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IES & PROCEDURES (Chinese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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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與程序


政策與程序

1) 目的

政策與程序

本政策與程序(以下簡稱「P&P」)說明QNet Ltd(以下簡稱「公司」)和其獨立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 之間的權利和義務。P&P、公司接受的經銷商申請表和報酬計劃共同規範公司和經銷商之間的合約關係。 2) 定義 「協議」指的是由經銷商填寫並送出,及後由公司接受的線上經銷商申請表。 「週年日」指的是經公司接受成為經銷商後屆滿一年之日。 「IR年度會費」指的是經銷商必須支付予公司,以延展其經銷商合約關係之年度不退款管理費。 「事業規劃日誌」指的是內含訓練文件和公司資料的套件。 「公司」指的是在 QNet Ltd,也就是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是︰香港九龍東九龍海濱 道 133 號 21 樓。 「QNET 報酬計劃」或 「報酬計劃」指的是 QNET 行銷和報酬計劃,詳情刊載於附錄 1。 「報酬摘要」指的是公司向其經銷商發行的定期報表,詳列每位經銷商在相關期間所賺取的佣金及 /或紅 利金額。 「顧客」指的是購買公司產品但未註冊成為經銷商的人。 「下線」指的是按公司要求成立的家族中分別存在於特定TC或經銷商之下的TC或顧客/經銷商。 「家族」指的是公司資料庫中TC的關係或相對地位。 「IR會員套件」是歡迎加入套件,除了線上事業規劃日誌和產品資料套件外,還有琳瑯滿目的多媒體簡報、 影片和手冊,以及許多其他新經銷商適用的事業建立工具; 「合併」指的是兩(2)個或兩個以上合併為一個(1)。 「OTP表格」指的是購買要約表,也就是某個體系可供他人購買的公司產品。 「P&P」指的是在此處說明的政策與程序。 「體系」包括任何個人、企業(例如︰有限公司)或非法人公司(例如︰俱樂部或協會)。 「主要TC」指的是經銷商首度成為經銷商時公司給予的第一個TC,它通常是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後外加 「001」來作界定。 「產品資料套件」指的是一系列多媒體簡報、影片、產品手冊及許多其他寶貴的事業建立工具。 「產品」指的是包括服務的任何產品,除非另行訂定產品內容。


「Q帳戶」指的是公司會計系統內的帳戶記錄,每位經銷商都有個別的Q帳戶。此帳戶記錄公司積欠持有 Quest帳戶之經銷商的金額,或經銷商積欠公司的金額。 「經銷商」或「獨立經銷商」或「IR」指的是註冊建立業務組織,進而銷售產品和介紹他人的人。 「經銷權」指的是經銷商可擁有的所有TC和作為經銷商所享有的所有其他權益。 「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指的是公司一旦接受個人成為經銷商後,向其指派的身份證明編號。[見子條款4.01] 經銷商的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是每位經銷商的獨特編號,並透過此編號界定該經銷商與公司的經銷事業關係。 「介紹人」指的是介紹零售顧客,或幫助他人成為 QNET 獨立經銷商的 IR。 「社交媒體政策」指的是公司針對 IR 如何在類似 Facebook、YouTube、LinkedIn、MySpace 等社交媒體平台 討論和宣傳事業的方法所制訂的指導綱領,此指導綱領內容刊載於 IR 的虛擬辦公室. 「追蹤中心」或「TC」指的是公司資料庫中的一個位置,公司會參照每個追蹤中心(TC)計算佣金及/或紅利。 「上線」指的是按公司要求成立的家族中分別存在於特定TC或經銷商之上的TC或經銷商。 「美元」、「USD」或「US$」指的是美國的正式貨幣。 3) 獨立經銷商 3.01

如何成為獨立經銷商

欲成為獨立經銷商,您應︰ (a) 依照居住之州、地區或國家規定,屆滿其法定年齡; (b) 擁有一位介紹人; (c) 填寫公司官方網站提供的線上經銷商申請表; (d) 購買「IR會員套件」,其價格包括第一年的IR年費,由經銷商加入QNET時支付。 3.02 購回 若經銷商因任何原因決定離開公司,不再擔任經銷商時,公司將按合理的商業條款,購回目前可用於行銷且 由公司製作的推廣文件及/或事業規劃日誌套件。欲離開公司之經銷商要求公司購回其推廣文件及/或事業規 劃日誌時,她/他應填寫購回申請表(可於公司官方網站︰www.qnet.net下載),並在自行負擔郵費和風險之情 況下,將推廣文件及/或事業規劃日誌,連同其個別原始購買收據,寄至公司的香港辦公室。離開公司之經銷 商將收到退款,退款金額相當於推廣文件及/或事業規劃日誌之成本,惟必須扣除百分之十(10%)處理費。 3.03 事業體系 針對自然人以外之申請,法定體系應提出所有法律文件,外加股東的詳細背景資料。此等文件必須在申請日 起算十(10)天內提交至公司的香港辦公室。無法提出此等文件可能會導致申請遭拒。 3.04 管理階層人士或股東變更 若遇上列子條款3.03之任何體系管理階層人士或股東變更,事業體系應立即通知公司此等變更事宜,且公司 有權獨立裁決終止或確認該體系之經銷權。


3.05 多份線上經銷商申請表 若申請成為經銷商者提交多份上款不同介紹人之線上經銷商申請表時,公司將只接受收到的第一份申請表。 若申請註冊參與本地報酬計劃並未改變QNET報酬計劃下之代表的介紹人及上線,則本子條款不應適用於已最 初註冊加入QNET報酬計劃,且及後提交申請表加入本地報酬計劃的經銷商。 3.06 顧客的介紹人 針對其後申請成為經銷商之公司顧客,她/他最後一次採購之經銷商將成為她/他的經銷權之介紹人,除非她/ 他最後一次採購距離其申請成為經銷商已超過六個(6)月,且在其申請表上列明另外一位經銷商作為她/他的介 紹人。 3.07 接受 申請成為經銷商者僅會在公司接受其申請後才能成為經銷商。公司有權按其獨立裁決權,接受或拒絕任何申 請。若拒絕某位經銷商申請,公司將向申請者提出聲明與全部退費,其中包括上列子條款3.01(d) 3.08 假名或化名 個人或體系不得利用假名或化名申請成為經銷商。 3.09 退款及購回保證 公司條款與條件闡明分別適用於顧客及/或經銷商之產品退款和購回保證,可線上存取此等條款與條件。 4) 委任 4.01 賦予經銷商資格 一旦公司接受申請者的經銷商申請表,公司將寄送通知予申請者,賦予其報酬計劃內的經銷商資格,此後申 請者即成為經銷商。公司將給予經銷商一組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經銷商應於訂單及與公司溝通的信函中列 明其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 4.02 撤銷接受申請許可 公司得保留權利,按其獨立裁決權,於收到申請表後的六十(60)天內撤銷上述之接受申請許可。撤銷原先 之接受申請許可後,公司應就此撤銷決定寄發通知予申請者。惟公司無義務向申請者說明作出撤銷決定之 原因。 4.03 續約與終止經銷權 (a) 經銷商之委任期僅為一(1)個日曆年。經銷商須於每年的週年日前或當天延展其經銷權。視報酬計劃 的相關要求而定,經銷商有權在週年日前或當天支付不退款IR年費,以便續約。若經銷商未於週年 日前或當天續約,公司將提供三十(30)天寬限期,以支付IR年度會費。若其於三十(30)天內支付IR 年度會費,則她/他將被視為已於該年度之週年日續約。 (b) 經銷商需續約他/她的同意書。若經銷商未在週年日當天或之前或在寬限期到期前續約他/她的經銷 權,他/她的經銷權將被終止(即回溯至週年日當天)。一旦經銷權被終止,相關 IR 將無權享有在 此 P&P 下提供於其之任何權利。 4.04

終止之 IR Q 帳戶的維護

(a) 對於終止之 IR Q 帳戶的維護,QNET保留酌收合理服務費之權利。 維護服務費應為透過 Q 帳戶系統

按月計費的標準收費。 (b) 無論終止之 IR 的 Q 帳戶內有多少餘額或積點,QNet 都將收取維護費,直到此等 Q 帳戶無任何餘額 為止。 若 IR 資格對應的 Q 帳戶被終止超過七 (7) 年和以上,無論所述之 Q 帳戶內有多少餘額或積 點,其總額都將被沒收。 (c) QNet 將從相關終止之 IR Q 帳戶的任何餘額中扣除維護費,且金額將顯示在相關終止之 IR Q 帳戶報


告/報表中。 (d) QNet 保留權利,得隨時且不定期修改終止之 IR 的維護費,而無須事先告知 IR。 4.05 獨立承包商 經銷商乃獨立承包商,她/他可按推廣或行銷公司產品而享有P&P所賦予之權利與義務。 4.06 無權代表公司 經銷商並非公司之特許經營人、合作夥伴、員工、代理人或代表,她/他無權以公司身份自居。經銷商與公司 之關係受本P&P之約束,經銷商違反任何此等條款乃嚴重違反P&P之規定,可能導致公司立即終止其經銷權。 4.07 非公司員工 經銷商並非公司員工,應自行負責發展事業時所產生之任何費用,她/他無權要求公司償還此類支出。 4.08 工作人員要求索取之報酬 同樣的,公司不負責支付或共同支付經銷商之員工薪資與福利支出。經銷商應自行對其事業負責,亦應自行 支付健康保險、殘障保險和員工賠償保險等支出。

5) 經銷商的權利和義務 5.01 非專屬權利 經銷商擁有行銷與推廣公司產品之非專屬權利。公司針對介紹或銷售產品之國家未制訂任何地理區域限制, 惟公司得保留是否在任何州、領土或國家/地區銷售產品的權利。 5.02 介紹權 唯經銷商有權介紹顧客及/或新的經銷商加入公司,並因此享有報酬計劃下之權益。介紹新經銷商加入公司時, 介紹方應對有意加入公司者提供P&P副本、經銷商申請表以及報酬計劃資料。 5.03 以折扣價格購物的權利 若經銷商未成功在顧客購買前向他/她推廣產品,則公司將按零售價出售其首次合格購買的產品。視上述條款 而定,經銷商有權以折扣價(以下稱為「經銷商折扣價」)購買公司產品。 5.04 公司文件和通訊資料等權利;參與公司活動之權利 經銷商可能會定期收到公司傳送的文件和其他通訊資料。他們也將受邀並於適當情況下支付相關費用,以參 加公司贊助的支援、服務、訓練、激勵和表揚活動。他們也可能受邀參加公司和經銷商贊助的推廣和獎勵比 賽和活動。 5.05 無權以代理人或員工身份代表公司 經銷商無權代表公司與他人協商或訂定合約,她/他不得認定其擁有此等權利,她/他不得自我認定為公司的 代理人或員工。 5.06 個人進行推廣的義務 無論經銷商達成何種等級的成就,她/他都必須盡其義務推廣業務,持續為公司介紹新顧客,並服務其現有顧 客。 5.07 對下線的義務 公司誠摯建議介紹其他經銷商加入公司之任何經銷商,對其介紹加入公司之經銷商進行善意的協助和訓練, 確保其下線妥善營運和操作其經銷商事業。持續聯絡溝通對擔任介紹人的上線及下線都有好處。經銷商必須 誠實且公正說明報酬計劃,不得向潛在商機說明過去、潛在或實際的收入。經銷商也不得使用其個人收入,


或其他經銷商收入,向他人作出事業成功的保證,佣金支票不得當作行銷文件,經銷商不應向潛在商機保證 佣金或預估支出。 5.08 跨經銷線 視子條款9.019.01條款9.039.03,經銷商不得介紹或企圖介紹來自不同經銷線之其他經銷商「轉換」至另外 一條介紹人所屬之經銷線。跨經銷線範例︰ (a) 將額外的個人TC放置在非其主要TC之介紹人所屬經銷線之下; (b) 使用介紹人上線所知之任一人姓名,放置新經銷商於非介紹人上線之主要TC下,企圖利用此新經銷 商之收益營利; (c) 享有某體系利益之經銷商同時也屬於非其主要TC下的介紹人經銷線; (d) 以現有經銷商姓名使用非過去曾使用之經銷商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加入其他介紹人之經銷線。公司一旦 發現違反此子條款之任何情況(無論其為上述範例或其他情況),將以最審慎的態度處分,並可能終止 新放置之經銷商及煽動此等情況之經銷商之經銷權。 5.09 60天競業禁止條款 若經銷商嘗試並成功推介潛在顧客/經銷商簽署任何書面文件,佐證經銷商已成功或未成功嘗試介紹該潛在顧 客/經銷商至公司,潛在顧客/經銷商不得在書面文件上載日期起的六十(60)天內註冊加入其他經銷商的介紹人 經銷線。在任何違反此子條款之情況下,公司有權暫停、終止或轉換TC或經銷權。 5.10 不推薦其他計劃之義務 經銷商不得介紹、企圖介紹或蓄意協助他人介紹另外一位經銷商或任何人加入任何其他網路行銷公司或其他 經銷商業務組織。此外,經銷商不得參加任何可能導致透過某人介紹另外一位經銷商或任何人加入其他網路 行銷公司之活動。 嚴格禁止經銷商推廣任何競爭品牌服務、產品及/或事業計劃。 經銷商不得在公司活動或所有公司建築物業中招攬任何人加入任何其他網路行銷公司,或涉及任何其他網路 行銷公司之業務。 違反任何此條款之部份,屬嚴重違反P&P並可能導致經銷商的立即停權,甚至終止違法經銷商之經銷權。 5.11 違反網路安全 所有經銷商有責任維繫公司之網路完整性,一旦發現任何經銷商以駭客入侵的方式、或干擾或蓄意破壞公司 資料庫或公司電腦系統的任何部份(硬體及/或軟體),或未經妥善授權企圖從事上述任何行動,公司將立即終 止其經銷權,她/他亦應負責賠償公司因此而產生之損壞和損失。 5.12 法令遵循 經銷商必須遵循與經營其經銷事業相關的所有法律、法令、規範和條例。 5.13 賦稅、支出等 經銷商必須自行負責支付與其作為經銷商所獲取之收入相關的當地、州、省和聯邦賦稅。除非相關國家的法 律、法令或規定要求,公司無義務代表其經銷商提供支付予相關政府機關且與其賺取之佣金及/或紅利相關的 賦稅資訊,或預扣經銷商必須支付之任何佣金及/或紅利稅金。

公司支付之任何佣金皆為總營利,換句話說,公司未預扣任何類型的稅金。公司若於支付佣金及/或紅利予經


銷商後發現公司必須負責預扣與此等佣金及/或紅利相關之稅金,則經銷商應就此等責任償還公司已支付之金 額。 5.14 對公司應盡之義務 經銷商應隨時忠誠對待公司,且不得以書面及/或口頭形式發表任何毀謗或不利於公司之資訊/言辭,她/他應 隨時尊重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若未確實遵從此條款,將可能遭致經銷權的終止,或被控中傷或損壞他人名 譽。 6) 佣金和紅利 6.01 佣金及/或紅利之取得資格 經銷商必須主動且遵循協議、P&P和報酬計劃,並支付IR會員年費,以合格取得佣金及/或紅利。只要經銷商 在報酬計劃下有權取得佣金及/或紅利,公司應按報酬計劃,支付佣金及/或紅利予經銷商。經銷商必須參考 報酬計劃,了解獎金、佣金和紅利結構,以及取得此等款項之相對要求。 公司僅按公司產品的銷售支付佣金及/或紅利。公司不針對其業務資料、文件、事業規劃日誌、產品資料套件 或介紹其他經銷商及/或顧客支付佣金或紅利。 為取得產品銷售佣金,經銷商必須在達成業績之佣金期結束前,填寫經由公司收到且接受的經銷商申請表。 公司將針對個別的追蹤中心計算其佣金和紅利,經銷商有權擁有多於一個(1)追蹤中心,欲知合併更多TC和TC 配置的詳情,請參考附錄1之報酬計劃。 6.02 佣金期 「佣金期」指的是按照過去一週的產品銷售計算並支付佣金的一段時期。佣金期開始日為週六的00:01,結束 日為週五的23:59,惟佣金之計算僅限於週一至週五的每個工作天結束為止。所有由任何經銷商於週六和週日 累積的交易或BV,應視為週一累積的交易或BV,以達成計算佣金及/或紅利的目的。 6.03 佣金及/或紅利之調整 經銷商在報酬計劃下取得之佣金、紅利和其他獎金,應按其實際銷售予顧客之業績計算。公司若遇產品退貨 退款、由公司購回或交易因任何情況未能成功完成,退貨、購回或交易失敗所結算之佣金、紅利及/或其他獎 金將於發生此等退款或回購事宜之佣金期以及其後之每段佣金期扣除,直至從收到退款或購回產品佣金及/或 紅利之經銷商完全償還所收到之佣金、紅利及/或其他獎金為止。 此外,若公司已支付退貨產品之佣金及/或紅利予經銷商,公司有權要求經銷商歸還該筆佣金及/或紅利,且 經銷商有義務將該等佣金及/或紅利歸還予公司。 6.04 報酬摘要 經銷商要求公司出具電子或紙本報酬摘要時,公司保留要求經銷商支付處理費之權利。 6.05 佣金之支付 所有經銷商所賺取之佣金及/或紅利將存入其Q帳戶中。經銷商可隨時向公司提出指示,要求利用支票、即期 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其Q帳戶之款項,惟必須支付由公司決定的行政管理費。 6.06 未領取之佣金及/或紅利 經銷商必須在佣金支票發出日期起六(6)個月內儲存或兌換佣金支票為現金。未於六(6)個月內兌換為現金之支 票將作廢。佣金支票作廢後持有該作廢佣金支票之經銷商若要求公司重新發出另外一張佣金支票以取代該作 廢支票時,公司有權要求該經銷商支付重新發出佣金支票之處理費,處理費將從積欠經銷商之餘額中扣除。

6.07

未交訂單政策


公司將迅速運送所有目前庫存的產品。任何缺貨產品(除非已停產)將視為未成交訂單,並於公司收到額外庫 存後配送出貨。除非公司通知作為介紹人之經銷商已停產該等產品,否則未成交訂單產品於出貨後將給予該 經銷商應得之佣金。未成交訂單產品得於顧客要求下取消訂購。 6.08 扣抵 公司有權從經銷商之紅利及/或佣金中扣抵她/他積欠公司之款項。 7) 辭職、暫停和終止經銷權 7.01 辭職 經銷商得以於自願辭職及/或終止經銷權的三十(30)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通知,以便自願辭職生效或終止其經 銷權。接受自願辭職及/或終止經銷權與否,端視公司收到該等通知後之獨立裁決而定。 7.02 暫停經銷權 公司也許會因為經銷商違反任何協議、P&P、報酬計劃,及/或公司製作之任何相關文件而暫停其經銷權。當公 司作出此等暫停經銷商決定後,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經銷商此等決定,停權生效日期、停權原因,以及撤銷此等 停權所必須採取的步驟(若有)。停權通知將按P&P內含的通知條款,寄送至經銷商登記在案的地址。該等停權將 按公司獨立裁決,決定是否終止經銷商之經銷權。若經銷商希望請求公司複核決定,她/他應在收到停權通知日 期起的十五(15)天內以書面請求公司複核決定。公司將複核並考慮停權決定,並在收到經銷商書面請求日期起 三十(30)天內以書面通知經銷商公司所作出的決定。公司此後將不再進一步複核其決定。停權期間公司可能採 取某些行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a) 禁止經銷商自稱為經銷商或使用任何公司專有標誌及/或文件; (b) 停權期間暫不支付經銷商應收佣金及/或紅利; (c) 禁止經銷商購買公司服務和產品; (d) 禁止經銷商介紹新經銷商、聯絡目前經銷商或參加經銷商會議; (e) 若公司按獨立裁決決定導致停權之違反規定行為依然持續進行,且其解決方案亦未盡公司滿意,或停 權經銷商涉及新的違反規定事宜,公司可能會終止經銷商之經銷權。 7.03 終止經銷權 視違反規定的嚴重程度而定,公司可能因經銷商違反協議、P&P、報酬計劃及/或公司建立之任何其他相關文 件而終止其經銷權。公司得按其獨立裁決權,終止違反規定之經銷商之經銷權,而不必先命令其停權。一旦 公司決定終止經銷商之經銷權,公司將以書面寄送通知至經銷商登記在案的地址,說明已終止其經銷權。 若經銷商希望請求公司複核終止經銷權決定,她/他應在收到終止經銷權通知日期起十五(15)天內以書面請 求公司複核決定。若公司於十五(15)天內未收到該等請求,則終止經銷權之命令將被視為最後決定。若經 銷商能即時提出書面請求,公司將複核決定並於收到經銷商書面請求日期起的三十(30)天內通知經銷商複 核結果。公司此後將不再進一步複核其決定。若公司未撤銷終止經銷權決定,則終止經銷權生效日期將依 然維持於原始終止聲明上列示之日期。 7.04 辭職、暫停和終止經銷權之影響 辭職後,過去的經銷商不得再自稱為公司的經銷商,且應停止使用或提及與公司任何產品、計劃或活動相關 之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及任何標誌、品標、文具或廣告。她/他無權享有任何協議、P&P及/或報酬計劃 下之任何權益。 若經銷商遭公司停權,她/他不得在撤銷停權令前進一步代表公司,或自稱為公司之經銷商。她/他亦不得使


用或提及與公司任何產品、計劃或活動相關之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及任何標誌、品標、文具或廣告。 她/他無權享有任何協議、P&P及/或報酬計劃下之任何權益。惟她/他得保留其暫停使用之TC,直至最後裁定 其個案為止。在其停權期間,公司將保留任何應付予其之佣金及/或紅利。若公司及後撤銷其停權令,將支付 所有未付之佣金及/或紅利予經銷商。惟若公司及後終止其經銷權,終止令將於停權令生效日期起生效,且公 司將沒收所有上述保留之佣金及/或紅利。 終止經銷權後,經銷商應立即︰ (a) 清除並永久停止使用或提及與公司任何產品、計劃或活動相關之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及任何標 誌、品標、文具或廣告; (b) 不得自稱為公司之經銷商; (c) 喪失所有報酬計劃下之經銷商權益,以及因報酬計劃而衍生之未來佣金和營利所得; (d) 採取公司要求之所有合理行動,以保護公司的機密資訊。公司有權從積欠經銷商之佣金及/或紅利或 其他報酬中扣抵經銷商積欠公司之金額,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此處子條款11.15所導致之賠償義務。 7.05 重新申請 辭職或已確定經銷權限期之經銷商得以重新申請為新經銷商,惟公司將於其辭職的十二(12)個月後,方考慮 其重新申請事宜。公司接受經銷商的重新申請與否,將視公司之獨立裁決權而定。 8) 經銷權轉讓 8.01

合併經銷權

(a) 除非在此特別明定,經銷商不得銷售、指派或轉讓其經銷權(或因之而起的任何權益)予另外一位經銷 商或任何人。儘管上述條文已闡明,且下方子條款8.01(c)亦曾提及,但視子條款8.01(d)而定,經銷 商得轉讓其經銷權予其個人之介紹人或其個人介紹人之最多五(5)個層級內之個人介紹人。在此情況 下,介紹人之經銷權將與轉讓經銷商之經銷權合併為一個體系。 (b) 經銷商註冊日期起算六(6)個月內不得轉讓經銷權。轉讓時經銷商必須將其所有TC,也就是完整的經 銷權轉讓予轉讓對象,絕無任何例外情況。 (c) 希望取得或有意取得其他經銷商之經銷權的任何經銷商必須先終止其經銷權,並等待十二(12)個月, 方有資格進行此等購買。雙方必須完全公開所有該等交易,並必須事前取得公司的核准。 (d) 經銷商未取得公司的事前書面核准前,不得銷售、指派、合併或轉讓其經銷權(或任何因其衍生之 權益),並必須遵循下列情況︰ (d.1) 公司有權針對銷售、指派、合併或轉讓經銷權優先提出拒絕的裁決。銷售、指派、合併或轉讓 經銷權之經銷商應按任何目前或意願達成之報價之相同的條款與條件,優先向公司提出書面報價。公 司將於收到該等聲明的十五(15)個工作天內通知經銷商其接受或拒絕報價。若公司未於十五(15)天內 回覆,或拒絕報價,經銷商得向任何非經銷商人士提出按向公司提出之相同報價及條款與條件,或接 受任何非經銷商人士提出之目前報價; (d.2) 銷售經銷權的經銷商及/或潛在買家必須向公司提供詳述轉讓之所有文件副本,其中包括但不限 於買家姓名、賣價和購買條款和付款方式; (d.3) 提呈轉讓文件時必須支付辦公室轉讓管理費;


(d.4) 為保護認購買方的權益,賣方經銷商必須在經銷權轉讓協議中列示條款,不與買方競爭,或在 銷售或轉讓的日期起一(1)年內,企圖移轉或轉介任何現有經銷商; (d.5) 經公司書面核准之銷售、轉讓或委任後,買方必須承接賣方經銷商的職務並遵循協議條款,且 必須按公司要求提呈最新的經銷商申請表和所有其他類似文件; (d.6) 公司得保留權利,於核准任何提報之銷售或轉讓前,按其獨立裁決權制訂額外的條款與條件。 公司得保留權利,否決任何銷售或轉讓。 8.02 條款或條件之變更 若經銷商在任何時刻變更報價之條款或條件,報價過程必須重新開始,也就是先向公司提出報價之條款或條件。 8.03 遵循公司要求 公司將不接受或認定任何未能遵循上述要求之銷售、指派、合併或轉讓經銷權,或因之而起的利益。 8.04 未全部付費之產品 若經銷權轉讓者、指派者或賣方經銷商未支付向公司訂購產品之全部金額,不得從事經銷權之轉讓、指派或 銷售事宜。 8.05 轉讓予個人的下線 不得將經銷權轉讓予經銷商個人的下線。 8.06 規避協議 若公司按其獨立裁決權,認定經銷權之轉讓乃規避協議、P&P及/或報酬計劃規定之行徑,公司將宣告轉讓 無效。公司將可能按其獨立裁決權採取適當的行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終止轉讓經銷商之經銷權。 9) 權力轉移 9.01 死亡 經銷商有權提名他人作為她/他的被提名人,以便公司在其死亡後將其經銷權轉讓予此被提名人。經銷商有權 在其有生之年於書面通知公司後,變更被提名人。除非被提名人或最後一位被提名人已向公司提呈現有的經 銷商申請表,並提交經認證之死亡證明書副本,否則公司將不接受此等轉讓。被提名人此後將有權取得已逝 經銷商之經銷權,並於此後取得所有累積的佣金、紅利或其他獎金、所有權益及/或履行公司經銷商之所有義 務。若經銷商未於有生之年提名任何被提名人,則其經銷權將於其死亡後立即終止。在此條款下,因此等經 銷權之權力轉移而導致之任何跨經銷線事宜將不被視為違反P&P。 9.02 終止合作關係 若二(2)人或以上註冊經銷權,則將於協議和P&P下視為合作夥伴。若遇拆夥事宜,除非公司於接到拆夥通知 的三十(30)天內收到有效且法律可執行,同時由所有合作夥伴簽署之協議,以說明其經銷權之安排方案,否 則公司將於三十(30)天有效期屆滿後自動終止其經銷權。 9.03 結婚和離婚 若遇分屬不同介紹人家族之兩(2)位經銷商結婚事宜,他們可維持其個別經銷權,他們也可以將經銷權合併為 一(1),但他們不可以轉讓或變更其家族中的TC位置。公司不會視此舉為子條款5.08下之跨經銷線行為。若已 婚配偶選擇建立單一經銷權,以反映二(2)人為平權所有人,且此二(2)人及後離婚或分居,公司將按離婚或分 居前的方法,繼續支付二人賺取之佣金,直至公司收到經雙方簽署且由法院判令公證之書面通知,說明未來 應如何支付佣金。


10)

專屬資訊

10.01 保密資訊 在協議期間,公司可能向經銷商提供公司認定為機密之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家族和下線報表、顧客 清單、顧客資料、公司製作或經銷商代表公司製作之顧客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料、顧客和經銷 商背景資料和產品購買資料)、經銷商清單、製造商和供貨商資料、業務報表、佣金和銷售報表和公司也許 會認定為機密之任何其他此類財務和商業資料。所有此等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電子格式)皆屬公司專屬的機 密資訊,且以最機密的方式在「經銷商須知」的基礎下傳送予經銷商,僅供經銷商與公司之間業務之用。 經銷商必須竭盡所能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任何此等資訊,或於身為經銷商或此後期間,直接或間接 使用此等資訊從事非公司活動。經銷商不得因與公司競爭,或因推廣公司計劃、產品和服務以外之任何目的 使用此等資訊。一旦確定不續約或終止協議,經銷商必須停止使用該等機密資訊,並立即將所擁有之任何機 密資訊交還公司。 10.02 線上和電話報表 公司將竭盡所能為經銷商提供正確的資訊,例如下線之線上或電話活動報表,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團隊 銷售金額(或其中之任何部份),以及下線之介紹活動。但由於不同的原因,其中包括人為疏失和機件錯誤, 公司或任何建立和傳送下列資料之任何人不保證此等資料之正確性,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訂單的準確度、完 整性和即時性、信用卡遭拒情況和電子支票付款情況、退貨和信用卡和支票拒付情況。 10.03 公司名稱、標誌或商品名稱等之使用 (a) 公司名稱、標誌、商品名稱、商標、產品名稱、小冊子、目錄、銷售文件、合約、銷售訓練課程、 文件、有聲或錄影文件、簡報或活動皆於全球屬於公司之版權保護資產,且公司擁有完整內容之所 有權。 (b) 經銷商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私自複製或分發此等複製文件版本。經銷商不得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形式 使用公司名稱、標誌、商品名稱、商標、計劃名稱或產品名稱。 (c) 公司保留之命名保護。除了相關智慧財產法令外,公司亦保留下列名稱之版權,並嚴禁經銷商於其經 銷活動中使用,包括︰QI Ltd、QI Holdings Ltd、QI、QuestNet Ltd、QNet Ltd、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td、Quest Vacation International Ltd、QVI,Gold、Gold Team,GQI、V-Team、 The V、VTI、Bank、Gold Rush、Legal、GITA、RYTHM、R.Y.T.H.M. 或 RYTHM Asia、 Prana Resort、JR Mayer Collection、Qatana、Amezcua Wellness、Cimier、Qplus、Q-Shoppe、 QuEX、Bonvo、Q Lifestyle、Vijayaratnam Foundation、Copy Quest,以及所有QI集團旗下的其他公 司名稱。經銷商於經營其事業時亦不得在其個人網站及/或電子郵件地址中使用此等名稱。 10.04 版權限制 針對向公司購買產品事宜,經銷商必須遵守所有製造商使用限制和版權保護規則。 若未取得公司之事前書面核准,經銷商不得對公司主持之會議、大會及/或訓練課程或任何演講(其中包括電 話會議)進行錄影及/或錄音。 10.05 廠商之保密性 公司與廠商、製造商和供貨商之關係乃機密資訊。經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任何公司之供貨商或製造商交談 或溝通,除非公司要求此等供貨商或製造商參加公司贊助之活動。


11) 經銷商之事業推廣 11.01 促銷和廣告內容 唯有公司製作或經公司事前書面核准的推廣和廣告文件,得以用作經銷商事業的廣告或推廣之用,或用以銷 售公司產品和服務。未經公司事前許可,不得複製、重印公司資料和文件,或擷取其內容供個人事業使用。 所有印有公司名稱或標誌的推廣商品,必須一律向公司採購,除非取得公司事前的書面許可。 經銷商可將其姓名、地址、獨立經銷商頭銜、電話號碼、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附加於公司核准或向公司購買 的任何推廣文件上。 11.02 收入聲明 不得向潛在獨立經銷商提出收入預估,其中包括完全基於數學的預估,或報酬計劃的理想預估。獨立經銷商 不得以其個人收入,向他人保證事業的成功,因為取得高收入的背後,還有許多不同的因素。獨立經銷商不 得向任何潛在獨立經銷商保證薪資、誘因、支出、津貼等。獨立經銷商亦不得向其提出或展示其賺得佣金或 紅利的支票正本或副本。 11.03 經銷商之職稱 經銷商應自稱為「公司獨立經銷商」,經銷商得隨時說明已達成之相關經銷商層級,例如,Gold Star經銷商。 11.04 文具與名片 (a) 經銷商僅可使用經公司核准的圖像版本和文字。 (b) 除非已取得公司法務部的事前核准,否則經銷商不得「製作」其個人的文具、名片或附信頭圖像 (此處應使用公司名稱或商標)。 (c) 經銷商不得在其名片、文具或信頭上插入公司或其聯營公司任何辦公室的地址、聯絡電話號碼或 電子郵件地址。 11.05 電子廣告 未經公司法務部的事前書面核准,經銷商不得刊登廣告或推廣公司的事業、產品或行銷計劃,或在任何大眾 媒體中使用公司名稱,其中包括電子媒體或透過網際網路的網站傳輸或其他方式。取得此等核准後,公司要 求經銷商必須遵循社交媒體政策。禁止使用垃圾郵件和自動電話撥打系統。違反任何此條款之部份,屬嚴重 違反P&P並可能導致經銷商的立即停權,甚至終止違法經銷商之經銷權。 11.06 電話列示 經銷商不得在非公司製作或未取得公司法務部事前許可之文件上使用公司名稱,以刊登其電話和傳真號碼廣告。 11.07 媒體採訪 未經公司法務部的事前書面核准,經銷商不得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報紙、通俗小報或雜誌採訪,或使用公 開曝光、公開演說活動,或在大眾媒體發表任何類型的演說,以宣傳公司、其產品或事業。所有媒體查詢應 透過公司香港辦公室的企業事務部。 11.08 薦言 除了如公司文件和通訊之明示,否則不得宣示公司高級主管、行政主管或第三方的薦言。國家、聯邦和州監 管機關未核准或推薦直銷計劃。因此經銷商不應聲明,或直接或間接暗示公司的計劃、產品或服務已取得任 何國家或政府機關的核准或經此等機關的推薦。 11.09 個別溝通 公司鼓勵作為獨立承包商的經銷商應向其相關下線分發資訊和導引方向。惟經銷商與其個人下線溝通時,必 須界定並明確分辨其個人的通訊和公司的官方通訊。


11.10 陳列公司產品 報酬計劃的完整性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一對一室內銷售簡報方式。經銷商不得蓄意向任何零售店面銷售產 品,或在零售店面陳列公司產品、公司名稱、商標、文件或推廣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超級市場或食品 店、跳蚤市場或舊物交換會、永久餐廳展示、酒吧或夜總會或任何類似場所、便利商店或加油站。例外情況 必須經公司法務部之事前書面核准。 經銷商得於其辦公室、商展和展覽會推廣報酬計劃,惟不得與任何直銷公司或網路公司之任何其他計劃同時 展示或陳列。 11.11 產品和服務聲明 經銷商不得聲明、聲稱或保證公司任何產品,除了經公司事前明白核准或內含於公司官方文件(如P&P)中之產 品。 11.12 傳真廣告和垃圾郵件 嚴禁使用傳真廣告和未經收件人同意的電子郵件(垃圾郵件)。 11.13 記錄儲存 公司鼓勵所有經銷商儲存完整且正確的商業買賣記錄。 11.14 符合當地法律 經銷商必須按其所在國家/州/省之權益範圍,使用任何工具或簡報技巧,以推廣公司事業概念、產品及/或報 酬計劃。經銷商有責任確保其作出之任何陳述或執行之示範技巧一律符合其國家/州/省之法律許可。若特定 地點需要特別執照或專業學位方可合法作出此等聲明或執行此等簡報或經營事業,則經銷商有責任取得必要 的執照、學位或許可證。 11.15 賠償協議 每位經銷商都應保障並聲明公司、其股東、高級主管、總監、員工和經紀人免責於對其或因任一人而導致 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產生或宣稱或以任何方式與經銷商下列事項產生關聯之任何索賠、要求、責任、 損失、成本或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a) 經銷商從事之活動; (b) 違反協議條款; (c) 違反或未遵循任何適用法律、規範或規則。

12)

國際贊助活動

12.01 國際贊助活動說明 國際贊助活動是為 IR 提供的機會,讓他們不僅能在目前註冊的全球市場,更能在公司已建立本地業務計劃的 其他國家/地區和附屬市場,註冊他人成為下線。 12.02 國際贊助活動收費 (“ISF”) 針對已從公司任何本地市場主要 TC 建立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之累計總營業額的 IR,公司要求其支付一 筆名為 ISF 的費用。需支付的金額可能視 IR 每週階段佣金,按每週計算而有所不同。 12.03 國際贊助活動業務規定 (a) 公司允許 IR 贊助他人,以及參與 IR 的國際贊助活動,惟此等 IR 需住在公司已實行本地業務計劃 的國家/地區中。


(b) 我們從所有 TC 中收取 IR 每週階段佣金的百分之十五(15%)作為 ISF。 (c) 我們將每週檢查每位 IR 的主要 TC 營業額。此舉意味︰視 IR 從本地市場所取得的累計營業額而定, IR 可能需要或不需要每週向公司支付 ISF。 (d) 參與國際贊助活動的 IR 若在其主要 TC 的目前佣金週中,最少有百分之五十(50%)的累計營業額來自 公司任何一個本地市場,公司將向其收取 ISF。 (e) ISF 是從 IR 的每週階段佣金中扣除。IR 的階段佣金總額和國際贊助活動需支付的相關費用將列示在 Q 帳戶摘要中。 (f) 唯從任何 TC 全額賺取第一個週期階段佣金的 IR 都需要扣除 ISF。之後將僅從受影響的 IR 之 TC 中 扣除其後續每週佣金總額作為 ISF。 (g) IR 從特定 TC 賺取的第一個週期階段佣金(也就是第一(1)個週期的第一(1)個階段至第五(5)個階段) 無需扣除 ISF。ISF 扣除額僅適用於從任何 TC 賺取的後續階段佣金,無論金額是否是從同樣一筆佣 金中賺得與否。

13)

一般規範

13.01 公司員工嚴禁從事之事宜 公司員工及與員工居住於同一住宅之直系親屬(例如︰配偶、母親、父親、兄弟、姊妹等)嚴禁參與報酬計劃。 公司視違反此政策為嚴重行徑,可能導致員工解僱,並撤銷其於公司之完整信用網絡。經銷商轉任公司有薪職 位或履行就業職務前應向公司提出所有權轉讓通知,放棄其所有權和其TC權益。 13.02 責任 公司視違反此政策為嚴重行徑,可能導致員工解僱,並撤銷其於公司之完整信用網絡。 (a) 另外一位經銷商違反其協議、P&P及/或報酬計劃之任何條款或條件; (b) 其他經銷商的事業經營; (c) 公司輕忽下提供不正確或錯誤資料或資訊; (d) 無法提供經銷商營商所必備的任何資訊或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產品的行銷和推廣及/或介紹 或推介他人作為公司顧客/經銷商。 13.03 不可抗力 公司不負責非其可掌控之因素而導致之效能延誤或失常,例如︰罷工、勞務難題、火災、戰爭、法令或政令、 他方縮減常用材料。 13.04 規則違反 每位經銷商有義務遵守P&P並維護其完整性。若經銷商發現其他經銷商違反規範,她/他應直接與該違法經銷 商討論此事。若經銷商希望向公司提報違法事件,她/他應以書面說明相關細節,或填寫公司的申訴表。此表 格可造訪公司官方網站︰www.qnet.net下載,並將信函寄至︰「網路規範遵循部」或傳送至電子郵件至: NCD@qnet.net. 13.05 修訂 公司保留權利得於未事前通知經銷商的情況下隨時適度修訂/變更P&P、其零售價格、產品和服務供應情況及/或


報酬計劃。公司將透過其官方刊物或官方網站︰www.qnet.net,通知經銷商相關修訂事項。修訂經刊登於公司 網站後,即宣告生效並具法律約束力。若遇原始文件或政策與任何此等修訂存在任何衝突,則以修訂為準。 13.06 指派/約務更替/轉讓 公司可隨時在不必取得經銷商的同意下,指派、約務更替或轉讓其所有或部份在此協議下的利益、權力或責 任予第三方,且著手進行公司要求之所有此等事務之經銷商必需妥善完成此等指派、約務更替或轉讓。 13.07 不放棄條款 公司未於P&P下行駛任何權力,或未堅持經銷商嚴格遵循此處闡明之任何責任或條款,或任何體系或個人之 慣用作業或實務作業與P&P有所不同,都不構成公司放棄要求各方完全遵循協議及/或P&P的權力。 公司放棄處置經銷商任何特定違約事宜不影響或損害公司處置任何及後之違約事宜之權力。此舉亦不會在任 何形式下影響任何其他經銷商之權益或責任。公司遇違約事宜時,延遲或未行駛其任何權力不影響或損害公 司於此事或任何其後或未來違約事宜之權力。公司放棄權力僅於公司授權高級主管出具書面聲明之情況下方 屬生效。 13.08 管轄法律 協議、P&P和報酬計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管轄。 13.09 管轄區域和仲裁 任何因協議、P&P及/或報酬計劃而起或與之相關的糾紛、爭議或索賠,或因違反規定而遭致經銷權終止或失 效事宜(下稱「事件」),經銷商與公司雙方應先善意尋求解決之道。 若經銷商和公司之間所發生之事件,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日期起的六十(60)天內未能解決,該事件應交由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現行且經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之仲裁規則下,於提交仲裁通知後進行處理並最終 解決。仲裁所在地應是香港。仲裁者應為一 (1) 人。仲裁程序應以英語進行。 針對此條款下與仲裁相關之所有事宜,在此要求特別注意仲裁條例第 81 章 (Cap 609)。在此方面,在此明示 選擇剔除仲裁條例 (Cap 609) 附錄 2 第 5 章 (「針對仲裁裁決之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13.10 完整協議 協議、P&P和報酬計劃共同構成經銷商和公司之間的完整協議。 13.11 可分割性 若於任何時刻,協議及/或P&P之任何條款在任何法律或任何司法管轄法下及在任何領域下乃屬或成為違法、 無效或無法執行,將不會以任何形式影響或損害協議及/或P&P的其餘條款於此等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領 域下,或該等條款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法律下之合法性、有效性和執行性。 13.12 通知和通訊文件 公司在協議、P&P及/或報酬計劃下建立並給予經銷商之每份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寄發 或傳送至經銷商指定且登記在案之最後一筆已知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之相關收件人。經銷商寄發至公司之任 何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應傳送或寄發至︰網路規範遵循部香港辦公室,或寄電子郵件至︰NCD@qnet.net。 任何寄送給特定地址之相關收件人之實體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於十五(15)天內將視為已寄出;若郵件寄送 當天於收件地點並非工作天,則此等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將視為已於該等收件地點之下一個工作天寄出。 若遇該等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是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則電子郵件進入收件人郵件伺服器且未將無法投遞 訊息回傳予寄件人後,即視其為已收到訊息。 13.13 標題和目錄 協議、P&P和報酬計劃之標題和目錄僅供方便閱讀,並不構成此等文件之一部份。標題和目錄不供詮釋之用, 亦不構成文件的一部分,或簽約方意圖佐證之一部分。


13.14 性別等要素 除非內文另行要求,否則英文單數字詞應同時列示雙數字詞,且若外國語言文法有陰陽性別區別者,亦應包 括陰性、陽性和中性字詞,若指的是個人,應包括公司和體系、企業或非法人公司。 13.15 以英語為準 一旦本政策與程序「P&P」翻譯為其他語言,且P&P之任何條款之英語版本與翻譯版本存在任何不一致之處,則 應以英語版本為準。


政策與程序 附錄 1 - 報酬計劃 01 標題 此乃QNet Ltd政策與程序「P&P」指稱之「QNET報酬計劃」或「CompPlan」。此報酬計劃說明QNet Ltd 獨立經銷商應享有的報酬金額,以及佣金及/或紅利的計算方式。

02 定義和詮釋 除非在此處下方特別說明,否則本報酬計劃之所有條款與P&P之條款擁有相同的定義。 「現有 IR」指的是每季透過零售業務 或供個人消費的重複購買產品中達成最少 120BV 之任何 IR。 「已啟動」指的是合格IR,他/她已達成並在其任何一個追蹤中心(TC)的每一邊配置最少500BV。 「跨週」指的是從香港時間週六上午00:01至接下來的週五晚上23:59的一週。 「業務量」或「BV」指的是產品的積點價,用以取得 TC 資格並計算階段佣金。 「BV銀行」指的是存放IR所賺BV之處。 「佣金期」指的是按照過去一週的產品銷售計算並支付佣金的一段時期。 「報酬層級」指的是獨立經銷商之付款層級,公司按IR的報酬層級,以及本附錄方案1所提供之詳情,向IR支 付佣金及/或紅利。 「緊縮期」指的是若 IR 無法達成每季 120BV 的 PBV 維繫要求,位階低於此 IR 的現有 IR 將暫時填補他/她的 位置,以便從下線賺取「重複銷售積點」(「RSP」)。 「計算器」指的是TC的計算機制,並位於每個TC的左邊和右邊。計算器的記錄反映下線組織因計算階段佣金 而累積的BV結餘。計算器按子條款8.03之規定,可以是開啟或關閉。 「佣金循環」指的是六(6)個佣金階段。 「佣金階段」指的是佣金循環的一(1)個部份,相當於較低銷量組織線的 3,000 BV。 「零售顧客」指的是購買公司產品但未註冊成為經銷商的人。 「降級政策」指的是若IR無法達成維持目前報酬位階的每季最低維繫要求,他/她保留目前的頭銜位階,但只 收取相當該特定季度成就的較低位階報酬。 「下線組織」與下方子條款7.02所說明之意義相同。


「及早發放」指的是新 IR 在期限內於任何一個較低銷量組織線達成所要求的團體業務量(GBV),公司進而預 先支付部份的首筆階段佣金給他/她。此及早發放僅適用於處於各位階的新 IR,並涉及其第一報酬週期第一個 階段的主要 TC,獎金總額按方案 1 發放。及早發放程序則於子條款 7.03 中闡明。 「電子票券積點(EP)」指的是任何既定佣金週期的每 6 個階段所取得的積點,用以兌換產品。 「首購零售利潤」指的是新IR合格首購的零售價格和IR折扣價之間的差價。 「滿溢」或「溢出」指的是當 IR 於佣金期超出報酬計劃的最高獎金發放時,將清除多餘的 BV。 「團隊業務量」或「GBV」指的是 TC 左邊和右邊的下線團隊內所累計的總 BV。 「團隊重複業務量」或「GRBV」指的是 IR 經銷線內的下線透過重複銷售和購買而賺得的 BV。 「內組織線」若該 TC 位於直屬上線的右邊分支,則此內組織線指的是 TC 的左邊下線分支。若該 TC 位 於其直屬上線的左邊分支,則此內組織線指的是 TC 的右邊下線分支。它指的是下方放置 TC 的組織線的 另外一邊。

「IR折扣價格」指的是公司對IR的產品售價。 「較低銷量組織線」指的是在雙邊組織線中,比相對的組織線取得較少銷量或較弱的組織線。我們是以此計 算雙邊佣金。 「維繫」指的是 IR 每季按本附錄 1 的方案 3,達成或維繫其目前位階,以賺取報酬計劃的佣金。 「外組織線」指的是TC非內組織線之下線分支。 「支付方法」指的是若 IR 在特定季度無法達成維持目前位階,他/她將適用於該季合格較低位階的佣金支 付方法。在此情況下,假若 IR 目前的位階是 Diamond Star,但他/她僅能維持 Gold Star 位階,他/她將適 用於較低之 Gold Star 位階的佣金支付方法(也就是他/她合格取得的位階)。此方法將適用於每個位階和相對 的位階,以避免疑慮。 「個人業務量」或「PBV」指的是 IR 個人負責建立或達成的 BV,無論是透過顧客的零售業務或購買 QNET 產品,供個人消費。 「配置」指的是TC如家族所示放置在公司資料庫中的情形。 「主要TC」指的是新IR成功註冊後公司給予他/她的第一個TC。它通常是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IR ID No) 後外加「001」來作界定。 「取得資格」指的是TC已達成最低BV要求(主要TC-001、TC-002和TC-003都分別需要達成500 BV),並將此 BV分配至他/她的TC中。 「合格產品」指的是QNET電子商店提供給顧客和IR銷售的商品和服務。IR賺取特定的BV金額,以便在購買合 格產品後可取得其TC的資格。 「QNET 電子商店」指的是 QNET 網站和 IR 虛擬辦公室(VO)可存取的地方。商店以優惠價向顧客和 IR 出售 合格產品和重複產品,供其個人消費之用。


「QNET 兌換電子商店」指的是所提供的兌換商店,且可從 IR 的虛擬辦公室存取的地方。IR 可使用 IR 賺取 的電子票券積點兌換產品。 「每季」指的是13個佣金週。 「位階」指的是根據 IR 達成的報酬計劃所給予的肯定與職稱。 「升級」指的是當IR每季都按本附錄1方案3所設定,達成所有新位階要求,他/她將升級。 Bronze Star是新IR的預設位階。 Silver Star是IR每季都按本附錄1方案3所設定,達成所有要求將晉升為Silver Star。 Gold Star是現有/已晉升之合格IR的入門位階,且IR每季都按本附錄1方案3所設定,達成所有要求, 就能晉升為Gold Star。 Platinum Star是 每季都按本附錄1方案3所設定,達成所有要求將晉升為Platinum Star。 Diamond Star是每季都按本附錄1方案3所設定,達成所有要求將晉升為Diamond Star。 「介紹制度」指的是為公司介紹零售顧客或新 IR 的活動。 「重複購買」指的是 QNET 電子商店以優惠價重複提供給零售顧客和 IR 的商品和服務。IR 重複購買產品而賺 取的特定 BV 和 RSP 金額。 「重複銷售」指的是重複購買或銷售公司的產品和服務。 「重複銷售積點」或「RSP」指的是 IR 及其經銷線對上的現有 4 級上線可從 IR 零售銷售和購買 QNET 電子 商店的重複產品而賺取的積點。 「重複銷售佣金」指的是來自累計重複銷售積點的佣金。 「零售價格」 指的是公司對顧客的產品售價。 「零售利潤」指的是零售價和IR折扣價之間的公司產品差價。此利潤僅供向零售顧客銷售公司產品的IR享用。 「次要追蹤中心」指的是新IR成功註冊後即可取得主要TC,而次要追蹤中心則是直接與主要追蹤中心連結的 左右兩個追蹤中心。左邊的TC通常以經銷商身份證明編號(IR ID No.)之後的延伸編號「002」界定,右邊則 是「003」。 「自行啟動」IR達成QNET產品的零售或購買,供個人消費之後,就能用達成的BV來啟動經銷權。 「階段佣金」指的是 按照IR報酬等級而支付的佣金。 「追蹤中心」或「TC」指的是公司資料庫中的一個位置,公司會參照每個追蹤中心(TC)計算佣金及/或紅利。

03

合併TC

3.01 追蹤中心 公司第一次接受IR時將給予她/他三(3)個TC。三(3)個TC將以下列架構出現在家族中︰主要TC-001是最上 層的TC,TC-002連接至其左,而TC-003連接至其右。


3.02 取得所有TC資格 IR必須取得所有TC資格才能再取得額外的TC。 3.03 為達成取得額外TC及合格TC之目的,每一(1)個TC和其他TC延伸可分配最少500 BV。 3.04 取得額外TC 視子條款3.05而定,IR現有TC取得合格資格後,他/她可透過1,000BV的個人業務量,額外取得一個TC。 此1,000BV之後將分配至全新建立的TC中。 3.05 單一交易中之最多額外TC IR僅可在單一交易中建立最多兩(2)個額外TC,無論其賺取的PBV是否已超過可建立兩(2)個TC的最低BV要求。

04 配置 4.01 配置權利 視下述配置規則而定,介紹人有權放置其個人介紹的IR主要TC,或其顧客的顧客TC,或任何分配予她/他的 任何額外TC(意思是說,按此處的子條款3.04,IR 可自行決定如何分配其個人的004和其後衍生TC之位置)。

05

配置規則

5.01 TC連接限制 每個主要TC僅可在其下連接兩(2)個TC。 5.02 直屬上線TC 每個TC僅可有一(1)個直屬上線TC。 5.03 介紹人的配置權 視子條款5.08而定,介紹人有絕對的權力在其個人介紹的IR上方配置主要TC。視上述規範而定,IR有權配置 任何已分配予其之任何第二個TC。 5.04 經銷商配置權 視子條款5.07而定,IR可將她/他有權分配的任何TC放置在其下線的現有TC之下,開始放置的方式可以是她/ 他主要TC(TC-001)的任何位置之下,但她/他不可將TC放在已存在另外一個TC的位置上。 5.05 主要TC之上的配置 IR不得將任何TC放置在她/他個人的主要TC之上。


5.06 主要TC之下的配置 IR不得將其有權放置的任何TC放在非其主要TC的下方。換句話說,她/他不可以將TC放在違反子條款5.08所 規定的地方。 5.07 TC-003之後衍生的TC 根據第5.01條子條款,所有屬於特定IR之TC-003以後的TC延伸(也就是TC-004起),都不得直接放置於相同的 IR下,或與其產生任何連結。 5.08 預設配置法 若擔任介紹人的IR未清楚說明配置指示、錯誤說明配置指示、說明與P&P(包括報酬計劃)互相違背,或完全未 提出配置指示,公司將套用條款6所說明的預設配置法。

06 預設配置法 6.01 TC的預設配置 按預設方法配置的TC僅可配置在家族中她/他的TC或他/她的介紹人TC中的外組織線的第一個空位中。

07 佣金及/或紅利 (a) 所有IR都有權取得零售利潤,顧客無權取得任何紅利及/或佣金,惟其採購可分配到一個TC。 (b) 只有合格且已啟動的IR有權在零售利潤之外,賺取階段佣金及/或紅利。 (c) IR在啟動資格前累積的任何BV都無法賺取佣金,除非BV是在啟動資格的相同佣金期累積的。 (d) 所有在此報酬計劃下的應付紅利及/或佣金是按公司產品銷售,而不是按介紹多少人加入公司而計算。 7.01 零售利潤 (a) IR有權享有其個人購買,以及成功向顧客推廣,以致後者向公司購買的每項產品之零售利潤。 (b) 介紹人有權享有其個人介紹的下線之首筆合格採購之零售利潤(可能包括一項產品以上)。 7.02 階段佣金 (a) 公司按因顧客或 IR 購買產品而累積的 BV 來支付階段佣金予 IR。僅合格且已啟動的 IR 有權取得 階段佣金。 (b) 公司指定每類型產品之BV,且銷售相同類型的產品可能會取得不同單位的BV。 (c) 銷售產品後,公司將存入與該出售產品相同之BV數至一(1)個TC,或IR的BV銀行,此IR也許自行 購買產品或成功向顧客推廣產品並達成交易。在向顧客賣出產品的情況下,公司將該產品指派的 BV存入成功推廣產品並達成交易之IR的BV銀行,而IR應於取得BV的七(7)天內將取得的BV分配至 她/他的TC中。


(d) 在經銷商家族中,特定TC的內組織線中的TC代表該特定TC的下線組織,外組織線的TC則代表另外 一個下線組織。換句話說,每個TC都應在其內組織線中擁有一(1)個下線組織,外組織線內也有一 (1)個下線組織。 (e) 每個TC都有一(1)個計算器,記錄每個下線組織的BV累積情況。 (f) 公司將按照計算器所顯示之每個TC的兩個下線組織的總BV累積情況及方案1,計算每個TC的階段 佣金。 (g) 階段佣金是按週計算與支付。支付予某位TC的佣金應於佣金期結束時計算,且任何非佣金制的 BV餘額應記入下一個佣金期中。 (h) 每週最高階段佣金是按方案1之規定給予,並對獨立經銷商之每個報酬層級進行限額規定。在達成該 佣金期對應的每週最高階段佣金後,任何該佣金期一週內累積的BV不應計算於需支付予IR的任何階 段佣金內。 7.03 及早發放 及早發放選擇僅適用於新合格且已啟動資格的 IR,他們在指定的時間期限內達成第一個階段佣金週期所需之 主要 TC 的較低銷量組織線。此安排不考量新 IR 的位階,且總發放金額將按方案 1 而定。 如本條款所闡明,IR 必須在其追蹤中心的兩邊放置 2 位合格直屬下線,並啟動其資格後,才能合格使用及早 發放選項。自行啟動不容許 IR 賺取及早發放金額。 取得資格且已啟動的新 IR 必須自註冊日起的前 4 週內,在其較低銷量組織線達成第一個 1,000BV,才能合格 取得對應的第一個及早發放獎勵。 此後,取得資格且已啟動資格的新 IR 必須自註冊日起的前 6 週內,在其較低銷量組織線達成第二個 1,000BV,才能合格取得對應的第二個及早發放獎勵。 及早發放程序範例: 取得資格且已啟動資格,並處於第一個位階(Bronze Star)的新IR必須自註冊日起的前 4週內,在其較低銷量組織線達成第一個1,000BV,就能立即賺取50美元,然後自註冊日起的前6週內,在其 第一個階段佣金週期達成第二個1,000BV,又能額外賺取50美元。其現有位階的指定第一步階發放餘額為100 美元,將於其在較低銷量組織線達成第三個1,000BV時發放。 換句話說,針對Bronze Star位階,第一個階段佣金週期1的較低銷量組織線共需達成3,000BV,其發放佣金 總額為200美元,且將按不同階段分發,即達成第一個和第二個1,000BV分別取得50美元,而最後一個100美 元,將於達成第三個1,000BV後發放。詳情請參考方案2。

7.04 重複銷售積點和重複銷售佣金 方案 4 闡明 IR 可選擇將其賺得的重複銷售積點兌換為現金或 BV。 從賺得的重複銷售積點換算的現金成為重複銷售佣金。 針對 IR 達成之每筆重複產品採購,IR 及其經銷線對上的四(4)級將賺得指派至該重複購買產品的 RSP。 惟此等上線必需是現有的,且已達成每季的 120 PBV 維繫要求。


零售顧客的介紹人和其經銷線對上四(4)級上線將從每筆重複產品的零售銷售中賺得指派至該重複產品的 RSP,惟這些上線必需是現有 IR,且已達成每季 120 PBV 的維繫要求。 所有 IR 都必需每季從零售或購買供個人消費的重複產品中達成 120 PBV,才能從其經銷線對下四(4)級的下 線中賺取重複銷售積點。 7.05 紅利及/或佣金的變更 公司可按其獨立裁決將方案更換為報酬計劃,或修訂方案內容,以變更計算方法或金額,或新增或移除方案 中任何項目。 一旦公司有意更換、變更或刪除方案並改為報酬計劃,將在官方網站公告變更,給予IR合理的事前通知時 間。新的取代、變更或刪除事宜在給予合理的通知時間到期後立即生效。

08 啟動和資格 8.01 資格 (a) 欲取得合格TC,IR僅可就其個人購買或成功向顧客推銷的產品,取得並使用產品指派的BV。 (b) IR必須先取得其主要TC(TC-001)的合格資格,才可為她/他其他TC取得合格資格。 (c) IR取得其主要TC的合格資格後,就可將其其餘BV分配至其他TC延伸。換句話說,一旦IR已將所需合 格BV分配至其主要TC,主要TC將被視為合格TC,且若他/她分配所需合格BV至其他TC延伸,則其他 TC延伸也將被視為合格TC。 8.02 啟動 合格IR可透過達成和在其主要TC或任何次要TC的每邊指派最少五百(500)BV,來啟動他/她的經銷線。 合格IR可利用三(3)種方法啟動他/她的經銷線。 (a) 零售業務 – IR的零售業務達成BV,並在IR的任何一個TC的每一邊分別配置五百個BV,或; (b) 零售業務和個人購買或合格直屬下線的組合 – 透過組合來自零售業務和IR針對個人使用的 QNET產品購買,或合格直屬下線的BV,在IR的任何一個TC的每一邊分別配置最少五百個BV。 (c) 直接介紹 - 在IR的任何一個TC的每一邊放置最少一個合格直屬下線。

8.03 啟動TC計算器 TC的計數器僅在TC已合格且經銷商制度亦已啟動的情況下才會啟動。

09 推廣 9.01 報酬層級 為取得獎勵性的階段佣金,公司提供五(5)個IR報酬層級。之後的升級順序於方案1闡明。


9.02 升級至更高位階 IR履行每個位階的指定要求後,就可升高一級。方案3說明五(5)個位階的最低要求。 9.03 降級 若 IR 無法達成維持目前位階的維繫或最低季度要求,他/她將維持目前位階,但適用於該季對應於其表現的 較低位階獎勵。 2012 年 4 月 14 日當日或之後註冊的新 IR,將在「已註冊」的狀態下先取得 Bronze Star 位階後進行升級, 且按其達成必要要求的狀況下,升級至 Silver Star、Gold Star、Platinum Star 和 Diamond Star。但是,如果 他們無法達成維持目前位階的維繫或要求,他/她將維持目前位階,但適用於對應於其表現的較低位階獎勵。 IR 發放獎勵的最低位階是 Silver Star。在此情況下,晉升至 Gold Star、Platinum Star 和 Diamond Star 的新 IR 都不會取得比 Silver Star 位階更低的支付方法。 2012 年 4 月 14 日之前註冊的現有且合格 IR,將先取得 Gold Star 位階後進行升級,且按其達成必要要求的 狀況下,升級至 Platinum Star 和 Diamond Star。但是,如果他們在當季無法達成維繫目前位階的要求,他/ 她將維持目前位階,但適用於該季對應於其表現 的較低位階獎勵。現有 IR 降級後發放獎勵的最低位階是 Gold Star。在此情況下,晉升至 Platinum Star 和 Diamond Star 的現有 IR 都不會取得比 Gold Star 位階更低 的支付方法。 IR 若當季無法達成目前位階的業績要求,他/她將取得較低位階的佣金,且此位階將於下一季生效。 ----------------------------------------------------- 本頁其餘部分特意留白 ------------------------------------------------


方案 1 每個位階的報酬層級

階段

任何較低銷量組織線 內的團隊重複業務量 (GBV)

1

位階 Bronze Star

Silver Star

Gold Star

Platinum Star

Diamond Star

3,000BV

200 美元

225 美元

250 美元

275 美元

300 美元

2

3,000BV

200 美元

225 美元

250 美元

275 美元

300 美元

3

3,000BV

200 美元

225 美元

250 美元

275 美元

300 美元

4

3,000BV

200 美元

225 美元

250 美元

275 美元

300 美元

5

3,000BV

200 美元

225 美元

250 美元

275 美元

300 美元

6

3,000BV

10EP

10EP

10EP

10EP

10EP

*電子票券值10個循環積點,且僅可供在QNET兌換電子商店中兌換產品。


階段佣金 每個追蹤中心 的每週最高階段佣金 Bronze Star

Silver Star

Gold Star

Platinum Star

Diamond Star

200 美元

225 美元

250 美元

275 美元

300 美元

每週最高階段數量

40

50

60

70

80

每週最高發放佣金

6,800 美元+ 60EP

9,450 美元+ 80EP

12,500 美元+ 100EP

16,225 美元+ 110EP

20,100 美元+ 130EP

位階

每個階段發放的佣金

方案 2:及早發放 在任何較低業務量組織線 中的團隊業務量(GBV)

及早發放,美元

1,000BV

50 美元

IR 必須在其註冊日期起的首 4 週內,於任何較低 業務量組織線中,達成所要求的 GBV

1,000BV

50 美元

IR 必須在其註冊日期起的首 6 週內,於任何較低 業務量組織線中,達成所要求的 GBV

1,000BV

100 美元

期間

N/A

上圖僅說明處於第一個位階(Bronze Star)IR 在其主要 TC 佣金週期 1 第 1 階段的及早發放獎金。及早發放總 金額為 200 美元。


方案 3:位階晉升和季度位階維繫 季度升級要求*

1

條件要求

定義/備註

個人業務量,BV

BV 是透過重複產品的購買/零售而來。

BRONZE STAR

N/A

SILVER STAR

GOLD STAR

PLATINUM STAR

DIAMOND STAR

40 ****

120*

120*

120*

選項 1:取得資格並分別由兩(2)位直屬下線分別用最少 500BV 啟動**

2012年4月14日以後的新合格直屬下線數量。 2

只從三(3)種選項內選擇一(1)個方法。

合格直屬下線數

N/A

達成Silver Star位階的一次要求。

選項 2:介紹三(3)位合格直屬下線,並分別用最少 500BV 取得資格*** 選項 3:介紹兩(2)位合格直屬下線,並分別用最少 1,000BV 取得資格 ****

2012 年 4 月 14 日以後賺取的步階數量。

3

賺取的步階

4

重複銷售積點 (RSP)

5

新直屬下線取得的 B IR 新直屬下線從 QNET 電子商店採購而達成的 BV(IR 和零售顧客)。 V,BV

達成 Gold Star 位階的一次要求。 IR 及其經銷線內對下四級下線所進行的重複銷售或購物, 因而賺取的積點,並可將之換算為現金或 BV。

N/A

N/A

2 *****

N/A

N/A

80*

240*

480*

N/A

N/A

500 *

1000 *

1500 *

N/A

N/A

1,000*

15,000*

50,000*

N/A

N/A

N/A

30 *

90 *

N/A

N/A

N/A

120,000/8 週的每週*

180,000/8 週內的每週*

IR經銷線下的下線所進行的重複銷售因而達成/賺取的BV。 針對Gold Star位階: IR 網絡內重複銷售賺取的 1,000GRBV。

6

團隊重複業務量, GRBV

Platinum Star 位階:15,000GRBV,其中 7,500GRBV 以下來自每 位介紹人所屬經銷線。換句話說,15,000GRBV 必須來自最少 2 位或以 上的直屬下線的經銷線。 針對Diamond Star位階:50,000GRBV,其中 12,500GRBV 以下來 自每位介紹人所屬經銷線。換句話說,50,000GRBV 必須來自最少 4 位 或以上的直屬下線的經銷線。

7

新位階晉升的間接 下線數*

8

較低銷量組織線, BV

從 Silver 至 Gold Star 位階和以上的間接下線的位階晉升數。 雙邊家族中較低銷量組織線取得的團隊 BV 針對Platinum Star位階 : 一季中的 8 週內每週達成 120,000BV。 針對Diamond Star位階: 較低銷量組織線在一季中的 8 週內每週達成 180,000BV

成為Platinum Star - 在 Gold Star 位階時,連續三(3)季達成 Platinum Star 要求,且在第四(4)季開始時,發放和頭銜位階都成為 9

佣金發放位階維繫

Platinum Star。 成為Diamond Star - 在 Platinum Star 位階時,連續五(5)季達成 Diamond Star 要求, 且在第六(6)季開始時,發放和頭銜位階都成為 Diamond Star。

* 季度要求 ** 選項 1 - 達成 Silver Star 位階和以上的一次要求 *** 選項 2 - 達成 Silver Star 位階和以上的一次要求 **** 選項 3 - 達成 Silver Star 位階和以上的一次要求 **** 使用選項 3 達成 Gold Star 位階的一次要求 40BV ***** 達成 Gold Star 和以上位階的一次要求

N/A

N/A

N/A

達成 Platinum Star 要求, 以及另兩(2) 季維持相同的 Platinum Star 要求。

啟動 Diamond Star 要求,並另 四(4)季維持相同 的要求


季度位階維繫要求 *

條件要求

定義/備註

BV 是透過重複產品的購買/零售而來

BRONZE STAR

SILVER STAR

GOLD STAR

PLATINUM STAR

DIAMOND STAR

N/A

N/A

120*

120*

120*

1

個人業務量,BV

2

合格直屬下線數

3

賺取的步階

2012 年 4 月 14 日以後賺取的步階數量。 達成 Gold Star 位階的一次要求

N/A

N/A

4

重複銷售積點(RSP)

IR 及其經銷線內對下四級下線所進行的重複銷售 或購物,因而賺取的積點,並可將之換算為現金 或 BV。

N/A

N/A

80*

240*

480*

5

新直屬下線取得的 BV,BV

IR 新直屬下線從 QNET 電子商店採購而達成的 BV(IR 和零售顧客)

N/A

N/A

500 *

1000 *

1500 *

N/A

N/A

1,000*

15,000*

50,000*

N/A

N/A

N/A

30 *

90 *

N/A

N/A

N/A

120,000/8 週的每週*

180,000/8 週內的每週*

2012 年 4 月 14 日以後的新合格直屬下線數量。 只從三(3)種選項內選擇一(1)個方法。 達成 Silver Star 位階的一次要求

N/A

N/A

N/A

IR 經銷線下的下線所進行的重複銷售因而達成/ 賺取的 BV。 針對 Gold Star 位階: IR 網絡內重複銷售賺取的 1,000GRBV。

6

團隊重複業務量,GRBV

Platinum Star 位階: 15,000GRBV,其中 7,500GRBV 以下來自每位介 紹人所屬經銷線。 換句話說,15,000GRBV 必須來自最少 2 位或以 上的直屬下線的經銷線 針對 Diamond Star 位階: 50,000GRBV,其中 12,500GRBV 以下來自每位 介紹人所屬經銷線。 換句話說,50,000GRBV 必須來自最少 4 位或以 上的直屬下線的經銷線

7

新位階晉升的間接下線數*

從 Silver 至 Gold Star 位階和以上的間接下線 的位階晉升數 雙邊家族中較低銷量組織線取得的團隊 BV 針對 Platinum Star 位階 : 一季中的 8 週內每週達成 120,000BV。

8

較低銷量組織線,BV 針對 Diamond Star 位階: 較低銷量組織線在一季中的 8 週內每週達成 180, 000BV

*

季度要求(13 週)


方案 4 RSP 換算為現金和 BV

現金獎勵, 美元

RSP

相對 BV, BV

60

$

10.00

20

120

$

20.00

40

300

$

60.00

160

600

$

150.00

420

1,000

$

300.00

900

* RSP 將於兩(2)季後換算為現金並直接累計至 Q 帳戶(QA)。 任何剩餘的 RSP 將按 60RSP 使用特定比率計算為美元。

Copyright © 2004-2014 QNet Ltd. 版權所有。 最後更新日期:20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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