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薦 序
愛 滋 病 一 直 是 國 際 關 注 的 傳 染 病 防 治 焦 點 之 一, 因 其 主 要 影 響 者 為 年 輕 族 群, 一 旦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不 僅 對 國 人 健 康 帶 來 危 害, 且 造 成 巨 額 醫 療 資 源 耗 費, 更 降 低 社 會 生 產 力, 甚 至 影 響 整 體 國 家 競 爭 力。 台 灣 對 於 愛 滋 防 治 工 作, 除 了 精 進 既 有 之 預 防、 篩 檢、 個 案 管 理 及 照 護 治 療 等 基 礎 策 略 外, 近 年 來 更 強 化 預 防 性 投 藥 及 主 動 篩 檢 策 略, 提 供 感 染 者 服 藥 並 使 95% 服 藥 之 感 染 者 病 毒 量 檢 測 不 到, 以 減 少 新 增 感 染 者 愛 滋 人 數 及 維 持 零歧視目標。 然 而,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照 護 愛 滋 感 染 者 的 憂 慮, 隨 著 疾 病 污 名 化 及 歧 視 的 問 題 仍 然 存 在, 使 感 染 者 就 醫 碰 壁 的 事 件 屢 有 所 聞, 其 中 尤 以 牙 科 治 療 為 甚; 感 謝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發 行 這 本「HIV 感 染 者 的 口 腔 照 護 指 南 」, 彙 集 愛 滋 防 治 最 新 資 訊 與 常 見 疑 問 解 說, 包 括 個 案 治 療 評 估、 如 何 做 好 感 染 管 制、 預 防 性 投 藥 及 醫 病 互 動 等, 對 於 促 進 醫 療 溝 通 有 所 助 益, 同 時 也 兼 顧 醫 療 提 供 者 及 感 染 者 就 醫 權 益 的 保 障, 值得肯定。 因 應 新 興 傳 染 病 的 全 球 化 流 行 趨 勢,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制 定 「 牙 科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引 」,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照 護 愛 滋 感 染 者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和 教 育 訓 練。 期 許 此 指 南 手 冊 與 前 開 指 引 成 為 口 腔 醫 護 工 作 者 最 好 的 工 具 書, 服 務 愛 滋 感 染 者 並 促 進 友 善 和諧的醫療環境。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謹致 中華民國一一 0 年六月 -1-
推 薦 序
2020 年 在 全 球 造 成 大 流 行 的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讓 我 們 再 次 經 歷 了 新 出 現 的 傳 染 病 帶 給 人 類 健 康 的 威 脅。 同 時, 隨 著 疾 病 的 擴 散, 人 們 習 以 為 常 的 生 活、 社 交 互 動、 經 濟 活 動、 交 通 往 來、 醫 療 照 護 等, 都 受 到 嚴 重 的 影 響。 隨 著 疾 病 帶 來 了 人 們 對 於 健 康 生 命 受 到 威 脅 的 耽 憂, 對 於 受 到 感 染 的 個 人 或 其 家 屬 的 畏 懼、 偏 見 與 排 斥。 但 是, 國 人 在 政 府 前 瞻 部 署 與 妥 善 規 劃 的 防 疫 政 策 指 導 下, 配 合 配 戴 口 罩、 加 強 洗 手、 自 我 健 康 維 護 等, 台 灣 面 對 這 一 次 重 大 威 脅 全 世 界 的 疫 情, 取 得 令 人 刮 目 相 看 的 防 疫 成 果。 此 次 的 疫 情, 讓 我 們 了 解, 在 面 臨 一 個 新 興 疾 病 下, 對 於 受 疾 病 影 響 的 個 人 與 家 屬 所 遭 受 的 歧 視 往 往 源 於 我 們 對 於 疾 病 的 恐 懼 與 不 了 解。 當 我 們 省 思 將 近 四 十 年 的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的 流 行, 似 乎 過 往 的 經 歷, 在 這 次 的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的 全球大流行中一一重現。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所 導 致 的 愛 滋 病, 在 1981 年 被 診 斷, 愛 滋 病 毒 在 1983-1984 年 被 發 現, 同 時 很 快 地, 隨 著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的 檢 測 工 具 的 開 發 與 使 用, 人 們 對 於 這 疾 病 的 影 響 層 面 開 始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愛 滋 病 毒 主 要 透 過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共 用 污 染 的 注 射 針 具、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輸 入 污 染 的 血 液 製 品、 移 植 感 染 的 器 官 或 組 織、 和 醫 療 場 所 中 發 生 的 經 皮 銳 器 傷 害 或 者 粘 膜 的 污 染 體 液 暴 露 等。 但 是, 在 疫 情 流 行 的 第 一 個 十 年 中, 由 於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傳 染 和 共 用 污 染 針 具 的 防 疫 措 施 效 果 並 不 理 想, 同 時, 不 幸 發 生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後 並 沒 有 有 效 治 療 控 制 的 藥 物, 感 染 後 的 死 亡 機 會 幾 乎 是 100%。 因 此, 不 僅 僅 是 一 般 民 眾,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這 個 疾 病, 心 中 存 著 巨 大 的 恐 懼。 隨 著 恐 懼, 帶 來 了 歧 視、 污 名、 烙 印。 不 幸 受 到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影 響 的 個 人, 受 到 排 斥, 無 法 像 一 般 人 擁 有 受 教 權、 工 作 權、 就 醫 權 等 等。 因 此, 儘 管 自 知 有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風 險, 民 眾 不 敢 出 面 接 受 檢 驗 和 醫 療 照 護, 反 而 選 擇 逃 避, 獨 自 承 受 逐 日 加 劇 的 疾 病 對 於 生 命 健 康 的 威 脅。 醫 療 環 境 中, 儘 管 有 適 當 和 有 效 的 防 護 清 潔 措 施, 對 於 是 否 已 知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的 個 人, 醫 療 人 員 卻 忽 視 全 面 -2-
防 護, 選 擇 性 地 採 取 不 同 的 防 護 措 施 與 照 護 態 度。 在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流 行 的 第 二 個、 第 三 個 十 年, 有 效、 組 合 式 的 抗 愛 滋 病 毒 治 療 藥 物 的 研 發 與 引 進 臨 床 大 規 模 使 用, 感 染 者 有 機 會 及 早 穩 定 接 受 抗 愛 滋 病 毒 治 療 後, 病 毒 複 製 可 以 有 效 而 且 長 期 的 控 制, 免 疫 功 能 有 機 會 恢 復, 發 生 伺 機 性 感 染 與 腫 瘤 的 機 會 大 幅 降 低, 身 體 健 康 與 生 活 品 質 大 幅 改 善。 同 時, 及 早 接 受 有 效 的 抗 病 毒 藥 物 治 療 後, 感 染 者 的 預 期 存 活 與 一 般 人 已 經 沒 有 差 異。 更 進 一 步 的 推 廣 及 早 診 斷、 及 早 開 始 抗 愛 滋 病 毒 治 療 以 後,只要血漿中愛滋病毒低於 200 copies/ml,愛滋病毒就不 會 透 過 性 行 為 傳 染 伴 侶。 這 些 都 顯 示, 不 幸 受 到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後, 儘 早 診 斷、 穩 定 接 受 治 療,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已 經 成 為 類 似 慢 性 B 型 肝 炎、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一 樣, 雖 不 容 易 根 治, 但 是 可 以 藉 由 長 期 穩 定 的 控 制, 完 全 恢 復 健 康。 針 對 國 內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疫 情 控 制, 政 府 持 續 推 廣 篩 檢, 引 進 暴 露 前 預 防、 提 供 安 全 簡 便 有 效 的 抗 愛 滋 病 毒 治 療、 改 善 醫 療 的 可 近 性, 同 時 提 供 穩 定 的 醫 療 支 持 系 統。 透 過 這 些 措 施, 台 灣 新 近 診 斷 的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案 例, 已 經 從 2018 年 開 始, 年 年 大 幅 降 低。 我 們 在 台 灣 終 結 愛 滋 疫 情, 為 下 一 代 規 劃 一 個 無 愛 滋 傳 染 疑 慮 的 生 活 環 境, 指日可待。 今 天,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看 到 牙 科 的 專 家 們, 為 了 對 於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的 患 者 提 供 更 好 的 醫 療 服 務, 同 時 提 升 醫 療 職 業 場 所 對 於這疾病的認識,協力撰寫了「HIV 感染者的口腔照護指南」。 我 深 信, 透 過 大 家 對 於 這 個 可 以 完 全 而 有 效 預 防 的 傳 染 病 的 了 解, 任 何 一 位 受 到 影 響 的 個 人, 都 和 您、 我 一 樣, 可 以 擁 有 平 等的權益。
洪健清 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 台大醫院內科部感染科主治醫師 台大醫學院熱帶醫學暨寄生蟲學科教授兼主任 -3-
推 薦 序
長 期 在 感 染 者 周 邊 生 活 著, 能 看 到 這 本「HIV 感 染 者 的 口 腔 照 護 指 南 」 出 現, 真 的 是 件 令 人 精 神 為 之 一 振 的 好 事 情。 畢 竟 人 有 32 顆 牙, 多 少 都 需 要 去 看 看 牙 醫, 但 長 期 以 來,HIV 感 染 者 不 知 要 如 何 跟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的 狀 況, 而 牙 醫 師 們 又 有 很 多 的 擔 心, 往 往 造 成 感 染 者 就 醫 時 的 重 重 困 難。 而 這 本 手 冊 清 楚 的 將 愛 滋 感 染 的 各 種 必 備 知 識、 牙 醫 師 的 自 我 保 護、oPEP 的 執 行 及 申 請 方 式, 感 染 者 的 就 醫 心 情 及 污 名 歧 視 等 都 做 了 詳 細 的 說 明, 使 得 拿 到 手 冊 的 人 可 以 在 裡 面 找 到 各 種 專 業 知 識、 有 用 的 資 訊 及 處 理 的 流 程, 進 而 在 臨 床 執 業 過 程 中, 能 有 所 依 據 的 放 心 提 供 HIV(+) 病 人 專 業 的 牙 科 診 療, 不 管 對 感 染 者 或 對牙科醫療及相關工作人員而言,都是極為重要的一本手冊! 自從性病防治所 [ 後改制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中醫昆 明 院 區 ( 昆 明 )] 於 民 國 90 年 開 設 了 全 國 第 一 處 的 感 染 者 牙 科 門 診 後, 許 多 感 染 者 才 能 在 接 納 的 環 境 裡 安 心 的 看 牙。 但 有 時 趕 不 上 門 診 的 病 人, 會 一 直 詢 問 還 能 去 哪 兒 看, 不 知 出 了 昆 明 能不能告訴醫師自己感染 HIV ?會不會被拒診?以往總要教病 人 跟 牙 醫 師 說 自 己 有 肝 炎 或 是 血 液 傳 染 病, 希 望 有 了 這 本 手 冊 後, 國 內 能 有 更 友 善 的 牙 科 看 診 環 境, 讓 感 染 者 得 到 平 等 的 就 醫權益。
莊苹 社團法人台灣愛滋病護理學會 理事長 -4-
推 薦 序
1983 年 從 醫 學 院 畢 業 時, 完 全 沒 聽 過「 愛 滋 病 」 是 個 什 麼 疾 病。 一 些 資 訊 全 來 自 於 媒 體, 只 知 這 是 一 個「 不 治 之 症 」 很 容 易 傳 染, 而 且 跟 同 性 戀 有 關。1986 年 台 灣 出 現 了 第 一 例 本 土 個 案。 那 時 我 在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總 覺 得 自 己 沒 那 麼 倒 楣, 該不會碰到吧! 2005 年 台 北 市 立 醫 院 合 併, 三 年 後 口 腔 醫 療 部 陳 部 長, 要 我 去 昆 明 院 區 開 設 友 善 門 診, 服 務 愛 滋 的 病 友。 一 開 始 我 真 怕 得 要 死, 除 全 套 的 防 護 衣 面 罩 外, 手 套 都 戴 兩 層。 當 然 要 趕 快找尋有關 HIV 的知識文件詳細閱讀。可每當我更了解這隻病 毒,反而愈來愈安心,心中的恐懼也漸漸的移除。 迄 今 我 已 在 有 昆 明 院 區 待 了 13 個 年 頭, 跟 病 友 們 也 成 為 好 友, 每 當 他 們 問 起「 我 能 在 哪 裡 看 牙 」 時 就 很 揪 心。 每 每 遇 到從桃園以南來的患者,就更痛心。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很 用 心 的 將 病 友、 牙 醫 師 及 牙 科 助 理 遇 到 的 問 題, 彙 編 成「HIV 感 染 者 的 口 腔 照 護 指 南 」。 以 問 答 的 方 式 詳 細 說 明 病 友 如 何 就 診, 牙 醫 師 及 助 理 如 何 面 對 感 染 者, 感 染 者 用 過 器 械 消 毒 及 一 些 針 扎 意 外 事 件 的 處 理, 做 了 簡 潔 詳 細 的 說 明。 為 方 便 大 家 閱 讀, 於 手 冊 起 始 又 加 入 了 導 讀。 針 對 感 染 者 是 否 合 適 某 些 牙 科 手 術, 牙 醫 師 心 中 的 疑 問, 也 在 附錄中做了詳細說明。 有 了 這 本 手 冊, 希 望 牙 醫 師 都 能 更 了 解 HIV, 進 而 解 除 心 中 那 塊 陰 影, 而 感 染 者 也 可 心 無 罣 礙 的 去 處 理 自 己 的 口 腔 疾 病。不必千里迢迢費盡周章的去尋找「友善醫師」。 謹誌
馬魁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口腔醫療科 -5-
推 薦 序 信任與愛 2020 年 COVID-19 的 疫 情, 改 變 了 全 球 無 數 人 的 生 活 型 態。 飛 機 成 了 疾 病 的 培 養 皿, 醫 院 成 了 病 毒 傳 播 的 媒 介。 當 我 的 健 保 卡 在 讀 卡 機 上 顯 示 出 醫 護 人 員 身 分, 在 醫 院 大 廳 填 寫 TOCC 調查表格時,我只有一個想法,這個國家做的真好, 國 民 義 務 就 是 要 互 相 保 護 對 方, 臺 灣 人 才 能 夠 健 康 的 生 活 在 一 起。 我 國 對 於 HIV 感 染 者 的 疫 情 防 治 在 2020 年 已 超 越 聯 合 國 的 防 治 指 標。 感 染 者 在 接 受 抗 病 毒 治 療 後 可 以 不 再 具 有 傳 染 力,這又是另一個臺灣的驕傲。 社 會 在 進 步, 民 眾 要 學 習 放 下 心 中 的 芥 蒂, 就 醫 時 坦 誠 填 寫 病 史, 保 護 醫 護、 保 護 自 己, 也 保 護 他 人, 臺 灣 人 才 能 夠 以 愛之名,幸福的生活在一起。
王幸宜 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 委員
-6-
代 序
Hi, Dr. V 2021 年, 在 幾 位 牙 醫 師 的 共 同 努 力、 以 及 資 深 臨 床 醫 師 及 愛 滋 醫 療 團 隊 的 專 業 指 導 下,「H I V 感 染 者 的 口 腔 照 護 指 南」面世。 指 南 作 者 為 三 位 牙 醫 師, 他 們 為 自 己 取 名「Hi, Dr. V 團 隊 」, 這 個 名 字 表 示: 看 HIV 感 染 者 的 牙 醫 師、 了 解 H I V 的 牙 醫 師, 也 期 待 有 一 天,HIV 感 染 者 能 不 用 在 乎 感 染 身 份, 輕 鬆的和牙醫師打招呼。 指南的完成,感謝所有在過程中給予指導的醫療工作者,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排 序 不 分 先 後 ): 馬 魁 主 任、 洪 健 清 醫 師、 王 幸 宜 委 員、 莊 苹 理 事 長、 柯 乃 熒 教 授、 顧 文 瑋 醫 師、 王 建 淳 醫 師、黃蒂個管師與江盈萱個管師。 Dr. V 期待,未來有越來越多願意看愛滋感染者的牙醫師, 在 HIV 的 面 前 回 歸 醫 療 的 本 質 與 專 業, 而「Dr. V」 將 只 是 一 個可愛親切的暱稱。 Dr. V 仍 有 許 多 需 要 學 習 的 地 方, 感 謝 每 一 位 與 我 們 一 同 學習的妳 / 你。
愛 滋 感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2021 年 5 月 謹致
-7-
目 錄
導讀 病毒篇
09 10 - HI V 感 染 者 免 疫 力 是 不 是 都 很 低 落 ? - 台 灣 HI V 感 染 者 接 受 治 療 的 現 況 為 何 ?
HIV 感染者掛號篇
11 13
-
患者表示自己持有「黃卡」 雲端藥歷顯示病患領取 HIV 抗病毒藥物 HI V 感 染 者 服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的 臨 床 意 義 如 何 知 道 HI V 感 染 者 的 身 體 與 服 藥 狀 況 ?
14 15 16 17 18
-
感染者可以進行牙科治療嗎?如何評估? 感 染 者 的 C D 4+ 如 何 解 讀? 感染者需要預防性抗生素嗎? 牙科用藥會不會影響抗病毒藥物? 感 染 者 會 出 現 的 口 腔 症 狀 ( O r a l m a n i f es t a t i on ) ?
19 20 21 22 22 23
治療篇
感染管制篇 - 看診時需要什麼設備或感染管制? - 使 用 於 HI V 感 染 者 的 器 械 如 何 消 毒 ? - HI V 會 不 會 藉 由 飛 沫 傳 染 ?
職業性暴露 HIV 後預防性投藥篇 -
在 處 置 HI V 感 染 者 過 程 中 發 生 針 扎 事 件 就 會 被 傳 染 H I V ? 針扎或暴露到愛滋病毒該怎麼處理? 病 患 是 不 是 感 染 者 , 會 影 響 我 使 用 oP E P 嗎 ? o PEP 效 果 為 何 ? 針扎或暴露後要追蹤多久? 台 灣 的 o PEP 是 自 費 項 目 嗎 ? 感 染 HI V 能 繼 續 執 業 嗎 ?
醫病互動篇 - HI V 感 染 者 為 何 不 主 動 告 知 牙 科 團 隊 自 身 的 病 史 ? - 醫療工作者的保密義務
結語 參考資料 資源網站 附錄
30 30 32 32 34 35 36 38 40 40 41 42
44 45 48 50 52 58 58
- HI V 感 染 者 的 口 腔 狀 況 會 比 較 差 嗎 ?
59
- HI V 感 染 者 做 牙 科 治 療 , 過 程 該 注 意 什 麼 ? 預 後 如 何 ?
60
-8-
導 讀 這 本 指 南 使 用 Q&A 的 排 版 方 式, 針 對 牙 醫 師 或 牙 科 工 作 人員常見的 HIV 感染者之口腔照護問題,進行資料收集及文獻 回顧,希望能讓牙科臨床工作者碰到 HIV 感染者時,能安心地 給予最適切的處置。 指 南 第 一 到 第 三 篇 著 重 於 看 診 前 與 看 診 時, 牙 科 臨 床 工 作 者應具備的背景知識,讓牙醫師能更快掌握 HIV 感染者的身體 狀況。第一篇為「病毒篇」,本篇將介紹 HIV 如何影響、感染 人 類。 第 二 篇 為「HIV 感 染 者 掛 號 篇 」, 本 篇 將 說 明 台 灣 公 衛 與健保制度如何運作,讓超過九成的 HIV 感染者可以接受抗病 毒 治 療, 以 及 抗 病 毒 藥 物 帶 來 的 重 大 臨 床 意 義。 第 三 篇 為「 治 療篇」,本篇將說明牙醫師為 HIV 感染者診治時,可能會碰到 的臨床問題。 由 於 牙 科 治 療 過 程 中 常 使 用 尖 銳 器 械, 牙 科 治 療 又 容 易 見 血, 每 位 牙 科 工 作 人 員 都 應 重 視 感 染 管 制 流 程, 因 此 指 南 第 四、 五 篇 著 重 在 牙 科 醫 療 單 位 的 感 染 管 制 與 預 防 措 施。 第 四 篇 為「感染管制篇」,說明為 HIV 感染者看診時,如何在合理的 防 護 前 提 下, 提 供 足 以 保 護 醫 病 雙 方 的 感 染 管 制 原 則。 第 五 篇 為「職業性暴露 HIV 後預防性投藥篇」,說明臨床工作人員不 慎 暴 露 時, 該 如 何 處 置 才 能 盡 可 能 降 低 感 染 風 險, 並 且 獲 得 醫 療單位合適的照顧。 第 六 篇 為「 醫 病 互 動 篇 」, 本 篇 試 圖 從 文 獻 回 顧 中, 梳 理 HIV 感 染 者 與 牙 科 臨 床 工 作 者 難 以 建 立 醫 病 關 係 的 潛 在 因 素, 同 時 也 附 上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供 讀 者 參 考, 以 期 減 少 可 事 前 預 防 的 醫 療 糾 紛。 最 後 的 附 錄 中, 蒐 集 了 一 些 跟 牙 科 臨 床 相 關 的 研 究,簡單整理了研究的結果,提供牙醫師做參考。
-9-
病毒篇 本篇將簡單介紹 HIV 的基本知識, 包括致病機轉、傳染途徑、病程變化與治療方式。
「 - 10 -
HIV 感 染 者 免 疫力 是 不 是 都 很 低 落? HIV 為 human immunodeficiency
目 前 唯 一 能 確 認 感 染 HIV 的 方 式 為
virus 的縮寫,中文為「人類免疫缺
血 液 檢 驗, 目 前 的 檢 測 步 驟, 包 含
乏 病 毒 」,屬 於 反 轉 錄 病 毒 的 一 種 ,
初 步 篩 檢 和 確 認 檢 驗, 初 步 篩 檢 後
專 門 攻 擊 人 體 免 疫 系 統 中 CD4 淋
若 呈 現 陽 性 反 應, 仍 需 再 次 進 行 確
巴 球,CD4 淋 巴 球 可 協 助 抵 抗 外 來
認 檢 驗。 常 見 的 篩 檢 方 法, 包 含 檢
病 原, 因 此, 感 染 HIV 後 如 果 沒 有
測 HIV 抗 體, 或 合 併 檢 測 抗 體 及 抗
接 受 抗 病 毒 療 法 控 制 病 毒, 將 導 致
原。 早 期 的 檢 測 常 以 檢 測 抗 體 的 方
全身免疫不全而發生伺機性感染或
式 確 認 是 否 感 染 ,但 在 初 感 染 之 時 ,
腫 瘤, 即 進 展 為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病 毒 需 要 時 間 複 製, 人 體 也 需 要 時
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間 產 生 抗 體, 尚 未 產 生 抗 體 之 前,
Syndrome), 或 稱 為 愛 滋 病
檢 測 結 果 會 呈 現 陰 性 ,稱 為 空 窗 期 。
( A I D S )。簡 而 言 之 ,H I V 為 病 毒 ,
後 隨 著 檢 驗 技 術 的 精 進, 已 發 展 出
愛 滋 病 為 HIV 感 染 後 最 嚴 重 的 發 病
同 時 檢 測 抗 體 與 抗 原 的 方 式, 可 大
期,HIV 感染不等於愛滋病。
幅 縮 短 空 窗 期。 根 據 各 廠 商 檢 驗 工 具 的 不 同, 進 行 抗 體 檢 測 之 空 窗 期
HIV 的 傳 染 有 三 大 途 徑: 血 液、 體
約 為 4 至 12 週, 抗 體 與 抗 原 檢 測
液 與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血 液 傳 染 包 含
方式之空窗期則可縮短到約 3 至 12
輸 血、 器 官 移 植、 共 用 針 具 或 是 因
週
為 汙 染 的 器 械 造 成 經 皮 的 傷 害 等 等;
染 症 狀, 但 是 還 處 於 空 窗 期 內, 抗
體 液 傳 染 主 要 為 精 液、 前 列 腺 液 及
體 與 抗 原 檢 測 將 呈 現 陰 性 反 應, 若
陰 道 分 泌 物 等 透 過 陰 道、 陰 莖 或 直
經醫師評估懷疑是急性愛滋病毒感
腸 黏 膜 傳 染;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則 包 含
染, 此 時 需 要 轉 介 病 患 到 HIV 照 護
懷 孕、 分 娩 和 哺 乳 過 程 中 的 傳 播。
指 定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血 液 的 HIV 核 酸
除 上 列 傳 染 途 徑 之 外 ,接 觸 到 唾 液 、
檢測。
汗 水、 淚 水 與 尿 液 等 均 不 會 造 成 傳
染。
目 前 針 對 HIV 感 染 尚 無 有 效 的 根
。如果感染 HIV 後發生急性感
治 療 法, 因 此, 感 染 後 便 會 是 終
愛 滋 病 是 HI V 感 染 者 未 接 受 治 療, 致 使 免 疫 力 低 落 導致併有伺機性感染或腫 瘤 的 症 候 群 , 感 染 HIV 不 等於得到愛滋病。
身 帶 原 者, 但 透 過 穩 定 治 療 可 以 長 期 有 效 地 控 制 HIV 病 毒 量。 目 前 廣 泛 使 用, 有 效 抑 制 體 內 病 毒
「
「
1,2
複 製 的 抗 病 毒 複 方 藥 物, 稱 為 高 效 能 抗 反 轉 錄 病 毒 療 法(highly
- 11 -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HAART), 俗 稱 雞 尾 酒 療 法。 雞 尾酒療法的最終目標是持續維持感
「
HI V 感 染 者 的 治 療 方 式 為 「高效能抗反轉錄病毒療 法 」, 穩 定 接 受 治 療 的 感 染 者 血 漿 中 病 毒 量 降 低、 CD 4 淋 巴 球 數 值 回 升, 免 疫功能比未接受治療時更 加 穩 定, 平 均 餘 命 與 非 感 染者幾乎相同。
染 者 血 漿 內 極 低 的 病 毒 量, 一 般 而 言, 病 毒 量 維 持 在 200 copies/ml 以 下 視 為 病 毒 控 制 良 好, 最 理 想 的 狀況則是能持續維持在低於檢測值 的 標 準(<50 copies/ml),CD4 淋 巴 球 數 量 亦 能 隨 而 上 升, 如 果 能 恢 復 到 正 常 範 圍(500 - 1500
「
c e l l s / m m 3) , 感 染 者 的 免 疫 功 能 足以維持日常生活。 當 HIV 感 染 者 不 知 道 自 己 已 感 染
沒 有 病 症 的 狀 態。 處 於 HIV 急 性 感
或 因 為 其 他 因 素( 例 如: 無 法 取 得
染期及愛滋發病期的感染者體內病
抗 HIV 藥物或未能按時服藥等等)
毒 量 最 高 並 最 具 傳 染 力。 隨 著 醫 療
而 未 穩 定 接 受 有 效 抗 病 毒 治 療 時,
的 進 步, 若 及 早 接 受 抗 病 毒 藥 物 治
通 常 會 經 歷 三 個 病 程 階 段:HIV 急
療, 並 且 規 律 服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即
性 感 染 期、HIV 慢 性 感 染 期( 或 潛
可有效抑制病毒複製並提高 CD4 淋
伏期)及最終的第三階段愛滋發病
巴 球 數 量 ,減 緩 或 預 防 病 程 的 發 展 。
期。 感 染 者 處 於 急 性 或 慢 性 感 染 期
HIV 感 染 已 經 成 為 可 控 制 的 慢 性 疾
時, 自 身 免 疫 功 能 逐 日 下 降, 但 是
病, 與 早 期 HIV 感 染 的 流 行 病 學 相
大 多 仍 可 抵 禦 感 染, 感 染 者 可 能 只
比, 目 前 國 內 推 廣 擴 大 篩 檢、 及 早
有 出 現 輕 微 皮 膚、 腸 胃 道 等 症 狀 或
治 療, 如 今 HIV 感 染 診 斷 後, 疾 病
無任何症狀,意即感染 HIV 並不代
進展進入第三階段愛滋發病期的情
表 立 刻 進 入 愛 滋 發 病 期。 若 病 毒 持
況越來越少。
續 複 製, 導 致 CD4 淋 巴 球 數 量 下 降到 200 cells/mm3 以下或免疫系 統持續遭受嚴重破壞而發生各種伺 機 性 感 染 或 腫 瘤 時, 則 進 入 愛 滋 發 病 期。 發 病 後 如 果 儘 快 接 受 適 當 的 醫 療 照 護, 同 時 開 始 接 受 抗 病 毒 藥 物 治 療, 也 不 一 定 代 表 預 後 不 好。 愛滋病患穩定接受適當抗病毒藥物 治療後仍可以恢復到慢性感染但是 - 12 -
台灣 HIV 感染者接受治療的現況為何? 聯 合 國 愛 滋 病 規 劃 署(UNAIDS)
侶 被 傳 染 5,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W o r l d
針 對 HIV 提 出 2020 年 達 到「90-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90-90」 防 治 目 標, 是 評 估 一 個 國
於 2018 年 7 月 正 式 公 告:「 沒 有
家 控 制 HIV 傳 染 與 治 療 狀 況 的 指 標
證據顯示任何有持續透過抗病毒藥
3
也
項 目 ,「90-90-90」 中 的 第 一 個
物 將 病 毒 量 控 制 在 測 不 到 的 HIV 感
90 代 表 90% 的 HIV 感 染 者 知 道 病
染 者, 透 過 性 行 為 將 愛 滋 病 毒 傳 染
況、 第 二 個 90 代 表 90% 知 道 病 況
給 其 非 HIV 感 染 者 伴 侶。」 因 此,
者 服 用 藥 物、 第 三 個 90 代 表 90%
HIV 感 染 者 只 要 及 早 接 受 抗 病 毒 藥
的 服 藥 者 病 毒 量 成 功 抑 制, 根 據 衛
物 治 療, 除 了 改 善 自 身 健 康, 也 能
生 福 利 部 的 數 據, 台 灣 2020 年 已
阻 斷 HIV 的 傳 染 途 徑
超越這個目標,達到「90-93-95」
抗 病 毒 治 療 可 以 抑 制 愛 滋 傳 染, 不
4
僅 有 助 於 減 少 愛 滋 汙 名, 也 可 鼓 勵
。
6-8
。成功的
HIV 感 染 者 開 始 或 持 續 接 受 有 效 的 抗病毒藥物治療。
這 個 目 標 之 所 以 重 要, 是 因 為 醫 藥 科 技 的 進 步, 讓 HIV 感 染 者 接 受 抗 病 毒 治 療 後, 可 以 將 體 內 的 病 毒 量壓制到檢測儀器幾乎測量不到 的 程 度, 這 將 帶 來 兩 個 好 處, 第 一 個 好 處 是 感 染 者 的 免 疫 力 恢 復, 第二個好處是感染者不再具有因 為 性 行 為 接 觸 傳 染 他 人 的 風 險,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U=U 的 觀 念 經 過 許 多 研 究 獲 得 證 實, 比 方 說 國 外 的 PARTNER 2 研 究 中, 統 計 HIV 感 染 者 與 未 感 染 HIV 的 伴 侶 發 生 超 過 7 萬 次 以 上 沒 有 戴 保 險 套 的 性 行 為, 發 現 只 要 血 漿 中 病 毒 量 測 不 到( 在 此 研 究 中, 所 定 義 的 病 毒 量 檢 測 不 到 是, <200 copies/ml),沒有任何性伴 - 13 -
台 灣 HIV 感 染 者 一 經 確 診 就 開 始 服 藥, 並 由 感 染 科 醫 師 定 期 追 蹤 病 毒 量 與 免 疫 功 能, 公 衛 與 醫 療 單 位 多 年 的 合 作 成 果, 讓 台 灣 HIV 的 防 治 成 果 逐 步 超 越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的防 治目標。 本 篇 將 藉 由 患 者 掛 號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況, 說 明 台 灣 的 醫 療 體 系 如 何 運 作, 以 及 感 染 者 從 確診、治療到長期服藥的重要性與臨床意義。
HIV 感染者 掛號篇 - 14 -
患 者 表 示 自 己 持有 「 黃 卡 」 有 時 陪 病 者 不 知 道 病 患 的 感 染 身 分,
詢 問 最 近 一 次 回 診 追 蹤 的 CD4 淋 巴
櫃 檯 或 診 間 也 可 能 是 開 放 空 間, 因
球 數 量 與 病 毒 量( 數 值 之 臨 床 意 義 請
此, 病 患 不 一 定 會 在 掛 號 時 直 接 說 自
參 考 治 療 篇 ), 因 HI V 感 染 多 以 CD4
己 是 HIV 感 染 者, 而 醫 師 在 詢 問 時,
淋 巴 球 數 量 與 病 毒 量 做 為 病 情 指 標,
更 需 注 意 周 圍 環 境 與 病 患 隱 私。 有 些
以此詢問通常患者都能有所回應。
病 患 會 以「H」 作 為 感 染 者 的 簡 稱。
「
除 此 之 外, 由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以 下 簡 稱 疾 管 署 ) 有 補 助 部 分 愛
1. 病 患 表 明 自 己 為 感 染 者 時, 隱 私 保 護 為 首 要重點。
滋 醫 療 費 用, 同 時 考 量 到 感 染 者 的 就
診 隱 私 與 便 利 性, 符 合 資 格( 詳 見 註 一 ) 的 確 診 者 皆 有 發 放「 全 國 醫 療 服 務 卡 」 作 為 身 分 證 明, 有 時 以「 全 國
2 . 「全國醫療服務卡」有 時被簡稱為「黃卡」。
醫療卡」或「黃卡」簡稱 9 。 持 有「 全 國 醫 療 服 務 卡 」 或「 黃 卡 」
3 . 確診且經過通報的 HI V 感染者持有黃卡。
即 表 示 患 者 為 HIV 感 染 者, 有 時 病 患 會 以「 有 全 國 醫 療 卡 或 黃 卡 」 表 達 自
「
己 為 感 染 者, 當 牙 醫 師 接 受 到 類 似 的 訊 息 之 後, 可 以 進 一 步 詢 問 病 患 在 哪 家 醫 院 追 蹤 及 目 前 服 藥 狀 況, 並 接 續
註 一、經 通 報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將 發 放 全 國 醫 療 服 務 卡 1. 有戶籍 之 國 民 2.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於 1 0 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經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覆 核 准 在 案 之 下 列 三 類 人 員 : (1) 受我 國 籍 配 偶 感 染 之 外 籍 ( 含 大 陸 地 區 、 香 港 、澳門)配偶 (2) 於我 國 醫 療 過 程 中 感 染 之 外 籍 ( 含 大 陸 地 區 、 香港、澳門)配偶 (3) 在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之 我 國 無 戶 籍 國 民 3. 在臺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之 下 列 三 類 人 員 : (1) 外籍( 含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 澳 門 ) 配 偶 (2) 泰緬專 案 及 滯 臺 藏 族人 士 (3) 於我國 醫 療 過 程 中 感染 之 外 籍 ( 含 大 陸 地 區 、 香 港、澳門)人士 4. 其他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認 有 接 受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必要者 - 15 -
雲 端 藥 歷 顯 示 病患 領 取 HI V 抗 病 毒藥物
「
根據疾管署統計,臺灣截至 2021 年
一 月 底 止, 確 診 而 且 存 活 的 H IV 感 染 者 人 數 總 計 有 33,780 人。 診 斷 出
雲端藥歷有領取 HIV 抗 病 毒 藥 物 的 紀 錄 表 示 患 者:
HIV 的 年 齡 以 15 到 49 歲 為 主, HIV 感染者中生理男性約占 95%
10
。
HIV 感 染 在 臺 灣 屬 於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醫 事 人 員 發 現 確 診 的 感 染 者 後, 依 法 需 於 24 小 時 內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通報
11 ,12
1 . 已 確診 HI V。
。居住地衛生局在接獲新案
通 報 後 於 一 週 內 聯 絡 個 案, 此 時 將 有
2 . 已 通 報 疾 管 署, 並 由 疾 管署追蹤就醫狀況。
個 管 師 進 行 疫 調, 並 協 助 個 案 辦 理 全 國 醫 療 卡, 同 時 輔 導 個 案 於 通 報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指 定 醫 事 機 構 進 行 治 療。 之
3. 已 由 指 定 醫 事 機 構 感 染 科醫師看診後開藥。
後 疾 管 署 將 透 過「 慢 性 病 追 蹤 管 理 系
「
統」,每月勾稽個案最新之就醫資料, 產 出 各 縣 市 符 合 異 常 個 案 人 數( 包 括 未 就 醫 者、 未 持 續 就 醫 者、 失 聯 等 等 ), 比 對 戶 役 政 資 料 後 協 同 各 部 門 追蹤、訪視
12
療
。
以達到最好的照護及感染管制的品質 16
構 指 定 及 作 業 規 範 》, 指 定 醫 事 機 構 皆 配 置 有 感 染 科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藥
。
由 於 完 善 的 通 報 制 度 與 醫 療 環 境, 臺
師、 個 案 管 理 師 與 社 會 工 作 師。 醫 事
灣 於 2020 年 已 有 93% 知 道 病 況 者 服
機 構 中 的 個 案 管 理 師 在 HIV 感 染 者 不
用 藥 物 4 , 因 此, 當 病 患 的 雲 端 藥 歷
定 期 的 醫 療 需 求, 或 者 定 期 返 診 追 蹤
出 現 HIV 抗 病 毒 藥 物 紀 錄, 我 們 可
時, 提 供 感 染 者 生 理、 心 理 以 及 社 會
以 確 定 這 位 病 患 曾 確 診 並 通 報 HIV,
三 方 面 的 諮 商 衛 教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由 疾 管 署 追 蹤 就 醫 狀 況, 也 經 感 染 科
對於個案服藥遵從性與健康狀況有 13,14
, 自 2018 年 開 始 建 議 最 好 能 在
確 診 的 七 日 內 開 始 使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根 據《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指 定 醫 事 機
顯著的助益
15
醫 師 看 診 後 開 藥, 並 由 個 管 師 提 供 支
。 除 此 之 外, 臺 灣 自
持與協助。
2016 年 起 依 循 實 證 醫 學 的 證 據 與 指 引, 建 議 所 有 個 案 診 斷 後 即 應 開 始 治 - 16 -
「
HI V 感 染 者 服 用抗 病 毒 藥 物 的 臨 床意義 根 據 美 國 國 家 科 學 院 出 版 的 著 作, 血
按 時 服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的 病 患, 在 穩 定
漿 中 HI V 病 毒 量 是 判 斷 抗 病 毒 治 療
服 藥 的 24 週 內, 血 漿 中 病 毒 量 幾 乎
成 功 與 否 的 重 要 依 據,CD4 淋 巴 球
都 會 低 於 50 co pi es / ml
數 則 反 映 出 病 患 的 免 疫 力, 可 用 來 衡
病管制與預防中心(The Centers for
量 發 生 伺 機 性 疾 病(opportunistic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diseases) 的 風 險 與 死 亡 率
17
15
。美國疾
。實
CDC) 的 資 料 顯 示, 當 感 染 者 血 漿 中
證 醫 學 的 證 據 顯 示, 病 患 按 時 服 用
的 病 毒 量 降 到 低 於 2 0 0 c o p i e s / ml
HIV 抗 病 毒 藥 物 可 以 顯 著 降 低 血 漿 中
時,H IV 已 經 不 會 經 由 性 行 為 傳 染 伴
HIV 病 毒 量 以 及 傳 染 HIV 的 風 險,
侶, 這 個 狀 況 就 是 符 合 聯 合 國 愛 滋 病
同 時 增 加 血 中 CD4 淋 巴 球 數, 使 病
規 劃 署(UNAIDS) 對 Undetectable
患 的 免 疫 力 維 持 穩 定, 除 了 持 續 維 持
= Untransmittable 的 定 義:「 病 毒
身 體 健 康, 同 時 達 到「 治 療 即 預 防
量測不到的感染者無法藉由性行為傳
(Treatment as Prevention)」 的 目
播 HIV 病毒」(參考病毒篇) 20 。
標
1 8 , 19
。 根 據《 愛 滋 病 檢 驗 及 治 療 指 引 》,
「
HIV 感 染 者 不 論 是 剛 開 始 服 藥 者、 更 改 用 藥 者 或 穩 定 服 藥 者, 感 染 科 醫
病患服用 HIV 抗 病 毒 藥 物 的臨床意義 :
師 會 視 狀 況 定 期 抽 血 檢 驗 CD4 淋 巴 球數與病毒量以及開藥
21
。由於目前
的雲端藥歷可以看到三個月內的領藥 紀 錄, 因 此, 有 定 期 回 診 的 病 患, 至 少會有一到兩次領取抗病毒藥物的紀
1. 有 感 染 科 醫 師 定 期 追 蹤 病患 身 體 狀 況。
錄。 由 於 藥 物 的 進 步、 完 善 的 公 衛 政 策 和 醫 療 環 境, 臺 灣 目 前 HI V 感 染 者 的 存 活 餘 命(life expectancy) 與
2 . 病 患 血 漿 中 HIV 病 毒 量 低、 傳 染 風 險低。
非感染者幾乎無異
12
, 估 計 有 95%
服用藥物者成功抑制病毒量 4 ,因此, 若 是 雲 端 藥 歷 有 使 用 HIV 抗 病 毒 藥
3. 病 患 的 存 活 餘 命 與 非 感 染者 無 顯 著 差異。
物 紀 錄, 病 患 免 疫 功 能 穩 定 的 機 率 很
「
高。
- 17 -
如 何 知 道 H IV 感 染 者 的 身 體 與 服 藥狀況?
「
雖然雲端藥歷中有領取抗病毒藥物的
1. 可 詢 問 感 染 者 平 日 是 否 有 按 時 服 藥、 最 近 一 次 抽 血 檢 驗 的 時 間、 病 毒 量、CD4 淋巴球數量。
感 染 者 , 血 漿 中 HIV 病 毒 量 極 低、
傳染風險低且免疫功能穩定的機率
很 高, 但 若 想 進 一 步 確 認 病 患 血 漿
中 HIV 病毒量是否成功被抑制,詢問 感 染 者 可 能 並 不 精 確, 因 為 病 患 可 能
2. 可 從 服 藥 順 從 性 評 估 感 染 者 HIV 病 毒 量 控 制 情 況, 但 無 標 準 方 式 且 個體差異大。
忘 記 醫 師 和 個 管 師 提 供 的 檢 驗 數 值。 血 漿 中 HIV 病 毒 量 與 感 染 者 自 我 評 估 病 毒 量 的 一 致 性 並 不 高, 服 藥 順 從 性(adherence) 才 是 被 視 為 血 漿 中
3 . 有 按 時 回 診 之 感 染 者, 最近一次抽血檢驗的時 間應落在過去三到六個 月內。
HIV 病 毒 量 是 否 成 功 被 抑 制 的 預 測 因 22 , 23
「
子
。 以 韓 國 的 研 究 為 例, 絕 大 多
數 HIV 感染者為生理男性,相關醫療 需 求 與 抗 HIV 病 毒 治 療 費 用 都 由 政 府 支 出, 其 全 國 範 圍 的 研 究 顯 示 感 染 者
性 往 往 較 低, 男 性 感 染 者 則 較 少 表 達
服 藥 順 從 性 的 風 險 因 子 包 括: 免 疫 低
類似困擾
落 需 要 預 防 性 抗 生 素(prophylactic
來 的 歧 視, 以 及 可 自 由 運 用 支 配 的 時
antibiotics)、 女 性、 年 紀 小 於 19
間較少,美國懷孕婦女確診後開始治
歲 或 超 過 49 歲、 有 惡 性 腫 瘤 病 史、
療 的 時 間 較 晚, 後 續 的 服 藥 順 從 性 也
低 社 經 地 位、 未 前 往 指 定 醫 院 就 診 等
較低
24
25
26
, 而 由 於 伴 隨 確 診 HI V 而
。
。 透 過 研 究 文 獻 可 以 知 道, 即 使 服 藥 順
至今並沒有任何公認適合測量或評估
從 性 是 血 漿 中 HIV 病 毒 量 是 否 成 功
服 藥 順 從 性 的 方 式, 這 是 因 為 影 響 服
被 抑 制 的 預 測 因 子, 但 要 在 牙 科 臨 床
藥 順 從 性 的 風 險 因 子 很 多, 而 這 些 風
評估病患的服藥順從性有一定的困難
險 因 子 的 影 響 力 又 會 不 斷 變 化, 導 致
度, 建 議 在 適 當 的 環 境 中, 向 感 染 者
服藥順從性與治療成效之間的關係非
說明血漿中 HIV 病毒量與 CD4 淋巴
23,25
。 舉 例 來 說, 韓 國 研 究 中
球 數 的 重 要 性 後, 詢 問 感 染 者 平 時 是
的 女 性 感 染 者 因 為 多 透 過 性 交 傳 染,
否 定 期 回 診、 服 藥 狀 況、 最 後 一 次 抽
更加抗拒尋求醫療協助或承認自己感
血 檢 驗 時 間 或 數 據 或 領 藥 時 間, 更 能
常複雜
染者身分
24
幫助牙醫師評估病患身體狀況與適合
。 在 一 巴 西 研 究 中, 已 婚
的臨床治療。
女 性 因 為 家 庭 分 工 與 收 入, 服 藥 順 從 - 18 -
治療篇
- 19 -
感 染 者 可 以 進 行 牙 科 治 療 嗎 ? 如 何評估? 根 據 美 國 牙 科 學 會 的 建 議,H IV 感 染 者並無改變牙科治療處置的必要
28
,
用 抗 凝 血 劑 或 者 as pi ri n, 這 些 都 是 在處置前需要注意詢問。
但若有以下情況則建議會診感染科醫 師評估後再執行牙科治療:
在 台 灣, 處 於 發 病 階 段 或 有 需 要 調 整 牙 科 治 療 的 狀 況 並 不 常 見, 因 為 台 灣
(1) 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
95% 的 服 藥 者 病 毒 量 成 功 被 抑 制 4 ,
與 骨 髓 生 成 嗜 中 性 白 血 球 能 力、 嗜 中
絕 多 數 感 染 者 可 進 行 各 項 牙 科 治 療,
性白血球於體內分布及嗜中性白血球
但 若 觀 察 到 病 患 身 體 狀 況 不 佳、 口 內
遭 受 破 壞 有 關, 表 示 患 者 目 前 處 於 免
出 現 伺 機 性 感 染 或 病 灶、 治 療 可 能 發
疫 低 落 的 狀 態, 很 有 可 能 引 發 伺 機 性
生 嚴 重 副 作 用 或 相 關 併 發 症 等 情 形,
感 染, 臨 床 表 現 包 含 各 類 感 染 症 狀,
在 非 緊 急 必 要 之 時, 也 可 與 病 患 討 論
例 如: 發 燒、 疲 倦、 牙 齦 痛 等 等。 若
先 將 免 疫 力 提 升 後 再 進 行 牙 科 治 療,
3
嗜 中 性 白 血 球 <500 cells/mm , 牙 科
並轉診至感染科進一步接受治療。
治 療 前 需 使 用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但 此 時 患 者 可 能 已 經 在 服 用 或 注 射 抗 生 素, 建議會診感染科醫師進行確認。 (2) 血小板減少症:
「
主 因 是 巨 核 細 胞(Megakaryocyte)
被 破 壞 或 血 小 板 被 免 疫 機 制 清 除, 可 透 過 臨 床 觀 察 確 認, 輕 微 者 可 能 出 現 皮 下 出 血, 常 見 病 患 下 肢 皮 膚 有 紅 色 小 出 血 點 或 大 片 瘀 斑, 嚴 重 者( 血 小
1. HIV 感 染 者 並 無 改變牙科治療處 置的必要。
板 數 量 < 2 0 0 0 0 c e l l s / m m 3) 會 自 發 外 指 引 指 出, 血 小 板 數 量 低 於 6 0000 cells/mm 3 應 補 充 血 小 板 後 再 進 行 牙 科 治 療, 但 若 非 緊 急 必 要, 可 透 過 服 用高效能抗愛滋病毒藥物提升免疫後 再 行 治 療, 同 樣 可 會 診 感 染 科 醫 師 29
27-
。 除 此 以 外 , 病 患 年 紀 增 長, 和 非
感 染 者 一 樣, 會 因 為 心 血 管 疾 病, 服 - 20 -
2. 當 出 現 嗜 中 性 白 血球缺乏症或血 小 板 減 少 症 時, 建議會診感染科 醫師或調整牙科 治療。
「
性 出 血, 例 如: 牙 齦 流 血 不 止 等。 國
感染 者 的 C D4+ 如 何 解 讀 ? 非 HIV 感染者的 CD4 淋巴球數值約在 500-1500 cells/mm 3 。多數感染者在
「
服 藥 後 皆 可 提 升 到 正 常 值, 即 使 低 於
1. 多 數 感 染 者 在 服 藥 後,CD4 淋 巴 球 數值皆可提升到正 常 值(500-1500 cells/mm 3 )。
正 常 值, 若 病 患 有 規 律 服 藥 並 控 制 病 毒量,仍可進行牙科治療。 感 染 者 CD4 淋 巴 球 數 值 低 於 200 cells/mm 3 時 被 定 義 為 愛 滋 病, 但 並 非 所 有 CD4 淋 巴 球 數 值 低 於 200
2. 即使 CD4 淋巴球數 值 低 於 200 cells/ mm 3 , 若 病 患 有 規 律服藥並控制病毒 量, 仍 可 進 行 牙 科 治療。
cells/mm 3 的 患 者 都 處 於 免 疫 力 不 穩 定 的 情 況, 有 些 持 續 服 藥 的 感 染 者 CD4 淋 巴 球 數 值 並 無 法 上 升 到 更 好 的 範 圍, 雖 然 長 期 低 於 200 cells/ mm 3 , 但 身 體 狀 況 相 對 穩 定, 仍 可 進 行牙科治療。 另 一 類 CD4 淋 巴 球 數 值 低 於 200
3. 剛 開 始 或 尚 未 開 始 接受抗病毒療程的 感 染 者,CD4 淋 巴球數值可能低於 2 0 0 c e l l s / m m 3, 雖可進行牙科處 置, 但 若 無 緊 急 治 療 的 必 要, 也 可 與 病患討論是否於穩 定接受抗病毒治 療、 免 疫 重 建 後 再 進行牙科治療。
cells/mm 3 的 感 染 者 , 則 可 能 剛 開 始 或 尚 未 開 始 接 受 抗 病 毒 療 程。 針 對 這 類 病 患, 若 有 治 療 的 必 要 仍 可 以 進 行 牙 科 處 置, 但 若 病 患 正 在 嘗 試 提 升 CD4 淋 巴 球 數 值 且 無 牙 科 緊 急 治 療 的 必 要, 也 可 與 病 患 討 論 是 否 於 穩 定 接 受 抗 病 毒 治 療, 免 疫 重 建 後 再 進 行 治 療。 此 外, 若 發 現 病 患 有 HIV 相 關 之 口 腔 症 狀( 例 如: 念 珠 菌 感 染 ), 且 病毒量高於 200 copies/ml 或 CD4 淋 巴 球 數 值 低 於 2 0 0 c e l l s / m m 3, 甚 至 沒有雲端領藥紀錄或可參考之實驗室
「
數 據, 則 應 評 估 患 者 有 無 其 他 系 統 性 狀 況 需 優 先 處 理, 必 要 時 轉 介 感 染 科 評估。 - 21 -
感染 者 需 要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嗎 ? 在 牙 科 治 療 前, 感 染 者 並 不 需 常 規 使 用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使 用 準 則 與 其 他 病 患 相 同( 即 根 據 美 國 心 臟 科 學 會 指 引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H I V 治 療 指 引 中 ,常 用 CD4 淋巴球數代表病患的免疫狀況,同時根據數值提供一些預防伺機性感染的 治 療 藥 物, 但 是 這 些 預 防 藥 物 和 一 般 牙 科 專 業 判 斷 處 置 的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並 不 相 同。 從 牙 科 醫 療 處 置 的 觀 點, 不 論 CD4 數 值 多 低 均 不 需 使 用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唯有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或是在感染科醫師建議下才需使用。
「
1. 不 論 CD4 淋 巴 球 數 值 多 低, 感 染 者 皆 不 需 常規使用預防性抗生素。 2. 有 嗜 中 性 白 血 球 缺 乏 症 或 在 感 染 科 醫 師 建 議下才需使用預防性抗生素。
「
牙科 用 藥 會 不 會 影 響 抗 病 毒 藥 物 ? 牙科常用的麻藥、止痛藥或抗生素均不會影響抗病毒藥物的療效,局部使用類 固 醇 亦 不 影 響。 唯 一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胃 藥 和 一 些 含 有 鎂、 鋁、 鈣、 鐵 及 鋅 等 二價金屬離子的藥物,會影響某些抗病毒藥物的吸收與療效,若有提供胃藥, 應提醒病患,並可請病患進一步諮詢個管師及感染科醫師。 其 他 可 能 和 抗 病 毒 藥 物 間 發 生 藥 物 交 互 作 用 的 藥 物, 包 括 精 神 用 藥、 降 血 脂 藥、 降 血 壓 藥、 避 孕 藥、 壯 陽 藥 或 含 有 鎂、 鋁、 鈣、 鐵 及 鋅 等 二 價 金 屬 離 子 的食品(例如:某些機能補充飲料)等。
「
1 . 牙 科 常 用 的 麻 藥、 止 痛 藥、 抗 生 素 或 局 部 使 用類固醇均不會影響抗病毒藥物的療效。 2 . 若 提 供 胃 藥 或 其 他 含 有 鎂、 鋁、 鈣、 鐵 及 鋅 等 二 價 金 屬 離 子 的 藥 物 或 食 品, 可 請 病 患 諮 詢個管師及感染科醫師。
「
- 22 -
感 染 者 會 出 現 的口 腔 症 狀 ( Or a l mani f estati on)? 口 腔 症 狀 常 用 於 辨 識、 預 測 和 監 測 感
第 二 類 是 與 HIV 感 染 關 聯 性 較 低
染 者 的 免 疫 與 疾 病 狀 況。HIV 感 染 者
的
30
病
變(lesions less commonly
的口腔症狀盛行率約為 30-80% ,以
associated with HIV infection),
口腔念珠菌感染(Oral candidiasis)
第 三 類 是 可 在 HIV 感 染 者 口 中 見
為 例 , 未 開 始 使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的 H IV
到 的 病 變(lesions seen in HIV
感染者,有 90% 口內可發現口腔念珠
infection)。 以 下 將 參 考 過 去 文 獻,
菌感染
31
,有些學者因此認為由牙醫
簡 介 HIV 感 染 有 高 度 關 聯 的 病 變 及
師 於 看 診 時, 經 由 口 腔 篩 檢 找 出 不 知
部 分 與 HIV 感 染 關 聯 性 較 低 的 病 變
道 自 己 是 HIV 感 染 者 的 病 患 是 可 行 的
36,38,39
方法
3 2 ,33
。
。
「
當 感 染 者 開 始 使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後, 出 現各種口腔症狀或伺機性感染的機會 會顯著降低
34
1 . 台 灣 多 數 HI V 感 染 者 已 經接受抗病毒藥物治 療, 臨 床 上 少 見 口 腔 真 菌或病毒感染。
,但隨著感染者不同的
服 藥 狀 況 與 疾 病 病 程, 也 許 在 進 行 牙 科 治 療 時 仍 會 發 現 與 HIV 相 關 的 口 腔 症 狀, 因 此, 不 論 是 面 對 尚 未 檢 驗、 已確診的病患或是已開始接受抗病毒
2 . 未 確 診 HI V 或 未 接 受 抗 病毒藥物治療的感染 者, 有 口 腔 症 狀 的 比 例 高。 牙 醫 師 若 看 到 與 HI V 感 染 有 高 度 關 聯 的 病 變, 可 建 議 病 患 接 受 HI V 檢驗。
藥 物 治 療 的 病 患, 臨 床 常 見 的 H IV 口 腔症狀都是牙醫師評估患者身體狀況 與口腔健康的重要指標
30,35
。
歐 洲 與 美 國 的 專 家 團 體 曾 於 1993 年 提 出「HIV 相 關 口 腔 症 狀 分 類 與 診 斷 準 則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oral lesions
3 . 部 分 患 者 因 為 HI V 感 染 或長期使用抗病毒藥 物, 造 成 唾 液 分 泌 減 少, 而 有 因 口 乾 造 成 的 齲齒風險。
in HIV infection) 36 , 即 使 過 了 20 年以上仍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7
,這個
分 類 將 口 腔 症 狀 劃 分 成 三 大 類( 詳 見 表 一 ), 第 一 類 是 與 HIV 感 染 有
「
高 度 關 聯 的 病 變(lesions strongly associated with HIV infection), - 23 -
與 HI V 感 染 有 高 度 關 聯 的 病 變 1. 口腔念珠菌感染 ( O r al ca n d i d i a s i s )
除了 HIV 感染者,口腔念珠菌感染也可 能 出 現 於 其 他 免 疫 功 能 低 下 之 病 患, 例 如: 曾 接 受 放 療、 化 療 或 長 期 使 用 類 固 醇 之 病 患 等 等, 是 這 類 患 者 口 腔 常 見 的 黴菌感染。 口 腔 念 珠 菌 感 染 在 口 內 呈 現 不 同 徵 狀,
舌背上的偽膜
若 屬 偽 膜 型(Pseudomembranous) 念 珠 菌 病, 可 能 出 現 在 不 同 口 腔 位 置, 表 面 呈 現 白 色 或 黃 色 之 凝 乳 狀 覆 蓋 物, 並 可 擦 拭 得 掉。 而 紅 斑 型 (Erythematous) 念 珠 菌 病 則 常 出 現 於 頰 黏 膜、 舌 背 或 硬 顎, 多 呈 赤 紅 色, 若 在 舌 頭 表 面, 病 患 會 感 到 舌 頭 敏 感 或 刺
硬顎上的紅斑
痛。 此 外, 也 可 能 出 現 單 側 或 雙 側 口 角 炎。 牙醫師需評估患者是否有系統性的 治
療
需
求(systemic treatment)
予 以 轉 介, 局 部 治 療 的 方 式 則 優 先 建
議 Clotrimazole troches 10 mg
右頰增生性白色斑塊
PO 5 times daily 或 Miconazole mucoadhesive buccal tablet 50 mg QD for 5d., 替 代 方 案 為 Nystatin suspension 4-6 ml QID 或 1-2 flavored pastilles 4-5 times daily, 以
及 Chlorhexidine 0.12% oral
rinses.
右口角口角炎
- 24 -
2. 毛狀白斑
巴 結 腫 大, 常 見 於 頭 頸 部 和 四 肢 皮
( O r al ha i r y l euk o pl a k i a , O HL )
膚, 也 可 能 出 現 於 口 腔、 鼻 腔 或 內 臟
由 第 四 型 人 類 皰 疹 病 毒(Epstein-
等 位 置, 當 出 現 在 口 腔, 牙 齦 和 硬、
Barr virus, EBV) 引 起, 有 各 種 不 同
軟 顎 為 好 發 位 置。 輕 度 至 中 度 的 卡 波
的 表 現 , 例 如: 平 滑 且 扁 平 狀 的 白 色
西氏肉瘤使用抗愛滋病毒藥物即可治
斑 狀 物 或 不 規 則 的 毛 狀 和 線 狀 病 灶,
癒, 若 侵 犯 至 口 腔 組 織 深 處 或 內 臟 器
無 法 被 擦 拭 掉, 常 發 生 於 舌 頭 單 側 或
官者則可能合併化學治療。
雙 側, 並 可 能 延 伸 至 舌 背 或 舌 腹, 偶 爾 出 現 於 頰 黏 膜。 雖 然 其 他 造 成 免 疫 低 下 的 疾 病 也 會 出 現 毛 狀 白 斑, 但 對 HIV 感 染 者 仍 具 有 提 示 性, 也 能 預 測 疾 病 的 進 程, 若 出 現 在 已 經 開 始 服 藥 的 感 染 者 身 上, 則 是 藥 物 遵 從 性 或 抗 藥性的警示。
左下第一大臼齒 牙齦卡波西氏肉瘤
目前沒有足夠的研究或證據顯示該如 何 治 療 毛 狀 白 斑, 可 能 有 幫 助 的 局 部 治療方式包括使用 podophyllin resin
B. 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25% application 或 podophyllin
(Non-Hodg kin's lymph oma, NHL)
resin 25% and acyclovir 5%
源 自 於 淋 巴 組 織 的 惡 性 腫 瘤,HIV 相
cream, 以 及 surgery and topical
關的 NHL 常和致癌病毒有關,例如:
tretinoin (retinoic acid, vitamin
EBV 或 HHV-8, 常 見 症 狀 為 局 部 或 多
A)。
處 淋 巴 結 腫 大, 也 可 能 出 現 全 身 性 症 狀, 若 出 現 於 口 腔 中, 則 呈 現 紅 色 或 紫 色 腫 脹, 好 發 於 牙 齦、 顎 黏 膜 和 咽 顎弓。
舌側緣上的毛狀白斑 3. 腫瘤 A. 卡波西氏肉瘤 ( K apo s i ' s s a r co m a , KS )
右上顎大臼齒區淋巴瘤
由 第 八 型 人 類 疱 疹 病 毒(HHV-8) 導 致 的 惡 性 腫 瘤, 初 期 為 紫 紅 色 皮 疹 或 斑 塊, 隨 著 血 管 增 生 而 隆 起 或 出 現 淋 - 25 -
4. 牙周疾病 感 染 HIV 是 牙 周 疾 病 的 風 險 因 子, 加
B. 壞死性潰瘍性牙齦炎 (Necrotiz ing Ulce rative Ging ivitis, NUG)
上 中 老 年 齡 的 感 染 者 漸 增, 更 需 要 特 別注意牙周疾病的進展
38
局部或多處齒間乳突被破壞或局部病
。
灶 性 腫 大, 急 性 期 會 呈 現 潰 瘍、 壞 死 或紅腫。
A. 線性牙齦炎紅斑 ( Line a r G i n g i va l E r yt hem a )
C. 壞死性潰瘍性牙周炎
為 非 牙 菌 斑 導 致 之 牙 齦 炎, 在 邊 緣 牙
(Necrotiz ing u lce rative pe riodontitis, NUP )
齦呈現帶狀紅斑或是附連牙齦出現紅
進 展 快 速 的 附 連 喪 失( 因 此 不 一 定 有
腫 的 症 狀, 與 累 積 的 牙 菌 斑 相 比 不 成
牙 周 囊 袋 ), 除 了 牙 周 組 織 的 破 壞 與
比 例 的 發 炎 狀 況, 不 會 有 潰 瘍 產 生,
牙 齒 鬆 動, 也 可 能 有 骨 頭 暴 露 或 腐 骨
也沒有牙周囊袋和附連喪失。
產 生, 常 會 有 明 顯 疼 痛 和 臭 味, 急 性
若 在 口 內 發 現 口 腔 念 珠 菌 感 染, 需
期 時 會 伴 隨 潰 瘍 發 生, 緩 解 期 則 不 一
同 時 給 予 抗 真 菌 藥 物, 局 部 治 療 包
定 有 潰 瘍。 組 織 壞 死 可 能 超 過 牙 齦 黏
括 加 強 口 腔 清 潔、Chlorhexidine
膜交界。
0.12% oral rinses, 與 牙 周 清 創 (periodontal debridement)。
壞 死 性 潰 瘍 性 牙 齦 與 牙 周 炎 可
給
予 Metronidazole (250
mg orally 4 times daily for 10 days), 或 其 他 種 類 抗 生 素 如 Tetracycline, Clindamycin, Amoxicillin,
Amoxicillin-
clavulanate potassium, 另 外 可 視 線性牙齦炎紅斑
病 患 疼 痛 程 度 開 立 止 痛 藥。 局 部 治 療 包 括 Chlorhexidine 0.12% oral rinses 與 牙 周 清 創(periodontal debridement)。
iOS 系 統 中 有 個 App 名 為「HIV Oral Diseases」, 有 各 種 HIV 相 關 之 口 腔 病 症 的 介 紹, 包 含
壞死性潰瘍性牙周炎
診 斷 與 治 療 方 式, 並 有 許 多 臨 床病理照片可供參考。 - 26 -
與 H IV 感 染 關 聯 性 較 低 的 病 變 本 身, 也 可 能 和 HAART 的 作 用 有 關
1. 單純皰疹感染 ( H e r p e s s i m pl ex vi r us i n f ec ti on )
(但目前的研究尚未有一致性的結
大部分為 HSV-1 的感染,HSV-2 較少
果 ), 因 此, 感 染 者 的 唾 液 分 泌 狀 況
見, 常 發 生 於 角 化 黏 膜 或 嘴 唇 的 唇 紅
與口乾症是目前牙科照護需特別注意
緣, 可 能 以 水 泡 或 潰 瘍 形 式 出 現, 會
的狀況。
造 成 疼 痛 與 灼 熱 感, 時 間 可 能 長 達 超 B. 囊腫性淋巴增生
過 一 個 月, 表 示 病 患 的 免 疫 力 受 到 抑
(C y s t ic lymph oid h ype rplasia, CLH)
制。
通 常 為 雙 側、 緩 慢 成 長 的 無 痛 唾 液 腺 2. 水痘 – 帶狀皰疹病毒
腫 大, 由 異 常 淋 巴 增 生 導 致, 常 見 於
( Var icel l a z o s t er v i r us )
腮 腺, 但 其 他 唾 液 腺、 扁 桃 腺 或 頸 部
通常由潛伏於臉部和體內神經節的水
淋 巴 結 亦 有 可 能 發 生。 隨 著 HAART
痘 – 帶 狀 皰 疹 病 毒 發 展, 當 人 體 免
的使用,盛行率已下降。
疫 力 變 差 時 便 可 能 再 發, 針 對 H IV 感 染者,則好發於 CD4+ 較低時或 AIDS
C. 瀰漫性淋巴浸潤症候群
發病前。
(di ff u s e i n f i l t r at i v e l ym p h o cyt o s i s s yn d r o m e , D I L S )
CD4+ /CD8+
比 例 <1 時,CD8+ T
細 胞 浸 潤 在 各 器 官 當 中, 會 產 生 類 似 於 修 格 連 氏 症 候 群(Sjogren's syndrome) 的 乾 燥 症 狀(sicca signs), 包 含 淚 腺 與 雙 側 唾 液 腺 腫 大、 腮 腺 炎、 淋 巴 結 腫 大 或 其 他 器 官
左眼眉毛及皮膚帶狀皰疹感染
症狀等,造成的口乾症也容易提高齲 齒 或 感 染 風 險。 出 現 DILS 的 患 者 建
3. HIV 相關唾液腺疾病 ( H I V - as s ociated s alivar y g l and di se ase , HI V- SGD)
議開始抗病毒治療。
36 , 38 , 39-43
廣 泛 定 義 為 HI V 感 染 合 併 口 乾 症 或 / 和唾液腺功能低下及主唾液腺腫大 病理圖片由台大江俊斌教授提 A. 唾液分泌流速下降
供, 圖 片 說 明 引 用 自 衛 生 福 利 部
( H I V - as s ociated r edu ction i n sal i v ary fl ow ra te )
《 愛 是 您, 愛 是 口 我 們 的 愛 滋
主 唾 液 腺 之 分 泌 功 能 低 落, 造 成 唾 液
口腔保健手冊》 39
分 泌 速 度 下 降 及 口 乾, 除 了 病 毒 感 染 - 27 -
表 一:HIV 感 染 者 的 口 腔 症 狀( 引 用 自 EC-Clearinghouse on Oral Problems Related to HIV Infection and WHO Collaborating Centre on Oral Manifestations of the Immunodeficiency Virus (1993)) Group 1: Lesions strongly associated with HIV infection 1. Candidiasis (1) Erythematous (2) Pseudomembranous 2. Hairy leukoplakia 3. Kaposi’s sarcoma 4. Non-Hodgkin’s lymphoma 5. Periodontal disease (1) Linear gingival erythema (2) Necrotizing (ulcerative) gingivitis (3) Necrotizing (ulcerative) periodon titis Group 2: Lesions less commonly associated with HIV infection 1. Bac terial infections (1) Mycobacterium avium complex infection (2) Tuberculosis 2. Melanotic hyperpigmentation 3. Necrotizing (ulc erative) stomatitis 4. Salivary gland disease - Dry mouth due to decreased salivary flow rate 5. Unilateral or bilateral swelling of major salivary glands 6. Thrombocytopenia purpura 7. Ulceration NOS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8. Viral infections (1) Herpes simplex virus infection (2) Human papillomavirus (warty-like) lesions (3) Condyloma acuminatum (4) Focal epithelial hyperplasia (5) Verruca vulgaris (6) Varicell a-zoster virus infection (7) Herpes zoster (8) Varicell a - 28 -
Group 3: HIV seen in HIV infection 1. Bac terial infections due to (1) Actinomyces israelii (2) Escherichia coli (3) Klebsiella pneumoniae 2. Cat-scratch disease 3. Drug reactions (ulcerative, erythema multiforme, lichenoid, toxic epidermolysis) Epithelioid (bacillary) angiomatosis 4. Fungal infections other than candidiasis, due to (1) Cryptococcus neoformans (2) Geotrichum candidum (3) Histoplasma capsulatum (4) Mucoraceae (mucormycosis zygomycosis) (5) Aspergillus flavus 5. Neurological disturbances (1) Facial palsy (2) Trigeminal neuralgia 6. Rec urrent aphthous stomatitis 7. Viral infections (1) Cytomegalovirus infection (2) Molluscum contagiosum
- 29 -
感染管制篇 看 診 時 需 要 什 麼設 備 或 感 染 管 制 ? 相較於B型肝炎病毒(以下簡稱HBV
美國CDC於1985年提出全面性防護
)和C型肝炎病毒(以下簡稱HCV)
措施(Universal precautions),
,HIV在人體外相當脆弱。根據研究
即是將所有病患血液和體液(包含腦
發現,HBV可以在體外存活至少7天
脊液、胸膜液和羊水等等)視為感染
且具感染性,HCV則可在室溫下、
性物質,遵循此項規範,可以降低經
在體外生存長達3週且具感染性,然
由血、體液傳染之致病感染原的傳播
而,含HIV的血液或體液在人體外部
風險,如:HIV、HBV與HCV的傳染
接觸空氣就會慢慢失去活性(視情
46,47
況而定,大約需要幾分鐘或幾小時
體物質防護措施(Body substance
)
44,45
。
。而後美國CDC於1987年提出身
isolation),將病患所有潮溼且可 - 30 -
「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 S t a n d a r d precautions/ Routine practices )則是全面性防護措施和身體物質 防護措施的結合,除了預防因接觸 噴濺或飛濺的血、體液而感染疾病 外,也防止病原體藉由接觸過病患 體液、排泄物、黏膜、不完整的皮 膚和受到汙染的用品而傳播。在面 對所有病患,都需要維持手部衛生 、依可能暴露情形選用手套、隔離 衣、口罩、眼睛或臉部防護具等個 人防護裝備並執行安全注射。此外 ,正確的管理以預防儀器及設備成 為疾病傳染的媒介,例如:直接接 觸時應穿戴手套;或在下一位病人 使用前,將嚴重髒汙及可重複使用 的 儀 器 進 行 正 確 的 清 潔 及 消 毒 47,48。 疾病依照不同的病原體與傳播型態 ,可分為接觸、飛沫、空氣、媒介 和病媒傳播,因應不同疾病,除了 還有空氣傳染防護措施(Airborne
「
「
標準防護措施,傳染防護措施型態
使用標準防護措施 即可防範牙科院所 發 生 HI V 傳 染 事 件
能有傳染性的物質加以隔離,例如
Precautions)、接觸傳染防護措施 (Contact Precautions)、飛沫傳 染防護措施(Droplet Precautions ),針對以血、體液傳播的愛滋病
:血液、嘔吐物、糞便、尿液、痰
毒 , 使 用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即 可 49-51。
液、口水、傷口分泌液以及其他體 液,適用於所有醫療(事)機構內 的醫護人員及工作人員、警察、緊
標準防護措施請參考衛福部疾
急救護技術員、犯罪現場工作人員
管 署《 牙 科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實驗室技術員和殯葬業者,人員
引》和 鄭信忠《牙科 院所感染
需戴上乾淨手套才能接觸這些物質 47,48
管制措施指引手冊》。
。 - 31 -
且 會 增 加 額 外 成 本, 唯 有 落 實 感 染
使 用 於 HIV 感 染 者 的 器械如何消毒?
管 制 措 施, 對 所 有 的 醫 療 工 作 者 與 病患才有保障。
在 清 潔、 消 毒 與 滅 菌 方 面, 目 前
「
1 . 根 據 現 有 指 引, 確 實 進 行滅菌與消毒可殺死 HI V。
感染管制指引建議的滅菌與消毒 模 式 對 所 有 感 染 源 均 有 效( 除 了 Prion)。HIV 對溫度敏感,目前常 見的高溫高壓蒸氣滅菌模式可有效
2. 目 前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環 境 或物品會傳播病毒。
「
殺 死 HIV。 另 以 高 程 度 消 毒 為 例, 將 受 汙 染 的 器 械 浸 泡 於 2% 的 活 化 鹼 性 戊 二 醛,2 分 鐘 可 殺 死 HIV、
HIV 會不會藉由飛沫傳染?
2.5 至 5 分 鐘 即 可 殺 死 HBV, 目 前 則 建 議 浸 泡 20 分 鐘( 於 20 ℃ 的環境)以達到高程度消毒
52
,
牙科經常有使用洗牙機頭或各式手
常 見 的 CIDEX® 之 濃 度 為 2.4%
機 的 機 會, 包 含 高 速 手 機、 慢 速 手
(2.2~2.7%), 遵 照 指 示 使 用 即 可
機 或 各 種 旋 轉 器 械, 可 能 會 產 生 大
達 到 高 程 度 消 毒。HIV 十 分 脆 弱,
量 水 霧, 除 了 明 顯 的 液 體 噴 灑, 有
使 用 低 程 度 消 毒 劑 即 可 消 滅, 根 據
時 也 可 以 在 面 罩、 護 目 鏡 或 眼 鏡 上
現 今 指 引, 被 血 液 或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看 到 乾 掉 的 水 滴 噴 濺 痕 跡, 裡 面 包
傳染的體液汙染之器械需達到中程
含 水 氣、 唾 液、 血 液 或 各 種 細 菌 及
度 以 上 消 毒( 即 中 程 度 消 毒、 高 程
病 毒, 由 於 散 播 距 離 短 且 很 快 就 會
度 消 毒、 滅 菌 或 隔 離 並 拋 棄 ), 若
下 沉 到 地 面 或 表 面 ,可 以 使 用 面 罩 、
確 實 實 施, 一 定 可 有 效 消 滅 HIV。
護 目 鏡、 口 罩 或 是 使 用 橡 皮 障 或 強
此 外, 目 前 並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環 境 或
力 吸 唾 設 備 防 護。 另 外, 使 用 超 音
物 品 會 傳 播 H I V 46,49-51,53,54。
波洗牙機頭或高速手機產生的氣液 混合物為飛沫微粒(aerosol),雖
由 上 述 可 見, 針 對 HIV 的 防 護 設 備
然 肉 眼 看 不 到, 但 可 以 在 空 氣 中 停
與消毒及滅菌方式和所有病患均相
留 一 小 段 時 間 並 被 吸 入。 過 去 研 究
同, 依 循 不 同 消 毒 模 式 與 藥 劑 建 議
發 現,B 肝 帶 原 者 在 進 行 可 能 產 生
即 能 有 效 消 滅 HIV。 許 多 醫 療 院 所
飛 沫 微 粒 的 治 療 時, 空 氣 中 無 法 偵
針對感染者安排專屬診間或改變看
測 到 B 肝 表 面 抗 原, 而 HIV 在 血 中
消 毒, 但 依 照 現 今 醫 療 技 術 發 展 及
「
HIV 不會藉由 飛沫微粒(ae rosol )傳染。
對 病 毒 的 了 解 ,此 類 措 施 已 不 必 要 ,
- 32 -
「
診順序是為了增加消毒次數或額外
濃度往往低於 HBV,飛沫微粒中偵測到 HIV 更少見,即使在飛沫微粒中偵 測到 HIV, HIV 並不會以此途徑傳播
55
。雖 HIV 不會以飛沫傳播,但高速
手機、慢速手機和各類旋轉器械的內部易被汙染(包含被血液、體液或使 用過的牙科材料汙染),並在下次使用時噴濺至下一位病患口中,因此, 在每次使用過後均應滅菌
46
。使用防護面罩、護目鏡、口罩等,是為阻絕
飛沫微粒接觸口腔或者眼睛粘膜,避免許多其他病源的傳染,例如:新型 冠狀病毒(SARS-CoV-2)。 針對血液傳播的病原(如 HBV、HCV 和 HIV),採用標準防護措施即可有 效防護,不需使用特殊空調處理,也不需穿戴連身型防護衣,當懷疑可能 有飛沫與空氣傳播之病原體感染病患,則改採取或合併採用其他的傳染防 護措施,例如:結核病或新冠肺炎,參考下表
46,56
。
疾病
B 型肝炎
C 型肝炎
HIV 感染
結核病
新冠肺炎
病原體
HBV
HCV
HIV
M. tuberculosis
SARS-CoV-2
傳播途徑
血液、 體液、 母子垂直感染
血液、 體液、 母子垂直傳染
血液、 體液、 母子垂直感染
空氣
飛沫
病原體體外 存活時間
>一週
>三週
數分鐘 至數小時
六個月
空氣中數小時 塑膠表面三天
追蹤
PEP
CXR、IGRA
支持性治療
HBIG、 暴露後處理 HBV vaccination
有 疫苗預防
個人 防護裝備
有
無
無
標準防護措施:手套、醫用 / 外科口罩、面罩 或護目鏡與工作服 / 隔離衣
(結核病疫苗 ( 卡 介苗 ) 主要對幼兒 瀰漫性肺結核或 腦膜炎有保護效 果)
有
除了標準防護設施的設備,合 併空氣或飛沫傳染防護措施, 例如:改戴 N95 以上口罩及防 水隔離衣
HBIG:B 肝免疫球蛋白;PEP:HIV 暴露後預防性投藥;IGRA: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CXR:胸部 X 光片 - 33 -
職業性暴露 HIV 後 預防性投藥篇
- 34 -
在 處 置 H IV 感 染 者 過 程 中 發 生 針 扎 事 件 就會 被 傳 染 HI V ? 不 論 病 患 是 否 已 知 為 感 染 者, 對 每
機 率 大 約 為 0.3%, 因 黏 膜 接 觸 傳
位病患均嚴格遵守標準防護以及清
染 率 約 為 0.09%, 經 破 損 的 皮 膚 接
潔 程 序, 就 不 會 有 被 疾 病 傳 染 的 風
觸而傳染的機率應低於經黏膜接觸
險。 但 所 有 在 醫 療 院 所 工 作 的 人 員
而 傳 染, 而 目 前 無 確 切 的 資 料 統 計
(包含臨床工作或沒有直接參與照
出 暴 露 其 他 體 液 或 組 織 而 感 染 HIV
護的工作人員)仍可能因職務而意
的 風 險, 但 估 計 應 遠 低 於 血 液 的 傳
外 暴 露 到 血 液、 體 液 或 各 類 病 患 分
染性
泌 物, 若 因 此 暴 露 到 經 血 液、 體 液
暴露到大量血 / 體液或病患目前病
或 分 泌 物 傳 播 的 各 類 病 原 體, 便 可
毒 量 極 高 ,被 傳 染 的 機 率 仍 舊 不 高 。
能導致疾病傳染。
過 去 研 究 也 發 現, 在 日 常 臨 床 工 作
54
。 因 此, 即 使 有 傷 口 接 觸、
中牙醫師和牙科工作人員因照護或 根 據 第 六 版 的《 愛 滋 病 檢 驗 及 治 療
治療被傳染 HIV 的情況十分少見。
指 引 》, 暴 露(exposure) 的 定
包 含 因 經 皮 刺 傷、 經 黏 膜 接 觸、 經 破損的皮膚接觸愛滋病毒感染病患
的 血 液、 組 織 及 其 它 具 傳 染 性 的 體 液 」。 傳 染 率 會 隨 著 暴 露 方 式、 暴 露量與暴露來源病患狀況等有所不 同, 因 此, 並 不 是 每 次 的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都 會 導 致 疾 病, 傳 染 成 立 的 條 件十分嚴苛,例如:具傳染力的血、 體 液 或 高 病 毒 量、 傷 口 與 黏 膜 直 接 接 觸、 大 傷 口 或 大 範 圍 黏 膜 接 觸 才 較有傳染的可能。 在 牙 科, 最 常 見 的 暴 露 為 被 血 液 噴 濺 到 黏 膜 或 傷 口, 或 是 被 針 頭 及 尖 銳物刺傷,以下針對血液暴露討論。 根 據 過 去 研 究 發 現, 因 經 皮 刺 傷 而 暴 露 於 感 染 HIV 的 血 液 以 致 傳 染 的 - 35 -
發 生 針 扎 或 暴 露 事 件, 被 傳 染 HIV 的 機 率 不 高, 且 可 透 過 oP EP 大 幅降低風險。
「
「
義 為「 發 生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途 徑,
其它具傳染性的體液是指肉 眼 可 見 含 血 的 體 液, 或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腦 脊 髓 液 (cerebrospinal fluid)、 滑 囊 液(synovial fluid)、 胸 水(pleural fluid)、 腹 水 (peritoneal fluid)、 以 及 羊 水(amniotic fluid) 等。 糞 便、 鼻 腔 分 泌 物、 唾 液、 痰 液、 汗 水、 眼 淚、 尿 液、 以 及 嘔 吐 物 等, 除 非 肉 眼 可 見 到 帶 有 血 液(visibly bloody), 否 則 應 視 為 不 具 傳 染 性。( 引 用 自《 愛 滋 病 檢 驗 及 治 療 指 引》第六版)
當 手 套 有 破 損 應 立 即 更 換, 此 外, 手 套 接 觸 到 不 同 的 化 學 物 品 也 會 影 響 完 整 性, 例 如: 若 穿 戴 乳 膠 手 套 使 用 肥 皂、 氯 己 定 (chlorhexidine)或酒精清洗,會提高液體或病原體穿透手套的 可 能 ( w i c k i n g e f f e c t ) , 進 一 步 造 成 手 部 汙 染 , 需 注 意 更 換 46。
針扎 或 暴 露 到 愛 滋 病 毒 該 怎 麼 處 理? 針對醫療工作人員的防範扎傷及血液、體液暴露事件推動策略,可分成平 時準備事項與暴露事件發生後的處理機制。 在平日,醫療機構應訂定標準化流程與諮詢作業機制(例如:扎傷及血液、 體液暴露後處理與通報流程等等),並讓所有工作人員熟知,各項表單應 讓工作人員隨時方便查詢。在暴露事件發生後,遵循機構訂定的扎傷及血 液、體液暴露後處理與通報流程,包含傷口初步處理、受暴露工作人員資 料與事件經過、感染來源病患的抗原 / 抗體情形登記等,以利後續疾病的 追蹤與治療
57
。
在 工 作 時, 若 暴 露 到 具 HIV 之 血 液, 使 用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後 預 防 性 投 藥(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PEP) 可 降 低 疾 病 傳 播 風 險。 因 執 行 職 務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後 預 防 性 投 藥(occupational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簡 稱 oPEP, 其 原 理 為 預 先 使 用 抗 反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阻 絕 HIV 感染細胞後的複製,進一步達到疾病預防的效果。為了讓藥物發揮效 - 36 -
「
用, 趕 在 HIV 感 染 CD4 淋 巴 球 和 擴 散 到 組 織 器 官,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1.
服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作 為 預 防 感 染, 愈
早 開 始 愈 好。 必 須 在 暴 露 後 72 小 時 內 開 始 服 用 oPEP, 最 好 於 24 小 時 內 就 開 始 服 用。 因 此, 當 有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應 視 為 緊 急 醫 療 事 件,
把 握 每 分 每 秒 盡 快 使 用 oPEP 的 機 會, 並 依 照 醫 囑 完 成 28 天 的 療 程, 而 目 前 抗 HIV 的 三 合 一 組 合 式 治 療, 例 如 國 內 近 期 更 新 的《 愛 滋 病毒感染治療與檢驗指引》推薦用
因 執 行 職 務 暴 露 HI V 後 預 防 性 投 藥(occupational post-exposure prophyl axi s) 簡 稱 oP EP , 為 預 先 使 用 抗 反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阻 絕 HIV 感 染 細 胞 後 的 複 製, 達 到 疾 病 預 防 的效果。
於 oPEP 的 首 選 藥 物 Bictegravir/
2 . 愈 早 開 始 愈 好, 必 須 在 暴 露 後 72 小 時 內 開 始 服 用 oPEP, 最 好 於 24 小 時 內 就 開 始, 並 依 照 醫 囑 完 成 28 天 的 療程。。
emtricitabine/tenofovir alafenamide (Biktarvy), 每 日 一 顆 ,藥 物 副 作 用 與 交 互 作 用 皆 很 少 , 有助於完成 28 天療程。若無法前往 感 染 科 就 診、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時 段, 可 前 往 愛 滋 指 定 醫 事 機 構 的 急 診, 由 急 診 醫 師 先 進 行 評
3. 暴 露 事 件 應 視 為 緊 急 醫 療 事 件, 把 握 每 分 每 秒 盡 快 使 用 oP EP 的 機會。
估 或 用 藥, 而 後 轉 回 感 染 科 繼 續 追 蹤並進行相關諮詢
58.59
。
歐 洲 愛 滋 病 指 引(EACS
4. 可 上 疾 管 署 網 站 查 詢 愛滋指定醫事機構或 撥打 1922 專線諮詢, 若 無 感 染 科 門 診, 則 由 急 診 先 開 藥( 三 天 預 防 用 藥 ), 後 轉 回 感 染 科 評 估、 調 整 及 追蹤。
Guidelines version 10.0) 建議應在 4 小時內開始使用, 不 應 超 過 48 到 72 小 時。 美 國 CDC 指 引 建 議 愈 快 愈 好, 即 若 發 生 暴 露 事 件, 應 暫 停 目前操作的醫療行為與病患
「
( 如 果 情 況 允 許 的 話 ), 立 即評估是否使用 oPEP
59
。
- 37 -
病 患 是 不 是 感 染者 , 會 影 響 我 使 用 oPEP 嗎? 當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應 盡 可 能 收 集 與
綜 合 上 述, 不 論 病 患 是 否 已 知 為 感
了 解 暴 露 來 源 者 身 體 狀 況, 將 有 助
染 者,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後 均 需 要 檢 查
於 oPEP 的 評 估 與 使 用, 暴 露 來 源
及 評 估。 若 不 清 楚 相 關 流 程、 不 確
病患可以分成三種狀況討論。
定是否該接受預防性投藥或不知道 鄰 近 的 愛 滋 照 護 指 定 機 構, 可 上 疾
( 一 ) 若 病 患 已 知 為 感 染 者: 不
管 署 網 站 查 詢, 或 可 撥 打 疾 管 署
論 血 清 病 毒 量 多 寡, 都 應 該 服 用
1922 專 線 或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專 線 諮
oPEP。 即 使 暴 露 於 血 清 檢 測 不 到
詢。
HIV 的 來 源 患 者, 依 照 指 引 仍 應 使 根 據《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用 oPEP,避免細胞內的病毒複製與 潛在感染
59
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
條 之 1 規 定, 疑 似 感 染 來 源, 有 ( 二 ) 病 患 不 是 感 染 者: 是 否 感 染
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
血 / 體液傳染性疾病需依靠臨床檢
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
驗 才 能 確 定, 當 病 患 自 述 並 非 感 染
毒 感 染 之 虞, 因 醫 療 之 必 要 性 或
者, 他 有 可 能 已 經 感 染 卻 從 沒 檢 查
急 迫 性, 醫 事 人 員 得 採 集 檢 體 進
過, 也 可 能 處 於 空 窗 期, 因 此, 不
行 HIV 檢 測, 無 需 受 檢 查 人 或 其
論 病 患 疾 病 狀 況, 都 應 該 進 行 相 關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因 此, 在 病
的 檢 查, 若 感 染 來 源 病 患 同 意, 可
患隱私受保護之下可進行檢驗。
一同前往急診檢驗。
為 什麼是 2 8 天?
( 三 ) 不 知 道 暴 露 來 源 病 患: 若 不 知 道 暴 露 來 源 病 患( 例 如: 清 洗 器 械 時 被 扎 傷 )或 病 患 無 法 前 往 檢 驗 ,
使用 oPEP 的時間會影響藥物效果,
即 當 成 可 能 的 感 染 來 源, 盡 快 開 始
根據過去的動物實驗的研究發現與
使用 oPEP。
累 積 至 今 的 臨 床 使 用 經 驗, 使 用 4
不論病患是否已知為 感 染 者, 暴 露 事 件 發 生後均需要檢查及評 估 是否服用 o P E P 。
若經醫師評估應使用 oPEP,應確實 完成 28 天的療程。
「
「
週 藥 物 能 達 到 最 佳 預 防 效 果 ,因 此 ,
- 38 -
職業性暴露愛滋病毒之處理流程 (摘要及修改自《愛滋病檢驗及治療指引》第六版)
暴露來源病患檢測出陰性,會不會是因為空窗期? 要 不 要 繼 續 吃 oP E P ? 有些醫療工作者會擔心暴露來源病
耐 受 性, 醫 療 人 員 在 暴 露 體 液 後,
患 可 能 處 於 空 窗 期 而 增 加 風 險。 就
但是尚無法確認來源者是否帶原
目前快速測試或免疫測定的靈敏
HIV 的 狀 況 下, 可 與 感 染 科 醫 師 討
度、 特 異 性 與 空 窗 期 時 間, 除 非 暴
論, 由 感 染 科 醫 師 評 估 決 定 是 否 開
露 來 源 出 現 HIV 感 染症狀,一般先
始使用 oPEP,同時在後續證實沒有
以暴露當時的血清結果標準評估是
感染的風險後停止 oPEP 的使用。
否 使 用 oPEP 即 可。 如 果 有 疑 慮, 考量到目前抗 HIV 藥物的安全性與 - 39 -
o PEP 效 果 為 何 ? 根據早期研究發現,使用 oPEP 可以減少約八成經皮穿刺而感染 HIV 的風 險,過去仍有使用 oPEP 後陽轉的案例,可能原因包含高效價或高暴露程 度 、太 晚 使 用 P E P 、P E P 療 程 不 足 或 與 宿 主 及 病 毒 特 定 反 應 有 關 60。同 時 , 過往的 oPEP 使用的藥物只含一種或兩種抗病毒藥物,或者儘管是含有三 種抗病毒藥物,但是顆粒數多、服藥方式複雜、耐受性差、副作用大,醫 療人員往往無法完成 28 日的預防投藥。根據台灣疾管署 2008 至 2020 年 的通報資料,666 件因執行業務暴露愛滋病毒而使用 oPEP 者,並沒有被 感 染 的 案 例 58, 美 國 統 計 資 料 亦 顯 示 , 自 1 9 9 0 年 代 後 期 因 職 業 性 暴 露 而 感 染 H I V 者 很 少 61, 從 文 獻 與 統 計 數 據 可 以 看 出 o P E P 的 效 果 , 但 在 實 務 上,不一定每次針扎或暴露事件都會被通報,雖然在工作中因暴露而感染 HIV 的機率十分低微,但仍不可忽視職業風險,謹慎面對每一次的暴露事 件,確實進行通報與使用 oPEP 更能提升工作安全。
針 扎 或 暴 露 後 要追 蹤 多 久 ? 暴 露 事 件 之 後, 若 最 初 前 往 急 診 開 藥, 後 續 會 由 感 染 科 追 蹤 及 檢 查, 項 目 包 含 各 項 衛 教 諮 詢、 暴 露 時 的 基 礎 值、 藥 物 副 作 用 監 測 及 後 續 血 清 追 蹤。 暴 露 者 追 蹤 HIV 檢 驗 分 為:(1) 使用抗原 / 抗體複合型檢驗 (Combo test):於基礎值(起始 點)、暴露後 6 週及 3-4 個月各追 蹤 一 次, 若 於 3-4 個 月 後 追 蹤 結 果 為陰性,則可排除感染之虞。(2) 使 用 抗 體 檢 驗:於 基 礎 值( 起 始 點 )、 暴 露 後 6 週、3 個 月 及 6 個 月 各 追 蹤 一 次, 若 6 個 月 後 追 蹤 結 果 為 陰 性 , 即 可 排 除 感 染 之 虞 59。
間 需 要 延 長, 需 在 暴 露 後 9 個 月 及 12 個 月 再 各 檢 驗 一 次。 此 外, 若暴露者出現了類似急性病毒感染 的 症 狀 時, 也 應 立 即 使 用 敏 感 度 和 特 異 性 更 高 的 檢 測 工 具, 同 時 檢 測 HIV 抗 體 與 抗 原。 若 暴 露 者 原 先 有 HBV 感 染, 使 用 oPEP 後 需 繼 續 追 蹤 肝 功 能, 必 要 時 於 停 藥 後 繼 續 治 療 HBV。 綜 合 上 述, 根 據 不 同 暴 露 者的狀況與疾病,除了完成 oPEP, 也 應 按 照 醫 師 的 評 估 回 診 追 蹤 59。
「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後, 也 會 同 時 追 蹤 是 否 被 傳 染 其 他 經 血、 體 液 或 各 類 分 泌 物 傳 播 之 疾 病, 包 含 C 肝 病 毒。 目 前 C 肝 病 毒 感 染 已 有 口 服 藥 物(directac t ing ant iv ir als , DA A s ) 可 治療 , 且 可 由 健 保 給 付 。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當 暴 露 來 源 病 患 同 時 有 HIV 及 HCV 感 染, 且 暴 露 者因此次暴露感染 HCV,如果是使 用 HIV 抗 體 的 追 蹤 檢 測, 檢 測 時
「
- 40 -
「
台 灣 的 o P E P 是自 費 項 目 嗎 ? oPEP 費用由疾管署全額補助,以牙 科 工 作 來 說, 不 論 是 否 有 勞 保, 均 符 合「 醫 事 人 員 或 醫 療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 因 此, 牙 醫 師、 牙 科 助 理 或 相關工作人員都能申請補助。
回 診 追 蹤 時 是 使 用 健 保 身 分 看 診, 有 勞保者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則 可 減 免 部 分 負 擔。 若 暴 露 後 來 不 及 攜 帶「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 就 診, 可 日 後 下 載 並 填 妥, 追 蹤 回 診 時 再行退費。
在 確 定 服 用 oPEP 後, 藥 物 費 用 會 先 由 暴 露 者 自 行 負 擔( 約 10000~12000 元 左 右 ), 後 續 再 進 行 補 助 申 請 流 程。 在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後 1 週 內, 暴 露 者 之 工 作 單 位 需 將「 因 執 行 職 務 意 外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通 報 單 」 送 當 地 衛 生 局 備 查, 若 有 使 用 oPEP, 在 服 完 藥 及 追 蹤 完 成 後 ,工 作 單 位 需 盡 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函 文 至 當 地 衛 生 局 進 行 初 審, 審 核 通 過 後, 當 地 衛 生 局 會 函 送 疾 管 署 辦 理 複 審 及 經 費 撥 付, 屆 時 就 能 補 助 當 初 自 費 使 用 的 藥 物 費 用。 而 經 醫師評估後,即使不用服滿 28 天的 藥 物 療 程, 費 用 也 會 給 付。 根 據 不 同 暴 露 狀 況 與 追 蹤 情 形, 獲 得 補 助 的 時 間 約 在 追 蹤 完 成 之 後( 可 能 於 暴露事件後 3 至 6 個月不等)。
1. 通報單下載: 疾病管制署首頁 > 傳染病介紹 > 第三 類法定傳染病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 染 > 治療照護 > 愛滋病預防性投藥 > 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 > 因 執行職務意外申請預防性投藥相關 > 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 性投藥費用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1. oPEP 費用由疾管署全額 補 助, 牙 醫 師、 牙 科 助 理 或在牙科場所工作之人員 都能申請。 2. 申 請 補 助 需 檢 附 的 資 料 包 含:(1) 申 請 單 位 之 領 據 (2)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2 . 確 定服用 o PEP 後,藥物 費用會先由暴露者自行 負 擔, 後 續 再 進 行 補 助 申 請流程。
本 (3) 費用明細 (4) 病歷摘要 (5) 因
「
「
下 載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勞 動 部勞工保險局 > 業務專區 > 勞工保險 > 書表下載 > 給付業務所需表格 > 職 災醫療給付 >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 單(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下載專用),
- 41 -
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 (6) 血液追蹤紀錄單
感 染 H IV 能 繼 續 執 業 嗎 ? 若病患自述為感染者或從雲端藥歷上查詢到用藥,通常病患已經進入醫 療系統且處於穩定控制的狀態,於看診時採用標準防護措施就不會被傳 染。再者,若意外被針扎或暴露,確實進行預防性投藥能大幅減少被傳 染的可能。因此,因為「為感染者看診」造成「醫療工作者被傳染」的 這條傳播路徑並不容易,病毒需經過層層關卡且十分嚴格的條件方能傳 染成立,也有許多實證證實有效的阻斷措施可以採用。 醫 事 人 員 不 論 是 否 因 職 業 性 暴 露 而 感 染 HIV, 感 染 HIV 之 醫 事 人 員 在 控制良好與定期回診的狀態下,仍舊可以執業,且不需向醫療機構或病 患 揭 露 感 染 狀 態( 非 執 行 易 暴 露 程 序 者 或 血 漿 病 毒 量 控 制 在 低 於 200 copies/ml 者),醫療機構也不得要求所屬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檢驗 及提交檢驗結果。
「
根 據《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醫 事 人 員
1 . 感 染 HI V 之 醫 事 人 員 在控制良好與定期回 診 的 狀 態 下, 仍 舊 可 以 執 業, 且 不 需 向 醫 療機構或病患揭露感 染 狀 態( 非 執 行 易 暴 露程序者或血漿病毒 量 控 制 在 低 於 200 copi es/ml 者 ) 。
執 業 指 引 》,易 暴 露 程 序 定 義: 「指侵入性治療中有傷及工作 人 員 的 風 險, 可 能 導 致 工 作 人 員的血液暴露至病患的開放組 織, 包 括 工 作 人 員 已 戴 手 套 的 手可能在病患敞開的體腔中接 觸 到 尖 銳 的 器 械、 針 頭 或 尖 銳 的 組 織( 例 如 針 狀 的 骨 頭 或 牙 齒 ), 或 者 是 手 或 指 尖 在 有 限 的解剖空間內不能一直完全在
2. 醫 療 機 構 不 得 要 求 所 屬醫事人員進行愛滋 病毒檢驗及提交檢驗 結果。
視 線 內。」 牙 科 治 療 多 為 易 暴 露 程 序, 但 若 控 制 良 好, 對 臨 床 執 業 並 無 影 響。 相 關 就 業 與
「 - 42 -
隱 私 保 障 請 參 考《 感 染 愛 滋 病 毒醫事人員執業指引》
阻斷「為感染者看診」造成「醫療工作者被傳染」路徑
- 43 -
醫病互動篇 - 44 -
H IV 感 染 者 為 何 不 主 動 告 知 牙 科 團隊自身的病史? 67
由 於 HIV 感 染 以 及 抗 病 毒 藥 物 的
告知病況的比例
治療可能造成患者口腔的併發症
動告知自身為 HIV 感染者的狀況,
62
與 HIV 的 汙 名(stigma) 和 歧 視
, 若 是 HIV 感 染 者 未 主 動 告 知
,這種不願意主
68,69
牙 科 團 隊 自 身 過 往 的 疾 病 史, 有 可
(discrimination)有關
能 讓 牙 醫 師 無 法 給 予 合 宜 的 治 療,
HIV 的 汙 名 會 實 質 影 響 感 染 者 的
或是不慎開立會干擾抗病毒藥物作
健康狀況
用的藥物
63
70
。
,汙名由五個要素交
。 根 據 一 加 拿 大 研 究,
織 而 成( 詳 見 表 一 ), 這 些 要 素
83% 的 感 染 者 希 望 牙 醫 師 能 知 道
包 括 標 籤 化(labeling)、 刻 板
64
自 己 感 染 HIV , 但 實 際 上, 相 較
印 象(stereotyping)、 社 會 排
於 其 他 醫 療 科 別, 感 染 者 願 意 告 知
斥(social exclusion)、
牙 科 團 隊 自 己 患 有 HIV 的 比 例 較
(discrimination) 與 權 力 關 係
視
, 此 外, 感 染 者 到 私 人 牙
( p o w e r r e l a t i o n s ) 71。 汙 名 與 歧
科診所就診時未主動告知病況的比
視 會 互 相 影 響, 讓 被 標 籤 化 的 族 群
例, 顯 著 高 於 到 醫 院 就 診 時 未 主 動
遭 受 不 公 平 的 待 遇, 歧 視 分 為 三 類
低
65,66
歧
表 一 :整 理 並 說 明 構 成 汙 名 ( s t i g m a ) 的 五 個 要 素 汙名的構成要素 1. 標籤化
People identify and label human difference. 人們標籤化某些顯著 特質,如膚色、性傾向。
2. 刻板印象
The labelled person is linked to undesirable characteristics. 被標 籤化的對象,與某些不良的特徵連結在一起。
3. 社會排斥
The group doing the labelling separates”them”-the stigmatized group- from”us”. 給予標籤的群眾在自己與被貼標籤的對象之 間劃分界線,並開始疏離彼此。
4. 歧視
Stigmatized people experience discrimination and loss of status. 被貼標籤的對象受到歧視,並失去某些地位或資格。
5. 權力關係
Various power structures (e.g., social, political, economic) are used to confirm and perpetuat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a person or group. 被貼標籤的對象因為權力結構而無法擺脫汙名。 引用自 Link and Phelan (2006) - 45 -
歧視的種類 直接的歧視 (Direct discrimination)
說明與舉例 某人因為膚色而被他人拒絕申請工作或租 屋的機會。 1. 白人雇主仰賴白人朋友介紹員工,但白 人朋友只介紹白人 去應徵,因此有色人種
結構性的歧視 (Structural discrimination)
沒有機會獲得同樣的工作。 2. 帶有汙名的疾病 ( 如精神病院 ),只能 被迫坐落在偏遠或是 貧困的區域。
隱性的歧視 (An insidious form of discrimination)
指被汙名化的對象,同時被貼上危險、不 值得信賴、無能等負面標籤,間接導致被 貼標籤者的權益受損。 引用自 Link and Phelan (2006)
表 二 :學 者 L i n k 與 P h e l a n 對 於 三 種 歧 視 的 說 明 與 舉 例
( 詳 見 表 二 ), 第 一 類 是 直 接 的 歧
汙 名 與 歧 視 仍 廣 泛 影 響 不 同 性 別、
視(direct discrimination), 第
種 族、 性 傾 向 與 低 社 經 地 位 的 族 群
二 類 是 結 構 性 的 歧 視(structural
69
。
discrimination), 第 三 類 是 隱 性 的 歧 視(an insidious form of
HIV 的汙名讓感染者無法順利接受
d i s c r i m i n a t i o n ),更 進 一 步 說 明 ,
牙科照護
直 接 的 歧 視 比 較 容 易 辨 認 與 警 覺,
主動告知牙科團隊自己病況的壓力
結 構 性 的 歧 視 過 程 中, 雖 然 沒 有 對
來源
象 被 直 截 了 當 地 拒 絕, 但 歧 視 卻 明
在 告 知 他 人 自 身 的 感 染 病 史 後, 會
確 存 在, 隱 性 的 歧 視 則 是 指 被 汙 名
遭受批評或拒絕
化 的 對 象 同 時 被 標 籤 化, 間 接 導 致
現, 約 有 1/3 的 感 染 者 認 為 告 知
被 貼 標 籤 者 難 以 融 入 社 會、 人 際 互
牙 科 團 隊 自 身 病 況 後, 沒 有 感 受 到
動 緊 張、 生 活 品 質 下 降、 工 作 權 益
牙 科 團 隊 的 支 持, 甚 至 比 沒 有 主 動
受 損 與 喪 失 收 入 等 等 ,至 今 H I V 的
告 知 病 況 的 感 染 者, 更 容 易 有 差 別 - 46 -
73
72
,汙名也是感染者不願
。HIV 的 汙 名 使 感 染 者 擔 心 74
,一英國研究發
對 待、 延 後 療 程 與 感 受 到 被 拒 診 的 情況
69
次就診前告知醫療團隊自己是 HIV
,也有感染者表示牙醫師得
感 染 者, 告 知 後 卻 又 遭 受 差 別 待 遇 75
知 自 己 是 HIV 感 染 者 後, 立 刻 詢
感到疲憊
問自己是否為同志而感到被標籤化
時 患 有 糖 尿 病 的 感 染 者, 只 選 擇 性
75
。感染者除了不知道坦承自己得
地告知牙醫師自己有糖尿病並隱瞞
到 HIV 後 牙 科 團 隊 會 如 何 反 應,
HIV 病史,原因是受訪者認為牙醫
也擔心牙科團隊無法維護病人隱私
師不會因為糖尿病而給予差別待遇
73,74
76
, 例 如: 在 牙 科 櫃 檯 這 類 開 放
。對 HIV 的歧視也讓同
;而被轉介到專門提供 HIV 感染
空 間 中 說 明 自 己 的 病 況, 會 讓 某 些
者服務的醫療院所的確讓部分感染
感 染 者 非 常 不 安, 並 且 認 為 說 出 自
者 可 以 安 心 接 受 治 療, 但 對 於 無 法
己 患 有 HIV 後, 會 影 響 在 場 非 感
前 往 指 定 院 所 的 感 染 者 來 說, 卻 因
染者病患在同診所接受治療的意願
此失去在一般院所接受治療的權利
75
73
。 除 此 之 外,HIV 感 染 者 也 會 自
。除了擔心被牙科團隊拒診或差
我 汙 名 化(self-stigmatization)
別 對 待, 使 部 分 感 染 者 選 擇 不 主 動
68
, 從 質 性 研 究 可 以 發 現, 有 些 感
告 知 病 況, 也 有 感 染 者 是 因 為 牙 醫
染 者 覺 得 自 己 得 到 HIV 是 詛 咒 或
師未主動詢問或覺得牙醫師不需要
懲罰
68,75
,因此極力避免在公開場
知道等因素而未主動告知
77
。
合被提及。 牙 科 團 隊 對 於 HIV 的 歧 視 會 影 響
探討 HIV 汙名與歧視的英文文獻,
感 染 者 的 看 診 經 驗, 一 美 國 研 究 在
從 1991 到 2017 年 已 有 5984
訪 問 60 位 HIV 感 染 者 過 往 看 牙
篇
經驗時,有 45% 的受訪者表示曾經
雜,WHO 認 為 HIV 帶 來 了 三 波 大
遭受牙科團隊的批評與歧視
75
78
,其中牽涉的議題相當多元複
,另
流行,第一次與第二次分別是 HIV
一研究則統計有 33% 的感染受試者
與 A I D S 的 盛 行 ,第 三 次 則 是 H I V /
擔 心 牙 科 團 隊 給 予 自 己 差 別 待 遇,
AIDS 汙 名 與 歧 視 的 盛 行, 醫 藥 與
15% 有感受到牙科團隊給予差別待
公衛的進步讓人們逐步克服 HIV 與
遇
69
,常見的差別待遇行為包括醫
AIDS 的 盛 行, 但 汙 名 與 歧 視 仍 潛
療團隊戴上雙層手套跟口罩以及約
藏 於 社 會、 文 化、 經 濟 與 政 治 議 題
診被安排到最後一個時段
70,74
,或
內
79
,希望這段文獻回顧能幫助牙
明顯感受到牙醫師看診時的擔憂和
科團隊了解 HIV 感染者的處境,以
不知道自己接下來能否繼續約診的
利提供合適的牙科照護。
焦 慮, 也 有 感 染 者 表 示 自 己 對 於 每 - 47 -
醫療 工 作 者 的 保密 義 務 根據《醫療法》與《醫師法》規定,醫療機構與人員不得無故洩露他人病 情與健康資訊,針對 HIV 感染者,亦另有《傳染病防治法》與《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保障感染者的隱私,若於開放 環 境 或 有 陪 病 者 ,討 論 病 情 時 需 注 意 不 相 關 之 第 三 人 或 是 不 知 情 之 陪 病 者 。 此外,病患理應可以選擇病情的告知對象,例如:有些感染者希望只有提 供照護的牙醫師知悉病史,如同上一題的說明,有時在填寫初診單時或櫃 檯的環境與對象讓病患不易開口。除了醫事人員,因業務而知悉病情或健 康資訊的工作人員也需遵守保密義務,例如:牙科助理、行政人員、工讀 生及其他非照護工作之人員等等,不論是在醫院或是診所,牙科團隊全員 都必須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確保醫病雙方的權益。以下整理相關法律條文 供讀者參考: 1. 《醫療法》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 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 違 反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同 法 第 1 0 3 條 )。 2. 《醫師法》第 23 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29 條)。前項 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醫療 法第 107 條)。 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 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違反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23 條)。醫 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 懲戒。 4.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 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 境者,不在此限。」 - 48 -
5.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第 12 條 第 3 項:「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 務。」 ▍違反第 12 條者(感染者及醫事人員)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 以下罰鍰(第 23 條)。違反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之醫事機構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23 條)。 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4 條:「主 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 洩漏。」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23 條)。 7. 《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 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 者,不得洩漏。」 ▍違反者(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 資料之人)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事機構併罰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64、65 條)。
- 49 -
.5
結 語
隨著醫療的進步,台灣 HIV 感染者併發愛滋病的比例逐漸 下降,更多的感染者藉由抗病毒藥物與 HIV 共存,這些感染者 和 非 感 染 者 有 幾 乎 相 同 的 平 均 壽 命。 然 而 從 文 獻 回 顧 中 可 以 發 現,針對 HIV 與愛滋病的汙名、歧視,仍以不同的形式影響著 HIV 感 染 者 的 健 康, 並 且 造 成 牙 醫 師 看 診 時 的 擔 憂 與 困 擾, 同 時 也 造 成 醫 病 雙 方 難 以 建 立 互 相 信 任 的 溝 通 模 式, 最 後 導 致 病 患無法妥善接受醫療照顧。 不論是否為 HIV 感染者,由牙醫師定期檢查口腔狀況,並 提 供 合 適 的 治 療 與 預 防 措 施, 都 是 維 持 口 腔 健 康 與 維 持 生 活 品 質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牙 醫 師 不 論 在 診 治 何 種 病 患, 皆 建 議 至 少 遵 從 疾 管 署 頒 佈 之《 牙 科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引 》 中 的「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 以 降 低 各 種 疾 病 傳 染 風 險。HIV 與 B 型 或 者 C 型 肝 炎 的 傳 染 途 徑 相 同, 這 類 透 過 血 液 傳 播 的 病 原, 採 用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都 可 有 效 防 護, 不 需 使 用 特 殊 空 調 處 理, 也 不 需 穿 戴 連 身 型 防護衣。 B、C 型 肝 炎 與 HIV 都 屬 於 血 液 傳 播 疾 病, 若 是 醫 療 人 員 在 任 何 環 節 中 遭 遇 針 扎 或 暴 露, 都 應 該 立 刻 進 行 相 關 檢 查, 由 指 定 醫 事 機 構 評 估 後 續 的 預 防 措 施。 目 前 台 灣 針 對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HIV 的 暴 露, 會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給 予 暴 露 後 預 防 性 投 藥 (oPEP),可降低在職場被傳染 HIV 的風險。
- 50 -
台 灣 目 前 95% 的 已 服 藥 感 染 者 已 達 病 毒 量 測 不 到, 傳 播 風 險 極 低, 反 而 是 推 估 仍 有 約 10% 的 HIV 感 染 者 不 知 道 自 己 已 感 染 HIV,這些未接受醫療照護的感染者,難以單從外觀辨認,體 內 病 毒 量 可 能 很 高, 免 疫 力 不 一 定 穩 定, 健 保 卡 或 雲 端 藥 歷 卻 不 會 有 任 何 標 示, 牙 醫 團 隊 必 須 落 實 感 染 管 制, 才 能 確 保 醫 病 雙 方 的 安 全。 除 此 之 外, 未 接 受 抗 病 毒 治 療 的 H I V 感 染 者 有 很 高 的 比 例 會 出 現 口 腔 症 狀, 牙 醫 師 若 於 看 診 時 發 現 異 常, 可 建 議患者前往指定醫療院所接受篩檢。 就現有的治療指引與文獻,牙科團隊絕對可以安全地為 HIV 感 染 者 提 供 適 切 的 醫 療 照 護, 然 而 HIV 與 愛 滋 是 一 個 牽 涉 廣 泛 的 龐 大 議 題, 即 使 將 文 獻 搜 索 範 圍 限 縮 於 牙 科, 仍 不 免 有 疏 漏 之 處, 各 位 讀 者 不 論 是 對 本 手 冊 的 內 容 有 疑 義, 或 是 手 邊 有 資 料 認 為 應 當 增 編 收 錄, 都 歡 迎 利 用 以 下 e-mail 與 我 們 聯 繫, 讓 台灣的口腔醫療環境更加進步與完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service@praatw.org - 51 -
參考資料
transmission of HIV.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ebsite. WHO | Viral suppression for HIV treatment success and prevention of sexual transmission of HIV. Accessed November 16, 2020.
1 . A l e x a n d e r T S . H u m a 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Diagnostic Testing: 30 Years of Evolution. Clin Vaccine Immunol. 2016;23(4):249253. Published 2016 Apr 4. doi:10.1128/CVI.00053-16
8. Cohen MS, Chen YQ, McCauley M, et al. Antiretroviral Therapy for the Prevention of HIV-1 Transmission. N Engl J Med. 2016;375(9):830-839. doi:10.1056/NEJMoa1600693
2. 高振峰、楊志元、楊靖慧、陳必智、高全 良。台灣使用 HIV 抗 原/抗體複合型檢 測試劑現況分析。疫情報導。2012;28 (24):387-405。
9.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國 醫 療 服 務 卡。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http://at.cdc.tw/713qnV。Accessed November 17, 2020.
3. UNAIDS. 90-90-90: treatment for all. UNAIDS website. 90-9090: treatment for all | UNAIDS. Accessed October 19, 2020.
10.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IV 月報 11001。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http://at.cdc.tw/LS6K48。Accessed February 18, 2020.
4. 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 障會議。110 年度第 1 次會議會議摘要; 1 月,2021;臺北,臺灣。
1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法定傳染病。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https:// www.cdc.gov.tw/Disease/Index. Accessed July 20, 2020.
5. Rodger AJ, Cambiano V, Bruun T, et al. Risk of HIV transmission through condomless sex in serodifferent gay couples with the HIVpositive partner taking suppress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PARTNER): final results of a multicentre, prospective, observational study. Lancet. 2019;393(10189):24282 4 3 8 . d o i : 1 0 . 1 0 1 6 / S 0 1 4 0 6736(19)30418-0
12.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愛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愛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109.12.01 更 新 ).pdf (cdc.gov.tw). Published July 2016. Accessed July 21, 2020. 13. 巫沛瑩、洪健清。性傳染疾病之個案管 理 – 以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為 例。 家 庭 醫 學 與 基 層 醫 療。2013;28(10):274277。
6.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Evidence of HIV Treatment and Viral Suppression in Preventing the Sexual Transmission of HIV. CDC website. Evidence of HIV Treatment and Viral Suppression i n P r e v e n t i n g t h e S e x u a l Transmission of HIVTransmission | HIV Risk and Prevention | HIV/AIDS | CDC. Accessed November 16, 2020.
14. 邱 珠 敏、 丁 志 音。「 愛 滋 病 個 案 管 理 師計畫」對於個案行為與健康狀況之 影 響。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雜 誌。2010;29 (4):299-310。 15. 李育霖、羅一鈞、洪健清。臺灣愛滋病 毒感染者抗愛滋病毒藥物的治療指引。 In: 愛 滋 病 檢 驗 及 治 療 指 引。 第 五 版。 臺北,臺灣:臺灣愛滋病學會;2018。
7.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Viral suppression for HIV treatment success and prevention of sexual
16. 劉 柏 滉、 李 育 霖、 蔡 宏 津、 洪 健 清。 臺 - 52 -
灣愛滋病毒感染者抗愛滋病毒藥物的治 療 建 議。In: 愛 滋 病 檢 驗 及 治 療 指 引。 第 六 版 。臺 北 ,臺 灣:臺 灣 愛 滋 病 學 會; 2020。 17.
18.
doi:10.1007/s10461-018-2112-7 23. Nachega JB, Marconi VC, van Zyl GU, et al. HIV treatment adherence, drug resistance, virologic failure: evolving concepts. Infect Disord Drug Targets. 2011;11(2):167-174. doi:10.2174/187152611795589663
Institute of Medicine (US) Committee on Social Security HIV Disability Criteria. HIV and Disability: Updating the Social Security Listing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US); 2010.
24. Kim J, Lee E, Park BJ, Bang JH, Lee JY. Adherence to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nd factors affecting low medication adherence among incident HIV-infected individuals during 2009-2016: A nationwide study. Sci Rep. 2018;8(1):3133. P u b l i s h e d 2 0 1 8 F e b 1 6 . doi:10.1038/s41598-018-21081-x
Eisinger RW, Dieffenbach C W , F a u c i AS. HI V vi ra l load and transmissibility of HIV Infection: undetectable e q u a l s u n t r a n s m i t t a b l e . JAMA. 2019;321(5):451-452. doi:10.1001/jama.2018.21167
25. Iacob SA, Iacob DG, Jugulete G. Improving the adherence to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 difficult but essential task for a successful HIV treatment-clinical points of view and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Front Pharmacol. 2017;8:831. P u b l i s h e d 2 0 1 7 N o v 2 3 . doi:10.3389/fphar.2017.00831
19. Smith CJ, Sabin CA, Youle MS, et al. Factors influencing increases in CD4 cell counts of HIV-positive persons receiving long-term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J Infect Dis. 2004;190(10):18601868. doi:10.1086/425075 2 0 .
U N A I D S . U n d e t e c t a b l e = Untransmittable. UNAIDS website. 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 | UNAIDS. Accessed October 19, 2020.
26. de Fatima Bonolo P, Ceccato Md, Rocha GM, de Assis Acúrcio F, Campos LN, Guimarães MD. Gender differences in non-adherence among Brazilian patients initiating antiretroviral therapy. Clinics (Sao Paulo). 2013;68(5):612-620. doi:10.6061/clinics/2013(05)06
21. 陳冠州、張淑媛、蔡宏津。成人愛滋病 毒感染者之病毒量、CD4 淋巴球數及相 關 共 病 症 檢 驗 指 引。In: 愛 滋 病 檢 驗 及 治療指引。第六版。臺灣:臺灣愛滋病 學會;2018。
27.
22. Mustanski B, Ryan DT, Remble TA, D'Aquila RT, Newcomb ME, Morgan E. Discordance of self-report and laboratory measures of HIV viral load among young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and transgender women in Chicago: Implications for epidemiology, care, and prevention. AIDS Behav. 2018;22(7):2360-2367.
Mosca NG, Rose Hathorn A. HIV-positive patients: dental management considerations. D e n t C l i n N o r t h A m . 2006;50(4):635-viii. doi:10.1016/ j.cden.2006.06.006
28. ADA.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ADA website Accessed November 20, 2020.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ada. org) - 53 -
29. Dental Alliance for AIDS/HIV Care. Principles of Or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HIV/AIDS Patient, 2000 ed. Accessed December 19, 2020
JS. Oral lesions of HIV disease and HAART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Adv Dent Res. 2006;19(1):5762. Published 2006 Apr 1. doi:10.1177/154407370601900112
30. Reznik DA. Oral manifestations of HIV disease. Top HIV Med. 2005;13(5):143-148.
36.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oral lesions in HIV infection. EC-Clearinghouse on Oral Problems Related to HIV Infection and WHO Collaborating Centre on Oral Manifestations of the Immunodeficiency Virus. J Oral Pathol Med. 1993;22(7):289-291.
31. Lortholary O, Petrikkos G, Akova M, et al. ESCMID* guideline for the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of Candida diseases 2012: patients with HIV infection or AIDS. Clin Microbiol Infect. 2012;18 Suppl 7:68-77. doi:10.1111/14690691.12042
37. Ottria L, Lauritano D, Oberti L, et al. Prevalence of HIV-related oral manifestations and their association with HAART and CD4+ T cell count: a review. J Biol Regul Homeost Agents. 2018;32(2 Suppl. 1):51-59.
32. Brondani M, Chang S, Donnelly L. Assessing patients' attitudes to opt-out HIV rapid screening in community dental clinics: a crosssectional Canadian experience. BMC Res Notes. 2016;9:264. Published 2016 May 10. doi:10.1186/s13104016-2067-6
38.
33. Campo J, Cano J, del Romero J, Hernando V, del Amo J, Moreno S. Role of the dental surgeon in the early detection of adults with underlying HIV infection/AIDS. Med Oral Patol Oral Cir Bucal. 2012;17(3):e401-e408. Published 2012 May 1. doi:10.4317/ medoral.17527 34.
Aškinytė D, Matulionytė R, Rimkevičius A. Oral manifestations of HIV disease: A review. Stomatologija. 2015;17(1):21-28.
39. 衛生福利部(委託高雄醫學大學口腔衛 生學系編製)。愛是您,愛是口 我們的 愛滋口腔保健手冊。臺北,臺灣。衛生 福利部;2016。 40.
de Almeida VL, Lima IFP, Ziegelmann PK, Paranhos LR, de Matos FR. Impact of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on the prevalence of oral lesions in HIV-positive patient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Int J Oral Maxillofac Surg. 2017;46(11):1497-1504. doi:10.1016/j.ijom.2017.06.008
Schiødt M. HIV-associated salivary gland disease: a review. Oral Surg Oral Med Oral Pathol. 1992;73(2):1641 6 7 . d o i : 1 0 . 1 0 1 6 / 0 0 3 0 4220(92)90189-w
41. Jeffers L, Webster-Cyriaque JY. Viruses and salivary gland disease (SGD): lessons from HIV SGD. Adv Dent Res. 2011;23(1):79-83. doi:10.1177/0022034510396882 42. Nokta M. Oral manifestations associated with HIV infection. Curr HIV/AIDS Rep. 2008;5(1):5-12. doi:10.1007/s11904-008-0002-8
35. Hodgson TA, Greenspan D, Greenspan - 54 -
48. Canadian Centr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zards| Routine Practices [Web page]. Canadian Centr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site. https://www.ccohs.ca/ oshanswers/prevention/universa. html. Accessed October 19, 2020.
43. Ranganathan K, Umadevi KMR. Common oral opportunistic i n f e c t i o n s i n H u m a 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infection/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Changing epidemiology;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methods; management protocols. Periodontol 2000. 2019;80(1):177-188. doi:10.1111/prd.12274
49. 鄭信忠。牙科院所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手 冊。臺北,臺灣。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 醫師全國聯合會;2016。
44. Bond WW, Favero MS, Petersen NJ, Gravelle CR, Ebert JW, Maynard JE. Survival of hepatitis B virus after drying and storage for one week. Lancet. 1981;1(8219):5505 5 1 . d o i : 1 0 . 1 0 1 6 / s 0 1 4 0 6736(81)92877-4
50.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牙科感染管制 措 施 指 引。June 2016。http://at.cdc. tw/5SD405。Accessed November 17, 2020 5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醫療機構感染 管制手冊彙編。臺北,臺灣。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2014。
45. Humboldt State University. How long do these viruses live outside the body? [Web page]. Humboldt State University site. https://risksafety. humboldt.edu/sites/default/files/ risksafety/Bloodborne%20FAQs.pdf. Accessed October 21, 2020.
52. 林明瀅。高程度消毒劑應用新趨勢。院 內 感 染 控 制 雜 誌。2001;11(2): 119-127 53.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US). Guideline for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ation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 (2008). CDC website. Disinfection & Sterilization Guidelines | Guidelines Library | Infection Control | CDC. 2019. Accessed October 16, 2020.
46.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US). Guidelines for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al HealthCare Settings–2003. CDC website.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 Infection Prevention & Control in Dental Settings | Division of Oral Health | CDC. Accessed October 16, 2020.
54.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US). Recommendations for prevention of HIV transmission in health-care settings. MMWR 1987 ; 36(2S): 1S-18S.
47. Siegel JD, Rhinehart E, Jackson M, Chiarello L, and the Healthcare Infection Control Practices Advisory Committee. Guideline for Isolation Precautions: Preventing Transmission of Infectious Agents in Healthcare Settings. CDC website. Isolation Precautions | Guidelines Library | Infection Control | CDC. Accessed October 19, 2020.
55.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US). Bloodborne Pathogens & Aerosols. CDC website. Bloodborne Pathogens & Aerosols | FAQs | Infection Control | Division of Oral Health | CDC. Accessed October 21, 2020.
- 55 -
56.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醫療機構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 網頁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http://at.cdc.tw/39r63B。Published April 2020. Accessed November 17, 2020.
inappropriate medications in older adults with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infection. J Am Geriatr Soc. 2014;62(3):447453. doi:10.1111/jgs.12695 64. Charbonneau A, Maheux B, Béland F. Do people with HIV/AIDS disclose their HIV-positivity to dentists?. AIDS Care. 1999;11(1):61-70. doi:10.1080/09540129948207
57.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扎傷及血液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2013。 http://at.cdc.tw/dV1368。Accessed November 7, 2020 58.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後 」 預 防 性 投 藥。2020。 http://at.cdc.tw/87Mg71。Accessed November 7, 2020 ( 人 數 來 源 引 用 自衛生福利部公文: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衛部心字第 1101761083 號。)
65. Perry SW, Moffatt M Jr, Card CA, Fishman B, Azima-Heller R, Jacobsberg LB. Self-disclosure of HIV infection to dentists and physicians [published correction appears in J Am Dent Assoc 1993 Nov;124(11):20]. J Am Dent Assoc. 1993;124(9):51-54. doi:10.14219/ jada.archive.1993.0182
5 9 . 蔡 茂 松 、盧 柏 樑 。職 業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 後 之 處 理 原 則。In: 愛滋病檢驗及治療指引 第六版。臺北, 臺灣:臺灣愛滋病學會;2020。
66. Jeffe DB, Khan SR, Meredith KL, Schlesinger M, Fraser VJ, Mundy LM. Disclosure of HIV status to medical providers: differences by gender, "race," and immune function. Public Health Rep. 2000;115(1):38-45. doi:10.1093/ phr/115.1.38
60. Public Health Service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healthcare worker exposures to HIV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MMWR Recomm Rep. 1998;47(RR-7):1-33. 61.
67. McCarthy GM, Haji FS, Mackie ID. HIV-infected patients and dental care: nondisclosure of HIV status and rejection for treatment. Oral Surg Oral Med Oral Pathol Oral Radiol Endod. 1995;80(6):6556 5 9 . d o i : 1 0 . 1 0 1 6 / s 1 0 7 9 2104(05)80246-x
Joyce MP, Kuhar D, Brooks JT. Notes from the field: occupationally acquired HIV infection among health care workers - United States, 19852013. MMWR Morb Mortal Wkly Rep. 2015;63(53):1245-1246.
62. Leao JC, Ribeiro CM, Carvalho AA, Frezzini C, Porter S. Oral complications of HIV disease. Clinics (Sao Paulo). 2009;64(5):459-470. doi:10.1590/ s1807-59322009000500014
68. Brondani MA, Phillips JC, Kerston RP, Moniri NR. Stigma around HIV in dental care: patients' experiences. J Can Dent Assoc. 2016;82:g1. 69. Okala S, Doughty J, Watt RG, et al. The People Living with HIV STIGMASurvey UK 2015: S t i g m a t i s i n g e x p e r i e n c e s
63. Greene M, Steinman MA, McNicholl IR, Valcour V. Polypharmacy, drugdrug interactions, and potentially - 56 -
a n d d e n t a l c a r e . B r D e n t J . 2 0 1 8 ; 2 2 5 ( 2 ) : 1 4 3 - 1 5 0 . doi:10.1038/sj.bdj.2018.530
doi:10.1111/scd.12078 76. Edwards J, Palmer G, Osbourne N, Scambler S. Why individuals with HIV or diabetes do not disclose their medical history to the dentist: a qualitative analysis. Br Dent J. 2013;215(6):E10. doi:10.1038/ sj.bdj.2013.881
70. Earnshaw VA, Smith LR, Chaudoir SR, Amico KR, Copenhaver MM. HIV stigma mechanisms and wellbeing among PLWH: a test of the HIV stigma framework. AIDS Behav. 2013;17(5):1785-1795. doi:10.1007/s10461-013-0437-9
77. Parish CL, Feaster DJ, Pereyra MR, et al. Women's HIV disclosure to the dentist: Does frequent contact matter?. J Public Health Dent. 2021;81(1):65-76. doi:10.1111/ jphd.12403
71. Link BG, Phelan JC. Stigma and its public health implications. Lancet. 2006;367(9509):5285 2 9 . d o i : 1 0 . 1 0 1 6 / S 0 1 4 0 6736(06)68184-1 72.
78. Tran BX, Phan HT, Latkin CA, et al. Understanding Global HIV Stigma and Discrimination: Are Contextual Factors Sufficiently Studied? (GAPRESEARCH). Int J Environ Res Public Health. 2019;16(11):1899. P u b l i s h e d 2 0 1 9 M a y 2 9 . doi:10.3390/ijerph16111899
Jessani A, Aleksejuniene J, Donnelly L, Craig Phillips J, Nicolau B, Brondani M. Dental care utilization: patterns and predictors in persons living with HIV in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J Public Health Dent. 2019;79(2):124-136. doi:10.1111/jphd.12304
79. Mann JM. Statement at an informal briefing on AIDS to the 42nd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on Tuesday 20th October 1987. WHO Special Programme on AIDS.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87.
73. Donnelly LR, Bailey L, Jessani A, Postnikoff J, Kerston P, Brondani M. Stigma experiences in marginalized people living with HIV seeking health services a n d r e s o u r c e s i n C a n a d a . J Assoc Nurses AIDS Care. 2016;27(6):768-783. doi:10.1016/ j.jana.2016.07.003 74. Giuliani M, Lajolo C, Rezza G, et al. Dental care and HIVinfected individuals: are they equally treated?. Community Dent Oral Epidemiol. 2005;33(6):447453. doi:10.1111/j.16000528.2005.00247.x 75. Patel N, Furin JJ, Willenberg DJ, Apollon Chirouze NJ, Vernon LT. HIV-related stigma in the dental setting: a qualitative study. Spec Care Dentist. 2015;35(1):22-28. - 57 -
資源網站 1. 臺灣愛滋病學會網站 – 愛滋病檢驗及治療指引。 取自:治療指引 | 台灣愛滋病學會 (aids-care.org.tw) 2.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網站。 取自愛滋人權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praatw.org) 3.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網站。 取自愛滋預防與社區照顧 -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 (lourdes.org.tw) 4. 聯合國愛滋病聯合規劃署網站。 取自 UNAIDS 5.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 取自 http://at.cdc.tw/gnO45o
附錄 本附錄整理 HIV 感染者之口腔狀況及牙科治療相關的文獻,這些文獻都著 眼於牙醫師臨床在照顧 HIV 感染者時可能碰到的問題,考量到抗病毒療法 這十年來的進步已大幅改變 HIV 感染後的疾病病程變化,在搜尋相關文獻 時,也盡量以這幾年發表的文獻為優先。 因文獻牽涉到各個牙科次專科領域,且眾多文獻中受測者的種族、國家的 醫療制度、牙科治療方式與材料都有所差異,直接將這些文獻的結論套用 在台灣的醫療環境中解讀,不僅無法確保內容的正確性,也未必能精準傳 達原作者的本意,因此,本附錄僅簡單整理文獻的結論供臨床醫師做初步 參考。 - 58 -
HI V 感 染 者 的 口腔 狀 況 會 比 較 差 嗎?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dental caries, periodontitis and intra-oral lesions in individuals with HIV/AIDS. 作者 Souza AJ et al. 年份 2018 期刊 AIDS Care. 30(5):578-585. 1. HIV 感染是否會導致齲齒率上升至今仍未有共識,本研究發現 HIV 感染者的年紀、職業 與家庭收入與齲齒率有顯著相關。 2. 就學未超過 8 年的感染者,口腔病變(lesion)及牙周炎的盛行率顯著較高。 3. 接受抗病毒藥物超過 5 年的感染者,口腔病變的發生率顯著較低。 4. 血中病毒量超過 3000 copies/ml 的感染者,口腔病變的發生率顯著較高。
HIV status does not worsen oral health outcomes. 作者 Williams-Wiles L and Vieira AR 年份 2019 期刊 J Clin Periodontol. 46(6):640-641. HIV 感染者罹患牙周疾病、齲齒以及需要根管治療的比例,與非感染者之間無顯著差異。
Prevalence of periodontitis, dental caries, and peri-implant pathology and their relation with systemic status and smoking habits: Results of an open-cohort study with 22009 patients in a private rehabilitation center. 作者 de Araújo NM and Maló P 年份 2017 期刊 J Dent. 67:36-42. 1. HIV 感染是牙周炎(periodontitis)的風險因子(Odds ratio: 4.37)。 2. HIV 感染並非齲齒及植體周圍病變(peri-implant pathology)的風險因子。
Periradicular lesions in HIV-infected patients attending the faculty of dentistry: clinical findings, sociodemographics status, habits and laboratory data - seeking an association. 作者 Fontes TV et al. 年份 2014 期刊 Clinics (Sao Paulo). 69(9):627-33. 1. 根尖病灶(periradicular lesion)的有無與受測者透過何種途徑感染 HIV 無關,也與受 測者的社經地位、實驗室數據(包括 CD4 淋巴球數值、病毒量等等)、生活習慣(抽菸、 喝酒等等)無關。 2. 根尖病灶(periradicular lesion)的有無與受測者接受過根管治療的牙齒數量、是否接 受過不恰當的根管治療、影像判讀上有無深及牙髓的齲齒以及口內齲齒數量有顯著關 聯。 - 59 -
H IV 感 染 者 做 牙 科 治 療 , 過 程 該 注意什麼?預後如何? [ 拔牙 ] Risk factors for post-tooth extraction complications in HIV-infected patients: A retrospective study. 作者 Yumiko Nakagawa et al. 年份 2021 期刊 Jpn J Infect Dis. 1. 拔牙術後產生併發症(術後感染、乾性齒槽炎)的風險因子並非患者的 CD4 淋巴球數 值,而是拔牙過程是否需移除骨頭(bone excavation)。 2. 建議評估拔牙時,依據患者的牙科需求安排治療,若考量拔牙術後產生併發症的風險, 則不需因為患者 CD4 淋巴球 <200 cells/mm 3 而延遲治療。
[ 牙周 ] Current trends and new developments in HIV research and periodontal diseases. 作者 Mark I Ryder et al. 年份 2020 期刊 Periodontol 2000. 82(1):65-77. 1. HIV感染者若未接受抗病毒療法,連附喪失(attachment loss)程度與牙齦萎縮量皆比 非感染者嚴重,若接受抗病毒療法則與非感染者無顯著差異。 2. 抗病毒療法可降低HIV感染者罹患牙周破壞相關疾病的機率。 3. 抗病毒療法會影響口內細菌、真菌、與其他種類的病毒之間的交互作用。舉例來說,抗 病毒療法會影響部分具保護效果的共生細菌,造成其他種類的致病菌數量提高。 4. HIV感染與抗病毒療法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導致感染者唾液分泌減少、骨質疏鬆以及失 智。
[ 矯正 ] Medically compromised patients in orthodontic practice: Review of evidence and recommendations. 作者 Hamad Alqahtani 年份 2019 Dec 期刊 Int Orthod. 17(4):776-788. 1. HIV 感染者可以接受一般的矯正治療。 2. 若於療程期間發現有 HIV 相關的口腔症狀,可視狀況轉介處理該症狀。 3. 注意藥物交互作用,謹慎使用 aspirin, acetaminophen, NS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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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管治療 ] Endodontic infection in HIV-infected individuals: An overview 作者 Fontes TV et al. 年份 2015 期刊 Endodontic Practice Today. 9(1):15–23. 1. Cooper 學者進行的一項臨床研究,比較 32 位 HIV 感染者(其中 25 位診斷為無症狀之 根尖牙周炎和 7 位有症狀之根尖牙周炎)和 16 位非 HIV 感染但患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 炎的根尖牙周炎患者做為控制組。結果顯示 HIV 感染者因為進行根管治療後產生相關併 發症的比例很低(2.1%)。這表明 HIV 感染者在進行根管治療時,不需使用抗生素作 為預防給藥,根管治療應列為 HIV 感染者牙科整體治療計畫裡面病患可選擇的治療之 一。 2. 由 Glick 等學者在 73 位 AIDS 患者(CD4 淋巴球數值 < 200 cells/mm 3)進行根管治療 的世代研究中,一般病患進行根管治療後產生治療中症候突發的比例估計為 3.2%;然 而,這 73 位 AIDS 患者即使沒有使用抗生素作為預防給藥和任何藥物,都沒有出現根 管治療之症候突發。 3. 越來越多的共識表明使用抗生素作為預防給藥以避免牙科侵入性治療而導致的菌血症或 敗血症等併發症,不該取決於患者是否有感染 HIV,而應該使用在患有嚴重嗜中性白血 球缺乏症的患者(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s < 500 cells/mm 3)。 4. HIV 感染者 /AIDS 患者不會因為 HIV 感染而促使根尖周圍病灶的形成或是影響根尖周圍 病灶的修復。 5. Brito 等學者的研究比較 HIV 感染者和非 HIV 感染者壞死牙髓中發現的微生物群發現, HIV 感染者特定微生物的盛行率和存在比例具有顯著差異。S. maltophilia, S. sobrinus, C. diphtheriae 以及 H. pylori 在非 HIV 感染者中較常見;而 P. tannerae, P. oris 以及 P. loescheii 較常見於 HIV 感染者。
[ 根管治療 ] Association between Systemic Diseases and Endodontic Outcome: A Systematic Review. 作者 Aminoshariae A et al. 年份 2017 期刊 J Endod. 43(4):514-519. 1. 本回顧收入 3 篇與 HIV 感染相關之文獻,這 3 篇文獻皆屬隊列研究 (Cohort study), 發表年份介於 2005-2012 之間,偏誤風險(Bias risk)為中度到高度 2. 本回顧認為 HIV 感染與根管治療後的復原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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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管治療 ] A comparison of endodontic treatment outcomes between HIV positive and HIV-negative patients. 作者 Tootla S and Owen CP 年份 2012 期刊 The South African Dental Journal. 67(7):322-5. 1. HIV 感染並非根管治療的禁忌症。 2. 治療前,感染者主訴的疼痛強度高於非感染者。 3. 為單根管牙齒做根管治療時,感染者的牙齒根管內較容易有出血狀況,導致療程所需時 間長於非感染者。 4. 根管治療後兩年追蹤,感染者與非感染者之間無顯著差異,但非感染者症狀緩解速度略 快於感染者。
[ 假牙贗復 ] Prosthodontic Management of HIV/AIDS Subjects: An Overview. 作者 Nagaraj KR and Ravindra Savadi 年份 2013 期刊 J Indian Prosthodont Soc 13(4):393–399. 1. 擬定假牙治療計畫時,需考量 HIV 感染者可能有口乾的症狀。 2. HIV 感染與念珠菌(candida)感染有強烈相關性,故應加強假牙清潔,以減少念珠菌 感染的機會。 3. 使用 protease inhibitor 類的抗病毒藥物可能增加顳顎關節疼痛(arthralgia)機率。 4. HIV 感染與植牙時的 CD4 淋巴球數值與植牙成功率無顯著關聯,若免疫功能穩定且血 液中病毒量低,植牙治療計畫與非感染者相同。
[ 植牙 ] Does HIV infection have an impact upon dental implant osseointegration? A systematic review. 作者 Ata-Ali J et al. 年份 2015 期刊 Med Oral Patol Oral Cir Bucal.1;20 (3):e347-56. 1. 本 系 統 性 回 顧 共 收 入 9 篇 研 究, 其 中 4 篇 為 病 例 報 告(case report),3 篇 為 病 例 系 列(case series),2 篇 為 前 瞻 性 研 究(prospective studies), 且 並 未 做 metaanalysis。 2. HIV 感染者植牙後,骨整合的失敗率並沒有比非感染者高。 3. HIV 感染者接受抗病毒治療、有穩定的 CD4 淋巴球數值,並且跟非感染者一樣於植牙 手術後開立抗生素,其植體的預後與非感染者相同。 - 62 1--
[ 植牙 ] 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dental implant survival in HIV patients. 作者 Sabbah A et al. 年份 2019 期刊 J Clin Periodontol. 46(3):363-372. 1. HIV 感染者植牙的存活率與非感染者之間無顯著差異,HIV 感染並非植牙的禁忌症。 2. HIV 感 染 者 若 有 以 下 風 險 因 子, 將 降 低 植 牙 存 活 率: 植 牙 前 CD4 淋 巴 球 百 分 比 ≤ 20%,植體位於上顎前牙區,抽菸,使用 protease inhibitor 類的抗病毒藥物。 3. 很難界定 CD4 淋巴球的數值應該要多少才能植牙,但建議植牙前患者的 CD4 淋巴球 > 200 cells/mm 3。 4. 本研究未評估植體周圍牙周健康的狀態與程度。
[ 植牙 ] Dental implants in patients seropositive for HIV: A 12-year follow-up study. 作者 Oliveira MA et al. 年份 2020 期刊 J Am Dent Assoc. 151(11):863-869. 1. HIV 感染者的植牙長期使用後,成功率與非感染者之間無顯著差異。 2. HIV 感染並非植牙的禁忌症。
[ 雷射 ] Tissue laser biostimulation promotes post-extraction neoangiogenesis in HIV-infected patients. 作者 Halon A et al. 年份 2015 期刊 Lasers Med Sci. 30(2):701-6. 1. 本研究受試者為27位HIV感染者,CD4 淋巴球數值分布從<200 cells/mm 3~ >500 cells/ mm 3 都有,共拔除89顆牙齒,其中45個拔牙後傷口有給予雷射療程,44個拔牙傷口自 然癒合。 2. HIV感染者拔牙後傷口使用雷射(使用之機器品牌、設定、操作方式請見內文),可促 進傷口血管生長,進而促進傷口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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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V 感 染者的口腔照護指南 主編:林宜慧 作者:Hi, Dr. V 團隊 審稿專家:洪健清、馬魁、莊苹(依姓氏筆畫) 美術編輯:蕭宇翔 特別感謝:江俊斌教授圖片授權(內文第 24 頁至第 27 頁)
出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立案字號:台內社字第 8690006 號 地址:103022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 48 號 2 樓 電話:02-25561383 網址:praatw.org 電郵:service@praatw.org 出版年月: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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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2021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