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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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農曆甲午年正月二十二日 【本報訊】審計署發現,安裝有衝紅燈自動拍 攝系統及固定測速系統的監測點,出現「無法錄得 影像」及「廢相」的比率偏高。單是二O一二年, 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雖然錄得十七萬八千多項影 像,但成功檢控影像比率卻只有百分之零點五。縱 使,固定測速系統錄得三萬五千多項影像,成功檢 控影像比率卻只有百分之十七點八五。 交通事務局對於電子監測儀器的管理工作主 要包括維修保養、研究引入新技術、委託第三方測 試等方面,而在日常工作過程中亦會與外判的系統 維修公司及治安警察局聯繫,包括電話溝通、舉行 三方工作會議、聯合測試等。 治安警察局每月就電子監測儀器的錄像情況 及檢控數據,主要為「無法錄得影像」和「錄得無 效影像」( 通稱「廢相」) 編製兩份「通知書」以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國華昨回應有關審計報告、 指警方十年未完成引入電子抄牌機,且有大量交通違

根據治安警察局的定義,「無法錄得影像」是

衝紅燈與測速系統

指儀器錄影不到或因沒有違法車輛而沒有影像的 情況,「錄得無效影像」( 通稱「廢相」) 是指因夜 間光線不足、設備故障、行人或車輛燈光干擾等因 素而不能對影像作出判斷的情況。 審計署發現,安裝有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及

形同虛設 虛設

固定測速系統的監測點,出現「無法錄得影像」 的比率偏高。兩類系統每月均有一定數量的監測 監測點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百分之三十八至 八十 ( 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 ) 和百分之二十八至

五十二 ( 固定測速系統 )。兩個系統於個別月份, 分別有超過八成及五成的監測點整月均無法錄得 任何影像。

例告票不知所終時表示,警方使用電子抄牌機的執勤

即使部分監測點可錄得影像,但當中錄得

工作,因涉及技術問題,故仍在試用階段,並稱會逐

影像全部為「廢相」的監測點所佔百分比亦

步改善交通違例的處理手法。

偏高。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為百分之二十七至

張國華昨表示,警方多年前已開始引入電子抄機,

無法成像廢相多‧成功檢控奇低

公函形式寄送交通事務局,以便該局作出跟進。

點整月均出現「無法錄得影像」的情況,佔當月

張國華努力解畫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認之有效刊物

【本報訊】審計署昨日公布《交通違例檢控工具的 使用及監管》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發現,治安警察局管理機制上存在遺失告票 的風險,各檢控單位欠缺統一的處理方法。經過超過十 年的準備,仍未能按照二OO二年「科技強警」的構思 引入電子抄牌機。治安警察局對於三類電子監測儀器所 錄得的影像欠缺統一的審查準則,亦沒有要求警員對不 作檢控的「電子影像」記錄不作檢控的原因。 另外,審計署審查二O一二年全年的電子監測儀器 錄像及檢控記錄,發現個別月份存在大量監測點「無法 錄得影像」的情況,有監測點的成功檢控比率不足兩成, 更有個別監測點出現全年「無法錄得影像」的情況,負 責設置和維修儀器的交通事務局每月都收到治安警察局 就相關問題所發出的「通知書」,但歷時超過一年仍未 獲得改善。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 (http://www.ca.gov.mo) 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該 署免費索閱。

星期五

電子監測儀器所錄影像是否能有效作出檢 控?交通局:不屬其職能範圍。

審計報告 揭發荒謬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八十一。兩個系統於個別月份,分別有超過七

下,現時使用智能手機抄牌亦甚為方便,但不論使用

成及八成的監測點雖然可錄得影像,但整月所

電子手帳或智能手機抄牌,都會涉及資料列印,抄牌

錄得影像均全部為「廢相」。

JORNAL CHENG POU LIMITADA

社長:龔樹根 社址:澳門南灣大馬路57-63號 一樓E-F座(恆昌大廈) Av. da Praia Grande, no.57-63 Edif. Hang Cheong 1/E-F Macau. 編採部電話: 廣告部: 傳真:

2896-5976 2896-5972 2896-5741 2896-5744 電郵:chengpou@macau.ctm.net

中區收件處 米糙街一號長春閣參茸行轉 電話:2837-5389 承印:精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馬交石炮台馬路昌龍工業大廈1樓D 新聞紙第 10570 號 今天出紙壹張紙 每份售貳元

七十八,固定測速系統介為百分之四十一至

早期曾使用電子手帳輸入資料抄牌,在科技發展迅速

正報創刊於一九七八年 正報有限公司

機電力供應以及網絡連技打印發出抄牌紙等技術問題, 所以引入電子抄牌機一直在試行階段,冀能使抄牌工 作更有效率和完善。 對於大量交通違例交票不知所終,張國華承認管 理有提升空間,會逐步改善機制,統一轄下各單位執 行交通違例的檢控處理手法,提高效率。 至於審計報告批評衝紅燈偵測系統檢控成功率低, 張國華指錄像監察系統是對違例者檢控的一種輔助受 權作用,而部分衝紅燈的自動拍攝系統和固定的測速系 統,因無法錄得影像,存在技術問題。偵測系統並非 檢控違例的主要工具。他並舉例, 「捉賊」不一定要拍照, 只要有足夠的人證物證,無需錄像亦可將違例者檢控。

衝紅燈成功檢控 只百分零點五 另外,審計報告指出,二O一二年,衝紅 燈自動拍攝系統及固定測速系統錄得的影像分 別為十七萬八千多項及三萬五千多項,但成功 檢控影像比率卻分別只有百分之零點五及百分 之十七點八五。 交通事務局向審計署表示,「無法錄得影 像」、「廢相」及檢控比率低的情況,與儀器本 身運作無關,是因為其他因素影響所致,這些 因素包括「無法錄得影像」是因為沒有車輛違

交局稱積極優化交通監察系統

法;以及執法部門基於其專業判斷認為不具備

【特訊】交通事務局認同審計署在《交 通違例檢控工具的使用及監管》衡公量值式 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隨著科技的日 新月異及原系統的老化,局方明白單一的舊 有系統實難以追趕本澳交通環境的變化,因 此會持續積極優化電子交通監察系統,包括 透過引進先進科技的智能服務及加強電子執 法的應用,逐步提升相關系統的效度和深度, 從而提高道路通行率及方便居民出行。

條件作出檢控等因素影響。該局又認為,電子 監測儀器所錄影像是否能有效作出檢控,並不 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出現「無法錄得影像」及「廢相」的比率偏高

屬其職能範圍。

抽查發現千五告票不知所終

告票遺失耐人尋味

先檢討、後評估、再優化

無業漢涉虐兒 【本報訊】一名無業漢涉嫌體罰兩歲兒子、並持刀 威嚇到場調查的警員,終被拘捕,控以虐待兒童及恐嚇 罪名。 涉嫌男子姓李,三十歲,失業已半年。 昨日凌晨,李在沙梨頭海邊街興華閣體罰兩歲兒子, 其五十九歲老父聞打罵聲往勸止,但無效,老父心痛孫 兒被體罰,遂致電報警。 警員接報到場調查,李啟門見警察,即取菜刀揮舞, 威嚇警員不要多管閒事,否則斬警員,警員見狀即透過 無線電要求警區增援,李聞「增援」,即放下菜刀接受 調查。 警員入屋發現小童的小腿有瘀痕,估計是藤條鞭打 造成,老父還指證,李經常體罰兒子。警員遂將李拘捕, 李辯稱,因兒子講大話,所以體罰他,又稱因無故興奮, 故揮刀威嚇警員。調查後,警方將李控以虐待兒童及恐 嚇罪名,移交檢察院處理。

就算被發多張告票,車主或因警方內部失 誤而不獲起訴 ( 澳門道路情報網上圖片 )

警員發出告票或許徒勞 ( 澳門道路情報網 上圖片 )

【本報訊】公務車輛違規故然令市民不滿,審計署發現,就 算警員勇於發出告票,最終,這類車輛的違規個案只因警方上級 口頭指示,便獲豁免檢控。另外,審計署抽查數千告票後發現, 下落不明、遺失、遺漏掃瞄等問題的告票數量超過一千五百張。 審計報告表示:「告票管理制度欠缺完善,除了無法有效對違例 者作出應有懲處外,亦會對特區政府的庫房收入構成實質影響。」 治安警察局有七個單位執行交通違例檢控工作。其中一個單 位除負責交通違例檢控工作外,亦是告票處理的中央統籌單位, 告票由該單位統一派發。其他獲派發告票的檢控單位,每天把已 發出及註銷的告票以通知書交回中央統籌單位作統一處理。中央 統籌單位在收集後會將已發出的告票掃瞄成為影像檔案,再把影 像上的資料輸入處理交通違例罰款的電腦系統 ( 下稱「VCI2 系

引入抄牌機未達標

交通事務局以“先檢討、後評估、再優化” 的策略,先對全澳的電子交通系統作全面性 檢視,其後評估適合本澳道路環境的技術, 逐步落實優化措施,不斷檢視以及對舊有系 統進行優化及更新換代。同時,局方一直與 治安警察局保持緊密的溝通和合作。為深化 兩局及系統承建商的溝通效度,除要求系統 供應商派員進駐交通控制及信息中心外,更 建立了三方的定期會議制度,及常規性的聯 合測試機制,務求從溝通機制、文件及合作 深度方面提升回饋機制的作用,並按先後緩 急次序處理電子監察系統。 固定超速偵測系統方面,近年已為攝像 設備的規格及功能進行升級,並增設錄影功 能攝錄超速過程,至目前共有 26 個偵測點具 備該功能。同時投入的系統已逐漸解決在觸 發靈敏度、感光器及最高抓拍車速的難點問 題。以近年新加設及更換新的固定超速偵測 系統為例,新系統的有效數據 ( 包含成功檢 控、緊急及特殊車輛 ) 近 90%,並提升了偵 測違規車輛的車速上限,效果理想。而舊有 超速偵測系統 2013 年度第三方評估報告,成 功抓拍率為 75%、雷達校準成功率為 100%, 較 2012 年有所提升。 衝紅燈系統方面,已於 2013 年完成兩輪 新技術可行性研究測試,對新技術的應用得 到滿意的結論,將陸續展開更替系統的工作, 使相關系統運作更為暢順及有效。 對於報告中提及所謂“廢相”實際是沒有進行處罰 的照片,分為兩類:一為檢測設備故障、行人或車輛燈 光干擾、夜間光線不足所造成,該等情況將透過技術研 究,並以維修保養、更換零部件、升級軟件及更換系統 來降低。另一則為警察指揮交通、特殊及緊急車輛通行、 疑似違規行為等情況所引致,該類照片乃系統對於違規 行為的正常偵測紀錄,警方對此不視為違規紀錄。

統」)。 按照治安警察局中央統籌單位 的規定,記錄在「VCI2 系統」內的 違例檢控資料不能隨意修改,有關 修改權限僅為副警長或以上級別。 按照該單位一般的處理,申請修改 需以書面文件列明理據,並經權限 人士審閱後在系統內進行修改,修 改後的資料在系統內仍保留為待確 認狀態,直至廳長或其授權人進入 系統核實,經其確認與事實相符後, 才正式獲得批准修改。

另 外, 審 計 署 於 去 年 四 月 至 十 月 期 間, 對 治 安 警 察 局 及 交 通 事 務 局 進 行 審 計 工 作, 分 別 檢 查 二 O 一 一 年 派 發 的 六千一百八十二張及二O一二年收回的五千一百七十六張告票, 以及二O一二年電子監測儀器統計數據。抽樣審查發現,存在下 落不明、遺失、遺漏掃瞄等問題的告票數量超過一千五百張。

管理制度欠完善‧庫房收入流失 審計署指出,治安警察局無法確保所有派發告票已完整收集 並作出適當處理,無法核實告票有否遺失,亦未能確保所有已發 出予違法者的告票均已作掃瞄並把資料準確記錄在電腦系統內。 審計報告表示:「告票管理制度欠缺完善,除了無法有效對違例 者作出應有懲處外,亦會對特區政府的庫房收入構成實質影響。」

口頭傳令公車告票即撤 但是,審計署在數千張抽查樣本中發現,三張已在「VCI2 系統」內登錄,因檢控公務車輛違例而發出的告票,沒有按既定 程序以書面文件作出申請,只是以上級口頭傳達的方式提出,便 核准豁免檢控。 審 計 署 表 示, 上 述 情 況 反 映 中 央 統 籌 單 位 未 能 貫 徹 執 行 其自行設定的程序,導致相關違規個案在欠缺明確理據的情 況 下 獲 豁 免 檢 控。 再 者, 若 所 有 登 錄 在「VCI2 系 統 」 的 交 通 違 例 個 案 未 能 採 用 一 致 的 方 式 進 行 修 改, 將 削 弱 治 安 警 察 局 依 法 執 行 檢 控 工 作 的 公 平 性。 作 為 一 個 良 好 的 管 理 機 制,部門的所有決定都必須要有文件支持,以便領導或第三者能 有充分的依據作出監管。

【本報訊】治安警察局早於十年前已計劃購入電子抄牌機,目標是每名交通警員人 手一部,但是,至今仍有待引入約九十部電子抄牌機後,才能達到上述的目標。審計 署發現,過去十年,治安警察局沒有文件顯示電子抄牌機的引入過程、使用及評估情況。 審計報告引述,治安警察局表示,為應對本澳車輛數目與日俱增,交通違例個 案不斷上升,以及結合二OO二年保安範疇「科技強警」的施政方針,於同年開始構 思引入電子抄牌機,期望改善交通違例檢控工作,進一步優化流程,減少人手填寫以 及輸入電腦時可能出現的錯誤,提升交通違例檢控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只三成抄牌紙由抄牌機發出

不過,審計報告指出,由二OO二年至二 O一二年,經過十年多的時間,治安警察局已 累計接收了五十二部電子抄牌機,但卻仍需待 今年引入約九十部電子抄牌機後,才能達到最 初計劃的目標。直至二O一二年底,整個治安 警察局只有約三成的「抄牌紙」是由電子抄牌 機發出。 治安警察局對於電子抄牌機的引入工作主 要是透過領導及主管以不定期的工作會議、會 面、電話等的溝通方式來進行。但是,該局沒 有建立正式文件進行記錄,沒有文件顯示電子 抄牌機的引入過程、使用及評估情況。 審計報告指出:「在審查過程中,治安警察 局未能完整提供如電子抄牌機的需求計劃及工 作報告等反映引入、使用及評估情況的相關文 件。治安警察局表示,由於人員更替交接工作 欠完善及倉庫搬遷等原因,引致部分文件流失, 警方仍未達至每名交警手持一部 因而未能尋回與電子抄牌機有關的資料。」 電子抄牌機的目標

公務車輛違法或可因警方口頭指示而豁免起訴

依賴警員經驗判斷檢控乏準則 【本報訊】就算衝紅燈、超速的情況被電子監測儀器錄成「電子影像」,也不一定是人人被撿控的。 審計署發現,治安警察局欠缺「電子影像」的統一、成文的審查準則,過度依賴警員的個人經驗判 斷是否需要作出檢控。審計報告指出,沒有準則可影響檢控工作的公平性。 在電子監測儀器方面,主要包括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固定測速系統,以及全自動車輛違泊監 察系統三類。治安警察局是相關電子監測儀器的用家,主要負責審查錄得的影像是否屬於交通違例 行為,以提出檢控。 電子監測儀器錄得之影像 ( 下稱「電子影像」) 會傳送至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的電腦系統。「電子 影像」審查工作由指定的交通廳警員負責執行,主要審查「電子影像」是否確實屬於違法行為需要 作出檢控。 審計署發現,治安警察局欠缺「電子影像」的統一、成文的審查準則,過度依賴警員的個人經 驗判斷是否需要作出檢控。審計報告表示,沒有準則便難以確保每位負責審查的警員均能有一致的 標準作出判斷,容易因警員的主觀判斷而影響檢控決定,對檢控工作的公平性構成影響。 治安警察局則表示,「電子影像」的審查工作每次只由一名警員執行,檢控與否主要是根據相 關法例規定、電腦系統提供的資訊,再配合警員的工作經驗來決定,雖然「電子影像」審查工作沒 有成文的審查準則,但負責的警員及其上級之間在日常工作中互相溝通,使執行這項工作的各個警 員均能採用一致的準則。 另外,審計報告又披露,對於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治安警察局沒有記錄不作出檢控的原因, 也沒有「電子影像」審查工作的複核記錄。 審計署認為,對於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沒有記錄不作檢控的原因,這樣將難以評估不作 檢控的判斷是否恰當。另一方面,現行機制上欠缺明確、規範化的複核措施,難以確保作出檢控的「電 子影像」判斷正確,亦無法有效確保警員判斷為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中,沒有存在因人為判斷 錯誤而遺漏作出檢控的個案。 治安警察局表示,由於相關「電子影像」數量龐大,難以對每項影像均作明確記錄,此外該局 重點處理需要檢控的「電子影像」,不作檢控的原因對檢控工作而言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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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2014 by Cheng Pou - Iss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