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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再訪西四街,告別西四街 2015 年紐約大學亞美法中心柏恩敬 Ira Berkin 教授受邀到法官學院授課,在台期間 Ira 教授來到平冤辦公室,了解平冤發展,讓平冤與亞美法中心有了第一次的交集。 5 月,亞美法中心邀請羅秉成律師與無辜計畫創辦人 Barry Scheck 律師一同到北京, 分享台灣冤案救援經驗。那次北京交流後,亞美法中心已接續規劃一場為期四週的 紐約實習,要讓中國、台灣關心冤案的學者、律師們更了解美國的冤案實務。這趟 行程在 2016 年 10 月成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由我代表參與。 這本西四街筆記是這一趟紐約冤案之旅所留下的見聞紀錄,我稱這是冤案考前衝刺 班併英文聽力練習,下課返回住處後就得趕緊記錄,本來是留下自己感到有興趣的 冤案事,發表在平冤論壇,讓關心冤案的夥伴們也一同跟著我的紐約目光。羅律師 提議,應該要出版,和更多人分享。我原先有些抗拒,這些文字有諸多不成熟處, 但深深知道這個月的見聞確實有很多有意思的事情,而在群組內羅律師、致豪、娟 芬、孟華等人對於這些片段給了許多有意義的回應,增添分享價值,在此很高興能 夠送印成冊,也期待更多朋友一同關注冤案。 幾年前,那時平冤還少一撇,王兆鵬老師來到紐約 Worth Street,無辜計畫所在地,
與另一位創辦人 Peter Neufeld 律師相會,那一趟紐約行之後,王老師下了一個決 定,要成立台灣版的無辜計畫。隨後找了羅秉成律師、葉建廷律師、高涌誠律師相 談成立事宜。2012 年,協會正式成立,同年又寧、孟華也來到無辜計畫,與無辜計 畫工作人員請益協會運作。4 年後,我也來到這棟大樓。紐約大學安排的第一站, 就是來到無辜計畫,在會議桌上聆聽美國第一線冤案工作人員分享的美國平冤事, 此刻的我,仍感覺得到當時的興奮。
三天無辜計畫參訪的尾聲,Barry 律師從走廊朝會議室走來,一見到我們立即開講, 無辜計畫此刻正協助處理一件在 West Virginia 的案子,入獄 15 年,透過無辜認罪 (Alford plea)獲釋,Barry 律師說得口沫橫飛,我回憶起 2015 年羅律師北京行 回來後逢人就分享,六十幾歲的 Barry 律師還是活力十足,經羅律師轉述 Barry 律 師說他有一個夢,夢想讓平冤權通過聯合國決議,成為一個普世人權。Barry 律師正 是羅律師口中那般地意志堅定、慷慨激昂。 1
來到無辜計畫是這趟紐約行令人興奮的一站,但不是唯一的一刻。在此要感謝平冤 協會國際組的夥伴,過去幾年不間斷地引介國外新知,以美國經驗為主的冤案救援 訊息已一點一滴成為台灣冤案救援的養分。這趟紐約行程讓原先只在翻譯看到的冤 案人、事現身眼前,讓我感受到這些光與熱以及一點人間世的無常。 在美期間,布魯克林地方檢察長 Ken Thompson,因病逝世,年僅 50 驟然離去。 布魯克林檢察署是美國幾處定罪完善小組相當具有成效的單位,2014 年成立,33 個月的時間,他們平反了 21 起案件。事在人為,等他來為。我在紐約聽到好幾個人 對他逝世的惋惜,沒有他就沒有布魯克林檢察署這兩三年的平冤成果。每個人無不 悲傷於他的早逝。這兩年,定罪完善小組在孟華、德州 Inger Chandler 檢察官的 引介之下,也漸漸在國內引發討論,孟華看到美國經驗深知成事在人,倘若沒有合 適的人來執行,定罪完善小組也僅具形式。
這趟紐約行我有了一個預期之外的心得,紐約大學亞美法中心關注中國的民主、法 治,透過這次計畫與多位中國關注刑事司法的學者一同交流,而受限於諸多因素, 在中國談起無辜者運動,行動者可能得付出難以想像的成本。在與幾位中國學者的 交流下,我開始認識到台灣無辜者運動的基礎條件,這不是幾個人,幾位學者律師 某天心血來潮的結果。對無辜者運動而言,成熟的民主政治、獨立的司法審判、堅 強的市民社會,缺一不可。成熟的民主政治讓冤案倡議者無須擔心一朝醒來成為國 家的敵人;獨立的司法審判讓無辜者相信法院會依法審理;而台權會、民間司改會、 廢死聯盟、人本等團體對於冤案的關注,以及一波又一波的冤案救援行動,這些都 是無辜者運動的基礎。而我們十分幸運參與其中。
此刻,我已許久沒有想起西四街的景象,去年十一月紐約返台之後,金鎧來台北養 傷、龍綺紀錄片首映、新辦公室搬遷以及平冤日常,即便我再怎樣感時傷懷(誤) 貴古賤今(誤),也無暇懷想紐約。西四街筆記的出版,企盼有志者接收到些許訊息, 一同動身建立本土性的冤案研究與冤獄書寫。此次再訪西四街,目的是要告別西四 街。是為記。
羅士翔 2
20170507
序
再訪西四街,告別西四街 ─ 1
目錄
前言
─4
NO.1
Innocence Project 無辜計畫組織介紹 ─ 6
NO.2
無辜計畫參訪 ─ 16
NO.3
無辜計畫 ─ 27
NO.4
從社會科學研究角度預測、分析冤獄成因 ─ 36
NO.5
紐約市布朗克斯(Bronx)郡定罪完善小組與法院參訪 ─ 45
NO.6
平反者 Derrick Hamilton 冤案救援律師 Ron Kuby 、Scott Brettschneider ─ 51
NO.7
Life after Death Row: Exonerees' Search for Community and Identity (死後重生:死刑冤案平反者的尋路之旅)─ 57
NO.8
紐約首席法醫實驗室 The Office of Chief Medical Examiner ─ 62
NO.9
舊金山大學法學院 Richard Leo 教授 ─ 66
NO.10
密西根大學法學院錯案登記中心 Sam Gross ─ 70
NO.11
北卡州冤案調查委員會 ─ 75
NO.12
Brandon Garrett(路人變被告作者)─ 82
NO.13
紐約大學法學院 亞美法中心 「冤案實習計畫分享」─ 86
附錄 1
參訪英國 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ssion ─ 91
附錄 2
訪談《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作者 Thomas Darnstädt 博士 ─ 96 3
前言
錄 大家好
今天是此次實習計畫第一天,在取得一個月行程表後,再度確認這不是個人口販運 事件。也當然不是中國廚藝訓練學院的衝刺班。
亞美法中心主任柏恩敬教授在介紹此項計畫時,就面對冤獄平反的作為,區分出五 類回應機制 : 1、成立民間團體為無辜者爭取平反,例如無辜計畫、平冤協會 2、律師、檢察官 ( 包含定罪完善小組 )、法官各別針對個案的處理及回應 3、成立獨立的冤案調查委員會,例如北卡州 4、整理、紀錄平反案件,例如密西根大學的美國冤案登錄中心 5、學術界面對平反案件的研究,調查冤案成因 每種機制各有其運作方法及意義。此次的實習計畫也希望能夠讓我們都有接觸到正 在美國以不同角色、機制回應冤案的專家、學者。因此,除了前兩周較密集參訪無 辜計畫外,也會跟北卡冤案調查委員會、密西根大學美國冤案紀錄中心、定罪完善 小組等交流。希望可以在這實習計畫看到關於冤案的各種立場、主張。 ※ 紐約大學 Wrongful Conviction Schedule 參 與 者 : 左 衛 民 ( 四 川 大 學 法 學 院 )、 吳 宏 耀(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 周 洪 波 ( 西 南 民族大學法學院 )、項燕 (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沈宜生法官、丸田隆 Takashi Maruta( 關西學院 )、羅士翔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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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律師提到要想個帥一點的標題,為此卡關三小時,腦中閃過不少文字,例如「我 沒那個美國時間」、「wish you were here」、「紐約路人拒絕成為被告」等,後 來停在這邊「西四街的冤獄筆記」,因為要從大路進來紐約大學法學院這區要經過 西四街,最近的一站地鐵就是 west 4th street。於是,就單純一點,西四街的冤獄 筆記,不假鬼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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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O.
Innocence Project 無辜計畫組織介紹 by Maddy 執行長
早上到位於紐約無辜計畫辦公室參訪,這是這次冤獄實習計畫的第一天行程。在此 之前,王兆鵬老師在平冤成立前已經來過,而 2012 年又寧也曾經來到這裡拜訪。 初次踏入,很令人興奮。
執行長 Maddy 用兩個小時的時間介紹無辜計畫的發展,有許多資料是台灣這邊已 有認識的,部分內容就不贅述。而美國自 1989 年 Gary Dotson 透過 DNA 平反後, 至今已經 348 件。
1. 關於認罪與自白 內容介紹到有 36 位當事人 Plead guilty 認罪,而後面則也有提到有 28% 的錯誤自 白,同行的中國學者問到兩者差異。目前我們有認罪協商制度,此處的區分應該不 難理解,程序上做認罪答辯,以及訊問過程中自白犯行。Maddy 提到對他們來說, 將近 10% 認罪答辯,這是個令他們很困惑的一件事情,對律師來說,錯誤自白可能 是在不正訊問或受干擾誘導下的決定,因此可去爭執此處的訊問程序,但若被告認 罪,往往律師就沒有什麼好再爭執。
2. 148 名真凶因而被發現,是否代表有另外兩百多案沒發現真兇? 無辜計畫網頁上都會顯示三個數字,平反人數、平均冤獄期間、發現多少真兇。 Maddy 介紹無辜計畫的制度改革方案常提到需要改變的是實務文化與思維,單從 修法往往不見得能夠讓目標成真,而他提到真凶發現數據時,便認為因為 DNA 的 冤案平反同時可以發現真兇,而這點正是讓檢察官、警察認同、支持改革的主要原 因。 然而,348 人平反,148 名真兇,是否代表有許多案子沒有發現真相? Maddy 表 示可能有一半以上的平反案件沒有讓真兇定罪。而其可能原因包括犯罪追溯已罹於 時效,或者是確實並未再去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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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於平反者復歸 目前僅有 32 州有關於刑事補償的相關條文,而且均難稱之為完備,而根據近來無辜 運動對社會復歸的關注,發現有許多社會資源須介入處,就業、居住、醫療等相關 服務,都只有民間團體的協助,並沒有任何政府資源的投入,這點是未來要再繼續 努力的地方。
4. 無效科學的最新進展 無辜計畫一直嘗試說服政府建立司法科學鑑定的審查機制、標準作業流程等,2009 年 NAS 報告提出建議,近來又有美國白宮的科技會報 PCAST,針對 DNA(包括混 合型 DNA)、咬痕、指紋、槍砲、鞋印、頭髮等比對提出科學上的評估與建議。這 成為現在美國司法科學領域的一件大事,預期將對司法科學有較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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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pert in Forensic Evidence and the use of DNA Evidence by Erin Murphy(紐約大學法學院)
1. 關於 DNA 科學的發展
DNA 鑑定在 80 年代出現之後,起初鑑定費用高且相當花時間,雖然有助司法發現 真相,但還不夠完美。直到 STR 技術出現後,鑑定更快、採樣更敏銳、鑑定更精確, 因而更擴大其影響力,但如果採樣的量不足比對或品質不佳,仍然有侷限。第三項 重要發展是 DNA 資料庫的建立,讓鑑定結果可以立刻和資料庫比對得到結論。現 在美國各州都有範圍不一的 DNA 資料庫規範。與 DNA 發展同一支平行前進的就是 無辜運動的進展。
2. DNA 鑑定於美國司法之意義 Murphy 提到美國是個相當重程序輕實體的國家,只要在訴訟過程中盡可能確保正 當法律程序,並無任何權利受到侵犯,那麼就不應該再去做實體方面爭執。但 DNA 鑑定改變這樣的認知,一旦 DNA 鑑定證實誤判誤關,情感上確實難以接受要繼續 讓無辜的人苦坐冤獄。因此 DNA 鑑定某程度上也讓重視程序保障的精神稍稍偏向 重視事實發現,找出誤判。 對於定讞後的案件,各州未統一,大抵上有三種可能的非常救濟(1)駁回上訴十天 內提出再審、(2)提出一個發現新證據的主張(motion)、(3)繼續監禁有違反 憲法權利的人身保護令,而後者是 DNA 冤案平反的重要管道。各州也都有建立定 讞後 DNA 鑑定制度,以取得 DNA 證據來主張人身保護令。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假 設已經出監的話就不能主張人身保護令了。 Murphy 提到以 DNA 發展出來的無辜運動,讓這些法官、檢察官意識到冤案真的發 生,迫使政府必須和司法誤判正面對決,而非只是說證據不足以定罪云云,而也因 為 DNA 是個新科技新發展,更能有效發現真相,司法誤判並非誰的錯,是科技讓 無辜者平反,因此各方對立的情緒可以獲得緩解。最後則是讓警方願意調整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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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警察也想抓到真兇,在 DNA 之前,警方認為律師就是要幫罪犯脫罪,DNA 之後, 警方開始跟這些律師有比較友善合作的互動。
3. 關於 DNA 證據的重要議題
DNA 可協助平反,但制度面上仍有多處需要留意、改善,包括證物保存問題,證據 不單單是需要妥善採證,訴訟中的保管,也要持續保管到定讞之後,應該至少要到 刑期結束(假釋期間期滿)才可讓證據有效協助平反。DNA 實驗室的鑑定與保管規
範也同樣需要重視,以及檢察官的證據開示,檢察官有義務將案件有送 DNA 鑑定 的所有資料提供給律師。
4. DNA 鑑定的黑暗面
此處應該是 Murphy 出版新書的重點,但講座時間有限並沒有時間完整介紹。
Murphy 提到五年前 DNA 還被認為是無敵的,但現在已經漸漸看到其侷限,包括
DNA 鑑定人員不自覺的主觀偏見;面對複雜的、混合型、質量較差的 DNA 鑑定判讀, 鑑定人員往往僅能提供「可能性」的結論,雖然可以做為排除涉案的依據,但以這 樣的結論來認定嫌疑人有罪,就會產生危險(分明就是陳龍綺案的後續反思)。
最近美國白宮會報就有提到這部分的侷限,要使用 DNA 但不應該逼 DNA 非要讓某 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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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都是 DNA 主題,下課前,柏恩敬教授問大家有無任何初步的回饋,我想起才 剛得知到平冤救援的張順賢案,法院看來對 Y 染色體 DNA 鑑定有點興趣但又是看 到證物廢棄的公文,我便跟大家說了這個消息,儘管這不是一件被認為很嚴重刑度 的案件,但對於被冤者來說就是百分之百,對家人來說,一個人冤獄全世界冤獄。
在此要感謝國際組三不五時就有國際新聞的產出,這兩天聽到的幾項無辜運動的重 點發展,定罪確認小組、國家冤案登錄中心、冤案成因等,其實對平冤來說都不是 新鮮事,千里之外的我們上網東看西看,引介這些有意思的資料,也多數是美國最 新無辜運動發展中的事情。 不過,有關美國司法科學領域對於無辜運動的回應,無論是 2009 年 NAS 報告還是 現在最新的 2016 白宮科技會報,對平冤以及台灣來說就相對陌生許多,引介者、 討論者均少,有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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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律師 : 很帥!有西城故事的文青味,好像隱約看得見士翔的橘包閃現在陌生的地鐵人群中 ⋯幾點意見分享: 1、司法科學的檢視問題,應該開始著手本土實証批判的準備(例如 學美國的作法, 找國科會或中研院合作進行大型的研究計劃,提出批判性的檢討,將結論成書發 表),這一題可以列為明年論壇的主題之一,多留意可邀請的適當人選,並集中 蒐集此部分的資料。 2、才十五分鐘又要與沈法官共享,建議精簡一點,別放太多材料,就講陳龍綺案及 DNA 條例的發展即可(最多再加鄭性澤案), 其他的案件有機會再說。 3、我們這個郵件的群組有哪些人?我建議儘量擴大成員(包括理監事等),士翔也 可以斟酌文字內容及題材, po 上臉書或放在我們的官網分享,各位的意見如 何? 4、紐約天冷注意保暖,入出安全小心為上。
我: 之前在《路人變被告》以及又寧、孟華的介紹中,認知到 DNA 鑑定平反冤案對於美 國刑事司法的重大意義,這幾天接續從不同人口中說出同樣的敘事,令我想起佐藤 律師當時來台的演講有特別提到,在 DNA 鑑定出現前,無罪是灰色的,只是無法讓 人入罪的無罪。但在 DNA 鑑定出現後,無罪就是貨真價實的無罪。我想,對美國 無辜運動而言,或許也同樣,以往的無罪可能是因為某些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違反、 憲法權益受侵害等,再繼續把人關著有違憲法價值,所以放人,而非因為無辜才釋 放。但在 DNA 這麼直接的無罪證據下,也動搖了本來的思維,因而才有 Brandon 書裡面提到,DNA 之前大家以為冤獄是幽靈,DNA 之後冤獄本尊就經常性的現身。 而 Murphy 教授特別提到,正是因為 DNA 證明無罪,才啟動了那些對於訊問程序、 指認程序、科學鑑定等等的諸多改革,在此之前只被當作打不贏官司的刑辯律師無 的放矢(大不出來怪馬桶)的那種抱怨。是在 DNA 開啟冤案平反後,才進而啟動 了刑事程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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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跟沈法官聊到冤案的部分,沈法官對於透過 DNA 平反的案件特別有興趣, 他似乎也認為這樣的無罪才是真正無罪。而非只是不同的法官證據取捨下的差異評 價。如此一想就感覺到陳龍綺、呂介閔的無罪,對於司法體系而言有成為關鍵轉捩 點的可能,有時候龍綺演講提到,同樣的證據,可以成為有罪證據也可以變成無罪, 這件事情難道司法或任何一個司法體系內的有權者不覺得有問題嗎?這些判有罪的 法官,他們認定事實的能力,難道不需要檢討嗎?全推給 DNA 就可以嗎? 2014 至今,我認為司法的這些有權力者還沒有意識到 DNA 平反無罪對於刑事司法 程序的衝擊。
羅秉成律師 : 哇!平冤一族的群組有百人之眾,之前都沒注意到,所以我算是潛水的嗎?
沈法官特別對(或只對?)DNA 冤罪有興趣,可能要深入分析一下,我懷疑這可能 是法官集體性格的表現之一。法官會犯錯,但不易認錯。法官不須要百分百的証據 就可以判被告有罪,但幾乎要有百分百的証據才能定法官是誤判加害人的罪。面對 錯誤的指責採取防衞性的廻避甚至是反彈的態度,常人如此,之於職司生殺大權的 審判者,在不能承受冤枉人後果的道德壓力下,益發扭曲。 法官較可接受 DNA 冤罪類型,推測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錯不在己」,如此案件會 誤判純屬科學的限制而犯錯,拜科學進步之賜而獲矯正而己(陳龍綺案正是適例), 如此誤判必然會發生在任何一個法官身上(甚至任何一個人)。法官承認或接受 DNA 冤罪的存在,心理上比較不會有道德上的罪責感,晚上睡得著,醒來一早仍然 有勇氣照照鏡子。
如果上述的分析有點道理,接下來我們可以試問為什麼法官比較不能承認或接受「非 DNA 冤罪類型」?(美國的一種分類法,統計上此類型平反的案件遠多於 DNA 冤 罪類型),偷懶的回答是:「同前所述」。不用多說,既然是兩個互斥的冤罪類型, 反答就是正答。但這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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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變被告」透過 250 件 DNA 冤罪,分析整理出六種冤罪因子,已然揭露一個 事實,這六種冤罪因子也存在或適用於非 DNA 冤罪類型的案件,冤罪因子是誤判 的共通性之一,而且冤案通常存在多重冤罪因子。合理的推論,倘因存在冤罪因子 而導致誤判,不分那種類型的冤罪都應該要以同一標準看待~被告在法律上都是被 冤枉的,一般人可以不認同,但專業的法律人當下必得要誠心接受,那怕日後証明 平反是錯的。
源乎法律上的無罪被分為「真實無辜」的無罪,以及「罪証不足」的無罪。對後者 而言,無罪的被告就算真的被冤枉了,拿到這種無罪判決(在德國有法官在無罪判 決中乾脆寫的明白:判你無罪,只是証據不足,不代表不是你做的),被告一輩子 還是要活在世人懷疑的眼光下,成為「無罪的罪人」。雖然包括我們大部分的法治 國家都沒有明文採用古蘇格蘭法的分類~「無辜判決」&「無罪判決」,但如此分 別區異隱隱然普遍存在法律人與非法律人之間。法官對因為罪嫌不足而獲平反無罪 (不是無辜判決)的案件,充其量會接受那可能是「錯案」,但非「冤案」,自然 沒有令法官認錯道歉之理。
但這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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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無辜計畫參訪 A. 無辜聯盟支持部門 Network Support Unit -講師 Meredith Kennedy
1. 紐約大學冤案實習計畫的陽謀
這次紐約大學於無辜計畫安排六個時段,第二場就是由協助各地冤案救援組織穩定 運作的無辜聯盟組織支持部門來分享。 據我觀察,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規劃這次的冤案實習計畫,陽謀是希望中國也可 有組織性的冤案救援力量,之前跟大家提到中國方面都是學者,除了實際進行救援 的朋友可能出不來之外,我想另一個可能是主辦單位也知道要在中國成立民間組織 有難度,透過法學院來發動組織運作,例如多數美國的無辜計畫,或許是一個出路。
此場次結束後,柏恩敬教授就向左衛民教授提問,有無機會在中國成立單位加入 Innocence Network,左教授認為有難度,不過這題我想接下來半個多月,主辦單 位會不斷地向中國學者們洗腦。
有意思的是美國,事實上也有幾個州,因為政治氣氛,而沒有無辜計畫的成立,包 括田納西、克羅拉多、南卡羅來納都還沒有無辜計畫。
2. 無辜計畫、無辜聯盟 無辜聯盟各單位平均一年預算是美金 23 萬,平均工作人員是四人,講師提到無辜計 畫是無辜聯盟裡面特別龐大的單位,一年預算有一千一百萬美金,其他單位並沒有 這麼多人跟預算。
而多年運作下來,無辜計畫跟其他單位也有一些基本上的分工,因為無辜計劃原則 上做 DNA 案件,而且管轄區域遍及全國,DNA 案件的審查流程就先檢視有罪判決 是否會因為 DNA 鑑定而有機會推翻,再來就看 DNA 證據是否還在,而各地無辜計 畫則主要做非 DNA 的喊冤案件,兩者相較之下非 DNA 案件就需要花很多時間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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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 刑事補償、民事求償與利害衝突
甫結束的世界冤罪日,無辜計畫以刑事補償為倡議主題,美國的刑事補償法令相對 不完備,多數案件是透過民事求償訴訟來獲得相關賠償,無辜聯盟要求各會員不能
夠為平反者協助平反後,又再代理進行刑事補償或民事求償訴訟,以避免利害衝突。 (過去平冤協會要加入無辜聯盟時,這是其中一項要求)無辜計畫的做法是提供平 反者一些律師事務所名單,讓他自行決定要找哪位律師來協助後續。兩位創辦人也 在事務所名單之內,有些平反者會認為還是信任兩位,也會過去找他們協助後續求 償。
B. 策略性訴訟部門 Strategic Litigation Unit -講師 Chris Fabricant(司法科學) Karen Newirth (指認、自白) 1. 防止冤案:策略性的訴訟部門 之前參與無辜聯盟年會時,又寧曾聽過這個部門的場次,原先我譯作「訴訟策略 部」,這次聽完兩位講師介紹後,我認為應該依照本來英文單字順序,翻作「策略 性的訴訟部門」。無辜計畫兩大主要任務「冤獄救援、減少冤案」,平常我們所關 注的這些數字都是在談冤案救援的成果。減少冤案方面,是比較不容易量化的那些 制度改革方案。
在美國法體系下,參與一個訴訟,影響上訴法院、最高法院的見解將有機會讓這些 證據排除的見解形成判例,進而影響實務的運作。
冤案救援→研究造成冤案的原因→分析如何避免再次犯錯(制度如何改革)→ 遊說 立法、參與訴訟影響司法判決→ 成立策略性訴訟部門
策略性的訴訟部門可說是負責推動防止冤案的部門,主要工作包括參與正進行中的 司法訴訟、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提供辯護諮詢、對律師法官進行教育訓練、制度倡 議等。 18
NO. 2. 指認錯誤、錯誤自白、無效科學證據
講師強調他們所提出的主張、法庭之友意見都必須確實是具有科學基礎,這點跟辯 護人立場不完全一致,辯護方偏向只要對被告可能有利就提出,但策略性訴訟部門 要提出的意見必須是已經有充分科學研究基礎。
也因為關注的是制度、科學,他們不以被告有冤無冤作為判斷是否介入的主要因素, 重點是希望透過參與個案來形成制度、判例,在未來能減少冤案。(有些案件甚至 在審前程序就已參與其中。)
目前主要處理的三大主題是指認錯誤、不可靠司法科學證據以及錯誤自白(2016 年 7 月開始)。
3. 關於無效科學證據的主要任務 關於無效科學證據,這部門主要任務就是提高法院作為證據守門員的能力,包括: 1) 消滅咬痕證據的使用 2) 限制其他證據比對方法的使用 3) 協助法院能夠對於「不可靠的科學證據」作出解釋 4) 排除無效科學證據進入審判 5) 確保被告對於鑑定專家的詰問權 6) 擴張對於「相關科學社群」的解釋 ※ 美國科學證據談到的 Frye 法則,提到科學證據必須是社群內普遍可接受,所 謂「社群」有多大範圍便成為爭議點,最近出版的白宮科技會報就提到,所謂的 社群並非限縮在鑑定實務中運作的實務工作者(the community is not limited to forensic scientists who practice the specific method),不過講師有提到鑑識 界對白宮科技會報的意見頗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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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犬錯了嗎?
NO.
講師提到一個案件,在亞利桑那州一位媽媽(Jerice Hunter)被控殺了她女兒,母 親喊冤,而關鍵的屍體始終沒找到。此案檢察官起訴的一項證據是當初警犬在搜索 的時候,曾經在媽媽座車的後車廂內聞到有人的氣味。因而認定女兒的屍體曾經被
放在車廂內。講師表示這是很少見的沒看到屍體但卻被認定殺人罪的案件,已有違 反無罪推定的疑慮,而警犬聞出人的氣味這也不是科學上可站得住腳的事情,因此 這案件他們決定參與。
5. 德州獨立運動?! 此部門去年成功參與一件德州的咬痕平反案件 Mark Chaeny ※ 凱平有協助編譯這位 Chaeny 先生的平反事件,達拉斯縣男子因科學上有缺陷 的咬痕證據遭判謀殺罪,服刑 25 年後獲釋。 本案沒有 DNA,指向 Chaeny 殺人的就是可疑的咬痕證據,而策略性訴訟部門有 一項主要任務就是「消滅、根除」咬痕證據在法庭上的使用,於是他們參與此案, 也順利讓 Chaeny 獲得釋放。 講師提到德州有個被稱之為垃圾科學條款(Junk Science Statute)的規定,允許 以今日科學檢視昨日的垃圾科學,讓無辜者獲得平反。這題凱平也有協助找到法條 規範。這個規範是人身保護令的立法,無辜者可透過主張當初有罪判決所使用的科 學證據是錯誤或不可靠的證據而要求釋放。Chaeny 先生並沒有 DNA 證據可使用, 但法院仍然以咬痕證據的不可靠釋放他。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也是德州達拉斯定罪完善小組發動的案件之一。今年八月有個新 聞提到,目前案件還在進行中,Chaney 希望獲得清白,而非只是釋放,當初辦案 的檢察官也認同 Chaney 應該是無辜,可望讓 Chaney 更快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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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垃圾科學條款,全美僅有德州有制定,而同時德州也有制定一個司法科學 委員會要調查、增強德州司法科學。
有人問到為何德州這麼「進步」
講師也感到好奇,由於德州是個偏向保守派的地方,也有死刑的存在,據了解,過 去已有 3 件死刑執行後證明誤判的錯誤執行案件,因此推測可能原因是該州為了繼 續維持死刑的存在,因而決定要精進司法審判,不能誤判。
關於定罪完善小組也是在德州最為熱鬧。之前聽孟華提過,一直以來都有德州獨立 運動的聲音,從這些平冤制度而言,德州也確實有許多獨立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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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認、自白
NO.
在路人變被告的研究之中,有 51% 的冤案是具有多重的冤案因素,而指認與自白往 往是在這些多重冤案因素中,最早出現的錯誤證據,因而也被認為這兩類證據很容 易汙染了後續的調查。而制度面上要減少這兩類的錯誤成因。
※ 指認程序的改革四原則 1) 非案件偵辦者辦理指認,避免干擾 2) 公正地選擇充數者 3) 需踐行指認前的告知義務 4) 指認前後的完整錄影錄音,包括向證人詢問對其指認結果的信心陳述 ※ 面對自白,唯一法門就是訊問程序需要全程完整的錄音錄影。
這兩題應該都已有許多的社會科學研究,有待翻閱引介。平冤有一案件陳秋泉,警 局提供 10 張大頭照,內有 5 位在場人,證人指出 5 人後並指出陳秋泉與另一位共 同被告涉案。
講師表示有研究提到每次指認只能指認一位嫌疑犯,不能一次指兩個或更多,文獻 取得後,陳秋泉案應可有些資料往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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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ping.su: 謝謝士翔這麼詳盡的介紹和紀錄,辛苦了!
羅秉成律師 : 很好的分享,幾點回應: 1 丶名稱改為「西四街的無辜者筆記」如何?(原名好像是你在那邊坐冤獄⋯⋯) 2 丶刑事補償是美國法制上的大問題,「不完美正義」的作者史帝文生多所訾議。 平冤團體不宜受理無辜者請求刑事補償的法律訴訟,其利害衝突之處何在?如 果都是義務處理也是如此嗎?往後延伸的問題是,平冤團體在案件平反後可以 代理當事人提出究責訴訟嗎?〈如江國慶案〉 3 丶策略性的訴訟部門的任務很值得學習,減少冤罪的發生是源頭控制的觀點,早 期介入以避免大錯已鑄難平。多瞭解此部門的實際工作,我們可能有需要評估 一下日後也應該設立類似的專責部門。 4 丶德州的獨特發展與死刑制度脫不了關係,死刑論者必得竭力改革訴訟程序趨於 完善無誤,以取得程序的正當性。(好堵死刑冤罪論的嘴)這可算是死刑制度 的副作用之一吧?!
我: 我覺得比較像西四街的考衝班之類的。
關於刑事補償的利害衝突點,講師提到是因為不希望救援的單位以可能的補償金額 多寡來決定哪些案件要優先處理,而他們也不希望組織運作的資金是來自無辜者的 刑事補償金額(後酬)。義務代理或者究責訴訟不會接手金錢,或許就沒有這層衝 突點。關於策略性訴訟部門,聽講師提到的時候,我認為也頗像是刑辯協會可來做 的事情,該部門的一大重點是教育推廣,向律師、法官們提供教育。
葉建廷律師 : 士翔 好: 考衝班?不會啦。沒那麼大壓力:)看起來,「策略性訴訟部門」(依照您的摘記: 工作是參與正進行中的司法訴訟、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提供辯護諮詢、對律師法官 進行教育訓練、制度倡議等),這應該是將來刑辯律師協會的「教育推廣 工作重 點」,沒錯。既然是日記,相片來點吧:) 23
羅秉成律師 : 士翔建議類似美國 IP「策略性的訴訟部」的任務由刑辯協會來做,致豪的看法如何?
Chin Mong-hwa : 台灣審檢辯沒互信,連平冤會都難打進了,難以想像對審檢的教育由刑辯協會來做。
葉建廷律師 : 孟華兄: 我之前說由刑辯協會推廣教育工作,指的是對律師的教育推廣。至於對審檢的教育 推廣,您的想法沒錯,但否事先試試單點突破,冤平會或可爭取到辛亥路那個司法 官學院(至少在結訓分發前,尚未被污染太深的第三階段)有一門課,2-3 小時都可。
黃致豪律師 : 全力支持。
我: 有天去超級市場買菜旁邊停著這台動物方城市兔子開的車,原來真的有這麼一台專 門開停車罰單的車,我本來還以為這是迪士尼為了卡通特別畫出來的三輪車,隔幾 天就看到住處附近,交通警察開著它來巡邏找違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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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律師 : 金教授: 我們實務工作者在做的,原本多數屬於無人聞問的絕望工程。 若說大家尚有共識的平冤如此,那麼多數不看好的司法改革、司法科學推動、死刑 辯護、廢死議題,更是絕望。但絕望與否,與是否戮力以赴,是否別出心裁使用有 效率或有創意的方法進行橫向聯繫與合作,原本沒有必然關係,不是嗎?
法官與檢察官當中,也是有對改革懷抱希望的人;在年輕一代當中,也是有認真思 考司法體系該何去何從的人。敞開心胸與任何希望一起合作的工作者合作,終有一 天改變會發生。至少我是這樣相信的;否則我大可不用耗費我日常一半以上的時間 做這些無人聞問的絕望工作。您既然加入平冤,想必也是對於制度改變有其熱情。 這一行無他,「不放棄」三個字而已。 共勉之。
羅秉成律師 : 司法官學院這兩年有排我上課(冤罪救援經驗談),成效不明。平冤會要更中立丶 客觀丶專業,也要有更高標準的倫理規範,或許才有機會成為一個被認真傾聽的「法 庭之友」,這件事的價值應該值得我們繼續追尋⋯
Chin Mong-hwa : 我想致豪言重了,我理解實務工作者處理絕望工程的辛苦,但正因為平冤這件事情 很重要,若想要改變體制,還是應儘量用體制能接受的方式去溝通,用輕推的方式 或許效果更好。我認為就這點來看,平冤會的業務單純、成員多元,或許比較有機 會被審、檢接受。
我: 致豪應該來跟秘書處(我)共勉之才對,常常都是我們(我)在潑羅律師冷水。 今天是這次無辜計畫參訪的最後一天,上午一位資深律師,已在無辜計畫待 16 年, 來跟我們分享,下午則是台灣、中國、日本的報告跟回饋。最後,創辦人 Barry Scheck 有再來跟大家談個幾句。無辜計畫將滿 25 年,也就是 Barry 律師已經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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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25 年了,他一看到我們就開始講他現在正在處理的一件 west Virginia 的案子, 一名被告,19 歲被控性侵強盜,入獄 15 年,最近才透過無辜認罪的 Alford plea (無 辜認罪,冤獄人生這本書的當事人西曼費斯三也是透過無辜認罪才重獲自由)而獲 得自由。聽這位已年過六十仍然堅持在這,滔滔不決,突然之間很像又多了一些力 量。還有昨天阿強的無罪。今天我逢人就說這個台灣無辜運動重大成果。
在整個會議結束後,我後來找了一位負責媒體的無辜計畫同事,請他帶我到辦公室 四處晃晃,因而有機會在無辜計畫辦公室走一輪,也跟不少不同部門的負責人多聊 幾句,收穫頗多,下一集的無辜筆記再跟大家分享~
黃致豪律師 : 士翔我一直有跟你共勉之啊,只是默默地而已。XD 針對我做的那一塊,特別是死刑辯護與精神障礙,最近總覺得應該加深一點力道, 改變些什麼;所以我跟廢死有正在謀議建構一些系統性的方案。但不限於此,我認 為羅律師提的制度性訴訟單位這個想法一直以來跟我的想法(以訴訟的方式挑戰重 大議題)是不謀而合的。你知道我一向默默支持冤平的倡議;但我心中一直沒有講 出來的擔憂(現在講),其實是冤平運動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死刑辯護案件的排 擠作用 -- 大家都認為有冤要救,但也有許多司法同儕擺明了覺得「如果不是真的無 辜根本就死好」,只是沒講白了而已。但是,對我來說,哪裡是無辜人陷入司法受 害才是冤案呢?只要因為正當法律程序的違反而蒙罪的,就已經是我心中定義的冤 案了。
以上這幾塊,根本就是刑事辯護價值的實踐。或許應該考慮按照羅律師提議的,至 少成立一個跨協會的平台才是。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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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NO. 無辜計畫
A. 定讞後訴訟部門 Post-Conviction Litigation Unit -講師 Vanessa Potkin
這位講師從 2000 年開始到無辜計畫工作,已經參與了超過 25 人的平反,現職是無 辜計畫定讞後訴訟部門的主任,來跟我們分享案件審查流程以及訴訟實務。
無辜計畫案件的基本流程: •收案 Intake •調查證據 Evidence Search •尋求鑑定 Access to testing •鑑定 Testing (protocol, choice of lab, choice of test, reference samples) •鑑定之後 Post-testing
1. 收案、案件初篩 在收案階段每個月平均會有 250 件新進申冤案件,而無辜計畫處理中的案件約是 10,000 件,所謂處理中是指在不同的審查、進行階段,從剛收到信的案件審查,到 開始找證據、調查 DNA,或者正式向法院提出救濟等,只要還沒拒案就算在處理中 的情況,總共加起來有一萬個案子還在路上,像是個天文數字。 不過,之前提到,無辜計畫只做 DNA 案件,因此他們的案件初審可以進行地很快, 只看案件有沒有 DNA 證據,如果有 DNA 證據那麼就會往下走到下一步的案件調查 階段,開始找證物、請求驗 DNA 等。來喊冤的案件有超過 9 成是沒有 DNA,也就 可以決定拒案。如果有 DNA,就算案件本身有點難看,被告頗可疑,他們也還是會 接受,先往下一步走,驗 DNA,是否接案就看 DNA 結果來決定。 所謂「只看 DNA」也有因 DNA 鑑定技術的發展,而擴張其範圍,以往只有看案 件有無血液、精液、唾液等檢體,現在則還會看其他可能的微物生物跡證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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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會後參觀他們實際的辦公情形,在 Intake 部門有好幾位工作人員負責,他們表示收 到來信之後,會由 Intake 部門做初步過濾看看需要哪些資料,開始跟喊冤者書信往 返,當案件資料認為足夠之後,便會由律師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要拒案或者是往下 一個階段走。
2. 調查證據 如果案件評估有 DNA 檢體就會往下一階段去,調查證據。 找證據是所有程序最困難的一部分,而他們有 25% 的案件因為找不到證據,或證物 已經毀損滅失等原因,無法往下走。
而在調查證據的時候,最初,證物保管單位往往回應證物已經刪去的。但經過律師 再透過其他方法去詢問,或者請求法院、檢察官調查等,結果有 8 成的案件,本來 接到證物不在的說法,後來又找到證物。
講師強調案件能不能往下走下去真的只靠運氣,就看有沒有運氣可以發現證物,再 驗 DNA。 目前卡多索大學法學院每年會有 18 位學生參與無辜計畫,每周要求 10-15 個小時的 實習時數,為期一年,同學們主要做的就是這個階段,這些快篩後決定要繼續調查 的案件,由同學們在律師指導下參與調查、找 DNA。不過,因為申冤案件實在太多, 今年是第一次有安排學生也到第一階段的案件快篩來實習。
3. 尋求鑑定 關於 DNA 聲請,大多數向法院請求,但也有時候會向檢察官提出請求,講師提到 有一案件檢察官同意再驗 DNA,結果卻顯示仍然符合那位喊冤者。後來他們又有一 案件再跟檢察官請求,結果這次檢察官就不願同意了,他提到雖然 DNA 鑑定看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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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中性無害,但檢察官有表示他若同意再驗 DNA,代表對當初偵辦人員的辦案結果不 夠信任,似乎在說這些辦案人員可能有人犯錯。
關於定讞後 DNA 鑑定,現在全美五十州都有,其中密西西比州被認為是比較寬鬆 的規範,而阿拉巴馬州只限於死刑案件才可申請,是最嚴的一州。此外,講師提到 喬治亞的無辜計畫成立時,透過性侵被告社區登記制度,取得捲入性侵案件的當事
人連絡方式,而一一去信跟對方說現在有這個單位成立,是否要喊冤,結果只收到 10% 的回信,出乎意料的少,似可回應所謂「獄中的人總是會說自己有冤」的說法。
4. 鑑定 講師提到現在向法院提出鑑定的請求,往往已不是在爭論為何要驗 DNA,而是在討 論要用哪一種方法驗哪裡的 DNA,畢竟法官們大多數還是不太懂 DNA,還是需要 藉由專家提出意見讓法院同意。講師提到有一件搶案,現場遺留下一頂帽子,應該 是兇嫌不慎掉下的,因此就要採驗帽緣邊的 DNA 來進行比對,這時候就得解釋給 法官了解。此外,在鑑定階段跟實驗室的溝通也相當重要。
有一件性侵未遂的案件,並沒有太多體液可以鑑定,救援團隊把當時被害人沾滿血 的衣服拿去鑑定 DNA,第一次 DNA 鑑定時,因為衣物上都是被害人的血跡,無法 找到其他人的 DNA,案件卡關。 後來他們再跟實驗室討論商量該怎樣鑑定,遇到另一位更有經驗的實驗室人員,留 意到被害人陳述的案發經過是兇嫌以手抓住被害人的領口,因此這位實驗室人員就 挑了領口處來鑑定,結果就發現微量的男性 DNA,排除這位喊冤者,經過資料庫比 對,找到真兇。
跟實驗室溝通也很重要,如果可以,應該要將證物分為兩部分,交由兩處實驗室進 行比對,減少可能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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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 分享回饋
下午課程即由我、沈法官、左衛民教授、周洪波教授、丸田隆教授做分享回饋。每 個人大約花 15 分鐘做報告。
沈法官今年八月來美國,他到紐約大學是進行一年的訪問學人計畫,他說在十月冤 案實習計畫開始前,他並不知道無辜計畫的存在,也不知道平冤的存在,他提到台 灣審判制度,一個有罪判決往往經過許多法官認定,因此假如最終仍然有冤獄,再 審改判無罪的話,法官應該負責。他表示回到台灣後會跟法界朋友分享這些心得。
左衛民教授主要透過中國對於刑事再審、刑事補償的統計來做報告,有特別提到目 前中國的十大平反案件。看來主要的冤案成因還是過分重視口供。周洪波教授則以 中國刑事司法要求有罪判決必須百分之百的肯定,必須是鐵案,但現實上不可能做 到,對於百分之百的堅持反而造成有罪判決難以推翻。
丸田隆教授與沈法官一樣,是紐約大學一年期的訪問學人,主要關注在日本裁判員 制度,對於冤案較無關注。為了參與此次報告,他整理了日本 18 起再審案件,區分 三大類,早期刑求逼供案件、四大死刑平反案件、近年來的 DNA 平反案件,而他 認為日本應該要有中立的刑事鑑定單位以及第三方的證物保管機構。
6. 無辜計畫的案件處理 ( 依目前所知整理的案件流程 ) 喊冤者來信→確認資料是否足以判斷卷內有無 DNA →有 DNA 者,調查確認證物所 在→向法院或檢察官請求對現存証物做 DNA 鑑定→取得 DNA 結論決定後續 而上回提到的策略性訴訟部門,主要仍關注在如何透過個案來影響制度,無辜計畫 另有一個政策改革(Policy reform)部門,主要向國會做立法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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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上一份筆記有提到,其他無辜計畫會做非 DNA 案件,因而需要花比較多時間進行
調查,平冤處理案件也不限於有無 DNA,因此常常在案件初審、審案會議中,討論 究竟是否「真實無辜」,而上回去 CCRC 的訪談也對於假如救錯人可能造成的影響
有些認識,相對於這類似乎對於救錯人有些顧慮在無辜計畫的運作中似乎看不太到。 DNA 會說話,只要案件有 DNA 可鑑定就往下走,而決定是否要繼續,也同樣是看 DNA 鑑定結果,DNA 驗出同一人,並沒有無辜冤判,DNA 驗出別人,那麼就往平 反更邁向一大步。
儘管有一萬件案件在路上,但相對來說,我認為無辜計畫的案件審查較為單純,先 聚焦於生物證據而不太早跳入案件細節,也不論是否「相信」有冤。總之還是那句, DNA 會說話,就讓 DNA 來說。每個階段的工作人員就是要盡可能讓有機會再驗 DNA 的喊冤案件,獲得一個新鑑定。少了一些糾結,讓案件趕快往下走。 無辜計畫超過 60 位工作人員,我觀察至少有下列分組個案救濟部門(包含案件初篩、 案件調查、訴訟),有幾組這次沒機會交流到。
•策略性訴訟部門 •政策改革部門 •募款部門 •媒體部門 •反者支持部門 •無辜聯盟支持部門 •資訊組
下週的紐約大學實習是會跟關注冤案的法官、律師、學者碰面,我想就比較不是從 組織面來觀察無辜者運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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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芬 : 謝謝士翔的分享 我想請問他們案件委託專家鑑定時是整個案件的卷宗給專家嗎 ? 如果不是那如何挑 選資料 ? 因為那個 [ 抓後領 ] 的案例顯然是了解案情才知道 . 謝謝 !
羅秉成律師 : 士翔今天的報告內容正是平冤會所欠缺的,我們一起摸索了五年,清楚知道所為何 來(實屬萬幸),也一起做了許多事,好像有點樣子了,但對未來組織發展的輪廓 與方向卻仍不清晰,這條平反之路有多長?我們能走多遠?答案在茫茫的飄風中。 這兩年有慢慢思索此事,上次平冤會花蓮行與士翔丶孝倫聊了許多,而在蝴蝶谷的 登山道上,我已有所體悟。
希望明年有機會改造平冤會,加入動力新元素,開展平反之路的新視野。讓我們並 肩一起走下去⋯⋯去見識前所未見的光景!想隨行的人別再潛水了!
我: to 娟芬 是否是整個案件卷宗移過去給專家我並不是很清楚,需再找看資料或問他們,這一 件是 Nathan Brown 看資料似乎有先取得私人實驗室的鑑定結果再提給法院。 我今天來整理網路訊息看看有無收穫。 羅律師這段似有向 Bob Dylan 致敬的句子。( 週六夜,紐約第八大道上微軟公司大 螢幕看板上的恭賀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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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律師 : 羅律師,我算是平冤群組中潛水之人嗎? XD 哈哈。
羅秉成律師 : 致豪你是游泳健將!
我: Nathan Brown 路易斯安那州;被控性侵未遂;刑度 25 年 1997 年 11 月 19 日罪名成立、2014 年 6 月 25 日獲釋(17 年) 看了這案件的相關報導覺得頗扯的。(哪個冤案不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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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 1997 年在紐澳良近郊的城市 Metairie,一名女子返家時在家門外遭到攻擊,後來 用鞋子反擊成功脫逃,兇嫌騎腳踏車離去。女子表示是一位穿著短袖的黑人男性涉 案,由於該社區黑人不多,且 Nathan Brown 之前曾有另外一個事件被警方調查, 因此案發一小時後警察就來到 Nathan Brown 家。當時布朗穿著睡衣,正在床上哄 他的兩歲女兒。警方要求布朗換上短袖,讓被害人做了一個一對一的指認(show up),起初被害人不是很確定,後來走進布朗聞到身上的香皂味,立刻肯定說就是 這位,因為兇嫌身上有很重的體味,被害人認為布朗一定是立刻洗澡,來蓋過身上 體味。
本案疑點 •被害人在出庭的時候也提到布朗身上有刺青,字母有 L、E 等,但事實上他起初 未跟警方提到刺青,而布朗有著落腮鬍,被害人也沒有向警方描述這個特徵。 •布朗身上並沒有任何被鞋子攻擊的痕跡 •兇嫌在現場遺留一隻鞋子,大小與布朗的腳不合 •布朗的家人都作證說他當晚就在家裡面,並沒有出門
陪審團不採。隨後因已沒錢上訴,布朗開始到處寫信喊冤,寫給法官、檢察官以及 無辜計畫等。
後續救濟 無辜計畫收到訊息後,開始調查,發現原先法院卷內對於被害人衣物上有驗 DNA, 但只有驗到被害人的 DNA。不過根據被害人描述的犯案過程,兇嫌有咬被害人肩膀, 扯衣領等,因此就主張要驗這幾處的 DNA。因而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准了。也就 在這幾處找到真兇的 DNA。 娟芬提到是否全卷給實驗室,這點還不確定,但講師當時有提到要在 DNA 鑑定階 段,需要跟實驗室一起討論,再加上這間實驗室看來很有刑事鑑定經驗,我猜想不 需全卷應也可以來進行。還有一點值得一提是本案有律師辯護不當的問題,布朗媽 幫布朗找了一位律師,這個律師在開庭前兩天才第一次見到布朗。而布朗視力不好, 已達 legally blind,應該很難執行被害人所描述的那樣的攻擊行為,但這件事情律 師卻在審判中沒提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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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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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科學研究角度預測、分析冤獄成因」 講師:Jon Gould
出版 The Innocence Commission:Preventing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Restoring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 研究提問
從 DNA 平反許多冤案以來,已有許多關於冤案成因的討論,指認錯誤、錯誤自白、 垃圾科學、檢警不當作為、不當辯護、隧道視野等,但究竟哪一個才是真正的冤案 成因?
講師的研究要問三個問題
1、為何有些無辜者,在被起訴之後,可以在審判之中獲得無罪,或撤銷起訴?而有 些無法?
2、制度上應該怎樣改革讓這些無辜者可以在訴訟中就被發現? 3、設計一個控制組,是否有機會讓造成冤案的原因更加清楚?
B. 基本資料
講師的研究基礎是 1980 年之後起訴的暴力刑案(Violent felony),而經過法院、 陪審團、檢察官在正式文件上或透過媒體明確對外說明該案件為真實無辜的案件。 簡言之,講師的素材是被起訴案件,而在訴訟中經明確認定無辜而獲判無罪的案件, 或者是有罪確定後明確認定真實無辜而改判無罪。 講 師 總 共 找 到 460 件 案 子, 其 中 260 件 是 確 定 後 改 判 無 罪 的 案 件, 講 師 稱 “erroneous convictions” 錯誤定罪,另外 200 件就是經起訴後來無罪的案件, 講師稱 “Near misses”差點錯判。
講師有提到他這些案件不只是從無辜計畫中取得,也有從檢察官協會與警察協會中 取得,也不限於 DNA 平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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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而講師的研究主要是針對這 260 件錯誤定罪的案件跟 200 件差點錯判的案件進行分
析比較。他認為如此一來就可以評估出哪些因素造成這 260 件案件無法在審理中被 看見是無辜者,而一路錯到底。
研究方法跟「路人變被告」以及無辜計畫的冤案分析有所差異
路人變被告、無辜計畫是以 DNA 平反案件為主要的基礎,而這些案件不見得是會 有官方的公開說明承認這件是真實無辜的冤案。有些只是因為新鑑定而獲釋,官方 並未承認是真實無辜。相較之下,我認為無辜計畫的冤案成因分析欠缺比較對象。 因而看不太出來究竟從事這些改革(指認、自白錄影錄音)等,是為了確保正當法 律程序,還是為了減少冤案。(當然兩者並不衝突)
C. 冤案因素 講師提出有一些是這兩者(錯誤定罪/差點錯判)案件看不出顯著差異,包括錯誤 自白、整人錯誤、與罪嫌相同的前科、檢警不當作為、獄中線民,而真正讓無辜者 可能會受到誤判入罪的關鍵因素包括 : ˙ 年紀(小於 24 歲) 講師曾詢問檢警人員,有提到兩個原因,第一是因為年紀較小者, 社會歷練不 足應付警檢訊問,因而容易錯誤回答,自陷危機,另一則是因為 24 歲以下的年 輕人大都沒工作,當被問到案發時在哪,只能回答「在家」,誰可以作證「我媽」。 而家人往往被認為不是個可信的證人。 ˙ 前案紀錄 一方面因為有前案紀錄,當有刑案出現時,警方會優先調查,二方面則是有前案 紀錄時,照片會存在警察局的一個大本子裡面,而也會讓證人先看這本子看看有 沒有兇嫌的模樣 ˙ 司法科學專家的過度陳述 ˙ 指認證人的過份確信 ˙ 證人的故意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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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死刑支持論者的文化
這點講師提到,有死刑的州,代表當有刑案發生時,輿論會傾向趕快找到兇嫌判 刑,然而在這種希望趕快抓到壞人的氛圍下也容易產生冤案。
˙ 檢察官暗藏有利被告之證據 ˙ 起訴證據太過薄弱 ˙ 律師的無效辯護
最後三點是講師認為最關鍵的因素,三者各自單獨就已經足以成為錯誤定罪的原因, 但當三者都存在時,會產生交互影響的作用,而且容易出現隧道視野的情形。
D. 分析結論 講師大抵上認為,當案件被起訴之後,如果被告年紀較長,且受到夠強的辯護,而 檢察官有揭示有利證據,就有機會獲判無罪(Near misses),但當遇到擁護死刑的 州、專家過度陳述、證人錯誤自信、說謊的獄中線民等,就容易被錯誤定罪了。
那麼該如何避免錯誤定罪呢? 講師提到以下幾點: ˙ 偵辦過程需要建立確認清單(check list) ( 警方辦案透過確認清單可以更早發現嫌疑人有利證據、不在場 證明 ) ˙ 更早進行司法科學鑑定 ( 避免辦案員警鎖定一人之後的隧道視野 ) ˙ 在警察局建置駐派檢察官 ( 檢察官可以更早介入偵查,發現可能 無辜者就可再找其他嫌疑人。) ˙ 資深檢察官負責做案件起訴審查 ( 資深檢察官會更了解 ) ˙ 證據揭示 ˙ 指認證據的基本門檻 ˙ 檢視錯誤案件 ˙ Immunizing reports of error(講師沒機會細講,不太確定這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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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講師本來是美國大學的教授,有拿到 JD 學位也有拿到政治學博士的學位,專長在
用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研究冤案成因。原先對於他的研究跟路人變被告是否雷同感 到困惑,開場大家自我介紹時,我提到台灣有翻譯路人變被告,他就說那麼也應該
翻譯他的研究。聽完整場後,果然他的研究與路人變被告有不同的提問,方法不同、 結論不同。
由於他的報告似乎會給人一些誤解,以為錯誤自白、垃圾科學、指認誘導等一般常 見的冤案成因不重要,他不斷強調他並非認為這些因素不重要,但從社會科學角度 去分析,他要回答的問題是「為何有些案件會更早被看見是無辜,有些案件無法」, 而這個所謂更早被看見是無辜,必須有一個時間點讓可能的案件確認下來,當然也 可以往前拉到警察調查後發現不是真凶而轉向其他嫌疑等,只是如此一來程序就更 早,是否有深入研究之意義也有待討論。 不過,我認為這樣的研究對台灣頗有啟發。路人變被告以 250 件 DNA 平反案件為 基礎,案件量夠大,可以得出具有分析意義的統計結論,但在台灣,再審無罪案件 數量究竟多少,還未可知,若限於 DNA,則除了陳龍綺、呂介閔外,還有哪幾件? 數量太少難以量化分析。
我想,如以「檢察官起訴後無罪案件」與「再審無罪案件」作為對照組參考,同樣 以重大刑案為限,也許可以發現一些有意思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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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律師 : 多買兩本講師的大作回來找人研究一下(孟華可以優先借閱) 提早發現「差點錯判」案件的發生,確實是避免冤罪的最佳防微策略。上游清,下 游就輕。這題是平冤會遲早要做的功課,士翔請多瞭解 IP 現在有何實際作為。
Chin Mong-hwa: Immunizing reports of error 看起來像是給予認錯者豁免權的意思。 聽士翔解釋,這個老師比較傾向研究一個動態的決策過程,感覺他關心的是哪些關 鍵的事件的發生導致冤錯案。
娟芬 : 我寫論文有引用 Gould 的文章與看法,而且我的論文也是從動態觀點分析,所以補 充一些我的理解,供參考並促進進一步討論。 我從 Richard Leo 說起。Leo 有一篇文章叫做「誤判研究之反思」,他認為既有的 誤判研究都是法律人做的,缺乏社會學面向。他指出一個方法論上的重大瑕疵,用 白話文說是這樣:誤判研究把誤判的個案拿來,看看裡面出現哪些錯誤,然後就說 那些事情(錯誤自白、錯誤指認之類)是誤判的成因。可是這樣推論有一個漏洞, 就是這些事情與誤判可能只是「正相關」,而不是「因果」。 那如何確認是「因果關係」呢? Leo 認為除了研究冤案之外,還要有一個對照組, 就是 near miss,差點被判錯、但是救回來了的那些。應該去比較這兩組的錯誤名單, 才能分辨出,哪些錯誤使得一個案件一路錯到底、成為冤案。Gould 的研究設計, 就是這樣的架構。他們兩人也合寫論文,所以不是偶然巧合,而一定是有一起工作 的關係。Gould 所列出的「冤案成因」,並不包括「錯誤自白」這個傳統誤判研究 一定會有的項目,就是因為他們比對發現 near miss 那一組也有很多錯誤自白的, 可見錯誤自白並不一定會讓被告受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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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既有的「誤判研究」,也有我的批評。各位可以簡單回想,那些列為「冤案成因」 的事項:鑑定錯、被告錯、證人錯、警察錯、檢察官錯、律師錯……唯獨法院沒錯? 在英美法庭,事實認定是陪審團的事,或許不容易系統性的研究法院為何出錯。但 是討論台灣的誤判,絕對不可能照抄這種視野,這很顯然是缺憾偏頗的。另一小例 子是,實務上,「指認錯誤」在台灣的冤案裡似乎不是顯著的現象。總之,我們需 要真正研究台灣的冤案,形成自己的分析,而不是直接把英美研究拿來用。 我 研 究 台 灣 過 去 十 年 的 死 刑 案 件, 副 標 題 叫 做「 死 刑 判 決 的 how 與 why」。 How,是指出判決的錯誤、不一致、臆想或偏誤;why,就是要問,為什麼會判錯? 我的意思是,鑑定錯、被告錯、證人錯、警察錯、檢察官錯、律師錯,當然都確實 發生。可是法院的任務就是要挑錯,要辨明。因此我要問,為什麼法官挑不出這些 錯?我將司法系統比喻成一個製造業,他的原料注定就是會有瑕疵,而他的任務就 是要挑出黑心原料,可是為什麼做不到?為什麼連應該最慎重的死刑判決,都會做 出黑心商品?所以我的論文主標題叫做「正義製造公司」。
所謂「動態分析」,意思就是:這家公司有個生產線,一審二審三審更審,錯誤是 累積而成,不是到最後關頭忽然出現的。我提出的解釋是:司法誤判就像「核電 廠爆炸」或者「太空梭升空失敗」這種事一樣,是「組織犯錯」,organizational wrongdoing。怎麼個「像」法呢?沒有人密謀要把核電廠炸掉,可是就是會出事, 司法誤判也通常不是有意的。法院、核電、太空研究中心都是很菁英的地方,有能 力的好人為什麼會犯錯?我引用 Charles Perrow 的理論,他認為這些「意外」都 是「正常的意外」,normal accident。意思是說,這些意外不是「偶然」發生, 是注定要發生,因為這些組織都形成某種文化或者特性,會導致錯誤發生。
用在台灣,我分成審判前、審判中(分為程序與實體)、更審三個階段,每個階段 都列出「哪些外部錯誤會出現?」「法院的組織文化,如何鼓勵或容許這些錯誤, 導致錯誤沒有挑出來?」「在哪些具體案件裡,可以看見這樣的實例?」例如審前 階段,律師偵查中不能閱卷、卷證併送,就導致法官有偏誤。審判中採分散審理, 導致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我稱為除罪證據)是碎片一般的呈現,可是對被告不利的 證據(入罪證據)卻在檢察官起訴時集中呈現、並且已經在起訴書裡編織成一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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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敘事,於是審前的有罪偏誤,就會承襲下來。
又例如鑑定錯誤,這個外部錯誤為什麼會被法院接受?我提出的「組織文化」因素, 包括:法官養成教育裡缺乏法醫學知識;審判實務上錯解刑事訴訟法 206、208 條, 不傳鑑定人,鑑定報告不夠清楚的時候,用書函隨便亂問,侵害被告詰問權;將「無 結果」鑑定評價為入罪證據,違反無罪推定……等等。例如更審階段,最重要的組 織文化因素當然是法官的升遷管考階序問題,鼓勵蕭規曹隨,不鼓勵挑戰上級。還 有未落實複審制,虛晃一招。因此前審有錯,後審照錯。
讀士翔先前的筆記,已經很想浮出來說說話,這次終於忍不住插嘴了。我十二月要 defend 論文,也許十一月會安排一場演講熱身一下,正在想可以來直播。到時候 如果有安排演講、有直播,再告訴大家。把這些事情忙完,我打算以專欄方式把論 文寫成中文出書,跟當時寫鄭性澤案一樣。所以很歡迎大家給我意見,共同討論。
我: 感謝娟芬分享啊!!! 我才想說 Jon Gould 的研究方法應該要在台灣做做看,沒想到娟芬已經先走一步 了,期待娟芬的發表~ 此外,娟芬提到的 Leo 教授,我們這週五就要跟 Leo 視訊會議。 那天講座時,他有特別提到,在美國法底下,大多數平反案件是法官撤銷原判並且 允許檢察官抗告(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檢察官往往也會傾向不再追究被 告,因而讓被告可以順利平反。
他提到這是一個政治性的平衡,法官態度看似不堅持,允許檢察官可再對被告興訴, 但這時檢察官可能也會因為法院並未完全說案件是錯判,覺得沒有太受到打擊而不 會再繼續纏著被告。兩邊取得一個平衡。 在台灣這大概不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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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律師 : 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 是指得再行起訴或抗告的駁回判決或裁定之意,一般與 訴訟標的類型、既判力 res judicata 等因素的訴訟法制度上的設計與考量有關;這 裡我不多說了。With prejudice 則反之。
我: 謝謝致豪 Jon Gould 提到這篇文章時,所剩時間不多,沒有太多討論。但他認為這是個很有 意思的發現,讓法官、檢察官處在一個角色平衡的位置上。 今天到紐約 Bronx 的地方法院跟法官、定罪完善小組、律師座談,因為一次出現一 堆人在講話,有些跟不上,紀錄還需要再整理~
再分享一篇文獻 預測錯誤定罪 Predicting Erroneous Convictions Jon Gould 與 Leo 以及一位 Julia Carrano 教授三人合寫
娟芬 : 對,士翔這篇應該是 Gould 的演講內容。 可惜我無法做與 Gould 一樣的研究,因為我們沒有足夠的 near miss 來當對照組。 曾被判處死刑、後來改判無罪的,近十年來,屈指可數: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江國慶、最近的徐自強,沒了。三個案子五個人。再往前追溯的話,2004 年有黃志 成。樣本這麼小,沒辦法做出任何可信的比較,我僅能在論文結尾提一點看法,就 是這三個案子都有社會壓力,不純然是司法決定;而黃志成案在不受矚目的狀況下 得到平反,或許有個因素是,他沒有自白。他被警察打得很慘,但他沒有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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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市布朗克斯(Bronx)郡定罪完善小組與法院參訪
這場原先紐約大學是接洽 Bronx 地區檢察長辦公室負責定罪完善小組的組長,檢察 長 Darcel Denise Clark,2016 年才上任 ,是紐約州第一位黑人女性檢察長,而定 罪完善小組也在他的主張下,於今年成立。
定罪完善小組的主任 Gina 是一名資深檢察官,在曼哈頓的檢察長辦公室工作 20 年 在今年加入 Bronx,要協助新任檢察長建立定罪完善小組。而這場原先以為只是與
定罪完善小組相談,但這位主任 Gina 果然專長在 Integrity,安排了兩位相當資深
的法官以及一位有五起冤案救援經驗的律師一同會談。而他們定罪完善小組就來了 五位工作人員。其中有三位是有經驗的刑事辯護律師、公設辯護人,接受 CIU 號召 而加入。
1. 紐約州的「再審」規範,紐約州刑事訴訟法 §440.10 Motion to vacate judgment.
條文規範了八款事由,包括法院欠缺管轄權、被告欠缺受審能力、有新事證、被告 憲法權利受侵害等,如果以我們比較熟悉的說法就是涵蓋了事實錯誤跟法律錯誤。
法官提到最常見的就是新證據、違反 Brady 法則(檢察官的證據揭示義務)、被告 受到無效辯護。
2. 紐約市幾處定罪完善小組比較
1) 曼哈頓在 2010 年建立一個 Conviction Integrity Program,由三者組成,包括
研究如何防免錯案的委員會,一位定罪完善小組主任,以及一個政策諮詢小組。 這樣的模式被認為在預防冤案上面有不錯的成果,但對於個案救援上效果有限。 2) 而外界看到成果相當好的布魯克林郡,在此也有不同意見。
檢察官表示布魯克林郡是由檢察官、調查員、法律學者等一起來開會審查,目的 是確保所有人的聲音都被聽見,也因而許多案件內部都擺不平。律師有提到他們 有個 15 人的委員會,裏頭有 11 名檢察官,2 名辯護人,中立客觀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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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律師也提到,該小組與資深檢察官關係並不好 ,曾經有定罪完善小組跟資深 檢察官要檔案,辦公室隔兩樓,檔案卻要了七個月才要到。
3) Bronx 的 CIU 是這三者最晚成立的,在參考前兩者後,Gina 決定引入外部資深 律師、公設辯護人來參與,但同時必須要有對檢察官辦公室內部環境有所了解的
檢察官參與其中。
3. Bronx 定罪完善小組 運作至今已接到 50 個案件,已有 1 件推翻了有罪判決,目前則有 5 件案件深入調查。 當定罪完善小組決定應推翻的話,會向檢察長提出此項建議,是否提出由檢察長決 定,一旦檢察長同意了他們便會向法院提出撤銷判決的請求。
討論時也聚焦在檢察官調查檢察官是否有一些內部矛盾與利益衝突,Gina 提到因為 現任檢察長支持他們,而內部溝通也順利,其他檢察官對這樣的單位還算開放。不 過法官有提到紐約這幾處檢察官的定罪完善小組都成立於檢察長輪替之時,新檢察 長上任對於找出前任檢察長任內錯案更無包袱。
組織模式可有各種排列組合,但最需引入的是調查錯案的思維 今年年度論壇有 Inger Chandler 檢察官來分享,因此對於定罪完善小組並沒有太 陌生,此次本來紐約大學是安排前往布魯克林參訪,但布魯克林檢察長剛逝世,後 來沒有辦法連絡上,才轉向新成立的布朗克斯。這場聽到一些對於布魯克林的批評, 但無損於該小組在 33 個月之間平反 21 件的成果 。 實際參與的工作人員可能有很多種排列組合(刑案律師、冤案救援律師、調查員、 資深檢察官、法律學者)等,但都強調一點,文化的改變。這次聽到 Gina 提到檢 察官內部對於冤案的自覺反思與 Chandler 檢察官提到的有相類之處。我想台灣需 要引入的應該是檢察官可主動調查錯案的思維。
此外,雖然我們一直聽到定罪完善小組,但實際有建立的仍屬少數,此次法官有提 供一份美國律師公會的聲明草稿,呼籲各地檢應成立定罪完善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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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律師 : 美國的 ClU 組織運作經驗尚未積久,能否長遠猶未可知,立收開枝散葉亦難期,這 點貝瑞.榭克律師頗有睿見,有 ClU 的地方在美國少之又少,表現可以的更是鳳毛 鱗爪(只有達拉斯丶布魯克林尚可)。對以控訴為本務的檢察體系而言,CIU 是專 來弄髒自己的窩,自找麻煩又令人討厭,美國無畏自污,自己弄髒自己清的精神, 在台灣或許一時好奇張望探觸,但說要認真學步走走看的勇氣,就不知要等到何時 了⋯
娟芬的論文研究取徑新頴(對我們的法律八股而言),以法實證研究或社會學田野 調查體察法律實務運作實態,高談者衆,流於紙談。以前林端教授在世時孤掌難鳴 丶力有未逮,而今台灣在這個區塊豈荒蕪丶落後足以形容。孟華丶致豪還有各位潛 水聆聽的少年吔,能不思有所作為嗎?我開兩題大家一起想想: (一)「台灣法律實證研究中心」 (二)「台灣司法錯誤研究中心」
紐約不是無奇不有、無有不奇嗎?但士翔都沒什麼體驗的樣子(你去書店闖人家偵 探小說發表會的場子是別人當你奇)。別一直「考衝」,來些奇趣的吧⋯⋯
我: 作 memo,還要寫遊記? 過兩天不會要出牛排日誌吧 ... 早先時候曾經提到的一個標題是「紐約路人拒絕成為被告」,這不是只有冤案梗。
剛到這裡的時候很不習慣,因為如果認真等紅綠燈的話,就會發現自己會是最後起 步的那一位,在我 22 天紐約人生的經驗中,紅綠燈的意義大概跟路燈沒有太大差別, 看到有亮,知道有亮燈就可以了,要往前走還是先等等,請直接左右看有無來車, 沒有車,儘管前行,就算紅綠燈那個號誌裡面,亮著一個紅色手心,請你不要往前 行。
我大概沒有到過其他地方像是這裡,紅綠燈真的只是參考,你得隨時張望有車沒車, 自行判斷。因此,我想又寧如果在這,一定永遠是最後起步的那一位,因為據我所 49
知,又寧要等到那個小綠人開始走之後才會向前行。(紐約是小白人其實)幾次斑 馬線經驗總是讓我驚呼連連。
這個標題來自於假如這些紐約路人們被撞,被撞當下他仍然是走在斑馬線上,我相 信一定只有這位勇猛前行的紐約路人告人沒有別人告他。於是有了一個感想,紐約 路人拒絕成為被告。
最近,我也開始闖紅燈了。
羅秉成律師 : 紐約的綠燈是「小白人」?這是公然的種族歧視嗎? 微觀中的法律,當紅綠燈僅供參考成為共識,人們便靠默契自成秩序,入境隨俗, 可以理解,但怕你回臺後也要調一下這種「法律時差」吧⋯⋯
我: 就是一般白燈,我再上傳照片 ~
陳又寧律師 : 沒辦法,我有內建紅燈停綠燈行,而且只走斑馬線的模式,紅燈的時候我的腳動不 了。但據知羅律師平日的走路方式到紐約應該是零時差的,很適合去看看⋯。
羅秉成律師 : 我也是台客也是紐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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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者 Derrick Hamilton(殺人罪、刑度 25 年、服刑 21 年後假釋、 第 24 年平反)、冤案救援律師 Ron Kuby 、Scott Brettschneider Derrick Hamilton(平反者):我在獄中組了一個真實無辜小組,每週看獄友們的 案件,研究案情,有兩位夥伴獲得平反,Troy Davis 死刑冤案甚至有了聯邦最高法 院的回應,這對我來說意義深遠。
Ron Kuby 律師:我發現讓有涉案的人獲得無罪判決,比讓無辜的人獲得無罪判決 難度還高。
今天來分享的是兩位刑案律師,參與冤案救援,並未隸屬於哪個單位、組織,以及 兩位律師協助平反的無辜者 Derrick Hamilton,Derek 是個戰鬥力非常強的人,
在獄中讀法律,負責管監獄裏頭的法律圖書館,跟獄友們組了一團叫做 Actual
Innocence Team(真實無辜小組),判決讀書會,研讀案件,幫無辜者提出救濟, 他說他們這個團隊總共讓兩個人獲得釋放。
1. Ron Kuby:1980 年代的社會條件,懲罰主義高漲,導致冤案更 容易出現 Kuby 執業 32 年,留著一頭馬尾,是給人感覺很狂的那種律師,他說他在大約 16 年前開始參與冤案救援,本來他都讓有罪的人可以順利獲得無罪判決,因此想嘗試 冤案救援,結果發現讓無辜的人獲得無罪判決難度更高。他提到雖然冤案事件在媒 體會引起很大關注,但事實上冤案的存在並不是美國刑事司法最嚴重的問題,第一 名是大量監禁的議題。但冤案的存在可以讓我們去看見刑事程序的弊端所在。
而 1980 年代以降的社會氛圍,也讓冤案更容易發生。這一個時期刑事案件增加, 審檢警對於讓兇嫌入罪的壓力提高,造成無辜者更容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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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rek:學習法律讓我獲得救贖
Derek 是被冤者同時他也是美國最知名的監獄律師(Jail Lawyer) 之一,小時候 愛念書,但進進出出監獄,因為律師一句話後苦讀法律,甚至有很一段時間擔任法 律圖書館的管理員。手上拿著一本獄友自助手冊(Prisoners’ Self-Help Litigation Manual), 每 次 一 換 監 獄。 監 所 內 的 獄 友 們 就 會 傳「Derek 移 監 過 來 了, 要 找他幫忙看案件」。在監多時,也讓他有機會遇到美國最知名的監獄律師 Jerry Rosenberg,Rosenberg 在獄中協助超過三百件案件而且大多數勝訴。他也曾師承 Rosenberg。
1995 年入獄兩年後,他就自己找出不在場證明,提出兩位證人來向法院聲請再審, 但遭到駁回,法院認為證人可信度低。
Derek 除了協助獄友們做案件救濟外,也經常性地跟監所興訟,爭取他認為他應該 有的權利。他提到也因此付出代價,在獨居房待了將近十年。一位監所主管也是第 一批被 Derek 告的被告之一,退休後對記者說,他認為 Derek 的提告都具有正當性, 只是身為監所主管他對那些監所狀況也無能為力。報導提到監所規定,監所律師不 能收酬金,但大多數還是有收,一般而言可能是用菸抵價,或者是請家人寄錢到監 獄律師的帳戶,但 Derek 分文不取,而且不太喜歡自稱監獄律師,他說監獄有太多 招搖撞騙的人打著監獄律師的名號,但卻毫無專業可言。 在監多時,Derek 一度精神狀況極差,診斷出有自殺傾向,到了 2010 年左右,他 遇到兩位每次都會相約在圖書館討論案情的 Shakur 先生、Rincon 先生,他們倆人 稱自己為 Actual Innocence Team,Derek 經介紹也加入這個真實無辜自救團隊。 要加入這個小組不是這麼容易,必須把案件提給小組成員做審查,確認有冤才可以 加入,整個小組總共有十個人,現在已有幾件成功平反了。加入小組後,Derek 才 又繼續專注在自己的案件上,調查案件寫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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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Derek 已經符合假釋資格,一般來說,要通過假釋就是要表現得自己的懺
悔,但他反而是寫了一份狀給假釋審查委員,說他是真實無辜,要假釋委員考量有 冤來同意假釋。審查假釋面試時,委員對他說,如果你真的是無辜的話,希望你的 案件能夠平反。七周後,他通過假釋回到家。
3. 警方不當作為的平反案件
報導提到監所律師往往在處理別人案件時,都比較容易有好的結果,但在處理自己
案子時,往往沒這麼順利。Derek 也不例外。他每隔幾年就會提出救濟,但都未果。 Derek 捲入的案件是一起槍擊命案,並沒有 DNA。警方提出一位在場證人指證他開
槍殺人,但這位證人反反覆覆,曾經提出證言表示並沒有看到 Derek,後來開庭又 說有。陪審團做出有罪決定。而儘管 Derek 當時不在案發現場,定罪後也曾提出不 在場證人來救濟,但被駁回。
而 2011 年之後,他也接觸到一位紐約擅長非常救濟的律師,這位律師協助他調整
書狀文字,也出具一份法庭之友意見,讓他提給法院。而這段期間他的家人也為他 去布魯克林法院前面抗議,在這次抗議中儘管只有六人出來抗議,但標語上面寫著
Free Derrick Hamilton,湊巧讓一位新聞記者看到,兩個月後這位記者出了 Derek 的第一份救援報導。在 Derek 被關 20 年之後。
2011 年布魯克林檢察官正好開始運作定罪完善小組,調查一件冤案 David Ranta,
在這個案件中,一位知名紐約警探 Scarcella 表示 Ranta 已經跟他自白犯行了,
但 Ranta 從頭到尾都表示沒有自白,全部都是這位警探捏造的。檢察官調查後認 定 Ranta 確 實 無 辜, 於 2013 年 釋 放 Ranta。 而 偵 辦 Derek 案 的 警 探 正 是 這 位 Scarcella。時代雜誌記者調查,發現這位退休警探為了破案惡意製造不少冤案,包
括捏造自白,強迫證人作不利證詞等,而 2013 年正好布魯克林檢察長改選換人, 新任檢察長 Kenneth P. Thompson 誓言要擴大發揮定罪完善小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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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時 Derek 有特別提到一位已經遭執行的死刑冤案 Troy Davis。2008 年時他在 監獄裡面看到 Troy Davis 喊冤多年,成功讓聯邦最高法院下了一號裁定,要求地方 法院重新檢視這些新證據是否有可能證明無辜。而 2011 年儘管多年喊冤 Troy Davis 仍然被執行,死刑執行日這天正好是 Derek 的生日。Derek 把這件事情視為一個訊 息,他得繼續奮鬥下去。 2014 年 1 月 Derek 的案件也有重大突破,紐約州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被告的無辜主 張具有說服力,那麼應有權獲得開庭機會來呈現這些證據。
而就在等待開庭的時候,布魯克林定罪完善小組先出手了,他們向法院表示他們認 為 Derek 應該獲得無罪判決,被冤 24 年後 Derek 終於獲得平反。Scarcella 警探 的不當行為也正被檢視,至少有 60 件案件調查中。
跟 Derek 見上一面應該是此行最重 要的收穫 ,他的俠客心腸讓他永遠 停不下來,現在繼續跟律師合作在 調查冤案 ,希望 繼 續發揮 他的法 律專長讓這些受難者早日回來。聽 他說 話時自然而然就充滿力量,會 讓我想到龍綺。
今天上午是最後一堂上課,講師就是路人變被告的作者 Brandon Garrett,明天則 是由台灣、中國、日本分別跟大家報告。我會著重於組織的運作情況,也會播放阿 澤的 48 小時。 至少還有四個場次沒跟大家分享到,希望我不要富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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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律師 : 士翔累了嗎?這篇錯漏字不少吔!(什麼是「富堅」,不懂⋯)。 「平冤考衝」猶如戰鬥,保持體力很重要。紐約買的到蠻牛吧,或多啃幾塊美國牛 排補一補。 Derek 真是好樣的,美國還有「監獄律師」這種司法特產,好像只有阿扁當年在獄 中幫牢友同學撰狀堪比。但在美國那算是一門職業嗎?還是指也被關在監獄裏的律 師?回國前快把另四堂補足成十篇,好出書丶出好書。下禮拜一立法院前要開 DNA 絛例三讀記者會,可惜你應該趕不回來,要不現場視訊一下如何?
我: 不是累了,是美國時間快用完了,今天 po 這篇之前趕著出門上 Brandon Garrett 的講座,直接就送出。 監所律師這題應該李茂生老師來回答比較清楚。不是真的一份職業,指在監所內具 有法律專長的 " 同學們 ",不一定是打本身的非常救濟訴訟,也可能是監護權、民事 訴訟等,而文中提到幫超過三百位同學打官司的那位羅森堡,應該是在美國第一位 打出一個判例說監所同學可以出庭擔任代理的人。
林俊宏律師 : 富堅是日本知名漫畫家,以拖稿著稱~~ 我早就自栩為富堅團的一員了~
羅秉成律師 : 長知識!原來我也是富堅一族哈!
我: 昨天(週三)最後一堂講座是 Brandon Garrett 來分享,有問他對於 Jon Gould 研究的看法,教授沒有很認同。但這些意見應該還沒形諸文字。此外他提到正在研 究近年來美國死刑支持度的下降,預計明年秋天會出版一本書。今天是紐約實習計 畫的最後一天,由各國分享報告,我會以林金貴案的立案調查救援經歷,來呈現平 冤的運作情況,並讓大家看阿澤的 48 小時。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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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介紹一本書,在前往美國前,謝煜偉老師在課堂上知道平冤有意開始組織無
辜者關懷後,來訊推薦這本關於死刑冤案平反者的研究。來到紐約大學圖書館後, 便在書架上找到這本書。在紐約這段期間,此書成為我的通勤讀物。
書名:
Life after Death Row: Exonerees' Search for Community and Identity 死後重生:死刑冤案平反者的尋路之旅
作者: SAUNDRA D. WESTERVELT (北卡羅來納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KIMBERLY J. COOK (北卡羅來納大學社會系、犯罪學系教授) 出版:2012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本 書 兩 位 作 者 在 2000 年 的 美 國 犯 罪 學 學 會 上 相 遇, 當 時 有 一 場 關 於 wrongful conviction 的場次,兩人決定要合作研究關於死刑冤案平反後的生活。 2003 年 8 月展開研究,主要訪談人物是曾經遭判死刑後又獲得釋放的平反者,作者 透過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分析美國死刑平反者的平反後的生活,而書中有表示他們沒 有要聚焦在特定個人的經驗,而是要描繪這 18 位平反者的遭遇以及因應之道。作者 認為死後重生的無辜者在平反後的經驗可以跟 2005 年席捲美國紐奧良的卡翠納颶 風相比,在一場生死交關的巨大災難後歸來重生。
在研究緣起的部分,作者談及冤案會看到很多數字,多少人平反,但這容易讓人忽 略了冤獄平反數字背後那些有血有淚的人生,提出無辜者作為一個人的面向是本書 主要目的,因此要去看到這些數字背後的每一個真實的個人,因為這場冤判所受到 的苦難,以及如何面對。 作者說,只看數字的話,我們看不到 Kirk Bloodsworth 在獲釋五個月前,在看守所 內得知他的母親與死忠支持者過世有多傷心;看不到 Perry Cobb 在獄中得知她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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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遭性侵時的痛苦;無法得知 Gary Gauger 發現他雙親遭謀殺之後立刻被當作嫌 疑犯逮捕訊問時的所受到的創傷;無法知道 Sabrina Butler 被控殺害親生兒子而將 遭死刑執行所感受到的終極無助;無法知道 Greg Wilhoit 在被控殺害他母親、太太 後,他小孩進入寄養家庭,他的父親身分遭到剝奪;以及當 Shabaka Brown 被拒 絕器官捐贈給他的兄弟,只能任由他兄弟死掉時的痛苦與憤怒。
關於本書的研究方法,作者提到他們採用的是女性主義研究法,女性主義研究方法 有四大元素,1) 合作式的研究取徑 2) 研究者與受訪者彼此之間強調信任與坦誠 3) 重視研究中的相互關懷 4) 將性別、總族、階級等議題帶入研究內容。作者提到無辜 者自己為自己發言的重要性,在過往,有太多時候是由別人代替無辜者發聲,但他 們的研究是要讓無辜者自己說出自己的感受。
本書分為四大部分 12 章
第一部分 Setting the Stage(架構安排) 第 1 章 Living the Aftermath of a Wrongful Conviction(冤案之後的生活) 第 2 章 Researching the Innocent(無辜者之研究) 第 3 章 Introducing the Exonerees(平反者介紹) 此部分是前言,說明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也有 18 位平反者的基本案情介紹。值得 參考的是關於研究方法,如前所述,作者提到他們採用女性主義研究方法,強調讓 平反者用自己的話說自己的故事,考量平反者經常被檢察官、媒體,甚至自己的律 師「錯誤」代言,因而作者認為在女性主義研究方法上所學習到的合作、信任、關 懷的互動可以更貼切地呈現平反者的生命故事。 第二部分 Struggling with Life after Exoneration(平反之後的生命掙扎) 第 4 章 Facing Practical Problems(面對現實) 第 5 章 Managing Grief and Loss(悲傷與失去) 第 6 章 Rebuilding Relationships(重建關係) 第 7 章 Negotiating Emotional Terrain(情緒的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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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描述平反後的現實處境,說明平反者走出監獄後,回到日常生活要面臨
的短程、長程的現實問題,以及平反者在失去自由時所連帶地失去的時光、人際關 係、可能性的內心感受,以及無辜者的欠缺信任、罪惡感、低落、憤怒等情緒。 第三部分 Coping with Innocence(我無罪,我面對) 第 8 章 Confronting Life on Death Row(面對死牢)
第 9 章 Coping with Life after Death Row(面對平反後的人生) 第 10 章 Reclaiming Innocence(我真的沒做)
第三部分則在探討無辜者面對不同處境的應變策略,在監所內如何以無辜者身分與 外界應對,平反後在面對外界的有罪懷疑下,如何重建身分認同。 第四部分 Doing Justice (修補正義)
第 11 章 Searching for Reintegration and Restoration(復歸與修復之旅) 第 12 章 Moving Forward (向前行)
本研究的平反者都在 2004 年之前平反,作者提到在那時候對於平反後的補償、關懷 並未被重視,但十年過後,在本書寫作時(2011),已有愈來愈多的關注。全美 27
州有刑事補償,10 個民間團體關注在無辜者的關懷。第四部份作者以平反者的角度 提出政府在面對平反者應然的適當作為。
寫這麼多,大家是否猜到我的陽謀了?
平冤 2017 年的翻譯書籍還未定案,我誠摯推薦翻譯本書,考量平冤工作愈來愈感 到無辜者關懷需有專人專組的必要,且需要法律外的專業,本書的翻譯出版應可作 為來年無辜者關懷聯盟的參考。
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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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斌 : 贊成。看來士翔自己已經快要把書翻好了,哈哈。
Sawa1124814: 同意,期待能讀到它的中文版,我蠻好奇這 18 位平反者的背景,而且作者既然有用 到女性主義的研究方法,那在這 18 位平反者中有女性嗎?感覺比較少看到討論女性 的。我想不同種族和性別的平反者出來後所面對的生活困難應該都會有所不同,若 這 18 位的背景蠻多元的話 倒是蠻值得研究一下。
吳家豪律師 : 認同,現在確實缺乏被司法冤枉的人的現身說法,我們也更需要藉由這些人的聲音 讓社會更能同理(或說具體化)被冤枉人的痛苦,進而讓無辜者的救援行動獲得更 大的關注與聲援,個體面無辜的人知道這個社會是支持他的,運動面上也能積累更 多的能量。當初洪仲丘集結了這麼多人,也有說法認為是由於當過兵的男性及其親 友都能同理軍中的霸凌與不當管教所致。我們需要讓更多人聽到無辜者的心聲。
尤伯祥 : 贊同
Yi-Wen Lin: 贊成,如果未來決定要翻譯這本書,而且台灣的無辜者有意願的話,也許可以考慮 請台灣的無辜者寫序、並在出版時舉辦相關研討會、心得分享會或紀錄片巡演等等, 讓更多人了解台灣無辜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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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首席法醫實驗室 The Office of Chief Medical Examiner
週五上午來到紐約東區紐約首席法醫實驗室,此處距離住處頗遠,從住處到實驗室 在紐約拉了條對角線,一東一西,需要搭公車、轉火車、轉公車,然後再走一段路, 第三段公車下車後,遇到來紐約的第一場大雨,上午九點,雨實在過大,我與兩位 中國學者都沒帶傘出國,距離相約的時間還早,三人在路旁賣早餐的攤子悠哉等雨 停,但對紐約人來說這應該是惱人的上班雨。
此處是由紐約市政府的法醫辦公室,主要處理紐約市內非自然死的死者鑑定,網頁 上寫著有進行生物學、毒物學、法醫人類學以及 DNA 鑑定,我認為組織功能與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頗雷同。而此次到訪是來看 DNA 實驗室。 DNA 實驗室是在 1997 年,朱利安尼市長任內決定投入資金成立,起初僅有 12 名 工作人員,現在已超過 200 位,每年要處理超過 1 萬件的 DNA 鑑定。關於嫌疑者 的 DNA 可送往地方的 DNA 資料庫、紐約州 DNA 資料庫、全美 DNA 資料庫三處 進行比對。
於現行刑事案件的 DNA 比對外,他們也投入資源於發現無名屍、冷案調查,在他 們的資料庫裏面,有 17,000 冷案(?!我看我筆記寫了 17,000 這個數字,不過我 現在不是很肯定是否確實是 17,000 件了)。 此處是由紐約市政府出資設立,鑑定費用也由該單位自行吸收,不會再向送件單位 或法院收取鑑定費用。在人員編制上,特別的是他們設有專職律師以及專業統計學 專家,前者是協助處理法庭訴訟,後者則是協助處理 DNA 的分布機率。 此處應該經常性有接到參訪,因此,我們有來到一個實驗室,裏頭各張桌子有不同 的處理內容,模擬可能流程,由於時間關係我只看了兩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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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謝志宏案的情況向實驗室人員詢問,是否有機會採驗到兇嫌留在兇刀上的皮屑 DNA,他們認為這必然涉及到證物保管問題,不過既然是死刑案件,建議一試。 最後離去時,經過一處會議室,講者特別提到他們經常性地向檢察官、律師們上課。 聽到他們也會向律師們上課,就想到前陣子繼蔚、致豪提到要上台灣鑑識科學學會 的課程,受到阻礙的事情。而一般而言,台灣的在野法曹似跟幾處鑑定機關都不太 有往來。 我想由於此處的實驗室是由市政府出資成立,紐約市警局(NYPD)也另有刑事實驗 室。是否因而使這裡與偵查機關有段距離,而可以更自然地跟檢辯雙方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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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律師 : 如果這一波的司改運動,各方不能放棄本位丶封閉的心態,改而朝向更開放丶更透 明的路前進,一切有為法,終將如夢幻泡影⋯⋯
黃致豪律師 : Science serves justice... 而我一直認為所有的改革倡議必須依據這樣的精神,採用 evidenced-based 的態度去研究跟發表。這就是為何我要主張改革科學化的出發 點啊,羅律師。
改革的各種倡議與提案,司法科學上(無論司法自然科學或司法行為科學)已經有 超過一百多年的研究成果累積在那邊了,可以拿來讓我們站在巨人肩膀上;棄之不 用除了可惜之外,也等於屏棄一個可以客觀理性對話的證據基礎,而讓法律眾一直 輪迴在立場論的無間地獄當中,相互爭鬥、永遠無解 ... 這不是很悲慘嗎?
羅秉成律師 : 司法改革科學化 科學為正義服務 如果不過份拘泥科學的定義,也不過度強調科學方法(或工具)的有效性,在此去 神化科學威力的共同認知下,這或許是條改革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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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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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大學法學院 Richard Leo 教授
Leo 教授的專長是警詢自白,於偵訊室做田野研究,進行實證調查,1996 年他在一 篇被引用超過 600 次的文章〈Inside the Interrogation Room〉,寫到他採取實證 研究,在某座城市的警局進行為期超過 9 個月的田野研究,研究期間觀察 45 位不同 的偵查員所進行的 122 次偵訊。並取得另外兩處警局的偵訊影音。 至今他已出版超過一百篇文章,以及數本關於自白的重要著作 ‧Police Interrogation and American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The Wrong Guys: Murder, False Confessions and the Norfolk Four (The New Press, 2008) with Tom Wells;
‧Confessions of Guilt: From Torture to Miranda and Beyo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with George C. Thomas III.
目前正進行一本有關冤案的研究,2017 出版
The Innocence Revolution: A Popular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Discovery of the Wrongly Convicted (with Tom Wells). 警方之訊問以有罪推定為前提
Leo 的研究提到整套警方訊問技巧是以受訊問者是有罪為前提,只要受訊問者不承 認,那麼就是說謊,警方要破解被告的謊言,讓他坦承犯行。這套就是 Reid 偵訊法。 Reid 偵訊法的出現有其背景,在 20、30 年代,許多警方刑求的醜聞出現,為了要 減少警方刑求情形,偵訊方法納入心理學的技巧,在 40 年代由 John Reid 發展出 Reid 偵訊法。而儘管物理上的刑求因而較少見,但心理上的壓迫仍然是家常便飯, 而且難以證明,許多手段、話術可能也是法律上所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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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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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Reid 到 PEACE
近來開始檢討 Reid 法,認為警方並不需要持有罪推定的心態才能發現真實。講師提 到 90 年代發展出的另一套偵訊法 PEACE 法,減少對抗,增加合作,社會科學的研 究顯示用 PEACE 法可以獲得更多資訊,更重要的是可以減少假自白。 PEACE 是來自下列五詞的字首 P – Preparation and planning E – Engage and explain A – Account C – Closure E – Evaluate
除了 PEACE 法之外,也再度提到警詢全程影音的重要性,假如被告表示受到不正 訊問,事後才有資料可供檢驗。
我想群組內應該已經有些人讀過 Richard Leo 的研究吧(孟華、凱平?!)
我有看到幾篇警大論文有採取訪談、問卷調查等方法進行實證研究,但還沒聽說台 灣的法學界有到「偵訊室」進行田野研究。
錯誤自白乍看之下像是個上個世紀的產物,平冤救援案件裡頭,也 “僅有”鄭性澤、 謝志宏兩件有出現自白。不過,在伸冤案件中,毒品案件頗常出現「被告、證人在
審判中推翻警詢證詞」。有些被告、證人會提到在警局筆錄時,因為藥癮發作,意 志不清,警方要他說什麼就說什麼。到了審判時,才改口,但法院還是採信原先的 警詢內容。
席間有人提問,警詢自白犯行的比例有多少。我不知道台灣有無這方面的數字,但
應可從司法檢索系統找出在審判中推翻警詢陳述的情況,或可以此作為問題意識來 進行相關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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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大雨,在街道上奔跑時,雨打在身上,跑著跑著,這片葉 子也被雨打下正好落在我胸口。是的,胸口,賽跑通過終點線 的那個位置,當時感覺也像是投手投出球之後,穩穩地被打者 擊中球心,只是我不知道這個案例裡面誰是球棒誰是球,但總 之,相逢自是有緣,它將跟我一起回到台灣。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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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密西根大學法學院錯案登記中心 Sam Gross
錯案登記中心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about.aspx 實習計畫接近尾聲,最後三堂的講師都是台灣已有引介,包括密西根大學國家平反 案件登記中心、北卡冤案調查委員會、路人變被告作者 Brandon Garrett 25 日下午先跟錯案登記中心主持人,密西根大學法學院 Sam Gross 教授交流。最 初,紐約大學在介紹整個美國冤案行動時,舉出律師、檢察官、民間團體、獨立冤 案委員會、冤案成因研究外,也提到了冤案資料庫的建立,讓這些誤判案件可以更 公開透明,讓外界知道。據了解,紐約大學亞美法中心也正在進行中國冤案的整理。
1. exoneration 定義 此 次 Sam Gross 教 授 來 分 享, 在 兩 個 議 題 上 引 起 熱 烈 討 論, 第 一 就 是 關 於 exoneration 的定義,Sam Gross 教授表示這個中心在 2012 年成立,整理 1989 年以後的平反案件,至今 1900 件。 他們的選案標準是定罪後,又因新證據而撤銷有罪判決的平反案件,可能是 赦免 (pardon)、撤銷原判( acquittal)或撤回起訴(dismissal)等情況,且必須是 在有罪後出現新證據的情況。Sam Gross 表示這些案件資料是多數是透過媒體報導 來蒐集,而他們不介入判斷有冤無冤(是否 innocent),要看的是這些被認定有罪 的案件後續又因新證據而改判的情況。在討論定義時,教授提到一個美國政治人物 收賄案件,雖經判有罪,後來發現檢察官有隱匿證據的問題,有罪判決被撤銷。登 記中心也把這個案件納入資料庫。在場的美國人們便對此不太認同,該政治人物有 收賄可能是舉國皆知的事實,但在此處卻被當作是 exoneration 的平反當事人。 在 登 記 中 心 網 頁 上 記 載 著 他 們 要 精 確 accurate、 客 觀 objective、 透 明 transparent、易於搜尋 acce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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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也許這四點都符合,但從蒐集管道(媒體)以及篩選標準(改判案件非指冤案)而言, 似乎與我們的期待有段距離,年初我們翻作冤案登記中心,也有商榷之處,或可翻 錯案登記中心。
2. 可發現非 DNA 的平反案件類型與趨勢
在此登記中心的調查下,便可看見 DNA 案之外的平反案件類型,可以發現過去 26 年 DNA 案維持較平緩的曲線,但非 DNA 案於 2011 年之後大幅度增加。 DNA 案在 1992 年之後漸勢上揚,衰減後在 1999 年再度上揚,之後就維持平緩, 第一波上揚原因是 DNA 剛開始用於平反案件,發現許多平反案件,而 2000 年左右 則是因為 DNA 技術的進步,有再發現一波新的冤案,而針對 2010 年之後 DNA 仍 然繼續發揮作用,講者有提到案件類型有所變化,早期是透過 DNA 平反性侵類案 件,而近來則可看到有許多案件是殺人案件,這同樣是受到 DNA 採驗技術進步的 影響,事實上透過 DNA 來平反的案件量不算多數,大約五分之一,有另外五分之 四是非 DNA 案件。
3. 2010 年之後平反案件大幅提升 在 2015 年年報可以看到去年 157 件,創下新高。講師對於案件量這幾年持續增加 的解釋是認為冤案愈來愈受到官方重視,而檢察官定罪完善小組這幾年也扮演重要 的功能。
4. 有關平反率、冤罪率 這題是另外一個引發許多討論的爭點
講者的研究曾經以平反案件與全國該犯罪類型的定罪案件作一個平反機率,而假設 強盜案件的平反率為 X,那麼性侵是它的 7.4 倍,殺人罪是 36 倍,而死刑案件則為 23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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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強盜
1X
性侵
7.4 X
殺人罪(非死刑)
36 X
死刑
230 X
從這樣的統計數字很容易得出一個推論,死刑案件更容易獲得平反。但講者表示他 們並不主張、鼓勵判死刑,但這數字呈現的一個狀況是死刑喊冤案件,因為生死交 關,喊冤者的平反意志力更強,而涉及生命也更容易受到外界關注與訴訟資源的投 入。 而 根 據 作 者 2014 年 的 一 篇 研 究,Rate of false conviction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ho are sentenced to death,死刑冤罪率應為 4.1%,全美有數千 件死刑案件,而他認為至少 300 件有冤,而實際的死刑平反案件僅有一百多件,不 到四成。
數字有疑、方法待議、立意值參考 當講者提到那位收賄的美國政治人物也被計入平反案件總數後,可以看到在場美國 人臉都綠了。而主要透過媒體來計算案件量,也令人感覺欠缺嚴謹。
我認為此資料庫有項重要意義是可提出另一套非無辜計畫的冤案敘事,可以看到毒 品類型的平反案件,而每年提出數字,可觀察長年的趨勢,也有一個具有時間意義 的分析。
只是如前述,透過媒體發現冤案,所呈現的案件量讓人感到可疑,而對於平反案件 的定義,似乎已超出冤案的概念,也可能會讓關注冤案的人感覺卡卡。
不過,這個案件資料庫的建立確實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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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如果要在台灣建立這樣相類的資料庫,或可嘗試以「再審無罪案件」來開始 蒐集,根據刑事訴訟法 440 條,再審無罪要刊登公報,應可直接透過檢索司法院公 報找出那些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開始蒐集整理。 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 或其他報紙。」
我: 話說,Taipei Times 上週有報導 DNA 新法的消息,而我是在這個錯案登記中心才瀏 覽到這則新聞,才知道 Taipei Times 有報導,我想這個中心為了發現冤案,應該有 設定不少關鍵字,才讓千里之外的台灣新聞也在他們掌握之中。
羅秉成律師 : 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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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
NO.
北卡州冤案調查委員會 主任:Lindsey Guice Smith 副主任:Sharon Stellato
接在 Sam Gross 之後,是兩位北卡州冤案調查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來分享,關於這個 委員會,李榮耕老師在〈再審程序的再省思──以挪威及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法制
為借鏡〉這篇文章已有介紹這個組織的程序。我想提幾點講師在分享時特別強調的 事情。
1. 全美唯一的刑事冤案調查委員會 創立此委員會緣起是在 2000 年初期發現許多冤案,州議會決議由最高法院院長成 立委員會調查冤案成因,提出改革方案。該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偵訊、指認的改革方 案外,也認為應建立此冤案調查委員會。
講師強調他們是一個中立的冤案調查單位,在既有司法程序外,就北卡州內的喊冤 案件進行調查、評估。一旦他們調查發現可證明無罪的新證據,便會向一個特別法 庭(三位法官)提出救濟,該三位法官一致決同意無罪,將獲得赦免,並可取得刑 事補償。調查程序不受民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範。申請人也必須主張真實無辜並放 棄相關程序權利。 2007 年成立至 2016 年 9 月,受理 1979 件案件,已審結 1907 案,有六成的案件經 調查並不認為是冤案,而至今已有 10 位當事人成功平反。
2. 審案流程 在他們網站上,有一流程圖說明審案流程 初審(initial review):確認是否有主張真實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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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複審(further review):調卷,比對當事人主張事項與卷內資料 調查(Investigation) :案件調查,驗 DNA 等 正式調查(Formal Inquiry):須向當事人確認放棄所有權利,喊冤者並可請求律師 協助,同時將通知被害人 委員會的聽證程序(Commission Hearing):八位委員全數出席的聽證程序,確 認委員會是否立案,向法院提出。
此 程 序 將 由 委 員 會 工 作 人 員 向 八 位 委 員 報 告 調 查 結 論, 委 員 們 要 考 量 的 事 情 是 NCIIC 的調查結果是否已經發現足以讓司法再為審查的無辜證據(sufficient evidence of Innocence to merit judicial review)如果被告當初有認罪的案件, 需要八票一致決,來認定該案是否向法院救濟,如果並未認罪則需要五票。 不過,講者有提到大多數案件在初審(initial review)與複審(further review)就 刷掉了,僅有 2% 的案件會進入調查階段,而實際進入委員會聽證程序的案件更少。 在委員會聽證程序中,由委員會工作人員報告案情,講者表示工作人員不會向委員 揭示自己心證(認為委員會是否應出手的心證)。而如委員認為有需要,這位喊冤 者、被告則需要出庭說明。 三位法官審理(three judges penal hearing):當委員會決議提出救濟後,最高 法院需要立即指派三位法官審理該案件,決定是否有清楚而有說服力的無罪證據。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如要改判需經三位法官一致決。 講者提到目前已經有 10 起案件平反,3 起案件是性侵案件,3 起案件是殺人性侵, 3 起案件是殺人強盜,有 1 起案件是殺人罪。而也有 1 案,雖經委員會決議提出救濟, 但經三位法官審理後未能得到一致決,而被駁回。該法庭的決定不得再抗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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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討論 NCIIC 共有 8 位正職工作人員,主要為法律背景,其中 2 名則是一個 DNA 計畫預 算補助的,專注於 DNA 案件的調查。 而每年則有近 200 件的申冤案件,講師提到,在 NCIIC 的調查下,至少有 22 件案 子原先調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被他們調出來,而 10 位平反者背後,也有發現 2 名實 際涉嫌者。
以前曾跟又寧去北卡另一個單位,有提及對於此組織的反面意見,「審查過於嚴 格」,投注相當多資源,平反案件卻有限。(成立 10 年,平反 10 案)我想這題應 拿北卡州不同救援機制,受理件數、平反件數、投入資源、參與人力等一同比較。 講師有提及一點是,2006 年立法時,有設計一個三年檢視條款,實行三年後再來檢 視委員會是否有繼續存在之必要,成立三年後肯定委員會存在的意義,也就繼續施 行下去。
不過,直至今日,其他州雖有冤案成因調查委員會,但仍無相類似的冤案調查委員 會出現。有關北卡的冤案救援機制之比較,是否可 call out 天愷?天愷在杜克大學 交換,有沒有第一線的觀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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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律師 : 士翔呼叫潛水伕(或潛睡夫)天愷小朋友,請快浮水(或醒來)回聲一下⋯ 北卡的中立平冤委員會的制度有其獨到之處,尤其立案同時應通知被害人的作法, 兼顧各方利益,頗值參考。 另外,平冤的投資報酬率偏低應可料見,但無顧經濟效益仍應持續平冤的正當性及 其價值何在,則是任何一個平冤手要不時自問的課題。
我: 我一直 cue 人,都沒有人回 ...
Klement Yu: 小朋友在此,各位大大抱歉昨晚看大選看太晚以致現在才看到士翔之 CUE。到目前 為止,杜克大學冤錯案診所的救援都比較獨立,並沒有接觸到 NCIIC。 診 所 比 較 像 平 冤 會 的 模 式, 只 是 通 常 由 老 師 做 初 審( 會 再 由 同 學 幫 忙 double check 給意見),指派給學生的案件通常都是老師們審查過後認為有冤的案件。 另外,診所救援方式會與其他單位合作 DNA 救援,但基本上診所救援方向都聚焦 在「非 DNA 的」冤錯案成因。
張熙懷 : 敬啟閱者: 早上好! 在寫《西遊記》? 抑或《老殘遊記》?
陪審團制下,當事人進行主義何以發生冤錯假案? 專業法官制下,子宮外孕畸形當事人進行主義,冤假錯案成因之探索? 美國聯邦或各州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FBI 證物保管 SOP 框架?具體實踐?舉 例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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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太后派沈家本赴德法 考察法律完回到中國之後 寫的報告是可以借鑑一番 不輸給此 e-mail 連載內容
誰看過有華人用筷子吃牛排? 誰看過有洋人月刀叉吃涼麵?
務實一點 每月審案小貓幾隻 每次翻案理監滿堂 冀期何事 心知肚明 司馬昭之心
臺灣的檢察總長可以相信嗎? 左手收到“非常上訴狀” 右手遞出“非常上訴書” 享盡人權保障橄欖枝 最高法院滿地檳榔汁 政客之一
各位有志之士 律師遴選法官 消滅冤假錯案 唯一最佳選項 轉換跑道 和平 奮鬥 救臺灣! 洋人真實無辜計畫 華人冤獄平反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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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畫不同 底蘊不同
要會創新求變 不要複製貼上
我“思”不“隨”
高檢署 困學齋
羅秉成律師 : 平冤之路無坦途,也難同路。「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各有各的頭痛、各有各的腳痛。 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既沒有「兄弟所獨創」的智慧,就得先一步一步爬上巨人 的肩膀(沒空降這回事)。張檢剔勵,銘記在心。 天愷就近多瞭解丶蒐集北卡平冤委員會的相關資料(尤其是實務運作情形及批評意 見部分)。月亮就是月亮,有時這邊亮丶有時那邊亮,很正常不是?
我: 謝謝張檢,我沒 cue 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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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on Garrett(路人變被告作者)
路人變被告一書在 2011 年出版後,DNA 冤案平反仍持續增加,Brandon Garrett 有整理更新一個 DNA 平反資料庫,目前整理至 330 件。他有提到現在正在研究美 國廢除死刑的民意走向,近來美國死刑支持度下降,他正研究這個議題,專書預計 2017 年秋天出版。
1. 紐約中央公園 The Central Park Five 最後一堂的講師是國內比較熟悉的 Brandon Garrett,路人變被告一書有繁體、簡 體翻譯。在 2005 年進入維吉尼亞大學從事學術工作前,曾經在 Barry Scheck 的律 師事務所工作,他有參與紐約一件知名冤案,中央公園慢跑者案的後續民事訴訟。 這起案件在 2012 年有部紀錄片 The Central Park Five 上映 看了中央公園五的維基百科才知道新選出的美國總統川普跟這起案件有些淵源,當 年(1989),一名在中央公園慢跑的女子遭暴力性侵,案發沒多久,川普刊了全版 廣告,要求紐約州要重啟死刑,案件後續在比對被害者 DNA 後,發現真兇,坦承 自行犯案,5 名年輕人在 2002 年獲得平反。 平反者 Yusef Salaam 都提到,川普是個點火者,那份全版廣告讓整個輿論都相信 他們有犯案,他的家人還因而受到人身威脅,而律師 Michael W. Warren 也提到 川普讓陪審團傾向有罪判決。 儘管五人平反後,川普遭抗議,但他拒絕道歉,仍然相信這五人有涉案。而 2014 年, 在紐約市政府與五位平反者達成 4 千萬美金的和解後,川普再度發言表示紐約市政 府很丟臉(disgrace),表示和解不代表他們就是無辜的。當然,競選總統期間, 川普仍然有提到此事,明明就這五個人幹的,紐約市府還跟他們和解,實在不像話 (outrage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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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民主、拉蕊和川普都不熟,不過在川普當選後,新認識到中央公園五的這則 新聞,也同感無言。
2. 冤案研究
Brandon Garrett 表示自己的研究起點是想知道當 DNA 新證據還沒出現前,這些 平反案件經歷了那些司法程序。因此跟無辜計畫合作,取得 250 件平反案件來進行 研究。 他簡要提幾點觀看案卷的心得 : 1) 有罪判決的卷證並不見得都是有厚的資料,案卷可能不見得很多 2) 有些案件有罪證據看起來很強,證人指認、被告自白,但最終仍平反,顯示這些 訊問筆錄都有被污染的疑慮 3) 案件雖然牽涉許多科學證據,但並非都是垃圾科學導致冤案,有時候司法科學並 未出錯,但仍然造成誤判 4) 許多案件是到了民事訴訟程序才跑出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有證據開示,雙方需 要提出證據,有些案件是這樣才讓偵查機關被迫提出不存在刑事案件的資料。 5) 有些州雖然有實驗室的證據開示規範,但事涉不同專業,法庭上很多人不太知道 怎樣去問這些實驗室,怎樣跟實驗室要資料 6) 關於錯誤自白,對法官而言,很難推翻自白證據,而一般的自白調查是傳訊警方 出庭,但這些警方也不是刻意誣陷被告,出庭也無法釐清真相。推薦 Richard Leo 的研究,可以看到自白是怎麼被做出來的。 7) 鑑識科學也有同樣問題,這些專家們有時候在進行比對前,已經知道檢體的主人 已經自白了,這時就是出現所謂的 cognitive bias(認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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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幾點改革方案也是大家比較常聽到的,包括雙盲指認程序、開放式訊問、訊問全 程錄影錄音等。
3. 後續 Garrett 在路人變被告後,有再出版兩篇文章跟冤案有關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Redux(Redux 不太知道怎翻,路人變被告終極版?) Contaminated Confessions Revisited(再訪被污染的自白) 我詢問台灣目前僅有 2 件 DNA 平冤案件,並不像美國已經有這麼多起案件,研究 方法上他有何建議,他表示既然只有兩件,那麼就有充分理由要完整的檢視這兩起 案件,從案發到判有罪發生什麼事情,到改判無罪又發生什麼事情,可以更細緻的 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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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大學法學院 亞美法中心 「冤案實習計畫分享」
這是紐約大學冤案實習計畫最後的行程,每個人做 30 分鐘報告,我介紹了平冤組織 發展、陳龍綺、林金貴案,也請大家看「鄭性澤的 48 小時」紀錄片。 其他幾位來自中國、日本的訪問學人的部分,我想特別提沈宜生法官的報告以及中 國政法大學吳宏耀教授的介紹。
1. 台灣版的「有偽證動機的證人」 在路人變被告第五章有提到「獄中線民」,為了跟檢察官協商換取更輕的刑度或者 緩刑,因而作假證詞。以往看到這章總覺得這應該屬於美國在地的狀況,並不瞭解 台灣有多少情況是監所證人與檢方利益交換而提供假證詞。 沈宜生法官的報告就是針對這題來發揮。他提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因為供出毒品來源而可減刑,因而有可能讓被告亂咬,給假證詞。 這是許多律師在討論毒品申冤案件會提出的一個現象,但此次是我第一次聽到法官 也有此觀察。而沈法官也提出例如證人保護法、銀行法、菸酒管理法等條文,法條 內均有相類規定,將讓被告有動機作假證詞,而影響司法判決。
以往我總覺得這題台灣不存在,但若拿毒品案的共同被告亂咬這題,那確實可能會 開展出一種冤案類型,司改會與平冤都有接到不少這類的喊冤案件,隨意供出他人 以求減刑的情況,這題未來可再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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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的民間冤案救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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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從事冤案救援的共有四個單位,包括,洗冤網(李金星律師)、無辜者計 畫(徐昕教授,北京理工大學法律學院)、冤弱法律援助中心(楊金柱律師)以及 由中國政法大學與尚權法律事務所合作的「蒙冤者援助計畫」(吳宏耀教授) 吳老師的報告就是跟大家介紹 2014 年成立的蒙冤者援助計畫運作。 1) 蒙冤者援助計畫是受到英國 CCRC 的啟發,受理定讞後之案件,為喊冤者調查 新證據。 2) 只受理無期徒刑、死刑案件。 3) 此計畫與尚權法律事務所合作,由尚權提供必要的資源與費用。 4) 該計畫扮演的是一個平台角色,讓申冤案件來到此平台進行調查,協助案件發動 再審。 5) 案件會先由學生檢視,再由教授參與討論,之後案件再帶到一個審案會議討論後 續。目前已有 150 件申冤案件。(依照之前報導,該計畫會先以 5 起案件為限, 專注於該 5 案,目前還在等待第一件成功案件) 6) 2017 年蒙冤者援助計畫將規劃一個以錯誤自白為主題的工作坊。
3. 蒙冤者援助計畫之特色 此次因為與吳宏耀老師是室友,有更多機會交流,吳老師目前關注於刑事辯護研究, 在中國政法大學成立刑事辯護研究中心,近日也希望可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多 交流,學習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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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師有提及北京這幾個不同的冤案單位對於冤案救援有不同的策略,有些作法如 同曾聽過的「死嗑律師」,會嘗試在法令規範外做其他抗議行動,讓案件獲得更高 注目,引起政府、社會對於案件的重視。而相較於此,蒙冤者援助計畫則並不打算 採取法律管道之外的訴訟。吳老師提到他們做冤案援助還是希望就法論法,而非因 為某個無辜者知名度特別高,就讓他可以獲得平反,而是希望透過法律、實際證據, 來讓案件改判。 而吳老師也提到他們受到英國 CCRC 的影響。蒙冤者援助計畫從事冤案救援目的不 只是為了個案的平反,而是希望讓中國司法制度可以改善,九月一趟 CCRC 參訪, 因此理解吳老師所說的受到 CCRC 影響一事。CCRC 因冤案而起,但不為了冤案 而存在。吳老師也表示,縱使冤案不能獲得平反,但如果透過他們的審查讓司法可 以更謹慎,制度得以改革,或者少一位上訪陳情的百姓,也是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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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
附錄 在這趟美國行前,又寧和我來到德國、英國,原先應日本無辜計畫的邀請,參與歐 洲犯罪學年會,談台灣死刑與冤案救援,2016 年年會會場在德國,而既然都到德國, 不知道是哪個熟知歐洲地理的人建議也應該順路去英國看看 CCRC 的運作(天知 道有多順),而既然到德國了,那麼也應該嘗試去拜訪法官的被害人作者 Thomas Darnstädt 博士(這看起來應該比較順),經過一串聯繫,CCRC 成行,Thomas Darnstädt 博士也同意受訪,兩場讓我們瞭解英國、德國的冤案事,我們有著滿滿 的收穫。(誰還記得本來的行程是要歐洲犯罪學年會?)。
司法是人的審判,難免誤判,不分國界、不分制度,接在西四街筆記後,附上這兩 篇文字,提供給有興趣者再為參考。 羅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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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作者 Thomas Darnstädt 博士 01. 為何開始寫《法官的被害人》這本書? 我是明鏡週刊的記者,負責法律與政治相關的專欄,四年前明鏡周刊有一期封面報 導是我做的冤案報導,一般來說出現在明鏡週刊封面故事的新聞會引起很大的關注, 當時編輯就問我有沒有興趣繼續發展寫成一本書,我當然也很有興趣,隨後我就繼 續整理當時在德國比較知名、有爭議的案件完成這本書。我自己對於邏輯、論理有 興趣,這可以說是我關心的重點,所以面對這些判決書。我會一句一句看,了解法 官的邏輯跟論理,邏輯是否正確,推論是否合理,最後就一步一步完成這本書。
02. 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對這本書的迴響? 我有很多法界的朋友,法官們對於這本書大多數都很有興趣,會邀請我去跟法官們 演講,我想多數法官也都了解現行的審判工作確實有問題。在法學院的訓練中,他 們學到法律規範,如何解釋法律。但實際審判工作卻是要發現事實,就我所知,在 他們的學習過程中,並沒有受過如何發現真實的訓練,另一方面也欠缺思考邏輯的 訓練。
我很多法官朋友們都深深感覺到「審判的艱難」,他們的工作需要發現真相,但現 實是真相往往難以發現,也因此他們承受了非常大的壓力。所以當我出版這本書之 後,法官朋友們認為說出他們的心聲,法官們會希望一起討論該怎樣解決這些問題。 反倒是檢察官反彈很大,他們非常生氣,會指著我說事實不是我講的那樣,我說的 不是真實情況。
03. 可是書中並沒有直接指責檢察官啊?! 書裡面有提到警察的錯誤、檢察官的錯誤。而警察又是由檢察官指揮辦案,所以檢 察官們覺得自己也被罵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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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必須要講出這些造成冤案的所有錯誤,大家一起來檢討,司法必須內建糾錯 機制,有時候錯誤造成之後,就會有人說「人非聖賢,難免有錯」的鄉愿說法,我 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必須要檢討錯誤,才能夠避免下次再錯。
04. 在美國冤案研究《路人變被告》裡面有提到不當辯護也是冤案成 因,但《法官的被害人》裡面似乎沒有特別提到律師的錯誤? 確實沒有。我認為律師在訴訟程序很重要,能夠保障被告的權益,但並不是律師決 定法院會不會誤判,有義務也有權力控制司法系統不要出錯的人是法官。我也有不 少律師朋友,就我所知,在法庭上即便律師極力為被告主張,有時候也根本沒辦法 影響法官,法官才是必須對於審判結果負責的人,也因此當冤案發生時,我不認為 要去責難律師。
05. 在德國有類似無辜計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這樣的民間團體嗎? 就我所知,沒有。我有一位在德國很有名的律師朋友,不是許文律師是另外一位律 師,他蠻多國際交流的經驗,是他告訴我美國有無辜計畫的存在,但在德國目前並 沒有這樣的組織,也沒聽說有人打算成立。原因是什麼我不清楚,這可能涉及到律 師的養成教育,而大多數的律師都是案件取向,一件案子一件案子來處理,沒有時 間再去成立組織。而且單是一件冤案救援可能就是一輩子的工作,書中第七章提到 的冤案班尼克 ‧ 托特(Benedikt Toth),這一件後來被判無期徒刑,這案件的卷 宗有一整間房間這麼多,律師單單忙這件就已經差不多了,不太有時間再去成立一 個民間組織。
06. 在德國,記者有法學博士的學歷是很平常的事情嗎? 並不多見。我小時候,大概 16 歲的時候,我的夢想就是擔任明鏡週刊的記者。而在 進入法學院前,我曾當過一年記者,當初決定去念法律,主要目的是希望提升我的 論證說理,而進去就讀後我也對法律產生興趣。我曾經取得司法官的資格,如果當 時我要的話,我是可以去擔任法官,但當時正好明鏡週刊的編輯找到我,問我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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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明鏡週刊工作,這正是我夢寐以求的工作,所以後來我並沒有進入司法體系, 而是到明鏡週刊擔任記者。
07. 你曾經想過如果你去擔任法官的話會怎樣嗎? 剛剛提到,進入明鏡週刊是我小時候夢想的工作,我在明鏡週刊工作三十年後退休, 我不曾後悔過這個決定。而事實上我的工作也仍然是跟許多法律人合作,跟法官、 律師們。《法官的被害人》獲得法官的支持,有一部分可能也是因為他們知道我本 來也可能是法官的一員,並不是來亂的鍵盤法官。
08. 下一本書有何規劃? 下一本書將談論德國的憲法法庭。我主要關心兩個主題,法治與法院,我的博士論 文是以警察法作為主題,我認為警察職權範圍跟法治國家有密切關連性,而談到法 治也就會關心憲法的問題,憲法法庭對於德國民主發展相當重要,而 2018 年剛好 是威瑪憲法一百週年,這是德國憲法發展的大事,所以我下一本書會來談德國憲法。
09. 有沒有什麼話要對於台灣讀者說的? 我沒想過這本書會最先出現中文版的翻譯,聽起來台灣與德國的情況非常相近,在 政府體制內也欠缺一個機關、機制去檢視這些可能的錯案。雖然有民間團體像是台 灣冤獄平反協會的存在很重要,但是我認為應該還是要由政府成立一個檢視錯案的 機制,不應該把這責任交給民間團體。其次,我認為應該要想辦法增強法官認定事 實的能力,在法官養成教育上必須更加重視這一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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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英國 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ssion By 又寧、士翔 01. 組織緣起 英國在 1970 年代歷經 Guildford 4、Maguire 7、Birmingham 6 等與爆炸案相關 的重大冤案後,英國皇家司法委員會建議應成立 CCRC,調查已經窮盡救濟程序的 案件,決定是否再向 Court of Appeal 提出上訴(應可視為特別上訴程序)。英國 在通過 1995 刑事上訴法案後(Criminal Appeal Act 1995),CCRC 在 1997 年 正式成立,運作迄今已有 20 年,有超過兩萬件聲請,已為 625 案提出上訴,平均 一年 33 件。在他們提出上訴的案件中,有約 7 成的案件經上訴法院撤銷(quash)。
02. 有新證據支持有罪判決可能不妥(unsafe) 「Is there a “real possibility”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 will find that the conviction is unsafe?」 根據 CCRC 的法源依據,授權 CCRC 接受已經上訴後的有罪案件之陳情,接獲陳 情後,可再為調查,確認是否可發現新證據支持有罪判決有不妥之處。CCRC 的人 員表示,他們是以法院的角度,檢視是否有新證據使上訴法院認定原判決不妥的「實 際可能(real possibility)」。
03. unsafe CCRC 主要糾正的對象是 unsafe 的判決,unsafe 似沒有對應的法律用語,CCRC 人員表示一個 safe 的判決應可理解為一個具有 integrity 的、fair 的案件,但此處概 念上也不太等同於定罪完善小組的 integrity,因為 unsafe 並不僅限於無辜遭誤判 有罪案件,也不僅指案件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地方,而且 CCRC 也可就刑度將案 件移送上訴法院。事實上,他們所處理的案件有相當程度是涉及國家機關的不當行 為(state mis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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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新證據 CCRC 會先調查案件有無新證據,以決定是否提出救濟,這些新證據可能是新的科 學鑑定,也可能是新的證人,或者是從警察局、檢察署發現並未提出的有力證據等。 CCRC 有調查權,可直接向所有公部門調取所需要的文件、檔案、證物,也可進行 鑑定。今年修法後,未來 CCRC 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私部門提供資料。
05. 發動救濟 平均一個案件從申請到 CCRC 正式將案件提交(refer)給法院需要兩年,CCRC 現在有 35 個案件管理者(case review manager),其中有律師也有鑑識人員, 每位管理者手上約有 25 至 30 個案子進行,其中有較為複雜的、也有簡易的案件。 他會針對案情進行完整研究與調查,之後與三位 CCRC 委員一起開會報告案件,與 我們分享案件承辦過程的管理者表示,在報告案件時,他一般不會提出自己的建議 或想法,只會中性的陳述事實和調查內容,由該三位委員決定是否要將案件提交上 訴法院,只有在三位委員合意的情況下,案件才會被提出(refer)。在過去,委員 們會比較參與案件的調查過程並提出調查方向的建議,但近年來,委員比較沒有涉 入調查的過程。申請人在申請時就可以委任律師,CCRC 人員表示,被提交於上訴 法院的案件中,約有 2/3 有委任律師。 一旦決定將案件送交上訴法院,CCRC 會先通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接下來會將 案件送交給法院,其後才會通知申請人等,犯罪被害人雖然不能改變 CCRC 的決定, 但 CCRC 認為有必要讓被害人先知道 CCRC 決定將案件提交上訴法院,案件可能 會有變化,但 CCRC 此後不會再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有其他接觸,案件提出後,就回 復為兩造對抗制(adversarial),被害人或家屬如對於案件有意見,便向檢察官聯 繫接觸。
06. CCRC 委員選任與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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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RC 有 12 個委員,三分之一法律人,三分之二法律背景相關,有一半為兼任委員, 委員是由首相提名,英國女皇任命。CCRC 預算去年為 540 萬英鎊,主要是由司法 部(Ministery of Justice)編列 ,目前有 83 位僱員,CCRC 人員表示他們人員的 流動率非常低。當初辦公地點設於伯明罕,其中一項考量是要與主要政府機關所在 地倫敦有些區隔,象徵遠離權力核心的獨立性,另一項因素則是直接促成 CCRC 成 立的著名冤案 Birmingham 6 就是發生在這個城市,CCRC 放在這也有紀念此案的 意義。
07. Simon Hall 案 CCRC 一位案件管理師向我們介紹一個 CCRC 處理的案件 Simon Hall。 2001 年 12 月一位 79 歲的獨居老太太遭外人入侵殺害。經鑑定,在打破的窗戶玻璃 以及被害人身上找到有尼龍纖維,經比對周遭附近的可疑人選後,找到曾因與友人 鬥毆而有前科的 Simon,Simon 否認犯案,表示他沒在現場,但他的車內及衣櫃內 找到同樣的黑色纖維,經過兩天偵訊後,他被起訴殺人罪。
在訴訟中,他的律師為他做無罪答辯,主張他與被害人沒有任何關係,沒有殺人動 機,當天他跟朋友在酒吧,清晨六點才回家,他母親可以證明此事,而且有鄰居在 凌晨 2 點聽到被害人跟人爭吵的聲音,因此案發時間應是 2 點前後,他在當時與友 人在酒吧飲酒,有不在場證明。2003 年,陪審團以 11:1 的表決結果認定他有罪, 法院判他終身監禁,必須服刑 16 年後才可假釋。 Simon 堅決自己無罪清白,唯一指向他涉案的只有這個可疑的衣物纖維鑑定,此案 受到高度關注。2005 年,全英第一個成立的 Innocence Project,University of Bristol Innocence Project(由法學、社會學教授 Michael Naughton 擔任主任) 2006 年決定立案,有多位研究生參與調查。2007 年,BBC 一個關注冤案的節目 Rough Justice 也和 University of Bristol Innocence Project 合作,報導此案,提 到這案件有太多問號,如果沒有這個纖維比對,根本就無法指向 Simon 涉案。聲援 團體並成立網頁,justice4simonhall,呼籲社會關注這個案件。Simon 並在獄中和 他的支持者結婚。 99
CCRC 接到 Simon 的申請後,發動調查,主要調查方向也是纖維鑑定,CCRC 請 一間英國科學鑑定公司 Contact Traces 的一位纖維鑑定專家進行比對,經過該專 家用一種新的方法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為被害人身上找到的衣物纖維跟在被告家 中找到的纖維不一樣,而顏色也並非原以為的黑色(應該為綠色)。 2009 年,CCRC 根據該新的鑑定結果,將該案提出上訴法院。Simon 得知消息後, 向媒體說他終於等到這天,他的生命已經在這個案件停留了 8 年,他希望能趕快回 家和他的太太一起重建生活。 2010 年上訴法院開庭,檢察官也找了兩位纖維鑑定專家出庭,法庭上變成專家對決。 其中一位專家認為新的鑑定方法不適用於本案的纖維,另一位專家也比較不支持新 的鑑定結果,法院決定維持原判決,仍然認定 Simon 有罪。Simon 不放棄,再次向 CCRC 提出申請,CCRC 並無次數限制,調查人員決定繼續為 Simon 找新證據, 經過諮詢,得知荷蘭有更新的纖維鑑定方法可以來做比對,但是需要三萬五千英鎊, 經過一番討論,委員們決定還是進行鑑定,但就在這時候,人在獄中的 Simon 在 跟他太太的一通電話中坦承人是他殺的,而所有的獄中通話都是被監聽。監獄告知 CCRC 這通電話的內容,CCRC 隨後寫信給 Simon,詢問他是否打算撤回申請, Simon 表示撤回,於是 CCRC 也就停止繼續調查。 2014 年 2 月,Simon 在獄中自殺。 Simon 案是這段時間的英國知名冤案,網路上可以找到許多 Simon 在自白犯行後的 諸多報導,許多人支持 Simon 的清白,Simon 的太太,本來也是支持 Simon 平反 的民眾,後來才認識並交往,兩人是 Simon 在獄中的時候完婚。 這 起 事 件 重 創 了 University of Bristol Innocence Project,Bristol 大 學 的 無 辜 計畫本來是全英國最早成立的單位,在 2015 年已不再運作,而同樣由 Michael Naughton 教授發起的 Innocence Network in UK,也已經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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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CCRC 與英國大學無辜計畫的合作 如前述,英國的無辜計畫在 2005 年由 Bristol 大學最先成立,全英總共有 30 的大學 成立 Innocence Project,但在過去 12 年只有 Cardiff 大學與 CCRC 合作成功平 反一件案件,而這些無辜計畫總共也才向 CCRC 提出 25 件申請案。 CCRC 的工作人員對於大學無辜計畫的成效頗有質疑,提到這些計畫欠缺專職的法 律專業人士,往往由研究生帶大學生來做案件審查,而學生們有會因為課業、畢業 而難以專注在案件上,因而成效不彰。 負責全日接待我們的 CCRC 公關部主任在接待我們時,都會不斷向新加入討論的同 事強調台灣的 innocence project 是美國的那一種,是專業律師在處理案件,「和 英國不一樣」,言下之意對於英國無辜計畫的評價偏向負面。不過,我們透過網站 查到一些討論,發現學校的無辜計畫對於 CCRC 也頗有微詞,認為 CCRC 門檻過 高,提出救濟案件量太少,像是在為有罪判決背書。
09. CCRC 因冤案而成立,但並非為了冤案而存在 CCRC 可說是接續在有罪判決後進行調查,如果有查出一些有利事證,可以直接 讓上訴法院再次實質審理此案。但 CCRC 並非冤案平反中心,,而是要檢視這份 有罪判決是不是法秩序下可接受的判決,其中有沒有「miscarriage of justice」。 CCRC 的人員相當強調該組織以及成員的中立性(neutral),表示他們是針對案件 行調查,不屬於任何一造,案件在 CCRC 調查階段是職權進行(inquisitorial), 但一旦提出於上訴法院,就是兩造對抗的架構,CCRC 就不再介入,被告必須自己 找律師,或是由 CCRC 轉介法扶。被告在上訴法院原則上只能針對 CCRC 提出於 法院的理由範圍內為主張,不能再有新的答辯。
由於對於英國法律制度與法院結構所知有限。目前初步理解,英國並無相對應於再 審、非常上訴制度的建置。與我們會談的委員表示,exoneration(無罪獲釋 )、真 實無辜(actual innocence)這些美國法概念在英國是不存在的。在 CCRC 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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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前,英國的非常救濟制度是由內政大臣提出,提出次數少,且往往會被認為是具 有政治判斷。在幾件冤案後,CCRC 成立,CCRC 可以調查案件確認當事人被判有 罪是否 safe。如果真的是 Unsafe,那麼他們就向上溯法院提出救濟,上訴法院可 能做三個決定,維持原判、撤銷原判決(被告獲釋,但與有罪或無罪無涉)、發回 重審(此情況極為罕見)。
台灣針對獨立於司法之外的刑事覆審委員會的建置,主要緣由應可說是因為現行非 常救濟制度效果不彰(再審向原判決法院;非常上訴兩道門檻且屬法律錯誤糾正)。 英國經驗,似乎是原有糾正錯誤判決的管道有限,而 CCRC 的功能就是處理已窮盡 上訴的案件,確認這些判決是否 unsafe,較像是一個具有調查權的司法糾錯機制發 動者,功能定位似可對應於台灣的檢察總長,但更加強調組織的中立性,並非檢察 體系也非行政體系(多數案件正是要調查行政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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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此趟紐約行最令人感動的時刻是聽到坐了 21 年冤獄的 Derek 來分享,Derek 鬥志 旺盛,21 年冤案平反之後來到律師事務所工作,要繼續為下一件冤案努力。看見 Derek 我便想到龍綺。 自美國回到台灣的第二天,平冤協會來到立法院前開了一場記者會「冤案救援新世 紀:台灣 DNA 雪冤制度正式建立」,2016 年 11 月 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案 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這是平冤協會 2013 年參加美國無辜聯盟年會 所學到的第一個平冤制度,這項定讞後 DNA 鑑定制度在李榮耕老師、金孟華老師、 李俊億老師、李承龍老師等人的共同研究討論下提出草案,隨後由尤美女、顧立雄、 周春米立委協助提案,在 2016 年順利通過立法,其中最關鍵人物就是龍綺。Derek 和龍綺一樣,都是很用力活著的人,要發揮平反者的最大能量,2017 年平冤成立無 辜者關懷行動小組,龍綺擔任召集人,希望這座城市裡面少幾張被冤的愁容。 冤案事總讓人忍不住思索一些關於命運、因果之類的玄機,不過這一切沒這麼不可 解,有人誤判,有人被冤,有人堅持而有人終於清白,這是人間世,我在無辜者運 動看到的是一位又一位堅強而勇敢的人,持續的奮戰。 感謝秘書處芷嫻、晴羽、育瑄、于晴與許多志工朋友在這段時間的付出,讓我完成 這段不短的歐美遊學行,也感謝晏竹的編輯設計,讓更多人有機會一起加入這趟西 四街冤獄之行。
書名 西四街筆記 發行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出版 2017 年 5 月 作者 羅士翔 編輯 林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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