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政府第93案協作會議「廢除車安中心 成立國家級公正鑑定單位 並加速TNCAP車輛撞擊測試」_議題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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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第 93 案協作會議 「廢除車安中心,成立國家級公正鑑定單位 ,並加速TNCAP車輛撞擊測試」 連署案

議題手冊

PDIS 主持團隊、交通部及經濟部 共同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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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議題手冊的定位? 議題手冊的定位,在於提供「多元觀點」和「基本資訊」,而非針對本議題的 完整研究論述。 議題手冊的內容,主要摘錄自主、協辦部會針對本議題的研析資料或多方 利害關係人的訪談紀錄,不等同於部會立場。 為了讓議題討論能立基於「知情」(Informed),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ublic Digital Innovation Space,PDIS)的主持團隊協助主、協辦部會整理手冊, 內容經過與相關單位校稿,濃縮此議題的相關資訊,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 解議題。本議題手冊亦提供線上版1,歡迎參考。

Part 2 協作會議是什麼? 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是一個定期會議平臺,目的是希望在行政院各部 會與關注特定議題的利害關係人之間,建立溝通與協作的機制。同時,透 過主持引導,政策設計和工具實作,從中落實開放政府的精神。 本次議題,源自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連署通過,在開放政 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PO)月會上,由各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

人投票入選,進入PDIS小組所帶領的協作會議。 ■ 協作會議的目的: ● 藉由實作工具和政策設計的融合,讓各部會熟悉開放政府精神。 ● 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的爭點,協助主協辦機關聽取多元意見,打造公 私夥伴關係,並儘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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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手冊:pdis.tw/3mRQI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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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作會議可以做到 & 不會做到: 透過協作會議,預期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主 協辦機關可以參考協作會議成果,本於職權接續辦理。 協作會議作為溝通的平台,並不會作成政策裁示或命令,也不會指示或要 求相關部會進行特定的政策規劃或具體執行。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 員,得向院長及其他政務同仁報告協作會議情形,以提供決策或議題相關 政務委員政策規劃的參考。 每次協作會議的產出結果的狀態不同。不論是否能達成全體共識、部分共 識,或僅達到各方意見交流,討論過程將透過「逐字稿」、「線上數位白板」 等方式「完整紀錄」及「公開」,留下完整的政策討論軌跡,幫助政府和民間 各界更瞭解這個議題,並在制度調整時作為參考。 ■ 想了解更多? 歡迎參考:歷次協作會議相關紀錄2、《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3及PDIS 工作誌4、PO網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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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協作會議相關記錄:https://goo.gl/DYpp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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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協作會議是怎麼開的:https://goo.gl/zhTv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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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IS工作誌:https://jk.pdis.nat.gov.tw/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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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網站:http://po.pdis.tw/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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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作會議討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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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本次議題內容 一、本次協作會議案由 本次協作會議,是由網友​​檸檬爛馬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所倡議的提案「廢除車 安中心 成立國家級公正鑑定單位 並加速TNCAP車輛撞擊測試」,該案於2021年2月18 日獲得 5,090 位網友連署通過門檻,並經由行政院開放政府聯絡人機制,在獲得110年3 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的投票通過後,始進入籌備階段。惟因疫情嚴峻所致, 延期至今辦理協作會議。 今年3月5日,主辦機關交通部即向提案人聯繫,再次確認其提案真意以及有無補充事項 ,提案人的看法和訴求如下: 一、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之認定,車安中心無鑑定能量。 二、國內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未符合國外相關檸檬車法精神。 三、對於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之規定期日及行駛公里數應再延長精進。

二、本次協作會議預計聚焦主題 協作會議的關鍵方法論之一,是探詢問題表徵下的「核心問題」。根據提案人和網友意見以及 相關資料的梳理,可以發現,提高對車主的權益保障和瑕疵認定機制的完善,可能是民眾最在 意面向。而第三方的仲裁調解是否具有公信力,也是提案的關鍵叩問。因此,協作會議當天預 計討論的核心問題如下,同時也將保有依會議現場討論動能而調整的彈性:

核心問題:「如何為消費者提供更完善的汽車瑕疵認定機制?」 可能的子議題: 「如何提供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認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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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元的觀點 PDIS協助彙整Join平台提案下方較具差異性的網友留言: 贊成論點

車安中心承認沒有鑑定能量,建議廢除。

其他想法

車安中心本來就只是審核報告,沒有鑑定

政府機關應主動聯結相關窗口至解決問題 能量。ARTC 才有鑑定能量,你不滿意也可 。

以學裕隆送到 IDIADA 測。

由國家介入仲裁確保人民的權利。

福斯、福特、Volvo全球都有問題,也沒有都 退車退錢。

建議建置出來的鑑定單位可以交給產險公 ARTC主要是做研發跟領牌前的車輛測試 會維運,類似美國IIHS 高速公路安全保險 屬於經濟部;領牌後是由交通部的車安中心 協會(Insurance Institute for Highway

負責安全調查、召回、事故鑑定。

Safety)的車輛鑑定運作,甚至將鑑定結果 和產險費用連結,這樣的公信力應該會比 較好。 需要公正公開透明的單位。

麻煩提案人搞清楚ARTC,VSCC,TNCAP角 色定位,VSCC廢除大家都不用買新車了。

政府徵收高額的汽車貨物稅, 該稅收是以

整天在喊檸檬車法學國外福斯、福特、

汽車為標的徵收, 理應用在汽車安全及品

Volvo全球都有問題,在外國是叫檸檬車

質管理上, 保證台灣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安

嗎?國外有退車退錢嗎?國外有退車退錢

全 性較佳的汽車, 但目前的ARTC驗車後

嗎?

卻不用公布報告, 導致長年國產車可以用

而且如樓上講的,國家廠級單位之公正鑑

較低的安全配備或車體剛性在台灣販售,

定單位原本就有叫ARTC,不是車安中心。

台灣沒有自己的碰撞標準, 也不參考歐盟

你覺得他不行,政府重新搞一個你就會相

或美國的碰撞測試, 讓國產車可以有節省

信他?這篇從一開始就沒搞清楚還想要提

成本的空間, 我們的法規應該是督促廠商

案。另外車安中心具備的是審核功能,就如

往對消費者有利的方向走, 不是讓廠商有

同法官一樣,你總不會期待法官判案還要

更便宜行事的空間。

懂技術,懂工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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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韓的做法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日本 主管機關

經濟產業省

法源

美國加州 消費者事務部、 消費者信息中心

美國紐約州

韓國

總檢查長辦公 室、消費者欺詐 與保護局

國土交通部

製造物責任法( 民法典 PL法)

紐約州綜合法

汽車管理法

ADR

民間型: 公益財團法人 汽車製造物責 任諮詢中心

民間型: BBB Auto Online(16家) CDSP(3家) CAPS-Motors (1家)

民間型: NYSDRA(民間 協會,政府簽約) BBB 政府型: NMVB

政府型: 韓國交通安全 公團

ADR組成

汽車專業人 士、律師、委員 會

製造商資助成立

民間協會、非營 利組織、經銷商 協會

汽車安全與瑕 疵審議委員會 +仲裁部

ADR作法

諮詢、調解、仲 裁

仲裁聽證會

仲裁聽證會

仲裁、審議

效力

非強制

非強制,但有拘 束力

民間型無拘束力 政府型有拘束力

強制,與法院最 終判決相同效 力

台灣現行汽車瑕疵仲裁或認定機制 通案部分: 交通部對於危害行車安全的通案性質品質瑕疵,可依據《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 督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性調查或召回。 個案部分: 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有重大瑕疵之情事,例如行駛 中起火燃燒,或像是發生暴衝而經送業者維修兩次以下而未修復等情況,可由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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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專業機構認定。如果確定是因為機件瑕疵所致,消費者得請求解約或更換新車。2021 年7月1日經濟部已公告實施新版規定,詳參附件二。 交通部依108年11月1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議紀錄,發函6給車安中心,調查國內相 關產學研單位自願協助,被納入「車輛安全性瑕疵檢測機構或專家學者名單資料表」(並 未進行專家評鑑或審查),該名單置於車輛安全資訊網 。

當前具體進展: 車安中心(VSCC)、車輛中心(ARTC)及工業技術研究院將納入名單 協作會議籌備期間的工作會議,消保處建議經濟部所屬的「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 心」(ARTC)和交通部督導的「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VSCC),應可納入名單資 料表,讓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經會議討論,車安中心(VSCC)和車輛中心(ARTC)皆同 意被納入前述名單資料表。

四、小結 綜上,議題手冊嘗試將不同的意見和部會提供資料,精簡陳述,並不代表政府單 位既定立場。而是希望能幫助協作會議參與者,以及更多關心本次議題的夥伴,能在「知 情」討論的基礎上,更有效地溝通對話。協作會議當天,藉由多元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激盪 ,期待能具體討論出有可行性,且能更完善地提供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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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108年11月22日路臺監字第1080407464號函及交路字第10800195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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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心智圖 https://miro.com/app/board/o9J_ltZvSCs=/?invite_link_id=63620226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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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汽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壹、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 標的物 標的物內容: (一)廠牌:○。 (二)車型:○。 (三)式樣:○。 (四)車身顏色:○。 (五)出廠年:○。 (六)排氣量(馬力):○(立方公分/馬力)。 (七)能源種類:○。 (八)產地:○。 (九)其他配備:○。 (十)數量:○。 特約事項:

□無特約事項。 □有特約事項:○。 三、 價金及交付 交易方式及其價金總額: (一)現金交易價格:新臺幣○元整(含稅)。 (二)分期付款總價款:新臺幣○元整(含稅);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 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新臺幣○元整。 交易方式及其交付日: (一)現金交易: 1.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 2.價金:

□一次交付。 交付總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

□分次交付。 第一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 第一次交付日:○年○月○日。 10


第二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 第二次交付日:○年○月○日。 (二)分期付款交易: 1.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 2.頭期款: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 3.頭期款以外之款項: 分期金額:新臺幣○元整。 分期數:○期(於契約標的物交付後,分期數有二期以上)。 利率及其種類:○。 年利率:○%(不得超過 20%)。 每期之交付日、每期之本金及每期之利息。 四、 交車日期 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年○月○日。 五、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業者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但 中文使用說明書得以經消費者同意之方式提供。 前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二) 正確使用方法。 (三) 操作程序。 (四)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例如:禁止改裝、加裝)。 (五) 簡易故障處理。 (六)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 應於保證書或使用 說明書以醒目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六、 召回改正及檢修 標的物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並 負免費檢修之義務。 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 業者應於接到 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周知,並於該期間內個別通知消費者檢修之時間與地點及免 費檢修之權利。但公告周知或個別通知之期間,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 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 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 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 而未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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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 二次)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 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 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八、 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 (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 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 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 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九、 保固責任 業者自交車之日起○個月,或行駛○公里數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負保固責 任。但保固事由之發生係因消費者未依使用說明書使用車輛、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 里程、場所保養、維修、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不 在此限。業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對消費者負瑕疵擔保責任。 貳、 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 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 不得記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四、 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 不得記載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 六、 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者,應支付其他費用。 七、 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八、 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義務及責 任。 九、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十、 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 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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