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建管法規彙編 目錄(下冊)
■三課(使用執照、施工勘驗) 一、高雄市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327 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328 三、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及收費標準........................................................330 三~1、特殊性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所檢附之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附件檢查 項目及作法 ..................................................................................................331 三~2、各機關學校委辦工程有關建築許可、施工管理、使用管理規定 ..........335 三~3、高雄市特殊建築物認定及災害處理保證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338 四、高雄市政府建築施工注意事項................................................................................340 四~1、檢送「高層鋼構架建築物安全防護措施研討會」紀錄乙份,請查照 ..343 四~2、本市建築工程公告牌格式及內容 ..............................................................344 四~3、「颱風警報發布期間防護措施檢查及回報標準作業程序」及「地震 後檢查及回報標準作業程序」 ..................................................................347 四~4、為簡化革新建築物施工管理及使用執照核發,本市建築工程申報開 工、勘查、申請使用執照作業程序,以及其應檢具書類文件表格, 詳加說明及附件,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請轉知各會員 照辦,請查照。 ..........................................................................................351 五、高雄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要點............................................................356 五~1、騎樓將加強地坪查驗。 ..............................................................................357 五~2、本市供公眾建築物施工中申報勘驗時,檢具監造人、承造人之專業 工程人員在場照片規定 ..............................................................................358 五~3、有關施工建築物之施工勘驗中「混凝土28天抗壓強度試驗」申報勘 驗程序,修正規定如說明,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掛號申報案件開 始實施,請轉知各會員查照。 ..................................................................359 五~4、高雄市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檢驗及申報辦法(草案) ..........................360 五~5、「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收費方式 ..........................361 六、高雄市政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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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449 二、本市私有空地綠美化地價稅補助停止受理申請 ............................................453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壹、變更使用.................................................................................................... 455 一、常用法令....................................................................................................................455 一~1、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455 一~2、高雄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違建處理方式 ..............................................463 一~3、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之處理原則 ..................464 一~4、高雄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467 二、會議紀錄....................................................................................................................468 二~1、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檢附地基調查報告 執行方式 ......................................................................................................468 二~2、檢送本市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流程及應檢附文件相關資料 ......................471 二~3、非供公眾使用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 ..475 二~4、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申請變更用途依內政部釋示函令應檢附文件 ..........476 二~5、有關本市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手續之流程,予以修正為須先取具本 局同意籌設之許可文件後,始得申請建照或變更建物使用執照 ..........478 二~6、對於建築物曾核准變更為高強度使用(目前使用執照之用途),如 欲恢復作為低強度使用(原有使用執照記載之用途)時,為簡政便 民及縮短申請流程,其辦理程序及處理原則如說明二,請查照。 ......479 二~7、恢復原使用執照用途申請書 ......................................................................480 二~8、為使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用途為「PUB」、「俱樂部」、「理 髮院」、「美容院」、案件有標準可循,並有效納入管理,訂定其 用途歸類如說明,請查照。 ......................................................................481 二~9、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逕為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時,涉及騎樓寬度不足,騎樓無法通行案之處理原則。 ..........483 二~10、變更使用為旅館案件依政部釋示檢討無障礙客房數量之實務執行方 式 ..................................................................................................................486 二~11、免變更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建築物與相鄰他照建築物申請合併戶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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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裝修
貳、室內裝修 一、常用法令 一~1、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136968700 號函訂定
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並經 本局核備之本市轄區建築師公會或專業團體。 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除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外,其室內裝修應申請 圖說審核許可,經許可後按圖施工完竣,始得申請竣工查驗核發 合格證明。 四、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檢具本辦法規定之圖說文件, 先經審查機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核轉本局辦理。 申請範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直接向本局申辦。 第一項申請審核流程如附圖一。 第二項申請審核流程如附圖二。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高雄市綠 建築自治條例規定,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並應註明 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之種類、防火時效及 耐燃級數。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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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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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施工編第三十二條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 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礙情形。 (五)燈具及綠建材之使用應符合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八條規 定。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裝修材料,並檢附內政部核發 之審核認可證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其他認證機構檢測 合格之材料,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裝修材料應符合認可有效期限,其品質應符合審查圖說要 求,並依該材料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施工。 (五)室內裝修採用防火性塗料施工者,應審查防火塗料出廠證 明、商品檢驗合格證書、防火塗料包裝上之商品檢驗標示或 照片等證明文件及塗料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現場監督查 核報告。 (六)能顯示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七、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勘查現 場,並負現場裝修與圖說相符之責。 八、申請圖說審核,經審查人員審核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一次通知 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復審。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許可後,施工期限為六個月。申請人 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 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工程鉅大或情形 特殊,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 .496.
貳、室內裝修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報施工: (一)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如 1A 表) (二)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如 1B 表) (三)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如 1C 表)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書。(如 1D 表) (五)室內裝修設計業切結書。(如 1E 表) (六)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表(裝修 前)(如 1F 表,簽證建築物室內裝修未變更消防安全設備)。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免檢附,消防安全設備逕送消防 機關審勘) (七)室內裝修設計與施工業證明文件。 (八)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證書及講習或 積分訓練證明文件。(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免檢附) (九)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十)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變更戶數備查 圖說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本局查明檔案資料確無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開 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十一)合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並由依法登 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 責。 (十二)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事項書圖(綠建材使用率報告 書圖及使用非高耗能燈具配置圖說)。 (十三)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室內裝修經本局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核給施工期限及許可函 後,准予進行施工。 .497.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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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查許可, 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 (如 2A 表) (二)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簽章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 檢查表。(如 2B 表) (三)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如 2C 表)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委託書。(如 2D 表) (五)室內裝修施工業切結書。(如 2E 表) (六)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表(裝修 後)(如 2F 表,簽證建築物室內裝修後不會破壞、妨礙及變更 消防安全設備)。(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免檢附,消防 安全設備逕送消防機關審勘) (七)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如 2G 表) (八)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九)室內裝修材料相關證明文件。 (十)建築物室內裝修後竣工照片。 (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同意施工許可函。 (十一)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十一、建築物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得另 案辦理或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另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申請流程如附圖三。 十二、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及本規範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 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局核備,修正時亦同。 十三、審查機構辦理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於審查項目欄簽註審 查結果,並簽證負責。 .498.
貳、室內裝修
依本規範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由開業建築師、室內裝修業專 業設計技術人員、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營造業專任 工程人員簽章負責者,由上開人員簽註審查結果,並簽證負責。 十四、除本規範第九點及第十點簡易室內裝修所需書表格式依本規範 規定外,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竣工查驗審查表及裝修 合格證明格式依內政部規定。 十五、本規範未盡事宜,由審查機構於作業事項中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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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高市府工建字第 10631321300 令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 六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簡易室 內裝修本市建築物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 元。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 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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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裝修
二、會議紀錄 二~1、本局預訂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實施室內裝修許可制度,委 託貴公會為本市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含圖說審查及竣工查 驗)機構,請查照。 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八七高市工務建字第五二○○號函
主旨:本局預訂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制 度,茲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 辦法」及「高雄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第四點規 定,委託貴公會為本市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含圖說審核 及竣工查驗)機構,請查照。 說明:請貴公會將參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名冊報本局備查。 ※本函所指之「貴公會」,係指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本函「高雄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第四點修訂定後已 變更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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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業務事宜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七高市工務建字第九五四○號函
主旨:檢送「研討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業務事宜」會議紀錄乙 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提案一:室內設計裝修申請案件,申請人為同業公會成員,是否需 先向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掛號或直接向建築師公會 掛號? 決議:1.室內裝修業是否屬特許行業,其營業主管機關係屬建設局 或工務局,由建管處向內政部釐清。 2.掛號申請案件請裝飾公會自行自律查詢專業人員之資 格後,由裝修公會轉送建築師公會審查圖說,免再由建 築師公會審查資格。 提案二:審查合格之室內裝修許可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由建築師 公會逕行核發或彙轉工務局核發? 決議:1.圖說審查合後,授權建築師公會函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 單位。 2.竣工查驗合格者由建築師公會轉送工務局核發,由裝飾 公會向工務局領取,再轉交申請人收執並請裝飾公會建 立網路查詢。 提案三:審查合格之書圖檔案由市府存檔或建築師公會存檔? 決議:圖說審查至竣工查驗階段,因屬辦理階段仍由公會保管至竣 工查驗合格,由公會將書圖檔案送交建管處核發合格證明, 並存檔於工務局。 提案四: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時,應檢附原使照平面圖,但有下列情 況時應如何處置? 1.有使照號碼,但檔案室已無使照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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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裝修
2 有原使照平面,但現場已和使照平面不符。 3.有產權登記,但無使用執照及竣工圖。 決議:室內裝修平面圖繪製,應依原核准使照平面圖繪製,若有提 案所述無使照平面圖,則檢具工務局檔案室證明,由申請人 依現況丈量繪製圖說,並請專業技術人員檢討防火區劃、步 行距離等基本公共安全。 提案五:室內裝修僅隔間之增減但消防設備僅照現況保留時,仍會 涉及消防設備之服務功能,是否需會消防單位? 決議:依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第十條辦理。 提案六:室內裝修申請,有關用電負荷是否超量、裝修物本身結構 是否安全,應如何認定? 決議:用電量請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裝修物本身結構安全應 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 提案七:高度高於一‧二米固著於牆面之室內裝修,面材為耐燃材 料但內部骨架不是耐燃材料時,是否符合室內裝修之規 定?又天花板內之骨架不是耐燃材料,但天花板符合耐燃 材料時,是否符合規定? 決議:1.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說明,如其樓 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 防火內窗區劃分隔者,其各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內 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2.至面材為耐燃材料但內部骨架不是耐燃材料或天花之骨 架不是耐燃材料,但天花板符合耐燃材料及其他配合現 場之施工方式得否視為符合規定乙節,請裝修公會提出 具體建議供建管處與內政部連繫研商。 提案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凡裝設自 動滅火設備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是否表示凡裝設自 動灑水系統,其有關之室內裝修均不受限制。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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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雖其室內裝修得不受限制,仍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提案九:審查核可之圖說,於施工中如有所變更,是否需辦理變更 設計抑或採竣工圖方式處理,其認定標準為何? 決議:施工中非涉及①格局配置更動②使用非同類品之防火材料 者,同意採竣工圖方式處理。 提案十:建築師公會的審查人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如何訂定?例如審 圖或查核有疏失,是否涉及建築師法的懲戒或其他之罰 則? 決議:本案會後由建管處與內政部連繫研商。 ※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現行條文已作修 正,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註: 「高雄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已修訂為「高雄市政 府工務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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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裝修
二~3、為一點二公尺(含)以下之櫃檯,准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簽於建管處
主旨:為一點二公尺(含)以下之櫃檯,擬准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乙案,請核示。 說明: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 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 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 之變更……」 ,為使一組承辦人員審查作業執行一致,爾後一 點二公尺(含)以下之櫃檯亦比照規定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惟平面圖上須標示櫃檯高度,俾憑認定。 辦法:本案擬奉核可後轉知一組各承辦比照辦理。 ※註一:本簽業奉批示「如擬」。 ※註二:「一組」已改制為「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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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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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流程及書表文件裝訂次序 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八七高市工務建字第二九六五四號函
主旨:檢送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流程及書表文件裝訂次序相關 資料乙份,請轉知貴公會會員;另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用途、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變更者,於 申請室內裝修時應檢附工務局變更使用許可函文件。請查照。
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流程及書表文件裝訂次序 壹、流程 第一類: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向審查機構(本市建築師公 會)辦理者。 (一)適用範圍: 1.室內裝修面積達 300m2 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室內裝修屬本申請流程之第二類、第三類。 (二)辦理流程: 審查機構掛號→→圖說審查→→許可施工→→竣工查驗合格 →→建築師公會轉送工務局收件編號→→發給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室內裝修業向工務局領取合格證。 第二類: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 證負責者。 (一)適用範圍:室內裝修面積未達 300m2 供公眾或非供眾使用之 建築物。 (二)辦理流程: 工務局收件編號→→承辦人→→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建築師事務所向工務局領取合格證。 第三類:室內裝修未經審查機構核可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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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裝修
負責者。 (一)適用範圍: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辦理流程: 工務局收件編號→→承辦人→→圖說審查→→許可施工→→ 竣工查驗合格→→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申請人向工務 局領取合格證。 備註: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 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 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用途、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 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變更者,於申請室內裝修時應檢附工務 局變更使用許可函憑辦。 三、室內裝修屬第一類者,申請書之書表、交件、圖說由審查 機構審查並蓋騎縫。工務局不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四、室內裝修屬第二類者,工務局不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僅就書表、文件、圖說有無審查。符合者,承辦人代為決 行核准申請案。 五、室內裝修屬第三類者,工務局就書表、文件、圖說審核並 辦理竣工查驗。符合者,承辦人簽核後由組長覆核代為決 行核准申請案。 六、室內裝修屬第二、三類者,得備具圖說審查或竣工查驗之 書表、文件、圖說併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辦理申請室內 裝修。 貳、交件裝訂次序(一〜十八由上而下依次排列,一〜九為竣工查 驗部分,十〜十八為圖說審查部分。所需文件並依各申請案增 減。)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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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查驗部分 (一)竣工查驗申請書。 (二)竣工查驗表。 (三)簽證負責建築師相關文件(公會會員證、建築師開業證書) 。 (四)竣工查驗審查記錄表。 (五)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六)專業施工人員登記證。 (七)材料證明文件。 (八)竣工照片。 (九)竣工圖(室內裝修與圖說審查核定圖樣相符者,免附竣工 圖說) 二、圖說審查部分 (十)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 (十一)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 (十二)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十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十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十五)委託書。 (十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十七)專業設計人員登記證。 (十八)裝修設計圖。 備註: 一、室內裝修設計圖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及參酌本市建築師 公會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繪圖概要」繪製。 二、室內裝修含分間牆者、於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應將分間牆 位置、構造圖說影印放置於變更使用圖袋內參辦。 ※第二、三類不再適用,室內裝修面積範圍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 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情形者,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室 .528.
貳、室內裝修
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規定流程辦理。
《附件》 主旨:台端向本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乙案,本局辦理情形,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座落於本市
區
路
巷
弄
號
樓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用途為 乙節,圖說業經核准。【原使照:(
)高市(建土、建都、
工都、工建)築使字第
號】 。請於六個月內按
核准圖說施工完竣後再行報驗。未能如期完工者,得敘明理 由申請展期三個月,逾期作廢。另有申請室內裝修時,工程 期限另計。 二、本案竣工申領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消防局出具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合格及竣工查驗合格證明 文件。 □戶政機關之門牌釘證明文件。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依建築物室內裝 修管理辦法辦理) □繳納(回饋金,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代金)共計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影響公共安全逃生避難部分應於申辦竣工查驗前拆除完 畢。 □其他( 三、復本局八十
)。 年
月
日
高市工局建照收
文字第A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正本: .529.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副本:建築師事務所、市府消防局、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本局建築 管理處(一、三組)。 ※註: 「組」已改制為「課」。 ※有關室內裝修辦理流程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室內裝修 審查作業規範」第四條流程圖辦理,另變更使用施工期限依現行 規定辦理。 ※《附件》格式已修正,依工務局現行函稿格式辦理,另變更使用 期限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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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裝修
二~5、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固定式兼作隔屏使用之櫥櫃 及表面薄材非屬室內裝修管理範圍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7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00083824 號
主旨:檢送本局 100 年 11 月 30 日召開研商「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固定式未兼作隔屏使用之櫥櫃及表面薄材是否屬室 內裝修管理範圍」技術會報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 100 年 11 月 25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00081006 號開 會通知單續辦。 結論 (一)「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 之隔屏裝修」屬建築物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另參酌台北市政府之執行方式。爰 是,固著分間牆牆側之固定家具、系統事具、壁櫥或櫥櫃…… 等等,因非具隔屏性質,非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範圍,但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固定之設施屬建築物室內裝修 管理範圍。本局 88 年 11 月 24 日且 89 年 2 月 17 日召開技術 會報研商,會議法議「固著於分開牆牆側之隔屏、壁櫥、櫥 櫃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範圍」之規定不再援用。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 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主黏 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關於表面薄材(天然木皮、 美耐板、PVC 膜等)是否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範圍,比照台 北市政府之執行方式: 「……為加強實務統一直輸執行標準, 如係施工黏貼所謂『薄材』部份,具有非板材狀(-即可成捲 狀)之特性可相當壁布、壁紙者(如薄皮、膜或防護軟墊等),
.531.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非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查驗範圍,自應依其他相關權管法 規規範之。」。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附在 說明二規定之「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掛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 料」 ,其隔音或吸音材料如何認定,請承辦單位另案函請內政 部釋示。
.532.
貳、室內裝修
二~6、建築物室內裝修一計委託及工程承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06699400 號
主旨:檢送「建築物室內裝修一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 及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一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建築物 室內裝修一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公告及其附件各 l 份,請 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推廣,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交下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9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139511 號函辦理。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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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9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30813951 號公告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及簽約注意事項於中華民國 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 7 日)
年
月
日經甲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 契約書範本
內
.534.
政
部
編
貳、室內裝修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立契約書人──消費者: 業
(以下簡稱甲方)
者: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 茲因甲方委任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承攬,經雙方同意訂立本 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設計及工程案名稱:
第
二
條
設計及工程案地點:
第
三
條
設計面積及工程範圍 設計面積:約
平方公尺(約
坪)。(以
實際設計面積為準) □預售屋:依甲方提供之建築物平面圖(自牆內緣量測)。 □成屋:依實測面積(自牆內緣量測)。 工程範圍:依(附件一之階段三)乙方提出,經甲方認 可之設計施工圖說文件 (含施工圖、估價單及施工說明 書等)施工。 第
四
條
甲方協力事項 甲方應提供或委託乙方協助取得建築物圖說文件(如附 件二),供核對現況及規劃設計參照之用。 本室內裝修如應向政府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甲方應 提供申請所需證件及用印,並配合所需一切手續。
第 五
條
乙方之義務 乙方之義務如下: 一、乙方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據建築法及建 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二、乙方之義務包含依法代為辦理本案室內裝修許可及 消防審查申請。但不包括使用執照(用途)變更之 申請。 .535.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三、如依甲方之指示可能使本案無法取得室內裝修許可 或有違反相關建築法令之情形者,乙方應即時告 知;如未即時告知,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第
六
條
設計服務費用及初估工程費用之估價 本室內裝修之設計服務範圍及費用估價如附件一;初估 工程費用如附件三。
第
七
條
設計服務費用、初估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 設計服務費用、初估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設計服務費用:計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含
稅,以下同)。 二、初估工程費用:計
元整。
三、設計服務費用與初估工程費用合計金額為 元整。 四、其他費用: (一)依法應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或消防審核申請,由 乙方代為辦理時,如發生審查費用及相關專業 簽證費用,應由甲方負擔者,憑據按實付款。 (二)其他依法令應由申請人繳納之各項規費,應由 甲方負擔。 (三)前二目之費用,甲方應於預定申請送件日
日
前,全數預付,並於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 結清,憑單據多退少補。 第
八
條
實際工程費用 實際工程費用係以附件一乙方提供給甲方確認後之施工 圖說文件為依據,所估算之費用,經雙方簽字確認為準。 實際工程費用以不超過初估工程費用__%為原則(最 高不得逾初估工程費用 20%) ,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 .536.
貳、室內裝修
限。 實際工程費用如超過初估工程費用 20%且甲方不同意 者,乙方應調整細部設計及施工圖;如乙方不調整,甲 方得通知乙方停止工作,並得終止契約。 第
九
條
契約總價 契約總價為設計服務費用與實際工程費用之合計金額。
第
十
條
付款辦法 甲方付款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簽定日,甲方支付契約總價 得逾本契約總價 5%)簽約金計
%(最高不 元。
二、依附件四完成至節點 2:設計階段三工作時或尚未 完成,但甲方指示或雙方協議進場施工時,甲方應 於工程開工日支付契約總價
%(最高不得逾本
契約總價 5%)計 元。 三、依附件四進行至節點 3: 甲方應支付契約總價
工程完成時, %(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
25%)計 元。 四、依附件四進行至節點 4:
工程完成
時,甲方應支付契約總價
%(最高不得逾本契約
總價 25%)計 元。 五、依附件四工程進行至節點 5:完工清潔時,甲方應 支付契約總價 計
%(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 30%)
元。
六、全部工程驗收完畢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且乙方 將保固保證金交付甲方後,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結清 .537.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本契約所餘款項。 保固保證金計
元(不得低於契約總價 5%) ,由乙
方以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保證書、銀行本行本 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府公債提供甲方為保固擔保, 於保固責任解除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由甲方無息退還給 乙方。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請款日起
日 (不得少於 7 日) 內
支付,如甲方遲延給付者,應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 (最多不得超過 5%)計算遲延利息給予乙方。 第 十一 條
契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詳附件四)。 第 十二 條
設計變更 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乙方應 配合辦理: 一、甲方於附件一之階段二、階段三檢視確定各該階段 設計內容後,因變更需求,而導致乙方需重新辦理 規劃設計。 二、未涵蓋於本契約內之新增或減少原服務項目及範圍。 前項變更設計服務費用依附件一估價單之單價,就各階 段尚未服務完成部分,辦理設計服務費用追加減。其變 更設計服務費用、支付期程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定 之。 乙方有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 期限及服務費用: 一、規劃、設計辦理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而導致需辦 .538.
貳、室內裝修
理變更設計事項者。 二、原設計圖說未符合甲方要求之功能需求或可歸責乙 方因素而導致之變更設計者。 三、乙方作有利於甲方之修改且經甲方同意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導致需變更設計時,變 更設計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第 十三 條
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工程範圍及內容得經雙方同意後增減之,其增減 部分如與本工程契約附件內所訂項目相同時,即比 照該單價計算增減金額;其增減項目與本契約附件 有所不同時,應由雙方議定其金額。由甲方簽認後 施工,並用書面作為本契約之附件。 二、增減工程價款之支付或扣減,雙方另行協議付款期 程。 三、因甲方指示廢棄部分工程,其已訂購之成品、半成 品之費用,由甲乙雙方協議處理。 四、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致使局部或全部停工,其合理 延展工程期限,由雙方協議之。
第 十四 條 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 移轉第三人。 第 十五 條
乙方負責事項 乙方負責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應依本契約書、所附圖說文件及估價單施工, 其有違反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任何損害,乙方應負 賠償責任。 二、乙方得依專業分工原則,將本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承 .539.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作,但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全部分包予第三人承作。 三、乙方工程完成後應進行環境清潔,並將施工期間內 造成公共設施之損害予以修復。 四、乙方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損及他人 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事故;如遇有緊急事故, 乙方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儘速通知甲方。 五、乙方應遵守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 並辦理有關工程意外保險及火災保險。 第 十六 條 工程驗收 工程驗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有第二十五條之情形外,本工程全部完工時,乙 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 之翌日起 10 日內會同乙方進行驗收。如甲方無正當 理由未於期間內會同驗收,經乙方先後再定相當期 限之書面催告二次仍未會同驗收者,推定完成驗收 程序。 二、經驗收發現瑕疵部分,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或驗 收紀錄所協商約定之期限內修繕,並依前款方式通 知甲方再行驗收;乙方未於修繕期限內完成修繕 者,經甲方催告,乙方仍未完成修繕者,甲方得另 委託第三人修繕,所生費用得由未撥付款項支應。 三、前二款規定,不妨礙甲方就工作物之瑕疵,依民法 向乙方主張承攬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或其他責任。 四、工作物之瑕疵經驗收完成後逾 5 年者,甲方不得主 張。 第 十七 條
提前使用 甲方提前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方對於已完成之工程,如有提前使用之必要,應 .540.
貳、室內裝修
會同乙方驗收完成後使用,乙方得請領該已完成部 分之工程全部費用。 二、甲方對於未完成之工程,得經乙方同意後使用。但 因甲方使用致工程延宕,或造成工程瑕疵時,甲方 應負其責。 三、甲方對提前使用部分,應負保管之責。 第 十八 條
違約之處理 甲乙雙方違約之處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違約之處理:乙方如未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內 完成本案之規劃設計或施工,乙方應個別按日以設 計服務費用或實際工程費用,每逾期 1 日,課以設 計服務費用或實際工程費用之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 金予甲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 限。上述違約金得由甲方應付乙方之款項中扣除。 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遲延 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違約之處理: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 面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甲方應 個別按日以設計服務費用或實際工程費用,每逾期 1 日,課以設計服務費用或工程費用之千分之一之 遲延違約金予乙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 之十為限。
第 十九 條
契約解除 甲乙雙方於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本契約: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遲未依第十一條契約期間進場施 工,超過約定期限
日(不得逾 30 日,但契約期
間在 30 日以下者,不得逾契約期間之半;未填寫 者,亦同)以上者。 .541.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遲未交付場地,經乙方書面催告逾 30 日,乙方仍無法進場施工。 三、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 第 二十 條
契約終止之事由 甲乙雙方契約終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方之終止權: (一)本契約工程未完成前,甲方得以書面終止契 約,但應賠償乙方因契約終止而產生之損害。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 契約: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依第十一條規 定契約各階段期間完成工作,經甲方書面催 告逾 15 日仍無法完成者。 2.乙方將本契約工程轉包或全部分包給第三人 承作者。 二、乙方之終止權: (一)甲方違反第十條規定,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 方書面催告逾 15 日,仍未給付者,乙方得以書 面終止本契約。 (二)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自已收之價款抵償已完成 工作之報酬,差額得向甲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契約終止後甲乙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算: 一、非可歸責於甲方部分: (一)乙方尚未執行設計階段二者,應全額退還甲方 已給付之簽約金並加計法定利息。 (二)乙方已進行設計階段三以後之工作者,甲方應 結算乙方已完成階段之服務費用予乙方。乙方 .542.
貳、室內裝修
應給付完成階段之圖說文件。甲方並得另委託 第三人修正圖面,接續工程承攬工作。 (三)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 項目及單價結算。 (四)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由乙方自 理,甲方毋須支付費用。甲方若願收購,則由 雙方協議價購。 二、可歸責於甲方部分: (一)乙方得請領已完成各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但 乙方應給付完成階段之圖說文件。甲方並得另 委託第三人修正圖面,接續工程承攬工作。 (二)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 項目及單價結算。 (三)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依估價單 項目單價計算之,由甲方收購。乙方若願收購, 則由雙方協議價購。 第二十二條
材料所有權之歸屬 本契約工程所有乙方自備之裝修材料未固著前,在甲方 尚未付清該部分工程款前,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但該 材料甲方已付款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乙方對於施作之工程,應自驗收完成之日起負保固一 年,在保固期間內非可歸責於甲方之損壞者,乙方應無 條件照圖說文件負修復之責。但因不可抗力及材料自然 之因素,或甲方使用不當、未善盡保管之責所造成之損 害及消耗性物品(如燈泡等),不在此限。 保固期限經過後,不免除乙方依民法承攬規定所負瑕疵 擔保相關責任。 .543.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第二十四條
通知送達 本契約雙方所為之通知辦理事項,以書面通知時,均依 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二 次者,以最後退件日推定已依本契約受通知,雙方仍宜 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他方此通知之 事由。
第二十五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或法院調解,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 方之個人資料。但相關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 命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保密協議 甲乙雙方保證凡因本契約所知悉對方之秘密決不外洩, 如有違反應賠償對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第二十八條
著作權之歸屬 除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設計圖說,其著作財 產權屬於乙方。 甲方欲使用前項設計圖說於本契約以外之工程地點或其 他用途時,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但有前項另有約定或甲 方合理使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544.
貳、室內裝修
第二十九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契約附件及雙方補充之書面協議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 生效。
第 三十 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 用原則協議之。
立委任契約書人 甲
方:
負 責 人: 統一編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負 責 人: 統一編號:
中
地
址:
電
話:
華
民
國
年
.545.
月
日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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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契約書附件 ■附件一: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費用估價單 說明:本表係提供甲、乙雙方確認設計範圍及計算設計費用,表內 服務範圍內容為一般住宅個案的作業流程及內容,甲、乙雙 方可視需要增加服務項目,並依甲方案件面積規模大小及工 程費用總預算,酌情在□內勾選服務的內容,再由乙方計算 設計服務費用。 工作階段
費用計算單位:新臺幣
服務範圍內容
設計服務費用單價
備
註
《階段一》 □甲方提供設計需求、圖面資料, 現 況 調 查 或 測 繪 平 1.提供甲方設計需 設計前服務及 由乙方閱讀、整理及提供相關資 面、立面圖每平方公 求、圖面資料閱 室內環境規劃 料 尺(m2) 元 讀及整理、現場 及 空 間 設 計 初 □現場勘察及測量、繪圖、拍照 勘察及測量、繪 步構想 □擬定工作預定期程 圖、拍照、工作 □擬定工程概算 預定期程、工程 概算等資料,以 達成初步共識。 2.老舊房子可能缺 乏 原 設 計 圖 面,須仔細測 繪,在測繪時建 議將建築物構 造 1B 以 上 磚 牆、消防、水 電、插座等納入 調查,在設計作 業時納入安全 考量。 就甲方需求,草擬室內空間計畫, □ 每 平方公尺(m2 ) 1.乙方就甲方需求 包括: 元 提出室內環境 □平面配置圖 □透視圖每張 規劃及空間設 □設計意象示意及說明 元 計初步構想,包 □透視圖(3D 或手繪) 張 括 平 面 配 置 圖、設計意象示 意及說明、透視 圖,以利溝通構 想。
.546.
貳、室內裝修
工作階段
服務範圍內容
設計服務費用單價
備
註
2.如採用設計意象 示意圖片及照 片溝通,較適合 用於規模或裝 修金額不大的 案件。 3.如勾選透視圖項 目,可模擬室內 空間未來的樣 子,設計服務費 用單價以每張 計算。 《階段二》 就階段一之共識,深化設計內容, 空 間 尺 度 、 色 包括: 彩 、 材 質 具 體 □平面配置圖修正 設計 □主要牆立面或剖面圖(表現天花 板及空間關係,及甲方需求之櫥 每平方公尺(m2) 櫃等基本尺寸) 元 □天花板造型設計、直接照明及間 接照明等照明計畫及燈具選用 □地坪舖面設計 □材料使用及色彩計畫 □空調之隱藏式或外露式送風機 及主機位置,依甲方提供或同意 之設備資料初步與天花板造型 整合設計 □依甲方同意之材料提列工程預 算 擬定其他設備計畫,例如: □廚具設備 □擬由乙方設計傢俱 □擬委託乙方代為採購傢俱 □擬委託乙方建議佈置飾品
.547.
1.乙方就已確認的 室內環境規劃 及空間設計初 步構想,發展設 計案之主要牆 立 面 或 剖 面 圖、色彩、天花 板造型設計、照 明、地坪舖面設 計、材料使用及 色彩計畫等,向 甲方做明確之 說明。 2.深化設計內容項 目,設計服務費 用單價以每平 方公尺計算。
□每平方公尺(m2) 1.甲方得選擇是否 委 託 乙 方 設 元 計,或另行委託 □依採購之金額給 予乙方採購金額 其他專業廠商 之 %為計畫 設計傢俱、採購 及提案費用 傢俱或佈置飾 品。 2.如為了獨特的風 格,而將傢俱等 其他設備委託 乙方設計,其費 用以平方公尺 計 算 服 務 費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工作階段
服務範圍內容
設計服務費用單價
備
註 用。如果是一般 坊間的廚具、傢 俱 及 佈 置 飾 品,基於整體風 格,委託乙方計 畫或代購等,得 依採購金額給 予乙方適當比 例 之 服 務 費 用,作為統一管 理費。
《階段三》 延續階段二之工作,繪製可依據施 細 部 設 計 及 作之圖面並提供施工預定時程、實 施 工 相 關 文 件 際工程造價及工程估價單: □平面配置圖(發包施工確定版 圖說 本) 每平方公尺(m2) □天花板平面圖及詳圖 元 □地坪平面圖及詳圖 □設計空間之各向立面圖及剖面 圖 □櫥櫃等內部功能使用細節圖說 與細部大樣圖 □照明、開關、插座、電話、電視 及空調設計配置(不含系統設 計,依業主提供之設施圖面及設 備內容延伸規劃或調整) □材料及色樣樣板 □施工規範及應注意事項
1.乙方發展細部設 計及施工相關 文件圖說。施工 圖主要是提供 給施工廠商據 以施工,並由甲 方確認是否依 甲方需求設計 櫥櫃等功能尺 寸及材料。 2.細部設計及施工 相 關 文 件 圖 說,設計服務費 用單價以每平 方公尺計算。
◆設計服務費用估算如下: 《階段一》設計前服務 室內環境規劃 及空間設計初 步構想
透視圖
元/m2 ×
平方公尺(m2)=
元
元/m2 ×
平方公尺(m2)=
元
元/張×
張=
《階段二》空間尺度、色 元/m2 × 平方公尺(m2)= 彩、材質具體設 擬定其他設備計畫提案費用 採購金額 元× 計 《階段三》細部設計及施工 相關文件圖說
元/m2 ×
.548.
平方公尺(m2)=
元 元 %=
元 元
貳、室內裝修
◆其他費用: 《代辦室內裝修審查費》 依法代為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竣工查驗、消防審查、消防竣工查驗 (不包括涉及使用執照用途變更及增改建行為之申請) ,繪圖及申辦 費用
元(規費不含在內)。
《其他代辦申請書圖文件規費》
元
■附件二:甲方預定提供之圖說文件 □該戶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買賣契約部分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該戶使用執照竣工圖 □其他 ■附件三:初估工程費用 另詳附件(乙方提供)
.549.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附件四:整體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預定進度表 本進度表結合設計委託與工程承攬之進度。 1.有關工程承攬部分,需說明工程施工順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列 舉之主要工種進場施工期程,例如牆壁、天花板、地板、表面裝 飾材(例如油漆、壁紙) 、燈具、廚俱、傢俱、衛浴設備……等, 其工程完成預定時間及工程順序應依乙方之專業及本案之需求而 排定。 2.需註明配合階段完工之請領工程款之節點及其時間。 項目
1.簽約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節點 1:簽約)
2.《階段一》 設計前服務及室 內環境規劃 及空間設計 初步構想 3.《階段二》 空間尺度、色彩、 材質具體設 計 4.《階段三》 細部設計及施工 相關文件圖 說
★(節點 2:細部設計及施工圖完成)
5.拆除工程 6.隔間牆工程 7.天花板工程
★(節點 3:天花板工程完成)
8.地坪工程 9.木作工程
★(節點 4:木作工程完成)
10.油漆工程 11.裝飾工程
.550.
貳、室內裝修
12.水電工程 13.空調工程 14.
、 、
完工清潔
★ (節點 5)
驗收完成
★ (節點 6)
★表示預定付款之工程節點,由雙方協商各節點的完成內容,訂定本表為付款的約定。
註: 1.本表係以約 100 平方公尺至 300 平方公尺內一般住宅規模之階段流程製作,僅 供參考。 2.《代辦室內裝修申請》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提出申請案並送件。 3.《代辦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提出申請案 並送件。
.551.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
高雄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106 年版】
二~7、有關修正「建築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新增查核項 目;用電設備,其增設或變更涉及範圍或規模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4 年 l 月 20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430518400 號
主旨:檢送本局 104 年 1 月 9 日召開「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新增二項查核項目: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執行疑義會議紀 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 103 年 12 月 29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40372800 號 開會通知單續辨。 決議: 按內政部 103.11.13 台內營字第 1030812516 號令所修正「建 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 JEI-6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表備註: 「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未變更且經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 術人員(開業建築師)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EI-7) 備註欄敘明者,免檢附用電設備及天然氣管線檢驗合格控明。」 是就簡易室裝審查擬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 業規範第九點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點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必 要文件),要求以『建築物室內裝修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未變更 簽證表(裝修前、後)~檢附之。 依會議所檢討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未 變更簽證表(裝修後)~(附件一),若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未變 更者,於室裝竣工查驗時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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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裝修
附件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用電設備及天然氣管線未變更簽證表(裝修後) 申請人
座落高雄市
區
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經本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開業 建築師)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土木包工業負責 人) ,建築物室內裝修未變更用電設備及天然氣管線。 此
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室內裝修(設計)業:(章) 負責人:(章)(簽名〉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章)(簽名) 室內裝修(施工)業:(章) 負責人:(章)(簽名)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章)(簽名)
中華民國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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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五課(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