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書
如一些中國學者所說,中國已進入了「人權的年代」,同時也進入了「維權律師的年 代」。中國的維權律師以和平、合法和合憲的方 式爭取公義,成為了這個時 代的英 雄,以及中國人 民追求法治與人權的典範。這本書既見證了他們可敬的行動,也研 究他們要面對 挑 戰 和困難。本書的作者包括在 這個領域的知名學者及 數名維權律 師,亦有台灣律師分享海峽另一端的寶貴經驗。我誠意推薦這本書給所有關注當代 中國法律和公義問題的。
—— 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 這本書全面呈現了中國民主運動的新一波── 維權運動。中國律師的訴求,顯示他 們致 力多方面運 用不完 整的法律,捍衛人 民的權利,對 抗後極權 主義 政權的違 法 行為。而一些中國法律專家的文章則記述了中國對律師的鎮壓,分析了維權運動的 歷史,並將之放置在大中華區整體反獨裁抗爭的背景中來檢視。本書糅合了第一手 材料和深入的分析,是所有對中國政權演變感興趣的人不容錯過的。
—— 白夏 法國現代中國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 中國 的 崛 起 備 受吹 捧,全 球 正努力應 付,在 這個 關 鍵 時 刻,我 衷心 祝賀各 位作 者 寫出了這本重 要的書 籍。這系列文章 很全面地 概括了人權捍衛 者在中國這不甚和 諧要 面對的人權問題。這本 書對中國維權律師這 新興 群體,以 及 將 他們與 更 廣 泛 的人權法律界聯繫起來,定必 舉足輕 重。此書由本土從 業員和各地學者合撰,為中 國改革開放時 代的人權問題,提供了獨到的見解。局外人讀 這本書後會問:中國崛 起,試圖在世界舞台 佔據 重 要位 置,到底是福是禍?中國的制度會否尊重 農 民、工 人、藏族和維吾爾族的權利?若果不然的話,中國是 否已作 好準備,擔當其全球角 色?這本書肯定可以幫助分析家和政策制訂者深思這些問題。同時,它也有助我們 探討,應循什麼方向支持中國改革的問題。
—— 戴大為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教授 英國文學家約翰 遜博士曾說,勇氣是 最偉大的美德,因為沒有勇氣,人 類就沒有安 全感去堅持其他美德。此書的部分文章記述了一些勇敢律師的故事。他們在政府的 欺壓下,致力維護公義和法治等美德,不惜付上極 大的個人代價,招致入獄甚至更 惡劣的待 遇。讀 過 這本書的律師會問,自己設身處 地,能否展現同樣的勇氣。要回 答這問題,他們得撫心自問 ── 或許是歷來第一次:做律師的真正意義是什麼。
—— 戴啟思 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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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是香港一個非牟利機構,成立目的在於提倡保障中 國維權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權利。 組 織成立於2007年1月20日,現任執行委員包括香港著名人權律師和立 法會議員何俊仁、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張耀良大律師、黃瑞紅大律師、關 尚義律師、莊耀洸律師和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組織的初步 營運經費每年一百二十萬港元由何鴻卿爵士慷慨捐助。 中國維權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雖然竭力為弱勢社群透過法律途徑爭取 權利,但他們很多都面對中國政府龐大的政治壓力和不公平對待。我們 認為,他們及其家人應該得到香港社會及國際社會更多關注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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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嘉 偉
中 國 維 權 律 師
毛 雪 萍 編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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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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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
中國維權律師簡介
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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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中國法律界面對的挑戰
中國維權律師: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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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
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55
69
王友金
現實與困境: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張耀良
第二章 : 法律辯護與法律代表 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 王博、王新忠、劉淑芹一案的聯合辯護意見
85
李和平、滕彪等
胡嘉(胡佳)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辯護詞
103
李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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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維權律師被打壓
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117
毛雪萍
近二十名律師將不能執業 「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
中國維權律師聯署聲明
123
對北京市律師協會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 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批評信 港台法律界共同聲援中國維權律師記者會新聞稿
127 131
第四章 : 律師與維權運動
何謂維權?
135
滕彪
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141
傅華伶
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157
艾華
第五章 : 台灣律師的經驗 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181
魏千峰
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199
顧立雄、王龍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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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何俊仁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席
自 80 年 代 初 期,法 律 專 業 得以在 中國 恢 復 以 來,律 師 的 角 色 對 中國 法 治 的 發 展日趨 重要。然 而,根 據 媒 體 的 報 導 和 中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的 資 料 顯 示 (本人 是 關 注 組 的 主 席及 創 辦人 之一),中國 司 法 機 構 正 不 斷 向處 理有 關人權 訴 訟案件 的 律 師 強 烈 施 壓,這 些 律 師所代 表 的 當事人包 括 政 治異 見 人 士、作 家、天 災 受 害者 如 2008年 5月四川地 震 的受害人、政 府機 關或 企 業瀆 職下的受害人,如三 鹿 奶 粉污染 事件 等。這 些 律 師 被 所屬 事 務 所或司法 局人 員警 告 勿 再 接 辦 這 些 案件, 否則 隨 時會 被 注 銷 執 業 資格。至 2009年11月撰 寫此 序 言 的 英 文 版 為 止,至少有十 名 維 權 律 師 仍 未 獲 續 發 執 業 牌 照,隨 後 於 2011年 2月為 中 文 增訂 版修 訂此 序 言 的 時 候,仍 有 至少 七名 律 師未 能 通 過 年 檢, 另 外,兩名 北 京律 師唐 吉田與 劉 巍 更 於 2010年 4月被吊銷 執 照,意 味 着他們 不能再當 律 師。換言 之,他們 不能以律 師身 份 維 持 生 計,不能 在 法 庭 上代 表 當事人 及替 他們 辯 護。我 在 香 港 當 執 業 律 師 超 過三十 年,這情況實在令我費 解。
2006年 3月,我 參加了北 京維 權 律 師 高智晟 的馬 拉 松 接 力絕 食。這 次 運 動 迅 速 得 到 全 國 維 權 律 師 及 維 權 人 士 的 支 持。美 國、加 拿 大、澳 洲、歐 洲 及世界 各地 人 士 紛 紛 響應,聲 援 國內維 權 份 子。不幸 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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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智 晟 隨 即 被 秘 密 警 察 帶 走。同 年 12月,高 智 晟 因 多 年 來 致 力 維 護 宗 教 人 士 及 維 權 份 子 而 被 起 訴及 判 處「顛 覆 國 家 政 權」罪 名,判 監 三 年,緩 刑五年,但實際 上大部份 時間都 被 軟 禁 在 家。2007年 9月21日, 高智晟被秘 密拘 捕及 遭國安人員拷問。2009年 2月4日,高智晟再 次 被 國 安 帶 走,此後 音 訊 全 無。高 智晟 於 2010年 3月28日突 然 再 次 出 現, 我們 關注組 的職 員 跟 他兩次電 話 通 話,他當 時表 示失 蹤 期 間 被 帶 到 不同地 方,通 話 時表 示在山西 五台山,但 其 後 於 4月7日,他 在 北 京 接 受 美聯 社 記 者 採 訪,當 時 他 跟 美聯 社 所 說的 話引起 維 權 人 士之 間很 多 爭 議。約兩個星 期後,高智晟再 次 失 蹤。美聯 社 於 2011年1月10日公 佈與 高智晟 的 訪 問內容,揭露了 高智晟 失 蹤 期 間受 到非常嚴 重 的 酷 刑對 待。正如孔傑榮教 授 ( Professor Jerome Cohen) 在本書中所言, 許多人,包 括本人在內,非常關注高智晟現時的 命 運。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一書 談 及多宗律師遭迫害及騷 擾的個案, 當 中 不少 仍 然引起 國 際 社會 的 關 注,包 括 上 海 維 權 律 師 鄭恩 寵,他 代 表 上 海 東八塊區被 強 制 拆 遷戶進 行 法 律 訴 訟,後 來卻 被 控 洩 露國 家 機 密 而 被 判 刑 三年,原 因 只不過 是 鄭恩 寵 傳 真一 份文件 到 一 家 美 國 的 維 權 組 織。2006 年 6月 5日獲 釋 後,鄭 律 師 一直 受 到 嚴 密 監 視 及 遭 軟 禁 家中。另一名受 到廣泛 關注的 法 律 維 權 人 士,是山東 盲人「赤 腳 律 師」陳 光 誠,他 因 為 維 護 遭 政 府 強 迫 絕 育及 墮 胎 的 山 東 村民而 為廣為人 知,他自 2006 年 8月 24日起 被 囚。據 其 妻 袁偉 靜 表 示,長 期 受 腸 病 折磨 的 陳 光 誠 消瘦 了5公斤。自丈 夫 入 獄 後,袁偉 靜本人 亦受 到二十四小 時監 視。陳光 誠 於 2010年 9月9日刑滿獲 釋,但他與 家人 隨 即 遭 到 軟 禁,一直 無 法 與 外 界 聯 繫。另 一 位 廣 受 關 注 的人物 是 廣 東 的 維 權 律 師 郭飛 雄,他 協 助廣 東省 番禺太石村 村民 控 告當 地懷 疑 貪 污 的 官員。郭 的 家 人 及律 師 已 至 少有三個月未 能 探 訪 在 獄中的 郭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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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雄,外 界 憂 慮當局以非 法 手 段 禁 制 探 訪,很 有 可能 與 郭 飛 雄 在 獄中 遭 毆 打 有關。被 起 訴之前,郭飛 雄 在 拘留期間已曾被 虐 打,後 來 被當 局以「非法經營 罪」判 監 五年。郭 的 代 表律 師 莫 少平 指 這 是 誣告,郭 只 是 替一本書 撰 寫序 言 而 被 羅 織 罪 名。這 些維 權 份 子及 維 權 律 師 的 個 案 充 分 證 明中國 的 法 律 制 度 未 能保 障 巿民 及律 師 的 權 益,更 縱 容 了司法人員、檢察官及國安等肆 意 行使權力。 《劍 與 盾:中國 維 權 律 師》一 書 嘗 試 闡 述中國 法 律 制 度 在 今日的 政 治 環 境 下如 何運作。多名 法 律 界 學者及律 師 在本文 集中就 律 師 在中 國 法 律 制 度 下 所 發 揮 的 角 色 及 面 對 的 限 制 發 表 真 知 灼見。此 外,承 蒙 國 際 知 名的中國 法 律 研 究 專 家 孔傑 榮 教 授 允 許,本書 轉 載孔教 授 在 2009年 7月10日於 美 國 參 議 院 中國 事 務 委員會 圓 桌會 議 上 發 表 的 演 講 詞。會上,孔教 授 指出 雖然中國律 師的人 數、教育水平及職 權 在 近 年 提 升了 許多,但他們 仍 受 到 很 多掣 肘。香 港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傅 華伶 先 生在 書中 討 論中國 公益 訴 訟 的 發 展,以 及律 師 和 法 律倡 導 者 如 何 利 用此 法 律 程 序 推 動 政 策 改革。此 外,中國 政 法 大學 客 座 教 授 王 友 金 先 生縷述國內律 師在 80年代 至今 的 角色 及 其 專業 發展。在 80 年代,第一 部 暫 定 的《律 師 法》出台,律 師 被 視 為「國 家 的 法 律 工作 者」,直 至 2007年 在 最 新 修 訂中,中國 律 師 的定義 是「擁 有法 定 牌照 的 執 業 者,可參 與 及被 委 託 提 供 法 律 服 務」。香 港 大 律 師 張 耀良 先 生,現任中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中國 事 務 秘 書 和 香 港 大 律 師 公會 中國 事 務 委員會 委員,在 書中分析 刑 事 辯 護 律 師 在 傳 喚 證 人 上 庭 所 遭 遇 的 困 難,及《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刑 法》第 306條 對 律 師 專 業 所 構 成 的 危 害及箝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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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本書 亦包含兩份重要 的人權 個案 辯 護 詞—— 一 份為 維 權 律 師 李方平 替著名人權 份 子 胡 佳 所寫的 辯 護 詞。於 2007年 4月,胡 佳 因 發 表 關於 中國 人權 情 況 的 文 章及 接 受 外國 媒體 的 訪 問 而被判 監三年四 個月; 另 一 份為 法 輪 功 一案 的 辯 護 詞,由 數位有名 的 維 權 律 師 執 筆,包 括 李 和 平、滕 彪、黎 雄 兵、張 立 輝、李 順 章、鄔宏 威。這 兩 份 辯 護 詞 均 引用國 家 憲 法 及 國 際 人權 憲 法 作 支 持。曾被引用之 國 際 人權 憲 法 包 括《世界人權 宣 言》、《公民 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約 翰內斯 堡 原 則》和《 聯 合 國 消 除 各 種 對 宗 教 與 信 仰 的 排 異 和 歧 視 宣 言》。相 對 於 國內一 般 劣 質 的,往 往 沒 有呈 堂 證 供 的 法 庭 審 訊 及裁 決 書,這 兩 份 辯 護詞的專業水平令我留 下深刻印象。 著名的北 京法 律 學者及維 權 律 師 滕彪 博士亦 就 其當 律 師及維 權的經 驗,撰 文省思 人權 抗 辯 的 原 則。滕 博士在 文 章 中闡 釋 維 權 律 師 如 何 在維 權運 動中把自由及民主的 學術概 念 和影 響普羅 大 眾 的 議 題緊扣 起 來。滕 博士相 信 積 極 參 與 維 權運 動 能 推 動 法 例 的 執 行及 法治的 發 展。香 港 中 文 大學法 律 系 講 師 艾 華 教 授 和 滕 博士 持 相 同 觀 點,但 艾 教 授 認 為現 時大部份 的 維 權運 動 組 織 較 為 鬆 散,並 且受 制 於政 府 的 種 種 打 壓 措 施,例 如 欲 接 辦「敏 感 案 件」的 律 師 必 須 向司 法 機 構 報 告、取消律師 執 業資格及關閉非政 府 組織等 等。 有 關當局 慣常以 拒絕 律 師 執 業 年度 註冊 作為懲罰 他們 接 辦「敏 感 案 件」的手段,此伎倆在 2008 年 猶為猖獗,及至 2009 年律師要求北京律 師 協會 推 行直 選 時,當局又再重 施 故 技。因此,維 權 律 師 撰 寫了一 份 報 告及兩篇文章交代 2009 年選 舉 爭 議的 來 龍去脈,以 及 揭發司法部 門及律 師 協會 如何 利用律 師 執 業 年 檢 來 剝 奪 律 師的 執 業 權 利。中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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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亦 與台 北 律 師 公會 發 表 聯 署 聲 明,以 表 達 港、台兩 地 律師 專業人員共同聲 援中國內地的 律師同業。 由於文化 及 地 理 上 的 接 近,我們 相 信 比 較 兩岸 的人權 法 訴 訟經 驗 是 相 當 有價值 的。就 此,著名 的 台灣 律 師 魏 千 峰 先 生 從 歷 史 的 角度 入 手,講 述中、台兩岸 律 師 的 專 業 安 全 及 解 釋台灣 律 師 如 何透 過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運 動 來 維 護 他 們 的 權 益。魏 律 師 認 為 中 國 的 一 黨 專 政 嚴 重 窒 礙 法 律 專 業 的 發 展。此 外,台灣 中 華民 國 律 師 公會全 國 聯 合 會 前 理事長 顧 立 雄 律 師及黃 龍 寬律 師 合力 撰 寫 文 章,敘 述台灣 律 師 一 路 從日治 時 期、國民 黨專 政 的 戒 嚴 時 期 直 至 解 嚴 之後 如 何為 推 廣 人 權、爭 取民 主 而 奮 進。文 中 亦 探 討 台 北 律 師 公會及民 間 司 法 改革 基 金會 如何以由下 而上的 方 式,推 動人權 和司法改革。這 些台灣的例子 可以作為 中國內 地 律 師 在 維 權 路 上 的 楷 模。值得 一 提 的 是,2008 年
12月由中國律 師 發 起 的《零八 憲章》簽名運 動,呼 籲 政 治改革及保 障 人權,跟台北律 師 公會 在 1991及1992年 間 要求 憲法 改革 的 運 動,有很 多 值得比較 探 討的地方。 本書 是 中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的 首本 出 版 書 籍,本人相 信 這 亦是首本 詳 盡 分析中國 維 權 律 師所 面 對 的 各種 問 題 的 著 作。我 希望國內的 維 權 律 師 以 及香 港、台 灣 和 美 國 法 律 界 同 業 在 書 中所 表 達 的 意 見,能 夠 讓 讀 者了解 更多中國 律 師 的 現 況,以 及當代中國 的 法 治 發 展 在 這 嚴 峻 的 時 刻 的 去 向。正 如 傅 華 伶 教 授 所言,中國 的 律 師 正 以 法 為盾 逐步推 進,捍衛人權,同時亦以 法為劍,積 極 進擊,策 動爭取 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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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以下 我們 介 紹中國 一 群 最 著名的 維 權 律 師,以 及他們 處 理 過 具爭 議 性的案件。
高智晟 高智晟 小 時自學,1996年完成三年大學後開始從事法律工作。 高 智晟首 次引起 國 際 關 注,是 他 為 北 京 基 督 教 徒 蔡 卓 華、蔡 的 妻 子 肖雲 飛 及 其 弟弟肖高 文 的 維 權 案做 辯 護 人,三人 因 印刷 聖 經 而 被 判 處「非法經營 罪」。高 把 抗 辯 詞 張 貼在 互聯 網,隨 後被 政 府指 控 他 的 行為 偏 離 律 師 職 權 和 涉及 政 治,高則反 駁 指中國 的 法 律 制度 不足以 保障公民 權 益,他 說﹕「中國當今的 律師 需要肩負更多責任。」 高智晟 其 後 成 為宗 教信仰人士 維 權 個案的專 家。2005年10月18日,在 他 三次 上書 胡錦 濤 和 溫 家 寶 呼 籲 政 府 停止 迫害宗 教 人 士後,北 京司 法 局 從 此 幾 乎 每天 傳召 他 問 話,要 求他 收 回 公 開 信,但 遭 高 智晟 一 一拒絕。同年11月4日,北 京司法 局通 知他 撤 銷其律師 執照,其律師 事 務 所 也被 勒 令 停 牌 一 年。高及 其 家 人從 此 經常受 到 騷 擾 和 被 監 視, 高曾被公 安人員多次 恐 嚇,更曾經 遭遇 一次可疑的 交通 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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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 業 後,高 智 晟 宣佈 競 逐 北 京 律 師 協會主 席 一 職,致 力 投 身 捍 衛律師的 權 益,包 括要求減低 律 協向律師收取的會費。
2006 年 2月 4日,高 智 晟 展 開 四 十八小 時 絕 食 行 動,抗 議 公 安 暴力 毆 打廣 東 法 律 維 權 人 士郭飛 雄,之後有近一 千 名 維 權 人 士 響應 參加 接 力絕 食,以 及 超 過四 千 名 來自十六個 省份 的 獨 立 人 士簽名 聲 援 高 律 師,抗 議 政 府 的 迫害,國際社會也發 起簽名 行動。中國 政 府 隨即展開 打 壓,超 過 三十 名 參 與 絕 食人 士 無 故 失 蹤 或 被 關 押,包 括 高 的 三名 助 手。司法 部 在 2月 24日傳召 高 智晟,至12月 4日以「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罪名判他三年徒 刑,緩 刑五年。
2009年 2月 4日,高 智晟 還 正 在 執 行 緩 刑 期 間,突 被 公 安 從 其 陝 西 的 家中帶 走,自此音訊全 無。2010年 3月底 再短 暫出 現,4月7日接受美聯 社 採 訪,其 後 於 4月中 再 度 失 蹤。2011年 1月11日,美 聯 社公 佈 採 訪 內 容,高智晟 表示在 2009年 2月初至 2010年 3月底失 蹤 期間,他曾被公 安 剝掉衣 服後,以槍 柄 毆打,他更曾被看 守人員連續 毆打 兩天。
郭飛雄 本 名楊茂 東 的郭飛 雄,畢 業 於上 海 華 東師範 大學,曾在 大學 任 教,後 來 改以寫作 謀生。他 沒有受過 正 式的法律 培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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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郭飛 雄因為在 20 05 年協助廣 東番禺太石村 村民而為人 認 識。當 地 村 民因不滿村 官貪 污,故發 起 選 舉迫他下台,但他們的行動 遭地方政 府 強 烈 打 壓,並 禁 止 其他 人 進 出 太石 村。雖 然 被 地 方公 安多 番 阻 撓 和 被 人惡意毆打,郭飛 雄依然為太石村居民提 供法律 援助。
2006 年 2月 3日,郭 被 來 歷 不 明 的人 襲 擊,兇徒 懷 疑 是 公 安人 員和 黑 社會。隨 後,高智晟 律 師展 開 絕 食 行 動,抗 議 郭 被 人暴力 迫害。郭飛 雄 在 2月 8日計 劃 到 北 京 向中央 政 府上 訪,但 遭當局 扣留 和 被 軟 禁 在 其廣州住 所。2006年 9月14日,廣州公 安局指 他 涉及一本書的出 版,故 以「從事 非法經營活動」罪名 正 式 拘 捕 郭飛 雄。案件 經 過多次 押 後和 轉 交後,他 在 2007年11月14日被 定 罪,判 入 獄 五年。據 知 他 在 獄中曾 遭 虐待和毆打。1自2009年 7月,郭飛 雄 一直不獲 批 准與 家人會面。
鄭恩寵 鄭恩 寵自學 考 取 律 師 資 格 後,在 上 海 四 維 律 師 事 務 所工作,擅 長 財 產 訴 訟方面的 官司,多 年 來代 表 超 過 五百名受市區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居民打官司。
1 無 國 界 記者,「網 上 異 見份 子 郭 飛 雄 扣 留 期 間 遭 虐 打」( " Cyber-dissident Guo Feixiong Tortured in Detention"),2008年11月6日,http://www.rsf.org/Cyberdissident-Guo-Feixio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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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2003年,他 受 上 海 靜 安 區 東 八塊 被 強 迫 拆 遷 居民 委 託,控 告地 產 商 兼「上 海 首 富」周 正 毅 和 靜 安區 政 府 勾 結,非法取 得土地,將周 正 毅 告上 法 庭。2003年 6月 6日,上 海 警 察 將 鄭 刑 事 拘 留,到 6月18日以「非 法取得 國家機密」的 罪 名 正 式 將 他 拘 捕。8月28日鄭 律 師 被判罪 名成 立,至 2003年10月28日他被 上 海 市第二中級 人民法 院以莫 須 有 的「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秘 密 罪」判 刑 三年。判 決 書 指 鄭曾向 一 名 記 者 要 求 取 得 一篇 有關上 海市政 府非法收 地的「內部 參 考」報 告,並 指他 為一家 海 外 組 織 提 供一 份 關於上 海 工人 示威 的 資 料。鄭恩寵 被 拘 捕 和判處 一案引起 國內和 國 際 社會 的巨 大 迴 響,尤 其是 因 為 他 把 財 雄 勢 大 的 地 產富 商 告上 法 庭,而周 正 毅 最 後 亦 被 調 查,被 控 官 商勾 結 違 法 侵 奪居民 財產罪名成 立。
2005年,鄭恩寵 獲 德國法官協會頒發 年度 人權大獎。 2006年 6月5日,鄭恩寵 刑滿出 獄,雖然他被取 消 執 業 資格,但仍 繼續 在 法 律 和人權 議 題 上發 表 意見。他 出 獄 後 依 然受 嚴 密監 視 和 被 軟 禁 在 家,更經常遭當局傳 喚甚至被毆 打。2008年 鄭恩寵 在內的 十五名法 律 界人 士 發 表 聲明,譴 責民 政部 取締中國 基 督 教 家 庭 教 會 聯 合 會 的 決 定,聲 明中呼 籲 人 大 維 護中國憲 法 所 訂 明 公民 應 有 的自由結 社 和 宗 教自由的 權 利,並要求 撤 銷 現行 的《社 團 登 記管 理條 例》,因為該 條 例違反憲法 所保障的基 本公民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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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倪玉蘭 倪 玉蘭 因 幫助 被 非法 拆 遷 的 訪民 及被 迫害 的 法 輪 功 學員,於 2002年 被 公 安 毆 打 至 雙 腳 不能行 走,從 此 只 能 在 輪 椅上 過 活,生 活 不能自 理,亦 被吊銷律 師 執 照。2008年 其住 房被 強 行 清拆,她 奮力 捍衛自己 的 私有 財產,卻 含冤 入 獄兩年。出 獄 後 一直 無 家可 歸,2010年 6月,因 為 有大 量支 持 倪 玉蘭夫 婦 的 訪民 及維 權 人 士探 訪,內地 主 流 媒體 如 騰 訊 網 亦 有專題報導 倪 玉蘭的 情況,倪 玉蘭 和丈 夫 董 繼 勤 被 國 保 帶 往 旅 館 居 住,2010 年 12月中,公 安 突 然 將 她 居 住 的 旅 館 的 供 電 和 電 話 線截 斷;沒有 暖氣、沒有電 燈,倪 玉蘭 和丈 夫在 寒冬中只 能靠 微弱 的 蠟 燭照明和 取暖。
楊在新 楊 在 新自1996年 起 在 廣 西中馳 律 師 事 務所 執 業,於 2002年成 為 該 所 合 夥人。他 其 後 轉 到 百舉 鳴 律 師 事 務所工作,到 2009年 5月不能 通 過 律師 執 業和 註冊 年 檢,其律師 資格一度受到威脅,但 最後在 6月9日得 以續 牌。 楊 律師最 著名的官司涉及 農民土地維 權、計劃生育以及 法 輪功。
2006年1月,楊 接受山東律 師 劉 如平 的 委 託 擔 任 他 的 辯 護 律 師,劉 如 平 是 法 輪 功 學員,因 發 表 一 份支 持法 輪 功 的 聲 明 而 被 判 勞 改。該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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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所曾威 脅 告 發 楊 在 新為 法 輪 功 學員作 辯 護,其 時,楊 律 師 遭中 馳 律 師 事 務解 除聘用合同,理由是 他 為廣 西 平 果 縣 法 輪 功 學員 農 有 躍 作 辯 護。
2006年 2月11日,正當 楊 參 與 支 持 高 智晟 的 絕 食 抗 議 時,接 到 一名自 稱是國安 部的人 來電 出言威 嚇,然 後被 短暫 拘留。 廣 西公 安局曾兩次 阻 止楊為 佛 山 村民 提 供 法 律 援 助,其中一 次 楊 被 公 安 帶到廣 西的邊境 地區,被 迫自行 步行回家。
2009年 4月,楊 律 師 代 表 一 群 被徵 地 的農民打官司,期間他 遭 幾 個相 信 是 被 地 方 官員收 買的人 襲 擊 毆 打,那 些地 方 官是 為 一 家 芬 蘭 投 資 的 造紙 廠 充公農民 土地。楊 揭發事件 後,在芬 蘭引起 很 大爭 議,芬 蘭 首 相 即 時 下令 徹 查 事 件。2009年,楊 所 屬 的 律 師 事 務 所在年 檢 過 程 中受到很 大 壓力,而楊自己的 執 業牌照亦遭 撤回,他 指一名前司法官 員曾聯 絡 其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負 責 人,要求不能 讓 楊 在 新 就 其代 理 的 敏 感案件 接 觸 新聞媒體。
許志永 許 志 永在 北 京大學 取 得法 學博士 學 位,現任 北 京 郵電 大學 講 師及 北 京海 淀區人大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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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大 學 生 孫 志 剛 在 廣 州 收 容 站 被 毆 打 致 死 一 案 引 起 轟 動,之 後,許 志 永與 另 外兩名 法 學博士 滕 彪 和 俞 江 聯 名 上書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要求 廢 取不人 道 的《城 市流 浪乞 討人 員收 容遣 送 辦 法》。三博士 的上書 震 動 海 內外,最後導 致 總 理 溫 家 寶 簽 署法 令 廢 除 這 惡 法。他 還 參 與 著名民 營 企 業 家 孫 大午 被 構 陷 非法 向公眾集資 一案,許 律 師 為 他 辯 護令 他 得以 輕 判。2006年,許 志 永 聯同李 和 平 律 師 一 起 為高 智晟 律 師 辯 護,為高 的 律 師 事 務所 因 政 治原因 被 處罰 停 業 一 年 討個 說 法。 許 志 永 亦曾協 助《南 方 都市 報》前 主 編 程 益中以 及 該報 前 總 經 理 喻 華 峰 心作法 律申訴。2005年 許參 與多 宗 在中國 及 海 外引起 重 大 影 響 的 維 權 大 案,包 括 有 家 庭 教 會 領 袖 蔡 卓 華 案、涉及 資 產 被 剝 奪 的 陝 北油田案,以及山東省的暴力計生案。 山 東 暴力計生 案是 許 志 永與一眾 維 權 律 師力 抗 強 權、終 獲 勝 利 的 具 體 案例。有份 參 與 的 律 師 包 括 滕 彪、李 和 平、李蘇 濱、江 天勇和 李 春 富。他們在山東臨沂市 就當地 暴力計生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和 取 證,並 將調查結果 公 佈給公眾及中央政 府,同時為最先揭發醜聞的「赤腳律 師」陳光 誠 擔 任 辯 護 律師。過程中,許 志永和其他維 權律師 都遭到阻 撓、毆打 和扣留。
2007年,許 志 永 協 助 創 辦 民 間 組 織「公 盟」,以 推 動 中 國 法 治 為目 標。2008 年,許 志 永 發 表 幾 份 文 章,揭 露 北 京「黑 獄」的 第 一 手 資 料,所 謂「黑 獄」即 是 指 扣 押 到 北 京上 訪 者 的 收 容 所。同年,許 志 永 代 表三 鹿毒 奶 粉 受 害者 提 出 法 律 賠 償,毒 奶 粉事件 導 致 至少六名嬰 兒 死亡,數以十萬 計嬰孩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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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郵 電 大 學 的 黨 書 記曾 告 誡 許 志 永,他 若 繼 續 參 與 社 會 維 權 運 動,有可能令他失去 教 席甚至 人 身自由。
2009年 7月29日,當局以許 志永 逃 稅 為由將 他 扣留,被帶走的還有「公 盟」財務主管 莊 璐。「公盟」被當局以 逃 稅 為由重罰146萬元 人民幣, 更被當局取締。許志永最後在 2009年 8月23日獲准簽 保釋放。
莫少平 莫 少平1988年 取 得 中國 社會 科 學 院 刑 法 法 學 碩 士 學 位,是 一名資 深 的維 權律師,自1994年開始涉足維 權,曾為劉 曉波、劉念春、江棋生、 徐 文 立、方覺、姚 福 信、徐 偉、楊 建 利、杜導 斌、趙 昕、趙 岩、師 濤、 馮秉 先等 著名異 見份 子 擔 任維 權 辯 護。莫 少平 在 2003年 獲 美 國《時 代》周刊評為「亞 洲英 雄」。 當外 國 傳媒 問 他 為 何 接 辦 受 人 注目的 異 見份 子 維 權 案,他 解 釋 說︰ 「其 實,我 希 望 可以 成 為 一 股 力 量 去 協 助 法 律,讓 這 些 人 能得 到 法 律 保 護,並 且 將 他們 的 個 案 訴 諸 公眾……我 相 信,歷 史 最 後會 對 這 些 人有 不同的 評 價,歷 史會告 訴 我們,這 些 人 是 對 的。」2 �
2 法新社,「中國維權律師以一人 之力為公義抗爭」("China Rights Lawyer in Oneman Crusade for Fairer Future"),2008年7月3日,http://afp.google.com/article/ ALeqM5h75boNP01PBMLCr-zrRJqlld54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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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強 浦 志 強 於 南 開 大 學 歷 史 系 畢 業,1997年 開 始 從 事 律 師 工作。當年 仍 是 法律系學生的他參 與過1989年天安門民主運 動。 浦 志 強 因 代 理 辯 護《中國 農民 調 查》作 者 陳 桂 棣 和 吳 春 桃 被 控 誹 謗 案 而 享 譽海內外。透 過 這 宗官司,他 認 識了安徽 當 地 很多農民,他們 向他 投訴 當地 政 府強徵暴斂,還 抓 人 打人,連 老太 太也不放 過。 浦 志 強 代 理 過 其 他 涉及 言 論 自由 的 維 權 個 案,包 括 記 者 喻 華 峰 一 案、2005年《北 京青 年 報》在 上 海 被 訴 誹 謗案,原告 一方是 財 雄 勢厚 的山東 礦業 集團駐 上 海 的負責人,此外還代 理了《北 京青 年 報》被 控 告的一 宗誹 謗 官司,事 緣該報 旗下《冰點》周刊 發 表 一篇揭露了遼寧 省阜新市原市 委 書 記 利用權 勢 巧 取 豪 奪生 意 的 過 程。浦 亦代 理 辯 護 鄭恩寵律師一案。 浦 志 強 是 其中一名 有份 聯 署《零八 憲章》的中國 律 師。《零八 憲章》 是 2008年12月為標 誌《世界人權 宣 言》六十周年而發 起 的 簽名聲明行 動,目的 是 呼 籲 中國 政 府 落 實民 主 改革 和 結 束一黨 專 政、貪 污 腐 敗 的 制度,建 立一 個尊重 人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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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 滕 彪 是 北 京大學 法 學博士,現任 中國 政 法 大學 法 學 院 講 師,以 前 在 北 京華一律師 事務所律師 執 業。 孫志剛案發生後,滕彪和 許志永及俞江等人 上書全國人大委員會要求 廢取《收容遣送辦法》制度,此外,他也是其中一名有份為山東暴力計 生案辯護的律師。他與許志永等律師共同創辦民間團體「公盟」。 政 法 大 學 的 官員曾經 警 告 滕 彪 幾 次,指 他 若 繼 續 維 權 活 動,有 可能 丟職 甚至失 去人 身自由,滕向政 法 大學 的 校長 說:「我 的工作和人 身 安 全固然 重要,但我 不能 放 棄對 我 更 重要 的原則,包 括思想自由、寫 作自由和 公義的召喚。」滕彪 代 其朋友、愛 滋 病 維 權 人士胡佳竭力討 回 公 道,胡 在 20 0 8 年 4月被當局以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罪 被判 入 獄 三 年半。 滕 彪 在 2008年 3月被 北 京 市公 安局人 員 強 行 帶 走 問 話 兩天,到 4月, 他 和一共十八名 律 師 聯 署 發 表公開信,表示願意為西 藏 314拉薩 暴亂 事 件 中 被 扣留疑 犯 提 供 法 律 辯 護。在 2008年 的 律 師 執 業 年 檢中,滕 彪 遭國家司法部注 銷其 執 業律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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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 李 和 平 是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法 學 碩 士,2009 年 他 未 獲 通 過 律 師 執 業 年 檢,至11月仍 未 恢復執 業資格。 李 和 平 經常引用憲 法和 法 律去宣 揚 公民 權 利,透 過 代 理 案件 推 動 落 實憲 法和 其他 法 律。2005年 9月,李 參 與了浙 江 東 陽 畫水 村四一零 事 件的 辯 護 工作。事 緣畫水村民不堪環 境 污染,三萬名村民武力維 權, 將 包 括 東 陽 副市長在 內的 幾 位 政 府 工作人 員打傷,李為涉 案 的 村民 辯 護。李 和 平 也代 理一些 重 大 案件,包 括 為南 京 師 範 大學 副 教 授 兼 中國新民主黨 副主 席 郭泉 打官司,郭泉在 2008年11月被 捕,被當局控 以 顛 覆國家 政 權罪。另 外,他也 為黑 龍 江 地下 教 會「三 班 僕 人」教 派 的 會員和 一 家 浙 江 家 庭 教 會 的 成 員 擔 任 辯 護 律 師;還 有 2008 年 7月 因闖入 上 海 公 安局連 環 刺 死 六名 警 察 被判 刑的 楊 佳;被判勞 改 的人 士,以及 法 輪功上訪者。
2007年,李和平加入「學者律師聯合呼籲廢除勞改制度」的運動。 同年 9月,李 和 平 被不知 名 人 士 擄走 和 毆 打;2008年 3月,當李正 開 車 接 載兒子上學途中,其坐 駕突然 被一輛 警車撞擊。
2009年 5月,美國眾 議 院 院 長 佩 洛西 訪 華 期間,公 安 一直 嚴 密監 視李 和平,並傳 喚他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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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久虎 朱 久 虎畢 業 於中國 政 法 大學,曾是 莫 少平 律 師 的 助 手。2004年 7月, 朱 久 虎 開 始 為過 千 名 陝 北 油田案 投 資 者受 害人代 理 辯 護。此 案涉及 地 方政 府 將 有 利 可 圖的 油田強 行 私有化後 侵 吞 油田資產。朱 久 虎 在
2005年 5月26日被 刑 事 拘 留,後 來 得 到 黨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出面介入,才 得以在 9月20日獲 得 釋 放。朱 久 虎 其 後被 送 回北 京 等候 審 訊,但在 保 釋 期 間,他 不得 出 庭 代 理 案件。朱 亦 被 迫 簽 下 文件 撤 換 高 智晟 為 其 辯 護 律師。
2008年朱 久 虎 為 網上自由 撰 稿人 陳 道 軍擔 任 辯 護 律 師,陳 最後 因涉 嫌 顛 覆 國 家 政 權罪 而 被 判 三年 徒 刑。在 11月 5日的 法 庭 抗 辯 中,朱 律 師 不但 認 為 陳 道 軍 不構 成 犯 罪,達 賴 喇 嘛 也 沒有主 張 西 藏 獨立 從而 分 裂 國 家。據 悉,這 是 大 陸 律 師 首度 在 法 庭 上 為 達 賴 喇 嘛 的 西 藏 政 策 抗 辯。3�
2009 年,朱 久 虎 是 北 京 理 工大學教 授胡星斗申訴 案的 其中一名辯 護 律師,該案事緣 2009年 3月北京新網下令關閉胡星斗的網站,理由是他 發表有關官員貪污醜聞的報告,胡因而告上法庭。2009年 5月,北京大 興區人民法庭判胡勝訴,判決認為新網不能提 供證據證明所指稱的內 容屬於「非法」,判該公司償還胡過去兩年的網站服務收費。4 � 3 張清揚,「律師朱久虎在成都法院為達賴喇嘛抗辯」("Attorney Zhu Jiuhu Speaks in Defense of Dalai Lama in Chengdu Courtroom"),中國自由新聞,2008年11 月7日,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Othernews/Attorney_Zhu_Jiuhu_ Speaks_in_Defense_of_Dalai_Lama_in_Chengdu_Courtroom.shtml 4 陳 偉 華,「從 代 表 性 案例中學習」(" Learn from Landmark Court Case"),《中 國日報 》,2009年 5月30日,http://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09-05/30/ content_79537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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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光 李 柏 光,北 京大學法 學 碩士及博士。1997年底,李 柏 光 任 海 南大學法 學 院 教 師,因成 立一 個 青 年知 識 份 子組 成 的「沙龍」,探 討中國的政 治改革問題,於1998年 4月5日被公 安逮 捕,但 之後 獲釋。
2004 年 12月,他 前 往 福 安為 失 去 土 地 的 農民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時,被當 地公 安 誣 稱他 是「假 博士」,指 他 訛 稱 學歷,將 他 關押 在 福 安 市公 安 局看 守所。但李 柏 光 透 露,看 守所所長 抓住 這個機會,要全所人員向 這位 法 學博士 學 法 律,李 柏 光 似乎 因 此 受 到 特 殊 待 遇,如 特別 獲 准 每 兩天 洗 澡一 次,以 及有公 安送食品給他以 示「敬 意」。2005年1月22 日,李 獲 得 保 釋。不過,他 獲 釋 時,有 關 人 員警 告 他 不得 在 網 上「亂 說」。 李 柏 光 在 辦 理 維 權 案件 時,有 時 不但不收 費,甚 至 還 會自掏 腰 包 補 貼受害者。 作為 一名 基 督 徒,李 柏 光協 助 許多 因 宗 教信 仰 而 被 拘 捕 的 基 督 徒。 他是其中一 位在 2006年 5月獲 前美國總 統 布殊 接 見的中國基 督徒,會 面主要是討 論中國的宗 教自由問題。
2008 年 6月29日,李 柏光原打算聯同另外七名北京維權律師和學者, 與 來 華 訪 問 的 美國 國 會人權 問 題 核心 小 組 成 員 見面,但 北 京公 安 將 他帶到北京近 郊的一家別墅內,直至國會議員離開北京才 把他釋放。
2008年,李 柏 光 在 內的 十五名 法 律 界人 士 聯 合 發 表 聲 明,譴 責民 政 部 下令取締中國家 庭教 會聯 合 會 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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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星水 張 星 水 畢 業 於 中國 政 法 大 學,中國 法 學 會 會員,以 及中國民 主 建 國 會 會員。他曾獲中國 司法 部、中國 律 師 協會 和《法 制日報》評為 2003 年度全國律師界新聞人物。 張 星 水曾 擔 任 著 名民 營 企 業 家 孫 大 午 案 的 辯 護 律 師,該 案 事 緣 孫 大 午 因 不滿 農民 企 業 要 向銀 行 的 服 務 提 供 佣 金,故 轉 而自行 集資, 向當 地 村民 提 供 融 資 服 務。孫 大 午在 2003年 被當局以「非 法 吸 收公 眾存 款罪」為 名 拘 捕,被 扣留六個月後,最 終 被判 三年 徒 刑,緩 刑 四 年。5� 張 星 水曾代 理多 宗 轟 動 一 時並 具社會 意 義 的 公民 維 權官司,包 括代 理公民 維 權 網 告北 京通 訊管 理 局 的 行 政 訴 訟案、廣州南 都 案 有 關當 事人 的申 訴、與浦 志 強 一同 代 理 著名 經 濟 學 者 茅于 軾告中國 文 聯 出 版 社中止 出 版 其 論 文 集 一案、憲 政學 者王怡 與 新 聞 出 版 署 行 政覆 議 案,也 為 基 督 徒 蔡 卓 華、江 宗 秀以 及 林 樟 旺等 代 理 辯 護。其 中 林 樟 旺在 2005年 因涉 嫌 非法 侵 佔農地而被 捕,而江 宗 秀則因為派 發 宗 教 宣傳 物 品而 被 捕,但 在 拘 留 期 間 在 公 安 所 死 亡,其 家 人 決 定 提 出 起 訴。6
2007年,張 星 水是 參 與「學 者 律 師 聯 合 呼 籲 廢 除 勞 改 制 度」聯 署 行 動人 之一。 5 Hamis McDonald,「農 民抗爭反貪 污」("Farm-grown Rebel Fights Corruption"), 澳 洲《時 代 報 》(The Age),20 04年1月10日,http://www.theage.com.au/articl es/2004/01/09/1073437468912.html?from=storyrhs. 6 「姊妹江宗秀案件」("Sister Jiang Zongxiu’s Case," Monitor China),2004年7月5 日,http://www.monitorchina.org/document_details.php?i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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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6月,張 星 水 被當局警 告,禁 止他 與來 華 訪 問的 美國國 會人權 問題核心 小 組 成 員見面。 同 年,張 星 水等為 數 十 五名 法 律 界人 士 聯 合 發 表 聲 明,譴 責民 政 部 下令取締中國家 庭教 會聯 合 會 的決定。
范 亞峰 范 亞峰,安 徽 全椒 人,1969年 出 生,安 徽 師 範 大學法 學 士、北 京大學 法 學 碩 士、中國 社會 科 學 院 法 學 研 究 所 法 學博士,前 中國 社會 科 學 院法 學研 究 所副 研 究員。 范 亞峰 與 許 志 永、滕 彪、張 星 水、高 智晟 以 及 王怡等 律 師 一 起,為北 京家 庭教 會 負責人蔡卓華 辯 護,引起了海內外輿 論的關注。 范律 師 表 示,蔡 卓 華 案 辯 護 過 程 最 顯 著 的 特 點,是 將 中國 最 有名 的 維 權 律 師 整 合在一 起,以「律 師 團」的 形式 出 現,挑 戰 擁 有強 大 政 府 機 器 的 執 政當局。范 亞峰 說,當局原本 準備以「閃電 戰」的 形式 處 理 蔡 卓 華 案,並 千方 百 計 阻 撓 律 師 的 參 與,如 故 意 要求 律 師 在 短 短 幾 天 內 呈 交 大 量 法 律 文件,最 終 律 師 團 都能 應 付,在 限 期 前 把 有 關 文 件送 達 法院。范 亞峰 亦曾為 幾 位 宗 教信仰人士擔 任 辯 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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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6月范 亞峰被當局警告,禁 止他與來華 訪問的美國國會人權問 題核心 小 組 成 員見面。 同 年,范 亞 峰 在 內 的 十 五名 法 律 界人 士 聯 合 發 表 聲 明,譴 責民 政 部 下令取締中國家 庭教 會聯 合 會 的決定。 范 亞峰在 2009年11月3日被中國社會 科 學 院 法 學 研 究 所撤職,理由是 他介入多 宗家 庭教 會人士的法律辯 護。7 范 亞峰於 2010年12月9日被公 安國保 人 員帶 走,他帶 領的聖山研 究 所 和 他 家 裡 被 查 抄,銀 行 卡 和 存 摺 被 沒收。失 蹤 十 天 後,范 亞 鋒「獲 釋」被 送 回家中,但 繼 續受 到嚴 密監 控;家門口駐有大 量國 保 看 守, 他 本人、妻 子 吳 玲 玲 和 年 僅 三 歲 的兒子 虎子 被 禁 止 外 出;家 裡 網 絡 被切 斷,電 話 遭 到嚴 密監 控;親 屬和朋友都 不被 允許 探望,維 權律師 李 和 平、張 凱 等人曾於12月18日前 往 探 訪,但都遭 到門 外 警員粗暴 阻 攔。北 京中國政 法大學 講師滕彪 於12月23日探訪范 亞峰 母 親 期間,遭 國保人 員強 行 帶 走,問話期間遭暴力 對 待,更有警 察 揚言要 將 他「打 死 挖個坑 埋了算了」!
7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 組,「關注范亞峰因參與家庭教會 維權 活動被中國社會 科學院 法學所無理解僱」,2009年11月5日,http://www.chrlcg-hk.org/?p=475; 及中國維權 人士「北京學者和家庭教會領袖范亞峰博士因政治原因被解僱」(“Beijing Scholar and House Church Leader Dr. Fan Yafeng Fired for ‘Political’ Reasons”),2009年11 月3日,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53/200911/20091103222019_18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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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誠 陳 光 誠 在 他半歲 時 因 病 導 致 雙 眼 失 明,他 二十 歲 中 學 畢 業 後,到 南 京中醫藥大學 讀書。
1996 年,陳 光 誠 開 始 其 殘 疾 人 維 權 工作,為 農民 提 供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故 被 稱為「赤 腳 律 師」。其 後,鑑 於 山 東 臨 沂 地 方 政 府用野 蠻 和 暴力的 手法 強 行 對 婦 女 進 行 絕 育 和墮 胎 手 術,違 反中國法 律 和人 權,陳光誠遂致力試圖以法律渠道 來維護這 些受害者的 權益。後 來, 當局以他向美國《時 代》周刊 講 述有 關 臨 沂 的 情 況 為由,從 2005年 9 月至 2006年 3月將 他 軟 禁在 家。 經 北 京維 權 律 師 調 查 和 支 持 陳 對 臨 沂市 政 府 非法 行為 的 控 拆 後,國 家 計劃生育委員會(計生 辦)派人去調查,查明真相,知 道當地 政 府 使 用違 法和 不人 道 的 方 式 來 執 行 家 庭 生育 政 策 後,將 有 關負 責任官員 撤 職 和 拘 捕。可是,陳 光 誠 卻 於 2006年 6月被 正 式 拘 捕,理 由是 他 故 意破壞 財產和聚眾 擾亂 交通。
2006年 8月18日開 審 前夕,陳 的三位代 表 律 師 許 志 永、李 方平 和 李 蘇 濱 被 公 安以 莫 須 有 罪 名 拘 留,被 阻 止 出 庭,法 院 竟 委 派 一 名 對 陳 的 案件 一 無 所 知 的 律 師 去為 陳 辯 護。8月24日,陳 被判 四 年三個月有 期 徒 刑,2007年1月12日,上訴庭維 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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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光 誠 妻 子袁偉 靜 亦 因為 替 丈 夫 爭取權 益而屢次 遭 到 暴力 對 待,長 期 被 軟 禁 在 家,當局 對 她 的 監 控 亦 愈 來 愈 嚴 密,甚 至 連 兒子 也 不能 上學。當局又不 准 許 家 人 探 訪 陳 光 誠,據 報 他 在 獄中 的 身 體 情 況日 益惡 化,有嚴 重的肚 瀉,但 監 獄一直沒有為 他 提 供檢 查和醫治。 陳光 誠 入 選美國《時 代》周刊 2006年「世界最有影 響力100人」,2007 年 獲 美國頒「麥 格 塞 塞 獎」,此獎 有「亞 洲諾貝爾和平 獎」的美 譽。 陳 光 誠自 2010年 9月9日刑滿出 獄 之後,與 家人一直 被 軟 禁 在 家,無 法 與外界聯繫。2011年 2月9日,位 於 美國得州的 對華 援 助 協會 在網上公 佈五 段 陳 光 誠 和 袁偉 靜 的 錄 像,陳 光 誠 在 錄 像中 表 示被三 組(每 組 二十二人)看 守人 員 嚴 密 監 控,袁 偉 靜 表 示 陳 光 誠 繼 續 肚 瀉 和 便 血 六次,但不獲 准 就 醫。另 外,據《維 權 網》報導,陳 光 誠 和 袁偉 靜 於 2 月 8日晚 上被 臨 沂市國 保 及 雙堠 鎮派 出 所民 警 毆 打,傷 勢頗 為嚴 重, 二人被 打 致 無 法下 床,具 體 情 況 無 法 確 定,關 注 陳 光 誠 一 家 的 朋 友 懷 疑,陳光 誠 與袁偉靜被毆打與他們拍 攝 錄像曝光有關。
郭國汀 郭 國 汀 在 香 港 和 中國 大 陸已當了十八年 的 執 業 海 事 律 師,但個 人性 格興 趣促使他 走 上 維 權 律 師之 路,而 直 接 令 他 開 始 介入 維 權 律 師 事 業 的,是 北 師 大學 生 劉 荻 因 網 上言 論 而 被 捕 的 事 件。郭 願 意 義 務為 劉 荻 辯 護,並公開撰 文 讚 她 為女英 雄。此 外,他也免 費出 任網上自由 異 見 者羅 永 忠 的 上 訴 律 師,羅 被當局 指 他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佈「攻 擊 社 會主義 制度」的 文章而起 訴他,在 2003年10月14日以顛 覆 罪 名判他 三 年 徒 刑。郭國汀也 為異見作 者 黃金秋、楊天 水、師 濤 和張林以 及被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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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 拆 遷 的上 訪者 如 馬亞 蓮 和 王 水 珍 等人 出 任 辯 護 律 師。郭國汀最 著 名的維 權案件非鄭恩寵一案 莫屬。 郭國汀 在 2005年 初 答應 為法 輪功 學員代 表 辯 護,但 其 後 遭 上 海 市司 法 局撤回其 執 業牌照,之後他一直遭當局監 視 和 迫害,目前流亡 在 加 拿 大。
周立太 周 立 太 由 1996年 開 始 接 辦 數以千 計 農民 工 維 權 個 案,尤 其是 工傷 賠 償 案件。他曾經 向 深 圳 社會保 障 局 作 出 行 政 起 訴,也 在 廣 東省及 深 圳 推 動立 法,被《南 方 都市 報》評為廣 東省最 傑 出 人 士之一。由於 他 為農民 工爭取權 益,所以成為老闆的 眼中釘,他 亦因維 權 而得罪了廣 東省 的 社保 局和 勞 動局,還有地 方政 府官員。2001年底,深 圳 龍 崗區 的司法 局 命令周立 太「立即 停止 其 不合法 的專業 行為」,並 標 籤 他 為 「紅色律師」。 周立 太曾擔 任 重 慶 涉黑 案 李 志 剛的 辯 護 律 師,李 志 剛 被 指 是 黑社會 的成 員,被 控 縱 火、勒 索、非法 持 有 槍支 和 逃 稅 等罪 名,這 些 控 罪 都 是 重 慶 打黑 活 動 後當局所指出 的。被 問 到為 何 接 辦 這件 許多其他 律 師 都迴 避 的 案件,周說︰「這 是我 的 法 律 職 責,因為嫌 疑 犯也 應 有 其 基 本 權利。」8�
8 Joel Martinsen,「為 犯 罪集團抗 辯 的 律師」( "The Mob Lawyer Speaks"),《單 位》(Danwei),2009年10月18日,http://www.danwei.org/crime/the_mob_lawyer_ speak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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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強 李建強在1989 年加入天安門民主運動時是青島市政府的公務員,後來 因參與運動而丟職。之後他入大學修讀法律,1994 年成為執業律師。 李曾以 筆 名 劉 路 發 表 文 章,他 為 許多 作 家 和 記 者 擔 任 代 表 律 師,包 括李元 龍、張 建 虹、嚴 正學、楊天水 和郭起 真及異見份 子池建偉。 他 亦曾控 告浙 江省 地方政 府非法 拆 毀一所 地 上教 會 的教 堂。9� 山 東省 司 法 局 在 2007年 6月拒 絕 李 建 強 的 律 師 續 牌,但 沒 有 解 釋 原 因。李建 強目前已 流亡美國生活。
張 鑒康律師(左)和北京著名 法律學者賀衛方教授(右)
張鑒康
1998年,美國電 視台的 記 者 試 圖在 前 美國總 統 克 林 頓 訪 華 期間訪問 張 鑒 康與 異 見 人 士楊海。張 和 楊 其 後在 西 安 被 捕。在 克 林 頓 政 府 就
9 Joseph Kahn,「法律維權者積極擴大中國的自由」(“Rivals on Legal Tightrope Seek to Expand Freedoms in China”),《紐約時報》,2007年2月25日,http://www. nytimes.com/2007/02/25/world/asia/25china.html?pagewanted=1&ei=5124&en=55 df621e655a238a&ex=1330146000&partner=permalink&exprod=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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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 被 拘 留向中國 提 出 正 式 投 訴 後,張、楊 和 另 一 名 異 見 人 士 顏 均 才獲釋。10� 張參與了陳光誠一案的律師辯護團,也為法輪功學員提 供法律援助。 他 擔 任 廣 東佛 山南海 敲 詐 勒 索 案中 村民 劉 德 夥 的 辯 護 人。20 07 年, 劉因土地被徵 走,召集 村民向徵 地公司要求賠 償而被判入獄四年。 張 在 2008年 3月14日「拉 薩 騷 亂」後,是 其中一 位表 示 願 意 義 務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予被 捕 的 西 藏 人 的 律 師。在 2008年,張 和 另 外十 四 名 法 律 工 作 者 聯 合 發 表 聲 明,譴 責 民 政 部 禁 止中 國 家 庭 教 會 聯 合 會 的 活 動。2008年 5月,他受到威脅,要吊銷他的 律師 執照。
袁顯臣 作為自學成 才 的 律 師,袁 顯臣由1998年開始在 黑龍 江省雞西 巿,為農 民、礦 工、流 離 失 所 者、貧 困 或 被 剝削 者,提 供 法 律 援 助。他 的 工作 激 怒了當地的官員。他 最 著名的案件是 為「滴道 煤 礦」的礦工作法律 顧 問,在 煤 礦 由國 營 改 制 至 私營 企 業 時,向 政 府 和 煤 礦 管 理 層 要求 賠 償。
2008年 初,袁 協 助黑 龍 江省 的農民 代 表楊 春 林,在 北 京奧運會 前,為 公開信「不要奧運要人權」收 集簽名。
10 Bronwen Maddox,「克 林 頓 計 劃 重 拳 回 擊 中 國 的 人權 紀 錄」(Clinton Plans Sharp Attack on Chinese Rights Record),倫敦時 報,1998年 6月27日,http:// www.independent.ie/world-news/clinton-plans-sharp-attack-on-chinese-rightsrecord-443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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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5月24日,袁在 北 京 被公 安 拘留。2009年 3月4日,他 因「煽 動顛 覆 國 家 政 權」被 判 四 年 徒 刑。他 的「罪 證」包 括:在 2005年,發 表 一 篇題 為《實行真正的民主法制挽救中國》的 文章予上訪者 和到北 京出 席全 國 人 大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接 受 國 外 媒 體 採 訪 和 撰 寫 了數 篇「攻 擊」社會主義(但 未發 表)的 文章。11�
李方平 李 方 平連 同李 勁 松,一 起 為 陳 光 誠 進 行 辯 護。當兩 位 律 師 於 2006年
12月前往臨 沂市取 證 時,被暴 徒毆打。 2007年,李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 和 法律 界人士聯 署發 表了公開信, 呼 籲 取消勞動 教 養 制度。
2008 年,李方平代理了數宗矚目的案件。他聯同張建國代理了黑龍江 省的農民 代 表和「不要奧運 要人權」起 草人楊 春 林 的案件,也 為 另一 名律師劉堯作辯護人。劉自2006 年為廣東省東源縣的村民,就 土地被 河源市富源水電公司佔用而提供法律援助。他於 2007年12月被拘捕,
11 維權網,〈袁顯臣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判4年徒刑〉(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Yuan Xianchen Sentenced to Four Years in Prison for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2009年3月6日,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 ss10/200903/20090306133405_14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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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其阻撓違法的 施工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初審的結果(劉被判刑 四年)引起大批律師不滿和抗議。在 2009 年 4月16日的終審庭,廣東省 河源巿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劉堯十八個月的刑期,緩刑兩年執行。12 � 同 樣 在 2008 年,李 方 平 和 李 勁 松 為 異 見 人 士 胡 佳 作 法 律 辯 護,亦 為 三 鹿 毒 奶 粉案 的 受 害人 提 供 免 費 的「公 共 利 益 法 律 援 助」。他 和 江 天 勇 為 何 紅 春 辯 護。何 的 小 孩 在 2008 年 的 四 川 地 震 遇 害,2008 年 9月,何 在 四川 省 北 川 縣 因 組 織 受 害人 家 屬 向 保 險 公司 索 償 而 被 捕。2009年 7月,何紅 春以「聚 眾 擾 亂社 會 秩 序」的 罪 名而 被 判 刑 三 年,緩 刑五年 執行。
2008 年 3月 14日「拉 薩 和 其 它 西 藏 地 區 騷 亂 」後,李 和 江 天 勇 代 表 了 數 名 西 藏 人 作 辯 護。2009 年 5月,他 們 成 功 令 僧 侶 久 美 嘉 措 ( Jigme Gyatso) 獲 釋。久 美 嘉 措 在 沒 有任 何 控 罪 下,被 拘 留長 達半 年。其 後 美國 之音播 出了一段 錄 影 帶,他 描 述 在 2008年 3月的 示 威 活 動 後,拘留 時遇 到的虐 待。他們 亦為 另一名西 藏 喇 嘛,被 控「非法 持 有武 器」的 布絨朗仁 波切( Phurbu Rinpoche) 辯 護。李 在 2009年 4月告 訴美聯 社,他的當事人被 冤枉,拘留後一直遭受 嚴 重的虐待。 其 後在 2009年,李 方平 被 禁 止 為兩名 來自甘 肅省 拉卜楞 寺 的 西 藏 喇 嘛次 成 嘉 措 ( Tsultrim Gyatso)和 迪克 坦開( Thabkey Gyatso) 辯 護。他
12 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委 員會,〈深圳維 權律師劉堯 免被拘留:劉被 終 審庭判 處十八個月徒刑,緩刑兩年〉(Shenzhen Rights Defense Lawyer Liu Yao Released from Detention: In Final Appeal, Liu Sentenced to an 18-month Prison Term, Suspended for 2 Years),2009年2月2日,http://www.cecc.gov/pages/virtualAcad/ index.phpd?showsingle=11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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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 分 別 被 控「分 裂 國 家」罪 與「煽 動 分 裂 國 家」罪,最 終 分 別 被 判 終 生 監 禁和十五年 有 期徒 刑。
2008年 6月,李接 獲當局警 告,阻 止他 與 美國國 會人權 核心 小 組 的 代 表 團會面。2008年12月,李 和另一名 公益律 師 蘭 志學,成 立非營 利 組 織「民 主 社 會 學 會」,其 網 站 宣 揚 的 是「公 平,合 理 和 合 法,勇 於思 考,說 話 和 行 動」。2009年 5月,李 在 美 國 眾 議 院 議 長南 希 佩 洛 西 訪 問北 京 期間被當局監 視,並遭 帶 走問話。
2009年 6月,李要求當局 舉 行公 開 聽 證 會,重 新 考慮要求 所有 新 的 個 人電 腦自 7月1日起 要 安 裝 網 絡 過 濾 軟件。中 共當局放 棄 安 裝 網 絡 過 濾 軟件的要求。
張立輝 張自 2003年到北 京作 執 業 律 師。他 是 北 京大學 憲 法 與人權 研 究 所 的 研 究 員,同 時 也 擔 任 北 京 律 師 協會 憲 法 法 理 學 委員會 的 委員。張 尤 善於公司法和 刑 事法,對處 理商業 案件、私 人商業 訴 訟,仲 裁 及 刑 事 辯 護經 驗豐富。 張 的 執 業 牌 照 在 2009年 的 年 審 和 登 記 時 被吊銷,至 2009年11月仍 不 獲發 還。 張 所 處 理 過 的 案子,包 括 矚目的 黑 龍 江省三 班 僕 人教 派 案 和 為法 輪 功學員辯 護。他 亦 參 與 陳光 誠 案的 代 理 工作,但 2006年 8月在臨 沂巿 處 理 該案 時,被當 地公 安 捏 造 罪 名 指其 盜 竊 而最 終 失 去為 陳當 辯 護 律師的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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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立 輝 致 力 於有 關 公 共 利 益的 法 例,並參 與了浙 江省東 陽市一案 和 其他 涉及環 境 問 題 的 案件。不 在 北 京出 生 的 他,也 處 理有 關「新 ( 外 來)居民」在 北 京 被 歧 視的案件。 張 亦 積 極倡 議 北 京律 師 協會 2008年 的 直 接選 舉。他收 集了足 夠 的 簽 名,成 為其中一名北 京律 師 協會 2009年代 表的 候 選 人,但在 3月4日選 舉當天,他的名字 不被寫在 投 票表格裏。
程海 程 海,南 開 大 學 法 學 碩 士,2001年 成 為 律 師,至 2003 年 起 到 北 京 執 業。成為 律師 前,他當過 農民、工人、教 師 和 投 資顧問,熟 悉 企 業經營 管 理和相關法律。 程 在 2009 年 其 執 業 牌 照 年 檢 和 登 記 時 被 恐 嚇 會 被 吊 銷 其 執 照,他 工作 的北 京 巿安 匯 律 師 事 務所,其營 業 執 照亦 在 2009年 年 檢 時 被中 止。 戶口還 在 安 徽 省合 肥 巿 的 程 海,多 次代 理 非北 京戶口者 被 歧 視 的 官 司。其 著名的 案件 包 括 就 戶口和 取 消 臨 時居 住 證 的問題 起 訴 北 京 巿 公 安局。他 亦代 理了楊 佳 一案、勞改 和 法 輪功學員的案件。他 亦是 陳 光 誠 案 律 師 團 的 一 份 子。2007年,程 和 共 六 十九位中國 學 者 和 法 律 界人士聯 署發 表了公開信,呼 籲 取消勞改制度。 程 海 稱:「公 眾 利 益 工 作,是 律 師 的 職 責,律 師 有 責 任 維 護 社 會 正 義。」因此,他經常免 費代 理 涉及多元公眾利益的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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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3月14日「拉 薩騷亂」後,程 為 被 捕 的 西 藏 人作 辯 護。2009年 4 月13日,在 成都 巿為 一名以「利用邪 教 組 織 妨礙 法 律 實 施 罪」關 押的 法 輪 功 學員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時,程 遭 七名 公 安 拳 打 腳 踢,令其 手和 肋 骨受傷。
2008年 8月29日,程發 表公開信要求 北 京律師 協會直 接選 舉和 減 少 一 半 的 會 費,共 獲三十五名 律 師 聯 署。他 參加 北 京 律 師 協會 的 選 舉 並 取得足 夠 的 簽名作為候 選人,但他的名字 卻 不被 記在選 票上。
唐吉田 1997年至 2005年,唐 吉田在 吉 林省延 邊 檢 察 院 從 事 刑 事 檢 控 工作。 在 2007年 7月,他 到北 京成 為 執 業 律 師,以 追求更 適 合自己 志 趣 的 工 作。 他 所 處 理 比 較 著名 的 案件 包 括 有 關 愛 滋 病 感 染 者、勞 改、農民 財產 權 和 法 輪功的維 權案子。在 2009年,他 為胡星斗案的法律 顧問。
2007年 底,唐 和 共 六 十九位中國 學 者 和 法 律 界人 士 聯 署 發 表了公 開 信,呼 籲 取消勞改制度。他 聯 署支 持 維 權律師劉堯,亦 加 入呼 籲 特赦 楊 佳的聯 署 行動。 唐 亦 參加《零八 憲 章》的 聯 署。2009 年 1月12日,唐 和 共 二十 一 位學 者 和 律 師,發 表 網 上 的 請 願 書,題 為〈抵 制 央 視,拒 絕 洗 腦〉,以 表 達他們 對 報 禁 和 新 聞 封 鎖 的 不滿。他 在 2009年六四二十周年 紀 念 期 間,跟 數名維 權律師被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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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8月29日,唐 參 與 起 草 和簽 署 公 開信,要求 北 京律 師 協會直 接 選 舉 和 減 少 一半 的 會 費,共 獲三十五名 律 師 聯 署。此後不久,他當 時 的 僱 主,北 京 巿浩東律 師 事 務所「建 議」他 為了公司的 利 益而 離職。 唐吉田參加 北 京律 師 協會 2009年 的 選 舉並取得足 夠 的 簽名作為 候 選 人,但他 的 名 字 卻 不 被 記 在 選 票 上。他 的 律 師 執 照 在 2009年 的 年 檢 和 登 記時 被取 消,為此,他 上 訴於中華全國律 師 協會 和司法 部,但均 不獲受 理。至 2009年11月,他的 執照尚未被發 還。
2010 年 4月30 日,北 京 市司法 公 佈正 式吊銷唐 和 劉 巍律 師 的 律 師 執 業 證 書,指 他們「擾 亂 法 庭 秩 序,干 擾 訴 訟 活 動 正常 進 行」,稱 其違 反《中華人民 共和國律 師 法》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 第六項的 規 定。據 唐 律 師 和 劉 律 師 表 示,他們 於 20 09 年 4月27 日在四川省 瀘 州市中 級 人 民 法 院 為 一名 被 控「利用邪 教 組 織 破 壞 國 家 法 律 實 施 罪」的 法 輪 功 學員作 刑 事 辯 護 時,在 宣 讀 辯 護 詞 時 被 主審法官 打 斷 十 幾 次,兩 位 律 師 感 到 無 法 繼 續 其 辯 護 而退 庭 抗 議,卻反被 北 京 市司法 局 指 其「 擾亂 法 庭 秩 序,干 擾 訴 訟活動正常進行」,被吊銷牌照。13 �
江天勇 江天勇自2006年起,每年 續 取 其律師 執照時均遇到問題。2008年,他 遭 停 牌 兩 個月才 獲 發 還 執 照。至 2009年,在年 檢 和 登 記 時 執 照 再 次 被取消,至同年11月還 未獲發 還。
1 3 「 關 注 北 京 律 師 唐 吉 田 與 劉 巍 被 正 式 吊 銷 執 業 證 書」,中 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http://www.chrlcg-hk.org/?p=529#more-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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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所代 理 最 著名的 案子 是 2007年 的 山西黑 磚 窯 案,數百名 成 人 和兒 童 被 發 現 囚禁 在山西 和 河 南省 的 磚 窯 裏作奴 隸。近 百名山西省共產 黨員 就 此 醜 聞受 罰。江也協 助 法 輪 功 學員和 西 藏 僧侶 布 絨朗 仁 波 切 和 久 美 嘉 措 的 案件,也替乙 型 肝炎和 愛 滋 病 帶 菌 者 維 權。江 和 李 方 平 一 起 為四川地 震 難 屬 何紅春 辯 護,但卻 因其 執 照被取 消 而被 迫中 止介入 這 宗案件。
2008 年 6月,江 被 當 局 阻 止 與 美 國 國 會人 權 核 心 小 組 的 代 表 團 會 面。2009年 5月,美 國 眾 議 院 議長 佩 洛西 訪 問 北 京 期 間,和 2009年六 四事件二十周年 期間,江被當局軟 禁在 家。
黎雄兵 黎 雄 兵 的 律 師 執 照 在 2009年 年 檢 和 登 記 時 被 取 消,至 同年11月仍 未 獲發 還。 黎 處 理 過 的主要 案件 包 括:楊 春 林 案、袁 顯 臣 案、三 鹿毒 奶 粉案、山 西黑磚 窯案、少數民 族、愛 滋 病患者 和 法 輪功學員的 維 權案。黎 和李 春富一 起 為 山 東 記 者齊 崇 淮 作 法 律 辯 護。齊 和自由 攝 影 師馬士平 因 報 導 滕 洲市 委 腐 敗,而 在 2007年 6月被當局以「敲 詐 勒 索」的 罪 名 拘 捕。14
14 無國界記者,〈批評貪污的記者,被警方拘留期間多次毒打〉(Journalist Who Criticised Corruption Repeatedly Beaten in Police Custody),2007年10月30日,http://www.rsf. org/Journalist-who-criticised.html;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保護記者委員 會,〈中國記者被判刑四年〉(Chinese Journalist Sentenced to Four Years),2008年5月 13日,http://cpj.org/2008/05/chinese-journalist-sentenced-to-four-year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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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3月14日「拉 薩騷亂」後,黎為 被 捕 的 西 藏 人作 辯 護。2007年, 黎 和 共六 十九位中國 學 者 和 法 律 界人 士 聯 署 發 表了公 開 信,呼 籲 取 消勞 改 制 度。他 亦 聯 署了《零八 憲 章》,又參 與了要求 北 京 律 師 協會 直 接選 舉的倡議 行動。 在 協 助 三 鹿 毒 奶 粉 案 的 受 害人 時,他 被 北 京 中 倉 派 出 所 的 公 安 騷 擾。2008年 底,黎 被當局 阻 止 與 美 國 國 會人權 核心 小 組 的 代 表 團 會 面。2009年六四 事件二十周年 期間,他 被當局軟 禁 在 家。國 安 亦 經常 向其房東 施 加 壓力,令其 不得 不四處 搬 家。
李春富 李 春富代 理 了法 輪 功 學員、愛 滋 病患者、被 公 安 拘 留 期 間 或 勞 改 期 間 非自然 死 亡 案 件,也 參 與 了農民 的 土 地 維 權 案 件。他 和 黎 雄 兵一 起 為記 者齊 崇淮作法律辯 護。
2009年 5月,在 處 理 法 輪 功 學員江 錫清 非自然 死亡一案,李 和 另一名 律 師 張 凱被 重 慶 巿江 津區的 公 安 毆 打 和 拘留。李曾被 恐 嚇 其 律 師 執 照會在 2009年 年 檢 時時遭吊銷。
王雅軍 王 雅 軍 的 律 師 執 照 在 2009年 年 檢 和 登 記 時 被取 消,至 同年11月仍 未 獲發 還,期後 於 2010年中才 能再通 過年 檢。 王代 理了法 輪功 學員、愛 滋 病患者、勞 改 期間的 非自然 死亡 案件,也 參 與了農民的土地維 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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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慧文 楊 本受 聘 於 北 京 憶 通 律 師 事 務 所,但 在 2008 年 8月聯 署 要 求 北 京 律 師 協會 進行直 接選 舉 後,與 李蘇 濱、程 海、張 建國和 溫海 波共五人被 解 僱。 楊在 20 09 年北 京律 師 協會 的 選 舉中競 選 主 席一職。據 北 京 報章《新 京 報》的 報導,他在 2009 年1月19 日派 發 競 選刊 物 時 被 打傷 手,並 遺 失了一 千多 份 的 競 選刊 物。15 北 京律 師 協會就 此 拒絕作出評 論。楊具 有北 京 律 師 協會 的 參選 資 格,但他 的 名 字 卻 不 被 印 在 選 票 上。他 的 律師 執照在 2009 年 年 檢 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 未獲發 還。 楊 代 表 過 少數民 族 和 三 鹿毒 奶 粉 受 害人 的 案件。他曾和 許 志 永一 起 辦過公益性 法律 援 助 組織「公盟」,但「公盟」其後被取締。
2009年,根 據 新通 過 的〈中華人民 共和 國 政 府 信息公 開條 例〉,楊向 七十三個北 京 巿政 府 部門 要求信息公開,特別是有關「秘 密資 金」方 面的信息,以 提高 政 府的透明度。
謝燕益 謝燕 益的 律 師 執 照 在 2009年 年 檢 和 登 記 時 被 取 消,至 同 年11月仍 未 獲發 還。
15 新京報,〈楊慧文律師發北京律師協會傳單遭遇暴力〉(Lawyer Yang Huiwen Enc ounters Violence While Handing Out Election Leaflets),2009年1月19日,http:// www.ngocn.org/?uid-10987-action-viewspace-itemid-40479,http://blog.ngocn. org/10987/viewspace-4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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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時,他 在 續 辦 其 律 師 執 照 時 亦 被 延 誤,這可能 與他當 時 跟 國 家商標局正在 打官司,在 互聯網上發 表 文章〈當官僚成為一 個階級〉 和 協 助 流 離 失 所 者有 關。2009年,他 亦 參 與了要求 北 京 律 師 協會 進 行直 接選 舉的倡議 行動。 他 協 助 的 案件 還 包 括 愛 滋 病患者、農民 財產權、城 巿 發 展 被 徵 地 而 流 離 失 所 者、勞 改、非 法 拘 留 和 法 輪 功 學員的 維 權 個 案。他 亦 擔 任 深 圳維 權律師劉堯 上訴 時的緊 急 法律 援 助者。 根 據 新通 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 府信息公開條 例〉,謝要求司法部 提 供 有 關 勞 改 的 資 料,以 提 高 政 府 的 透 明度 及希望 透 過 此 舉,促使 取締勞動 教 養 制度。16�
李敦勇 李的 律師 執照在 2009年 年 檢 續 牌 時 被 恐 嚇 會 遭吊銷。 李 處 理 過 家 庭 教 會、農民 土 地 權、城 巿 徵 地 而失 居 所人 士 的 維 權 案 件。他 替 基 督 教 牧 師 劉 會 文 辯 護,該牧 師 因向回教 徒 傳 教 而 在 2007 年 被 起 訴。2008 年,他代 理 新 疆 家 庭 教 會 牧 師 婁 元 啟,黑 龍 江 上 訪 者 劉杰和 維 吾爾族 基 督徒 阿里木 江依 米提 ( Alimujiang Yimiti)。阿里
16 南 方周末,〈一次 有關 信息公開 的“ 行為 藝 術 ”〉(An instance of "performance art" on open information),2009年 5月21日,http://news.sina.com.cn/c/sd/200905-21/114617861863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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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江依 米 提 是 一 家 英 國 公司 的 新 疆 員 工,被 控 以「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及向國外「泄 露國家機密」罪。17�
2008年10月,當李預備為一名法 輪功學員辯 論 時,上 海 徐 匯區法 院 法 官 陸 文 嘉 要 求李 跟 法 院 合 作。但李 無 視 法 院 的 要 求,為 被 起 訴人作 無 罪辯 護,這是 上 海 首宗法 輪功被告的無 罪辯 護。
2007年,李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 和 法律 界人士聯 署發 表了公開信, 呼 籲 取消勞動 教 養 制度。2008年 3月14日「拉 薩騷亂」後,李為 被 捕 的 西 藏 人作 辯 護。西 藏 導 演當知 項 欠( Dhondup Wangchen) 的 家 人 請 李為當知 項 欠作代 表 律 師,但 2009年 7月,中國當局 阻 止李 繼 續 為 其 作 辯 護。18�
溫海波 來自遼寧 的溫海 波,在 2004年加 入高智晟律師的事務所,直 至其 2005 年 被取締為止。在高律 師開展 其 絕 食 行動以 對抗 暴力時,溫和 他的同 事則 被 軟 禁 在 家。其 後 他 加 入 晟 智 律 師 事 務所 和 北 京憶 通 律 師 事 務 所,繼續為法 輪功學員維 權。他其後再 轉入 北 京 市舜 和 律 師 事 務所, 舜 和 律 師 事 務所 的 牌照 在 2009年 年 檢 和 註冊 時 被取 締,溫的 律 師 執 照在 2009年 年 檢 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未獲發還。
17 對 華 援 助 協會,〈阿里 木 江‧依 米提 先 生〉( Mr. Alimujiang Yimiti),http://www. chinaaid.org/downloads/ sb_chinaaid/AlimujiangYimitiProfile.pdf 18 加拿大西藏委員會,〈加拿大電影工作者給胡錦濤的公開信〉(Canadian Filmmakers Sign Open Letter to President Hu),2009年8月6日,http://www.tibet.ca/en/ newsroom/news_releases/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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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溫聯 同 共 六 十九位中國 學 者 和 法 律 界人 士 聯 署 發 表了公 開 信,呼 籲 取 消勞 改 制度。2008年 3月14日「拉 薩 騷亂」後,他 為 被 捕 的 西 藏人作 辯 護。 除了大 批 協 助 法 輪 功 學員的 案件,溫 亦 代 理 來自青島戶 籍 遭 強 行 遷 移的錯埠嶺 和 河 西村 村民,以及三鹿毒 奶 粉案的受害人。
劉巍 劉巍的 律 師 執 照在 2009年 年 檢 和 登 記時 被取 消,她 就 此向北 京律 師 協會上訴而 不獲 處理,其 執照至同年11月仍 未獲發 還。 劉 處 理 過 法 輪 功 學員和 愛 滋 病患者 的 維 權 案件。2008年 3月14日「拉 薩 騷 亂」後,她 為 被 捕 的 西 藏 人作 辯 護。2008 年 她 為 對 抗 強 行 拆 遷 的 維 權 人 士 倪 玉 蘭 辯 護。倪 因 試 圖 阻 止當局以 迎 奧運 之名,強 行 拆 走 她的房 子,在 2008年 8月被 控「妨礙公務罪」。
2009年 5月,跟 法 輪 功 關 係 密切 的 明 慧 網,刊 出 題 為〈張 興武 辯 護 律 師 就 法官嚴 重 違 法 行為 的 抗 議 信〉的 文 章,控 訴主審法 輪 功 學員 張 興武一案的 法官,不准 劉巍 跟 被 告見面,也不把判決 書即 時交給 劉, 而且還 恐 嚇劉,指 她破壞 法院秩 序,稱會 投訴至 北 京律師 協會。19�
2010年 4月30日,北 京 市司法 公 佈正 式吊銷劉和 唐吉田律 師的 律 師 執 業 證 書,指 他們「擾 亂 法 庭 秩 序,干 擾 訴 訟 活 動 正常 進 行」,稱 其違
19 劉巍,〈張 興武 辯 護 律師就 法官嚴 重 違 法 行為的抗 議 信〉,明慧 網,2009年 5月6 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6/200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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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華人民 共和國律 師 法》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 第六項的 規 定。據 唐 律 師 和劉律 師表示,他們 於 2009年 4月27日在四川省 瀘 州市中級 人民 法 院 為 一名 被 控「利用邪 教 組 織 破 壞 國 家 法 律 實 施 罪」的 法 輪 功 學 員作 刑 事 辯 護 時,在 宣 讀 辯 護 詞 時 被 主審法官 打 斷 十 幾 次,兩 位 律 師 感 到 無 法 繼 續 其 辯 護 而 退 庭 抗 議,卻反被 北 京 市司法 局 指 其「擾 亂法庭 秩 序,干擾訴 訟活動正常進行」,被吊銷牌照。( 見註13)
彭劍 彭 律 師的 執 照在 2009年 其 年 審 和 登 記時 被 恐 嚇 會 遭吊銷,但 最 終在
6月9日得到通 過。 彭 代 表三 鹿毒 奶 粉案的受害人,包 括被 控「尋釁 滋事罪」的 毒 奶 粉家 長 趙 連 海,他也 為「公盟」被 控 逃 稅一案作 辯 護 律師。
李靜林 李律 師 的 執 照 在 2009年 其 年 審 和 登 記 時 被取 消,他 的上 訴 在 6月9日 被 駁回。 李代 表 過三 鹿 毒 奶 粉案 和 青島聖 元 牌 毒 奶 粉案 的 受 害人、法 輪 功 學 員、愛 滋 病患者 的 維 權 案件。2008年 3月14日「拉 薩 騷亂」後,他 為 被 捕 的西 藏人作 辯 護。他 亦 聯 署要求北 京律師 協會 進行直 接選 舉。
2009年 3月,當李代 表 青島聖 元 牌 毒 奶 粉案 的五十 四名受 害人 時,法 院 突 然 撤 銷李提 出 集體 訴 訟 的 代 表 資格。李 認 為此 舉 是青島法 院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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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 把案件 拆 解,逼受害人分別興訟,以拖 延 賠 償 的要求。20
蘭志學 蘭律 師的 執 照在 2009年 其 年 檢 和 登 記時 被 恐 嚇 會 遭吊銷,但 最 終在
6月9日得到通 過。 蘭 處 理 過 法 輪 功 學員、愛 滋 病患者 維 權、農民 土 地 權 和 勞 改 時 非自 然死亡的案件。 聯同另兩名律師,蘭在 2008年12月成立非營利組織「民主社會學會」, 其 網站 宣 揚的 是「公 平,合 理和合法,勇於思考,說 話 和行動」。他 跟 其他 幾 位律師 和 活躍者,在 2009年六四事件二十周年 期間,受到當局 的滋 擾。
張凱 張 律 師 的 執 照在 2009年 其 年 檢 時 被 恐 嚇 會 遭吊銷,但 最 終在 6月9日 得到通 過。 張 凱代 表三 鹿 毒 奶 粉案 的 受 害人、法 輪 功 學員和 家 庭 教 會 的 信眾 維 權,也 處 理了列 車長 捆 綁 乘 客曹大 和 致 死 一案 和 疑 犯 萬 建 國 在 南昌 巿公 安局被 逼供 和虐待致 死一案。
20 自由亞 洲電台,〈聖 元奶業 案代 表律師李靜林被取消代 理人資格〉,2009年 3月13 日,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food_milk-03132009115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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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調 查 法 輪 功 學員江 錫清 非自然 死亡一案 時,張 凱 和 李 春富律 師 被 重 慶 巿 江 津 區 的 公 安 毆 打 和 拘 留。當 時 張 被 手 銬 吊 在 鐵 籠 遭 受 盤 問,公 安並 知 法犯 法地翻閱律師的 文件和強行 拿走 證 據。
劉曉原 劉 律 師 的 執 照 在 2009年 其 年 檢 時 被 恐 嚇 會 遭吊銷,但 最 終在 6月9日 得到通 過。 他 處 理 過 最 著 名 的 案 件 是 楊 佳 一 案,另 外 還 有 勞 改 時 的 非 自然 死 亡,替 死 囚申 請 特 赦 的 案 件。他 亦 支 持 失 蹤 兒 童 的 家長,到 北 京 上 訪。 劉同時 是有名的 博 客。他 在 2007年 控 告搜 狐 網 站 壓 制 博 客 的 言 論 和 違 反博 客 的用戶條 款。北 京 巿 海 淀 區 法 院 本來 受 理 這 宗案件,但 最 後卻 稱此 案 不具資格 受 審 理。2008年,劉 在「德國之 聲」舉 辦 的比賽 中,獲 得了最佳中文 博 客一獎。 劉 是中國 健 康法 律 學會 和 北 京 巿法 學會 的 會員,北 京 市青少 年法 律 與 心 理 諮 詢 熱 線 和 百度 網 站專 家 顧問組的 法 律 顧問。他 處 理的 案件 廣 被 中 文 報 章、電子和 網 上 媒 體 報 導。他 亦是 其 律 師 事 務 所 中 共 黨 支部的 秘書。
韋良月 韋 的 律 師 執 照 在 2009年 年 檢 和 登 記 時 被取 消,其 執 照 至同年11月仍 未獲發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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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一直 活 躍 於 代 表 業 主 維 權,法 輪 功 學員的 案 件。他多 次 遭 當局 警 告,要停止代 表 法 輪 功 學員和 不 要為 他們 作 無 罪 辯 護。2009年 2月28 日,韋 和 妻 子杜 永靜 在參加法 輪功的聚會 時,被 指「聚眾 擾亂社會 秩 序」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 法律 實 施」而拘留長達三十 天。 韋 律 師 稱:「如果 你 根 據 事實 和 法 律,認 為 你 的 客戶是 無 罪 的,你 就 可以 提 交 不 認 罪 的 辯 護。律 師 法 規 定,辯 護 的 結 果,和 法 庭 上 採 用 的 辯 護材料,均不能 用來作為起 訴 律 師的 根 據。所以我 說,如果我因 為 替 法 輪 功 案件 作 不 認 罪 辯 護 而遭 調 查 和 起 訴,這 是中國 的 一大 醜 聞。」
李順章 李代 表了多 宗 法 輪 功 學員的 案件,也 參加了要求 北 京 律 師 協會直 接 選 舉的倡議 行動。
李勁松 李 勁 松 是「赤 腳 律 師」陳 光 誠 案 辯 護 團 隊中 的 主要 代 表 律 師。2006 年 12月,他 和 李 方 平 律 師 前 往 臨 沂巿 預 備為 陳 上 訴 時,在 巴 士 上被 暴 徒 抓 走 和 毒 打。處 理 陳 光 誠 案 的 法官 和 陪 審團 私下會面並維 持原 判,當中並沒有 讓陳的代 表律師 列席。 李 亦為胡佳和楊 佳 辯 護,並參 與了業主維 權的案件。
2006年11月訪問美國時,李跟時 任 副國務卿,主管 亞 洲事務的 柯慶 生 ( Thomas J . Christensen)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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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成茂 張 代 表 過 三 鹿 毒 奶 粉、因 城 巿 發 展 而失 去 家 園 的 受 害人,法 輪 功 學 員維 權等 案。 張 亦是 佘 祥 林 的 法 律 代 表,佘 被 控 謀 殺 其 妻 子,但 服 刑 十 一 年 後, 他 的 妻 子重現 人 間,佘在 2005年 獲 釋,並 透 露他 之 前是在 嚴 刑 拷 打 下認 罪的。
2006 年,張 代 表 中 學 教 師 任自元,任 因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表 文 章〈民 主 之 路〉而被 控「煽動顛 覆國家 政 權」罪,判處十 年 有 期徒 刑。
童朝平 童 處 理了多 宗農民 土 地 維 權 的 案件。他也 參 與了要求 北 京 律 師 協會 直 接 選 舉 的 倡 議 行 動。作為 2009年 的 合 資 格 候 選 人,他 的 名 字 卻 不 被寫 在 選 票 上。他 的 律 師 執 照 在 2009年 年 檢 和 登 記 時 被 取 消,至 同 年11月仍 未獲發 還。
魏汝久 魏律 師 的 執 照 在 2009年 其 年 檢 時 被 恐 嚇 會 遭吊銷,但 最 終在 6月 8日 得到通 過。 魏 處 理 過 環 境 問 題、宗 教 人 士 的 維 權 案件。2008年 3月14日「拉 薩 騷 亂」後,他 為 被 捕 的西 藏人作 辯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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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3月,加 拿 大 籍 維 吾爾族 人賽 利 爾( Huseyin Celil) 在 烏 茲 別 克 斯 坦被 捕,同 年 6月被 移 交 到中國 官 方手上,他 的 家 人委 託 魏 作 其代 表律 師。賽 利 爾在 2007年 4月被判 終 身 監 禁,期 間並不獲 准與 其 律 師 或 加拿 大領 事會面。 魏代 理 過 其他 著名的 案子 包 括 為郭國汀律 師 被 控 違 憲 一案 辯 護,也 為浙 江省東 陽 案 的 一名 被 起 訴人作 法 律代 表,和 處 理 黑 龍 江省三 班 僕 人教 派 案。他也 處 理了白光 華向天 津市勞 動 教 養 委員會 提 出 的 行 政 訴 訟案 (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報 2007年第 3期典 型 案例 ),吉 林 海天 集團 非法 吸收公眾存 款 案 和 廣 西省岑溪巿民眾因 環 境問題 所引發 的大 規 模行動。
張建國 張 的 律 師 執 照在 2009年 年 檢 和 登 記時 被取 消,他 的上 訴 在同年 6月9 日被 駁回,至今其 執照仍 未獲發 還。 張 為 多 宗 法 輪 功 學員的 維 權 案件 作 辯 護。2008年,張 亦 跟李 方 平 律 師為黑龍 江 農民 代 表和奧運 抗 議 人士楊 春 林作法律代 表。
孫文冰 孫 為多 宗法 輪功學員的維 權案件作 辯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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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除了註 腳所載,上 文 資料大部份來自以下的文章: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近20名律師將不能 執業〉,2009年5月26日,http://www.chrlcg-hk.org/?p=420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維護人權呼喚法制絕食抗暴廣告天下-呼籲全球萬人同 步大絕食宣言〉,2006年2月28日,http://www.chrlcg-hk.org/?p=81 中國 人權,〈中國 維 權 律 師 群 體 遭當局 全 力 打 壓〉,2 0 0 9 年 6月4日,ht tp: // gb.hrichina.org/gate/gb?url=big5.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17535 大紀元 (引述自由亞洲電台),〈大陸被扣執業資格律師 牽連遠不止20人〉,2009 年6月3日,http://www.epochtimes.com/b5/9/6/3/n2546336.htm 自由亞洲電台,〈司法局駁回維權律師重新執業要求〉,20 09年6月9日,http:// www.rfa.org/cantonese/news/rights_lawyer-06092009122731.html/ 自由亞 洲電 台,〈佩 洛西 訪 華 前夕北 京 維 權 律 師 受 到 監 控〉,2 0 0 9 年 5月2 5 日,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rights_lawyer-05252009112939.html/ 自由亞洲電台,〈八律師計劃會見美國國會人權代表團成員遭警告〉,2008年6月 30日,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lawyer-06302008104427.html/ 自由亞洲電台,〈中國維權團體呼籲人大撤銷違憲的宗教條例〉,2008年12月11 日,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ligion-12112008094428.html/ 中國律師觀察網,〈知識界,律師界聯合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關於啟動違憲 審查程序,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公民建議書〉,20 07年11月29日,http://www. ccwlawyer.com/center.asp?idd=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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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8 年 11月 24日,中 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與 其他香港民間團體召開記者 會,介紹 聯 合國禁 止 酷 刑委 員會 對 中國 和 香 港 的 報 告,當中 提 及中國 律師的情況。
2009年 2月9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
中國/香港的普遍定期審議,香港的 民間團體代 表團赴日內瓦 遊 說各國 代表。
中 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主 席 何 俊 仁 (右)和 國 際 事 務 秘 書 關 尚 義 自 20 09 年 3月18日開始每周三分別進行
二十四小時絕食和十二小時禁食,以 聲援國內被迫害的維權律師。
2009 年 4月 6日,中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主席何俊仁(左)與高智晟律師太 太 耿和 在 紐 約 召開 記者 會,要求中 國政府交代高律師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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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活動照片
2009年 6月 2日,台灣律師、民間法律
團體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 組舉行聯 合 記者 會,題 為:「六四 20周年,中 國維權律師遭迫害」。
2008 年 12月,中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和 支聯 會 在 街 頭 舉 辦展 覽,介 紹中 國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
2009年 7月 22日,在中聯 辦門外 抗 議
中國政府無理取締北京公民團體「公 盟」和暫緩維權律師的執照。
2007年 6月 22日,就國內人權 律師遭
暴力對 待 和 拘留,到中聯 辦 表 達 強 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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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國法律專業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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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 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孔傑榮教授 (Jerome A. Cohen) 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圓桌會議開會演辭 2009年7月10日 美國華盛頓德克森參議院辦公大樓628室 我 很 高興 國 會及行 政當局中國 委員會 在今 天 的 圓桌會 議 討 論中國 維 權律師的問題。
沒有(維護人權)律師的法制? 1977年,李浩 (Victor H. Li) 出版 了一本發人 深省的 書,書名為《沒有 律師的法制(Law Without Lawyers)》。他在 書中提 到,因為中國獨 特 的 傳 統 和 文化,中國 共 產 黨 將 可能 開 拓 一 條 嶄 新 的 現代化 道 路,一 條 不同於前蘇 聯模式、不太 需要 律師之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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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而,鄧 小 平 和 他 的 同 僚 很快 表 現 出 並不以 為 然。在 毛 澤 東 的 逝 世 終 結了文革 混亂後,中國 的 新 領 導人 雖 然 糾 正 了蘇 聯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但 卻 重 新 建 立了 蘇 聯 式 的 政 治 法 律 制 度,包 括 對「社 會主義 律 師」的 倚 仗。的 確,在 過 去三十 年中,後毛 澤 東 時 代 的 領 導 階層逐 漸 擴 大 律師發揮 的作用,讓 律師 協助 解決 爭端、推 動 發展中的「社會主 義市場 經 濟」、促 進國際商業合作,以及 將對嚴 重犯罪犯 人的 懲罰合 法 化。 總 體 來 說,當代中國 律 師 不 再是 蘇 聯 式 的「國家 法 律 工作 者」,而是 獨 立 的 專 業 人 士,其 職 責為 保 護 公民,包 括 那 些 與 政 府 持 不同 意 見 的人士。但實際上,儘 管中國律師的人 數、教育 背景和 職 責 都 在不 斷 擴 展,中國律師仍 然 和 前蘇 聯的 律師一樣,受到很 大 程 度的 掣肘。
2007年中國《律師 法》的 修 改似乎承 諾給 予人權律師 更多的自主權。 不過,共 產 黨十 七 大召 開 後 的 這 二十 個 月以 來,這 些 律 師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不 斷 惡 化。得 到 進 一 步 鞏 固 的 胡 錦 濤、溫 家 寶 政 權,開 始 任 命 無 法 律 教育 背 景或 經 驗、但 具有深 厚公 安 機 關背 景 的 共產 黨 資深官 員,出 掌司法 部、各 級 法 院,以 及領 導所有法 律 機 構 的中共中央政 法 委員會。這 些 新上任官員似乎決意要 掏 空中國 的「維 權 律 師」── 一 個 人 數 極 少 的,或 許只佔全 中國 近 十五 萬 名 執 業 律 師 百分之一 的 群 體。 司法 部 轄 下 的 地 方 官員,聯 合 他們 掌 控 的 當 地 律 師 協會,暗 地 逼 迫 維 權 律 師,不 准 其 參 與 各 種「敏 感」案件,即 使參 與,至 少 也要 服從 他們 的「指導」。這 些 案件 除了包 括 涉及被 指控 為「藏 獨」或「疆 獨」 份 子、民 主 組 織 者、法 輪 功 成 員 或「家 庭 教 會」信 徒 等 的 刑 事 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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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外,還包 括 許多 針對 政 府 貪 污 瀆 職、濫 用計 劃 生育 職 權 及 強 制 拆 遷 的 訴 訟案件。 即 便 是民 事 案件,一旦 涉及 土 地 交易、環保 爭 議、集體 勞資 糾紛、毒 奶 粉及 地 震 災民 賠 償,一 律 劃 入 禁 區 或 受 到 控 制。在 公 共 知 識 份 子 劉 曉 波因在《零八憲章》中呼 籲 政治改革而被 刑 事起 訴 的案件中,著 名維 權 律 師 莫少平 要求 擔 任 劉的 辯 護 律 師 被 拒,就 是 近 期反映司法 干預的最 廣為人 知事例。 不 聽 從「建 議」的 律 師 會受 到 許多 制 裁。1他們 的 律 師 執 業 資格 經常 被 暫停,或 者,如同最 近 發生的多起案例,當地的 律 師 協會 乾 脆 就不 通 過 他們 的 年 度 執 業 考 核,使 其 無 法 繼 續 執 業。律 師 事 務 所被 迫 解 僱 這 些律 師,否則就 將面臨停業的風 險,一些事 務所亦因此關閉。與 此同時,律師 事務所內的黨 組織 也鞏固起 來。 如 果 那 些失 去 執 業 資格 的 律 師 不畏 壓 迫,選 擇 繼 續 協 助 有爭 議 的 案 主,其行為 往往會 被當局以含 糊的 刑法 條 文 冠以罪 名,繼而被 起 訴、 監 禁。例 如,喪 失律 師 資格 的 北 京律 師 高智晟,以「煽 動 顛 覆 國家 政 權」的 罪 名 被 定 罪。前 上 海 律 師 鄭恩 寵 因「向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國 家 秘 密」而身 陷囹 圄 三年。深 圳 律 師 劉堯 以「故 意 毀 壞 財 物 罪」被判 處四 年 有 期 徒 刑,後 來 在 五 百多 名 律 師 的 特別 聲 援 下,才 得 到 當局 的 減 刑,得以終 結 其十六個月的牢 獄 之災。 在 此 類案件中,定罪即意 味 著永久喪 失律師 執 業資格,並失去生計。
1 有關維權律師所受制裁的文章和材料,請參考刊登在中國人權論壇的《法治》一文 (200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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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使 是 那 些 沒有 律 師 執 照,僅 靠自學 便 在 農 村 擔 以 重任 的「赤 腳 律 師」,也常常因被 冠以 捏 造的罪 名而受 到長 期監 禁,勇敢 的 盲人維 權 人士陳光 誠便 是其中一 例。 也 許 最 令人 憂 慮 的 是 政 府 經常 對 維 權 律 師 施 以 人 身威脅。今 天 是高 智晟「失 蹤」的 第一百五十六天。儘 管中國 政 府 荒 謬地 聲 稱 高智晟目 前 已 獲 緩 刑 釋 放,鑒 於 他 之 前 被 拘 禁 時 所 遭 受 的 酷 刑,許多人 擔 心 他或 許已命喪黃泉。 許多律 師為了跟當事人 見面,被 員警 或 受他們指 使的暴 徒 毆 打。著名 教 授 兼 維 權 活 躍 人 士 滕 彪 不單喪 失了他 的 律 師 執 照,更被 綁 架以 及 遭 員警 威 脅。我可以 若 干 個 人 經 驗 證 明,許多 維 權 律 師 都 受 到 嚴 密 監 控且行動受限。 自鄭恩 寵 從 監 獄 獲 釋 以 來,他 的 生 活 就 是 一場 噩 夢:員警 不停 的 傳 召問 話、非法 軟 禁、隨 意 毆 打,甚至 騷 擾 他 的 妻 女。當 六名員警 阻 攔 我 拜訪他時,我問他們法 律依 據何 在,可他們只 是不 斷 地 重 複 說「我 們 是 員警」。李浩 的 著 作如 果 有續 集,書名不妨 命名 為《沒有律 師 的 「無法無 天」》。2
相關的三個問題 在結束前,我想指出與今天議 題相關,值得討論的另 外三個方面。
2 以上言論是我於2009年7月9日在香港《南華早報》及台灣《中國時報》(中文) 的發表文章的闡述。英文原文參見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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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與政治改革的關係 維 權 律 師 對於 他們 應當 在多大 程 度 上參 與 政 治 改革見仁 見智。有些 人 認 為 除非中國進 行民 主 改革,消 除共產 黨 的 一黨專 政,否則,真正 的 法治前景 仍 然 堪 憂。因此他們 認 為 維 權 律 師應當 在 和 平 推 進 政 治 體制的 改 頭 換面中 擔 任積 極的 角色。其他 意見,即主 流 意見,雖然 認 同重 大 的 政 治 改革對成 就 法 治 至 關重要,但 基 於中國 的 政 治 氣候仍 然 壓 抑,故 認 為 在目前 的 情 況 下,律 師 應 集 中 精力 在 現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內 維 護 權 益,即 使 該制 度 存 在 著 種 種 缺 陷 和 局 限。這 樣 固然 不會 妨 礙 律 師 在 制 度內進 行立 法 改善 的 工作及 處 理個 案,但卻 未 能 直 接 挑 戰 一黨 專 政 的局面。在 維 權 律 師 當中,慘 遭 打 壓 的 高 智晟 或 許 是 最 大 力主 張 政 治 改革 的人,他 不但 擔 任 法 輪 功 和 其他 許多 爭 議 案件 的 代 表 律 師,更 勇 敢 地 挑 戰 共 產 黨 的 執 政,譴 責 政 府 有 對 法 輪 功成 員 的 系 統 性 迫 害,要 求 中 國 落 實 真 正民 主。換 來 的 結 果 卻 是,如 上 文 所提,他 被 剝 奪 律 師 執 業 資格,遭 到嚴 刑 迫害,還 被 指 控 犯 上「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至 今 已「失 蹤」一百 五十六 天。維 權 律 師 的 遭 遇 有 時 甚至會 打 動 那 些在 建 制內的 律 師,使 其 不惜 犯 險 捲入 政 治漩 渦。其中之一 便 是 莫少平,作為一名一直 是不持政 治 立場 的「專業 律 師」典 範,他 參 與 聯 署《零八 憲 章》、呼 籲 政 治 改革 的 舉 動 著實出 人 意料。
維權律師的專業行為所受的法律限制 早前向委員會 提 交 的 證 言 詳 述了中國 刑 事 辯 護 律 師 面 對 的 困境。而 最 新 修 訂的《律 師 法》仍 沒有清 楚 說明此 狀 況 能 夠 在 何 種 程 度 上得 到 改善。修 改 後的《律 師 法》在十 七 大 會 議召開前通 過,進一步提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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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共產 黨 對 法 律 制度 的 控 制。這 部 新法中 有些 條 文旨在 加 強 刑 事 辯 護 律 師及 其 委 託 人 的 權 利,但 其他條 文卻 可以輕易地 被 操 控以 限制 那 些 新 賦 予 的 權 益,反 而 對 積 極 維 權 的 律 師 極 為 不 利。這 尤 其反 映 在 第 三十 七 條 上,按 照 該 條 文 規 定,律 師 在 法 庭 發 表「危 害 國 家 安 全」等 的 言 論,會受 到 刑 事處罰。這 涉及了「行 動中的 法 律」和「書本 上的 法 律」問題,在中國由於 刑 事 案件一向較 敏 感,中國學者 往往 難 以對「行動中的法律」進行廣泛的 實 證研 究,在缺 乏 廣泛實 證研 究的 情況下,任 何對「行動中的法律」的 評 估 都成問題。 但 即 使 是「書本上 的 法 律」,也有 許多 需 要 改 進 的 地 方。中國 的《刑 事 訟 訴 法》自1996 年 的 重 大修 改 後,一直沿用至今,需要適時更 新以 消 除 當 中 與 新《律 師 法》相 抵 觸 的 地 方,並 處 理 眾多 長 久 以 來 未 獲 解 決 的 問 題,包 括 律 師 與當事人會 面 及 取 得 有 關 個 案 的 權 利、收 集 證 據 的自由,以 及 更多參 與庭審的 機會 等。即使一些最基 本 的問題, 如 主要 證 人 是 否應當 被要求 出 席 審 訊 和 接 受 交 叉 盤 問 等,在中 共 建 國六十 年 後的 今日依然未有答案! 此 外,維 權 律 師 所 面 對 的 挫 折 不僅 來自於正 式 的 訴 訟 程 序。每天 的 新聞報導 都 提 醒我們,在 沒有律 師、檢 察官 或 法官參 與 的 情況下,中 國 的員警 依 然 被 授權 採 用「勞 動 教 養」(勞 教)這 種 惡名 昭 彰 的「非 刑 事」的 制度,最高 可判 監 禁三年,理由可以是各式 各 樣 沒有清 晰界 定 的 行為。中國 公 安 部為了回擊向 全 國 人 大 提 出 的 取 消勞 改 制 度 的 提 案,偶爾會允 許律 師參 與勞教 程 序,但一 般而 言,律 師 都是被 拒諸 在 外。通常 律 師 唯 一 的 角色 是協 助已 被 送 往 勞 教 所 的 當事人 提 出司 法 覆核 的上 訴,但 這 些 例 子只限 於極 少數 在 拘留 期 間 獲 准聯 絡和 聘 請律師的人。由於中國的法庭不會 對 針對政 府行為的違憲審查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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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上全國人 大 常委會一直不願意 運用立 法 授權 程 式來 處理憲法上的 挑 戰,因此律師 從 未成 功證明勞教 所牽涉的 憲法漏洞。 如果中國要落實 執行在1998 年簽 訂的《公民及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那麼至少 也 應在總體 上 擴 大 律 師在 刑 事公義 和 其他敏 感 事 項上的 作用及 角 色。但從目前 的 形 勢 來 看,律 師 甚 至被 限 制 不能代 理 愈 益 眾多 的 群 體 性 案件,這 些群 體 通 常涉及要求 政 府 處 理他們 的 不滿 和 解 決 糾 紛,因 此需 要 尋 求 法 律 援 助。例 如 2006 年《中 華 全 國 律 師 協 會 關於律 師 辦 理群 體 性 案件 指 導意見》禁 止律 師 協 助 超 過 十人 或 以 上 的 上 訪 群 體;並 且在 律 師 受 到 此 類 群 體 僱 用的 案件 中,要 求 律 師 知會、諮 詢 和 聽 從當 地司法 行政官員、律 師 協會,以 及 其他 無法 辨 指 的「相關部門」。
執業 律師和「赤腳律師」 這 裡 所 指 的「赤 腳 律 師」是 指 沒有 取 得正 式 執 業 資 格 的 非 法 律 專 業 人 士,他們 通 常 在 農 村自學 得 來 的 一 些 法 律 知 識,為當 地 居民 提 供 法 律 意 見,代 表 他們 出 庭 或 擔 任 他們 的 代 理 人。山 東 盲人 維 權 人 士 陳光 誠便 是 一名具代 表 性的 著名「赤腳 律 師」,他被當 地 政 府控 告, 被 判 入 獄。陳 光 誠 一直 致 力為 殘 疾 人爭 取 權 益,多 次 游 說 山 東 沂 南 縣 法 院 下令 當 地 政 府 停止各 種 歧 視 他 和 其 他 殘 疾 人 士 的 做 法,但 一直 未 能得 到當 地僅 有少 數 的 執 業 律 師 的 協 助,遂 決 定 靠自己 的 力 量。他 從 實 踐 中 獲 得 經 驗,並自修 了幾 本 專 門 教 人自行 打 官 司 的 指 南 書,由他的家人給他朗讀,就 這樣自學成「赤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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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 村嚴 重缺 乏律 師,有些 縣 甚至完全沒有律 師。此 外,有些律 師 拒絕受 理 某 些案件,不論 是 金 錢上、政治上或 其他方面的原因。但與 此同 時,農 村 社會 對 法 律 服 務 的 需 求 正 不 斷 增 加。由 於 經 濟 和 社會 的 發 展,加 上中國 老 百姓「權 益 意 識」提 高,群眾 對 社會 的 不公正日 漸 不滿,對 官員 貪 污 腐 敗 的 公 憤,以 及中國 政 府 強 調 依 法 管 治 農 村 等 政 治口號,均 促 使 更多百姓 以 法 維 權。要 應 付農 村 愈 來 愈 多 的 法 律 服 務 需 求,的 確 是 一 個 很 大問 題,而「赤 腳 律 師」的 出 現 是可以理 解 的,只怕仍 未夠滿足需 求。 可是,中國的法律 界並不一致歡 迎「赤腳律師」,他們擔心這 些「赤腳 律 師」良莠 不 齊或 行 污受 賄,會 進一步損害法 律 專業的聲譽,令 他們 更 難 改 變 傳 統中國 人 對 法 律不信任和 不尊重的 態 度。有些 農 村 的 執 業 律 師 擔心「赤 腳 律 師」的 競爭會 損害 他們 的 收 入,甚至一些 來自農 村的維 權律師也 恐 怕人們會依 賴「赤腳律師」。 除 非 中國 農 村 對 法 律 服 務 的 需 求 大 量 減 少,要 不然,上 策 應 該 是 為 「赤 腳 律 師」提 供 基 本 的 法 律 培 訓,可以 的 話,向那 些千 計以 上、有 急 需 的「赤 腳 律 師」提 供 認 證。清 華 大 學 法 學 院 前 院 長 王 晨 光 教 授 舉 辦 過 法 律 培 訓 課 程,該 課 程 獲 得 美國 福 特 基 金 會 的 支 持,是 一 個 值得 仿 效 的 試 驗 計 劃。當然,對 這個 問 題 我們 應當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並 給 予更多關注。 我 希望這 些簡單 的 介 紹 有助 大 家 瞭 解情 況,我 期 待 接 下 來同 事 的 報 告和 之後的 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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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王友金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
(一) 前言 中國律師,嶄 露頭角,世界 的聚焦 點,逐 漸 集中到中國律師的身上。
世界 各 國 都 設 置 律 師 制 度,千 千萬 萬 律 師 正 在 為當事人 打 官司,爭 取 法 律 上 的 勝 訴,從 而 贏 得 崇 高 的 地位 和 美 好 的 聲 譽,尤 其 是 法 制 健 全、法 治 清 明 的 英 美日法 德 等 國 的 律 師 的 身 份 地位,堪 與 普 受尊 敬 和 被 稱為 正 義 公 平 象 徵 的 法官 平 起 平 坐,廣 受 推 崇。為 何 中國 律 師受到格 外關注呢? 興 許 是 國 力 的 懸 殊?也 許 是 制 度 的 差 異?或 者 是 文化 的 不同?統 統 不是。歸 根 到底,唯 一 的主因,是中國律 師所扮演 的 角色十 分 特 殊, 比 起世界 各國律 師的職 責 和 使命,獨 樹一 幟,不歸 朱不屬楊,自有 其 本 身 的 使 命 和 職 責,而且 這 種 使 命 和 職 責,又不是 律 師 的 普 世 價 值 和 源發可衍生的,而是 執 政 黨利用國家公權力強 加 於律師身上,使律 師 這個 法 律 專 業,變 成了 政 府 的 公 務員和 黨 的 馴 服 工具,迄今 仍 處 在 脫 離 枷 鎖 的 掙 扎中,人們 才 稱之 為「戴 著 枷 鎖 跳 舞 的 律 師」。本文 擬 就中國律師的角色作一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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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法無天的政權 新中國的建 立,對於法制 建設 乏善可陳。
1949 年 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建 立 之後,內 戰 雖 然 結 束了,中 共 執 政 當局 仍 然 忙 於 土 地 改革、鎮 壓 反 革 命,後 來 又 爆 發 抗 美 援 朝 等 等 暴 風 雨 式的政治運 動。更 且,中共 接收 貪 污腐敗 的國民 黨 政 權之後,全 盤 打 碎 了舊 國 家 機 器,尤 其 是 摧 毀 六 法 全 書,趕 走 所有 舊法 軍 警 和 政 法 系統 檢 察官、法官,把 所有原有法官、檢 察官、律 師掃地 出門,糾集大 批 工 農 兵土 八 路 補 充 到 各 級 政 府 機 關為 幹 部。當 時,中 共 關 注 的 是 無 產 階 級專 政 政 權 的 建 立,加 強 公 安 警 察 的 專 制 鎮 壓 工具,對 檢 察 院、法 院,尤 其 是 律 師 組 織 的 設 置,用力 在 鎮 壓、打 擊、肅 清 地 富反 壞份 子身上。尤 其 是 律 師 的 角 色,認 為 是「在 為 敵 人 說 話」,可 有 可 無,讓 其自生自滅,甚至打壓 歧 視。
1954 年第一 部憲 法 公 佈,中 共 準備 走 上 法 制 正 規化 道 路,公檢 法三 機 關 先 後 建 立,律 師 制 度也 開 始 以 法 律 顧 問 處 的 形式 出 現。豈 知 不 旋 踵,毛 澤東又發 動 全國反右 和 肅反 運 動,之後 又有三反 運 動、三自 清 運 動 等 等,直 到 三 面 紅 旗 和 人民 公 社化 運 動,全 國 已 陷 入 三年天 災 人禍 慘劇。黨內老幹部 紛 紛提 出 檢 討 和 批評,毛 澤東勢單力薄,陷 於 孤 立 狀 態,退 居二綫,仍 發 動文化 大革命反 撲,最後導致全國陷 於 十 年 無 法 無 天 的 浩 劫。律 師 組 織 即 被 棄 除,律 師 這 種 特 殊 職 業,也 就不 存 在了。
(三) 律師定義三易其稿 1978 年,中 共 設 計 師 鄧 小 平 撥亂 反 正,中 共十 一屆三中全 會否定毛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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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東不 斷革命 和階 級鬥爭哲學,發 起 改革開放 之後,一手 抓經 濟,一 手 抓 法治,經 過三十 年的 改 弦易轍,才使中國初步 走 上社會主義市場 和 法 治 社會 的 健 康 道 路,其中 尤 其 在 經 濟上 取 得 輝 煌 成 就,世界 矚 目。 在市場 經 濟 發展 壯大中,法治 也不得 不隨後 跟 進,雖然 步伐 遲緩,遠 不符 合 現實 要求。這 時,公 檢 法 機 關 全面 鋪 開,法官、檢 察官也補 充 上位,其中 律 師 制度的 恢復 加 強 也十 分顯 著,律 師人 數 逐 年 增長,迄 今已 達十四萬多名,成 績令人相當滿意。 最 值 得注 意 的 是,這 幾 年 除了增 設 全 國 各地 律 師 事 務 所,加 速 大 學 法 科 學 生的 培 訓 教育,以 及 將大 批 大學 畢 業 法 律 系 學 生補 充 到 各地 律 師 事 務所以 適 應 經 濟 發展和 社會 需 求 之 外,有 關律 師 條 例 的 制 訂 和頒佈,也是發展 律師業務的 重要一環。 中 共 建 國 六十年 來,主要 在 後 期 先 後 頒 佈了三 部 有 關 律 師 的 條 例。 但 是,第一 部《律 師 暫 行 條 例》遲 遲 延 至 改革 開 放 之後 的 1980 年 才 公 佈。1996 年頒佈第二部有關律師的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07年律師法經過重大修改,成為第三部即現行律師法。 這三部 律 師 法 除了對 律 師業務及組 織 形式 等作出 較 為具體的 規 定 之 外,最 值得注 意 的 是 這三部 有 關律 師 的 條 例,都對「律 師定義」有所 規 定,這也可供 我們 了解中共 的 律 師的 角色 演 變,以 及今日中共政 權 要求 律 師 擔 任 甚麼 角色。茲 將三部 法 律 對 律 師 定義 所 作 不同規 定 排 列如下,以茲比較。
1980 年《律師 暫 行規 定》第一 條 規 定︰「律師是國家 法律工作 者。」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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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 師 法》第二條 規 定︰律 師是「依 法取得 律 師 執 業 証書,為 社會 提 供法律服務的 執 業人員。」
2007年 經修 改 後的《律 師 法》的 第二條 改 為︰「本法 所 稱律 師,是 指 依 法 取 得 律 師 執 業 証 書,接 受委 託 或 者 指 定,為當事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的 執 業人員。」
(四) 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角色 從 這三易其 稿的 律師定義,可以看出中共 律師在不同時期的角色,至 少在 1980 年、1996 年以 及 2007年以後的 期 間,中 共 欲使律 師所 扮演 的不同角色。
1980 年 所 規 定 的 律 師 是「國 家 法 律 工作 者」,當然 是 明 顯 歪 曲 律 師 的 形 象 和 角色。所 謂 是「國家 法 律 工作 者」顯 然 是 把律 師 歸屬為「國 家 幹 部」,必 須 完 全 忠 於 國 家,百分之百為 國 家 利 益 服 務,站 在 代 表 國 家 的 檢 察官 和 法官 同 一立 場、一鼻孔 出 氣,這 把 律 師 所 服 務 和 代 理 的 唯 一 對 象當事人 的 利 益 和 委 託 的目的 置 於 何地,顯 然 是 存 在 角 色衝 突 的,決不能 成 立 的。因 此,中 共 的 律 師 一 個 時 期 萎靡 不振,律 師 從被 指為犯罪分 子的代言人,一反 過 來 變成「政 府的走 狗」。 《律 師 法》頒佈以後,律 師 的 角色有 根本 的 改 變,從「國家 法 律 工作 者」改 為「為 社會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的 執 業人 員」。這一 修 改 雖然 是根本 性 的 改 變,即 脫下 政 府 幹 部 的 制服,一 降而成 為「執 業 人 員」的自由 職 業 人 士,無 官一身 輕,但仍 尾 大不 掉,還 必 須 是 為「社 會」提 供 法 律服務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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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 所周 知,中 共 的 社 會 地位 排 列 一 向 是 以 國 家 為 最 高 級,其 次 是 社 會集體,最後才是 個人。這要求全國上下一致「為人民 服務」的莊嚴 使 命,說白了也就是因為國家社會服務,為個人服務,過去是不准提的。 因此,中共第二部 律師 法 雖然剝除國家 幹部的身 份,仍 然必 須「為 社 會 提 供法律服務」,「社會」一詞模 糊,指稱 不明確,這和國家 幹部為 國 家 提 供 法 律 服 務,不過 是百步 與 五十 步之 比 而 已,仍 然 把 專 業 人 員的 律 師,緊 緊 綁 在 為 社會(為國家)服 務 的 戰 車上,使律 師 寸 步 難 行,無從發揮應有作用。
2007年 律 師 法 的 修 改,才 比 較 正 確 地 把 律 師 的 角色 扳 正,以符 合市 場 經 濟的要求,並與國際 慣例接 軌。這 就 是 把律師視 為「提 供法律服 務 的 執 業人 員」的 法 律 專業人 士,但「依 法取得 律 執 業 証書」為必 要 資格 條 件,還必 須經 過「委 託 或 者 指定」的 方 式 和 程 序,才 能 為當事 人「提 供法律服務」。 這 次 修 改 的 最 大 重 心 是 具 體 規 定 律 師 必 須「為 當 事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這一點,極 端重要,這明 確 指出 律師的服務 對 象是 受委 託或 給指 定 的「當事人」,這 是 唯 一 特定 的 服 務 對 象「當事人」,除 此 之 外,律 師 可以拒絕 為之 服務,或 根本立 於對立面。 專指 律 師為「當事人」服 務,既 體 現律 師 的 特 殊 性,又 體 現律 師 的 服 務 性,徹 底 把 律 師 與 檢 察 官、法 官以 及 其 他 國 家 幹 部 區 別 開 來。誠 然,律 師 與 檢 察官、法官同受 法 律 教 育,同 為 法 律人,但律 師 不似檢 察官、法官 那 樣 具 有公 共 權 力 和 官 方身 份,律 師只 能 憑 藉 個 人 的 法 律 知 識 的 深 厚,工作 能 力的 高 低,職 業 的 操 守 和 誠信 毅 力的 強弱,為 其 特定的當事人 提 供法律服務,由此獲 得報酬,並賴以 生存 和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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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律 師 更 加 貼 近 當事人,更符 合社會 實 際,也 更 為 具體、明 確,從 而 在 為當 事人 服 務 的 過 程中,既 維 護 了當 事人 的 合 法 權 利(這 是首 要 的),同時也維護 社會公 平和 正義,最後確 保 法律 的正 確實 施。
(五) 外國律師地位高受尊崇 依 據 上 述 分析,中共《律 師 法》最後 底定了律 師定義,其 重 點 歸 納 起 來 有三點︰ 一、律師是取得 律師 執 業 証書的專業人員; 二、律師是 接受委託或 者指定 提 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三、律師是 為當事人 提 供法律服務的 執 業人員。 這三個 條 件 缺 一不 可,前 兩個 條 件 的 具備,是 為了第三個 條 件,即為 當 事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的 執 業 人 員。只有具 備 了這三個 要 件,律 師 才 能有 別 於法官、檢 察官、政 府 官員以 及 其他 職 別 人 士,如 工程 師、會 計 師、醫 生;如 商人、店員、販 夫 走卒 等 等。律 師具備了這三個條 件, 才 能完 成 律 師所擔負的 社會使命︰第一,維 護當事人 的 合法權 益;第 二,維護 社會公 平與正義;第三,維護 法律 的正 確實 施。 查實,世界上的民 主 法治國家,都 有律 師 法 的 公 佈,也不都是 個個先 進 國 家 的 律 師 法 都 把 律 師 的 定義 定得 十 全 十 美。有 的 比中 共《律 師 法》第二條 所定的 律師定義還簡 略模 糊。 例如1981年 美國《規範 職業委任法典》第七條 規 定︰刑 事 辯 護 律師的 角色 就 是在 法 律允 許 的 範 圍內為其 委 託 人 提 供熱 情 的 辯 護。英國對 於法 律 體 系 的 介 紹中 指出︰訟務 律 師 被 人們 認 為 是 法 庭 辯 護 人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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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行 業 的 專 門 顧 問。日本《律 師 法》第一 條 規 定︰「律 師 的 使命︰(1) 律 師以 維 護 基 本人權、實 現社會正義 為 使命;( 2) 律 師 根 據 前 項 使命 應當 誠 實 地 執行職 務,努力維護 社會 秩 序 和 改善法律 制度。」 雖 然,外 國 律 師 法 對 於 律 師 的 定義 並 非 十 分 完 美 準 確,但 這 些 國 家 的 法制都 相當健全,法治 也十 分公正公 平,公民都 奉公 守法,政 府 也 依 法 辦 事,縱使 紛 爭不 斷,官司連 綿,都能 最 終 獲 得止爭定 紛,長 治 久 安。尤 其 是 這 些 國 家 的 律 師 勤 勤 奮 奮、競 競 業 業,妥 善 完 美 地 為 解決當事人的官司而盡職。他們普遍在 社會上建 立功業和 地位,受到 國家和人民的尊崇和 讚賞。
(六) 中國律師執業困難重重 反 過 來 觀 察 中國 三十 年 來 的 律 師 興 衰 和 折 騰,真 是 令人不 勝 唏 噓! 儘 管《律師 法》白紙 黑字規 定律師明 確 的定義 是「為當事人 提 供 法律 服 務 的 執 業 人 員」,但 在 實 踐 中,遭 受 諸 多 的 阻 難、推 搪、譏 罵、毆 打、逮 捕,尤 其 是 那 些 出 於 偉 大 情 懷 和良心為 弱 小 群 體 和 貧 苦 當事 人 辯 護 的 維 權 律 師,雖 然 人 數 還 不多,但他們 所 受 的 打 擊 和 壓 制 更 加 慘重,在 律 師 行 列中 被當局 列 為「另 類 律 師」,正 如 某 外 國 傳媒 所 形容的 是「戴 著枷鎖 跳舞的 律師」,引起國內外的關注。 中國 律 師,經 過 這三十 年 改革 開 放 和 深 化司 法 改革 之後,仍 處 於 受 壓 制的 掙 扎困境,他們 仍 然 無法 依《律 師 法》的定義,挺 起 胸膛 來 為 當事人的 權 益 辯 護,為 社會公正公義,為國家 法律正 確實 施而竭盡 律 師的天職 和使命。原因何 在呢?茲 摘其重要 者,列述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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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一、在中國,律 師 的 地位向來不 高,解 放 後 更被 掃地 出 門,都 被 視 為 是 封 建 時 代 的 訟 棍,為 犯 罪 分 子 講 話 的 資 產 階 級份 子。在 前三十 年 的暴風雨 政治運 動年代,生 生 滅滅,浮沉 無日。到鄧 小 平 提 出一手 抓 經 濟,一手 抓 法治,才 乘 上 法治的尾 班車冒出 頭來,但在 政治地位 上 仍屈居 公 安司法之後。在 法 庭 上 應 與 檢 察員、法官平起 平 坐,但仍 受 法官 呼 呼 喝 喝;在 實 際 執 業中,不但 受公 安 的 氣,也被 檢 察官、法 院 抵 制;在 政 府 部 門 都遭 受 閉 門 羹,不得 其 門 而入,不得凡 事 順 利。律 師 地位 受 壓 抑,抬 不起 頭,如 何能 完 成 為當事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的 使 命 呢? 二、在 律 師 執 業的 環 境中,不因律 師 法 的 修 改而出 現 改善,迄今仍 暗 佈 陷 阱,道 道佈滿 荊 棘 的「坎」,一不小 心就 會 跌 進去,這 造 成 2009 年刑 事 案件 中 律 師 參 與 辯 護 率 降至 30 % 左 右。總 結 起 來,當 前 環 境 下,執 業律師 已 遭遇到五大困難︰
(1)偽証罪的緊箍咒 刑 法 第 306 條 的 規 定,指 出「辯 護 人 訴 訟 代 理 人 毀 滅 証 據,偽 造 証 據,妨 害 作 証 罪」。該 條 罪 有「引 誘 証 人 改 變 証 言」這句 話,容 易 使 律 師 因為 証 人中途 改 變 証 言 而 被 公 安 查 究,証 人往 往 把 責任 推 向律 師身上而使律師中招受罪。這條 規 定的不清 晰,造 成 擴 大 適用現 象, 也 為 個別司法人員推卸責任,打擊 報復律師 大開方便 之門。據《全國 律 師 協會 維 權 工作 報 告》統 計,1999 年至 2002 年 間 已有三百四十 七 宗因此罪被 控 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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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2)取証難 第 306 條 不但使律師易中地雷,從而也 直接限制了律師調查取 証的積 極性。這使到律師過份依 賴公 安、檢察院所取得的 証 據。但 這種 証 據 都是 一面倒 對被告人不利;公 安、檢察怎能積極去調查 對被告人有 利 的 証 據呢?最適合是由律師主 動 積極 深入調查有利証 據。這一來,律 師動輒得 咎,也 就阻礙了律師的全面執業工作了。
(3)知情難 律 師 知 情 權 受 到 嚴 重剝 奪,也 是 執 業 困 難 之一。律 師 有 權 參 與 從 頭 到 尾 案 件 的 偵 查、審 查 起 訴 和 審 判 三個 階 段,為當事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刑 事 訴 訟 法 沒有 明 確、具體 規 定律 師 參 與這三個 階段 應 有 哪 些 知 情 權,有 關 機 關 並 沒 有 主 動 向 律 師 告 知 有 關 案件 的 發 展 情 況,特 別 是 涉及被 告人 人 身自由 的 超 期 羈 押 情 況 等 等,而使 到 當事人 的 正 當 權 益 遭 受 侵 犯,被 告人往 往 把 這 種 責 任 轉 嫁 到 委 任 律 師 身上,律 師 有口難 言。
(4)會見難 會見難,更 是 順利開展辯 護 工作的一大難 題,律師 第一時間會見犯罪 嫌 疑 人 是 刑 事 訴 訟 的 一項基 本 權 利。我國法 律 雖 初 步 規 定了律 師 在 犯 罪嫌 疑 人被 偵 查機 關第一 次 訊問或 者 採 取 強 制 措 施 之時起,依 法 與委託當事人會見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例 如《刑 事 訴 訟 法》第 96 條 第一 款、第 36 條 第一 款 第二 款 分別 規 定 了在 偵 查 階段,檢 察 院 調 查 起 訴 階段 和 法 院 受 理 階段 律 師 會見 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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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疑 人、被 告人 的 權 利,其他 最 高人民 法 院、最 高人民 檢 察 院、公 安 部 等也都先 後 發布司法 解 釋 和 補 充 規 定,對 律 師 會見 的 案件 範 圍、 時間、地 點 等作出了補 充 規 定。新《律 師 法》第 33條 也有 規 定犯罪嫌 疑 人被 偵 查 機 關 第一 次 訊 問 或 者 採 取 強 制 措 施 之日起,受委 託 的 律 師 有 權 憑律 師 執 業 証書、律 師 事 務所 証明和 委 託書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有權會見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不被 監 視。這 項新 規 定突 破了《刑 事 訴 訟 法》以 及 過 去 的 有 關 司法 解 釋 和 補 充 規 定,被 視 為 是 律 師 會 見權法律保障上的一大進步,但是缺乏 操作性,執行 起 來困難 重重。 例 如,公 安 機 關 以《刑 事 訴 訟 法》尚 未 修 改,前 法 是 上位 法,《律 師 法》是下位 法,公開阻 擋 律 師在 第一 時間會見 犯罪嫌疑 人,律 師 如 前 又 處 於會見 難 的困境。據 2003 年 7月7日《中國青 年 報》報導,北 京 市 海 淀區檢 察 院 對 轄 區內看 守所 進 行 的 全面 調 查,對 一百七 十 七名 在 押人 員進 行 的 問 卷 調 查結 果 顯 示,全 部 在 押人 員在 偵 查 階段 的 律 師 會見 率僅 為14 . 6 %,律 師 會見 在 押人 員的 次 數平均為 一 點 三次,人 均 每 次會見時 持續的 時間約為二十四分 鐘。
(5)閱卷難 律 師 會見 難,再 加 上律 師 的 閱 卷 難,這 表 現 在 公 檢 法 三 機 關 掌 握 的 犯罪嫌疑 人、被 告人的 全 部 案 卷中,落 到律 師手中只 是其中一 部份, 不但 指 案 卷 涉及 國 家 機 密,或 者 對 案 件 不 重 要,有 的 甚 至 不 說 明 理 由,故 意 抽 起,不讓 律師過目。 律 師應 該全 部 通 覽當事人 全 部 卷宗,其 重要性不是 公 安、檢 察、法 院 人 員說了算,而應由當事人委 託的 律 師 決 定,才 能了解全 部 案情 和 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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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才 能 正確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 護。但 這種閱卷難的情況, 迄今仍 無法解決。 至 此,取 証 難、會見 難、閱卷 難,已 成 為當 前 律 師 執 業的「三大 難」。 這也是律師無從 發揮律師 角色,完成律師神聖使命的最 大困難。
(七) 律師操守和政治地位的提高 為了端正中國律 師的本 相角色,完美地完成 神聖的 使命,除了修 改 立 法、改善 律 師 執 業 環 境 之 外,還 要同 時 加 強 律 師 的 職 業 操 守 和 提 高 律 師 的 政 治 地位。其 實,這 兩 者 是相 輔 相 成、互相 促 進 的。沒有一 個 職 業 操 守 低 劣 的 律 師,可以 贏 得 政 治 地位 高;也 沒 有一 位 政 治 地位 高,享 譽 群眾 和 社會 的 傑 出 律 師,是 一 位 行為 低劣 猥瑣、貪腐卑劣的 律師。 首先,在中國 要 扮演一 個 合格 的 律 師必 須行為端 正、操守 合格、專業 精 進、公 平 正 義、見 義 勇為。中國 做 人做事 的 優良傳 統 是「修 身、齊 家、治 國、平天下」。律 師 能 以 此做 人 處 事 的 起 碼 標 準 激 勵 本性、修 持作為,即 可立地 成佛,擔當 得起做一 個響 噹 噹中國律師。 職 是 之故,當 前中國律 師界 的 種 種弊 端 陋習、卑劣賤 行,都應 該統 統 革 除 掉。例 如,向錢 看,只做 利 益 大民 事官司,不接 微 利 蝕 本 的 刑 事 案件;例 如 與當事人勾 結 偽 造 証 據,殘 害 無 辜;例 如 與法官、檢 察官 互相串通,吃 原告又吃 被告;例如 辦 理弱勢貧困刑 事 被告人 案件馬馬 虎 虎,草 草 了結,使當事人權 利 無 法 獲 得 保 障;例 如 通 過 種 種 關 係, 只 靠 擺 平 關 係,唯 利 是 圖,不依 法 辦 案;例 如,向 錢 看,對 於社 會上 維 權 案件,或民 告官、控 告 政 府 違 法 的 案件,如 上 訪人 士、土 地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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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非法 拆 遷 侵吞 案件、普通老百姓伸 冤 訴苦案件,則避 之 則吉,千方 推 搪,拒絕 接 辦 等 等……。這 些 腐敗現 象不革除,中國律師 始 終 抬不 起 頭來 充當 律師 角色,當然更不用說做 人了。 內 地一 位專 家 王 榮 利 教 授 寫 了一篇 文 章,對 律 師 工作應 如 何客 觀 評 價,提 出十三項 標 準,筆者 認 為十 分適合對中國律 師的 角色要求,特 摘 錄如下︰
(1) 律師的工作態 度 應 認 真、負責、客 觀。 ( 2) 律師應恪守職業道德。 (3) 律師應 遵守律師的 執 業紀律。 (4) 律師應 為當事人 及時準 確地 提 供諮 詢和解答。 (5) 律師應 盡 量作出及時、準 確 的 預 見。 (6) 律師代言應表達 清 楚 並 具有 說 服力。 ( 7) 律師應 起 草合格規範的法律文 書。 (8) 律師應 勤快地 提 供法律服務。 (9) 律師應 為當事人 提 出合 理的建 議 和意見,為當事人 把關,協助
當事人 決策。
(10) 律師的工作應給 當事人以必要的 安慰。 (11) 律師應 盡 力防止 工作失誤。 (12) 律師工作的結果 應 盡 量令 當事人 滿意。 (13) 律師的工作應 有助於提高當事人的法律 認識。 (王榮利︰「如何客 觀評 價律師的工作」2007年10月14日《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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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政治地位的提高 當 前 中國 律 師 的 執 業 難,未 能 充 分 發 揮 律 師 角 色 的 作用,相 信 跟 前 述 所 列出 的 個人 操 守以 及 工作 態 度 有 關,從而也 影 響 到律 師 政 治地 位 的 提 高,處 處 受 到 社會 的 詬 病,政 府 機 關 的 貶 抑 和 國 家 的 歧 視。 設 若 改 正 了上 述 種 種 弊 端,至 少可以 為 提 高中國 律 師 的 政 治 地位 奠 定基 礎。 在 中國 大 陸,律 師 受 到 社會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還 不足 夠,還 必 須 有 黨 政 官 方 的 大 力支 持,以 及 國 家 政 府 幹 部 扭 轉 對 律 師 的 錯 誤 認 識。例 如 「律 師為犯罪 份 子 說 話」、「律 師是資產階 級代言人」、「律 師處 處與 政 府 對 抗」、「律 師 是 訟棍」等 等。國家 政 府 支 持 律 師 提 高 政 治 地位 分為 三 部 份︰一 是 徹 底 修 改 對 律 師 執 業 工作 不 利 的 法 律,充 分 保 障 律 師「為當 事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的 權 利;二是 在 全 體 國 家 政 府 幹 部 中,尤 其 是 公 檢 法 部 門 的人 員,提 高 對 律 師 角 色 的 認 識 和 實 際 工作 中 的 配 合 和 尊 重;三是在 政 府各 階層 各 機 構 和 社會上,鼓 勵 和 保 障 律 師 的 參 與 權、知 情權、表 達 權 等 等 政 治權 利,使律 師 和 法官,檢 察 官及 其他官員平 起 平 坐,只 服從 法 律,依 法 辦 事,各 盡 其責,共 同為 建設一 個民主法治的 社會主義 和 諧社會而 奮鬥。
2009 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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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困境: 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張耀良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中國事務秘書、香港執業大律師
在中國,刑事訴 訟律師是 一 個高危行業。以北 京逾萬執業律師為例, 有 說 從 事 刑 事 的 律 師只有十 分 一,但 據 筆 者自業 內人 士 瞭 解,真 正 稱得上專門 從 事 刑 事 訴 訟 的 律 師,在 北 京估 計不會 超 過 一百人,以一 個 一 千 七百 萬 人口,集 中 全 國 最 優 秀 律 師 和 事 務 所 的 大 都會,這 是 一 個低得驚人的比率。 本 文 將 試 從 幾 方 面,論 述中國 律 師 在目前 現 實之下 面 對 的 困 境,探 討 律師 不願意代 理 刑 事 案件,及「高危」的原因。
體制內的困境 有 關 刑 訴 律 師 接 辦 案 件 後 之「難」,本 書 已 另 有 專 文 論 述,本 文 不 贅。這裏 且讓 我們 探 討另 數「難」。首先 是司法 體 制內從 事 刑 事 訴 訟 律 師 所 面 對 的 種 種 困 難。這 種 種 困 難,結 果 是 導 致 律 師 不能 發 揮作 用,更甚者 連律師本人也可能惹 上災 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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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中國在 1996 年 3月17日頒佈了,《刑 事 訴 訟法》,隨 後 幾 年,也 頒佈了 若 干相 關 法 規,該等法 規,一 般 性 地 確 立 並 一定 程 度 上 規 定了被 告 人 獲 得 律 師 辯 護 的 權 利,律 師 作為 辯 護 人 角 色,及 其 權 責 範 圍 等 多 項 條 文。雖 然,《刑 事 訴 訟 法》是 以 立 法 形式,以一系 列 的 條 文 訂定 律 師的 一 般 辯 護 權 原則,且包 括了若 干 執行 程 序,但 是,實際 操 作上 又如何? 舉 例言:根 據《刑 事 訴 訟法》辯 護 律師 可於 審查 起 訴階段,向人民 檢 察院 —— 或 有需要 時於 審判 階段 時向人民法 院 —— 申請向被害人或 其証人 進行調查取証。實際上,除了極少申請得到檢察院 或法院批 准 之外,絕大部份的申請都沒有成 功,拒絕的理由往往是律師的 調查沒 有必要,或有可能激化矛盾,也有是乾脆 置諸不理,對申請不予回覆。 《 刑法 》306條 儘 管 法 律 規 定 賦 予 辯 護 人有向 控 方 証 人 調 查取 証的 權 利,但 是 除 卻 上 述 來自檢 法 機 關 的 障 礙 之 外,卻 有另 一更 嚴 重 的 原 因,令只有 極 少的 律師 會 提 出這申請要求,理由倒簡單:恐懼。 令 中 國 刑 事 律 師 產 生 恐 懼 的 是《 刑 事 訴 訟 法》著 名 的 38 條,及《 刑 法》306 條,即向律師 追究刑 事責任的偽証或串供罪。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義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証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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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証人改變証言或者作偽証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 的行為。」 「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証據、偽造証據、妨害 作証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証據,幫 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証據,威脅、引誘証人違背事實改變証言或者 作偽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 外,還有 害怕自身 安 全 受 到威 脅,或公檢 機 關 打擊 報復等 後 果,下 文 將 詳 述。當然,刑 事 案件工作量 和 責任 重 大、風 險高,報 酬 卻 相 對 低,無 疑 也是很多律師 不願接 辦 刑 事 案的原因。 有 關 上 述 38 條 和 306 條 的 立 法 歷 史背 景:這 些 條 文 的 通 過,一直 被 認 為 是《 刑 事 訴 訟 法 》以 立 法 形 式 開 放了 刑 事 律 師 給 予 嫌 疑 人 辯 護 權、查 抄 和 閱 卷 權、取 証 權 等 法 定 權 力 之 後 ( 可參 考《 刑 事 訴 訟 法》32 條 至 38 條 ),對公檢 機 關 的 一種妥協 讓 步,結 果 是 公檢 機 關能 繼 續 操 控 著 這 把 懸 在 律 師 頭 上 的刀。據 非正 式 統 計,過 去 十 年 間, 已 有最 少 超 過 五 百名 律 師曾因 306 條 串 供 偽 証 罪 名 被 起 訴。筆 者曾 在 2006 年一 個 大 型 研 討 會,聽 北 京 檢 察 院 一 位代 表 發言,意 謂 相 對 一 般 刑 事 審 訊 近百分百的定罪 率,306 條 對 律 師的 檢控,定罪 率過往 只有不足30 ﹪,即約四分之一被檢 控 的 律 師最 終罪成,結 論 是中國律 師們 不必為 306 條過 於擔心。 筆者不能肯定該位檢察院人員的無罪判決數字有多準確。要是實情的 話,這說明,有超過70 ﹪因306 條被檢控而最終獲判無罪的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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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遭受公檢機關錯誤逮 捕、拘留關押、偵 查、檢控、審訊,經 歷了也 許是一年或以上的身心折磨摧殘,才回復自由。對於一位專業者而言, 單是遭檢控這事情本身,可不是能輕易承受得了的打擊。 有很多的 個案,經 306 條檢控而最 終獲判無 罪 的 律師,結果是律師 專 業 此後 仍 不能 繼 續,個 人 和 家 人 的 身心受 損 至多 年未 能 重 過 正常生 活。據 筆 者 所 知,有一 位 最 終 獲 釋 的 律 師 在 經 過 創 傷之後在 中國 西 南 剃度 出家。此 外,據不完全 統 計,《刑法》306 條實 施後 幾 年,有 百 餘名 律 師因從事 刑 事 業務 而鋃 鐺入 獄,罪 名多與所 謂「偽 証」有關, 事 後 又 証 明 大 部 份人 是 被 冤 枉 的:見 《刑 事 辯 護 制 度 的 實 証考 察》 ( 北 京大學法 學 院 人權 研 究中心主 編,北 京大學 出 版 社,2005 年,第
202頁 ),引劉 文 元:《律 師 維 權 案例 選》,吉 林人民 出 版 社,2003 年 版,第1頁。 再 者,這樣低的定罪率,不是 正好說明這項針對 律師的 控罪是多容易 被濫 用?這種 定罪率低卻又易於被濫 用的 控罪,又有多少存在價值? 不管 中國 律 師 界 對 38 條 和 306 條 的 意 見 如 何 強 烈,事實是在目前 中 國 的司法 體 制 的 實 踐 下,公 檢 機 關 對 刑 事 辯 護 律 師 的 參 與、調 查 和 取 証,在 執行上 層層設 障,處 處 設 防,刑 事 辯 護 律 師 要想發 揮作用所 面對的「難」,並沒有因《刑 事訴 訟法》的 立 法而 有 根本改善。
証人不出庭作証 中國 刑 辯 律 師 的 另一「難」,是 控 方 證 人不出 庭作 証。按照《刑 事 訴 訟 法》第 47條 規 定:「証人和証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
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証,聽取各方証人的証言並且經過查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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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然而,在 實際 操 作中,刑 事 審 訊 的 公民 証 人 出 庭 率 是 極 低 的,公 安 偵 查 人 員的 出 庭 率 則 更低。有 關 出 庭 率 的 調 查研 究,筆者 參 考 的 統 計 數 據,是 年 前 北 京大學法 學 院 人 權 研 究中心用了五年 多 時 間 所 作 的 調 查 成 果,結 集 成《刑 事 辯 護 制 度的 實 証考察》(以下簡 稱《考察》) ( 第 9至116頁 )。 《考 察》一 書中所 收 集 和 分析 的 數 據,始自1997年,至 2002 年 6月期 間。有 關 証 人 出 庭 率,據 調 查 顯 示,以 北 京 辯 護 律 師 所 處 理 的 刑 事 案件為 例,庭審証 人 出 庭 率 平均為 25 . 2 %,即 是 每四宗刑 事 案件 平均 只有一 宗 有 証 人 出 庭。然而,如果我們 考慮 到每 宗案件,証 人供詞 可 能 超 過 一 份,亦 即 是 說明,該出 庭 的 証 人事實上當不只一人 的 話,則 証 人 出庭率肯定更低。 即 使以 上 述 這樣低 的 証 人 出 庭 率,《考察》的 作 者 發 現,北 京 市法 院 証 人 出庭率,實際上是 全國最高的。作者們根 據 調查統 計,列舉 數個 省市縣法院為例,顯示公民証人出庭率平均一般只有 5 %至10 %左右。 可是,《考 察》的 作 者又發 現,出 庭 率更低 的 証 人卻 竟 然 是 偵 查 案件 的 公 安人員,以 上 述 五年 半調 查 期為 例,在 北 京,偵 查 人員出 庭 率 平 均只有 2 %。 在 筆 者 的 個 人 經 驗 裏,年 前 中國 某 省 的 高 級 法官,在 考 察 了香 港 庭 審 模 式 後,包 括 警員如 何 在 審 訊中作 証,曾驚 訝地 對 我 說:「我們 的 公 安 是不會出庭的!」 証 人不出 席 庭 審 作 証 的 現 象 也 許 有 很 多 複 雜 原 因,《考 察》的 作 者 歸納出多項 原因。我 認 為較 重要的大致有以下數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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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態度 法官 對 証 人 出 庭 普 遍 持消 極 態 度。以 上 述 考 察 期 而 言,北 京 法 院 拒 絕 辯 護 律 師傳召証 人 到庭作供的申請比 率達 82 . 6 %。同樣地,要求傳 召案件 偵 查 人員的申請,拒絕的比率 亦達 59%。 北 京大學 法 學 院 陳 瑞 華 教 授曾指 出,刑 辯 律 師 往 往 要 面 對「司法專 橫」的 困 難。以 筆者 的 觀 察,具體 表 現 為法官的 武 斷,對 律 師的 輕 視 態 度,任 意 打 斷 刑 辯 律 師 的 發言 或 向 証 人 的 發 問,律 師 參 與 庭 審 的 角色被弱 化 等。當然,中國司法不獨立,在缺 少 普通 法 的 假 定 無 罪原 則 下,庭 審法官傾 向 公 檢 方 對 被 告人 的 有 罪 推 定 等。對 於 刑 辯 律 師 要求傳召証 人,最後結果 有 可能會導致不利控 方 的 証 供 出現,法官自 然 不會 容易允許。
檢察院的態度 另 外一 個原因,是檢 察官不支 持 甚至 阻 撓 証 人 出 庭作 証。《考察》的 作 者直 言,這一現 象,關鍵 往往 是 証 人的 供詞 存 在 虛假 不實,檢 察官 當然 不會 願 意見 到他 的 証 人在 庭審中自暴 其短。《考察》援引以下一 段 分析,可謂一 針見 血: 「 正如一位資深檢察官所言,証人不出庭『一個原因就是,証據 本身是虛假的或証據不充分,控訴方不敢讓証人出庭作証。一種現 象是,証據是控訴方刑訊逼供所為或控訴方自己編造的,案件事實 根本不存在。因此,控訴方決不會讓假証人出庭作証,以免漏出馬 腳。另一種現象是,控方提供的証據不充分,前後矛盾或者証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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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翻供,控訴方不願意讓証人出庭作証,証人一旦出庭就會漏洞 百出。』」 —— 蔣炳仁:《刑事審判前沿問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 版,第59-60頁
証 人不出 庭,歸 根 到 底,是 由 於 公 檢 法 這三 家 強 大 的 國 家 機 關 沒 有 行 使 法 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和 履 行其責任,去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確 保 証 人 出 庭,而並非 簡單 地 指稱 証 人不願 到庭。當然,中國法 律至今 仍 未有 完 備 的 証 據 法,書面 証 詞 仍 然可以在 沒 有 証 人 出 庭 的 情 況 下,得 到 法 庭 採 納 及作為定 罪 依 據,這 亦是 一 個 公檢 方不必 認 真 看 待 証 人不 出庭 現 象的原因。
辯方証人遭受威脅 但 是,另一 個 更 可怕 的 現 象,是 辯 方 証 人 出 庭 有 可能 受 到 恐 嚇 或 打 擊 報 復。據《考 察》的 調 查統 計 顯 示,在 上 述 調 查 期內,北 京 辯 護 律 師 所 辦 理 的 刑 事 案 件,平均 每 二十 宗,就 有一 名 辯 方 証 人 因 為 受 到 控 方 的 阻 撓,甚至 威脅,而拒絕作 供。諷 刺的 是,辯 方 証 人 因為受 到 檢 察 機 關 的 阻 撓 甚 至 威 脅,而 拒 絕 出 庭 作 供 的 案件,數 量 竟 遠 超 過 同 期 國 家 機 關 採 取 措 施 保 護 控 方 証 人,免 受 打 擊 報 復 的 案件,前 者 超 出 後者 達十 一 倍多。 以 上的 調查分析,也許可以用一 宗 2009 年的案件 來印證。 受到海內外關注,因調查「豆 腐 渣」工程和 地 震 導致大 量傷亡原因的 四川維 權 人 士譚作人審 訊 案,在 2009 年 8月於成都開審,代 表被 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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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 夏 霖 和 浦 志 強 早於 審 前 應 法 院 要求,呈 交三名 辯 方 証 人名 單, 及 要求 法 院 正 式 通 知 三位 辯 方 証 人 於 當天 出 庭 作 証。事實上,該三 位 証 人,事 前已 答應 出 庭 為 被 告人作 証。然而,法 院不單 沒有 事 前向 該三名辯方 証 人發出通 知,在 審 訊當天早上,其中兩位証 人已到達 法 院 外 等候,卻 不獲 准 進 入 法 院。這 邊 廂,法 庭審 訊中,被 告律 師向 証 人 的 發 問 不 斷被 法官 打 斷,令 致 律 師 無 法 連 貫 地 訊 問 証 人。當 律 師 向 法 官 要 求傳 召 已 在 法 院 門 外 等 候 的 兩 位 証 人 時,法 官以「與 案 無 關」為理由,拒絕辯方傳召該等証 人作供。 譚 作人 案 不是 有三位 辯 方 証 人 麼?是 的,第三位 是 北 京 著 名 的 設 計 家艾 未 未。譚案開審當天,他在 成都住宿 的 酒店房間,清晨 被公 安人 員闖入,不由分 說便 遭受 一 頓 毒 打,然 後 是 搜 查,公 安 的 行 動直 至中 午法院 譚案 審結而結束。 當然,最 為 香 港 人 熟 知 的 事 件,是當 艾 未 未在 酒 店房 間內 正 遭 受公 安 暴力 對 待 的 同 時,往 成 都 採 訪 譚 案 的 香 港 電 視台兩 位 女 記 者,當 日早晨 亦 被 公 安人 員進 入 她 們 的 酒 店房 間,聲 稱 搜 查毒 品,而 暫 時 失 去人 身自由。最後,當然 是「緝 毒」行 動 隨 著當天中午 譚案 審 結 而 結束。
公檢機關對律師執業職務及人身侵犯 除上 述 306 條的威脅,中國律 師在合法 執 業時,常有遭受公檢方職 業 報 復,包 括 傳 喚、非 法 拘 禁、綁 架、毆 打,及 阻 礙 履 行 正常受委 托 事 務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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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考察》的另一項調查( 第 202頁 ),發 現律師在執 業中,蒙冤受 屈非 常嚴 重。根 據《1996 年–2002年北 京律師 協會 維 權案例》: 「律師被侵犯執業權益形態各異:有的是檢察機關對証人施加壓 力、迫使証人指証律師犯有偽証罪,如丁德東案;有的是司法程序 本身在証據採納上存在紕漏,從而嫁禍給律師,如方傳根案;有的 是律師在人身、人格上遭受到國家公權力機關的無端侵害,如穆靜 案;有的是因為種種原因,被公權力機關剝奪了正當的執業權利, 如韓冰、劉文被逐案等。這些案件無一例外都使律師在人身、財產 和精神上受到了不必要的侵害。但這還只是『冰山的一角』,沒有 曝光和列舉出來的侵權案件,可以說經常地發生。」
現 實 司 法 實 踐 中,律 師 經常 會 因 為 正 常 而 略 帶 瑕 疵 的 行為 (例 如 一 些 違 反律 師 職 業 紀律、或 違 法 但不 構 成 刑 法 罪 名 的 行為;或 即 使 構 成 刑 事 犯 罪,但也 不構 成公 訴 機 關所指 般 嚴 重 的 行為 等 ),而受 到 刑 事法 的 錯 誤 的 追 究,受 到 拘 留、逮 捕 等 行 政 或 刑 事 等 強 制 措 施。典 型 事件 有北 京「公盟」許 志 永一 年 前遭公 安人 員毆 打、2009 年藉「公 盟」稅 務 問 題 被 處 以140 萬元罰 款 在 先,及 突 然 受 到 拘 押,和 外 界失 去聯繫 在後。諸 如 這種 綁 架、毆 打、阻 撓 履 行正當職 務等暴力事件發 生 很 多,有 的 手段 還 十 分惡 劣;據《全 國 律 協 維 權 工作 報 告》,其中 有江 蘇 律 師周堅 因 辦 理一 宗 刑 事 辯 護 案件 後,突 然 遭 到一 伙 身 份不 明 的人 綁 架、毆 打,用透 明 膠 帶 封口、雙 手用手 銬反 銬,頭 上套上枕 套 等 等 手 段,使 律 師 受 盡 折 磨,事 後 才知 道 綁 架 者 是 某 市公 安局 的 幹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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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律 協的統 計,律師權 益受侵犯的情況,持續 得 不 到改善。種 種 侵犯律師的方式,花樣百出,有的案件出於公檢徇私報復,主動出擊, 偵 查律 師個人情況、或 執 業漏洞,俟 機 抓 人;也有偵 查機 關先 抓 人後 找 罪 名;也有偵 查機 關先 抓 証 人後 找 罪 名;也有案件尚未完結、律 師 便被 抓,並 與 被 告人同關在一 個看 守所;也有 抓了律 師 再 開庭,因 而 剝 奪被告人的 辯 護權;也有法院審理自己應 迴 避的、或沒有管轄權的 律 師 審 訊 案;也有為 數不少 的 律 師 無故 被 綁 架、暴力侵犯、非法 拘 禁 等。詳盡個案可參考《全國律 協維權工作報告》(中國律師網)。
國家對律師專業的控制 根 據《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律 師 法》,中國 律 師 執 業由司法 局 審 批。司法 局亦 有權對 律師 事務所 和律師 協會 進行監 督指導。 每年度 律 師 執 業 證 的 檢 查審 批,即所 謂「年 檢」,是 對 律 師 監 管 的 重 要 行政手段。無 疑,中國近 十四 萬 律 師,事實 存 在 質素參差 的問題, 連 律 協也曾對全國為 數不少「不達 標」的 律 師及不當專業 操守,表示 不滿。我們 不能肯 定每 年 的 年 檢有多少因專業水平「不合格」的 律 師 不 獲 通 過,但 是,曾經代 表 敏 感 案件 如 法 輪 功、徵 地 案,及 其他民 間 維 權 案 等 案件 律 師 的 年 檢,例 如 2009 年 的 江 天 勇、李 和 平 等,至 本 文 撰 稿 的 時 候 仍 未 獲 通 過,其他有多 位 律 師 是 經 過 拖 延,加 上多 個 月的力爭,才獲 得發 給 執 業 證。 律 師 及 律 師 事 務 所,近 年 屢 受 來 自律 師 協 會,或 司 法 局 的 壓 力,不 許 接 辦 敏 感案件。例 如 2008 年 3月西 藏 拉 薩,及 2009 年 7月新 疆 烏 魯 木 齊 先後 發 生 動亂,中國 政 府指令不 許內地 律 師 前 往 拉 薩 和 烏 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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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代 表 被 捕及 受檢 控 的 藏 人 和 維 吾 爾人(也 許 包 括 漢 人?)。同 時, 律 師 事 務 所 也 受 到 壓 力,若 有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參 與 敏 感 案,將會 影 響 事務所來年度的營業執照審批。 中國 以 國 家 機 器 監 管 律 師 的 政 策 及 運作,近 年正 逐 漸 升 級,現 時已 經發展 到 了全面 直 接以 設 立黨 支 部 形式介入律 師 事 務所。據 2009 年
8月 7日「新 華 網」的 報 導,司法 部 部 長 吳愛 英 有 這 樣 的 內部 講 話 ( 報 導原文 如下):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6日表示,要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教育管理, 切實做好律師代理敏感案件和羣體性事件的指導工作,教育引導廣 大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忠誠履行律師職責使命。 在此間召開的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上,吳愛英要求,要積極組 織引導律師、公証員等法律服務人員,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據介 紹,僅今年上半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7萬多件,同比增長 22.6%。 吳愛英表示,我國律師隊伍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 統領,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本質屬性,確保律師工 作正確的政治方向。要健全律師執業準入、執業狀況評價和執業獎 懲機制,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師工作體制 機制。 她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在堅持不懈地抓好律師 行業黨組織建設的同時,進一步提升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水平,努力 實現黨的工作對律師行業的全面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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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國1 .4 萬多家律師事務所中,單獨建立黨支部3 ,8 5 9 個,8,075家律師事務所聯合建立黨支部2,692個,對2,741個無黨 員的律師事務所,全部派駐了指導員,提前實現了黨的組織和黨的 工作對律師行業的全覆蓋。」
律師功能難以發揮 2007年10月修 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法》第二條: 「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 社會公平正義。 」
第三條: 「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 的合法權益。 」
吳愛 英 的 講 話,隻 字 不 談 律 師 如 何維 護 當事人 的 合 法 權 益,如 何維 護 法律正 確實 施,如何維護 社會正義,及 如何保 護 律師的 合法權 益、 免 受非 法 侵 害。吳愛 英 的 講 話,甩 開 嚴 肅 的 國 家 法 律 對 律 師 的 社會 責 任 要 求,和 賦 予 律 師 的 權 利,而是在 意 識 形 態 上要 求 律 師 政 治 正 確,在 操作上,是貫徹 黨「抓」律師 專業,是黨領導 律師。 現實 情 況 清 楚不過:中國 刑 辯 律 師 在 實 際 代 理 訴 訟 案件 過 程 之中, 面臨著重 重困 難,致令律師的 辯 護 人角色 功 能難以發揮。據 瞭解,很 多律 師 都對 刑 事 案 心懷 恐 懼,有 不少 律 師 事 務所 乾 脆 聲明 不 辦 理 刑 事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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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不能 發揮作用,結果是社會公義 不能伸張。 據中國 官 方估 計,每 年 發 生在 全 國 各地 大小 羣 眾性 的 集 體糾 紛 衝 突 事 件,平均 約 有十萬宗 左 右。如 果中國 有法 治,有完善 的司法 制 度, 令 律 師 能 發 揮 維 護 法 律 權 利、伸 張 正 義 的 作用,最 終當 能帶 來 社會 的 穩 定,哪 來 這 大 量 因 為百姓 有 冤 無 處 訴、由 於 官迫 以 致民 反 的 騷 亂? 年 前,某 省一 位 法官 私下向筆者 嘆 說:「要 是中國 有法 治 的 話,哪 裏 還有那麼多 (進 京)上訪?」這 話 當反映法律 界以 至社會普遍心 聲。 中國的法治建設,如果 沒有律師的參 與和 發揮作用,成 功 肯定無望。 處身目前 的現實之中,中國律師們將如何走 出這困境?
2009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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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辯護與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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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王博、王 新忠、劉淑 芹一案的聯 合辯 護 意見 李和平、滕彪等 * 編者按:王博、王新忠和劉淑芹一家是法輪功學員,他們於2006年8月2日以 「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監視居住,後被正式逮捕,最後 被判刑四至五年。2007年4月27日二審之後,於同年5月29日維持原判。以下 是他們的辯護律師為他們寫的二審辯護詞。
我們 是 北 京 市 高博 隆 華 律 師 事 務 所 李 和 平、黎 雄 兵 律 師,北 京 市 國 綱 律 師 事 務 所 張 立 輝、李 順 章 律 師,北 京 市 華一 律 師 事 務 所 滕 彪 律 師、北 京 市海 銘 律 師 事 務所鄔宏威律 師,受韓嶺榮女士的 委 託,分別 為韓嶺榮的 外 孫女王博、女 婿王 新忠、女 兒 劉淑 芹 辯 護,鑒 於我們的 委 託 人相 同,被 告人 是 整 個 家 庭 的 三 名 成 員,被 告人都 有 法 輪 功 信 仰者 的身 份,並因同一組事實同一 個罪 名被 起 訴判 刑;同時,基 於 辯 護 人 對 宗 教信仰自由之 於 政 治、道德 以 及 維 繫 人 類自由 和 幸 福 的 極 端 重要性 的 認 識,基 於 辯 護 人 對 當下中國必 須 將 信仰自由 這個 話 題 從 宗 教 和 政治這兩個危險而敏 感的 領 域 移放 到 更 為 審 慎 更 為理智
* 此辯護意見由李和平、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滕彪、鄔宏威等律師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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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法 律 平 臺 上考 量 的 期 待,更 基 於 我們 對共 和 國 的正義 銀 行 不會 因 為兌現憲法權利支 票 而 破 產的確 信,我們 發 表 如下共同辯 護 意見:
第一部分: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則 一、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 人 類 作為 整 體,有 社會 和 文化 的 特 徵;作為 個 體,人 類 需 要心 理、情 感、精 神 的 慰 藉 和 靈 魂 的 生 活。不同的 生存 環 境、歷 史 際 遇、文化 滋 養 和 生命 體 驗,產 生了不同的 宗 教信仰。我們 認 為,信仰自由是 人 與 生俱來 的 權利,是 一 個人保 持人性發展和人格完善的 重要條件;信仰 的 權 利,就像 生命 的 權 利 一樣,不 證自明。公民 信仰自由在 法 律上得 到 確 認,始 於西元 313年 羅 馬領 袖 君士 坦丁與 李錫尼共同簽 署 的《寬 容 詔 書》(米蘭 敕令)。它 第一 次 規 定,信奉 各 種 宗 教 都 享 有 同 樣 的 自由,不受 歧 視;但 人 類經 過了極 為 艱苦 的 奮 鬥、付出了極 為慘 痛的 犧 牲,終於在近代 把信仰自由確 立 為一 條 普世規 則。1948年聯 合國大 會 通 過的《世界人權 宣 言》第18條 規 定:「人 人有思想、良心 和宗 教自 由的 權 利,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改 變 他 的 宗 教 或信仰 的自由以 及單 獨 或 集 體、公開或 秘 密地以教義、躬 行、禮 拜和 戒律 表示他的宗 教或信仰的 自由。」1987年11月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的《消 除 基 於 宗 教 或信仰原因 的 一切 形式 的 不容忍 和 歧 視 宣 言》中 規 定:「任 何人不得 受 到壓 制,而 有損其選擇宗 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 教或信仰的 自由,其所受限制只 能在 法 律所 規 定以 及 為了保 障公共安 全、秩 序、 衛生或 道德、或他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和自由所必需 的 範 圍之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第 36條 也明確 對信仰自由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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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無 疑,宗 教信 仰自由 涵 蓋三個 維 度:第一,宗 教自由 原 則,即 作為 公 民 信仰的 物件,宗 教本身有生存、發展的自由;第二,信仰自由原則, 即 公民 對各 個 宗 教有 選 擇 信 與 不信 的自由,及 以各 種 形式 參 與 宗 教 實踐,從事宗 教 活動的自由;第三,政教 分離 原則,任 何團體、黨派、 組 織、個 人、包 括 宗 教 都 不 得 採 用 暴力 或 其他侵 權 手 段 干涉 宗 教 的 生存、發展自由,也不得 採用暴力或 其他侵 權手段干涉公民 信何 種 宗 教、信 與 不信 的自由以 及 以各 種 形 式 參 與 宗 教 實 踐,從 事 宗 教 活 動 的自由。三者不 可 或 缺,不 可分割。「宗 教信仰自由」、「宗 教自由」、 「信仰自由」,這三個詞在習慣用法上可以相互代 指。 我們認為,信仰自由意 味著允許 個人自由選擇不同的宗 教信仰形式, 既 可以 選 擇公 認 的大的宗 教,也可以 選 擇 較小的、新興 的宗 教;既 可 以 選 擇 已 有 的 教 派,也可以 創 立一 個 新 的 信 仰 體 系;既 可以 是 無 神 論,也可以是 有 神 論、多神 論或懷 疑 論。信仰法 輪功、信仰 真善忍 或 者 信 仰上帝、真主等 等,它們 和 信 仰 關 公、悟 空 一 樣,都屬 於不 可剝 奪 的 信仰自由。同時,公民以各種 形式 參 與宗 教 實踐,從事 各種 宗 教 活 動,是 宗 教信 仰自由 的 保 障,公民 一旦 沒 有參 與 宗 教 實 踐 和 從 事 宗 教 活動的自由,宗 教信仰自由就 是 一紙空 文。
二、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離原則 世界 歷 史 上,在 政 治尚未 開 化 的 蒙 昧 時 期,宗 教 與 政 權 的 關 係 錯 綜 複 雜,有些 宗 教 被 立 為正教,另一些 則 被 貶 為邪 教、異 端;有 的 被 立 為國 教,另一些 則 慘遭 打壓、取 締;有些 宗 教 乾 脆 與政 權合二為一, 對其他 宗 教一 概 斬 盡 殺 絕。隨 著 政 治 文 明 的 進 展,信 仰自由 最 終 被 確 立。由傑 弗遜 起 草 的《宗 教自由法 令》宣稱:「信仰什麼 宗 教,是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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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帝賦予人的天然的 權利,不受他 人的強 迫,如果允許政 府把 權力伸張 到 信 仰 領 域,由 官 吏作主,那 就 會馬上 斷 送 全 部宗 教信 仰自由」;傑 弗遜對政教合一的歷 史進行了批判:「認為自己的信念 和思考方 式 是 唯 一真實 和 永 遠 正 確,而且仗 勢 強 加 於 他 人,建 立 和 維 持 一 個 錯 誤 的信仰,這種情 形已經發生在世界的絕大多數 地方,歷經全 部歷 史時 期」。傑弗遜 提 出並完善了政教 分離理 論,並 將這一理 論 運用到 現實 政 治。政 教 分 離 原 則 意 味 著 所有 宗 教 在 法 律 面 前一 律 平 等,相 互 沒 有 統 領 和 依 附 的 關 係,它 從 理 論 上 斬 斷 了 兩 隻 手:一 隻 是 教 會伸 向 政 權 的 手,任 何 教 會休想 用設 立 國 教 的 形式 攫 取 世俗 權 力;另 一 隻 手 是世俗 政 權 伸向宗 教 的 手,統 治 者休想 利 用教 會干涉人民 信 仰自 由,用信 仰 增 加 其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和 穩 固 性。政 教 分 離 原 則 的 提 出 是 人 類 歷 史上一次思想大 解放,它的最 終實施,建 立了一道 政教 分離 之 牆。它意 味 著,信仰 是 人 的自由 意 志 的 選 擇,宣 教 者 無 罪,信 教 者自 願,任 何 勢力 無 權 干涉。說 到 底 就 是 人民 有信「邪 教」的自由,至 少 是 信了「邪 教」也不會失 去人 身自由。可以說,「邪 教」在 這個世界佔 了多數,這可以由宗 教 教義的 排他性 匯 出:每一 個教 派都宣稱自己的 教義 是 唯 一正 確 的,那 剩 餘 的 靠 謬 論建 立 的 教 派當然 是「邪 教」了。 在無神 論 者 眼裏,所有的 有 神 論 都歸 於邪教了。 隨 著 宗 教信 仰自由 原 則、政 教 分 離 原 則 的 確 立,再沒 有任 何一 個 聲 稱 厲 行 法 治 的 國 家 政 權 還 有 權 宣佈 它喜 歡 的 宗 教 為 國 教;同 時,它 也喪 失了宣 稱一些它不 喜 歡 的 宗 教 是 邪 教 的 權 力。因 為 一旦 政 權 有 認 定 正、邪 教 的 權 力,一 神 論 信 仰 者 控 制 的 政 權 就有 可能 認 定多 神 論 宗 教 是 邪 教;反 之,多 神 論 信 仰 者 掌 握 的 政 權 就有 可能 宣 稱 一 神 論 宗 教 是 邪 教,而無 神 論 者 控 制的政 權 就有 可能認定 所有 的 有 神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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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信仰 是 邪 教,信仰自由 根本沒有絲 毫 保 障。可見,法 律 如 果 不能保 護 「邪教」,也必然 不能保 護「正常」的宗 教。 我 們 認 為,信 仰 包 括 主 觀、個 人 屬 性 的 價 值 和 無 法 驗 證 的 超 驗 主 張,是 公 權 力不應 涉足 的 社會 私 域,是 政 府 絕 無 理 由 介入 的 靈 魂 事 務。政 府 既 無 權 力確 立一種 全民 的 信 仰 體 系,也 無 權 力 評 判 或 取 締 任 何一種 宗 教信仰。中國 要成 為 受 人尊 敬 的 負 責任 的 國 際 家 庭 的 一 員,應 該信守自己 對 國際社會 的承 諾,踐 行 普世 的政 教 分 離 原則,在 各 個宗 教、教 派 間保 持中立,不 高 抬 任 何宗 教,也不歧 視任 何宗 教, 更 不 對 任 何 宗 教 扣「邪 教」帽 子,也 不 對 任 何 宗 教 的 信眾 進 行 不公 正 對 待,停止 對信仰自由的 粗暴 侵犯 和 干涉。我們 認 為,當下中國關 於 制 裁 邪 教 和 取締 法 輪功 的 有 關法 律 法 規 和司法實 踐,很 大 程 度 上 偏 離了政教 分離的原則。
三、我們 重申本 案 涉及 到「思 想(信仰)不 構成 犯 罪,刑 罰只 懲罰 行為」的普世原則 任 何 初 通 刑 法 的人 士 都會 知 道,刑 法 只 懲罰 行為,思想(信仰)本 身 不構成 犯罪,這 是 刑 事司法 的 鐵 律。宗 教信仰屬 於思想 層面,不能因 為 公民 堅 持 某 個 宗 教信仰 而遭受不公正 對 待;信仰 本 身或 者信仰 者 的身 份不構成 犯罪,不應受 刑罰懲治。 有人會 問,日本 政 府 不是 取 締 了 歐 姆 真 理 教 這個 邪 教 嗎?我 們 的 回 答 是,日本官 方 並 沒 有 稱 歐 姆 真 理 教 是 邪 教,並 且 這個 宗 教仍 然合 法 存 在。1993 年 3月,東 京 地 鐵 遭 受 沙林 毒 氣 攻 擊,十二人 死 亡,五 千人 受 到 不 同 程 度傷 害。教 宗 麻 原 彰 晃 是 殺 人 主 謀,他 還 涉及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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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幾 起 毒 殺 謀 害 案,共 計二十 七 條 人 命。案 件 共 經 歷 了七 年 十 個 月, 開庭 二百 五十 七次,2003 年 2月結 束一 審,宣 判以 麻原 為首 的 十二 名 兇 犯 被 處 死 刑 … … 就 連 這 樣 一 個 鼓 吹 暴力,實 施 大 規 模 屠 殺 的 宗 教,1997年1月,日本最高司法部門也否決了取締 歐 姆 教的 動 議,隸屬 於日本 法 務 省 的 公 安 審 查 委員會 在 2000 年 的 一 份 官 方 報 告 中 稱 歐 姆 教 為「實 行 過 無區別的 大 量 殺 人行為 的團 體」應予以「觀察處分」 ,日本實際上 承認了歐 姆教的繼續 存 在的 合法 性。 對 這樣的宗 教國家 就不管 嗎?也不是的。1999 年12月,日本國會 通 過 了 有 關 打 擊日本 歐 姆 真 理 教 的 兩 個 法 案,即《關 於 對 實 施 大 規 模 濫 殺 行為的團體 進行 限制的法案》和《破 產 特 例 措 施 法案》。前者要對 「曾肆 意 進 行 大 規 模 濫 殺 的」團 體 加 強 監 控,後者 則 用經 濟 手 段 對 其進 行 懲 罰。這 兩 個 法 案 都 沒 有出 現 取 締 邪 教,或 者 禁 止教 徒 維 持 信 仰 的 文 字。—— 難 道日本 不清 楚 歐 姆 真 理教 的 危 害 嗎?是 立 法 機 構 想 遺留 禍 根 讓 東 京 再 來一 次 混 亂嗎?顯 然 都 不是,而是 他們 更 清 楚地 知 道公權 力 運 用的 界 限。治 罪要治 有形之罪,治 行為之罪;到 了 信仰 這一 精 神層面,政 府 和 法 律已經管 不 到 了。很 顯 然,有些 信仰 會 扭曲或 背 離了基 本 的 社會價值 觀,以惡 為 善,殺 人有 理,蔑 視 人權。 但 是,只要它 沒 有 進 入 犯 罪 或 預 謀 犯 罪 的 刑 事 制 裁 領 域;或 者 雖 然 犯 過 罪,但 已 經 治 罪,目前 也已 經停止 犯 罪;在 這 些 情 況 下,行為已 經 越 出刑罰 領域,只能加強 監 督,這是現代 法治 觀 點。 對 於某 些 離 經 叛 道 的 教 義,也 只 能 由 社會 的 輿 論 和 公 德 去 制 約,通 過 批 評 和 思 辨,憑 藉 信 徒 的自由 意 志,自願 給 予 糾 正。傑 弗 遜 針 對 一些 人唯 恐 正 道不行、邪 教 惑世 的 憂 慮,有一段 名言:「真 理 是 偉 大 的,如果 讓 她自行其道 的 話,必 然 會盛行於世。真 理 是 謬 誤 的強 勁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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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星,她 無 所畏懼,所向無 敵,惟有害怕人們 解 除 她 的天 然 武 器 —— 自 由 地 論 爭和 思辨;當 批 判 被 允 許自由 進 行 的 時 候,謬 誤 也 就 沒 什 麼 可怕了。」人 是社會 的主體,需要 參 與社會、參 與歷 史、自由地 接受 資 訊 和 表 達自己 的 意 見。一 個 人 如 果 被 阻 隔 了外 界 的 資 訊、剝 奪 了表 達 的 空 間 和 參 與 社 會生 活 的 機 會,他 的 生 活 將 缺 少尊 嚴;他 的人性 就 得 不 到充 分 發展。信仰自由要 真正實 現,就 必需表 達自由存 在,這 已經是現代 人 文精神的一 部分。 現 在 的 歐 姆 教,由原 來一萬多人 銳 減 到九百餘人,改 教名「歐 姆」為「 阿 萊夫」(Aref),現 教 主 是 麻原的三女 兒 林上岡子。主 張 暴力,幾 十 條 人命在 身的 歐 姆教,日本立 法 及司法部門尚無 權 認定其為邪教;信 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卻被作為邪教 來取締和鎮壓,實在沒有依 據。
第二部分: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 從 憲 法 層 面 看,中國 公民 的 宗 教信 仰自由 這一 基 本 權 利 在中國 法 律 體 系中已 經 得 到 了比 較 系 統 的 立 法 保 護。《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33 條 規 定:「國家 尊 重和 保 障人權。」這 是中國 政 府公 開 宣佈 和 承 認在 人權問題 上的 責任。信仰自由是 普世公 認 的 基 本人權,國家「尊 重和 保 障」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是其 不 可推卸的 責任。《中華人民 共 和 國憲 法》第 36 條 規 定:「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公民 有宗 教信仰自由。任 何 國 家機 關、社會 團 體 和 個 人不得 強 制 公民 信仰 宗 教 或 者不信仰 宗 教,不 得 歧 視 信 仰 宗 教 的 公民 和 不信 仰 宗 教 的 公民。國 家保 護 正常 的 宗 教 活 動。」這 是 中國 法 律 體 系中 對 宗 教信 仰自由 所 做 的 具 有最 高法 律效 力的 保 護,基 本上與 國 際社會 通 行 的 宗 教信仰自由的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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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同。當 其他各 種 法 律、法 規 及 政 策 所 規 定 的 具體 措 施 企 圖 威 脅 信 仰自由時,憲法 36 條 也 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可靠 的庇 護 所。 中國《憲法》第 36 條 宣佈的宗 教信仰自由至少包 括 如下內容: 第一,每 個 公民都 享 有自由自在 地信 仰 或 者不信 仰 這 種 宗 教 或 那 種 宗 教 的 權 利,甚 至 是 信 仰 魔 鬼 的 權 利 或 者崇 拜 任 何偶 像 的 權 利。只 要 該 公民 沒有 實 施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行為,執 法 機 關 就 不能以任 何 形式 對 擁 有上 述信 仰 的 公民 採 取 限 制 或干涉 他 的自由 信 仰。即 使 公民 有 違法犯罪行為實 施,法律 懲罰的 物 件也不是 該公民的 信仰內容,而是 該公民的具體犯罪行為本身。 第 二,任 何 國 家 機 關、社會 組 織 或 公民 都 無 權 對 任 何一 個 公民 的 信 仰內容進 行 法 律上 的 評 價 並以 此 評 價作為 限制 或干涉 公民 信仰自由 的依 據。這是 文明社會所通 行的信仰自由理 念。 第三,宗 教信徒設 立 聚會 場所不需要經 政 府機關批 准。因為宗 教信仰 純粹是社會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動,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 去窺視人的內在精神和情感。法律在任 何時候都不能介入並對公民的 信仰內容進行評價,對其活動行使世俗法律的「許可權」。 第四,公民有傳播 宗 教信仰的自由。信仰 者(無 論 是專 職 還是 兼職) 從 事 傳 播 宗 教信 仰內容 的 權 利 無 須 獲 得 來自政 府 機 關 的「許 可」就 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 行為觸犯了法律 的 規 定。而被 觸犯的法 律 規 定必 須 是符 合憲法的 規範 和原則精神才是 合法有 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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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宗 教信 徒 有 權 出 版 有 關 他們 的 信 仰內容 的 材 料 而 不受 審 查、 批 准和禁 止。這同時也是中國《憲法》第 35 條 宣佈的出版自由。 極 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 有 尊 重 憲 法 的 這一 規 定;公民 信仰 者 遭受 來自執 法 機 關經常性 的 侵 權行為比比皆是。尤其 在 處理法輪功的問題 上,嚴 重背離了憲法確 立 的 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 是 傳播 信仰、印製 宗 教書 籍、說明 真 相、 遊 行 抗 議、懸 掛標 語等傳 教 行為或 表 達 思 想 的 行為當做 違 法犯 罪 行 為 來 處 理,造 成了相當普遍的 冤 案錯案。以 本 案 被 告為 例,第一被 告 王博僅僅 因 為 在 天 安 門 幫 助 他 人 打 橫 幅 就 被 勞 動 教 養三年(見《勞 動 教 養決定書》,案 卷159頁)。王博的媽媽 劉淑 芹僅僅因為散發 法輪 功 傳 單、喊 一 句 法 輪 大 法 好 就 被 勞 動 教 養三年(見《勞 動 教 養 決 定 書》,案 卷160頁)。本案中,王博 和她的父母,僅僅因為被一審法院 認 定 錄 製了講 述自己受不公正 對 待 經 歷的 光 碟、寫了幾 篇文 章、下載了 一些法輪功 資 料、印製了一些傳 單就被判定 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 律 實施犯罪」並被判處長達 五年、四年、四年的 有 期徒 刑(見《石家莊 市長 安區人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據 案 卷 材料 顯 示,法 輪 功 學員僅 僅因為家裏 藏 有法 輪 功書 籍或 光 碟、僅僅因為電 腦 裏 存 有法 輪 功 資 料就被 關押、強 制洗 腦、勞 教或判 刑的 現 象,極 為普遍。這 些 做 法 明 顯與中國憲法的宗 教信仰自由原則嚴 重抵觸。
第三 部 分:對 法 輪 功 信 仰 者 採 取 高 壓 手 段 違 憲,效 果適得其反 三被 告人均 係 法 輪 功 信仰 者,中國 有 關方面 稱「法 輪 功」為邪 教,這 從 另 一 個 角度 肯 定了法 輪 功 的 本質是 宗 教(我們 暫且不考慮他 對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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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宗 教 正 邪的定性)。我們 認 為,宗 教 是 一種 思想意 識,包含一 套 價 值 和 超 驗 主 張,它一旦 產 生,便 如 同 人 出 生 之後 就 有生命 的 存 在 一 樣,它 的 存 在 是 一種 事實,並不以 法 律 的 承 認 為前 提。信 仰自由,包 括 法 輪 功 宗 教本 身 的 生存、發 展 的自由及公民 選 擇 信仰 已經 存 在 的 法 輪 功 宗 教 的自由。由於 實 行 宗 教自由的 憲 政 國家 沒有 認定 邪 教 的 權力,實行憲政的中國,從 法律上講已是不可能出現邪教 這個稱謂的 (如果 有,這個稱謂也是 違憲的,非法的)。 從 世界範 圍看,除中國大 陸 外,沒有任 何 國家 宣佈法 輪功為邪 教,禁 止它 的 傳 播,民 眾 難 免 疑 問:難 道 中國 大 陸 的 信 仰自由 原 則 與 其 他 憲 政 國 家不同 嗎?到底 誰 的 標 準 有 問 題 呢?如 果中國 有 關方面仍 然 不 改 正 說 法,恐 怕不容易 找到一 個適 宜的理由。 我們 認 為,對 法 輪 功 信仰 者 採 取 高壓 政 策 不但 違 反了普世 原 則 和中 國憲 法,而且從 實用及 歷 史的 角度 來 看,效 果 有 限,甚至 適 得 其反。 法 輪 功原 來 在 國 內允 許自由 存 在 的 時 候,它 只 是 一 個 區域 性 的、影 響 有 限的宗 教;但 是,自1999 年對 法 輪功 採 取高壓 手段以 來,不但 沒 有制止它的 傳播,反 而使 其影 響力擴 大到世界範圍,成為世界性的宗 教。從 歷 史 上 來 看,對 宗 教、思想 進 行 鎮 壓 的 結果 往往 適 得 其反:儘 管 過 去 的 一 千 年 裏 對各種「異 端」的 迫害 不遺 餘力,但 沒有一種「異 端」思想、哲學 或 教 派 被 消滅。無 論 是 宗 教 裁判所 的 鞭 打 和火 刑,還 是 法西 斯 和 極 權 政 府 的強 制洗 腦,都 無法 摧 毀 人們內心 和 靈 魂 的 選 擇。政 治 壓 制 只 能 把 宗 教 運 動 變 成 現實 的 社會 運 動,激 烈 的 鎮 壓 除 了製 造 政 治 恐 怖氣 氛 和人 道 主義 災 難以 外,也會 製 造 激 烈的 社會政 治運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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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 迫 法 輪 功 信 仰 者 改 變 或 放 棄 信 仰,耗 費了納 稅 人 的 巨額 財 富,帶 來 的 卻 是妻 離 子 散、家 破 人亡、人 人自危、談 法 輪 功 而色 變,不 敢 面 對 真 相,不 敢 面 對 發 生在 我 們 周圍 的 暴 行 和 苦 難。清 洗 人們 內心 信 仰 的 企 圖,既 超 出了 政 府 的 合 法 許 可 權,也 超 出了任 何世俗 政 權 的 能 力。辯 護 人 認 為,我 國 政 府 應 當 檢 討 一下 前 期 政 策,適 時 作 出 調 整,尊 重 普 世 原 則,尊 重 憲 法,踐 行 憲 法,在 中國 早日落 實信 仰自由 原則。
第四部分:中國 政 府對 法 輪功信仰者的 懲治依 據 本 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 中國公開頒佈的關於法 輪功的一系列檔包 括: • 《刑法》第 300 條。 • 1999 年 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政部認定 法 輪 大 法 研 究會及 其操 縱的法 輪功 組織為非法組織。 • 1999 年 7月22日,公 安 部決定取締法 輪功的通告。 • 1999 年10月26日報載(新華社1999 年10月25日電),江 澤民主 席接 受法國《費加羅報》採 訪,正 式公 佈「法 輪功是邪教」。 • 1999 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 約 評 論員發 表 文章:《「法 輪 功」就 是邪教》( 28日第一版 )。 • 1999 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通 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 防 範 和懲治邪教 活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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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關於 辦 理組 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 若 干問題的 解 釋」(以 下簡 稱「兩 高司法解 釋 一」)。 • 2001年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關於 辦 理組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 若 干問題的 解 釋」(以下 簡 稱「兩 高司法解 釋 二」)。 • 2005 年 4月9日,公 安 部頒佈「關於 認定和 取締邪教組織 若 干問題 的通 知」。 上 述檔可分如下幾 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不是 法 律,不能作為處罰的 依 據;如 江 澤民 主 席 的 談 話 和《人民日報》特 約 評 論員的 文章。 第二 種情況:因違 憲無 效而 不能作為處 理依 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 法》第 5 條 規 定:國 家 維 護 社會主義 法 制 的 統 一和 尊 嚴。一切 法 律、 行政 法 規 和 地 方性 法 規都 不得同憲 法相 抵 觸。如《刑法》第 300 條,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的《關 於取 締 邪 教 組 織、防 範 和 懲 治 邪 教 活 動 的決定》,因違憲 設 立了對所謂的邪教 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 織破壞國家 法律 實 施」罪,與憲法 第 36 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 第三 種 情 況:司法 解 釋 違 反《憲 法》和《立 法 法》而 不能作為 處 理 依 據。《立 法法》第 8條 第五項 規 定,對公民 政治權 利的 剝 奪、限制人 身 自由 的 強 制 措 施 和 處 罰,只 能 制 訂法 律,即只 能 由 全 國 人 大 或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法 律來 設 定。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1981年《關 於加 強 法 律 解 釋 工作 的 決 議》的 規 定,司法 解 釋只 能 針 對司法 工作 中具 體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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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 的問題 進 行。可見,解 釋 是 對某一法 律 進 行 說明,而絕不能 脫 離 法律文本創制法律。同時,這種 說明也不能侵 入 立 法 解 釋 的 領 域,根 據《立 法 法》第 42 條 的 規 定,法 律 的 規 定需 要進 一 步 明 確 具 體 含 義 的 或 者 法 律 制 訂後 出 現 新 的 情 況需要 明 確 適 用法 律依 據 的,則由全 國人 大 常委會 進行 解 釋。而「兩 高」對所 謂 邪教問題的 解 釋,擴 了刑 法 的 範圍,涉及 到了對公民 政治權 利的 剝 奪 和人 身自由的限制,以司 法 解 釋之名 行立 法或 立 法 解 釋之實,明顯 越 權;同時「兩 高」有 關法 輪功是邪教組織 的司法解 釋 也 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 款。 第四 種情 況:部 門 規 章 違 反《憲 法》而 不能作為處 理依 據。民 政部 有 什麼 權 力宣佈 一 個宗 教 組 織 為非法組 織?公 安 部 對 宗 教 的 傳播 實 行 禁 止 措 施,他的 權力從哪兒 來的?更 為讓 人不可思議的是,公 安部文 件更 宣佈了十四種 宗 教 為邪教:中央辦公廳、國務院 辦公廳檔明確的 邪教組織有七種:分別是1)呼 喊 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 靈 教;5)新 約教 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 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
1)被 立 王;2)統 一 教;3)三 班 僕 人 派;4)靈仙 真佛 宗;5)天 父的 女 兒;6)達 米宣教 會;7)世界以利 亞福音宣教 會。我們 要問,公 安 部頒 發 這兩份檔 的 權 力依 據 何 在?認定 邪 教 的 法 律依 據 是 什 麼?標 準是 什麼?這是 什麼性質的 認定?是否向被 認定物件進行了告 知?是否允 許被 認定物件申辯?如果允許申辯,具體程式 是 什麼?由哪個機構受 理?因此,民政部一 份檔、公 安部的兩份通知,屬於越權,同時違反憲 法第 36條。 在這裏還需 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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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把《刑法》第 300 條(「組織 利用會 道門、邪教組織……」)、「兩 高司法解 釋 一」第1條(「刑法第 300 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 教、氣 功 或 者其他 名 義 建 立,神 化首要分 子,利用製 造、散佈 迷信 邪 說等手段 蠱惑、蒙騙 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 非法組織」) 同《憲法》第 36 條相比較,不 難看出中國的 立 法機 關和司法機 關對公 民 的 宗 教信仰內容進 行了「法 律 評 價」。「邪 教」是 個 信仰 領 域 的 宗 教詞語,不應被 應用到立 法和司法 領域而成為「法律詞語」,同時,中 國刑法和司法解 釋關於「邪教」的規定與中國憲法關於宗 教信仰自由 的 規 定 相 抵 觸。按 照 上 述 邪 教 的 定義,包 括 共 產 主義 信 仰 在 內的 任 何一種信仰,都可以對號入座,難 逃「法網」。 (二) 在中國最高法 院 和 最高檢 察院 的 這一司法 解 釋 對「邪 教 組 織」 的 定 義 中,「冒用宗 教……名 義」和「迷信 邪 說」這 兩 個 概 念 是 比 較 模 糊 抽 象 的 非 法 律 語 言,特別 是「迷 信 邪 說」更 是 一 個 無 法 從 法 律 上 進 行 明 確 定性 的 詞 語,這 樣 的 非法 律 詞 語在 執 法和司法 過 程中必 將 宗 教信仰自由置 於執 法 人 員隨心所 欲 的自由 裁 量權 所 編 織 的 侵 權 網羅之中。 (三) 立 法 機 構(包 括 行 政 立 法)只 能 針對所有地 方 和 所有主 體 進 行 一 般 性 立 法,不能 針對 特定 主體、特定地 方進行歧 視性 立 法。此 外, 涉及公民 信 仰自由 這個 憲 法 權 利 的 限 制 和 褫 奪,具 有 極 端 重要性 和 普 遍 性,竟 然 由中 央 辦 公 廳、國 務 院 辦 公 廳、公 安 部 這 類 位 階 較 低 的 機 構作出,顯然 是不合適的。 由上可知,目前 對 法 輪 功 信 仰 者 進 行 的 一系 列 懲 治 行 動 沒有合 憲 的 法律依 據,應當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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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分:對 法 輪 功信仰者採 取的 懲治行 動 過 激、 違法,有些行為構成犯罪 國 家 工作人 員 如 果 在自己 的 法 定 職 責 範 圍 裏 履 行 職 務,這 種 行為 是 合法 的,如果 超 越了職 權,或 者所 做 的 行為沒有法 律依 據,則視 為越 權 行為,屬 個 人行為,與 職 務 無 關。中國《刑 法》第 251 條 規 定:「國 家 機 關 工作人 員非 法 剝 奪公民 的 宗 教信 仰自由…… 情 節嚴 重 的,處 一 年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根 據 案 卷 材 料,對 法 輪 功 信 仰 者 採 取 的 懲 治 行 動 包 括:監 視、跟 蹤、竊 聽、搜 家、拘 捕、罰 款、轉 化、勞 教、判 刑 等 限 制 或 者 剝 奪 法 輪 功 信 仰 者人 身自由 的 措 施。對 一 個 遵 紀 守法 的 信 仰 宗 教 的 公民 採 取 上 述 措 施,無 疑 都 是 違 法 的,情 節嚴 重 的 應 負 刑 事 責任。同 時,由 於「轉 化」沒有任 何法 律依 據,以 此 種 方 式 限 制 剝 奪公民 的自由 也 是 非 法 的,更 是 一 種 犯 罪 行為。勞 教 制 度 本 身 違 反 憲 法 和 立 法 法,本 身 沒 有合 法 性,依 據 違 憲 無 效 的 法 規 限 制 公民 的自由,是 一 種 公 然 犯 罪 行為。對 法 輪 功 案件 的 實 際 偵 查 和 審判 過 程往 往 存 在著大 量 瑕 疵,比 如 對 律 師 介入 法 輪 功 案件 的 限 制、被 告人的 辯 護權 未受尊重、未 做 到審判公開、各地 610 機 構 1 對司 法 機 關 的 不當干涉(本 案 就 是 經 省 防 保 辦、市公 安局 的 批 示 而立 的 案)、超 期 羈 押、刑 訊 逼 供,等 等。辯 護 人 認 為,對 法 輪 功 信 仰 者 採 取 運 動 式、過 於激 烈的 懲 治行動,違背 起 碼 的 程 式 正義,有些 行為構 成 違 法 甚 至 犯 罪;對 法 輪 功 信 仰 者 實 施 刑 訊 逼 供 明 顯 違背了《刑 事 訴 訟 法》的 相 關 規 定 和 中 央 宣 導 的 依 法 治 國 原 則,違背了構 建 和 諧 社會 的司法 理 念,也 與 國 際 人權 準則 和 歷 史 潮 流 背 道 而 馳。辯 護 人
1 610機構是指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 辦公室(簡稱「中央610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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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次 提 請 法 庭 注 意,本 案三個 被 告 都曾經 受 到 刑 訊 逼 供(一 審法 院 對此根本未予 審 理),並因他們 不放 棄信仰受到過 嚴 重不公正 對 待。
第六部分:結 語 地 球 上自從有人 類以 來,人們 從 來 就 沒有停止 過 對 知 識 的渴求、對美 好 生 活 的 追尋、對正義的 求索、對 意義的 追問,這 些問題在不同的人 群中有不同的進 路,人們 得 出的 答案也各 有不同;立足 於 說明全 體、 解 釋 普 遍 真 理 的 宗 教不僅 成 為人們 人 生 觀、世界 觀 的 基 礎,也 是 人 類 人 人 遲 早 要 面 對 的 永恆 主 題。由 於 宗 教 間 的 差 異、加 上一 些 宗 教 對信眾 的 排它性要求,宗 教 與政 府之間、不同宗 教 之間、宗 教內部 各 支 派 之 間 極 易產 生 糾 紛 和 流 血 衝 突;但 是 對 各 種「異 端」採 用 高 壓 政 策,卻 不 可能使 之 消滅,甚至 還多次 出 現 開 始 的「異 端」成了後 來 的正 統 的 例 子。比 如,清 教曾被 英國 政 府指 摘為異 端,飽 受 迫害,卻 創 立了美國,成 為當今 的主 流教 派。經 驗 表 明,沒有人 能 壟 斷 真 理, 處 理 宗 教問題必 須遵循 普世 的處 理 宗 教問題的原則—— 宗 教自由原 則、信 仰自由 原 則 和 政 教 分 離 原 則,它 是 一切 實 行 信 仰自由 原 則 的 法治國家必 須遵守的 規律,這一原則也 為我國憲法 所確 認。 誠 然,我 國 要 把 公民 權 利 落 到 實 處 還 有 很長 的 路 要走,這需 要 政 府 落實憲 政 的 誠 意 和 廣 大公民 的 努力。每 一 個 公民 爭取 維 護自己 的 公 民 權利就 是 爭取維護國家的 權利,就 是在爭取維護國家尊嚴。 本 案 中,王 博 一 家 是 中 國 普 通 的 公民,他們 只 是 在 踐 行自己 的 憲 法 權 利 而 已,其行為 是 受 法 律保 護 的,不構 成任 何犯 罪。本 案一 審判決 認定 被 告人 王博、王 新忠、劉 淑 芹所 謂 的 犯 罪 事實 如 下:一、被 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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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自述自錄 的《被 惡 黨 欺 騙、洗 腦、及利 用的 經 過》視 頻 檔,並 上 傳 「明慧網」,被編輯 製 成明慧焦點《焦點訪 談背 後的殘忍 和 欺騙》 ,在 明 慧 網 播 放。二、被 告人 王 博、王 新 忠、劉 淑 芹 從 網 上下 載 法 輪 功 傳 單 三百六十 份 和 書 籍八十本、製作 光 碟二十六張,劉淑 芹向高 藏 雙 家 散 發 法 輪功 傳 單一 份;三、被 告人 王 新忠、劉淑 芹 拍 攝 的「天 滅 中 共快 退 黨」的 現 場照 片。辯 護 人 認 為,即 使 上 述 行為屬實,定性 為 犯 罪 行為 也實 在 荒 唐:王 博自述自錄自己 的 生 活 遭 遇 並 被 上傳 到 互 聯 網,這 是 公民 應 有 的 表 達 權 利,根本沒有任 何 社會 危 害性;作為法 輪功 信仰 者,談 論 法 輪功 信仰 是 她 的 權 利;作為《焦 點 訪 談》節目採 訪 的 當事人,王博 認 為 報導 不實,並 認 為 有責任 澄 清 事實 真 相;對 這 個澄 清真相的 行為竟也 處以刑罰,這是極 不公正的。當今社會 進 入了 互 聯 網 時 代,每 個 上 網 的人,在不侵犯他 人權 益的 情 況下,都 可以 把 自己 感 興 趣 的 知 識、文章、圖片進行上傳、下載、保 存及 互相 交流。作 為法 輪功信仰者,王博一家同樣具有這 些平等 權 利!用照相機 照相, 更 是 公民 的 正常日常生 活 的 一 部 分,沒 有 社 會 危 害 性,作為 犯 罪 處 理,有 違 法 理!這 些 將 公民 正常 的 信 仰 行為 或日常生 活 的 瑣 事 認 定 為犯罪 的判決 是荒 唐可笑的。(限 於篇幅,本部分 的展開詳見各辯 護 人分別提 交的 辯 護詞。) 本 案看 起 來是 一 起普通 的 刑 事 案件,實 際 上也 是 一 起 不尋常的 憲 法 案件,一 個關涉 公民 信仰自由的 大 案。如果 拋 開憲 法,只在 法 律 法 規 層 面 考慮 問 題,就 會出 現合 憲 的 行為 受 到 違 憲 的 法 律 法 規 的 懲 治, 形成「政 府 放 火不是 罪,公民 點 燈要 判 刑」的 不公正 局面。—— 請各 位 法官 尊 重公民 們 的 憲 法 權 利,也 正 確 地 面 對自己 的 歷 史 責 任,敢 於直面 真相 和自己的良 知,做 出本案 被告無 罪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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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們 重 申,王 博、王 新 忠、劉 淑 芹 踐 行 憲 法 權 利 無 罪,堅 持 信 仰 無 罪,傳 播 信 仰 無 罪、宣 講自己 的 苦 難 遭 遇 及 澄 清 事 實 無 罪!我 們 相 信,所有關心自己憲法權利的中國公民都 在 期待本案的公正判決!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 人民法院
辯 護 人: 北 京 市 高博隆華 律師 事務所律師李和平、黎雄 兵 北 京 市國綱律師 事務所律師 張 立 輝、李順章 北 京 市華一律師 事務所律師滕彪 北 京 市海 銘 律師 事務所律師鄔宏威
2007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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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胡佳)涉嫌煽動顛覆國家 政權罪一案辯護詞 李方平 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 編者按:著名北京維權人士胡佳於2008年4月3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合 議 庭各 位 法官: 首先,我 們 辯 護 律 師 和 胡 嘉(胡 佳)先 生 均 對公 訴 機 關 指 控 的 六 篇 文 章、兩 次 採 訪 的 文 字、語 音 資 料 的 真實 性 不 持 異 議。在 正 式 發 表 辯 護 詞 前,我 們 向 法 庭 簡 要 陳 述一下主要 辯 護 觀 點。我 們 的 辯 護 意 見由三部分 組 成:第一、鑒 於言 論自由的 極 端重要性,我們 辯 護 律 師 認 為 有必 要 向 法 庭 闡 述 言 論自由 的 價值 並 表 明 我 們 的 立 場。第 二、 辯 護 律 師 認 為:公正 處 理 本 案 必 須 建 立 在 尊 重 國 際 法、國內法 對言 論自由的 保 護 的 前 提下,廓 清 言 論自由與 危 害 國 家安 全之 間 的 基 本 界 線,從 而 防 範 經常 被 任 意 解 釋 的 所 謂 危 害國家安 全 對公民言 論自 由的 侵 蝕 和 限 制。第三、辯 護 律 師 經 過 審 慎 的 法 律 和 事實分析 後 認 為:胡 嘉 (胡 佳)先 生 所 撰 寫的 文 章 以 及 所接 受 採 訪 的 文 字、語 音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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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的 內 容,從 其個 人 處 境 和 客 觀 行為 看,並不能得 出 已 然 構 成 煽 動 顛 覆國家 政 權的 結 論。我們 很 樂意 就以 上辯 護 觀 點同公 訴 機 關進行 商 榷、探 討 和 辯 論,以便 於 合 議 庭 法官 更 好 的 釐 清 事 實、更 準 確 的 適用法律。
第一、鑒 於言 論自由的 極 端 重 要性,我們 辯 護 律 師 認 為 有必 要向 法庭闡述言論自由的價值並表明我們的立場。 我國《憲法》第 35 條 規 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民有六 大自由,言 論自由 排 行居首。難 怪 法 諺 有云:「言 論自由 是 一切 權 利 之母」。翻 閱 剛 剛 走 過的歷 史一頁,由於公民言 論自由權 利遭 到嚴 重漠視,我們國家經 過了一 個「夫妻 告 密」的人性 悲 劇 時 代。正 是考慮 到 言 論自由的 極 端 重要性,我們必 須思考言 論自由的價值。 百度 百 科 有這 樣 注釋 的:保 障言 論自由作為 一種 基 本 權 最 經 典 的 立 論為:其是發 現 真 理的 根本。 我們深 知:真 理 是相對 的 也 是不 斷 發展的,沒有任 何人、任 何 政 黨 或 機 構 能 夠 窮 盡 和 壟 斷 真 理。自然 科 學 如 此,社 會 科 學 也 是 如 此,對 國家 過去、現在、未來 的 看 法還是 如 此。我們只有 在各種不同 觀 點的 爭 論、碰 撞、交 換、融 合中才 能 接 近真 理,而這個 達 至 真 理 的 過 程, 言 論自由 顯 得尤 為 必 要 和 應當。言 論自由 還 是 通 往 正 確 與 真實 的 最 小代價之 路,真 理最 大的敵 人 就 是 壟 斷 真 理、不容爭 論。就像前蘇共 領 導人利 加 喬 夫 所 認 識 到的 那 樣,導 致 蘇 聯 解體 的 體 制 弊 端 之一就 是 執 政 黨「壟 斷 真 理」。2001年,八一九 事 件十周 年之 際,俄 共 中 央 主 席久 加 諾 夫 也 對蘇共 失 敗 的原因進 行反 思,他 認 為 蘇 聯 共產 黨 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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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的 真實原因 是它 的三個 壟 斷:其中 第一 個 的 就 是 壟 斷 真 理 的 意 識 形態制度。 禁 錮 思 想、壓 制 言 論只會 加 深 公民 和 政 府之 間 隔 閡,彼 此 懼 怕 和 猜 疑。當公民 和 平表 達 意 願的 管 道 被堵塞,隨 著社會不滿 的日積月累, 一旦 政 府 的 管 制 稍加 鬆 弛,隨 之 而 來 的 是 破 壞性 的 社會 動 盪。如 若 公民 享 有 言 論自由,不滿 情 緒 可以得 到 正常 宣 洩,社 會 矛盾 得以 舒 緩,也有助於公民形成溫和、理性、全方位、多視 角的 觀察、思考與判 斷能力。 正 如 美 國 聯 邦最 高法 院 大 法官 布 蘭 代 斯 所言:「社會 秩 序 之 維 持 不 能僅依 恃人們對 刑罰的 懼怕,對人們自由思想、未來希望 及 想像力的 嚇 阻 是 危 險 的;因 為 恐 懼 會 導 致自由 的 壓 抑;長 期 之 壓 抑 將 導 致 怨 憤;而怨 憤 則將威脅政 府 的 穩 定。欲 求長 治久安,必 須給 予人們 機會 以自由地 討 論 表達既存的 委屈以及 如何加以補 救 之 道。」 通 觀 起 訴書 指 控 的 胡 嘉(胡 佳)先 生發 表和 接 受 採 訪 的 七 篇文 章 以 及 文 字 整 理 稿,我們 也 注 意 到其中某 些 行文表 述 的內容 確 實 相 當刺 耳,與當 前 政 府 所 宣 導 的 主 旋 律 是 那 樣 的 格 格 不入。但 是 我 們 辯 護 律 師 認 為:言 論自由 存 在 的 核心意 義 不是 保 護 那 些 緊 跟 主 旋 律、一 唱一和、隨 風 起 舞,甚至一言堂 式 的 言 論自由,因為它們 本 身就 享 有 過 度 的自由,而 真 正需 要 保 護 的 恰 恰 是 那 些 偏 離當 前 社會主 流價值 觀、甚至 是 批 評 政 府 的 言 論。今 天 又 是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先 生兩 會 答記 者的日子,記得 2007年兩會,他在回答記 者提問時談 到:「要創 造 一 種 條 件,讓 人民 監 督 和 批 評 政 府。」其 實 我 們 政 府 真 的 應 該 創 造 這 樣 一 種 條 件,即 對 言 論自由更 加 的 尊 重,對 多元 意 見 更 加 的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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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只有如 此 我們 的人民 才 敢 直 言 不 諱 的 監 督 和 批 評 政 府,最 終 化 解 的 就 是已有 或 將 有 的 猜疑和怨 恨,得到的 是真正的和 諧和互信。
第二、辯護 律師認 為:公正 處理本案必須建 立在尊重國際法、國內 法 對言 論自由保護的 前 提下,廓 清 言 論自由與危 害 國家安 全 之間 的基本 界 線,從而防範 經常 被任意 解 釋的所謂危 害國家安 全 對公 民言論自由的侵蝕和限制。 中國 作為 聯 合 國 創 始 會員國 以 及 人權 理 事會 首屆 會員國,一直以 來 都重申尊重和履 行《聯 合國憲章》、《世界人權 宣 言》的宗旨與原則, 並 於1998 年簽 署了《公民 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 合 國大 會 1948 年12 月10 日通 過 的《世界人權 宣 言》第19 條 規 定: 「人 人有 權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自由,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有 主 張 而 不 受干涉 的自由,和 通 過任 何媒介、不論國界 尋 求、接受 和 傳遞 資 訊 和 思想 的自由。」 同 樣《公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第19 條 也 規 定:「一、人 人有 權 持 有 主 張,不受 干涉。二、人 人有自由 發 表 意 見 的 權 利,此 項 權 利 包 括 尋 求、接受 和 傳遞各種 消息 和思想 的自由,而 不論國界,也不論 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 取藝 術 形式 的、或 通 過 他 所 選 擇 的 任 何 其他 媒介。三、本條 第二 款 所 規 定 的 權 利 的 行 使 帶 有 特 殊 的 義 務 和 責 任,因 此得 受 某 些 限 制,但 這 些 限 制 只 應 由 法 律 規 定 並 為下 列 條 件所必需:(甲)尊重他 人的 權 利或 名譽;(乙)保 障國家安 全或公共 秩 序,或公共 衛生或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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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就 是 說,就 本 案 而 言,在國際 法 層面,我國 政 府只有 在需要 保 障國 家安 全的 前 提下才 能限制公民 本該享 有 的 言 論自由。 在 簽 署《公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前,全 國 人 大 於1997年修 改了1979 年《刑法》,將分則第一章原來 的反革命罪變 換為危害國家 安 全 罪,原 第102 條 的反革命 宣傳煽 動 罪 修 改 後 更名 為第105 條 第二 款的 煽動顛 覆國家 政 權罪。 但 是 即 便 我 國 完 成了《 刑 法》的 修 改 和 名 稱 的 變 換,聯 合 國 相 關 機 構 還 是 對 此 提 出 進 一 步 的 修 改 建 議。聯 合 國「任 意 拘 留工作 組」在
1997年 訪 問 我 國 之後,在 其 報 告 中 提 出了三 項 建 議,其中 第三 項 是 關 於「危 害 國 家安 全 罪」的 定義,該工作 組 認 為定義 含 糊,提 供了任 意 的 機 會。報 告還 指出:「就有 關危 害國家安 全 的 各種 罪行,被 修 改 的 刑法 沒有 試 圖 確 立什 麼 樣 的 行為 構 成 危 害國家安 全 的 標 準。確 立 這一標 準對 刑 法 來 說 至 關重要,因為這本 身就 會使 刑 法 更合 理和 公 平。顯 然,國 家安 全法可能被 誤 用,只要它是 法 典 的 一 部分,它 就 提 供了限制基 本人權 和自由的理由。」 回 到 國內法,我 國《憲 法》第 35 條 規 定公民 享 有 言 論自由,而 第105 條 第二款 的 煽 動顛 覆國家 政 權罪又 限制公民 危 害國家安 全 的 言 論。 辯 護 律 師 觀 察 到,由 於 我 國 人 大 常 委 會、最 高法 院 未曾對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進 行 任 何 的 立 法、司法 解 釋,幾 乎 每 個 類 似 案件 的 法 律 適 用都會引發充 滿 巨 大 的 爭 議。煽 動 顛 覆 國家 政 權罪 的 條 文表 述 只 有 區 區 三十 個 字,公 安 機 關、檢 察 機 關 卻 習 慣 性 的 做 非常廣 義 的 理 解,甚 至乎主 張 和 平、理 性、非 暴力 的 改良言 論,都 有 可能 被 認 為危 及 國家安 全。我們 辯 護 律 師 認 為:鑒 於《刑法》105 條 2 款 與《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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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存 在 衝 突,在 沒有 進 一 步 解 釋 和 界定 的 情 況 下,法 庭 對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定 罪 應 該慎 之 又慎,盡可能 縮 小 解 釋,以 免 危 及 公 民言 論自由 權 利。我們 一直 試 圖 找 尋 言 論自由與 危 害 國 家安 全 的 邊 界,遺 憾 的 是 國 內司法 界、法 學 界 對 於 此 類 的 研 究 和 討 論 卻 依 然一 片空白。 這樣的疑惑也曾發生在 2007年 6月26日下午《律師法》修改的分組審 議 會上。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委員葉 如 棠 針對 律 師 在 法 庭發言 享 有 豁免 權但發 表 危害國家安 全言 論除外的規定 提出他的疑問:「危害國家安 全」的 言 論 如何 理 解?洩露國家機密可以算是危害國家安 全的 言 論, 除了洩露國家機密以外,還有什麼 是通過言 論能危害國家安 全的?」 帶 著同樣 的 疑 惑,我們 辯 護 律 師又轉 而從聯 合 國 每 年一度 的 促 進 見 解 和 言 論 自由 權 利 特 別 報 告員 發 佈 的《 見 解 和 言 論 自由 的 權 利 報 告》中來 找 尋 答 案。我們 這裏 有一 份 2003 年 4月23日,聯 合 國 促 進 見 解 和 言 論自由權 利 特別 報 告員在聯 合 國 人權 委員會 發 佈 的《見 解 和 言 論自由的 權利報 告》(未經表 決獲 得通 過)。其 前 言包 括: 銘記需要確保不發生無理地以國家安全、包括以反對恐怖主義為由 限制言論和資訊自由的權利的情況。 憶及在南非舉行的一個專家組會議於1995年10月1日通過的關於國 家安全、言論和獲得資訊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
該 報 告 的 正 文 第 9 條 還 特別 籲 請 各 國 不 要違 反《公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國際 公約》第19 條 第 3 款 對下 列 事 項 施 加 限制,包 括:對政 府 政 策 進 行 討 論 和 政 治 辯 論,報 導人權 情 況、政 府 活 動 和 政 府 中的 腐 敗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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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和 平示威 或 政治活動,包 括為爭取和 平 與民主的政治活動、或 表 達見 解 和不同意見、宗 教 和信仰。 聯 合 國 促 進 見 解 和 言 論自由 權 利 特別 報 告員年 年 提 及 並 被 國 際 社 會 廣 泛 認 可 的《關 於 國 家安 全、言 論自由 和 獲 取 資 訊 的 約 翰 內 斯 堡 原 則》的 確 給 我 們 畫 出了一 條 清 晰、原 則 的 界 線。其中原 則 5 規 定: 對保 有 觀 點的 保 護任 何人不得因其 觀 點或信仰 而受到任 何 形式的限 制、歧 視 或 制 裁。原 則 6 規 定:可能 威 脅 國 家安 全 的 表 達 在 遵循 原 則
15 和 原 則 16 的 前 提 下,威 脅 國 家安 全 的 表 達可受 到 制 裁,只要 政 府 能證 明:(1)該表 達 意圖激 起即將發生的 暴力;(2)該表 達有 可能會 引起 這 樣 的 暴力;並 且(3)在 該表 達 與 該 暴力 的 發 生 或 與 該 暴力 發 生的可能 性 之 間存 在著 某 種 直 接且緊迫的聯 繫。原則 7 規 定:受保 障 的 表 達(1)依 循 原 則 15 和 原 則 16,和 平地 行 使 表 達自由 權 不得 被 視 為對 國家安 全構 成 威 脅或 者 遭 到 任 何 限制 或 懲罰。對 國家安 全不應 當 構 成 威 脅 的 表 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ⅰ) 宣 揚用 非 暴力 的 方 式 改 變 政 府 政 策 或 政 府本 身;(ⅱ) 對本 國民 族、國 家 或 國 家 的 象 徵 性 標 誌、本 國政 府及其 機 構、本國公職 人員、或 外國的民 族、國家 或 其 象徵性標 誌、外國政 府、外國機 構 或 外國公職 人員構成 批評 或侮辱。 概 括《約 翰 內 斯 堡 原 則》的 主 體 意 涵,我 們 能 夠 明白無 誤 的 確 知 言 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 全的應 有邊界,即立即、明顯的引發或可能引發 暴力的 言 論才 被 視 為對國家安 全構成 威脅。
第三、辯 護 律 師 經 過 審 慎的 法律 和 事實分析 後 認 為:胡 佳 先 生 所 撰 寫的 文 章 以 及 所接 受 採 訪的 文 字、語 音 資 料的內 容,從 其個 人 處境以及客觀行為來看並不能得出已然構成 煽動顛 覆國家 政權的 結論。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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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我們注意到起訴 意見書與起訴書 行文表述的差 別。起訴 意見書 中偵 查 查明:胡嘉(胡佳)2001年 6月以來 在「博聞社」等 境 外 網站 上 發 表了《趕 上民 主列 車 時,東 亞 睡 獅 猛 醒日── 給 好 友 王力 雄 的 一 封信》(2001年 6月27日)、《林牧老先生於今日下午14:00前後過世》 (2006 年 10月15日)、《郭飛 雄 和 江偉 與〈瀋 陽 政 壇 地 震〉》(2007 年 1月 28日)、《一 國 無 須 二 制 》(2007年 7月 2日)、《中 共十 七 大 之 前,中國 政 法 系統 大 範 圍製 造 恐 怖氣 氛》(2007年 9月13日)、《國 慶 及十 七 大 來 臨,警方連續侵犯公民 權 利》(2007年10月4日)文章,以 及 接受 境 外媒體 採 訪 後 發 表 的《胡佳 談 高律 師 被 綁 架前後的 情況》 (2006 年 8月24日)、《向專制 的 體 制 發 起 和 平 的 挑 戰》(2006 年 年 底),其行為涉 嫌 煽動顛 覆國家 政 權罪。而公 訴 機 關卻 在 起 訴書的具 體 六 篇文 章 後 添 加「等」字,我們 認 為這 是不夠嚴 謹的。據 胡 佳 先 生 回憶,截至 2007年10月 6日,他累計 發 表了一百八十九 篇文章,既 然偵 查 機 關沒有 將其作為涉 案 證 據移送 起 訴,那麼 我們 今 天 法 庭 辯 論 的 焦點也 就 只能限 於上 述六篇文章 和兩次 採訪。 其二,我們 認 為《趕 上民主列車 時,東 亞 睡 獅 猛 醒日── 給 好友 王力 雄 的 一 封信》係 熟 人 之 間 私下的 觀 點 交 換,至 於 如 何發 到 公 開 網 路 至今沒有 查明,而且該文係 2001年 6月27日所撰,已 超 過 法 定 追 訴 時 效,依 法不應 該 起 訴 處 理。一、胡 嘉(胡 佳)在 2008 年 2月 8日的 訊 問 筆 錄中是 這樣 回答 的,「我 印象中是以寫信 的 形式,所以 文 章 題目好 像 不是 我 加 的,具 體 怎 麼 在 網 上 發 表 出 來 的 印 象 不 深 了。」、「具 體 我 怎 麼發 的,選 擇 發 到 哪兒都沒印象了。」、「對方 的 郵箱 地 址不記得 了。」如 果 胡 嘉(胡 佳)第一 次 寫此 類 政 論 性 文 章,在 哪 個 網 站 首發 難 道會 完全沒有任 何印象?二、從 2001年 6月27日文章 發 表 到 2007年
5月16日北 京 市公 安局 公 共 資 訊 網 路 安 全 監 察 處 監 控 中心 在 國 際 互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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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網 發 現 該 文,已 經 將 近 六 年。距 本 案 指 控 的 發 表 於 2006 年 8月 24 日《胡 佳 談 高 律 師 被 綁 架 前 後 的 情 況》的 文 章 也 已 經 超 過 五年。依 據我國《刑法》第 87條 規 定:「犯罪 經 過下 列期限不 再追 訴:(一)法 定 最高 刑為 不滿 五年 有 期 徒 刑 的,經 過 五年。」2001年這 篇文 章,即 使可能構 成 犯 罪 也 談 不上罪 刑重 大,法 定仍 然 是 五年以下。胡 嘉(胡 佳)在 那 五年 間 沒 有 處 於 所 謂 犯 罪 行為 連 續 或 者 繼 續 狀 態,依 法不 得追訴。 其三,從公 訴 機 關指控 的 文章 所涉內容 來 看,不能證 明胡 嘉(胡佳) 客 觀 方面具 有 煽 動 他 人 顛 覆 國 家 政 權、推 翻 社會主義 制 度 的 行為。 起 訴書 指 控:胡 佳 煽 動:「我們向這 樣 一種 專制 的 體 制 發 起 挑 戰」; 「我 真 的為 國 家 被 這 樣 一 個 組 織 統 治而感 到汗 顏。預 計 它活不過百 歲,不是 分崩離 析,就 是 悄然 蛻 變。共產 黨作為末代 王朝 該壽 終正 寢 了」。胡 嘉(胡 佳)通 過 上 述 煽 動 行為,妄 圖 達 到 顛 覆 我 國 國 家 政 權 和 社會主義 制度 的目的。通 觀 胡 嘉(胡 佳)的八 篇文 章,哪怕 在 公 訴 機 關 精心 節 選 的片段中,我們 也 沒有發 現任 何 字 眼 提 到 國 家 政 權、 社會主義 制 度,更 沒 有 煽 動 大 家 去 顛 覆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政 權。 何 謂 顛 覆?百度 百 科表 述 為:「用某 種手段 發 動政 變或 武 裝 叛亂,推 翻 現 政 權。」何 謂 推 翻?百度 百 科表 述 為:「用武 力 打垮原 來 的 政 權 或 社會 制 度。」毛 澤東先 生有一 句 他 的 經 典 名言:「槍 桿 子裏 面出 政 權」,胡嘉(胡佳)先 生從 來不主 張 暴力,他的八 篇文章 還一而 再、再 而三 的 提 到和 平,既 然 沒有 煽 動暴力,政 權 何以會 被 顛 覆、制度何以 會 被 推翻呢? 胡 嘉(胡佳)先 生在 文章中只談「體制」,毫 無 疑問「體制」任 何 時 候 不等同於國家 政 權 和 社會主義 制度。體制有經 濟、政治 體制之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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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的 改革 或 改 變 不必 然 導 致 國 家 政 權 被 顛 覆。胡 嘉(胡 佳)先 生 認 為當 前 的 政 治 體 制 是專 制 的,不管 其 觀 點 是 對 是 錯,總 歸 是 他個 人 的 觀 點。他 對國家 政 治 體制的 負面評 價本 身 也 是 行使公民 批 評 政 府 的 權 利。早 在 上世 紀 80 年代,我國就曾啟 動政治 體制 改革,由於 停滯 不 前,社 會 矛盾已 經日益 突 顯。執 政 黨也 認 識 到 了 政 治 體 制 改革 的 滯 後,十六 大 提 出「積 極 穩 妥地 推 進 政 治 體制 改革」,十 七 大 上又 提 出「深化 政治 體制改革」。 其四、我們提 醒法 庭注意的 是,2006 年 8月24日到 2007年10月4日,胡 嘉(胡 佳)先 生 連 續 發 表 七 篇 措 辭 激 烈 的 抨 擊 國 家 政 治 體 制,尤 其 直 指 國 家 政 法 機 構 的 文 章(包 括 採 訪 整 理 稿)時 的 個 人 處 境。在 此 期 間 和 此 前一段 時 間,他 本人 處 於 一種 非 法 治 的 狀 態中,長 期 失 去 自由 或 行 動自由、甚 至 短 期 失 蹤。他 從 其個 人 的 感 受 出 發 對 國 家 法 治 狀 況 失 去 信心,進 而 對 中國 人權 狀 況 進 行 完 全 負面 的 評 價,最 終 提 升 到 體 制 層 面 進 行 抨 擊。我 們 辯 護 律 師 始 終 認 為 胡 嘉(胡 佳)先 生 是 一 位理 想 主義 者,他 熱愛自己的 國家、希望中國社會 進 步,並 且 身 體 力行的 投 入 到 環保、愛 滋 病以及 人權 捍衛工作之中。 最後,我們 辯 護 律 師 還要就 本案 程 式問題發 表三點 看 法:一、本案偵 查 階段,我們 律 師 提 交會見手 續 後,被 告 知 涉及 國家機密,一 個月零 八 天才經 批 准會見 到胡 嘉(胡佳)先 生,而本案 審 理中卷宗材料沒有 反 映 涉 密 鑒 定 的 問 題。依 據《公 安 機 關 辦 理 刑 事 案件 程 式 規 定》第
37條 規 定:「對於涉及國家 秘 密的案件,公 安機 關應當告 知 犯罪嫌疑 人 聘 請 律 師 須 經公 安 機 關 批 准。涉及 國 家 秘 密 的 案件,是 指 案情 或 者 案件性 質 涉及 國 家 秘 密 的 案件,不能 因 刑 事 案件 偵 查 過 程中的 有 關 材 料 和 處 理 意 見 需 要 保 守 秘 密 而 作為 涉及 國 家 秘 密 的 案 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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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偵 查 機 關以 本 案涉密,前 期 拒絕 律 師 會見也 是 違 反程 式 的。二、 本案偵 查階段,有關部門沒有法 定手 續限制胡 嘉(胡佳)先 生妻 子曾 金 燕 的人 身自由,以 致 她 無 法自由 與 律 師 溝 通 和 交 流 也 是 違 法 的。 三、據 胡 嘉(胡佳)先 生在 案 卷 裡的自我陳 述以 及會見中談 到 預審 期 間提 訊 時間六至十四小 時,其中預審 前 期有一次 提 訊到淩 晨 3 點多。 我們 發 現由於 預審 與看 守所 監 管 機 制 的 脫 離,提 訊 完最 長 達 十四小 時 後,凌 晨 睡 兩 個 多小 時 就 要 早晨 6 點 起 床,而且白天不能 補 休。我 們 認 為,成 年人 無 法 保 證 連 續 八小 時 的 休息也 是不夠人 道 的,有 疲 勞 審 訊 之 嫌。四、審 查 起 訴 階段,我 們 辯 護 律 師 2008 年 3月 7日才 拿 到起訴 意見書,當天 就 送往 法院,事實上剝 奪了律師的 辯 護權。 儘 管 如 此,我 們 仍 然 不 否 認 胡 嘉(胡 佳)案 相 較 同 類 危 害 國 家安 全 案件 而 言 總 體 又 是 進 步 的。我們 辯 護 律 師重申將 始 終支 持、配 合 所 有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依 法 履 行職 務,共同維護國家 法律 的尊嚴。 綜 上胡 嘉(胡 佳)先 生 是因言獲罪,他 的 言 論不會 危 及 國家 政 權,辯 護 律師 敬 請法 庭能 夠注 意到非常 模 糊化的危害國家安 全概 念 業已侵 蝕 到 公民言 論自由 權 利 的 客 觀 現實,期 冀合 議 庭 法官 在 對二者 邊 界 進行 謹慎 權 衡的基 礎 上作出 公正的判決並給 予胡嘉(胡佳)自由! 辯 護 人: 北 京 市 瑞風律師 事務所 李方平 律師
2008 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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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維權律師被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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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毛雪萍 (Stacy
Mosher)
自由撰稿人、曾擔任人權期刊編輯
2008 年 8月26日,在中國新 修訂的《律師法》於 6月1日實施後 數個月, 三十五名 公益 律 師 發 表 一 份 網 上呼 籲 書,促 請 北 京 市律 師 協會以民 主的 方 式 進 行 換 屆選 舉。此 呼 籲 令 公益 律 師 和中國當局兩者長 期以 來 醞 釀 的 矛盾 激化,政 府 隨 即 作 出 打 壓,恐 嚇 數 十 名 公益 律 師 會失 去執 業資格。 北 京 市律 師 協會 ( 北 京 律 協) 表面上 是 一 個 擁 有一萬五千名 律 師 會員 的專業團體,但實際上它是由政 府操控,正如中華全國婦女聯 合會 和 中華全國總 工會一樣。至 於中國律 師,他們都是 受司法 部及各 級司法 機關控制的,政 府通過全國性、省級和 地方的律師協會施以影 響力。 呼 籲 書 中強 調,北 京 律 協 ( 同 時 指 國內其他 律 師 協會) 不能代 表 和 捍 衛其會員的利益,因為協會職 位多由政 府官員出任,以 及由有錢有 勢 的 律 師 所 壟 斷,令 協會 淪為 他們 個 人利 益 輸 送 的 團 體。那 群 律 師 在 呼 籲 書中 尤 其 提 到,一旦律 師 因 履 行其 專 業職 務 而與 政 府機 關 有所 衝 突 時,律 師 協會 完全 發 揮 不 了作用,無法 捍衛 律 師的 權 益。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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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北 京 律 協更 向會員和 律 師 事 務 所 徵 收 高昂 的 會 費,另一方面 卻 拒 絕 公開其 財政 狀 況或向會員問責。 根 據現時的制度,北京律 協的理事會負責選出 律師代表,然後在律師 代表大會上推選 新 一屆的主席、理事長和理事會監事。這次呼籲要求 由每區律師一人一票選出北京律 協理事會的代表,以及北京律 協的主 席、副主席 和理事會監事長。提出呼籲的律師強調只有這樣才能令北 京律 協真正向會員問責,促使它履行其維護律師權益的責任。 這 群 律 師也 指出,北 京律 協 的 章 程和 選 舉 程 序 從 來 沒有 按法 律 規 定 獲 得 全 體 會員三分二 的 投 票 通 過,他們 要求 在 新 一屆 選 舉 中解決 這 個問題,並要求年費要獲 得 全 體會員的三分二大多數 投 票才 能通 過。 他們 認 為,律 師 作為 推 動 中國民 主 改革 的 先 驅 者,若 其 本 身 的 專 業 協會也是以不民主的 方 式 產 生,那是可 恥 的。 北 京 律 協 在 2008 年 9月 5日以《嚴 正 聲 明》回 應,強 調 其合 法 性 和 代 表 性,並 警 告 那 些 要求 律 協 直 選 的 呼 籲 活 動 是不合 法 的。北 京 律 協 堅稱 呼 籲 運 動 是「妄圖擺 脫司法 行政 機 關的 監 督指導 和 律 師 協會 的 行 業 管 理,全 方位否定 我 國 現 行 的 律 師 管 理 制 度、司 法 制 度 甚 至 政 治 制度。」 參 與 呼 籲 的 律 師 在 兩日後 發 表 聲 明 回 應,強 調 他 們 的 行 動 是 合 法 的,並 呼 籲 所有 律 師 行 使 他們 的 合 法 權 益,向 律 協 要 求參 與 換 屆 選 舉,並要求 律 協向他們的「誹 謗」指控 作出 公開道 歉。 不久,那 些聯 署 呼 籲 的 律 師 逐一 遭 到 報 復。地 區 司 法 部 門 告 訴 律 師 事 務 所,那 呼 籲 行 動 有「國 際 背 景」和「政 治目的」,許多 有份 簽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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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呼 籲 書 的 律 師 被 北 京司法 局召見 問 話,警 告 他們 要小 心自己的 言 行 舉動。 一些事 務所 隨即 解 僱 或 要求 有份 參 與 聯 署 的 律 師 辭職,而 那 些 律 師 則成 立 網 頁「律 師 沙 龍」( http: // www. lvshishalong. com/ ),發 表 他們 的 立 場 和 知 會公眾有 關 針 對 他們 的 行 動。到 2008 年 10月13日止,呼 籲 書的 簽名已累積 至 八十二個。
12月,北 京 律 協 召開 律 師 代 表會 議,也 邀 請 有份 通 過 律 協 章 程 草 案 的司 法 局官員參加 會 議。與 此 同 時,有份 聯 署 呼 籲 的 律 師 準 備 在 換 屆選 舉上自薦當候 選人。
2009 年1月,北 京律 協開始徵 集律師 就「第八 屆北 京 市律師代 表 大 會 代 表選 舉 辦法」草案的意見,草案 亦 有 在網上刊登。草案 其中一 個最 明 顯 的 讓 步 是 提 出 直 選 律 師 代 表,取代 由 律 協 理 事會 的 推 選。北 京 律 協 理 事會 在 2月實 行 這 項 新 法。參 與 呼 籲 運 動 的 律 師 一方 面 促 請 所有同業 把 握 這個 新 的 選 舉 權,另一方面也 批 評 新選 舉 辦法 的 種 種 限 制,包 括 要求候 選 人要 得 到 律 師 事 務 所或 機 構 的 推 薦 支 持,以 及 缺 乏 讓 投 票人質 詢 候 選 人的 論 壇,也 沒有 就不記 名 投 票 和 選 舉 後的 覆核作出規 定。 聯 署 團 體 的 五名 成 員:程 海、張 立 輝、唐 吉 田、楊 慧 文 和 童 朝 平,在 北 京 朝 陽區成 功取得正 式 的 候 選 人資格,但在 2月底的 選 舉 時,北 京 律 協竟 將 他們 從 選 舉 名單上 除名。這 些 候 選 人 因 此得 到 許多自選 票 (編 按:即選 舉人自填候 選 人 的 選 票 ),但不足以令 他們當 選 為 代 表。 接 著 在 3月初 的 第二 輪 決選中,自選 票 被 禁 止,令那五名 推 動直 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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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 被 完全 排 除在 外。幸而,在二百二十九 名當 選 的 代 表中,有 數名 是 熱 心 公益的 律 師,而 那 些參 與 聯 署 行 動 的 律 師 也得 到中國 一些 獨 立 的 媒體報 道,如《新京 報》、《南 方周末》、《南 方 曝光》、《中國青 年 報》、《東方今報》、《經 濟 觀察 報》、《 21世 紀經 濟 報 道》、《中國 改革》和《百姓》。 選 舉 後,參 與 聯 署 行 動 的 律 師 發 表 一篇 總 結 文 章,他們 在 文中 末 段 說:「感 謝 律 協、司法 局等所有體 制內 推 動 社會 進 步 的人 士!沒有他 們 的 努力,我 們 很 難 看 到 這 點 滴 的 進 步。雖 然 整 個 過 程中 我 們 對司 法 局 和 律 協 提 出 了很 多 批 評,但 是 我 們 還 是 欣 慰 地 看 到 了一 些 進 步:北 京 律 協 第一 次 給 全 體 律 師 發了選 舉 証,許多在 京 執 業 十多 年 的 律 師 第一 次 見 到 了選 票;律 協 章 程 草 案 兩次 上 網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在《嚴 正 聲明》之後,律 協負責人 對公益律 師 的 態 度 大 為 改善,對 呼 籲的一些問題也作出了回應;在一些選區,有 的 律師 發 表了公開 競 選 演 講,有 的 公益 律 師 當 選 為 代 表。這 些 進 步 是 我 們 所有人 共 同 努力 的結果。」 然 而,選 舉 後不久,在 2009 年 3月17日,司法 局 開 始 打 壓 那 些 僱 用維 權 律 師的 律 師 事 務所。有 數名參 與 聯 署 的 律 師所 隸屬的 憶 通 律 師 事 務所,被 逼令 停業六個月,藉口是它容 許 無 牌律 師李蘇 濱 執 業。李蘇 濱獲憶 通聘用為 行政 人員,之前,他曾狀告河 南司法 局向他收取 過高 註冊 費,並 獲 得勝訴,但其後在 辦 理律師 執 業資格證 書年 檢 時,卻 被 當局拒絕續 發其 律 師 執 業 證。憶 通 就 對於被 限令整 業停 頓 起 訴 北 京 市司法 局。5月18日,北 京 市 西 城區人民 法 院 以憶 通 律 師 事 務所 不具 備原告主 體 資 格 裁 定 駁 回 其 訴 訟。憶 通 不 服 裁 定,上 訴 至 北 京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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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中級 人民 法 院。李蘇 濱 亦 起 訴 北 京 市司法 局和 河 南省司法 廳 不向他 核發 律師 執 業 證。
2009 年 4月,中國當局正 為六四天安門鎮 壓 事件二十周年 準備之 際, 北 京 律 協發出 通 知,要求 所有北 京 市 執 業 律 師 在月底 前 遞 交年 檢申 請。接下來 數 周,有份推 動 律 協直選的 律師,以 及 其他因處理敏 感性 案件 而出 名 的 維 權 律 師,發 現他們 的 年 度 考 核 不 獲 通 過,因 而無 法 繼續 執 業,他們 發出兩封 抗 議信。
資料來源: 孔傑榮(Jerome A. Cohen),「北京公益律師的自主抗爭」("The Struggle for Autonomy of Beijing's Public Interest Lawyers"),《中國人權論壇》,2009年第 一期 http://hrichina.org/public/PDFs/CRF.1.2009/CRF-2009-1_Cohen.pdf. 中國人權的《中國人權論壇》2009年第一期全刊為探討中國法治的專輯,內有 數篇關於律協選舉的文章。網上版本請見: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160820&item_ id=160819 亨利.桑德森(Henry Sanderson),「中國律師要求開放律師協會」,美聯 社,2008年9月11日,http://www.usatoday.com/news/world/2008-09-11360255464_x.htm 中國人權,「維權律師李蘇濱起訴北京及河南司法部」,2009年6月12日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169872 公盟,「北京律協選舉總結」,2009年3月29日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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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呼籲書和官方回應的英文譯本:
Human Rights in China (tr.), "Keep Pace with the Course of History, Implement Lawyers Association Direct Election: An Appeal to All Beijing Lawyers, the 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 and the Beijing Municipal Lawyers Association," October 31, 2008,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press?revision_id=149319&item_id=149292 Human Rights in China (tr.), "Stern Statement from the Beijing Lawyers Association Regarding the Appeal by a Small Number of Lawyers for So-called "Beijing Lawyers Association Direct Election," 31 October 2008,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 press?revision_id=149319&item_id=149292 China Free Press (tr.), "Accord With the Tide of History, Directly Elect Beijing Bar Association Directors," 9 September 2008, 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case/ Accord_With_the_Tide_of_History_Directly_Elect_Beijing_Bar_Association_Directors. shtml China Free Press (tr.), "The Beijing Bar Association's Response to a Small Nubmer of Lawyers and their So-Called Call for Direct Elections to the Beijing Bar Association," 10 September 2008, 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case/The_Beijing_Bar_ Association_s_Response_to_a_Small_Number_of_Lawyers_and_Their_So-Called_ Call_For_Direct_Elections_to_the_Beijing_Bar_Association.shtml China Free Press (tr.), "Our Response to the Beijing Bar Association's Serious Statement," 11 September 2008, 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case/Our_ Response_to_the_Beijing_Bar_Association_s_Serious_Statem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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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名律師將不能執業 「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
中國維權律師聯署聲明 2009年5月26日轉發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網站: http://www.chrlcg-hk .org/?p = 420
「六四」事件二十周年之 際,僵 化 落 後的政治 體制導致 社會矛盾 空 前 激 烈,侵犯 人權的 事件 時 有發生。中國 政 府 在 高壓 管控 上 訪公民、自 由 知 識 份 子、維 權 人 士、宗 教 人 士 的 同 時,2009 年又 空 前 強 化了對 維 權 律 師 的 全 面 打 壓,建 設 法 治 國 家 的 進 程 遭 受 重 挫,並引 發 社會 各界的普遍 擔 憂。
背景:維權律師日益活躍在廣泛人權領域 1989 年「六四」事件之後,中國 政 治 體 制 改革徹 底 停止,特 權 腐 敗 和 社 會不公 平 現 象 的日益 加 劇,群 體 性 事 件 此 起 彼 伏。此 種 中國 社 會 環 境 逐 漸 催 生了一批 堅守法治、捍衛人權、維 護 公民 合法權 利、維 護 公 平 正 義 為己任 的 維 權 律 師。這 些 律 師 廣 泛 活 躍 在 言 論自由、信 仰 自由、結 社自由、遷 徙自由、種 族 平 等、人權 工作 者權 益維 護、記 者權 益 維 護、少 數民 族 權 益 維 護、地 震 災區 家長權 益 維 護、住 房 拆 遷、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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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地 徵 收、業 主權 益、環 境 保 護、食品 安 全、疾 病 防 治以 及平 等 權、知 情 權、參 與 權、監 督 權 等 公民 權 利 維 護 和 公益 法 律 服 務 領 域。維 權 律 師 群 體 的 出 現 和 成長,被 認 為 是中國 三十 年法 治 重 建中的 重 大 成 就,也被 視 為中國 法 治 進 步 的 表徵。可是,這 些 堅守法 治、依 法 維 權 的律師們卻被中國政法系統和特 殊利益集團視 為 挑戰。隨著「六四」 二十周年的臨近,當局正在 加緊對 維權律師進行空前的全面打壓。
現狀:大量 維權律師遭行政 整肅和暴力侵犯 2009 年 2月4日,緩 刑中的 著名維 權 律 師 高智晟被警方 從 陝 西老家 帶 走後長 期失 蹤。
2009 年 2月 28日,為 多 起 宗 教信 仰 案件 被 告人 辯 護 的 黑 龍 江省 律 師 韋良玥被 哈爾濱警方無端 拘 捕。
2009 年 3月17日,北 京憶 通 律 師 事 務所遭停業整 頓 六個月的處罰,著 名維 權律師李勁 松、李蘇 濱 不能繼續 從事 律師或代 理 工作。
2009 年 4月10日,廣 西律 師 楊在 新在 代 理失地 農民案件中,遭 到非法 征地的政 府 背景多名暴 徒殘酷毆打。
2009 年 4月12日,北 京律 師 程 海 在四川成都市 執 業 過 程中,遭 到晉 陽 街 道 辦、維 穩辦的政 府工作人員非法阻 撓 和 野 蠻毆打。
2009 年 4月16日,代 理 失地 農民 維 權 的 廣 東律 師 劉 堯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一年,緩 期 兩年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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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名律師將不能執業「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
2009 年 5月13日北 京律師 張 凱、李 春富在 重 慶市江 津區執 業過程中, 二十多 名 員 警 非 法 闖 入委 託 人 家 中,對 兩 位 律 師 進 行反 銬、野 蠻 毆 打。其中,張 凱律 師被高 高的 銬 在 派 出 所 鐵 籠中。員警非法 強 行檢 查 案 卷,拿走關鍵證 據。 以 此 為表徵,中國 政 法系統 在「六四」前夕整 肅 打壓 維 權 律 師的 行動 已經全面鋪開。不僅 如 此,更 為嚴 重的 是,中國 政 法 系統 正在利用所 謂的「年度 考核登記」直 接 剝 奪眾多維 權律師的 執 業 權。
危機:眾多維權律師面臨馬上被暫停或停止執業 繼 2008 年度中國司法當局以「年 檢 註冊」名義對滕彪、江天勇等 維 權 律 師 採 取 註 銷律 師 執 照、延 緩 註冊 暫停 執 業 等 打壓 措 施 之後,2009 年 度 新 一 輪 打 壓 維 權 律 師 的 行 動 早已公 開 啟 動,包 括 江 天 勇、李 和 平、黎 雄 兵、李 春富、王 雅 軍、程 海、唐 吉 田、楊 慧 文、謝 燕 益、李 敦 勇、溫 海 波、劉巍、張 立 輝、彭 劍、李靜林、蘭 志學、張 凱、劉 曉 原、韋 良 玥(黑 龍 江)、楊 在 新(廣 西)等 在 內 的 多名 維 權 律 師 將 被 以「年 考登記」的名義吊銷或暫停 執業資格。這 些律師所在的律師 事務所, 如 北 京 的 高博 隆 華、安 匯、共 信、舜 和、國 綱、久瑞、佳 法、億 嘉、旗 鑒,黑 龍 江 的 焦 點、廣 西 的 百 舉 鳴 等 多家律 師 事 務 所 已 陸 續 接 到 來 自司法 行 政部 門 和 律 師 協會 的 指令 和 警 告。有 的 律 師 事 務所被要求 立即 解 除與 相 關 維 權 律 師 的 聘用合同,有 的 律 師 事 務所被要求 以律 師 事 務所 的名義對相關維 權 律 師出具「年度 考核不合格」的 結 論,以 配合政 法系統 對 維 權律師 實 施 註 銷律師 執照或暫停 執 業資格的 打 壓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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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律 師 年 檢 註冊 制 度,是 一項 極 具中國 特 色 的 律 師 執 業 管 理 制 度,依 法取得 執 業 資格 的 律 師 須 於 每 年 5月份前 交納 一 筆 500 到 5 , 000 元 人 民 幣 不 等 的 年 檢 註 冊 費 並 獲 得 省 級司 法 行 政 機 關 在 律 師 證 上 加 蓋 的「年 檢 註冊」印章方可繼 續 執 業。該制度 成 為政 法 系 統、官 辦 律 協 斂 財及 打 壓 維 權 律 師 的 最有 效 的 手段。陝 西 律 師 張 鑒 康、廣 東律 師 唐 荊 陵、郭 燕、山東律 師 李 建 強(劉 路)皆因 參 與 維 權 案件在年 檢 註 冊 過 程中 被 暫 緩 或停止執 業。因 該 項 制 度 與《行 政 許可法》、《行 政 處罰 法》和《律 師 法》等多 部 法 律 相 抵 觸,並 被 國內眾多律 師 指 責為 向律師 強行收 費的 敲詐勒索 行為,2008 年 7月18日中國司法部頒佈第
112號 令正 式 廢止了該年 檢 註冊 制度。 可是,在律師年 檢 註冊 制度 廢止後,以 北 京市司法 局為首的多 省市司 法 行 政 機 關 在 2009 年 初 分 別 推 出了律 師「年 度 考 核 登 記」制 度,變 相使得「年 檢 註冊」制度 得以 延續。 北 京 市 的 律 師「年 度 考 核 登 記」制 度 規 定,全市 所 有 律 師 均 須 接 受 北 京 市律 師 協會 的 年度 執 業 考 核 並 交納 2 , 500 元 的 會員年費 進 行 會 員 登 記,考 核 合格 的 律 師由 律 師 協會 在 律 師 執 業 證 上 加 蓋「考 核 合 格」印 章方 可繼 續 執 業,考 核 不合格 的 律 師 須 將 律 師 執 業 證 交 回 北 京 市司法 局並註 銷其律師證停止執 業。
5月31日是 對 律 師 實 施「年度 考 核 登 記」的 截 止 期 限。包 括以 上律 師 在內的 大 批 維 權 律 師 將在 5月31日之後被司法當局以「年度 考 核不合 格」為 由 註 銷 律 師 證 或 延 緩 會員 登 記 而 不能 繼 續 執 業。而本 應 以 維 護 律師權 益 為己任的北 京 市律師 協會 等 再 次 成為司法 行政 機 構打壓 維 權律師的 幫兇,並從 此前 的遮 遮 掩 掩 發展到 現在的公 然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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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京市律師協會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 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批評信 2009年6月1日發表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網上論壇: http://www.chrlcg-hk .org/phpbb/viewtopic.php?t= 4999
北 京 市律師 協會: 依 據《中 華 全 國 律 師 協會 章 程》第 6 條 第 8 項以 及《北 京 市 律 師 協會 章 程》第7條 第 6 項 之 規 定,律 師 協會 會員 對 律 師 協會 的 工作 有 權 提 出 批 評。作為中 華 全 國 律 協 和 北 京 市 律 協會員,現 對 北 京 市 律 師 協 會所進行的 2009 年度 律師 執 業 考核工作 提 出嚴 厲批評!
2009 年 4月13日,北 京 市 律 師 協會 發 佈《關 於 開 展 2009 年 度 律 師 執 業 考核工作的通 知》規 定:全市 執 業律師 須 於 4月20日至 5月31日間接 受 北 京 市律 協 的 年度 考 核;考 核合格 的,准予 會員登 記;考 核不合格 的,不予進行 會員登記,並 須 將 律師 執 業 証 交回註 銷,停止執 業。 截 至昨天 5月31日考 核工作結 束,已經 有包 括 我們 在內的至少 十多名 執業律師未獲會員登記,面臨註銷律師 執業証,失去律師 執業權利。 我 們 認 為,本 次 律 師 執 業 考 核 已 經偏 離 律 師 協會 的 工作 方 向,超 越 律 師 協會 的 職 責 許 可權,執 業 考 核 工作 的 程 式 和目標 嚴 重 違 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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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師 法》、《行 政 許可法》以 及中 華 全 國 律 師 協會 章 程 的 相 關 規 定,並 實際 侵害 和 非法 剝 奪 律師的正當執 業 權利,請求 立即予以糾正。 一、依 據《行 政 許 可法》和《律 師 法》,律 師 執 業 証 是 公民 依 法 取 得 的 據 以從 事 律 師 工作 的 行 政 許 可 証 照,其 效 力受 法 律 保 護,非 因 法 律、法 規 所 規 定 的 情 形並 由司法 行 政 機 關 實 施,其他 單位 或 組 織 無 權 登出 律師 執 業 証或 者限制律師的 執 業 權利。 北 京 市 律 師 協會以「考 核 不合格」為由,暫停 或 終止律 師 執 業、收 回 註 銷律 師 執 業 証的 行為嚴 重違 反《行政 許可法》和《律 師 法》的 基 本 原則。 北 京市律師 協會作為 行業自律的 社團組織,而非司法 行政 機關,其擅 自處分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資質,超越了律師協會的法定職權。 二、依 據《律 師 法》和中華全國 律 師 協會 章 程,取得 律 師 執 業 証的 律 師為 全 國 律 協 和 地 方 律 協 的 當然 會員。北 京 市 律 師 協會以「考 核 不 合 格」為 由 拒 絕 對 執 行 業 律 師 進 行 會員 登 記,擅自終止執 業 律 師 的 會員 資 格,違 反 法 律 的 強 制 性 規 定 和 律 師 協會 的 法 定義 務,也 違背 律師 協會 章 程。 三、依 據中華全國律 師 協會 章 程 第 9 條 之 規 定,律 師 協會 會員除非因 為 轉 所 到 異 地 進 行 執 業,否則 無 須 重 新 進 行 會員 登 記。北 京 市 律 師 協會 對 所屬會員每 年一 次 重 複 重 新 進 行 會員登 記,明 顯 違 反中 華 全 國律師 協會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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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京市律師協會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 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批評信
四、執 業 考 核 是司法 行 政 機 關 和 律 師 協會 按照 各自的 職 責 許可權 對 律 師 事 務 所 和 執 業 律 師 的 法 律 服 務活 動 進 行 監 督、檢 查、統 計、分 析 和 報 告 的 一種 管 理制度。它本 身並不是 獨 立 的 行 政 處罰 程 式 或 行 業 懲 戒 程 式,無 權以執 業 考 核 的 形式 變 相 處 分或 限制 律 師及律 師 事 務所的 合法權利。 《行 政 許可法》規 定,行 政 機 關 或 相 關 組 織 對 行 政 許可 事 項 實 施 的 監 督 檢 查,不 得 妨 礙 影 響 被 許 可人 的 生 產 經營或營 業 服 務,不 得 受 收 財 物 謀取 利 益。北 京 市律 師 協會 將 收取 巨額 會員費用與 執 業 考 核 相捆綁,違反 法律 規 定。 五、現有情 況 表 明,北 京 市 律 師 協會 對 律 師「考 核 不合格」的 理 由皆 為「參 與 推 動 北 京律 協直 選」、「辦 理群 體 性公益 案件」、「辦 理 政 治 敏 感案件」、「案件 辯 護 意見 未討 論 報 批」等。 這 些「考 核 不合格」的 律 師 是 堅守法 治、捍 衛人權、維 護 公民 合 法 權 利、維 護 公 平 正 義 為己任 的 維 權 律 師 代 表。他們 所 代 理 的 案件 廣 泛 涉及言 論自由、信仰自由、結 社自由、遷 徙自由、種 族 平 等、人權 工作 者權 益維 護、記 者權 益維 護、少數民 族 權 益維 護、地 震災區家長權 益 維 護、住房 拆 遷、土地 徵收、業主權 益、環 境保 護、食品安 全、疾病防 治以 及平等 權、知情權、參 與 權、監 督權 等公民 權 利維 護 和公益法律 服務 領域。 依 法治國、尊重和 保 障人權 是國家 的 基 本方 略。修 改 與《律 師 法》規 定 不一 致 的 各 類 法 律 法 規,保 障 律 師 執 業 權 利 也明 確 寫入了《國 家 人權 行動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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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北 京 市律 師 協會 違 反 法 律 規 定、超 越 許可權 限制 侵 害 律 師 正當 執 業 權利的 行為與協會 宗旨不符,與 維護會員權 益,促 進國家 法治建設 及 社會文明進 步的目標 相違背。 特此 批評,並希望 改 正。
北 京 律 師:黎 雄 兵、江 天 勇、唐 吉田、楊 慧 文、張 立 輝、李 春富、溫 海 波、謝燕益、張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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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法律界共同聲援中國維權律師 記者會新聞稿 2009年6月1日發表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網站: http://www.chrlcg-hk .org/?p = 425
此次 為台灣 律 師 界首 次 對於中國維 權 律 師所受之不 正當待遇 所 作 的 聲 援,也 是首 次 與 香 港 以事 務 律 師 及 大 律 師為主要 成 員的「中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團 體 共 同 發 聲,共 同 關 心 中國 政 府 侵 害人權 之弊 端 之開始。 馬 英 九 總 統 過 去曾多 次 紀 念 六 四民 主 運 動 甚 至公 開 撰 文 紀 念,目前 執 政 更 大 力 推 動兩岸交 流。但 除 經 濟 面向交 流 外,就兩岸間民 主、人 權 與法治等 議 題 的 交 流 更 不應 忽視。尤 其以 馬 英 九 總 統 亦係 受西 方 教育成長 之 法 律人,對於民 主、人權、法 治 之 議 題 亦 應 有 較 諸 一 般 政 治 領 導 者 更 深 之 素 養。日前 在 其 呼 籲 下,立 法 院 也 通 過 批 准了 聯 合 國 的《公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及《經 濟 社 會 與 文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二項 重要人權 公約。因此,我們深 深期許馬政 府能在兩岸 經 濟 交 流 之 外,就 相 關 落實民 主、人權、法 治 之 諸 項 議 題 亦 發 揮 其 影 響力, 讓同樣係 批 准前述二項 人權 公約之中國 政 府 亦應 真正 提昇 其人權 標 準與世界 接 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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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馬 英 九 總 統 過 去曾擔 任 法 務 部長 為 律 師之 主管 機 關,亦應 深 知 律 師 為人權 捍 衛 者之 天職,保 障其 執 業 權 利 是 法 治 國 家 最 重要 的 一 環, 現 在中國 政 府 卻 利用極 令人 難 以 想 像 之行 政 權 力,以 所 謂 對 律 師 年 度 業 務檢 查 或 考 核 之 方 式,令 許多維 權 律 師 們 無 法繼 續 執 行工作 權 難 保 律 師業 務,另 外近 期內 對 維 權 律 師 們 進 行 大 規 範 的人 身自由侵 害及不當處 遇,此等 諸多違 反 法治 精 神之 打壓 手法 舉世 罕見,更令人 對中國政 府 號 稱 改革開放 之信心大打折扣。 馬政 府 既 然 主導 擴 大兩岸交 流,就 必 須同 時負 責任地 向中國 政 府 提 出改革的要求,並要求 立刻停止 對中國維 權律師們的不當迫害,讓 兩 岸交流 是相互向上的 發展,而 不是共同向下沉淪。 本次 共同聲 援 記 者 會,香港方面的「中國維 權 律 師 關注組」副主 席, 香 港 立 法會民 主 黨 議 員 劉 慧卿,該團 體 長 期 關心中國 法 治及 維 權 律 師 處 境,另 中 華民 國 律 師 公會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長 顧 立 雄 律 師,及台 北 律 師 公會 理 事長 劉 志 鵬 律 師 均 將 出 席,此 為歷 來 港 台兩 地 法界知 識 份 子在「六四」前 對中國法治人權 關注 最 重要 的 開 始,惠 請各大 媒 體 先 進 踴躍 到場 採 訪。 共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 聯 合 會、香港中國維 權律師
關注組、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 基金會
記者會時間:
2009 年 6月2日下午 2 時
記者會地 點:
台大校 友會 館 3 樓 C室(台北市濟 南路1段 2-1號)
新聞 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 基金會 執行長
林峯正律師(02- 2523 -1178)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 保 護 委員會主委
薛 欽 峰律師(0938 - 030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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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律師與維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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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維權? 滕彪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講師
「維 權」這個詞 現在很 流行,但時間並不長。2003 年 有一系 列比 較 有 影 響 的 公 共 法 律 事 件,孫 志 剛 事 件、李思怡 事 件、孫 大午案、獨 立參 選 人 大代 表等,這 些事件當中,借助互聯 網 和 傳 統 媒體等平 臺,公共 知 識 份 子尤 其是 法 律 學者、律 師 們 起 到 了非常突 出 的 作用。2003 年 底和 2004年 初,有人在回顧總結 2003年的時候,把它稱作「民 權行動 元 年」。原 來 想叫民 權 運 動,但考慮 在 媒體 上 太 敏 感 而 改 稱「民 權 行 動」,之後,「民 權」逐 漸演化 成「維 權」,「行 動」演化 成「運 動」;維 權運動 很快成為媒體(主要是海 外媒體)和中國問題 觀察家分析中國 大陸政治社會的一個熱點,到現在已經積累了相當數 量的 文 獻。 維 權 的 方 式 是 什 麼 呢?主要 是 通 過 一些 具體 的 案件,比 如 說 孫 志 剛 事件、陳光 誠 案、三 鹿 奶 粉案件,或 涉及言 論自由、信仰自由,或 者 財 產 權 利 的 案 件,通 過 律 師 或 維 權 人 士 的 介入,在 法 律 程 式 中 體 現 法 律 的力量、維 護當事人的 權 利。按照法律 的 規 定去要求 政 府 守法,揭 露 官員的 違 法 行為,必 要 的 時 候 訴 諸 公眾 輿 論 監 督 執 法 部 門,在 法 庭上 據理 力爭,捍衛民 權。也包 括提 起公益訴 訟、連 署 公開信為 個案 進行 呼 籲、就 某 項法律政 策 提 出 公開建 議,等 等,利用法律允許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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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管 道 監 督 政 府、推 動 法 治 的 發 展,比 如 就 某 些事 項申 請 政 府 資 訊 公開,這裏面 可以挖 掘出 無 窮 無 盡的 行動 資源。我們相信,通 過一 個 一 個案件的 努力,可以 達到逐步推 動中國法治的目的。當然 對於 一 個 律 師 來 說,首先 要 考慮 委 託 人 / 當事人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利 益,但不能 局 限 於 個案,要在介入 案件 的 過 程中彰 顯法治、推 動民 權。如果一 個律 師收了錢,按 部 就 班在法 庭上 說 幾句 話,然 後再去收下一 個人的錢, 或 者 和 法官 拉 關 係 甚至行 賄 來 求 得 勝 訴,這 就不會形成一 個 維 權 運 動,因為它缺少內涵、缺少 價值 追求。 我 的 一 個 朋 友,80 年代 就 開 始 思考中國 的民 主 法 治 轉 型 問 題,90 年 代一半 的 時 間 在 監 獄 裡,他 看 到 我 們 這 些 維 權 律 師 的 工作 之後,恍 然 大 悟 似 地 說:哎 呀,我 們 怎 麼 沒 有 想 到 這個 維 權 的 模 式?他們 尋 找 的,就 是 一種 能 夠 把 知 識 份 子 的自由民 主理 念 和 群眾 的 切身利 益 結 合 起 來 的 管 道,而維 權 正 是 這 樣 一 個 管 道。80 年代 的 學 生民 主 運 動,喊 出 反 腐 敗、要人權、要民 主、要 新 聞自由 等口號;但 這 些 抽 象 的 口號 和民 間 的 具 體 利 益、民 眾 的 生 活 無 法 聯 繫 起 來。新 聞自由 與 農民、下崗工人有什 麼 直 接 關 係?宏大 的自由民 主理 論 如 何「發 動 群 眾」?而維 權 人士通 過案件—— 拆 遷 徵 地、計劃生育、冤案、人 身權、 勞 動 權、食品 安 全,就 產 生了這 麼 一 個關 聯:既 能 夠 維 護民 眾 利益, 又能實際推 動民主法治。 我回答 他:並不是 你 沒有 想 到,而是 那 種 政 治 社會 背 景下,不 可能 產 生今 天的 這種 維 權方 式。一批 活躍的 律師 通 過程 式、通 過法院,利用 傳 統 媒 體 或 互 聯 網 來介入一 個 案件,這 在 80 年 代、90 年 代 是不 可能 出 現 的、難 以 想 像 的。公 開 信、街 頭 運 動、校 園 裏 的民 主 活 動、講 座 沙龍,就 是 那個時 代的民主運 動 模式。那時 律師 很少,還沒有脫離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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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維權?
制,很多案件 都沒有律 師,雖 有一些 人權 案件,但律 師 能 發 揮 的 作用 非常有 限。法 律也很不完善,允 許民 告官的《行政 訴 訟法》是在 1989 年 才 通 過 的;政 治 高 壓 更 嚴 重,因 簽 署 公 開 信 而入 獄 的 案例 並不少 見,社會 空 間比 較 狹小,更 沒有什 麼 互 聯 網。沒有那 時 的 公 開 信、組 黨、學 生 運 動、沒有一 批 又一 批 的民 主先 行 者 進 監 獄,怎 麼 可能有今 天的維 權運 動? 到了下一 個階段之後,有了越 來 越多的法律人(雖然 還遠 遠談不上包 括 律 師、學 者、法官、檢 察官等法 律 職 業 在 內 的 法 律人 共 同 體),有 了更多的 法 律 法 規可 利用,法治意 識、公民意 識 也 逐 漸 發育,官方也 提 出了依 法 治 國 的 口號,法 律 在 社 會生 活、政 治 社 會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越 來 越 重要,經 濟 發 展 也 提 高 了普通 公民 的自由度—— 沒有 這 些 條 件,就 沒有維 權 模 式 的 空間。80 年代 喊要 新 聞自由,就已經 震 撼;現 在當然也要 喊,但同時又有更切 實的事情可以做。比如一 個作家因為 發 表 文 章 被 抓 起 來,我 們 可以在 法 庭 上依 法 抗爭,辦 案 是 否 依 照 法 律 程 式,控 方 的 證 據是不是有問題,指控 的罪 名能不能 成 立,這 種 指 控 是 否違背《憲 法》的 精 神,等 等。同 時 也可以 訴 諸 媒 體 和 網 路,公 開 真 相 可以 對 法官 或 幕 後 的 官員 施 加 某 種 道義 壓 力。比 如 說「要民 主」,很 敏 感 很 抽 象,缺 少可 操 作 性,但 是 像 姚 立 法、許 志 永 那 樣 以 獨 立候 選 人 的 身 份 競 選 人 大代 表,並 成 功 當 選,這 在 80 年代 雖 有先 例,但 那 時尚不足以 成 為 某 種 社會 運 動 的 一 部分。「公 盟」曾推 動、 指 導 各地公民 獨 立 競 選 區 縣 人 大代 表,普及 選 舉法 律,制 訂 競 選 策 略,組織 志願者拉 選 票,監 督選 舉過程,對 選 舉實踐中的不合 理 之 處 進 行分析並 提 出 改善 建 議,這 樣 就 是可操 作 的「要民 主」。這 是 維 權 的一 個基 本 的 方 式,也是 一 個基 本 的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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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中 國 法 制 問 題 很 多,但 主要 並不是 立 法 方 面 的 問 題,而 是 政 府 不遵 守法 律。看 看 中國《憲 法》,看 涉及 到 公民 基 本人權 的 法 律,雖 不完 善,但 基 本上是符 合 國際 文明準則的。中國 有這 麼多人權問題、社會 矛盾,但 只要 把一 條 落 到實處,中國的人權 狀 況 就 會 立刻 翻身,立刻 跨入 法治國家行列,各種其他社會問題 就非常容易解決。這一 條 就 是 《憲法》第 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言 論、出版、集會、結 社、 遊 行、示威的自由。」若有了真正的表達自由和結 社自由,那還有什麼 人權問題不能解決? 在 法 律條 文和 法 律 實 踐 之 間存 在一 個 巨 大 鴻溝,維 權運 動 要填 補 這 個 鴻溝。一 套 話 語系統(意 義 系統)產 生 之後,就有條 件 把它 變 成 現 實。比 如「人權」,之 前一 提 人權 就 是 虛偽 的、資產 階 級的,是 批判的 物 件,討 論人權 是非常 敏 感 的 事情。但 是 談 著 談 著 這個 詞 逐 漸 變 成 不敏 感 的、越 來 越 正 面的 東 西 了,之後「保 障人權」寫進了憲 法。「司 法 獨 立」也一樣,以 前是 絕 對反 動 的 法 學 觀 點,逐 漸 撥亂 反 正,到 現 在 批判 司法 獨 立 的只有 頑 固 不化 的 少 數 人。每 一 個 人每 一 次使 用一 個 詞,都 不是 沒 有 意 義 的;詞 語 的 使 用以 及 我 們 交 流 時 賦 予 詞 語 的 含 義,包 括 使 用時 的 場 合、語氣、暗 示 和 色 彩,都會 對社會 觀 念、意 識 形 態 產 生 影 響,從 而 影 響 到 社 會 結 構。法 律人,是 連 接 法 律 語 言 和 法 律 實踐 的 一 個橋樑,言 論自由、財產權、法治國家 這 些話 語 確 立 合 法 性 之後,就 要 把 這 些 詞、這 些 法 律 條 文 落 到 實 處。不是 說 大 家 一 喊,就 落 到 實處了,只 能 靠 每 一 個 人日常生 活中 艱苦 的、具體 的 抗 爭,沒有鬥爭就 沒有權利,為權利 而鬥爭 是 每一 個人 對社會的義 務, 這 是耶 林 1的 意思。只有 摳 證 據、講 法 條,據 理 力爭,充 分利用法 律 賦 1 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 1918-1892),德國法學家,1872年在維也納 發表著名的《為權利而鬥爭》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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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的 空 間 來 理 性 行 動,才 能 把 條 文 中 的 法 律 變 成 行 動 中 的 法 律,並 拓寬制度的邊界。 維 權 有用嗎?我們 相 信,在 個案過 程中 維 護 人權,要求 政 府、法 院 依 法 辦 事,這 種 方 式日積月累,能 夠 起 到推 動 法治 的 作用,也有助 於 促 進 社會 轉型和制度 變革。 第一,雖然 法 律 制度 不完善、司法不獨立,導 致 很多案件 難以得到公 正的結果,但 至少 一 部分案件可以 起 到維護權利的 作用。 第 二,在 維 權 的 過 程中 能 夠 促 進 公民 的 法 治 意 識 和 公民 意 識,使 維 權 理 念 及模 式 得以傳 播。通 過 維 權 行 動 讓 更多 的民 眾 認 識 到,拿 起 法 律 的 武 器,要求 政 府 來守法,要求 違 法者 承 擔責任,有 可能使自己 的 權 利 得 到 維 護,而且也 是 他們 應 該 做 的 事情。越 來 越 多 的民 眾 認 識 到 政 府 不是 高 高 在 上 的 領 導 者,而是 必 須 按照 法 律 規 則 來 辦 事、 必 須 為 納 稅 人 負 責 的 服 務 者。當然,維 權 的 過 程 首先 是 維 權 者自我 教 育、自我 成長 的 過 程。「啟 蒙」首先 是 對自己 的;在 中國 教 育 體 制 和 社會 環 境 下成長 的,誰 都 不能 說自己 不需 要「清 理 毒 素」,不但需 要,而且不是 一勞 永 逸 的,是不 斷 進 行自我 教育。而 積 極行 動正 是 教 育 和提 升自我的最 好的 方 式。 第 三,教 育 政 府,要 求 和 監 督 政 府 守 法。通 過 維 權 過 程中 的 點 滴 細 節 對 政 府 官員進 行 規 訓。憲 政 就 是 要 將 政 府 關 到 鐵 籠 子裏,防止它 在 行 使 公 共 管 理 職 責 的 時 候 作惡。雖 然 在 我們 介入 的 具體 案件 中, 法 院 沒有依 法 裁判,但 是在 這個過程中,要求 政 府、法 院 尊重程 式 規 則,公開曝光或 投 訴 相關的違 法 行為,公開探 討 案件 的 社會 意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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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 律 賦 予 的 各 種 程 序 權 利,等 等,還 是 能 對 一 些官員 起 到 觸 動 作 用或 者 教 育作用;從 而能 夠 間 接 影 響 到 政 府 的 行為方 式。比 如 證 人 不出 庭,是 個非常大的問題,大多數 案件 都沒有 證 人 出 庭,我代 理的 甘 錦 華 死 刑案也 是,有這 麼多的疑 點,控 方一 個 證 人、鑒 定 人都 不出 庭,那怎麼質 證?怎麼 知 道 這個證 據是真是 假?按照傳聞證 據 規 則, 中國 幾 乎所有 刑 事 審判 都是不合格 的,雖 然 很 多案件 實 體 是 沒判 錯 的,但程 序法 違背 訴 訟 制 度 的 最 基 本 原 理。很 多律 師 不去 計 較 或 不 敢 計 較 這個,檢 察官拿 些 個 筆 錄 就 開 始 念,律 師 也 只從 內 容上去 辯 論,這 是不行 的,你 必 須 按 照《刑 訴 法》37條、47條 跟 他 較 真,不 聽 也要 說。沒有司法獨立 就 沒有法治,但司法獨立不是 天 上 掉下來 的, 要 靠 律師、法律人在法庭上一點一滴去 爭取。 第 四、維 權 可以積 累民 間 的 道 義 資 源 和 組 織 資 源,從 而 培 育 和 壯 大 公民 社會 的 力量。通 過 各地 風 起 雲 湧 的 維 權 活 動,逐 漸 湧 現 出 一 些 有 影 響、有 威 望 的人權 捍 衛 者,他們 呼 籲、寫作、行 動,以自己 的 專 業 特 長 活 躍 在不同的人權 領 域 裏(土地 權 利、言 論自由、愛 滋 病、公 益 訴 訟、勞工 權 利、精 神 衛 生,等 等),同 時 各地 也 有 很 多來自草 根 的 精 英,在 維 權 活 動 中展 示 和 鍛 煉 了自己 的 組 織 能 力 和 道 德 威 望。 由 於互 聯 網 大 大 方便 了維 權 人 士之 間 的 交 流,加 速 了維 權 運 動 的 網 路 化 和 組 織 化 程 度,公民 社會 勢 必形 成 一種 捍 衛民 權、推 動 社會 轉 型 的 健 康力量。雖 然 維 權 運 動 和 公民 社會 將 不 斷 面 臨 各 種 打 壓,但 在 艱 難 的 社 會 環 境 下,在民 間 摸 索 生存 發 展 之 道 的 壓 力下,會 使 維 權 樣 式 更多元化,促使 新 的更有 效、更有力的 維 權 方 式 產 生。可以設 想,政 府 的 控 制 和 擠 壓 不會 使 維 權 運 動 偃 旗 息 鼓,而是 使民 間 社會 更 成熟、抗 壓 能力更 強。 (根 據 演 講 講 義 整理,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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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傅華伶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 (原文“Developing Rule of Law through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發表於中國 維權律師關注組2009年12月出版的 A Sword and A Shield: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
前言 本文研 究公益訴訟在中國的 認受 性和發展。本文中的公益訴訟(PIL) 廣 義 定義 為 一種 包 括 法 庭 調 解 和 審 判 的司法 程 序。在 這一程 序中, 一 般 性的糾紛(通常涉及社會 權 利與 經 濟權 益糾紛),都 可以 通 過 訴 訟尋 求司法救 濟,以 此 來 對抗 政 府、公共 權力機 關及 壟 斷 組織。 公益 訴 訟 的 特 徵 是 律 師 和 其 他 權 利 倡 導 者 利 用 訴 訟 策 略 保 護 比 案 例 本 身 意 義 更 大 的 公眾 利 益。這 些 案件 背 後 隱 藏 著深 遠目的,律 師 參 與 此 類 案件 的目的 在 於 通 過司法 程 序 改 變 政 策。因 此,此 類 訴 訟 案件 往 往 折射出一些普 遍 的 社會 問 題,牽 涉 到 較 廣 泛 的人民 群 體。 通 過 代 表 訴 訟,公益 律 師 和 其他公益 機 構 聚 焦 於 若 干 社會 問 題,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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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在 尋 求一種 在 權 力政 治 體 制內所 許可 的司法 救 濟 途 徑,並 且 能 在中 國目前尚不完善的司法 體制中得以合法實 行。 本文 概 述公益 訴 訟自引進 至中國 以 來 的 發 展 趨 勢,闡 述了中國 公益 訴 訟 的 五個 轉 變。這 些 轉 變 在 速 度 與 強 弱 上 雖 有 所 不 同,卻 都 是可 見 並相 輔 相成的。
從自發之訴訟到制度化的轉變 公益 訴 訟 始 於 20 世 紀 90 年代中期 一些 個 別市民 的自發 行為,他們 在 法 庭 上 獨自挑 戰 壟 斷 企 業和 公 營機 構 的 濫 用職 權 和 疏 忽行為。著名 的 公民 維 權者包 括 來自福 建 的 法 律 工作 者丘 建 東,他 在 1996 年 因多 收 的 1 .2 元 人民 幣 長 途 話 費 而起 訴 當 地 的 國 有 電信 公司;王 海,以「 知 假 買假」尋 求 賠 償 而 著名;王英,一 位 來自河 南省 的 教 師,因其 嗜 酒 的 丈 夫 死 於 飲 酒 過 度 而起 訴 當 地 的 一 家 酒 廠;葛 銳,因 在 火車 站 候車室 如廁 被收 0 . 3 元 人民幣 而狀告鄭州市火車 站。許多第一 代公民 維 權者自身 都是 爭 端中的 一員,他們 都受 到被 告方,無 論 是 企 業,或 是 政 府 部門 或司法 體 系 本 身 的 不公 平對 待。他們 因為自身 的 遭 遇 學 習 法 律,並在 利用法 律 和 訴 訟 手段 保 護自身 和 他 人權 益 上掌 握了豐 富經 驗。農民、工 人、學 生、宗 教信 仰 者、愛 滋 病人、乙肝 帶 菌 者 和 其 他 弱 勢 群 體 紛 紛 仿 效。無 論 有無 律 師 援 助,他們 都 勇 敢 地公 開 訴 說 他們受侵害的遭遇,在法庭上爭取他們的 權利。 律 師 與 此 同 時 也 涉足了這一 領 域,雖 然 最初 所 起 的 作用相 對 較 弱。 但引人 注目的 是,大部分中國 公益 訴 訟成 員在 1995 年到1996 年 期間 在 公益 訴 訟 中 首 次 亮 相。正 如 上 文 所 提 到 的,邱 建 華 的 首 次公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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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案件 是在 1996 年。郭 建 梅,這位 資 深 婦 女 權 益保 障公益 律 師 兼 北 京大學法 學 院 婦 女 法 律 研 究 與 服 務中心常任 主任,1995 年 參加 在 北 京舉 行 的 第四 次 世界 婦 女 大 會 後 開 始 從 事 公益 律 師 工作。在 華 南, 勞 工 律 師 周 立 太 於1996 年 在 深 圳 龍 崗 首 次 提 交 訴 訟 案 件;而 在 北 京,佟 麗 華 同 樣 於 9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著 手 公益 訴 訟。郭 建 梅、周 立 太 和佟麗華至今依然 執 著於公益訴 訟事 業。 那麼 90 年代的中國究竟發生了什麼呢?首先是政治開放。1992 年鄧小 平 的 南巡 除去1989 年鎮 壓 後引起 的政治陰 霾,並 鼓 勵 繼續推 行法治 改革。改革包 括:1 . 加強 政 府職責(《行政 訴 訟法》與《國家賠 償法》 的通 過);2 . 在 刑 事 訴 訟過程中對人權的 保 護 (《刑法》與《刑 事 訴 訟 法》的 修 訂 ) ; 3 . 賦 予法律 職 業更多自主權(《律 師 法》的通 過);4 . 對 特 殊 群 體,如消 費 者、婦女兒 童 給 予進一步法律保護。這一進 程 完成 的 標 誌 是 具 里 程 碑 意 義 的《公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與《經 濟、社會 和 文化 權 利國際公約》的 簽 署。綜 上 所述,90 年代 在一定 意 義上可稱為中國的「維權年代」。 在 這一 背 景下,中國 發 生了重 要 的 結 構 變 遷,對 促 進 公益 訴 訟 的 發 展 起 著 關 鍵 作用。這 一 變 遷 是 法 律 職 業 與 直 屬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相 分 離,實 行 準 私有化 和 職 業 社 會化。的 確,律 師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依 賴 於 政 府 的;甚至,如 果 政 府 願 意,他可以 完全 控 制 法 律 職 業,就 如 它是 政 府 私有 的 一樣;而且 大 多 數 律 師 也 願 意與 政 府 保 持 緊 密 聯 繫。儘 管 如 此,仍 然 有一些律 師寧願獨立,想更 具批判 精神 與挑 戰 性。在 法 律 職 業 的 分 離 與 社會化 之 前,律 師 們 很 少主 動 將 有 關廣 大公眾 利 益 的 案例 帶入 法 庭。從 法 律 的 層 面 上 說,這一 憲 法 變 遷 已 經 可 被 看 作 為獨立的民 權社會 的形成 奠定了初步的基 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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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由於專業 訓練,律 師 有 著 更 大的 組 織 力量,而由於其 職 業 身 份,律 師 具更 大的 合法 性。1995 年通 過的《律 師 法》和 法 律 職 業的 私有化,賦 予 律 師 從 事 公益 訴 訟 的 機 會 和 動 力。自 90 年代中 期 以 來,律 師 已使 公益 訴 訟 體 制 化。公益 訴 訟 成 為方便 而 有 效 的 工具,律 師 通 過 公益 訴 訟,能 更 清 楚 地 制 訂 訴 訟 策 略,並 且 對其 工作 和目標 具 有 更 強 的 自我 意 識。對 律 師 而 言,公益 訴 訟符 合 他們 對 法 律 的 定義,並 且,在 公益訴 訟實踐過程中,幾乎不 存 在 文化障礙 與制度障礙。 顯然,中國的公益訴 訟 是法律全 球化和 本土化的產 物。在律師們注意 到上面 提 到的 社會 維 權 者 和 開 始 實 行公益 訴 訟 之 前,公益 訴 訟 這一 概 念 對 中國 而 言是 陌 生 的。作為 學 術 術 語,公益 訴 訟 這一 詞 顯 然 很 大程 度上借鑒 於美國法理學,用來解 釋 和定義一個本土化的實踐。這 一概 念自創造 之初便 迅 速 生根 並在中國法律 學術界和 法律 從 業 者中 流傳開來。通 過中美法律交流,中國學術 精英 和官員們獲 得了法律工 具主義 的 第一 手 經 驗。這一主義 主 張 公眾 利 益 律 師 有 策 略地 利用法 律 推 進 社會 變革。這 些精 英 與官員們 對 獨立 法 律 職 業 與 非政 府機 構 的 力量以 及 其通 過 法 律 行為而促 進 社會 變革 的成 效 感 到 吃 驚。由福 特 基金會、美國律師 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其他機 構 資 助,中國 熱 心 公益的 律 師 在中國 引入了公益 訴 訟 這一概 念。因 此,從 這個角度上看,中國公益訴訟 是 公共利益法 全球 擴張的一部分。 乍看,在中國這個中央集 權 而且司法 體制 不健全的 社會,律 師與公民 維 權者 選 擇通 過 法 院尋 求某 種 權 利,這一行為 似乎 令人吃 驚。然而, 事實上中國的政治與司法環 境有 利於 訴 訟。首先,公益訴 訟 的流行主 要由於中國 缺 乏 其他 的 政 治機 關 與 程 序 讓 受 侵 害 公民申張 權 利。在 中國中央 集 權 的 政 治 制 度中,政 治 參 與 和 政 治權 利 競 爭 是 禁 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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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甚 至 是 犯 罪 的,因 而代 表 機 制 本質上非常薄 弱。通 過 政 治 協 商 與 參 與 解決 爭 端 通常受 阻,或 根本就不 存 在。在 這 種情 況下,法 院 充當著 解 決 爭 端、維 護 合 法 性 和 控 制 地 方 官員的 重要角 色。在 其他 國 家 能 以 政 治方 式 更 為合 理 解決 的問題在中國 則必 須 通 過 法 院 來 解決。集 權 政體中的政治司法 化 是 一種已認可的現 象。例如,在臺灣 和 南非, 當一項 有 效 的 政 治 程 序 實 行 時,許多 公益 律 師 會 放 棄 訴 訟,從 事 直 接的政治競爭。 其次,公益訴 訟 是 一種申訴 機會。向法 院 起 訴 權 是 一種 權力(相對而 言),當事人有 權 要求 被 告在 法 庭 上 應 答 控 訴。法 律面前人 人平 等 的 寓 意 是 強 大 的 政 治 合 法 化 的 工具,在 集 權 政 體 中 尤 其如 此。在 推 進 通 過 訴 訟 解 決 爭 端 的 進 程中,中國 政 府 已發 揮 重 大作用。訴 諸 法 院 解決 爭 端 被 看 作 是 法 治 行 動 的 象 徵,是當代中國 現代公民 權 的 定義 性特 徵。 第三,公益訴 訟 是 激 勵 訴 訟的手段。與政治過程 及行政 程 序相比較, 司法 程 序 組 織 更 正 式,因 而 更中 立 和 可 靠。向法 院 起 訴 權 至 少 是 法 律賦 予的 權 利,非正當理由不能否定 這一權 利。在進 程中的當事方知 道他們都受程 序規 則所 約束,無 正當理由,不得違背 這 些程 序規 則。 法官尤 其 必 須 遵循 這 些 規 則以維 持合 法 性 與 可 靠 性。在司法 過 程中 對公 平原則有著 較 高的 期望。 最後,公益 訴 訟 是 提 升 公 共 利 益、影 響 政 策 變 化 的 一種 經 濟 有 效 的 手 段。相 對 而 言,通 過 法 庭 提 出 索 賠 的 訴 訟 費 並 非 高 到 讓 人不 敢 問 津。在 訴 訟 費 成 為 阻礙 弱 勢 群 體 向法 院 提 交 訴 訟 的 情 況 下,許多律 師 和 其他 工作 者願意充當原告。原告在 有 效 索 賠下,可以不承 擔 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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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用 而 將 侵 害性 的 政 策 或 行為 訴 諸 法 庭。從 而,法 院 成 為 辯 論 社會 不公的 場所。 還 在 公益 訴 訟 發 展 的 早 期,專 業 律 師 就已經自發 地介入了。逐 漸,自 發 性 決 定 演 變 成 為 有 意 識 的 決 策。當 律 師 們 勝 訴 並 成 名 後,他們 繼 續留在 這一 領 域內。因 而,律 師(包 括 法 學 學 生和 法 學 教 授)的 介入 導 致了公益 訴 訟 的 專 業 化。律 師 取代公民 維 權 者,成 為 公 共 利 益 的 代言人,擁 有 對權 益維 護 和 救 助 的 發言 權,推 進更合法 保 護 人權。當 律師接 手類似案件 時,他們的 方法通常會更 為優化、成熟並且合法。 例 如,自從 2000 年以 來,律 師及 法 學 學 生已 經 提 起一系 列 訴 訟 反 對 不同形式的歧 視。 專業化促 成 體 制 化。成 功 維 權 行為 給 律 師 們 帶 來必 要 的 名氣 與 社會 經 濟資本,這樣,他們 可以 通 過 創立自己的事務所使自身各項活動 體 制 化。浦 志 強、莫 少平、周 立 太、李 方 平 不 再 是 個 體 工作 者,而是 律 師 事 務所 的 高級合 夥人。機 構大多數以律 師 事 務所 形式 出現,但也可 能 是以 大學為 基 礎 的 法 律 援 助中心(比 如 北 京大學法 學 院 婦 女 法 律 研 究與服務中心),或 者是 法律 行動為 導向的 非政 府 組織(例如北 京 「益仁平中心」、北 京愛 知 行研 究 所或公盟(公盟 法 律 研 究中心))。組 織 創 造 的 團 體 身 份 遠比 該組 織 內所有 律 師 總 和 要大 得 多。它不僅可 提 供體 制 上 的 支 持,還 可以 允 許 律 師 隱 藏 於 團 體面紗之後 承 擔 作為 個體律師 獨自不 可能完成的工作。 體 制 化 反 過 來也促 進了專 業化 的 進 程。周 立 太 幾 乎 是專 門 為農民 工 提 供 法 律 援 助,尤 其 關 注 農民 工 工傷 索 賠。佟 麗 華 和 他 的 團 隊 致 力 於 勞工糾 紛 和 未 成 年人權 益保 護 的 公益事 業。為 公益 訴 訟 提 供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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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的 律 師 包 括 莫 少平(致 力 於 違 法 國 家安 全 的 刑 事 辯 護)、浦 志 強(言 論自由案件)和益仁平(致力於乙肝歧 視 和其他 歧 視行為)。 公益訴訟在高校法 學院的參與下已翻開新的一頁。武漢大學社會弱勢 群 體權 利 保 護中心成 立 於1992 年,是 全 國 首家依 托高 校 為 社會 提 供 公益 服務 的民間法律 援 助 機 構。之後,其他 頗 具影 響力的 機 構 紛 紛成 立,包括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成立於1995 年)、 中國政 法大學污染 受害者 法律幫助中心(成 立 於1998 年),以及 更近 的由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 2003 年創建的東方公益律師事務所。 中國制度化的 公益訴 訟 幾乎 毫 無 例外地 得到外國政 府 和 非政 府 組織 的 慷 慨 資助。除了向中國 傳播 新 理 念 和 提 供專業 知 識 這 樣 的 技 術支 持之 外,來自國 外 的 資 金 支 持也 成 為 促 進中國 公益 訴 訟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大 多 數公益 訴 訟 機 構,比 如 以 大 學為 基 礎 的 中心 和 公益 律 師 事 務所,主要依 靠國外 捐贈者 的 捐款 生存。一所機 構 越 出名,就 越可 能得到國外 捐贈作為資 金 來 源。
從被動防守到主動進攻的轉變 多年來,中國公益 訴 訟已經變 得更 為主 動。在 公益 訴 訟 起 源 之初,律 師 極 力 推 開公益 訴 訟 的 大門(並 且要應付整 個司法 體 系);現 在,他 們 通 過 拓展 新 領 域 對 這一 體 系 提 出 挑 戰。一旦公益 訴 訟 得到官 方 認 可,組織良 好、支 持充分的 律師在三方面積 極 挑 戰 政 府。 在 實質上,律師所接 觸的案件 從傳 統的民法(非政治 性)案件 轉向涉 及核心 政 策 領 域 的 案件。從 廣 義 上 說,公益 訴 訟 案件主要還 是 保 護 消 費 者權 益,並 且律 師 在 法 律 約束下活 動 的 一 個 傳 統 項目。並 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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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數 參 與 的 律 師 不會要 求 政 治 在 短 時 間內 迅 速 轉 變。然 而,有 清 晰 的 跡 象 表 明 律 師 正 走 向多樣化,有 時 甚 至 涉及敏 感 的 政 策 性 領 域。 例 如:環 境 污染 訴 訟,這 些 污染大多數 是有影 響力的 大公司所為,牽 涉 到 的 受 害 公眾數目巨 大,這 些 公眾傾 向 於 採 取 法 律 措 施 或 超 法 律 行動(例如示威 遊 行);保 護 公民的 權利 不受強 大 政 府 部門損害的司 法 審 查 制 度;女 性 權 益 問 題 尤 其涉及 家 庭 暴力 和 性 騷 擾。律 師 也 發 起 對某 些 傳 統 核心領 域 的 訴 訟,如:戶口制 度、獨 生子女 政 策、宗 教 管 制和鄉 村 選 舉。 在 訴 訟 程 序上,律 師 們 繼 續 追 求自己 在 進 行 法 庭 辯 護 時 的 獨 立性。 政 府 可以 規 定律 師 在 法 庭 上 所 說 內容 的 時 代已經一 去不復 返 了。除 了在 具 體 案件 中 適 用法 律,律 師 們 還 對 地 方 法 規、行 政 法 規 和 其他 附屬法 規 的 合 法 性 和 憲 法 性 提 出了挑 戰,並 且利用憲 法 保 護 公民 的 個 人 權 益 不受 政 府 和 他 人 侵 害。甚 至 在 律 師 最 受 束 縛 的 刑 事 案 件 中,律師們也表現 出積 極參 與的 熱情。 在政治上,律師們的活動範圍也 超出了法律界。他們提出政治觀 點並 參與政治。律師直接或間接挑戰警方以及他們濫用司法程序的 訴訟, 尤 其 是 刑 訊 逼 供。他們 也 挑 戰 缺 乏 獨 立 決 策 能 力的 審 判 制 度。一些 律師實際上已超 越傳統民事 權利行為,投 入危險的政治活動中。某些 律師領導並參 與社會 運 動。不論是 促 進 政治改革的運 動(如《零八憲 章》的發表)、宗教寬容運動(如保護家教會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 挑戰政治審查案件的 言 論自由,還是對 警方濫用權力的上訴(如呼籲 廢除勞教制度),律師在 起 草上訴狀、提 供法律諮 詢和組織運動中起 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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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訴訟人到網絡行動的轉變 律 師 通 常具備良 好 的 組 織 能 力,一旦 案 件 提 交 到 法 院,有 著 相 同 利 益 的人們 聚集 在一 起,將 訴 訟 變 成 某一 個 時 刻 的 集 體 行 動。突 然 之 間,無 組 織 的、不連 貫 的 批判變 成了有 明 確 的共同目標、協調 一致的 同盟。 在 媒體 與公益 律 師之 間 有 著心照 不宣 的 聯盟。律 師 需 要 記 者 宣傳 案 件 和 他們 的 事 業,以尋 求 法 庭 上公眾 輿 論 的 支 持。他們 希 望 左 右 公 眾支 持 來 影 響 審判 結 果。記 者同樣 需 要深入了解 案件 和 其最 新 進 展 以 增 加 他 們 報 紙 的 影 響 力 與 發 行 量。記 者 的 知 名 度 以 及 他 們 機 構 的 經 濟 效 益在一定程 度 上 取 決 於 新 聞 素材 的 獲 得,而律 師 通 常是可 靠、有趣的 素材來 源。 公益律 師廣泛利用信息 技 術與 媒體 及 其他有 著共同利益的民 眾保 持 經常 的 聯 繫。許多律 師 都 有 記 者 的 郵 址 列 表,並 與一流 媒 體 或 新 華 通 訊 社 的 記 者,特別 是 那 些 有 權 利 在 內部 審 稿 的 記 者,保 持 緊 密 聯 繫。公益 律 師 也 開 有個 人 博 客,隨 時上傳信 息 和 與 支 持 者及戰 友保 持 聯 繫。對 於重 大 新 聞,律 師 使 用手 機 即 時 發 信息 給其他 律 師 與 支 持者。 除 媒體 報導 外,律 師 還以促使 知 名 學者 和 記 者 參加 學術 研 討 會來 尋 求學術支 持而 著 稱。參 與支 持的學者們將 被 與會 記 者 報導。通常,律 師 會促使學者準備 好專家觀 點以支 持 他們的 立場。 非政 府 組 織 北 京益仁平 中心 在 網 上 的成 功出 現值得 一 提。這一非政 府 組 織 是 大多數 反 歧 視 訴 訟案 的主要支 持 者,尤 其是 與 對乙肝 帶 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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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的歧 視相關的案件。2003 年,該組織首次 登場,勝訴一 著名案件, 之後 沉 寂了一段 時間,但很快復 出。在 陸軍先 生的 英明領導 下,2006 年 該 組 織 發 起 大 約 十二 宗 案 件,後 急 劇 上 升 至 2 0 07 年 的 四 十 多 宗,2008 年的六十多 宗。2009 年超 過八十宗。 益仁平 中心 喜 歡 採 取 的 策 略 是在 訴 訟 中召集 盡可能多 的 律 師,藉以 在不同地區的 律 師中 推 廣 這一事 業。而中心 辦 公室會 搜 尋 或 者 聯 繫 律 師,以 及 由 他們 推 薦曾一 起 工作 的 律 師。這 樣 被 推 薦 的 律 師 通 常 更可靠 和值得 信 賴。同時,推 薦的過程本身 也有教育 和培 訓的目的。 一 位 律 師 可以 把 他 或 她 的 經 驗 傳遞 給另一 位 律 師。反 歧 視 訴 訟 對於 中國 法 律 而 言是 新 生事 物,因 而 律 師 們 不得 不 從 頭 學 起。在 所有 案 件 中,中心 對 委 託律 師 都 有 詳 細 介 紹、有 明 確 的 指 示 和 貫串 整 個 進 程的隨時溝通。 當案件 提 交到法庭,乙肝組織 通 過多種信息 技術手段向外發佈消息, 並 隨 時 直 播 進 展。此 外,益仁平 也 時常發 起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來 討 論具 體 案例和一 般 政 策問題。 在 訴 訟 期 間,乙肝社 團 會 在 網 上 和 真實 世界 同 步 組 織 以尋 求 支 持。 當 案件 到達 審判 階段,乙肝活 動 者 們 高舉 著 旗 幟 和 小冊 子在 法 院 前 組 織 集會,譴 責 歧 視,支 持原告,給 法 庭 施 加 壓 力。法 院 作 出 裁 決, 特別是有 利裁 決之後,他們又會發動另一波媒體戰。
從盾向矛的轉變 儘 管日益 積 極 主 動,大 多 數 公益 律 師 依 然 擔 當 防 守 角 色。他們 利 用 法 律 這塊 盾為 受 害民 眾 提 供 辯 護。當 律 師站 在 辯 護 立場 利用法 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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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 政 府 和 公共 權 力 機 構 對公眾權 益的 侵 害 時,他們 也 開 始更 積 極 主 動 地、更有策 略地 應用法律。 律 師 已 著 手為 公益 訴 訟 開 拓 合 法 機 會。中國 存 在 大 量 狀告政 府 或 大 企 業 的 潛 在 訴 訟。律 師 可 照 傳 統 做 法 那 樣 被 動 等 待原告 的 出 現;或 者 提 前 計 劃 訴 訟 進 程。維 權 律 師 可以積 極 發 現合 法 機 會,大 多 數 是 有問題的政 府決定。然 後 規 劃 訴 訟策 略,特別是 挑 選合適的原告,以 增加 勝訴的 機會及 將案例的 影 響力最 大化。 維 護 人權 的 非 政 府 組 織,包 括以 大學為 基 礎 的 法 律 援 助 中心,通 常 會 積 極 主 動 地 搜 尋 案件。自從 2004 年以 來,北 京大學法 學 院 婦 女 法 律 研 究 與 服 務中心 在 郭 建 梅 的 領 導 下,策 略 性 地 利用訴 訟 保 護 婦 女 權 益、促 進 男女平 等。她 的 團 隊 在 全 國 範 圍內關 注 婦 女 權 益的 重 點 問 題,以 此 推 動 公益 訴 訟 的 發展。這 些 重 點 權 益包 括:家 庭 暴力、職 場 性 騷 擾、職 場 性 別 歧 視、女 性 的 財產權(尤 其 是 農 村 婦 女 婚 後 對 娘 家 土地 所有權 益的保 護)、孕 期婦女的 安 全工作 權,以及 女性自衛 權。通 過 公益 訴 訟,該中心 得以 將 訴 訟與公眾、女 性 團 體中的 社會 網 絡、企 業和 政 府、以及倡議法律改革緊密聯繫起 來。 乙肝 團 體 組 織 得 特別 好,在中國 各地 發 起了有組 織 的反乙肝 歧 視 訴 訟。非政 府 網 站「肝 膽 相照」的建 立 提 供了一 個 交 流信息 的 平 臺,更 為乙肝 帶 菌者 們 提 供了組 織 應 對 策 略 的 交 流場所。它 對 增強乙肝 知 識 教 育 及 提 高 乙 肝人 群 意 識 起 了重 要 作用。此 外,該網 站 還 為 組 織 者 和 普通 的乙肝 帶 菌者 提 供了有 效 的 交 流 渠道。歧 視 現 象可能 大 量 存 在,但一 般 很 難 鑒 別。網 絡 成 為 一 個 有 效 的 聯 絡 體 系。在 這一 體 系中,歧 視 行為最初由帶 菌 者或他們 的 支 持 者 通 過 網 上公 告或 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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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件方 式 讓 組 織 者 們 界定,然 後 由 當 地 支 持 者 證 實,最 後,如 果 必 要,由律師提 起訴 訟。 在 由 盾 向 矛 的 轉 變 中,公益 訴 訟 律 師 在 訴 訟 程 序 中 充當「司 機」的 角色,在事 務決 策中發 號 施 令,決 定 諸 如 誰 對 新聞媒體 發言,面對 媒 體 的 時間和 方 式,是 否 和 被 告達 成 協 議 以 及 如 何達 成 協 議 之 類的 事 情。在案件中,特定個體利益 是 否以及在多大 程 度 上可以與該案 背 後 更 大 的 公 共 利 益一 致,一直 是 個 頗 具爭 議 的 問 題。公益 律 師 堅 信 這 兩 種 利益 能 夠 一致,但很 清 楚,無 論 何 時 出現衝 突,他們都會以更 大 的公共利益 為先。在這一政治法律 進 程中,客戶成為 律師的代 理 人。 律 師 把 法 律 當 成 矛來 使 用,也 就 等 同 於 把 法 律 作為 先 發 制 人 的 工 具,使 侵 權 行為 防患 於 未 然。例 如,在 勞工權 益保 護 領 域,勞工律 師 積 極 與 工會 交 涉 並 準 備 好 勞 資 協 議。一旦 簽 定 協 議,律 師 會 緊 密 跟 蹤 調 查 勞 資 協 議 的 實 施。當 察 覺 到 違 反協 議 的 早 期 跡 象 時,律 師 會 以訴 諸 法 院 和 其他舉 動 相 威脅。在環 境保 護、地下信 徒權 益保 護、愛 滋 病人權 益保 護以 及性 工作 者 權 益保 護中,都 可見 到先 發 制 人利用 法律 的現 象。 除了律 師 策 略 性 的 訴 訟 手 段 這一方面,在 更 為廣 泛 的 範 圍 也可見 到 從 盾 向 矛 的 轉 變。在 法 律 層 次 上,法 律 正日益 提 供 更多可 充當 矛 的 法 律 工具,允 許 公民 先 發 制 人 責 問 政 府。與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的 事 件 中 有 許 多 成 功 的 案 例。在 這 些 案 例 中,律 師(尤 其 是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律 師)與 其他倡 導 者成 功 地促使 政 府 部門在制 訂重 大 決 策 前 徵 求民 眾 意 見 並 舉 行 聽 證 會。在 這 些 案例中,聽 證 會 成 為 處 理 環 境 污染 較 大 的 法 律 訴求 運 動中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分。其中一 個案例 是 關 於 調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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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權 迫 使 政 府 部 門 公 開 政 府 信息 的 可能 性。《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政 府 信息公 開條 例》於 2008 年 5月1日起 施行。之後不久,公益律 師 著 手 抓 住 這一機 遇 督 促 政 府相關部門工作透明化,強化 相應責任。
從處理案件向社會運 動的轉變 一 般而言,廣為宣傳的案例 可使公眾意 識到自身周圍的 權 益受損,而 產 生一 種 心 理 效 應。在 這一心 理 過 程中,普 通民 眾可 對 受 害 者 的 經 歷感同身受,最 終 聲 援和 支 持 他們。確切地 說,一 個成 功的案例起 著 「教 科 書」的 作用,供 他 人學習與仿 效。公益律 師 通常會公 開他們 的 案件。他們 熱切 希望與他 人 分享自身 經 驗,並 且同時極 力說 服他 人: 公益訴 訟不需要專業知 識,是 值得的,甚至是有趣的。 公益 律 師 深 知 以 法 庭 為 中心 的 模 式 的局 限性,並 且使 用訴 訟 這一工 具來促 進 政 策 或 立 法 進一 步 的 改 變。公益 律 師向法 院 提 交 案件 時, 通 常 對 立 法 和 政 策 改 革 的 可 行 性 都 胸 有 成 竹。在 未 成 年人 權 益 保 護、婦 女 權 益保 護、農民 工權 益保 護、乙肝攜 帶者權 益保 護或 環 境保 護 等領 域 工作 的 公益律 師,每 次 在 處 理個 人 案例 時 都會依 次 游 說 立 法機 關、法院和 政 府以尋 求 立 法變革。 訴 訟在 挑 戰 政 治 制度 上也 具有象 徵 意 義。公益律 師 在 法 庭 上 起 訴 不 是 因 為 訴 訟 的 中 立 和 效 力。案 件,即 使 勝 訴 的 案 件,也 不 可能 對 中 國 造 成 巨 大 影 響。在一 個決 定 案件充 其量 只有 有 限參 考價值 的 體 系 中,律 師 並不只 是 或 主要 尋 求 法 庭 上 的 勝 利。勝 訴 與 否 遠 不如 案 件 本 身 引發 的 公 共 興 趣 和 公眾 討 論 的 象 徵 意 義 重要。通 常,公益 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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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 治象 徵 主義方面產 生的 價值 遠比 訴 訟人自身所得到的 有形價值 大 得 多。
結論 從 需 求 方,公益 律 師 正 推 動 地 方各 界 的 社會 力量 參 與 立 法 變 革。社 會 法 律 與司法 救 濟 的 需 求 正 在 增長,而法 律 賦 予人們 的 權 利 也 逐 漸 增多。然 而,在 權 益 受 到 侵 犯 的 世界 和 伸 張 正 義 的 世界之 間 還 有 著 巨 大 的 鴻 溝。通 過 提 供 公 平 的 機 會,律 師 在 縮 小這個 鴻 溝 的 過 程中 起 著 不 可 替代的 重要作用。 要 保 證公益 訴 訟 的 繼 續 發展 還有很多困 難 和 挑 戰。現有公益 訴 訟組 織自建 立 之 始,十多 年 來 都 是 主要 依 靠 境 外 經 濟 支 援 賴 以 生存。周 立 太、佟麗 華 和 以高 校 為 基 礎 的 法 律 援 助中心之 所以 取得如 此 大 的 成就,很 大 程 度 上是因為 外國資金的 支 持。經 濟支 持一旦 撤回(或停 止),這 些組織 將陷入 生存危機。 依 賴法院 作為 公益訴 訟 的平 臺 也不 再 被 視 為那麼 可靠。20 世 紀 90 年 代,法 院 是 公益訴 訟 一 個相對可靠 的平 臺。不幸 的 是,自2003 年始, 法 律 激 進 主義 和 公益 訴 訟被 設 置了更多 的 限制。如 果 法 院 對公益 訴 訟 關閉大 門,律 師 和 他們 的 代 理 人可能需 要 轉 換到 包 括 大 街 的 其他 場所去抗爭。律師與媒體之間的聯盟甚至會更不穩 定。 公益 訴 訟 也可能面 臨 被 政 府 控 制 的風 險。職 業化公益 訴 訟 有 著它自 身的局限性。職業律師們會因為他們的培訓及社會化,一 般採取比較 溫和、遵守 規 則 而 不越 界 的 行動。與 早 期的 奮鬥者不同,當今的 律師 更 不願 意 涉 險 考 驗 政 府對外界 的 容忍 限 度。他們 不 再 那麼具有 挑 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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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挑戰 精神。在過去法官被認為是對法律一無所 知時,與法官戰鬥 會被看作是榮譽的象徵。而 現在,與法官意見相左 則被 認為是需要避 免 的 尷 尬 情 形。現 在,法官是專 家,對 法 律知 識 絕 對 擁 有最高權 威。 律師傾向於在法律事務上與法官保 持意見一致,並 順從司法權威。 最 後,公益 訴 訟 也可能面 臨 被 國 家 壓 制 的 風 險。當 律 師 把 制 度 向 前 推 進,他們實際 上是在 挑 戰 壁 壘。面對 體制化、不 斷挑 釁 的 律 師業, 政 府 可能察 覺 到公益 訴 訟在組 織 國內社會力量的 過 程中帶 來 的政 治 危機,從而 可能更 謹慎對 待、產 生敵 意乃至 壓 制。在一 個集 權主義國 家裏,哪 些可為,哪 些不 可為,這 之 間的 界 限 是模 糊 而 不 可 預測 的。 當 我們 震 驚 地 看 到 謹 慎、溫和 如 徐 智勇 這 樣 的 公益 律 師 被 羈 押 時, 這種不 確 定性 就 越 加突 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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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艾華 (Eva Pils)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原文“The Dislocation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Movement”發表於中國維 權律師關注組2009年12月出版的 A Sword and A Shield: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
引言 中國 人權 運 動 的 興 起 伴 隨 著中國 社會 發 生 的 一系 列變 化,諸 如 經 濟 的 發 展、資 訊傳 播 和 交 流 方 式 的 改 變、社會不公 的 增多和 腐 敗 現 象 等。然 而,這 場 運 動 其 實 是三十 年 前 開 始 的 法 律 改革 所 帶 來 的 意 外 結 果。當 時 的 共 產 黨當 權 者 並 沒有完 全意 識 到 他們 所推 廣 的 權 利、 法 律 新 理 念 的 力量。當中國 的 領 導 階層 最 終 認 識 到這 些 新 理 念 的 力 量時,他們認 為這種 力量是 一種 威脅。 因 此,我們 很 有必 要分析中國 政 府 最 近一段 時 期 對人權 運 動 帶 來 的 「威脅」所 作出 的 各種 反 應。維 權 律 師、上 訪者 和民間組 織 遭受 越 來 越 多 的 打 壓令人 擔 憂。這一 狀 況 體 現 出 一種 思 維 上 的 轉 變。這 些 轉 變 包 括 近 年 來,官 方 或 學 術界為了刻 意 淡 化 權 利 概 念而做 的 種 種 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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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例 如,「和 諧 審 判」、「和 諧 權」這 些 令人 費 解 的 詞 彙 概 念 的 創 制,審 判 活 動 中 出 現 的反 理 性傾 向,對「三個 至 上」指 導思 想 的 宣傳 (編 者 按:「三個 至 上」是 指 堅 持黨 的 事 業 至 上、人民 利 益 至 上、憲 法 法 律至 上 ),以 及在 審判方 式 上 的司法 倒 退。上 述 轉 變 所 帶 來 的 後 果 就 是 人權 運 動 的 錯 位。人權 運 動,特別 是 一 些 重 要 領 域 中 的人權 運 動,被 迫 轉 移 到 了法 律 系 統 之 外,而 法 律 系 統自身 也 變 得 越 來 越 難 以 操作。
人權運 動:法律改革的意外結果 四 十 年 前 的 中國 正 處 在「無 法 無 天」1被 大 力 提 倡 的 時 期,即 文化 大 革命 時期。與四十 年前那個時期相比,中國社會發生了重 大的 變 化。 在 短 短三十 年之中,法律 制度 獲 得了重 建,現代 法律體 系下的各種 法 律 法 規得以 頒佈,法 學 院 培 養了成千上萬的 法 律 專業人才,「法 律 意 識」被 廣為宣傳。「維 權」(維 護權 利)一 詞作為合法 詞彙 的一 部分, 出現在手冊、教 材、新聞報導 和電 視節目之中。 官方通 過 對「合法 性」這一概 念 的宣傳,如「依 法治國」等,鞏固了一 黨專制的 合法 性。或 許,這 種 對 法 律 適 用「合法 性」的強調以 及領 導 階層對 法律力量的 相對膚淺 的 認識 都源自於 懷 疑 法律 的政治思想 對 中國 領 導 階層成 員的 影 響。儘 管 毛 澤 東 理 論 中「法 律是 階 級 壓 迫 的 工具」這一 說 法已 逐 漸 被 人們 拋 棄 2,取代 它 的 是 鄧 小 平對 法 律 的 狹 義 理 解,即 法 律 是 人 創 造 的,是 一 種 特 殊 的 社 會 產 物。如 果 法 律 僅
1 「無法無天贊」,《人民日報》社論,1967年1月31日。 2 盧永鴻,《鄧小平時期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理論》(“Socialist Legal Theory in Deng Xiao-ping ’ s China”),哥倫比亞大學《亞洲法律期刊》,1997年第11期,第4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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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僅 是統 治力量 經 授權 而創造 出 來 的,並 且,根 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 法》和 2000 年頒 佈 的《立 法 法》的 原 則 和 規 定,制 訂法 律 的 立 法 者 同 時 也 是 法 律 的 解 釋 者 和 執 行 者 3,那 麼 國 家當然 能 夠 保 持 其 對 法 律 的 控 制。根 據 這一 理 解,以 人 類 享 有 與 生俱 來 的 權 利 為 核心 理 念 的人權 觀念似乎不應 對 鄧 小 平宣 導的 改革 構成任 何威脅。 但 是,如 果 80 年代 和 90 年代 的 領 導人們 抱 有 這 樣 期 待,那麼 他們 對 法 律 理 論 和 法 律 實踐 在若 干年 後的 發展的 理 解 顯 然 有 誤。他們沒有 料到,法 律 的 頒佈、法 律口號經由學 校教育、新聞媒體和 其他 途徑的 宣傳,會 深入 人心,並 且通 過 律 師、官員和 專 家學者 的 解 釋成 為攻擊 政 府 的 武 器。從非 懷 疑 論 的 角度 看,新 法 律 對 中國 公民 的 各 種 權 利 的 規 定 可以被 理 解為 政 府必 須 遵守 的 承 諾:根 據 這 些 新 規 則,合 同 義 務必 須 得 到 履 行,財產 必 須 受 到 保 護;對 他 人 財產 或 權 利 的 侵 害 都會導 致受 害 方向侵 害 方 提 出 損 害 賠 償 請 求,即 使侵 害 方是 政 府 也 不例 外;任 何人不應 該受到錯 誤 指控,而且任 何人不應 該在 被 關押期 間受到虐待;官員違法不僅 應受到黨 紀 處分,還 應受到 刑 事處罰。 法官 職 業 化,或 者 廣 義 上 講,法 律 活 動 的 參 與 者 的 職 業 化已 經 成 為 法 院 領 導,特別 是肖陽,大 力 宣傳 的目標 之一。法 學 家、憲 法 學 家 於 興中曾經 指 出,中國 法官 職 業化 的 道 路 並 沒 有 重 蹈 西 方自由主義 的 覆 轍。法 律 學 者 和 法官 在 這一過 程中產 生了激 烈 的 辯 論 並 且 形 成了 三個主要 陣營:對 法官獨 立 比 較 謹慎 的「官 方政 策 的 捍 衛 者」,渴望
3 憲法學 學者王振 民 將 這個原則概 括為「誰制訂規 範 誰負責審查」。這句說的含 義 比 較模糊,既可指審查法律規範的執行,也可指審查法律規範 本身(例如,對立法 級 別較低的有權機關所制訂的某一法律規定的審查)。王振 民,《中國違憲審查 制 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2004年,第3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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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拓 司法 獨 立 空 間 的「積 極 試 驗 者」和 代 表了大 多 數 反 對 法官 職 業 化 的 基 層法 院 法官 的「紮 根 於 中國 傳 統 文化 的 爭 端 解 決 者」。4 就 在
2000 年 前 後,職 業化 還 是 受 到 高層 領 導人,特別 是 法 院 高層 領 導人 認可的一種 趨 勢。 法律 給社會帶 來了諸多改 變:隨著 個案的 積累,法律 逐 漸 獲 得了人們 的 尊 重。重要 的 程 式 性 保 護,如 對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人 的 程 式 性保 護 開始 得以實 施。公民,至少在 原則上,可以 挑 戰 政 府 的 錯 誤 行 為,甚 至 可能 會 在民 告官 的 訴 訟 中 勝 訴。人們 甚 至 開 始 挑 戰 不 符 合 憲 法 規 定 的 法 律:通 過 新 的 法 律 機 制,政 府 如 果 制 訂 了違 反 上位 法 的 法 律 法 規 將 受 到 挑 戰。很 多人 對 中國 的 法 治 建 設 寄 予厚 望。主 流 大學 的 法 學 院 開 始 仿 效 美 國 法 學 院 的 做 法,創 辦 法 律 援 助 中心,允 許 學 生理 解 弱 勢 群 體 的 需 要,從 而 認 識 到 法 律 體 系 的 不足。同 年 出 版 的 一本有 關憲 政 主義 的 著 作 聲 稱,中國 已 經 進 入「權 利 時 代」。法 律 的 發 展 似乎 無 人 能 擋,且 勢 必逐 漸 削 弱 政 府 的 權 力,猶 如 脫 韁 之 馬。人們 從中獲 得 的 不僅僅 是 一系 列法 律 規 定,還有法治 精 神、權 利 保護意 識 和憲政 主義 精神。此外,學術界也 逐 漸參 與到司法實踐中, 互聯網等 科 技 創新 也 起 到了推 波助 瀾的 作用。 那麼中國 的 領 導 階層—— 其中哪 些領 導人—— 是在什 麼 時 候才 意 識 到這 些 法 律 改革 帶 來 的 新 發展 並不是 他們 想要 的 結果 呢?很多因素 都 可能 起 到 了作用,例 如 孫 志 剛 事 件。在 該事 件 中,廣 大公民、學 者
4 於興中,《中國的司法職業化:理論與實踐》(“Judicial Professionalism in China: From Discourse to Practice”),參見《職 業化在中國的前景:有關公民 職 業的論 文》(Prospects for Professionalism in China: Essays on Civic Vocations),William P. Alford, Kenneth Winston 及 William C. Kirby (合著), Routledge (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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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律 師 成 功 地 揭 露 了針 對 外地民 工 的 收 容 遣 送 制 度 的 違 憲 性 和 不 公。另 一 個 重要 的 案件 是 高 智晟 律 師 的 遭 遇。高 律 師 幾 乎 完 全 是 憑 藉 個 人 能 力 挑 戰 政 府 對 法 輪 功 練習者 的 迫害。或 許,對 中央 政 府 最 大 的 威 脅 並不是 個 案,而是在 尋常百姓心中 逐 漸 紮 根 的 權 利 意 識。 特別是自從「人權」被寫入 2004 年憲法 修正案以 來(國家尊重和保障 人權),上 訪者在 提 到「人權」時更有自信也 更 加運 用自如。司法 系統 逐 漸成為 他們 譴 責 的主要對 象。就 連「信 訪和 上訪」制度本 身 也常常 成為上訪者批評的 對 象。 目前,中國的人權 運 動 儘 管尚未 形成氣候,但已經 初 顯 雛 形。在 過去 的 十 到 二十 年 間,中國 人權 運 動 主要 體 現 在 零 散 的、以 控 訴 政 府 不 公為主的 活動中。儘 管目前還 沒有出 現公眾領 袖,人權運 動中卻 不乏 自稱「維 權 人 士」的 積 極 參 與 者,也 不缺 少 理 念、形 象 和 標 誌,更 不 乏 許多中國 公民 —— 特別 是 上 訪者 的 支 持。這 些 人權 運 動 的 支 持 者 和 宣 導 者 們 通 過 互 聯 網 相 識,即 使 在 沒有組 織 行 動 的 時 候,他們 仍 保 持聯繫。下文 將主要闡述 政 府對 法律 程 式的宣傳 和 變 化。
政府對權力的抵觸 在 商 標 法 中,商 標 的「淡 化」是 指 某 一 馳 名 商 標 被 用 於其 他 非 商 標 的 產 品 上 而 給 該 馳 名商 標 帶 來 的 損 害。5 廣 義 上 講,「淡 化」是 指 某 一事 物 因 與 其他事 物 發生 混 淆而失 去其 特性或 效 力的 現 象。在本文 中,「淡 化」是 指 某 些 政 治概 念,例 如 權 利 的 概 念,在 官 方輿 論 的 使 用中被弱化,變 得 模 糊、令人費 解。
5 參見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10.3節對此術語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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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諧 社會」一 詞 的 創 制 和 該 詞 在各種 法 律 和 政 治 場 合中的 使 用不 但 淡化了「和 諧」原有 的 含 義,還 淡化了權 利的內涵。在 2006 年10月 舉 辦 的 中 共 中 央會 議 上,「和 諧 社 會」的 概 念 被 首 次 提 出。6 在 不 同 社會 群 體 之間的矛盾日益 尖 銳、社會不均日益 加 劇的 背景下,中共中 央 呼 籲 人們 要「和 諧」。於 是,「和 諧」與 新 領 導 班 子宣 導 的、包 括 提 高 農 村 地 區 福 利 水 準 的 一系 列 社會 福 利 政 策 聯 繫 到 了一 起。「和 諧 社會」。從 這一意義上 講,「和 諧 社會」不但需要 正視社會 財 富、地 位、權 力 等 差 異,而且 為了維 護 社 會 穩 定 還 需 要 弱 化 這 些 差 異。7「 和 諧」一 詞 也可以 用來 描 述音 樂 和 其他 表 演 8,它從聆 聽 者或 觀 眾 的 角度 出發,描述他們 的感受,暗 示不 和 諧 是 令人不愉 快 的,應 該盡 量 避 免,而社會各界 都必 須為和 諧社會 的整體 形象做 出貢獻。 胡錦濤 提 出「和 諧 社會」的 概 念 之後,這個 概 念 即 被 廣泛 應 用,有 時 還會被運用到讓 人意想不到的地方。比如,全國各地的火車站都掛 著 巨 大 的 標 語 牌 督 促 或 慶 祝「和 諧 鐵 路 建 設」。9 網 路上 出 現了一 個自 稱為「和 諧藝術團」的組織 10。還有專門宣傳各種和 諧的「和 諧中國」
6 參見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關於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議」,2006年10月18 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 7 Leïla Choukroune 和 Antoine Garapon, 「中國的和諧罰則—社會穩定劑」《神州 展望》(China perspectives),2007年3月,http://chinaperspectives.revues.org/document2013.html. 瀏覽日期2009年10月17日 8 「和諧」詞條,《現代漢語詞典》(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Dictionary),第2121頁。 9 此 類標語 的圖片可以在 以下網 址 找 到 : http://www.flickr.com/photos/21953266@ N00/3230236199/. 10 中國和諧藝術學會的網址為http://www.hexiechina.org/news_show.asp?id=565&s ������������ malltypeid=1&big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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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網站:和 諧社會、和 諧 城市、和 諧農 村、和 諧 鄰 裡、和 諧家 庭、和 諧 企 業、和 諧 校園、和 諧 個 人 生 活以 及和 諧 文化。11 學者在 針對 城市 改 造 涉及 的 相 關法 規 提 出 的 議 案中呼 籲「和 諧 拆 遷」。12 據 報 導,南 京 市還向聯合國提交了一項關於申請慶祝世界「和 諧日」的 提案。13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羅 幹 在 一 次 有 關 和 諧 社 會 中司 法 機 關 職 責 的 重要 講 話裏,提 出 要 警 惕司法獨立,法官必 須 具備正 確 的政 治 觀,即 「他們 必 須 在 政 治 上、思 想 上 和 行 動上與 黨保 持 一 致」。14 在 羅 幹 講 話 之後,司法 機 關的成 員也 適 時 開 始 談 論「和 諧 審判」,宣 稱 和 諧 審 判 必 須 建 立 在「法 官 隊 伍」15 擁 有 正 確 的 政 治 觀、世界 觀 和 政 治 態 度 基 礎 之 上,必 須 反 對 過 度的 個人 主義、享樂主義 和 西化。16 「和 諧 審 判」淡 化了以權 益 為 中心 的 法 庭 審 判 的 概 念。法 庭 在 審 理 有 關訴 訟各方 權 益的 案件或 是在給被 告人 定罪同時注 意保 護 被 告人 權 益 的 過 程中,常 常必 須 在 其最 後 判 決 中 支 持 一方 觀 點。不 同 於 調
11 「和諧中國」網站的網址為http://www.hxzg.net/. ������������ 12 類似的表述請參照蔣學舟的文章,「釘子戶的成因與推進和諧拆遷的思路與對策」 ,2007年4月13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6836 13 ������� 新華 社 消息,南 ��� 京向聯 �������� 合國申請建 立世界 ���� 和諧日,2009年10月24日,http://news. sina.com.hk/cgi-bin/nw/show.cgi/107/1/1/1305543/1.html, http://news.xinhuanet. com/world/2009-10/24/content_12316133.htm. 14 羅幹,政法機關在國家和諧社會中擔負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http://www.chi����������������������������� 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 pro.jsp?contentid=co2142286068. 15 羅幹強調要進一步加強人 ����������������������� 民法院基層建設,新華網,2004年6月30日,http://www. china.com.cn/chinese/law/599063.htm 16 ���� 參見河南高等人 �������� 民法院院長趙高潮的文章「抓好四個結合實現和諧審判」 �������� ������������� ,2009 年10月19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0/19/270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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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 庭 的 判 決 應 該 基 於各方 的 權 利 義 務 作 出 判 決,而 不是 出 於 當 事人的喜好或妥協。分歧 在 法 庭審判之前、期間和 之後都 可能出現, 但 是 分 歧 並不 應 影 響 庭 審 的 公正 性,與 之相 反,即 使 判 決在 法 律 上 是 合 理 的,任 何人都 不應 該 被 脅 迫 同意 法 院 的 判 決。從 這個 意 義 上 講,法院審判與和 諧沒有任 何關 聯。 顯 然,「和 諧」審判 與以權 益 為中心 的 審判完全不同。儘 管 90 年代有 關法官職 業化的 討 論 抨擊了中國法 律傳 統中一直 延 續使 用的 解決糾 紛方 式,和 諧 審 判 的 概 念 卻 恰 恰 強 化了傳 統 方 式。新 的 和 諧司法 是 要 使 人民 或 者 廣 大 人民 滿 意,滿 足 經 濟 的 需 求,並 且也 順 便 保 護 了 當事人的合法「權 利 和 利益」。其目的 是 要「改 變 機 械 式 照 搬 法 條」, 「調 判 結 合、調 解 優 先」,「聽 取民 意」,通 過 座 談會 讓民 眾 對 案 件 的 審 理發 表 意見,並 且「案 結 事 了」。同時,也要「堅 持黨 對人民 法 院 工作 的 絕 對 領 導 不 動 搖」。17 通 過 強 調 法 院 法官 的「正 確 思 想」、「調 解」以及民意的 重要性,「和 諧 審判」將對抗非法 化,將分歧邊緣化, 並 且 就 像 在 過 去 毛 澤 東 時 代一 樣,將 對 抗 和 分 歧 歸 咎 於不屬 於「人 民」或「廣 大民 眾」的人。通 過 將「審 判」和「調 解」兩 者 結 合,和 諧 審 判 為 通 過司法 脅 迫 達 成「調 解」妥協 這一 危 險 的 後 果 創 造了術 語 上的基 礎。 在「和 諧」輿 論 中產 生 的 另 一 個 新 詞 是「和 諧 權」。這 一 術 語 ( 明 顯 地 ) 最 先 是由中國 政 法 大學 的 校長 徐 顯 明 教 授 在一 次「人權:世界 和
17 � 張 ��������������������� 立勇,「努力實現 和諧司法」,《人 民日報》,2009年9月10日,http://www.chinareports.org.cn/HeNan/hnhf/200909/28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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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和 發 展」的 國 際 會 議 上 提 出 的。18 徐 教 授 引 述 很 多 中 國 哲 學思 想 來 論 證他的 論點,並 宣稱是 第四代 人權: 和諧社會之人權訴求,在人本身,欲達身與心的諧調平衡;在社 會,欲達人與人的和美共榮;在宇宙,欲達人類與自然的同韻合 律。……相對傳統三代人權而言,和諧權重在開新,而非復興;重 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彌合,而非對抗。……人人被公權力善待 是和諧權的價值所在,也是和諧權的法律要素。19
「和 諧 權 」一 詞 的 精 妙 之 處 就 在 於 從 表 面 看 來 它 似 乎 只 是 對 權 利 —— 這一被 其淡 化 的 概 念—— 的 修 飾。但 是,它 既 沒有 說 清 楚 政 府將如 何 善 待 嫌 疑 犯、死囚、貪 官污 吏、持不同政 見 者 和 失地 農民, 也 沒有 向 各 個 不同 群 體 解 釋 他們 怎 樣 才 能 在不 產 生「衝 突」的 同 時 要求公 權 機 關 根 據「和 諧 權」加 以「善 待」。這一 結 果 就 導 致了 和 諧 權 凌 駕 於其他 權 利(參 看 前 文)之 上 的 主 張。儘 管 徐 教 授 的 演 講 馬 上受 到網民 的奚 落 20,但它反映了一種常用的削 弱 權 益概 念 的 手法。
18 中 國 數 字 時 代,「和 諧 權 是 人 權 嗎 ?」徐 顯 明 等,2 0 0 6 年 11月 2 7日,h t t p : / / chinadigitaltimes.net/2006/11/harmony_rights_as_human_rights_xu_xianming_et_ al.php. 19 ���������������� 徐顯明������������� ,「和諧權:第四代人權」 ������������ � ,http://211.167.236.236/china/newzt/2006magezi ne/200602006424160801.htm. 20 ������������������������� 該網站上出現了各種相關的評論,比如說「完全是胡說八 道」 ��、 �「明顯 �������� 是胡弄老百 姓的理論,但是我們什麼也做不了,只能看著它被編進教科書」、「我親愛的網友, 也請你們尊重 給這個人 大代 表拍馬屁的權 力」以 及「這個老瘋子拿中國人權開玩 笑,紀律 委 員會應 該關他 禁閉」。中國數字時 代,「和諧 權 是 人權嗎?」 ─ 徐 顯 明等,2006年11月27日http://chinadigitaltimes.net/2006/11/harmony_rights_as_human_rights_xu_xianming_et_a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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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種 淡化 概 念 的 好處 就 是 政 府 可以繼 續 宣 稱它是在 保 護 和 推 進「權 利」。
2008 年 8月,法 院 系統的政治 領導人 開始展現司法職 業的 新面 孔,藉 以 推 行 的 他們 期待實 施 的 新 審判制度。根 據 新口號,審判權力的「正 確 行 使」必 須 服 務 於加 強 黨 的 領 導 權 這個 整 體目標,並 且在 審 判 工 作中「黨 的 事 業至 上,人民的 利益 至 上,憲 法 法 律至 上」原則。21政 治 局常 委 和 前公 安 部 部長 周永 康早 前已 經 明 言,法 律 必 須 成 為司法 機 構 的 工具,司法 機 構「必 須自覺 接 受 黨 的 監 督、人 大 監 督、政 協 監 督 和 群眾監 督」。22 「三個 至 上」學 說 等 於 否 認 了由前 高 等人民 法 院 院 長肖陽提出的「法 官職 業化」的主要 政 策目標。要 解 釋 怎 樣 合 理 解決「三個 至 上」中三 種 利 益 之 間 的 衝 突,就 必 須 要質 疑 整 個 原 則。這一 學 說 其 實是 主 張 黨 和 法 律 之 間 產 生 的 各 種 競 爭力量 實 際 上 是 同一 的,而且也 是 與 人 民 群 眾 的 利 益 一 致 的。它 並不是 像 在 毛 澤 東 時 代 那 樣 簡 單 強 調 黨 的 至 上 性,而是 暗 示 法 律 與 人民 的 利 益 是 黨 的 事 業 的 延伸,因 此 在 這三者 中 間 並不 存 在 至 上 性 的 問 題。23自由 主義 學 派 法 學 家 賀 衛 方
21 王勝俊,「深 入 貫 徹 落 實 黨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紮 實做 好人 民 法 院 各項 工作」,《求實》 ,485(2008),http://www.qsjournal.com.cn/qs/20080816/GB/qs%5E485%5E0%5E1. htm. 22 ������ 周永康,「堅 定不 �� 移的 ����������� 作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 事 �業 ������� 的建 設 和捍衛 者」 ��� ,http://www. qsjournal.com.cn/qs/20080801/GB/qs%5E484%5E0%5E1.htm. 23 清華大學的王振 民認 為「這『三個至 上』並非對立,而是有內在聯繫的。『黨的事 業至上』是對人民法院的政治和精神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對法院司法活動社 會效果的要求,『憲法法律至 上』是對人 民法院的法律要求。在我國,黨的事業 與 人 民的利益 是 統一的,共 產黨沒有任 何自己的私利,共 產黨的根本目標就 是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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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這 一 新 口 號 提 出 不久 後 寫 了一 篇 題 為「三 個 至 上 誰 至 上?」的 短 文。24 顯 然,即 使 所 有 三 項 都 被 冠 為 至 上,「黨 的 事 業」還 是 排 在 最 前面。賀 衛方 指出,在 很多日常案件中,黨 的 事 業會不 可避 免 與人民 的 利益以 及 憲法和 法 律 發生衝 突,猶 如 基 督 教中的三位一 體,「三個 至 上」原則需要的 是 信仰 而 不是理性基 礎。25 在 實 踐 中,這 一 新 政 策 反 映 在 比 過 去 更 加 強 調 法 庭「調 解」作用 的 新 司法 實 踐 上,要 求 法官履 行 行 政 職 能,比 如 說 在糾 紛 訴 諸 法 庭 前 進 行 調 解,向 像下 崗 工 人 這 樣 的 潛 在 原告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26,以 及組織培訓,指導法官如何處理「群體性事件」、應對媒體,從而打壓「訛 傳」。27 對 於 受 到 失 業 或 被 拖 欠 工 資 威 脅 的 工 人 來 說,這 些 措 施 也 許能暫 時 緩 解 他們 的 問 題。但 是,如 果 長 期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導 致 的 後 果 是 重 新 定 義 法 庭 的 職 能,甚 至 剝 奪 法 律 在 公 正 審 判 中 的 核心 地
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既是黨的 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化,也是人 民利益的法律化。『三個至上』實際上是『一體三 面』,三位一體,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進一步深化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的理論研 究—人民法院工作指導思想理論研討會學者發言摘要」《人民法院日報》,2009年 6月26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ehpv.html. 24 賀衛方,「三個至 上誰 至 上?」,2008年 8月,個人博 客,http://blog.sina.com.cn/s/ blog_488663200100atga.html. 25 賀衛方,「論三位不一體論 ─ 與賈宇,王振民,郭峰,韓大元,卓澤淵,張志銘,馬 懷德,傅子堂,王立 民,朱 繼萍 教授商榷」,2009年7月22日,個人博 客http://blog. 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emaw.html. 26 賀欣,「街頭如法庭:國家調解南中國的勞工示威」,2009年8月11日,SSRN: http:// ssrn.com/abstract=1447131. 2 7 《 法 制日報 》,「3, 500名法 院 院 長 的『中國 式 集 訓』應 對 群 體 性 事 件 與 處 理 媒 體關係 成 培訓點」,2009年 9月10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9/10/content_11517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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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無 視 法 律 權 利 而用脅 迫的 手段「解決」糾紛,那麼 這 些 措 施 給工 人帶 來 的 長 遠 後 果 就 是 剝 奪 法 律 對工人 的 保 護,而缺 少了法 律 的 保 護,工人們將難以 生存。 總 的 來 說,「和 諧 審判」、「和 諧權」和「三個至 上」,削弱了法官們 特 有 的 依 據 法 律 審 理 案件 的 權 利,從而為法官們 加 入專制 的中央集 權 政 府行 政 系 統 起了鋪 墊 作用,而 不是 將法 院 系 統 作為 一 個 獨 立 的 系 統。同 時具 有爭 議 的 是,政 府宣傳 正 在 用馬 錫武 這 樣 一 個 在 50 年 代 通 過 專制「調 解」解決糾紛 的 模 範「人民 法官」形 象 來 取代 職 業 法官 的 形 象。28 與這 些變 化 配 合 的 是 對 紀律 的 強 調 以 及中 華人民 共 和 國 成 立早 期 的 文化 包 裝。29 按 照 於 興中 對 最 高 人民 法 院 院 長肖陽 領 導 時 期 的 分析,似乎「調 解員」這一以 基 層法 院 法官為 代 表 的「陣營」 已經被 推 到了新 一輪改革的 前沿。 這 些 政 府宣傳 和 與之相 伴 的 學 術 討 論 似乎已經 脫 離了社會 現實。一 些法官、律師 和學者在私下的 談話中也 許只一笑 置 之,視 其為無關緊 要、無 人當真 的 政 治 宣傳,並 認 為 其 不會 對司 法 實 踐 造 成什 麼 實 質 性改 變。但是,筆者將在下一節說明這樣的 想 法 是 失諸偏頗的。
28 趙蕾, ��������� 「司法改革最熱 � ������� 爭議:馬錫武復 ��� 活」,2009年 6月11日,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zm/200906110115.asp. 29 最 近 由 寧 夏 法 院 錄 製 的《「五 個 嚴 禁 」記 心 中 》歌 曲 就 是 這 一 反 對 變 革 新 象 徵 主 義 的 一 個 例 子,歌 曲 發 佈 在 以下 網 址 http://www.nxfy.gov.cn/99/2009 -415/2920302@10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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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論述的錯位 與 新 的 政 治 宣傳 相 伴 的 是 政 府 對 維 權 人 士 和 上 訪 者日益 嚴 厲 的 打 壓,包 括 將 他們 從 法 院 和 信 訪 處 強 制 驅 逐,以 及 對 藝 術 表 現 形式 和 網 路 虛 擬 空 間 言 論 的 淨 化。這 些 發 展 都反 映了中國 人權 運 動 與中國 司法實踐的脫離。 律 師、非 政 府 組 織、維 權 人 士以 及 上 訪 者 享 有 的 權 利 是 以自由主義 的司法 和 政 治 實 踐 為 基 礎 的。在 不 同 程 度 上,公 共 利 益 律 師 和人權 律 師 從 職 業 的 角度 上介入了挑 戰 公 權 力的 案件,但 是 卻 沒有 加 入 到 這一 挑 戰 中 來。致 力 於人權 事宜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和 個 人,包 括 上 訪 的 個人也 處 於 類似的位 置 上。 不 難 想 像,這 些 群 體 通 過 向法 庭 提 起 權 益 案件,引起 公眾 注 意 和 改 變 他們的看法,及 至促 成法律的改變,為建設更 好的司法系統做出了 貢獻。或 者,正如美國的民 權運 動,法 律 的 改 變 甚至要先 於社會 觀 念 和 態 度 的 改 變。參 與中國 人權 運 動 的 組 織 和 個 人可能已 經 受 到 了這 些 外國變革例 子 的 影 響,這不僅僅 是因為這 些實例 已經 被「翻 譯」到 中國的 社會背景中,並且在教育、學術 和從業者中引發了廣泛討論。 如果 沒有 表 達 意見的 管 道、爭取 救 濟 的 途徑和 以 這 些權 益 為 基 礎 的 詞 彙,這 些 組 織 和 個 人 將 無 力 也 無 法 對司法 案件、政 策 改革 等決 策 過 程 的 結 果 產 生任 何 影 響。尤 其 是 律 師,他們 在 很 大 程 度 上依 賴自 由 的 法 律 程 式 制 度,這 些 制 度 著 眼 於 訴 訟 人、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人 的 權利,並且擁 護 抗 辯式的公開審判程式。正如一名人權律師所 講, 只有一些少數 律師 ―― 人權律師或者維權律師真正在「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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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 律師 可能傾向於通 過 堅 持 按照法律規 定 來「維護 法律」,因為 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他們唯一的權利。 本文 的主旨並不在 於系統 描述中國 政 府 在 過去 幾 年 間打壓 人權運 動 的 方 式,這 些在 過 去 幾 年 已 經 有 詳 細 的 報 導。3 0 反 而,需 要 強 調 的 是,在 2009 年 幾 個月裏,在 政 府 加 大 對 這 些 團 體 嚴 厲 打 壓 的 同 時, 黨 政 機 關 和 學術 機 構 已經 開 始 改 變 他們 對 法 律 的 描 述,並 且開 始 標 榜 和 諧 審 判,三個 至 上 以 及 和 諧 權 等 觀 點。這 些 打 壓 包 括 著名 的人 權 律 師 和 維 權 人 士 的 打擊,例 如 拒絕 為 在 北 京 執 業的 一些 人權 律 師 進行 年 檢 註冊。此 外,他們 對上 訪者 也 採 取了一些 措 施,比 如 非法 把 他們監 禁在 黑 獄中。又如取締非政 府 組織「公盟 法律研 究中心」。 目前 看 來,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政 府 官員 態 度 的 轉 變。一直 以 來,政 府 在 迫害 維 權 人 士 時 總 是 因 使 用非法 手段或 錯 加罪 名陷 入 窘 境。現 在,官員們卻變 得大 膽,因為合法 性 這一概 念本 身正日益受到政 府宣 傳 的 攻 擊。一 位 人權 律 師 在 2009 年 6月就一 宗 影 響並不大但卻 很 有 象 徵 意 義 的 事 件 作 出 評 論,充 分 說 明 了這 些 改 變。有 兩 位 律 師 到 重 慶協助一名男子的家屬,因為該男子在警方 拘留期間死亡,死因十分 可疑。但 這兩位律師一到重 慶 就被警員拘留 和質 詢。在警察局,一 位 律 師 被 鎖 鏈 鎖 在 水 泥 板 上,另 一 位 被 銬 在 金 屬 欄 上。兩人都 被 拷 打 並 且遭 遣 返 北 京。與之 對比的 是,過去在 類似的 情況下,警方會 特意
30 維權網(China Human Rights Defenders),中國維權者狀況年度報告(2008年),http:// 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ss11/200906/20090626172654_16022.html;CHRD,「中 國政府在國慶前加大打壓力度」,2009年10月1日,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 ss15/200910/20091001013312_17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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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出 便衣 員警 或 者 索 性僱 用地痞 流 氓 來做 這 些既 骯 髒又非法 的 事。 律師 江天勇評 論 道: 「以 前 毆 打 我們 律 師 的 一 般 都是 穿 著 便 衣 的員警,沒有 敢 於 穿 著 國 家 制 服 的 公 然 在 光 天化日之下 毆 打 我 們 律 師,這 是 很 少 的,幾 乎沒 有。現 在 居 然 在當事人 家 裡,他 衝 進 來,告 訴他 核 實身 份了,還 把 我 們 的 律 師 帶 走 毆 打。在 這個 情 況 下,就 不 簡 簡 單 單是 原 來 的 那 個 情 形,而是面臨公權力對公民 權的一 個侵害。」31 從 象 徵 意 義 分析 的 角度 看,穿 制 服 的員警 公 然 毆 打人權 律 師 的 現 象 是在合 法 履 行 職 權 的 掩 蓋 下,公 然 違 反 法 治 基 本 原 則,同 時 明 確 否 認 了公權 力應 受公民 權 約 束 的 觀 點。這 種 明 顯 的 做 法 反 映 出 政 府 對 法 律 和 權 利 的 看 法 有 所 改 變,他們 更 加自信,不 再 認 同 法 律 對 權 力 約 束。從 這個意 義 上 講,這個 不起 眼 的「重 慶 事件」反 映 出一 個 發展 趨 勢,即司法系統 和 法官的 態 度已經發生了改 變。 如 果 上 述 分析 是準 確 的,那麼 我們 可以 預 期 政 府 將會 對人權 律 師 採 取 更 為 強 硬 的 態 度。而且不只 是 外 界 對 法 律 的 態 度 將會 發 生 改 變, 即 使 法 律 界內的人都會 因 應 新 趨 勢而作 出 改 變。律 師 會 被要求 回應 「和 諧 審判」的工作,為了迎 合 這 股由中央宣 揚 的 新 精 神,律 師 需要 參 與司法 行 政 調 解工作。最 近 河 南省高級 人民 法 院 和 河 南省司法 廳
31 亞洲自由電臺(RFA), ������� 「六四前夕中國當局對維權律師的打壓在升級」 http://www. 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64-05242009202634.html. 江律師還評論道:「我們 感覺到,隨著六四的臨近,對於律師的打壓可以說越來越嚴重,形勢確實給人很大 的壓力。維權律師完全是基於法律,維護的是中國法律的尊嚴,對他們這樣對待, 實在不知道打壓者的目的是 什麼。難道律師維 護 這個社會的法律 尊嚴、使社會 變 得有秩序,難道錯了?我真的非常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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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發 佈了一 份「意 見」檔,指 示 律 師 隊伍「應當 進一 步 增強 大 局意 識 和 社會 責任 意 識,在 執 業 活 動 中 積 極 參 與 訴 訟 調 解,有 效化 解 矛 盾糾紛,為維護 社會 穩定、促 進社會 和 諧做出積極的 貢獻。」32此外, 政 府還表明不 鼓 勵 律 師參 與代 理 政治 敏 感 或 群 體 性 案件,北 京律 師 協會 便 就 此 發 表 指 導 意 見。33 律 師 有 可能 要 面 對 嚴 峻 的 抉 擇,要 麼 參 與「和 諧」訴 訟 調 解,要麼 就可能面 臨 政 府 施 壓或 迫害 的風 險。此 外,政 府強硬的態度還 將會影 響(其實已 正在 影 響)其他維權人士,例 如非政 府 組織 的工作人員和 上訪者 等:越 來 越多如「公盟」這樣的 非 政 府 組織會 被取締。上訪者 還有可能被 迫令離開北 京,特別是在 建國 六十周年這 些 敏 感 時期,上訪者 會 被 扣 押在一些稱為「黑監 獄」的 非 法拘留所。 近 年 來 的 這 些 發 展會 造 成 許多深 遠 的 負面 影 響。一方 面,正 如 政 府 所期 待 的,法 院 更 難 將 維 權 訴 求 納 入司 法 程 式,在 體 制 上 進 一 步 將 人權 律 師 和 其他 維 權 人 士邊 緣 化,導 致個 人 或 組 織 更 難 出面成 為人 權運 動的公眾領袖。人權律師 要 捍衛自身和其他 人權律師的 權利,他 們 被 迫 放 棄 其合法 的 執 業 資格,甚至被 迫 失 業,失 去固定收 入,這令 他們 更 難以 通 過 法 律 工作伸張 正義。隨 著上 訪者 遭受 的 打壓 越 來 越 多,他們 較以往 更 難 爭取 法 庭受 理他們的 個案。另 外,由於非政 府 組 織 往 往 被 政 府 置 於 制度 之 外,他們 迫不得已 減 少有 關 公眾 利 益的 活
32 ����������������������������������� 詳見「河南省最高人 民法院和河南省司法廳關於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 積極作用的意見」,2009年8月25日,http://sifaju.bjchy.gov.cn/module/news/attachment/6562_1.doc 33 北 ��� 京律 協 �的 ������ 指 導意 見 大 致 � 與中 ��� 華 全國 � ��� 律 師 協會 ���������� 的 指 導意 見 如出一 轍,內容詳見 ���� �� 「關 於律 師 辦 理 群 體 性 案 件 指 導意 見」,2009年 8月7日,http://blog.sina.com. cn/s/blog_4b5857fb0100ej3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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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所有 支 持人權 運 動 的人 士 也 無 奈地 被 國家 排 擠 出 原 來 所屬 的 體 制範圍之外。 但 是,政 府對 維 權 所採 取 新 的 態 度 迫使維 權 運 動 的 支 持 者 進 入一 個 新 狀 態,他們 不 再 寄 望 與 政 府 建 立 建 設 性 的 溝 通,維 權 運 動 變 得更 為 分 散,更缺 少 適 當 的 組 織。然 而 正 是 由 於 示 威 等 表 達 表 達 意 見 的 形式 越 來 越普遍,體制上表 達不滿 的 管 道 又被 剝 奪,律 師、上 訪者 和 從 事人權 非 政 府 組 織 者 可以有 更多機 會 加 強 與普 通市民 的 團 結,在 意 識 形態 上而 不是制度 上 反 抗 政 府。
人權運 動在新空間下再次抬頭 2009 年仲夏之 際,超 過二十 名維 權 律 師 面 臨 可能失 去 執 業 資格 的風 險,在 這 重要 的 時 刻,一 群 在 北 京 的上 訪民 眾發 起 遊 行,高 喊「律 師 為 我們,我們 為 律 師」的口號,聲 援 被 打 壓 的 維 權 律 師。34示 威 過 程 中 沒 有發 生 大事,只 是 這一 過 程 被 人 拍 攝 下 來,一 些 有 關 這 次小 型 示威 的 報導 和 視 頻 被 上傳 到一些 海 外 網 站,那 些網 站 亦 載 滿 許多相 關報導。 雖 然今次 訪民 示 威 算 不上 是 大 型 事件,但 正 如 維 權 律 師 被 穿 制 服 公 安 毆 打 的 事 件 一 樣,這 次事 件 也有 著 重要 的 象 徵 意 義。國 家 體 制 逐 漸 對 維 權 律 師、人 權 組 織 和 上 訪 者 提 出 的 訴 求 採 取 閉 門 不 理 的 態 度,或 拒絕他們在體制內表達 權 益的 訴求,並否定 法律 在司法審判中
34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 「律師為我們,我們為律師 ── 千名上訪者在北京南站抗 ����������� 議打壓人權律師」,2009年6月23日,http://www.chrlcg-hk.org/?p=437;影片http:// www.youmaker.com/video/sv?id=9493ebf7121e421ab92b952712c02ab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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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應 具 有 的 至 高 無 上 的 地位,由 是 種 種,令 抗爭 從 體 制 內 的 管 道 轉 移為其他形式的 表達。 其中一 個 例 子 是維 權 示威 活 動 組 織 得越 來 越仔細 和 有條 理,他們 帶 備橫 幅,穿上特 製的 衣 服,設計有特色的口號和文字。「權」這個字眼 變 得越 益普及和突出,成為凝 聚群眾的一 個關鍵 字,並 為人民對社會 不公 的 控 訴 提 供了一 個 集體符 號:「冤」,冤字 的 意 思可以 理 解為 錯 誤、不公 (即個人 所受的不公正待遇)、侵 權,亦可 理 解為 倒 楣 35,或 與 某 些字 組合在一起 表示帶 有怨 仇的含意 36。與「權 益」、「法律」、「法 律保 障 的 權 利」、「合法」、「反 腐 努力」這 些概 念不同,「冤」被 完全 置 於 政 府輿 論之 外,上 訪 者可以 通 過 喊「冤」,表 明 他們 所 遭受 的 不 公正待遇,他們還用這個「冤」字來表現出自己與壓迫者之間的鴻溝。 「冤」字 經常寫 在 上 訪者 的白色 上衣 上,他們 往 往 身 穿「冤」衣 到 街 上和 政 府 辦 公大樓 抗 議,他們所 舉 的 海 報標 語 也寫著「冤」字,除此 之外,他們也會 把 這個字結合其他的字眼使 用。 此 外,還 有一 些 很 標 誌 性 的 圖 片,如 2007年 3月重 慶 釘子戶事 件 37 的 照片,它成為許多中國人 過目不 忘 的 影像,尤其是 對於有 類似 遭遇的 人民 來 說,釘子戶事件 是 人民 反 抗 政 府以 捍 衛 法 律 和 憲 法 權 利 的 一
35 冤的字義可見於網上字典http://tw.18dao.net/%E6%BC%A2%E8%AA%9E%E8%A ����������� 9%9E%E5%85%B8/%E5%86%A4. 36 《������������� 中國現代漢語詞典》,北京,2002,詞目「冤」 (見「冤仇」) 37 其中一張圖片,可見於Howard French的「在中國,反建設造就一位明星」(In China, Fight Over Development Creates a Star),《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2007 年 3月26日,http://www.nytimes.com/2007/03/26/world/asia/26cnd-china.html?_ r=1&hp&oref=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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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有 力 象 徵。但它也 同 時 說 明 了法 律 對 於 政 府 的 意 義 和 內 涵,正 如 其 他 許多 例 子,在 重 慶 釘子戶 事 件 中,政 府 部 門 可以根 據 許多法 律 法 規 來 支 援它們 一 步 一 步 的 進 行 強 迫 遷 拆,最後 把 那 釘子戶房屋 拆 掉。北 京 大學 法 學 院 教 授 賀 衛 方 就曾 指 出:即 使 遷 拆 行 動 是 有 法可 依,如 果 人民 的 財產權 益公 然 被 侵 犯 而 毫 無 保 障,那 麼中國 在 2007 年 新 訂 立 的《物 權 法》的 意 義 何 在?若 是 地 方 政 府 的土 地 行 政 部 門 有 權 決 定 清 拆民 房 (通 常只在 幾 天 前 發 出 通 知),而 不提 供合 理 合 法 的 賠 償,那 何 有 法 律可 言?這 些 事 件 表 面中國 人民 不是不 理 解 他們 擁 有 的 權 利,反 而 證 明 政 府 未 能 履 行其依 法 辦 事 的 承 諾,更 說 明 了 法 律 維 權 不能 只 局 限在 國 家 的 法 律 體 制中,如 果它 為 體 制 所 不容, 那麼,維 權力量 就 只能向新的空間拓展。 此 外,藝 術品 和 商品 也 逐 漸 被 用來 表 示 抗 議,而且 抗 議 的 主 題 越 來 越 政治鮮 明,大 都 與人民的 權 益訴求 有關。不過,由於這種 表 達形式 不 被 法 律 體 制 所接 納,故 只 能 在 體 制 以 外 進 行。這 些 創 新 的 表 達 形 式 具 有 很 強 的 顛 覆 意 味,手法 既 含 蓄又 豐富,包 括 含有 政 治 批 判 意 味 的自創字,到漫 畫 人物和符 號 等。 中 國 一 位名 為「和 菜 頭」的 網民 在自己 的 博 客 中自創 一 個 由「黨 中 央」三字連 成 的 字 (發 音 : diang),意 思是「至 高無 上 的,神 聖 的,絕 對 正 確 的,不容質疑的,抽 你丫沒商量的」。38
38 和 菜 頭,「網 友 頒 佈 一 批 新 漢 字」,2009年 8月31日,http://www.hecaitou.com/ blogs/hecaitou/archives/134100.aspx.
英文翻譯見於《中國數字時代》的“ Satire:
New Chinese Characters Created By Netizens”(「諷 刺:線 民自創新漢字」), 2009年 8月31日,http://chinadigitaltimes.net/2009/08/satire-new-chinese-characters-created-by-ne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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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些自創 字還 配 以 許多 卡通 人物 和 標 誌,近 期 最 廣為流傳 的 例 子就 是「草泥 馬」和「河蟹」,它們都是由眾多的網民 創作出來,帶 有 複 雜 和 顛 覆 的 隱 喻。和 許多不 雅 和「政 治 敏 感」的用詞 一樣,「草 泥 馬」 取一 個中國 髒 話 的 諧 音,由於 髒 話是中國 政 府 發 起 整 治 網 路 低俗之 風 行 動 的 打 擊 物 件,網民 於 是 發 明 了「草 泥 馬」等 諧 音 字 來 規 避 網 路 審 查。同 樣 地,「和 諧」亦 被「河 蟹」這 個 諧 音 字 所 取 替,由 於 「和 諧」被 濫 用 而 逐 漸 失 去 原 來 意 思,當局又 恐 怕 這個 字 被 利 用來 批 評 和 調 侃 政 府 39,「和 諧」也 因 此 成 為 網 路 審 查 的 封 殺 物 件。後 來,「草泥 馬」及「和 諧」結 合 起 來,化 成 漫 畫卡通 人物,或 以草泥 馬 (實為羊 駝)和 真正的 河蟹 的圖片作為標 誌。後 來,網民更 創作主 題 故 事,講 述一 群「草 泥 馬」如 何 打 敗 威 脅 它們 生 存 的「河 蟹」。4 0直 到 今 天,甚至有廣州廠商生 產草泥 馬(羊駝) 玩偶並 推 出市場 出售,還有 人 用傳 統中國 水墨 畫 和 書 法 來 表 達「草 泥 馬」與「河 蟹」的 故事。此 外,著名 知 識 份 子崔衛 平 發 表 一篇題 為《我 是草 泥 馬》的 文 章 41,知
39 Jeremy Paltiel,「平 衡與 和諧:解讀胡錦濤下中國的非自由國際 主義」(“Balance vs. Harmony: Interpreting China's Il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under Hu Jintao”),論文 參見國際研究學會(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於美國三藩市舉行的第49屆 年會:「彌合多重分歧」(Bridging Multiple Divides),2008年3月26日
http://www.
allacademic.com/meta/p_mla_apa_research_citation/2/5/1/0/8/p251084_index. html. 40 ��������������������������� 其中一個草泥馬藝術的例子可見於網站「代化的藝術空間」� ,http://blog.artintern. net/blogs/articleinfo/daihua/40341. 41 和菜頭,「崔衛平:我是一隻草泥馬」,http://www.hecaitou.net/?p=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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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藝 術 家 兼 博 客 艾 未 未 也 製作了一 條 名 為《草 泥 馬 祖 國》的 視 頻 短 片42,數首關於「草泥 馬」的歌曲也 在網上 流傳。43 最後,藝 術 家 和 知 識 份 子 也 用他們 獨 特 的 表 達方 式 參 與到人權 運 動 中來,如 藝 術 家 艾 未 未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例 子,他發 起 運 動 要求 政 府 公 佈 2008 年 5月四川地 震 的遇難 者名單,抗 議 政 府 隱 瞞真相。四川大 地 震 中 最 具爭 議 的 話 題 就 是 豆 腐 渣 工 程 建 造 的 校 舍 導 致 過 高 比 例 的 學童 遇 難。但 這 次 運 動 從一 開 始 就 沒有 打 算 要 把 政 府 告上 法 庭, 直到艾 未 未 的同事 譚作人被 刑 事起 訴,這一運 動才「進 入」一 個司法 體制的 程 式。 在中國,含有「顛 覆 性」內容的網站可以被刪除,印有政治標語的 T 恤 也會 被 沒收 或 銷 毀 4 4,挑 戰 政 府 的 活 動 甚至被以「顛 覆 國家」為由起 訴。與法 庭審判 不同,國家不能隨 意否決被 視 為顛 覆的 訊 息內容。相 對 法 庭 審 判,這 些 另 類 的 維 權 表 述 兼 有 較 強 和 較 弱 的 方面:較 弱 的 是 這 種 表 述 不能 獲 得制度 上 的 救 濟,但較 強的 是 任 何官 方決 定也 阻 止不了它們的流行。如重慶釘子戶的照片,那影像令人過目不忘,它的 感召力絕不會比一宗贏了官司、獲 廣泛報導的人權案件遜色。
42 艾未未短片,http://sun-zoo.com/chinageeks/2009/10/08/ai-weiwei-fck-your-moth�� ���� er-motherland/. 43 可見於http://kisshi.com/2009/02/05/cao-ni-ma-ge/. 44 「維 權 律 師 因 印 有 政 治口號 的 T恤 而 被 扣 押 四 小 時,員警 將 衣 服 銷 毀」(Rights Lawyer Held for Four Hours over T-shirt, Police Destroy Garment with Political Slogans),《南華 早 報》(South China Morning Post),2009年10月12日,http://www. scmp.com/portal/site/SCMP/menuitem.2af62ecb329d3d7733492d9253a0a0a0/?v gnextoid=c3a5a59308444210VgnVCM100000360a0a0aRCRD&ss=China&s=Ne 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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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文 描述 政 府 如何 刻意 淡化 和 敵 視權 利概 念,如果 這 種 淡化 和 敵 視 導 致了有原 則 的、以權 利 為 基 礎 的 抗爭 運 動 的「錯 位」,迫使它從 體 制內 轉 移 到 了 藝 術、互 聯 網 和 街 頭 之 上,那 麼 就 會出 現一 個 複 雜 的 雙 重 效 應。一方面,儘 管 維 權 者 仍 然 會 因 贏 得官司 而 引起 人們 的 注 意,和 孫 志 剛 案 類 似 的、體 現 法 律 上 的 勝 利 的 個 案 將會 越 來 越 少。 但 另 一方 面,爭 取公民 權 利 的 鬥 爭 逐 漸 被 越 來 越 多 的 政 治 上 的、反 體制的 和「顛 覆」的 表 達手法 所 吸納,這 些分 散 和隱 晦 的 表 達形式, 令 政 府 更 難 以估 計人權 運 動 的 勢 頭,而維 權 運 動 的 發 展也 讓 這 些表 達手法更 加活躍。隨著 政 府更 加依 賴 那 些諸 如「三個至 上」的 模 糊口 號,人權運 動的 勢頭 將會有增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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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灣律師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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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魏千峯 執業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會員),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系 兼任副教授
一、前言 隨 著海 峽 兩 岸交 流 越 趨 熱 絡,台 灣 與 中國 不只在 政 治 解 凍,雙 方 相 互 投 資、觀 光、就學與文化 訪問等,兩岸律 師亦 就各自之執 業經 驗 逐 漸 有 機 會交 換 意 見。惟 因台灣與中國 律 師 對 對岸 的 政 治與 社會 環 境 不甚 熟 悉,大多律 師亦未在 對岸 執行 業務,難免 產 生 隔閡。本文 嘗 試 介 紹中國 律 師 較 不 熟 悉 的台灣 律 師之執 業 情 況,提 供 給中國 律 師 界 參 考,希 望 對 中國 崛 起 與 和 平演 變 提 供 另 個 華人社會 的 經 驗。為 在 有 限 篇 幅 下 較 有 效 率 地介 紹台灣 律 師 的 執 業 情 況,本文 分為以下 章 節 : (二) 影 響台灣 律 師 執 業 環 境 的 因 素,試 以 本文作 者 的 參 與 觀 察, 對 台灣 律 師 的 執 業 環 境作 一 個 宏 觀 的 分析。(三)台灣 律 師 執 業 安 全 之情況,此 又依 一 般各國律 師 執 業最 普遍 之特 徵:刑 事 辯 護、集體 訴 訟 代 理 及個 別 律 師 執 業受 侵 害之情 形 等三方面,加以 論 述台灣 律 師 執 業之情況。(四)中國 律 師 執 業之 困境,此係 分就 大 環 境、刑 辯 律 師 及 近 年 來 國 際 間 矚目的 維 權 律 師之 處 境 加 以析 述,期 能勾 繪 中國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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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執 業 的面貌。(五) 結 論,比 較台灣與中國 律 師之執 業安 全,並 提 出 雙方未來可能之走向。
二、影響台灣律師執業環境的因素 台灣被稱為 新興民主國家中律師 改革運 動最 蓬 勃 發展的國家 之一 1, 其 特色 在 於 除 進 行 律 師 制 度 之 改革、律 師 執 業 安 全之 努力維 護 外, 並 擴 及台灣 的 憲 政 改革,亦 推 動司法 獨 立、法官 評 鑑 及 法 律 扶 助 制 度 2,在 國 際 間,類 似台灣 律 師 界 在本 國 推 動 的 社會改革 深 廣 程 度 並 不多見。在二十多年來,台灣 律 師界所以能 夠以極 高的 能 量 推 動上 述 改革,依 本 文作 者 的 參 與 觀 察,其主要 原 因 有 三︰一為1987年 7月台 灣 解 除 長 達三十八年 的 戒 嚴,使 得 社會 力 大 為 釋 放;二為1989 年 律 師 高 考放 寬 名 額,使 得台 灣 律 師人 數 迅 速 增 加,此有 利 於 律 師 公會 本 身 組 織 的 改革,及 匯 集 律 師 的 力量;三 為1990 年 起 以林 敏 生 律 師 為首 的 律 師 改革 運 動,重 新 組 織 台北 律 師 公會及律 師 公會全 國 聯 合 會,推 動司法改革及律師 制度之改革。
解除戒嚴 1949 年 5月19日台灣 警 備 總司令在台灣 頒佈 戒 嚴 令。半 年後,國民 政 府 在中國大陸 敗 退 來台,繼續 實 施 戒 嚴。至1987 年 7月15日台灣 政 府 方 解 除 台灣 地區長 達三十八年 的 戒 嚴。3 在 戒 嚴 期 間,人民 的 基 本 權
1 Stephen Ellmann, Struggle and Legitimation.20(2) Law & Social Inquiry, (1995), 341. 2 拙著,《律師與司法改革》,「兩岸三地律師與司法改革」研討會(香港大學法律學 院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辦,2009年3月18日),頁1- 8。 3 李筱峰,《台灣史100件大事(下)》,(台北:玉山社,1999年10月),頁3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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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受到嚴 重限制,由於國民政 府避 免社會團體 具有反 政 府之傾向,便 對 律 師公會 加以 控制。4 在 1960 年代,律 師公會尚設有黨團書 記 加以 監 督,但公會 功 能不 彰,且一直到1990 年前,律 師公會之 主管 官署為 社會部(1971 年後 為內政部),其目的事 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 所在地首 席 檢 察官之 指 揮 監 督,律 師 公會之 章 程 必 須依 照 司法 行 政部 訂定 的 辦法制訂,不具有自治地位,不熱衷法律 教育之提 倡與人權保障之實踐 (戒嚴後期人權保障行動逐漸增多),卻常有擁護領袖及政府之活動。5
1987年 7月台灣 解 除戒 嚴,恢復平 時憲 政,台灣 社會 在 政 治與 經 濟 兩 方面 大 幅自由 化,人民 之 組 黨、集會、言 論、出 版 等 基 本 權 利 亦 逐 漸 落實保 障,有 關 環保、女 權、勞工權 利及教育 改革等 社會 運 動 興 起, 在 解 嚴 後 十 年 內 之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數目增 加 三倍。6 對 台 灣 律 師 界 而 言,許多 律 師 投 身 並 領 導 不 同 之社 會 運 動 與 政 治 運 動,如 劉 志 鵬 律 師投 身勞工 運 動、李伸一律師 從事消 費 者保 護 運 動,陳 水扁、蘇貞昌 與 謝長 廷等 律 師 參加 反 對 黨 政 治運 動,1990 年起更有林 敏 生律 師 領 導 的 律 師 改革 運 動,針 對 律 師 公會 與 律 師 法 修 正等,進 行 一連串 的 改革 7 (詳 後 )。此不能不歸因於解嚴 後社會力釋放的結果。
4 Dung-Sheng Chen, Taiwan’s Social Changes in the Patterns of Social Soliderity in the 20th Century, in Taiwa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A Retrospective View, ed. Edmonds & Goldstein,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72. 5 《 二十 世 紀台北律師 公會 會史 》,(台北 律 師 公會,2005年 5月24日),頁138- 39, 220,230-36。 6 井尻秀憲著,邱榮 金譯,《台灣 經 驗 與後 冷戰的亞 洲》,(台北 : 政 治大學國際關係 研究中心,1995年6月),頁19-20;Chen, supra note 4, at 74-75. 7 Jane Kaufman Winn and Tang-chic Yeh, Advocating Democracy: The Role of Lawyers in Taiwan’s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20(2) Law & Social Inquiry, (1995), 581, 593,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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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高考名額增加 在 1987年 7月解 嚴 前,國民 政 府並不希望律 師自治,其 所採 取 的主要 手段 為 限制 律 師 高考 名 額,以1950 年至1988 年為 例,每 年 雖 有 數 千 人參加 律 師 高考,卻 常僅 錄取個 位 數,比 率為千 分之 五 至 百分之 五, 與 此 相 對 地,律 師 高考 前 門 狹 窄,卻 大 開 檢 覈後 門,此包 括 法官、檢 察官、大學 教 授 及 軍 法官 可經 由 檢 覈 而 取 得 律 師 資 格,尤 其 在 1970 年 後 開放 軍 法官檢覈,最 受 人 批 評,此使得直到1990 年為止,經檢覈 取 得 律 師 資 格 者 仍 超 過 經 高 考 取 得 律 師 資 格之 人 數 (以當年台 北 律 師 公會 會員 為 例,前 者為 56 . 3 %,後者為 43 . 7 %),且軍 法官出 身 的 會 員 成 為 律 師 公會 理 監 事會 的 重要力量。又台灣 律 師人 數佔 人口比例 偏 低,縱使 在 1991年 時,全台灣只有二千二百 五十四位 律 師,全 國 人 口卻 有二千零五十萬人,比 率為 一 比 九千,比 較 美 國、德 國 之律 師 佔 全國人口比率為一比 五百,顯然偏 低,不利於 一國之 法治 發展。8 在 戒 嚴 時 期,反 對 黨 立 法 委員與 反 對 黨 的 政 論 刊 物已多次要求國民 政 府 開 放 律 師 高 考 名 額,並 緊 縮 律 師 檢 覈 政 策,以符 正常民 主 國 家 的 做 法。1989 年 國民 政 府 首 次 增加 律 師 高考名額,該年度 在 2698 名 考生中錄 取 288人,錄 取 率為 僅僅 超 過10 %,自此台灣 政 府之律 師 高 考 錄取比率 均超 過10 %,並緊 縮 律師檢覈的途徑。上 述律師 高考名額 增 加 的 政 策 實 施後,一則 大 幅 增 加台灣 的 律 師人 數 ( 按:至 2009 年 6 月底台 灣 律 師人 數 為六 千 零 五十 一 位,其 中台 北 律 師 公會 會員有 四 千 一百八十 七人 ),二則 文學 校 (相 對於軍 法 學 校 ) 出 身 的 律 師 在 人 數 比 率上取得主 流地位(例 如 在 1995 年台北 律 師 公會 會員中,文學 校者
8 《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前引註5,頁177- 81,203- 8;Id, at 5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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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 千五百一 十六人,而非 文學 校者為三百八十二人 ),此皆有 利於文 學校出身的 律師在律師公會 選 舉取得主導的 機會。9
律師改革運 動 在 戒 嚴 期 間,台 灣 律 師 不 被 法官 尊 重,不只 形 式 上 法 庭中 律 師 席位 較 低,亦 須 站 立 陳 述,法官心目中也 認 為 律 師 係 招 攬 訴 訟而 已,直 到
1990 年 後律 師 改革運 動及 嗣後 進行 法官 評 鑑 等,律 師之 地位 方 較 提 高。101990 年 由 林 敏 生 律 師 領 導 的 台 灣 律 師 改革 運 動,固 然 是台 灣 律 師 界爭取自治與 從 事憲 政 改革 等 的 輝 煌 歷 史,然而它 在台灣 解 除 戒 嚴 與 律 師 高考名額 增加 的 客 觀 形 勢下發生,顯 然 它 存 在 相當有 利 的 社會條 件。 在 此 之 前,台 灣 的 律 師 公會全 國 聯 合 會正 如 台 灣 的 國 會 一 樣,為 維 持 所 謂 代 表 全 中 國 的 法 統,四 十 年 不選,當老 成 凋 謝 時,採 取 增 補 選 方 式,故 全 聯 會 一直 為 親 國民 政 府 的 律 師 所 掌 握。且 如 前 述,台 北 律 師 公會 亦長 期 為 檢 覈 出 身 的 律 師 所 領 導 ( 其中 軍 法官檢 覈 出 身 的 理 監 事 佔 重 要 地 位 )。由 於 解 嚴 與 律 師 高 考 名 額 增 加,文 學 校 出 身 的 律 師人 數 已 近 半 數,因 此,取 得 佔 台 灣 律 師人 數 總 數 75 % 之台 北 律 師 公 會 的 領 導 權,致 力 實 踐 追 求 律 師 自治 與 憲 政 改 革 的 專 業 主義 ( professionalism) 的目標,遂 成 為文學 校 出 身 律 師 一 個 普 遍 的目 標。1990 年 林 敏 生律 師 在 古嘉 諄、黃 瑞 明與 顧 立 雄 等 年 輕律 師 的 擁 促 下成 立 以 文學 校 律 師為主軸 律 師 界 競 選 團 隊—— 文聯 團。在 該年
9 同上,頁187;Id at 573. 10 同上,頁297;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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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律 師 公會 的 選 舉 中,文聯團 所推 出 的人 選 取 得 全 部 的 理 監事 席 位。1993 年 林 敏 生律 師所 領 導 的 文聯團 及 其 聯盟者再度 取得 律 師 公 會全 聯 會 的 大 多 數 理 監 事 席位,至 此,台 灣 律 師 界 展 開 十多 年 來 的 律師 改革運 動。11 在律師 改革運 動下,台灣的 律師界逐步落實 律師自治 制度之建 立。比 較 舊 律 師 法相 關 規 定,1992 年新律 師 法 有如下 新 的 重要規 定 : (一) 新 律 師 法 第1條 第1項 明定:「律 師以保 障人權、實 現社會正義 及促 進民 主 法治為 使命」;同條 第 2項 規 定:「律 師應 基 於前 項使命,誠 實 執 行 職 務,維 護 社會 秩 序及 改善法律 制度」。據台北律師公會前任理事長 高 瑞 錚 律 師 指 出,此 為台灣 首 次 立 法 揭 示 律 師 之使命,除在 傳 統 之 保 護 人權、實 現社會正 義 外,並 賦 予 律 師「促 進民 主 法 治」之神 聖 使 命。(二) 舊法 並 未 就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加以 規 定,新法 第15 條 第 2 項 規 定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由全 國 律 師 公會 聯 合 會 訂立,提 經會員代 表 大 會 通 過 後,報 請 法 務 部「備 查」即 可。(三) 就 律 師 公會 舉 行 會 議,舊法 第16 條 第1項 規 定,應 報 請所在地社會 行政 主管機 關派員「監 督」,新法 第
17條 規 定僅 須「陳 報」;就 律 師 公會 之會 議 議 事 錄,舊法 第16 條 第 2 項 規 定,所在 地 地 方 法 院 檢 察處得派 員「查 閱」議 事 錄,新法 第17條 第 2 項 規 定刪 除 上 述事 項。(四)就 律 師 公會 提 議 或 決 議,舊法 第15 條 規 定 除 特定 三事 項 外,不得 提 議 或 決 議;新 法 認 其 嚴 重 違 反 憲 法 表 現自由規 定,予以刪 除。(五 )就 律 師懲 戒,舊法 規 定 懲 戒 委員會由法 院 法官組 成,新 法 第 41條 規 定:「律 師 懲 戒 委員會,由高等法 院 法官 三人、高等法 院 檢 察署檢 察官一人 及律 師 五 人 組 織 之;委員長由委員 互 選 之。」依 新法組 織 之律 師懲 戒 委員會雖 以律 師成 員過半 數,但 並
11 同上,頁242;Winn ���� & Yeh, supra note 7, at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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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完 全符 合 律 師自治 之 理 想,因 此台灣 律 師 公會全 聯 會 迄今 仍 持 續 推 動修法,希望 未來 之律師懲 戒 委員會成 員全數由律師擔 任。 依 前述律師之使命及任務,台灣 律師界進行各項法律之研 修,包 括民 事 訴 訟法、刑 事 訴 訟法、非 訴 訟事件 法、公 證 法與民 法等。台北 律 師 公會亦 就 重 大之憲政制度與法律 制度之維護與改革陸 續 發 表 如下聲 明:法院判決送閱風 波聲明(律師通訊138 期 )、保障人權聲明(律師通 訊141 期 )、刑法內亂 罪 修廢 爭 議 聲明(律 師 通 訊145 期 )、對 十項憲 政 改革聲明(律 師 通訊151 期 )、對於律 師受暴 行事件 聲明(律 師 通訊152 期 )、反 對司法院長 兼任國民黨副主 席之 聲明(律師通訊169 期 )、請嚴 予查辦 不法法官及不法律師以端正司法聲明、對於總統、副總統候 選 人資格限制之 聲明(律師通訊188 期 )、對蘇 建 和等三人 死 刑執行之緊 急 聲明(律 師 通 訊189 期 )、檢 肅流 氓 條 例為違 憲 之無 效 法 律聲明、反 對 將 羈 押 權 集中 於檢 察 長 並 主 張 把 羈 押 權 回 歸 法 院 聲 明 (律 師 通 訊
191 期 )、支 持「司法預算獨立」條 款 入憲聲明(律師 雜誌 212 期 )、支 持 凍省、廢國大、公 投 入憲 及其他 聲明(律師 雜 誌 214 期 )、為「全國司法 改革會議之籌備」聯 合鄭重聲明(律師雜誌 217 期)、堅 持 公民自決、廢 除國統綱領聲明(律師雜誌 228 期)、辯 護制度維護程 序正義及公平審 判律師 辯 護角色不容 扭曲或污辱 聲明(律師 雜 誌 231 期 )、民間團體 對 如何具體 落實司法 改革會 議 各項 改革方案之共同聲明(律 師 雜 誌 238 期 )。12 上 述修法 行 動 與 聲 明,促使台灣 政 府 就公 共 政 策作 出 重 大 改 革( 如司法預 算獨立、司法 改革會 議召開 ),發 揮 專業團 體 監 督及制衡 國家 之功 能,並致力扮演 在 野法曹之社會改革角色,此 就民 主 法治國
12 ���� 同上,頁136- 37,147- 48,270-71,276- 80;拙著,《處在十字路口之台灣律師改革 運動》,〈律師雜誌〉246期(2000年3月),頁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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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需要之公民社會之建 立,實 踐 律 師 法 第1條 規 定 之律 師 使命及 其任 務,具有 時 代 意義。
三、台灣律師執業安全之情況 律 師 執 業 範 圍 與安 全 保 障攸 關 該國法 治 之發展 與 人權 保 障。若律 師 執 業受 到 不當 之 限 制,甚 至 發 生 人 身 安 全 之 危 險,如 何保 障一 般 人 民 的人權?台灣 律 師 界 多 年 來 對 於 律 師 執 業 之 範 圍 與安 全 保 障,亦 頗為關注。就 刑 事 辯 護權方面,在台灣 解嚴 後,1945 年刑 事 訴 訟法 僅 在其第 37條 第1項 規 定:「被告於 起訴 後,得隨時選任 辯 護 人」。1967 年刑 事 訴 訟法 除 維 持上 述 規 定( 第 27條 第1項 ),並明定 辯 護 人得 檢閱 卷 宗及 證 物 並 得 抄 錄 或 攝 影 ( 第 33 條 ),辯 護 人得 接 見 覊 押之被 告, 並 互 通 書 信,但 有 事實足 認 其 有 湮 滅、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勾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者,得 限 制 之( 第 34 條 )。然 台 北 律 師 公會 認 為 偵 查中應 准 被 告選任 辯 護 人,方 符 合人權 保 障 之 精 神,因此,1976 年台北 律 師 公 會 籲 請立 法、監 察二院 提 案,並向該案院 提 出陳情 書,1981年台北律 師 公會 並 針 對本 案 成 立專 案 小 組,亦 與 中國 時 報 合 辦 座 談會,促 成 輿 論,最後在 王 迎 先命案 影 響 下,終 在 1982 年促 成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7 條 修正,使犯罪嫌疑 人在偵 查中得以 選任 辯 護 人。13
1987年台灣 解 嚴 後,刑 事 辯 護 人 之會見 權、閱 卷 權 與 調 查取 證 權 在 實 務上自然 較 為進 步,然而並非毫 無問題。就 律師接 見覊押 被告言, 律 師 將 被 告 委 任 狀 之 影本 送 交 看 守 所 後,雖 得 接 見 被 告,所方 不會 拒 絕,但 依 覊 押 法 第 25 條,接 見 被 告 每 次不 得 逾 三十 分 鐘,依 覊 押
13 拙著, ���������� 《台灣律師制度 之 � 過去、現狀及未來》 ������� ������������������� ,「兩岸律師人權議題」研討會(台北 律師公會主辦,2009年1月10日),頁4-5;《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同上,頁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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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施行 細 則 第72條 第 2項,接 見被 告由 管 理 員在場嚴 密監 視,每日一 次。實 務上,律 師 接 見 覊 押之被 告,監 所 管 理 人 之 監 視包 括 看、聽 及 筆 記,此 影 響 律 師 刑 事 辯 護 之權 利,台灣 律 師 公會全 聯 會 近 年 來 對 此不當 限制 律 師 會見 權 頻 作 檢 討,並要求 改善。2009 年1月23日司法 院 大 法官 釋 字 第 654 號 解 釋,認 為 律 師 接 見 覊 押 被 告,看 守 所 管 理 人 員 予以 監 聽、錄 音,妨 害 被 告 防 禦 權 之 行 使,不 符 憲 法 第16 條 訴 訟權 保 障規 定。自此,律 師 會見 覊 押 被 告,看 守所 管 理 員不得加以 監 聽、錄 音。就 律 師 閱 卷 權 言,起 訴 後,律 師 抄 錄、影 印相 關 訴 訟資 料 尚無問題,近 來 較 有爭 議 者,係 律 師 拷貝訊問被 告、證 人 之 光 碟片, 可 否在法 庭外 使 用,學界 與律師界意見不一。至 於調查取 證 權,依 刑 事 訴 訟法 第163條,律 師 得向檢 察署及 法 院聲 請 調 查 證 據,雖 檢 察署 及 法 院 在 大部分 情 形 多會 因 律 師之 聲 請向相 關 政 府機 關、民間團 體 調 閱,亦會傳 訊 相 關被 告或 證 人,但 若檢 察署不加以調 查,律 師只 能 在 另 一 訴 訟 程 序主 張,而 法 院 依 法 只要 其 認 為 不必 要 者,亦 得 裁 定 駁 回,此 時,律 師只得 在 另 一 訴 訟 程 序主 張 原審法 院 有 應 調 查 之 證 據 未 予 調 查,請 求 上 訴或 轉最 高法 院 檢 察 署 向最 高法 院 提 起 上 訴。 實 務上,律 師 得以代 理 人 身 份 向 政 府 機 關 或民 間 團 體 查 詢,惟 該 機 關團體 未必予以回應,律 師向相關被 告、證 人 調 查相關證 據時,時處 在 灰色 地帶,司法 機 關 甚 至 懷 疑 律 師 是 否 有勾串同 案 被 告、證 人 之 嫌疑。因此,台灣 律師的 調查取 證 權 處 於 曖 昧不明的狀 態,台灣 律師 公會全聯會就 此部分正在研 議修正相關法律。14 次 就 集體 事 件 代 理 方面,自1978 年 美 麗 島 事 件 後,多 位 律 師 代 理 訴 訟 或 請 願 等 事 件,已 漸 成 風 氣。當 時 軍 法 審 判 之 辯 護 人中,陳 水 扁
14 拙著, ���������������� 《律師與司法改革》,前引註1,頁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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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 嗣 後在 2000 年當 選台灣 總 統,2004 年連任乙次,至 於 謝長 廷律 師 與 蘇貞昌 律 師 分 別 先 後 擔 任 行 政 院 長。15 解 嚴 後 較 著 名 的 案例 有 聯 合 報 退 報 案 (1991年)、年 華 鞋 廠 勞 資 爭 議 杯 葛 案 (1992 年)、聯 福 製 衣 廠 勞工集體 臥軌 案 (1996 年)、中山 科 學 院 勞資 爭 議 集體 請 願 案 (1996 年)、台 鐵 工會 罷 工案 ( 2003 年 9月)、連 宋 對扁呂之 總 統當 選 無 效 訴 訟 案 ( 2004 年)、紅 衫軍 集會 遊 行案 ( 2007年),律 師 處 理 上 述 案 件 雖 社會各界看法不同,但尚無 執 業安 全問題。16 然 而,實 務上,台 灣 律 師 執 行 業 務 偶會 遭 遇 檢 警單位 或 法 院刁 難 或 不禮 貌,台灣 律 師 公會全聯 會 於 2006 年 6月起 在台灣中區、北區與 南 區各舉 辦 一場「律 師與人權」座 談會,要求落實1990 年 聯 合國「關於 律師作用之 基 本 準則」,保障 律師 執 業 權利。 至 於律師 執 業個案遭受侵害時,台灣 律師界亦 加以聲 援 如下:
1. 周德 勝,1996 年1月9日,周德 勝 因 處 理債 務糾紛,引發黑道 人 士 不滿,周德 勝於 當日在事 務所 遭 人 殺 害。同年月11日台北 律 師 公 會發 表聲明,籲 請檢 警機 關查明真相。
2. 顧 立 雄、劉 豐 州,1996 年1月 6日,顧 立 雄 於調 查 局執 行職 務 時, 遭 調 查 人 員 強 行 拖 離 偵 訊 室。台北 律 師 公會 陪同 兩 位 會員召開 記 者 會,並 於同年月8日,由立委 與公會代 表 陪同,拜會 法務 部, 遞交聲明。
15 惟 參加 戒 嚴 時 期 台灣 最 重 要 的反 對 黨 集會 遊 行事 件 美 麗 島 事 件之 姚 嘉文、林 義 雄律師分別遭 受判處 有 期徒 刑十二年,台北律師公會並 將兩人移 付 懲 戒,呈報台 北 地 檢 處 核 准後 通 知其暫 退會。參閱李 筱峰,前 揭書,頁114;《台北律師公會 會 史》,前引註 五,頁235。 16 就 本文 所列台灣 解嚴 後較 重 要 之 集體 爭訟事件,除 2004年連 宋對扁呂之 總 統當 選 無 效訴訟 外,本文作者皆參 與,尤其 相關勞工爭訟 與2007年倒扁反貪 紅衫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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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法案件,作者為其中之主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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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 耀 霖,1999 年 9月,連 耀 霖 於其 事 務所內遭 闖 入 之 六名歹徒 持 木 棒重毆。台北律 師公會 除慰問該名會員外,並函相關單位要求 盡 速 破 案。
4. 2001年 2月18日台北 地區有兩位執 業 律 師 遭受 幫派 份 子騷 擾,歹 徒 並朝 律 師 事 務 所 開 槍 及侵 入 打傷 律 師,台北 律 師 公會 對此事 件於同年月28日發 表聲明,呼 籲 檢 警單位 正視。
5. 曾文 杞,2008 年 5月22日,曾文 杞 陪同 被 告於 台北市 調 處 筆 錄, 偵 訊 完 畢 後,曾 文 杞 趨 前 在 當 事人 旁 觀 看 筆 錄,調 查 員 與曾 律 師爆發口角,並 將其手臂及頸部抓傷,6月23日律師公會全聯會、 台北 律 師 公會及民 間 司 改 會 發 表 聲 明,要求 法 務 部 徹 查 違 法 失 職 人員,並檢 討現行 制度缺 失。17
6. 鄭文 龍,2008 年12月1日,鄭文 龍 赴台北 看 守所接 見 因 貪 污 案 收 押 禁 見 之 陳 水 扁前 總 統,左 右各 坐 一 位 檢 察 事 務官 於 兩人 談 話 時,不 時 出 聲 警 告,12月 4日律 師 公會全 聯 會及民 間 司 改 會召 開 記 者 會,批 評 實 務上 監 視 律 師 至 看 守 所 接 見 覊 押中 被 告,禁 見 被 告 除 記 錄 內 容 或 錄 音 外,甚 或 指 派 檢 察 事 務 官全 程 監 看,已 違反國際人權標 準。18
四、中國律師執業之困境 1980 年中國實際 政治 最高領 袖鄧 小 平 復 出掌 權後,因其深 知 穩 定的 法 制 與 律 師 制 度係 經 濟 發 展 的 重要 因 素,遂 漸 漸 恢 復 律 師 制 度,惟 其 重 在民商 領 域。1996 年中國 通 過 律 師 法,給 予 律 師 較 大 的自主 空
17 拙 著,《律 師 與司法 改革》,前引註1,頁12-13;全國 律 師12 卷10 期 ( 2 0 0 8 年10 月),頁12 3。 18 《司法改革》69期(2008年12月),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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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但與一 般民主國家 之律師為自由專業 不同者,中國律師重在促 進 社 會主義 法 制,須 維 護 國 家 機 密,確 保 社 會 利 益優 先 的 正 確 政 治 思 想,在 超 過 三位 以 上律 師 的 事 務 所 須 成 立 共 黨 組 織。而 雖 然 中國目 前 已 設有全 國 律 師 協會及 地 區律 師 協會,卻 仍 依 附 在 中 央之司法 部 和 各地 之相 關 政 府 機 關 上,不僅 許多律 師 協會 之 高 層 領 導人 即 是司 法 部 門 現 職 或 退 休 官員,受 領 政 府 薪 資,且司法 部 仍 舊負 責 律 師 考 試、每 年 考 核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及律 師 事 務 所 開 業 証 照,及管 理 有 關 律 師 責任 與 懲 戒 事宜。此 與民 主 國 家 之律 師 公會係 專 業 之自治 團 體 不 同。19 近年來,中國經 濟 崛 起,國 際地位 提高,1998 年中國 政 府並 簽 署《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公 約》,惟 其 本質 上仍 為 一 黨 專 政 的 國 家,司 法 不 獨 立,且 人民 在 憲 法 上 的 基 本 權 利 仍 受 到 嚴 重 限 制。20 中 國 政 府 對 於
19 拙 著,《中 國 律 師 界 之 難 題 》,律 師 雜 誌 289期 ( 20 03年1月),頁 2- 3。Randall Peerenboom, 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348-49, 521. 20 Shauna Emmons, Freedom of Speech in China: A Possibility or a Prohibitions? 23 Loy.L.a Int’L & Comp. L. Rev(2001), 258-59, 266-276; Benjamin L. Liebman, China’s Courts: Restricted Reform, 19 The China Quarterly(2001), 620. 比較中國憲法序言迄今仍高 舉一黨專政,1990年前後起,世界各國的共產政權紛紛走向民主化,在其憲法中取消 共黨在政治上領導與獨佔的地位,例如匈牙利(1989年10月)、捷克斯洛伐克(1989年 11月)、波蘭、羅馬尼亞(1989年12月)、南斯拉夫、保加利亞(1990年3月)、蘇聯(1990 年2月)、阿爾巴尼亞(1990年12月),使得不同政黨取得合法地位,並逐步落實新聞自 由、宗教自由,及承認自主工會與勞工罷工權,建立獨立的司法制度及相關人權機制 (如憲法法院或監察使),參閱拙著,《兩岸後談不可忽視人權》,〈蘋果日報〉2005年 10月22日A24版; Rett R. Ludwikowski, Constitution Making in the Countries of Former Soviet Dominance: Current Development,23(2) Georg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1993), 192, 212, 226; Michael Mcfaul, Russia’s Unfinished Revolution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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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界 在執 業時以 法治為名義 挑 戰 體制或從事所 謂維 權運 動只能有 限 度 容 忍,偏 向 加 以 限 制 與 被 動 因 應,此皆 造 成中國 律 師 執 業 安 全 之障礙。 中國 律 師 執 業 遭 遇 的 困 難,主要 在 於 刑 事 辯 護,向 稱為「老三 難」, 此即 律 師 會見當事人 難、閱卷 難 及 調 查取 證 難。21就 律 師 會見 權 言, 律 師 常因案件 涉及 國家 秘 密 或 沒有任 何 理由而被 拒絕會見 犯罪嫌 疑 人。縱使律 師 獲 得 許可會見 犯罪嫌疑 人亦大受限制,不僅其受到主管 機 關當 場直 接 監 控 外,其 次 數不足,會見 時間短,律 師 甚 難 藉 會見 犯 罪 嫌 疑 人 獲 得充 分 的 資 訊 為 其當 事人 辯 護。22 就 律 師 閱 卷 權 言,檢 察 機 關 僅 提 出 起 訴書、證 據目錄與 不 利 於被 告人 的「主要 證 據」,而 所 謂「主要證 據」係 指證明被告人構成 犯罪 的 證 據,不包 括 證明被告 人 無 罪 或 輕 罪 的 證 據。在 此 種 檢 辯 力量不 平 等 的 情 形 下,律 師 很 難 為 被 告人作 有 效 的 辯 護。23 就 律 師 之 調 查 取 證 權 言,中國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7條 第1項有所 規 定,但律 師 須 先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致 使 項權 利 形同虛 設;復因中國刑法 第 306 條 設有律 師偽 證 罪,使律 師 之調查取 證冒極 大 風險。24
21 陳茵明,《中國律師為自己的權利吶喊》,中國律師,(2005年12月),頁61;拙著, 《中國律師界執業的困境》,全國律師13卷3期(2009年3月),頁57。 22 Ping Yu, Glittery Promise VS. Dismal Reality: The Role of Criminal Lawy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 after the 1996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35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2002), 833. 23 陳茵明,前揭文,頁62;張金龍與侯鳳梅,《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中國律師(2002年5月),頁45;李軒,《當代中國律師業的兩大難題(上)》,律師與法 制166期(2002年10月),頁50;Yu, Id. at 845-848。 24 陳茵明,同上,頁61- 62;李軒,同上,頁50。Yu, Id. at 848-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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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中國 律 師 執 業 的 三 難 問 題,經 學 界 與 律 師 界十 年 來 的 努力,終 於 在 2007年10月28日由全國人 大 常委會 通 過修正律 師 法,並 於 2008 年
6月1日施行。惟 因 僅修正律 師 法,並 未 修正 刑 事 訴 訟法,司法 機 關在 處理 刑 事 案件 時,是 否盡 量 規 避 新律師 法之 適用,則 不無 疑 義。25 中國 律 師 執 業 最 大 的 威 脅在 於 刑 法 第 306 條 律 師 偽 證 罪 規 定,該 條 規 定:「在 刑 事訴 訟中,辯 護 人、訴 訟 代 理 人 毀 壞、偽造證 據,幫助當 事人 毀 壞、偽 造 證 據,威 脅、引 誘 證 人 違 背 事 實 改 變 證 言 或 作 偽 證 的,處 三年以下 有 期 徒 刑或 者拘 役,情節嚴 重的,處 三年以 上七年以 下 有 期 待 刑」,為世界 各 國 僅 見。本條 規 定 過 於 抽 象,何 謂 威 脅、引 誘?並 沒 有具 體 標 準,其 卻 創 造司法 機 關 得以 藉 由 本條 條 文 朝 向 仇 視律 師 的 空 間,檢 察 院 與法 院易於 利用此 廣 泛 的 裁 量權 作 不 利 於律 師 執 業的適用,結果 就使 許多律師因本條 規 定 被 逮 捕、監 禁、起訴或 判 刑。26 據 統 計,現 實中 許多律 師 被 拘 補、公 訴,其中 90 % 以 上 嗣 後 證 明 蒙 冤 受 屈,但 身心 與 名 譽 業 已 受 到 傷 害。27 由 於 律 師 從 事 刑 事 辯 護,風 險 大而獲利少,導 致 許多中國律 師 不願承辦 刑 事 案件。為 抗 議 律 師 因 刑 法 律 師 偽 證 罪 遭 到非法 拘 捕,1997年12月湖 南岳 陽市律 師 協會曾決 議自即日起停 辦所有 刑 事 案件,並 於 該月2日通 知 予 全 體 會員。28
25 葉青,譚志鵬,《執 業權利: 僅有《律師法》是不夠的》,中國律師(2008年6月),頁 29-31。 26 Yu, supra note 22, at 854-855. 27 溫志敏,《中國辯護律師面臨的困惑》,中國律師(2005年1月),頁73。 28 張思之,《致北京律師協會會長的一封信》,律師與法制205期(2006年1月),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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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個 頗 受 國 際 社 會 關 心 的 中 國 律 師 執 業 安 全 的 問 題,乃 係 維 護 律 師 的 處 境。中國 雖 係 一黨 專 政 的 國 家,但律 師 在 其 執 業 過 程 要 求 政 府 實 踐 憲 政 主義 與 程 序 保 障,以 維 護 人民 的 基 本 權 利,本 就 極 為 正 常。29 惟 在 中 國 律 師 執 業 遇 到 大 案 或 敏 感 案 件 時,有 些 地 方 規 定 律 師 接 受 代 理 時,必 須 報 請 有 關 部 門 批 准,律 師 在 出 庭 前,必 須 進 行 協 調,由 政 法 委員會召集 律 師、法官、檢 察官 開 會,有 關 部 門 對 於法 庭 如 何 辯 護,是 否允 許 進 行 無 罪 辯 護 進 行 審 查,此 嚴 重 影 響 律 師 執 業。30 維 權 律 師 所以 受 到 國 際 社會 的 關 心 與 同情,主要 因 為 該等 律 師 僅係 以爭 訟 的 途 徑 具 現 人民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可 謂 律 師以專業 的 法 律 技 巧 建 構 一 個良 好 公 平 秩 序 的 法 治 社 會 31,然 因中國 至目前為 止仍 舊 是 一黨專 政 且特 權 充 斥 的 國家,律 師 追求公 平正義 的 實 踐 在 此 政 經 不 平 衡 的 國家 隨 時可能 誤 觸 政 治 上 的 禁 忌 或 地雷,反 而使律 師 喪 失 人 身自由或 執 業 資 格,難 免令人 遺 憾。以 2003 年 鄭恩 寵 律 師 代 理 上 海 拆 遷 戶案 為 例,本質上其係 為 拆 遷 戶居民 對 抗 享 有 特 權 的土 地 開 發 商 與 地 方 政 府,但 鄭 氏 無 法 藉 由 訴 訟 伸 張 正 義,反 遭 法 院判 刑 三
2 9 拙 著,《中國 律 師 界 執 業 的 困 境 》,前引註 21,頁62- 63;陳 瑞 華,《律 師 制度 與 司法改革( 上 )》,律師與 法制169期(2003月),頁15;趙 秉志,《中國刑事司法中人 權 保障的基 本問題》,中國法律(2006年2月),頁10;Fu Hualing, When Lawyers are Prosecuted……The Struggle of a Profession in Transition, 2(2)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7), 103, 119. 30 賀衛方,《中國律師制度 存 在和發 展 的幾 個問題 》,律師與 法制188期(2004年 8 月),頁17。 31 Peerenboom, supra note 19, at 343-44; Robert W. Gordon, The Independence of Lawyers, in Lawyer’s Ethics and the Pursiut of Social Justice, ed. Susan D. Carle (New York and Lond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5),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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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且停止 其 執 業 的 資 格。32 2005 年朱 久 虎 律 師 代 理 陝 北 油 田 投 資 戶的 訴 訟 案,其 應 為 一 個 訴 求信 賴 保 護 原 則 的 行 政 訴 訟,但 朱 氏卻 在 執 業中 被司法 機 關以 聚會 擾 亂社會 秩 序 而拘 捕,本 案 將 律 師 執 業 之 地 雷 區由刑 事 領 域 延伸到民 事 和 行 政領 域,足 見中國 律 師 執 業 不 受保 障 之 嚴 重情 形。33 再以 2005 年高智晟 律 師 代 理 法 輪 功 學員被 刑 求 及 性 侵 犯 案 件為 例,姑 不 論 法 輪 功 是 否涉及 政 治 敏 感 議 題,高 氏 為其 學員訴 訟,與上書國家 主 席 胡錦濤,建 議中國政 府信守世界人權 宣 言及 實 踐 憲 法 中 保 障人權 規 定,亦是 出自律 師 捍 衛公 平 正 義 與實 踐 人保 障 之 義 舉,惟 高 氏 亦 遭 司法 機 關 以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判 處有 期徒 刑三年。34 中國 對 律 師 代 理 集 體 訴 訟 的 回 應 有二,一為 2006 年 3月中 華 全 國 律 師 協會 發 布「關 於 律 師 辦 理 體 性 案 件 的 指 導 意 見」,加 強 對 律 師 辦 理 集 體 性 案 件 的 干 預。35 2009 年 7月14日北 京 稅 務 部 門 就 許 志 永律 師 組 織 的 公盟公司加以取締,並 處罰人民幣 142萬餘 元,使得 許 志 永 律 師 等 擬 以 公司 形 態 提 供 無 償 法 律 援 助 與 保 障 人民 基 本人權 的 做 法,大受打擊。36
32 鄧賀,《律師鄭恩寵是 如何洩漏國家秘密的》,律師與 法制181期(2004年1月),頁 12-13;Fu, supra note 29, at 106-7. 33 張 耀傑,《護 法律師朱久 虎陝西受難記》,開放223期(2005年7月),頁65- 66;Fu, Id, at 107. 34 Fu, Id, at 106. 35 律師與法制210期(2006年6月),頁57; Fu, Id, at 105-6. 36 張潔平,《維權組織公盟被查抄整肅》,亞洲週刊23卷30期(2009年8月2日),頁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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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五、結論 在 現 代 社 會 中,律 師 在 執 業、政 治 參 與 及社 會 服 務 三 個 層 面,以 專 業 推 動 社會改革,自然 在 其 所屬 社會 發 揮 其追求公 平 正 義 的 角色 功 能。3 7 此 種 專 業 主 義 的 發 揮,對 該 國 的 民 主 與 法 治,有 其 不 可 磨 滅 的 貢 獻。3 8 然 而,律 師 界 要 發 揮 其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的 職 能,其 前 提 必 須 是 其 執 業 受 到 充 分 的 安 全 保 障,否 則,溫 和 改 革受 到 阻 礙,誠 為 國家 社會 的 損 失。 比 較台灣與中國 的 律 師 執 業安 全,台灣 律 師 改革 運 動 仍 持 續 爭取 更 多 的自治 與保 障,但 大 致 上 較 為 符 合 理 想 的 狀 態。中國 律 師 界目前 爭 取 消 除 刑 辯 律 師 執 業 的 障 礙,及爭 取代 理 集 體 訴 訟 的 順 利,則 呈 現 尚 有 廣 大 努力 的 空 間 情 形。比 較 受 人肯 定 的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就,中 國 律 師 執 業 環 境 的 改善 仍 有很 大的 差 距,法 律 職 業人 必 須 盡 量使中 國 現 代 法 制 進 步更多 一 點,退 步少 一 點。39 惟 中 國 律 師 執 業 的 困 境 並 非 單 獨 現 象 40,必 須 放 置 在 整 個 國 家 的 大 環 境 加 以審 視。中 國 法 學 界 權 威 學 者 江 平 教 授 認 為 律 師 作用 與 一 個 國 家民 主 政 治 直 接 相 關,只有 政 治民 主化,律 師 地位 才 能 真 正 提 高 41,當然也 才 能 對促 進 民 主 法治 作 較 大的 貢 獻。江教 授 此 種 見 解 與台灣 解 嚴 後律 師 改革運 動 大 步邁開的經 驗 不謀而合,實令人 深思。
37 拙著,《現代社會中的律師》,全國律師10卷2期(2006年2月),頁2。 38 Chen, supra note 1, at 78-80. 39 江平,《中國律師的環境與資源》,中國律師(2005年2月),頁5-7。 40 Fu, supra note 29, at 131. 41 江平,《中國律師往何處去?》律師雜誌323期(2006年8月),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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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顧立雄 台灣中國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
王龍寬 台北律師
一、前言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 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 台灣律師法第1條
20 世 紀以 來 的 近代台灣,自受日本殖民 統治開始,歷經 第二次世界大 戰 洗 禮、政 府 撤 退 來台後 施 行長 達三十八年 的 戒 嚴 1、解 嚴 及 終止 動 員戡 亂 後 之民 主 浪 潮,到 2008 年 的 二次 和 平 政 黨 輪 替,從 殖民、威
1 此為全世界實施時間最長之戒嚴令,參BBC中文網 http://news.bbc.co.uk/chinese/ (2007/7/15),台灣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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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權 到民 主,姑 不 論 這 樣 艱辛 的 歷 程 對 台灣人 來 說 究 竟 是幸 或 不幸, 但自維 護 人權 (台 灣 則 常 稱為 保 障人權 ) 的 角 度 觀 之,台 灣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極富 觀 察 價值 的 獨 特 環 境,而台灣 律 師 在台灣人民 為 保 障人權 奮 鬥 的 過 程中,雖 不 至 誇 稱能不辱 律 師 法 第1條 之神 聖 使命,但也確 實一步一腳印地寫下 不容忽視的一頁。
2009 年1月,台北 律 師 公會人權 委員會歷 經一 番努力及 波 折,終於邀 得大 陸 著名 維 權 律 師 張 思 之律 師及 莫 少平 律 師 來台 舉 行 研 討 會,在 短 短 幾 天 過 程中所 聽 到 種 種 真實 的中國 維 權 律 師 執 業 現 況,著實令 人 震 撼。回 首台 灣 律 師曾經 走 過 類 似 的 歷 程,更 萌 生一 股 難 以言 喻 的 情 緒。本 次 應 香 港 中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之 邀,試 著 介 紹台灣 律 師 在 保 障人權 工作上 的 經 驗,並 同 時 對 照中國 維 權 律 師目前 的 困 境 及 問題,希望能為在 有如龍 潭虎 穴中執 業的大陸同道 有些 啟發。
二、近代台灣律師的保障人權工作 在滿清 時 代,台灣並無律師 制度 存 在 2,直 至日本政 府 於1898 年公 佈 「訴 訟 代 人 規 則」,及 於1900 年公 佈「台灣 辯 護士 規 則」後 3,才真正 建 立 起 現代 意 味 的 律師 制度,以下即自日本殖民時 代開始,以幾 個重 要的歷 史轉 捩 點為界,按 時期介 紹近代台灣 律師所從事的人權 保障 工作。
2 當時 類似 的 職 業 只有代 書 和訟師,其中訟師 更為官府所 禁 止,見 尤 英 夫 (1996), 〈台灣律師制度壹百年〉,收錄於黃宗樂等編,《台灣法治一百年論文集》,頁433, 台北:台灣法學會。 3 尤英夫,前揭註2,頁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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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1. 日本殖民時代(1900~1945) 當 時 的 台灣 律 師 在 殖民 地背 景 之下,對 於 保 障人權 工作 實 在不能 說 十 分投 入。當 時比 較 有心關注 農民、勞工 運 動,並長 期進行 法 庭救 援 的,反 而 是自日本 內 地 來台 的 古 屋 貞 雄 4,但 仍 值 得 一 提 的 是,當 時 亦已 開 始 出 現 挺 身為 政 治異 議 者 辯 護 之律 師,以1923 年 的「治 警 事 件」為 例,辯 護 士 蔡式 穀、鄭 松 筠 因 參 與 蔣 渭水等 帶 領 之「台灣 議 會 設 置 請 願」等爭取參 政 權 運 動,而遭 檢 方以 違 反 治 安 警 察法 為 由 起 訴,而為其 等 辯 護 者,除日籍 辯 護士外,第一 位台灣人 辯 護士葉 清 耀 亦 參 與 其中,不僅留 下了人權 擁 護者 的 形象,且如此帶 有強烈政治 訴 求 的 案 件,透 過 公 開 審 理 的 辯 論 及社 會 宣傳,更 帶 動了後 續 請 願 運 動方興未艾的 發展。5 另台灣 律 師亦曾透 過團 體 力量,對人權 議 題發 聲,1928 年,台灣 辯 護 士會作成 總會 決議 七點 事 項,其中第三項為「刑 事 被 告事件,在 檢 察 官 拘 留 期 間,若 犯 罪 證 明 非 十 分 明 顯,為 提 起 公 訴 而繼 續 犯 罪 之 搜 查,加以 拘留之事,希望今後不 再發生」、第四項「司法 警察官 在懷 疑 有犯罪 時 往往 濫 用違警 令濫 行拘留,望 取締之」及 第五項「對於司法 警 察官 的 拘 留之 即 決 處 分,申 請 正 式 裁 判 者,希 望 將之 改 為 立 即 釋 放 其 身,並 將 記 錄 移 往 法 院」,而台 灣 辯 護 士 會 除 將上 列 事 項 正 式 提 出 與 檢 察官長 談 判 外,亦 成 立 五個 常 設 機 關,分 別 處 理 關 於人權 蹂 躪 調 查 等 事 項,正 式 涉足 人權 保 障 工作,並 具 體 派 遣 辯 護 士 進 行
4 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100,台北:台北律師公會。 5 張復鈞(2007),《戰後台灣的律師—從個別到集體的擁護人權》,頁17-18,台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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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救 援 案件 6,最 終則 止 於1936 年之「久 諾 于商船」事件 7及1937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 爆 發。
2. 解嚴前的國民黨專政時期(1945~1987) 此 時 期 初 期,發 生了 兩 起 對 台灣人權 重 大 戕 害 的 事 件,一 是1947年 的 228 事 件 8,二 則 是1949 年台 灣 省 戒 嚴 令 的 頒 佈 9,前 者 對 台 灣 人 請 願 等活 動 進行血 腥 鎮 壓,包 括 律 師 李 瑞漢、李 瑞 峯、林 桂 端、林 連 宗、湯 德 章、陳 金 能等台籍法 律菁 英皆遭 殺 害,致台灣 法 律人在很長 一段 時 間內 對人權、法治等 議 題皆不得 不保 持沈 默 10;後者則 實 施宵 禁、禁 止 集會 結 社以及限制言 論自由等,配套實施的 懲治叛亂條 例、 戒 嚴 期 間 新 聞 雜 誌 圖書 管 理 辦法等法 令,更 全面性 的 限制人民 基 本 自由 權 利,一 有 違 反者,將 受 軍 法 審 判 11,無 辜 受 難 者 不 計其 數,光 是 解嚴之後有向財團法 人戒 嚴 時期 不當叛亂 暨匪諜 審判案件 補償 基 金 會申 請 補 償 並 獲 通 過 者,即 有六 千九百七 十 七人( 其中七百八十人 為 死 刑 ) 12,台灣人權在 戒 嚴 時期的悽 慘,可見一 斑。 6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100-101。 7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103。 8 此事件之始末,可參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http://www.228.org.tw/ index.ph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以及張炎憲等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
研究報告》,台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9 全國戒嚴令於前一年之1948年即頒佈,惟當時尚不包括新疆、西藏、青海、西康及 台灣,見「台灣戒嚴令」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 (最後瀏覽 日2009/9/3)。 10 張復鈞,前揭註5,頁60。 ������� 11 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 ������� 12 見 財 團 法 人 戒 嚴 時 期 不 當 叛亂 暨 匪 諜 審 判 案 件 補 償 基 金 會 網 站。http://www. cf.org.tw/index.ph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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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戒 嚴 到 了晚 期,再怎 麼 嚴 苛 的 法 令還 是 無 法 壓 抑台灣人民 對自由民 主 的 迫 切 渴 望,各 種 體 制 內 及 體 制 外 的 要 求 及 抗爭 層 出 不 窮,亦 開 始 出 現 與 政 府 對 抗 而 為 政 治 案 件 辯 護 的 律 師,比 較 著 名 的 包 括 在
1960 年雷 震 案 及1965 年 彭 明 敏 案中為 其 等 辯 護 的 梁肅 戎 13,以 及在 1978 年余 登 發 案 的 辯 護 律 師 姚 嘉 文 及林 義 雄 14,但真 正發 生 決 定性 影 響,並 奠 定台灣 律 師 保 障人權 形 象者,仍 當 數 1979 年 的 美 麗 島 事 件 (或 稱 高 雄 事件)。
1979 年12月10 日,同時也是 每年的世界人權日,由黨外人士施明德及 陳菊籌 組的「人權紀念委員會」申請在高 雄 集會,訴求自由民主,而與 鎮 暴 警 察引發 十萬人 規 模 的 衝 突,事 後 包 括 姚 嘉文 及林 義 雄 律 師 等 人,皆 遭 叛 亂 罪 起 訴,在 陳 繼 盛 及 張 德 銘 律 師 的 奔 走下,尤 清、江 鵬 堅、呂傳 勝、高 瑞 錚、陳 水 扁、張 俊 雄、張 政 雄、張 火 源、郭 吉仁、鄭 慶 隆、鄭 勝助、鄭冠 禮、謝長 廷 及 蘇貞昌等 律 師,在 強 大 壓 力下仍 挺 身為黃 信介 等八位 被 告 辯 護 15,雖 然 仍 無 解 於 該等 被 告 全 遭 判 處 重 刑 的 必 然 命 運 1 6,但 在 公 開 審 判 之 過 程中,各 被 告及 辯 護 律 師 在 政
13 �� 亦有認 � ������������ 為梁肅戎的辯護多少有受政 �� 府壓力或配合政 ����� ������������� 府政策的面向,見張復鈞,前 揭註5,頁88- 89。 14 ��� 此 案 後 ��� 來引發 ������ 戒嚴時 期第一 � 起政 � ��� 治示威活動 �� ���� 的「橋頭 �������� 事件」,並多少導致了一 ���� 年 後 美麗島事件的發生,見「橋頭事件」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 org/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15 當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尚通知全國律師不得為美麗島案被告 辯護,見曾建元(1997),〈張俊雄:自由人權的辯護士 民主法制的維護者〉,《月旦法 學雜誌》,第29期,頁155。另辯護律師團亦常接到威脅電話騷擾,見莊金國(2003), 〈美麗島律師群話當年 盼台灣更尊重法治〉,《新台灣新聞週刊》,第368期。 16 ������������������������� 此事件始末,見「美麗島事件」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 (最 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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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上及法律上的 辯 詞,卻透過媒體 及旁聽民眾,將民主運動的政治理 念無遠弗屆的傳播到台灣社會,更成為日後促成解除戒 嚴之遠因。 相 較 於 個 別 律 師的 表 現,當 時立場 親 近 政 府 的 律 師 公會就 顯 得 保 守 許多,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將涉及 美麗島 事件之會員姚 嘉文、林義 雄 律 師 移 付 懲 戒,但 另 一方 面,公會 也 積 極 爭 取偵 查中應 准 許 被 告 選 任 辯 護 人 以保 障人權,並舉 辦法 律 座 談會、向立 法、監 察 兩 院 提 案 等 17 ,最後在 1982 年王 迎 先命案 的 影 響 下,促 成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7條 之修 正,使 犯 罪嫌 疑 人在 偵 查中得 隨 時選任 辯 護 人 18,為當 時台灣 律 師少 數 透 過 集體 力量為 保障人權 所做 出之貢獻。
3. 解嚴後至今(1987~) 1987年 7月15日台灣 解嚴 後,恢復 人民 受憲法 保 障之各項基 本 權 利, 並 解 除 黨 禁 報 禁,台 灣 社 會 終 於 得自多 年 威 權 桎 梏 中 解 放 出 來,而 對 台灣 律 師 而 言,真 正 的 大 鳴大 放,則 不得 不提1990 年 的 台北 律 師 公會改 選。當時在林敏 生 及陳傳岳 律師 等人 之帶 領 下,文學校出身的 「文聯團」律 師,終於自大 陸 老律 師、軍 法官派 律 師 等長 期 把 持 公會 的局面中,取 得 公會 領 導 權,從 此,在 理 事長林 敏 生律 師「對 內要 作 事,對外 要 有聲音」的口號中,台北律 師 公會成 為台灣 律 師 界 在 保 障 人權工作等 各方面 不 可 或缺的 重要角色。
17 �����������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33-235。 18 王迎先在台灣治安史 �� ������� 上首宗 ��� 持槍搶劫銀行案中,遭警方屈打成招,後 ������������������ 跳河自盡 ���� 以 � 示清白,而真正搶匪李師科事後方被捕,見《聯合報》(2002年6月24日),〈王迎先 案 促成刑訴制度改革〉,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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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律 師 公會以公會 力量 參 與之 工作 很 多,諸 如 1990 年 提 出「十項 憲 政 改革要求」19、1991年向立 法 院 請 願 廢止「動員戡亂 時 期 檢 肅 流 氓 條 例」、「懲治叛亂條 例」及 刑法第100 條等戒 嚴遺 毒、1992年 草擬 「二 二八事 件 追 思 及 受 難 者 賠 償 條 例 草 案」20、1996 年 開 始 提 供 義 務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21、舉 辦為 數 甚 豐 的 人權 議 題 研 討 會、演 講 及 影 展 等 22,以 及 遇 有 與 人權 法 治 相 關 事 件,亦偕 同 相 關 團 體 發 表 聲 明 23, 都 在 在 展現了台灣 律 師 在 保 護 人權 工作上 蓬 勃 的 能 量,而 其中最 重 要的,則是自1990 年開始,至今方興未艾的司法改革運 動。 台灣 在 步入 正常 法 治 國 家後,人權 保 障 的 重 點 便 逐 漸 從 政 治面 轉 落 在 司 法 面 上,然 當 時 的 司 法 體 系 仍充 斥 著 干涉 審 判、效 率 不 彰、刑 事 訴 訟 空 洞 化 及 人 民 信 賴 感 低 落 等 諸 多 問 題。1990 年,台 北 律 師 公會、中國 比 較 法 學會 (台 灣 法 學會 前身)及 國 家 政 策 中心 等三 單位 共 同 組 成「司 法 改革 聯 盟」,1992 年 起 開 始 由台 北 律 師 公會 舉 辦 法 官 評 鑑,1997年 財 團 法 人民 間 司法 改革 基 金 會 ( 下 稱民 間 司 改 會) 成 立,並舉 辦「為司法 復 活 而走」大 遊 行,號 召超 過 五百名 律 師 走 上街 頭,1999 年則終於在 新任司法院長翁 岳 生的召集下,舉 辦了全國司法 19 ����������������������������������� 當時林敏生理事長及公會理監事甚至因此被告發叛亂罪,惟檢察官認為該等主張 僅 屬憲 政 改革之 政 治主 張,無竊 據國家領 土 之 意圖等,予以不起訴處 分,見 王泰 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71-272。 20 �����������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83-285。 21 �����������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66-268。 22 �����������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85-287。 23 以 最 近 幾 起 事 件為 例,包 括聲 援 中國 維 權 律 師,要求馬 英 九 總 統 向 大 陸 表示 關 切(2009年 6月2日),以 及 聲 援 野草莓學運,提 供 義 務 辯 護,要求修改 集會 遊 行 法 (2008年11月12日)等,皆見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 as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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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會 議,作成 五十三項 共 識。同年,台北 律 師 公會與民間司 改 會 共 同 舉 辦 的 法官 評 鑑 首 次公 佈不及格之 法官,致民 間 司 改 會 董 事長 高 瑞 錚 律 師及執 行長林永 頌 律 師 遭 高等法 院 法官 楊 貴志自訴 誹 謗,惟 台北 律 師 公會與民間司改 會仍 持 續 合 辦法官 評 鑑 及 法 庭 觀 察活 動, 而使 法官開庭態 度 大有 改善。241999 年司法 改革會 議 後,以律 師為主 幹之民 間 司 改 會,繼 續 推 動司法 院 組 織 法、法官法 及 法 律 扶 助 法 等 司 改三 法 之修法等多項 工作,其中法 律 扶 助 法在 2004 年公 佈 施 行, 自此經 濟上 之弱勢 族 群 亦 能 獲 得 律 師 協 助 進 行 訴 訟,而 刑 事 訴 訟法 的歷次修正,則逐步 維護了無 罪推 定 原則和刑 事 被告的基 本人權。 除了制度 面的 改革外,民間司改 會、台北律 師 公會及台灣人權 促 進會 等 團 體,亦 對 諸 多 冤 案 或 人權 侵 害 事 件 進 行 個 案 救 援,包 括 蘇 建 和 案、蘇 炳 坤 案、徐自強 案、盧 正 案、江 國 慶 案 25 等,台灣 律 師 除了提 供 義 務 辯 護 外,舉 辦活 動、學術 研 討 會,以 及 聲 請 大 法官 釋憲等,處 處 是台灣 律師為 保障人權 奮鬥的身 影。 另 外,個 別 律 師 亦 對 不同 的人權 領 域 持 續 關 注 及參 與,如 投 身 平民 法 律 扶 助 工作及催 生 法 律 扶 助 法 的 林永 頌 及 鄭 文 龍 律 師 26;關 注 婦
24 見民間司改會 網站。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法扶基金 會 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最後 瀏覽日2009年 9月3日)。及 王泰升、曾文 亮,前揭註4,頁272-278。 25 關於此等案件之案情,民間司改會網站皆有基本介紹。http://www.jrf.org.tw/newjrf/ index_new.asp (最後瀏覽日2009/9/3)。 26 ���� 何佳娟(2002),〈人要活的夠本~專訪鄭文龍律師〉,《司法改革雜誌》,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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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權 益 及 救 援 弱 勢 婦 女 的 的 王 清 峰 27、王 如 玄 28及 尤 美 女 律 師 29; 參 與 人權 組 織 及 進 行 個 案 救 援 的 的 邱 晃 泉 30、李 勝 雄 31及 林 峰 正 律 師 32;為 勞 工 權 益 奮 鬥 的 郭 吉 仁 律 師 33;從 事消 費 者 保 護 運 動 的 李 鳳 翱 律 師 34及爭 取 原住民 權 益 的 楊 志 航 律 師 35 等,都 讓 台 灣 律 師 在 台灣人權 史 上從不缺 席。
三、從最近幾起大陸 維權事件談兩岸維權律師 在 前 述台北 律 師 公會舉 辦 的 兩岸 律 師人權 議 題 研 討 會中,筆者 等 已 經 見 識 到大 陸 律 師 尤其是 刑 事 辯 護 律 師在 執 業上 之 困境,包 括 會見 難、閱 卷 難 及 調 查取 證 難 之「三難」,以 及使律 師 動 輒得 咎之 刑 法 第
27 祈止 戈(1995),〈王 清峰:投 身社會改革是義 無 反 顧的〉,《月旦 法學雜 誌》,第5 期,頁131。 28 章修璇(1997),〈王如玄:堅持社會改革的理念 致力兩性平權的努力〉,《月旦法 學雜誌》,第27期,頁144。 29 魏千峰、羅娟娟(2001),〈「要在沒有希望的地方看 到希望」—— 專訪台灣新女性 主義的拓荒者尤美女律師〉,《律師雜誌》,第260期,頁102-105。 30 吳惠娟(1996), ���� 〈為人權奔走,為群眾請命—— 專訪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 師〉,《法律與你》,第100期,頁126-136。 31 郭怡青(1997), ���� 〈李勝雄:執著人權與良知,關懷社會與政治〉,《月旦法學雜誌》, 第30期,頁153。 32 徐偉倫(2002), ���� 〈人權的推動者~專訪林峰正律師〉,《司法改革雜誌》,第40期。 33 蔡 崇 隆 (1995),〈郭 吉仁:法 律 是 正 義 的 事 業〉,《 月旦 法 學》,第 0期 創 刊 號, 頁135。 34 何佳娟 ( 2002),〈為 消 費 者 權 益 把 關 ~專 訪 李 鳳 翱 律 師〉,《 司 法 改 革 雜 誌 》, 第40期。 35 施 豐坤( 2008),〈推 動 專 屬法 庭 的原 民 權 益 捍 衛 者—— 楊志航〉,《 法 律 扶 助 會 訊》,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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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條 律 師 偽 證 罪等 36,而在 如 此 險惡 環 境下,律 師 要 與政 府 作 對而 維 護 人民 的 基 本人權,著實 不是 件 容 易 的 事,也 更 顯 出 其 勇氣 之可 佩,以下 謹 從 諸 多可 歌可泣 的 大 陸 維 權 事 件 中,挑 選 幾 起 來 談 兩 岸 律師的異 與同。
1. 零八憲章 2008 年 12月初,為 紀 念 同 年 12月10日的 世界人權日六 十 週 年,由 劉 曉 波 等人 起 草,並有三百多 位 律 師、學者及作家共同簽 署 的「零八 憲 章」,訴求修 改 憲 法、分權 制 衡及保 障人權 等,惟 劉 曉 波 旋 於同年12 月9日以「涉 嫌 煽動顛 覆國家 政 權罪」被 捕 37,進而遭 軟 禁 至今 38。 觀 諸 此 事 件 經 過,其 實 和 台 北 律 師 公會 在 1990 年 39及1992 年 40 兩 度 發 表 之憲 政 改革聲明有異曲同工 之 妙。就內容 而 言,皆係 為憲 政、民 主 及 人權 等 事 項 發 聲,而林 敏 生 理 事 長等 律 師 亦 遭 告 發 叛 亂 罪 41, 所 不同者為,當 時 代 表台灣 政 府 的 檢 察官已 具足 夠民 主 素 養及 道德
36 ������ 詳參魏千峰 (2009),〈中國律師界 執 業的困境〉,《全國律師》,第13卷第3期,頁 56- 69。 37 《����� 聯合報》(2009年6月25日),〈起草零八憲章 劉曉波顛覆國家罪被捕〉,A11版。 38 據劉曉波的律師莫少平2009年來訪台北時表示,中共當局亦不讓律師與劉曉波聯 絡,甚至對莫律師表示:「莫律師你也是同案!」(莫律師亦參與零八憲章之連署)。 39 ������������������������� 〈台北律師公會十項憲政改革要求〉,《律師通訊》,第130期,附錄。 40 〈本公會十項憲政改革聲明〉,《律師通訊》,第151期,頁1-3。 41 當時刑法第100條 第1項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 憲,顛 覆政 府,而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 刑,首謀 者處 無 期徒 刑。」懲治叛 亂條 例第2條 第1項 規定:「犯刑法第一百條 第一項、第一百零一 條 第一項、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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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 氣,敢 於 做 出 不 起 訴 處 分 42,而 大 陸 的 檢 警 單位 至 今 恐 怕 仍 然 不 脫 政 府打壓 異己 之 工具,另 外,無 限 期「軟 禁」被 告又 限制 其受 律 師 協助之權利,更悖於所有民主法治國家 之 正當法律 程 序。43
2. 律師登錄 2009 年 4月起,陸續 有曾承辦 敏感案件之維權律師無法通過當年度之 「年度 考核登記」( 原年 檢 註冊 制度 ),此不僅使 該等律 師 無法 執 業工 作,亦使欲 找 維 權 律 師 辯 護 之公民 投 訴 無門,關此,北 京 市律 師 協會 權 益部 秘 書 長 張 為民 則 否 認 表 示:「通 不過 考 核 跟 維 什 麼 權 有 啥 關 係?哪個律師 不是維護客戶權 益的?」44 姑不論 大 陸 維 權 律 師「剛好」通不過 年度 考 核究竟係 何原因,以台灣 律 師 制 度 為 例,於通 過 考 試 取 得 律 師 資 格,並參 與 律 師 職 前 訓 練 期 滿 合 格,加 入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後 即 可 執 業 ( 除 非 遭 懲 戒 而 停止執 行 職 務 或 除名),向來無任 何年度 考 核 或 檢 查 之 規 定,而律 師懲 戒 原完全 掌 握 於 檢 察 署 與 法 院 部 門 手 中,惟 經 律 師 界一 再 爭 取 及修法,依 現 行 律 師 法 第 40 條 及 第 41條 規 定,律 師懲 戒 委員會 九 人中應 有五名 律 師,律 師懲 戒 覆 審委員會十三人中應 有五名 律 師及兩名 學者,其餘才
42 見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71-272。 43 以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為 例,偵 查 中之 羈 押 最 長不 得超 過 四個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108 條 ),另即 便係 遭收 押 禁 見 之被告,律 師 亦 得自由接 見 之,且不 得監 聽 及 錄 音 ( 司 法院 大 法官會 議 釋字第654號 解 釋)。 44 聯合新聞網(2009/7/4),《北京維權律師控訴遭官方打壓》,http://udn.com/NEWS/ main.html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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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法 院 及檢 察署 代 表,此已 相當 程 度 展現律 師自治,經多年運作,政 府欲 打壓 特定律師幾已不 可能。45
3. 律師人身安全 中國 著 名 維 權 律 師 高 智 晟,長 期 為 礦 工、地下 基 督 教 徒 及 法 輪 功 信 徒 等爭取權 益,並 批 評 政 府 貪 腐、公 安濫 權 等,不但 遭以「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判 刑,更多 次 遭 綁 架、毆 打及 刑 求,至 今下 落未 明,懷 疑已 遭 殺 害。46 若 暫 不 論 解 嚴 前 的白色 恐 怖 時 期,究 竟 有無 律 師 遭 當局迫 害 或「消 失」,台灣 律師在 解嚴 後執行職 務 時,來自政 府方面的人 身 安 全威脅 尚屬 輕微 ( 尤其是與大 陸 律 師相 較 ),大多 是 受到檢、警、調 查機 關等 不友善 的 阻 撓、欺 騙 及言 語 擠兌等 47,如1996 年,筆者及 劉 豐 州律 師 遭 調 查 員強 行拖 離 偵 訊 室而受傷 事件,以 及 2008 年曾文 杞律 師因 要 求 審閱筆 錄而遭 調 查 員打傷 事件 48,尚能 歸屬 於 偶發 個案,且律 師 公
45 然 最 近仍 有發 生陳 水 扁委 任 律師鄭文龍遭 法務 部以 洩密為由要求移 付 懲 戒 的事 件,台北律師公會已作成不付懲戒之決議,惟全案尚未確定,見《中國時報》(2008 年12月6日),武器對等,A17版。另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更為此事件 聯 合聲明要求尊重律師辯 護權,並 要求法務部自己更 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 原則, 見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最後瀏覽日2009年 9月3日)。 46 《中國時報》(2009年3月19日),〈孔傑榮專欄 中國如何處 置了高智晟〉,A13版, 及《自由時報》(2009年3月14日),〈維權律師高智晟妻小逃抵美國〉。 47 關此,可詳參魏早炳律師文章:〈台灣的律師與人權其實不過如此〉,《全國律師》, 第13卷第3期,頁19-32,以及〈律師於調查局及警察局處理案件之經驗〉,全聯會編, 《律師與人權》,台北:全聯會。 48 《自由時報》(2008年6月21日),〈看筆錄起衝突 律師告調查員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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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在事發 後皆 予 強 力聲 援 及要求 究責 49,大 體 而 言,台灣 律 師目前已 無人 身 安 全方面之 疑 慮。
四、結 語 基於國民同意的統治這一「民主過程」,必須以人民能自由獲得形成 人民公意之資料與訊息,並保障其自由討論與表達意見做為前提,否 則,所謂基於國民同意之統治,終將流為虛有具文。換言之,意見自 由是確保民主過程所不可或缺,也是憲法秩序之基礎所在。 —— 奧平康弘50
台灣 律 師 在 保 障人權 工作上 的 蓬 勃 發 展,與 大 陸 維 權 律 師 飽 受 打壓 的 困 境,兩 者 間 不 可 同日而 語 之 鴻 溝,大 抵 上 就 是 身 處民 主 與 非民 主 國 家 之當然 差 別,尤 其 律 師 常常 得 站 在 反 抗、監 督 政 府 權 力 的 一 方,更 是當 權者 的 眼中釘。當年台灣 能 成 功 的 從 威 權 跨入民 主,背 景 因素固然 很多,但 若要選 出心目中的 No.1,筆者 毋寧 認 為對言 論自由 的 衝 撞 是 第一要 務,不 論 是 美 麗島大審中 被 告與 辯 護 律 師 慷 慨 激昂 的 辯 詞,還 是 鄭 南 榕、詹 益樺用生命在 烈 焰 中 對 極 權 政 府 提 出 的 控
49 1996年 事件見顧 立 雄、劉豐 州,〈台北律師公會 會員 顧 立 雄、劉豐 州兩位 律師遭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當事人約談結束後遭該組調查員強制拖離偵 訊室事件始末〉,《全國律師》,第1卷第1期,頁72-76;2008年事件見全聯會、台北 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聲明稿(2008年6月22日),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 newjrf/index_new.as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50 引自李鴻禧(1997),〈言論出版自由之 民主憲政意義〉,《憲法 與 人權》,六版,頁 372,台北: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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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51,都 在台灣 社會 和人民 心中埋下自由民 主的 種子,也 才 能 夠 在 這 些種子萌 芽 時產 生衝 破 藩 籬 的巨 大 能 量,大 陸 政 府之 所以視言 論自 由如洪水猛獸,不惜 一切代價 加以箝 制之,亦 無 非如此。
51 鄭南榕及 詹益樺自焚案,見「鄭南榕」及「詹益樺」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 zh.wikipedia.org/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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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電話:(852)23881377 電郵:info@chrlcg-hk.org ISBN 978-988-18813-2-8 2011年2月出版 版權所有©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本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文本、平面圖像、圖畫、圖片、照片以及數據或其 他資料的匯編,均受版權保障,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是本書內所有版權作品的擁 有人。任何人士或機構必須徵求本會同意才可複印。除非預先得到本會授權,否 則嚴禁複製、改編、分發、發布本書內版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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