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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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在 各種醫學的領域中,我認為生殖醫學是最迷人的。 近二十年來,生殖醫學的進展使我們更瞭解兩性的構造和 生理、卵和精子成熟的機制。精、卵在輸卵管內結合成受精卵, 成為「人」的第一個細胞,再分裂成胚胎,回到子宮著床……, 其間環節相扣精妙之處,令人深刻體會每一個生命的存在都是神 蹟。 傳統的不孕症治療是透過矯治生殖器官的疾病,例如接通阻 塞的輸卵管、輸精管;重新恢復正常的生理功能,例如對慢性不 排卵者,施以藥物誘導排卵等,來達到受孕的目的。 「人工生殖」(Artificial Reproductive Techniques﹐ ART)是 以跳脫正常的生殖生理之操控,來達到受孕的目的。其中最簡單 的「人工受孕」是將精子直接注入子宮。最具代表性的 ART「試 管嬰兒」是讓精子與取出體外的卵細胞在培養皿中結合為胚胎, 再植回母體的子宮。自從世界上第一例試管嬰兒於1978年在英國 誕生,為生殖科技開啟了新的扉頁。1985年,台灣的首例試管嬰 兒誕生是國內所有報章的頭條。記得當時報紙刊登了台北榮總的 生殖醫學科主任說:「上帝看我們太努力了,終於賜給我們這個

baby!」我這位老同事原本不信主,必是深深體會到人類生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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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奧秘,以及竭盡心力方能略窺堂奧、有所展現,所以才心生 敬畏、從內心發出這樣的謙詞!次年,中部的第一個試管嬰兒也 在台中榮總誕生。這二十多年來,人工生殖科技漸漸普及,無論 是藥物引卵與取卵的技術、把單一的精子直接注入卵細胞內、直 接從睪丸取精、冷凍胚胎以及爾後之解凍與植入……,都有極大 的改進,不僅使成功率提高,更使可以接受治療的條件放寬。 這些延續人類世代生命的「科技」,事實上需要跨領域的龐 大團隊——定量荷爾蒙的生化檢驗師;監測卵細胞成熟的超音波 技術師;在生殖實驗室中作精、卵培育,顯微操作注射和胚胎孵 育的胚胎技術師;在療程中聯絡指導、鼓勵撫慰不孕夫婦的諮商 師;肩負全責的不孕症醫師是團隊的總指揮,必須研判適於接受 治療的夫婦,選擇計劃流程,依個別情況選用誘導排卵的藥物, 且能以嫻熟的技術取卵,最後植入胚胎。在人工生殖科技上,還 有看不見的龐大團隊——研發各種精密儀器、配製適合精、卵、 胚胎之不同的培養液,製造出無細胞毒性的各種容器、滴管等等 的科技公司。這些看不見的團隊更是規模龐大。無論在這些看得 見與看不見的團隊中,任一環節的微小步驟稍有不慎,必定導致 失敗。即使一切盡符標準,至今仍有許多尚未探知的因素使得 「試管嬰兒」成功的機率未臻理想。 然而事實上,在每一次的「試管嬰兒」療程中獻上努力的成 千上萬人們,所取代的不過是精子和卵子在自然的生命形成之過 程中,為期不過二至五天、長度不過十厘米、內徑狹處僅三毫米 的短短一段輸卵管旅程而已! 而人類首度擁有了能代替某些受損功能的生殖科技,必須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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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對生殖機能,例如精卵結合的生化程式、胚胎所需的細胞生長 因子、物理化學環境,以及時空條件和日俱增的瞭解才能在培養 箱中加以模擬、仿傚。當發現的奧秘愈多,模擬出愈近體內的條 件,成功的機率便愈高。如此複雜的生殖功能與人體其他功能特 性,一起被設定在人類的遺傳基因內,世代傳衍不息。在生命科 學的領域中,可以說只有「發現者」,並沒有「發明者」。 第一位試管嬰兒Louis Brown 今年已經三十二歲了。全球每 年經體外精卵結合過程而誕生的嬰孩應逾萬名,儘管技術改進, 成功率提高,每位嬰孩的遺傳基因仍來自兩性的配子(卵與精 子),受生殖醫療團隊之觀察、操控數十小時之後,仍須回到子 宮內孕育至胎兒成熟而誕生。百餘年前生命奧秘的探索者巴斯德 ( Pasteur )首先証明「生命必來自生命」,這是無法改變的事 實。他所說的:「物理與化學是生命的現象,只有神才是生命法 則的作者」仍然是我的信念,也不時地在生命領域的工作者心中 引起迴響,正如我的老友曾由衷地將台灣首例試管嬰兒之成功歸 榮耀於創造生命的上主。每當對生殖生理有新的認識時,我不僅 因瞭解功能的奇妙而欣喜,也從中看見上主創造法則中的智慧與 恩典。 這次路加傳道會有鑑於 ART 是攸關生命的科技,舉辦「不 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倫理研討會」,會中由各領域的學者、專家 提供專業卓見,包括:香港大學醫學倫理研究中心許志偉教授, 從胚胎的道德地位來看人工輔助生育與胚胎植入前遺傳診斷的倫 理,特別提出處置過多胚胎的適當態度。成鳳樑法學博士從法定 觀點看人工生殖的專題中,肯定了胚胎生命的尊嚴和神聖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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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則保障了倫理與秩序,他完整提供了人工生殖法的適用範圍, 受術夫妻的條件、權益與隱私權,精卵的捐贈、儲存規範,人工 生殖機關須定期審核等相關規定。前國民健康局局長、成大醫院 遺傳中心主任林秀娟教授告訴我們,台灣的人工生殖法在九十六 年通過,將造成極多爭議的「代理孕母」排為他案。路加傳道會 執委張立明醫師以「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提出基 督教倫理與世俗倫理之不同;代理孕母、用剩胚胎、減胎術、不 同的避孕方法以及精子、胚胎與胎兒的篩選等,在尊重神所造的 生命的前提下,那些可為,那些不可為?蔡茂堂牧師,也是精神 科醫師之「對不孕症夫婦的教牧關懷」,用聖經中的不孕故事安 慰、鼓勵不孕者——上帝不僅關懷看顧,也給他們美好的盼望, 正如哈巴谷之歌和以賽亞書五十四章的應許。趙梅芬女士是署立 嘉義醫院的營養師,曾親身接受人工生殖技術,她以「生命的奇 蹟,我的四胞胎」道出不孕症者的心路歷程,和養育四胞胎的甘 苦。我作為一個資深婦產科醫師,經歷近二十多年產前診斷與人 工生殖醫學的進展,看到逐一引進國內的新科技被運用在胎兒 性別的篩檢與選擇,所以提出「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 題」,期望這世界性的問題受到省思與關注。 今所有專題輯結成書出版,謹以為序,期盼從事或參予生殖 醫學者除深耕於生殖生理之外,特別須要以嚴謹的邏輯、敏銳的 觀察和謙卑來面對生命,才能對新科技的引入作出睿智的研判, 真正嘉惠病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婦產部 何師竹主任 iv


序二 自 我們每個人受胎開始,上帝就以個人化的方式認識我 們,祂的眼目親自看顧我們,並為我們的一生安排恩典的計畫。1 為了愛世人,基督親自降卑2,曾經成為最微小的人類胚胎,好拯 救我們脫離死亡與咒詛3。他告訴我們,作在「最小的身上」,就 是作在他身上,這是我們處理胚胎相關倫理議題時應有的態度。4 隨著人工生殖科技的進展,人類「有能力作」的胚胎相關技 術已經越來越多樣化,但這些技術卻不見得都是「應該作」的。 人工生殖科技的迅速發展,起初是為治療不孕症患者,本來的目 的是要製造新生命,但是因為人類胚胎變成了研究的對象,可能 因此使人對顯微鏡下的胚胎失去了同類尊重之情,因此這些還活

1 「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 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139:13-16) 2 「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 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 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 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6-8)

3 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 掌死權的,… 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來2:14-17) 4 「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 是做在我身上了」(太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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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的胚胎時期的人類小生命,就被任意切片、操弄、冰凍、用酒 精銷毀等等,使我們不禁納悶,人工生殖科技發展到最後所殺害 的生命,是否多於所製造的生命? 基督徒面對當代倫理議題時,通常會問自己一個問題:上帝 會怎麼看這件事?今天若是耶穌身在台灣他會如何做?如果人在 胚胎成形之初,已在上帝眼中具有「人」的尊貴地位、擁有神的 形像,那麼在基督徒倫理上,胚胎應該在「不可殺人」這條誡命 所涵蓋的範圍內,而懷孕後期已成形的胎兒當然更不可作為隨意 墮胎殺害的對象。蒙神恩典,《基督徒醫學倫理系列》如今已經 出到第六集,本集的重點是希望透過基督徒專家學者的研討,更 進一步思考基督徒應該如何看待這些微小人類早期的生命,並試 圖建立基督徒對此時代議題的倫理立場,期待藉華人教會的共識 與努力來減少許多無辜小生命的犧牲。 我們的主面對弱勢無言者的態度是「壓傷的蘆葦,他不折 斷;將殘的燈火,他不吹滅」,主讓我們生在這時代的台灣,事 關神所珍愛的人命,我們回應時豈可不慎?如同尼布爾的禱詞: 「主啊!求你賜給我恩典接受我所不能改變的事實,求你賜給我 勇氣去突破我所能改變的事,求你賜給我智慧去分辨這兩者的差 別」。

路加傳道會執委 張立明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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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三 路加傳道會從2004年起每年邀請各方面的專家學者一起探 討基督徒醫學倫理的各種議題,除了曾和彰化基督教醫院、台北 馬偕醫院及嘉義基督教醫院共同舉辦六次的基督徒醫學倫理研討 會之外,也將每年研討會演講的內容文字化並出版基督徒醫學倫 理系列叢書,讓大家參考並進一步思考隨著科技進展所衍生出來 的醫學倫理課題。盼望對想從聖經的角度來思考倫理難題的基督 徒醫療人員有所助益。 目前我們已經出版了《多元社會的醫學倫理》、《安樂死 與安寧療護》、《醫病關係之倫理》、《墮胎議題面面觀》以及 《醫療資源分配倫理》等五冊。今天,《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 倫理》又出版了。這是藉著團隊事奉所編撰而成的書,首先要感 謝嘉義基督教醫院陳誠仁院長的支持,嘉基的同工們連續三年熱 心地與路加傳道會合辦基督徒醫學倫理研討會,任勞任怨於繁雜 的行政事務,使我們深受感動。我們感謝參與「不孕症與人工生 殖科技倫理研討會」的每一位講員,他們都很樂意提供演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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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們參考,特別感謝義工李美智姐妹、李秋金師母以及路加同 工楊敏慧姐妹擔任煩重的聽打工作,路加文字同工林雅庭姐妹負 責文字編輯和美編,也特別感謝台中榮總婦產部主任何師竹醫師 和張立明醫師協助校稿並寫序。 路加傳道會所出版的這六冊基督徒醫學倫理系列包含醫學倫 理主要的議題,在這裡要特別感謝路加傳道會執委張立明醫師, 他在過去六年秉持對基督徒醫學倫理的負擔和執著,協助我們邀 請講員、策劃議題、參與籌備和編輯,在他移居北美之後,仍然 常常透過電郵及網路電話與我們一起同工,願神報答他的忠心。

路加傳道會總幹事 董倫賢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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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序一

何師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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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張立明醫師 序三 董倫賢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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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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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倫理研討會 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基督徒看試管嬰兒與人工生殖科技的倫理 從法律的觀點看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與收養

不孕症的心路歷程

對不孕症夫妻的教牧關懷 臨床醫學常見的倫理問題與挑戰

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座談會 人工生殖法規制定過程之倫理思考

張立明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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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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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鳳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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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梅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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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堂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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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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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師竹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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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尚仁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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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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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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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 的神學思考 張立明醫師 路加傳道會執委

神學、醫學、倫理學

每當談到不孕症、人工生殖等議題,我們必須更深入地思 考一些相關問題,例如:為什麼世上有人不孕?「生命」是從什 麼時候開始的?這些問題幾乎都牽涉到「生命領域」,也正是我 們必需從「神學」開始探討的原因。以下我所引用的神學觀念, 大部分都是以《聖經》為基礎所推論的原則,試圖從基督教的源 頭來看人工生殖的議題。 許多非基督教團體所舉辦的倫理研討會常將「合乎倫理與 否」設定在一個範圍內,因而認定發生的行為只要在此範圍中, 就符合了倫理或道德,一旦超過所設定的範圍,便不符合倫理道 德。相對於這些世俗倫理道德範圍,基督徒的倫理標準往往更加 嚴格。雖然在合乎倫理的範圍內神給人類足夠的自由去決定應該 怎麼做,也給人足夠的神的話語《聖經》來生活,而且神不干涉 我們生活的每個細節。但是上帝希望人運用祂所賦予人類的智慧 去作道德判斷。人們需要判斷如何做有智慧,怎麼做則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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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智慧並不代表不道德,然而當人做了沒有智慧的事,可能會 付出一些代價,不論是時間的代價或是金錢的代價,所以人自己 需要用心學習與評估。因此,歸納上述的觀點來說,有些事情可 能確實符合了世俗倫理標準,但從《聖經》的角度來看,卻不是 神喜悅的(見圖一)。 不道德範圍 世俗倫理學範圍

自由 智慧

基督教倫理範圍

不 智 慧

神許可,但不一定喜悅

圖一:一個行為如果落在倫理範圍之外,就是屬於不道德 的範圍。而落在倫理範圍之內的作法,可能有多種選項,但不見 得每一種都是有智慧的選擇。基督徒面對這些選項時需思想《聖 經》上的準則,運用智慧學習與分析問題,並禱告尋求一個神所 喜悅的智慧抉擇。1 1 「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 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12:2);「我所禱告的,就是要你們的愛 心在知識和各樣見識上多而又多, 使你們能分別是非,作誠實無過的人, 直到基督的日子。」(腓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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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了解不孕症患者的心理 當我們實際關心不孕症患者時,要先對他們的內心需要有 些基本了解。有時出於好意的問候:「最近好嗎?是否如期懷孕 了?」「怎麼你們不領養一個小孩呢?」也可能會造成對方的壓 力。有專家指出,部份的不孕症者與有孩子的夫妻相處時,內心 會有壓力;基督徒不孕症患者可能會問上帝說:「主啊,是否我 犯了什麼罪造成自己不孕?」;若其他人知道自己不孕,或正在 嘗試人工生殖方式受孕,甚至嘗試過程的成敗等等,這些往往會 使不孕症患者的隱私受到威脅。而人工生殖科技也使原本屬於兩 性親暱的性關係失去愉悅與享受,使不孕症治療中的性關係變成 一種機械性、沒有愛的感覺的治療過程,這是很痛苦的事。以上 許多不孕症者的心理狀態,都是我們需要知道的,才能進一步去 關心、體諒不孕症患者的心靈需要。

從神學看「不孕是否是上帝的咒詛」? 在舊約裡我們確實看到「不孕」是神對以色列民族的罪惡 「整體性」的警訊,例如「 你必蒙福勝過萬民;你們的男女沒

有不能生養的,牲畜也沒有不能生育的。 」(申 7:14 ),但不 代表這是上帝對「個人性」的咒詛。《聖經》中也有幾則例子證 明了不孕者仍是蒙神喜悅,並擁有美好的靈性,我以幾個反例來 說明: 以色列人的始祖(舊約) :「 耶和華使我不能生育。求你

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他得孩子。 」(創16:2 )亞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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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罕的妻子撒萊是一個極為蒙福的女子,後來甚至成了多國之 母。但是一開始撒萊不孕,甚至到了停經都還是不孕,最後在停 經的情形下,神特別賜福給她生下了以撒。 參孫的母親(舊約) :「 有一個瑣拉人,是屬但族的,名

叫瑪挪亞。他的妻不懷孕,不生育。耶和華的使者向那婦人顯 現,對他說:向來你不懷孕,不生育,如今你必懷孕生一個兒 子。所以你當謹慎,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潔之物也不可 吃。你必懷孕生一個兒子,不可用剃頭刀剃他的頭,因為這孩 子一出胎就歸神作拿細耳人。」(士13:2-5)起初參孫的母親不 孕,但後來生下參孫卻是拯救以色列民族的士師,因此他的母親 也是一個蒙福的女子。 撒母耳的母親(舊約) :「 哈拿心裡愁苦,就痛痛哭泣,

祈禱耶和華,許願說:萬軍之耶和華啊,你若垂顧婢女的苦 情,眷念不忘婢女,賜我一個兒子,我必使他終身歸與耶和 華,不用剃頭刀剃他的頭。」(撒上1:10-11) 施洗約翰的母親(新約) :「 當猶太王希律的時候,亞比

雅班裡有一個祭司,名叫撒迦利亞;他妻子是亞倫的後人,名 叫以利沙伯。他們二人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 禮儀,沒有可指摘的,只是沒有孩子;因為以利沙伯不生育, 兩個人又年紀老邁了。」(路1:5-7) 上面幾個例子都指出,不孕症患者仍是神所愛的,也可以是 敬虔愛主的榜樣,因此除非是明顯的個人的罪(例如是自作自受 的性病),我們不能誤以為個別的不孕症患者是受到上帝的咒詛 或懲罰。 14


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生育的神學意義 教養與生產並重:上帝如何看待生育?在創世記中:「神就

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 地。』」(創1:28)我們可以看出上帝所喜悅的「生養」乃在於 神所設立的婚姻關係內;而且教養(管理)與生產(基因傳遞) 應該是並行,上帝並沒有要我們生而不養,乃要我們生了之後, 善盡教養之責。 生育不是權利:詩篇一百二十七篇三節又說:「兒女是耶和

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 。」因此生育並不是 一項權利,乃是神所賞的恩賜,所以我們的態度不應該是:「能 生育是我應得的權利」,更不該有隨便終結懷孕(墮胎)的態 度。再者,孩子是上帝的禮物,父母都應好好的教養子女,使他 們成為上帝合用的貴重器皿。 但是另一方面,「生養眾多」是上帝對「每一個人」的命 令嗎?既然不孕的問題確實是存在的,就代表這不是對每一個人 的命令。我們以單身的耶穌與保羅為反例,就足以證明「生養眾 多」並非對每個人的命令。 然而舊約有一則法律提到:「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

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 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 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申25:5-6)。這條舊約律法是 否證明神還是要人有生養眾多的義務? 要思考這個問題,需將時光倒回至三千多年前,當時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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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擁有自己的土地,當女人的丈夫死後,丈夫原繼承的土地需 由其他男人繼承、持續耕種。舊約時代上帝為了讓土地能公平分 配,自家的土地不能外流給他人,因為若有人不斷地取得別家的 土地所有權,便會造成土地分配不均。因此這位婦女的職責即是 讓亡夫有子嗣來繼承土地,於是就由亡夫家的兄弟娶她為妻。此 一生育過程仍是在婚姻關係內進行,因為第二個丈夫有義務要照 顧這位婦女一切的家庭需要,但是所生的長子是歸在亡兄名下, 以便亡兄名下的土地有人繼承。因此這個例子說明了神並非要求 所有人生子立後,乃是因應當時代土地繼承的問題,同時也顧及 了社會與土地分配的公平性。

人工生殖科技(Artificial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牽涉對象與生命權益 談過神學層面,接下來看醫學層面,先簡單介紹一些人工生 殖科技方式,才能進行倫理的探討。傳統上,家庭子嗣的傳宗接 代只牽涉到一對夫妻,但是今天人工生殖科技所牽涉到的除了夫 妻之外,還有不孕症門診的團隊,而且如果這位太太因生理性問 題,例如子宮、卵巢疾病等不能生育,可能又得去找一位代理孕 母;如果丈夫的精子或太太的卵子有問題無法懷孕,則又需要找 人「捐精」或「捐卵」;又假如這對不孕夫妻在代理孕母懷孕過 程中離婚,這生下來的孩子又另有養父或養母的關係,這樣,家 庭關係變成非常複雜,有許多陌生人的因素進到原本單純穩固的 家庭與婚姻關係,這是否為智慧的作法?除了考量不孕夫妻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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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育願望(前面已論述生育不是絕對權利)之外,我們是否也應顧 及從這些複雜關係與過程中出生的孩子,他們本身的權益?除了 基因父母之外,還有代理父母、不孕父母、還有養父母,這樣對 孩子更好嗎?

人工生殖科技方法 助孕: 人工授精( 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 ) :是一種 最簡單的方式。在婦女排卵期間用一根細管把精子植入子宮, 如果植入的是丈夫的精子,則稱為「配偶人工授精」,簡稱

AIH(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由他人捐贈的精子 則稱「捐精者人工授精」簡稱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a

donor)。 體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即是著名的試管 嬰兒,其實這個方法是將卵子與精子放在一個培養皿裡,而非試 管裡,之後培養出一些有生命的胚胎,過一段時間再將胚胎植入 子宮內。 有幾種人工生殖科技都是配合藥物促進女性排卵,使原本一 個週期排一個卵,變成一次讓許多卵發育成熟,再用長針在超音 波導引下,自陰道插入婦女體內的卵巢將卵取出,因此取卵是一 種侵入性的醫療技術,為了減少婦女的痛苦與取卵的醫療風險, 通常一次會多取幾個卵。 單一精子卵質內顯微注射( IntraCytoplasmic Sp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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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jection, ICSI ) :當男性精蟲數目極度稀少或精子活動力不 足,或卵子本身的卵殼太硬,會造成精子無法鑽入卵內受精,因 此使用極細的針頭,於顯微鏡下在卵子上扎洞,用人工方式將一 隻精子注入卵內受精,再將開始發育的胚胎植入母體。 合子輸卵管植入術( Zygo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

ZIFT)與精卵輸卵管植入術(Game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 GIFT ) :正常的受精發生在女性的輸卵管中,這兩種方式都是 模擬正常受精發生地點,用腹腔鏡將受精卵或精子放入輸卵管 中。前者(ZIFT)是在人體外培育受精卵後,將受精卵殖入輸卵 管,後者(GIFT)則是將精子放入輸卵管,讓精卵在該處受精, 接下去便與正常懷孕過程相同。

篩選: 有些夫妻為了選擇生男或女,或本身有遺傳病不希望將疾病 傳給下一代,會透過篩選術來篩選胎兒。 精子性別篩選 : MicroSort® Technology 目前仍在臨床試驗 中,因X 精子比 Y 精子含有更多 DNA ,因此會有些微重量差異。 或是科學家使用 FISH(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技術將 兩種精子分離,試圖透過這個方式來選擇生男生女,但效果並非 百分之百,有產生錯誤的可能,若受孕後發現不是想要的性別, 就會面臨是否墮胎的抉擇。 胚胎著床前基因診斷(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先讓精卵授精成為人類胚胎,再從培養好的胚胎之DNA 觀察其性別,只取用想要的胚胎,銷毀其餘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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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使用受贈精卵的倫理問題 倫理方面的考量: •• 孩子的基因父母不是生育父母。 •• 基因父母對出生的孩子是否有道德上的義務與權利? •• 所生兒女長大後是否有權尋找其基因父母? •• 遺傳疾病家族史:子女長大後因為沒有基因父母的資訊,可 能會忽略其遺傳疾病的風險,如乳癌等,而錯過篩檢提早治 療疾病的機會。 •• 夫妻關係的緊張、捐精卵而得的子女日後教養問題:因為是 你和「他」或「她」(外人)的基因所生,在夫妻關係緊張 時,是否可能影響對小孩的態度,進而影響其成長心理? •• 如果有一匿名捐精/卵者捐了很多次,可能造成將來同一捐 精者小孩有亂倫的可能性,繼而增加後代遺傳問題的機會。

其他問題: •• 婦女痛苦:為使許多卵巢的卵成熟,需多次施打荷爾蒙針, 可能因荷爾蒙帶來情緒與生理不適。 •• 上手術台打開陰道用長針刺入數十次取卵的痛苦與不便。 •• 有感染、腹膜炎、出血、及其他手術併發症的危險。 •• 賣卵問題:為籌學費與生活費,女大學生上網賣卵,是現代 社會的事實。 讓我們回到《聖經》來談基督徒是否可用受贈精卵?因為神 所設立的婚姻是聖潔的,婚約只能有一男一女,第三者的精卵與 配偶的精卵結合並不符合這樣的精神,至少是不智慧的選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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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建議基督徒不要使用受贈精卵。2 針對捐贈取卵的倫理問題,有人從《聖經》上提出一則反 例,猶大對俄南說:「 你當與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他盡你為

弟的本分,為你哥哥生子立後。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 同房的時候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俄南所做的在耶和 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也就叫他死了。」(創38:8-10)從這段 經文來看,俄南的精子應該要留在他哥哥遺孀身上才對,所以這 段經文是否說明《聖經》支持第三者捐贈精卵?其實不是,因為 俄南的「代兄立嗣」規範僅限於兄弟,或是親族內,並不是任意 第三者,並且是在婚約內(將寡嫂取為妻),有義務要照顧她一 生,且有責任為故人立後,也就是說,這並不是「捐贈精子」的 例子。這段經文重點是說俄南惡意不給他哥哥留後,因此受神報 應,並非表示遺精在地是殺害生命,因為精子只有半套染色體, 並沒有人的生命;也不是贊成「捐贈精子」的例子。 梵蒂岡教廷反對所有的人工生殖方法,因其認定上帝所設 計的性,至終目的是生殖,因此主張人工生殖只能協助懷孕,卻 不能取代夫妻自然的性關係來產生新的人類生命。我們為何要 討論這個論點?因為我們所根據的是《聖經》的原則,但是天主 教相信人的理性足以了解神的心意與法則,不一定需要參照《聖 經》。天主教認為上帝所設計的「性」與「生殖」功能必需結合 在一起,因此人類要有性行為,就必要接受懷孕的可能性,若不 2 Gary P. Stewart, et al. Basic Questions on Sexuality an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The BioBasics Series. (Kregel Publication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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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為生殖目地就不可以有性行為,這是他們的推論。然而我們要反 問:「女人停經之後因為沒有生殖功能了,是否就不能有性行 為?」然而天主教同意的週期避孕法,顯然仍是要「性」而不要 「生殖」,似乎前後矛盾。 基督徒如果回到《聖經》來思想,難道《聖經》中描述的性 都純粹只有生殖目的嗎?《聖經》雅歌書對於性與愛情有美好的 描述,當中並沒有特別提到生育。因此「性」是上帝讓人類在婚 姻生活中,可以享受的特別禮物,而避孕是按照神所設計的生殖 法則來計畫。因為前面提到生育與養育下一代都是上帝給人的責 任,因此用心教養神所賞賜的兒女是善盡管家職責的表現,藉由 避孕而不是墮胎來規畫兒女的數目,以便預備足夠資源來教養他 們,是合乎《聖經》的基督徒倫理的作法。反之,不准許避孕的 天主教國家讓許多窮困的家庭生下大量無力撫養的小孩,是否為 智慧的作法呢?

普遍恩典 另外是否所有的人工生殖方法都是不屬靈的?《聖經》是否 反對一切人工生殖的醫療技術呢?天主教似乎視「不是上帝最初 設計」等同違反神設立的自然法則。然而《聖經》並沒有反對任 何的醫療科技,相反地在以賽亞書六十六章一節中提到「耶和華

如此說:『天是我的座位;地是我的腳凳。你們要為我造何等 的殿宇﹖哪裡是我安息的地方呢﹖ 』」因此宇宙間沒有一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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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上帝不掌權3,包括所有的所謂「人工」的領域,因此我們仍可 以從生殖科技、醫療科技中找到上帝所設計的原則。 一般而言,上帝都是透過祂已經設計好的自然律(醫藥科 學)來施恩給人,也就是要人順服上帝所設立的健康保養及治療 法則來維護人身心的健康。世界在亞當犯罪之後受到咒詛4,人的 身體靈魂也都受到咒詛5,因此許多的病痛如癌症、不孕症與死亡 都一直圍繞在我們的生活四周。然而上帝在人與世界墮落之後繼 續進行恢復與醫治的工作,直到新天新地成全6。耶穌自己傳福音 也治病,因為福音是靈魂的需要,治病是肉體的需要,兩者都是 人犯罪墮落後的咒詛,也都是耶穌要拯救與醫治的範圍7。耶穌憐 憫醫治病人,表示神不要人類一直受病痛的折磨。由於上帝造人 的當初是美好無殘疾的,將來復活的身體也是如此。因此我們可 以說,上帝的心意是讓人的身心靈都健康美好。而疾病與死亡既 3 亞伯拉罕‧凱柏(Abraham Kuyper, 1837-1920)的名言:「在整個宇 宙中間沒有一方寸的空間是基督沒有宣告其主權的」。(There is not one square inch of the universe of which Jesus Christ does not make the claim is mine. )參Peter S. Heslam, Creating A Christian Worldview, Abraham Kuyper’s Lectures on Calvinism(Edermans Publishing Co., 1998), p. 114. 4 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地必給你長出荊棘和蒺藜來(創3:17-18) 5 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 6 「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 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12:2);「我所禱告的,就是要你們的愛 心在知識和各樣見識上多而又多, 使你們能分別是非,作誠實無過的人, 直到基督的日子。」(腓1:9)

7 耶穌走遍各城各鄉,在會堂裡教訓人,宣講天國的福音,又醫治各樣的 病症。(太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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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因罪而入了世界,在今天上帝透過耶穌的寶血拯救世人的同時, 醫護人員努力地試圖對抗人因罪所帶來的副作用(疾病與死亡) 也應是合乎上帝心意的。雖然醫療的效果只是短暫的(今生), 也不能帶來靈魂的得救,但這仍屬上帝賜給世人的普遍恩典中非 常重要的一環。 醫療與人工(生殖)科技可視為上帝使用的普遍恩典之一, 用來恢復與醫治因罪所造成的傷害,上帝讓我們用現代的醫療科 技來挽救、恢復世界。雖然世界仍在墮落的狀態下,我們卻被賦 予和上帝一同拯救、恢復這個世界的責任。大多時候,上帝對人 的眷顧是透過人來執行,例如上帝透過母親照顧嬰兒,給嬰兒足 夠的愛。又如上帝垂聽窮人禱告時,都是感動其他人捐助金錢或 提供食物,而不是在窮人家中變出錢或食物。因此上帝在有醫療 設施的國家,也是多透過醫護人員的知識技術來醫治病人,少數 狀況才用超自然神蹟醫治,因此一對夫妻在接受不孕症治療時, 同時也向上帝禱告,這兩者並不衝突,因為這些都在上帝管轄的 範圍內。但醫護人員的介入應該有其限度,當醫療內容涉及機能 的促進(如正常人過度的美容手術),無意義地延遲死亡時間 (如無止盡地搶救心跳停止的癌末病患),或是生殖科技的不當 操弄(如墮胎或複製人),都要警惕,才不會逾越了上帝給人的 權限。

信心的禱告神未必垂聽 有些教會宣稱:「禱告後仍然未得醫治者,是因為信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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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只要用信心宣告必會得醫治。」這個觀點是否符合《聖經》 呢?答案是否定的。亦有人認為:「一個人生病必定是因為犯了 罪。」然而《聖經》並沒有這樣說,人的疾病最終來源雖與亞當 犯罪有關,但《聖經》並不把疾病歸因於個人層面的罪。約翰福 音九章三節:「耶穌回答說:『…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

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 」可見耶穌 在世時,也沒有直接把疾病歸咎給個人的說法。我下面列出四個 有信心的禱告,但神未應許的例子: 摩西:「那時,我懇求耶和華說:『主耶和華啊,你已將

你的大力大能顯給僕人看。在天上,在地下有什麼神能像你行 事、像你有大能的作為呢﹖求你容我過去,看約但河那邊的美 地,就是那佳美的山地和利巴嫩。』但耶和華因你們的緣故 向我發怒,不應允我,對我說:『罷了!你不要向我再提這 事。』」(申3:23-26)摩西求耶和華讓他進迦南地,而且摩西是 個有信心的人,但上帝並沒有應允他。 保羅:「又恐怕我因所得的啟示甚大,就過於自高,所以

有一根刺加在我肉體上,就是撒但的差役要攻擊我,免得我過 於自高。為這事,我三次求過主,叫這刺離開我。他對我說: 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 所以,我更喜歡誇自己的軟弱,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 」 (林後12:7-9)保羅三次求上帝醫治他的病,上帝以沒有醫治來 回應保羅,我們能說他是沒信心的人嗎? 先知以利亞:「以利亞見這光景就起來逃命,到了猶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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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別是巴,將僕人留在那裡,自己在曠野走了一日的路程,來到 一棵羅騰樹下,就坐在那裡求死,說:『耶和華啊,罷了!求 你取我的性命,因為我不勝於我的列祖。』」(王上19:3-4)以 利亞憂鬱到渴望上帝讓自己死,但神要以利亞做更重要的事情, 這也是上帝沒有應允以利亞的例證。 耶穌:「他就稍往前走,俯伏在地,禱告說:『我父啊,

倘若可行,求你叫這杯離開我。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 照你的意思。』 」(路 22:42 )「 說:父啊!你若願意,就把 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 (太26:39)上帝的兒子求上帝說,如果可以,不要讓自己上十字 架,但是上帝沒有應允,而耶穌是所有信徒的模範,若說他信心 不足就是一種冒犯。 基於以上四個例證,我們絕對不能聲稱沒有得著醫治的人、 禱告後仍然沒懷孕者就是沒信心的人。「盡人事,聽天命」,醫 療者盡有限的能力來照顧病患,但醫治的權柄仍在於上帝,所以 英文有句話說:「Doctors treat, God heals.」意即醫師只有治療, 上帝才是病人復原的真正原因。所以一面禱告,一面接受不孕症 專家的治療並不違背《聖經》與信心。人工生殖科技是非常昂貴 的自費醫療技術,因此不孕症治療的同時,亦需考慮經濟因素。

從《聖經》看胚胎的生命 《聖經》告訴我們「不可殺人」,因此基督徒在探討人工生 殖倫理問題時要先了解如何根據《聖經》看待胚胎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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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聖經》作者的用字視未出生的胎兒與孩子同等,在 新約方面,聖誕節基督徒最熟悉的經文,路加福音二章十二節: 「 你們要看見一個嬰孩,包著布,臥在馬槽裡,那就是記號

了。」如果查看《聖經》原文,經文裏面「嬰孩」所用的字,與 路加福音一章四十一節:「 以利沙伯一聽馬利亞問安,所懷的

胎就在腹裡跳動」,裏面的「胎」是相同的字brefos。路加福音 的風格以用詞優美、記錄精確見長,而其中將「胎」與「嬰孩」 用同一個字來表達,表示新約中唯一有醫學背景的作者路加受默 示寫下《聖經》時,已將未出生的胎兒視同一個有人的生命的個 體,其地位與描述方式與出生後的嬰孩毫無分別。brefos 這個字 在新約裏共出現八次,其中有五次出現在路加福音。很清楚地, 新約《聖經》視未出生的胎兒與已出生的嬰孩具備一樣的地位, 都是「人」的一份子,因此未出生的「胎」和已出生的「嬰孩」 使用同一個字。 在舊約裏,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二十二節原文也一樣將「胎」 與「孩子」用同一個字 yeled8,我們注意到這是個陽性名詞,表 示胎兒並不是母親(陰性)身體的一部份,可以隨意處置,而是 另一個獨立的生命。這個字在列寧格勒抄本共出現八十九次,其 年齡從胎兒(出 21:22 )、嬰兒(出 1:18 )、男孩(創 21:15 )、 到少年人(創 37:30 )等都有,可見舊約希伯來原文也一樣將 「胎」與「孩子」用同一個字,並無分別。由此看出上帝的啟示 不論在新舊約,其視胎兒如同已出生的嬰孩立場是一致的。 8 (yeled), boy, child, youth(H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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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聖經》還有其他多處經文説明未出生的胎兒已被聖 靈充滿、被分別為聖、被呼召、也被上帝認識的例子。例如路加 福音一章十五節,天使對施洗約翰的父親說:「 他在主面前將

要為大,淡酒濃酒都不喝,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 」既 然「人」的身體是聖靈的殿(林前6:19),而施洗約翰在母腹裡 就被聖靈充滿,表示他是一個「人」,雖然他的身體還很小,甚 至外表還未成形,但是這樣的身體已經是人的身體,是可以被聖 靈充滿的身體,這正說明了「神不以外貌取人(加 2:6 )」的事 實。施洗約翰也讓我們想起士師記中,出生前即被呼召的參孫, 他也是清酒濃酒都不可喝,甚至是從他母親懷孕就開始:「你要

懷孕生一個兒子,所以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潔之物也不 可吃;因為這孩子從出胎一直到死,必歸神作拿細耳人」(士 13:7),這清楚表示參孫還在母親子宮裏時,上帝就已視他為拿 細耳人,因此從受孕起就不能沾到母親所喝的酒。舊約中對拿細 耳人的規範(民6:2-21),不論是吃喝、頭髮或獻祭,都只規範 有心離俗作拿細耳人的「人」,而不是規範無生命的「東西」, 因此在上帝眼裡,參孫從受孕開始就已經是一個拿細耳「人」, 需要遵守一切對拿細耳人的規範。另外詩篇五十一篇五節:「我

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說明了大 衛知道自己出生於行惡的族類,因為全人類都有罪,而他母親懷 胎的時候他就開始屬於這個行惡的族類,因此這次犯罪並非意 外,這只是顯露出他自受孕起就擁有的本性來,而只有神才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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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9 《聖經》甚至沒有一處經文暗示出生前的孩子不算是人。 唯一曾被拿來證明胎兒還不算是人的經文是出埃及記二十一章 二十二至二十五節,但這段經文更合理的解釋其實是胎兒應該受 到保護。10 改革宗神學院系統神學與哲學教授費盟(John Frame)論到 詩篇五十一篇五節,他說:「『罪』在《聖經》裏是『人』的特 性,從來不會是非人( impersonal )的。『罪』從來都不屬於物 品,只屬於『人』(或位格 person )」。詩篇五十一篇論到的 是大衛個人的罪,在他還沒出生前就已經有了罪,既然「東西」 不可能有罪,「人」才可能有罪,因此大衛在還沒出生前就已經 是「人」了。他又論到路加福音一章三十五節耶穌道成肉身的經 文,雖然是一個獨特的神蹟,但根據《聖經》,耶穌自受孕起即 擁有人的一切特質,也經歷了凡是人所必經歷的一切過程。費盟 在這裏指出:「雖然這段經文無法證明每個人自受孕開始就是一 個『人』,但反過來說,我們非常難證明為何耶穌單單在這一點 上與我們不同。若說他和我們自受孕起就相同,這更符合《聖 經》宏觀的模式,亦即,未出生的孩子自受孕起就是一個人,也 9 柯德納(Derek Kidner)著,《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詩篇(上)》, 劉良淑譯。(台北:校園,1995),頁244。

10 參張立明,「從聖經看墮胎」,《基督徒醫學倫理系列-墮胎面面觀》 (臺北:路加傳道會, 2008 ),頁 169-174 。另參「基督徒與當代生命倫 理」網站,「墮胎議題面面觀(Abortion Debates)」,網址:<http://www.

indychinesechurch.org/zh/bio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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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符合希伯來書二章十七至十八節,和四章十五節耶穌凡事與我 們相同,只是他沒有犯罪的敘述,也就是說他經歷了我們所經歷 的一切到極致。」 11費盟最後舉士師記十三章三至五節的例子 12 說:「參孫母親在懷孕時就必須遵守拿細耳人的規定,因為她兒 子在出生前就已經是個拿細耳人,不能被玷污,這些規範從受孕 就開始。如同必須是『人』才能是『罪人』(詩51:5),同樣地 必須是『人』才能是『拿細耳人』。因此參孫和大衛一樣,從受 孕起就是一個人,無法說他們是例外,因此我們的結論是,未出 生的孩子從受孕起就是一個人。」13

人工生殖科技相關的倫理問題 既然生命是從胚胎就開始了,我們對於胚胎的產生與命運, 就應該慎重處理。 •• 為施行人工生殖,製造過多的胚胎,使用後所剩下的怎麼 辦?過多的胚胎勢必面臨遭到終結的命運。 •• 植入過多胚胎在母體,子宮空間與資源不足以養活全部胎兒

11 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Phillisburg, NJ: R&R Publishing, 2008), p.724. 12 士師記13:3-5「耶和華的使者向那婦人顯現,對他說:向來你不懷孕, 不生育,如今你必懷孕生一個兒子。所以你當謹慎,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 切不潔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懷孕生一個兒子,不可用剃頭刀剃他的頭,因為 這孩子一出胎就歸神作拿細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脫離非利士人的 手。」

13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p.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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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 •• 想要生一個完整的嬰兒,但產前查出可能有殘障怎麼辦? •• 想生一個男孩,可否把其他已開始有生命的女孩胚胎銷毀? 以上各點都牽涉了生命倫理的問題。

基督徒看產前篩檢 我們對進行羊膜穿刺或產前遺傳疾病篩檢術的前提建議是 ──為要將胎兒視為小病人,目的應是「為要治療」而查出問題 (例如為胎兒做基因治療或子宮內手術),而非為了墮胎。同時 也應該考量檢查過程對胎兒的安全性。 一般人進行「性別篩檢」的目的,幾乎都是為了確定生男 或生女,尤其是中國人有祭祖、香火繼承的問題。但利用「胚胎 篩選」淘汰女性胚胎卻是違反《聖經》真理的作法。《聖經》創 世記九章六節提到上帝說:「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

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我們不該歧視特定族 群,包括女性與殘障族群,因為所有的人類都擁有上帝的形象。

用剩的胚胎何去何從? 人工生殖成功後,用剩下的胚胎有些是永遠冷凍保存著, 然而保管費很貴,冰久了也會自然死亡。但若是提供作為胚胎 幹細胞實驗,這正如同將自己的孩子送去成為實驗品,這並不 是父母應該做的事,而且胚胎本人並未同意被當成實驗品。杜 克( Duke )神學院倫理學哈爾( Hall )教授說:「體外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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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 IVF )的作法貶低了人們對生命的價值,並為生物科技用途鋪 路。目前( 2004 年)已有四十萬個胚胎被冷凍著,我們應該為 創造出這些胚胎悔改,然後帶著悲痛與損失的心情將他們解凍 (註:之後這些胚胎會全部死亡)。如果拿他們另作它用,會造 成我們逃避他們的生命已經消失的事實」。14 人工協助生殖的方法是在體外受精製造胚胎之後植入子宮, 但為了增加受孕機會,通常會多放幾個胚胎。很不幸地,若每個 胎兒都正常發育,子宮可能面臨超載的上限,造成胎兒發育不 全、妊娠毒血症或早產等症狀,所以醫生需要與媽媽協商先殺死 幾個寶寶以保全其他的胎兒。雖然這些約十週大的寶寶一切發育 都健康可愛,但在超音波的監護下,針頭卻要直接插入他們的腹 腔或胸腔,打入致命的KCL,直到在螢幕上看見胎兒的心跳停止 才算完成任務,一個活生生健康的小生命就這樣被弄死。婦產科 最痛苦的抉擇之一就是減胎術中要決定殺死哪個寶寶,留下哪個 寶寶。為避免可預見的悲劇道德兩難,我們應該限制每次取胚胎 的數目在三個以內 ,並且全部用完,切忌一次製作過多胚胎,最 終才被迫銷毀大部分生命。英國人類受精及胚胎學當局(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 HFEA)建議四十歲以下 婦女,植入子宮內的胚胎數目不宜超過兩個,雖然四十歲以上婦 女受孕機會較低,但植入胚胎數目仍不宜超過三個15。以上是基督 14 Bob Smietana. “Where Does Personhood Begin?”, Christianity Today, Vol. 48, Issue 7( Jul 2004), pp. 24-28. 15 HFEA Code of Practice 7th edition - R.4., section G.8.5.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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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要進行人工生殖技術前,應該注意的問題。

代理孕母的辛酸 •• 替別的女人懷孕生產,自己成為工具,通常社經地位偏低。 •• 受懷胎之苦。 •• 生產之風險與痛苦。 •• 交出小孩之苦。 •• 生產後疼痛、復原,獨自躺在病床、不能去探視、想念懷胎 十月「親生的」孩子的心路歷程。

代孕孩子本身的風險 代理孕母生下或未生下的孩子,其本身的生命保障受到以下 幾點威脅: •• 因契約交易的孩子,是非常貴的「產品」,所以若有缺陷, 大家就都不要了。 •• 懷孕後,一旦發現可能是異常,就被墮胎殺死。 •• 現代家庭壓力大、離婚率高,孩子可能在還沒生下來之前, 父母就離婚,然而孩子是無辜的。 •• 父母對非親自懷孕生產孩子的忍耐力如何?繼而影響對孩子 的教育觀念。 •• 無血緣關係的雙親之一,可能對孩子產生疏離感。 •• 孩子受疾病家族史的威脅。 •• 孩子「知」的權利與心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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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尊重生命? 許多倫理理論都教導我們要尊重生命,但卻沒有人告訴我們 「為什麼要尊重生命?」。我們無法從哲學推論出答案,而進化 論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觀念,更明顯是要將 不健全的孩子淘汰,因此唯有從《聖經》才能推論出尊重生命的 意義。創世記一章二十七節說:「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

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讓我們知道只要是人就有上帝的 形像,因此有尊貴榮耀的樣式16,也是神所愛的對象。我們需要尊 重每一個按神形像所造的人,包含了男人、女人(創1:27)、小 孩、嬰兒(創5:3)、胎兒、胚胎、昏迷的人、或植物人,無論性 別、年齡(賽46:3-4)、種族(西3:11)、能力(林前1:26)、地 位(雅1:27)、是否殘障(路14:13),都是神所愛的對象。 《聖經》詩篇一百三十九篇十三至十六節:「 我的肺腑是

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我受 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 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我 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 一日(或譯: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你都寫在你的冊上 了。」這段經文強烈支持未出生胎兒是完全的人,「未成形」並 16 「我觀看你指頭所造的天,並你所陳設的月亮星宿,便說:人算什 麼,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麼,你竟眷顧他?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點,並賜 他榮耀尊貴為冠冕。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使萬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 野的獸、空中的鳥、海裡的魚,凡經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腳下。」(詩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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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是人」,腹中嬰兒是被「造」( bara’ )的,創世記一章 二十七節也用同樣的字「造」(bara’)描述人按「神的形像」受 造。17 斯托得( John Stott )對這段經文的解釋非常感人,首先他 說這段經文指出人在母腹中被創造(如陶匠)、被連絡(如編 織),這都屬上帝神聖的造化之工。其次說明我們的生命有其連 續性,因此大衛在詩中回溯其出生前生命之肇始,內心充滿敬畏 感恩之情。第三上帝在母腹中已與我們建立相交(communion) 的關係,上帝對我們的關心與預備在出生以前已經開始了,如同 看著超音波銀幕上胎兒動作而充滿喜悅的父母一般,只是我們 當時並不知道18。 詩人更將生命回溯到個體出生前那位生命之肇 始—­­—上帝。我們當中有些人,有可能曾經是父母「想要」墮胎 的孩子,我們試想,若我們真的被當成「沒有生命的胚胎」墮胎 了,就不可能成為「已出生」的人。其實,我們在未生出前,早 就是上帝所認識、呼召、分別為聖的人了,為此我們應該感恩。

人工生殖的建議 (A) 基督徒可接受的方法 •• 人工授精 IUI(配偶人工授精 AIH)

17 賈詩勒(Norman Geisler)著,《基督教倫理學》,李永明譯,(香港: 天道,神學教育叢書,1997二版),頁143-168。 18 斯托得( John Stott )著,《當代基督教與社會》,劉良淑譯,(台 北:校園,1994),頁47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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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 試管嬰兒 IVF(限夫妻精卵,製造與植入不超過三個胚胎) •• 合子輸卵管植入術 ZIFT(限夫妻精卵) •• 精卵輸卵管植入術 GIFT(限夫妻精卵) •• 單一精子卵質內顯微注射ICSI(限夫妻精卵)

(B) 基督徒應小心的地方 •• 不應該性別篩選。 •• 不應該為了達成懷孕目的,製造過量胚胎。 •• 不應該植入過量胚胎,之後又減胎。 •• 使用配偶以外的精卵是不智慧的抉擇,會牽涉複雜倫理問 題,不建議。 •• 使用代理孕母有許多倫理問題,宜避免。

(C) 以下檢查屬中性 •• 胚胎著床前基因診斷(PGD) •• 羊膜穿刺(amniocentesis) •• 若為決定是否墮胎而進行產前診斷,則不符合基督徒倫理。 •• 若為瞭解寶寶疾病,事先做準備,或是進行子宮內手術治 療,則符合基督徒倫理。 倫理應該有清楚的標準與原則,但勸告幫助別人時需要聖 靈所賜的溫柔與智慧,這不代表降低標準或放棄原則。《聖經》 說:「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

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你們各人的重 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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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支持避孕的理由 創世記一章二十八節:「 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

地。」神創造世界時,給人的主要使命除了繁衍後代,尚包括有 管理的義務,每一件事並不是都只能順其自然,有些是需要運用 智慧來改善環境,包含人類要耕地、修剪伊甸園花木、使醫療科 技進步、與控制人口生育數目等等。到了新約,《聖經》更賦予 「生育」更寬廣的意義,就是生養屬靈的兒女。例如「 因為外

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 太人。」(羅2:28-29);「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 子孫。 」(加 3:7 );「 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 靈。 」(約 3:6 );「 因我在基督耶穌裡用福音生了你們。 」 (林前 4:15 );「 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

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約1:13)這些經文告訴 基督徒,就算不能擁有自己親生的子女,但是如果能帶領許多尚 未信主的人認識上帝,進入神的家庭中,並加以輔導、培育,如 同《聖經》中提摩太是使徒保羅屬靈的小孩,這一樣符合上帝要 我們「生養眾多」的命令。 我們雖然認同天主教所主張「性與生殖必須在婚姻關係範圍 內」,但不認同天主教主張不生小孩就不能有性生活。我們認為 用避孕的方式來控制、管理出生人口、並重視教養所規劃出生的 兒女仍是符合《聖經》原則,誠如上述,上帝關心的不僅是生育 數目,而且也注意我們是否善盡管家的職責。

基督徒不該使用的避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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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486:此藥物在懷孕六十三天內使用,它含有mifestrone 來抑制賀爾蒙的分泌,使胎兒沒養分及沒氧氣、停止發育的死 去,在一至二星期內子宮縮痛並流血而排出,如無法排出時則需 用外科手術。

Methotrexate :大部份用於子宮外孕,是一種葉酸( folic acid)的拮抗劑,使胎兒沒養分死去。

有道德風險的避孕方法 (不建議) 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 ):不影嚮排 卵功能,現今大部分人的意見是 IUD 使子宮內壁環境及分泌物 的改變產生 cytokine peptides 而消滅精蟲,同時子宮頸的分泌物 ( mucus )變濃使精蟲不易上游。風險 :有人認為它使受精卵不 能在子宮內著床,所以有墮胎的可能性。 緊急避孕藥(又名事後丸,emergency contraception): 用大量的 estrogen 或 progestin 來改變子宮內膜的環境及延後排卵 來避免受精的可能。依研究報告如果真的受精發生,服用此藥可 能無效。風險:如同IUD的觀點,有人認為它使受精卵不能在子 宮內著床,所以有墮胎的可能性。19

無爭議的避孕方法 障礙物避孕法( Barrier Contraception ) :避免精子 經由子宮與卵相遇,此法有避孕隔膜( diaphragm ),子宮帽 19 參美國FDA網站”Plan B: Questions and Answers August 24, 2006, updated December 14, 2006”,網址<http://www.fda.gov/Drugs/DrugSafety/ PostmarketDrugSafetyInformationforPatientsandProviders/ucm109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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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vical cap),避孕棉(sponge),保險套(condom),殺精 劑(spermcides) 等。 避孕藥:是含有Estrogen及/或Progestin成份,抑制排卵的 功能。有藥丸( pill ),注射( injection ),貼劑( transdermal

patch),皮下植入劑(implant)等。 自然避孕法:在排卵期間禁慾。此法使用於安全期,性交中 斷等方法,但失敗率高達15%。 結紮:男性是輸精管結紮,女性是輸卵管結紮,使精子與卵 不能相遇。

回應與問答 Q1 最近得知國內晶片式全基因體定量分析技術,此技術可 於產前篩檢出一百多種疾病,這項檢驗技術若真的實施了,相信 會更加助長墮胎的風氣。我們基督徒是否應該站出來說一些話? (台中榮總徐山靜醫師)

A 我同意徐醫師所言,基督徒應該反對此種檢驗技術。此 晶片技術確實是用以篩檢胎兒先天性遺傳疾病,並將發現疾病基 因的胎兒在未成形前予以墮胎。此作法確實已經不符合《聖經》 原則,甚至許多非基督徒倫理學家也一樣不認同此種篩檢技術, 特別是篩檢後的目的是為了墮胎。針對異常胎兒施行墮胎技術, 殘障人士會有更強烈的反對意見,因為這已經直接將「殘障」視 為次等、社會所不容的階級。我們知道一旦胎兒出生於母體之 外,發現有殘缺,並不可終結其生命,然而為何還在母體裡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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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出生的胎兒,就可以終結?對於這類的篩檢技術並實施墮胎的作 法,國內外的殘障人士都有一樣的隱憂,在歐洲、德國等國家更 甚,他們都非常謹慎看待。我們基督徒更不能因為它的合法性而 失去堅守的原則。 另一個要討論的是,任何一種檢測,都可能出現與結果相反 的機率,例如,檢驗正常但卻是偽陰性,檢驗異常卻是偽陽性, 因此這些技術有可能終結許多正常的胎兒。(張立明醫師)20 回應1 參與這次研討會之前,我重閱了一些相關文獻。二十 年前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倫理學教授就曾經討論過這個問題。該 教授認為當我們認同胚胎是一個人時,就不應該將之墮胎。當時 的一些非基督徒民眾,因為沒有這樣的認知為前提,因此還是希 望國家能有產前篩檢。目前台灣也面臨了同樣的問題--非基督 徒不認為胎兒是人。當時該教授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時,提出了 一個反對產前篩檢的意見來解套,他說:「若我們無法取得全美 國人民的認同,特別當有基督徒團體認定胚胎是人時,則在道德 上,這就是一個有爭議的議題。既然有道德方面的爭議,至少我 們『可以反對』美國政府運用納稅人的錢(相對於台灣當今的健 保)從事道德上有爭議的事情。」我認為台灣基督徒要聲明反對 產前篩選技術,可以運用這項策略(陳尚仁博士)。 回應 2 我擔任國民健康保險局局長時,國內就已經有多年

20 針對此回應,張立明醫師已經發表「基因醫學是為救治,而非殺害」 一文於《路加雜誌》( 2009 年 7 月),參 <http://www.ccmm.org.tw/ magazine/magview/magazine1view.asp?key=1056>。 39


歷史的產前篩檢,那時有許多團體希望能增加更多的篩選項目, 因此我們也邀請許多專家學者來討論。後來取得的結論正如同陳 教授所說的:「我們不應該用納稅人的錢去從事未確定的事情, 或有倫理爭議之事,特別是那些沒有向遺傳專業人士諮詢過的事 情。」最後還是維持僅有的項目,並未增加篩選項目。照理此項 政策後來應該沒有,也不會有太大的變動才是(翁瑞亨醫師)。 回應3 由衛生署通過的篩選有兩類,其一是產前的羊膜穿刺 法,是針對胎兒染色體的篩檢,對象以高齡產婦為主,現在又增 加了母體唐氏基因在1/270以上的對象。這項八千多元的篩檢費, 乃由政府補助兩千多元。其二是新生兒篩檢,主要是為了治療有 疾病的胎兒,此項政策則由全民買單。徐醫師所提到的檢驗較傾 向於第一種。 有許多人都在討論,究竟我們的全民健保要不要投入那麼 多的資金來給付唐氏症?或政府要不要投入金錢來治療罕見疾病 等等。其實就倫理觀念來說,唐氏症患者或許會較正常人容易 生病,但是目前他們的平均壽命高達五十五歲,若是透過早期治 療,他們可以有很好的生活品質,只是我們一般人「看不慣」而 已。 而究竟政府是否要用龐大的支出來給付篩檢?以美國政府來 說,他們認為篩檢對經濟確實有幫助。美國曾有項研究:篩檢一 位要三十幾萬美金,養大一位唐氏症兒要五十幾萬美金,如此看 來,美國透過篩檢技術來減少唐氏症患者是以國家利益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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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

而我們台灣很多政策都向美國看齊,如果我們也要投入那麼多資 金在篩檢方面,我們是否也應如同美國一樣,提供篩檢費用的補 助,同時也提高唐氏症患者生養方面的補助?我們不能僅僅學習 國外的消極政策──減少先天不良胎兒出生,也應相對地提高積 極政策──補助殘障人士的費用。 坦白而言,篩檢術有極大的「商機」在其中,推廣的商人 以「好像人人都會得到很嚴重的疾病」來說服民眾做篩檢,其實 為的都是其中的利益。我們應該從理性來評估台灣究竟有多少唐 氏症患者(才免於受商人蠱惑)。篩檢的費用既然是自願、自費 的,因此政府實在不容易管轄民眾,而我們基督徒應該有這方面 的自覺。(何師竹醫師)

Q2 日前有則新聞提到,美國有幾位婦產科醫師在中東做了 一個複製人,想要請教張醫師對此事的看法?(高雄第一科技大 學蔡新潔教授。)

A 為何這些婦產科醫師要選擇在中東做複製人,因為複製 人是全世界所有先進國家都認為錯誤的作法,因此他們才到一些 不受規範的國家。而複製人之所以不被認同有幾個原因: 在實驗過程中,它必需把很多「不成功」的實驗體銷毀,這 等於是終結了很多的生命。 複製人一旦被製造出來,其「年齡」與原母體相同,他的生 命比他人短,又是透過實驗室所產生,因此其人權容易被懷疑, 而他也未經同意就成為複製人,對其權利不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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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複製」人,是倫理上所不能認同的作法。21

總結 當我們從倫理角度探討,「是」「非」是很分明的,例如 我們知道終結一個有生命的個體是錯誤的,然而我們發現在政策 執行面,往往為要顧及許多現實因素,使得是非變得模稜兩可。 我們實在不應該為了屈就現實,就將有「人」的生命的胚胎換成 是沒有生命的說法。胚胎有「人」的生命是不容爭議的事實,我 們反而應該在現實、墮落的世界中,顧及社會是多元化的、顧及 其他持不同意見者,我們明白這確實有困難度,如同我們剛剛也 分析過的不同層面。然而我很認同何師竹主任剛剛所提到很好的 方向,政府應將人們所納稅的金錢,使用在補助這些已出生的殘 障人群,因為父母常因為經濟、社會因素而不願生下有殘缺的孩 子,然而若這些孩子有足夠的支持,例如歐美國家的家庭中出生 殘障的孩子,卻獲得社會及經濟方面很多的支持,則有缺陷的孩 子存活機會就提高許多,我相信這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21 參孫效智,「複製倫理面面觀」,《基督徒醫學倫理系列-多元社會的 醫學倫理》(路加傳道會,2005),頁9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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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看試管嬰兒與人工生殖科技的倫理

基督徒看試管嬰兒與人 工生殖科技的倫理 許志偉 教授 香港大學醫學倫理學硏究中心主任

自然胚胎獲得完整道德地位之條件

今天要來講胚胎的倫理地位,過去我們爭論的是胎兒的倫 理地位,因為過去主要集中在墮胎問題上,然而最近十多年來, 人工生育科技引申出其他的科技,主要的重點爭議轉為關於胚胎 的倫理地位,或是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 要討論胚胎的倫理地位,除了「生物特徵」的條件外,當 代喜歡用「心理功能」作為胚胎的地位標準,尤其在比較自由、 左派、沒有強烈宗教信仰的群體當中,是最常用的指標。還好世 界上沒有太多人完全否定胚胎有一點點的道德地位。但是,若用 心理功能來作指標,胚胎的地位就非常低,比如說:胚胎沒有理 性,怎麼能當作一個完全的人呢?大概隨便把他殺了也可以,所 以造成很大的問題。 另外,也有人用關係的功能,或者「社會性的功能」來衡 量,比如說:一個胎兒或小孩一定需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起碼 你碰觸他,他會笑,或是感覺到很舒服。這種指標在臨床有時候 43


是很有用的,但是作為胚胎的指標,也有很大的麻煩。還有其他 歷史性、時間性的功能,在此不加詳談。 以宗教的、信仰的、或是形而上的論證也很多,基督徒一般 都相信人有上帝的形象,但非基督徒就不容易接受了,所以我特 意從生物的指標,從胚胎生物上的途徑來論證他道德上的地位。

生物學上的特徵具有關鍵性意義 很多基督徒和比較保守的非基督徒,都可以接受「受精」 在人的發展過程中佔有決定性地位。在「合子」(受精卵)形成 前,精子和卵子無非是一個有生育功能的細胞,它有很特殊的功 能,但是不管怎樣都不會變成一個人。但是當一個精子和一個卵 子結合成一個「合子」(受精卵),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它就 擁有一個前所未有、也不可能重複的基因組合。

合子(受精卵) 另外從生理學來看,合子是有機生命體,具備了所有功能 以進行生命歷程,也就是說,我們生命運作全程所需的功能,都 在「合子」當中,而「精子」和「卵子」都沒有這個功能。這個 功能是在基因裡面,「合子」的基因組合授予生命一個「基因身 分」(genetic identity),也就是「本體身份」。因此我們的身分 都可由基因的DNA檢測出,要是你犯了罪,殺了人,憑DNA就能 把你找出來。這個身分對我們很重要,「合子」需要三十六小時 才能形成,從形成到死亡的那一天,這個基因都沒有改變,因此 可以說,受精的過程,也就是「合子」的形成,是人成為徹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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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個體最重要的過程。

人生命的開始 科學家、哲學家都很想知道人所謂「生命的開始」是哪個時 間?透過我們對基因的理解得到結論,「合子」應該是人生命的 開始。科學上,還有很多其他「生命開始」的里程碑: 自由派的科學家最喜歡用受孕二週,以所謂原條紋的出現為 生命的開始,因為在第十四天左右,若仔細觀察,會發現胚胎的 中間有一條線(primitive streak),這條線就是胚胎軸心(axis) 的開始,原條紋的上面是頭,底下就是腳,原條紋過幾天就會消 失,其它像是腦袋的細胞就往上移動,腳的就往下。過了第二週 之後, 99.9% 就不會出現雙胞胎的問題,所以很多人認為二週前 胚胎的地位不應該很高,因為它不是一個完全個體,它有很小很 小的機會變成雙胞胎。但是雙胞胎的形成是每兩百個之中才有三 個左右,比例不高,是例外,我們到現在為止還不完全理解雙胞 胎的成因,但這不是一個常常出現的問題。所以用原條紋作為生 命開始的指標,可以說不夠徹底,它只是生物上的里程碑。 也有人說八週才是生命的開始,因為八週才有大腦的活動 (brain activity),這聽起來很有吸引力,因為死亡是用腦的活動 來作指標,那生命的開始應該也是,這在邏輯上是不對的,暫且 不論。 十二週的胎兒看起來已經好像一個人了(human shape),可 作為人生命的開始,但可靠性也不高,因為有人看十二週、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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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的胎兒,就好像豬的樣子。 胎動(quickening )作為生命的開始,是情感的成分比科學 的成分高。 二十四週作為里程碑的說法原本相當有地位,因為它擁有在 母體外獨立生存的能力( viability ),問題是,在香港瑪麗醫院 可能需要二十四週,小孩才能獨立生存,但在美國John Hopkins 醫院,可能二十二個星期就可以活了。生命的定義隨著科學的發 達,或是醫療水平的不同而變動(moving target)並不可靠。 我個人覺得四十週出生(birth)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出生是 非常徹底的,從媽媽的肚子裡出生到這個世界,看到陽光,與人 發生關係等等。但出生的指標也不可靠,因為小孩四十週出生, 三十八週、二十八週都可以,那生命的開始究竟是哪個時間呢? 況且懷胎週數不同的孩子生出來並無相異。 結論是,大部分比較保守的基督徒,都相信「合子」是個人 生命的開始,這個立場在生物科學與基因科學的角度上,都有相 當的支持度。

輔助生育與胚胎 假如我們承認胚胎是一個成長中的人,那麼體外受精(IVF-

ET)的輔助生育科技對人類胚胎的侵犯是不少的: 用激素與其他藥物讓婦女排出很多卵子,一次拿十到十五 個,本來一個月只出一個,現在突然要十幾個,當然成熟度會不 同,再通過體外受精,將產生十到十五個「體質」參差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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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驗室的專業人員挑選了強壯的胚胎,其他就放到一邊, 一般會移植兩到三個胚胎,而這侵犯了胚胎,因為一個胚胎在媽 媽的子宮裡是最理想的( optimal )的環境,現在為了提高懷孕 率,而放進二至三個。最近在歐洲已經不允許放兩個胚胎,只能 放一個,這說明把二至三個胚胎放在一個子宮裡,對胚胎是一種 侵犯。 如果冷凍胚胎,可能過了五年、十年,很多人就都忘記了。 大約在十年前的英國,醫院被問為什麼不管這些胚胎時,他們 說:「你不講,我都忘了!」結果一下子要毀滅將近五萬個胚 胎。沒用的胚胎在五年、十年後,就會被人道毀滅,而所謂的人 道毀滅就是放入一點點的酒精(alcohol)罷了。今年也有不少所 謂的剩餘胚胎擁有者,把胚胎捐作科學研究,這聽起來好像很偉 大,也合乎人道,但對於為何會有「剩餘的胚胎」卻沒有做出合 理的回應,這是我們對胚胎的尊重不夠。 在以上種種對胚胎的侵犯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之前,不育的 基督徒以及提供輔助生育的基督徒醫生,採用體外受精和試管嬰 兒的時候,是冒著極大道德風險。

胚胎殖入前遺傳學診斷 從試管嬰兒引發了很多其他的科技,例如胚胎植入前的遺傳 基因診斷(PGD),完全是由體外授精以及胚胎轉移技術帶來的 醫學突破。 若雙親診斷是某些遺傳病的帶病基因載體,例如地中海貧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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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他們的子女則會有百分之二十五的機會成為遺傳病患者,百 分之五十成為帶病基因載體,百分之二十五的機會是正常人。 有了PGD技術之後,百分之五十的帶病基因載體雖沒發病, 我們也不會把它轉移到母體,反而因為它是載體而被放棄了,這 造成了更多的胚胎受到侵犯。其實我們當中可能有些人也是帶病 基因載體,所以這種技術是嚴重侵犯胚胎的。 過去沒有PGD,只能在懷孕之後,透過羊膜穿刺術或絨毛取 樣得知胎兒是否得到遺傳疾病的影響,而這種產前診斷技術本身 帶有很大的風險,對患有遺傳病的胎兒更是危險,因為唯一的根 治方法就是把它打掉,但對於很多保守的父母或是大部分的基督 徒來說,這不是很好的解決方法。所以Paul Ramsey早年就因為這 個緣故,不贊成醫生給基督徒病人進行產前篩檢。當然,做產前 篩選也不一定要墮胎,只是提早知道以便採取種種防禦措施以及 心理準備,迎接一個有疾病的小孩。 胚胎殖入前遺傳學診斷( PGD ),是把體外授精而成的胚 胎,在三到五天內提取一至二個細胞,檢查是否帶病基因載體或 遺傳病患者。診斷後,只把正常的胚胎植入母體,帶病的基因載 體就被拋棄,造成很大的胚胎浪費(embryo wasted),其實不是 浪費,乃是毀滅、侵犯了很多胚胎。表面上避免了墮胎的道德陷 阱,實際上是危害了更多胚胎。在胚胎植入前,有遺傳病的和沒 有的,都一起犧牲了,這是給基督徒一個挑戰,基督徒有沒有勇 氣把帶病基因載體的胚胎植入母體?要是你尊重胚胎的話,就應 該這麼做,因為胚胎是個載體,並沒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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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看試管嬰兒與人工生殖科技的倫理

有一個三十來歲的婦女患有乳癌,是 BRCA Positive ,她到 婦科來問可不可以做 PGD ,因為她想生小孩,卻不希望小孩有

BRCA,因為她的母親、姐姐跟她都有,我們知道Breaker的滲透 力很強(high penetrate),有了這個基因,得乳癌的機率就非常 高,不會小於其他病症。若用PGD來篩檢癌症、糖尿病還有其他 一百多種的病症,是很嚴重的問題,因為當中肯定有輕重不同的 疾病,不像過去只篩檢很嚴重的病,其他較輕的疾病以後再想辦 法改善;現在要篩檢一百多種,其實和世界潮流追求菁英主義、 完美主義等很有關係。過去醫院若檢查出二十個兔唇的胎兒,全 都會被打掉,最近這兩年,其中的九個婦女若經過長期輔導,都 願意保留胎兒。所以人很容易受社會潮流的影響,認為再生一個 就可以,於是很輕易的把一個不完美的、有兔唇的胚胎或胎兒打 掉。所以,我們要很小心的面對這個挑戰,各方面都要考慮,若 是慢性疾病都採用PGD,那麼無辜被犧牲的胚胎將會越來越多。

人類幹細胞 (A)不具爭議性的幹細胞 幹細胞和胚胎十分相關,而人類幹細胞除了胚胎幹細胞之 外,其他最沒有爭議性的就是所謂的成體幹細胞( somatic or

adult stem cell),最常見的是:

1. 臍帶血:但是臍帶血太少了,有量的問題。 2. 嗅鞘上皮細胞(olfactory ensheathing cells, 0ECs):與 嗅鞘神經有關的地方特別多成體細胞(Adult Stem C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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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骨髓:是我們很熟悉的。 成體幹細胞基本上在身體所有的器官和組織都有,國內很多 人都會用嗅鞘,因為很容易拿到,比骨隨更容易,只要把一根針 放進鼻孔就可以拿到。我們作為基督徒為避開爭議,最簡單就是 不用胚胎幹細胞,而用成體幹細胞。我和好幾個從事幹細胞研究 的人談過,他們都說胚胎幹細胞的活力的確比成體幹細胞高,起 碼在所有的動物試驗裡都是如此。因此我們最好暫時不要斷定成 體幹細胞和胚胎幹細胞的功能是一樣的,應該說我們希望成體幹 細胞跟胚胎幹細胞有等同功能。但是到目前為止,胚胎幹細胞的 確是比成體幹細胞的功能高。

(B)具溫和爭議性的幹細胞 稍微有一點爭議性的就是:4. 墮胎或是自然流產胎兒的生殖 細胞,在胎兒的生殖器官,例如在卵巢的位置仔細去找,可以找 到很多幹細胞。但侷限是很難找,找到的數量也不多。5. 墮胎或 自然流產胎兒的成體幹細胞,比如在流產的胎兒骨髓中可找到成 體幹細胞。爭議是可能幫助、助長流產的動機。

(C)具極度爭議性 6. 體外受精與胚胎轉殖技術剩餘的胚胎(下文略為IVF-剩餘 胚胎),很多國家(如加拿大),儘管希望保護胚胎的地位,卻 都逼不得已而承認使用剩餘胚胎是可以的,其實本來就不應該有 剩餘的胚胎。7. 透過體外受精技術專為研究或提取幹細胞而受造 的胚胎(下文簡稱為IVF-研究胚胎),專門為了幹細胞來做一個 胚胎,加拿大是不容許的,但是美國、新加坡、日本、韓國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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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是容許的,做一個胚胎,就為了拿它的幹細胞,是非常有爭議 性的。8. 用人類卵子,透過「核轉殖」技術專為研究或提取幹細 胞而受造的胚胎(下文簡稱為 NT- 研究胚胎)。 9. 用動物卵子, 透過「核轉殖」技術專為研究或提取幹細胞而受造的胚胎 :透過 「桃莉羊」技術取得幹細胞。 很多人覺得第六、七、八點肯定是不可以的,但我最近思考 到可能第八點不是那麼有爭議,最起碼第六、第七點應比第八點 更嚴重,我的理據是: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人創造出 NT 胚胎,雖 然複製人講了很多年了,但是複製胚胎超過四個細胞的我們還沒 見過,所以究竟人可不可以做 NT 胚胎,我是非常有疑問的。我 覺得ab genetic mechanism可能是一個很關鍵的機制,去阻礙 NT 胚胎的出現。 我們有足夠的個案說明胚胎的重要性、關鍵性,同時有很多 的技術其實都是用胚胎來進行,所以基督徒將來會面對很大、很 重要的挑戰。

回應與問答 回應 許醫師剛剛講的第八點,我沒辦法接受的原因是:(1) 最後一定會被濫用,一定會有複製人的問題。(2) 神尚未給我們這 樣的智慧以前,人還有很多基因印記(Imprinting mutation)的問 題,有些狀況必須從父系與母系的基因來表現,像是普瑞德威利 症候群(Prader- Willi Syndrome),若是單從母系基因,或是從 父系基因來表現,機率就會不同。所以在上帝給我們這樣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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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覺得複製胚胎會造成更多問題,並非解決問題的方式。

A 我不是說第八項可以接受,而是從技術上來講,可行 性由易到難排列次序是六、七、八,不是可以接受,我也覺得 沒有必要去做複製胚胎這事。你也講過複製上仍有 ab genetic

imprinting的問題,我認為人根本不能複製NT胚胎,因為它缺乏 parental imprinting ab genetic。而第六、第七點是已經生出來的胚 胎,是個人了。所謂NT胚胎因為沒有人做出來,還是個空談,只 是小說裡的虛構,所以我並非接受。

Q1 剛剛許教授講到一個論證,因為時間關係沒有詳提,就 是腦死可以當作生命結束,腦開始運作當作生命的開始,你覺得 這個不合邏輯,我很有興趣,可不可以講一下?(張立明醫師)

A 我們現在已經用「腦死亡」來作為生命終止的一個指 標,理所當然有腦的活動就應該是生命的開始,此說法不合邏輯 的理由是這樣:一個人全身的功能需要複雜的大腦做整體性作用 (integrative function),當大腦死亡的時候整個身體所有的功能 就慢慢終止,首先是呼吸,然後心臟等等。所以以成人來說,把 大腦死亡作為生命的終止是合理的。但是第八週的胚胎或者是胎 兒,根本不需要腦袋的整體性作用,這時腦的活動是獨立的,就 是幾個細胞,弄出一點電位(electrical potential)的電力出來而 已,根本不能與成人的腦活動相比,所以這樣對比是不恰當的。

Q2 剛剛提到死的問題,如果從安寧療護的立場來看,現在 越來越多人能接受不以器械延續瀕臨死亡者的生命,那麼從胚胎 來講,胚胎雖然已經成形,已是一個生命,但如果我們不給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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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看試管嬰兒與人工生殖科技的倫理

些必要的環境,他就會自然死亡,所以對多餘的胚胎而言,這樣 是不是也合乎倫理?(翁瑞亨醫師)

A 不給垂死病人支持生命的療程,是有所理據的,因為他 本身有不可逆轉的疾病,所有的療程對他的病情都沒有益處,反 而會增加他的痛苦,只是延長一個不可逆轉邁向死亡的生命。但 是胚胎是相反的,胚胎是充滿活力的,前面是有幾十年要活的, 我們卻把他所需要的東西拿走。怎麼可以拿胚胎來與垂死病人相 提並論呢?

Q3 我想請問從倫理的角度,如何看待減胎,就是做試管嬰 兒的時候可能植入三顆胚胎,有時達到四顆,如果成功的話可能 三、四顆都在媽媽肚子裡,有時為了小孩的成長,可能會減胎。

A 這是非常痛苦的過程,你問任何一個婦產科醫生或護士 就知道。大概在三年前有整體醫院的護士反抗,他們雖不是基督 徒團體,卻說他們任何事都可以做,甚至墮胎都可以做,但是不 做胎兒減產(Fetal Reduction)。他們來找我支持他們,所以我能 深刻理解這種痛苦,三個小孩在那裡,每一個都很可愛,沒有一 個是該死的,這就是我反對試管嬰兒(IVF )的理由。除非你只 放一個受精卵進去,但為了經濟的前題,大家都不願意,況且現 在放三個的成功率才百分之二十五。不過在歐盟,大約兩年前就 規定只能放一個,或強烈要求只能放一個,他們的技術很好,放 一個懷孕的成功率也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結論就是我反對減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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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觀點看人工生 殖、代理孕母與收養 成鳳樑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前言

科 技的發展可說一日千里,不單對人類社會有很大的影 響,特別對人倫的秩序更產生非常大的衝擊,傳統的親子關係因 著生殖科技發展的可能性,可能面臨解構。而法律是人類社會生 活的規範,它和道德、倫理不大一樣,它是具強制力的,這個強 制力來自於國家,對於這些重要的人倫秩序、人類的價值,法律 必須做一個決定,確認哪一些價值是必須被重視並予以保障,哪 一些價值是不允許的,讓人類的社會生活能夠秩序化。 若從現在民主法治的角度來看,法律的目的乃在保障人民 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或是隱私權等等。不 過還有一個權利,是從來沒有人去討論的,那就是尚在母腹中的 人,在他還沒有出生之前,其他人就對他做了一些決定,而那些 決定對他將來的生活具有重大的影響。所以一位醫生若清楚倫理 的問題,他在執行某一些生殖科技的時候,就會知道分寸應該如 何拿捏,而不會覺得凡是科技能做到的都是理所當然的。同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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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觀點看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與收養

法律人也一樣,很多律師、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似乎也不做倫 理面向的思考,而認為凡科技能做的就是理所當然的。何況這其 中還涉及神學的面向,就是生命的終極問題,而這終極性的問題 就是神學家保羅˙田立克所謂的神學問題。 胚胎在母腹中究竟是不是人?我個人的立場是,既然出生 時是人,出生前一天就不是人嗎?這問題可以一直推到精卵結 合,應該都具有同一性,因此都應該算是人。美國有一位很重要 的法律哲學家Ronald Dworkin,他寫了一本書叫做《生命的自主 權》,講到墮胎部分非常精采,他是一個自由主義的法學家,但 是他認為胚胎是神聖的,要決定「胚胎是不是人」是有爭論性 的,是非常困難的,因為胚胎有尊嚴、有神聖性,不管是不是把 他叫做人,他都具有神聖的地位。連一個自由派的法學家都這麼 謹慎,因此這個問題應該不單單只是基督徒所關懷的問題。今天 我要從這個角度來談法律問題,就是現行人工生殖法裡面的規 範,而這裡面涉及了一些極為複雜的問題。 依我國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 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尚在母腹中的胎兒,己享 有繼承權,儘管此刻的繼承權僅為某種期待權。如果這個時候他 的兄弟姊妹侵奪他的權利,他將來出生的時候,可以要回來。因 此,繼承權是從受孕開始就得享有了,唯有具權利主體法律地位 者,始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以前我讀民法的時候,沒有意識到 這個條文有多麼重要,當我關注到上述這些問題後,才警覺到這 個條文的背後,其實對人的概念,預設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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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胎兒從受孕開始,即已具相當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 某種程度權利能力。已故的民法學者石尚寬認為,胎兒「從受孕 開始」,即已享有繼承權,除非將來出生時死亡。 廣義的人工生殖應包含代理孕母,不過現行人工生殖法把 代理孕母排除在外。有關人工生殖的部份,台灣的法律從民國 七十五年開始,衛生署先設立「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來 處理這個問題。接著發佈了《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到 了民國八十三年,訂定了《人工協助技術管理辦法》之行政命 令,或稱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其中禁止了代理孕母。然而依照 憲法和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凡是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事 項,是屬於重大事項,不可用行政命令規範,必須由立法院立 法,這叫做法律保留原則。直到民國九十六年三月,立法院通過 了《人工生殖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公佈實施後, 先前的管理辦法就於同年九月十日廢止了。 所以我們從法律來看人工生殖,基本上就是《人工生殖法》 以及該法授權行政機關所訂之若干行政命令。今天我就是要就該 法及相關行政命令,來談有關人工生殖的相關法律問題。另外, 也要附帶談一談有關代孕生殖及民法中有關收養的相關規定。

人工生殖法之內涵 立法目的 法律要保障的價值很多,涵蓋整個社會人類的生活規範, 不管香港、大陸都一樣。台灣的《人工生殖法》必須考量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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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觀點看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與收養

價值,科技發展是其中重要的價值。生殖科技、醫療科技讓過去 不孕的人現在可以生孩子,以前不能醫治的病現在可以治療,這 是很重要的價值,法律必須要促進它,使它有健全的發展。不孕 的夫妻、捐贈人,還有更重要的人工生殖子女的問題,這些相關 的個人的權益,都要在法律裡面被通知、被保障。這中間有一些 是重要的,有一些不是重要的,從該法中看到立法者對不同的價 值,按照一定優先次序,有些價值保障多一點,有些價值保障少 一點。但基本上,人工生殖中的胎兒是比較被忽略的,因為他們 是尚未出生,是無法為自己主張權利的弱勢團體。對於那些常講 父權體制的人,很多時候在主張墮胎的問題上,似乎忘了自己是 強勢團體,他們從來不感覺是在宰制弱勢。人工生殖的子女是道 地的弱勢團體,他沒有辦法為自己發言,我們不應該忽略他們的 權益,更不要以為可以恣意地對待。 法律的目固然在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但卻不可因此忽視倫 理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基本權利,而科技應在此前提 之下被導向正確的方向發展。否則,科技恐怕會成為一個危害人 類的怪獸。人工生殖法中也包括了對「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的維 護。所以整個法律的立法目的必須要在這些價值中加以調和,俾 使這些價值能作最大的實現。職是之故,本法之立法目的乃就科 技發展、社會倫理及相關個人之利益,加以調和,作整體性的考 量。 (一)健全人工生殖科技之發展(科技發展) (二)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相關個人 間之利益) 57


(三)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社會倫理)

人工生殖的意義與適用範圍 所謂人工生殖,依我國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規定:「指利 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 術。」依本法實施人工生殖,係以受術妻子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 胎兒者為限(本法第2條第3款),換言之,不得以受術妻子以外 的婦女之子宮,進行人工生殖。簡言之,對於僅提供子宮接受他 人之精、卵或胚胎之「代理孕母」,本法則予以排除。其次,人 工生殖法僅允許捐贈人以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 產胎兒,不得以有償提供精卵(本法第2條第5款,第8條第1項第

3款),也就是說,人工生殖的精卵不得以買賣的方式取得。再其 次,該法也禁止無性生殖,亦即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 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第2條第6款)。再者,得進行人工 生殖之胚胎,係指受精卵分裂尚未逾八週者(第2條第4款)。另 外,男性捐贈人男性年齡應在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損 贈人則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本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最 後,捐贈人須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本法第8條第

1項第4款)。

對人工生殖機構之管理 (一)適格之機構 : 所謂得進行人工生殖之機構係指,經主 管機關衛生署(本法第3條)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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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觀點看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與收養

機構及公益法人(以下簡稱機構)。(第2條第8款) (二)申請許可: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 供之行為。同樣地,亦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 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無論何者,其許可之有效期限均為三 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人工生殖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 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人 工生殖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法第6條) (三)評估並予紀錄:機構對受術夫妻或捐贈人應進行以下評 估並作成紀錄(本法第7條): •• 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 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 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 其他經主管機關衛生署公告之事項。 (四)審核捐贈人資格:機構應審核捐贈人是否符合以下要件 (本法第8條): •• 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 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 以無償方式捐贈。但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 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 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 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但人工生殖機構應向 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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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書面同意並作成紀錄 :機構在接受生殖細胞捐贈 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並製 作紀錄,且載明下列事項 (本法第9條): •• 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 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六)同一捐贈不得二次使用: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 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 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該受術夫妻完成 活產,應即依第本法第21條規定,予以銷毀。換言之,捐贈人一 生只能捐贈一次,且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即不得再行 捐贈。(本法第10條)

人工生殖的施行 (一)檢查及評估:受術夫妻符合下列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 進行人工生殖(本法第11條): •• 經依第7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認為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 受術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 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除非 有醫學正當理由,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受術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 精子或卵子。如雙方無一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者,則不得為 之。如果精卵都是別人的,則受術妻子無異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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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瞭解及書面同意:醫療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時,應向 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 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 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對於受術 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 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 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開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本 法第12條) (三)不得指定使用: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 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 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但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 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本法第13條) (四)製作紀錄: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 明下列事項:(本法第14條) •• 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 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 歷號碼。但醫療機構如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時, 不得包含此項資料,以資保密。 •• 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五)近親間不得捐贈精卵 :下列親屬間不得為精卵捐贈行 為:(本法第15條) •• 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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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系姻親,如公婆與媳婦或岳父母與女婿。 •• 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堂兄弟姊妹。 至於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 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 係查詢辦法」,如已依該辦法先行查證,卻因資料錯誤或缺漏, 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處罰規定。 (六)禁止事項:機構在實施人工生殖時,不得以下列情形或 方式為之:(本法第16條) •• 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 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即以單一體細胞,進行人工生殖,換 言之,即複製人。 •• 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 精卵互贈。 •• 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 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 •• 使用混合精液。 •• 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七)人體試驗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 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法第17條)。依醫療法第78條規定, 僅教學醫院始得施行人體試驗,原則上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 試驗,除非該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同 意。教學醫院或經核准之醫療機構應事先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或受其委託,始得進行人體試驗。另依第79條規定,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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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機構在進行人體試驗時,不但應事先取得受試者同意,且應善 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八)建議作產前檢查 :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 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本法第19條)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一)請求返還: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 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 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本法第19條) (二)經書面同意始得轉贈: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 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 生殖。(本法第20條) (三)銷毀生殖細胞: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 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本法第21條第1項) •• 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 保存逾十年。 •• 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四)銷毀生殖細胞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本法第21條第2項) •• 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 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 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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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期限保存。 (五)銷毀胚胎: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本法第21條第3項) •• 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 保存逾十年。 •• 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六)人工生殖機構歇業 :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 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 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 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 (本法第 21 條第 4 項)但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如經捐贈 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 用。(本法第21條第5項) (七)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 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 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本法第21條第5項規定提供研 究使用之情形,不在此限。

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 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 而生之子女。」條文中所謂之受胎,係指夫妻各以自己的精卵, 無論是透過正常的性交行為或以夫精植入妻體內之人工生殖,其 所生之子女。但是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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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依民法規定並非其子女,嗣因本法之特 別規定,擬制為婚生子女。(本法第 23 條)惟若夫能證明其同 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 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 之。民法第 1067 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 之訴。」,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一)視為婚生子女: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 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惟若妻能證明 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 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 得為之。(本法第24條) (二)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權益 :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 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本法第25條)。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一)相關資料應存放病歷中 :本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第 67 至 72 條有關病歷 之規定製作及保存。(本法第26條) (二)通報義務及事項: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 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通報之期限、 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依「人工生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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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及管理辦法」辦理之。(本法第27條) •• 依第7條第1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 依第9條第1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 依第12條第1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 依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 每年度應 主動通報 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 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衛生署並應定期公 布上述相關資料。 (三)指定專人負責通報 :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接 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應指定專人負責前條之通報事 項。(本法第28條) (四)申請查詢:為顧及人工生殖子女之權益,人工生殖子女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衛 生署申請查詢(本法第29條第1項),其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 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 法」規定辦理之。 •• 結婚對象有 違反民法第 983 條 關於近親結婚規定之虞時。包 括:(1)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述 姻親關係或因收養成立之直系親屬關係消滅後,仍適用之。 •• 違反其他法規 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例如:民 法第984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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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監 護關係存續中,既不得結婚,似亦在禁止之列。 (五)保密的義務 :依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 24 條規定: 「機構及其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隱私之資訊, 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 如有違反此項義務,本法 並未有處罰規定,而是適用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 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 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 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 金。」

相關罰則 為有效管理本法所禁止之事項,本法設專章規定違規者之處 罰,針對不同的違規程度及對象,分別規定了刑罰、行政罰和懲 戒罰,以符罪刑法或處罰法定原則。 (一)對精卵捐贈人:精卵捐贈人違反第15條關於禁止近親捐 贈、第16條第1款或第2款關於禁止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 或胚胎、或以無性生殖方式之規定者,處其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法第30條) (二)對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 :意圖營 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此項之罪者,其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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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本法第31條) (三)對人工生殖機構:人工生殖機構如違反第10條關於將同 一捐贈人之生殖細胞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第13條第1項應受 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捐贈人之生殖細胞或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 受術夫妻、或16條第3款至第8款規定之一者,例如:選擇胚胎性 別、精卵互贈、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 胎或使用混合精液,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第32條) (四)對醫療機構或公益法人:醫療機構或公益法人如違反第

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或效期已過尚未經許可,而實施 人工生殖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

33條) (五)對人工生殖機構 :人工生殖機構如違反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接受未滿二十歲之男性或女性,或對五十歲以上之男性或 四十歲以上之女性之捐贈,或經評估不合格,或以有償方式,或 已為捐贈或曾捐贈有活產仍接受捐贈者,或違反第11條規定對經 評估不合格的受術夫妻,或對未罹患不孕症、或未罹患重大遺傳 疾病如經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或對夫妻雙方均無健 康生殖細胞者實施人工生殖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本法第33條) (六)對人工生殖機構:人工生殖機構如違反第7條第1項未就 受術夫妻之心理、生理、家族病史等進行檢查及評估者,違反第8 條第3項未對捐贈人向主管機關查核者,違反第9條第1項未向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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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告知其權利義務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者,或違反第12條未向受術 夫妻就相關事宜作說明並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或違反第20條 未經捐贈人事前同意將生殖細胞轉贈他人,或違反第21條規定未 將逾期等捐贈之生殖細胞銷毀者,或違反第22條將生殖細胞移作 他用者,或違反第27條第1項各款規定向主管機構通報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 將生殖細胞予以銷毀者,除依前開規定處罰外,並得限期命其改 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本法第34條) (七)違規醫師:違反第6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

10條、第11條、第15條或第16條規定者,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 法規定移付懲戒。(本法第35條) (八)為詐欺或脅迫之夫或妻 :夫或妻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 使人為第 23 條第 1 項或第 24 條第 1 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犯前兩項之罪者,無論正犯、 教唆犯或幫助犯,其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觸犯本條之罪,須告訴乃 論。(本法第36條) (九)人工生殖機構: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第6條第1項、第2項之得實施人工生殖之許可:(本法 第37條) •• 依第32條規定處罰。 •• 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 30 條之罪, 經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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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20條、第

21 條第 5 項或第 22 條規定者,除依第 33 條、第 34 條規定處罰 外,主管機關並得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接 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 •• 人工生殖機構依第1項規定受廢止許可處分者,自受廢止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重新依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申請許可。 (十)附則: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 理辦法」(該辦法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廢止)核准從事人 工生殖之醫療機構,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 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人工生殖;其有 違反者,依第33條規定處罰。(本法第39條)

代理孕母之法律地位 代孕生殖之意義 所謂代理孕母,依已廢止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3條 第6款:「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 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該辦法第7條第5款原已禁止施行代理孕 母之行為。本法第2條第3款將受術夫妻定義為:「指接受人工生 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第1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 贈精子或卵子。」然而本法目前對代理孕母並未加以規範,而是 另案立法。

代孕生殖在現行法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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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殖是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 殖器官並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在現行法規之下,代孕生殖應該 是不被允許的。代孕生殖是用別人的子宮,目前國內所有法學者 的論證,都以身體自主權、隱私權這兩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來往下延伸,認為那是身體的一部分。這個論證是有危險性的, 如人工生殖可以,複製人為什麼不可以?這是他的身體,取細胞 也是他的,他為什麼不可以自由使用?所以如果從這個角度去看 的話,確實會有問題。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非常多,如保障言論自 由,但我可以因此而罵人嗎?顯然不可以,因為別人也有名譽 權,所以言論是要謹慎小心的。同樣的道理,身體自主權也不能 無限擴張,不可以為了主張身體自主權,而傷害其他的生命。法 律就在這個過程當中,按照比例原則,讓所有的權利都能夠獲得 最大的保障。 有關代孕生殖一事,衛生署另外擬了一個代孕生殖法草案, 正在討論當中,甚至開了一個公民會議,廣納專家和民眾的意見 作公聽會。我個人認為代孕生殖涉及很多基本的問題,例如立法 者可不可以制定法律,讓這個孩子不知道他的父母是誰?我們可 以僅用一個立法及一紙契約,就決定他身分的歸屬嗎?再者,享 受健全家庭生活的權利,難道不是他們在憲法上應享有的權利 嗎?其次,關於一些技術性的問題。例如委託者覺得要當媽媽很 辛苦,事後不履行契約,可不可以?代孕者反悔不履行契約怎麼 辦?代孕生殖在人工生殖裡所涉問題,遠比一般的人工生殖複 雜,因此對於這樣一個重大倫理爭議性的議題,自然應該有更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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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的討論。況且,任何立法不僅要考慮其合憲性,亦應考慮其倫 理的妥適性。因此,我個人認為不宜輕易合法化。 依照本法第2條第3款將受術夫妻定義為:「指接受人工生殖 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 捐贈精子或卵子。」既然受術夫妻之妻本身能以其子宮自行孕胎 兒,自無需他人代勞。因此,在現行法規之下,代孕生殖應該是 不被允許的。

民法上有關收養之規定 基本上,為解決無法生育者擁有自己的孩子,現行法其實提 供了一個合法的管道,那就是依照民法第1072條至1083-1條關於 收養之規定,經由收養得到孩子。所謂收養,依民法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 為養子或養女。」其次,民法對於收養訂有若干限制,首先是年 齡之限制。依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 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其次是 親屬之限制:民法第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1) 直系血親。 (2)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者,不在此限。 (3)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 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再其次是,民法規定夫妻可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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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觀點看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與收養

亦得單獨收養。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 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1) 夫妻之一方收養 他方之子女。 (2)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 年。」另外,對於被收養也有若干限制。「除夫妻共同收養外,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 (民法第1075條)「夫妻之一方被 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 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76條) 至於子女被收養之情形,依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 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 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2)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 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 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 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其次,關於未成年人被收養,依民法第

1076-2條:「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 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關於收養所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 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 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 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 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至於,關於姓之約定,依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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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 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 或持原來之姓。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 用之。」 有關收養的法律程序,依民法第1078條:「收養應以書面為 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結論 現代的生殖科技為人類帶來許多希望,不僅可以讓不孕的婦 女擁有自己的兒女,甚至可以透過無性生殖,複製新的人類。法 律固然要促進科技的發展,但是當科技發展衝擊到人類賴以生存 的倫理關係,甚至對一群無法表示意見者剝奪權利,卻讓另一群 不斷強調身體自主權的人任意操弄時,難道法律可以促進這樣的 科技發展嗎?代孕生殖或許暫時滿足了部分人的身體自主權及隱 私權,但那群尚未出生的人的身體自主權,又在那裡呢?如果代 孕生殖可以主張身體自主權,那些沒有結婚的人,想以自己的體 細胞,自行無性地繁衍後代,難道不能主張身體自主權嗎?坦白 說所有的憲法上權利,都不能無限上綱,如果它影響到他人或公 共利益或人倫秩序時,都應該自動予以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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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的心路歷程 ~生命的奇蹟,我的四胞胎~

不孕症的心路歷程 ~生命的奇蹟,我的四胞胎~

趙梅芬 署立嘉義醫院營養師

記得當時在做試管嬰兒,醫生也曾問我:「妳要生男生還 是女生?」因為他可以製造。我回答:「我是一個不孕的媽媽, 我沒有權利去選擇我的孩子的性別。」我想每個生命對媽媽來講 都是很重要的一個奇蹟,每個媽媽也都很辛苦,我將簡單分享結 婚以後不孕的過程、如何做試管嬰兒以及我的小孩,希望能讓大 家知道一個多胞胎家庭是怎麼走過這段路程的。 也許因為我在醫療單位工作,常常聽很多婦產科醫生說,如 果結婚半年,既沒有刻意避孕,又沒有正常懷孕,就要考慮是不 是有不易懷孕的問題。一直到婚後兩年,發覺附近同一時間結婚 的人都開始懷孕生小孩,而我們還是一點動靜都沒有,於是我開 始打聽、收集資料,也有很多人給我意見,我們也開始接受一些 較為周全的檢查。 我有一個很好的先生,他認為科學證據是很重要的,所以都 沒有排斥,會陪我去檢查,他自己也做了很多相關的檢查,在進 入人工受孕之前,我們已經做好資料蒐集與完備的檢查,也確定 是不孕,就開始採取醫療。 75


醫療方式五花八門,大多數人都說「吃盡苦頭」,我說可以 寫成兩本書,因為前後用了很多方法來確定是不是有效率,例如 量基礎體溫,要一早起來就量,再做成曲線圖給醫生看、算準時 間辦事、吃排卵藥。也有很多好心的親友會介紹中藥、黑藥丸, 先生和我都吃了,卻也沒什麼消息,然後我們開始做所謂的禮物 嬰兒,那比較辛苦,要打排卵針、做侵入性治療。這個階段花錢 又花時間,壓力就更大了,折騰了好一段時間,都沒有動靜,直 到確定無效,我們開始打聽更進一步的方法,就是做試管嬰兒。 我們被介紹到台中一家診所,問醫師有沒有必要做試管 嬰兒,他回了一句說:「妳已經試了那麼多方法,還能怎麼辦 呢?」別無他法,於是決定嘗試。 「人的盡頭就是神的開端」,這時候神的恩典就來了。在 十四、五年前,嘉義地區其實還未發展,我們必須往外縣市跑。 做試管的時候,有好幾個晚上要算排卵期採卵,不能等上下班 的時間,所以晚上要住在附近的飯店,算準時間到那個診所去, 實在是蠻麻煩的。進入醫療的時候,醫護人員很重要,每次都有 人提供我們正確的方向,甚至不孕症的醫生也給我們很正確的信 息,他說做試管嬰兒不像外面講的機率很高,只是比較高一點點 而已,他讓我們的心情不那麼緊張,我們也知道成事都在神,所 以能夠放鬆、呈現自然。 我對先生說:我們給自己三次機會,如果三次都沒有成功, 上帝就是讓我們兩個成為伴侶,相守完成我們的家庭。但如果祂 願意讓我們成就一個更圓滿的家,我們就會成功懷孕。有了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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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的心路歷程 ~生命的奇蹟,我的四胞胎~

經驗的醫師,加上重要的親友團,支持著我們,幫我們打氣,教 會的朋友、姐妹都幫忙禱告。後來,我很順利的懷孕了,我常常 說:「上帝創造醫療,醫療創造孩子,孩子創造媽媽。」真的是 這樣。 剛懷孕的時候起先看到兩個心跳,醫生說:「恭喜妳,是 雙胞胎!」後來約經過兩個禮拜回診,醫生說:「目前看到三 個。」醫生還安慰我,不會運氣那麼好而全部生下來。他要我考 慮減胎,說我個子不高,不要懷那麼多胎。 回家以後,婆婆跟我說:「那麼差勁!我六個都生了,妳 三個怕什麼!」沒有做過媽媽,不知道做媽媽的辛苦,傻裡傻氣 的,既然婆婆這樣說,她生六個,我生三個,只是她的一半,怕 什麼!於決定不減胎,倒也不敢回去和醫生說我不減胎(醫生一 直叫我減一個到兩個),就在嘉義做產檢。 懷孕將近三個月的時候,去住家附近的醫院做例行產檢, 醫生問我:「梅芬,妳確定是三胞胎嗎?」我很高興,心想之前 醫生曾說不一定三個都會生下來,可能已自行流掉一個了。但他 接著說:「可是,我一直點,怎麼點到四個心跳?」我說:「你 一定是老眼昏花,請再重新數過。」當時我還不相信醫生,就打 電話給我先生,他正在高速公路上,聽了以後,連方向盤都掌握 不住,開始搖晃,他說:「怎麼會有這種事?」四個真的是太多 了,後來再檢查,也確定是四個心跳。 懷孕的時候蠻辛苦的,醫院給我一段很長的休假,因為大 概懷孕三個月我就開始出血,有流產的跡象,所以一直臥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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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週的時候,醫生認為我在宮縮,建議要全臥床,不能下 床。我全臥床時仍在宮縮,就被威脅要忍耐、要堅強,不然生下 來太小不能放保溫箱,只能放玻璃瓶。當時我的心非常憂慮,信 心已經掉了一半,好不容易熬到三十三週可以生了,卻不是看醫 生的適當時機,因為還要等到醫院的呼吸器四台都能夠空下來, 實在又是一個挑戰。 我四月一日被告知呼吸器好不容易空了出來,一過愚人節, 四月二日就生了。進產房的時候,裡面有二十幾個醫護人員,我 不知道別人生孩子要不要這麼多人?裡面有婦產科醫師、小兒科 醫師,他們都要幫著數數。那時我是半麻醉,醫師還跟我說第一 個、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因為產檢醫生都不告訴我是男生 或女生,我就用猜的。生到第四個的時候,醫師就說「孩子太 小,妳不用看了!」就讓我昏睡。我在台中榮總生產,醫生說四 胞胎在醫療上其實沒什麼,那是社會新聞。 生完的第三天,我大哭一場,哭了大概兩個小時,因為我看 到那個最小的才九百多公克,還有一個一千四百公克,另外兩個 是一千八、一千九百公克,體重都很輕、很小,我實在不知道怎 麼去養大這麼小的孩子。然而忙碌可以治憂鬱症,後來四個孩子 讓我手忙腳亂,也就沒時間想太多了。 媽媽真的很辛苦,我要不是靠著信心,時常禱告,真是沒有 辦法撐下來。在這裡可以分享很多的「撇步」:一、在嬰兒室見 習。生完小孩後,我到嬰兒室見習,那裡餵小孩一次就是十幾瓶 牛奶,餵完一個小時後開始換尿布,我覺得這方法很好。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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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的心路歷程 ~生命的奇蹟,我的四胞胎~

問我,會不會給這個小孩吃兩次,另一個沒吃到?其實醫護人員 都知道,根本不會弄錯,因為都是一貫作業。所以我就像在嬰兒 室那樣,餵的時候一定是四瓶一起餵,餵完不久就開始換尿布, 這個是在醫療體系學到的。二、在養雞場沉思。二哥是養雞的, 我就請教他怎麼把鷄顧得這麼好?他給我一個概念就是提供穩定 的環境,不要忽冷忽熱,給他吃飽又不要太飽,原來處處都會有 經驗。三、在好媽媽身上找經驗。在我們四周圍有很多媽媽都很 優秀,她們有很多育兒的經驗,我常常靠在她們身邊問東問西, 因為我也希望扮演一個好媽媽。四、在上帝面前交託牧養。當然 是完全的交託。 一路走來我覺得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因家裡常常雞飛狗 跳,我為孩子也常做孟母三遷,因為鄰居不堪孩子吵鬧,最近我 還威脅小孩說:你們再吵隔壁又要說我們,我們就又要準備搬家 了。加上媽媽也很急性子,因此就吵成一堆,常常是五個人一起 吵,很多人說孩子長大就好了,其實是不對的,因為孩子長大後 問題更多,真希望能有更多愛心,因為我常常在忍耐之中。 「天然的最好」,有人說孩子一起長大比較省事,其實一 點也不,孩子還是一個一個生比較好,因為同步教養,一步踩出 去,錯就全錯了。我常常想如果可以選擇,我不會一口氣生這麼 多,而會選擇慢慢生。現在優生學規定試管嬰兒只能植入三個胚 胎,早期放很多胚胎,我是一共植入六個胚胎,所以生產的時候 還一直交代醫生,生完要檢查一下,看裡面還有沒有第五個、第 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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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邊也要感謝我的孩子,讓我成為母親,雖然我因為 孩子很多而照顧不周,對他們很愧疚。我給他們和別人不太一樣 的教育方式,因為小孩這麼多,又是一樣的年齡,雖然他們的 需求會因著環境不同而相異,我卻給他們軍校式的要求,因為我 也沒有辦法。孩子常常問為什麼他不能打電腦?為什麼他不能看 電視?因為他打電腦的時候其他孩子就會圍過來,我常常要擋這 個、幫那個,很難。所以我的孩子也蠻辛苦的,因為我沒辦法像 別的媽媽讓孩子有個別發展,或是顧及他們個別的需要,以我們 家的環境,要這樣做是很困難的,然而我教導孩子常常心存感 謝,感謝上帝,感謝四周幫助我們的人,讓我們的生命得以延續 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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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孕症夫妻的教牧關懷

對不孕症夫妻的 教牧關懷 蔡茂堂博士 台北和平長老教會主任牧師

引言

剛 才有一位姐妹分享她的不孕見證,經過很多步驟以後她 懷孕了,但有些人雖試過很多方法,卻還是不孕,針對這些人, 我們要怎麼關心他們呢?

伊甸園的祝福 「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

面,治理這地。 」(創 1:28 )這是聖經一開始,上帝祝福夏娃 跟亞當所講的話,我不知道這節聖經你怎麼詮釋?你怎麼了解? 「生養眾多」是賜福的一部分,還是賜福以外的?有人認為生養 眾多是祝福的一部分,如果不生就是沒有得到神的祝福,這是很 多不孕症的基督徒內心的陰影。但如果仔細看這句話,似乎是神 賜福給他們之後又交代他們要生養眾多的意思。常常我們在引用 聖經的時候,怎麼去詮釋經文會帶來很多不同的影響。我會從不 孕的角度再講一遍聖經裡的故事,看不孕的夫妻怎麼解決他們的 問題,解決問題之後又帶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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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不孕故事 亞伯拉罕與撒萊 這是最有名的不孕事件,猶太人的先祖亞伯拉罕與他的太 太,一直想用當時的辦法去解決這個問題。創世記十一章三十節 開始介紹這對夫妻時,所講的第一句話就是撒萊不生──「撒萊

不能生育,沒有孩子。」,這是介紹一個不孕婦人的生命故事。 上帝在她先生七十五歲時對他說:「我會給你孩子」,他們 就抱著這個盼望。對於不孕症的夫婦,你要不要給他們盼望?到 什麼程度以後那個盼望可能會變成一個殘忍的傷害而不是盼望? 什麼時候還要努力?什麼時候就讓它去吧?時間點是個問題,是 不容易拿捏的。我想亞伯拉罕跟撒萊在這個問題上一直很掙扎。 亞伯拉罕與他的姪子一起生活,後來有了上帝的祝福卻導 致了吵架;因為大家都有太多牲畜,井水不夠用就會吵架,所以 要很小心,不要跟上帝求太多祝福。亞伯拉罕很慷慨,跟他姪子 說土地那麼大,不要擠在一起,你往東我就往西,你往北我就往 南,姪子就老實不客氣地挑了最棒的,就是平原的地方,亞伯拉 罕就住在山上。 姪子住在好的地區,但是在一次世界大戰中被抓走了,還好 有亞伯拉罕去救他,一個人帶了三百壯丁就把四國聯軍打的落花 流水,當然,是用奇襲的方法(參創14:1-16)。 回來之後他開始害怕兩件事情,第一件是好的土地被他姪 子拿走了,將來他的經濟發展會不會有困難?第二個是他得罪了 四國聯軍,如果人家回過頭來攻擊他,他要怎麼辦?在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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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上帝對他說:「你不要怕,我作你的後盾,我作你的供應, 經濟上、軍事上,我給你帶保證。」 亞伯拉罕聽了就說:「我家裡什麼都沒有,祢老人家說完就 忘了;十幾年前祢就說要給我孩子,現在一個都沒有,那算什麼 呢!」亞伯拉罕沒有孩子,就領養了一個大馬色人,名叫以利以 謝,心想或許上帝所說的就是他了。 對於不孕症的人我們是不是也用這個方法──「領養嘛!你 愛心大一點就領養外國人也沒關係呀!然後就作你的孩子,解決 了你的不孕症。」是嗎?有解決嗎?好像也沒有。所以能生的人 不要隨便跟不會生的人說「領養一個嘛!」好像領養就解決問題 了,其實不然。 既然領養的不算,又過了十五年,亞伯拉罕八十五歲了還是 沒有孩子,他老婆又說:「糟糕!我上個月月經沒有來!」但她 不是懷孕,是停經,這樣一來要懷孕不是門兒都沒有了嗎!沒有 月經就沒有排卵,沒有排卵就不會懷孕了!還好他們下埃及的時 候弄了一點聘金回來;就是沒飯吃的時候跑到埃及去,法老王看 撒萊漂亮就抓她去,上帝半夜打法老,他就趕快把人退回去,所 以她賺到一些聘金,裡面有一個小姐,看起來還不錯,會生。 老婆就跟老公說:「我已經沒有月經了,沒指望了,但我 這個僕婢還可以,你跟她生,至少是你的種。」所以代理孕母 (surrogate mother)也不是現在才發明的,很早以前就有了。 撒萊不是要亞伯拉罕討小老婆,這個女人夏甲,埃及人。 撒萊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讓亞伯拉罕的種藉夏甲的子宮生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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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出來當然是夫妻倆的孩子。亞伯拉罕平常是一家之主, 在這裡就很乖,老婆說的話,他都聽了,如台灣話講的:「聽某 嘴,大富貴」,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夏甲是入門喜,才一次就懷孕,所以明顯是撒萊的子宮有 問題,因為先生的精子管用,才一個晚上就懷孕了。這個小妞因 為懷孕就得意了,開始有意無意地惹主母生氣,後來撒萊就逼迫 她、把她趕走(為了生孩子的事情,現在變成家庭問題)。夏甲 跑到沒有辦法的時候,天使跟她說回去解決她問題,她就再回去 把孩子生出來。 夏甲生的孩子,名叫以實瑪利,養到十幾歲的時候,上帝 就想起二十五年前對亞伯拉罕講過要給他孩子,到現在都還沒給 他,所以上帝就派了兩個天使一起去看亞伯拉罕,告訴他明年會 生一個孩子,要他取名為以撒。一年後真的生了,可是家庭問題 就更厲害了,不孕與家庭的問題,孕母與一夫多妻的關係整個攪 在一起了。 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他有不孕的問題。所以不要以為信 心很差的,表現不好的才不孕,或以為不孕就是上帝處罰那些表 現不好的。上帝選擇那些表現最好的,如信心之父,讓他不孕, 為了讓他表現得更好,至少這個故事是這樣。上帝要考驗他,等 到一百歲才給他,又讓他玩了十四年,直到孩子已經到青少年時 期,上帝說:「玩夠了吧!還我!」所以孩子的問題一直是亞伯 拉罕一生的掙扎。

以撒與利百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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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基因還是靈性的關係,這個家族一直都有不孕的問 題。後來這唯一的孩子以撒結婚了,太太利百加也是他們的親 戚,她的身體很強壯,可以把水瓶放在頭上走路,她也特別有愛 心,人家跟她要一杯水,結果她不只給他水喝,還給他的十隻駱 駝水喝。我查了一下,一隻駱駝約可以喝十公升的水,聽說駱駝 因為太臭了不能拉到古井的旁邊,綁的地方要離古井有一段距 離。利百加一定是腳力好、臂力也好,身體壯又有愛心,亞伯拉 罕的僕人──養子以利以謝就認為這女孩很棒。她有冒險的精 神,敢跟這個第一次見面的老先生離鄉背景去和以撒結婚。 以撒四十歲的時候,利百加嫁給他,結婚二十年都不孕。亞 伯拉罕是一個很有信心的人,而以撒是很會禱告的人,他在田間 禱告、默想,拼命為他的老婆從不孕禱告到懷孕,結果耶和華答 應他,她就懷孕了。很多基督徒也是不孕就禱告,相信孩子是上 帝的賞賜,一直禱告到神給他。不過,禱告時要說清楚,不要只 是一直求神讓她生,結果上帝說:「你禱告那麼久,好吧!給你 兩個!」利百加的兩個胎兒在媽媽肚子裡面打架,她就很難過, 和上帝說:「活著幹什麼?好苦啊!」結果生出來還是吵架,老 大身上毛很多,老二手藝很厲害,上帝選擇了老二雅各當以色列 人的祖宗。

雅各與利亞及拉結 雅各從小就很聰明,卻騙他的爸爸和哥哥,他知道老二財產 分得比較少,所以一直想辦法爭老大的名分,也爭到了,但他哥 哥就不高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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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有一天跟朋友說:「等我爸爸死的時候我要買兩副棺 材,我要殺我弟弟,他很討厭,一直欺負我。如此爸爸的財產就 都是我的。」 沒想到消息傳到媽媽耳裡,媽媽就想辦法讓老二逃之夭夭, 而他這一逃就沒有再見到媽媽了。 雅各跑到舅舅那裡作無薪工人,遇見美麗的小表妹拉結,向 舅舅提親又沒聘金,舅舅要他做七年沒有薪水的工作,做完就結 婚。沒想到舅舅把大表妹利亞先嫁給他,要求他再做七年沒有薪 水的工來還拉結的聘金。 他一共做了十四年的工,本來要一個老婆變成兩個老婆,一 個會生,一個不會生,故事就開始複雜了。 利亞不得人緣,上帝同情弱者,所以利亞就連生了四個兒 子,拉結不會生就大哭大鬧,雅各也沒辦法,他們的觀念是生不 生都是上帝的決定。拉結就叫她的女僕幫她生,女僕辟拉連生了 兩個,現在雅各有六個孩子了。利亞又叫她的女僕悉帕幫雅各生 了兩個。雅各的大兒子長大了,就到外面找到了一種會幫助生育 的藥,叫做風茄,給了母親利亞,拉結也向她要,利亞就給了她 以換得與雅各同房的機會,因此利亞又給雅各生了兩個孩子。至 此雅各有四個老婆,又有十個小孩了。拉結後來生了約瑟和便雅 憫,所以雅各一共有十二個孩子。以色列的十二支派是這樣吵出 來的。

瑪挪亞與妻子 在士師記中記載,瑪挪亞和他老婆也是信心很好的人,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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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聖經裡的不孕都是信心很好的,沒有那種亂七八糟的,但 是禱告後生下的孩子,有的好,有的不好,所以因不孕而禱告時 要想清楚。 瑪挪亞很虔誠,他一直禱告,後來上帝就派天使來跟他老婆 說:「要給妳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妳要看好,不可理髮,不可喝 酒,要歸耶和華作拿細耳人。」老婆回去對他說,他就很著急的 要找這位天使,卻找不著,後來天使又來了,他趕緊去問上帝真 的要給他孩子嗎?因他從未生過孩子,不知如何當一個好爸爸, 天使就教他。不久他們就生了一個孩子,那孩子後來救了以色列 人,可是他的一生道德很糟糕,名叫參孫。 聽到這個故事你還會向上帝要孩子嗎?真的要想一想。虔誠 的父母禱告半天,得到孩子,一定想好好的教這個孩子,可是這 孩子就是不學好,一生只有力大無窮,生活卻亂七八糟,最後眼 睛被挖掉,臨死的時候,因為頭髮又長長了,再次力大無窮。他 被帶到競技場,把兩根大柱子一抱,屋頂壓下來,就把自己和看 熱鬧的人全部壓死了,這個故事也就結束了。他的爸爸媽媽可能 很難過吧!畢竟是白髮人送黑髮人。這是不孕症帶出來的一個相 關的故事,參孫是拿細耳人,可是他一生的表現其實不太好。

以利加拿與哈拿及毗尼拿 以利加拿娶了兩個老婆,一個是哈拿,一個是毗尼拿,先 生比較喜歡哈拿,可是她不會生,似乎先生比較喜歡的都不會 生,比較不喜歡的都會生,好像上帝是同情那個可憐的。這個會 生的毗尼拿就跟夏甲一樣看不起那個不會生的哈拿,一天到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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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作對,找她麻煩、嘲笑她,所以她每次到聖殿裡去的時候都很 難過一直哭,哭到祭司以為她喝醉了,就對她說:「妳要醉到什 麼時候呢?妳不應該喝酒。」哈拿說:「不是啦!我一點酒都沒 有喝。我只是難過地禱告,不知道要怎麼辦才好。」(這裡有一 個教牧關懷的反例,祭司講錯話,對不孕症的女人有錯誤的控 告,認為她行為不檢點才這樣。所以我們要很小心,不要在幫助 不孕症的夫婦時,講出使人家傷心的話,這是我們最容易犯的錯 誤。)她的先生對她說:「有我不比十個孩子還好嗎?」不孕症 的老婆,雖有老公一再疼她,終究還是老公,不能取代兒子,她 永遠無法經歷懷孕、生孩子、養孩子、看著孩子長大,那種喜樂 是無法取代的。 我們常會對不孕的朋友說:「妳這樣做就好了嘛!」「妳 就去領養一個孩子嘛!」「你先生疼妳就好了嘛!」或是「吃這 個有效、吃那個很好」,我們常常希望用別的東西來取代不孕的 痛,我們不知道那是無可取代的,對於想有孩子的人來講,不孕 是沒有辦法用任何東西來取代的。 後來上帝就可憐哈拿,使她生了一個孩子,她也真的照她答 應上帝的,把孩子帶到聖殿,當時的祭司以利的表現是不太好, 還好這個小朋友沒有被污染,所以後來上帝用他,他是最後一個 士師,名叫撒母耳。

撒迦利亞與以利沙伯 新約中,撒迦利亞是一個祭司,老婆也是不孕症,他一直為 老婆禱告了好久,天使就來跟他說:「你老婆會生孩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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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老婆年紀太大,沒有月經,認為不可能。雖然他拼命向神禱 告,當神說:「給你!」時,他卻說:「不可能!」我們常常就 是知道不可能才禱告,可是卻一面禱告一面說不可能,這個人也 是這樣。所以上帝給他一個小小的處罰,讓他成為啞巴,一直到 孩子出生才能再講話,這就是撒迦利亞,他的老婆是以利沙伯。 這個孩子表現不錯,他是先知當中最大的,是幫耶穌施洗 的,是讓很多猶太人悔改的,可是他的結局很悽慘,被砍頭。這 也是一對不孕症夫婦拼命跟上帝禱告得到的孩子,卻得到中年橫 死的結局,這個媽媽的心會揪結啊!這個孩子表現得很好,他是 施洗約翰。

不孕夫妻的教牧關懷 不孕現象的去污名化 如果把創世記第一章解釋成「懷孕生孩子是上帝的祝福」, 那麼沒有講的一句話就是「妳不懷孕生孩子就是沒有上帝的祝 福」,更進一步就是說「妳是被上帝咒詛的」,更不好的解讀的 話是「妳回去想一想為什麼人家隨便都可以生,妳那麼久還不 生,一定有問題!」 污名化一直是不孕症的夫婦(特別是基督徒)內心的一個 痛,要怎麼幫他們把這個污名化去掉呢?整本聖經告訴我們苦難 是人生中會有的,上帝常常是愛那些在苦難中的,包括不孕也是 一種苦難。生孩子是上帝的恩典,不是人的特權,不生只是沒有 拿到這個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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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關懷看顧不孕者 可是「不生」本身會變成一個苦難,這個苦難上帝是在意 的,上帝關心受苦的人。對不孕的人,我們可以說:「上帝不一 定會讓妳懷孕,但是上帝一定會關心妳,上帝會陪妳走過這個苦 難,而且會讓妳在苦難當中看見上帝有足夠的恩典。」

親子之愛的轉化昇華 不孕就沒有辦法享受親子之愛,這是不能取代的,但或許可 以轉化、可以昇華吧!

人工助孕的倫理探討 天主教比較傾向「自然的就是對的,人工的就是有問題」。 張立明醫師說上帝並不反科技,不過科技有科技的問題,必須一 個一個去面對,我個人比較贊成這個。不過今天講牧養關懷,會 碰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可以做這個嗎?我可以做那個嗎?」 一定要與不孕夫婦一起面對這些倫理問題的討論。

哈拿的眼淚 不孕症媽媽受的苦比不孕症爸爸一般來講比較大,因為孩子 是在她肚子裡長大的,雖然有一些是先生的原因,可是一般來講 媽媽還是受比較多的苦,所以有人用「哈拿的眼淚」來描述不孕 症女性所受的苦:

創造生命之喜悅 不孕者沒有辦法參與上帝創造生命的喜悅,上帝是生命的創 造者,祂把這樣的能力分給人類,特別是給母親,所以母親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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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新生命的快樂,就像上帝把亞當、夏娃做出來,給他們新生 命那樣的喜樂,但因她不孕這個機會就被斷絕了。

人生夢想的破碎 很多人有人生夢想,其中一個就是希望將來我的孩子可以怎 麼樣,現在因為不孕夢就碎了。

女性認同的失落 甚至覺得她不是女人,因為很多人把女性跟母性畫上等號 (womanhood equal to motherhood)。認為既然不能成為母親, 她就只是一半的女人,因為她沒有生育的能力,就不像一個完全 的女人。她的自我評估很低,如果文化環境又對不孕歧視的話, 壓力更大,女性的自我認同會失落。

婚姻生活的齟齬 如果先生不體貼又責怪的話,婚姻就受威脅,不只是古代, 就是今天在我們當中還是有這樣的例子:「妳讓我去討小老婆, 不然就跟妳離婚。」我就碰過這樣的例子,妻子什麼都很好,只 因為不孕就被離婚了,或面臨婚姻帶來的慘痛代價。

無後為大的壓力 這觀念在華人當中還是有的,「無後為大」,那個「後」還 要是男的,所以就想辦法要生一個男生。這個壓力對不孕症的媽 媽來講是很大的。

屬靈生命的懷疑 基督徒馬上會問:「上帝啊!到底我的問題出在哪裡?」我 們會把不孕與自己在上帝面前有問題關連起來,有很多屬靈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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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必須要自己處理。做為一個牧者,要怎樣和這位姐妹一起面臨 她內心的懷疑──上帝啊!到底問題在哪裡?為什麼我會這樣子 呢?

社交生活的尷尬 每一次和別人在一起,聽到「我的孩子怎樣怎樣……」, 「妳知道懷孕五個月的時候小孩子會踢嗎?」時,她就不知道該 怎麼辦?慢慢的她與這些會生孩子的媽媽中間就會有些隔閡。在 那種場合大家談的都是媽媽經、懷孕的事,並不是故意要傷她, 但她就是感受到傷害,特別是母親節,兒童主日學唱「母親妳真 偉大」,她覺得每一句話都像在刺她的心一樣,這樣的痛。

醫學介入的夢魘 醫生說我有辦法讓你生,可是很貴,很痛,還有各種危險。 剛才那位姐妹也是一樣,她要經過很多難過的過程,而且是一次 生四個,有各式各樣的問題。現在醫學進步,對不孕症的人是個 好消息,但還不是那麼成熟,有很多倫理問題、醫學問題需要突 破。在這個時候若是不孕,就要自己承擔一切。金錢也是一個問 題,因為全民健保不給付,還有那些不方便、那些痛苦,對一般 的夫婦來講,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醫學介入有很多問題,可能 會有孩子,但代價也蠻大的。

約伯的朋友 不要主動提出 牧師或弟兄姐妹若想幫助這些人,就應避免像約伯的朋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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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約伯的朋友是好心,卻害約伯越難過。就如很多人會問「看 醫生看得怎麼樣?」很關心,因為知道她不孕,可是每問一次她 就難過一次。對這樣敏感的案例,我們的做法是等她自己先說, 對方不提,我們就不提,因為不曉得對方目前的心境是想講還是 不想講,還是正在痛苦中?

不要滿足好奇 見面就問不一定是幫助。不要只為滿足自己的好奇心而問。

不要當彌賽亞 不要想要當救世主彌賽亞,對她說:「我告訴妳,什麼人怎 樣怎樣……」,連秘方都有。

不要捍衛上帝 約伯的三個朋友就是上帝鬥士,一直對約伯說「上帝怎麼做 都是對的」,他們要做上帝捍衛者。我們常常為要捍衛上帝就傷 害了那個不孕症的人,因為一直叫她要悔改。

不要神蹟嬰兒 我唸了聖經,發現所有的不孕症到最後都有一個神蹟嬰兒, 好像連續劇的標準寫法──大圓滿,最後終於生了孩子,然後幕 就下來了,好高興。但並不是每個不孕症都這樣啊!我找不到聖 經裡有任何案例,是有關不孕者怎樣在生命中經歷神的帶領,而 到死還是沒有孩子的,很遺憾,聖經在這裡就有不夠的地方。對 那些沒有孩子的人說:某某人禱告二十幾年生了孩子,亞伯拉罕 都等了那麼久,而妳才等幾年啊!這可能會給她一個假的盼望 (她有可能這一生都沒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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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失去耐心 如果神有啟示要給她一個孩子,就可以告訴她,如果沒有, 就不要為了安慰她而說:「只要你禱告,只要妳到韓國禱告山, 回來一定有。」還給她保證,那就害死人了,不要做這樣的事。 也不要說:「生不出來就生不出來嘛!一直哭有什麼用。」這變 成罵她,變成沒有耐心了,而陪不孕的人可能要陪很久。

不要建議領養 如果真的要幫助她,不要對她說領養就沒問題,領養是可以 解決一部分的問題,但與不孕沒有完全對稱。

與哀哭者同哭 最好是和她一起哭,要compassion,com就是一起,passion 就是痛苦。

結論 不懷孕不生養的要歌唱 有一些人可以超越她的不孕,或是昇華、轉化,就可以唱出 以賽亞書中這首歌:「 你這不懷孕、不生養的要歌唱;你這未

曾經過產難的要發聲歌唱,揚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 夫的兒女更多。這是耶和華說的。要擴張你帳幕之地,張大你 居所的幔子,不要限止;要放長你的繩子,堅固你的橛子。因 為你要向左向右開展;你的後裔必得多國為業,又使荒涼的城 邑有人居住。不要懼怕,因你必不至蒙羞;也不要抱愧,因 你必不至受辱。你必忘記幼年的羞愧,不再記念你寡居的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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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賽54:1-4) 有些人沒辦法超越,她至少可以學習唱哈巴谷的歌,哈巴谷 的歌就不像以賽亞的歌那麼充滿了勝利,是說「我什麼都沒有, 但是我有耶和華」。她一生只能抓住神,這是她最後的盼望。

回應與問答 Q1 在你牧養的經驗當中,有沒有遇到一些不孕的夫婦,經 過很多努力還是沒有懷孕,最後讓他們的愛昇華?

A 我是有遇過唯一的孩子死掉的父母,也是等於絕望的經 驗,不孕的,我還沒有見過。一個人真的什麼都沒有的時候,最 後只剩下哈巴谷那樣的信心。「妳確信在這樣的情況下神還愛妳 嗎?」「妳確信神不會搞錯嗎?」「妳確信神給妳這樣的遭遇, 有祂的美意嗎?」這是很難的信心,就是我要的神都不給我,我 還相信神愛我,這個時候除了抓住神,我還有什麼呢?神不按著 我的期盼答應我的禱告。就像有一句話說:「雖然祂殺我,我還 是要信祂!」那樣的信心,哈巴谷的信心是比以賽亞的信心更高 一層,這是我自己的感覺。有人想:「神啊!祢這個不給我,請 祢給我那個,使我可以昇華,可以把這個愛轉到別的地方!」神 給她一個替代的恩典,可以去奉獻、去收養,也許是去照顧愛滋 病人,讓她的愛可以轉移。如果有人連這個也沒有的時候,她最 後剩下的只有抓住神。

Q2 你陪伴她多久? A 最久的可能有五、六年。有一個字叫做 availability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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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需要的時候我就在那裡」。陪伴不是搬到她家住、二十四 小時蹲在她旁邊,而是不管什麼時候,有需要時我都是available (有空的),是這樣的陪伴。在這種情況下不要去解釋,不要替 上帝說話,就說我也不知道,或說如果我碰到與妳一樣的情況, 我也會抱怨上帝,我不會做得比妳好,類似這樣的情形。就是和 她在一起,讓她知道如果我在她的處境下,我也會很不舒服,對 上帝也會抱怨。 耶穌在十字架上還對上帝抱怨,他說:「以羅伊!以羅伊! 拉馬撒巴各大尼?」(翻出來就是: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 棄我?)其實那句話是最深的愛,卻以抱怨的方式呈現出來: 「為什麼祢離棄我?我哪裡做錯了?我一生都聽祢的話,祢要我 離開天上,我就離開;祢要我出生卑微,我就生得卑微;祢要我 幫助別人,我就幫助別人;我這一生什麼都聽祢的,最後祢竟然 離棄我。」耶穌最痛苦不是上十字架,而是神掩面不看他,所以 他發出那個抗議。 對神從心裡發出一個大聲的抗議,它的深處是覺得神不應 該這樣,也表示他對神有一個更高的信心,這我們叫作「相撲 (sumo)」──日本的摔跤。類似的運動在美國是拳擊,兩人保 持距離,接觸的時候就是打,打完手就收回來。相撲不是這樣, 相撲接觸的時候是擁抱,擁抱完再摔跤,先要抱住,然後摔跤, 那個圖畫很有意思──在擁抱的下面摔跤。 雅各在逃難的時候,有一個代表神的人來跟他摔跤,摔到天 亮。那當中一個好像在對抗,一個緊緊的抱住,也就是緊緊的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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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孕症夫妻的教牧關懷

住神來對抗。 這也是耶穌在十字架上對上帝抱怨所表達出來的,他深信神 不會離棄他,可是神居然離棄他,所以他才說為什麼祢離棄我? 背後的意思是「祢不會離棄我」。他與神更深的關係和愛,讓他 可以在表面上對神發出一個很強的抗議。 用這個角度來講,不孕的姐妹如果有時候對神有很深的抱 怨,代表她覺得神不應該這樣,她相信神是愛她的,為什麼會這 樣?她不明白。我們就讓那個問題存在,我們就活在那個張力裡 面,就是一面相信神愛我,一面又沒有得到我向神要的,那是一 個信仰成長必要的張力。有時候我們作輔導的就是急著要把這個 張力取消,趕快化解這個問題,可是生命常常是在這樣的張力下 面成長的。 回應 我認識幾個個案,夫妻都是醫生,沒有孩子,但是他 們從不孕中昇華去愛更多的人,就能夠到偏遠的地區去服事人, 他們反而得到更多的孩子,我想這個是很好的一種昇華。(董倫 賢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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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學常見的倫理問 題與挑戰 許志偉教授 香港大學醫學倫理學硏究中心主任

案例一:訂做救命寶寶

有 一個二十八歲的媽媽,在台大醫院接受「胚胎著床前 基因診斷」,在將胚胎植入子宮前,她要求醫生除了挑選沒有病 的胚胎之外,也要挑選抗原配對,因為家裡還有一個兩歲患有 乙型重度地中海貧血的小孩,現在每三週需要輸血治療一次,還 要每天施打排鐵劑長達八到十小時,相當煎熬。台大小兒部醫師 盧孟佑表示,此病得靠幹細胞移植才可能根治。所以她想要再生 一個沒病的小孩,順便用新生兒的臍帶血去救他的哥哥,一舉兩 得。這種技術我們稱為植入前遺傳診斷(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onsis ,簡稱 PGD )與人類白細胞抗原( human leukocyte antigen,簡稱HLA),要是新生兒的HLA能和哥哥配對的話,那 就一石兩鳥,出生後他自己沒病,哥哥因得到他的臍帶血也有很 高的機會根治。這樣做成本大約二十萬台幣,懷孕成功率約四分 之一,總共大約得花上六十萬到一百萬,香港要五十萬港幣。 這牽涉到一個問題,胚胎著床前的基因診斷技術再加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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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學常見的倫理問題與挑戰

臍帶血」、「救命寶寶」的概念,台大幾個老師就說是「順勢救 命」,完全沒有考慮到胚胎的地位。為了做著床前基因篩檢,已 經犧牲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胚胎(嚴格來說是百分之五十沒有病但 是帶原的胚胎),如果要胚胎沒有病,同時抗原與哥哥符合的機 會就更加難了,按照好幾個實驗室報告,機會大概是十六分之 一,也就是為了一個成功的胚胎,要犧牲十五個胚胎,所以順勢 救命其實是犧牲了很多的胚胎。老二沒病,而老大可能得救,這 種科技聽起來好像很好,但假如我們尊重胚胎地位的話,中間卻 牽涉到很大倍數的胚胎被犧牲,其中一部份是沒病的,也可能是 帶原的,只因抗原不配對(這與胚胎本身的生命、成長完全無 關),這個胚胎就沒用,就會被放棄。在這個情況下,我們要注 意下面的情況:

道德容許的情況──避免產前遺傳性檢查及墮胎PND/TOP =PGD/NT 現在用植入前遺傳診斷技術( PGD ),就是在著床前做基 因診斷加上抗原配對,唯一的理由是婦女不願意做產前基因檢查 ( PND ),然後 TOP ,因為一般來說,產前檢查出來若有地中 海型貧血,就墮胎。但很多父母不願意墮胎,所以他們要求做

PGD和NT,就是做抗原配對。現在我們醫院容許父母要是不願做 PND,他們可以做PGD加抗原配對。

道德有爭議的情況 假如父母用PGD和HLA的科技純粹為了捐贈臍帶血(胚胎本 身不帶病),就是利用「救命寶寶」的臍帶血拯救兄姊以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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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這個在倫理上是不可以接受的。 如果父母從未想生第二個小孩,而生第二個孩子只是為了救 老大的話,這樣是有爭議的,或者說在道德上是有很大的風險。 很多隱性病,如癌症、老人癡呆症、亨廷頓症等,都可能被 要求用 PGD 來檢查,所以使用 PGD 與 HLA 需要格外小心,因為 它的用途比較好又廣泛。現在可以用臍帶血醫治的病只是幾種貧 血,但不排除將來還有其他疾病是可以醫治的。 現在PGD的科技除了醫療目的之外,與醫療無關的,如篩選 胎兒性別(x-Linked,遺傳病例外),是道德不容許的。 有人要篩選異常聽覺,例如來自於音樂的家庭,他們有非常 好的聽覺,這些是可以用基因來找的。 或者有夫妻都是耳聾,他們就要求挑選也是耳聾的胚胎 (GJB2 mutation)。他們的理據是:我要我的小孩跟我一樣,都 是聾、不能講話的,這樣溝通比較容易。現在美國有一批人這樣 要求,但是到目前為止是不被接受的。 往後不僅可以挑選抗原的配對,還可以選智力、高矮、膚 色、髮色等等。所以這一串的跟醫療無關的途徑,都可以通過

PGD來挑選,這是很危險的。

PGD/HLA與胚胎的負面影響 很多胚胎本來是正常的,只為了符合其他要求就被拋棄了。

PGD/HLA對產婦的負面影響 一般的試管嬰兒( IVF )成功的機會有百分之二十五,但是 拿到一個她心目中理想的小孩,比例是很低的,因為這個緣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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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學常見的倫理問題與挑戰

要大量的卵子,費用非常高,而且精神壓力也很大。

對「救命寶寶」的負面影響 假如我們真的容許很多救命寶寶存在,救命寶寶會不會認為 他自己成為父母或是哥哥姊姊的工具呢?這是需要關注的,若是 救命成功的話,他在心理上可能有很大的陰影;若是不成功,他 不僅只是個工具,還是一個沒用的工具,這也是需要考慮的。 若按照康德的位格定義,我們不僅僅把人當作一個目的,還 把他變成了手段。

PGD的技術大概只有十年左右,該技術是在胚胎生命的第三 天到第五天之間做切片,大約是從六個細胞中拿走一個,就等於 一個人有六十公斤,你把他拿走十公斤一樣,可能會沒命。所以 切片對小孩長遠來說有沒有負面的影響,我們現在還不知道。 要是臍帶血不成功,最方便的就是骨髓,既然抗原是配對 的,那麼救命寶寶也是非常方便的器官捐贈者,需要什麼跟他要 就行了,那麼對救命寶寶來說有沒有長期的心理壓力呢?這是我 們需要考量的。對救命寶寶心理上的影響,現在仍無任何數據, 當然有人會說我們肯定很愛救命寶寶,因為他是我們家的英雄, 他救了他哥哥,但是不是真的這樣呢?還是要等累積了足夠的經 驗才可以說。 我們最近作了一個問卷:假如家裡真的生了救命寶寶,他的 基因肯定很好,抗原與家裡的其他成員配對肯定是特別適合,那 麼可不可以捐給其他人呢?捐給爸爸、舅舅、叔叔、表哥?因為 他絕對是最好的捐贈者。在香港調查了五、六百人,答案對我們 來講非常詫異,香港人覺得小寶寶的器官可以捐贈給其他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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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但是在外國就只能捐給他的兄姊,不能捐給其他人。我們發 表學刊的主編給我寫過信,他說:「我們非常詫異,你們香港人 會這樣想。」所以醫療服務在香港,跟在中國人的社區要怎麼發 展下去,我們還要再觀察。

討論 Q1 這個案例有沒有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的討論?他們討論的結果怎麼樣?(翁瑞亨 醫師)

A 在香港我們做第一例的時候是IRB覺得可以接受,因為對 於胚胎的道德地位,他們認為相對上比較低,所以基本上不考慮 這個因素。他們覺得既然父母要第二個小孩,應該給他們最好的 機會得到無病的小孩──不帶原、沒有病。用PGD的成功率是最 高的──有四分之一的機會。這個個案的小孩是五歲,已經開始 很嚴重的貧血,而且植了很多鐵在肝裡面,他們很擔心老大活不 下去。所以IRB 覺得可以生一個沒病的,又可以救有病的,就很 難拒絕這對父母的要求,而且醫生團隊也非常踴躍想要成為第一 個成功例證。每個IRB 有自己的標準,它的成員怎麼想,我們也 不能推翻,只能少數服從多數。

Q2 父母同意就可以捐小孩骨髓的法令是否恰當? A 在美國很多例子是父母同意拿家裡沒病小孩的骨髓,去 救家中另外一個小孩。主要的理由是沒病的、捐骨隨的小孩,有 機會得到益處,就是他的兄弟或姐妹的病好了,他也可以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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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學常見的倫理問題與挑戰

健康的兄弟或姊妹。所以法庭第一宗個案,就是用這個理據判定 可以。往後有好幾例都是引用這個個案,認為捐贈者儘管受了一 點苦、一點的風險捐骨髓,但是不僅他的兄弟得到益處,自己也 會得到益處,要不然他的兄弟會死,他就沒有伴了,而失掉一個 兄弟也是一個傷害,所以他捐骨髓救人也是幫自己。 從這裡發展到捐臍帶血,就更加容易接受了,而且現在北美 的傾向是,因為臍帶血的量很小,要是不成功的話,下一步就是 捐周邊血,或是骨隨。周邊血本身並不是很好的幹細胞來源,那 麼捐骨髓就是最有保證的。現在的想法是:救命寶寶要是捐臍帶 血不成功,可以拿他的骨隨來救兄姊。所以救命寶寶最起碼會挨 抽骨髓的痛苦,至於其他的器官,還沒有討論。

Q3 關於第二個問題,這個小孩在被設定的環境中是必需 捐骨髓的,因為大家都認為這樣做他的兄弟就可以活。假如他長 大了,有一點選擇權,他不想捐的時候,他還是和一般情況不一 樣,一般人想捐的時候才自願,也可以不捐,但他必須解釋為什 麼不想捐,他會面臨很大的壓力。(張立明醫師)

A 對!要看他長大到哪個歲數,在普通法中,十六歲以上 醫生就必須問他本人願不願意救他的兄姊。大概十五年前,美國 一個有名的個案,是一個人得到白血病,到處找不到抗原配對的 骨髓,後來發現他有一個表哥是可配對的,但是表哥堅持不捐, 不管家裡父母、阿姨給他多少壓力,表弟也罵他、在報紙上寫了 好多文章說他見死不救,甚至病人告到法庭去,說這是世界上唯 一可以救他的,風險也不高。但這位表哥卻對法庭說:「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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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的權利,無論家人怎麼說,我就是不捐。」法官說:「我不 同意你的決定,因為道德上你是可恥的,但是法律上我不能強迫 你。」最後他沒有捐。我們所謂的救命寶寶捐骨髓是在他未成年 時(十二、三歲以前),而這又牽涉到另外一個倫理問題:在國 外,若他說因為怕痛不捐,法官一定會同情,肯定是判他贏。

案例二:嚴重腦殘童得血癌 有個七歲半的男孩,病史是在出生時有高血氨( Urea )、 發燒與癲癇,經急診透析之後穩定,這是屬於罕見疾病「尿素循 環障礙疾病」(Urea Cycle Disorder)。在門診追蹤時家屬拒絕 做肝臟穿刺檢體(liver biopsy),因此無法確立診斷是不是一種 基因病。但是病童因為高血氨,腦部嚴重損害,在四月和十月 大時腦部MRI檢察發現額葉萎縮(atrophy of frontal lobe)。他 的神經發育毫無進展,只用飲食控制血氨濃度值到二十八個月 大。他需服用 gabapentin 以控制癲癇發作直到五歲五個月,也就 是說之前需要吃藥來控制由於腦袋萎縮引起的癲癇,往後也不是 完全沒有癲癇,但是不需要吃藥。他的腦部損害很大,無法進食 固體食物,吞嚥有問題,沒有自我意識,與人無法目光接觸,只 能躺著,無法控制頸部肌肉(這段的描述很重要,一個胚胎或是 一個胎兒、一個人的道德地位要是用心理學的指標來看,這個人 可能就被認定為不是人,因為他沒有意識。按照西方自由主義的 定義,一個人沒有自我意識的時候就已經不成為人了,所以胎兒 因為沒有自我意識,就沒有道德上或法律上「人」的地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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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學常見的倫理問題與挑戰

目光接觸就是沒有任何建立關係的能力;只能躺著,沒有控制頸 部肌肉的能力,要是用心理的指標定義,他可能就可以被定位為 不是人了)。近日他因高燒貧血被送到急診室,驗出他的白血球 (WBC)182,500,血紅素(Hgb)才2.4,血小板(plt)9k,被 診斷為急性淋巴性白血病(ALL)。

討論 Q1 我們應該使用化學治療來治療此病童嗎? A 用這種比較理論的方式分析「什麼是人」還是有點用 的。過去為了墮胎的問題,曾有大量文獻用於辯論「什麼是 人」,若用心理學的指標──沒有自我意識、沒有任何慾望、與 人沒有溝通能力等,就不能算是人。所以胎兒不是人,剛剛生下 來、一歲之前,也不是人,過幾年我有老年癡呆的時候,他們也 說我不是人,如此就把很多人變成不是人。依據這種理論,假如 我們覺得他已經不是人,不符合人的標準,那為什麼還要幫他化 療以延續一個不符合人的標準的生命呢? 當然有很多醫生在這個情況下可能為了減輕他治療的痛苦, 而不會給他化療,但是化療對這個病人到底有多辛苦,要等做過 才知道。所以為了減輕病人的苦而決定不用化療的依據是不充足 的。 假如不用心理學的指標來判斷他是不是人,而用基督徒的 標準──他一開始就是人,儘管他有病、沒有自我意識,他還是 人,是一個相當不幸的人。我們沒有證據說化療對他無效,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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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做過才知道,所以我認為應該對這個病人化療,但要小心 的監控,看他是否因化療受很多痛苦?化療可不可以控制病情?

Urea Cycle Disorder這種病會不會影響化療?這兩種病之間有沒 有關係?要隨時觀察病情如何發展,若是化療對這個病人沒有好 處的話,我們可以中止化療。

Q2 假如病童父母堅持化學治療,你會拒絕嗎? A 我覺得病童父母不需要堅持,父母只要同意就行了。 Q3 化療的費用由健保完全給付或由父母支付是否會影響做 與不做的決定?(董倫賢牧師)

A 化療不算是昂貴的療程,當然抗癌藥當中有很貴的,但 是不一定需要用最貴的那種。一般的抗白血球過多的化療,應該 不是非常昂貴。有一種黏多醣病,病人不能新陳代謝醣類,唯一 能救命的就是用酵素,而酵素很貴,在香港一年需花一百萬港 幣,台灣也不會便宜到哪去,那種療程可能就需要考慮公共利益 與資源問題。但是抗白血球的治療,並不需考慮錢的問題。

案例三:部分家屬要求DNR 高齡九十歲的老年患者,送入急診急救並且已插氣管內管, 但因患者高齡且身體機能退化,評估癒後不佳,往後會再多次進 出醫院,家屬討論後要求拔管停止急救,但尚未簽署DNR(不施 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加上家屬間意見不一致,故急診醫師拒 絕執行。 病人來到急診室時已經呼吸衰竭,需要插管,患者沒有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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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學常見的倫理問題與挑戰

症或特殊疾病(例:心血管疾病等),但是已經高齡且有肺炎情 況,更慘的是不能咳嗽把痰吐出來,導致不能呼吸,所以一進到 急診就需要插管。插管有很多好處,可以把痰抽出來,而且給他 氧氣。 在這個情況下,我是同意大夫這樣做的:(1) 若因為他已九十 歲就不救他,會有「年齡歧視」的問題存在,因為他沒有特別的 病,只是年老,我們不能歧視一個人老。 ( 2 ) 不能呼吸,插管是 一個適當的行為,所以醫生拒絕家屬是應該的。家屬評估他癒後 不佳,是一種猜想,沒有太大的倫理重量。會多次進出醫院也是 猜想,就算猜對了,往後進出醫院多次,也不構成不救他的理 由。在沒有簽DNR同意書的情況之下,唯一可以拔管的理由,就 是「醫療無效」,而其實插管是有效的。醫療無效還要大夫和家 屬有共識才可以做,所以在沒有DNR同意書的情況下,不提供治 療、插管,是不對的。

討論 Q1 臨床上很多非癌症患者,其年事已高且身體機能不佳, 醫師該如何界定其是否為生命末期患者?

A 末期患者當然沒有一個法定定義,每一區,每個醫院都 可以自己定末期患者的標準,但是一般來說末期患者是身患重 病,如癌症、心臟病、肺病等等,而醫療相對來說已經無效,病 不能逆轉,這個人的生命,有的醫院說只有幾個月,有的說幾個 星期,有的說幾天,彈性很大。在香港要是這個病人的壽數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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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幾個星期、頂多幾個月,也算是末期患者。我自己反對這個 定義,因為當醫生的越有經驗,就越不敢說病人只會活幾個星 期,我個人對超過兩天的通常不去預測,因我沒能看的那麼遠。

Q2 基於病患與家屬有「預立醫療囑咐」之病人權利,建議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是否更改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 願書」較為適宜?

A 這個問題看起來沒什麼,其實是很不容易的。意思是說 現在已經容許 mis-directives ,是不是應把「 DNR 同意書」改成 「意願書」?其實是不能改,因為他們反映兩個不一樣的情況, 同意書是醫生已經斷定心肺復甦(CPR)無效,再看病人或者家 屬同意或不同意簽字;意願書是指 CPR 可能是有效的,但是病 人覺得自己已經年紀大了(九十歲),要是一旦心臟停了,不 願意在臨死時還要因CPR而斷幾根骨頭,所以簽下意願書,不要

CPR。這是在我還有意識的時候,就表明我的意願。所以「同意 書」與「意願書」不是代替的問題,是兩個不同的情況。要是病 人已經有了意願書,就當然沒有必要有同意書,但是有時候病人 沒有意願書,他自己還是可以不簽這個同意書,因為他不同意醫 生說心肺復甦是沒效的,他覺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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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 倫理問題 何師竹醫師 台中榮民總醫院婦產部主任

前言

我 不是基督徒在倫理方面的老師,不是法律學者,並非 專攻醫學倫理,也不是女權主義者。但作為一個資深的婦產科醫 師,經歷近二十多年來產前診斷與人工生殖醫學的進展,看到逐 一引進的新科技被運用在胎兒性別的篩檢與選擇,看到全世界不 同地域的女性在胎兒性別選擇上遭受苦難,今天,我要把這個全 世界性的問題放在大家面前。

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和產前遺傳檢驗結合 今天研討會的主題是人工協助生殖科技(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 )的倫理。常用的 ART 技術包括 了「試管嬰兒」( IVF&ET ,把在體外授精得到的胚胎植入子 宮),或已經不太用的「禮物嬰兒」( GIFT ,將精子、卵子植 入輸卵管)。現在也可以在顯微鏡下抓住單一精子注入卵裡面, 就是所謂「顯微注射法」(ICSI)。我們也可以冷凍多餘的胚胎 (Embryo Freezing),例如在體外授精時,得到了六個胚胎,可 109


以在這個月經週期植入兩、三個,其餘冷凍保存到明、後年想再 懷孕時,再解凍植入子宮。 這些人工生殖科技,因為有對生育的特別期待,例如選 擇胎兒性別或製造救命寶寶,常常和產前遺傳檢驗( Prenatal

diagnosis)聯合在一起,而遺傳檢驗的方法目前以染色體和基因 的檢驗為主。

女性承擔了大部份不孕的責任 依我觀察,我們的社會把不孕的責任大部分放在女性身上: 較少有夫妻同步就診,因此我常常會當面稱讚因不孕問題一起來 看診的夫妻,給予鼓勵。有部分的男性會堅持不接受檢查。但我 也有所堅持︰如果先生不接受基本檢查,我就不會給太太安排任 何侵入性的檢查,因為不孕的因素約有40%是在男性。 女性承受夫家和自身家族以及社會對生育的壓力,呈現焦 慮、自我形象貶低。所以我要求年輕醫生在看診的時候,講話必 須謹慎,不要隨口說出「結婚三年了還沒生孩子」這種話,因為 這是她的心頭之痛。 不孕症治療失敗後,少數女性還可能面臨「失婚」的問題。 傳統的不孕症治療失敗了,就會進入人工生殖的療程。這些人工 協助生殖科技當中,有些會涉及第三者,包括精子捐贈、卵子捐 贈、卵胞漿捐贈(Cytoplasmic transfusion)和代理孕母。然而, 不論不孕的原因在男性或女性,或是否涉及第三者,各種人工生 殖科技所用的藥物及手術治療必須施諸女性身上。女性所承受的 身體與心理上的各種壓力,也都要比男性大得多。 110


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在這種生育壓力下,高級人工生殖科技在台灣被過度運用, 例如過早的從人工授精等傳統醫療進入試管嬰兒療程。在此氛圍 下,我擔心萬一國內通過「代理人工生殖法」,將來「自願」及 「被迫」的「代理孕母」和「自身渴望」或「在社會及家族壓力 下不得已而為之」的被代理而成為的「養母」將面臨的困境。 然而,台灣的華人、中國大陸的華人以及一些亞洲民族的女 性還承擔了生殖上更沉重的使命--誕生男性子嗣。因此,產生 了將性別選擇的技術結合於人工生殖科技的市場需求。

著床前性別選擇(pre-implantation sex selection) 人工生殖技術可以在著床前對胚胎的性別做選擇,可大略分 為三類方法:(第一類)臨床上的方法,(第二類)精子的實驗 室操作,(第三類)胚胎的實驗室操作。 在臨床上常用的方法包括:(1) 選特定的時辰同房,(2) 選時 辰做人工授孕,(3) 做陰道的酸性液或鹼性液沖洗,以利帶X或帶

Y 染色體的精子。但目前在醫學上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方法 會更容易懷男胎。 第二類方法是分離出有 Y 染色體的精子作人工授精,在台灣 曾經常用的是「白蛋白分離術」(albumin separation method)。 最有效的是「流量細胞儀法」(Flow cytometry),讓精子的Y或

X 染色體帶上一個附加基因和些許磁力,使它逐個經過分析儀的 時候,可以被萃取出來。事實上,萃取X精子比萃取Y精子有效。 這個方法目前只用於牛隻培育,卻常被人類生殖醫學的文獻引 述。事實上尚未真正用在人身上,因為不曉得胎兒出生後會不會 111


有異常。還有電泳法、免疫選擇法等被文獻引述,但目前最常用 的還是白蛋白分離法。 台中榮總生殖醫學科曾對台灣最流行的白蛋白分離法作過研 究,這個研究的結果告訴我們:應用白蛋白的濃度差分離前與分 離後的帶X或帶Y染色體之精子比率根本沒有差別(表一)。這篇 文章在國內投稿很不順利,後來在歐洲的人類生殖期刊(Human

Reproduction)很快被接受登出。這篇文章刊出後,來索取抽印 本的主要是國外從事畜產與酪業研究的機構,看來在歐美國家似 乎只有「產業動物」的性別會被選擇。 第三類用胚胎的實驗室操作來選擇生男孩,是用試管嬰兒的 技術製造胚胎。當胚胎有八個以上的細胞時,取出一個細胞作基 因診斷,選出男性胚胎植入子宮。這個新近發展出來的著床前遺 傳診斷技術,簡稱為PGD,下面會作扼要的說明。 (表一)比較在不同溫度下白蛋白分離精子之效果 分離前(%)

分離後

方法2

方法3

(%) P

(%) Pb

a

室溫 (n=13)

Y 49.42 47.92 0.03 45.96 0.002 X 49.75 51.18 52.32 RR 9.3±5.1 7.0±4.4 體溫 (n=8)

Y 48.69 49.44 0.48 48.78 0.78 X 50.31 49.88 50.59 RR 17.46±7.31 8.66±1.41 a b

, 和原始經液比較精液 (Human Reproduction 1997.12:1920-6) RR = 精蟲獲得率 112


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著床前遺傳診斷( Preimplanta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醫學上的應用 著床前診斷(PGD)在醫學上的應用包括: (1)可以篩檢與遺傳有關的疾病,譬如胚胎帶有會導致智能 或肢體殘障的缺陷基因,或胚胎帶了將來長大容易罹患乳癌、卵 巢癌的基因。 (2)可運用在選擇胎兒的性別。醫療性的性別選擇主要應用 在已知母親是X性聯遺傳疾病(X-linked Disease)的帶原者,而 這個致病基因目前還沒辦法檢測,會造成生下的男孩子有一半的 罹病機率,女孩子有一半帶原機率。在實驗室選出女性胚胎植入 子宮,可避免生出罹病的男孩子。另外就是非醫療上的需要選擇 性別(non-medical selection),或謂社會性的胎兒性別選擇,像 選生男孩為「傳宗接代」。 (3)著床前診斷也可以用來製造救命寶寶,即選出一個組織 型別和生病的孩子相同的胚胎,植入子宮,生下的寶寶可以提供 所需的細胞,移植給他生病的哥哥或姊姊。 (4)將來也可以用這個技術來選擇孩子的外觀,如頭髮、眼 睛的顏色。 ( 5 )選擇特定的一種人。甚至罹患聽障的父母如果喜歡自 己生下的小孩也聽不見,他們也可以用PGD的技術來作選擇。第 (4)(5)這些都是將來的可能性。

非醫療性的著床前性別選擇(Non-medical preimplantation diagnosis) 需要用到試管嬰兒技術的不孕夫婦,有些有強烈生男孩的意 113


願,會要求加上PGD技術。也有些夫婦沒有不孕問題,只生過女 孩、沒有生到男孩以續香火,單為了生男孩而接受附加了PGD的 試管嬰兒技術。 無論是「非醫療性」或「醫療性」的胎兒性別選擇,都需要 先給母親刺激排卵的藥,然後適時取出所引發的多個成熟卵子, 在體外授精產生多個胚胎,再對個別胚胎吸出一個細胞,檢測它 是否帶有Y基因,帶有Y基因的胚胎植入母體就會生下男孩,不帶

Y 基因的胚胎植入子宮就會生下女孩。(圖一)這個方法不涉及 墮胎,對迫切為生男孩「傳宗接代」的夫婦有很大的吸引力,特 別是本來就必須用試管嬰兒技術來處理的不孕症者。 (圖一)在顯微鏡下操作採取胚胎細胞 (a) 體外授精後三天,已有八個細 胞的胚胎 (b) 把胚胎用左邊的固定吸管吸住

a

(c) 用更細的吸取吸管,吸取出一

b

個細胞 (d) 被採出的細胞內有一個細胞核

c

d

著床後性別選擇(Post-implantation sex selection) 胚胎著床後還有什麼辦法選擇呢?事實上就是測出胎兒的性 別,對不希望生的性別作墮胎。依照可以檢測出來的妊娠週數有 下列幾種方法: 114


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 1 )在妊娠時期最早的方法是「母血胎兒 DNA 檢測」,測 孕婦的血液裡有沒有男性基因。因為胎兒的帶核紅血球有可能進 入孕婦的循環裡。這個方法只需要抽孕婦的血,是唯一在著床 以後非侵襲性的胎兒診斷方法。(Non-Invasive Fetal or Prenatal

Diagnosis, NIFD, NIPD),目前在懷孕七週(胚胎生命五週)以 上就可以做。 (2)「絨毛採樣」(Chorionic Villi Sampling, CVS),穿刺 子宮取一點胎盤的絨毛。 (3)「子宮沖洗」(Uterine lavage),放導管到子宮腔裡, 沖出胎盤細胞。這兩者都是在妊娠八到十四週做。同樣檢測胎兒 是否帶SRY 基因,可以知道是不是男孩。 (4)「羊膜腔穿刺」(Amniocentesis),是在十四至十八週 抽取羊水,培養細胞,可以檢出胎兒二十三對染色體核型,當然 可以知道性別。 ( 5 )用超音波。從滿十二週一直到足月都可以看到胎兒外 陰,其正確性最受到檢查者的技術影響。 以上這些技術問世的時間次序卻與上面所列的次序相反,使 得在台灣及在世界各個偏重生男的國家可以得知胎兒性別的時間 變得愈來愈早。

在台灣發展出「生男一貫流程」 回顧這二十幾年,產前胎兒診斷與人工生殖科技逐一被引入 台灣,以致發展出「生男一貫流程」,其發展興衰的歷史大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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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1976年,醫用超音波的引進改變了產科醫學,胎兒構造與生 長狀況從妊娠前期就一覽無疑。但孕婦最關心的是胎兒的性別。 有時我們發覺受檢孕婦的居心叵測、就以胎兒的姿勢不好、看不 清楚為由,避免告知孕婦不喜歡的性別。有些婦產科的診所附近 很難停車,因為「醫師用超音波判斷胎兒性別很準」。

1980年,羊膜腔穿刺術被引入,衛生署大力推動,並補助高 齡孕婦等高危險群施行,主要為檢測染色體異常、以唐氏症之篩 檢為主。常常發現接受檢查的孕婦關心檢驗結果是男或是女的程 度,超過關心胎兒是否正常。我們曾經以電話追蹤在本院做過這 項檢查後,所有新生兒出生情形。有些人在電話中吱唔以對,其 實他們檢查結果都是染色體正常的女嬰,是否已從人間蒸發了, 所以無法回答出生的情況?坊間以「母親焦慮」為羊膜腔穿刺術 的適應症(屬於自費,沒有衛生署補助)究竟有多少,很難調 查。但台灣新生兒男女的比率已在悄悄變化。

1983年,開始設有精子銀行(精庫)做精子儲存的時候,多 數不孕症治療院所就應市場需求,先做精液的 X 、 Y 精 子 分離 以 後,再做人工授孕。 接著在1984年,胎盤絨毛採樣(Chorionic Villi Sampling﹐

CVS)引進台灣。這個以萃取絨毛DNA,可以檢測胎兒遺傳疾病 (例如重症地中海型貧血)的檢查,立即被大量的用來作胎兒性 別檢測。 因為CVS是在妊娠前期施作,這時期的墮胎不須引產,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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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到子宮擴刮術,對身心的壓力比妊娠中期要少得多。於是坊間發 展出連貫性的作業流程:從精蟲分離術後作人工受孕,一旦懷孕 成功就做CVS,CVS如結果是女孩就終止懷孕。然後再自精蟲分 離從頭開始……,如此锲而不捨的直到生出男孩為止。 其後十年是台灣生男一貫作業的全盛時期,明顯的呈現在 街坊上婦產科診所門口的看板上。這項業務日益興旺,連傳統上 不施行人工流產的知名宗教醫院,也因大量的施行CVS而聲名大 噪,在醫學會上陸續發表數千甚至上萬例的CVS成果,強調其準 確與安全。國內新生兒的男:女比率也愈加上升。然而全台各縣 市陸續有四肢缺損的男孩誕生,都是曾經在孕期作過CVS的。

1995 年 ,臺大醫院謝豐舟醫師團隊發表:統計 1991 年間在 國內曾做過絨毛採樣後所出生的九千八百例新生兒,其 肢體缺損 率 比自然發生的 0.032% 增加為九倍( 0.294% ),嚴重缺損(不 只指、趾缺損,手腳四肢亦有缺損)的發生率甚至比過去文獻報 告自然發生的0.0026%增為八十八倍(0.22%)(Obstet.Gynecol

1995.85:84–87)。這篇報告是至今世界各國絨毛採樣後肢體缺損 的最大、最嚴重的單一系列報告。發生的二十九位孕產婦當中, 屬高齡產婦的只有三位。所有肢體缺損的新生兒除了三位性別無 法查知以外,其餘二十六位都是男孩,顯然是等量的女孩已經自 人間蒸發了。該報告指出絨毛膜取樣的時機在妊娠九週前和肢體 缺損的發生率以及程度嚴重有關。 這篇報告嚇倒了想做檢查的人,於是有人鼓吹使用他在1992 年設計的專利導管經過子宮頸作子宮腔沖洗取絨毛,強調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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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也是在 1995 年,台灣中部發生一例男嬰在子宮沖洗術後出 生,其四肢俱重殘,這則新聞由衛生署保健處發佈給各媒體。衛 生署的官員表示︰子宮沖洗術雖比絨毛採樣安全,但一樣會觸犯 醫師法。令我深為遺憾的是當時的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對媒體表 示:這類檢驗應在懷孕滿九週以後,胎兒器官發育成熟再施行, 施行過早會造成胎兒血管破裂、胚芽破壞,而使肢體缺損。他沒 反對用子宮沖洗術選擇男女,但提出應該在懷孕九週以後再做。 旋即有位醫師在民生報受訪,表示造成胎兒肢體缺損的原 因在於施作時沒有用超音波監看以及沒有用他所設計的專利導 管,他個人從 1992 年起連續四年共做了一萬三千例,平均每個 月四百例。追蹤在 1993 單年所做的一千一百八十四例,已生下 了五百六十八位男孩,沒有一位肢體缺損。驗出的女孩被人工流 產,無法統計。 也大約在1994年,一家提供用「母血檢測胎兒性別」的服務 給婦產科醫師的基因公司在台灣設立,傳聞公司是由歸國的知名 分子生物學家所主持,技術先進可靠。就在短短的兩三年間這種 非侵襲性的胎兒性別診斷方法全面取代了過去的侵襲性方法,至 今繼續作為「生男一貫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也在台灣結束 了殘肢男孩的悲劇。下面介紹這個看似全然安全,但還是有它另 外風險的方法。

非侵襲性的胎兒性別診斷(Non-invasive fetal diagnosis,

NIFD) 測母血中胎兒DNA是胎兒性別檢查週數最早的方法,,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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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在各個重生男兒的國家就成為非常受囑目的方法。 這個方法可用以檢測染色體異常和多種遺傳性疾病,好處是 不用穿刺子宮、不會因此產生感染、流產,且得到結果的週數比 其他方法早。但是缺點是越早正確性就越差,如果診斷出遺傳性 疾病,通常要用侵襲性的診斷確認,才能作終止懷孕。用這方法 測性別雖然簡單,但錯誤的機率也存在。 方法是應用聚合酶鏈反應(PCR)快速連續倍製進入母親血 液中的胎兒帶核紅血球中的 DNA 來做檢測。它測出男性基因的 敏感度雖然高,但只要抽血時污染了一點點男性基因或檢驗室裡 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員打個噴嚏,檢體裡可能就污染了男性基因, 而且被放大。如果檢測結果是女生就更不可靠了,雖然紅血球最 小、是最容易進入媽媽的血液的細胞,但不保証一定有胎兒帶核 紅血球進入母體。我們醫院曾有多次在做超音波檢查當中,技術 員看到螢幕上呈現清楚的外生殖器,告訴孕婦懷的是男胎,那位 媽媽就說她有去抽母血,檢測的結果是女孩子,因為覺得捨不得 就沒去拿掉。由此可知,當基因檢測的目的是為了留下男嬰,一 旦被告知是女嬰而去墮胎,就變成死無對證了。約在民國八十九 年左右,該公司曾經透露,由全國各婦產科抽取送去的檢體一年 約有一萬例,所以估算被終止的女嬰可達四、五千例。

台灣地區出生嬰兒胎次與性別比例 我們來看台灣歷年新生兒的狀況。世界各國正常的男女出 生比率是104~106:100。從內政部的人口資料來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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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非常會生男孩。從民國七十六年至九十六年第一胎的男與 女的比率最低的是民國七十九年的 106.8 ,二十一年間只有五年 低於107,最高的是民國九十三年,是108.7。這一年的第二胎是

109.4,也是第二胎中的最高比率。 第二胎在民國九十年以前歷年改變不大,且第一與第二胎 男女之間的比率互為上下,應該是沒有經過人為操控的。在民國 九十年的第二胎是109.1,比第一胎的106.9高了2.2個百分點。此 後的六年中有五年的第二胎都比第一胎高一個百分點以上。我們 來看自第二胎到第三胎、第三胎到第四胎,男女比率都是節節上 升,且逐年上升,明顯的受到人為的操縱。 在民國七十九至八十一年全部男女比率抵達第一個高峰。 八十年的全部新生兒男比女為 110.4 ,該年第三、第四胎的男女 比率靠近 119 及 130 。在民國八十四年謝豐舟等的報告前兩年開 始回降,在這一年到達谷底 107.9 。其後又趨上升,在九十一年 到九十三年達到第二個歷史性的高峰,整體男比女為 109.8 到

110.7。在九十二年,第三與第四胎之比率分別為123.6和139.7。 至於九十三年,從第一胎到第四胎的男女比率都異常的偏高。這 種變本加厲應該是母血檢測法引進並容易被接受之故。這種偏 差在往後的幾年並沒有明顯的變化,直到九十六年為止全部男 女出生比率顯然還是高達109.7,跟一般認為正常的不超過106尚 有一段差距。第三、四胎的比例也更高,在九十五年是 126.4 和

136.6,和第一胎相比差了將近二十和三十個百分點。在這二十年 間台灣的出生率逐年下降,尤其在經歷了民國八十九年的九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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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地震後的幾年,出生率有更明顯的下降(表二)。雖然生得少 了,從出生男女比率看來還是需要生到男生。

推估消失的女性胎兒 我做了一些數學計算(結果在表二後部),按照每年第一胎 出生的男女比例為準,去推算該年如果未經減損,第三胎、第四 胎生出來的女孩人數該有多少人。再減去實際的出生第三、四胎 的女孩人數,結算出每年短缺的女孩數目。自七十七年到八十二 年減損的人數形成一個波峰,七十九年是巔峰,這一年約損失了 四千多個女孩,其後有四年的下降,到八十六年間開始又增加。 八十五年到九十年出現第二個波峰,以八十八年為最高點。從 九十一年就逐年下降,但因每年出生人數也在下降,所以減損的 女性百分比就沒有像人數的下降那麼明顯。到九十六年,總出生 人數已經從三十萬降到二十萬,但估算一年最少還是有一千三百 零四例女性胎兒減損。按照最保守的評估,這二十年從第三、四 胎失去的女孩子大概是四萬六千餘位。(表二)自民國九十一年 始,第二胎的男女比率之失常,我未加計算。由於大部分家庭育 有兩個小孩,即使操控的百分比會比第三、四胎低,損失的個案 數卻會更多。

46595 絕對是嚴重低估的數目,但它已經是我們九二一地震 喪失同胞的二十倍。 (表二)台灣地區出生嬰兒胎次別與性別比例(男∕女× 100 ) 及推估終止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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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次別 年別 合計 1 2 3 民國 76年 108.4 107.2 108.2 110.2 77年 108.2 107.3 106.9 111.6 78年 108.6 107.0 106.9 113.3 79年 110.3 106.8 108.7 118.7 80年 110.4 107.4 108.5 118.2 81年 109.9 108.0 107.5 116.0 82年 108.1 107.1 106.7 110.8 83年 108.9 107.8 107.3 112.9 84年 107.9 107.0 105.5 112.4 85年 108.8 107.9 107.0 112.4 86年 108.9 107.7 106.9 113.6 87年 108.7 107.0 106.8 114.6 88年 109.5 106.9 107.8 118.4 89年 109.4 106.9 107.7 118.9 90年 108.7 106.9 105.8 120.8 91年 109.8 106.9 109.1 121.5 92年 110.2 107.7 108.9 123.6 93年 110.7 108.7 109.4 122.6 94年 109.0 107.7 107.1 122.0 95年 109.6 107.2 108.2 126.4 96年 109.7 107.9 108.9 123.4

4 113.7 111.5 120.6 128.5 129.5 129.7 121.1 119.8 124.2 120.5 125.6 126.6 134.2 135.0 135.0 138.7 139.7 134.1 124.3 136.6 120.0

估計第3.4胎 出生人數 中止人數 313282 1098 342227 1627 312984 2277 336306 4205 320384 3740 321405 2961 325994 1701 323768 1778 326547 2114 324317 1722 324980 2156 268881 2149 284073 2834 307200 3120 257866 2554 246758 2312 227447 2037 217685 1596 206465 1442 205720 1868 203711 1304

反對非醫療性的性別選擇 該不該做非醫療性的胎兒性別選擇,從常識道德來看

(Commonsense morality),或從以Hippocritis’vow為基礎的醫 者道德原理來看,答案應該是顯而易見的。非醫療性的性別選擇 不符合倫理原則,因為:(1) 兩種性別都不是疾病。(2) 中止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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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正常的胎兒不合倫理。(3) 顯示了性別歧視。(4) 破壞了正常的性 別比率。(5) 選擇胎兒性別不是父母的特權。並且,(6) 非醫療性 的性別選擇會造成的滑坡效應--今日有人為要做男孩,做了著 床前的胎兒選擇,作了用母血測胎兒性別及墮去女孩,未來為了 要做身高將可達二百公分如姚明的小孩,是否也可以用這些方 法?生命的條件設定會隨著科技的發展變得愈來愈嚴苛。 對通過了生男一貫作業的流程表之後,在期盼之下出生的男 孩有什麼好處嗎?按照「傳宗接代」的刻板印象下生出來的孩子 有責任繼承財產和姓氏,當然大都是獨子,將來他的妻子要繼續 接受生兒子的壓力。家庭也會期望他受好教育、取得高職位,更 希望由他照顧老年的父母等等,這麼多期待會集中在一個幼兒身 上,是何等沉重!

世界各國遺傳學者對「產前性別診斷」的態度差異 從八零年代到九零年代同意施行者增加 1998年美國有一篇關於「產前性別選擇之倫理與社會議題」 (Soc. Sci﹐Med. 1998﹐46:255)的報告,作者先後對全球三十七個 國家的兩千九百零三位遺傳學者作問卷。第一個是問題是:一對 夫妻已有四個健康的女兒,希望再生一個男孩,如果懷了女孩就 會墮胎,問這些遺傳學家會不會幫他們用產前診斷做胎兒性別診 斷,或是轉介給別人做。這個問題在1985年各國同意的佔全體之

42%,到1994年同意的增為49%。英語系的國家增加較多,歐洲 各國較保守。以色列則自 33%增加到82%,(以色列男人的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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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上帝沒有把我生成一個女人」)。共產國家像東歐的蘇俄 高達95%,匈牙利77%,古巴是62%。(表三)中國、印度的遺 傳專家看起來同意的不多,我相信是因為中國與印度一般的婦產 科醫生已經用了超音波來做性別診斷,較少用到遺傳診斷技術。

(表三)願意施行產前胎兒性別診斷的百分比 (對有四個女孩的西方婦女)(%) Total would perform or refer %

Total would perform or refer %

1985 1994 1985 1994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Eastern Europe 澳 Australia 17 50 Hungary 匈牙利 60 77 加 俄國 Canada 47 51 Russia 95 英 England 24 39 Near East 以色列 United State 美 62 72 Israel 33 82 Western Europe Turkey 土耳其 20 10 Belgium 比利時 43 Asia 中國 Denmark 丹麥 13 26 China 27 法 印度 France 13 9 India 52 32 德 日本 Germany 7 20 Japan 6 20 希臘 Greece 29 41 Latin America 義 巴西 Italy 18 35 Brazil 30 45 挪威 古巴 Norway 17 13 Cuba 62 Portugal 葡萄牙 82 瑞典 Sweden 38 22 Total 42 49 Switzerland 瑞士 0 0

對不同族裔的不同態度 1994年的第二個問題是:一個非西方裔的女性已經生了兩個 女兒,她先生說如果再生一個女兒,就要離婚,並把她和女兒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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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送回她的祖國,從此拋棄她們。針對這題,我們看到各國同意的 增加到59%。特別是歐洲學者對非西方、面臨弱勢處境的女性, 做了讓步。東歐更增,以色列甚至到 96%。而胎兒性別選擇做得 最多的國家--中國和印度的遺傳學者表面上只有一半同意。 (見表四)

(表四)願意施行產前胎兒性別診斷的百分比 (針對非西方的婦女) (%) Total would perform or refer %

Total would perform or refer %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Eastern Europe 澳 Australia 58 Hungary 匈牙利 67 加 俄國 Canada 60 Russia 92 英 England 51 Near East 以色列 United State 美 76 Israel 96 Western Europe Turkey 土耳其 16 Belgium 比利時 64 Asia 中國 Denmark 丹麥 33 China 49 法 印度 France 23 India 41 德 日本 Germany 36 Japan 30 希臘 Greece 67 Latin America 義 巴西 Italy 45 Brazil 48 挪威 古巴 Norway 13 Cuba 62 Portugal 葡萄牙 82 瑞典 Sweden 33 Total 59 Switzerland 瑞士 33

對以墮胎選擇胎兒性別的態度 第三是問對用墮胎來選擇胎兒性別的態度。整體只有54%認 為不合法。但地域性的差別很大,歐美各國家80%到100%認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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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只有瑞士、美國分別為 50%及32%。以色列、蘇俄和中國 依次為52%、23%和22%。然而在兩千九百零三份的問卷中,回 答自己願意做的就只有5%。(見表五) (表五)對以墮胎選擇胎兒性別的態度 (%) 不合法 本身願做流產 不合法 本身願做流產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Eastern Europe 澳 93 Australia 0 Hungary 匈牙利 80 6 加 59 俄國 23 Canada 2 Russia 14 英 67 England 2 Near East 以色列 52 United State 美 32 3 Israel 19 Western Europe Turkey 土耳其 73 14 Belgium 比利時 80 0 Asia 中國 22 Denmark 丹麥 63 0 China 24 法 印度 France 92 4 India 65 4 德 90 日本 73 Germany 1 Japan 6 希臘 67 Greece 0 Latin America 義 77 巴西 57 Italy 0 Brazil 7 挪威 88 古巴 57 Norway 12 Cuba 0 Portugal 葡萄牙 100 0 Total excluding U.S. 67 4 瑞典 42 Sweden 25 Total 54 5 Switzerland 瑞士 50 0

宗教背景與對胎兒性別選擇的態度 在這篇跨國家與文化背景的調查資料還包括了受訪者自述 的宗教。在宗教信仰背景與意願的分析中,猶太教和東正教的同 意作或轉介的人最多,都是 77%。次為基督教與天主教,51%與 42%,都近於無宗教信仰者之 50% ,以回教最少, 8% 。(見表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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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表六)宗教與產前診斷作性別選擇之意願 (%) Protestant Catholic Jewish Easter Orthodox Hindu Muslim None

基督教 天主教 猶太教 東正教 印度教 回教 無

would perform %

would refer%

Total %

24 25 43 61 26 4 33

27 17 34 16 0 4 17

51 42 77 77 26 8 50

調查顯出遺傳學者中反對性別選擇的理由最主要還是(1) 性別 不是疾病。(2) 不願中止一個正常胎兒。(3) 會造成性別歧視。至 於遺傳學者贊成者的理由大多是主張病人有自主權。 從歷史背景來看,東正教、天主教以及宗教改革後的基督教 之教義都有部分根源於猶太教,回教的經典也包括了舊約的歷史 教義。在舊約中胎兒的生命是神的創造(創1:26-27),未成形的 體質在母腹中受神的覆庇(詩139:13-16)。我們看到以神為本的 信仰與傳統文化,對大部分的西方歐美國家已失去道德規範的力 量。 雖然搜尋文獻,不乏以色列學者發表之著床前胎兒性別選擇 (應用PGD)之倫理議題。然而以色列的官方立法已合法化非醫 療性的PGD。其衛生部特別委員之共識,在下列情況可以施行:

1. 阻止檢驗或生下非期望之性別的小孩會有礙雙親之一或該小 孩之心理健康。

2. 至少已生下四個同一性別的小孩,而要求選擇另一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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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須對檢驗之步驟和結果先行遺傳諮詢。 4. 這對夫妻必須同時有理由做試管嬰兒。 此共識之立意似聚焦於尊重個人之自主權,而設以條件上之 嚴格限制。還是有猶太教的拉比(倫理教師)為文譴責這份共識 不合乎猶太教的信仰。 總之,現代是自主權高漲的時代。女性的生殖權、墮胎權、 自主權都被高舉。其次是現代的功利主義(utilizatarism)倫理觀 點從效益出發,沒有絕對的真理與對錯,只要大部分的人快樂, 沒有傷害到其他人就可以了,對倫理的困境也沒有標準答案,因 為他們認為倫理不是道德,Ethics is not moral。

印度的研究報告 我要引述一篇印度的報告「一百萬消失的女孩,高科技用於 性別選擇」(Sabu M. George Prenat Diagn 2006;26:604- 609), 在這篇2006年的文章中,作者說:印度醫師自1975年開始做羊膜 腔穿刺術,到2003年印度最高法院禁止PGD的廣告為止,一共有 三十年作胎兒性別選擇的歷史。醫界人士認為印度過去殺女嬰, 女性生育時期面臨很大的危險,非要生到男孩的傳統又使人口問 題更難控制,因此他們有理由極力的推展,並要求政府推展胎兒 性別選擇。因為市場力量跟自由主義的關係,使非侵襲性(也就 是抽母血的)性別檢驗透過網路也可以order,在印度的市場價值 年達一億美金。調查顯示:母親的教育程度越高,生育的小孩數 越少,性別選擇就施行得越多。所以在比較富裕的省份,性別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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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曲就更加嚴重。2001年全國的CSR(child sex ratio)是一千個男 孩比九百二十七個女孩,在西北地區可以低到六百七十八(或是 換算成男:女從107.9:100降低到132.8:100)。據估計從1994 年到 2001 年,印度有七分之一的女孩被消滅(一百五十萬名女 孩)。他並且估計印度在五年之內會和中國一樣的達到每年一百 萬名。

男女比例失衡的國家 這份報告的作者也特別提到一些國家,例如亞洲的印度、中 國、南韓、台灣、香港、越南、及一些東歐國家亞美尼亞、喬治 亞和巴基斯坦,是男女比例失衡最嚴重的國家。但是,難道移民 到西方美國的中國人和日本人沒有失衡嗎?事實上,從 1984 到

2000年,他們的生男比例也升高了,西方的高科技的確有被應用 於此。

從西方到亞洲 作者Sabu指出墮胎在歐美國家是重大的政治議題。任何法律 若影響女性的墮胎權,就被認為不符合倫理(unethical)。歐美 的女性主義與自由派學者認為若有任何法律的規定禁止墮胎,包 括禁止為選擇性別而作墮胎,就危及了女人墮胎的權利。但印度 的女性主義者認為性別選擇是對女性的暴力,政府有責任對產前 檢查加以規範。印度也在1994年立法禁止胎兒的性別選擇,雖然 法律並沒有達到遏止的效用。 作者認為:在亞洲從選擇精子、選擇胚胎到墮去女性嬰兒都 是父權社會對女性價值的低貶。他也認為在全世界不能用兩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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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標準--在西方因強調自主權而允許任何理由的墮胎,到東方 就因為會墮掉太多女孩就禁止墮胎;反過來看,也不能因為東方 的女性如果一直生女兒就會有悲慘的命運,因此就讓她選擇性的 墮胎女嬰。不只不應該促進,也不應該容忍性別選擇在中國和印 度造成對一種性別的屠殺。對此,作者提出silence is a crime,沉 默是罪。

從效益論來看胎兒性別選擇 平衡家庭 相對於不平衡人口 ;生育自主權 相對於公眾利益 或謂有些家庭有了三個男孩,想要有一個女孩來平衡;或是 有了三個女孩,想要一個男孩來平衡,這並非性別歧視,只是要 一個平衡的家庭,這有什麼錯? 事實是世界上大部分傳統文化影響下,以「平衡家庭」為理 由、定意要選擇生下男孩的一定遠比選擇女孩為多。那麼對公眾 還是會造成人口學上的災難,這災難可能是區域性的、或是全球 性的,對人類的社會結構及健康都有不良的後果。 有人或謂如果使女性人口少一點、甚至變得稀有,將來可能 為這個原本不受歡迎的性別帶來「重視」,事實是,當婚姻市場 上的弱勢男性更被邊緣化、更沒有機會得到妻子時,可能對數量 不足的女性造成更大的災害。 這是倫理學者 O’Neill (英國學院 Britich Academy 院長) 在她從效益觀點分析性別選擇所發表的看法( Prenat Diagn

2006;26:64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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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遏止「胎兒性別選擇」的實際 在前面已經談過,從常識道德和醫學倫理來看,都應該遏止 「胎兒性別選擇」,因為:

1. 性別不是遺傳疾病。 2. 性別選擇違反兩性平等的原則。 3. 涉及殺害正常胎兒,違反醫療不加害病患的倫理。 4. 性別選擇是性別操控及物種優秀主義的前兆。 5. 性別選擇是濫用醫療資源。 除非為避免尚無法在產前確診,且會造成重度傷殘的性聯 遺傳疾病,無論用任何科技、在著床前、著床後以及任何妊娠週 數,所作的胎兒性別選擇都是違反醫學倫理。 早在1979年,美國衛生教育福利部由總統頒佈︰性別選擇已 自產前診斷的醫療適應症中刪除。美國生殖醫學會在2000年也說 明立場:著床前遺傳診斷用於非醫學理由上的胎兒性別選擇應被 阻止(discouraged),因為會造成性別偏差,社會受害,並造成 將醫療資源用於非醫療的需求。 如果要實際有效的遏止「胎兒性別選擇」,就應當對任何無 醫療理由的 (1) 性別辨識,(2) 中止某一性別的懷孕,(3) 提供胎兒 性別的檢驗,全部都必須禁止。衛生行政主管單位若只以口頭告 誡醫師可能因違法而吊銷執照,卻對醫療院所或個人透過各種媒 介的廣告視若無睹,並且對施行檢驗的單位不去做查証,任其在 全國收件,不採取任何行動,對禁止胎兒性別選擇是完全沒有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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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文化生子傳宗的枷鎖 從西方的觀點,凡是受到儒家學說影響的國家都不喜歡生 女孩。(論語陽貨篇,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儒 家重祭祀也造成了父系社會中家族必要有男性子嗣,故自遙遠的 古代中國以「無子」是為人婦「七出」條例之首。但一千四百年 前,顏氏家訓:「世人多不舉女, 賊行骨肉,豈當如此,而望 福於天乎?」這是顏之推在他還不認識耶和華神的時候就這麼說 了︰「怎麼能把自己的女兒殺掉或丟掉,你這樣做,還要枉想上 天賜福給你嗎?」 中國大陸從1989年就有十萬部超音波在各地大舉篩檢子宮內 是男孩或女孩。曾經一度盛行於台灣的採胎盤絨毛(CVS)作胎 兒性別診斷即濫觴自中國東北的鞍山醫院(1975年發表於中華醫 學雜誌)。西方學者估計一年有一百萬位女孩在中國被墮胎掉, 而且還在增加。在地方政府以組織嚴密奉行「一胎化」的國家政 策下,「禁止胎兒性別選擇」的法令不過是應付世界人權組織的 官樣文章而已。 根據 CIA (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資料, 2006 年 (民國九十五年)全世界出生男女比率是1.06,台灣男女比率為

1.10,在近百個國家中居第四名,僅次於屬集權國家的亞美尼亞 (1.17)、喬治亞(1.15)和中國(1.12)。華人地區中,香港和 新加坡是 1.08 ,澳門為 1.05 。其他中華文化影響之地區:南韓是

1.08 、越南是1.07 。雖然被認為性別選擇及殺害盛行,印度的比 率還是1.05。以色列也是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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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從表面上來看,台灣每年因性別而墮胎的只有二千到五千 例,相對於中國的每年一百萬例,印度的平均每年二十萬例,嚴 重程度差很多。如果考慮到中國有十億,印度有十二億人口,分 別是台灣的四十倍與五十倍來看,其實相對的發生率,印度只是 我們的一至二倍,中國大陸則是我們的五到十倍。不過是五十步 與百步之差而已。

從聖經與生物學看女性與生命 創世記第一章,神說:「 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

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 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然後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 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6-27)顯然男人女 人都是神的傑作,沒有上下尊卑貴賤之分,因為都是按祂自己的 形象樣式所造。 詩篇一百三十九篇十三節:「 我的肺腑是祢所造的,我在

母腹中,祢已覆庇我。 」以及在十五、十六節所說的「 受造、 被聯絡,我未成形的體質祢已看見 」等。都說明了每一個生命 受造的過程都奇妙而令人敬畏,應當稱頌感謝。 再讓我們從生物學上來細看女性和生命。女性的卵子在 自己還是胚胎在母親腹中的時候,第一個減數分裂就已經開始 了,而第二個減數分裂要待二、三十年後這個卵子受精之後才 完成。我們都知道受精的過程中,當精子鑽進數百倍大的卵 子裡面,只有精子的頭部帶著有二十三個染色體的細胞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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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與卵子的細胞核(也含二十三個源自母系的染色體)結合 為一核( Syngamy )。所有在細胞質裡面的基因、細胞小器官 (Organelles),包括重要的粒腺體等,都源自女性卵子。受精卵 在女性輸卵管內一再分裂到長成囊胚體,約在受精一週後植入子 宮腔。在兩百六十六天的孕期間,母體供應一切生長分化所需, 母體的生物性、物理性、化學性以及行為性的因素在在都影響胎 兒的健康。懷孕期間母體的營養成分和一個人出生後,以至一生 的疾病都有關係,在醫學上已有很多證據。嬰幼兒需要母乳的哺 育,母乳中有活細胞、細胞激素,是最佳的配方奶所不能模擬取 代的。從遺傳基因、生命形成與建構、子宮內的孕育,出生後的 哺育教養,人類更近乎女性的後裔。我們看見神在創造生命的法 則中,對女性有奇妙的恩典。男人和女人都沒有理由低貶女性生 命的價值。 或有人說,何必講這些倫理,只要不做著床前的胚胎選擇, 也不檢測胎兒性別,也不墮胎,只做「精蟲分離術」呢?或是什 麼都不做,一直生到有男孩為止呢?如果我們一直把沒有男孩的 家庭當作有缺陷,就是把所有的女性定位於次等性別,使世世代 代的女兒繼續受到性別歧視的傷害。 最後我要講一個故事。我的女兒有一個同學,讀的是所謂明 星學校的資優班,我知道她有一個姊姊在唸法律系,也很優秀。 這個孩子看起來總是有點抑鬱寡歡。有一次,我做她們的司機, 在車上聊天的時候,她說起她的媽媽常對她的祖母感到很愧疚, 因為沒有生到男孩。我說:「那你呢?」她回答:「如果我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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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結婚沒有生一個男孩,我也會有愧疚感。」現在這個女孩在科學 園區作工程師,我希望她現在已經認識自己的價值,將來,無論 生男或育女永不再愧疚了。

結論 如果我們繼續容忍這樣使用人工生殖科技,從選擇精子到選 擇胚胎,到用墮胎選擇胎兒的性別,以達生男的目的,女性將繼 續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從中國每年約一百萬、印度每年二十萬 到台灣每年二千到四千餘例在不同孕期被殺害的女嬰,到背負生 男使命的女性,到為沒有生到男孩就會抱憾終生的亞洲世代女兒 們都是受害者。我認為這違反了造物主造男造女的心意。

回應與問答 Q1 台灣的醫院都會用產前診斷做性別選擇嗎? A 我曾在三年前做了一個電話調查,請助理打電話到各家 醫院,詢問有沒有提供「抽母血就知道胎兒性別」的檢測。十四 家附設於醫學院的醫院,有十三家不提供服務。各地政府醫院共 二十一家中,只有一家提供。所有的宗教醫院共十家,包括天主 教、基督教醫院和慈濟醫院都沒有做。私人醫院和診所是按醫 學會的名冊,抽每第四家詢問,結果前者 59%有提供,私人診所

55%提供。甚至有診所會問你生了幾個小孩,會問你要不要做做 看?我們當然不僅不要做性別選擇,也不要在別人生下女兒,恭 喜了之後說:「沒關係,下一胎會是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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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從六十二年開業,工作經歷有十幾年,講自然生產 就好(不做篩檢),我認為高學問或是工程師以上這些使用電腦 的,她所生的為什麼都是女孩子?低層的、沒有讀書的,為什麼 大都生男孩子?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A 我倒是有個經驗,曾有一位醫師同儕前兩胎生女兒,都 是在別處生產。第三胎發現太太懷的是男孩,就從老遠跑來找我 產檢和接生,他說:「因為這胎是男孩,所以特別要來找你。」 我聽了並不開心。最不開心的一次是在許多年前,在產台上我發 現嬰兒的臍帶繞頸三圈。我很快解除了這個狀況,拉出原本臉色 發紺的嬰兒,在我們醫護協力的復甦術下,嬰兒很快就哭了。過 程順利如有神助,大家都很高興,因為臍繞頸三圈的機率是千分 之二,五百例生產裡面才會發生一例,很容易造成新生兒窒息。 當我們欣喜的恭喜那位媽媽的時候,卻見她淚流滿面,因為她生 了第三個女孩。這位經歷產痛,奮力生下女孩的媽媽的眼淚,震 撼了當時還年輕的我。我還接過一個令人生氣的電話,這位男士 先表明自己是公務員,再恭維我醫術高明,他仰慕已久。然後他 說只想生兩個孩子,已經有一個女兒了,太太現在又懷孕,他問 有沒有確定生下男孩的辦法。我認為向女醫師表達這種願望的男 士還真是天才。所以我認為教育程度和生育觀念並不對等。我也 認為父系家族與女人自己對此都有責任。到現在有些女人還是覺 得如果沒有生到男孩,不管她其他事情做得再好,她就不算是一 個盡職的女人。

Q3 你剛剛有提到未來可能會做母血的檢測,這樣會不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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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醫學中性別篩檢的倫理問題

把問題放在女性的身上?另外我想回應剛剛那位提問的老師,我 自己的家長曾跟我講過一句話,說照顧女生是比較麻煩的,因為 女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會比較累,或許這是為什麼女生會生在比較 高知識份子的家庭裡,這表示他們有比較多的心力來照顧我們。

A 母血檢測已經引入台灣快十年了,只是它很不準確,我 剛剛已經舉了很多例子。據說過去一年收到七八千到上萬個檢 體,按照我的推算,近一、二年的新生兒女性流失程度可能數字 上有減少,但根據最近國民健康局發布的資料:男女比率還是

1.10。台灣有人特別熱衷於「去中國化」,最需要除去的「中國 文化」就是這自古至今的「七出」之首條。隔了個遼闊的太平 洋,經過幾十年來歲月,卻還是這樣,我希望到這一代就可以去 掉。男孩女孩的生命同樣可貴、應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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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 主持人 陳尚仁博士 台灣神學院倫理學副教授

Q1.

非 常謝謝各位專家學者給我們這麼精闢的講解,能不能在 這最後的時間,把不孕症的患者所採用的人工生殖科技,有哪些 是合乎聖經的原則,基督徒可以去做的?哪些是不合乎聖經的原 則,或是違反聖經的原則的?也許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是不是大 家都可以提一下?最後能做一個總結?(翁瑞亨醫師)

A-a 我講到幾種醫療的方法:(1) 子宮內注入精子,這個是最簡單 的做法,應該沒有什麼倫理上的問題,但是如果她使用的不是丈 夫的精子的時候,我認為這是落在不智慧的範圍內,不建議基督 徒使用。(2) 將精卵放到女性的輸卵管裡面,假如精子是丈夫的, 我認為也沒有很大的爭議,但要注意不要製作過多胚胎,以致後 來需要銷毀用剩的胚胎。(3) 試管嬰兒,是在體外先培養出胚胎, 但同樣不要製造過多的胚胎,或是植入太多個胚胎在子宮裏,之 後才被迫要殺死幾個孩子,讓其他的可以活下來。當我們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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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

試管嬰兒( IVF )的時候,必須要和遺傳學家、執行的醫師先講 好,不希望丟掉那些用剩的胚胎,則醫師自然就會減少製造的胚 胎數量。許教授的意見是一個胚胎就好,因為這是尊重胚胎的人 權。 另外講到一些篩選的問題,不管是性別上的,或是一些疾病 的篩選,我都認為只要這個胚胎已經成形,卻因為殘疾或性別的 緣故要把它銷毀,都不符合聖經的原則,我個人反對這一切篩選 的過程。 產前的一些診斷,有絨毛穿刺、羊膜穿刺或是絨毛採樣,有 的是用超音波,有的是用母體的血。如果產前診斷的目的,是為 了治療胎兒,例如有的婦產科醫生專門做產前胎兒的心臟修補, 看他瓣膜有缺損的時候,想辦法在子宮裡時把他醫好,讓他生出 來的時候不會發紺( cyanosis ),這個我贊成。但是如果看到胎 兒的心臟有問題,就把他墮胎,我覺得是不對的。所以產前診斷 是一個中性的工具,如果是把子宮內的生命當做一個小病人,就 沒有問題,如果當作判斷胎兒生死的目的,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張立明醫師)

A-b 我的看法與張醫師有一點不一樣,我不喜歡一刀切,去說 這個對、那個不對,所以你會聽到我說:「做這個是有很大的倫 理風險。」我用這個詞是有理由的,因為風險可以很大也可以 很小。如此說你可能會咒罵我是相對主義者,或是處境主義者等 等。今天的主題是以胚胎為主的一系列科技,從試管嬰兒到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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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著床檢查及抗原配對的技術,但是往後會有更多的科技出現, 我覺得基督徒面臨一個非常大的挑戰,凡是牽涉到胚胎的科技, 誰去用都會承擔很大的風險,我不敢說在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能 用,因為胚胎是生命,而生命也不是絕對的,耶穌不是放棄了生 命嗎?但是要犧牲生命去做一件事,要非常小心的去評估風險。 從以胚胎為主的一系列科技,基督徒去做都會冒風險,所以在做 之前要非常小心的去做評估,應該說是可以不做就不做。(許志 偉教授)

A-c 聖經上有一句話:「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

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科技的進步非常神速, 很多事情都做得到,但這樣做究竟是不是神所喜悅的?這就是我 們辦這一場研討會的原因。我倒是很高興看到目前的法律所允許 的對象是只限於夫妻,而其他(1) 未婚的,如一些有名藝人,她沒 有結婚,或者是現在沒有丈夫,卻希望有自己的小孩;(2) 同志, 同志想透過人工生殖擁有自己的孩子。(3) 替死者留後,先生死後 太太希望保留先生的精蟲,替他延續香火。這三種狀況以現在的 法律是不允許的,對於基督徒來說,也許這三種狀況不是原來上 帝賜給夫妻擁有小孩的的祝福與心意,這是我目前想到的。(林 秀娟醫師)

A-d 要看你怎麼解釋創世記第一章有關生養眾多的經節,對於 不孕症夫婦內心的罪惡感會有很大的影響。翁醫師的問題是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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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

這些不孕症的夫婦所用的方法,哪一些是合乎聖經的?這要看你 是講哪一本聖經?是誰對聖經的解釋?因為聖經根本沒有講到排 除不孕症的方法,我們一定是自己從聖經找了些原則,認為可以 用在現代的科技去幫助不孕症者,所以當中有很多我們的解釋與 詮釋在裡面,可能我們會把自己對聖經的詮釋或解釋硬說成是聖 經,這就是我的意見。(蔡茂堂牧師)

結論 張立明醫師認為胚胎要非常謹慎的處理,因他堅定的認為胚 胎是人,而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有很多的角度。 我也同意蔡牧師所說的,每一個基督徒對於聖經的解釋不一 定都完全相同,當它被運用在生殖科技倫理的時候,也可能會有 不同。有些人對於胚胎或者是已著床的胚胎,在倫理的價值上是 不是有區別還在討論。 我覺得倫理是在很多權衡輕重的過程當中有所修正,看看台 灣的情況,已經懷孕的婦女,特別是未婚青少年懷孕,仍有很多 墮胎的狀況,如果把這嚴重的程度與不孕和生殖科技作比較,更 多人會同意應該要避免未婚青少年懷孕而墮胎的情形。這個比較 是讓大家知道,在倫理學上我比較同意許教授說的──有很多不 同需要權衡輕重的地方。但是謹慎的態度應該是一樣的,就是不 要把胚胎當作只是人體的一個組織,或是一個可以隨便丟棄的東 西,我想這個態度是應該要有的。(陳尚仁牧師)

Q2. 我曾經聽到一個未婚的婦女對醫生說:「我懷孕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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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懷下去,請醫師把它拿掉,如果你不做的話,我可能會自 殺。」對於一個基督徒的醫師,怎麼判斷這件事?是要救這個婦 女還是要把胎兒拿掉?

A-a 當母親與胎兒兩個都有生命危險,而被迫要選一個的時候, 一定是救母親,因為母親不救,小孩一定死,所以死兩個命不如 救一個命。自殺是她講的,但是我們不知道她會不會,如果她真 的會自殺,我們當然只好容許她墮胎,但是不是由你來做,又是 另外一件事。在美國有一個「良心法案」,就是在公立醫院的醫 師可以說:「我不墮胎,因為這違背我的信仰與我的良心。」 另一個問題是這位婦女是否是憂鬱症患者?她的自殺是不是 可以用藥物控制?或者她因為和男朋友分開或是其他心理問題而 想不開,其實只要經過輔導是可以解決的。胎兒是無辜的,因為 母親說要自殺,胎兒就要被犧牲,實在蠻可憐的。胎兒沒辦法講 話,周圍的人應該幫他,給他機會,不要只因為母親心情不好就 輕易的拿掉。(張立明醫師)

A-b 救媽媽或救小孩?就我的了解是,在胎兒會造成媽媽身體無 法負荷的情形下,才作這種選擇,與這個案例好像有一點出入。 相信這個女孩子不是亂講,她不是體力負荷的問題,而是心理上 的,所以應該不是幫她墮胎,而是從心理問題上去處理、支持, 看能不能兩者都保存。 我們反對墮胎,因此常常沒有站在同情懷孕婦女的角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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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

站在胎兒是生命的角度,認為我們是站在上帝這邊保護沒有聲音 的弱小胎兒。我們若多一點以未婚懷孕媽媽的角色來設想,讓未 婚媽媽打消自殺念頭的可能性或許會提高。在歐美國家不是強調 反對墮胎,而是和想墮胎的人坐下來談:如果把小孩生下來會有 什麼困難?有什麼問題?幫她解決所有的問題,就不一定要把孩 子拿掉,這是從幫未婚媽媽解決問題的角度去處理,我比較喜歡 這樣的方法。(蔡茂堂牧師)

A-c 去年我們辦「墮胎議題面面觀」研討會時,已知道有一些機 構願意接受小孩,並且把他轉到想要小孩的家裡。《墮胎議題面 面觀》的書裡有這些機構的電話,讓懷孕的女孩知道如果生下孩 子,覺得無法自己養這個小孩一輩子的話,可以把孩子生下來交 托給別人養。(張立明醫師)

A-d 記得上次辦墮胎的議題也是討論得非常熱烈,不過我要學 一下許教授:倫理學不是是非題,不能Yes、No這麼簡單的二選 一,我們永遠會身在各方討論裡面,需要從各種不同的角度,甚 至像蔡牧師講的,應該站在對方的角度去思考。當我們提供一些 答案,也不是二選一,Yes or No,而是替她想到各種可以解決的 方式,讓她有很多的選擇,不是非怎樣做不可,應該提供其他的 方式,這樣她做出來的決定才能夠更周全。(林秀娟醫師)

A-e 我認識一個加拿大的牧師,他的教會多年來特別多未婚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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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都是十四歲到十六歲左右,她們不會說要自殺,但是說: 「我一定去墮胎!」牧師知道之後就花很多時間和她們談,就是 要找出想墮胎的原因,並詢問在什麼情況之下她會考慮不墮胎, 得到資料之後,就召集教會的長執會,說:「教會有一個會友要 墮胎,要殺人了!你們可以幫忙一、二、三……,這些都是這個 女孩需要的。」強迫長執會同意做很多事,包括出錢、養小孩, 直到有家庭願意、並且大家都同意讓他們收養為止。所以要維護 一個胎兒或者胚胎,是要付出代價的。我最怕看見教會不斷地 說:「妳不可以墮胎!」然後就排擠、歧視這個女孩。這位加拿 大的牧師非常成功,他告訴長執會:「若不給,會發生很多事, 我也會公開對會友說今天要有喪禮了,因為有一個會友要殺人, 長執會還堅持不救!」這個故事好笑,其實是說我們站在一個立 場之後,還要付出代價才可以保護這個立場。(許志偉教授)

結論 我知道為什麼路加傳道會找我當主持人了,因為聽完四位專 家的意見以後,我就有自己的意見了。 美國現在有一位非常有名的基督教倫理學家,叫做 Stanly

Howard,他在談這個問題的時候,特別提醒基督徒要有很強的社 群倫理概念,如果我們只是單獨個人的時候,面對很多倫理難題 是沒有辦法解決的,像剛才說的未婚懷孕是一種,另外一種是知 道胎兒有重大疾病的情況。

Stanly Howard的提醒就像剛才許教授所講的,當一個人沒有 辦法解決的時候,一個社群、一個團體就可能可以解決。兩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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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

在談墮胎議題面面觀的時候,有提到中途之家,現在社會一個很 有趣的現象,就是有些人不該生育,或是不想生育,卻偏偏懷孕 了,另外一些人是很想生育,卻怎麼樣都生不出來;我同意剛才 蔡牧師所講的,收養不一定能解決不孕的問題,但是可能有一些 作妻子的,或作丈夫的,願意考慮收養。 在台灣,收養的管道至今還是非常的不方便,很多意外懷孕 的人不願意先把孩子生下來再出養,認為未婚生子是非常不名譽 的事情,因為怕別人知道,就寧願墮胎。 今天經過這麼多討論,我們認為墮胎在倫理上,如果不把 它當成是錯誤的,至少它是非常有爭議的。反過來講,如果有一 些結婚很久、很想有小孩的人,他們可以考慮收養,如果加上暢 通的管道、合法的規定,相信可以解決這個大問題。(陳尚仁牧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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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規制定過程 與倫理思考 林秀娟教授 成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兼遺傳中心主任

歷經十三年漫長立法終於三讀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的報紙記載,「人工生殖法」經過 十三年漫長的立法,終於通過。當時我與翁局長在國民健康局服 務,我們手上有兩個燙手的山芋,一個是「優生保健法」,就是 有關於人工流產的問題;另外一個是「人工生殖法」。為什麼這 個法案要經過十三年這樣漫長的討論?主要是它背後有非常多的 爭議。

人工生殖法──立法目的及重要性 一、立法目的: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與人工生殖子女之權 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 二、立法重要性: (一)現行「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人工協助生 殖技術管理辦法」,法效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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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規制定過程之倫理思考

(二)行政程序法實施,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行政院衛生署人工 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等管理辦法,但主要是一些行 政命令,在法源上還有問題。然而自2001年12月28日修正之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通過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 法」已失其效力,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從此處於無法可管的情況。 雖然衛生署於1996年即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由於代 理孕母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有重大的爭議,記得有一位大學教授 說:「馬利亞是耶穌的媽媽,也是代理孕母!」好像也對。但是 在現實狀況底下,代理孕母有很多的問題,一位婦女因為沒有子 宮,或是無論如何她都沒有辦法用自己的子宮來孕育小孩,而讓 另外一個婦女冒著懷孕生產過程的生命危險,來達成她的心願, 這到底有什麼樣的問題?這件事情要還是不要通過? 因此多年來,這個法案仍未能送進立法院審查。為了不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在管理上有太長的空窗期,2004年衛生署將爭議 不斷的「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分別研擬「人工生 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

代理孕母的倫理爭議 1. 女人成為商品 2. 子宮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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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壞母親的地位 4. 破壞親子關係

5. 傷害兒童的權益 6. 圖利少數人

人工生殖法──立法過程 因為代理孕母的問題,民國八十五年要草擬人工生殖法的 時候,就把它分成甲案和乙案,甲案是禁止,乙案是容許代理孕 母。民國九十年,就用甲案報到行政院去,當時因為立法院改 選,屆期未審而退回來。當中又因為代理孕母的事情爭論不休, 直到九十二年十一月,人工生殖委員會決定把技術層面的管理與 代理孕母的事情分開處理,代理孕母的事情就讓社會有更多的討 論。九十三年五月,由台大社會系辦理一場代理孕母的 公民共 識會議 ,做一個公眾的討論。人工生殖法技術層面的管理,在 九十四年一月重新作為一個法案,送到行政院去做審議。

公民共識會議 關於代理孕母這件事情,在公民共識會議主要的結論是:既 然有少數的人非常需要這個技術,為尊重與保障不孕者的生育人 權,贊成有條件的開放。當時有很多人反對代理孕母,理由是台 灣每年有那麼多的生命被墮胎、流產掉,為什麼不讓這些要被墮 胎掉的小孩留下來讓人家去領養?另外一個聲音卻說這個並不是 解決事情的方法,收養制度不應該成為代理孕母的替代方案,而 是可以並行的,有選擇的權利。公民共識會議裡得出一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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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規制定過程之倫理思考

就是政府需要高度的介入,對於代理孕母的管理、審查、保護、 仲裁或是諮詢,需要有更多的作為。後來「代理孕母」就另外再 寫了一個法案,但是它還是草案,並沒有通過。 九十四年送進行政院,然後送到立法院,但不知道何年何 月才會通過。正好在九十四年九月發生一起事件,一位陸軍連長 孫吉祥,在演習的時候不幸意外喪生,他的未婚妻就跪在地上求 國防部長,希望能保留她未婚夫的精蟲,可以為未婚夫生下他的 後代。精蟲是取了,但是可不可以植入呢?當時引起非常轟動的 一起社會新聞。因為這樣,九十四年十月,立法院想起這個法案 已經躺了幾個月都沒有處理,就在立法院的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委員會,做第一次的草案大題討論,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就三讀通 過。如果不是因為孫連長這件事情,很可能法案還會繼續拖。

人工生殖法──重點 現在通過的人工生殖法有幾個重點:(1) 對象限於夫妻。另外 如果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所存留的生殖細胞或 胚胎就應該要立刻銷毀,不能繼續使用。(2) 不能指定人工生殖施 行的對象;(3) 未婚、離婚、單親、同志都不適用;(4) 嚴禁複製 人,代理孕母的部份,另外再立法。

婦女團體的意見 婦女團體表示很高興,樂觀其成,因可以保障香火的延續、 防堵外遇結晶、或是先生以不孕作為理由。婦女團體又聲明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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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會文化把女人與生殖、母親畫上等號,常常因為這樣造成不 孕女性傳宗接代的壓力。

法案名稱之意見 婦女團體也提出一個相對的法案,叫做「人工協助生殖 法」,我覺得她們的名稱是比較好的,因為「人工協助生殖」代 表所用的這些人工方法是去協助懷孕而已,「生殖」是掌握在上 帝的手中。會不會有結果,作為一個醫師或者醫療,只是站在協 助的立場。

醫學專家的意見 醫學專家覺得目前的法太過於保守,未婚、不婚的難道就沒 有生育的權利嗎?這就更自由主義了。所以看起來目前的界線是 在這邊,但還是有不同的聲音。

討論議題 今天可以從這樣的研討會裡重新更仔細的思考,人工生殖究 竟有哪些倫理的議題?代理孕母有哪些倫理的議題?還有一個爭 論不休的議題是,目前的人工生殖雖是說無償,對於捐精或是捐 卵的人,應是出於好意、善意,是真的嗎?因為捐卵必須做一些 手術,需要吃藥,需要很多的步驟,所以在網路上,捐卵的行情 價已經喊到十萬元!這是商業化的問題。 另外,對於生育與不孕,我們抱持的什麼樣的思考和態度? 150



作者簡介 張立明醫師

路加傳道會執委

芝加哥三一國際大學醫學倫理學碩士

許志偉教授

加拿大卑詩大學醫學暨哲學博士

香港大學醫學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

成鳳樑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前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助理教授

現就讀中華福音神學院

趙梅芬女士

署立嘉義醫院營養師

嘉義衛理堂會友

蔡茂堂博士

台北和平長老教會牧師

芝加哥三一國際大學哲學博士,精神科醫師

何師竹醫師

台中榮總婦產部主任

前中華民國婦癌醫學會理事長,榮中禮拜堂會友

林秀娟教授

成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兼遺傳中心主任

小兒科教授

前國民健康局局長

主持人 陳尚仁博士

台灣神學院倫理學副教授

美國普林斯頓神學院基督教倫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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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立明醫師

路加傳道會執委

芝加哥三一國際大學醫學倫理學碩士

許志偉教授

加拿大卑詩大學醫學暨哲學博士

香港大學醫學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

成鳳樑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前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助理教授

現就讀中華福音神學院

趙梅芬女士

署立嘉義醫院營養師

嘉義衛理堂會友

蔡茂堂博士

台北和平長老教會牧師

芝加哥三一國際大學哲學博士,精神科醫師

何師竹醫師

台中榮總婦產部主任

前中華民國婦癌醫學會理事長,榮中禮拜堂會友

林秀娟教授

成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兼遺傳中心主任

小兒科教授

前國民健康局局長

主持人 陳尚仁博士

台灣神學院倫理學副教授

美國普林斯頓神學院基督教倫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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