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議題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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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我是流著淚讀完這本書的。 我為成千上萬被墮掉的生命流淚 憂傷的眼淚。他們有男 有女,他們在母腹的時間有長有短,他們無法為自己請命,他 們無聲無息地被墮掉。我們會為二二八事件中流血死去的人悲 憤,我們會為死刑犯請命,而這些被墮掉的生命,連光都未曾 看見,他們是得罪了誰,需要遭到如此的無情殺戮? 我為在手術檯作光作鹽的醫護人員流淚 感動的眼淚。當 代,從大城市到小鄉鎮,大多數醫院與診所都認為,墮胎術與 盲腸切除術,兩者除了費用不一樣之外,本質上並無不同,都 只是從身體取出一個東西。但是,我看見有許多基督徒醫護人 員為了拯救生命,勇敢向主管及同事表明不從事墮胎手術。這 群不向巴力屈膝的百姓,深深感動我! 我為這個精采的研討會流淚 感謝的眼淚。就廣度而言, 主辦單位邀請到各個領域的人,有思想家也有行動家,這是我 到目前為止僅見針對墮胎議題最精采的研討會。就深度而言, 我在每一篇文章中都看見深耕的軌跡,這些精闢、幾乎帶著生 命的論點、意見、見證、呼籲,不是三兩年的思考或經驗可以 提得出來的。能吸收到眾多深耕者生命與智慧的結晶,心中真 的有說不出的感謝。 我為我自己及台灣的教會流淚 悔改的眼淚。墮胎的議題 在立法院討論得沸沸揚揚,但我看見許多弟兄姐妹與一般不信 神的人一樣,不能對相關法案提出屬神的見解。這是牧師的失 職。痛定思痛,以下是我的反省與行動。

讓神的民不再無知 何西阿書四章6節,神說:「我的民因無知識而滅亡。」真 的是如此,千千萬萬的生命,已經被墮掉了。三、四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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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神學院接受裝備的時候,曾經修習倫理學,但這門課只有 三學分;三學分的課,內容當然不可能深入,墮胎這個題目, 沒有進入課程大綱。我自己是在實際牧會的過程中,才體會到 這個題目的重要。可是,直到如今,大多數傳道人對這個題目 仍然感到陌生,一般弟兄姐妹連三學分的倫理學基礎知識都沒 有,更不可能對這題目有深入了解! 如何使無知識的變成有知識?首先,教導!過去,我並沒 有針對「不可墮胎」這個真理,在教會內進行全面的、有系統 的教導。但我發現,一個真理是在教導其他課程的時候被附帶 提到,或是擁有它自己獨立完整的傳講時間,對弟兄姐妹的 意義是不一樣的。是時候把「尊重生命」、「不可殺人」這個 真理應得的重視,還給它了!此外,類似本次「醫學倫理研討 會」這樣深入、高水準、兼顧各領域的研討會,需要持續舉 辦,好讓我們對墮胎這件事有更全面的認識。我們也要以社會 大眾的知識水準、熟悉的詞彙為基礎,規劃軟性出版品,透過 各式各樣的管道,把正確的觀念傳佈出去。當然,我們也需要 培訓出對這個題目有充份了解的人,以工作坊、講座等方式, 以愛與恩典將真理栽在人心裡。

墮胎是屬靈爭戰的一環 傳佈真理的時候,我們需要使用社會大眾熟悉的詞彙,循 序漸進,但是我們基督徒要清楚知道,墮胎雖然被社會大眾定 位為社會現象或醫學現象,但本質上這是一個靈界的現象。這 是撒但策劃發動的屬靈爭戰,目的是要破壞神救恩的計畫。在 舊約,神要興起摩西,撒但想滅他的命,於是把所有嬰孩殺盡 (參出埃及記一:22);在新約,耶穌降生前,撒但同樣想 滅祂的命,於是把所有男嬰殺盡(參馬太福音二:16)。如 今,撒但透過便利的墮胎手術,想滅誰的命?是另一個葛理翰 (Billy Graham),還是另一個慕迪(D. L. Moody)?或是, 另一個有罪但是要歡天喜地經歷祂恩典的凡夫俗子?那些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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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幽暗中死去的生命,我們永遠不會知道神曾經想要如何使用 他們,但我們確實知道,神為每一個生命,都有一個美好的計 畫,是祂要編織入祂的救恩行動中的。 根據以弗所書六章,家庭是屬靈爭戰最後一仗的目標,撒 但想瓦解家庭,我們要起而悍衛。墮胎的本質是屬靈爭戰,而 撒但的策略並不限於墮胎,還包括讓人參與同性戀、色情等活 動及思想。因此,我們在思考墮胎這個問題時,需要把這些都 納入視野,不能只看見墮胎這個行為本身,看見母親的痛苦與 艱難也還不夠,要看見家庭。 靈界的爭戰,要用靈界的方式來打 教會要起來禱告!我 要我教會各個層級都起來為家庭禱告,養育出敬虔的後裔,這 些敬虔的後裔要成為撒但的羞辱,作神榮耀的見證!

爭戰得勝需要團隊合作 墮胎,不是獨立存在的問題,也不是醫護界可以獨力解決 的;不向巴力屈膝的醫護人員,感動我們,但我們不要讓他 們孤軍奮戰。我們需要讓真理進入國家法律,讓法律為屬神 的真理效力。十九世紀初,英國眾議院議員威廉.威伯福斯 (William Wilberforce)與他的七位基督徒朋友在政界為神而 活。他們按著聖經真理,推動議會改革,相繼通過廢除黑奴法 案,以及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等相關政策。這是一個典範,仰 之彌高,但不是不可能做到。我們需要求神為台灣這塊土地興 起一批人,在立法院為神發出真理之光。 我們也需要讓真理進入學校,在各層級學校開設生命教育 課程,當所有的孩子從小就懂得生命的寶貴與尊嚴,我相信這 場仗打起來就會輕鬆多了。此外,我們也需要關心那些難有時 間與教會連結的企業家,他們的言行常常是員工甚至媒體關注 的焦點,對社會有極大影響,但是我曾經在一個聚會中得知, 有許多顯赫的企業家認為,他們完全無力面對家中問題。經營 家庭不需要謀略,但需要愛,而愛,是困難的。我們需要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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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企業家,不只可以在外面作成功的領袖,在家中同樣可以 作成功的領袖。當丈夫有肩膀、有智慧、有捨己的愛,所有與 墮胎有關的痛苦、徬徨與罪疚,就不致臨到妻子。 墮胎,一個關乎生死的問題,其重量不是母親本身可以輕 易承擔的;當它已經滲透社會的時候,解決過程同樣不是某幾 個領域的工作者就可以輕易完成的。我們需要把各行各業的基 督徒連結起來,對社會說同樣的話,行同樣的真理;如果不信 的人從不同基督徒口中聽到不同的信念,他們如何能相信? 以上所言,都不是一、兩天可以完成的,當然也不是容易 之事。深願我有幸與所有願意站在神這邊的人,一起努力。不 過有一件事我很快可以完成:我要讓我教會所有弟兄姐妹擁有 這本書。我需要從我的教會開始,讓弟兄姐妹清楚認識真理, 這本書甚有廣度、極有深度,最能助我一臂之力! 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 中華民國牧者訓練協會理事長 台灣信義會台北真理堂主任牧師 楊寧亞20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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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二

從人類先民到生活在近代科技下的人們,用各種機械性、 化學性的方法除去unwanted pregnancy﹐一直是存在的事實。 一般人稱之「墮胎」,醫學上則稱為「人工流產」,這不包括 去除在母腹中已死亡的胎兒,而是將仍有生命現象的胚胎﹙受 孕後之前八週﹚或胎兒﹙八週之後至其尚無在子宮外存活能力 時﹚,自母體子宮中娩出。 許多年前,在我進入婦產醫學領域之時,婦產科曾經是醫 學院畢業生選科最熱門的科別之一。當時台灣每年出生的新生 兒超過四十萬,加上為數約等量的人工流產,使得婦產科成為 坊間開設診所最為本輕利重、且不怕沒有生意的專科。人工流 產手術主要是以已婚婦女在缺乏計劃生育的知識、避孕失敗與 未避孕﹙例如先生反對避孕﹚情況下的意外懷孕居多數。然而 當時人工流產在國內尚屬非法,刑法第288條至292條即是與 「墮胎」相關的罪刑。 民國七十四年,政府頒佈了「優生保健法」。該法以「優 生」為名,表面為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事實上是人 工流產的「除罪法」,是為了合法化「人工流產」作為避孕失 敗後之補救,來配合當時國家的節制生育、控制人口成長的 政策。據調查,目前在台灣每年五十萬人次的人工流產中,有 三十萬例是合法的人工流產,也就是符合「優生保健法」所列 出的人工流產的六款適應症條款之一。其中95﹪係引據第三章 第九條之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與家庭生 活者」而施行。有了這一款,事實上任何情況下的人工流產都 可以合法的施行。所謂「不合法」的人工流產是指已婚婦女沒 有取得配偶的同意書或未成年人沒有取得的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簽署。自十餘年前,RU486由走私帶進台灣在黑市販賣,到 民國九十年衛生署正式許可上市,手術性流產減少了,但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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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更私密、亦不經婦產科醫師的藥物性流產數量也更難估算 了。 這二十年先進的影像工程與生化科技使產前診斷進步神 速。事實上嚴重的先天性異常胎兒僅佔新生兒1﹪,如果包括 了各種極輕度的異常也只佔6﹪。優生保健法又規定「醫師如 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其本人及配偶,應勸其施 行人工流產」。這規條使婦產科醫師必須承擔絕對不能遺漏任 何異常胎兒的診斷之沉重責任與醫療糾紛的威脅,也使「優生 保健法」第三章第一至四款的引據在此種氛圍之下被擴大。第 四款所謂「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因此只要孕婦吃了 幾顆成藥、照了胸部、牙科的X光攝影而心中「有所掛慮」, 婦產科醫師就得尊重她的自主權、而無須根據「醫學證據」 (evidence based medicine),就可以作出人工流產的決定, 更增加了被犧牲的胎兒。 國人看重男性子嗣,認為只有男孩能延續血脈、承續香 火。先後被引進國內的產前診斷技術,都被應用為診斷胎兒性 別、甚至淪為選擇胎兒性別的工具,使台灣每年多消失了數千 名女性胎兒。近年國人理想子女數減少了,是否一定要生到男 孩子的意願會隨之亦降低?但從內政部發佈的歷年新生兒男女 比率來看,這種選擇性別的墮胎並沒有減少。 隨著社會變遷、兩性關係的改變,年輕女性懷孕與重覆人 工流產的比例逐年增高,改變了婦女疾病的型態。在臨床上, 婦產科醫師觀察到會有經痛與月經過多症狀的腺肌症、輸卵管 阻塞與子宮腔粘連造成的次發性不孕症等的發生率一直在增 加,也增加了高科技的人工生殖治療之需求。在產科方面,在 曾接受人工流產者,各種妊娠前期、後期的合併症例如子宮外 孕、前置胎盤等的風險機率也增加,尤其是曾經接受多次的人 工流產者。 國內推行優保法迄今已二十二年,近幾年國人生育率節節 下降,台灣已成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國家。到去年出生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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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兒已不到二十萬名,每年人工流產的數量遠超過新生兒的數 量,已經造成人口的負成長與未來社會高齡化的隱憂。政府一 方面研擬各種以金錢為誘因、獎勵生育之政策來鼓勵生育;另 一方面,終於同意修訂「優生保健法」的內容,增列墮胎前的 再思期與強制性的諮商輔導來降低人工流產率,這是看重生命 與倫理的民間社會團體、宗教團體(主要是基督信仰團體)多 年的呼籲。這當然立即受到了婦權團體之韃伐,抨擊其侵犯了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生育自主權,在立法機關竭力杯葛修正法 案被排入議程。婦產科醫師團體也質疑:有多年墮胎的實務經 驗,難道還須要靠社工師作墮胎前的諮商輔導?所以也加入了 反對修法的行列。 * * * * * * * * * 「墮胎」或「人工流產」當然不符合救死扶傷的醫學目 的,更非增進生命的質與量的醫療技術。事實上是違背了每一 希波拉克拉底斯的醫者誓詞中: 位醫師進入醫業時的誓約 「我將維護人的生命,從受胎之時開始…」。 生命科學的進展,使我們提早探測到胚胎生命的現象與瞭 解早期胚胎發育的精妙過程,更見上帝創造生命的奧妙及賦予 人類生命的尊貴價值。這樣美好尊貴、有無限潛力的生命,難 道不是自胚胎發育為始?然而胎兒也是人類生命中的最弱勢, 離開母體沒有生存能力,在子宮內無力抵抗殺戮殘害。被墮去 的胎兒是世界上最大群、最無力也最無辜的受害者。在台灣, 二十四週之內的胎兒,沒有醫療上理由就可以合法的被藥物或 手術方式奪去生命。他們是上自國家的人口政策(如大陸的一 胎化,台灣的優生保健法),下至少年與成年男女的不負責、 求便利(如以墮胎代替避孕)之受害者。 近年產前檢查花費相當多的物力、人力為了篩檢出機率為 1/800的唐氏症(多一個21號染色體)胎兒。實際上接受篩檢 的準媽媽們對生下喜憨兒的機率、對篩檢的風險是否有正確的 瞭解?現代的喜憨兒接受早療早育,生命的品質與壽命已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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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我們不能以減少殘障兒的痛苦為理由而除滅他們。這些 「長不大、心中沒有詭詐、也沒有思慮愁煩的孩子」常常使我 想起聖經中主耶穌所說的「天國裡正是像這樣的人」。然而這 個崇尚功利、高唱著「愛拼才會贏」的社會能接納他們嗎? 為「優生」而推展的產前診斷真的能判定生命的價值嗎? 值得我們再思!超音波下觀察到的碩壯健康胎兒就一定有美好 的人生嗎?誰知道他將來會不會長成連續殺人的匪徒或者是撼 動國本的經濟罪犯?然而社會上不乏嚴重身障、肢障人士,他 們或貢獻科學成就、或展現藝術光華、或在苦難中開展璀璨的 人生。他們堅毅奮鬥的精神,使我們常人也受到激勵而生命提 昇。霍金、楊恩典、蓮娜瑪麗亞、乙武洋匡…等人誕生在「產 前診斷」尚未發達的年代是值得大家慶幸的。 我認為不得已的終止懷孕,只包括(1)有充分的證據,該 懷孕會招致孕婦生命的危險。這種情境極少發生,當然也會危 及胎兒。(2)胎兒異常的程度無法矯治,造成短而受苦的生 命(例如:先天性無腎),或是完全沒有認知能力的胎兒(例 如:無腦兒)。我認為應視墮胎為不得已之「惡」,必須是出 於愛與公義的抉擇。我曾懷著疼惜處理過因強暴而懷胎的十四 歲女孩,仍不禁悲憐那尚未萌芽的生命。 作為一個資深的婦產科醫師,我有過許多機會挽回將被墮 去的胎兒生命,例如:對月經週期不準、妊娠週數被錯誤估算 的懷孕,確定其胚胎仍然存活將會繼續發育,不必施行終止妊 娠的手術;重新評估並確定胎兒異常的風險並未增加;重新評 估原來被高估的母親懷孕風險;為未預期而被考慮墮去的胎兒 包括了計劃外的老三、老四,甚至 爭取到留下來的機會 包括已訂婚、將訂婚中的少女懷了孕…。這些經驗為我的醫者 生涯增添許多欣慰的回憶,與後來見到這些寶貝的孩子們的驚 喜。 近年再生醫學成為生物科技的新寵,用人工生殖產生的胚 胎作幹細胞研究已進入臨床實驗,引發了不同學門的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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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胚胎細胞、前期胚胎(受精後的最初十四天)的生命價值的 關注,紛紛舉辦相關倫理議題之探討,也受到了社會大眾的 矚目,世界各國已先後制定寬嚴不等的幹細胞研究規範。早在 2001年,國內關心生命倫理的基督教團體曾舉辦過「生命肇始 醫療倫理座談會」,以胚胎幹細胞、前期胚胎為議題之焦點, 我作為講員之一,僅就台灣的選擇性別墮胎做了報告。對於全 球每年有數千萬,國內每年有五十萬被付諸溝渠的胎兒生命, 卻一直沒有在國內聽到過有關「墮胎」之倫理議題之探討,令 人深以為憾。 路加傳道會在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舉辦「墮胎議題面面 觀」研討會,講員與主持人有國內外的倫理學者、社會人文學 者、神學博士、牧者、長期獻身少女輔導事工者,以及站在第 一線的婦產科及兒科醫師。這是我第一次正式被邀請、而不是 出於自選的公開講論這個議題,深感意義重大。這次研討會集 合了不同領域的人士藉著真理的闡釋、觀念的澄清與實務的探 討,希望能共同推動維護胎兒權益的理念、普及尊重生命的教 育,並加強整體社會對弱勢之就醫、就養的付出,建立對未婚 懷孕的支持網絡。研討會的內容今輯結成書,謹以為序。我深 信如能將理念付諸實踐,使每一生命從肇始之初受到尊重與呵 護,必能使我們的社會因有愛與義在其間,而更為蒙福。 台中榮民總醫院 婦產部主任 何師竹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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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序一 序二

神學與理論層面

》》》

1. 何謂人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2. 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3. 神學與倫理學層面 回應與討論

政策面

3 37 45

》》》 4. 墮胎政策之我觀 5. 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6. 政策面 回應與討論

臨床面

53 61 68

》》》

7. 一個婦產科醫師的見證 8. 一個父親的感恩見證 9. 關於「人工流產」 尊重生命與臨床考量 10. 臨床面 回應與討論

社會與心理層面

77 81 83 98

》》》

11. 接納生命中永恆的愛 12. 輔導傷痛的家人 13. 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戰 14. 社會與心理層面 回應與討論

綜合討論

Ⅰ Ⅴ

105 107 115 122

》》》 15. 綜合討論 129 16. 愛的抉擇 138


附錄 附錄1

》》》人工流產手術說明書

145

附錄2

》》》意外懷孕

148

附錄3

152 》》》Women Have The Right, But What Makes Them Choose To Have One ? 157 》》》RU486的戰爭 162 》》》我讀陳文珊「墮胎倫理的爭議」 的幾點回應

附錄4 附錄5

附錄6

》》》從聖經看墮胎

170

附錄7

》》》談尊重生命

176

附錄8

》》》決戰「生死」- 談墮胎的爭議

182

附錄9

》》》婦產科醫師的喜悅

187

附錄10

》》》珍愛你的女兒

194

附錄11

》》》枷鎖

198

附錄12

》》》作者簡介

202

附錄13

》》》嬰兒收出養機構

204


神學與倫理學層面

一、何謂人─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二、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三、神學與倫理學層面 回應與討論



柯志明博士 靜宜大學人文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1 「人」的定義 人基本上就是整個生命倫理學的焦點,對人的理解影響著 我們對任何生命倫理議題的判斷,這尤其表現在墮胎爭論中。 為了解決可否墮胎或何時才可墮胎的爭論,大部份的倫理學家 都嘗試透過對「人」提出精確的定義以從根解決這個問題。這 意味著,如果我們無法對「人」有精確的定義,那麼我們將無 法徹底解決大部份生命倫理爭論,如人工生殖、器官移殖、自 殺、安樂死、死刑等等。 我們確實認同這樣的作法,因為就邏輯次序而言,如果我 們對「何謂人」一無所知或無確實可靠的認識或信念,那麼不 唯有關人的生命倫理問題我們難以決斷,也可以毫不誇張地 說,所有有關人的一切事情我們都將不知如何對待,以一般的 話說,即我們不知道「怎麼做人」。這或許就是康德為何在提 出「我能夠知道什麼?」、「我應該做什麼?」以及「我可以 盼望什麼?」這三大問題之後,要將之總結為「人是什麼?」 這個更根本的問題,這也遙相呼應著蘇格拉底從奧爾菲神廟神 諭「認識你自己」得到的一生志業之召喚。其實,所有關心人 的存在意義者都對人是什麼產生一種自然的興趣,許許多多思 想家也都曾為此下過不少定義,或者間接描述人的特質;西方 的亞里斯多德的「人是理性的動物」與東方的孟子謂人具有 「仁、義、禮、智」之心是人之異於禽獸的「幾希」本性,都 是對人著名的定義。 「定義」是語言的說明,它基於也對應於我們對與定義有

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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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關之事物的理解,理解產生定義又進一步促成理解。定義的限 制在於如何將這個定義應用於實際的情況中,也就是一個定義 如何恰當地或周延地適用於其所指涉的對象。這當然是語言的 限制,因為我們的語言常常不能充分且精確地表達我們所認識 之事物的一切特質;但歸根而言則是我們的認識能力的限制, 因為根本上我們無法完全掌握事物的特質,以致於我們無法以 精確而完全的語言去表明它。以上述亞里斯多德與孟子對人 的定義為例,我們總是要問,何謂「理性」?什麼樣的表現算 是「理性的」?「仁」、「義」、「禮」、「智」的確定內涵 是什麼?一個存有者要表現出何種行為才算是合於「仁、義、 禮、智」?例如有一個我們知道是「人」的人而卻不表現出我 們所理解的「理性」或「仁、義、禮、智」時,他-她算「人」 嗎?孟子說這種人「是禽獸也,非人也」應只能看為一種評價 而不是事實的陳述。從既有的思想成果看來,人對「人是什 麼」的看法十分不一致 1。這個不一致反映著「人的現象」難以 被我們以明晰或精確的語言框限,而倘若現象是本質的彰顯, 那麼那隱藏在現象底下不可見的人的本質更是難以讓我們把 握。 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到底由何得到「人」的概念?而我 們又如何確定自己是「人」?難道我們果真對人一無所知?或 者,我們真地全然不知道我們對人的認識或理解是否正確?我 們認為,說我們已經完全掌握了人是什麼,或說我們完全不知 道人是什麼,這兩種說法都是不恰當的、偏激的。中肯的說法 應是,我們知道人是什麼,雖知道得不完全。不過,比較遺憾 的是,即便我們知道,但卻不能精確表達。 為什麼能知道但卻不能精確表達呢?因為我們的認識能力 以及證成或說明認識成果是兩回事,也就是說,我們能認識, 但不能充分證成與說明所認識的。換言之,我們不能精確定 義、證明X為何,但這並不能否定我們知道、認識X,亦即對X 1 我們當然不能誇大這個不一致,因為大部份人對「什麼是人」還是持有許多共同認 定的特質,但這不能否認也確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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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有知識2。定義、證明是一回事,知道、認識又是一回事。事實 認識活 上,我可以知道X,但不能定義或證明我所認識的X 動不等於證明認識活動。定義與證明是因著我們的理解需要而 提出的,它們對應著我們的理性能力也出於我們的理性能力; 因此,不能給予清楚、明確的證明意味著我們的理論理性能力 的限制3,即我們不具有靠著我們的理論理性能力將我們所認識 的向著我們自己給予清楚的說明。然而,用以說明或理解的理 論理性能力之限制並不能限制我們的認識能力,事實上我們的 理性能力是建立在我們直接掌握對象的認識能力之上;我們是 先掌握了對象之後,才可能對所掌握的對象給予說明;因此, 「不能說明」所掌握的對象不能反過來否定我們「已經掌握 了」對象。因此,我無法定義或精確說明何謂人並不否定事實 上我知道人、認識人,這表示,我們不能給予人一個精確無誤 或永恆不變的定義或證明,絕不表示我們就對人毫無所知。事 實上,我們對人已然有所理解甚至有著豐富的理解,問題只在 於如何將這麼豐富的理解與知識提煉出一個精確的定義,以致 於可以適用於每一個我視之為人的個體身上。 果如上述,那麼確定「何謂人」最適切的辦法應該就是描 繪出我們所掌握、知道的「人的現象」,即將我們有關人的經 驗與知識陳述出來。作為一個身體的存有者、世間存有者,我 們只能透過身體種種微妙的認識機能 4 認識這世間一切的存有 2 這個原則是G. E. Moore在其《倫理學原理》中所強調的,參見G. E. Moore. Principia Ethic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d. Thomas Baldwin. 1993) pp.59-62。Moore認為我們知道什麼是善,但我們無法定義善是什麼,這表示我 是直覺地知道善,正如我們直覺地知道黃色一樣。姑不論Moore以黃色類比善的說法是 否可取,也姑不論他把「定義」說成「可分析性」(即當我們定義一個概念時,很重 要的是,我們能分析出構成這個概念的部份內涵)的說法是否正確,Moore很重要地 發現了「知道」與「定義」的區分,我們知道,但卻可能無法定義我們所知道的。其 實,這不只對善或顏色諸如此類的概念如此,幾乎我們所認識的許許多多事物都是如 此;我們似乎是知道它們,但卻無法精確定義它們。 3 我這裡用康德的「理論理性」(theoretical reason)此一概念,是指我們構造論 述或理論的那種知識能力。當然,我們的理性不只是這種能力,直接掌握對象的能力 ──直觀──以及推論、思辯、作決定等也都是理性能力的表現。 4 這絕不意味著身體的認識能僅僅是物理的運作而無非物理的精神運作其間,相反, 我們認定身體體現著非物理的精神覺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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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物。依此,我們必須記住一個基本的認識情況:我們是已然置 身於一個複雜的世界中以已然運作著的認識機能來陳述我們已 然對世界中任何存有者(包括我們自己)得知的體驗或體知。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這個有關人的現象描繪涉及一個認識 的循環:我們已經對人有了掌握,然後再以此辨識何者為人, 然後又再以所確認的人所表現的現象、特質來確立「何謂人」 即定義「人」。然而,這個循環並不是一個惡性的循環,而 是人的理解活動所涉及的一個無可避免的根本循環:我們總是 在已然具有的有關世界(包括人)的知識、經驗中進行我們對 世界(包括人)的認識活動5。我們無法明確地指出我們何時開 始我們對世界的認識,又何時並如何理解世界,但我們僅能確 認我們對這個世界確實已經有了理解。既然無人能避免這個基 本的認識循環,因而我們也就只能以之為基礎,進行更為明確 並更有反思性的認識。所有有關世界的分歧或差異的理解都根 植於此一更為基礎的理解。差異不能否定統一,分歧不能否定 基礎,而是統一與基礎的延伸。我們人的共同生活有力地否定 了堅持不可共量之差異與分歧的相對主義觀點。 依此,我們可以分析我們對人有了什麼認識,並可評價種 種「何謂人」的定義。

2 對人──自我──的理解 我們怎麼理解自己呢? 首先,我確定我是人,即如我所知道的這樣的一種存有 者。這是不可置疑而首要的意識。這即是說,我已經知道我是 一個人,雖然我不知道我如何擁有這個意識,我也或許無法為 這個意識給予理論的辯護,但我則十分清楚「我是人」 我屬 於那些稱為「人」的群體中的一分子。因此,當我探究「何謂 5 我幾乎完全認同海德格的「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概念,以及他對「理 解」與「詮釋」的說明中強調我們對世界的已然掌握。參見Heidegger, Martin. 1962. Being and Time, trans. J. Macquarrie and E. Robinson (New York: Harper & Row), pp.18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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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

人」時並不是在探究一個與我異質的存有者,而是對與我同質 的存有者的探究,根本言之,也就是對我自己的探究。於是, 當我問「何謂人」時,其實我是在問「我自己是什麼」或「我 是誰」,我探問自己的本性。 或許我可以被質疑我所具有的人的意識是不真實的,可能 是虛幻的,換言之,我可能不是人而是其他存有者,或者,我 整個意識內容都是可疑的,正如笛卡兒已經提過的質疑一樣。 但是,這都否定不了,我所意識到的那些確實呈現在我意識 之中的有關我自己的種種特性,交談、爭論、懷疑、思想、恐 懼、憂慮、期待、喜樂、渴望愛、希望被肯定或敬重、正義 感、神聖感、美感等;而且我能向著與我一起生活的其他人表 現我的這些特性並常能獲得回應,這種向著他人表達又獲得他 人回應的關係正構成了我生活的實質內容。這也是我在非人的 動植物身上所不能享有的同體感。因此,我稱自己為「人」、 將自己歸屬於「人群」,這是如此地自然而合理,雖然我還不 能給「人」一個明確的語言定義。 第二,「我是人」作為一個有明確意涵的意識,並非我與 生俱來的意識,亦即我固有的意識。我並不是自有意識以來就 十分自覺自己是「人」並知道「人」是什麼意思,然後以之為 基礎開始我的生活,不,它是在我生命中逐漸呈現並逐漸清 晰的意識。因為在日常生活中我只意識到我活著、我自己、我 的親人、朋友、興趣的事物、工作、理想、希望、記憶、社 會、國家、切身的人事物以及一切喜怒哀樂憂懼等情感的對 象,換言之,我所熟知的是我的身體、思想、意念、期待、記 憶、情感以及週遭的人事物;當然,還有十分重要的,被我視 為與我相同是人的他人對我的各種反應。在所有這一切的意識 中我幾乎不特別意識到「我是人」。即使我在全然無人的自然 界中,我也不因置身於「非人」的界域中而特別反身意識到自 己為「人」;我至多意識到與他物有別,但未必有「人」的意 識。唯當我因某種原因或理由抽離我所涉及的這一切而自我反 思時,我似乎才可能意識到「我是誰」與「我是什麼」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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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這時我也才可能意識到「我是人」而不是其他種類的存有 物。因此,我們應該可以確定,「我是人」是一個在我知道了 「人」的內涵之後而有的意識,也就是一個後起的意識;然而 這個後起的意識也未必是清晰的。 當然,我也會因某些原因或理由質疑我是誰、我是否是 或許不明 人,但這個質疑已然預認了我知道「什麼是人」 確,而且也已然預認了我是人。我只有在我充分地意識到我是 人的前提下我才可能質疑我是否是人。所有我們對人的提問都 是對人有了認知之前提下出現的,對人的「無知」是後起的、 反思的意識,這意識是基於對人的徹底認識之渴望 即欲終極 性地知道人是什麼 而生的意識。我們承認我們對人的認識介 於知與無知之間,但無知絕對不是首要的。 第三,我知道我是人,這不是一個孤立的自我反思所形成 的判斷,即毫無外在憑藉而自己形成的思想或意識,而是我與 其他人一起生活的一個意識結果。換言之,我之所以知道我是 人,並且知道我是一個怎麼樣的人,是在日常生活中與其他 人互動得來的,即與他人的說話、交往、生活、衝突、愛恨、 工作等等而有意識,總之,我的自我意識是與他人的存在及意 識不可分割的;甚至我是在先意識到他人的情況下才回頭意識 到自己,或者,在他人確認我是誰的情況下才意識到自己是 誰,又或者,在他人對待我的方式上我意識到自己。在這個互 動中,我逐漸知道我是如何生成的,即如何成為一個人的。尤 其家庭是構成「我是人」之意識的核心領域。我從我所從出而 已然存在的「家」開始我的「人」之意識的建構,從我的父母 親、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或任何一個與我親近生活的人對待我 的方式、向我講的話、與我一起做的事,再由他們而向外延伸 而與他人的接觸、認識、交談、交往、生發種種情感等等。所 有這一切都構成了「我」的意識內容,也就形成了我的自我意 識;當我意識到自己時也就是意識到我整個生活的所有意識內 容,以致於我完全離不開這些意識內容;抽掉這些意識內容, 我就不存在了。我就在這種複雜的人際網絡中建構了我的自我


一、何謂人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

意識 不同於其他人,也同時建構了我有關人的意識 不同 於其他存有者;可以說,自我意識是與人的意識一起出現的。 即所謂 當然,這不意味著我是被其他人「建構」出來的 我之為我、我之為一個怎樣的我是我身處的社會建構的,不, 這僅僅意味著我與別人一起的生活與我的自我意識 作為一個 是不可分的。因而離開人群,我作為一個人的地 人的意識 位將失去座標。這也就是說,我們作為一個人是在人的生活世 包括我們的自我確認 界中展現出來的,所有被確認為人 都是在已然存在的人的生活世界中相互確認的;反過來說,無 法在人的生活世界中被確認為人的某存有者就不可能被人視為 人。而人的生活世界有其自身的傳統,因而可以說,人都是在 人的傳統中作為人的;而人的傳統不是個人的而是群體的,因 而人也就是都在人的群體中作為人的。人是人的傳統與人的群 體的存有。因而每個人都是所有人不可分割的一員。人是個 體,也是整體6。正因如此,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價值存有, 或者,一個有意義的存有,即一個渴望被其他人所承認、肯 定、接納、認同並在其中體現自身存在之意義的存有,誠如 呂格爾(Paul Ricoeur)在論人的「財物」、「權力」與「價 值」三種基本慾望時所言,人不只期待擁有財物,也不只期待 有對別人有駕馭的權力,更是期待自己能被其他人所承認,即 「我要被承認」(je 期待被別人肯定為一個值得稱為人的人 7 veux être reconnu) 。因此,我們是因為一個人已經是人了 才決定其是否為人,還是我們可以在一個人還不是人時即可根 6 這裡《聖經》有一個值得參考的說法:「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藉著亞伯拉罕納 了十分之一,因為麥基洗德迎接亞伯拉罕的時候,利未已經在他先祖的身中」(來7:910)。亞伯拉罕生以撒,以撒生雅各,雅各生利未等12 位兄弟,因此利未以及後來 以色列人的整個利未支派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希伯來書〉的作者十分清楚地表達 著那未出生的利未早已存在於亞伯拉罕的身體裡。這樣,回顧地看,利未雖還不是一 個現實活著的人,但已經是一個確實的人──不是所謂潛在的人。一個人不是在已經 成為一個現實的活著的人才算是人,而是在人的傳統中佔有一席之地位時就是一個人 ──雖然他-她可能尚未出生或已經死去;而我們之所以視之為一個人,是因為他-她的 存在是人的生命傳統中的一分子。 7 Paul Ricoeur. 1988. Philosophie de la volonté.II: Finitude et cupabilité.1.L'homme faillible. 2.la symbolique du mal (Paris:Aubier), 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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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某些「人的特質」以決定他-她是否為人呢?事實上,我們什 麼時候在人的傳統之外確定一個還不知是否為人的X為人呢? 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也不是事實。我們只能在人的傳統裡認識 人,把一個人視為人,以人的方式對待他-她;在人的傳統之 外,我們無法認識人。因此,事實上我們是在已經知道何謂人 的情況下認識人並待之以人。 第四,就可觀察的現象而言,很清楚,人都是發展中的存 有者,換言之,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人。每個人都在變化。然 而這個變化不是異質的變化,而是已然為人的變化。我們的自 我意識十分清楚地表明我們從來未曾有一秒停止過改變,但 我們也未曾被這些變化擾亂我們的自我意識,即我們都確定我 們有一個同一的自我。作為一個已然為人的「成人」回顧過往 的身體變化時,我們都會承認任何一個階段的身體都是我們自 己;我們不會因為身體的巨大差異而否定那個「身體」不是我 們自己。這種對身體變化的認同意味著我們不以變化著的身體 的「某個狀態」來確認自己是否為人,而是將整個一直在變化 著的身體都視為是我自己,即一個人。這表示,身體的變化是 連續的,而連續的就是整體的。變化著的身體展現著一種自我 的同一性,也就是被同一個自我所意識著與統攝著。 第五,構成我作為一個人的有兩個十分異質的部分,即身 體與精神(心靈或靈魂);作為此世間的一個人,兩者缺一不 可。這兩個異質的生命部分都是我可以直接意識到的,它們不 是出於我們對人的研究歸納,而是出自我們自己的直接意識。 沒有一個人沒有身體,也沒有一個人沒有精神。只有精神而沒 有身體,我們難以認同它是我們所謂的正常存活於世間的人, 一樣,只有身體而沒有精神,我們也難以認同它是一個活人。 但這兩者中有一個關鍵的要點,即身體只有在有精神的前提下 才能存活。因此,雖然精神是無形的,但是它具現在身體中, 使得身體成為人的身體而不是其他生物的身體,即能表現十分 精密而獨特人的思想、意志、情感的身體。因而作為世間的人 是身體與精神統合為一的存有者,有身體即有精神,精神只存


一、何謂人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

在於身體裡。 因為身體與精神不可分割,因此兩者有著明顯的交互作 用,精神影響身體,身體也反過來影響精神。好的精神使身體 健康,壞的精神使身體生病;健康的身體使精神正常,不健康 的身體使精神無法暢然舒展。一樣地,身體的完整健全當然是 精神具現於世的好條件,反之亦然。但由於人是世間的存有 者,這物理性的身體即佔有著使人得以正常為人的關鍵。我們 總是必須透過身體才能辨識人「是誰」並活得如何,其實,在 現實而具體的意義上,「我就是我的身體」 8 ,每一個人都是 一個身體:我是一個身體。然而,這個從外部看是物理存在的 身體卻不是一個物體,好像我的身體是眾多物體中一個物體。 不,我的身體就是我的生命,就是我的存在,是我存在活動得 以展開的起點,是我存在意義的源生處;世界對著我的身體向 我開顯,我從我的身體知覺著世界並在世界中行動。因而我永 遠無法像知覺、認識、對待其他存在物那樣對待我的身體。對 我而言,我的身體原則上是不可觀察的,因為我總是要用我的 身體進行所有的觀察;我的身體也是不可究知的,因為我必須 以我的身體為點與條件進行一切認識。如此一來,我怎麼可能 把我的身體視為一個物體去論述它的特質,甚至觀察它有否表 現某些特質以決定它是否是一個人、一個自我?這是不可思議 的!我無法談論我的身體,因而我也無法以我的身體的存在狀 態去談論我;一樣,我當然也無法以一個人的身體去談論那個 人,甚至質疑或證實他-她是否是一個人或自我。對每個實際存 在的人而言,每個身體都是一個靈魂,而每個靈魂也都是一個 身體;Merleau-Ponty的話不錯:「靈魂與身體的合一,不是 主體與對象 的藉由隨意命定所產 兩個彼此互為外在事項 生的混合。它們的結合是設定在存在運動中的每個時刻」9。因 8 Maurice Merleau-Ponty. 1962. 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 trans. by Colin Smith (London: Rouledge & Kegan Paul Ltd), pp.198. 在同書之前Merleau-Ponty又 說:「我不是在我身體的面前,我在它之中,或者更是,我就是它」(150)。 9 Maurice Merleau-Ponty,同前引書,頁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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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任何將身體與精神切割為二者,而以身體能否明顯地表現 著精神或位格特質來決定某個身體是否為人,乃是一種謬誤。 如果我無徹底認識我的靈魂,我也必定無徹底我的身體,因為 它是我的靈魂的身體。 第六,人是身體的存有,但這是就人作為「世間存有」 (being-in-the-world, Martin Heidegger語)而言,而我們 所認識的人也只是這個世間存有。然而,由於明顯地人具有超 超越死亡 的精神特質,因而我們不能斷然否定人具 世間 有超世間的可能性;或者,反過來說,人的可能性包含著超 世間的可能性。人不能被局限於這個物質世界,也不能局限在 現實的這一生中,因此,我們也不能以這個有形的世界來認識 人,或意圖以此窮盡人的一切可能性。我們完全想不出有什麼 理由可以根本地否定人具有超越死亡的可能性;即便人本性上 或內在地不具有這種可能性,如古典哲學所宣稱的靈魂不朽之 外在的可能性,即 信念,但我們還是不能否定這種可能性 外在的他者使之可能的可能性,如上帝使之可能。人如果具有 超世間的可能性,那麼人的生命向度就延伸至超越界。再強調 一次,我們永遠沒有任何充分的理由否定這種可能性。因此, 人是什麼?這個問題就不是尚未進入或認識超越界的現世之人 可以完整回答的,因為如果我們不能窮盡人的可能性,則我們 也就不能窮盡人的意義,這樣,我們也就不能完全認識人是什 麼。簡言之,因為人是可能性的存有,因而我們不能完全確定 人是什麼。 第七,最後,我作為一個人不是我決定的,因為當我知道 我時,我已經存在了。我先存在,才知道自己存在。由於我的 存在先於我的自我認識,因而我是怎麼存在又為什麼會存在, 這都不是我決定的。十分確定,我是被決定存在的,雖然我 可能不知道誰決定我存在。如此一來,如果我確定我是人,那 麼我也就是先被決定為人才自我認識為人的。我的存在先於我 的自我認識。換言之,我對自己的存在沒有決定權也沒有決定 的能力,因為早在我確定自己是人之先就已經被決定為人了。


一、何謂人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

依此,可以十分合理地推斷,如果我不先被決定為人,則我就 不可能現實地存在以及有一個完整的一生。但,我為什麼存在 呢?我為什麼是人呢?如果我的存在有其原因與理由,那麼這 個原因或理由顯然在我的存在之外,即我無法透過直接分析我 的存在知道我為什麼存在又為什麼是人。正因為我的存在原因 與理由在我的存在之外,因而我無法知道我為什麼存在又如何 能存在。就此而言,我的存在對我而言是一個謎,其實對別人 也是如此;以此類推,對人而言,任何一個人的存在都是一個 謎。 如果上面七點分析是可信的,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何謂 人」、「何時有人」、「我為何是人」以及「我為何存在」都 是我們所無法精確知道的,我們僅有的只是在既有的人的經 驗、知識之前提下以確認人之為人。更徹底地說,我們作為已 作為一個人 的 然存在的人,我們是依據我們已有的自我 知識以確立「何謂人」的。就此而言,沒有一個人能無預設 地規定何謂人,即沒有一個人是在不確認自己為人的前提規定 何謂人,也沒有一個人是在別人不視之為人的前提下規定何謂 人。因此,「人」不是依據定義而確立的未知存有者,而是我 們親知並以之修訂「何謂人」之定義的已知存有者。再者,在 我們對自己為何存在又為何是人無知的情況下,我更不能確知 道人是什麼。

3 對人的知與不知 可以不誇張地說,整個墮胎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在「胎兒是 否為人」 10,如果是,何時是?「胎兒是否為人」以及「何時 成為人」決定了是否可以及何時可施予墮胎的作為。如果我們 十分確定胎兒是人,那麼墮胎問題就完全是一個殺人問題,而 10 在孕母腹中的人可分「前胎期」、「胚胎期」與「胎兒期」,一般以第57天為 界,之前稱為「胚胎」(embryo,精卵結合後的第1至6天稱為「合子」[zygote])而 之後稱為「胎兒」(fetus)。本文以下之「胎兒」乃為受孕期間未出生前的人的統 稱,含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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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是一個殺害無辜者的問題。贊成可以墮胎者一定要力圖證 明胎兒不是如同成人婦女那樣的一個人,以致於把墮胎的權利 交給成人婦女自己決定。反之,反對墮胎者一定要證明胎兒是 人,以致於宣告墮胎就是謀殺行為。雖然有人認為胎兒是否為 人不是墮胎爭議的關鍵,但事實上爭論到最後還是證明它是關 鍵。因此,這是一個墮胎爭議中無可迴避的問題。 然而,我認為,在證明胎兒是否為人或人是什麼之前,我 們必須先問:我們是否有能力確定胎兒是否為人?以及,我們 是否有能力確定什麼是人?若關聯於我們自己,那麼問題更為 尖銳,即:我是否有能力確定我是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那麼無論贊成或反對胎兒為人及其所提供的定義就都是可疑 的。我的觀點是,我們不能理論地確定或證明胎兒是否為人以 及人是什麼。我作為一個人是我決定的嗎?人作為人是人決定 的嗎?我認為答案都是否定的。如果存在上我們是被決定而為 人的,那麼思想上我們也就無法確定何謂人,更不能在時間上 確定人何時開始為人並如何開始為人。理由是,由於我們非我 們作為人的決定者,以致於我們根本不能知道「人的存有」 (human being)的全部內涵,如:為何有人?人的存有意義 為何?人的存在如何可能?人的本性為何?人在自然中的地位 為何?這些問題我們都無法回答。基於這種根本的無知,作為 人,我們根本無法對我們自己作一個清楚的定義,雖然我們知 道我們是人,我們也知道人的現實特性為何。總之,我們不能 理論地確定自己與別人是否為人。人沒有能力理論地決定人是 人。 然而,現在整個對胎兒是否為人的討論是假設了我們「事 實上」對人無所掌握、認知或理解,以致於我們要去證明胎兒 是或不是人。但這完全不符合我們對人的親知。沒有一個人 至少在討論「什麼是人」的人 不知道什麼是人,也沒有一 個人不知道一個人的生命歷程為何,因而這些人都知道他-她之 所以是現在這樣的一個人是從他-她的母親懷他-她開始的。因 此,回頭看來,如果現在任何一個人清楚認知自己是人,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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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她就必定也會視他-她尚在母親腹中時即已存在,而這時的 存在就是他-她的存在,換言之,那時他-她已經在那裡了。如 果他-她否定那不是他-她,那麼他-她就必須面對一個難題,即 什麼時候他-她從一個不是人的「東西」變成為一個人;而且果 如此,那麼他-她也必須承認使之成為一個人的不是他-她的父 母親的生殖,而是其他的什麼因素,換言之,他-她的母親只是 生下一個「身體」,甚至一個「東西」,而不是一個人。如此 一來,他-她作為他-她父母親的孩子只是就身體說的,而不是 就整個人說的。因此,如果他-她的母親在時那時候終止他-她 那時的存在,則他-她的母親並沒有終止他-她的生命,而只是 使一個生長中的「身體」或「東西」停止生長而已。我們的自 我理解能接受這樣的觀點嗎?我相信不能。我相信所有現在活 著的人都會將他-她尚在母親身體裡的那時的存在視為他-她自 己,以致於如果那時若有人對他-她的存在採取不好的作為,那 麼他必定會認定那作為侵犯了他-她,他-她必定感到被冒犯。 更明確的是,如果那時母親就終止其生命,那麼就完全不可能 有現在的他-她。 胎兒不是別的什麼東西,而正是人這個群體中的個體。沒 有一個有判斷力的人不知道,人只能出於人,人只能由人生 出。我們不能假裝不知道我們都曾經是胎兒,即我們生命的在 母親肚腹中的階段,因而我們不能假裝不知道胎兒是否為人; 這是不真誠的,也是自我矛盾的,好像我們不知道我們「曾經 是」或「曾經活過」的一個生命階段是否為人一樣,以致於想 求諸科學或任何學者的解答。那些學者根據什麼來確定胎兒是 否為人呢?那些學者有比我們更多有關「何謂人」的知識嗎? 有誰不知道自己是人呢?有誰不知道自己曾經在母親肚腹中的 胎兒呢?現在我們竟然把每一個人必經的生長過程中的一個階 段或狀態斷然視為不是人,或者不知道是否為人,以致於求助 於學者的確定。這完全是一種可恥的偏見。 歸納既有之人的特質以確定胎兒是否為人,這是一種本末 倒置的作法;不要忘記,所有作這種歸納的人都是由胎兒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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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人。當然,你可以爭辯說,我的生命經歷過什麼階段並不 意味著「那個階段」就是人,邏輯上不能排除我是從非人生 長成人的;換言之,我不知道為何我能從非人變成人,但我可 以確知我生命的某個階段不是人。這並不矛盾。然而,這種邏 輯可能性當然是空洞的,因為已知所有人在成為成人的過程中 都必定要經過胎兒這個階段,正如同一個少年人一定要經過兒 童階段、一個青年人一定要經過少年階段、一個中年人一定要 經過青年階段、一個老年人一定要經過中年階段一樣 11。而所 有這些階段都是連續不可分的,因而我們根本沒有任何能力在 這些階段中找一個點將一個人的生命切割為「非人的」與「人 的」,以致於在我們承認其中任何一個階段為人時就必須同時 承認與之連續不可分的階段也是人。「我的生命的某個階段」 這種表述就已然承認了「那個階段」是我的生命的一個階段, 這樣,我如果是一個人,則我的生命的一個階段當然也是人: 否則那個階段就不可視之為我的一個階段,而必須視之為另一 種存有物。然而問題的真正核心是,沒有任何一個人能提供一 個明確的證據證明「胎兒」這個階段不是人。 如果如前文所述,出於人的傳統、與其他人一起生活、成 長乃一個人之為人不可或缺的條件,那麼在我們成人不願給胎 兒與我們一起生活而長大成人的機會之前提下即否定胎兒如成 人一樣是人,這是十分獨斷而不公義的作為。不給胎兒成為成 人的機會因而否定胎兒是人,正如不給一個人任何說話的機會 與條件,隨即斷定此人不會說話一樣地獨斷無理。 所有那些只以身體的變化及其隨之而表現出來的特質來 看待人的人基本上我們都可以稱之為「唯物論神秘主義者」 (materialistic mysticism),他們只憑眼見因而只看外表(by appearance)。對於這些唯物論者,人如何因著身體的變化從 11 請注意,所有這些階段都只是對人的不同生命時期的一種不精確的概稱,我們 並不能以精確的時間點劃分「胎兒」、「嬰兒」、「兒童」、「少年」、「青年」、 「中年」、「老年」。如果這種對人生命的階段劃是合情合理的,那麼我們就沒有理 由把最前面的「胎兒」階段說成不是人。胎兒作為人一生的一個階段當然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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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變成為一個人實在是一件神秘的事,因為他們完全無從 知道;但他們卻如此堅持只憑對身體的變化及其能力的眼見來 斷定何謂人。對他們而言,人反正就是會「自然地」 不如說 是「神秘地」 從不是人變成或長成一個人,他們不在意這個 「自然」究竟如何可能又怎麼發生的,而只在意他們是否看到 了一個身體是否表現了他們要看到的那些「人的」特質 而這 些特質都是他們歸納出來的。因而這唯物論神秘主義也可稱為 「機體功能主義」(organic functionalism),因為「只有」在 某存有者表現著特定功能時才可稱為人,或者,「只要」有這 些特定功能就可稱為人。然而,所有他們的主張都沒有告訴我 們人是什麼,而只告訴我們一個存有者「只有」在有什麼功能 表現時他們才承認是人,結果就是電腦可能是人,但胎兒卻不 是人 電腦當然有許許多多智力功能,但胎兒則什麼都不會。 然而,把一部人製造出來的機器稱為人,而把孕母懷著的胎兒 說成不是人,這完全不合我們對人的直覺認識。誰會認同這種 主張?但這豈不是有關什麼是人的機體功能主義的必然結論 嗎?

4 作為他者的胎兒 孩子由夫妻的結合而存在,嚴格言之,他們不是夫妻「發 明」的東西,不是任何一種意義下的人工製品。明顯地,孩子 不是像衣服、書本、圖畫、車子、房子、茶杯、電腦等等那樣 的人工作品,而是直接出於人的人的生命,即人生出來的人; 而這個新生出來的人將來長大成熟時也能以相同於他-她的父 母親的方式生出另一個新的人。人不可能生出別的東西,只會 生出人;反過來,人也只會被人生出來12。因此,孩子是透過 夫妻而生到這個世界上的人,即夫妻生出來的另一個人,他的 存在層級與夫妻相同,都是人。這一點對所有生物也都有效。 12 到今天為止包括無性生殖在內的人工生殖技術都必須要母體生出,也必須要從人 體的細胞(包括體細胞與性細) 發育;沒有來自人的生命,一個新的人不可能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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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當然在生物層次上與雙親有密切的關係,因為他-她承繼 了他們的基因,以致於在身體機能、相貌、個性,甚至在智能 與情感上都有相似處。但是,雖如此,一個人之為那個人也 不是基因決定的,基因是一個人能成為一個人在生物機體上 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因此,一個孩子是一個完全 獨特的個體,正如Max Scheler說的「每一個人,即使就其物 理的層面考慮,都是一個嶄新而原創的個體」(1991:147) , 因此,人「不僅是雙親完整的結晶,也不僅是所承受之血統 的總和而已,而是代表了宇宙生命本身一種『清新而又原創的 展現』;至於他的『精神位格』就更非一種『人工產品』」 (1991:158)。這樣,孩子要成為什麼樣子並不是他的雙親能 夠決定的,他們只能預測或期盼孩子如何,但不能決定孩子如 何。最重要的,孩子能否存活以及他將有何遭遇都不是雙親能 掌控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得不承認將孩子視為一 種受贈予之物 禮物 乃是十分有道理的看法。 會懷什麼樣的孩子,因而會生下什麼樣的孩子都不是父母 可以決定的。孩子之為那樣的一個孩子完全超出父母的意願之 外。因而對人而言,一個人意味著 ,而且是完全不可預測與 設想的可能性。每個人都在每個人之外,每個人對每個人而言 都是一個他者。一對父母除了知道會生出另一個人之外,完全 不知道會生出的人是一個怎樣的人,至少不知道將來會是一個 怎樣的人。一個孩子將來會有他-她的思想、主張、作為以及 對他人的影響力,即對歷史的影響力;人可以預測動植物的可 能性,但沒有一個人能預測人的可能性。這完全表明人對人是 一個奧秘,這個「奧秘」也就是Scheler所謂一個人的「秘密 人格」(2004:685)之所在,這是完全無法為另一個人所洞穿 的。一個人的奧秘正是一個人的尊嚴所在。我必須敬重人,有 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因為根本上我們不知道他-她是誰以及他-她 具有什麼可能性。如果以神學的觀點說,一個人與上帝有什麼 關係,上帝在他-她身上有什麼旨意,上帝要透過他-她成就什 麼事,因而他-她隱藏著什麼樣的身分,這都不是我們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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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此,人的奧秘與尊嚴就更因他-她與上帝之間隱藏的關係 而更加令人敬畏。一個胎兒就是一個如此隱藏的人。以基督信 仰的觀點看,我們之所以必須敬重胎兒的生命的一個重要的理 由,就是我們不可任意觸犯他-她身上所可能具有的上帝的旨 意:「在上帝之中並且惟有在他之中,秘密人格才知道自己既 受審判、也受到保護」(Scheler 2004:687)。 這樣,孩子作為另一個人,他-她當然不是夫妻的所有物, 而更好說是夫妻獨特的受託物。身為一個人的父母親,自然地 就對自己的孩子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父母親似乎被迫要對自 己的孩子負起養育、管教、使之成為有價值者的責任。只有那 些十足自我中心的父母才會把孩子視為自己的所有物並自認為 對之有完全的支配權,以致於養育子女對他們而言不是一種責 任,而是一種成就自己利益的事業或工作。這種父母不只認為 孩子必須完全依照他們的意願而活,當然也就認定孩子只有在 滿足了他們的意願之前提下才能活;換言之,孩子或生或死完 全沒有自主的權利,而完全操在這種父母手中;這種父母當然 也就自認為可以決定一個孩子是否要生下來或養育他-她。顯 然,一個人的父母親(尤其是母親)至少是他-她能夠活在世 上的必要條件,因為一旦父母親不願意生下他-她,那麼他-她 將不可能活在世上,更不可能成為一個將來有所做為或有價值 的人。或許正因為人可以決定是否要生出另一個人,因而人就 自以為是可以決定另一個由其生出的人是否存在或成為什麼樣 按自己的意思存在且按自己的意思為人; 的人的「主人」 在此,父母成為孩子之存在的最高決定者。這當然是一個錯誤 且高傲的意識,因為父母絕不可能是孩子的主人;父母雖可以 決定是否要生出孩子,但不能決定要生就可生,也不能決定生 什麼樣的孩子,更不可能決定孩子能長大成人並成為什麼樣的 人。無論從什麼角度看,父母都必須把孩子視為「得到」或 「被給予」的人,而他們的責任就是使孩子成為一個能展現人 性的有價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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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20

既然可以決定是否要生出孩子,那麼是什麼力量使父母願 意生出孩子呢?我們認為根本上是愛使父母願意生出孩子。無 論愛的內涵為何,就是愛使得父母願意孕育孩子,將之生下 來,且使之長大成人。養育孩子是一件極為漫長而艱辛的事, 沒有愛根本不可能成就這種事。沒有愛,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 被生到這個世界上,也不可能長大成人,更不可能成為一個卓 越而有價值的人。因此,對一個真正的人而言,生孩子絕對不 是出於生物本能而已,而是出於對人的愛。愛才是生育孩子的 關鍵。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不是決定與被決定的關係,而應當是 愛與被愛的關係。愛是一切人倫關係的基礎,人的生命也就是 在愛的關係中被給予與成長的。愛的本質是給予,而不是拿 取;愛以他者為中心,而不是以自我為中心。一個對孩子充滿 愛的母親絕對不會動不動就伸張自己的權利,若不得已而墮 胎,一個充滿愛的母親也不會視之為自己的權利,反而必定 感到悲痛。愛不談權利13。 從基督信仰的觀點看,愛甚至極端到要愛仇敵;如果仇敵 是最當被我們毀滅者,那麼基督的愛卻要求我們要愛仇敵。這 種最高的愛並不以愛的對象之價值為其行動的判準,反之,愛 使其對象成為有價值的、可愛的。其實,所有父母都在某個意 義實現著這種愛,因為父母不是在他們的孩子已經是值得愛的 前提下才去愛這些孩子,而是因著愛生出這些孩子,而且願意 把這些孩子愛成有價值、值得人們去愛的人。依此,愛一個人 不是因為他是什麼樣的人才決是否去愛他-她,而僅僅因為他她是人因而就以人當得到的那種愛去愛他-她。如果上帝在耶 13 在墮胎爭議中,「選擇優先」(pro-choice)與「生命優先」(pro-life)似乎是 兩個對立的立場,然而這兩個立場卻有一個共同前提,就是「權利」。他們各自堅持 孕婦的選擇權與胎兒的生命權,以致於孕婦與胎兒成了一種不可化解的對抗關係。然 而,這個對抗是虛假的、被建構出來的,因為孕婦與胎兒的原初關係是愛與被愛,而 不是有權如何或無權如何;而且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胎兒向懷他-她的婦女伸張過 自己的權利,更不可能在這個爭論中伸張自己的權利,這樣,對一個不會也不可能伸 張自己權利的胎兒,我們成人為什麼要如此堅持伸張自己的權利呢?如果婦女是向那 些壓迫他們的人或制度伸張權利,那麼她們的批判應當集中在那些成人壓迫者及其不 義,而不是主張自己有優先於胎兒生命的權利。只有放棄了對別人的愛,而只顧念自 己的利益時,權利才會出現。而一旦訴諸權利,爭論將沒完沒了,而受害者永遠是那 些絕對弱勢的胎兒。這真是一個生命悲劇,也是一個愛的悲劇。


兼評Peter Singer的人論

依據上述的論證,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人沒有墮胎的絕對 權利,正如人沒有殺人的絕對權利一樣。這絕不意味著現實上 絕對不可殺人,而是意味著原則上人沒有殺人的絕對或無條件 權利。在一些情況下人被容許可以殺人,那不是因為「不可 殺人」的法則是相對的,而是因為基於一個更高的法則或命令 而不得已的作為。例如,正當防衛而殺人,這其實不是憑白地 殺一個人,即不是一個一般意義上的殺人,而是不得已而殺一 個生命的威脅者、侵犯者,嚴格說來這是殺一個惡者而不是一 般的人;死刑也不是一般的殺人,而是處決一個不以死刑懲罰 就不合正義的罪犯;為了拯救無辜者而不得已殺人,雖不是防 衛自己,但卻是為基於對無辜者的愛與對侵害無辜者的正義而 起的不得已的殺人。所有這些情況以及相似情況下的殺人都 不是不義的殺人,因而不是對人的生命的一種冒犯,反而是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的不得已的極限作為。一樣,治療性墮胎 (therapeutic abortion)也不是憑空殺掉一個胎兒的生命,而 是為了挽救孕婦而不得已的犧牲;此時的胎兒是一個為了成全 母親的生命而被犧牲掉的不折不扣的「犧牲者」,這裡絕對沒 有什麼殺死胎兒的絕對權利。再者,被強暴而懷孕的墮胎,也 不是因為被強暴的婦女要殺人,而是因為她完全承受不起在這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

5 成人主義對胎兒的蔑視與偏見

一、何謂人

穌基督裡愛了一切的人,包括那些極可惡者、極邪惡者、重罪 犯者、無能者、無用者,那麼人有什麼理由不去愛還在胎兒時 的人?如果因為上帝愛人而給人存活的機會,包括那些囂張的 惡人,那麼什麼樣的人是我們有資格不當給予存活機會的呢? 對基督徒而言,人沒有不愛人的權利,因為上帝愛人且愛一切 的人。既然上帝已經愛了一切人,那麼每個人都是上帝的人, 因而也都不是任何一個人的人,當然更不是任何一個人的所有 物。人是人的他者。人不只要敬重人,更要愛人。在基督徒看 來,所有那些以人而不以上帝的標準來否定人有存在價值的做 法都是不合法的、可鄙的、背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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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種極惡的生命情況下以自己的身體孕育那對她施暴者出於獸性 或魔性所帶來的生命 雖然這生命是無辜的;我們很難強制要 求那被強暴的女人一定要孕育那強暴者之惡行所帶來的生命, 在此,這個被強暴的女人對是否要育孕她腹中的生命具有相對 於其他人的完全主權 除了上帝的命令。 然而,無論如何,從生命圓滿的角度說,殺人都是一件令 人惋惜的事,都是一件不圓滿的事,包括上述治療性墮胎與因 姦成孕的墮胎在內的所有正當防衛、自保的殺人。即便是創造 人因而對人的生命具有無上權利的上帝也不希望殺人,也會認 為殺人是一件不得已的事 14。因此,就算胎兒還不算是人,毀 滅一個屬於人的生命也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何況我們認定胎 兒就是人。因此,一個孕婦無論基於什麼理由而墮胎,她都必 須為此感到極度的傷痛,她都會認為她殺死了一個正在長大的 人,而且是一個絕對無辜而弱勢的人;任何一個有德性、有良 知的女人都不會認為墮胎是她不可剝奪或理所當然的權利。從 信仰的角度說,包含那些極限情況的墮胎,所有的墮胎都是需 要被饒恕的事;需要被饒恕意味著墮胎是一件取無辜者性命的 惡事;無辜者的性命最為貴重,因而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傷害 無辜者都是一種惡 15。因此,怎麼會認為成年女人具有墮胎的 絕對權利呢?怎麼會認為胎兒因為不是一個完備的人或嚴格意 義上的人就認定可以隨意毀滅他-她呢?怎麼會因為胎兒因為發 育不完全或有一些天生的生理缺陷就認為他們甚至比那些健全 的其他成年動物的道德地位還不如呢 16?我們認為這些主張都 是現代文化中那高傲的主體主義、個我主義以及狹隘的理性主 14 上帝唯以死亡報應惡人,但祂不喜悅惡人死亡,而喜悅他們悔改而存活,〈以西 結書〉說:「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人死亡,惟喜悅惡人 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 (33:11)。 15 只有那位「無辜者中的無辜者」同時也是無辜者的創造者上帝具有取無辜者性命 的權利,但上帝之取無辜者的性命必有其更為良善的理由,也必然為了成就更為完美 而無辜的生命;上帝只會為了成就無辜者的生命而決定暫時傷害無辜者 16 這是Peter Singer的主張,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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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義所導致的偏狹主張,我把這一切主張稱之為現代的「成人主 義」或「大人主義」的偏狹意識,甚至更明確地說,是「健康 成人主義」的偏狹意識 17,因為對持這種主義的人而言,有些 成人也會因為極度不健康到他們認為已失去作為一個人的資格 了,比如被視為毫無知覺的植物人。 這個偏狹的意識恰恰就是在論述有關胎兒的道德與存有地 位上表露無遺,他們完全可以故意忘記他們無一例外地都曾經 是胎兒。現代的成人憑他們對自身的理解而規定所謂的「人」 應當具有什麼特質,因而什麼樣的人才算是人,規定什麼樣 的人才有生命的品質,規定什麼樣的人才有被其他成年人敬重 的價值,以及什麼樣的人值得活而什麼樣的人則可以終止他們 的生命,總之,有關人的一切都是由現代的成人規定的。這些 規定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但卻總是帶著成人的傲慢、偏見與自 私。其實現代的成人主義所認識的人只是「成人」而不是所有 的「人」,在此胎兒與其他的存有者只有被規定的分,沒有自 主的地位,胎兒甚至比其他的動植物或山川大地的存有地位更 糟。我們有理由認定現代種種墮胎主義的論調都是現代成人主 義的思想後果,或者更準確一點說,現代成年女人主義或大女 人主義的意識形態後果 18。除非我們深刻認識這點,否則我們 17 Mary Anne Warren可視為這主義的代表。她在〈論墮胎的道德與法律地位〉 一文中即把一個有具有道德權利的「人」(person)界定為具有下列特質者: 感知力(sentience)、情感能力(emotionality)、溝通能力(the capacity to communicate)、自我意識(self-awareness)與道德自主性(moral agency)。她 說一個“person”不需要全部具有這六項特質,但是完全不具有這六項特質的則必 定不是“person”,換言之,愈具有上述特質則愈是“person”,參見Mary Anne Warren. “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 in Ethics in Practice: An Anthology. ed. Hugh LaFollett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7), pp.79-90。這 裡的“person”不是一個「健康的成人」又會是什麼呢?不是愈健康的成年人就愈具 有這些特質嗎?問題是,我們所知道一個生命是否為“person”難道不是只根據我們 的觀察得知嗎?但我們的觀察怎能確知一個生命是否具備這些特質呢?又我們不讓胎 兒有機會去表現這些特質,怎能因而說胎兒就不是“person”呢?不是胎兒沒有這些 特質,胎兒沒有成熟到可以表現這些特質;還不能表現這些特質與本質上不具有這些 特質不同,而胎兒是前者而不是後者。 18 筆者在2006年12月6日立法院有關「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上親自聽到那 些主張女人在墮胎上具有完全的身體主權的能言善道的女人訴說婦女是如何地弱勢、 如何地沒有自主權、如何地沒有受到社會(尤其是男人)的尊重等等,但令人驚訝的 是,這些成年又有權力的女人絕口不提那些可能被終止生命的女性胎兒比她們更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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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就完全無法理解:為什麼許許多多主張女人具有絕對墮胎權利 或胎兒不是人的成人為什麼又如此堅定地反對死刑?為什麼他 們要如此熱切地為死刑犯的生命權說話,而卻吝於為胎兒的生 存權說話?為什麼他們認定一個成年的重罪犯比一個無辜的胎 兒更值得活下去、更值得人們去尊重他們的生命?除了「成 人」這個偏見之外,我們還能找到其他理由嗎?不錯,只因死 刑犯是成人,他-她就享有胎兒所不能享有的生存權利;只因死 刑犯可以用臉的表情、嘴吧、手勢、肢體的種種動作清楚地向 其他人表現他-她的情感、理性、意志、願望,因而他-她的生 命就絕對不能被其他成年人所否定,這是胎兒比不上的。道德 在哪裡呢?正義在哪裡呢?它們全都不被首要地考量,這裡的 而權利是以權力為基礎而說 首要原則是成年人的權利與權力 的。因此,如果墮胎作為一種罪惡,而現在許多倫理學者竟大 力主張女人可行此惡,在我看來,這些觀點根本上是出於現代 成年人之利己考量的後果;這裡考量的根本不是道德權利,而 是行動權力。 因為是成人的觀點,因而作為一個「成人」的主要特質就 以「成人」界定「人」, 被視為是一個「人」的基本特質 「人」即等於「成人」,因而未能被成人清楚知道具有這些特 質的胚胎、胎兒、出生不久的健康嬰兒、殘疾嬰兒以及一切失 去意識的病人一律都被劃歸為沒有生命權、自主權、權益權 的「東西」。起道於澳洲的倫理學家Peter Singer清楚地表現 了這種人觀,他的觀點可以在他那本暢銷的《實際倫理學》 (Practical Ethics)19中看得一清二楚。 Singer的立場十分清楚:第一,他不是人類中心主義者, 因而他不把人的生命看成是最重要的;第二,他不是物種主義

助的地位。同為女性,為什麼她們只為成年女人講話,而忘了女性胎兒呢?這種只捍 衛成年女人權利與利益而刻意忽視女性胎兒之生命權利的表現,有何女性正義可言? 而這除了「成年人」這種不能明言的隱藏意識作崇外,我想不出有什麼其他理由。 19 Peter Singer. 1993[2nd]. Practic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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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20,因而他不把一個生命的物種(尤其是人種)視為評量這 個生命之價值的標準;因此,第三,他是平等主義者,他主張 要平等地考量每個存在者的利益;第四,他是苦樂感知主義 者,因為他主張一個生命在具有苦樂感知能力時才有它自己的 利益可言(當然反過來說也是,只要一個命有苦樂感知能力, 它就具有自己利益可言),而有自己利益的生命才可能具有生 命權;第五,他是主體主義者,即他認為一個生命只有在具有 理性、自我意識的情況下才有生命權可言。很顯然,苦樂感與 自主意識是Singer的核心信念,他憑著這個信念肯定胚胎不是 人,胎兒不是人,嬰兒沒有生命權,因而成人可以按自己的現 實考量墮胎、胚胎實驗、殺嬰、殺死失去知覺的人,但反而鼓 吹不可殺害許許多多有苦樂感能力的動物,他明言這些動物的 道德地位比胎兒、嬰兒以及那些植物人或重病患者來得高21。 然而,這有什麼道理呢?為什麼有苦樂感知能力就有利益 可言呢?當然,有苦樂感知能力就知道自己喜愛什麼、厭惡什 麼、要什麼、不要什麼,因而就知道什麼對自己有益、什麼對 自己有害。但,這也只是表明,有苦樂感者知道自己的利益是 什麼。而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麼並不表示他-她的這項利益就要 被保障或重視,因而也不表示感知者本身就要被尊重。不尊重 又如何呢?不理會那些利益又如何呢?為什麼非尊重不可呢? 有什麼理由說有苦樂感與具有理性、自主意識的人才有生命 權,因而才不可被觸犯呢?這有什麼必然的道理?我完全想不 出有什麼道理。而且這種說法基本上也違反我們的日常經驗, 在我們每天的生活中,我們對許許多多數不完的無知覺東西都 不會隨意冒犯,那根本不是因為那些東西有自主意識、苦樂感 知能力或自主意識。顯然,我們敬重一個存有者不是由於它本 20 Singer以「物種主義」(speciesism)表示下述的人類態度,即人只考量人類 這個物種成員的利益而壓制其他物種員的利益,而他以為人大都是「無可救藥的物 種主義者」(irredeemably speeciesist),參見Peter Singer. 2002[1975].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6, 18-19. 21 這個強烈的主張可參見前引書Animal Liberatrion,尤其是第一章。根據Singer的 看法,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應更尊重動物的生命,但人則不一定,因為某些其他動物 的生命比人來得更有價值(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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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身具有什麼特質而已,也常是由於它們是為誰所擁有,或者它 們具有我們認定十分有價值的特質。 根本說來,如果每個人都會死,而且死後生命從此結束 從此成為虛無,那麼,我完全想不出人有什麼值得敬重 的,我完全想不出為什麼人有苦樂感知、理性、自主意識 就不能被傷害;換言之,在每個人都必定承受死亡這個絕對 傷害的前提下,人有什麼道理不能被傷害;傷害人又會如何 呢?傷害者與被傷害者終究一死,這樣,我們能對傷害者如 何呢?因而若傷害人不會如何,要求人不要傷害人又有什麼 道理呢?行為的強制性從何說起呢?我就是要傷害人,如何 呢?法律要制裁我,天下人都要反對我,又如何呢?反正人 本來就沒有什麼永恆的、必然的、絕對的、內在的價值。因 此,在我看來,像Singer這種看似理性的論調,其實根本是一 種自欺欺人之論,他的「理性」沒什麼必然的根基,因而也 就沒有聽從的必要。我看,他論述中所謂的「感知能力」、 「理性」、「自主意識」都不過是一個會死的成年人維護自 但這自私是何其可悲 而 己有生之年的利益的自私說詞 已,此外還有什麼意義呢?但這種成年人利益的自我維護又 能有多少效用呢?苦樂感知能力、理性、自主意識這種用以 把胎兒、殘疾者排除在人之外的概念工具真地能維護得了成 人的利益嗎?我看完全不行。這些非永恆的感知力、理性、 自我意識根本保障不了一個人的價值與意義,以致於無法要 求 別人 不 可隨意傷害他 -她。 反正我們 都 會死 , 一切 都會 結 束,徹底的結束!傷害為何不可?Singer在〈論在德國的沉 默〉(“On Being Silenced in Germany”)一文中批評那 些阻撓他在德國大學演講的人非理性,也抱怨那些德國大學 沒有護衛學術自由 22 ,但請問,如果人的生命像Singer所說 的那樣,那麼,為什麼他們要理性?理性有什麼意義?為 什麼那些大學教授或學校當局要護衛學術自由?學術自由有什 22 參見前引書Practical Ethics, pp.33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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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意義?他們的作為像希特勒又如何呢?如果沒有必然的道 理,這些批評與抱怨難道不是可以不理會的廢話嗎? 還有,凡有苦樂感、理性與自我意識的人都不能被傷害 嗎?顯然不是,我們相信Singer也一定同意在許多時候我們可 以傷害人,甚至殺人,至少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或者是 基於自衛,或者是由於懲罰罪犯。以處死為例,為什麼我們容 許處死一個有苦樂感、理性、自我意識的人?為什麼可以根本 取消這些人的利益?只因為這些人冒犯或危害了大多數人的利 益嗎?但,為什麼危害大多數人的利益就要被懲罰或處死呢? 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而懲罰或處死冒犯者,這又有什麼「理 性」可言?為什麼大多數人的利益就比少數人或單個人的利益 更值得被保障呢?這有什麼必然的道理嗎?如果沒有,那麼這 難道不就只是大多數人的「權力」(power)展現而已嗎?這 種多數人的權力與多數人的暴力有何區別?又有什麼「理性」 可言?我敢說,法律的意義如果「僅僅」是為了保障現實上的 大多數人的利益,那麼法律實無尊嚴可言,法律也沒什麼好必 須遵守的,有能力違犯的人必定視之如無物。

6 人的價值與胎兒的存有地位 很顯然,當胎兒的地位不被成人所承認並被保障之後,成 人的地位也隨之而不保。在取消了胎兒的尊嚴與生命權之後, 成人用以取消胎兒生命尊嚴的那些理由也必定反過來威脅著成 人自己。如果我們不能在苦樂感知、理性與自我意識之外再為 人找到一個更為穩固的生命根基,顯然那些特質再怎麼明顯也 都保障不了人(當然包括成年人)的生命地位。告訴我們人是 具有苦樂感、理性與自我意識的存有者,並不能因而就能要求 我們必須敬重人的生命。我完全看不出這裡有什麼道理可言。 在我看來,要保障成年人的利益、價值與尊嚴就無可免地 要同時保障胎兒以及所有那些弱勢不堪的人的利益、價值與尊 嚴,人類是一體的,否定任何一種類型的人作為一個人的基本 價值也必定否定了所有人的價值。如果成人的苦樂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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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意識是有意義的、必須被敬重的,那麼那些因為種種原 因未能表現這些特質的「殘缺的人」也必須同時得到相同的 敬重。就算是死人,我們也不會隨意對待他們,我們顯然不容 許人隨意對待古人;如果對那些死了以致於失去了任何我們能 感知到的苦樂感、理性與自我意識這種能力的古人尚有正義可 言,為什麼對待一個還活著並具有表現感知、理性與自我意識 之可能性的人就無需理會他們的生命權利呢?這是什麼道理 呢? 從現實的物質或生物特性看,人與其他物種的生物實在沒 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23,都有生命,都需要物質的生存條 件,都受制於自然法則與生物法則,都是偶然的、變易的生 命,因而都是會死的;從所有這些基本的生物特質上看,人 有什麼特別嗎?不錯,人有理性、自我意識、決斷力、道德 感、美感、宗教感等這些特質,但許多生物學家都認為這些特 質或多或少都可以在其他生物上發現;而且就算是獨特的,也 都會隨著人的身體消失而消失;因而這種差異並沒有什麼特別 的,正如所有一切物種的差異沒什麼特別一樣,因為所有的物 種都有差異。在所有物種都有差異的前提下,人單單強調並高 舉自己的差異性就真地純然是一種物種中心主義的偏見。如果 物種的差異不能超越物理或生物條件的局限(如物理因果法 則、毀滅與死亡),那麼這樣的差異就不具有什麼超物理或超 生物的意義,因而也就不值得特別地看待。今天的生態主義 (ecoism)或生態中心主義(ecocentricism)不正是這樣看待 人因而認為人並不擁有其他生態物所沒有特別的權利嗎?「萬 物平權」或「眾生平等」不正否定了人特有的價值與存有地位 嗎?人憑什麼說自己是特別的因而不能與其他自然物平等考 量?如果在這個現實世界裡尋找原因,我敢說絕對找不出什麼 原因,以致於我們只好「現實地」只考量自己的物種利益或個 體利益,否則我們還能如何呢?一樣,如果人並沒有本質上有 23 這正是達爾文演化論的主張,這個主張從現象的、物質的、生物的角度看十分有 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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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於其他物種的差異以致於人與他物無異,那麼每個個人又有 什麼差別呢?如果人沒有什麼特別的價值與權利,那麼個人又 有什麼特別的價值與權利呢?因而我們又有什麼理由好去敬重 人的呢?人的倫理又有什麼必然的基礎呢? 顯然,在此我們面對了一個抉擇:我們或者接受人是與其 他生物一樣的自然存有者,以致於我們不必特別看待人的價值 與存有地位,又或者我們必須相信人是特別的,他超越了一般 生物而擁有一種超越的價值與地位,以致於我們必須以有別 於對待其他生物的態度對待人,即我們必須敬重人。對信仰現 世主義、物質主義的現代人而言,選擇前者是十分自然的,也 是可理解的,而其結果就是人的存有地位與一切倫理道德都將 失去其絕對意義,以致於我們將不能要求人實踐所謂的倫理道 德。選擇後者能保住人的存有地位與倫理道德的意義,但選擇 的基礎或理由則難為現代人所接受。然而,無論如何,我們仍 然認為選擇後者才合理的、可接受的。即便在不訴諸特殊宗教 信仰的情況下,任何一個冷靜理性的人都不可能否認人與其他 生物之間那巨大的差異,這個差異的主要意義在於人展現了一 種非自然的或超自然的可能性。人文作品完全不可能被還原為 一種自然物,它展現著一種不可能在人以外的自然世界中存在 的意義;整個大自然不具有產生這種人的作品的可能性,因而 我們也不可能透過理解自然的方式來理解這些存有。如果不是 內在具有超自然本性,那麼人如何可能表現這些超自然的思想 與作為來;而如果人具有超自然的本性,那麼我們又怎麼可以 把人單單視為一個「物種」而每個人都只是這個物種的一員而 已呢?我們怎麼可以把人視為只是一種完全任由自然之法則與 因素決定的生物而已呢?人是生物也是一個物種,但人「只」 是生物因而「只」屬於一個物種嗎?作如此主張者根本是蔑於 事實且自我矛盾,他-她的主張本身已經顯明他-她不只是一隻 只會做自然反應的動物,而是一個愛好真理因而想要講道理的 超自然的存有者。柏拉圖的觀點值得我們好好思考,即人為什 麼有能力思想非自然的、不變的、永恆的思想與觀念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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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與這些非自然的思想觀念不具有同質性,即不具有非 自然的生命本性,那麼人如何知道這些思想觀念呢?作為純然 物質性的存在,我們所知道的難道不當只是那些物質的事物 嗎?比如,無論我們能否指出什麼是絕對的、必然的、永恆 的,但我們為什麼會有「絕對」、「必然」、「永恆」這些觀 念呢?其實理由非常簡單,我們必須承認人的生命就是連結於 絕對、必然、永恆的存有,雖然我們或許不知道怎麼連結。因 此,根本言之,人類的生命連結於一個絕對、必然、永恆的世 界,只有在連結於這個世界的前提下,人的種種生命表現與要 求才會得到保障,也才有意義。如果沒有一個絕對的、必然 的、永恆的基礎,所有現實的生活都是相對的、變易的、偶然 的,因而是可有可無的,這包括人的生命本身。一樣地,如果 道德沒有絕對的意義,我為何必須遵循道德?我為何必須是有 道德的?道德研究又有什麼意義?世界許許多多的倫理學家 投注大量的心力竟然只不過在追尋一些沒有永恆與絕對意義 倫理規則,這豈不荒謬嗎?我何必在意這些所謂的倫理研究 呢?24。 如果我們人的生命如此確實結連於超越界,那麼我們要怎 麼看待呢?無論如何,我們就是不能以現實物質的、生物的、 24 米蘭主教Carlo Maria Martin的困惑是有道理的。他在給與他信仰不同的義大利 記號學家Umberto Eco的信中表明:他疑惑,如果一般人在創發一個倫理體系時,他 們不訴諸「形上的原則、超越的價值,或者甚至普遍有效的無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那麼他們的道德行為是建基於什麼信念與強制性之上的呢?」參見 Umberto Eco and Carlo Maria Martin. 2000. Belief or Nonbelief ?(New York: Arcade Publishing), P.80。我認為Eco的回答只是一種無神論者的自我安慰,因此沒有什麼強 制性,因為人願意過一個比較合理的生活,也似乎有能力如此,這都沒有回答為什麼 我就「非如此不可」;而只要我沒有「非如此不可」的理由,那麼這些美好的人生圖 景根本是脆弱不堪的。米蘭主教的疑惑也同樣出現在法國哲學家Luc Ferry那裡,在與 Marcel Gauchet的一次有關宗教的哲學討論中,Ferry問他的對話者Gauchet說:「我 很簡單地向你提一個問題:有一些價值那麼絕對以致於冒著死亡的危險、甘冒喪失生 命的危險做擔保,如果你承認這一點,你還能給它什麼樣的基礎呢?」(Ferry and Gauchet 2007:95)坦白講,除了超越於現世與人之上的絕對者之外,我們還能給它 什麼基礎呢?這就是為什麼Ferry說,「你不得不思索,在一個沒有宗教的社會裡、 一個所謂的徹底唯物主義的社會裡,是什麼使得人參照一些必要時高於生命的原則而 這並不顯得完全荒謬」(23),也就在這裡,Ferry清楚地指出,「道德是不夠的」 (25),我們必須從道德那裡逆溯至超越的根基,否則我們絕對無法回答這種後設倫 理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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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角度來看待,因而也不能以這些層面的價值來衡量。如 此充滿非自然可能性的存有,在我們不能窮盡其可能性的情 況下,我們都必須敬重他們。敬重這種充滿可能性之奧秘的生 命有什麼不合理嗎?即便因為敬重而帶來有背於現實利益的結 果,這又有什麼可議的呢?健康的人由於不敢隨意冒犯人的生 命而甘願忍受殘疾者的生命,這真地如此「愚拙可笑」嗎?如 果我們真地要如Singer的主張那樣平等地考量人的利益,那麼 要怎麼做才是「平等地」考量呢?更重要的是,什麼才是「人 的」利益呢?人的利益在於他現實上是什麼因而能享受什麼, 還是在於他應該是什麼因而應該做什麼?若人只是會死的生 物,人有什麼「不得不」被考量的終極利益可言?然而,反過 來說,若人有「不得不」做的行為,那麼人的利益顯然就不能 只局限在這個會死的身上。我看,「應該」這種對人有強制性 的倫理要求已經清楚暗示人這被要求者有超自然的價值,因 此,我建議人還是要敬重人,人還是要依照「無上命令」行 事,而不是依照人能否有現實利益待人。 許許多多無神論者、唯物論者、現世主義者、演化論者 批評基督信仰對人的觀點,他們認為「生命尊嚴」或「生命 神聖」的觀點是神話,是「論證已窮者最後能引用的漂亮 話」 25。但所有這些人卻都企圖要向我們講說做人的道理,要 我們依照他們的「合理主張」行事。他們的這些看似講道理的 論述在我們看來都是徒勞的、無濟於事的、沒有非如此不可的 道理。如果基本上人的生命不是有尊嚴的、神聖的,那麼所有 說服或要求人「應該」如何行事為人都是可以不必理會的。 從基督信仰看來,人的生命若不連結於上帝,則不過是「塵 土」,並沒有比其他動物強 26。人之所以如此獨特乃在於人的 25 見前引書Peter 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p.239. 26 〈傳道書〉說:「因為世人遭遇的,獸也遭遇,所遭遇的都是一樣;這個怎樣 死,那個也怎樣死,氣息都是一樣。人不能強於獸,都是虛空。都歸一處,都是出於 塵土,也都歸於塵土」(3:19-20)。我們必須知道,基督信仰雖重視人的生命尊嚴與 神聖性,但並不把人給神化;反之,基督信仰清楚告訴我們,人是出於塵土,因而也 必須歸於塵土。這難道不比現代這些反基督信仰的無神論者對人的唯物論觀點來得更 徹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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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人 ── 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生命連結於上帝,即為上帝按自己的形像所造且為上帝透過耶 穌基督所愛。因為人按上帝形像所造,因而人必須活得像上 帝;因為人被上帝所愛,因而人必須以相同的愛愛上帝、愛其 他人甚至愛受造物。若非如此,人就是不是人,而是必死之 物。而一旦死是人生命的最終結局,那麼人活著時就沒有什麼 是必然的了,當然也沒有什麼行為是非做或非不做不可的了。 但,以上帝的絕對觀點看,不是所有現實上活著的人都是值得 活的、都有非凡的價值,相反,凡背逆於上帝者都是該死的, 這些背逆者的生命當然「不能強於獸」 27。基督信仰從不會無 限制地、無條件地護衛人的生命,不,除了上帝之外,沒有什 麼生命是值得無限制、無條件護衛的。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有 條件的,因為他立基於上帝之上。根本言之,我們要人敬重 人、尊重人的尊嚴與價值不是由於人本身之故,而是由於上帝 之故。沒有上帝,或若非由於上帝,所有對人的尊重都是無根 的、無法成立的。因此,基督信仰堅持,因敬畏上帝之故,人 不能憑己意隨意對待人,更何況是無辜者。無論如何,無辜者 絕對是當受敬重的,胎兒就是無辜者,他們的存有地位與價值 完全為上帝所保障,人不可任意觸犯。觸犯胎兒就是觸犯上 帝。 27 Peter Singer以為,人自視為有尊嚴與內在價值而與其他動物有別,因而人才只 維護自己的利益並壓制其他動物的利益。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至少對基督信仰是 沒有根據的。對基督信仰而言,人雖然內具有上帝的形像且為上帝所愛,但,人若背 逆於上帝並拒絕上帝的愛,則就失去了他-她作為一個人應有的存有地位與價值,以致 於他-她的生命比自然物來得更沒有價值,因為他是一個惡者。Singer問說,為什麼希 特勒或史達林都具有某種尊嚴或價值,而大象、豬或黑猩猩沒有(Animal Liberation, 239)?基督徒的回答可以是,作為一個人,希特勒與史達林在本性上因著具有上帝的 形像之故而有有別於其他生物的尊嚴與價值,但作為一個背逆上帝的邪惡者,他們現 實上根本連一頭豬的價值都沒有,不,連存在的價值都沒有,他們是不值得存在的, 而且應該要滅亡的。然而,基督信仰也不會因為肯定人的獨特價值就容許人隨意對待 動物,以十誡的「守安息日」之誡命為例,上帝不只要求人要休息,也同時要求「牲 畜……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出20:10)。《聖經》從未有一處容許人去隨意惡待動 物。我們當然要善待動物,但這個倫理要求不會否定掉人的獨特地位與價值,也不是 建基於人與動物的平等利益之基礎上。如果人可以食用動物,那也不是因為動物就是 活該被人吃,或者人本來就有吃動物的權利,而是上帝容許人以食用動物來維生,反 過來說或許更恰當,不是人可以吃動物,而是動物貢獻生命給人。因此,一個基督徒 吃動物必以感恩之心,而不是出於權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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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認識人,並且也有能力對這些認識加以反省,因而我 們不能說我們不認識人或不知道人是什麼;但,由於我們的語 言與認識能力的限制,我們卻也不能以清楚的語言表明我們對 人的認識,甚至我們也不能以完全的理論證成我們對人的認 識。因此,想要以一個有關人的定義來決定胎兒是否為人是可 議的,因為我們對胎兒的實際存在不完全認識,胎兒尚未表現 成人的特質不意味著他-她因而就不是人,反之,我們深知胎兒 就是一個人的完整一生之不可分割的生命階段。即使在我們不 能積極說明胎兒是人的情況下,我們也完全沒有任何理由否定 胎兒是人。若不能否定胎兒是人,那麼對待胎兒最好的態度就 是視之為人且待之以人。 因此,主張婦女有墮胎的權利或墮胎在道德上是容許的, 這都是十分粗暴的成人自我中心的觀點。對人與對其他自然物 的態度理當有別,因為人是自然中特殊的存有,他連結於絕 對、必然、永恆的超自然世界,直言之,他連結於神聖存有。 說人待人與待物有別是人有物種主義偏見之故,此乃混淆之 言,因為人不只是一種生物物種,正如人不只是一個屬物質的 身體一樣。反過來說,人若只是屬物質的一種生物物種,因而 每個人不過就是一個活著的身體而已,那麼人為了自我保存而 堅持其物種主義又有何不恰當?如果堅持物種主義是不對的, 那麼這就意味著人有超越物種限制的能力與本性。若如此,則 以生物物種看人是不對的,把一個人只視為一個毫無超越特質 的純生物 雖是極為高級的生物 當然是不對的。 我認為一個人只有在他-她犯罪或為惡的情況下,我們才 能限制他-她的生命價值因而約束或取消我們對他-她的敬重, 否則我們必須敬重任何一個可能是人的人,我們不可傷害或殺 害無辜者。墮胎是殺害無辜者,是刻意做出的惡行。若非出於 愛心、若非不得已、若非自覺悲痛,若非請求寬恕,則所有那 些以「胎兒不是人」、「孩子生下來會不幸」、「女性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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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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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體主權」、「女人有完全的生育主權」、「孕婦的權利高 於胎兒」等等理由主張女人有完全的墮胎權者都是可鄙的、不 負責的、偏坦成年女人的。為了成全成年婦女有絕對的墮胎主 權,支持墮胎者甚少追究、批判、指責淫亂的性行為或不義的 社會風俗與流行風尚,卻把成年人惡行的後果由這些無辜又無 助的胎兒來承擔。終止胎兒的生命成為這些墮胎主義者解決他 們自己所謂生命困境最簡便的辦法,所謂的墮胎權利不過就是 他們利己的表面道德說辭。然而,這些表面上看似護衛成年女 人權利與利益的主張,最終我們將看到他們正是人的價值與尊 嚴的最大破壞者,他們的主張完全撐不起一切人類的道德倫 常,當然也保障不了成年女人的權利與利益。 然而,很不幸,今天這個瀰漫著物質主義、現世主義、性 別主義、自我中心主義、權利主義的世代展現著一種健康、 強勢成人的強詞奪理,硬是要把一些人排除在他們所規定的 「人」之外,這純然是一種成人的強權主義作為。這裡,我們 認為成年人的權力展示大過於合於良心的理性思考,這種作法 只是引發更多的權力爭奪而不是正義的維護。對基督徒而言, 所有的成人完全沒有任何資格斷定一個胎兒是否是人又可否來 到這個世界上,因為所有的成人都是比胎兒更加罪惡,他們憑 什麼規定比他們更純真的新生命不能來到這個世界上呢?他們 憑什麼認定比他們更純真的新生命不是人因而不必待之以人 呢?這是罪人的霸道!我們必須嚴厲批判並對抗! 這樣,難道我們完全無視於墮胎婦女的艱難處境嗎?難道 我們不知道會去墮胎的許多婦女是無奈的嗎?不,我們沒有理 由將所有的墮胎行為一視同仁看待,確實有許多墮胎行為是值 得同情的、需要我們諒解的,因而我們絕對不同意面對墮胎行 為只會指責與批評。然而,這一切悲慘與不幸並不能因而得出 「胎兒不是人」或「婦女有完全的身體主權或生育主權」以致 於可以自由地墮胎這種結論。孕婦的悲慘不是否定胎兒有生命 尊嚴或生命主權的理由,這是兩回事。我們要同情、接納並幫 助那些在悲慘處境中去墮胎的婦女,我們也應當批判一切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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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去墮胎的種種外在因素,但我們仍然要為胎兒伸冤,我們 仍然要批評那些以種種所謂學術論述為自由墮胎辯護的主張。 我們要強烈地規勸所有成人,如果是由於我們成人不願意 或沒能力孕育一個胎兒以致於要墮胎,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且 承擔我們的軟弱所造成的這種不幸,而不要以種種理由說胎兒 不是人或墮胎絕對正當這種話。我們相信,承認軟弱絕對比強 詞奪理由更值得同情與原諒!從基督信仰的觀點看,在墮胎這 件事上,一個願意承認自己的軟弱、無助、罪惡以致於祈求上 帝的救助與饒恕的人絕對更接近上帝的義,而上帝也樂於因著 耶穌基督的救恩而稱這些人為義;相反地,一再辯稱自己有墮 胎的權利且一再否定胎兒的生命尊嚴者則是一個冒犯上帝之生 命主權的人,他-她在墮胎這件事上所扮演的是上帝的角色── 定奪一個人是否有價值因而決定是否可以生存,因而他-她必須 承擔自己一切墮胎行為的後果。基督信仰的精神是,誠實承認 自己的罪,而不是宣稱自己的權利與良善;因為承認自己的不 義能換得上帝之稱義,而宣稱自己的良善只是加重自己的不義 而已。《聖經》的話是值得那些一心為婦女之墮胎權辯護的人 士聽的,尤其是基督徒的倫理學者: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 們若承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 的罪,洗淨我們的不義。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上 帝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約一1:8-10) 誰能說墮胎無罪呢?誰能說墮胎是她的權利呢?請她們向 上帝申說,希望她們能通得過上帝的審判。至於那不相信上帝 的,我們基督徒深信,上帝的審判也不會因為他們的不信而不 臨到他們。 作者按:本文部份內容已發表於2007年4月28日由財團法 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與財團法人基督教路加傳道會於嘉義基督教 醫院合辦之「基督徒倫理研討會 墮胎議題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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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獻 Eco, Umberto and Martin, Carlo Maria. 2000. Belief or Nonbelief ?. New York: Arcade Publishing Ferry, Luc and Gauchet, Marcel,2007,《宗教後的教 徒》,周邁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 Heidegger, Martin. 1962. Being and Time, trans. J. Macquarrie and E. Robinson, New York: Harper & Row Merleau-Ponty, Maurice. 1962. 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 trans. by Colin Smith. London: Rouledge & Kegan Paul Ltd. Moore, G. E.. 1993. Principia Ethic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d. Thomas Baldwin. Ricoeur, Paul. 1988. Philosophie de la volonté.II: Finitude et cupabilité.1.L'homme faillible. 2.la symbolique du mal, Paris:Aubier Scheler, Max,1991,《情感現象學》,陳仁華譯,臺北 市:遠流。 ───,2004,《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質料的價值倫理學》 (上下冊),倪梁康譯,北京:三聯書店。 nd Singer, Peter. 1993[2 ]. Practic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002[1975].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 k: HarperCollins. War ren, Mar y Anne. “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 in Ethics in Practice: An Anthology. ed. Hugh LaFollett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7. (本文已刊登於《獨者》第14期,經作者同意轉載)


羅秉祥教授 香港基督教浸信會大學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

二、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一個大聲的思考

2007年1月初我與家人到台灣玩了一下子,在中國時報看 到一個標題是「婦團反動員,優保法修正案流產」的新聞,其 中有一張很大的照片,上面的人很可愛,旁邊有一個大的標 語,寫著:「我們譴責戰爭,卻同意墮胎」。我覺得這句話有 語病,因它所說的譴責戰爭,是從道德立場來譴責戰爭。墮胎 法律之修改則主要是法律問題。

法律上有墮胎權 法律無法制止或容許戰爭,因為沒有這樣的國際法。而墮 胎則可透過國內法律容許或禁止進行。國家在法律上容許一些 墮胎進行,讓其合法,並不必然因為我們大家都同意這行為是 好的而讓它合法,而只是在法律上讓婦女有墮胎的權利,為什 麼呢? 1. 墮胎或不墮胎的決定由婦女自己作,不是由政府(如立 法委員等,大部分都是男人)作,應把這個決定權利還給婦女 自己。 婦女的決定可以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但關鍵是由她 本人來做決定。 2. 事實上婦女意外懷孕,男人要負更大責任,絕大部分 的情況是這樣。社會若透過法律規定有孕婦女應繼續懷孕和生 育,便是強制她要獨立承擔一切責任與壓力,把本來是兩個人 的責任(甚至婦女負的責任還較少),強迫一個只要負一部份 責任的人去承受所有責任。婦女若墮胎,便成為道德譴責的箭 靶,甚至要受刑罰,對婦女是不公平的。國家法律應該公平, 所以站在法律上來說,婦女墮胎應受容許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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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道德 但是合法並不等於合道德,這點很重要的。有法律權利去 作一件事情,是在法律上容許(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規定這行為 是錯的,假如妳作了,不能用法律來罰妳),並不表示妳有道 德權利去作該事,在道德上容許(也就是說,道德上這行為不 是錯的;妳若做了,不能用道德譴責妳)。因此,某行為不犯 法,並不表示你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作,也不表示其他人都一 定要同意你所做的;不犯法,只是不能用法律刑罰來制裁你而 已。例如自殺在台灣是不犯法的,你自殺不成功,政府不能把 你抓去懲罰。既然是不犯法而有人去自殺,我們也不會因那是 合法而鼓勵人趕快去作。儘管自殺是合法,我們也會勸他不要 作,因為我們認為自殺是不對的。所以合法和合道德是完全不 同的層面。 在香港通姦是不犯法的,(但可以成為申請離婚的合法理 由),也就是說法律不會刑罰通姦的人。雖是如此,香港人也 不會理直氣壯的去通姦,認為既有法律保護,可放膽通姦。一 般人仍認為通姦在道德上是錯的。在香港買賣性服務,只要是 個別的嫖客與妓女交易,也都不犯法的,但有組織的賣淫就犯 法。同樣地,社會上不會因此而認為賣淫與嫖妓在道德上是對 的。所以法律的允許與道德的同意是兩回事。我們的立場可以 是「法律允許,道德反對」。 A right to do X≠It is right to do X Freedom to do X≠Doing X is morally right 有權利去作一件事情,並不等於這件事情是對的;有自由 去作一件事情,並不等於作這件事情在道德上是對的。例如我 辛辛苦苦賺錢買了一個筆記本電腦,買了之後才發現越看越不 順眼,所以我就把它在地上摔碎,想另外再買一個。我有權 利這樣做,因那是我個人的財產,但這樣做就會覺得太浪費而 有道德罪惡感。換言之,盡管我們有權利去作一件事,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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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二、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行使權利的方式可能是錯的。例如公車上很擠,有人坐,有人 站,先到先坐,有空位時我就有權利坐。但若有孕婦或老人家 就站在前面時,我雖有不容剝奪的權利可以繼續坐,仍在道德 上會覺得是錯的,讓座才是對的。所以有權利做某事並不表示 其他人都應同意妳這樣做是對的,這兩回事必須要分開。

霍金(Hawking)2006年訪問香港,因他長期坐輪椅, 而香港有個人叫斌仔,因一次意外而四肢癱瘓長期臥床,他用 牙齒咬著筷子打電腦,打了一封很長的信給香港特首董建華, 要求安樂死。各大媒體把信公布而引起很大的有關安樂死的討 論,霍金來到香港召開記者招待會,被問到對斌仔要求安樂死 的看法,他的回答是:「我想他有權按自己意願結束他的生 命,可是他若這樣做,我認為將是一件很大的錯誤(I think h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end his life, if he wants. But I think it would be a great mistake.)。這兩句好像前言不對後語, 第一句說「你有權這樣做」,第二句又說:「你這樣做不對, 是犯一個很大的錯誤」。這位頂尖的科學家到底在說什麼?第 一句所說的權利是法律上的,法律給他自由選擇,但他若照著 去做,在道德判斷上是犯一個大的錯誤,因為霍金繼續說, 「天生我才必有用,我們無論何人都可在某些事上做的好。」 (However bad life may seem,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you can do, and succeed at.)總言之,有權利去做的事,並不必 然是對的。

Pro-Choice與pro-Life不矛盾 我在美國讀書時,開始接觸到有關墮胎的討論,我最不滿 意的就是把雙方對立起來,要就是Pro-Choice(贊成婦女有墮 胎權),否則便是 Pro-Life(反對墮胎),兩軍對決,必須擇 其一。我覺得兩個都贊成,並不矛盾,因為Pro-Choice是把決 定權歸還給婦女,她做的事情我們可以不同意,但不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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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來制裁她,不會因為她墮胎而被抓去坐牢或受懲罰。但若 不用法律制裁,那要怎麼辦呢?就是用道德教育與各種遊說。 所以我們會勸別人說:「智慧地使用你的選擇(Use your choice wisely)!」這不是說把選擇權給你後,你怎麼用都 是對的,而是要好好使用你的選擇,不要作一個可怕的選擇 (Do not make a terrible choice)!因為選擇本身是空洞的, Pro-choice是把選擇權歸還給婦女,但如何使用這權利是有好 壞之分的,所以在墮胎的議題上把選擇權歸還婦女後,我們 要勸她在選擇上應當要尊重生命(Respect human life in your choice)!是用妳的自由權利去選擇生命,不是用法律強迫妳 的,是妳用自己的choice去肯定生命,所以Pro-Choice與ProLife這兩個立場根本就不需要對立起來;pro-Choice 並不必然 就pro-abortion。反對墮胎,也並不一定反對女權。

道德生活的悲愴性 我在《黑白分明》一書中用了3章討論墮胎,有些地方寫 得還不夠完整。後來寫了些調整的文章,特別是1993年12月 及1994年1月的《今日華人教會月刊》中,我寫了「道德判斷 的類別」,又在1995年1月同刊物刊登了「道德生活的悲愴 性」,最接近今天我所要講的調子。我後來我又寫了一篇文章 「非黑即白二分法的壞鬼倫理觀」,收在楊牧谷牧師所編的 《壞鬼神學》第七章。那本書由10篇文章組成,裏面大部分 文章,都獨立改編成一本漫畫,所以我所寫的文章也編成一本 漫畫,書名是《壞鬼神學漫畫版6》(香港明風出版社)。我 對這本漫畫還挺滿意。特別是關於「對而悲愴」與「錯而可諒 解」,這兩個題目在《黑白分明》當中很少提到,但在討論墮 胎時卻非常需要。

與社會對話 — 求同存異 我們討論墮胎問題不只是在教會,也希望和社會有互動, 其中第一個原則是求同存異。中國大陸導演田壯壯在1988年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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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個電影,名為「特別手術室」(從沒公開公演,被禁了17 年,於2005年出了DVD。)片子內講到很多與墮胎有關的社 會問題。在中國大陸墮胎是完全合法,這個影片的導演卻看到 在墮胎政策之後,背後有很多的社會悲劇;他用一個普通寫實 電影的方式拍攝,探討墮胎完全自由的社會背後許多令人痛心 的問題。有趣的是,這裡面的女人要去墮胎時都說這是我的孩 子,要打掉孩子,懷孕時也說我有了孩子。我想很多地方一般 人都會這樣講。在香港大部分懷孕女子都稱胎兒為「BB」、 「孩子」。她不會說我懷了胚胎,而認為那是一個孩子。 承認在懷孕婦女腹中的是一個孩子,這已足夠成為我們與 社會對話的共同基礎。我們要想想,我們有沒有必要逼社會也 承認,一個受精卵已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人?我覺得沒有必要。 在教會裏我們可以這樣講,但與社會對話時,應該是求同存 異,只要是大家都關心墮胎問題,也都能接受所懷的胎是孩 子,我就有共同起步點來討論了。

Ivy的個案 分享一個Ivy的個案。我本來心中有一個焦慮,因我先天有 一個不適合討論這個問題的因素,因為我是男性。所以,我在 網上到處找一些個案,協助道德分析,因為沒有個案來講就很 空洞。後來在網上找到這樣一個香港個案,大意是有一個大學 生,因為意外懷孕,非常難過,就馬上到香港一個叫做家庭計 畫指導會找人幫忙。她原先以為進去要求墮胎,就可以馬上墮 胎,結果是不行,要先輔導。輔導完她覺得墮胎很殘忍,很難 過,就不忍心拿掉,想把BB留下來。她面臨道德兩難,一方面 知道墮胎不對,不想幹。另一方面,心中有三個顧慮:1.她還 在唸書,想把大學唸完,2.如果生下來,無法好好照顧BB,因 書沒唸完,找好工作也難,在艱難的環境中要把孩子帶大很困 難。3.與男朋友在一起一年,但不確定要結婚,如果將來分開 了,這個孩子就必須由單親媽媽來撫養。因著這些顧慮,最後 還是決定要墮胎。她要求全身麻醉,不想聽到手術的聲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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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陰影。但她要求墮胎下來的胎兒不可丟掉,要還給她,並把 他埋葬。在一番內疚與自責後,在輔導員協助下,最後她的生 命有了很大的改變。對於BB她一直銘記在心,也領悟到責任 感,明白做人不是想幹嘛就去幹,不能只是跟隨感覺走。最後 她更確認性關係只應該在夫妻之間。(詳見附錄二)

不要太嚴厲譴責墮胎婦女 英國的University College,London的小兒科醫師及教授 John Wyatt在1998年出版了一本書Matters of Life and Death (中譯本名為《人命關天》,校園,2004),裡面第六章討論 墮胎。他引用1996.8.8英國的一個晚報The Evening Standard 的報導,記者訪問8個有墮胎經驗的婦女,每一個婦女的經驗 都是非常的難過,大部分墮胎的原因是男朋友或丈夫不接受有 孩子,這些男人不願意承擔有孩子的結果。所以作者感嘆說: 「我讀到這些敘述時,體會到社會上有那麼多絕望的婦女,默 默地含辛茹苦,而深感難過。…所以,社會上流產爭論的唇槍 舌劍,就算沒有實際傷害,也那麼無補於事。每當有人用指責 的、叫人難堪口吻,數落流產的不是,就好像刀一樣,在那 麼多聽者的心坎裏,靜靜地扎著。」(中譯本,頁214)換言 之,這些墮胎的婦女內心都知道墮胎是不好的;有一些婦女希 望以後一定要能生孩子,如果不能就是上天給她們的懲罰。 (詳見附錄三)

道德判斷與行為情況 哥林多前書10章討論到要不要吃拜過偶像的食物,保羅的 答案模稜兩可:1.假如你在廟堂裡面和他們一起吃,就是與偶 像相交,那是絕對不行。2.如果從菜市場買回家,就存著感恩 的心去吃。3.如果去朋友家,他將拜過偶像的肉給你吃,卻沒 有說明,也可以吃。4.同樣在朋友家吃飯,若有一個剛信主的 弟兄很軟弱,他投訴說為什麼你信主這麼久還吃這種東西,那 就不行;是為了他軟弱良心的緣故,免得他信心跌倒,就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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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這四種情形都有拜過偶像的肉和吃肉的人,但保羅對行為 對錯的判斷不一樣,原因是同樣的行為,因為處於不同的情況 脈絡,便會有不同的道德性質。就像看電影一樣,畫面開始時 是短鏡頭,只看到局部,看不出來是什麼,等慢慢把鏡頭往後 拉,所看到的場景就越來越大,便看清楚原來是怎麼一回事。 我們討論墮胎時都只把焦點放在女人和胎兒,那是以短鏡頭 看,其實墮胎的問題還牽涉一個躲在背後的男人;如果不理他 而只討論女人和胎兒,那討論就不全面了。討論墮胎問題要把 整個情況脈絡掌握住,否則我們的道德判斷依據不足。

女性的自由被男性濫用 所以《人命關天》的作者覺得女性的自由因被男性濫用而 感到悲傷:「我也為男性深感慚愧;女人懷了男人不想要的孩 子,處境脆弱不堪,卻遭狠心的男人惡劣的心理虐待。…社會 上有許多婦女流產,似乎不是由於實踐自由抉擇,就是哲學 家大談的不受拘束的自主;而是因為怕要是她們繼續懷孕,伴 侶會拋棄她們。」(頁214)所以很多意外懷孕的婦女以ProChoice為依據尋求墮胎時,其實心中是很想留下胎兒的,只因 男人說不能留,而做出不得已的選擇,如此墮胎婦女根本就沒 有Choice。

墮胎的惡來自不良的兩性關係 出名的女性主義者律師Catherine MacKinnon教授同意, 自由主義的流產條例讓男性在性方面利用女性,一點都不怕當 父親的後果。…婦女在所謂私人領域,其實往往身不由己。私 底下,男人常常在性方面強迫女人就範。」(《人命關天》, 頁215)另一個女性主義者Andrea Dworkin甚至使用粗俗的 話來表達不滿:「自由主義的流產政策,讓男人『把女人裝 滿,掏空她們,然後再把她們裝滿』。」(《人命關天》,頁 215) 所以我覺得要解決墮胎問題,要加強教育男生,當臺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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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教團體堅持墮胎前要有六天的思考期,我很贊成,因這個決定 太重大了,需要冷靜下來思考。女生說男生更應該上守貞課, 我也贊成。這兩個是並行而不悖的。

破碎的人生與重整 在這個有嚴重缺陷的社會有些時候人要做悲愴的選擇,無 論如何抉擇都不能安心,因為要在兩個都令人不快的選擇中權 衡。意外懷孕的少女有這個道德兩難:「我要發展我的人生, 這樣我就不能夠有孩子;BB要發展她的人生,這樣我就不能發 展我的人生。」當然,透過 “母親的選擇”機構,把孩子生下 來讓他人領養,似乎可兩全其美。但一個未婚少女沒有選擇兩 全其美,也有她的苦衷。基督徒可否容忍一個少女在兩難之間 選擇墮胎的惡,然後帶著贖罪的心情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我們 是否一定要譴責她謀殺?對於她的墮胎,我們可否雖不同意, 但諒解?盡力協助她在破碎的人生中站起來,重整人生?

大聲思考的總結 我們站在破碎的人生方面來想,Ivy的個案是很好的例子。 某些墮胎與謀殺不同,道德嚴重性不一,所以不要太嚴厲譴責 墮胎婦女;要多譴責男生,加強教育男生。我們也應幫助墮胎 女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破碎的人生中仍得新生。在這個墮 落的人世中,我們要接受道德生活有時有悲愴性。立場既同時 贊成 Pro-Life,也贊成 Pro-Choice,但不贊成pro-Abortion。 教會與社會的互動可更有策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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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與討論 主持人:陳尚仁博士 台灣神學院倫理學助理教授

1、引言(陳尚仁牧師):在開放給各位自由討論以前,兩位講 員可能都還有一些話要講,我們先給柯志明老師3分鐘的時 間把剛才還沒有講完的再講一下,或者他希望能夠回應羅 老師的演講。

三、神學與倫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神學與倫理學層面

2、柯志明教授:我在講我的結論時,就已經是在回應羅老師的 觀點了。大約在5年前,我在台南神學院的學報發表一篇文 章「道德困境與虛己倫理」,其中有一段是在批評羅老師 的「黑白分明」一文中對人的看法。 羅老師提到「法律上的對」與「道德上的對」是不一樣 的,法律上所允許的,在道德上並不見得會允許,但在有 關墮胎的討論,運用上實在有一點困難。有人認為在法律 上我們應該容許婦女有這樣的自由,然而我們站在人的立 場來講,如果說胎兒是人的話,那墮胎就是殺人,我們如 何說在法律上應該容許殺人?法律上容許人墮胎,是假定 「還不知道胎兒是不是人」,而讓婦女自己作決定。若法 律上已經承認胎兒是個人的話,又怎麼可以容許自由地殺 人呢?意思就是道德在譴責人,但法律卻容許人,這就是 運用上的困難之處。到底要怎樣去看待一個胎兒,他到底 是不是一個人?「是」或「不是」會影響立法的方式,所 以這是一個關鍵。 我的結論是---就算我沒有辦法證明胎兒是人,我也沒 有辦法否定胎兒不是人,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態度就是 「敬重他可能是人」,對任何一個可能是人的,最好的倫 理態度就是敬重他。在不知道哪一個孩子是上帝的兒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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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學與倫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況下,我們對任何一個孩子都要保留這種可能性。馬利亞 若沒有保留這種可能性,她就沒有生下耶穌了,因為她不 能準確知道她所懷的就是上帝的獨生子,因為胎兒和上帝 之間的關係是奧秘的。 除非一個人是犯罪者,才要限制對他的敬重,對於犯罪 者,我們不會毫無限制的敬重。但胎兒不是犯罪者,我們 用了很多的理由說明「我們有完全的墮胎權利」,這樣的 觀點是有問題的。但對於所有的墮胎行為,我們都要譴責 嗎?不是!其實我們應該同情、包容、諒解婦女有非常多 的艱難,我們應該同情她的這種困難,但不代表她的行為 就是對的,這個態度很重要。耶穌同情、包容、接納那個 犯姦淫的婦女,但耶穌沒有說她做的是對的,因為祂說: 「妳以後不要再做了。」所以在萬不得以的情形下墮胎, 恰當的心理態度應該是懊悔、悲傷、難過、不得已的,在 信仰上應請求上帝的寬恕。但若是那種「理直氣壯、覺得 我就是有權利這樣做的態度」是我堅決反對的。如果妳覺 得懊悔、悲傷、難過、不得已地請求上帝的饒恕,並承認 自己的軟弱做下不完美的事情,總比堅決自己是正義的更 值得上帝的接納、同情和諒解。 3、羅秉祥教授:剛才提到「墮胎是殺了人,但為甚麼還是要給 她選擇權?」我的理由是---假如有辦法把那個男人抓出 來負責,讓他與這個女的一起承受懷孕、生產的後果,這 樣子我贊成不准墮胎。但是法律上不可能做到(男人已經 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如何抓他?),結果這個女人卻要 承擔所有新生命出現的責任與壓力(她原來所要負的責任 可能不到一半,因大多是男人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 我覺得還是要讓婦女有決定權利,但如果最後婦女的決定 還是要墮胎,那就是殺了一個人了,所以我的題目是「墮 胎的道德悲愴性」,是非常悲愴的,不會是因為「妳可以 行使妳的權利」就是一件好事,我們當然覺得墮胎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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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學與倫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的、是悲愴的,但比起要婦女獨力承擔要好些。 有些人認為,有了性行為後就要懷孕,是進化過程中 一個最嚴重的錯誤,這些人儘管事先早已知道有了性關係 會有懷孕的後果,但仍不願接受,認為有了性關係就該承 擔一切並沒有道理,他們把性行為帶來懷孕認為是「天地 不仁」,認為每一次要享受性快樂時,就有恐懼,都很擔 心、很緊張,認為是上天不對、是造物不對、造物弄人, 然而墮胎時,卻沒有罪咎感,像這種人我們沒有辦法溝 通。 但有些人的態度是帶著罪惡感,在兩難中很痛苦,她最 終決定要墮胎,而墮胎後也做了很多類似贖罪的行為,之 後努力洗心革面,從破碎中重新站起來,對於這種女性我 們要如何幫助她呢?我們輔導青少女時,如果告訴她墮胎 就是謀殺,繼而譴責,這對她完全是沒有用的,因為事實 既然已經發生了,就要想辦法讓她能挽回生命,讓她在殘 破的生命中重新站起來,不要因為她犯了罪,教會就要給 予紀律處分,這並不是理想的作法。 4、回應(黃漢疇弟兄):剛才好像都是提到愛的層面而沒有提 到責任的部分。在愛中若沒有責任的話,是值得質疑的, 聖經中提到上帝愛人,也提到神對人有權利,所以我覺得 在愛和責任底下,權利應該受到節制,才不會一旦沒有愛 時就把權利發揮到極點。我如果不愛我的胎兒時,我就把 我的權利發揮到極點,這是有問題的,因為應該還有責任 在。人不論有沒有婚姻,性交的後果還是要承擔的,所以 我個人認為除了愛以外,還有責任和權利,但三者一定要 平衡。 5、回應(解慧珍主任):我想墮胎過的婦女已經有足夠的內疚 ,不需要我們用「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這樣的字眼來加 深罪惡感。事實上,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也許是她自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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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學與倫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48

自己的說法,但以公開的場合,我建議這個詞句可以重新 修整。 6、問(中興大學研究生曾振泰):柯教授提到論證人的存有性 ,說我們無法認定胎兒或胚胎是人,又無法否定他不是 人,結論又說墮胎是殺害無辜因為胎兒是人。你說胎兒 是不是人很難定義,不能用定義其他東西一樣的方式去 定義。我認為雖然暫時無法將胎兒定義為人,但可列出 「人」的性質而做定義,是不是這樣呢? 7、答(柯志明教授):英國倫理學家 G. E. Moore有本著名的 書叫做「倫理學原理」,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他 說:「你沒有辦法向我定義甚麼是黃色的,可是你卻知道 甚麼是黃色。」當你看到黃色時,你知道甚麼是黃色,可 是如果我要求你證明甚麼是黃色,是沒有辦法證明的,所 以我剛才提到一個重要觀點是---你可以知道一個X,但無 法證明你所知道的X。同樣的道理,我可以知道你是人,但 如果你要求我證明一下,為什麼你是人的話,我可以說出 來,但證明不會完整、不會讓你覺得滿意,你總是可以在 我的證明裡面挑出很多的毛病。所以,如果我沒有辦法完 整地證明我是人,並不能否定我確實知道我是人,我當然 可以說人有很多的特質,在我的文章中主要是說我們其實 知道甚麼是人,但沒有辦法完整地證明人是甚麼。我的觀 點是胎兒當然是人,但若退一步說我沒有辦法積極證明胎 兒是人的情況底下,你也沒有辦法證明胎兒不是人。 當然我們都知道胎兒是人,要不然是甚麼?你沒有給他 機會長大成人,卻說他不是人,這是成人主義的偏見。我 們在定義人的時候其實是用成人主義去定義的,就是用一 個完整、現實的成人特質來說甚麼是人,然後把這些特質 放在胎兒上,你會發現胎兒並沒有這些特質,而你要的是 一個成人的特質來定義胎兒,可是人不等於成人,成人也


三、神學與倫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不等於人,如果要用上帝完美的觀點來說,成人也還不是 人,因為我們都不完美,我們都沒有展現出上帝完美的形 象,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區分。 8、回應(高醫精神科住院醫師吳易澄):聽到羅炳祥教授所講 的,我相當的感動,因我發現在很多的討論中,並沒有像 羅教授這樣的說法,也就是在面對墮胎的問題時pro-choice 和pro-life是不應該對立的。在我們的社會中,基督徒、宗 教團體等都預設凡贊成pro-choice的人幾乎都是女性主義的 立場,其實這有點可惜。在我們的生育保健法裡面六天思 考期有甚麼意義呢?我知道在制訂的過程中,委員的制訂 方法很粗糙的,比如有人說一天,有人說五天,最後就加 起來除以二,訂為三天,我覺得面對政策上的討論,很需 要更加謹慎。上一任國民健康局局長林秀娟醫師在成大舉 行的「性別與醫療」工作坊中所說的:「上帝的歸上帝, 凱撒的歸凱撒」我也想表達這意見。 9、問(陳尚仁牧師):對於羅老師所說墮胎行為方面,我們抱 持著一種嚴謹的態度,我要提出的問題是我們要寬容、憐 憫到甚麼樣的程度?在這裡我要引用大家熟悉的「滑坡理 論」,當你容忍一件事情後,他會認為理所當然,又再 做出更不正確的事情,然後一步一步下去。現在社會已經 在滑坡裡面,我們都希望能發揮基督徒的影響力,我想請 教羅老師,他在「人命關天」那本書所提到在羅馬帝國、 耶穌那個時代,墮胎在羅馬人的世界是非常普遍的,甚至 是棄嬰也都很普遍,自從康士坦丁大帝把基督教變成國教 後,慢慢的這個行為就改變了。請羅老師做簡單說明。 10、答(羅秉祥教授):剛才解慧君主任說到「讓女生洗心革 面、重新做人」聽起來很不舒服。很抱歉男生所講的話會 冒犯女生。但我會用這個說法主要是因為在我接觸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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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學與倫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50

中,有些墮胎之後並沒有罪疚感,繼續過像以往的生活, 之後又再次墮胎,還是沒有罪惡感,又再第三次墮胎,這 樣就是沒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所以我指的是那一種 人。 關於剛才所說的「滑坡理論」,我今天所說的立場絕 對不會比社會的立場要鬆,儘管比一般教會所說的鬆一 些,但並沒有比社會鬆,若社會有滑坡的話,是整個社會 如女權主義等等所引起的。我內心所擔心難過的,是教會 當中可能有一些姊妹或慕道友未婚懷孕(結婚懷孕的不在 話下),不敢告訴教會裡面的人,只能偷偷地去墮胎。其 內心之創傷、痛苦、難過沒有人能去幫助她,因她不敢 跟教會講,這一種是我比較關心的。假如我的教會有一個 「教育與挽回」小組,內容寫得很清楚,墮胎的就要接受 教會的教育,這樣如果有哪一個少女跟教會的執事或長老 說:「我墮胎了。」就對她說:「妳來接受教育吧。」我 的態度是希望這樣能打消教會裡有秘密墮胎,不敢對別人 說,以致於別人也無法幫助她的這種情形。


政策面

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的影響 六、政策面─回應與討論



翁瑞亨醫師 嘉義基督教醫院院牧部主任

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墮胎政策之我觀

墮胎是一個高度爭議性的議題,在台灣似乎還好,在美國 卻常造成社會很大的紛爭。今天我要談是在政策面上,如何能 將有關神學的、哲學的理論融合起來。 我曾參與墮胎政策最初的修訂,最早的一部是民國74年1 月1日由總統公佈實行的「優生保健法」,實為「墮胎法案」。 立法原因有二:1.「優生」字面之意即讓種族中認為好的保留 下來,有問題或是有遺傳疾病的就採取墮胎的方式;2.民國74 年間台灣社會面臨人口過多之問題,人口政策希望透過「優生 保健法」將墮胎合法化。 經過二十幾年的社會變遷,台灣的人口增加數逐年遞減, 預計在民國110年左右會變成負成長。目前台灣的出生率在全 世界中是倒數第2名,最少的是日本。因著人口政策的改變優 生保健法亦需要有所調整,如果再像過去浮濫的標準隨意墮 胎,整個國家必受虧損,於是在行政院開始了優生保健法修正 之草擬。 首先是將「優生保健法」改為「生育保健法」,從名稱就 可看出立法的精神所在。目前修定草案仍在立法院審理中,尚 未修法通過,等立法院通過後才可以照著實行。我將修正條文 與現行條文不一樣的地方彙整下來作介紹。(請見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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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表一: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

第一章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生育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

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

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

法。

幸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

第六條 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 其檢驗、診治及諮詢服務,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不得 為之。 前項遺傳性疾病範圍、機構之認 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下列事項: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計劃生育服務及指導。

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

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

健服務及指導。

保健服務及指導。

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

生育保健相關諮詢、輔導諮商服

育。

務網絡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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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醫師發現罹患有礙生育健康之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

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精神

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疾病者,應告知本人或其法定代

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

理人,並提供諮詢或轉介。醫師

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

為懷孕婦女實施產前檢查,發現

但對無法治療者,認為有施行

胎兒異常應告知本人或其法定代

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

理人,並提供諮詢或轉介。

行結紮手術。

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第九條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 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 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 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 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第十條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

情事之一者,醫療機構得依其自

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

願實施人工流產。但應於實施前

施行人工流產:

提供相關諮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

本人或其配偶經診斷罹患有礙生

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

者。

病或精神疾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

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親經診斷罹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

者。

傳性疾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

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

生產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

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或精神健康。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

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畸型發育之虞。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民法

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結婚者 性交而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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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第十一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孕婦女無前條各款所定事由,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

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

或家庭生活者,醫療機構得依其

施行人工流產:六、因懷孕或

自願,實施人工流產。

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

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實施人工

生活者。

流產,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日

第九條第二項

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始得

求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為之。

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依第一項規定接受人工流產,

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

有配偶者,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

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

知其配偶。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

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

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

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

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

錯亂者,不在此限。

無須告知。 第二項同意書格式及諮詢之內 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第九條第二項

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前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二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

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法定代理

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人不能行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

監護權之事由時,由當地社政主

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

管機關,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

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

權。

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實施人工流產,懷 孕婦女應經輔導諮商,始得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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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修正條文第六條是原來現行條文所沒有的,其特別提到有 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其檢驗、診治及諮詢服務,非經過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得為之。我們可以發現坊間有許多關於 先天性疾病的篩檢,在懷孕時透過此篩檢若發現有不好的先天 性疾病基因就墮胎。究竟這些篩檢合不合適做?能否整個國家 來推廣呢?這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認可,因為有些疾病如小 腦萎縮、脊髓的問題等,出生時都好好的,一直到三十多歲後 才發病,這樣的疾病若在篩檢中發現是否就要將他墮胎掉呢? 這其實是個很大的爭議。因此立法規定其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特別增加了第四點生育保健相關諮詢、輔 導諮商服務網絡之建立,為了這項工作的建立,我們與天主教 的聯合在一起,爭取(fight)了很久。多了輔導諮商服務網絡 之建立,其實是對婦女自主權一個很大的挑戰。婦女團體認為 婦女本身的認知已經非常清楚,想法也非常清高,絕對不需要 再經過輔導、諮詢等等的程序,她們認為輔導諮商其實是要限 制婦女的自主權,所以很反對這項。事實上輔導諮商服務網絡 的建立,對婦女來說是有很大的幫助。此法條也已在行政院討 論過。 第九條原是對於沒有辦法治療的患者,認為有施行人工流 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並且認為有施行結紮或人 工流產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由誰來勸呢?是 醫師。而修正的法案為:醫師除了有告知的責任外,還要提 供諮詢與轉介,但沒有權利與責任要勸懷孕婦女施行結紮或人 工流產的手術。為何要如此修定,這是權利限制,因有些醫師 會為利而勸懷孕婦女結紮或人工流產,修定後就節制醫師的權 利,將主權交給懷孕的婦女,讓懷孕婦女透過瞭解有哪些可能 的方案、可能的情況、優缺點等等後,自己作決定。 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該」而非「得」提供相關的諮 詢,如遺傳疾病、人工流產相關方面的諮詢。如果有醫學上理 由,足以認定懷孕或生產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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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康者、或是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或因被強制性 交、誘姦或與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結婚者性交而受 孕者,可以墮胎,但是要提供諮詢。 第十一條除了提供諮詢外,還要有三天所謂的沉思期,用 意是讓婦女透過諮詢後回家想一想是否真的要墮胎?對自己、 胎兒或是整個家庭有怎樣的影響?然後再決定應該怎麼做。有 關於沉思期的決定,歐美是八日,我們將其折衷為三日,因為 對醫師而言,懷孕婦女若果真要施行人工流產,時間縮短較能 以簡單的手術來處理,若時間拖長就不容易了。一些婦女團體 認為根本不需要沉思期。 過去規定有配偶的婦女若要墮胎需有配偶的同意,修正條 文則規定只要告知即可,若告知配偶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 虞者,則無須告知,這是婦女主權的提昇。 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表示未婚之未成年人(即未滿二十 歲),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親)之 同意,但未婚的成年人就不受限制。對照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 定,將年齡降為「未滿十八歲」。十八歲以上未婚婦女施行人 工流產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必須接受輔導諮詢及經過沉思 期。 以上法條僅節錄重要的部份,透過這些法條我們可以發現 有四大議題,或者說是四股力量彼此糾結著,影響法案的修 訂:

四大議題 婦女自主權:婦女團體希望提高自主權,由自己決定,例 如上述關於實施人工流產,她們只要告知即可,不用徵得配偶 同意。不過法令還是需要有所限制,比如她們需要經過諮詢與 沉思期。 嬰兒生命權:原來的墮胎法案對此項的規定相當的寬鬆, 這樣的情形使得嬰兒生命權受到很大的折喪,因此新的修正條 文希望終止這樣的斜坡,進而提升嬰兒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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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人口政策:這是隱藏在背後的,過去的人口政策是優生、 少生,現在人口面臨越來越少的趨勢,因此鼓勵多生,至少保 留那已經懷孕的。 醫師團體:我們隱約可以看見醫師團體也參與在法案的運 作裡,醫師團體包括婦產科醫師、小兒科醫師、醫療機構等 等。 以上四個大議題在整個法案修定中衝擊著,這四個議題那 個較有力量?哪個團體聲音最大?有人認為人口政策,也有人 認為婦女團體。醫師團體表面上似乎沒有,實際在隱藏底下是 非常地活躍運作著。最沒有聲音的議題是嬰兒,誰來替他們說 話呢?

法案修改的方向 改「優生」為「生育」,是因人口政策的改變,況且我們 不能自認為何種情形才是優生,人不能決定另一個人的價值, 因此將優生轉為生育。但這部份的修改並不是非常的徹底,例 如唐氏症的孩子該不該生下來?生下來以後又該怎麼辦?這些 實際面臨的問題還是無法克服。 建立諮商輔導網絡及沈思期:這是最主要的部份,一方面 為嬰兒出聲,讓胎兒的生命權得以表達出來;另一方面幫助婦 女將其難過、痛苦、憂傷、問題解決。 婦女自主權提升:醫師專業上的優勢不要凌駕婦女自主 權,婦女有自己決定的權利,這是部份婦女自主權的提升,但 也有些是受限制的。

亟待努力的方向 1、嬰兒生命權需提升:我們發現在整個法案修改過程中, 各方面都有聲音表達出來,惟有嬰兒無法出聲,因此如 何讓嬰兒生命權更加提升,是我們需要努力的。 2、尊重生命的生命教育:我們亦可看見整體社會對尊重生 命的生命教育努力不夠,其中包括性教育,例如: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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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墮胎政策之我觀 60

的責任、女生的責任、每一個人的責任,都應有所教 導。整個法案的著墨在這部份幾乎沒有提到。 3、就醫就養機構的建立:仍屬萌芽階段,此次法案尚未提 及。 這些極少著墨的地方,就是我們基督徒應該提出來的,因 為基督徒是最尊重生命的,對於嬰兒的生命權是最看重的,如 何透過尊重生命來提升嬰兒生命權,是我們該努力的方向,當 然對性教育及性行為的責任感、就醫就養機構的建立亦然。 還有更多這方面一系列完整的研討,期望能幫助政府努力的方 向。


齊明主任 輔仁大學家庭生命倫理中心

何謂性教育?性教育是發揚人性、支持美滿家庭生活,並 對自己性行為負責任的教育。其可說是一種「人格教育」,也 是一種「愛的教育」,是實現「全人發展」之教育理想與促進 「全人健康」的重要一環(摘自台灣性教育協會)。 性教育並非只在談論性生理或性心理而已,性教育的議題 乃是涵蓋全人的。談性教育,我們應該把觀點放大,要從全人 的概念來談,因此性教育的目的涵蓋了(摘自行政院衛生署國 民健康局通識課程-性教育面面觀): 1、培養健康、良好、負責任的性態度。 2、指導、解釋各種的性相關知識,包括性生理、性心理、 兩性之間的態度和關係的發展(以前稱性倫理,後改 稱兩性之間的態度和關係)。 3、探討、瞭解個人心、性的發展、感情的處理對戀愛婚姻 的抉擇,以及家庭或社會之間人際關係的溝通。 以上所講的即是從「身」、「心」、「靈」三方面來 探討並加以整合。 青少年及許多成人對於「性」應有理性的認知,這是非常 的重要,而性的認知包含了: 1、真愛是甚麼。 2、性與人際關係。 3、性生理、心理反應與性倫理的對應(性倫理系指一個人 對不適當的對象,在生理和心理上產生慾望。生理、 心理反應以及倫理之間存在的互動狀態)。 4、認識自己的責任:剛剛前面幾位講員都談到了男性責任 的問題,而這正是在我們機構中,即將推動的一項重 要課題-「男性性教育」。這個教育將從國中時期開

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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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62

始,許多國中時期的男生,對於異性產生了錯誤的認 知,因為他們的偏差性觀念均得自觀看色情影片。 目前我們在台灣一直推動「全人貞潔-性教育的意義」, 每個學期四堂課。在此所謂的「貞潔」並不是「貞節」。 「貞」是指堅定持守,「潔」即是聖潔、純潔(摘自教育部普 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生命教育類之「性愛與婚姻倫理」 課程解釋)。 「貞潔教育」對於性教育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 在現今的社會中,不管是青少年或成人,社會風氣日漸墮落, 性開放,甚至已經產生錯誤的兩性觀念,例如有許多男性認為 女性被強暴是沒有關係的,因為男性認為女性在其中也「享 受」了性。但事實上就女性而言,女性在遭到強暴後,即使他 們接受了性侵害處遇的輔導等,她們心中仍存有傷害,甚至成 為一輩子的陰影。 就性觀念而言,男性的另一特質是,他們往往是先「性」 後「愛」。當男生說「我愛你」之時,他真正要表達的可能是 生理上的需求,或是為達到征服、侵略的精神需求,或是需要 被他人關懷、被愛的心理需求等,而一旦這些需求被滿足了, 他們的態度就可能會隨之改變。 目前在輔仁大學神學院的貞潔教育部門,共有八位全職講 師在全省各地試辦,我們期許未來能擴充至二、三十位,使貞 潔教育普及全國各地國、高中、大專院校等,因為許多青少年 的性問題諸如劈腿、墮胎、亂倫、強暴等等都與貞潔教育息 息相關,我們相信每一個人在國、高中時期能接受貞潔教育的 話,他日後在性方面的犯罪與傷害比率將會降低。 青少年可能都知道一般道德勸說-婚前不可以發生性行 為,但他們並不見得真正瞭解貞潔的內涵。台灣目前所有的學 校都有實施兩性教育,但是「性教育」這個層面非常卻匱乏, 課程中可能提到很多「生理層面」和「心理層面」的課題,但 是「性倫理」的部分則談的太淺,有些內容僅以簡單敘述帶 過,有些內容甚至連成人讀起來都有詞不達意之感,更枉論要


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讓國、高中生理解。我們期望藉此課程帶領學生對於貞潔有新 的、深入的認知,使學生能瞭解貞潔的益處、學習拒絕婚前性 行為的技巧,樂於當一名貞潔酷兒。 我們所採用的教學方式有:影片觀賞討論、講述、問答、 分組討論、發表、體驗教學。 「貞潔」並非消極的禁慾或受制於社會道德框架而已,有 如古時候的王寶釧苦守寒窯、貞節牌坊等。「貞潔」是一種美 德,更是一股積極、有建設性的力量,它培養人與人之間有能 力對所愛的人付出無私、真誠及(全人)委身的愛。現代的人 對於愛大都憑一時的感覺,例如我感覺很愛他。然而貞潔教育 正是教導把心智尚未成熟的國、高中、大學生的感覺抽離出來 再加以分析。因為人的感覺會隨情境和年齡而改變,例如人會 在某個時段特別想吃某樣東西,過了一段時期或換個環境就不 會想吃了,這種感覺不能稱為真愛,而只是一種需求,需求只 是愛當中的一部份,並不是全部。但現在的年輕人並不瞭解其 中的區別,所以需要有人教導,而這正是「貞潔教育」極為重 要的主因。 人的理智、情感和精神都與我們身體上的本質相連,也就 是說,當身體正在進行某項活動時,人的思維、心靈也同時在 運作。在所有生物中,唯有人類是透過「精神層面」可以發動 情慾,並隨時處於繁衍子孫的預備期中,但其他的動物,卻 有自然交配期的限制;然而動物一旦到了交配期,自然會產生 動物性的衝動,交配行為就必然產生。然人類是所有動物中唯 一可以因心靈的喜悅與否、環境氣氛的好壞來決定是否與對方 發生性行為,尤其女性更甚於男性,所以我們可稱女性更像 「標準」的人類。青春期的青少年因人生歷練不足,不懂得適 當地控制情慾,因此教育是很必要的。但所謂的教育,不應只 教學生認識性器官、如何帶保險套而已,更重要的是「貞潔教 育」。 每個人都會追求永恆的愛情,但愛情的永恒不會突然自己 產生,它是出於意志的行為,是一種決心,一個判斷,一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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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64

諾,要把自己的生命全然委身於另一個人的生命之中。過去, 我們與教會長久以來推動的婚前教育(已經立法的家庭教育法 中也有),規定所有要結婚的男女不論是不是基督徒,都要接 受婚前12個小時的輔導,透過課程教導將婚的男女先認識真正 的自己與對象、何謂真正永恆的愛情與婚姻。輔導課程是建議 性、免費的,並未強制,若已經結婚的也有新婚輔導課程可以 補上。上過婚姻輔導課的男女,將近有35%在上過課程後,有 些暫緩婚期重新接受輔導,有些發現彼此其實是不適合之後選 擇分開,這些都能避免男女進入不幸的婚姻。 貞潔是尊重彼此的性慾,讓性關係發生在奉獻、承諾的真 愛裡。因為「性」被賦予了一項非凡的意義,即是透過一種非 常親密的方式讓彼此聯合,性愛使夫妻在身體、心理、情感及 精神上緊緊地結合在一起,若性關係中缺乏貞潔,則此情感關 係將缺乏無私的奉獻、信任與承諾及高尚的人格,那麼人就變 成與動物無異了。基於此點,我們也在課程中,教導青少年如 何說「不」。 整體貞潔教育的結論是──貞潔帶出卓越的愛:(1)使人 能練習付出無私的愛及追求利他的幸福。(2)建立一種堅貞信 任的愛情。(3)能培養高尚的人格操守,尊重、責任及節制。 不瞭解貞潔觀念的青少年所產生的影響: 若青少年不瞭解貞潔的本質,因為愛的錯誤觀念,就可能 發生隨性的性關係,繼而延伸未婚懷孕、墮胎等問題。兩性教 育中的貞潔教育,並不是以消極的方式倡導青少年禁慾,而是 更積極的教導青少年如何面對生理及心理上必然會產生的性 慾,以健康的方式面對之。我們也教導青少年如何避免「約會 強暴」,台灣有些婚姻是因為在約會過程中男性強迫女性就 範,造成女性認為必然要與對方結婚,但根據統計得知,因約 會強暴進入婚姻的伴侶,有70%以離婚收場,許多則演變成面 臨墮胎的困境。 表一是95年度上學期接受「兩性教育」課程的學校和課 程次數,我們針對上過兩性教育課程的高中學生,作了幾項調


表一:95年度上學期 兩性教育課程教學次數統計 學校

次數

立志中學

323

15.15

成功大學護理

10

0.47

黎明中學

70

3.28

同濟中學

30

1.41

崇仁護專

70

3.28

明誠中學

89

4.17

慈幼工商

147

6.89

中台科技大學

62

2.91

明道管理學院

23

1.08

國立桃園農工

10

0.47

國立竹北高中

19

0.89

私立淡江中學

114

5.35

長榮女中

132

6.19

聖功女中

49

2.30

台南二中

50

2.35

台南一中

79

3.71

虎尾高中

144

6.75

崇光女中

60

2.81

耕莘護專

60

2.81

桃園農工

159

7.46

光仁中學

48

2.25

方濟中學

20

0.94

斗六高中

120

5.63

2,132

100.00

合計

百分比(%)

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查。這些數值或許並不能直接代表青少年的行為,因為畢竟高 中生仍處於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階段,當遇到實際的情況時,他 們不一定能採取理性的行動,但此項調查最起碼可以得知上過 課程後,他們的觀念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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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從表二中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到,上過課程之後, 學生對於「婚前性行為的看法」在非常認同及認同方面 都明顯下降了,不認同及非常不認同有大幅度的提升; 表三對「意外懷孕的看法」的調查,上課前回答「生下 來」的比例原本就很高,上課後比例更多了;而有「墮 胎」想法的人,課前課後則減少將近一半。兩項調查課 後「未回答」均有明顯的比例,顯然他們對於這些觀念 一時之間不知如何決定,課程已經引起他們去思考這些 問題,甚至在課中引起熱烈的討論。 表二:對「婚前性行為」的看法 課前 次數

課後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非常認同

195

9.15

76

3.56

認同

355

16.65

137

6.43

普通

1,061

49.77

813

38.13

不認同

348

16.32

647

30.35

非常不認同

166

7.79

336

15.76

7

0.33

123

5.77

2,132

100.00

2132

100.00

未回答 合計

表三:意外懷孕會怎麼做 課前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1,453

68.15

1,611

75.56

墮胎

649

30.44

380

17.82

不知道

14

0.66

5

0.23

未回答

16

0.75

136

6.38

2,132

100.00

2,132

100.00

生下來

合計

66

課後


五、學校兩性教育對墮胎之影響

在台灣,我們發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父母親將性教育 的權利交給學校,但學校老師又沒有與學生生活在一起,所以 造成的結果是,由各種色情媒體來完成學生的性教育,而後繼 所形成一連串的問題,如劈腿、懷孕、墮胎等痛苦。 除了性生理教育以外,我們更應該強化全人性教育中的全 人觀的貞潔教育,尤其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人,而這些正是我 們的社會、學校、團體、教會等應努力思考──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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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面 ── 回應與討論

政策面 回應與討論 主持人:陳俊光博士 台灣信義會監督

1、引言(陳俊光博士):教育對人類來說非常重要,我們剛剛 所談論到的神學、倫理學、醫學等,都是經過專家不斷反 覆累積一些經驗,再以年輕的孩子能夠明白的方式去引導 他們、幫助他們。透過齊主任的說明讓我們知道「性教 育」是全人教育的一環,我們可以用更廣的角度去看全人 教育。 2、問(陳俊光博士):請問翁醫師,剛才提到修法的部分增加 了一個諮商面,就您所知,衛生署除了在這部分修增條文 之外,是否已經有一些構想或明確實施辦法?諮商者要上 哪些課?諮商者該由醫生、社工,還是精神科人員來作, 或者要委外呢? 3、答(翁瑞亨醫師):衛生署或國健局在這一部份都還屬於原 始、初步的推動階段,一旦此法通過了,馬上就要建立諮 商輔導機制,決定到底是由哪些人來擔當?例如由醫師、 護理人員、社工人員或心理師?到底哪些人可以勝任?這 些人需要受過那一些訓練?他們所秉持的原則是哪一些等 等?都還在初步規劃階段。就我所知,目前已經有些醫院 和機構開始加入這個試辦計畫,一旦到法規通過後就可以 實施試辦活動了。不過這部份是我們可以持續加以關懷和 加強的,看看哪些部分可由教會和醫院來協助和參與(特 別是教會),這是非常重要的。 4、問(陳俊光博士):請問齊主任,剛才在您演講中有一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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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答(齊明主任):「性教育」嚴格的講法應該是「兩性教育 」。我們在外面常看到「性教育團體」這個名稱。由於每 個人對於「兩性教育」的立場不同,因此各有各自的觀 點。很多人對於與性有關的問題都不敢講或是不會表達, 甚至表達錯誤。早期的台灣社會民風保守,所以舉凡與性 有關的問題都心存恐懼,並且不敢表達或公開說明。其實 這種態度並不健康。很多父母都不敢對孩子講解,例如我 小時候,我的父母親也沒跟我談過什麼性教育,所以我們 就得自己摸索,其實這樣並不健康,這是性的保守或是性 的無知。 「兩性教育」就是要把大家從錯誤、保守的性教育態 度帶出來,讓大家開始接受正確的性教育,包括用詞都要 正常化,比方說稱男性器官「勃起」,而不稱「翹起來」 等等,這很重要,如果你對孩子說「勃起」,並沒甚麼不 好,只要講正確的名稱就沒事了,但如果說「翹起來」, 就好像在影射其他的東西,聽起來感覺很不一樣。又例如 女生說:「我的生理期」並不丟臉。我女兒第一次生理期 來時,我們把她打扮地漂漂亮亮,帶她到餐廳慶祝,全家 人給她鼓掌,我並鼓勵她說:「從今天開始,妳是一個女 人了。」成長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女生的「生理期」並 不是咒詛而是神偉大的創造,是男人所沒有的…如此類 推,這就是正確的「性教育」。 但「性解放」就不同了,它把性當成一個獨立事件來 看,而不是從全人來看。換言之,就是把性當作一種純粹 的需要,像是肚子餓了要怎麼吃都好,這是非常危險的,

六、政策面 ── 回應與討論

詞叫「性開放」,您也強調「教育就能夠止滑」,在您與 這麼多團體、宗教等互動中,請問在這些不同的宗教、團 體裡,是否大家都用「性教育」、「性開放」這些名詞? 這些名詞是否有不一樣的價值觀,大家的理解又有甚麼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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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面 ── 回應與討論 70

因為這種觀念會把人帶到痛苦深淵裡去,不論男女都一 樣,如果在性方面超越了人自己所能承受的界限,勢必要 付出很大的代價,而那樣的代價是人們自己無法承受的。 香港有一位主張性解放的教授常常出來講話,他說一個被 猥褻的人,如果在被猥褻過程沒有被打或用刀子等造成外 傷的話,只不過像是丟了手機一樣而已,然而,事實上卻 是很不一樣的。像這樣的言論就是「性解放」的議題。 還有一項說法是,青年男女在青春期後,身體已逐漸 發育成熟,但由於現代教育普及化和受教育年齡延長,許 多男女都在完成大學、研究所後才結婚,可是在高中、國 中時就已經有性衝動了,尤其是男生會有夢遺等等,這些 問題該怎麼辦?男生是否可以自慰?可不可有性幻想?可 不可帶著保險套有婚前性行為?這些就是「性解放」的議 題。 在我們的兩性教育裡,若青少年男女真的有性方面的需 求和衝動,我們會盡量要求他們不要作(自慰),如果這 實在令他們為難,就要求他們若非不得已而自慰,就不可 以有性幻想對象。這有一個層次,因為有性幻想的對象會 造成以後的人際關係和人格發展的問題,甚至有障礙,而 自慰也會成癮,成癮後人際關係的問題亦可能隨之而來, 甚至婚姻關係都會出問題,有些人心理會產生畏懼或產生 錯誤的期待,造成婚姻和感情的破裂…這些嚴重的後果在 「兩性教育」中都需要闡述清楚。基本上我們認為有性的 需求是正常生理現象,但要透過教育去教導並以正確的方 式克服(當然不是到修道院去),也可減少一些不必要的 錯誤發生。例如男生有夢遺時,要教導他們以健康的心態 去面對,不要害怕、恐懼,父母親也要很健康的告訴他們 這是正常的,甚至說明願意為他們洗床單,這就是健康的 性教育。 然而「性解放」者卻認為男生會夢遺而用自慰方式來解 決會「更健康」。當自慰時就會有性幻想的對象,對象可


6、問:墮胎是兩性關係和婚姻建立的一個議題,有沒有可能用 「立約」或「合同」等精神來作約束?

六、政策面 ── 回應與討論

能是他的家人、他的老師,也可能是色情光碟的影片。如 此性解放所帶進去的信息是錯誤的,而這些錯誤的信息以 後會造成他人格成長的問題。

7、答(齊明主任):在貞潔教育後,我們會發一張「貞潔立約 卡」,那張卡是一個象徵性的宣誓,願意的人就在卡上簽 名,然後舉手宣誓,基督徒就向上帝禱告,不是基督徒就 向上天或造物主宣誓,說:「我從今開始,我絕對立約, 不發生婚前或婚外性行為。」後來我們發現,宣誓完後應 該還要繼續跟進,至少一年要做一次的跟進,否則現在的 環境、處境誘惑太大,立約久了之後,對心裡漸漸沒有約 束力,立約卡是我們目前所做的。另外,我們打算集結教 會或教會學校,每當我們協助學生們宣誓完後,就交給學 校,讓老師繼續跟進,每一學期帶他們回複一次,重新立 約。在美國還有將戒指-「守貞戒」帶在指上,或製作一 個牌子掛在牆上,好像名言一樣,每天看到就自我提醒。 8、問(何師竹醫師):為什麼兩性教育到了高中才作?從剛才 的問卷中可知,沒意見或不知道的人很少,可見那些青少 年都已經有些想法了。如果兩性教育早在國中,甚至小學 五、六年級就開始是不是會更好?最近衛生署為了進行 子宮頸癌的疫苗注射,作了一項調查,發現很多孩子在 十五、六歲的時候,就已經發生性行為了。「守貞教育」 或「貞潔教育」的作法可以把名字改一下,然後在小學 五、六年級的青少年身體變化之前就先教,是否會更好? 9、答(齊明主任):現階段的作法是從天主教學校開始,輔仁 大學是天主教大學,還有很多天主教女子高中,因此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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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面 ── 回應與討論 72

那裡開始推動。幾年下來,我們在教學方面不斷地改進, 不管是教材、教案等方面,甚至師資都有嚴格的要求,師 資需要在學識、個人生活涵養、生活倫理有所要求,並接 受完整的訓練後才准授課,我們不讓一般老師教,是因為 要求很高。而也因為如此,目前甚至天主教還有五十幾所 學校都還沒有普及,外面的學校例如公立學校,當他們邀 請我們時,我們才去授課。所以目前僅從大學、高中開始 做的原因是為了配合教會體制。當然目前不是只有我們在 做,還有生命之光、得勝者等等也做這方面的教導。他們 是採取把全校學生集中在大禮堂,每次一、二小時以一個 專題演講進行。我們是每學期四節課循序漸進,連續四週 或五週由專業老師上課,兩者有些不同。我們很希望能向 下落實到更年輕的學生。 我再回到政策面來談,「兩性教育」大家都認為很好, 但目前我們向政府的推動卻是阻礙連連,至今我們還沒領 過政府部門一塊錢的補助,希望他們能看到我們所做的事 情是對的。我們都是到各修會去募款或到企業界去募款, 很多愛主的人都有大額的奉獻,但政府的錢卻都拿不到, 因為有很多極端團體反對,當我們推動貞潔教育時,例如 情人節,我們計畫在台北校園書房門口辦一個另類情人 節,讓年輕人明白什麼叫做情人節,並不是帶著保險套、 巧克力等上汽車旅館,而是另類情人節。可是,第二天就 有一大堆媒體、報紙文章罵我們,說這已是甚麼時代了, 還談這個?所以事實上不那麼單純。 再舉例而言,以兒童少年性教育防治條例來說,相信 在座百分之百的人都會舉手贊成「兒童少年18歲以下不可 以有性行為」。現在立法院要修改「18歲以下青少年不可 給予性愛光碟」的條文,因有些人認為青少年有這樣的需 要,所以12歲以下不可以看,但12歲以上就可以看。政府 逐漸往下修改開放的年齡,這些都是我們的阻力。而且有 人認為性解放沒有甚麼不好,同志婚姻法的推動人自己講


10、回應(柯志明教授):剛剛翁醫師提到「優生保健法」和 「生育保健法」的修訂條文,當時我也參加了立法院的公 聽會,我親身體驗到兩個立場的拉力。在公聽會講到生育 保健法的第一條(總則)比起過去的「優生保健法」第一 條,基本上做了正向的改進,但若詳細閱讀整個「生育保 健法」時,發現第一條是為了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 女及胎兒的健康和安全。但後來發現整個十二條條文裡沒 有任何一條在確保胎兒的健康和安全,所有條文都是為要 確保懷孕婦女。所以在那次立法院公聽會裡,我印象非常 深刻的是:輔仁大學的艾立勤神父說:「請你們想一想, 拜託你們!這整個法案裡面只有第十一條說要有三天的思 考期,是唯一一個地方可能是為胎兒講話的,為什麼你們 這麼吝惜給予這一條,而且還要阻止?」所以我會認為翁 醫師的結論裡有提到嬰兒的生命權需要提升,我想嬰兒要 改為胎兒。我們的生育保健法,並沒有確保胎兒的安全。 你既然可以自由地終止他的生存,他有甚麼安全可言,而 且其修辭是把健康擺在安全的前面,一定要先有安全才有 健康可言。 第二個回應是「告知」配偶,而不是「同意」。我 要強調的是現代的性、愛、婚姻、生育的整個「斷裂主 義」,所謂的「斷裂主義」是:性與愛無關,愛與婚姻無 關,婚姻與生育無關,丈夫和妻子也沒甚麼關係,關係上 整個斷裂了,那事實上配偶怎麼知道?配偶又要怎麼告知 另一半呢?

六、政策面 ── 回應與討論

說他們的婚姻盟約是各自在外面發展性關係,他們覺得如 果婚姻關係不滿足,就可以到外面去尋求,只要兩人繼續 相愛就好了…這些都是我們推動兩性教育的阻礙。

11、回應(翁瑞亨醫師):非常贊成柯教授所說的,我們的整 個立法、修法確實有問題。第一、在胎兒的部分並沒有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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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面 ── 回應與討論 74

麼著墨,儼然這是「墮胎法案」,以後這一定要加強。但 是胎兒安全健康的部分,是另外的部分正在作,因我們現 在也有很多胎兒篩檢等等,這一些都沒有列在這裡面,所 以胎兒篩檢,現在是沒有法在做。第二、是對婦女的告 知,現在仍有很多力量在角逐,最後的最大公約數,現在 仍在立法院角逐中。


臨床面

七、一個婦產科醫師的見證 八、一個父親的見證 九、關於「人工流產」─尊重生命的臨床考量 十、臨床面─回應與討論



七、一個婦產科醫師的見證 77

一個婦產科醫師的見證 陳志堯醫師 台北榮總婦產部主治醫師

人一生當中會有很多的身份,你可能有醫生、護士、醫護 人員或是博士、碩士學位等很多的頭銜,但最重要的是因為你 是一個基督徒,就應該要有一個基督徒的見證。我並不覺得加 了一個「醫生」頭銜就會有什麼改變,像是碰到臨床上的一些 挑戰或情境時,也不應該去依照現實的環境而改變基督徒的作 法。 我今天要分享的主要有兩點: 一、身為一位追隨主耶穌的基督徒的信仰與道德責任 我是婦產科醫師,在臨床上經常會面臨到(雖然公立 醫院較少,但仍會碰到)有病人要求墮胎(abortion)的 情況。我的立場是公義和恩典並重,但會把公義放在前 面,因為我認為基督徒要有一個鮮明的立場,而且基督徒 應該要有見證,基督徒應該要堅持真理,所以我個人可說 是完全的、徹底的反對墮胎。反對的程度是徹底的,底線 是絕對的,甚至對於異常胎兒的墮胎也一樣是反對的。所 以在我的六年從醫生涯中,連一件的墮胎都沒有做過,就 是胎兒異常的終止妊娠也都沒有做過。這期間,因是從小 小的住院醫師做起,也曾經歷很多的困難,只因我覺得基 督徒應該要走一條不同的路,就如耶穌告訴我們的,要走 一條與世俗不同的路。我們若要堅決地跟隨祂,都必須付 上代價,那是必然的結果,不用奇怪,也不要覺得可憐。 在前年CCMM基督徒醫學倫理研討會講到安樂死, 一位講員提到的一句經文,給我的印象很深刻,就是「人 將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箴 言24:11)若碰到要作終止妊娠(termination)的人,


七、一個婦產科醫師的見證

或者因為我是一個住院醫師的職務關係,必須要受命(by order)去作終止妊娠這樣的事情時,到底要怎樣去攔阻事 情的發生?我個人是會完全的拒絕,至少要作到拒絕,而 怎樣攔阻呢?我主要職務是作超音波的醫師,超音波在我 的手上,常會診斷出許多的疾病,當我的技術越好,就可 能增加更多的死亡率,更讓人有機會、有藉口可以把生命 終止掉,這是非常的諷刺(ironic)的事,我也常在思考這 個問題,如何藉著自己的專業,來幫助解救無辜的生命, 因胎兒是最無辜的,是最沒有發聲的一群,所以我的立場 是比較站在胎兒(fetus)的立場,因fetus是最沒有話說 的,即使他是一個異常的胎兒(abnormal fetus),也有 他的立場。 另外講到一個姊妹的見證,她是台北一個教會的姊 妹,在懷孕30週時被診斷出來胎兒有異常,驗出是18對三 隻的染色體(trisomic 18),醫師說18對一定活不了的, 最好拿掉,但她堅決不願意並相信神會帶領她,我深受這 位姊妹的感動,雖然我是反對墮胎者,但她是一個實踐 者。不過雖然她堅決留下,胎兒仍在39週時胎死腹中,被 神接走了。 二、身為一位基督徒和一位婦產科醫師的信仰與道德責任 1、作見證給同儕與社會看(是主親自告訴我們去作的) a、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臺上,就照亮一 家的人。(太5:15) b、鹽本是好的;鹽若失了味,可用甚麼叫它再鹹呢? (路14:34) c、我們求 神,叫你們一件惡事都不做;這不是要顯 明我們是蒙悅納的,是要你們行事端正,任憑人看 我們是被棄絕的吧!我們凡事不能敵擋真理,只能 扶助真理。(林前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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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個婦產科醫師的見證

在醫院中如果不作墮胎,可能會被大家棄絕,但 我們不能敵擋神的真理。 2、作榜樣給年輕醫師看 現在的基督徒醫生或醫療從業人員,可能對這個 議題也不是很清楚,立場也非常模稜兩可,有人覺得 胎兒異常就可墮胎,認為必死的胎兒就可墮胎,又有 人說絕對不能墮胎,那到底當如何?年輕的醫師看到 在第一線上的醫師,或已成為師長級的醫師們是怎麼 作的,他們就會仿效而行,所以我覺得在職場上的見 證是很重要的。 3、如何面對臨床上的情境與患者一方的挑戰與衝擊 在墮胎前的情況:如果是在門診碰到一位媽媽不 管任何原因就是想要墮胎,我會盡力勸她不要作。或 有年輕的女孩如果還沒結婚而意外懷孕,我會勸她趕 快結婚。我曾經成功勸過一個人,她原本想墮胎,我 勸她趕快結婚,不要再遲疑,既然兩人要在一起就趕 快結婚,結果她就結婚了。當面對一個這樣的病人 時,我們不能用一種嚴厲的或責怪的方式對待她,但 仍必須把原則告訴她,因有很多的患者不是基督徒, 當她們想要來墮胎時, 我會告訴他說:「恭喜妳!妳 懷孕了。有很多人想懷孕卻懷不了,使婦產科不孕症 醫師有很多生意可作,現在可能四對夫妻中有一對是 不能懷孕,而妳能懷孕就要首先恭喜妳,再建議妳把 這個小孩生下來。」若她仍是堅決要墮胎,我就說: 「給妳三天的考慮時間(那時還未訂生育保健法和思 考期),如果三天後妳願意把寶寶留下來的話,妳來 找我,我很高興為妳作產檢。假如妳不願意,妳也不 用來找我了,因為我是個基督徒,我堅決反對作墮胎 的動作。」我就是這樣直接對病人說,當然是以和 緩、同情的態度讓她能夠瞭解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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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個婦產科醫師的見證

在墮胎之後的情況:墮胎後的病患通常是有出血 的問題,跑來門診或急診就醫,碰到這種情形,我當 然心理會很生氣,因覺得這又是一個無辜的生命的損 失,這是對她的行為生氣,卻同情她這個人。因為我 會非常的生氣,通常我都先禱告,求主給我一顆憐憫 的心,知道要如何面對這樣一位想法、看法都是與我 對立的病人,畢竟她是一個神所愛的人,要如何來幫 助她呢?我想應該以愛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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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國祥

十八年前我殺死了一個人,九年前我又計畫要殺人。九年 前的十月,我太太懷孕兩個月左右,她不正常出血,我帶她到 嘉義基督教醫院檢查,也去過林裕益診所,再到華濟醫院作確 認,一共去了三家不同的醫院,給三個不一樣的醫生診斷,得 出的答案卻是一樣的,醫生異口同聲說:「妳太太懷孕了,但 這個胚胎太小,很不正常,著床的位置也不好,如果生下來, 孩子不健全的機率很大,而且會影響到母親身體的安全,懷胎 過程也會很辛苦。」他們一致建議要我們趕快作人工流產。 我曉得這些醫生是出於一番好意,甚至一些親朋好友也勸我們 「留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所以我們也計畫好了,約定在 華濟醫院作人工流產的手術。 唉!這真是一個非常痛苦又無奈的決定,雖然這是我們的 第二胎,但也是盼了四年才有的,我們真的、真的很想擁有 他。況且回想我十八年前,年少輕狂,做事都不想後果,所謂 的「男人很壞,女人很笨」,婚前,在毫無經濟來源之下,我 迫使我太太(當時的女朋友)在萬般不捨中墮了一次胎,至今 我都無法釋懷,總想當初若留下來,現在肯定都同我一般高 了。因此,我怎麼忍心再去殺掉一個小生命,而且是屬於自己 的骨肉?可是現實是非常的無奈—他是這麼的不健全!在這天 人交戰的時間,還好有教會的牧師及師母的一路陪伴。 當年我們初信耶穌,牧師說了一些聖經的道裡及神的作 為,老實說我們聽了心裡更掙扎。但神顧念我們的軟弱,祂透 過教會的張立明醫師非常的關心我們,而且介紹我到黃傳益醫 師診所,去找一位基督徒賴福乾醫生再作一次檢查,他仔細的 檢查之後,沒有馬上建議我們作什麼,只是娓娓的、很有智慧 的講了一個例子,他說:「在中部有一個媽媽,懷孕初期作產 檢,檢查出來居然是一個空包彈,這個媽媽也沒有拿掉他,後

八、一個父親的見證

一個父親的感恩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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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個父親的見證 82

來很順利的生下一個健康的寶寶。妳的胚胎看起來是小一點沒 錯,但是還有心跳,若你們願意將他留下,我們會盡量幫助妳 安胎。最後他說了一句至今,甚至以後我也永遠不會忘記的 話:「給這個孩子一次機會吧!」因著他的激勵,與我們不斷 在禱告中得到平安,因我深知一切都在上帝的安排中,不管這 個孩子將來如何,上帝一定會負責到底,我們也做好願意接納 這個孩子的準備。 於是原來與華濟約好作人工流產的時間取消了,我太太因 著胚胎不穩定也足足躺了好幾個月,還好有牧師、師母、弟兄 姊妹一路陪伴,印證「只要有人陪伴,再大的困難也可以渡 過」這句話。終於在88年5月1日在嘉義基督教醫院剖腹產, 但因前置胎盤,又是胎位不正的原因,手術中引起血崩,緊急 輸了八袋血,不過也順利產下一個健康、各方面都很健全的男 嬰。 感謝主,感謝曾經幫助過我的弟兄姊妹和基督徒醫生,主 藉著此事改變了我對生命的價值觀,知道生命的奇妙及生命的 獨特還有它的寶貴。兒子小的時候,脾氣很大,而且拗起來, 根本就抓不住他,他會嫉妒,會吃醋,證明他還蠻正常的。他 的頭是前凸後更凸,他騎腳踏車時,我都要知道如何來輸他, 否則他都衝得很快,有一次不小心就跌倒了,前額直接撞在地 上,被一個尖銳的石頭插進去,被送到嘉基來手術。他雖然頭 很大,但爬起山來卻不會重心不穩;有一次我帶他去爬山,爬 了十幾個小時,回到家時,居然說:「爸爸,我們再來踢球好 嗎?」我都快累死了,這證明他的體力也不差。他原是白白胖 胖的,稍長大後就變成黑黑瘦瘦的,通常都靜不下來30分鐘, 我就帶他去學圍棋,學了之後,他居然可以坐下半天,而且一 年多來也抱了不同的獎盃回來,證明他的智力也不錯。所以最 後我要建議大家,凡事先放下自己,給上帝一個機會,讓祂來 作主,好處是一定會有一個精彩的人生。


尊重生命與臨床考量 ─

醫學倫理上的幾個基本原則,行醫的人都很熟悉,第一是 嘉惠病人(為善)的原則,也就是維護生命、治療疾病、減輕 痛苦。第二是不傷害原則,第三是尊重自主權原則,第四是告 知真相原則,第五是尊重隱私原則及第六是公平分配醫療資源 的原則。 所謂為善與不傷害的原則,就是醫療行為帶給病患的好處 絕對要超過傷害性(因有些醫療行為是會帶來傷害的)。但如 果醫師給病人的資訊(information)不對,或所告知的不是真 相,病人要如何運用他的自主權、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呢? 所以告知真相也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點。

台中榮總婦產部主任 何師竹醫師

九、關於 「 人工流產

關於「人工流產」 -- 尊重生命與臨床考量

產科的倫理原則 在產科醫療方面最被大家重視的兩點:一是嘉惠病人, 另一個就是尊重自主權。產科與其他科不同的地方是醫師面對 兩個病人—孕婦和胎兒。除了孕婦之外,胎兒也是我們的病 人,但胎兒既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孕婦就是胎兒的法定代理 人,所以孕婦有嘉惠胎兒的義務,我們也預期孕婦會維護及促 進胎兒的權益。醫師也有嘉惠胎兒的義務,應會保護及促進胎 兒的權益。胎兒的權益(benefit)就是預防胎兒提早死亡、 疾病、殘障及不必要的受苦。如剛才彭先生提到的個案,最大 的問題是被告知的真相有一點問題。事實上只有42%的婦女 真正知道她的預產期在甚麼時候。當時胎兒再過一個禮拜就會 成長到可以用超音波偵測到他的心跳,所以醫師的判斷是最重 要的,否則就會無謂的犧牲胎兒。我覺得談行醫的倫理,要嘉 惠病人,要尊重其自主權之前,第一要事就是醫師的認知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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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給病人的資訊要正確。

胎兒也是病人 胎兒到甚麼時候才變成病人,端看對生命的認知態度。 天主教的倫理綱要:「自第一個細胞(the individual first cell)就是人。」 美國在1960年代是把胚胎著床兩週當作是生命的開始。 1968年有一位德國的醫師Fritz Zimmer:「一個人的腦 幹失去功能時,就被界定是腦死、算是死了,同樣的道理, 如果可以偵測到胎兒的腦幹功能時,就要把他當作一個生命 (life),他就是一個人了。」這大約是受孕後八週。 1972年在美國法院有一個造成影響很重大的判例,基於22 週大的胎兒離開了子宮就可能存活,所以就判定墮胎限定於受 孕22週、也就是自最後月經的24週之前。 但今天隨著醫用超音波的進步,受孕後的4週就可以測到胎 兒的心跳,8週就可看到身軀的活動。怎能說不是真正的生命?

胎兒的法律地位 根據我們的民法第一編、第二章之第6條:「人之權利,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條文中最重要的是 胎兒要活著被生出來,萬一生出來時是死的就不受法律保護 了。如果將胎兒在子宮裡弄死了再生出來,所生的就不算是人 了。雖然在民法第五編、第二章之第1166 條:「(胎兒應繼分 之保留)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 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這裡提到 當繼承的時候,父母可以根據胎兒之存在而保留胎兒應有的持 分。雖然法律連胎兒的繼承權都明定了,而事實上若依據民法 第一編第二章之第六、第七條的字句,中華民國的法律對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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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優生保健法頒於民國74年,當時的國家政策是要節 制生育、控制人口成長,所以那時就發出很多的「優生保健醫 師證書」給全國的婦產科醫師,所以用優生保健法將墮胎合法 化、除罪化。從那以後,墮胎就不能以法律來入醫師於罪了。 根據我國的「優生保健法」,其實是所有的胎兒都可以被合法 墮掉的。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所規定的內容: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 施行人工流產: 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 疾病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疾病者。 (所以不必管遺傳疾病的pattern是甚麼,隱性或顯 性、Penetration程度如何)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 有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之虞」就是「之擔心、之掛慮」,這一條法令等 於是說:只要病人因吃了幾顆感冒成藥心理懼怕會影 響胎兒畸形時,就可以人工流產,不用管事實上這個 藥的成份為何、在劑量上、時間上有多少機率會導致 畸胎?)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6.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此第六項將墮胎之門大開,任何懷孕都可引用第六 條而施行合法的人工流產,本項佔了台灣 95%的人工 流產)。

「優生保健法」合法化「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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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任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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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的施行細則中又言:「人工流產應於妊娠 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合於情理的考量,二十四週以後的中止妊娠應限於當懷孕 會危害媽媽生命,但是若以任何「醫療行為」為名義都認定可 行,真是一點界限都沒有了。加上民法第一編、第二章之第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 為既已出生」,所以在台灣三十幾週、近足月的唐氏症胎兒只 要設法讓他在子宮內子死亡就可以合法被墮胎。 另一方面,「優生保健法」也使婦產科醫師背著一個很沉 重的包袱要保證所照顧的孕婦生下正常無瑕疵的胎兒。在台灣 如果任何一位婦產科醫師沒有檢查出任何一種胎兒異常,就會 面臨被判「醫療疏失」與高額的「民事賠償」之威脅。例如寶 寶生出來時,有一隻手的手指頭發育不全,醫師就被責怪為什 麼作了超音波還沒有看到,曾有被要求高額的賠償的案例。如 果有人責怪婦產科醫師決定墮胎草率,目前婦產科醫師最大的 夢魘就是產前檢查時告知孕婦一切正常,後來生下有缺陷的寶 寶。醫師害怕挨告,對司法的公正又乏信心,所以當孕婦吃了 幾顆感冒成藥或打了德國麻疹疫苗,既然孕婦本人那麼擔心, 再三要醫師保証不會有問題,醫師也就引據優生保健法第三章 第九條中的第四點,讓她作健保給付的治療性流產,好讓醫病 雙方都方便。何況根據該章之第十一條之規定,醫師除了應將 胎兒不正常告知孕婦及其配偶,還「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人工流產」修法應有思考期 近來優生保健法在研擬修法,包括要不要給墮胎者3天、5 天或7天的思考期?我認為那是絕對應該有的。大家來看衛生署 提供的人工流產手術說明書內容: 人工流產的母親合併症:感染、出血、子宮穿孔或是麻醉 相關的合併症,都有造成死亡的可能。重複的人工流產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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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頸閉鎖不全、將會引起的以後的早產;子宮內膜的粘黏會 造成將來的不孕症與復發性流產。 醫師當然要告訴病人有這些問題的可能性,要病人切實想 清楚。官方手術志願書中沒有提到的還有:如常見到的婦女疾 病-腺肌症(子宮內膜長到子宮肌肉層裡面去)和輸卵管阻塞 等都是重複的人工流產的後果。醫院裡面看到的不孕症患者 中,有一半是所謂的「次發性不孕症」,即是指以前曾經生產 過、後來不能再懷孕,或是曾懷孕過、但人工流產之後不能再 懷孕。 從與懷孕相關的母親死亡率之確實數據來看,如子宮外孕 (31.9/100,000)看起來比合法流產(0.567/100,000)死亡率高 很多,但是懷孕中期以後的流產死亡率,就比自然生產高。自 從RU486問世後,大家覺得很簡單、很方便、很安全,其實醫 藥墮胎(medical abortion)比手術墮胎(surgical abortion) 的死亡率要高。從流產術後的罹病率來看:人工流產之後再懷 孕,產生前置胎盤的風險是從1.3倍到2.1倍。女性在人工流產 後有可能發生憂鬱症、自殘的行為、自殺等等。有非常多大型 的研究證明人工流產對女性心理健康會造成長期傷害。對未來 的懷孕有什麼影響呢?1994年德國作的研究結果:人工流產以 後發生早產的情形是一般的1.8倍,產生低體重胎兒也是非常 嚴重的事情,墮胎的次數愈多,發生率就愈高。這些都是都是 產科醫師應該告訴病人的,讓她們在充分的資訊下作考慮與決 定。 一般小手術的排程(例如甲溝炎作拔指甲)都會要求病患 先參考手術說明書,說明手術與局部麻醉的風險和可能的合併 症,雖然其可能性如此微小;再請其填寫手術同意書,可能會 排到下個禮拜才作手術,這一個禮拜也就是他有權利考慮要不 要施行的思考期。婦產科醫生如果希望女性對墮胎有思考期, 不用等到法律規定,當然就可以藉著排程給一個病人思考期。 之前,當然也要給予所有風險、短期和晚期合併症、後遺症的 說明,甚至可以運用所懷胎兒「」的生命表現讓受孕婦女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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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思考。 1996年在美國15歲至44歲年齡層的婦女,每四個懷孕的當 中,就有一個墮胎,比率比歐洲其他的國家高。資料顯示:人 工流產所增加的危險性在比率上並不是很大,但因牽涉到有那 麼多的人在接受人工流產,任何一項正面或負面的效果,對很 多婦女、很多家庭、甚至整個國家都是有影響的。現在社會一 再強調優生,事實上造成兒童殘障中,所佔比率最高的是早產 兒,早產發生率增加才是真正嚴重的問題。對整個社會、國家 而言,各種千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的異常機率比起早產來, 後者的重要性不能同日而語。

產前檢查主要為胎兒檢測 台灣98%的孕婦都接受了完整的產前檢查。妊娠前期的胎 兒檢測大部份為了要預防不正常的小孩子生出來,其中最主 要的是唐氏症篩檢,還有先天性梅毒、愛滋病及地中海型貧 血。到懷孕中期的檢查主要還是唐氏症篩檢,要檢查出佔了胎 兒1/800機率的唐氏症。現在用得最多的是母血篩檢,定量母 親血中荷爾蒙的量,加上她的年齡來推測胎兒得到唐氏症(第 二十一對染色體多一個)的機率,然後決定要不要用羊膜腔穿 刺術抽取羊水細胞作染色體檢查。妊娠中期的常規超音波檢查 主要是看胎兒的器官在形像上有沒有異常,甚至加上用高解析 度的超音波等等。 所以,可以說在產科醫療裡面,醫師花的最大一部分心力 就是為了要阻止異常胎兒的出生。但是在整個懷孕過程一步一 步的篩檢當中,每一位孕婦從進入妊娠前期就不斷的在各種先 天性異常的威脅之下,並且只要有一個新的篩檢方法問世,各 大醫院莫不想拔得頭籌,爭先發表成果。這些檢查的準確率又 非理想,以唐氐症篩檢為例,抽母血篩檢的敏感度不足,僅能 篩選出60-70 %之高危險群;假陽性率高達5%﹔確診的方法像 羊膜腔穿刺術又屬侵襲性,有一定的風險。但大部分孕婦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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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異常胎兒的憂懼之中也無役不與。 產前檢查的過程一直到懷孕後期,才真正是為了留下來的 胎兒而作的。抽血檢查母體是否罹患妊娠糖尿病、梅毒、帶有 B型肝炎抗原,以及用超音波作胎兒生長評估及胎盤功能等這 些檢查都是真正為即將出生的胎兒的益處。媽媽有妊娠糖尿 病,如果沒有控制好,新生兒會有許多問題。先檢查媽媽有沒 有B型肝炎帶原,再決定胎兒出生後除了B型肝炎疫苗、要不要 加打免疫球蛋白。若檢出媽媽有梅毒,胎兒可以作子宮內治療 等。 隨著科技進步,醫師在產前檢查時花在作各種篩檢與諮商 的心力愈來愈多,面臨的醫療糾紛的威脅也愈大,令人有自織 網羅、自己找自己麻煩之歎。

常規超音波檢查 台灣全民健保提供的產前檢查項目包括一次中期的常規超 音波篩檢。常規超音波篩檢能否改善懷孕的結果呢?從大型的 研究中發現並不增加活產數,也沒有降低周產期罹病率,但它 可以篩檢出異常的胎兒。若發現異常的胎兒,提早終止懷孕, 在統計上可以降低新生兒的死亡率,但事實上只是提早終止而 已,並沒有使最後得到活產的胎兒數目增加。另外可以在妊娠 前期確定週數以減少不必要的引產。很多學者都提醒:超音波 檢查要小心出現假陽性,如果明明是正常的,卻因為儀器和醫 師判讀的限制,把正常範圍內的變異當作異常,那才是最大的 問題。 產科超音波可以看到胎兒構造的異常,有時可以看到功能 的異常,所以每一位從事產科醫療的醫師都應瞭解每一種先天 性異常的流行病學、鑑別診斷、自然病史、治療方法及預後。 每一位醫師給孕婦諮商(counseling)的時候,都應提供完整 的資訊。當胎兒異常情況不嚴重,若經過小兒外科的手術後可 以矯治,產科醫師可以在胎兒仍在子宮內時就會診小兒外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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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做好矯治的計劃,提供胎兒存活的機會。 作常規超音波的時間也很重要,若已經到懷孕24週了,除 了胎兒生長與胎盤功能的評估,就不要再作胎兒細部檢測,以 免面臨妊娠後期是否要中止妊娠所造成的倫理上的衝擊。 由於醫學工程的進步,在儀器方面有了彩色超音波、3D、 4D超音波。在醫療費用偏低的台灣,大多數孕婦會要求以自費 加做這些高層次的檢查。為了避免糾紛,檢查前我們會告訴受 檢者各樣異常的產前診斷率,像無腦症、空腦症等重大胎兒異 常有98%會看得到,開放性的脊柱裂開88%可以看到,大量的 胎兒腹水100%可以看到等等,這些都是高診斷率的。另一方 面是小耳症、無肛症,有98%都看不到。手指頭的問題95%都 看不到,沒有手掌85%都看不到,所以要請準媽媽先簽好同意 書(是否在法律上有效,還是問題)。 在這樣的強調優生、人人都要完美下一代的社會要求之 下,婦產科醫師實在需要用智慧和無限的耐心去作每項檢查前 之諮商;當檢查有所發現時,諮商就更加複雜了。

篩檢前後之諮商態度 若已診斷出胎兒異常而要對孕婦counseling時,不同的醫 師諮商的態度不同,大約可分為告訴病人:1.妳作甚麼決定我 都會支持你。 2.這是妳的事,我不幫妳作決定。 3. 告訴她大部 分同樣情況的人所作的決定。 4.如果我是妳,我會如何作。.有 一些醫師就直接告訴她:5.妳應該怎麼作。 基本上,當病人在篩檢過程當中、等待消息的時候、或是 已經確定壞消息時、或面臨是否存留胎兒的決定時,都會有情 緒上的衝擊,每一位產科醫師都應瞭解並予支持;並且要求醫 師應讓孕婦根據她自己的價值觀與目標,做出處置的決定。 時下的觀念是醫師不宜由自己的價值觀去影響病人,即所謂 「non directing counseling。但我相信每一位醫師,包括基督 徒醫生,或多或少、有意或無意中,還是會以個人的生命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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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對胎兒的生命)與價值觀去影響病人的決定。 一般倫理原則要求醫師提供足夠的資訊,讓病人在充分瞭 解下,運用她的自主權,決定是否接受這個處置的建議。優生 保健法 却 立法明載:醫生有責任告訴病人應該要結紮、應該要 拿掉胎兒。這在倫理的上是有缺失的。 從英文文獻看到有一些研究發現:在胎兒一定會胎死腹 中、或一出生就會死亡的情況下,有些母親仍決定不中止懷 孕,即所謂順其自然的作法。這是孕婦對一個預期中的懷孕的 不忍割捨,仍受到尊重。這種態度與西方國家的基督信仰背景 下,視生命來自神賜的觀念有很大的關係。這種情形在台灣很 少,大概醫師都會給病人非常大的壓力,教她一定要中止懷 孕。西方國家所作的回溯性研究,對胎兒有嚴重異常、存活機 率小,如中樞神經異常、泌尿系統無排尿功能等,大多數婦女 會作終止的決定;若雙胞胎其中有一個異常、或是羊水重度減 少,大部分被決定留下來繼續懷孕。但在台灣甚至是輕微異常 (minor anomaly)絕大多數的病人都會要求中止懷孕。這與 國人傳統思想視兒女為父系家族的產業(非上帝的產業),且 視生下「異常胎兒」為「報應」,以及社會整體惟功利是重的 氛圍有關,並不僅僅是懷孕婦女個人的因素。

產前診斷的兩難情境 在諮商當中,我們最常碰到的、最衝擊醫師的倫理抉擇的 就是發現輕度異常(minor anomaly)如兔唇或裂顎等及小的 脊柱裂開、臍膨出的胎兒。教科書告訴我們,若發現兔唇、裂 顎,要看同時有沒有其他的問題,必要時作胎兒染色體檢查。 除非是少數合併嚴重的染色體異常,否則沒有終止懷孕的理 由。應當給她標準(standard)的產科照護。屆時需要在醫學 中心生產,以便處置寶寶呼吸及餵食的問題。目前國內顏面畸 型及唇顎裂手術矯治的預後非常好,通常我也會給一些手術矯 治的資料照片,顯示嬰兒手術前與手術後完全復原的狀況來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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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孕婦。產科醫師要盡力的幫忙孕婦,甚至把嬰兒出生後所要 看的醫生都安排好,才有機會來鼓勵她留下胎兒。然而宗教文 化及家族的背景還是會影響父母的抉擇。 如果發現高胎數的懷孕(五胞胎、六胞胎)該怎麼辦?是 否要用減胎術拿掉兩個、三個?否則可能會全部都流產或發生 極早期的早產,造生新生兒的死亡與殘障,這也是醫師所面臨 的許多兩難情況之一。目前己有guideline要求從事生殖醫學的 醫師在做人工生殖的時候要有節制,不要植入超過三個胚胎。 不為提高受孕率而不擇手段的植入過多胚胎、就不會有這個問 題發生了。 要不要告知胎兒的性別有時也是難題,醫師也要特別小 心。有些在早期懷孕就一再追問胎兒性別的,往往當妳告訴她 是一個女生時,下個月可能這個孕婦就不見了。 妊娠後期的診斷也是一個難題,最好在24週之後,不要再 鼓勵作不必要的檢查。在甚麼情況下,妊娠後期的終止是沒有 倫理上的異議呢?就是當胎兒異常程度在出生以後沒有存活的 能力、或完全沒有認知的能力,並且產前診斷的方法可靠。目 前妊娠24週以後、合法終止懷孕的適應症有:無腦兒、全水 腦、嚴重複雜心臟疾病合併心臟衰竭,致死性的胎兒多囊性腎 臟、雙側性腎臟發育缺失,致死性骨骼發育異常,甲型致死性 地中海貧血,其他致死性遺傳或代謝疾病。

絕對不作人工流產? 是否絕對不作人工流產是最合於人道的做法呢?我曾在日 本的一個醫學中心的嬰兒室,看過一個全水腦的小孩,他的頭 顱約為一個正常成人的頭兩倍之大,身體很小,四肢只有些沒 有意識的小動作,頭皮因壓迫而磨破了,成了學術研究的對 象,令人不忍卒睹。我也看過胎兒先天性地中海貧血重症成為 水腫胎(hydrops)、而且造成孕婦嚴重的妊娠毒血症,孕婦因胎 盤大、高血壓而心臟衰竭,死在產台上,新生兒也旋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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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產前診斷註定只作搜尋和毀滅(search and destroy)的終結者呢?其實我們也可以作發現與治療(find and treat)的良醫。有一些胎兒病症雖是在子宮內就發現,但 可以等到足月生出來以後才處理的,如腸胃道的阻塞等。有一 些是需要提早娩出子宮外作矯治以保全器官功能的,例如阻塞 性腦室積水、阻塞性腎盂積水、羊膜帶複雜性異常和複雜性腹 壁裂開或破裂之臍膨出等。俟胎兒之妊娠週數達相當不錯的新 生兒存活率時,用引產或剖腹產娩出即接受手術,結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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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診斷出胎兒異常的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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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的情況要不要給她提前終止?還有一類孕婦患有嚴重的 發紺性先天性心臟病,懷孕後期母親死亡率高達50%,新生兒 死亡率亦達25%,一旦錯過在妊娠前期做出正確的心臟診斷、 給她終止懷孕,將造成可怕的悲劇。幸而近年醫療進步且普 及,我己有十幾年沒有再見到這種嚴重的心臟病了。 臨床上的考量應出於愛與正確的醫學判斷,並不是所有的 妊娠中止我都不作。

唐氏症篩檢的倫理考量 唐氏症是現在產科醫生花費最多力氣去篩檢的疾病。唐氏 症胎兒該不該被終止(terminate)?有些學者提出不同的看 法:唐氏症並非預期生命短(像無腦兒、第13、18對染色體多 一個),亦非嚴重受苦(代謝異常、愛滋病等)的生命,所以 可視為遺傳上的變異。今天舉世終止唐氏症的理由大多是基於 經濟的理由──養育一個唐氏症兒的花費超過產前篩檢出並中 止一例唐氏症的花費。 根據美國去年的一個研究報告:每篩檢出一個唐氏症胎兒 要花31萬美金,每養育一個要花57萬美金,所以墮胎比養育 要節省17.3%至29.1%,對一年美國的財政節省四億四千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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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億八千萬美金(其實這比該國強迫我們台灣一年軍購的數目 小多了)。 事實上,目前唐氏症人士的健康已有很大的進步。唐氏症 的小孩高達20%需要心臟手術,但多數是成功的,只有3%的 心臟病屬於手術無法矯治的(目前胎兒心臟超音波的診斷相當 精確,故此預估將來手術的成功機率亦相當準確)。唐氏症通 常壽命可超過55歲以上,雖然在教育上的潛能(potential)上 比常人差很多,但仍可有一個適當的生活品質;若接受早期特 殊教育,甚至有不錯的社會功能。也有一些學者提出,唐氏症 者對其家庭有其正面的價值、但往往被功利的社會所忽略,而 負面的影響被一再強調。他們認為唐氏症人士一直在進步,已 超越過去生理上與社會性的限制。 在英國的Queen’s Hospital所做的一個研究,是對28 個不同倫理委員會、共77位委員作訪談研究,探詢他們在穫 得的資訊量不同下,對唐氏症施行產前診斷的意見。當受訪者 只被告知有一種嚴重的疾病叫做唐氏症,並沒有提供病情的說 明,也未告知作篩檢有甚麼危險性,如此受訪者認為作唐氏症 篩檢是合於倫理原則(ethical)的佔72%。當所給的資訊越來 越多時,例如告知10%唐氏症小孩會有心臟病,但是大部分可 以開刀;生命預期比一般人少10歲,而教育的潛能嚴重的降低 等,這時認同篩檢為ethical的剩下44%。如果再告訴他們更多 的資訊:如接受檢查者只有60%的檢出率,同意者比率就再下 降一點。若告訴她每篩檢出兩個唐氏兒就有可能因羊膜腔穿刺 術所造成流產機率而犧牲一個正常的胎兒,就剩下14%的人認 同篩檢。如果說每篩檢出一個唐氏症就會犧牲掉兩個正常兒, 就只剩5%同意這個篩檢是不違反倫理的了。 事實上篩檢是有犧牲正常的胎兒的機會,以台灣的篩檢來 說,大約每抽兩百個羊水會檢出一個唐氏症,若以每抽300個 羊水會造成一個流產來算,每檢查出一個唐氏兒會犧牲0.66個 正常的小孩。所有從事產檢與接生的醫師生都要花費相當不少 的時間作抽母血篩檢前後的諮商、大約有5%的孕婦因母血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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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的假陽性須接受羊膜腔穿刺術。以台中榮總的羊水實驗室為 例,4個全時間技術人員操作、加上一個醫師的判讀, 5年之中 一共檢驗了4736例羊水、發現了107例異常,其中26個是唐氏 症。還發現了其他幾種更嚴重,會自然發生胎死腹中或新生兒 死亡的染色體異常,如第18、第13對染色體多一個,產前診斷 只是提前發現與終止,對終末的結果沒有兩樣。另外還有性染 色體異常的30例,其中約四分之一的父母決定中止懷孕。嚴格 算來,平均每位工作人員一整年主要的工作成果是解決了一例 唐氏症。至於院內其他參予工作的人員如產科醫師、護理師、 超音波技術師及生化檢驗師等,所投予的時間與心力就很難加 進計算。 我時常想:若我們的社會可以不要在產前篩檢唐氏症的胎 兒,將同樣耗費的人力、物力來照顧出生的他們,是不是會讓 這個社會更蒙福。並且這是衛生署長期推廣、且提供部份補助 的檢查,也就是以國家預算來支出的。我認為如果國家政策順 應西方先進國家作唐氏症的篩檢,也應同樣以國家預算來照顧 已出生的這些弱勢族群。這樣至少當決策者說支持唐氏症篩檢 是符合國家的經濟利益時不算是謊言吧!

愈來愈複雜的產前診斷 總之,產前診斷及終止懷孕所引發的倫理議題很複雜,我 要引述在法國所做的另一研究,研究顯示很多tertiary center (即醫學中心)從事產前診斷的醫事人員面臨各種衝突,歸 納起來:(一)、很難下終止懷孕的決定。在發現輕度的異常 (minor anomaly)時,醫事人員面臨兩難情境,要不要依胎 兒父母的要求中止妊娠?並且當診斷的技術增進,對中止妊娠 的條件會產生滑坡效應。並且誰能知道孩子的未來呢?有一些 胎兒雖然看來很健康強壯,你也不知道將來他成長後是否會變 成連續殺人犯,或重大的經濟罪犯?有一些看來異常的胎兒, 後來有一個很好、很精采的人生!(二)、.若一直強調優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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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已出生的異常兒童及其成年後在社會的處境越來越糟。(三 )、層層篩檢使女性懷孕的過程充滿了壓力,甚至影響後來的親 子關係。(四)、他們表示產前診斷與中止胎兒生命扭曲了醫者 救死扶傷的角色。(五)、部份接受訪談者承認終止懷孕比生下 來發生兒童受虐還是好些。這篇報告提出的現象是真實而普遍 性的,應引發省思與討論。 未來遺傳學和檢測方法更進步,在倫理上將更為複雜,包 括在產前診斷出會到生命晚期才發作的疾病,甚至發現那些人 將來比較容易罹患癌症,那要怎麼辦?知識越多,我們面臨的 倫理困境將越多。

選擇胎兒性別墮胎是最嚴重的問題 最後要談到最違反倫理的是藉生物科技檢測胎兒性別、選 擇終止女性胎兒。對胎兒以任何侵襲性或非侵襲性的方法作出 性別鑑別、針對某一性別作選擇性的流產,顯然是背悖任何一 種倫理原則的。第一、性別本身不是遺傳疾病。在醫學上,唯 有無法用分子生物技術診斷出來的嚴重的性聯疾病(通常是男性 胎兒罹病、女性胎兒帶原)才是性別鑑定合理的適應症。第二、 性別選擇破壞了兩性平等的原則。第三、性別選擇操控兩性人 口的自然分佈。第四、浪費醫療資源於非醫療行為。第五、扼 殺一個正常的生命,嚴重的違背了不加害胎兒生命的原則。 台灣與中國大陸、韓國、印度都被人權組織控訴或在孕 期、或在產後,用不同的方法終結女性胎兒。台灣是非「共產 極權國家」中男女比率最偏差的國家,共產國家中有羅馬尼 亞,喬治亞,阿爾及利亞和亞美尼亞之男女嬰ratio還比我們正 常。韓國、印度都以國家立法禁止選擇胎兒性別。台灣自三十 年前超音波醫學引入國內,歷經絨毛採樣、子宮沖洗術到近年 採用孕婦血作胎兒基因診斷的問世,醫療科技被濫用於胎兒性 別選擇,且一直是半公開的婦產科業務,使歷年出生男女新生 兒的比率隨技術之盛行更迭波動在107到110之間。衛生行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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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由於台灣不是基督教的國家,對生命的起源沒有共識,胎 兒法律地位未明,惟賴醫事人員的倫理道德與社會教育去促進 胎兒保護,讓孕婦與胎兒的權益一同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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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從未認真禁絕其施行。國內某些強勢的婦女團體努力爭取兩 性平權,從教育、工作、財產、從政權,卻從未關心過最應關 心的女性胎兒的生命權。近年國內生育率一直下降、理想子女 數減少,男女新生兒比率偏差情況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愈加嚴 重。我認為這是台灣最嚴重的不公義之一,有待政府主管機構 及社會正視此問題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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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床面 ── 回應與討論 98

臨床面 回應與討論 主持人:謝凱生醫師 高雄榮總兒童醫學部主任

1、問(成功護理之家,彭小姐):十多年前,我在產房擔任護 理人員,也遇過很多與倫理相關的個案。有一個個案, 至今仍然令我感到很難過。有一天,我剛休完假回醫院 上班,不久就聽到產房內有微弱的嬰兒哭聲,問了值班 的護理人員後,得知醫院剛為一名梅毒兒施行引產手術。 我走進產房,請護士讓我看看引產出來的胎兒,當護理人 員打開一個塑膠袋,我看到的是一個外觀正常、有微弱哭 聲的嬰兒,他被放置在塑膠袋中已經一整天卻還沒死亡。 當時我問:「為何是醫生做決定(終止懷孕),但卻是妳 們(護士)進行打包?」後來他們請我出去(不准我插 手),我真正體會到身為護理人員內心掙扎的苦處。後 來,他們再包裹第二層塑膠袋,叫我也一起幫忙,我實在 是既痛苦又難過。 下班後我內心很掙扎,便打了一通電話給類似今日的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打完電話後我不斷地哭泣。不久這 件事引起許多團體的關切,那個嬰兒也被安置到加護病房 (ICU),但是過了一天之後孩子便過世了。 之後,我開始受到各方攻擊和院方的譴責,院方知道是 我介入並打了電話,我不斷地問:「我們社會的是非、倫 理、道德到哪裡去了?」院方還自圓其說:「是因為這個 案沒有醫院願意做引產手術,所以一直拖到胎兒已經8、9 個月大才動手術。」 由這個案讓我知道政策面的重要性,因為醫生、護理 人員儼然被迫成為殺人者。甚至我的作法也遭到同仁的排 擠並失去他們的信任,他們認為我是一個背叛者,但我知


2、答(何師竹醫師):我認為這個個案的處理(指對於 8、9 個月的胎兒進行引產手術)是非常糟糕的,實際上,妊娠 期已經進入後期了,腹中的胎兒可以由醫生透過對孕婦的 投藥治療使胎兒也同時接受治療,這個終止手術是可以 避免發生的。而且一旦胎兒出生後,只要他有哭聲,此時 身為一個小兒科醫師就應該前去搶救,這才是一種正常的 反應,我不知為何當時沒有小兒科醫師在場?按理說,這 個孩子是可以治療的,甚至早在母腹中就可以提早接受治 療。

十、臨床面 ── 回應與討論

道我做了該做的事。因此我想知道,在目前的優生保健法 中,對於出生後仍有生命跡象的孩子有何保障?是否就任 由護理人員繼續背負這個責任?

3、問(高雄榮總病理科謝品本醫師):剛剛何醫師提出,目前 遭墮胎之胎兒有95%是婦女心理上不接受(可能是畸形 的)胎兒,而以很簡化的理由就進行墮胎。我們在病理科 也經常接獲遭墮胎的胎兒檢體,經過檢驗後,發現很多都 是正常的胎兒,我們詢問過婦產科醫師墮胎的原因,主因 大部分是因家屬表示服用過一顆感冒藥,就選擇進行墮胎 手術。但也有5%雖是異常的胎兒,父母還是願意選擇生下 來,我們相信上帝必定會祝福這些父母。我想請教陳志堯 醫師在臨床界能謹守一位基督徒醫師的本分,拒絕做墮胎 手術,上帝是如何祝福陳醫師的? 4、答(陳志堯醫師):回想過去,當我還是一個接受訓練的住 院醫師時,我們都是按職務接受分發,因此,住院醫師確 實也會被分派進行墮胎手術。猶記得剛成為住院醫師的第 一個月,我就公開的宣告:「我拒絕做墮胎手術」。當 時也不知道是從哪來的膽量對我的學長們說:「我是不可 能進行墮胎手術的。」雖然那時自己對於墮胎議題還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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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床面 ── 回應與討論

現在那麼地清楚,相信是神給我的感動,祂讓我先知道未 來將會面臨同樣的難題,後來,甚至在我選擇成為婦產科 醫師時,很多人也告訴過我,日後勢必會面臨進行墮胎手 術,也將會背負很多的罪惡。儘管我當時還不是很清楚, 但卻已經大聲宣告了。在當時,選擇婦產科的醫學生並不 多,醫院很缺乏婦產科住院醫師,使得當時的「婦產科醫 師」顯得珍貴,因此自己特別受到神的保守。當我跟總醫 師表明:「假如硬要逼我做(墮胎手術),那我寧可不要 當婦產科醫師。」結果他們沒有人敢逼我做,因為那一屆 只有我一位男婦產科住院醫師。 我相信神確實會保守我們,然而我們也需要有堅持的 意願。記得當時也有學長勸誡我說:「老師願意讓你操 刀就該慶幸了,你怎麼還可以選擇要與不要?」我告訴 學長說:「這跟選擇沒有關係,是跟『原則』有關係。」 後來,整個住院醫師的訓練時期,因為職務的輪流,總是 會被分配到這個任務,而每當輪到由我進行墮胎手術時, 我便拒絕。感謝主,當時的墮胎手術還不多,久而久之, 護士們也習慣了我的想法,因此,每當遇到我輪職又有墮 胎手術時,他們便直接請診斷的主治醫師進行手術,因為 他們知道來叫我,我也不會去,甚至我說過:「哪位醫師 指示,就該由那位醫師自己做(墮胎),不應由別人來 做。」我相信,神一直在整個過程保守了我到如今。 5、回應(何師竹醫師):就倫理而言,婦產科醫師可以拒絕做 墮胎手術,醫院老闆也不可以因此開除醫師。例如,曾有 位年輕女孩很想要成為婦產科醫師,但因為其他人告訴她 將來必須施行墮胎手術,導致她選擇了其他科別,但她還 是很喜歡婦產科。後來,她聽說台中榮總婦產科可以拒絕 不做,所以趕緊又轉回作婦產科醫師。 在台中榮總的婦產科醫師也是可以拒絕不做墮胎手術 的,因為在醫師就職時,我即讓醫師按著自己的良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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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床面 ── 回應與討論

是否拒絕做墮胎手術,因此,在台中榮總我們進行墮胎手 術的案例也很少。至於剛剛提到孕婦服用感冒藥的情況, 其實這都是醫生怕麻煩所造成的結果,因為按正常而言, 假如醫師知道孕婦服用過感冒藥,他應該請孕婦提供服用 過的藥品明細,並透過文獻查閱該藥物是否確實會對胎兒 造成影響。事實上,現代有許多感冒用藥並不真的會導致 畸形胎兒,即使我們真能找到一顆造成胎兒畸形的藥物, 藥廠也不敢販售,若藥廠非要販售不可,也必定會有清楚 的標示。一般而言,藥品有A、B、C的等級之分,例如屬 於D級的癌症用藥,確實是有傷害性沒錯,但即使是罹患癌 症的孕婦,我們還是可以在產科找到不傷害胎兒的抗癌藥 物來治療,但我們卻往往因為缺乏正確的觀念教育,或者 因為醫生便宜行事,才會造成墮胎的結果,事實上,這些 情況是可以不發生的。 6、總結(謝凱生醫師):約翰福音3:16「 神愛世人,甚至 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 永生。」這段經文正好能呼應我們今日舉辦這場研討會的 尊重神所賞賜的生命。是的,生命是上帝賞賜給 意義 我們的,我們基督徒應該思考如何在這個世界上彰顯神給 我們寶貴生命的意義。正如剛剛我們所討論的,許多生命 終結的作法確實是可以避免的,但我們應該如何避免?如 果每個醫生都能真正經歷神、認識神、了解神,並且願意 花點時間與病人相處,了解整個過程,我相信可以降低許 多不幸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我們期許透過這個研討會,讓 我們每一個人能更多認識上帝、相信上帝,也讓別人有機 會親近上帝,讓神的愛充滿在我們的社會、我們的世界當 中,願上帝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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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心理層面

十一、接納生命中永恆的愛 十二、輔導傷痛的家人 十三、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戰 十四、社會與心理層面─回應與討論



吳庶深博士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我個人是社會工作背景,依序於台大社工系、東海社工研 究所畢業,然後再到英國伯明罕大學讀教育博士。大概1998 年的時候,我內人李玉珍女士(Mina)懷孕了,因為我們結 婚很久卻還沒有孩子,我們的心情是非常地興奮,也很期待孩 子能順利在英國出生。但卻在伯明罕婦女醫院(Birmingham Women’s Hospital)作第四週的產前檢查時,醫師卻告訴我們 胎兒已沒有心跳,當下的我們既難過且不捨,畢竟一直以來我 們夫婦倆總是殷切的盼望能有個孩子。 一般在懷孕的時候總是會聽到大家對自己的祝福,但在四 個禮拜以後孩子卻停止了心跳,往往令所有人都覺得不知該如 何是好。雖然我們僅擁有這個孩子四個禮拜,我們並未真正看 過他、碰觸他,只有在超音波裡見過他~~那時醫院裡的護 理人員陪我們哭了一場後,送我們到另外一個倍感安心的房間 裡頭,予以我們心理諮商輔導,告訴我們那不是我們的錯。教 牧人員也來陪伴我們,請我們為這個才來到世上四個禮拜的孩 子命名,給我們一個孩子的出生卡,寫下名字,然後為他舉辦 一個特別的追思禮拜,邀請了我的同學和朋友來和我的孩子道 別,讓我覺得非常地溫馨。院牧人員亦特別來為我們進行禱 告、關懷,為我們舉辦追思禮拜、點蠟燭,並為我們留下所有 超音波的照片,使我們能夠保留我們對第一個孩子的印象,使 我們覺得胎兒是這麼重要,生命是這麼寶貴,可見國外對於早 產兒特別的重視。所以當人家問我,我有幾個孩子時,我都回 答說:「三個孩子,只是第一個我沒有看過而已」。所以胎兒 的生命是值得被尊重的。 第二個經驗,是Mina已經三十幾歲才第二次懷孕,又去 檢查,醫師問我們要不要抽一些羊水做唐氏症的檢查,我問醫

十一、接納生命中永恆的愛

接納生命中永恆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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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接納生命中永恆的愛

生有沒有危險,他誠實的告訴我們是有危險的,也有可能會診 斷錯誤。我們曾有掙扎,考慮到在懷孕時期這個孩子會不會流 產呢?或生出來會不會有其他遺傳的疾病呢?但在我們禱告完 之後,就決定不管這孩子生出來怎樣,儘管他有缺陷或是智能 不足的問題,我們仍是歡迎他的到來。結果第二個孩子生出來 是健康的唯恩,現在的她已經八歲。那時我們是憑著信心禱告 神,心想就算孩子不健康我們也應接納他。 第三個經驗則是不預期的又懷孕老三,當 Mina去台北市某 個著名醫院檢查時,醫生第一句話就問Mina:「妳懷孕了嘛對 不對?妳要還是不要?」當然我們的態度是不管怎麼樣都要這 個小孩。我知道當父母的心情是很複雜的,不預期懷孕生產對 父母的壓力更是深沈,但是上帝給我們的是產業、是福氣。現 在我們有兩個孩子非常快樂,雖然第一個孩子離開我們,但我 覺得當時被全然的照顧與關懷是很重要的。 生命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在未來高中職的新課程--「健康 護理課程」中將強調生命的權利與生命的尊嚴。在高職的部分 我個人擔任課程綱要與教科書的審查委員,在高職的教科書裡 有提到假若您考慮人工流產時,會建議您在接受心理諮商輔導 後做出適宜的決定。這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關係,所 以我期待在法律強制人工流產前諮商之前,即可進行這個極具 意義性地心理諮商和關懷的工作。 假如這些孩子是非預期的(可能是未婚懷孕),而生下來 該怎麼辦?我們也很高興有兩個單位的夥伴今天來與我們分 享:解慧珍老師,是社工背景的,社工輔導,她在基督徒中途 之家幫助那些未婚媽媽,教導她們要怎樣去照顧小孩。陳惠君 主任要跟我們分享怎麼從心理輔導、幫助這些未婚媽媽。我覺 得關懷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從很多數字顯示在暑假期間未婚懷 孕的人次墮胎比率逐年益升,值得我們付出更多的心思去重視 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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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慧珍主任 基督徒救世會社服督導

我個人認為,任何神給我們的禮物都應該被珍惜。而生 命,是神賜給我們禮物中最珍貴的。因為它是神所賜的,所以 是值得的,是珍貴的,我沒有理由,再用自己的方式,去鑑定 這份禮物值不值得我花時間。因為如果要判斷值不值得的話, 上帝也可以說「我」完全不值得祂花時間。 提到優生保健法,個人本身是擔任此法的修法委員。開會 中我們常在二件事上有所爭執,第一是定義何謂優生?就某個 層面來說優生是指「優良的生命」、「優質的生命」。第二 是到底是誰才能決定怎樣的生命是優良的、是優質的?是不 是我們在孩子未出生前先測一測IQ,若認為出生後無法達到 IQ120,就不要這小孩了?還是一定要IQ180的,就用紅地毯 來接生?或是指「優質的生活」?事實上,很多人工流產,是 由於父母覺得孩子的出生會影響他們的優質生活,所以選擇墮 胎。而很多時候我們是用很優美的詞句,去包裝很不優美的事 實。 在開會中我們也面臨一項挑戰,就是不要用「墮胎」這個 詞,改用「人工流產」。這表示如果我用「人工流產」是來譴 責、指控一個終止懷孕的人,那是我的不善良,可是如果形容 一個生命就因為人的墮落而選擇不讓他存在,我認為說「墮 胎」沒有什麼不對。

十二、輔導傷痛的家人

輔導傷痛的家人

輔導傷痛的家人 在我過去二十幾年的工作中,輔導了很多未婚懷孕的當事 人與家長,面對很多有關前面許多專業的講員談到的事件:若 生下來的孩子會有特殊問題是不是該讓他生下來?或者就應該 選擇流產?我就是那曾經跑到醫院的ICU對工作人員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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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敢讓這個孩子自動出院,我就跟在你後面!」「如果你不 把孩子帶到另一家醫院住院,我馬上報警說你謀殺!」的人。 我也打過很多緊急電話,大概所有能做的所謂壞事都做盡了, 為什麼我要這樣做?因為每一個這樣救下來的小孩子,後來都 見證了生命的奇蹟。 我在卅三歲時才結婚,在結婚前我就開始吃避孕藥,一直 持續吃到結婚後也不間斷,因為我根本沒打算要結婚或生小 孩。等到我被確定懷孕時,已經懷孕三個月了,而這當中我沒 有間斷地吃避孕藥。頭三個婦產科醫生的建議都是「拿掉!」 照了超音波後告訴我說:「頭三個月是中樞神經腦部發育的時 候,而這孩子的腦看起來比較小,不太正常。」我從來都不知 道自己是個很有信仰的人,也從不曾認為自己是虔誠的基督 徒,可是在那個時候我很清楚的知道,對一個從來不打算結婚 也不打算生小孩的人來說,在吃了避孕藥的情況下,上帝竟然 一定要叫我懷孕,ok。連我媽媽四、五十年的基督徒,也還會 憂慮地告訴我如果生出來有問題怎麼辦?我就說,既然上帝要 給我,祂就會和我一起負責。我不敢說這孩子不會有問題,但 既然上帝要給就會和我一起負責。那已經是十幾年前的事了, 我的女兒今年十七歲,高二,現正在台北她的學校社團作一年 一度的成果發表會。儘管當時醫生說她的腦部太小,中樞神經 也許有問題,她目前唸的學校是北一女,沒有補習、沒有家 教。所以如果是上帝要給我們的,你可以把他當禮物,也可以 把他當成咒詛。 今天的題目「輔導傷痛的家人」,跟我們今天的議題有直 接關係的是「墮胎」。在我服事婦女和輔導的過程中,必須不 斷地面臨墮胎的挑戰。有不少的個案經歷過墮胎,曾有個十幾 歲的女孩來到我這裡說:「我這次不能再拿了,不敢再拿了, 因為怕再拿我將來不會生了。」聽了這話我真不知道該狂笑或 是罵人,你才十幾歲,你已經聽到且知道,再墮胎的話將來很 可能無法再懷孕。為什麼還不懂得保護自己,難道不能避孕 嗎?再回到早上老師在講的,有很多人,尤其是在我們中華文


十二、輔導傷痛的家人

化的影響下,有不少的女性有錯誤的觀念,認為避孕就表示我 是壞人、使用保險套代表我預謀犯罪,等到懷孕了才很訝異地 說「為什麼他不負責?」而糟糕的是很多這樣的人,她不斷地 讓自己相信這一次也許就是真愛。如齊明主任說的:當一個人 沒有經歷真愛,沒有看過真愛,卻渴望真愛的時候,「真愛」 可以是遙不可及的夢想,也可能是個笑話。對很多當事者的男 孩子來說,他們會認為:「對呀!我當時真的是很愛她啊!」 「很愛她」其實是「很愛跟她發生性行為」。對女孩子來說: 「是啊!我也是很愛他,那時候他對我多好、多體貼呀!我怎 麼知道發生的當時要怎麼避孕。」 所以在我十幾、廿年來的工作經驗裡,墮胎是很嚴重的問 題,過去這五年當中,上帝很清楚的將我拉到這個議題來。

誰的家人接受輔導? 這個「誰」就是那個沒有機會經歷生命的高潮、成長、病 痛的胎兒,所以和這個胎兒有關的人都是家人。在我的工作當 中,大概三年多以前參與了尊重生命大聯盟的工作,在所有重 要人士當中,有法師、神父、牧師。教牧當中,我幾乎是唯一 的女性,而且還是當過媽媽的女性,又是做社會工作的,好幾 次一不小心我就成了這個聯盟的發言人,也因為這聯盟讓我清 楚地知道,「誰的家人需要接受輔導」。我們總是認為需要輔 導的是這位墮過胎的婦女,認為墮胎是婦女的問題。其實除了 馬利亞以外,沒有另一個婦女是單獨受孕的。所以當一個人需 要墮胎的時候,絕對不是她一個人的問題,是跟她的家人、親 近的朋友,甚至是親戚都有關係。 在前年的十月,我聽說在美國有一個事工叫做Rachel’s Vineyard,Rachel這個詞是來自舊約聖經裡面的一個女子拉 結,因為她沒有了孩子而哭泣,Vineyard就是葡萄園。真葡萄 樹是耶穌基督,我們都是葡萄樹的枝子,所以在這個議題上, 除了婦女需要接受輔導以外,事實上她周圍有很多其他人也需 要接受輔導。當我們接觸到Rachel’s Vineyard以後,我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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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會有一個討論,在台灣會有人需要這樣的服務嗎?因為我 們華人通常對這樣的議題是不太去觸碰的,那是一個隱藏的秘 密,不能說的。那麼為什麼需要輔導?如果它不是一個問題就 沒有人需要輔導了。

為什麼須要輔導? 前面主持人曾提到那個才四週大的孩子,沒有抱過只是知 道,並且透過超音波才看見的孩子,對他們夫婦倆來說都造成 傷痛,是那個孩子不能和他們在一起的那種分別的傷痛。因人 對所有的改變都帶來失落;所有的失落都帶來不同程度的傷 害。為什麼我們常認為「墮胎」是婦女的議題,很重要的一部 份是因為只有婦女才會懷孕,而另外一種狀況是婦女比較容易 去體會、想像一個生命,沒有機會誕生的那個經驗。耶利米哀 歌二章19節:「夜間,每逢交更的時候要起來呼喊、在主面前 傾心如水。你的孩童在各市口上受餓發昏,你要為他們的性命 向主舉手禱告。」已經生下來的孩子,當他們受罪的時候,我 們都需要為他們而呼喊,在主的面前傾心如水,而那些沒有機 會生下來,在完全沒有機會嚐試生命的情況下,就結束了生命 的孩子,作不成父母的當然更需要輔導。

輔導的效果如何?是否就夠了? 在輔導工作裡有些議題很容易輔導,而有些議題卻很 難搔及癢處。最近有個訓練課程提到了「被剝奪的悲傷 (Disenfranchised Grief)」。當我去美國接受訓練的時候, 美國剛出了一本書叫做「The Forbidden Grief (不被允許的悲傷 )」。很多時候,悲傷是不被允許的,因為是太切身的的問題。 我現在已經養成一個很壞的職業病,在我輔導的許多個案中, 當我聽說這已經是她第二次,或者說是一次以上的懷孕的,在 輔導上根本無法考慮到貞節的問題,而是都會先問「你為什麼 不避孕?」我們的社工人員訓練課程之一,是除了跟她談貞節 的重要性外,在她離開以前務必和她談「完整的避孕」,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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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還要給她一盒保險套。我相信我們可以,且有能力選擇, 可是我也知道,人是軟弱的,我覺得在做這樣的輔導時就算有 效,卻像是吃止痛劑一樣,只是讓你暫時比較不痛而已。當有 人跟你談,告訴你這不是你的錯時,你仍然很難饒恕自己。一 般基督徒也有這樣的毛病,明知道上帝已經饒恕我了,卻仍是 無法饒恕自己,所以你就不斷地在這樣的困境裡頭折騰、折磨 自己。

這樣的傷口該如何醫治? 以賽亞書卅章19-20節:「百姓必在錫安、在耶路撒冷居 住;你不再哭泣。主必因你哀求的聲音施恩給你;祂聽見的時 候就必應允你。主雖然以艱難給你當餅,以困苦給你當水,你 的教師卻不再隱藏;你眼必看見你的教師。」 我們必須要來到神的面前才能得到醫治,在作輔導時,很 多時候我們是可以鼓舞(empower)我們的案主,讓她知道她 是有能力的,是可以面對她的問題的。可是真正的醫治必須從 根部達到清潔,而那樣的清潔不可能來自不潔淨的我們,它必 須來自神。

Rachel’s Vineyard 做什麼? Rachel’s Vineyard它整個基礎在約翰福音十五章5節: 「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裏面的,我也常在他裏 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甚麼。」 「Rachel’s Vineyard」的服務通常是安排在週末的一個 退修會,藉由三天兩夜的過程,我們不做任何的心裡諮商,也 不做團體治療,而是透過從耶穌基督在世短短的幾年中,祂所 做的醫治、饒恕,去幫助每一個來參與的退省者,親自走到耶 穌基督的面前,接受耶穌基督的饒恕和醫治,知道神已經饒恕 了。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做法,是在退修會的最後,我們舉行 一個追思禮拜。 從前年的12月到去年11月,我們總共辦了三次這樣的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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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一次辦的時候來了十二個學員,其中除了一位沒有宗教 信仰、一位是基督徒外,其餘皆是天主教徒,並且有的是資深 的心理諮商師、也有教會的執事長老。開始的時候,大家都認 為在那樣的團體裡沒有人墮過胎,認為我們是一個非常學術性 的演練。為什麼?因為這是一個不能談的話題,而不能談的話 題會造成人性的疏離、關係的破碎、憂鬱、自責、不能信任別 人、失眠、惡夢、暴飲暴食,這都是後果,而這群學員很多是 在婚姻關係裡進行了墮胎,有的因為家庭的景況不允許、有的 因為兩夫妻都在唸博士學位沒有辦法停下來、或因為前一個孩 子有比較嚴重的問題……等種種的原因。她們並不是婚外情也 不是未婚媽媽,照理說應該都ok吧!她們的先生也都知道,而 且是一起作的決定啊!家人也同意…,甚至還有去跟牧師、跟 神父告解的。 可是她從來沒有機會清清楚楚地跟自己的憂傷、哀痛相 處,她從來沒有來到上帝的面前說:「上帝啊!我做錯了,這 個孩子已經不再是我能選擇的,可是我願意把這個孩子交在 祢 手中,我信任 祢 。」這是非常重要的事。而更糟糕的是,如果 你們認為這對女性來說這是很辛苦的,想想看有多少人會問男 性朋友說:「你曾經為你親近的人所失去的胎兒難過嗎?」 「你曾經為那個十幾年前,因為自己的年少輕狂而浪費了一條 生命難過嗎?」如果女性都不被允許這樣的悲傷,男性又有什 麼機會去面對呢! 所以這已經是全人類的問題,我們從不尊重一個看不見的 胎兒,進而不尊重我身邊最親近的人,甚至不尊重我自己的生 命。許多的新興國家在物質生命愈來愈好的狀況下,其自殺率 至少可以維持平穩,台灣的自殺率是在往上爬的,為什麼?因 為沒有認知生命是重要的。雖然認為我的生命最重要,可是當 我在濫交的人際關係當中;或者是不再看重任何一個生命的狀 況之下,我也否定了自己的生命價值。 Rachel’s Vineyard這個工作在全亞洲沒有任何一個國家 有進行,香港天主教區瞭解這個工作約有四、五年了,有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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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瞭解卻一直沒辦法開始。前年十一月我到美國參加Rachel’s Vineyard的會議,許多人起來自我介紹的時候都提到,我參加 Rachel’s Vineyard已經多少年了、我已經參加過多少次的退 修會了、我有在裡面擔任什麼樣的工作……。我說:「我從來 都沒有聽過Rachel’s Vineyard,直到兩個月前才聽到這樣的 工作,可是下個月我們就要開始辦這個退修會了。」所有的人 都覺得難以想像,連從香港、日本來參加過很多次的人員都說 這是不可能的。老實說真的是有點不可能,因為整本手冊全是 英文的,到目前也尚未翻譯完畢。可是,因為有上帝的祝福, 使我們開始了這個工作。那時從美國來了一個心理醫生與我一 同辦這個退修會,這活動最大的原則是:「沒有某個人能做什 麼,而上帝什麼都能做」。所以我們以禱告開始,讓每一個人 都分享他們的靈魂,然後邀請聖靈在我們當中運行,藉著這樣 的經驗、這些儀式的演練,讓每一個人親身經歷耶穌基督那份 願意饒恕、願意醫治的愛,三天兩夜結束以後,那組人變成我 們過去兩次退修會的服務成員。 我們裡面有男性有女性;有的人親身經歷了不只一次的墮 胎,她墮胎的原因是她很早的時候就被性侵害、被拋棄;還有 更多的人來,是因為他素未蒙面的外甥、姪兒,他知道他的姊 姊、他的兄弟的太太曾經墮胎過,而他也看到那個傷害在這些 人身上的影響,也影響到他們跟這些人的關係。所以當我們說 輔導傷痛的家人時,我們能做的工作就是陪伴,陪伴他們經歷 耶穌基督願意饒恕、願意醫治的愛,這是我們可以體會與討論 的,最後讓我以這首祈禱詩來做結束: 我當如何祈禱? 眼淚算是禱告嗎? 主啊! 吶喊、呻吟、嘆息或是咒罵,是禱詞嗎? 能否向祢舉起顫抖的手?或是緊握的拳? 我背脊上留下的冷汗,或是我肚腹中糾結的疼痛, 能向祢舉起嗎? 祢願意接受我的祈禱嗎? 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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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心的,深植在汙泥、磐石中的禱告, 而不僅是優雅詞句所包裝如花束的空話! 祢願意接受現在的我嗎? 主啊! 一個紊亂在榮美與苦澀中真實的我, 主啊!幫助我! 幫助我,能信任祢所接受的就是眼前的我, 好叫我能不再自責、自憐,而接受我自己。 幫助我接受完全的祢。 主啊! 祢的奧妙、隱藏、陌生與不可知。 同時信任,就算祢的瘋狂,也遠比我畏縮的自我意志要有 智慧, 信任祢所做的一切,對我都是不可能的, 但是信任祢讓我敢於有些許的瘋狂。


陳惠君主任 生命之光協會訓練部

很高興能夠有機會來參加這樣一個研討會,我想今天很多 講員都是從台北過來的,剛開始海報發來的時候,我沒有太注 意看時間,等決定要來的時候,才突然發現我的時間只有半小 時,每一個同工都說:「妳真的要為了那半小時跑到那裡去 嗎?」我真的覺得即使只有半小時都是很寶貴的。因為跟解老 師一樣,我們都是站在第一線的工作者。 墮胎不是一個很單純的名字,它的影響力是超過我們的想 像,特別當我們站在第一線在做這樣一個輔導工作的時候。 我常常看到很多的婦女朋友,為了她曾經做過的選擇,而 困擾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在我的個案裡面有個媽媽是 五十多歲了仍被困擾著,可知這樣的傷痛緊緊跟隨她不是短暫 的。我本身是一個輔導人員,也是一個傳道人,當初和幾個好 夥伴在創立「生命之光」的時候,我自己就有一個負擔,就是 神在我裡面的一個呼召──要把「生命的價值」傳遞出去,這 是這個時代越來越缺乏的一個信念。我去很多地方傳遞這樣的 信息,當然,受到的打擊也是很大。我裡面總是有一個想法, 認為這樣一個議題,至少到教會去傳遞時是OK的,教會怎麼 可能對「生命的價值」這樣一個議題會沒有辦法跟我產生共鳴 呢?我們都是屬於神的兒女,在有關墮胎的議題中,生命的價 值應該是被支持的,後來發現事實上不是這樣。 當我到教會去傳講生命價值的信息時,有很多弟兄姐妹卻 產生極大的懷疑。每當我分享完後,總是會有人跑來問我說: 「難道真的不能墮胎嗎?難道一點商量的空間都沒有嗎?如果 在這樣、那樣的狀況下,難道都不能做嗎?」後來我才發現, 對生命的尊重,教會界可說已經是最後一個堡壘了,如果連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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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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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堡壘都摧毀掉,到底台灣該何去何從?人類該何去何從? 我們能從數據中看到台灣現在的整個墮胎的狀況,這些數 字代表的都是一條一條的生命。在1968年全球墮胎數是三千萬 到三千五百萬之間,2003年的統計是四千五百萬,我們可以 去想像當四千五百萬的人站在你的面前,那是怎麼樣的一個光 景!台灣每年因墮胎拿掉的胎兒可能超過五十萬,這是保守的 估計,而每年被墮胎的孩子是出生的四倍。政府最近一直在鼓 勵生育,他們認為大家都不生,其實是如果我們真的把墮胎的 關卡做好,政府就不需要花費那麼多的精神去鼓吹生育了。 我覺得教會是整個生命價值最後的一道防線,我跟我先生 在牧會,在面對這一個議題時,的確會有掙扎。譬如有一些來 求救的個案-未婚媽媽,就使我們肩負著很大的壓力。聖經上 很清楚的告訴我們,神的律法是如何,可是若你沒有決心要把 自己這條命埋下去時,最好不要隨便去接個案,否則你會痛苦 難堪。 我接的第一個個案是一個原住民的女孩子,她原本就是要 拿掉胎兒,我跟她談的結果,她決定留下來了。那時我和我先 生都還很年輕,根本不知道要到哪裡去求救。個案答應我要將 孩子生下來了,但生下來的後續工作該怎麼辦,我完全不知 道,只能透過一些我認識的其他的教會牧長及弟兄姊妹幫我 留意看看,有沒適當的養父母,願意來領養這樣的孩子。那 一段等待的過程,是何等的痛苦!我天天在神面前禱告說: 「主阿, 祢 一定要感動一對養父母出來,否則這後面怎麼去收 拾?」 直到快要臨盆了,我還是看不到那一朵雲彩在哪裡?我根 本不知道養父母在哪裡。後來有一對宣教士跟我說,他們很早 以前就想要領養孩子,可是因為前一段時間都一直出國,最近 回來才收到這個消息。我們談完以後,隔天清晨孩子就生下來 了。在那個過程當中,我是何等的焦慮,雖然我相信神。那時 我的大女兒剛剛出生一個多月,我跟我的先生做了一個決定: 「如果真的找不到,我們就自己來養,等於是一個才一個多月


一、在您周遭是否曾有信徒墮過胎?

是:61%

十三、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

大,另一個又再出生,兩個孩子一起養。」 教會界對這個議題,他們所面臨的挑戰、牧者要面對的壓 力是超過我們所能想像的,就像今天早上很多婦產科醫生所呈 現的一樣,其實我們都是在作屬靈爭戰,在這一場爭戰上面怎 麼去堅持我們的想法,那就像今天下午陳醫生講的,需要付上 極大的代價。 在網路上找到神學生所做的一份調查,我覺得可以給大家 做一個參考。做這一份問卷調查的神學生本身是長老會系統 的,所以是針對長老會系統的牧者們來做的。他收到的回饋問 卷大概二百三十多份,針對這個我們來思考一下。 否:37%

從這個數據可以看出即使是基督徒,當面臨這樣一個議題 的時候,仍然有可能是選擇墮胎,基督徒並沒有比一般沒有信 仰的人做得更好。 二、您認為胎兒是 人嗎?

完整人:57% 潛在人:35% 不是人:4%

在這個議題上最常被爭執的,就是胎兒到底是不是人?我 們來看這些牧者的答案,57%認為他是人沒有問題。有35%認 為他是潛在人,就是說他有一天會成為人,可能是說當他有心 跳的時候、當他的腦細胞長成的時候,也就是說他會變成人, 可是要在某種條件之下。有4%的人認為他不是人。很難想像的 是還有牧師覺得胎兒不是人。 看到這個結果我自己也嚇一大跳,覺得胎兒到底是不是人 這個議題,大概社會學家有社會學家的角度,心理學家有心理 學家的,醫學界有醫學界的角度,而聖經上講到孩子是最單純 的,我們看看孩子怎麼看這件事。 我自己在五年前懷孕,很心不甘情不願,因為兩個大的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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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

子都讀小學了,心想我終於可以再次展翅高飛,不用被他們綁 住了。再懷孕又要再為一個孩子拖上十幾年,我真的很不甘 心。我那時哭在神面前說:「上帝啊! 祢 為什麼要我背這個軛 ?」上帝實在很奇妙,很好玩,祂連這個孩子的名字都給我了。 所以禱告了大概半個多月後,我就欣然接受了,我跟上帝說: 「好吧! 祢 既然連孩子的名字都給我了,那就表示我必須要承 擔,我相信這個孩子來是有 祢 的美意的。」前兩胎大概一知道 自己可能懷孕就會跑去產檢,可是這一胎我就一直混到一個多 月才去產檢,發現孩子沒有心跳,就轉到大醫院去檢查,結果 確定還是沒心跳。 我要去做手術的那一天,心想我先生陪我去就好,兩個孩 子不要去,因為我覺得讓小孩子去經歷這個是很難過的,因為 他們已經都預備好要迎接一個小弟弟或小妹妹了,很擔憂對他 們的打擊太大。可是那天我要去醫院前,我說:「因為弟弟沒 有心跳,所以醫生叔叔要把他拿走。你們兩個乖乖在家裡,媽 媽跟爸爸去就好。」我女兒說:「媽媽,我們要陪妳一起去。 我們兩個要送弟弟最後一程。」當我們大人一直在吵到底這個 胎兒是不是一個人的時候,國小的小孩子卻確定那是他的親 人、與他有血緣關係、是他的手足,即使沒有見過面,也要陪 他走這最後一程。我相信孩子的世界比大人來得更單純,他們 知道生命是上帝的創造。 三、當胎兒生存權與母親的 選擇權衝突時您支持何 者?

胎兒生存權:

42%

母親選擇權: 54%

當胎兒生存權與母親的選擇權衝突時您支持誰?支持胎兒 生存權的牧師有42%,選擇母親權利的是54%。所以還是看到 的比較重要,沒有看到的還是比較佔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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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利決定墮胎)?

醫生:

母親:

上帝:

13%

34%

48%

誰有權利決定胎兒的存留?就是誰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墮 胎?醫生13%,母親34%,上帝48%。醫生其實佔了一席之 地,醫生的決定是很重要的。我們自己機構也關心墮胎症候 群,問這些曾經被墮過胎的婦女朋友,在整個墮胎的過程當 中,妳覺得最不能饒恕哪些人時,醫生絕對榜上有名。她們把 醫生推出來當她們的藉口,覺得都是這個醫生叫我做的決定, 否則也許我會把孩子留下來。所以我鼓勵醫護人員,要去跟個 案談的時候,你們絕對不要當決定者,否則一定會遭人家怨恨 一輩子。 五、您贊成墮

無條件暫成-母親有絕

無條件反對墮

對的選擇權:4%

胎:18%

有條件贊(可

母體因懷孕而生命受到

受暴婦女因姦

胎兒有先天遺

複選)

威脅:68%

成孕:55%

傳上的缺陷:

胎嗎?

十三、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

四、誰有權利決定胎兒的存留

66%

這個題目是問牧師「你贊成墮胎嗎?」無條件贊成的,就 是母親有絕對的選擇權的是4%。有條件贊成的,可以複選, 就是說在某些條件上面是可以墮胎的,有這幾個:母親因為懷 孕而產生威脅,受暴的婦女,胎兒有先天上的遺傳缺陷。這三 點是一直在墮胎議題上爭論不休的。最後一個,無條件反對 墮胎,就是不管在什麼狀況下就是不贊成墮胎的,牧者們只有 18%。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到,牧者在面對到這樣一個議題 時,其實是非常矛盾的。譬如說一開始的時候,認為胎兒是人 的有57%,一直到後來你覺得誰有決定胎兒是否可以存留的權 利?上帝48%,算是很高的比例。可是到最後無條件反對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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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 120

的只有18%。可以看到這些牧者們的頭與心是有段距離的。 聖經上說得好:「立志行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 我。」為什麼?因為我自己曾經是過來人,我知道在陪伴這個 過程,牧者們所要承受的壓力是多大。我有一個朋友,也是一 個師母,一個教會姊妹懷孕的時候得到德國痲疹,所有的醫生 都建議她一定要墮胎,來找這個師母,師母就說「不行,上帝 說的是這樣」,姊妹就說好,願意把小孩生下來。結果那位師 母在那8個多月簡直活得不是人過的日子,她每天就在憂慮萬一 生下來真的有問題,怎麼辦?感謝主,生下來是OK的。我們可 以知道牧者在面對這樣一個議題的時候,雖然很清楚上帝的律 法是怎麼樣,可是做起來為何會有那麼多的困難了。 若「母體因懷孕而生命受到威脅」時就贊成墮胎這一點, 我相信今天科技一天比一天發達,不是為了要我們扼殺更多的 生命,而是要存留更多的生命。母體因懷孕而生命受到威脅, 其實不是胎兒本身的關係,而是母體本身原來就有一些狀況, 如先天性的臟病等等類似的狀況。是不是以現在的醫學科技, 我們應該要更多的來涉足這個環節,而不是等她懷孕了以後, 再來思考是不是要把這個胎兒拿掉。 「受暴婦女因姦成孕」而贊成墮胎的這一點,也是在教會 裡面,很多弟兄姊妹常跟我討論的點。提到如果女孩子是被強 暴懷孕,又要叫她生下孩子,是不太可能的,而我本身也常常 在這個點上掙扎,直到我聽到了一個見證以後,我覺得神在跟 我說話。 美國有一個葛理翰佈道團,其中有一個姊妹是做詩歌見證 的,她有一副很好的喉嚨,唱歌非常的優美,所以就用她的歌 聲服事主。她曾做見證,說她的生母是一個黑人,在14歲的時 候被一個白人強暴而懷孕,當然所有的人都建議把胎兒拿掉, 但因全家人都是基督徒,他們禱告的結果是把這個孩子生下 來,讓別人收養。後來這位姊妹能站在台上服事神,她說「我 要感謝我的生母,她並沒有因為我生父的罪而判我死刑。」我 想這句話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受暴的婦女該怪罪的是那個強


十三、生命價值所面對的挑

暴者而不是孩子,可是在這樣的事上我們所犧牲的往往都是孩 子。 我還要強調一件事情,就是一個受暴而懷孕的婦女,孩子 拿掉以後,難道就沒事了嗎?我想真正的醫治並不是把孩子拿 掉,若把她的孩子拿掉,對她其實是雙重傷害,這點是值得我 們去思考的。 「胎兒有先天遺傳上的缺陷」也是我們常常在思考的,到 底孩子要不要留下來?下午何醫師說過「就算我們孩子生下來 是很健全的,誰知道他以後會變怎麼樣?」我很同意。我們家 有四口人,其中就有兩個是領有殘障手冊,我的老公牧會了十 年了以後,視網膜發生了問題,他現在的視力只有在座各位的 不到三分之一;小女兒在幼稚園小班、大概四歲的時候出了一 場車禍,她右手兩個最重要的指頭,大姆指跟食指,整個被壓 碎掉,所以她現在只有八個指頭,也是一個殘障者。 對一個做母親的來說,她的殘障並不會影響我對她的愛, 她的殘障並不會影響神在她生命當中的計劃。看到女兒一天天 的成長,一開始她面對很多壓力,當她出院回到幼稚園的時 候,沒有半個孩子願意跟她玩,別人給她取一個外號叫「八個 指頭的小妖怪」。一直到現在,她的小提琴已經拉到第八級 了,有時候會拿著她的小提琴,跟我到一些育幼院去表演給那 些小朋友們看,她的畫今年八月份要在新光展覽。重要的不是 這個孩子的殘障,而是我們這些周圍的人、這個社會怎麼去看 待一個生命。 今天不管是醫學上或是科技上的發達,不是用來殘害生 命,而是希望利用這些先進的科技,製造更好的環境,來讓生 命可以更加的茁壯成長。我相信很多國家做到了,我也期望有 一天台灣也能夠做到這樣,能夠有更好的環境,讓一些本來不 適合生存在這個環境的孩子,也能夠像正常的孩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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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社會與心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社會與心理層面 回應與討論 主持人:吳庶深博士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生死教育助理教授

1、回應(嘉義南門教會李元豪牧師):剛剛用的問卷就是我寫 的論文,是上帝把我帶到倫理學的層面,在我的雙胞胎孩 子還在母親肚子裡的時候,因其中一個有流產的現象,而 我的妹婿是婦產科醫師,他非常用心幫我們看顧這個孩 子,就看到胎兒在妥當的照顧下,慢慢地長成,出生時是 足月,也夠重-2513公克,但出生後每次喝完母奶,就會 吐得我們家就像用母奶在擦地板一樣。他可能有某部份不 是那麼健康,但我們都願意照顧這樣的孩子。反觀現在社 會,有很多人進行墮胎,所以我的碩士論文就選擇這個議 題。其實我是門外漢,論文寫得很粗糙,但我是以尊重生 命的態度希望能夠參與在這個區塊裡面,我也看到一些人 對生命的愛那麼深,那麼真。很可惜的是,有些教牧面對 他的會友時,不敢介入這個問題,會友也不敢來問牧師。 在我的問卷裡有八成多的牧者認為「會友即便有這樣的問 題也不會來找我,很省事」,我覺得很可惜! 在我的問卷裡,還有另外一個很有趣的結論,就是女牧 者完全反對無條件墮胎,她們認為婦女有權決定要不要墮 胎,但只贊成有條件墮胎,例如考量到孩子健康或母體健 康方面。我覺得還是要回到基本的思考:精子是人的一個 細胞,卵子也是一個人的細胞,可是當精子碰到卵子的時 候,他就是生命了。我們應該用很認真、很謹慎的態度去 看這樣的生命。 2、問(柳營奇美醫院家醫科劉醫師):我想請問一下陳惠君主 任,當妳提到受暴婦女墮胎會造成雙重傷害,這個我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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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陳惠君主任):重要的是家人怎樣去看這個生命,其實 任何一個孩子生下來對一個家庭都是一個負擔,就算這個 孩子是正常的。我相信很多做父母的會覺得現在的孩子越 來越難教,重要的是你怎麼看這個生命,你怎麼訂定生命 的價值。 在我還沒有成為傳道人以前,曾經擔任過近十年的特教 老師,都是教導一群被稱為智障兒的孩子。曾有一個非常 嚴重的自閉症兒童,他完全沒有任何行為能力,也沒有任 何語言能力,我在那裡所看到的母親,大多是愁眉苦臉, 但我覺得這個自閉症孩子的媽媽很特別,每次她來接孩子 的時候都很快樂,她孩子的症狀其實比其他孩子都嚴重, 已類似一個植物人。那時候,我還不是基督徒,我對她 說:「我覺得妳很不一樣!」因為每一次她看到女兒就會 叫她的名字,問她:「妳好不好啊?」「妳今天快不快樂 啊?」就是很特別。有一次她跟我說:「老師妳不知道, 我真的要感謝神把這個孩子賜給我。」我心裡想,這些基 督徒都是瘋子,這有什麼好感謝的。她說:「妳不知道, 我就是因為有這個女兒,所以我們家跟別人的家是不一樣 的。別人家的孩子都是結了婚以後,娶的娶,嫁的嫁,大 家都分散了,我們家卻因為有這個女兒,即使其他子女已 經嫁出去或娶媳婦了,但只要這個女兒在家裡,全部的兄 弟姊妹,媳婦嫂子,都會回來一起照顧她。所以我們家跟 別人家是完全不一樣的,我永遠都可以和其他的兒女聚在 一起。」 我覺得這個媽媽很特別,她在這個殘障孩子的身上, 看到別人所看不到的價值,所以她覺得上帝給她的這個孩 子是寶貝。今天我們照顧一個生命,不管他是有殘疾或是

十四、社會與心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意,但它是否只是一個短暫的痛苦?又假如,她生下了一 個有問題的孩子,是否會造成這個婦女和她們一家人一輩 子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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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社會與心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124

沒有殘疾,我都相信一個孩子來到我們生命當中他就是禮 物,重要的是你怎麼看待這個禮物的價值。你覺得他有價 值,他就有價值;你覺得他沒有價值,他就一點價值都沒 有。 4、回應(解慧珍主任):我們很清楚的知道,被強暴生下來的 孩子不一定會有問題的,並不是絕對的。以基督徒的角度 來看,如果上帝願意把這樣一個高挑戰的孩子賜給我們, 如果你願意接受他的話,在這裡頭你就會看到祝福。我的 大女兒今年已經大三了,她是個早產兒,三十週多一點生 下來時只有一千多公克。在她六,七個月大時才出了加護 病房,也才出院回家,經輾轉的轉介才來到我們機構。那 時候她常常莫名其妙地發高燒,燒到連退燒藥、點滴都無 法讓她退燒,她的原生家庭父母很傳統,是經過算命知道 這個孩子跟父母對沖,所以就把這個孩子帶到我們機構來 了。 她來的時候,又瘦又小,只有兩個大眼睛,在我們照 顧的過程中,她又發燒送到馬偕醫院急救。當時一直找不 出原因來,因她並沒有感染,後來醫生幫她做了斷層掃瞄 (CT Scan),並沒有找出發燒原因,卻發現她腦部萎縮 (Brain Atrophy),這等於是對這個孩子下了一個終身 監禁。我們問醫生腦部萎縮會是怎麼樣的狀況?醫生說: 「誰也說不準的,好的話可能是她的細動作、細神經受到 影響,糟的話有可能完全智障,等到三、四歲時再帶來做 追蹤吧!」 我很清楚知道小小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 是學習模仿,接受刺激,所以後來我收養了她。很奇妙的 是,我收養她以後,這個孩子再也沒有發燒。當然我不相 信那是所謂她對她父母的對沖,可是我確確實實的看到上 帝在這個孩子身上所展現出來的力量。這孩子一直到國中 畢業成績都不好,可是上帝確實地讓她做我的老師。我的


十四、社會與心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脾氣不好,所以常會覺得我跟她溝通很困難,可是上帝不 斷地提醒我---這是你的承諾,這是我給你的功課,這是我 給你的祝福。 所有的人都認為她能夠把高中混畢業就不錯了,但她今 年已經大三了,那不是我教育得好,因為我不太會教育孩 子,我對孩子的功課要求都不多,重點是,我會常常跟我 女兒說話。她說過:「我覺得我蠻幸運的。」我說:「我 不覺得妳幸運,妳是神所祝福的,妳這一輩子的生命到目 前為止21歲,有太多的禱告托住妳。這個祝福不是一個感 覺,而是妳願不願意清楚地認識到它是一個祝福。」 我們看過很多的例子,父母親也許有很多的問題,可 是當他們家裡生下一個有嚴重問題的孩子時,他們就會重 新檢視「他們的愛在哪裡?」由於對孩子的愛,和彼此對 愛的承諾,他們會一起找到當初神揀選他們的那個愛。基 督徒救世會在24年當中做了不少的收養安排,所有作養父 母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必須是基督徒」,而且必須要清楚 的知道神在他們生命當中扮演什麼角色。並不是說基督徒 就比較好,而是說許多基督徒能較清楚地知道在養育孩子 的過程中,有太多的挑戰,如果沒有神的帶領,讓我們與 神同工,大概都做不好這個工作。所以對於一個被強暴的 婦女來說,如果選擇墮胎,將來還會有另一個罪惡感,因 為她就變成施暴者,墮胎除了造成她自己身體和心裡的傷 害,在角色上,她就等於認同了那個施暴者,那個傷害也 許會更大。 5、結語(吳庶深老師):以上兩位的分享讓我很感動,她們不 單是分享所關心的事,而是在她們的實際生活和孩子照顧 上面,是這麼真誠地接納她們的孩子,並且陪伴孩子一起 成長。孩子是上帝給我們一生最美麗的禮物,我相信上帝 的力量會在我們軟弱人的身上顯得完全。照顧這些有殘疾 或是不健康的孩子要花很大的心力,但是上帝給我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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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社會與心理層面 ── 回應與討論 126

是一種祝福,也藉此讓我們的生命有很多的成長。 有關悲傷輔導的部分,很值得我們去關心,當我們談 人工流產問題的時候,一個很基本的前題是---到底我們的 社會工作、基督徒醫師、社工人員等在這個領域能提供多 少服務?缺乏這些服務,有時不是當事人不願意選擇把孩 子生下來,而是她根本沒辦法生下來,因為沒有很好的社 會服務,沒有很好的社會支持,沒有教牧人員的關懷與肯 定。 美國很多對死亡學的研究發現,為什麼人會選擇安樂 死?為什麼人會選擇墮胎?很多是因為沒有好的社會支 持、好的環境與好的服務,這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能夠 努力提供服務,我相信服務關懷會把墮胎的行為減少,而 不是學術討論能夠把墮胎的行為減少,要用我們的愛、關 懷、接納、肯定與付出。


綜合討論

十五、綜合討論 十六、愛的抉擇



醫學倫理面面觀 主持人:張立明醫師

十五、綜合討論

綜合討論

路加傳道會執委

1、問(張立明醫師):剛剛何師竹主任有一個問題還沒有回答 ,就是女嬰跟男嬰的比例各為多少?能否請何主任為我們 說明。 2、答(何師竹醫師):我們從歷年台灣男、女嬰的數目,可以 看到一些變化。大概從二十年以前,當羊膜腔穿刺第一次 在國內的遺傳診斷被使用後,衛生署大力推廣羊膜腔穿刺 術,以後我們就看到男嬰比女嬰的比例一直上升。大概在 十年以前,又有一個新波潮,就是中國以絨毛採樣方法取 一些胎盤組織來化驗時,男嬰比例又往上升。後來又有人 發明「沖洗胎盤」的辦法,那時大約是112比100這樣高 的比率。接著因接受過這個操作後的新生男嬰發生斷肢畸 形的案例被衛生署發佈了,所以這個比率就掉了下來。但 是最近幾年,方法就更進步了,就是抽媽媽的血即可知道 所懷的胎是男嬰或女嬰。據知坊間基因診斷公司收費一萬 塊就可以知道所懷的是男孩或女孩,所以才掉下來的數據 維持不到兩、三年又往上爬,去年男比女的比率是110比 100,是全世界第四高的比率。在衛生署的報告中,第三、 四胎的男女比率就更明顯地是經過操縱的。 我自己做過一個「母親抽血檢驗男女嬰概況」的電話訪 查,就是由助理以孕婦身份訪問各大醫院和診所。結果還 好,所有的宗教醫院都沒有幫孕婦做,所有的大學醫院只 有一家在做,大約有一半的診所收檢體給基因公司,所以 選擇性別而作人工流產在台灣還是存在的,對整體社會影 響較大的是這一個部分。另外就是婦女重複墮胎造成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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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產科合併症(包括早產在內)也是影響重大的問題。 大家常常在故事裡看到懷孕時到底要保媽媽還是保小 孩的情境,事實上這種情況幾乎是沒有的,因為如果媽媽 的生命因懷孕受到威脅時,通常小孩也不保了,這是要釐 清的一件事情,這樣的情況是極少的。我今天舉的一個例 子,說到胎兒遺傳自父母發生重型的甲型地中海型貧血而 使母親有嚴重的妊娠毒血症,小孩也是絕對活不成的。在 那個情況下的胎兒若不早期終止(妊娠)的話,到了三十 週生出來時,因為心臟衰竭(發紺性心臟病),如果你看 過一次那種小孩子喘到死的情形,你也會覺得心痛的。有 的時候,媽媽也會因為妊娠毒血症而死亡,通常不會有媽 媽沒有小孩,或小孩生了但沒有媽媽的情況。即使是我剛 剛所講的發紺性心臟病,大概有一半的孕婦會在妊娠中、 後期或生產中死掉,小孩能夠活下來的機會也大概只有一 半。 3、問(朱炤廉醫師):今天上的課我們都很有領受,知道要尊 重生命,對墮胎的行為我們不贊成。但我們只跟她說不要 墮胎是不夠的,我們剛剛談了很多基督教的信仰,如果她 本身沒有這方面的信仰,那勢必她也會面臨到很多的問 題。我有兩個問題:一、請問在勸人家不要墮胎之前,是 不是也應該把基督教的信仰告訴她,讓她有一條路可以 走?不然的話她只好去墮胎了。二、她保留胎兒後,仍有 很多的問題存在,也許是一個很年輕的未婚媽媽,可能有 經濟的需要,或者她自己都不成熟,怎樣把孩子帶大?社 會是不是有足夠的資源來負責這些後續的問題?是否應該 全民來養這個孩子?如果只是靠教會團體或少數團體的 話,只能解決部分問題,因為養孩子是一輩子的事情,她 勢必要面臨許多的艱難。今天我們社會有沒有一個共識能 全民來養這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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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4、答(解慧珍主任):談到全民養小孩,我們做未婚媽媽工作 的大概會有比較多的實務經驗。不管是不是面對要墮胎的 人,如果你周圍的人在面臨「生命重大抉擇」時,把耶穌 介紹給他都是最好的幫助。我自己在做個案輔導的時候, 前十幾年當中,我一直很堅持社工專業倫理---不應該用我 的信仰去影響我的案主。一直到約八年前,我有一個很深 刻的體驗,就是當我把所有能使用的專業都用來幫助她以 後,還是很清楚的感受到那是不夠的! 當我明白我的信仰是這麼寶貴,是我生命當中最大的 支持的時候,如果我對個案說:「妳很重要,我把能夠的 服務都提供給妳了,只是我的信仰妳並不需要。」我覺得 我是欺騙了她。通常我不會在一開始就做這件事情(向案 主傳福音),但在最後會告訴我的案主:「能為妳做的我 都做了,我還是願意繼續地陪伴妳,可是在生命當中有很 多的問題,是我們人沒有能力去解決的,我所相信的主耶 穌基督,是幫助我有力量去面對這些問題,去接受這些問 題,去設法處理這些問題的主要力量。」所以我認為任何 時候都應該把耶穌基督介紹給你周圍需要的人。 如果媽媽決定把孩子生下來,這個責任應該怎麼擔?我 們認為她有能力把孩子生下來,她也必須要負責任去思考 孩子生下來以後,我有沒有可能結婚?我有沒有可能以單 親的方式去撫養這個孩子?如果這兩個都不可能的時候, 我是不是要讓沒有孩子的夫婦可以有機會為這個孩子提供 一個更完整的家?我不認為社會有能力、有責任去養這個 孩子一輩子,就算社會有能力,我也不認為社會能做得 好,因為上帝賜孩子給人類的時候,祂是賜給夫婦,祂是 賜給父母,祂不是賜給社區或者社會。孩子要有最好的發 展還是要在一個已做好準備的家裡面,才能滿足孩子各樣 的需要,而最重要的是歸屬感,目前為止有不少這樣的管 道。 就經濟上的問題來說,目前大部分的福利體制中,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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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經建構好的機構,只要找這方面的服務機構,大概都可以 提供給案主一些她們所需要的,不管是資訊上或心理上, 甚至在收容方面的幫助。 5、問(李元豪牧師):我們在教牧的工作上,最困難的一個問 題是:當會友找你的時候,我們沒有辦法轉介。我十年前 寫那個論文時,曾經把類似中途之家的機構,包括孩子的 照養、領養轉介社服機構等都放在附錄裡面。路加是不是 也可以做類似的收集,讓各地方的教牧有相關資料可以找 到門路? 另外是當我們在講墮胎倫理的時候,除了從教育層面 去教育孩子尊重生命,尊重性別,尊重肉體之外,有沒有 可能再從法規層面做婚前諮詢?有沒有可能做婚前身體檢 查?曾經有一個案子,她連續生了四個有同樣殘缺的孩 子,沒有辦法生活,也沒有辦法受教育,這個家庭就很痛 苦,而肚子裡還有第五個。有這樣所謂基因缺陷的人,我 們是不是可以勸她?或以類似強迫的方式讓她不要生育? 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如果孩子生下來真的會造成社會問 題、社會的負擔,那我們就往前推,做預防工作,是不是 有這樣的可能? 6、答(張立明醫師):路加會把這些資訊放在網站上,今天的 研討會內容,明年會出書,將把這些認養機構刊於上面供 牧者參考(請參見附錄十二)。 7、答(何師竹醫師):目前孕前諮詢及婚前、孕前檢查等政府 都有提供一些補助。不管是基於母親的健康考量,或考慮 遺傳疾病,男女結婚前應確實做孕前諮詢與身體檢查,檢 查不僅是遺傳性疾病,應該包括自己本身的疾病,例如 紅斑性狼瘡或糖尿病的女性一定要在病情控制穩定時才懷 孕,以免懷孕期間發生合併症,對胎兒健康也有影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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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以我覺得一個普及性的全民教育很重要,如果每一對婚前 男女都知道這些的話,應該是有幫助的。 剛剛講到收出養機構、未婚媽媽之家等,婦產科醫師 與醫院的社工師手上也應該要有這些資料,這樣子的話我 們請女性不要墮胎時,就不是不負責任的說:「我不幫你 做,去找別人好了。」而是想辦法幫她指出一條路來。這 些機構常常不是那麼容易找到,而病人因為對它很陌生, 所以通常也不會有信心,畢竟還是她自己要去面對孕期和 生產過程中所有問題。若真的要做這樣的工作,包括教會 或團體等要更主動的介入才有辦法,否則我們真是把一個 難擔的擔子叫別人去擔,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這畢竟是 她一輩子要面臨的事。 8、答(陳惠君主任):我補充一點,當然我們會需要機構來協 助教會,可是我覺得教會也要起來跟機構一起合作。以我 自己曾經牧會的經驗來說,當初我們的確也向一些機構求 救,機構也介入了,可是最後能夠幫助媽媽本身的還是 教會,而且是一個雙贏,因為當教會願意起來,不單是牧 師,甚至整個教會的弟兄姊妹介入這個事情時,教會中很 多的觀念就慢慢的被扭轉、被改變了。當那個未婚媽媽進 到我們當中(教會)的時候,她當然還有一些事可以求助 機構,可是當牧者和弟兄姊妹願意接納她的時候,在很多 的細節部分都有人會去做,如陪伴工作、把家裡空出來給 這個未婚媽媽居住等…整個教會付出愛,使求助者從當中 得到很多幫助。教會要做這樣的服事時,起步是很辛苦, 可是當我們願意照著神的心意去作時,最後看到的將是一 個雙贏的結果。 9、回應(齊明主任):五年前當我們開始推動優生保健法修改 時,就希望能有一項「人工流產墮胎前的諮商輔導」,為 期共六天,現在還在修法中沒有完成,早晚會通過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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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時我們就考慮到墮胎前的諮商輔導該由什麼人來做?做諮 商的過程中輔導的立場是什麼?要求一個人沒有價值觀判 斷,那是不可能的,每一個人只要講出話來就有他自己的 判斷,他可以告訴或暗示個案說:「妳拿掉比較好,他也 可以說妳不要拿掉比較好。」當時政府單位都怕宗教團體 介入這個議題,因為宗教團體一介入就提倡不可墮胎。 在未婚媽媽安置方面,我們曾經想了很多的可能性, 也和台灣幾個大教派領袖、監督等談過,思考是不是以剛 才陳慧君主任所說的方式---開放家庭接納。後來發現確 實已經有很多教會個別性的實施了,有支持一、兩個或三 個個案的。我知道有一個女孩,在高中時男朋友知道她懷 孕後,丟了一萬元給她就跑了,她不願意拿掉孩子,而求 助社會機構,所有的社工人員都叫她拿掉,但是她內心感 覺不應該拿掉,後來她找了教會支援,也因此她信主進入 教會,由小組各方面支持她。現在這個小孩子已上幼稚園 了,這樣的結果就很好,但由教會來支持的個案也不能太 多,個案多了教會就很吃力。 剛才講的接待家庭,當時也有些教會表示他們不敢接 這樣的個案,因為曾有教會姊妹說家裡面雖然有多餘的房 間,用餐多一副碗筷也不是問題,問題是當讓未婚女孩住 進來後,若是先生看她楚楚可憐,而…這是很危險的,後 來導致教會的許多婦女反對這樣的作法,當然單身弟兄也 不敢、不便收留,最後就變成不了了之。有些教會宗派有 很多的資源可以運用,但最後結論還是認為撥一整棟房子 出來成立未婚媽媽之家比較實際一點,若送到會友家去有 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以上是我的一點建議。 10、回應(陳尚仁牧師):有很多夫妻希望能夠懷孕可是沒有 辦法懷孕;有些人千辛萬苦透過人工受精才生下小孩;又 有的夫妻不希望懷孕,但在沒有預防措施下懷孕了,之後 沒把小孩子留下。如此想要小孩的得不到小孩,不想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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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孩卻得到小孩。所以作為一個出養與仲介機構,我們應該 要盡更多的力量。 談到牧師對於墮胎的觀念,我也必須在這裡做一個懺 悔,因為醫療人員在整個醫療訓練當中,有醫療倫理的訓 練。但在基督教神學院裡,一個牧師的養成只有三個倫理 學學分而已,可知在倫理的立場上會是多麼的薄弱,若他 對於自己的呼召不是很清楚,那他很有可能在將來牧會生 涯裡,只看個人的利益而已,特別是物質生活上的利益會 超過在信仰上的堅持。我自己是一個牧師,在神學院裡面 教書,提出這一點是希望與所有的來賓共同做一個努力, 不要把所有責任都放在牧師身上,我們站在萬民皆祭師的 立場,都可以為其他人禱告。牧師也是人,會軟弱、會衝 動,也會做出不明智的抉擇。 在這裡我想講兩件事情,我覺得有很多牧師受到所謂 「案主中心理論」的影響,只會告訴他的會友自己回去禱 告,自己回去想,想好了怎麼樣就是怎麼樣,牧師不願意 負責任。在此很多是醫療從業人員,希望大家能直接在教 會裡表明自己的立場,可能會對許多牧師是一種鼓勵,使 牧師也可以在這個立場上面站得更穩。如果牧師在這個立 場上不是很清楚,希望能夠鼓勵他們參加像今天這樣的醫 學倫理或普通的倫理研討會,讓他們把這個問題想得更透 徹一點。 11、回應(吳庶深博士):我是一個教育工作者,來這個場合 比較特殊,我覺得人工流產、墮胎的決定,在青少年階段 是必須學習的,目前台灣的高中健康護理課程中,已有充 分討論這一部分,不管法律有沒有通過,這對青少年的健 康是好的,也是我當課程委員的責任,現在全國三百多所 高中每一個學生都讀得到。 我第二個工作是寫全國教育政策的白皮書,想從幼稚園、 小學至國中,教育他們對生命的關懷與尊重,請大家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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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個白皮書的出印禱告。 第三部分是在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任職,我們承接國民 健康局規劃全國人工流產諮商的計劃已經是第三年了。我 們已經花了三年時間做醫院示範,訓練社工、心理諮商 師、醫師、護理人員等,教導他們如何進行人工流產諮 商。 第四部分是我個人出了三本書,第一本是「被剝奪的 悲傷」,講到父母面對孩子失落的悲傷,包括早產、流產 和墮胎,大概年底就會出了。第二本是有關青少年的問 題、人際關係的傷害,由雙福基金會翁董事長支持的「寬 恕教育」書籍,再兩、三個月就可以出了。第三本是如何 面對兩性之間的衝突與傷害,包括人工流產、墮胎、因愛 成恨造成社會的許多悲劇,要如何學習寬容與寬恕,很快 就會出版了。也有「成人寬恕教育」書,由道聲出版社出 版。另外台北護理學院有悲傷療癒花園,談到悲傷輔導也 不一定在辦公室做,可以到花園逛一逛。 12、回應(翁瑞亨醫師):我有三個建議 第一、生命教育的加強。希望教育部還有一些教育人員能 夠在生命教育、性教育方面加強,能從國小就開 始,不要等到國中、高中,甚至能夠立法把這個加 入在整個教育系統裡面,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諮商諮詢管道的建立。因為這個諮商諮詢管道建立 已經是放在立法院裡的法案了,今年下半年通過的 話就要開始執行。如果教會或基督教醫院能夠在開 始的時候就進入這個領域裡,設立整個網路系統、 教育系統、諮商內容等等,對未來的影響會很大。 不要等被其他的人員介入,然後把整個方向引導錯 了。 第三、就養機構的功能加強。就養機構通常都很缺少經費 和人力,但在國家人口政策的主導下,未來可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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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綜合討論

對第三胎、第四胎的生育有補助。我們是不是可以 提出要求對未婚媽媽或其他非正常情形下懷孕的婦 女安排就養或提供就養補助? 13、回應(陳志堯醫師):這裡有很多是直接面對醫療第一線 的護理人員或醫護人員,假如碰到要求墮胎的情況,我個 人當然是拒絕處置或安排,但是後續也要給她們一些輔 導。但是我們看門診或是作輔導的時候,時間非常有限, 最重要的還是要把耶穌介紹給她們,那用什麼方法呢?比 方說可以給她一些福音小冊子或是轉介到基督教的一些信 仰團體、輔導團體。 我覺得應該要回歸到以神為本的看法,不要講太多的 理論,講太多社會上、世界上的方法。聖經的原則絕對是 最標準的,保羅告訴我們不要以惡報惡,乃是要以善勝 惡。所以只有耶穌的愛才有辦法成為人與人之間的中保, 破碎的關係才有可能會重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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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愛的抉擇

愛的抉擇 董倫賢牧師 路加傳道會總幹事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全世界每年有8000萬名婦女意 外懷孕,其中有4500萬人墮胎。每年有1900萬例非醫療墮胎, 卻造成6.8萬名婦女死亡,數百萬名婦女終身不育。 經過調查,目前中國每年一千萬的墮胎者中有五百萬都是 未婚女性,也就是說墮胎的原因多是因為婚前性行為,或者性 的放縱引起的,此外還有一個原因是人們避孕知識不足造成的 意外懷孕。筆者曾在網站上看到深圳某家醫院婦產科的廣告, 介紹溫馨整潔的人流室,所謂人流室,就是人工流產室,就像 把人像水一樣流出去的手術室。 醫界廣泛引用台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的調查,推估台灣每 年的墮胎人次約三十萬,因此「消失」的小生命比出生數還要 多。就人口比例而言,這項墮胎率比美國高出五倍,這與濫用 墮胎合法化有關,也表示我們的文化是個草菅人命的文化, 使台灣幾乎成為墮胎氾濫的地區,此外,台灣墮胎族群有年輕 化的趨勢,不少醫師發現學生暑假期間性行為頻繁,因而出現 「九月墮胎潮」的奇特現象。 幾年前的新聞報導:台中的校園大學生偷嚐禁果再墮胎的 情況很嚴重,標榜「無痛、保密」的墮胎廣告公然侵入大學校 園附近,加上優生保健法的許多漏洞,學生墮胎的問題,確實 值得大家關心,學生性氾濫的情形不僅非常嚴重,墮胎的情形 也很普遍。 根據非正式的統計,台灣一年的墮胎數不少於三十萬次, 絕大多數的孕婦墮胎是根據優生保健法的第九條第六款:「懷 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 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這是一條大開墮胎方便 之門的條款,造成眾多無辜生命流失於手術台。台灣約9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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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愛的抉擇

墮胎是依據此條款實施。鑒於人口老化以及少子化,我們有必 要正視無辜生命的流失,優生保健法的第九條第六款,其實不 是優生法而是鼓勵墮胎法。 很多人就把胎兒當成可以被拋棄的人體組織,所以負壓吸 宮術是目前國內外最普遍採用的終止早孕的方法,就是用負壓 將子宮內的妊娠產物吸出以使妊娠終止,如果這樣以「妊娠產 物」(贅肉)看待腹中的胎兒,那當然是一吸一刮了之,不必 在意了。胎兒到底是贅肉(discarded tissue)還是骨肉?胎兒 的命運是否就能以當事人的方便或好惡來隨意定義。 2006年4月18日,美國國會就很明智地禁止懷孕後期的 「部份生產墮胎」(Partial-Birth Abortion ),就是用人工使懷孕 後期的胎兒胎死腹中,方法是在懷孕後期時先把胎兒的腳拉出 來,拉到頸部就卡住了,再用剪刀把腦頂剪一個洞,用真空方 法把腦吸出來,使胎兒死在母腹中,促使胎兒的整個腦殼凹陷 (Collapse),然後再將整個死胎拉出來。 胎兒是男女發生性關係之後產生的,有人說男女關係多少 會經過浪漫邂逅三個階段:就如唐詩描寫的:第一個階段是 「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第二個階段是 「衣帶健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個階段是「眾裡 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如果不小心 懷孕了,再貿然墮胎,就進入非常不浪漫的第個四階段「愛是 你要做,胎是你要墮,可憐無辜者,胡來找麻煩。」 二戰時期,一位德國牧師潘霍華曾說:「倫理學就是學習 如何與別人共處。」生態倫理學者Holmes Rolston Ⅲ說:「倫 理學是處理對人,對自然界和對神的態度。」所以,我們研討 墮胎的醫學倫理就是要處理母親及父親怎麼樣跟胎兒共處的問 題。 我們相信胎兒是一個完整的個體,正如聖經詩篇一三九: 13─16中說「我的肺腑是 祢 所造的,我在母腹中, 祢 已覆庇 我,我要稱謝 祢 ,因我受造奇妙可愛, 祢 的作為奇妙,這是我 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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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愛的抉擇 140

形體並不向 祢 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 祢 的眼早已看見了, 祢 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 祢 都寫在 祢 的冊上了。」我們從 孕婦子宮的照片中可看到胎兒一直是母親的骨肉,是有生命的 個體,需要父母以愛來保護他(她)、孕育他(她)。 英國文學大師C. S. Lewis講到四種愛:一、Eros (Son of Aphrodite, Cupid):愛情、夫妻間的性愛。二、Philia (Friendship):友誼之愛、友情、伴侶(companionship)。三、 Storge (Affection):父母對兒女的疼愛,親情和同情的愛。 四、Agape (Charity):神聖的愛,無私的愛、不求回報的愛、 吃虧也不更改的愛。現代的人對愛都常常有誤解,很多人的愛 都只在講性愛的愛,實際上聖經給我們的啟示不是只有Eros, 還有Philia, Stonge和Agape。而Agape是最高的愛,神聖的 愛,無私的愛,不求回報的愛,吃虧也不更改的愛,是包容的 愛。愛也是一種委身,是一種決心(Determination),C. S. Lewis又說:「上帝是一切愛的發明者。」上帝是愛,人若認 識上帝可以幫助人如何去愛。 所以,為父母的要對胎兒作一個抉擇,是殺害的抉擇?還 是保生的抉擇?墮胎是母親(或是包括父親)授權醫療人員, 對無助胎兒所做的殺害。胎兒的生存權因本身是弱勢,的確是 身不由己,孕婦、生父及醫療人員是否因胎兒是無法抗拒的個 體而可任意而為?身為胎兒的父母以及醫療人員都有保護生命 的天職。 現代人聲稱「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濫用個人的 自由,孕婦的自主權及性愛權固然在目前的法律受到尊重,但 是因這些行為而產生的所謂「愛的結晶」,當事者是否也要承 擔懷胎及養育的責任?古羅馬諺語說「沒有社會道德,法律有 什麼用!」我們現在的醫學倫理都是以法律為最後底線,認為 不犯法就是合乎倫理(ethical),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基督徒要學習以順服的愛來竭力遵行神的旨意,作出愛的 抉擇。美國普林斯頓(Princeton University)大學最早期的 倫理學教授Paul Ramsey講到,倫理就是順服的愛(Obeying


十六、愛的抉擇 141

Love),就是以順服的心來遵行愛人的真理。聖經啟示的愛 是「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 理。」愛也是:「凡事堅忍,愛永不失敗(never fail)」;「愛 是不加害與人」。聖經在十誡裡的第六誡及第七誡分別啟示世 人愛人的倫理:「不可殺人。」「不可姦淫。」這將可幫助我 們思考兩性關係以及墮胎的難題。 人若順服去遵行上帝的旨意必能明白順服所帶來的祝福, 在出埃及記24:7提到摩西於頒布十誡之後,將約書(Book of Covenant)唸給百姓聽,他們回應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 們都必遵行(Na’aseh v’nishima )。Na ’aseh v ’nishima這個希 伯來文原文的意思是「我們都必遵行,然後就會明白。」總 之,人要先去遵行上帝的話,然後才會明白祂的美意,人若以 愛心作為是否選擇墮胎,必定會明白愛的抉擇是蒙上帝賜福 的。


附錄



附錄一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人工流產手術說明書 人工流產手術包括子宮頸擴張與子宮內腔搔刮術,因約有 1/20,000的機會會同時合併子宮內懷孕與子宮外孕,手術後務 必依醫師指示回門診複檢。大部分的併發症都極少見,但心肺 疾患或合併其他內科疾患者,為手術併發症之高危險群,一般 的合併症有: 一、感染 : 極少數感染,造成子宮內膜炎、輸卵管炎、骨盆腔炎症、 或流產後敗血症,甚至會因而造成休克死亡。 二、不完全流產: 容易發炎或造成大量出血。 三、出血 : 嚴重失血以致器官失去功能會造成肺栓塞、肢端麻痺、偏 癱、腦部受損、心臟停止甚至死亡。 四、組織傷害 : 極少數,但情況嚴重時,甚至須緊急施以腹腔鏡或剖腹手 術探查: 1、子宮頸裂傷:子宮頸受損可能造成日後受孕困難、子宮 頸閉鎖不全甚至引起早產。 2、子宮內膜受損:少數個案可能因子宮內膜粘黏造成阿休 曼式症候群,術後子宮腔積血因而下腹痛、經血量減 少甚至無月經;或日後造成不孕症,受孕困難且懷孕 時也容易有復發性流產。 3、子宮穿孔:造成腸道損傷併發腹膜炎、腹腔膿瘍或併發 腹內出血,嚴重可致休克死亡。若子宮穿孔合併嵌腸 入須剖腹探查,甚至行部分腸道切除或腸道人工造口 術。 4、子宮破裂:之前接受過子宮頸手術(如圓錐切片)、放 射線治療、疤痕性日記、嚴重內膜粘黏、子宮前傾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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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146

屈 等會限制子宮 頸及子宮腔 的擴 張 ,易 造成 子 宮破 裂,有時需要腹腔鏡協助。 5、神經損傷:如股骨神經、股外側皮神經受損造成下肢無 力或肢體感覺異常。 五、嚴重出血時需要輸血,伴隨輸血的危險包括: 1、感染:愛滋病(1/200,000)、B型肝炎、C型肝炎(1/ 3,300)、寄生蟲感染等。 2、溶血性輸血反應:發燒、畏寒、胸背痛、嘔吐、血壓降 低、急性腎衰竭等。 3、血量負荷過大、鬱血性心衰竭、肺水腫、輸血性抗宿主 反應、體溫過低、檸檬酸鹽中毒(肝功能差者尤 甚)、酸血症、血鉀過高、輸血後紅斑、風疹塊、皮 膚搔癢、呼吸窘迫及出血等併發症。 六、與麻醉有關之併發症: 藥物過敏反應、神經作用、心跳過緩或停止、休克痙攣、 舌頭麻木、昏迷木僵、顫動(請參閱麻醉說明書) 術後一週內請用淋浴,術後出血期間不可性行為。手術時 等同月經已來過,下次月經會於您正常月經週期左右的時 間後就會來。 若有下列情況應儘快回醫院作詳細評估: 1、術後有異常腹痛、陰道出血或發燒現象。 2、術後陰道出血的情形長達一個月以上。 3、若月經過期很久仍未來經,請來複診。 4、其他偶發之病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本院之醫師及醫事人員會善盡診療責任,避免意外之發生,並 妥善處理治療過程中所發生的不適及併發症。若執行手術時或 麻醉恢復期間發生緊急情況,同意接受本院必要之處置。 其他部份無法一一詳述,可詢問相關醫師。 患者或立同意書人對以上說明若有疑問,請在立同意書前詳細 詢問有關醫師。


附錄一

本人(或家屬)__________________已經與醫師討論過接受 這個手術(或醫療處置)的效益、風險及替代方案,本人對醫 師的說明都已充分了解,並且保有此資料副本一份。 病患(或家屬): (簽章) 與病人之關係: 見證人(本院醫護人員或病患家屬): (簽章) 說明醫師: (簽章) 年 月 日 時 CS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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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意外懷孕-- Ivy的個案 (文字經處理) 作者:白寧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 青少年保健中心輔導員 出版日期: 2006-02-15

懷孕,一個孕育生命的過程,本應充滿歡欣和喜樂;但意 外懷孕,卻帶來不少徬徨和擔憂,當中的決擇並不容易。以下 的真人真事,正發生在我的輔導歷程裡。 Ivy(假名)是一位21歲的大學二年級學生,和同齡的男友 已拍拖1年。她來到青少年保健中心接受服務時,已經被證實 懷孕。在第一次見面時,她訴說了發現懷孕的經過及當時的心 情。「得悉自己懷孕的那一刻,我頓時呆住了!接下來便問自 己下一步應該怎樣做?直到我看畢有關未婚懷孕的資料並作 出不要BB的決定後,才有時間停下來思考,那時我才知道難 過,哭了許多遍﹗」後來當她和男友說出懷孕的消息時,「他 跟我一樣也是頓時呆住了,心中慌亂不已,腦海空白一遍,拿 不定主意。」 懷孕一事令雙方的心理及身體都受苦,「雙方都 有各自的憂慮跟負擔,始終男女不同,對方又怎能體會我的心 情!嬰兒不在他的體內,就算他想幫也幫不來,既不可能代我 生產,又不可以幫我做手術,最多就是陪伴在我身邊‥‥我的 身子向來比較弱,加上是第一次懷孕,比其他人更辛苦。期間 我曾經患上腸胃炎而求醫,由於懷孕的關係,醫生甚麼藥也不 敢給我開,理由是害怕影響到BB。結果我便因此而被迫辛苦 了幾天﹗男朋友眼見我受罪,自己又幫不上來,雙方都好苦惱 ‥‥」 「從小便知道如果意外懷孕,可以向家計會尋求協助。」 於是,她便來到青少年保健中心尋求協助。「由於之前我去看 私家醫生,他曾經告訴我做一個手術便可以把問題解決,當我 來到這裡的時候,也以為事情就是這麼簡單。後來跟輔導員會 面以後,才曉得原來墮胎是一件很殘忍的事情,尤其是當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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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告訴我墮胎過程中,在體內取出的BB有一個手掌那麼大──我 覺得那會很痛,很恐怖‥‥」「見過輔導員後,我原本要墮胎 的想法改變了,我開始想把BB留住。對於未婚懷孕,最初會覺 得自己做錯了一件事情,只要隨便找個辦法把它解決便成了; 跟輔導員談過後,我明白自己要正面地面對這件事,不能以為 墮胎過後,所有事情都彷彿沒有發生過。」在整個輔導過程, 她有更深刻的感受:「令我感受到生命是實實在在的,不光是 兩個細胞結合這麼簡單。」 當Ivy認真考慮是否可以保留這個小生命時,她的矛盾是 「如果是在我完成大學學位,出來工作以後,我不會考慮其他 問題,一定會把BB生下來,但現在客觀條件不容許我這樣做, 而我也不想放棄學業。」另外,她也考慮到作為父母的責任: 「要養大一個小孩,不單單是金錢的問題,我現在連自己也照 顧不了,更遑論一個孩子!這正是我最擔心的,也許跟我的成 長背景有關罷。從小我父母便很少照料我們幾個兄弟姐妹,由 得我們天生天養。他們賺到錢的時候便會給我們一點兒,沒錢 的時候我們便得靠自己。我覺得他們的付出不足夠!他日當我 為人父母的時候,我要對自己的孩子付出更多﹗但是現在我連 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滿足不了,又怎麼可以生孩子呢‥‥」這 令她回想到不少童年的經歷,情緒得以抒發。除此之外,她也 考慮到和男朋友的關係是否成熟到結婚的階段,身邊的家人朋 友是否可以接受她未婚懷孕等等。 在考慮清楚生下BB的問題,及做終止懷孕手術的後果, Ivy在跟進輔導時,決定她的選擇是終止懷孕,她也已經作好心 理準備,迎接手術及送走BB,而她的男友也會陪伴她。她選了 私家醫院做全身麻醉手術,以免手術給她帶來心理陰影。 手術後Ivy要求儘快接受輔導,抒發情緒困擾。她提到手術 的經歷及對BB的感覺時說:「回到病房,護士著我多些休息, 需要幫助的時候呼喚她‥‥那個時候我才曉得哭,才開始哭, 我覺得我真的錯了!我選擇墮胎,這並非跟BB說聲再見那麼 簡單,我實在沒有權力去了結一個生命,但我卻做了‥‥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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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150

我跟男朋友的自私,教它毫無選擇地來到這世界上‥‥它現在 又毫無選擇地離開這個世界,我覺得自己實在配不上跟它說半 句對不起!」、「在出院時,我要求取回BB的標本──我著實 不想用標本來形容BB。我不知道怎樣去面對,覺得好難過‥‥ 結果我把它埋葬在新娘潭(郊外)。我不想把它丟掉,但是我 不敢去面對它。其實我已做錯了,但我不想親手把它丟進垃圾 筒,我做不到。」 自責大大地影響她隨後的生活,「聽到其他人討論墮胎時 好像沒有甚麼感覺,但我感受很強烈。明明是你不對,還要一 大堆道理,我覺得不應該這樣子。我接受不了自己所犯的,又 不懂得處理自己的情緒,我需要別人的幫助,教我怎樣去擺 脫「自己是殺人兇手」這個夢魘,怎樣去從新接受自己。但是 我又沒勇氣去告訴身邊的人,好辛苦‥‥我開始躲起來,怕了 自己,覺得自己有很多事要幹,但‥‥我的思想開始走進死胡 同」她嘗試不停工作來分散自己注意力,「坦白說在這段時間 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她搬到姐姐家中,想逃離現 場,最後朋友也發覺她不對勁,提議不同方法給她,例如在不 開心時飲一大杯水,她覺得幫助不大。她認為回來家計會接受 輔導是最好的方法,「說實的,我覺得家計會是一個我值得我 信賴既地方,一直你們都幫我處理這件事情,我覺得家計會給 我最大的安全感。你們提醒我要接受事情的發生,不可以一直 怪責自己。你可以繼續生存,要學會原諒自己,大家都原諒 你,你不要這樣對待自己。輔導是有幫助的。」除了學懂要接 受自己,Ivy也在過程中考慮到和男友的關係:「事情已經發生 了,大家都非常憂愁,我自己接受不了自己,還怎樣跟他繼續 下去呢?每當我見到他,就會想起BB,想分開,但男友又不捨 不得‥‥這件事對我們的感情產生很大的破壞力,最後我跟他 分開了。」 在之後的輔導會面,她有更深的反思,也重新接受自己。 「慢慢我終於接受了自己‥‥當事情發生在我們身上的時候, 我們都應該提醒自己不要停留在那個位置上,要不然只會錯的


附錄二

更深。及時反應,還可能有彌補的機會。」回想到失去的BB, 「我學會怎樣跟它保持恰當的關係,我覺得不應該忘記這件 事,反而我會把它記住,將來告訴我的子女‥‥我不會放下跟 BB的關係,就好像我媽媽跟我的母女關係一樣,不會改變。」 她對將來的看法也正面起來,「我覺得BB教了我一件事,就是 做人要有正面的價值觀‥‥並學會照顧自己,有很多事情是別 人無法代勞的,要自己解決,要長大,不可以還當自己是小女 生。」 對於婚前性行為及意外懷孕,她對青少年更有以下的提 醒 「我錯了,你們不要將男女關係看得那麼簡單,背後其實有 很多責任!不要以輕率的態度對待它,因為很容易會帶來一些 雙方都不願意見到的後果!」她更領悟到什麼是負責任的性關 係:「要提醒自己不要那麼隨便跟別人發生性關係,雙方都要 負責任,不能任意莽為;同時做人亦應抱有同樣的態度!」、 「我終於明白為何很多人也說,未結婚前千萬不要發生性行 為。從前會覺得這個是出於道德上觀念,只是怕有BB。現在發 覺性行為建築在夫妻關係之上,應該是最為恰當的,亦不會有 罪惡感‥‥性生活是夫妻間美滿生活的一部份,對於不是夫妻 關係的人,如果有這麼親密的關係,不是一件太好的事!」 http://www.famplan.org.hk/sexedu/B5/article/Article_details.asp?arID=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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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Evening Standard (London) August 08, 1996 SECTION: Pg. 19 LENGTH: 1694 words HEADLINE: ABORTION; WOMEN HAVE THE RIGHT, BUT WHAT MAKES THEM CHOOSE TO HAVE ONE ? BYLINE: Jody Brettkelly BODY: In Britain, one in four of all women aged between 16 and 45 has had an abortion, according to the Marie Stopes family planning agency. Nearly 30% of these women had a termination between the ages of 20 and 24. The numbers of abortions has been declining slowly - last year it was 163,322 - but this year's figures are expected to rise steeply because of the pill scare. Marie Stopes alone has seen an 11% increase in just the first quarter. There are few subjects that provoke such emotion, controversy and outrage. The response to the twins abortion case, leaked to the press this week, was unprecedented. In reality, women do not choose abortion lightly. JODY BRETTKELLY talks to x London women who had abortions but do not regret their decision. MIRANDA JONES, 36, estate agent. Had an abortion at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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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I work in an all-female environment. This week when all the stories appeared in the press about abortion, it was odd how little we discussed it. It was if many of us knew that we were not entitled to judge her. We all said that we had friends who had had one. We all knew that for many of us, the friends we were talking about were actually ourselves. I told no one at the time of my abortion and never have since. Many women block it out of their minds. They are the lucky ones. I don't regret it but I know that I will feel stigmatised for the rest of my life. SALLY DAVEY, 35. Has had three abortions. Now married and pregnant. I find it very difficult to even admit to myself now that I have had three abortions. When that story broke in the news this week I felt sick. I found myself agreeing with colleagues how terrible it was. I had the first two when I was very young. Then I grew up and blocked them out of my mind. I just started a new job when I got pregnant. I was thrilled. I couldn't believe my husband's reaction. He said he couldn't cope; he had just lost his job. I had another abortion. Throughout I wanted someone to stop me. We separated six months later. I am now with someone else and pregnant. When I read that story I felt it had nothing to do with me. I think the only way to get over abortion is to have a child. JANEY SUTCLIFFE, 22, biology student. Had an abortion in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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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First I fooled myself I wasn't pregnant, but I knew what it was. My boyfriend is a medical student, but there was no way I could tell him. I called the clinic in tears. They advised counselling, but there was no doubt in my mind. The operation was over quickly and I blocked it out of my mind. Now I am on the pill. I could never have another abortion. It has been the worst summer of my life. MARY BRANLEY, 28, PR. Had an abortion last year. I had lived with my partner for four years. We were talking about breaking up so I didn't tell him. So I found myself in the clinic alone. One girl had her boyfriend with her. It was incredibly depressing. The image of that room still haunts me. I work in an office with mostly women, I lunch with women most days and yet I didn't feel I could talk to them. Why is abortion such a taboo subject? To have had the child would have ruined my life. Early this year I met the man who I want to marry, and he's already talking about having children. I am now terrified of not falling pregnant again. If I don't, I will regret my decision for ever. MICHELE BROWN, 30, wife and mother of two. She had an abortion at 16. I slept with an older student and fell pregnant. I didn't think of it as a baby, just something that had to be got rid of. My school knew, which was awful. Throughout my twenties I could not stop thinking about it. I would look at children, and then go over and over it in my mind: how could someone who had an abortion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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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a good mother? Then I met my husband. He was really surprised when I wanted to settle down and have children so quickly. I am a very doting mother. Though I don't want to admit it, I want to make up for that abortion, though I am sure even now that it was the right thing to do at the time. SHELLY BROWNE, 31, marketing manager. Had an abortion at 18. My abortion ended up being the crossroads for me. Even at the time I think I realised that. I was bought up on a council estate in South London. All I wanted to do was get out of that area. When I realised I was pregnant, I knew I would become going another cliche, another statistic. I was raised by my mother, a single parent on benefit and I knew this was no dream-life. I went off to university and then I knew I had made the right decision. Eventually I got a good job and I have my own flat. Last year I got pregant again - a one-night stand - so incredibly stupid. I began to ask myself if is there ever a right time to have children? I had another abortion, and will always keep that a secret. SARAH JONES, 35, lawyer. Had an abortion at 25. I'd been going out with my boyfriend for five years when I found out. My end of year exams were in a week. It couldn't have been a worse time. I can remember every detail about telling him: me fiddling with my study notes, him laughing and saying we could get married - he thought that solution was so unbelievable. We had both been brought up as Catholics, but I didn't think of it b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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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a little foetus or anything, it was just a nuisance. We split up. My exams were agonising: later I found out I had failed two but a medical certicate meant they passed me. I was elated afterwards because it was all so easy. But after that I fell into a real depression. My boyfriend, who I have been living with for 3 years. and I are now trying for a baby and I hope like hell we can. I know this is pathetic, but I feel that if I don't get pregnant, it will be a punishment. JULIE DAVIES, 37, assistant librarian. Married and pregnant. Has had three abortions. I had two abortions in my twenties. My friends' attitude convinced me that it was the right thing to do. The second abortion occurred after I knew I was going to split up with my boyfriend. I was incredibly practical about it. But then I met Jeff. We lived together for three years and talked about having a baby. But when I told him that I was pregnant, all he said this wasn't the time, we need to be more more financially stable. I was devastated. I met my husband two years ago, and we married last year. It's taken a year for me to get pregnant. All my friends who have had abortions seemed to breathe a sigh of relief. It was as if I had lifted a shadow that hung over all of them. * All names have been chan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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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RU486的戰爭

何師竹醫師 台中榮總婦產部主任

RU486是一種由法國藥廠研發的黃體素拮抗劑,它能造成 子宮內膜的組織改變,而導致早期懷孕的流產。其問世大量的 代替了在妊娠前七週的手術性人工流產術。 約在十多年前,當RU486經由走私販賣、個人私帶引入國 內時,造成婦產科界的騷動與不安。自此RU486就經常在媒體 上露臉,因為它導致醫界與藥界的炮火相向、也引起醫界向衛 生當局的嗆聲時起。 談到RU486在台灣造成的影響,必須從政府的人口政策與 家庭計劃工作談起。台灣的家庭計劃工作奠基甚早,從1945開 始在各鄉鎮普設衛生所,其工作從訓練助產人員、深入鄉鎮的 推行產前、產後檢查到產後避孕措施。1968年頒布「台灣地區 家庭計劃實施辦法」,次年頒布「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對國民提供免費的避孕器材-子宮內避孕裝置之樂普、保險 套、口服避孕藥等,並且獎助絕育手術之實施。 1971年我開始作婦產科住院醫師時,醫院裡到處張貼「兩 個恰恰好、一個不嫌少」海報。建議第一胎產後婦女裝置樂 普,鼓勵第二胎以上的婦女接受輸卵管結紮術,上行下效自然 的融入婦產科常規作業。台灣成了全世界推行人口政策、計劃 生育最有效的示範國家。已婚婦女實施避孕措施的從1968年的 44%到1991年增加至81%。然而在當時,人工流產仍不合法, 刑法第 288條至292條,即是與「墮胎」相關的罪罰。 1984年政府頒布了「優生保健法」,表面上的目的是實施 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促進家庭幸福。事 實上是為避孕措施失敗後漏網的懷孕再作補救。因為第九條所 規定『懷孕婦女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的條件中,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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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關的是第一、二、四項,第五項為因姦受孕。除了在「第 三項: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 為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中沒有明確界定為害精神健康要到什 麼程度,還加上了「第六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 康或家庭生活者。」至此,在台灣,法律設定的墮胎條件等於 毫無條件,每一樁人工流產都可以符合優生保健法。且在胎兒 二十四週以內的人工流產都是合法行為。第九條還說明了「未 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已有配偶者應得配偶的 同意。」依法所有的婦產科醫師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在各 縣市的優生保健委員會下接受指導實施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從今爾後,施行合乎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之醫師們就不致入 罪了。法中且規定「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 知本人或其配偶,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台灣的婦幼衛生工作之貢獻是無庸置疑的,在40年代的孕 產婦死亡率為200/100,000嬰兒的死亡率為45/1,000。由於政府 及民間單位的努力,加上後來隨著經濟起飛、醫療的進步,到 最近幾年孕產婦死亡率已降至10/100,000,嬰兒的死亡率更降 至7/1,000,與已開發國家齊頭並進。但本文想談的是另一方面 的問題。 隨著婦幼衛生不斷地進步,台灣的出生率逐年下降,大約 從二十年前的每年四十萬名新生兒降到 八十二年的三十二萬 名,到九十三年的二十一萬六千名,創了新低。但學者專家估 計台灣歷年的墮胎次數變動極小,多年來每年約均為 五十萬 次、其中約三十萬次是在優生保健法下合法執行的人工流產, 據查其中96%是引用第九條之第 六項。此外約二十萬次為私下 解決。對大部分婦產科醫師而言,本來生產與人工流產都是重 要的業務。近年來生產的數量雖減少,但醫療的糾紛卻時起。 例如在產前檢查時如未發現胎兒異常而讓它生了下來,沒有履 行優生保健法規定之「發現、告知及勸其施行人工流產」,定 會造成醫療糾紛,有些判例甚至一輩子也賠不完。婦產科醫師 遇到孕期吃了藥物的婦女,應當查證藥物是否安全或會導致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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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何種異常,再作適當的建議。但直接勸其作人工流產反而省 事,因為萬一胎兒生下來有任何不完美之處,即使有充分的文 獻資料證明藥物無害,也不保證官司會贏。所以糾紛少而本輕 利重的人工流產手術、比照顧孕產婦到足月接生,對一般診所 更為有利。RU486一旦在市面上大量流通,勢必造成人工流產 術的減少,對婦產科診所的業務影響不小。 當RU486在台灣的都市鄉村都不難獲得時,官方在婦產科 醫師的怨聲載道中,終於將之交由高雄醫學院正式試用,經評 估後衛生署核准輸入,並列為第四級的管制藥品,使婦產科醫 師可以公開的用之於優生保健法允許的人工流產業務,大量代 替了原來的子宮擴刮術或真空刮除術。RU486的上市是2001年 的十大醫藥新聞之一。依據衛生署的規定,管制藥品RU486是 一種藥物性的流產術、必須由處方醫師親自看著使用者服下, 在一定時間後加服子宮收縮劑及觀其後效,故不可能將處方釋 出,這便造成藥師團體的不滿,而提出對RU486調劑 權的爭 取。這一戰,醫師們贏了, RU486仍然是婦產科診所的重要業 務。 最近幾個月,媒體一再披露市面上來自中國大陸的低價偽 藥充斥,在一般的藥局很容易就可以買到。醫師們再次提出警 告,自行在藥局購服RU486,可能的危險包括:偽藥劑量不穩 定會造成不完全流產而出血不止;流產如合併感染,可能導致 敗血症;未先行診斷出的子宮外孕,在服用RU486後,會發生 輸卵管內的流產,造成大量出血而有生命危險。婦產科醫學會 對各縣市衛生局查緝藥房販賣RU486之顢頇無效,更是大表不 滿。 由於優生保健法雖然合法化了所有的人工流產,但對有偶 婦女仍須有配偶的同意,未成年人仍須有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比較嚴謹的婦產科醫師會採取守法的態度。所以也有人擔憂目 前不再需要醫師處方、在街巷間的藥局或者上網就很容易獲得 的RU486可能造成更嚴重的性氾濫,或者少年人會用它來代替 避孕方法,每年八、九月的墮胎潮將更洶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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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有一則新聞,國民健康局將提出對優生保健法的修 正案,未來未成年少女的人工流產(含藥物及手術),不再須 監護人同意,經由社工師的簽署就可以施行,唯須經過思考 期、術前的諮詢與術後的避孕指導。也有婦產科醫師質疑:有 多年實務經驗的醫師,難道沒有資格擔任流產前後的諮詢工 作,一定要靠社工師嗎?媒體的另一焦點是婦女團體基於身體 自主權,也在爭取人工流產不須經配偶同意。當然,這些消息 令吾家有女初長成的家長們與傳統父權社會的男士們惴惴不 安,在各種媒體上議論紛紛、好不熱鬧。 在此起彼落的攻防撻伐聲中,唯一沒有聽見的是為胎兒的 生存權請命而發出的聲音… 優生保健法其實是國家人口政策下的產物。醫學倫理領域 的專家學者們近年來討論的最多的是人類胚幹細胞的倫理議 題,在台灣這個由政府引入、主導、合法化二十四週以內的墮 胎的地方,未免陳義太高。胚幹細胞取自授精後僅5至7天的囊 胚,其來源為自然流產或墮胎的胚體取得,或自體外授精多餘 的胚胎取得,尚且得到神學教授、倫理學者、醫界耆達以及決 策官員的垂顧!何時大家也來討論一下,八週前的胚胎、八週 至二十四週的胎兒在台灣的命運? 上帝所創造的生命美好尊嚴,正如詩篇一三九篇13-16節: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 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 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 向你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當一個社會 不看重胎兒的生命價值時,人們也會輕忽自己的生命價值與尊 嚴,更不知尊重群體中他人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一定要墮胎才能控制人口成長來造就經濟成長嗎?神在阿 摩司書八章11節清楚的告訴我們:「人飢餓非因無餅,乾渴 非因無水,乃因不聽耶和華的話。」古之句踐,生聚教訓,國 富民強。上一代的台灣婦女不乏生養雖眾多,教育眾兒女皆成 為當今社會中堅分子。如果沒有這些母親,絕不會有今天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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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繁榮富裕。從政策面來看,目前的台灣也不會需要以人工流 產來控制人口,因為我們的內政部長已經在鼓勵老百姓生第三 胎:多生一胎補助三萬元、人工受孕補助二萬元、未成年子女 發給生活津貼…等,為解決目前每對夫妻只生育1.24個小孩、 很快地台灣將面臨人口老化、勞動力嚴重不足的危機。 近來的RU486的爭議再次提醒我們,台灣社會現在迫切 需要的是重新修訂符合仁愛公義原則的「母子健康法」,並以 更多的生命教育、人文素養、宗教情懷、甚至對不預期懷孕及 生產之社會支持系統,使每一個生命從肇始之初受到尊重與呵 護。(原刊登於路加雜誌94年4月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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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陳文珊「墮胎倫理的爭議」的幾點回應 張立明醫師 路加傳道會執委

最近在婦女神學領域相當活躍的陳文珊老師 (以下簡稱陳 ) 在「非非反叛,本土婦女與神學的對話」 1書中有一篇「墮胎 倫理的爭議」中發表了她個人對墮胎權的支持,筆者有不同看 法,僅略述如下。 首先,陳在文章中否認早期胚胎是人,因為其不具有個體 2 性 ,也不具備理性 3,因此不具有道德位格 4。她引用外國非基 督教學者的說法批評「教會反墮胎人士」5犯了「物種主義的人 類中心主義」 6 的錯誤,因為在人類之外,「許多其他的生物 體,如上述的Koko (註:一隻猩猩),其實都可被視為是具有位 格者」7。陳明顯支持功能論,因此「不能發展出大腦及其神經 系統的胚胎如何可被視作是人實是一大問題」8。 其次她反問反墮胎者,如果受精卵和足月而生的嬰兒是等 同的,則雞蛋也可以是雞了9。她又引了美國Judith Thompson 小提琴家的例子 10,說明母親在無意願情況下受孕就不必負生 1 陳文珊,非非反叛-本土婦女與神學的對話,永望文化2005 2 同上,p.70-71 3 同上,p.70, 72-74 4 同上,p.73 5 同上,p.71 6 同上,p.72 7 同上,p.73 8 同上,p.74 9 同上,p.75 10 Judith. J. Thomson為前麻省理工學院教授,她說懷孕就像一名婦女一日睡醒時 發現有人將她與另一名小提琴家的生命系統連在一起,拔除管子將會造成小提琴手的 死亡。她問,該婦女是否有權自行拔除該管子?她以此比喻婦女與胎兒的關係,胎兒 就如那小提琴手一樣,母親若是非自願與之相連的,就沒有義務與責任維持胎兒的性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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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責任11。她又引英國 John Harris 的說法,在正常的狀況下本 來一次成功受孕就會有大約五個自然的早期胚胎流產,因此真 正相信這些流產胚胎是人的一派應該完全避孕或用各種人工方 法避免流產,否則懷孕就等同殺人12。 接下來陳用不少篇幅說明女性主義的觀點,強調父權的壓 迫,這些誠懇的呼籲在女性地位低落的亞洲是個很好的反省, 可惜她的神學並非立足於聖經的啟示。她說「基督教傳統對於 性、性別及生育的教導是植根在對婦女生命的父權社會控制下 的。在肯認了聖經經文內部有其矛盾在,解放的釋經拒絕承認 在文化上具壓迫性、源自男性優越意識的解經及神學詮釋有任 何權威可言」13。 最後她提出一個「《婦女教會》為墮胎的信徒設計了獨特 而富有深義的醫治禮儀」 14,筆者認為是非常好的嘗試,值得 教會思考,可惜其理論基礎極力否認墮胎是殺害人命,因此 該禮儀是為「醫治」而非「赦罪」,這種只要得醫治而不願 認罪的神學與聖經悔罪蒙恩的精神相悖。在邏輯上這一段也是 前後矛盾的,因為一方面陳希望證明墮胎沒有殺害生命,一方 面又承認「生命遭破壞,生命遭死亡」 15,「死亡既是一種終 止,也是一種機會」 16 ,「死亡是必要的」 17 ,「死亡作為犧 牲」 18。筆者對這一段講到「犧牲」的質疑,就是這種犧牲無 辜胎兒生命的思維模式,在犧牲別人至死的同時又妄想「自我 神聖化和自覺化」19,是一種非常自私的禮儀。 其實筆者認為陳的書並非「本土婦女」的思想,也稱不上 11 陳文珊,非非反叛-本土婦女與神學的對話,p.77 12 同上,p.80-81 13 同上,p.88 14 同上,p.104 15 同上,p.105 16 同上,p.105 17 同上,p.105 18 同上,p.105 19 同上,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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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神學」,因為她的理論幾乎全來自外國人,而且這些人多 是解放的、女性主義的、持反對聖經立場的外國世俗倫理學 者。在倫理學界關於胚胎是否是人的討論已經很多,僅針對陳 舉的幾個說法提出不同看法。 一是許多受精卵都無法成功著床,造成自然流產率約68-80 ﹪,因此John Harris說一次受孕就有五個胚胎流產,所以這些 胚胎不應被視為人。但此說法的弱點在於流產(受精卵死亡) 與否並不能決定胚胎倫理地位,就像一群癌症末期病人可能有 80%會死亡,但並不會影響其作為一個「人」的地位與權利。 另外John Harris又說因此相信胚胎是人就應該完全避孕,否則 就是殺人,這是混淆了殺人與自然死亡,墮胎是動手殺死一個 胎兒,但自然流產是上帝許可的現象,是有缺陷的基因或其他 疾病造成這些胚胎自然流產,因此流產胚胎的死因是疾病,不 是大人用器械藥物把健康的他們活活弄死,如果Harris說因此 會流產就不應懷孕,那所有人有一天老了都會死也就不應該出 生了。Harris這位仁兄的名言就是「胎兒通過產道並不改變其 道德地位」,因此既然墮胎可以作,則「殺死(剛出生的)殘障 嬰兒也不是絕對不可以的」 20,這種「殺嬰無罪論」者也能當 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的倫理學教授,又在英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 擔任主席,表示不在乎道德的世俗倫理學家,和不在乎上帝的 神學家是一丘之 狢 ,這些人雖然擁有博士或教授地位,並不代 表其立場的道德性,反而應受更嚴格的批判與反省,以免誤導 大眾,可惜國內仍有許多人未經分辨即引用其理論,還邀他到 台灣演講21。 另一說法認為在四天內的胚葉時期(blastomere)仍不算 是人,其理由是在此時期若將各細胞分離,每一個細胞皆可 能發展出一個單獨且基因完全相同的個體,因此並無個體性 20 Adviser sparks infanticide debate, BBC NEWS, http://news.bbc.co.uk/1/hi/ health/3429269.stm 21 第四屆生命倫理學國際會議:生命科技、家庭與社群,hss.edu.tw/ sts/4thbioethics/4thbioethics-agend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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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viduality)。此說法的弱點是,即使是分裂成為兩個或四 個基因相同的多細胞,他們也都還是個別的生命,生出來的話 就是多胞胎,所以胚葉期的胚胎地位事實上是「大於或等於一 個人」 22,並不能因為他們數目變多且基因相同,就影響這些 孩子「人」的地位。 還有一種說法是人類生命始於原條(primitive streak)發 育之時,也就是大約在生命第十四天的時候。其理由是原條代 表人類神經系統發育的最早時期,在這之後胚胎才有感覺,有 大腦及神經,也才知道痛,有些人還特別幫十四天以前的胚胎 取名為「前胚胎」(pre-embryo),這樣不但可以和「胚胎」分 別出來,也可以減少科學家銷毀胚胎做實驗時良心的壓力。此 說的弱點是,沒有感覺並不表示沒有資格稱為人,比方說中風 的人或昏迷者也沒有知覺,但仍不能因此否定他們「人」的地 位而隨便殺死他們。以十四天或以原條決定胚胎是否算是人是 以功能來決定本質,有感覺的算人,沒感覺的不能算人,以此 類推則會把所有中風、昏迷的病人都排除在人類之外。這與以 是否具有理性及自主性(autonomy)來決定其是否算是人一樣 是以功能來決定本質,若只有具備自主性和理性的人才算是人 的話,那嬰孩和智障、精神病人都不能算是人了,我們可以因 此任意殺死『它』們嗎? 另外陳又學外國世俗倫理學者批評「教會反墮胎人士」犯 了「物種主義」23的錯誤,Peter Singer在該名詞的發揚光大上 貢獻良多,在他的經典作《動物解放》中就有兩章的標題用到 這個詞彙,Singer這位普林斯頓大學教授甚至主張連嬰兒都不 算是人:「嬰兒無自我意識,無法體認到自我存在,他們並不 能算是人。」所以「新生兒的價值比豬、狗、或一隻猩猩都還 不如。 24」這種與聖經完全相反的論調,與陳的書中主張猩猩 22 張立明,人之初- 談人類胚幹細胞的爭議,醫學教育期刊 2004 23 「物種主義」(Speciesism)在牛津字典定義為「基於人類比其他物種優越的想 法,進而歧視或剝削其他物種」。 24 Peter Singer, Practical Ethics, first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p.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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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格而人的胎兒沒有位格 25有異曲同工之妙。如果陳自我定 位為反聖經的世俗女性主義者,筆者就不會有意見,但若她以 本土婦女神學自居,筆者認為必須幫她把文章中違反聖經之處 拿出來討論。 另外陳說,如果受精卵和足月而生的嬰兒是等同的,則 雞蛋也可以是雞了, 26筆者認為這是個只看到外表的非專業評 論,因為一個胚胎學家會告訴我們,如果是一個成功受精的雞 蛋,每天在我們無法透視的蛋殼裡面,小雞的胚胎其實分分秒 秒都在奇妙地變化,直到小雞啄破蛋殼前的一刻,在外行人看 來它都還只是一顆平凡的蛋而已,但用X光透視與顯微鏡的觀 察,它從來就不只是一顆外行人所看到的蛋殼部份而已,所以 正確的類比法應該是:雞蛋裏肉眼未見的小雞和孵出來看得到 的小雞之比較。 再來是Judith Thompson 小提琴家的例子,該理論在1971 年就已提出 27,在支持墮胎的陣營裏廣被採用,但美國三一神 學院的基督教哲學家Francis J. Beckwith也早已點出該理論的 幾個弱點 28。首先,他說在許多家庭中雖有避孕但仍意外懷孕 的狀況時有所聞,但這不表示這對夫妻因未預期,就對這個意 外的小生命沒有任何道德責任。(事實上筆者發現在台灣的墮 胎,絕大部分都是少女婚前不避孕的性行為所致,這當然與氾 濫的色情資訊有關,但這種應注意卻不注意,可預防卻不預 防,事後再把墮胎當避孕的情形,是與醒來「意外」發現小提 琴家的虛構例子顯然不同)。其次,母親與腹中小嬰兒的關係 是全世界最自然、最親近的關係,這與Thompson使用一個完 全陌生的小提琴家為例是完全不同的狀況。第三,墮胎實際上 並不僅僅是移除維生系統而已,而是動手殺害,尤其是在懷孕 25 參注腳7. 26 參注腳9. 27 Judith Jarvis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 No. 1, p. 47 (1971) 28 Francis J. Beckwith, Do the Right Thing: Readings in Applied Ethics and Social Philosophy, 1995, p.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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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的墮胎更是殘忍,甚至需要支解胎兒,因此Thompson的 例子若改為動手殺死小提琴家會更接近醫院手術房的實況。 陳不理會基督教學者有力的反論,卻寧可繼續沿用卅幾年前 Thompson小提琴家的老舊例子,似乎主張墮胎的立場優先於 她的信仰立場。 在規範倫理學 (normative ethics) 裏,常識道德 (commonsense morality) 與直覺判斷(intuitive judgment) 都是 非常重要的道德判斷因素 29,惟需要與理性及邏輯不斷地作交 互修正才不會流於主觀。其實對絕大部分人的自然反應而言, 胚胎當然是個小小的人類的生命。當報上標題寫說「一屍兩 命」時,我們都知道是孕婦的事件,因為肚子裏的小生命也要 算進去﹔當孕婦受到輕傷但卻造成流產時,受害一方也絕不會 等閒視之﹔我們台灣傳統小孩出生就算一歲,正因為生命在媽 媽腹中就已開始計算,甚至許多家庭在孩子未出生前名字都已 取好,視他為家庭成員之一﹔所謂的「胎教」更是把腹中的骨 肉視同可以接受親情,接受教育的孩子。近期許多主張墮胎權 的學者也都漸漸承認胎兒是條人命,她們只是想盡辦法否認這 條人命有其道德地位,好讓墮胎更方便,陳在文中還努力想證 明胎兒不是人,這恐怕只是一個外國逐漸過時的主張。 即使退一步假設胎兒道德地位未定論,仍可參考輔大神學 院院長Aldrich神父的譬喻如下30:當我們拿著槍在打獵時看到 叢林裡有東西在動,有可能是一隻動物,也有可能是一個人, 這時我們若開槍,有可能打到一隻獵物,也有可能打死一個 人。在這種狀況下我們是否應該開槍?他認為如果那「可能是 一個人」我們就不應該開槍。任何蓄意殺害一個「可能是人」 的存有者,與意圖殺人者沒有兩樣,同樣原則適用於胎兒。 最後陳說在「聖經經文內部有其矛盾在,解放的釋經拒絕 承認在文化上具壓迫性、源自男性優越意識的解經及神學詮釋 有任何權威可言」,這表示她在聖經的詮釋上已預設了一個篩 29 Kagan, Shelly. Normative Ethics. Oxford: Westview Press. 1998. pp11-17. 30 Louis Aldrich艾立勤,維護人性尊嚴,光啟2001,p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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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選的立場,不論聖經文本的原意與上帝的心意是什麼,只要不 符合陳的女性主義意見者就拒絕承認,似乎假設聖經中男女的 次序是父權的意識型態,女性在其中是弱勢、邊緣人,需要尋 求解放,這樣的假設需要先受批判反省,因為解經時須先看有 那些是經文源自當時社會因素,那些是神所設立的,才能再往 下推論。其實筆者閱讀時的直覺陳老師是尊重聖經的,她也在 書中自認為是基督新教的信徒 31,而當年新教的前輩馬丁路德 與加爾文之所以會與天主教分道揚鑣完全是因為高舉聖經為上 帝之道的緣故,不願在聖經內容與當時當權的神學主流做任何 妥協,但今天陳會走到這一步,筆者以為與自由神學所主張的 「聖經錯誤」有關。當聖經不再是教義與倫理的最高權威,當 每個信徒可以不管聖經的原意而任意依自己的「新眼光」詮釋 聖經時,千奇百怪的「神學」也跟著出籠並不令人意外,這樣 何必談聖經呢?每個人可以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論,都可拒絕不 符自己意識形態的解經,這樣聖經不就成了人人為自己說帖背 書的橡皮圖章?既然不需依據要聖經,只要引用外國爭議性學 者的理論,書名定為「神學對話」又有什麼意義呢? 在亞洲許多國家的婦女地位卑下,我們應該有婦女神學並 實際地支援她們,但這不代表所有婦女神學都可不經批判的接 受,其檢試的標準仍然在乎聖經。筆者不反對受壓迫者的解 放,因為這是符合聖經的真理,但我反對有高於聖經的標準。 其實陳一面批判父權對弱勢女性的壓迫,一面又支持「母權」 對無辜弱勢胎兒的壓迫,這樣的立場有其矛盾可議之處。筆者 所認知的真正本土傳統母親的形象都是對孩子的慈愛與犧牲, 陳似乎硬是把世上最偉大的母愛說成是因被父權壓迫才如此 作,對於所有當母親的人都是一種近乎褻瀆的不敬。聖經上勸 我們「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 32, 在此以沉痛的心情提醒陳老師,在協助受壓迫婦女的同時不要 忽略上帝透過聖經啟示的原則,若因墮胎書中的理論造成更多 31 陳文珊,非非反叛-本土婦女與神學的對話,p.106 32 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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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基督徒安心墮胎,許多敬虔後代生靈無辜被剪除,恐怕不會是 上帝與陳老師樂見的結果。 (本文發表於路加雜誌2007年一、二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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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從聖經看墮胎 張立明醫師 路加傳道會執委

台灣是墮胎先進國 根據美國疾病管制局(CDC)資料顯示,美國墮胎人數從 1995年每年121萬,到2000年已降到85萬左右,僅佔總人口百 分之零點四,有明顯下滑的趨勢。反觀我國墮胎數字隨著媒體 與社會的性解放卻逐年上升,雖然我國人口只有美國的十分之 一,但每年墮胎數卻有將近50萬,約佔總人口百分之二點二, 比例是美國的五倍之多。這數字凸顯了今天台灣令人汗顏的、 遙遙領先國際的、缺乏倫理分辨力的「墮胎先進國」地位。 然而台灣的教會似乎並沒能從這個色情泛濫的大染缸中分 別出來。「墮胎思考期」在立法院已經成了眾所矚目的話題, 令人遺憾的是台灣基督徒內部在這個清楚的倫理議題上似乎還 沒有共識,少數基督教背景的團體與民代甚至加入了性解放團 體的陣營,打著尊重女性的口號來連署反對「墮胎思考期」。 為什麼台灣基督徒對於倫理議題如此缺乏批判與自省能力,值 得教會與神學教育者深思。

聖經肯定胎兒生命 有些基督徒似是而非地主張「聖經沒說不可墮胎」。針對 這種說法,除了隨意解經的人之外,認真的基督徒要小心看上 帝如何啟示,以免得罪神。以下筆者簡單從新約、舊約、和神 學三方面分別說明「胎兒視同嬰兒」的聖經立場。 新約方面,聖誕節基督徒最熟悉的經文,路加福音2章12 節:「你們要看見一個嬰孩,包著布,臥在馬槽裡,那就是記 號了」。如果查看聖經原文,經文裏面的「嬰孩」所用的字, 與路加福音1章41節:「以利沙伯一聽馬利亞問安,所懷的胎 就在腹裡跳動」裏面的「胎」是相同的字。路加福音作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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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是一位醫生,其希臘文以用詞優美、記錄精確見長,路加將 「胎」與「嬰孩」用同一個字,表示新約聖經承認未出生的胎 兒已經是一個有生命的個體,其地位與已出嬰孩毫無分別。 而舊約出埃及記21章22-24節:「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 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 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若有別害,就要以 命償命,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 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上述經文裏的「胎」字與列王 記上3章25節:「將活孩子劈成兩半」,經文裏面的「孩子」 所用的也是同一個字,因此舊約希伯來原文也一樣將「胎」與 「孩子」用同一個字,此外舊約還有許多經文都用同一個字, 但限於篇幅不一一列出。由此看出上帝的啟示不論在新舊約, 其視胎兒如同已出生的嬰孩立場是一致的,因此我們可以推 論,若當年希律王殘殺許多已出生之嬰孩是錯誤的惡行,則今 天人們墮胎殺死更多未出生的胎兒也會是聖經所定罪的行為。 有人以為上述經文的22節裏的「墜胎」指孕婦流產且胎兒 死亡,所以解釋為胎兒生命不如成人,因為流產死亡只要賠償 即可,無須償命,但這是中文和合本翻譯的誤導。在希伯來原 文裏「墜」使用的是與「出生」相同的字,在舊約通常指「活 產」或「出生」,因為該字不同於舊約「流產」或「掉胎」 的用字,因此該句應翻成「以致孩子早產」。而同節「那傷害 他」的「傷害」原文沒帶定冠詞,可以指母親,也可以指孩 子,所以從原文來看,如果這個提早被迫出生的小孩或是這位 母親沒有任何傷害,作丈夫的仍可要求加害者賠償。但23節 「若有別害」(第三人稱陽性單數),指的不管是小孩或母親受 傷,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 舊約另外還有兩處題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一處是利未 記24章19-20節:「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 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裡所 指的是故意傷害。另一處是申命記19章16-21節,內容是若有 凶惡的人作假見證陷害弟兄,則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害的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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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兩處經文皆指故意或圖謀 傷害,因此刑罰也比照重罰。但是舊約律法寬待無心的過失, 因此那些過失殺人者上帝也設立了逃城讓他們躲避報血仇者復 仇(民數記35章),而毋須以命償命,這預表了上帝的救恩。 然而相對於前段兩處經文,如果有人彼此爭鬥,一但傷害 到旁邊的孕婦導致早產,即使這是意外傷害也罪不可免,加害 者沒資格躲到逃城,而需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表 示懷孕婦女的地位非常崇高,所有男人即使在打架中看到她也 須立刻住手,以免傷害到無辜者而被判重刑。由此可見,神的 律法讓母親與未曾出生的胎兒都享有崇高的地位與保障,這就 是聖經的立場。

耶穌符合被墮胎條件 看完新舊約經文,再從神學觀點來看。基督「道成肉身」 是從出生後才開始算?還是從聖靈感孕就開始算?「他母親馬 利亞已經許配了約瑟,還沒有迎娶,馬利亞就從聖靈懷了孕」 (太1:18)。若是當時有優生保健法「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 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一條規定,馬利亞絕對有資格把耶穌墮 胎。 從馬丁路德開始,正統神學就清楚指出耶穌是完全的 「神」,也同時是完全的「人」,因此他在人間經歷過人類生 命成長的每一階段,包括聖靈感孕、胚胎、胎兒、到出生、成 年的每個時期。「道成肉身」從聖靈感孕時就已經開始了,雖 然還沒出生,但那時耶穌已經不在永恆天上的寶座上,而是在 馬利亞的腹中,因此在母腹中的施洗約翰遇見在母腹中的基督 才會歡喜跳動(約1:44)。假設當時有人想將馬利亞腹中「道成 肉身」的胎兒墮胎,其罪應該與卅三年後殺害耶穌的那幫人相 等。由此觀之,聖經珍惜未出生嬰孩的小命,與時下甚囂塵上 的所謂「墮胎權」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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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成形的自己感恩 若我們用敬拜感恩的心來讀詩篇139篇13至16節:「我的 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 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 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 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 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我們就會為自己曾經這樣長 大,在無知黑暗的母腹中已被神所疼愛與眷顧而感恩不已。司 徒德(John Stott)對於這段經文的解釋非常感人,他說首先這 段經文指出人在母腹中被創造(如陶匠)、被連絡(如編織),這 都屬上帝神聖的造化之工。其次說明我們的生命有其連續性, 因此大衛在詩中回溯其出生前生命之肇始,內心充滿敬畏感恩 之情。第三上帝在母腹中已與我們建立相交(communion)的關 係,上帝對我們的關心與預備在出生以前已經開始了,如同看 著超音波銀幕上胎兒動作而充滿喜悅的父母一般,只是我們當 時並不知道。

在母腹就被聖靈充滿 聖經另外還有其他多處經文說明未出生的胎兒已被聖靈充 滿、被分別為聖、被呼召、也被上帝認識的例子。例如路加福 音1章15節,天使對施洗約翰的父親說:「他在主面前將要為 大,淡酒濃酒都不喝,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舊約中上 帝也對先知耶利米說:「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 派你作列國的先知」(耶1:5)。另外士師記中的參孫在出生以 前已經被呼召,耶和華的使者向參孫的母親顯現說:「你要 懷孕生一個兒子,所以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潔之物也不 可吃;因為這孩子從出胎一直到死,必歸神作拿細耳人」(士 13:7),連他母親在懷孕的時候就已經不能喝酒了,表示參孫還 在母親子宮裏時上帝就已視他為拿細耳人,因此從胎兒起就不 能沾到母親所喝的酒。 綜觀上述理由,雖然聖經沒有反面的明說不可墮胎,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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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有許多正面地指出人從懷孕開始已經受到上帝眷愛,上帝認 識母腹中的胎兒並與之建立關係,他們在上帝眼中的地位與出 生後的嬰孩是一樣的,因此既然不能任意殺死已出生的嬰孩, 當然也不能隨便地墮胎殺害胎兒。

冒充本土的假神學 其實不論是否基督徒,對絕大部分人的自然反應而言,胎 兒當然是個小小的人類的生命。當報上寫到「一屍兩命」時, 我們都知道是孕婦的事件,因為肚子裏的小生命也要算進去﹔ 當孕婦受到輕傷但卻造成胎死流產時,受害一方也絕不會等閒 視之。今天少數主張墮胎權的教徒傾向以「本土婦女神學」自 居,將一切保護胎兒的努力都視為對女性的階級壓迫,卻忽略 了台灣任意殺害無辜胎兒的比例領先全球,這更是對嬰孩的階 級壓迫。事實上本土傳統嬰孩出生就算一歲,這是從出生前就 開始計算生命的;而許多家庭在孩子未出生前名字都已取好, 視他為家庭成員之一;所謂的「胎教」是把腹中的骨肉視同可 以接受親情,接受教育的孩子;而傳統文化中的母親形象,更 是以慈憐疼惜孩子而受到高度的尊敬。相形之下,那些倡導墮 胎權的主張既非「本土」,亦非聖經的「神學」,其實是來自 外國的性解放思想,立志跟隨主的信徒應該小心辨認。 基督徒看完聖經應該認真想想,依聖經對胎兒生命清楚的 教導,若是今天耶穌身在台灣祂會如何做?少數基督徒與基督 教背景的機構與主張通姦除罪化、公開放映色情影片、舉辦娼 妓文化節以及縱慾狂歡活動的「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北 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等性解放團體站在同一邊,共同反對 宗教團體的「墮胎思考期」法案,實在令人為教會與神學院的 倫理教育成果感到憂心。其實思考期只不過表示殺害胎兒這件 事與普通的整形美容手術不同,懇請年輕的少女再思考幾天而 已,並不是禁止墮胎,連這樣都反對,真是難以理解。難道這 些腹中的孩子不需要大人立一個小小的規範來提供一點點微不 足道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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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醫學倫理研討會 針對上述現象,由路加傳道會與嘉義基督教醫院共同主辦 的2007醫學倫理研討會將於4月28日將以「墮胎議題面面觀」 為主題,邀請國內外基督徒學者與少女輔導機構同工共同研 討,講員及主持人有「黑白分明」作者,擁有神學與哲學雙博 士學位的香港浸會大學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羅秉祥、台中 榮總婦產部主任何師竹、靜宜大學人文教育中心柯志明、台灣 婦女維護生命協會解慧珍、生命之光協會陳慧君、嘉基院牧部 翁瑞亨、輔大家庭生命倫理中心學齊明、台灣神學院倫理學老 師陳尚仁、高雄榮總兒童醫學部主任謝凱生、台灣信義會監督 陳俊光、與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吳庶深等,盼能在墮胎議題上凝 聚基督徒共識,在這個倫理道德是非不明的末世中盡好光與鹽 的責任。 (原發表於基督教論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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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尊重生命 卓良珍醫師 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部老年身心科主任

一位術德兼備的優秀醫師不但是要有所作為,亦要有所不 為。別人會做的高深學術自己也能做,自己亦有能力做,但只 為了履行醫學倫理──尊重生命的諾言、愛護生命的緣故,而 能夠有所不為──不去摧殘生命,這樣的醫生才是偉大,才是 了不起。 本人從事精神醫學工作已有二十年餘,時常想著:「為何 有人硬是要將苦難的事當作『問題』來解決呢?用違反生命倫 理與抹損生命尊嚴的方法摧殘了神好不容易所創造及維護的人 類個體的生命?」。本人曾經於民國八十年(公元1991年)八 月份在香港設總部的「基督教世界華人福音會」所出版的「今 日華人教會」月刊上發表一篇「醫者的抉擇──生死之間」文 章,提供給諸位醫師學者分享與指教,盼彼此互勉。 人類生命的孕育與成長並不容易,若欲毀滅之則相當迅速 而容易;正猶如屬靈生命的成長與更新不容易,卻可因自甘墮 落而消毀於一旦。

一、神創造生命、尊重生命 神按照他尊貴的形象與樣式創造人類。人類個體的生命是 始自於胚胎時期,胎兒雖然尚無能力與自由的意志來表達其內 在心靈的願望與感受,但胚胎時期的生命早已蒙神所注意了。 『詩篇』第三十九篇十六節:「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 看見了。」顯然人類的初期生命在未形成體狀之際,神已對之 看重了。可見人類的生命在神的眼中是何等的寶貝與貴重呢? 我們的每一根頭髮,他都數算過了,他看顧我們,保護我們, 如同保護眼中的瞳人,極其細緻而無微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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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神造人是神愛人的表現 神親手所造成的每一個人的生命個體皆是出自於上帝的美 意、精心設計的傑作,也是他偉大的計畫與愛的表現。若不是 經過神的許可,人類個體的生命也無法誕生。從神創造人類這 事情上,我們可以看見,神愛護人類之處如下: (一)神照著他自己的形象,按著他自己的樣式造人。神並沒 有照著狗、貓、猴子或怪獸的樣式或形像創造人類。 (二)神給人機會來分享他的工作。神自己有絕對的能力而不 必求助於人來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 和全地的一切昆蟲。然而神因為愛人的緣故,賞賜給人 類機會與能力來分享他的事工;託付給人類管理宇宙萬 物的任務,來發揮人類的潛力。 (三)神賜給每一位人類的個體生命有其與眾不同的「個別性 」及「獨特性」。 任何人遍尋全世界各地方、各個角落或追溯古今中外皆無 法找到一位完完全全像你的這麼一個人。即使是共同生長在同 一個胎盤、同一個羊膜腔內(更少機會,約五百分之一的機 率)的雙胞胎也有他們各自不同的獨特性及個別性。同卵同胎 盤同羊膜腔內的雙胞胎,他們的體質、血型、染色體基因等可 能會一模一樣,雖然他們可能會出生在同一家醫院裡,成長在 同一個家庭裡,吃同樣的食物,穿同樣的顏色、材料、花紋與 樣式的衣服,一起玩同樣的玩具,上同一所學校,在同一班內 上課,兩人同進同出,形影不離;但畢竟雙胞胎是不同的個 體,他們出生的時間、體重、個性、睡覺的姿勢、站立的位置 等是不可能完全一樣的,外貌也有些差異、嗜好、成績、信心 等也不盡然會完全相同。 明顯可見,神是多麼地愛護、尊重與珍惜每一位出在於他 手中所造的人類生命個體。

三、掌管人類生命的是神而非人 人類沒有權利代替神來主宰人的生死。我始終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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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墮胎」,以及人為因素的「安樂死」的方式來對待絲毫 沒有反抗能力的生命個體。這種殘忍的「安樂死」以及「人工 墮胎」的暴行不僅犯了殺人的誡命,也違背了神尊重人類生命 個體的美意,等於是背逆了神的心意,擾亂了神偉大的計畫, 栽種有時,收成有時,凡事都有定時。若時機尚未到,人類就 不能以自己肉體、血氣的意思,專橫擅斷地提早結束了人類個 體的生命。神若不允許某個生命體的存活,那個生命的個體想 保也保不住,不需要人類自作主張替神擔憂,跑在神的前頭 ──使用人工手術。神若不許可某生命個體的存在,即使人類 用盡各種方法、技術等,竭盡心思地想留也留不住該生命個 體,神會自然讓他流產掉了。 神不讓某個人存活在世上,不用說是疾病,或意外的天災 人禍等,就是舒舒服服地躺臥在安全舒適的床上睡覺的時候, 也會睡死人的。能不相信嗎?有些人確實在睡覺的時候離開人 世,不再清醒過來。 或許這曾經是我們遇見過的生活上的一種事件而已,但卻 帶給我們一些啟示、靈感與體驗。『雅各書』第四章十三至 十五節:「嘿!你們有話說,今天明天我們要往某城裡去,在 那裡住一年,做買賣得利。其實明天如何,你們原是一片雲 霧,出現少時就不見了。你們只當說,主若願意,我們或可以 活著,也可以做這事,或做那事。」真是明天的日子如何?我 們還不知道?人不能驕傲地以為自己可以控制生死,主宰自己 的生命。今天所擁有的東西,明天不一定能夠繼續擁有;今天 存在的東西,明天不一定還會存在。昨天所呈現的美幻光景, 今天不見得可以重現。人是有限的,人無法單靠自己的力量確 切地掌管自己的明天,把握將來。「你們哪一個能用思慮,使 壽數多加一刻呢(或使身體量多加一肘呢)?」(太六27)。 沒有患病,也不是發生意外災害或車禍,昨天他還好端端 地跟我們在一起泡茶聊天,有說有笑的,活生生的一個人,怎 麼今天以後卻再也看不到他了呢?怎麼!他昨晚睡覺的時候死 了?不會是吃安眠藥過量或自殺死了?也不是被人陷害暗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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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是一條毒蟲躲在他床上趁他睡著的時候咬死他嗎?或是他正 熟睡的時候床突然陷掉下去而被震盪死了的嗎?亦或是他睡覺 的時候翻身滾動而不小心滑落到床下摔死?或者是棉被壓著鼻 孔堵塞了呼吸道的暢通,窒息而死?以上諸多原因並非不可 能發生,但發生的機會不大。最有可能的原因還是睡覺本身睡 死了人。我們人很難預料今晚脫上這雙便鞋,明天早晨還會有 機會穿上它否?主耶穌曾經用比喻說:「有一個財主,田產豐 盛,自己心裡思想說,我的出產沒有地方收藏,怎麼辦呢?又 說,我要這麼辦,要把我的倉房拆了,另蓋更大的,在那裡好 收藏我一切的糧食的財物。然後要對我的靈魂說,靈魂哪!你 有許多財物積存,可做多年的費用,只管安安逸逸的吃喝快樂 吧!神卻對他說,無知的人哪,今夜必要你的靈魂,你所預備 的,要歸誰呢?」(路十二16~21)這雖然只是一個「無知財 主」的比喻,主耶穌用來警惕門徒與世人不要積財寶在地上, 要積財寶在天上,靈魂不是要為自己享樂而存在世上的,乃是 要為主所用,為主而活,在神面前富足。然而,主耶穌所指的 「今夜必要你的靈魂……」亦表示了無知的財主為自己謀算前 途,計畫將來自己享樂,殊不知他已經身不由己地沒有明天 了。然而,蒙恩得救的信徒,屬神的兒女卻不必為明天擔憂什 麼。明天的日子如何?我們雖不曉得,但我知道誰掌管明天, 我們知道主為我們預備道路,他握著我們的手引領我們前行。

四、睡眠的奧秘 人類的睡眠分成兩種型態。一種是同化作用、建設作用的 常型睡眠,約佔睡眠時間的五分之四,屆此時期人類的新陳代 謝、自主神經的活動量皆降低,呼吸溫和,心跳緩慢,血壓平 穩,耗氧量減少,深眠期的時候全身肌肉鬆弛,無法翻動身 體,約過了九十分鐘之後即變成淺眠期而進入了另一種異化作 用,消耗作用的異型睡眠,約佔睡眠的五分之一,約每九十分 鐘的常型睡眠,就來一次的異型睡眠,此時期眼球會快速動 作,轉來轉去,大部分與夢有關係,與記憶力的存儲機轉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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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這時候人體的血壓不正常,呼吸較急促,心跳快速或不 規則,新陳代謝旺盛,自主神經的活動量提升,胃酸分泌增 加,腎上腺髓質素分泌亦加多,因而屆此時期容易產生胃出 血、心肌梗塞、心律不整、血壓高與腦中風或呼吸停止等症 狀,而危及生命之安全。人類若因工作,值班而缺乏這異型睡 眠,或因服用鎮靜劑、安眠藥、酒精等剝奪了異型睡眠百分之 三十,餘下的在隔日彌補百分之三十,以此類推。例如,昨夜 一整晚沒睡覺,即欠了約一百分鐘的異型睡眠,今天彌補百分 之三十回來,即再怎麼久睡也只能有一百三十分鐘的異型睡 眠。若某人三天三夜通宵打麻將贏了一百萬,他即欠了三百分 鐘的異型睡眠,第四天高高興興地上床睡覺必須彌補九十分鐘 的異型睡眠,所以第四夜他有一百九十分鐘的異型睡眠,使得 當夜睡眠時候於異型睡眠其產生將近兩倍程度的自主神經興奮 與新陳代謝旺盛,而突然導致心臟病、胃出血或腦中風等,甚 至因此不治離世了。「人賺得了全世界,卻賠上自己的生命有 什麼益處呢?」要積財寶在天上不是積在地上。

五、神恩賜給人維持體內恆定的機能 人體內有許多項維持體內恆定(homeostasis)的機能, 使得人體保持著和諧、平衡與健康的狀態,以及當人體有了 內外的威脅瀕臨生命危險之際,就特別明顯地發揮它的功能 來保障人體的生命。例如,體內的腦神經傳導物質多巴胺 (dopamine)跟乙醯膽鹼是互相保持平衡狀態的,多巴胺太高 的時候,乙醯膽鹼就下降;反之,當乙醯膽鹼升高的時候,多 巴胺就降低。當人體遭受內外的物理或心理壓力的時候,此壓 力刺激了邊緣神經系統經由下丘腦(hypothalamus)釋放促腎 上腺皮脂激素釋放因子(corticotropin releasing factor , 簡稱 CRF),再刺激腦下垂體(pictuitary gland) 分泌促腎上腺皮脂激素(Adrenocorticotropix hormone,簡 稱ACTH),此激素導至腎上腺皮質層分泌皮質醇(cortisol), 此皮質醇又反餽牽制了下丘腦及壓抑了腦下垂體分泌AC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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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平衡機能若遭受破壞,或反餽機能失調,則長期皮質醇的分 泌過量,往往造成肌肉萎縮,血脂肪過高,血糖過高,血管 硬化,骨質疏鬆(憂傷的靈使骨枯乾),免疫功能降低,抵抗 力差,而身體容易感染疾病及患癌症等。又交感神經及副交感 神經也是互相制衡的。當人體休克的時候,末稍血管收縮,將 血液壓擠回流至心臟,所以臉色蒼白;皮膚冰冷出汗是降低體 溫以減少體內的耗氧量(上帝使人流汗蒸發成水蒸氣之際需要 吸收人體的體溫,有降溫功能)。休克的時候不可能站立著且 大聲喧嚷,除非死亡之前回光反照,將體內僅存的熱能消耗殆 盡。休克之際,躺平身體以升高血壓(臥姿比坐姿及立姿之血 壓要高),保持心臟功能。嚴重的休克更是無法說話,藉以減 少熱量(非體溫)的流失,保留住了殘喘垂危的生命。

六、結論 上帝這麼愛人,賜給人生命,給人有維持體內恆定的機 能,當人體瀕臨生命危及之際,又無微不至地使用各種人體機 能等來保留住人休克的生命,但人類為何反而要違背神的旨 意,利用自殺、墮胎或安樂死等方式來提早結束人體的生命? 苦難與疼痛對人並非沒有益處,苦難不是一項問題,因為問題 總可以解決,苦難是個奧秘,這個奧秘我們現在可能還不明 白,但將來總會明白。我們只有一個信念,就是受苦有益,是 神化妝的祝福,都是經過主的許可才會臨到。為何有人硬是要 將苦難的事當作「問題」來解決,用違反生命倫理與抹損生命 尊嚴的方法摧殘了神好不容易所創造及維護的人類個體的生命 呢?(原刊于路加雜誌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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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生死」- 談墮胎的爭議 馮達凱醫師 婦產科醫師

美國向來是以基督教為主要信仰的國家,因此對墮胎的看 法一直都是負面的;雖然不至於看作為謀殺(Homicide), 但一直到1973年極負盛名的羅爾對威特(Roe v Wade)訴 訟案以前,法院都視選擇性墮胎 Elective Abortion(非病態 性)為一項罪行。訴訟發生在德州的一個離婚女性(假名羅爾 Roe),提出假口供說她被歹徒強暴而懷孕;但被發現為偽證 後,當時的德州法律,基於該懷孕並不會危害她本人生命為 由,不容許她接受墮胎手術。她因而控告至聯邦法庭並獲得勝 訴,州政府不服判決而上訴最高法院,終於1973年1月22日高 院裁定德州法律的禁令為違憲(第9、14條),因為認為墮胎 該被視為女性患者與醫師之間的私人行為,病人的自決權與隱 私權應該獲得保障。從此美國的墮胎爭議急轉直下,正式被列 為合法,雖然對未成年婦女仍有一些限制,但大致上對墮胎的 規定都非常寬鬆的。 自該事件發生後的二十多年時間,對墮胎支持與反對的雙 方依然產生極大的爭議;甚或發生反墮胎激進人士到經常為婦 女施行墮胎的診所,持槍掃射,造成醫師死亡的震撼事件,兇 手最後在佛州被處死刑,但支持民眾視之為殉道者。究竟正反 兩方所持的論點為何?基督徒的看法又該是如何?在這裡向大 家作簡單的介紹;他山之石,希望可以成為我們的借鏡。 贊成墮胎人士(親選擇派pro-choice)所持的基本理由圍 繞兩大論述上,首先在生育事情上,因為懷孕的主體是婦女本 身,所以認定她們有權決定要不要生下胎兒。但談到權利,她 們也明白知道不能漠視胎兒的生存權,因此提出第二項論點, 就是未出生之胎兒「不完全是人」,所以沒有受憲法保護下的 生存權利。它們被視為「闖入者」、或是「腫瘤」、「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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蟲」類的東西而已,母親有權拒絕胎兒在體內停留。支持者湯 姆森(Judith. J. Thomson),前麻省理工學院哲學教授,提出 最為美國人津津樂道的比喻,述說幻想有一天一名婦女被人綁 架,身體被一根管子與另一名極負盛名的小提琴師身體連上, 該樂師的生命就靠婦女的血液循環才得以維持,湯姆森質問該 婦女是否有權自行拔除該管子?雖然如此做將會造成小提琴手 的死亡。她以此比喻婦女與胎兒的關係,胎兒就如那小提琴手 一樣,母親若是非自願與之相連的,就沒有義務與責任維持胎 兒的性命。由此可以看出親選擇派人士視胎兒為不具權利的 「低於人類」的個體,所以不須受法律的保護。 反對墮胎人士(親生命派pro-life)卻極力維護胎兒自受 精卵的階段開始,就具備「完整的人」的生存權利。從受精卵 開始到出身後的嬰兒都擁有獨立的基因密碼,只要母親提供氧 氣、營養就能發育成「完整的人」,所以應該受到憲法第十四 條的保護。胎兒的生存權應優於婦女的自主權與隱私權,因為 隱私權(privacy)並不是絕對權(absolute right);假若是, 那麼妓女賣淫能否視為行使隱私權而不算違法?又針對湯姆森 那小提琴手的比喻,並不適用於母親與胎兒的關係,因為胎兒 的產生大部份(除了被強暴成孕者)都是婦女在自願情況下受 孕的結果,是帶著因果關係,縱然胎兒可能跟小提琴家一樣不 受歡迎,但兩者到來的情況截然不同。 最高法院的裁決其實算是取中間路線,把胎兒視為「有潛 能成為人」的個體。他們把妊娠分作三階段(Trimester),對 第一期妊娠視為婦女自決權力範圍;但28週後(1992年後因 醫學技術的進步改為23-24週),出生的胎兒可以存活,是早 產兒,因此該受到保護,除非影響母親生命安全者,不得施行 墮胎。但這種權宜兩造的看法是否合理呢?胎兒的生命是連續 的,以週數來定奪生存的權利值得商榷。 基督教的立場又該是如何呢?新舊約聖經都幾乎不曾正面 提出對墮胎的陳述,唯一相關經文見於出埃及記21:22-25,但 該經文對胎兒的生命價值仍有不同的解說;究竟墮胎在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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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眼中是連述說都不敢的極惡,還是經常被默許的行為而不被 聖經提起?成了基督教立場上的困擾。此外基督教對某些困難 的情況(hard cases),如被強暴或被亂倫而受孕者、對有嚴 重先天性疾病的胎兒、或繼續懷孕對母親造成傷害的案例又該 如何處理?在基督教信徒的信念裡,依然存在許多的分歧。 總的來說,信徒最關切的是聖經對墮胎的立場如何?聖經 裡唯一直接說明,對受害胎兒的處理指示就只有出21:22-25 一處。根據希伯來文學者加蘇圖(Umberto Cassuto)的解 釋,認為該段經文指的是因母親在勸架中,引致胎兒「早產」 (yahtzah);若胎兒與母親事後均安然無恙,就可以「按 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2節b),但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23節);不可以金錢代償(lex talionis)。有些擁護墮胎者卻誤把此處經文解釋成「流產」 (shakol),並引申為縱然是導致胎兒流產,仍得以罰鍰 了 結,誠然是對聖經的曲解。聖經對墮胎行為,看似沈默或不重 視,事實並非如此。十誡第六條明白寫著:「不可殺人」出 20:13,因此贊成墮胎者唯一的出路,只好否定胎兒在母體裡 的地位,不以「人」來看待。但聖經裡的教導絕非如此。詩 139:14-17明白說明人的受造奇妙可畏,形體在神面前不隱藏, 甚或未成形的體質神的眼也早己看見,並寫在(生命)冊上。 雅各和以掃在利百加腹中,已被神認識,他們日後的前途在母 腹中已被立定:「兩國在你腹中,兩族要從你身上出來,這族 必強於那族,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創25:23。因此,胎兒在 神面前的存在意義與價值,是無從抵賴,是自明的論證。對墮 胎問題,筆者試圖提出以下個人的論點:

1、以宏觀的眼光去看上帝的旨意 上帝的心意與祂的旨意,不斷透過一般啟示與特殊啟示兩 大方面向人顯明。上帝對生命的創造與尊重是自明,而不容爭 辯的道理。在創世記,神看祂創造的一切生命的繁衍都是好 的。對按祂形象所造的人就更是如此,神為亞當預備了配偶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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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並吩咐他要與妻子連合,成為一體完成「性」的契合,而 進一步帶來生育的職責。「神就賜福他們,又對他們說:要 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1:28。這證明了上帝對生命創造 (procreative)的重視,絕不可能同時贊成對胎兒生命的輕忽而 自相矛盾。同理,該隱謀殺了亞伯,上帝重視無辜生命被殺害 (創4:1-12)也證明上帝對無辜胎兒生命的重視;把胎兒可視 為父親產業的一部份,這將與上帝的一貫屬性相違。聖經的解 讀要有一貫性與廣範性,不能抓住其中的一件事、一節經文來 強加解釋。縱使聖經沒有明載,也不能因此認為上帝對這些事 情沒有立場。強姦、亂倫、危險妊娠(adverse pregnancy)甚 或是不正常的胎兒等,皆屬少數特殊情況,不能因此代替一般 原則,並扭曲神的心意。

2、以謙卑的態度去看神對生命的主權 神對人生命的主權是超越性的,並且高於人的法律。因此 企圖在法律上,找到對墮胎的合理化憑據;認為合法即合乎道 德倫理,是錯誤的方向。親選擇派(Pro-choice group)認定 墮胎是婦女的個人主權,這說法可不是擅奪上帝對生命的主 權了嗎?後現代所推崇的情境論(Situationism)和相對主義 (Relativism),與這裡強調神擁有對生命絕對的主權是背道 而馳的。即便婦權主義者自認她們擁有生育決定權,甚或凌駕 胎兒父親的主權,但重點是她們仍舊不可以超越上帝對生命的 主權。

3、撇棄以簡化論(Reductionism)來看生命論題 簡化論是用簡單的、片面的標準或論證來評定一件事的 基準,容易造成偏差。單以生物學裡懷孕週數來決定胎兒的 主權,漠視倫理學與神學對生命的評價是簡化論的例子。 上帝是全知全能的主,要說胎兒在什麼時期才被神認識並當 作是「人」、「潛在的人」?以未成形體的受精卵、囊胚 (Blastocyst)或懷孕週數來認定上帝承認胎兒的地位是難以被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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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因為多處聖經告訴我們,在母腹裡未成形體之先,祂早 已認識我們。因此墮胎與其他的生命論題,都極其複雜;親選 擇派以為只抓緊自我主義(autonomy),就能迎刃而解,相信在 真理裡是站不住腳的。

結論 在整體的基督教倫理的立場上,我們找不到任何聖經 支持墮胎的說法。也許聖經並沒有對墮胎作出如十誡般直 接、規範式(Normative)的命令;但對上帝反對墮胎的心意 (Inclination)是明確的。全球統計每年約共有三千萬到五千萬 的胎兒在人工或藥物流產中喪命,難道這可能是神的心意嗎? (轉載自路加雜誌) 參考書籍: Do The Right Thing (Francis J. Beckwith, 2nd Edition) The Abortion Controversy (Charles P. Cozic etc. The current controversies series) Abortion (R.C.Sproul ) 基督教倫理學 (Norman L.Geisler 李永明譯 天 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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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醫師的喜悅 何師竹 台灣榮總婦產部主任

多年來,曾面對數不清多少的焦慮孕婦,除非是她們確實 有懷孕或生產會危及生命的疾病,否則我總是在孕前諮詢之 中,盡力維護胎兒被生下來的權利。 好在因著醫療普及,診斷與矯治提早,幾種真正會在孕期 加劇並危及孕婦生命的心臟疾病,這幾年已不再碰到。影劇 中,常出現的那種「要保大人,還是要保小孩?」的震撼劇情 根本不存在。

為胎兒請命 至於有明確的證據,會導致胎兒異常的藥物更是少之又 少,通常只被用於醫治重大疾病,如對抗癌症的藥物等,並不 在醫師們常用藥品之列。 每遇上懷疑自己在妊娠早期,吃到損傷胎兒的藥物的準媽 媽們,我會根據超音波檢查測得的妊娠週數,反推出成孕的日 期,再詳細詢問實際服用藥物的時間、劑量。 最後,依據最新的藥物典籍,來說明是否真的增加某類胎 兒異常的風險。十之八九的孕婦在諮詢之後,發現自己是過度 緊張、虛驚一場。有時遇上手邊相關資料不足,我會留下她的 聯絡電話,直到釐清她一切的疑慮。所以,幾乎每一次門診 中,我都努力為未誕生的生命爭取「被生下來的權利」。 為什麼我有那麼多的機會為「胎兒」請命?很難解釋得清 楚。從寬容、諒解的角度來看,我的婦產科同儕,深受「醫療 糾紛」的威脅,因為,有不少懷孕夫婦的態度是「醫師,你鼓 勵我生下來,得保證我的Baby正常!」 曾發生過在各種現代科技之檢測之後,接生出「不完美」 的嬰孩,醫師經年累月的被要索天價的官司纏身。所以,倘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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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生命尊嚴的善意,卻可能換來隨時潛在的醫療糾紛威脅, 誰願意承擔呢?

驚懼變為喜悅 但我相信,特意來找我的夫婦們,是希望給Baby一個機會 的。若提供客觀可信的資料、理性的事理分析,加上對生命尊 重與疼惜的態度,往往可以在以後的定期產檢中,隨著胎兒的 成長,看到她們目光中的驚懼逐次淡去,而換上將為人母的喜 悅。 同在神愛中的主內弟兄姊妹,也有好些位曾因擔心胎兒受 到疫苗、藥物的傷害,一度陷於驚恐猶豫之中。但畢竟是敬畏 神的兒女,面對他們諮商說明,就更容易些。這些在母腹中就 被庇護的孩子們,後來,有些也成為我主日學班上的學生,對 他們我有一份特別的關愛;有些甚至已經是準醫師了,我常分 享他們父母的喜悅。 不久之前,在短短的一個月之內,我連續遇見三個場景, 讓我在工作特別繁雜、身心壓力俱重的時期,特別喜歡一再回 味,感受其中的甜美欣慰。 丈夫主辦他母校畢業生團契退修會,在台北劍潭青年活動 中心舉行。我陪同參加,見到許久未見面的老朋友。當年初識 時,還是護理系實習護生的珊珊,歷經教官、護理長,現在竟 已成為負責上千位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工作的督導長。笑起來頰 邊的笑渦、彎成弦月的眼眸,還有那從少女時就特別清晰沉穩 的語調,仍一如往昔。我們談起多年前一起聚會,與荷池畔散 步談心的種種光景。

救回的孩子 「何姊,有一件事我一定得告訴妳。」原來當年珊珊的姊 姊懷孕,醫師懷疑是萎縮的胚囊,加上在經期尚未過期時吃了 「感冒藥」,所以建議姊姊來找我。經過超音波檢查,我告訴 她沒有看到胚胎心跳的原因,可能是排卵週期偏長,所以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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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數的計算須要校正,胎兒的心跳在下週應該可以偵測到;並 且推算她服藥時其實尚未受孕。隔了兩週,超音波偵測並紀錄 到正常的胎心膊動。 「這個孩子今年考上醫學系了。我常告訴他,你的命是被 救回來的,以後要做個好醫生喲!」 那幾天,我頸部椎間盤突出的職業病尚未進入緩解期,卻 忘記帶著慣用的止痛藥物出門。這個早已淡忘的故事與老友重 聚的歡喜,似乎使頸部的不適減輕,原本因而低落的情緒也改 變了。 隔不多久,和丈夫一同到台東的溫泉勝地,參加全國醫務 團契「路加傳道會」所舉辦的退修會。主題是「廿一世紀醫學 倫理」。議題從基因轉殖、幹細胞、複製人談到安樂死、醫療 資源分配等,都是基督徒醫療從業人員更須要嚴肅面對的問 題。 第一堂專題後,有人跑來告訴我,有一對夫婦在飯店大廳 等我。他們從高雄左營驅車來此,想要和我見一個面。 在大廳裡,我見到一對四十來歲、從未謀面的夫婦,男士 背著一個小男孩。他們說知道我會來參加這次退修會,所以專 程帶著孩子來當面致謝。四年前,他們透過與他們同教會,我 先生的同窗摯友朱炤廉醫師,打過一個長途電話到台中給我。

第四個孩子的憂慮 我立刻記起那個電話。原來他們夫婦已有了三個孩子,有 男孩,也有女孩,最小的已屆學齡,卻發現意外的懷孕了。原 本擔憂著經濟的壓力,顧慮到照顧的心力不足,畏懼現今世代 的人們,可能會對生下第四個孩子投以異樣眼光。然而,他們 素來認真服事主,不願行任何不討神喜悅的事,所以陷入了兩 難。作媽媽的尤其深感痛苦,加上聽到許多有關高齡孕婦的風 險,更是寢食難安。所以朱弟兄徵得我的同意,我們便有了那 次電話中的長談。 已經不記得談話的細節了,只記得談了近一個小時,在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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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結束了這次遠距諮商。後來知道他們決定生下這個孩子。 眼前的小男孩穿著紅色的T恤、白短褲,益發襯出唇紅齒 白,健康結實,爸媽述說著他種種可愛之處時,小男孩在爸爸 背上躍動著。那雙充滿著天真歡樂、清澈靈活的雙眼,似乎在 宣告著被全家人愛寵的幸福。那家人的幸福溢流到婦產科醫師 的心坎裡,到現在還感覺得到。

神秘訪客 另一個早晨,查完病房後,辦公室同仁告訴我有兩位訪 客。她們來了將近一個小時,但堅持不讓同事通知我,也不願 打斷查房。 原來是張秘書陪她董事長的媳婦來訪。這一家三代、兩房 的幾位婆媳曾先後是我的病人。老婆婆已去世多年,近年較常 見到韋太太,這位第三代的長媳,我們該有近十年未見了吧! 「你還記得恒美嗎?」張秘書問我。當然記得!她還是一 身素雅的裝扮,五官端正的面容在言笑間顯出聰慧、嫵媚,一 點也看不出歲月的痕跡,甚至比以前更加耀眼。 我清楚地記得她生產的兩次情況。當年,他們公司生產的 運動器材是行銷全球、世界知名,也為他和家鄉創造就業與繁 榮。韋董事長也是我們醫院社服慈善基金會的董事長。在全民 健保尚未開辦的時期,這個基金幫助了不少有經濟困難的病 友。 那年,不幸的事臨到,董事長的次子在國外車禍喪生。長 媳的第二胎預產期將近,命相師卻斷言生產必遭逢不利。飽受 驚嚇之下,他們決定到醫學中心來生產。

廿八週時大出血 那次的產程很短,一切順利,正如我們事先的判斷與告 知。 隔一年的第三胎卻出現了狀況。大約是在孕期廿八週左右 時,她發生了大量出血,被送來醫院。超音波掃描發現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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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前置胎盤,胎盤以子宮頸部為中心,覆蓋住整個子宮下 段。 這一來,她就必須住院直到胎兒達足夠的成熟度,安排剖 腹生產,因為,隨時可能發生再次的大量出血。當然,她更不 可能自然生產。 完全臥床的日子對孕婦是難熬的,真正的「度日如年」! 這時候,大幅嬰兒奶粉廣告中的寧馨兒被貼在病床對面的牆壁 上,不時對媽媽發出無聲的慰藉與鼓勵,負責醫師也不好過, 彷彿放了一枚不定時炸彈在病房裡,每次去稍遠的地方之前, 都得去確定一下那顆炸彈放得尚安穩、暫時不會被引爆。 隔兩週再用超音波追蹤時,發現除了前置胎盤之外,這小 女生的小腦容積偏小。請小兒神經科醫師會診,再作仔細的測 量後,認為小腦的確偏小了。 文獻上有「個案報告」:有此發現的胎兒,出生後會有運 動神經失調,步履不平衡的癥狀。這類「個案性」的報告最是 弔詭。發生個別的案例,並不代表每個小腦容積落在所謂正常 值之外的胎兒,出生之後都會有此問題。 因為,只有發生了臨床症狀,追溯孕期資料發現小腦容積 小的個案,才會在醫學期刊中被報導。說不定有許多小腦容積 小,但並沒有這些症狀,也不曾接受這項檢查的小孩!但是出 於醫師有告知的責任,而病患擁有知道真相的權利,產科與小 兒科醫師不得不把這發現告訴孕婦和其家人,並且盡力設法將 這種弔詭的情況作清楚的解釋。

拿掉孩子? 記得他們聞訊時十分鎮靜,夫婦二人並沒有特別的表示。 第二天,韋董事長到我辦公室來,相當審慎客氣地詢問:現在 是否來得及「拿掉孩子」。我告訴他在廿四週後出生的嬰孩就 有活下來的機會,倘若提前手術娩出胎兒,只要有生命現象, 醫師就有救活他的義務與責任,不能棄之不顧。現在已滿了卅 週,而這麼做只會增加早產的後遺症。韋先生表示既然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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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命運所註定,就讓她到適當的時候出生吧! 過了沒幾天,就有院內同仁來關心,萬一生下有問題的孩 子,怎麼辦﹖應予特別幫忙,因為韋先生對我們醫院一直鼎力 支持。他暗示說,如果我覺得為難,他可以私下建議他們去別 的醫院做。這位同仁確實是瞭解、關心我,也真的想幫助韋先 生一家。我向他解釋根據法律及倫理,我都不能傷害胎兒的立 場,但我會盡全力使孩子在最理想的狀況下出生。 這段期間,恒美一直是非常合作的病人。她並沒有要求對 胎兒的現在及未來的狀況多作解釋,也看不出特別焦慮或悲 傷。我最擔心的再次大出血並未發生。 終於,平安地等到卅六週時,經由剖腹產分娩出兩千四百 公克的新生兒,母女均安,甚至母親也不需要輸血。小兒科醫 生檢查孩子一切正常!將來是否真會發生運動神經失調,此刻 還看不出來。 這些年,幾次見到韋太太,問起這位小女孩的情況,做阿 媽的都挺滿意。我特別記得她說出「那麼小就好會爬樓梯」那 天,讓我頓覺釋懷。倒是自從產後出院、回來作過一次檢查之 後,我沒再見過這位勇敢的小婦人恒美。

不必先想變得多糟 「其實好久以前,就想來看妳了,改天一定要帶我女兒來 給妳看,今天先看相片吧﹗」相片上清秀的小女孩,輪廓長得 真像祖母,怪不得阿嬤談到她時,眉開眼笑的。 她在運動方面呢?「跑步還不錯,有時還跑接力賽的最後 一棒呢。其他項目就比不上參加校隊的姐姐了。」 「個子雖然長得小,主張卻特別多。每次淘氣的時候,我 就會說差一點就不要你了。」 「唉啊,千萬別再講這話了,妳應該說:『媽媽為了妳, 辛辛苦苦躺了兩個半月,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那時候,會為孩子擔心嗎?」我說。 「你不同意把孩子拿掉,有人叫我轉院。我覺得妳講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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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清楚,還是應該聽妳的。但是那段時間,我每次看到殘障小 孩的訊息,就會想到自己也將成為殘障孩子的媽媽,心裡就充 滿了悲哀。這個經驗對我的人生影響很大。後來,家裡陸續發 生了許多事,我就比較放得開。因為,事情的後果自然會發展 出來,不必先去想像它會變得多壞。事實上,預期中不好的結 果不見得會發生。」 原來,就是生命歷程所增添的自信、果決,使她看來比前 更加光采動人。

樂此不疲 「恒美,想問妳一個另外的問題,公公、婆婆會希望妳再 生個男孩子嗎?」我知道許多女性的壓力,忍不住又關心起 來。 「我婆婆會暗示,但是我都當成沒聽見。我把女兒教好才 重要。」這樣聰明的女子實在不多,真令人激賞。為那兩個我 接生的小女孩能有這般有見識的母親,我不禁高興起來。 自從全民健保開辦以來,婦產科由於給付偏低、風險偏 高,生活品質又不佳,已漸漸失去醫科學生的青睞,從我畢業 當年排行榜上的第一、第二直直掉落,恐怕現在已經成了倒數 的第一、第二。 可惜,像這樣天天有著像初綻蓓蕾般美好,像將昇旭日般 燦爛的新生命,將因我而得生的快樂,他們體會不到。倘若他 們經驗過,可能也會像我一樣選擇婦產科,且樂此不疲。【原 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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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你的女兒 何師竹 台灣榮總婦產部主任

身為醫師,是女醫師,當從事婦產科的女醫師,已婚的婦 產科女醫師,生兒育女的婦產科女醫師…。一路走來,別人總 是關心妳在各種角色之間是否會有衝突,是否有所牽制。 當孩子們還小的時候,在時間的運用上確實捉襟見肘。對 自己在職業上、在母職上常是一心二用,不能百分之百的投 入,兩頭都覺得虧欠。 有一年,醫院的醫師節晚會穿插抽獎節目。我抽到了一隻 名牌的高爾夫球桿。同事們艷羨地圍過來鑑定,興奮地談著球 經,熱心地鼓勵我開始學打球。 手摸著第一次見到細長、堅硬而沉重的球桿,我開著玩 笑:「還是拿來打小孩好了!」心中卻大為釋懷。當我陪伴孩 子們在遊戲,閱覽中成長的時候,正是家有賢內助的同儕男士 們,在果嶺上揮動球桿與小白球們互動的時候。 和我同行當醫師的外子也從未摸過高爾夫球桿,他若非有 教會的服事,總是盡量加入我們。

不想生女兒 喜好自由的孩子們,對爸媽未能天天緊迫盯人,督促課 業,是竊以為喜的。老大Daniel說:「這樣我們才能獨立思 考,超前學習」。老二Esther說:「愈盯我,我會愈不愛唸 書;愈補習,會愈補越大洞。」老三Moses當然附和兄姐,大 表贊同:「有什麼好遺憾的,你們別神經了,壓力對我們不會 有好處。」所以,也用不著為自己每天都早出晚歸,對孩子們 表示歉疚,他們可是毫不領情。 倒是近來,我發覺因著母親角色的體認與情懷,而深深地 影響了我在婦產科專業上的觀點與投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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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週末,我參加了國際女醫師協會在台北圓山飯店所舉 辦的西太平洋區域會議,提出的論文報告是Sex Discrimination Issues encountered in Obstetrics /Gynecology(婦產科醫療上 出現的性別歧視)。在不同學術團體的會議中,我常常講此類 相關的主題。我講完之後,有好幾位年輕女醫師給予熱烈的回 應。我們相談甚歡,我看到了有美好理念的一代,深感欣慰。 其實,常愛講這類題目,就跟我有一個摯愛的女兒有很大 的關係。 大約在女兒出生前後一、兩年,影像診斷儀器與細胞遺傳 檢驗有了相當大的突破,並且很快地被引入國內。愈來愈多的 孕婦要求檢測腹內胎兒的性別。有些是單純地好奇﹑或想預作 嬰兒衣物的準備,但有些是不想生下第三胎、第四胎的女兒, 甚至有人連第二胎的女兒也不打算生下來。

因沒生兒子而愧疚 第一次聽到這樣地要求,我眼前出現女兒蹣跚學步,向著 我走過來的樣子。套用一句今天她們這世代的語言-我簡直 「氣爆」了,竟有人忍心不要我覺得何其寶貝的小女孩! 從開始時的「兇」病人,到後來想出各種威嚇利誘-診斷 方法的風險,不見得有百分百的準確以及觸犯法律,甚至搬出 醫院中「陪伴在老父、老母病床畔的小孩以女兒居多」等道德 性勸說,來打消他們的拿去女嬰意圖。雖然這使得我的門診看 得更慢,我並不吝惜花時間,也不輕易放棄勸說。 畢竟,這是針對個別案例的勸阻,至於付出更大的努力來 遏止對女性的歧視與扼殺,則是最近七、八年的事。 那天晚上,我去學校接為樂隊排練而留下來的女兒Esther 和她的好朋友瑩雪,瑩雪的媽媽更常作兩個孩子的專任司機。 路上我稱讚她和姊姊都循規蹈矩、聰明懂事,一定讓爸爸、媽 媽很放心、很開心吧! 「那有什麼用?我家還是沒有男孩子。」是令人意想不到 的回答。接著的一些談話,更令人吃驚而難忘。到現在我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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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她說的:「我媽媽因為只生姊姊和我,一直對我奶奶覺得愧 疚。」 大女兒都上大學了,還在愧疚!怪不得這位媽媽給人的印 象在謙和有禮中,總顯得鬱悶不歡。我問瑩雪自己的看法呢? 「如果以後我結婚而沒有生到男孩,也是會覺得愧疚 的。」這是一個只有十五歲,唸著人人稱羨的私立初中美術班 (其實是以成績考入的績優班),個性相當好強的女孩的回 答。

女性的枷鎖 那一天,讓我領悟到:原來這麼沉重的「生男枷鎖」,就 是這樣由一代又一代的女兒們,繼續背負下去!對「女兒們」 的歧視,也這樣一代又一代地傳承下來。所以,當新科技不斷 地引進,仍被用於達成中國女子數千年來的使命,正如聖經中 的比喻:「新酒裝入舊皮袋中」。因為,有許多的女孩子就像 瑩雪一樣,在這種氛圍中被教養長大。 其實,受精卵的細胞核內染色體來自卵與精子各半數,但 細胞質內的遺傳基因都是母體的。從生物學的觀點,兒女在遺 傳上更應該是母系的後裔。胚胎生命孕育於母親體內,從第一 個細胞開始,一切生長的要素皆來自於母親的供應。所以,正 如聖經上所記:「婦人焉能忘記他喫奶的嬰孩?」不幸的是, 在傳統父系社會的架構下,未識永生神的祭祀迷信中,有些女 兒竟然不被見容於母親,不少女兒在母親的淚水中出生,更多 的女兒們在父母未能得男的遺憾中長大…。 這樣長大的女兒們,將怎樣看待自己?瑩雪給了我部分的 答案。但是,還有比她更不幸的女孩,她們既無從體認自己生 命的美好尊貴,又如何能從容自在地盡情發揮自己的天賦與才 華? 單單拒絕提供增加生男機率的科技,拒絕提供診斷胎兒性 別的技術給個別的婦女們是不夠的!從那時候開始,我決意透 過在專業的學術討論會中以「產科倫理」為題,透過「尊重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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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命」的主題,在大學的通識課程、中小學教師的健康講 座,以及婦女團體的研討會中,希望把握住每一個可能的機 會,扭轉人們的觀念。我想改變我的同儕,盼望有人因此不再 把新開發的生物科技用於選擇胎兒性別。我更想改變女性,要 為自己,更要為「女兒」勇敢挺立,拒絕屈服於封建社會中的 愚昧惡習。

珍愛你的女兒 當Esther漸漸長大,在愈來愈多的女孩身上,我看見愛女 的身影。生病的小女孩、大女孩都使我心生憐惜,倍加用心。 當婦人因為「胎兒是女的」而要求墮胎,我請她「把baby生下 來,讓我領養吧!」那絕對是真實的由衷之言。 因為,我眼前浮現出從懷胎時的第一張超音波圖片,襁褓 中的天真嬰孩,跟著外公、外婆四處漫遊的小天使,經過小 學、中學、大學…。如今,已經是陪著媽媽逛書店、為我挑選 社會醫療學與女性研究書籍的台大城鄉所研究生,讓爸爸、媽 媽心滿意足的那個女孩! 對不擇手段想生兒子的人們,抱憾甚至愧疚只有女兒的人 們,或有兒有女,卻抱持刻板的性別角色觀念,使女兒遭漠 視、受委屈的人們,我真想大聲地說:「你們犯了何等嚴重的 錯誤啊!現在開始珍愛你的女兒吧!她將使你喜樂充盈!」有 了女兒Esther、哥哥Daniel、弟弟Moses,使我的人生盛滿了 神豐富的恩典!作為一直未能將全副時間心力放在兒女身上的 「不模範母親」,看到他們智慧隨著歲月增長,依舊純正良 善、懷抱無私理想,不得不心懷恩感,在祂為我預備的工作上 做更多的付出。【原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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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鎖 何師竹 台灣榮總婦產部主任

這幾個月來,眼前常浮現那位門診病患的形貌。我彷彿見 她戴著無形的枷鎖,牽著兩個女兒,雙眸帶淚,欲語還休。 我常記掛著她是否脫下了那枷鎖,走出了困境? 那天,像平時一樣,當病人在更衣室準備時,我先翻閱護 士的問診記錄。資料上她的年齡:卅八歲,職業:家庭主婦, 教育:大專,結婚年齡:廿二歲。過去的內、外科病史、家族 病史都沒有特別之處。但「生產史」欄內填寫的資料卻值得注 意:共懷孕七次,只有頭兩次懷孕至足月,是自然生產、新生 兒正常,接著有三次人工流產,最後兩次發生自然流產。 跟診的住院醫師陳述這位病患來就診的主述為「月經流量 逐年減少,尤其是最近兩年」。 我推測著這複雜的產科病史中是否有隱情,一邊抬頭看著 坐在我對面的婦人,我觀察到她的外貌有些特別:缺少光澤的 皮膚與未整理的髮鬢,使她看起來比病歷上記載的年齡略顯蒼 老。面容雖有些憔悴,但掩不住五官的端正柔和。應當是個相 當好看的女人,為何失了光采? 果然,正如我所推測的,她懷胎足月生下的兩個都是女 孩子。其後三次懷孕都是在精子分離後作人工授孕才受孕; 然而,卻在「檢驗出胎兒性別是女的」之後全都作了「墮胎 術」。後來的兩次懷孕卻在妊娠週數尚早,還來不及作「性別 檢驗」時就發生了自然流產。今天,她來看病主要是因為這些 年來的月經流量越來越少,並且最近這兩年未能再懷孕。 我判斷這是典型的子宮內膜粘連症,通常發生在子宮內膜 因手術過度搔刮,或術後嚴重感染而受損造成的。要確定這個 診斷,必須應用侵入性的檢查。由於這是局部性、只影響生育 而無礙身體健康的疾病,通常只有當患者還有生育的需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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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安排這些檢查。 我問她倘若治療成功,是否得「生到男孩子為止」呢? 她回答:「恐怕是!」因為先生是獨子,婆婆在這方面給 她很大的壓力,她很害怕死後沒有人供奉她。 「那麼,妳先生的態度呢?」 「先生很孝順他的寡母,他曾經說:『要到外面生生看, 看會不會有男孩?』」 我在為她做婦科的常規檢查時,特別留意檢視她身上是否 有傷痕。我問她先生是否有過肢體的暴力? 她的面色更黯然:「他是一個奉公守法的人,並不會真的 打我,但是常常冷嘲熱諷,用言語來羞辱我。」 我告訴她,生男育女其實是由精子的染色體決定的。目前 坊間盛行的精子分離術已經由實驗證明,不能有效地分離出具 有X或Y性染色體的精子。倘若藉內視鏡檢查確定她是子宮內 膜粘連症,接受手術及藥物治療後,或許會有生育的機會。然 而,只要她依舊有「只能選擇生男孩」的壓力,以後的治療及 生育之路對她不僅坎坷,可能持續帶來身心的傷害。 她靜靜地聽我誠懇的說明。我見到她認真思考著,在原本 顯得渙散的目光中,閃過若有所悟的慧光。許多年前,她應該 是個聰慧活潑的女子,我不禁在心中深深地惋惜著。 我為她安排了幾項初步的檢查,預約了下次複診的時間。 至於是否接受子宮內視鏡檢查,她還可以好好地考慮。我也建 議她下次請先生陪她一起來,我願意花一點時間幫助他了解生 男育女的生物學原理。 兩個星期後,她來複診時,我注意到她的衣著與儀容有明 顯的改變,看起來有精神多了。先生並沒有陪她來。 前次檢驗的數據顯示,她的卵巢及內分泌系統的功能都正 常,一般健康也良好。她聽了顯得很高興。 她接受了我的建議,調適自己的作息與心情,暫時還不做 子宮鏡檢查。 我鼓勵她要多疼愛兩個女兒,好好栽培她們,在現今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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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十一 200

會中,男孩、女孩有著相同的發展機會。我一向杞人憂天,擔 心這些性別「不合期待」的女孩們得不到疼愛。 突然,我想了解這兩個孩子是否知道父母執意要「生個男 孩」?會不會影響到她們性格的成長? 她沉痛地回答:「影響很大!」兩個孩子都很厭惡自己的 親生父親,做父親的也不和孩子說話。十五歲唸國中三年級的 大女兒十分叛逆,學校老師很難輔導她;唸國小六年級的小女 兒則要求媽媽帶她去做「變性手術」。 她幽幽地說道:「真想帶著這兩個女兒離開這個家,但是 已經離開職場多年,恐怕沒有謀職的能力。我很擔心女兒長大 會變成什麼樣子。」她流下淚來。 那天,我因所聽到的故事一時說不出話來,我也流淚了。 我不單為這兩個孩子而落淚,也不只為這四個女子而悲傷 她們是終日鬱鬱寡歡的老婦人、活得卑微的少婦、倔強叛 逆、和為討父母歡心而情願變性的女孩。 這只是一個悠久長遠的故事中的一頁。數千年來,有無數 的中國女子肩上背負著「傳宗接代」的重擔,頸項上套著"生 男工具"的枷鎖,我看見她們走過歷史的長廊。其間朝代興衰 更迭,有太平盛世、有戰亂流離…。從封建帝國走到了立憲民 國,從黃河之流越過婆娑之洋到此美麗之島,她們仍在前仆後 繼、踽踽而行。 如今,她們走入了現代科技的文明中,科技未曾增添她們 孕育新生命的喜樂,反而加重她們在母職角色中的困境與傷 害,使更多的女性胎兒悄然無聲地流入溝壑。 除非尋著那生命的源頭、除非體認衪所賜的每一個生命都 何其尊嚴可貴,並已為認識衪的人預備了美好無比的歸程,她 們如何能逃離那傳統迷信的魔掌,拋下歷世歷代的重擔,掙脫 千百年來的鎖鍊? 那天,我建議她與丈夫徹底深談,請他一同來挽回女兒。 如果丈夫不願改變,可以向社工輔導團體求助,我也願意協助 轉介。我希望她到住家附近的教會去,相信在那裡她會得到關


附錄十一

心接納,並重新認識生命的價值。 她沒有再回來我的門診。但每一次看門診,我都會聽到類 似的故事的片斷,看到那無形的枷鎖在不同的女子身上,牽動 我對那兩位未曾謀面的小女孩的掛慮。 我也向上主祈願:請賜我一把利斧,好為她們劈鎖開枷, 走出數千年來中國女子的困境!(原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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