院修正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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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附錄 附錄1:相關規定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5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 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5條之2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 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行政程序法 第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6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 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 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2條 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 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 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根據本 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8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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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 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 (二)工會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三)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 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四)罷工權利,但以其行使符合國家法律為限。 二、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依據本 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 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18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1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 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 之。工廠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機關。

消防法 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 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 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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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 第5點第2款第5目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事項如下: 5.安裝及查驗: (1)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狀況,採購住宅用火災警 報器以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標廠商安裝、消防機關同仁或志工協助安裝等方式實施, 其設置位置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其使用說明書實施安裝,如附件二。 (2)安裝完成後,由消防機關同仁或志工進行查驗,確認安裝情形,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A.填寫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B.檢附安裝前、後之彩色照片(或電子檔),格式如附件四。

工會法 第4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第12點 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 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定之。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20


(三)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 第13點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 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第十二點第三款人員服勤時間之 分配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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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議題釐清心智圖 網址:https://goo.gl/N56G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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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4:參與協作會議之利害關係人 部會或其他單位名稱

單位

角色

1

內政部

民政司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之法規主管機關

2

內政部

警政署

警政業務主管機關

3

內政部

消防署

消防業務主管機關

4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 辦法之法規主管機關

5

考試院

銓敘部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 辦法係由行政院會銜考 試院發布

6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7

地方政府 警察局及消防局人員

地方實務做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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