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 - 水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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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痘 (Varicella) 一、 臨床條件 急性發作,全身出現瀰漫性的丘疹與水疱。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臨床檢體(水疱液)分離並鑑定出水痘病毒 (Varicella-Zoster virus)。 (二)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單一血清檢體 IgM 抗體陽性或急性期 與恢復期之成對血清中 IgG 抗體顯著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與確定病例或可能病例有皮膚、飛沫、呼吸道分泌物接觸。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五、 疾病分類 (一) 可能病例: 符合臨床條件。 (二) 極可能病例: NA (三) 確定病例: 符合臨床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採檢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水痘

採檢時間

採檢量及規定

水疱及周圍先以酒 精棉輕輕擦拭,待 水疱出現 1-3 酒精乾後,以 1 mL 病原體檢 水疱液 天內(水疱液 注射針筒裝 27 號 測 呈水樣透明)針頭,抽取 7 至 10 個水疱液,注入病 毒保存輸送管。

血清

水疱出現後 7 天內; 恢復 以無菌試管收集 2 抗體檢測 期 ( 發 病 mL 血清。 14-40 天 之 間)

送驗方式

注意事項

低溫

1. 水疱液採檢後, 儘 快寄送至本局昆陽 辦公室檢體單一窗 口。 未能於 12 小時 內送達時,檢體必須 保存於-70℃。 2. 水 疱 液 採 檢 步 驟 見 第 3.13 節。

低溫

血 清 檢 體 見 2.8.3 及 2.8.4 備註說明,血清採 檢 步 驟 請 參 考 第 3.3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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