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 - Q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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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熱 (Q fever) 一、 臨床條件 (一) 急性:發燒、畏寒、噁心嘔吐、腹瀉、盜汗、頭痛、身體不適、 肌肉酸痛,急性肝炎或急性黃疸、肺炎以及腦膜腦炎等。 (二) 慢性:心內膜炎。

二、 檢驗條件 符合下列檢驗結果之任一項者,定義為檢驗結果陽性: (一) 臨床檢體(血液)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二) 以 間 接 免 疫 螢 光 染 色 法 ( 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e Assay,IFA)檢測急性期(或初次採檢)血清,Phase II IgM 抗體≧1:80 ,判為急性 Q 熱。 (三) 以間接免疫螢光染色法,檢測成對(恢復期及急性期)血清, Phase II IgG 抗體≧4 倍上升,判為急性 Q 熱。 (四) 以間接免疫螢光染色法,檢測急性期(或初次採檢)血清, Phase I IgG 抗體>Phase II IgG 抗體且 Phase I IgG 抗體 ≧1:800,判為慢性 Q 熱。

三、 流行病學條件 NA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五、 疾病分類 (一) 可能病例: NA (二) 極可能病例: NA


(三) 確定病例: 符合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任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採檢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Q熱

採檢時機 採檢規定 運送條件 注意事項 急性期(發病 1. 請於未投藥前採 14 天內) ;恢 血。 以無菌試管收集 血清 抗體檢測 復 期 ( 發 病 2. 若無法取得急性 3 mL 血清。 15-40 天 之 期之血液,則採當天 間) 及間隔 7 天之血 清,共送驗 2 次。 3. 急性期採集血液 低溫 及血清檢體各 1 管。 以 含 抗 凝 劑 4. 血清檢體見 2.8.3 ( heparin 或 及 2.8.4 備註說明, 抗凝固全 病原體檢 急性期(發病 EDTA)採血管採 血清採檢步驟見第 血 測 14 天內) 集 5-10 mL 血液 3.3 節。 檢體。 5. 抗凝固全血採檢 步驟請參考第 3.2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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