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Version 1.4 30 June 2010
中国 官方全名 首都 官方语言 官方宗教 独立
货币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近况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Beijing (北京) 无 无
国旗
公元前 221 年羸政建立秦帝国。其后经历汉、魏晋南北朝、隋、唐、 五代十国及宋朝。1279 年蒙古帝国之忽必烈灭南宋并建立元朝。朱 元璋灭元建立明朝。1644 年李自成灭明朝后,爱新觉罗‧福临成为 清朝入关后首名皇帝。1912 年 1 月 1 日中华民国成立;同年 2 月 12 日爱新觉罗‧溥仪退位。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人民币 国家主席胡锦涛 President Hu Jingtao 国家主席 胡锦涛 Premier Wen Jiabao 总理温家宝 政治及法律 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选举法修正案,城乡人口选举人大代表比例由 4:1 转为 1: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防动员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报告表示,2010 年 维持积极财政政策,中央及地方赤字为 10,500 亿元。 维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M2 货币供应增长 17%,人民币贷款 增加 75,000 亿元; 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 端制造业 推进户籍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及小城镇落户条件。人大政协 会议前,十三家媒体发表联合社论要求改革户籍制度 加快 “三网融合” (即电讯、电视广播及互联网) 加快研发 “物联网” (Internet of things) 延长 “五缓四减三补贴” 就业扶持政策一年。这政策自 2008 年起实施,以减免或补贴困难企业缴付养老、失业、生育、 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 建造保障性住房 300 万套。 编制中央及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赔偿法》。 黄奇帆当选重庆市市长。张宝顺及袁纯清分别出任安徽及山西省党 委书记。张春贤接替王乐泉出任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 自 2009 年 11 月起,全国实行“扫黄打非”行动。政府将网络及手机 色情信息,非法出版物及侵权物品/网站列为打击对象。 国美电器原主席黄光裕被控非法经营及内幕交易等罪名。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意见文件,要求省级行政区、计划单列市、副省 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外的各级单位驻北 京办公室须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强奸罪成立,遭处以死刑。 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公布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 办法》等文件,旨在建立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司法部发布《关 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
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防、外交及两岸关系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 2 月会见十四世达赖喇嘛。 中国成为美国之后另一个于太空拦截导弹的国家。 澳洲矿业公司力拓 (Rio Tinto) 驻上海代表胡士泰等人以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罪入狱七至十四年。 第二轮中美战略及经济对话于北京举行。 上海市市长韩正访问台北市,双方签署《双城合作备忘录》。 日本防卫省表示,中国海军东海舰队于 4 月进行联合演习后穿过第 一岛链。 中国于世界银行投票权增至 4.42%,排第三位。 北韩领袖金正日于 5 月非正式访问中国。 商务部宣布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 95%货品于 2013 年前豁免征收关 税。 外交部派员出席湄公河委员会高峰会,并响应对中国在澜沧江建水 坝而令湄公河水位下降的指控。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及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于重庆签署《两岸经济合 作架构协议》。 民权 科技企业 Google 于 1 月宣布因遭受来自中国的复杂及有目标的网 络攻击,意图入侵维权人士的 Gmail 电邮户口,并于 3 月起不再按 政府要求过滤网上信息及将“谷歌中国”搜寻服务转往谷歌香港。 维权律师高智晟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三年、缓刑五年。 谭作人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判入 狱五年。谭作人近年追究 2008 年四川地震中倒塌校舍的质量问题。 经济及产业 中国人民银行于 1 月及 2 月宣布调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各 0.5%,以 图控制贷款增长及收紧货币政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举行。会议要求 2010 年中国维 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大力度调整经济结构及扩大内需。具体措 施包括 - 增加农业补贴及商品住房供应 - 放宽中小城市及城镇户籍限制 - 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 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 推动出口稳定增长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国务院发表“一号文件”,提出 - 提高农业补贴及扩大补贴范围 - 发展小额贷款组织等旨在提供农业融资的机构 - 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 -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令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 有同等权益 - 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中国于 2009 年超越德国,成为全球最高出口额国家。 国务院发表意见文件,建立海南国际旅游岛。 国务院同意于 2010 年 2 月推出股票指数期货。 吉利汽车与美国福特汽车达成协议,前者收购后者之富豪汽车 (Volvo) 全部股权。 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土资源部先后发表“国四条”、“国十一条”及“国十 九条” 等旨在打击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政策交件。具体措施包括
- 购买 5 年内出售非普通住房者须付营业税 - 提高买第二套以上住房家庭首期比例至 40% - 打击囤地 - 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为出让最低价 20%以上 -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 50%款项 - 90 平方米以下住宅供应量占总供应量 70%以上 此外,国资委要求 78 家主业不涉及地产的中央企业须退出房地产 市场。 财政部于 4 月再收紧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4 月,国务 院发出通知要求提高二套房贷首期比例及银行在商品房价格升幅 太快地区暂停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商务部于 4 月裁定,自美国进口的取向性硅电钢存在补贴及倾销行 为,并就此开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中国驻世贸代表团向世界贸易 组织要求设立专家组,调查欧洲联盟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措施是否 有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 财政部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于 6 月起施行,税费由从 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10]19 号),要求地方政府在 2010 年内清查地方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于 6 月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 增强汇率弹性,并不再与美元汇率大致固定。 中国农业银行 AH 股首次公开招股(IPO),是最后一所上市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决定再融资计划 民生 公安部刑事拘留涉及贿赂的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及杨一民;中国足 协处分三家涉及贿赂的足球会,予以降级及取消注册 国务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委员会。 铁道部于广州及成都铁路局部份车站试行火车车票实名制 国务院通过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逐步取消药品加 成政策 国务院发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将 危旧房改造等七项事宜列为 “公共利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征求意见稿) 公布。意见稿 提出, 2020 年高中入学率达至 90%,高等教育入学率 40%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流入地义务教育并在当地参加升学考 试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试为基本, 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 校政分开、管办分离 支持民间办学 中国西南地区自 2009 年 8 月起出现连续干旱;北京出现席卷华南 的沙尘暴。 福建省南平实验小学于 3 月有 8 名小学生遭砍死。疑犯郑民生于一 审遭处以死刑。广西合浦、江苏泰兴、山东潍坊及北京市都陆续发 生学童遭砍杀事件。 山西省王家岭煤矿于 3 月尾发生透水事故。约 100 名被困工人获救。 青海省玉树县于 4 月发生黎克特制 7.1 级地震。300 多人死亡。 山西省近百名儿童接受疫苗注射后死亡。 国家红十字会总会及卫生部于 4 月宣布在全国十省市开启人体器官
捐献试点工作。 住房及城乡建设部在 5 月发表《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规范垃 圾焚化技术事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全国实施电影“一备二审”,省级广播 电影电视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初审工作。 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深圳龙华的厂房有十二名员工连续自 杀。该公司决定加薪、取消死亡抚恤金等措施。人力资源及社会保 障部部长率领中央调查组调查。其后,佛山南海本田零部件制造有 限公司等企业亦有罢工事件,要求改善待遇。 新强自治区党委扩大会议于 6 月决定,2012 年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2020 年前为 10 万名牧民定居。 深圳大亚湾核电站于 6 月出现轻微泄漏。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全国国土分为优 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及禁止开发四类。 世界博览会于 5 月-10 月在上海市举行。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序言及四章(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 徽、首都)。 序言 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 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 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 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 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 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 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 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 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 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 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 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 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 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 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 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 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 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 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 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 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 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 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 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 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 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 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 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 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准,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 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 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 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 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 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 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 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 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公民的 基本权 利和义 务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 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 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 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 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 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 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 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 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 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 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 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 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 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 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 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 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 构 国旗、国 歌、国 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 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 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 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 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 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见下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首都是北京。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 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的第四部宪法, 此后于 1988、1993、 1999 与 2004 年经四次修正。各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1988 年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 年 列明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 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宪法取消对国营经济的条文,而代之以国有经济。 1999 年 列明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 将依法治国、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列入宪法。 2004 年 加入三个代表理论、土地征用的补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保障私有产权的条文、 列明国家保障人权,将戒严修订为紧急状态。授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国家机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家主席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国共产党 中国的政党只有中国共产党及经其认可的八大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 盟)。尽管中国官方声称这八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是实质上唯一的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名义最高机关是全国党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党章第十(三)条),但具有实权的是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其次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被视为最高实权 领袖。党总书记若不能兼任中央军委会主席,将视为不能掌握实权。 根据惯例,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是政治局当然常委。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常务副总理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通常于上任前 的党代表大会上获选为政治局常委。 党 员 ( 第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 一章) 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 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 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二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 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 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质量、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 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 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 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 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五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 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 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八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 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 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 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 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共产党组 织制度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十条)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a.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 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b.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 选举产生。 c.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 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 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d.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 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
e.
f.
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 与。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 的职责。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 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 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 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 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 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 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 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十二 条)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 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 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十四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 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 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 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十 五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 决。
中央组织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 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 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 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 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十八条) 职权 (十九条)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国代表会议职权: 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 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 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 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 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 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 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二十一条)
地方组织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及中央军事 委员会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 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 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 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 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 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 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 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 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 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 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 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
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十六条)
基层组织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 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 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 产生为止。(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小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 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二十九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 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三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 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三十一条)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 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 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 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 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 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 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 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 明才智。 (六)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 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 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 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干部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小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 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 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 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 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 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 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三十四条)
纪律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 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 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 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 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 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 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 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 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 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三十七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 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 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 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 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三十九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 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 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 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 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 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 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 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 党籍。(四十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 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 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四十一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纪律检查 机关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 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四十二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 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 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 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 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 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 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 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四十三 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 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 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 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 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 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党组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 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 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四十四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 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 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四十六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四十七条)
共青团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 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 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 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 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简介
胡锦涛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主管外交、军事及对台工作。 1942 年出生,安徽绩溪人。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河川枢纽电站专业毕业。1984-85 年任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第一书记。1985-92 年先后任贵州及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 1992 年十四大任中央政治局常委,1998 年起任国家副主席。2002 年十六大任中央 委员会总书记,2003 年任国家主席,2005 年任中央军委会主席。 外界相信,他于 1989 年武力镇压西藏争取独立人士的骚乱得到邓小平赏识,在十四 大获指定任江泽民的接班人。 他于 2003 年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地坚持协调发展、全面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同年 10 月中旬,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 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7 年中 共十七大将" 科学发展观" 写入党章,成为共产党指导思想之一。 吴邦国 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主管立法。 1941 年生,安徽肥东人。清华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电真空器件专业毕业。 1991 年起任上海市委书记。1992 年起任中央政治局委员。1995 年获选国务院副总 理。2002 年起任政治局常委,2003 年任人大委员长。 温家宝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主管经济及编制工作。 1942 年生,天津人。北京地质学院地质构造专业毕业。 1986-93 年任中央办公厅主任。1992-97 年任政治局候补委员。97 年起任政治局委 员,98 年起任国务院副总理及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02 年任政治局常委,03 年起任总理。 贾庆林 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党组书记。主管统战及分管对台工作。 1940 年 3 月生,河北泊头人。河北工学院电力系电机电器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 1993-96 年任福建省委书记,97-02 年任北京市委书记。97 年起任政治局委员。02 年任政治局常委,03 年起任政协主席。 李长春 中央政治局常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1944 年 2 月生,辽宁大连人。哈尔滨工业大 学电机工程系工业企业自动化专业毕业。 1992-98 年任河南省委书记。1997 年任政治局委员。1998-2002 年任广东省委书记。 2002 年起任政治局常委。 习近平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主管干部、党务、 组织及港澳工作。 1953 年 6 月生,陕西富平人,已故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习仲勋之子。法学博士。 2002-07 年任浙江省委书记。2007 年任上海市委书记。 李克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党组副书记。主管发展改革、财政及卫生。 1955 年 7 月生,安徽定远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 1993-98 年任共青团第一书记。2002-04 年任河南省委书记。2004-07 年任辽宁省委 书记。
贺国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943 年 10 月生,湖南湘乡人。北京化工学院无机化工系无机物工学专业毕业。 1997-99 年任福建省省长。1999-2002 年任重庆市委书记。2002-07 年任政治局委员 及中央组织部部长。 周永康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主任。1942 年 12 月生,江苏无锡人。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 专业毕业。 1996-98 年任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总经理。1998-99 年任国土资源部部长。1999-2002 年任四川省委书记。2002-07 年任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公安部部长。2003-07 年兼任国务委员。 中央政治局委员 习近平 国家副主席 王刚 全国政协副主席 王乐泉 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王兆国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王歧山 国务院副总理 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刘淇 北京市党委书记 刘云山 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 刘延东 国务委员 李长春 中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 李克强 国务院常务副总理 李源潮 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 吴邦国 全国人大委员长
汪洋 张高丽 张德江 周永康 胡锦涛 俞正声 贺国强 贾庆林 徐才厚 郭伯雄 温家宝 薄熙来
中央书记处 –负责共产党日常具体运作。委员包括: 习近平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 何勇 刘云山 中央宣传部部长 令计划 李源潮 中央组织部部长 王沪宁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胡锦涛 委员 梁光烈 李继耐 刘锡龙 陈炳德
广东省党委书记 天津市党委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国家主席 上海市党委书记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全国政协主席 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 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 重庆市党委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副书记 中央办公厅主任 中央政策研究办公室主任
副主席:郭伯雄、徐才厚 国防部部长 总政治部主任 总后勤部部长 总参谋长
靖志远 常万全 吴胜利 许其亮
第二炮兵部队司令员 总装备部部长 海军司令员 空军司令员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 直属机构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办公厅 中央党校 人民日报
部长:李源潮 部长:刘云山 部长:杜青林 部长:王家瑞 主任:令计划 校长:习近平 社长:王晨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央政策研究室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中央外事办公室
书记:王刚 书记:周永康 主任:周永康 主任:王沪宁 主任:王毅 主任:蔡武 主任:戴秉国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编译局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 会
主任:李景田 主任:滕文生 局长:韦建桦 书记:华建敏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警卫局 中央档案馆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 室
主任:夏勇 局长:由喜贵 馆长:杨冬权 主任:刘云山
1949 年起历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 (1934-1956 年称中央书记处) 1949-56 第七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书记处书记: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1950 年殁)、陈 云(1949 七届二中委会产生) 1956-66 第八届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林彪(1958 八届五中全会 产生) 中央政治局常委: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林彪(1958 八届五中全会产生) 1966-69 八大十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一中全会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林彪 中央政治局常委:毛泽东、林彪、周恩来、陶铸、陈伯达、邓小平、康生、 刘少奇、朱德、李富春、陈云 1969-73 第九届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林彪(1971 年殁) 中央政治局常委:毛泽东、林彪(1971 年殁)、陈伯达(至 1973 年)、周恩来、 康生 1971 年 9 月 13 日林彪反革命集团发动武装政变失败。1973 年 8 月中共 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永远开除林彪、陈伯达的党籍的决定。 1973-77 第十届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1976 年殁)、华国锋(1976 年 10 月获政治局决定为 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主席) 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华国锋(1976-76)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周恩来(1976 年殁)、王洪文、康生(1975 年殁)、叶剑英、 李德生(1975 年辞职) 、邓小平(1975 年十届二中全会产生,1976 年政治局撤 销其党内外职务) 中央政治局常委:毛泽东(1976 年殁)、王洪文、叶剑英、朱德(1976 年殁)、 李德生(1975 年辞职)、张春桥、周恩来(1976 年殁)、康生(1975 年殁)、董必 武(1976 年殁)、邓小平(1975-76) 1977 年十届三 中央委员会主席:华国锋 中全会后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 中央政治局常委:叶剑英、邓小平 1977-81 第十一 中央委员会主席:华国锋 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1980 年辞职)、陈云 (1978 年十一届三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常委 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1980 年辞职)、陈云(1978 年 12 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增选 )、胡耀邦、赵紫阳(1980 年 2 月十一届五中全会 选举) 1981-82 年十一 中央委员会主席:胡耀邦 届六中全会后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陈云、赵紫阳、华国锋 中央政治局常委:胡耀邦、叶剑英、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云、华国 锋 1982-87 年第十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 二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胡耀邦、叶剑英(至 85 年)、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 云 1987 年中央政 中央委员会代总书记:赵紫阳 治局扩大会议后 中央政治局常委:赵紫阳、邓小平、李先念、陈云、胡耀邦 1987-89 年第十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赵紫阳
三届中央委员会 1989-92 年十三 届四中后 1992-97 年第十 四届中央委员会 1997-02 年第十 五届中央委员会 2002-07 年第十 六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赵紫阳、李鹏、乔石、胡启立、姚依林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 中央政治局常委:江泽民、李鹏、乔石、姚依林、宋平、李瑞环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 中央政治局常委:江泽民、李鹏、乔石、李瑞环、朱镕基、刘华清、胡锦涛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 中央政治局常委: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 清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 中央政治局常委: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2007 年 殁)、吴官正、李长春、罗干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历次会议 第一次全 选举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了中央书记处成 体会议 员;决定了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批准了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 (2007) 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人选。 第二次全 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和拟向全国政协 体会议 十一届一次会议推荐的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 (2008) 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第三次全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目标是到 2020 年, 体会议 农民人均纯收入比 2008 年翻一番。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 (200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次全 研究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 体会议 (2009) 历届中国领导核心及共产党最高领导人 1945 年前 陈独秀 (1879-1942) 1921-1928:中央局书记、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官方评价:1921 年 7 月在上海举行的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他虽然没 有出席,但被选为中央局书记。从一大到五大,均被选为中央委员,先后任 中央局书记、中央局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中央总书记等职务,是中国共产党 早期的主要领导人。在大革命后期,他的右倾思想发展成为右倾机会主义, 放弃对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的领导权,尤其是放弃对武装 力量的领导权,对国民党右派的进攻采取妥协投降的政策。1927 年中国大革 命遭到失败,除了来自共产国际指导上的原因,他的右倾错误也是重要的原 因。1927 年 7 月中旬,中央政治局改组,他离开中央领导岗位。此后,他接 受托派观点,以在党内成立小组织的方式进行活动。1929 年 11 月,因为他 在中东路问题上发表对中共中央的公开信,而被开除党籍。同年 12 月发表 由 81 人署名的作为托陈取消派纲领的《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同时,在上 海组成托派小组织无产者社,出版刊物《无产者》。1931 年 5 月,出席中国 各托派小组织的―统一大会‖,被推选为中国托派组织的中央书记。1932 年 10 月,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判刑后囚禁于南京。抗战爆发后,他于 1937 年 8 月出狱,先后住在武汉、重庆,最后长期居住于四川江津。1942 年 5 月在贫病交加中逝世。 1927-1928 年间由张国焘及瞿秋白先后代理其职务。
向忠发 (1879-1931) 1928-1931: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922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工人运动。1927 年 5 月,在中共「五大」上 当选为中央委员。不久,在中共八七会议上被选为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同 年 10 月,去苏联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1928 年 7 月中共在莫斯科召开六 届一中全会,在共产国际支持下任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主席。 1931 年从苏联回到中国。向忠发在 1931 年 6 月 22 日亦在上海被国民党逮 捕,在狱中亦向国民党招供。6 月 24 日向忠发被国民党枪杀于龙华。 李立三 (1899 – 1967) (1928-1930 年掌实权者,时为中央宣传部部长)
瞿秋白 (1899-1935) (1930-1931 年掌实权者,时为中央政治局常委)
王明 (陈绍禹) (1904-1974) 1931-1934 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代) 1931 年 1-9 月为掌实权者。 1931 年 9 月前往苏联后由秦邦宪任临时总书记。 1933 年共产党军事失利,是为长征。 博古 (秦邦宪) 1934-1935 年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张闻天 (洛甫) 1935-1945 年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935 年的遵义会议上张闻天为"总负责",毛泽东为中央书记处书记、周恩来、 毛泽东及王稼祥的三人小组掌军事。
1945 年后 1945-1976 1976-1978 1978-1980 1980-1987 1987-1989 1989-1992 1992-2002 2002-
领导核心 毛泽东 华国锋 邓小平
共产党中央主席/总书记 毛泽东 华国锋 胡耀邦 赵紫阳 江泽民
江泽民 胡锦涛
毛泽东 (1893-1976) (1943-1976) 官方评价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 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湖南湘潭 人。 1927 年在共产党中央紧急会议上提倡 "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的思想,并 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同年于湖南发动秋收暴动。1928 年与朱德共同创 立红四军。1935 年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获增选为政治局常委。翌年任中央革命 军事委员会主席。1942 年领导整风运动、1945 年于七届一中全会获选为中共 中央主席。国共内战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50 年代领导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政治斗争,1958 年提出大 跃进并导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翌年于庐山会议批判时任国防部长的彭德怀并 展开反右运动。 1966 年为争夺统治权而策动为期十年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召见一千二百万 名由学生组成的红卫兵及发动上山下乡运动,并大规模清算党内政治对手。 1976 年病逝。 华国锋 (1921-2008) (1976-1978) 原名苏铸,山西省交城县人,曾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国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 1975 年起成为公安部部长,1976 年成为代总理并获毛泽东指定为接班人。1976 年与叶剑英及汪东兴合作拘捕四人帮,成为当时中国最高领导人。1978 年邓小 平提出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辩论取代华国锋的" 两个凡是" 理论。 1980 年辞去所有职务。 邓小平 (1904-1997) (1978-1992) 官方评价: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社会 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的创立者。 原名邓先圣,四川广安人。1920 年赴法国留学,1924 年加入共产党。1932 年遭党内抨击其政治路线而被拘留。同年获复职。二次大战后担任第二野战军 政治委员并指挥淮海战役。1953 年任财政部部长,1954 年任人大副委员长及 国防委员会副主席。1956 年成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68 年文革期间遭撤职。 1973 年复任国务院副总理及中央军委会副主席。1976 年四五天安门事件后遭 四人帮批判及撤职。1977 年复职。 1978 年发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辩论,令党内多数政治局常委支持 邓小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华国锋作自我批评。会上共产党由政治斗争转为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多名邓小平支持耆进入中央政治局,使其掌有实权。1981 年起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78 年起平反反右运动。1980 年裁军一百万,1981 年起通过《关于建国以来 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批评文化大革命。1982 年废除干部终身制,1986 年批评资产阶级自由化,1989 年针对天安门广场的示威游行活动,容许军队武 力清场,是为六四事件。同年辞任中央军委会主席。1992 年南下考察并发表政 治讲话,消除党内对改革开放的矛盾。
胡耀邦 (1915 – 1989) 1933 年加入共产党,1977 年任中央组织部部长。1978 年任政治局常委,主持 平反反右运动及开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辩论。1981-82 年任中共中 央主席。1982-86 年任总书记。1986 年党内元老批评其反资产阶段自由化不力 而下台。1989 年的病逝是六四事件的导火线。 赵紫阳 (1919-2005) 1919 年出生于河南省一个地主家庭,19 岁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曾经在广东、内蒙古和四川担任党政领导工作。在四川期间赵紫阳领 导农村改革,获得巨大成功,并在中国推广。 1980 年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并在同年出任国务 院总理。1987 年接替胡耀邦出任党总书记。1989 年纪念胡耀邦逝世的民众演 变为反对贪污及争取民主的运动。赵紫阳反对武力镇压示威民众而遭撤职。 江泽民 (1992-2002) 江苏扬州人。曾任上海市委书记的江泽民于六四事件后接替遭软禁的赵紫阳出 任中共总书记、中国共产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 年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内加快改革开放,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申办奥运会。 同时亦取缔法轮功,启动两岸汪辜会谈。2001 年提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及容许 资本家入党。三个代表思想于 2004 年写入宪法。 第六代领导人 直至 2009 年底,全国有 3 名 60 年代出生的国家正部级官员。他们获视为将于 2022-2032 年接掌 中国管治权的第六代领导核心的候选人。 胡春华 周强 现任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 现任湖南省省长、中国共产党中 区党委书记。湖北五峰人。 央委员及全国人大代表。他曾任 曾任河北省省长、西藏自治 共青团第一书记。 区党委常务副书记及共青团 第一书记。 孙政才 现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党委 书记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 员。曾任农业部长。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及副主席 中国国家元首为国家主席及副主席,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产生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方式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主席、副主 席。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 79 条)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宪法第 84 条) 职权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8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o 公布法律 o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 o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o 发布特赦令 o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 o 发布动员令 (80)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81) o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83) 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 现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 历任国家元首 年份 职衔 1949-1954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4-1959 1959-19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 席
主席 毛泽东 毛泽东 刘少奇
副主席 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 岗 刘少奇 宋庆龄、董必武
1
1966-1972 1972-1975 1975-1978 1978-1983 1981 1983-1988 1988-1993 1993-1998 1998-2003 2003-2008
1
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代主席行主席职权
宋庆龄及董必武 董必武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并取消国家主席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并维持取消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部份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名誉主席 宋庆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 李先念 乌兰夫 席 杨尚昆 王震 江泽民 荣毅仁 江泽民 胡锦涛 胡锦涛 曾庆红
1968 年 10 月 18 日,中共中央專案審查小組提出《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包括劉少奇在 1925 年、1927 年、1929 年被捕叛變、投降敵人、充當內奸、工賊的反革命罪行的調查結果。10 月 31 日,中共八屆十 二中全會批准該報告,認為「黨內頭號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劉少奇,是一個埋藏在黨內的叛徒、內奸、工賊,是罪惡 纍纍的帝國主義、現代修正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的走狗。」通過決議:「將劉少奇永遠開除出黨,撤銷其黨內外的一切 職務,並繼續清算劉少奇及其同伙叛黨叛國的罪行。」1980 年 2 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決定為劉少奇平反,恢復了他 作為「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的名譽。
历任国家主席 毛泽东 (见上文) 刘少奇 (1898-1969) 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1945 年提出毛泽东思想作为共产党 指导思想。1959 年获选国家主席。1967 年文化大革命时遭软禁,翌年中共八大 十二中通过名为《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撤销其党内 外职务。1969 年逝世。1980 年十一届五中全会获平反。 李先念 (1909-1992) 湖北红安人。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第七届全国政协 主席等职。八十年代获称为管治中国的八位政治元老之一。
杨尚昆 (1907-1998) 重庆潼南人;莫斯科中山大学毕业;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高级领 导人。
江泽民 (见上文) 国务院 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宪法第 85 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行政法规、推行政务。 组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第八 成 十六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两届。(第八十七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 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第八十八条) 职 (一)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权 (二)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 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 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议; (十)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九条) 监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 督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十二条)
现届国务院领导层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副总理 李克强 回良玉 张德江 王歧山 国务委员 刘延东 梁光烈 马凯 孟建柱 戴秉国 国务院秘书长 马凯
主管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审计及监察 分管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及卫生 分管农业、民族、民政及宗教 分管工业、能源、电信及交通 分管金融、商务、海关、旅游、质检及工商管理 分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及计划生肓 分管国防 国务院办公厅日常工作 分管公安及司法 分管外交、对台工作及侨务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简历 (温家宝及李克强的简历见 "中央政治局常委" 部份) 回良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族人,1944 年 10 月生,吉林榆树人, 1966 年 4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专学历,经济师。 1995—1998 年任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1998—1999 年任安徽省委书记。 1999—2002 年任江苏省委书记。2002 年起任中央政治局委员。2003 年起任国 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 张德江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汉族,1946 年 11 月生,辽宁 台安人,1971 年 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 年 11 月参加工作,朝鲜金日成综 合大学经济系毕业,大学学历。1995—1998 年任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1998—2002 年任浙江省委书记。2002—2007 年任广东省委书记。2002 年起任中央政治局委员 王歧山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男,汉族,1948 年 7 月生, 山西天镇人,1983 年 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 年 1 月参加工作,西北大学历 史系历史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6- 88 年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联络室主任兼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 室主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所长 1988-89 年任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1989-93 年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 行长 1993-94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1994-96 年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长、党组 书记 1996-97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1997-2000 年任广东省委常委 。2000-02 年 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2002-03 年任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 。2003-07 年任北京市委副书记、 (代)市长,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 2007 年起任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架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部长 国防部部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教育部部长 科学技术部部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公安部部长 国家安全部部长 监察部部长 民政部部长 司法部部长 财政部部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杨洁虒 梁光烈 张平 袁贵仁 万钢 李毅中 杨晶 孟健柱 耿惠昌 马馼 李学举 吴爱英 谢旭人 尹蔚民
国土资源部部长 环境保护部部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交通运输部部长 铁道部部长 水利部部长 农业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文化部部长 卫生部部长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署审计长
徐绍史 周生贤 姜伟新 李盛霖 刘志军 陈雷 韩长斌 陈德铭 蔡武 陈竺 李斌 周小川 刘家义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其主任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王毅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廖晖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曹康泰 谢伏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工程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领导层成员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国地震局
社长 院长 院长 院长 主任 主席 局长
田聪明 路甬祥 徐匡迪 陈奎元 张玉台 尤权 陈建民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李海峰 王晨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委员会
局长 郑国光 院长 华建敏 主席 刘明康 主席 尚福林 主席 吴定富 理事长 戴相龙 主任 陈宜瑜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历任国务院/政务院领导层 年 份 及 机 总理 副总理 构 1949-1954 周恩来 董必武、陈云、郭 政务院 沫若、黄炎培 (1949-54) 邓小平(1952-54)
政务委员 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 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 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宏。 (1949-54) 李富春(1950-54)
年份及机 构 1954-1959
总理
副总理
周恩来
1959-1965
周恩来
1965-1975
周恩来
1975-1978
周恩来 (1975-76) 华国锋 (1976-78) 华国锋 (1978-80) 赵紫阳 (1980-82)
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 富春、李先念 聂荣臻、薄一波 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 富春、李先念、聂荣臻、薄一波、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习仲 勋 林彪、陈云、邓小平、贺龙、陈毅、柯庆施、乌兰夫、李富春、李 先念、谭震林、聂荣臻、薄一波、陆定一、罗瑞卿、陶铸、谢富治 邓小平、张春桥、李先念、陈锡联、纪登奎、华国锋 (1975-76) 、 陈永贵、吴桂贤、王震、余秋里、谷牧、孙健
1978-1982
年份 1982-1983
总理 赵紫阳 (1982-83)
1983-1988
1988-1993
赵紫阳 (1983-87) 李鹏 (1987-88) 李鹏
1993-1998
李鹏
1998-2003
朱镕基
2003-2008
温家宝
邓小平、李先念、徐向前、纪登奎、余秋里、陈锡联、耿飙、陈永 贵、方毅、王震、谷牧、康世恩、陈慕华 王任重、陈云、薄一波、姚依林、姬鹏飞、赵紫阳、万里、杨静仁、 张爱萍、黄华 副总理 国务委员 万里、姚依林 余秋里、耿飙、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 薄一波、姬鹏飞、黄华、张劲夫 张爱萍 万里、姚依林、李 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姬鹏飞、张劲 鹏、田纪云 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干、宋平、宋健 乔石 姚依林、田纪云、 吴学谦 邹家华、朱镕基 朱镕基、邹家华、 钱其琛、李岚清 吴邦国、姜春云 李岚清、钱其琛、 吴邦国、温家宝 黄菊、吴仪、曾培 炎、回良玉
李铁映、秦基伟、王丙干、宋健、王芳、邹家 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 钱其琛 李铁映、迟浩田、宋健、李贵鲜、陈俊生、司 马义‧艾买提、彭佩云、罗干 迟浩田、罗干、吴仪、司马义‧艾买提、王忠 禹 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
历任总理 周恩来 (1898-1976) 1898 年 3 月 5 日生。原籍浙江绍兴,生于江苏淮安。1927 年发动南昌起义, 创立中国工农红军。1935 年于遵义会议与毛泽东及王稼祥成为三人军事指挥 小组成员。1936 年参与西安事变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一直任国务院总理,是中共第八、九、十届中 央政治局常委,第八、十届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政协全国委员会第 一届副主席,第二、三、四届主席。亲自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 五年计划。 1949- 58 年兼任外交部长,参与制定和执行重大的外交决策。朝鲜战争时期领 导了中国代表团的停战谈判工作。1953 年 12 月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 年 4 月参加日内瓦会议,经过谈判达成印度支那停战协议,使越南、老 挝、柬埔寨三国的独立获得国际承认。1955 年于印度尼西亚万隆参加亚非会 议(万隆会议)。1972 年他与访华的美国总统尼克逊签署上海公报,并于同年 与日本建交。1976 年逝世。死后民众的悼念活动遭四人帮镇压,又称四五天 安门事件。 华国锋 (1921-2008) (见上文) 赵紫阳 (1919-2005) (见上文) 李鹏 祖籍四川成都,生于上海。1979-83 年任电力工业部部长。1987 年接替赵紫 阳出任总理。1989 年六四事件期间宣布戒严遭指为支持武力镇压学生。总理 任内推动受争议的三峡大坝工程。1998-2003 年任人大委员长。
朱镕基 湖南长沙人。1989 年任上海市委书记。1991 年任副总理,1993 年起兼任中 央银行行长实行宏观调控。1998 年任总理后精简国务院架构及继续实行宏观 调控。
立法 立法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 59 条)。前者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第 58 条)。 组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现有 2988 人,任期为 5 年。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数量代表。(宪法第 59 条)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及选 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 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 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宪法第 60 条) 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第 61 条) 职权 (二) 修改宪法; (三) 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五)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的人选; (七)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八)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宪法第 62 条) 罢免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o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o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o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o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 63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 大会审议。(人大组织法第 15 条) 常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 组成人员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第 65 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第 66 条) 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 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重要日常工作。(宪法第 68 条) 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 69 条) 常务 (一)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委员 (二)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会职 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 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 解释法律; (五)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 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 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 决定特赦; (十八)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 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宪法第 67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架构 (三)
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 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 韩启德 李建国 司马义. 铁力瓦尔地 薄树声 陈昌智 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第一届 第二届 – 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
华建敏 严隽琪
陈至立 桑国卫
周铁农
刘少奇(见上文) 朱德 (1886-1976) 1927 年在南昌创办国民革命军第三军军官教育团,参加领导八一南昌起义,任 起义军第九军副军长。1928 年参与领导湘南起义,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同年 4 月,率起义军上井冈山,同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师,成立了中国工农革命军(后 改称红军)第四军。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八路军总指挥。解放 战争时期,任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司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1949 年 11 月至 1955 年 5 月兼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959 年 4 月起任第二、三、四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委员长;第一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1955 年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 帅军衔。 叶剑英 (1897-1986) 中国广东梅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华南分局第一书记,广东 省政府主席兼广州市市长,广东军区司令员,中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 民解放军武装力量监察部部长,军事科学院院长。文革期间,林彪倒台后,由 叶剑英接替其出任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长等职,成为解放军的主要领 导之一。毛泽东去世后,华国锋即密谋粉碎四人帮,叶剑英与李先念、汪东兴 等均为参与其事的主要人物。 彭真 (1902-1997) 1923 年加入共产党,1948 年任中央组织部部长,1949-1966 年任北京市委书记。 文革时遭批斗。1979 年复出。
第七届
万里 (1916-) 山东东平人。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 在其安徽省委书记任内,支持和鼓励包产到户政策,和当时担任四川省委第一 书记的赵紫阳齐名,故有「要吃米,找万里;要吃粮,找紫阳」的说法,是邓 小平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支持者。
第八届
乔石 (1924-) 浙江定海人,生于上海。原名蒋志彤。1940 年参加工作,同年 8 月加入中国共 产党。 1983 年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1985 年任中共中央书记 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5 年至 1998 年 5 月任中央保密委员会主任。 1986 年任国务院副总理。1987 年当选为中纪委书记。1989 年兼任中共中央党 校校长。1991 年兼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李鹏(见上文)
第九届
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及二届各会议及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均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决算及下一年度国家预算和 国民经济计划 第六届开始各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规划) 和国家预算草案 人大届别 会议 内容 第一届 第一次会议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 (1954-1959) 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五个组织法;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第二次会议 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 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制定兵役法 第三次会议 批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四次会议 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五次会议 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 策的讲话 第二届 第一次会议 通过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1959-1964) 第二次会议 通过 1956 年到 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 国际形势和我国对外关系问题的讲话 第三次会议 确定发展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第四次会议 关于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第三届 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5 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针和 1965 年国 (1964-1975) 家预算的初步安排;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第四届 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1975-1978) 第五届 第一次会议 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选举国家 (1978-1983) 领导工作人员 第二次会议 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上来的重要决策 第三次会议 制定国籍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婚 姻法;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 通过 1982 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制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经济合同法,原则批准民事诉讼法草案 第五次会议 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六五‖计划、修改选举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歌 第六届 第一次会议 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1983-1988) 第二次会议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的兵役法;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 第三次会议 批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 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制定继 承法 第四次会议 通过―七五‖计划纲要,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 第五次会议 原则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七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 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 明的决定 第七届 第一次会议 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通过宪法修正案、全民所有制工 (1988-1993) 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定;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第二次会议 通过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国务院提
第三次会议 第四次会议 第五次会议
第八届 (1993-1998)
第一次会议 第二次会议 第三次会议 第四次会议
第五次会议 第九届 (1998-2003)
第一次会议
第二次会议 第三次会议 第四次会议
第十届 (2003-2008)
第五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第二次会议
第三次会议
第十一届 (2008 – 现 在)
第四次会议 第五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决定 接受邓小平辞去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通过香港行政区基本法和相 应的决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选举军委主席、副主席 通过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通过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决定;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 题的决定 通过澳门基本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相关决定,授权人大常委 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通过预算法;授权厦门市人大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 通过教育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通过―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的报告;通过行 政处罚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分别制定法 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通过刑法,国防法,九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 行政区选举九届人大代表的办法;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 选举决定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 江泽民、胡锦涛当选国家主席及副主席。朱镕基 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通过立法法。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 于纲要报告的决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补选九届人 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通过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总结了五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 大成就和有益经验,明确提出当年和五年的工作部署。 胡锦涛、曾庆红当选国家主席及副主席。温家宝获委总理。江泽 民当选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私有财产保护、人 权等内容首次被明文列入宪法。此外对原先的「发布戒严令」也 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胡锦涛获选为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审议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一五"规划纲要 通过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 胡锦涛、习近平当选国家主席及副主席。温家宝连任总理。胡锦 涛获选为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立法 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第 67 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外的法律有终审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现任院长为王胜俊。地方 人民法院 (高级、中级及基层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森林、农垦、 石油法院) 的审判工作受最高及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此外,地方人民法院须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 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法律,并连同地方人民检察院及专门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相当于西方国 家的刑事检控部门。不过,它亦可以对同级或次级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任最高人民 检察院院长为曹建明。 中国法律主体是大陆法系。法律解释及制定权力都不在法院,而在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 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 7 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第 8 条)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 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 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 9 条) 除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外,以下机关亦可制定法律/准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可以冠「法律」的名字,但在与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具有完全的 法律效力。 由省级人大或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内有法律的效力,法院裁判案件 时必须执行。 由中央各部门以及省级或较大的市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行业条例。这些被称为规章,法 院裁判案件时在它们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裁决的参考,但不是必须执行。中 央部门的规章效力涉及全国;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本地有效。 地方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这些是各级政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 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它们会通过一定的程序被撤销。法院在 判案时可以作为一种参考。理论上它的效力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弱。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它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规定不清或者未 曾规定的事项的处理规则,本意是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指导,但是在目前立法体制下 它具有法律的效力。省级法院无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
司法制度 侦查 由国家公安机关执行,包括公安部。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 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 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 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检察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 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范围的规定》 共有 4类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 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枉法追 诉,裁判案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 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审判
凡需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 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 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 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 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 件;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 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 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案件 及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以下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人民团体或者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设四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 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 件。 监狱 及劳 动教 育
仲裁
调解 律师
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作为司法部管理全国监狱的职能部门。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 劳动教育是指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 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 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 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 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 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中国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行政及仲裁调解四种。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律师资格须从全国统一考试或经司法行政部 门考核批准取得。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及品行良好者可获执业证书
其他政党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八个民主党派的现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分别担任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中国国民党革命 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 或全国政协副 主席 (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的职务。这些党派在各级立法及行政机关中 都占若干席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官方定位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但实际上负责统战工作。 现任全国委员会主席为贾庆林。 现任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王刚 马万祺 廖晖 白立忱 杜青林 陈奎元 阿沛‧阿旺晋美(殁)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帕巴拉‧格列朗杰 李兆焯
黄孟复 董建华 张梅颖 张榕明 钱运录
孙家正 李金华 郑万通 邓朴方 万钢
林文漪 厉无畏 罗富和 陈宗兴 王志珍
现有 298 名全国政协常委。 历届政协全委员会主席 第一届 第二届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第九届
毛泽东 (见上文) 周恩来 (见上文) 邓小平 (见上文) 邓颖超 (1904 -1992) 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政治家,周恩来的妻子。她于 1925 年加入 中国共产党;是中共第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八至十二届中央委员, 第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名誉主席,中纪 委第二书记,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六届全国政协主 席等职;邓小平主政时期的「中共八大元老」之一。 李先念 (见上文) 李瑞环 (1934-) 天津宝坻人;北京建工业余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1959 年 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是中共前高级领导人。 曾任中共中央政 治局常委(1989 年至 2002 年),第八、第九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1993 年至 2003 年),前中共天津市委书记、 市长;也曾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常委。
地方行政 行政区划分四级,分别是省级、地级、县级及乡级。 省级行政区包括 23 个省 (中国政府声称包括台湾省),5 个自治区,4 个直辖市和 2 个特别行政 区。 地级行政区包括 282 个地级市/副省级城市,18 个地区,30 个自治州,3 个盟。 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区,特区及林区。 乡级行政区包括区公所,镇,乡,民族村,街道,苏木和民族苏木。
名称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简称 京 津 冀 晋 内蒙古 辽 吉 黑 沪 苏 浙 皖 闽 赣 鲁 豫 鄂 湘 粤 桂 琼
省会/首府 首都、直辖市 直辖市 石家庄市 太原市 呼和浩特市 沈阳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直辖市 南京市 杭州市 合肥市 福州市 南昌市 济南市 郑州市 武汉市 长沙市 广州市 南宁市 海口市
省/市委书记 刘淇 张高丽 张云川 张宝顺 胡春华 王珉 孙政才 吉炳轩 俞正声 梁宝华 赵洪祝 张宝顺 孙春兰 苏荣 姜异康 卢展工 罗清泉 周强 汪洋 郭声琨 卫留成
省/市长 郭金龙 黄兴国 陈全国 王君 巴特尔 陈政高 王儒林 栗战书 韩正 罗志军 吕祖善 王三运 黄小晶 吴新雄 姜大明 郭庚茂 李鸿忠 周强 黄华华 马颷 罗保铭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渝 川、蜀 黔、贵 滇、云 藏 陕、秦 甘、陇 青 宁 新
直辖市 成都市 贵阳市 昆明市 拉萨市 西安市 兰州市 西宁市 银川市 乌鲁木齐市
薄熙来 刘奇葆 石宗源 白恩培 张庆黎 赵乐际 陆浩 强卫 陈建国 张春贤
黄奇帆 蒋巨峰 林树森 秦光荣 向巴平措 袁纯清 徐守盛 宋秀岩 王正伟 努尔白克力
行政长官曾荫权 行政长官崔世安
各级行政区设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人民法院及检察院。 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管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全国公务员的 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员须: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公务员分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及行政执法类,分领导及非领导职务职务。层次分 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 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