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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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農曆癸巳年十二月三十日

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認之有效刊物

迴避承載力問題‧沒辦法中之辦法

中區新春實施人流管制 【特訊】治安警察局考慮到以往春節期間在本澳各地點出現大量的市民及旅客,尤 其關閘邊境站附近離境通道,以及中區新馬路一帶旅遊區,經過近日連續觀察及分析, 警方預計今年同樣會有大量人流聚集及進出境,為確保安全,警方除了增派警員維持秩 序外;已就上述兩個部份作出針對性部署和預案,由1月30日至2月9日(初十)期間, 必要時實施人流管制措施,並會與相關部門協調,確保人、車正常通行。

新馬路行人路人潮高峰將實施單向通行 正報創刊於一九七八年 正報有限公司

中區人流管制措施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條路線。首先為新馬路靠郵政局及民政總署 之南北兩側行人路,正常流通情況可以如常行走;當道路上人潮出現飽和時,將會實施 單向通行。離開議事亭前地的人潮,只能往葡京方向行進,在抵達大西洋銀行十字路口 時必須左轉入南灣大馬路,在匯豐銀行附近可分流或橫過南灣大馬路到對面行人路(近 翠園酒家)後散去。同時,此一帶的人流須單向行經商業銀行,橫過殷皇子馬路至國際 銀行側,橫過南灣大馬路至舊法院,經京都酒店抵達中國銀行後左轉,才可進入新馬路 南側行人路往十六浦方向行走。 其次,位於民政總署前面之?過新馬路步行線,原則上仍可作雙向通行。當人潮進 一步增加時,為保持最基本的行車及確保安全,警方會暫時封閉該步行線而指引人流繼 續前行,在新馬路西段(大豐銀行前面)之步行線?過新馬路,繼而折返往東行走進入 議事亭前地。以上措施會使附近一帶形成順時針流動圈,而市民旅客原則上可以在沿途 週邊路口離開人流。

JORNAL CHENG POU LIMITADA

社長:龔樹根 社址:澳門南灣大馬路57-63號 一樓E-F座(恆昌大廈) Av. da Praia Grande, no.57-63 Edif. Hang Cheong 1/E-F Macau. 編採部電話: 廣告部: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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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草地板樟堂交界不許轉入玫瑰堂方向

中區收件處 米糙街一號長春閣參茸行轉 電話:2837-5389 承印:精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馬交石炮台馬路昌龍工業大廈1樓D 新聞紙第 10554 號 今天出紙壹張紙 每份售貳元

而在賣草地街與板樟堂街交界亦會視乎人潮情況採取臨時措施,屆時當人潮出現飽 和時行人不許從交接處轉往玫瑰堂方向而進入議事亭前地,市民須改經大堂巷、大堂前 地右轉入羅結地巷(郵政局旁邊)進入。警方呼籲,市民及駕駛者如行經上述地點或參 與各項活動時,應留意人流管制及相關車輛改道措施,遵從在場警員指引、留意告示牌 及交通標誌。 另一方面,去年農曆年期間,曾錄得單日超過43萬人次經各邊境站出入境;關閘佔 當中約26萬人次,今年1月18日,該站更錄得超過33萬人次進出境。故此,警方已密切 留意出入境人流,採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包括抽調內勤人員加開檢查櫃檯,靈活調配人 員,並與對應之口岸出入境部門聯繫溝通,配合做好通關工作。

交通事務局在新馬路兩邊行人路加裝紅色膠欄防止旅客走出馬路。

關閘亦有人群管理措施保出入境正常 關閘目前有足夠人手處理出入境工作,然而由於離境大廳空間有限,短時間難以容 納過多人潮,故此有需要適時分批導入大廳,以免造成危險。具體操作上,警方將不斷 評估人流的擠擁情況,當離境大廳接近飽和狀態時,警方會在關閘廣場連接至邊境站離 境梯口之間的風雨廊路段,針對離澳人士實施人潮分流措施,包括臨時封閉該走廊兩 邊,在特定位置設立出入口,並且分段放行人流。屆時沿路將有警員維持現場秩序並作 出指示;在分流方面,亦根據現場情況,安排澳門居民、已登記自助過關人士、長者、 孕婦、傷殘人士和三歲及以下小童使用其中一旁的隊列,而其餘旅客則使用另一隊列進 入離澳大堂。透過以上措施,相信能有效確保出入境人流的正常通行。 最後,旅客在新春離澳期間人多擠擁,為確保有序通行,應配合現場相關指示行 進,保管好隨身物品及照顧同行長幼。市民旅客亦可透過本局網頁或手機應用程式內的 「邊境站實時資訊平台」,即時得知本澳各主要口岸的實時通關情況,從而選擇合適時 段和口岸進出境,避開人流高峰時段過關。

新馬路兩邊行人路因狹窄經常迫滿人潮。

去年農曆新年的新馬路仿似淪陷,旅客有如走難。

澳人新年有活雞吃 中區議事亭一帶人潮管制示意圖。

海關年宵市場打假

吳秀虹稱過年有活雞食

【本報訊】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一直有對 輸澳活雞進行H5、H7抗體測試,以及進行抗原測試,一 旦呈陽性,會將該批活雞銷毀。又稱,澳門方面暫時運 作正常,希望農曆年間有活雞食。 內地H9N7疫情仍繼續爆發,近日更爆發H10N8,市 民關心,農曆年間本澳活雞供應會否受影響,吳秀虹表 示,一直有對輸澳活雞進行H5、H7抗體測試,以及進行 抗原測試,檢測方法符合標準,亦與香港的檢測方法相 若,一旦呈陽性,會將該批活雞銷毀。至於H10N8,她 稱,將會按情況再作研究。

【特訊】農曆新年將至,年宵市場開始營業,為防止有不法檔主 看準時機售賣冒牌貨品,海關派員巡查年宵攤檔。於一月二十八日,澳 門海關接獲市民熱線舉報,指位於中區年宵市場有攤檔涉嫌售賣假冒物 品,涉案品牌為年青一代熱捧的卡通人物產品。海關知識產權廳偵查人 員於接獲舉報後,隨即前往相關年宵市場的攤檔進行巡查。經現場海關 偵查人員調查後,發現某攤檔有少量疑似侵權物品出售,隨後邀請一名 攤檔負責人及帶走相關懷疑侵權的物品返回海關總部協助調查。經初步 調查發現,該批疑似侵權貨品與某知名卡通品牌產品非常相似,而該品 牌商標已在澳門特區政府經濟局作出合法註冊登記,為此海關已即時聯 絡相關品牌權利人作進一步跟進。若有證據顯示該批物品為侵權貨物, 檔主需負上刑事責任,一經定罪,將處以徒刑或科處罰金。 新春氣氛濃厚,除了一般商舖外,亦有不少年輕人希望通過年宵市 場體驗做生意的滋味,借機吸收營商經驗。但相關人士理應謹慎入貨, 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品牌保護意識,尊重知識產權。

警方預計春節關閘口岸出入境旅客約二百七十萬人次

文化局消防局聯合推廣廟宇消防安全

春節期間,澳門市民喜歡前往年宵市場購買賀年應節物品,感受新 年氣氛,而海關每逢年宵期間均加強巡查,積極打擊售賣冒牌貨品活 動。澳門海關在此呼籲各位市民,凡售賣侵權物品,無論貨物多寡或案 情輕重,均會因觸犯知識產權的法例而負上刑責,相關違法者可被判 監,並會留有案底,後果十分嚴重。希望市民珍惜前途,切勿以身試 法。歲末迎新,海關亦會加強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積極與市民溝 通,以保障新春節慶安全消費。 市民如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資料,請即與澳門海關聯絡,電 子郵件 info@customs.gov.mo,廿四小時舉報熱線,電話:(八五三) 二八九六 五○○一。

澳門海關每逢年宵期間均加強巡查,積極打擊 售賣冒牌貨活動。

【特訊】新春臨近,本澳各廟宇定必香火鼎盛,日前文化局聯同消防局人員巡查澳門及 離島多間廟宇,檢查消防設施、向駐廟人員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項及派發《澳門廟宇消防安 全指引》、宣傳海報和單張,加強廟宇管理者的防火意識,防止農曆新年期間廟宇發生火警 意外。 是次兩局聯合巡查及消防安全意識宣傳涵蓋媽閣廟、康公廟、三街會館、觀音堂、包公 廟、蓮峰廟、哪咤廟、北帝廟、觀音岩、譚公廟、觀音廟等二十一間中式廟宇。 巡察期間兩局人員檢查廟宇各處消防措施。消防局人員特別提醒廟宇管理者須定期保養 各防火器材;減少易燃物品的儲存量和遠離火種;為塔香加設灰盤;不得在廟內煮食等。在 農曆新年前,準備應對參拜高峰期,設立清晰的出入口指示,注意疏導人流,避免造成混 亂。如發生火警,應立即通知消防局和文化局。文化局人員亦提醒駐廟人員按指引要求每日 確實檢查和記錄廟宇消防安全事項,排查隱患,降低消防風險。 自去年四月文化局召集本澳廟宇負責人舉行「廟宇消防管理工作會議」後,文化局就 《澳門廟宇消防安全指引》內容向各 廟宇進行諮詢和意見收集,加強彼此 溝通,深化條文,讓各廟負責人和駐 廟人員充分認識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同時,針對廟宇特殊環境,文化局持 續派員實地視察廟宇和聘請專業人員 檢查電力設施,與消防局合辦《澳門 廟宇消防意識安全培訓》,加強駐廟 人員應變能力。文化局與本澳各廟宇 保持良好溝通,為廟宇消防設備提供 協助,並與消防局建立合作機制,定 期派員巡察本澳多間廟宇建築,確保 文化局及消防局人員到媽閣廟向廟宇工 本澳重要文物的安全,方便善信和遊 作人員派發《澳門廟宇消防安全指引》。 客參觀。

售賣假貨須負刑責

她稱,供澳活雞主要來自中山和珠海,澳門方面暫 時運作正常,新春期間,街市將正常運作,檢驗檢疫工 作人員亦會輪值工作,以目前情況估計,希望農曆年間 有活雞食,目前活雞銷量與去年相若。 民署諮詢委員會昨舉行每月例會,委員陳健英提 出,要加強供澳活家禽的監控,利用血清測試,確保供 澳家禽不會出現陽性,從源頭控制。另委員劉詠詩亦期 望,民署適時與業界和市民加強社區教育,一方面保障 澳門鮮活食品的供應,加強檢驗檢疫的工作,另一方面 也要加強市民認識食品安全訊息,讓市民食得安心。

【特訊】2011年5月30日,治安警察局警員進行警務行動期間,懷疑 位於上海街xx花園的某一獨立單位向公眾非法提供住宿,遂向旅遊局作出 通報並聯同該局人員對上述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內有四名持旅遊證 件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未能出示證明其為上述單位承租人之租賃 合同,且表示由A女士安排於涉案單位住宿,并有向A女士支付住宿費用。 司法上訴人表示,因其在涉案大廈當管理員才認識A女士,及後因地產公 司表示涉案單位需由澳門人承租,故其在收取A女士港幣1,000元的報酬後 代她簽署涉案單位的租賃合同,但涉案單位實質是由A女士承租,且租賃 合同按金及租金均是由A女士繳交;同時表示曾看到A女士帶一、兩個陌生 人進入大廈,其也曾詢問,但A女士表示該等人士為親戚及朋友。 旅遊局局長於2013年6月21日作出批示,認為司法上訴人所述理由不 成立,確定司法上訴人控制涉案單位以用作向公眾非法提供住宿,故決 定根據第3/2010號法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向司法上訴人科處澳門幣 200,000元之罰款。 司法上訴人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為其只是收受報酬代 他人簽署租賃合同,對於承租單位被用作經營非法提供住宿的活動,其不 知悉亦沒有直接參與該等經營活動,從而不應受到處罰。 行政法院認為,第3/2010號法律之立法目的不僅旨在禁止非法提供住 宿的活動,亦希望同時打擊與非法提供住宿活動有緊密關聯的其他不法活

大廈管理員非法提供住宿

被罰二十萬 動,包括以任何方式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位者。至於如 何界定違法者「以任何方式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位」, 行政法院認為,立法者無意在此再次規範直接參與非法提供住宿活動之行 為人,由於進行非法提供住宿的活動必須依賴對樓宇或獨立單位之實質控 制(包括對樓宇或獨立單位具有享益權,如所有權、使用權或用益權等), 因此,為了達致《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制度加強打擊非法提供住宿活 動之立法目的,當事實上管有樓宇或獨立單位控制權之人許可有關樓宇或 獨立單位被用作進行非法提供住宿活動(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許可),後者 即從其行為(透過作為或不作為)中可合理推定其容忍或放任樓宇或獨立單 位被用作進行非法提供住宿活動,按照第3/2010號法律第10條第1款之規 定,其行為便符合「以任何方式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 位」,即使其沒有直接參與非法提供住宿的活動。 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本司法上訴的 訴訟請求。 另外,行政法院於近日還審理了另一宗利用他人簽訂租賃合同,非法 提供住宿被罰款澳門幣20萬元的案件,同樣駁回了司法上訴人的訴訟請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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