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Economy Version 1.3 30 July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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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經濟 (摘自 2010 年第一季經濟報告) 整體情況 踏入二零一零年,香港的經濟復蘇更形穩固,內部經濟及對外貿易均蓬勃增長。受惠於亞洲區內貿易急增 及歐美的進口需求改善,對外商品貿易增長強勁。在亞洲區特別是內地經濟迅速增長的帶動下,全球經濟 持續復蘇,服務輸出亦大受裨益。內部經濟維持強勁韌力。消費意欲因就業及收入前景改善而好轉,營商 信心亦因全球經濟前景逐漸明朗而增強,消費及投資開支均有顯著增長。隨著經濟復蘇,整體價格壓力在 二零一零年第一季輕微增加。 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本地生產總值(1)較一年前實質增長8.2%,與二零零九年全年收縮2.8%(較早前的估計 為-2.7%)的情況截然不同,增長亦顯著快於去年第四季的2.5%(較早前的估計為2.6%)。經季節性調整與對上 季度比較(2),本地生產總值增幅與去年第四季相若,在第一季實質增長2.4%,連續四個季度錄得增長。雖 然經濟在過去一年多經歷了重重困難,但本港整體生產力增長的基本趨勢仍較其他多個處於相若發展階段 的經濟體系優勝。 對外貿易 全球經濟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持續復蘇,雙底衰退的風險看似逐漸減低。美國經濟增長步伐溫和,惟勞工 市場仍未見明顯好轉。歐盟增長步伐更慢,有數個成員國正面對棘手的財政問題。相反,亞洲經濟體系(尤 其是內地)表現強勁,在全球經濟復蘇過程中領先,帶動亞洲區內的貿易強勁復蘇。在一些亞洲經濟體系, 政策焦點已漸漸由刺激增長轉移至控制通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二零一零年四月調升其對二零一零年的 環球增長預測,由之前一月預測的3.9%調高至4.2%。 在這個背景下,香港的整體貨物出口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與一年前比較,實質增加21.6%,與二零零九年第 四季下跌2.9%以及全年收縮12.7%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第一季強勁的出口表現主要由輸往內地和亞洲其他 市場的出口大幅增加所帶動。此外,輸往美國的出口在過去多個季度大幅下跌後恢復輕微增長。歐洲方 面,即使去年同期比較基數甚低,輸往歐洲的出口仍然按年下跌。總括來看,第一季的出口貨量整體而言 已大致回升至全球金融海嘯爆發前的水平。 服務輸出繼去年第四季實質上升8.9%後,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亦有強勁增長,按年增幅為17.9%。所有主要 組成項目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都大幅增長。由於金融市場及商業活動持續增加,金融服務輸出蓬勃增長。 旅遊服務輸出亦隨著訪港旅客人數全面顯著增加而急速擴張。與貿易有關的服務輸出及運輸服務輸出在二 零零九年大部分時間都受到嚴重打擊,但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隨着全球貿易往來正常化而明顯好轉。 內部經濟 內部經濟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維持頗為強勁的增長勢頭。私人消費開支按年實質增長6.5%,高於去年第四 季的4.8%增長。消費信心因勞工市場持續改善及經濟前景漸見明朗而得到有力支持。政府連番推出多輪紓 困措施,亦對消費信心帶來支持。政府消費開支在第一季進一步穩步上升。 整體投資開支仍然強勁。本地固定資本形成總額繼前一季反彈14.1%後,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按年實質大幅 上升10.5%。機器及設備購置激增12.1%,主要來自私營部門的貢獻。業務情況及前景有所改善,以致企業 更願意在提升產能方面投資。政府統計處在三月及四月初進行的《業務展望按季統計調查報告》結果亦顯 示,接受調查的大型企業樂觀程度普遍提升。樓宇及建造開支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則微跌2.1%。由於政府 加快進行小型工程,加上一些大型基建工程亦已開展,公營部門工程繼續快速增長;惟私營機構的建造業 活動仍然呆滯。 勞工市場 隨着整體經濟活動強勁反彈,勞工市場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進一步改善。按季節性調整後的失業率由二零 零九年年中起逐步回落至第一季的4.4%水平。金融海嘯爆發後勞工工資及收入的下調壓力於去年年底已大 致消除。公司在增聘人手方面的意欲亦見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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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市場 本地股市自去年三月強勁反彈,在二零一零年一月中至二月初,市場憂慮一些歐洲國家財政狀況脆弱,以 及全球復蘇是否可以持續,本港股市跟隨其他主要海外市場出現調整。風險胃納隨後因全球經濟數據利好 而回升,股市在季內後期收復部分失地。恒生指數在第一季微跌3%。 住宅物業市場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繼續價量齊升。為確保樓市健康平穩發展,政府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 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措施,處理樓宇供應問題,增加物業投機的交易成本,確保物業銷售和成交價 格的透明度,以及防止按揭信貸過度擴張。政府在四月公布進一步的措施,以防範樓宇泡沫形成。與住宅 售價相比,住宅租金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季內的增幅則較溫和。 通脹 隨着經濟復蘇更為穩固,通脹壓力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輕微上升。第一季的整體消費物價通脹率稍高,為 1.9%,主要原因是去年同季的比較基數受一次性電費補貼影響而偏低。剔除政府一次過紓困措施的效應, 第一季的基本消費物價通脹率按年微升至0.8%。由於本地及外圍價格壓力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維持緩和, 整體通脹壓力仍然溫和。 本地生產總值平減物價指數在去年第四季上升0.2%後,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按年再上升0.9%。雖然食品及 燃料進口價格上升令貿易價格比率惡化,但被本地內部需求平減物價指數的升幅抵銷有餘,因此本地生產 總值平減物價指數的增幅輕微加快。 本地生產總值 全球金融海嘯在二零零九年大部分時間嚴重打擊多個經濟行業。最新數據顯示,整體服務業的淨產值在二 零零九年全年計實質縮減2.0%,二零零八年則有2.5%的增幅。製造業在二零零八年下跌6.6%,跌幅在二零 零九年擴闊至9.2%。建造業的淨產值增長也顯著放緩,由二零零八年的8.8%減至二零零九年的1.6%。不 過,不少行業在二零零九年第四季已明顯改善。整體服務業的淨產值在連續四季收縮後,於第四季按年回 升3.4%。金融及保險業復蘇最快,其次是批發及零售業與地產。然而,運輸及倉庫業與飲食及酒店業的淨 產值在去年第四季仍錄得溫和跌幅。製造業的淨產值跌幅在去年第四季明顯收窄,而建造業的淨產值則自 第三季開始回復增長。 政府經濟措施 在二月二十四日發表的《二零一零至一一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公布了一系列措施,以穩固復蘇、發展經 濟及建立關愛社會。政府對經濟前景審慎樂觀,也明白到復蘇過程仍然挑戰重重。 政府推出另一輪一次過紓緩措施,涉及開支約為200億元。連同之前推出的多輪措施,有關開支總額增至約 1,100億元。這些措施穩住了內部經濟,減少職位流失,在抵禦全球金融危機方面發揮了效用。新一輪的一 次過紓緩措施除了有助穩固經濟復蘇,也會減輕弱勢社群及未能受惠於經濟復蘇的市民的生活負擔,尤其 是考慮到通脹壓力可能會在今年較後期上升。 政府密切留意着在利率超低的環境下,資金大量湧入對樓市的影響。財政預算案公布了四方面的措施,以 確保樓市健康平穩發展。政府在四月公布進一步措施,顯示政府減低樓市泡沫風險的堅定決心。 在發展經濟方面,政府在財政預算案承諾在「市場主導、政府促進」及「大市場、小政府」的原則下,繼 續積極為市場發展創造條件。政府也承諾在土地資源、人力資源和發展誘因上作出配合,以推動四大支柱 行業及六項優勢產業。傳統四大支柱行業指金融、旅遊、貿易及物流和工商業支援及專業服務業。六項優 勢產業分別為醫療、教育、環保、檢測和認證、創新科技和文化及創意產業。此外,政府也致力於促進香 港經濟發展,包括強化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投資基建、深化粵港澳合作、加強與台灣交流和合 作、加深與新興市場的聯繫,以及全面配合國家擬訂「十二五」規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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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二零零九年一月發出《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規劃綱要》)後, 粵港政府在二零一零年四月簽訂《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以落實執行《規劃綱要》。該框架協議為粵港合 作立下清晰目標和發展定位,亦列出了具體政策和措施(,旨在提升珠三角地區的競爭力、鞏固香港的國際 金融中心地位和改善市民的生活質素。 對外貿易 隨着亞洲區內貿易持續蓬勃增長,以及美國和歐洲的進口需求逐步恢復,香港的貨物出口在二零一零年第 一季錄得強勁增長。這亦反映了去年第一季比較基數甚低的情況。整體貨物出口(包括轉口及港產品出口)繼 去年第四季錄得2.3%的跌幅後,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回升,按年實質增長23.4%。出口貨量在連續下跌五個 季度後強勁復蘇,至今年第一季已大致返回二零零八年金融海嘯前的水平。經季節性調整與對上季度比 較,整體貨物出口在第一季實質增長8.9%,繼二零零九年第四季錄得9.1%的增幅後進一步上升。 亞洲市場(尤其是內地市場)的表現繼續遠較美國及歐盟市場為佳。內地進口大幅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 亞洲的區內貿易強勁擴張,亦從而明顯令亞洲很多經濟體系有蓬勃的出口表現。再者,美國經濟進一步溫 和復蘇,為全球貿易回升帶來一些支持。歐洲其他先進市場亦見好轉,惟增長步伐較慢。國際貨幣基金組 織在四月上調二零一零年全球經濟預測,以反映全球經濟前景好轉的情況 轉口仍是香港貨物出口的主要部分,在第一季佔出口貨值總額97.6%。轉口繼二零零九年第四季輕微下跌 後,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實質按年大幅增長23.5%。港產品出口同樣在第一季顯著反彈,較去年同期上升 20.2%,扭轉了去年第四季下挫21.6%的跌勢。 二零一零年第一季,輸往各主要市場的整體貨物出口均顯著改善,其中亞洲市場繼續表現突出。由於內地 進口需求甚殷,加上其工業活動激增,輸往內地的整體出口回復強勁的按年增長。輸往亞洲其他地方的整 體出口大部分亦大幅擴張,尤其是輸往台灣和南韓的出口皆錄得超過30%的增長,而輸往新加坡和日本的 出口亦錄得雙位數字的增幅。以上各個市場的表現均受惠於亞洲區的強韌表現以及區內貿易的顯著復蘇。 輸往美國及歐盟的整體出口在二零零九年全年大幅收縮後,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亦出現一些相對改善。不 過,由於美國及歐盟的經濟復蘇步伐至今仍頗為緩慢,輸往這些市場的出口表現卻明顯落後於輸往亞洲市 場的出口。因此,輸往這些市場的出口量仍遠低於危機爆發前的水平。 貨物進口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按年實質激增31.4%,是繼二零零九年第四季擴張4.0%後進一步顯著上升。留 用進口(約佔整體貨物進口的三分之一)在香港經濟內部需求強勁的帶動下錄得54.2%的顯著增幅。除燃料外 的所有主要用途類別留用進口都同樣在第一季大幅上升。去年同季的比較基數甚低,也擴大了原料及半製 成品和消費品的留用進口升幅。經季節性調整後,留用進口在第一季較上一季上升12.6%。 同樣地,服務輸出繼上一季反彈8.9%後,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進一步明顯加強,較去年同期實質大幅增長 17.9%。隨着全球復蘇勢頭加快,服務輸出全面改善,各個主要環節都在第一季有雙位數字的增長。集資活 動及其他金融市場活動轉趨活躍,金融、商用及其他服務的輸出在第一季顯著增長17.8%。與貿易有關的服 務輸出(主要是離岸貿易)及運輸服務輸出分別急升18.8%及15.8%,反映全球貿易往來已見改善,其中以亞 洲區尤為明顯。由於大部分來源地(特別是內地)的訪港旅客人數在第一季顯著增加,旅遊服務輸出繼續激增 20.0%。 服務輸入同樣在二零一零年第一季大幅增加,較去年同期實質增長10.2%。各個類別的服務輸入均全面上 升。金融、商用及其他服務的輸入隨着金融市場及其他商業活動轉旺而蓬勃增長。在亞洲區及全球貿易活 動增長的帶動下,與貿易有關的服務輸入及運輸服務輸入亦表現良好。同時,由於收入及就業前景改善令 本地對外訪旅遊的需求持續,旅遊服務的輸入錄得溫和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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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reliminary Conclusions of the 2009 Article IV Missio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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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context. Hong Kong SAR has been hit hard by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economy’s heavy reliance on trad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made it doubly exposed when, in late 2008, global trade collapsed and extraordinary pressures built in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 The force of the shock was clearly seen in the severity of the contraction in the first quarter. Economic recovery. The financial pressures experienced by Hong Kong SAR following the failure of Lehman Brothers began to recede in the latter part of 2008 due to the proactive and concerted policy efforts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improving situation in global capital markets. The recovery is now underway, fueled by growth in China, stimulative fiscal policies,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to support smaller enterprises and preserve employment, and highly accommodative monetary conditions impor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However, although Mainland growth is gathering strength, the world economy is still fragile and the global recovery is likely to be drawn-out and subject to downside risk. Economic outlook. While 2009 has been a difficult year, recent monthly indicators have been quite positive and we now forecast a contraction of 2 percent for 2009, with growth steadily strengthening to 5 percent in 2010. We expect unemployment to decline in the coming months. Nevertheless, the protracted process of recovery in the main industrial economies is likely to mean that the contribution to growth from external demand will remain relatively weak for some time, despite a strong performance in the Mainland. Price pressures should remain muted and, given our current outlook for global commodity prices, consumer price inflation should end 2010 close to zero.
Liquidity And The Exchange Rate Regime 4. Monetary conditions. Over the past several months, nominal Hong Kong dollar interest rates, even at longer maturities, have remained close to zero. In addition, Hong Kong SAR has imported quantitative easing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HKMA’s balance sheet has expanded alongside that of the Federal Reserve. It is likely that such accommodative monetary conditions will remain in place for an extended period, during which time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resulting high level of liquidity will have to be deftly managed. In addition, at some future point, the recent extraordinary expansion in the Aggregate Balance will be unwound. The working of Hong Kong SAR’s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will mean that, when the resulting outflows move the Hong Kong dollar to the weak side of the convertibility band,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 will need to intervene to sell foreign currency and reabsorb local currency liquidity. Clea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ublic and financial markets during this period will be essential in order to prevent unnecessary turbulence in foreign currency or money markets. 5. Exchange rate regime. The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merits continued support. It has shown itself to be a simple, transparent 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 that has proven to be an anchor of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The Hong Kong dollar continues to be valued broadly in line with economic fundamentals and price flexibility—in goods, factor and asset markets—has acted as a vital mechanism for the real exchange rate to adjust to the recent large external shocks. Maintaining such flexibility going forward will be essential, particularly given the ongoing structural changes in the global economy and in Mainland China. A flexible labor market will b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e government, therefore, is right to be cautious and to adopt an evidence-based approach in setting the level of the statutory minimum wage. The Financial System 6. Banking system. The Hong Kong banking system has proved to be resilient to the dramatic events i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over the past year. The system is healthy, liquid, and well capitalized. The level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remains low, although the economic slowdown has led to some increase in nonperforming loans particularly in lending to manufacturing and trade-related sectors. The robustness of the banking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nscientious and prudent regulation and enforcement, as well as careful risk management by the banks themselves. Bank profits will likely fall in the coming months, a result of higher provisioning and tighter interest margins. Nevertheless, banks should be readily able to absorb this fall in profits. 7. Lender of last resort facilities. The mission fully agreed with the steps taken in September 2008 to put in place supplementary mechanisms for providing liquidity support to the financial system. Subsequently, as global financial volatility declined, it was appropriate for the HKMA to return 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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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unt window to its previous status as an overnight facility collateralized by Exchange Fund Paper. However, to afford the HKMA greater flexibility, the mission supports the permanent inclus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waps and term repos collateralized by a broader range of instruments into 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 toolkit. 8. Deposit protection. The mission supported the temporary introduction of a blanket guarantee in October 2008 and it is clear that Hong Kong SAR is well advanced in planning its exit from this measure. The proposal to increase the deposit protection limit to a little over twice the level of per capita income is warranted and in line with the coverage in other jurisdictions. Consideration could also be given to, over time, moving away from the current system of netting deposit claims against performing liabilities to the bank. This woul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afforded to depositors. The mission welcomes the steps taken by Hong Kong SAR to coordinate with Singapore and Malaysia its exit from the blanket deposit guarantee. 9. Credit conditions. As indicated above, the extremely expansionary monetary conditions are likely to persist for some time. The large increase in base money has been accompanied by a much more modest growth in credit. Nevertheless, it is possible that, over the next several months, the demand for loans could pick up and, with such a large liquidity overhang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credit supply could expand quickly. More credit would fuel asset markets and, in turn, higher asset valuations would provide greater collateral to underpin further borrowing. Such a financial accelerator process has the potential to translate into macroeconomic volatility (in consumption, employment, and consumer prices), particularly given the unprecedented monetary policy eas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scale of inflows coming into Hong Kong SAR, and the differential pace of the recover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10. Asset price inflation. Therefore, we share the authorities’ concerns that a credit-asset price cycle could take hold, leading to a sharp run-up in prices for certain real and financial assets. While such asset price movements are part of the natural equilibrating mechanism of the Hong Kong economy, there is a risk that prices could become driven more by short-term liquidity conditions, divorced from fundamental forces of supply and demand. 11. The policy response. The continued strict enforcement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regime will certainly be essential in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limiting future macroeconomic volatility. In addition, there is a role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countervailing prudential measures. Such measure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 and introduced at an early stage in order to make clear what the ground rules are and ensure that the banking industry continues to manage risks prudently. Finally, we welcome the consideration that is now being given to increasing the supply of land to the market as one of the possible means to help moderate potential property price surges. Fiscal Policy 12. Fiscal response. In the face of a strong economic downturn, the government announced an expansionary budget earlier this year and a further fiscal package in May. This supplemented the stimulus that was already in train from measures introduced in 2008. Fiscal measures have included a lowering of direct taxes, greater support to public housing tenants and recipients of government social security, and an increase in public works spending. These efforts were fully warranted given the weak economy. However, it is our expectation that the fiscal outturn for this year will be somewhat less expansionary than originally planned due to a stronger revenue performance linked to the upswing in local asset markets. 13. 2010 Budget. Given the downside risks to the global economy, the mission recommends maintaining a supportive fiscal stance in the upcoming 2010/11 Budget. In particular, the government could continue with the financial assistance it has introduced in the past two years to provide assistance for the elderly and low income groups. Consideration could also be given to extending the reduction in the income tax burden for those in the lower income brackets. Finally, we are encouraged by the government’s intention to press ahead with the maj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hat have been identifi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14. Fiscal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o short-term stimulus, the government could also consider further modernizing Hong Kong SAR’s systems for budgetary management. A greater focus on assessing social and economic outturns relative to policy goals would provide a useful complement to the extensive information already provided on compliance with the budget’s financial targets. In addition, the monthly reports on budgetary outturns could provide more detail in order to allow a more ready assessment of the fiscal position. The government could also begin producing an analytical, midyear progress report on budget execution to present a broader narrative on the fiscal situation. Finally, the medium term expenditure framework cou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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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strengthened in order to devolve greater authority to government agencies to set medium-term expenditure priorities, supported by measures to increase those agencies’ accountability for achieving the government’s policy goals. 15. Healthcare. Hong Kong SAR’s demographics imply that,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the share of public spending on health is likely to rise steadily in the coming years, putting pressure on the longer-term fiscal position and, ultimately, on the quality of care. An integral part of any reform should be to safeguard the existing public commitment to support those with chronic or catastrophic illnesse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ose at the lower end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Within that broad guiding principle, efforts should aim to ensure cost containment and increase efficiency. In this regard, many changes are already underway to improve service delivery. Consideration could also be given to the introduction of a broader range of user fees or price-based measures to ensure the efficient use of medical services. Supplementary sources of financing should be phased in at an early stage to ensure that, over time, private financing sources contribute to a larger share of healthcare expenditure. We continue to believe that some form of mandatory health care financing scheme will eventually be required. Given the high quality of the existing public system, a voluntary scheme may not be sufficient to reduce the pressure on the fiscal accounts, achieve adequate risk pooling, or prevent households from undersaving for future healthcare needs. Longer-Term Growth 16. Mainland rebalancing. In the coming years, the Mainland government’s goal is to shift growth away from exports and high levels of investment toward a greater reliance on household consumption. If this objective is realized, Mainland companies will progressively orient themselves toward a domestic market while increasingly competing with Hong Kong SAR in providing financial, merchandising and logistical services. This provides an important policy challenge but also an opportunity for Hong Kong SAR to seek out new lines of business, particularly as the Mainland economy expands its demand for a range of services. 17. Future growth strategy. The suggestions of the High Level Taskforce provide useful new directions for upgrading the quality and expanding the range of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Mainland market. This strategic direction was more fully fleshed out in the Chief Executive’s October 14 policy address. As an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Hong Kong SAR certainly has significant potential to provide a range of financial services to the Mainland. In addition, there are opportunities to retool existing trade services including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greater logistics,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within the Mainland itself. Hong Kong SAR is also well placed to offer various other services—such as tourism and leisure, healthcare, and higher education—to both Mainland visitors and to the region more broadly. Finally, in line with the direction outlined in the Chief Executive’s policy address,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ntinue to seek out ways to develop Hong Kong SAR as an offshore renminbi business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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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排名及競爭力 美國傳統基金會經濟自由度指數1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2010) 2010 Score Ranking 1 2 3 4 5 6 7 8 9 10
Country Hong Kong Singapore Australia New Zealand Ireland Switzerland Canada United States Denmark Chile
89.7 86.1 82.6 82.1 81.3 81.1 80.4 78.0 77.9 77.2
Business Trade Fiscal Gov't Monetary Investme Financial Property Freedom Labor from Freedom Freedom Freedom Size Freedom nt Freedom Rights Freedom Corruption Freedom 98.7 90.0 93.0 93.7 83.1 90 90 90 81 87.4 98.2 90.0 90.7 95.3 80.9 75 50 90 92 98.9 90.3 85.1 61.4 64.9 82.7 80 90 90 87 94.9 99.9 86.0 63.6 51.3 83.1 80 80 95 93 88.8 92.8 87.5 71.1 61.8 79.0 95 80 90 77 79.0 81.2 90.0 68.2 68.9 81.3 80 80 90 90 81.8 96.5 88.1 76.7 54.1 75.4 75 80 90 87 81.5 91.3 86.9 67.5 58.0 78.1 75 70 85 73 94.8 97.9 87.5 35.9 22.0 79.3 90 90 90 93 93.7 64.8 88.0 77.5 89.6 73.0 80 70 85 69 75.4
香港已連續 16 年獲評全球經濟自由度最高的經濟體。共 183 個經濟體獲評。 以下是對香港的整體評價: Hong Kong’s economic freedom score is 89.7, making its economy the freest in the 2010 Index. Its score is 0.3 point lower than last year, reflecting increases in business and labor freedom that were offset by modest declines in several factors, particularly trade freedom, monetary freedom, and freedom from corruption. Hong Kong is ranked 1st out of 41 countri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Hong Kong’s competitive tax regime, respect for property rights, and flexible labor market, coupled with an educated and highly motivated workforce, have stimulated an innovative, prosperous economy. Hong Kong is one of the world’s leading financial and business centers, and its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financial sector is transparent and efficient. Business regulation is straightforward. Despite the global economic slowdown, Hong Kong has maintained its status as Asia’s second-largest destination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ttracting over $60 billion in 2008. Even in an economy as free as Hong Kong’s, threats to freedom can arise. Th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competition legislation was postponed in April 2009, a minimum wage bill was introduced in June, with implementation forecast for late 2010 or early 2011. The government has also set out strategie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in six specific industrial and services sectors, a priority-setting exercise for which the free market would seem better su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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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eritage.org/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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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Freedom Trade Freedom
Fiscal Freedom
Government Spending
Monetary Freedom
Investment Freedom
Financial Freedom
Property Rights
Freedom from Corruption Labour Freedom
The overall freedom to start, operate, and close a business is well protected under Hong Kong’s regulatory environment. Starting a business takes six days, compared to the world average of 35 days, and obtaining necessary licenses takes less than the world average of 218 days. Hong Kong’s weighted average tariff rate was 0 percent in 2008. Some import taxes, restrictive pharmaceuticals regulation, market access restrictions for some services, food and energy labeling regulations, and issues involving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dd to the cost of trade. Ten points were deducted from Hong Kong’s trade freedom score to account for non-tariff barriers. Hong Kong’s effective tax rates are among the lowest in the world. Individuals are taxed either progressively, between 2 percent and 17 percent on income adjusted for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or at a flat 15 percent of gross income, depending on which liability is lower. The top 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 is 16.5 percent. Excise duties on beer and wine were removed in 2008. In the most recent year, overall tax revenue as a percentage of GDP was 14.2 percent. Total government expenditures, including consumption and transfer payments, are low. In the most recent year, government spending equaled 14.5 percent of GDP. Disciplined fiscal management has helped Hong Kong to weather the global downturn. The government has made efforts to maintain a balanced budget. State ownership is mostly limited to transportation. Inflation has been relatively low, averaging 3.5 percent between 2006 and 2008. Since the Hong Kong dollar maintains a fixed exchange rate with the U.S. dollar, interest rates and currency movements follow trends in the United States. Hong Kong has effici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s. China’s rapid food inflation in 2008 affected Hong Kong, as the mainland is the leading source of food imports. The rise in private rental prices is moderating because of the weakening economy. The government regulates the prices of public transport and electricity and some residential rents. Five points were deducted from Hong Kong’s monetary freedom score to adjust for measures that distort domestic prices. Foreign capital receives domestic treatment,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s strongly encouraged. There are no limits on foreign ownership and no screening or special approval procedures to set up a foreign firm except in broadcasting, where foreign entities may own no more than 49 percent of the local stations, and certain legal services. There are no controls or requirements on current transfers, access to foreign exchange, or repatriation of profits. Bureaucracy is efficient and transparent. Hong Kong is a global financial center with a regulatory and legal environment focused on enforcing prudent minimum standards and transparency. At the end of 2008, there were 201 authorized banking institutions, including 122 incorporated outside of Hong Kong. Banks are overseen by the independent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Credit is allocated on market terms. There are no restrictions on foreign banks, which are treated the same as domestic institutions. The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is one of the world’s 10 most capitalized, but it felt the effects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Hang Seng Index fell almost 50 percent in 2008, and the number of successful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Overall, however,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weathered the global financial turmoil relatively well, and banks remain well capitalized. Contracts are strongly protected. Hong Kong’s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common law, and its constitution strongly supports private property and freedom of exchange. Despite government public awareness campaigns, pirated and counterfeit products such as CDs, DVDs, software, and designer apparel are sold openly. The government controls all land and, through public auctions, grants renewable leases that are valid up to 2047. Corruption is perceived as minimal. Hong Kong ranks 12th out of 179 countries in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s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for 2008. Giving or accepting a bribe is a criminal act. Labor regulations are flexible. The labor code is strictly enforced but not burdensome. The non-salary cost of employing a worker is low, but dismissing an employee can be relatively costly. Regulations on work hours are flex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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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經濟論壇全球競爭力指數2(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09-10) 排 名
經濟 體
0910 分數
0809 排
BASIC Rank B1
B2
B3
B4
EFFICIENCY Rank E1 E2
E3
E4
E5
E6
INNOVATION Rank I1 I2
名 1
瑞士
5.60
2
3
8
5
7
21
3
6
5
2
14
3
36
3
3
2
2
美國
5.59
1
28
34
8
93
36
1
7
12
3
20
13
1
1
5
1
3
新加 坡
5.53
5
2
1
4
35
13
2
5
1
1
2
6
39
10
14
8
4
瑞典
5.51
4
5
2
14
15
12
7
3
4
19
12
1
32
4
4
5
5
丹麥
5.46
3
4
3
12
14
6
6
2
7
5
8
4
49
7
8
10
6
芬蘭
5.43
6
1
4
10
12
1
12
1
19
23
7
10
53
6
9
3
7
德國
5.37
7
8
16
1
30
24
14
22
18
70
36
12
5
5
2
7
8
日本
5.37
9
27
28
13
97
19
11
23
17
12
40
25
3
2
1
4
9
加拿
5.33
10
10
17
7
31
7
4
9
16
7
11
11
14
12
17
12
大 10
荷蘭
5.32
8
12
10
15
38
14
10
10
6
27
23
2
18
9
6
13
11
香港
5.33
11
6
11
2
16
43
5
31
2
4
1
9
27
23
15
28
E5 E6 I1 I2
Technological Readiness Market Size Business Sophistication Innovation
B1 B2 B3 B4
Institution Infrastructure Macroeconomic Stability Health and Primary Education
E1 E2 E3 E4
Highe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Goods Market Efficiency Labour Market Efficiency Financial Market Sophistication
Comments on Hong Kong SAR - The most problematic factors for doing business Access to financing (16.8%), Inadequately educated workforce (15.1%), Inefficient government bureaucracy (10.9%), Inadequate supply of infrastructure (9.0%), Policy stability (9.0%), Restrictive labour regulations (7.1%), Tax regulations (4.8%), Poor work ethnic in national labour force (4.6%). "Hong Kong SAR retains its 11th position, and features in the top 10 in five of the 12 GCI pillars. It continues to top the financial market pillar, although its score and lead are eroding. It places no lower than 8th in all indicators but one. Even though the crisis hit the country hard—the Hang Seng Index lost over 60 percent within six months from its peak in November 2008—Hong Kong undoubtedly remains one of the world’s major financial centers, and continues to lure both investors and companies.This is partly because of its close links with mainland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More generally, Hong Kong offers one of the world’s most business-friendly environments.The territory has improved its marks in the infrastructure pillar, now placing second only to Germany. Finally, the quality of public institutions (10th overall), and in particular the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 (2nd), continues to be praised by business leaders .
2
http://www.weforum.org/en/initiatives/gcp/Global%20Competitiveness%20Report/index.htm
10
加拿大費沙爾學會(Fraser Institute)自由經濟體系報告(2007 自由度指數,包括 141 個經濟體)3 Govt. Size
Legal system and security of property Rights
Access to Sound Money
Freedom to trade internationally
Regulation
1
香港
8.97
3
15
18
1
9
2
新加坡
8.66
17
18
28
2
6
3
新西蘭
8.30
60
9
5
23
10
4
瑞士
8.19
20
12
3
71
14
5
智利
8.14
19
40
44
3
8
6
美國
8.06
41
29
4
29
12
7
愛爾蘭
7.98
67
14
8
5
36
8
加拿大
7.91
65
11
21
57
21
9
澳洲
7.89
55
6
20
72
28
9
英國
7.89
62
17
29
35
22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全球競爭力年報(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58 經濟體, 2010) 1 100 新加坡 2 99.357 香港 3 99.091 美國 4 96.126 瑞士 5 92.172 澳洲 6 90.893 瑞典 7 90.459 加拿大 8 90.441 台灣 9 89.987 挪威 10 馬來西亞 87.228
3
http://www.fraserinstitute.org/researchandpublications/publications/6194.aspx
11
公共財政 香港的公共財政及經濟產業根據以下基本法條文所列原則管理 第105條 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 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106條 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107條 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第108條 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 其他稅務事項。 第109條 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第110條 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 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111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 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 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第112條 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 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113條 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114條 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 第115條 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第116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 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 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第11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118條 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 第119條 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 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12
公共財政的理念和發展 時期
內容
1842-1930
香港殖民地的財政預算受殖民地章則約束;章則要求香港財政上量入為出,收支平衡。預算 須得英國殖民地部批准。
1930-1941
殖民地章則仍適用於香港;香港立法局可自行審批財政預算。
1941-1945
大日本帝國佔領香港後,設立軍政府經濟部以管理香港財政。
1945-1961
英國財政部在二次大戰後,對香港實施財政管制,在1947/48年度錄得盈餘後取消,並於 1958年授予香港財政自主權。此時的財政司是1946-1951年的花露時 (Charles Geoffrey Shield Follows) 及1951-1961年的歧嘉樂 (Arthur Grenfell Clarke) 。花露時提出財政儲備應不少於一 年預算稅收。
1961-1971
郭伯偉 (John James Cowperthwaite) 出任財政司後,提出不干預主義(non-interventionism): "In the long run, the aggregate of decisions of individual businessmen, exercising individual judgment in a free economy, even if often mistaken, is less likely to do harm than the centralised decisions of a government, and certainly the harm is likely to be counteracted faster" 郭伯偉把政府賬目分拆為經營賬及非經營賬,並提出以經營開支佔經營收入的比例作為預算 合理水平。他又修訂外匯基金條例,容許財政司動用外匯基金儲備作財政開支用途,及提出 預留一般收入賬目餘額之一半為基本財政儲備。
1971-1981
夏鼎基 (Sir Charles Phillip Haddon-Cave) 出任財政司後,在1980年香港工業總會午餐會上發 表題為 "政府與工業" 的發言,講述其積極不干預主義(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 的理論: " 積極不干預政策建基於一個觀點,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政府試圖規劃私營機構的 資源分配,以及阻撓市場力量的運行……政府的行動最終都會徒勞無功……我是用'積極 '來形容'不干預'的……這其實是指:當政府遇到要求作出干預的建議時,不會純粹因為 其性質而慣性認為建議不正確。剛好相反,一般而言,政府會因應當前和將來可能出現 的形勢,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採取干預行動的理據……然後,政府才作出積 極的決定,研判利害所在。"(1980) 夏鼎基又在1982年在倫敦銀行公會午餐會上發表 "政府政策與經濟的成功" 發言,為政府介 入市場提出條件: 1.
由於市場的不完善而引致壟斷出現;
2. 3.
如果市場增長過速,以致常規無法加以抑制; 為了公眾利益而須訂立法例和監管架構以維護公眾利益;
4.
個人行動對總體經濟和總體金融產生不良影響;
5.
即使商界及政府依照市場力量仍不足以確保經濟會隨環境的轉變而不斷調整,並穩 定地 增長。
夏鼎基於1972-73年財政預算中提出以下財政預算準則:
經營開支不多於經營收入70%;
經營盈餘可支付75%或以上非經營開支;
而非經營收入可支付最少25%非經營開支。 石油危機後,夏鼎基修正其預算準則,在1975-76年財政預算中提出:
13
將經營開支佔經營收入比例上調至80%;
經營盈餘可支付60%或以上非經營開支;
及容許以發債及/或財政儲備支付不多於20%非經營開支。 夏鼎基提出,財政儲備略去或有負債撥備(Provision for contingent liability) 後的自由財政儲備 (free fiscal reserves)不應少於預算總開支15%。 夏鼎基於1976-1977年財政預算中提出,公共開支總額佔本港生產總值比例不應超過20%, 以免損害經濟增長率。公共開支包括由公帑支付的服務及商業方式收費的服務開支,但不包 括地下鐵路及海底隧道等政府持股機構。 1982-2001
1982-1997年,分別由彭勵治(Sir John Henry Bremridge)、翟克誠(Sir Piers Jacobs)、麥高樂 (Sir Hamish Macleod) 及曾蔭權 (Sir Donald Tsang) 出任財政司。 彭勵治於任內面對中英就香港前途談判引起的信心危機導致的匯價波動、實施聯繫匯率制 (見另文),並廢除財政儲備合理水平的準則。 翟克誠任內經歷新機場建設及提倡開徵銷售稅。 麥高樂認為,香港的經濟哲學是不難說明的。這就是承諾鼓勵創業、奉行低稅制、奉行自由 市場及自由貿易。這些承諾或可稱為共識資本主義。 曾蔭權於1995-1997年為最後一任財政司;並於1997-2001年為首任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面對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香港政府動用超過1,200億元介入證券、期貨及外匯市 場。曾蔭權於1998/99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到,財政儲備用於日常運作、應急及金融三方面需 要。儲備合理水平應為9-15個月開支數額加上M1貨幣供應量的75-125%。 曾蔭權又在2000/01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到政府的經濟及理財理念是 市場主導 經濟 政府給予 最大支持 及最少干 預
2001-現在
政府不對經濟或市場作任何指導性規劃,而是相信投資者和企業家遠比政府 官員了解市場,他們的集體智慧,也遠比任何官定的經濟藍圖更能夠帶領香 港走上繁榮之路。 提供有利營商的條件,包括自由、法治、廉潔高效的公營部門和鼓勵公平競 爭的環境等「軟件」,以及社會發展所必需的土地和實體建設,例如學校、 道路、機場等「硬件」;消除限制,鼓勵公平競爭;在海內外捍衛和促進香 港的利益。唯有在市場失效,或者未能對一些明顯符合香港整體經濟利益的 項目作出投資時,政府才會考慮介入市場。 量入為出,致力避免赤字,不讓政府開支增長超越經濟增長,以及維持簡單 明確的低稅制。
審 慎 理 財,量入 為出 梁錦松(2001-2003)、唐英年(2003-2007)及曾俊華(2007-現在) 出任財政司司長。
梁錦松於 2002/03 年財政預算案中表明,政府的角色是掌握經濟發展方向,積極為市場發展 創造條件。這包括: 提供促進市場發展的制度環境,包括鞏固香港的制度優勢,例如法治、簡單及低稅 制、公平競爭、良好的治安和方便營商的環境等。政府須不斷檢討監管法規和模
14
式,以確保它們是方便、高效,以及與時並進; 提供市場不會投資的基建; 提供環境和資源,提升人力資源質素,包括投資教育和吸引境外人才來港; 透過多邊和雙邊經貿談判,以及參與有關經貿組織,為本地企業爭取更佳的進入境 外市場條件。此外,政府亦應聯同有關機構和組織,協助本地企業開拓境外市場; 及 在私營機構未能對一些符合香港整體經濟利益的項目作出投資時,政府可以考慮推 動。 除此之外,政府亦須為社會提供基本的「安全網」 。
梁錦松又提出控制公共開支佔經濟的比重,以免佔用過多社會資源,妨礙私人市場發展。目 標是在 2006/07 年度,將公共開支佔經濟的比重控制在百分之二十或以下。由於自 1998/99 年度,政府已經連續四年錄得經營赤字。由 1997-2002 年,綜合帳目有三年出現赤字。政府 的目標是在 2006/07 年度,恢復綜合和經營帳目收支平衡。對於財政儲備,梁錦松認為財政 儲備已無須與貨幣供應量掛鈎,政府只須預留一筆相等於政府十二個月開支左右的儲備,以 應付政府開支的日常和應急需要。2003/04 年度經營赤字為 644 億,為歷史最高。 唐英年於上任後訂下目標,於 2008/09 年前將經營開支控制於 2,000 億元;恢復經營及綜合 賬目收支平衡及承諾在"大市場、小政府"原則下,將公共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比例下降至 20%以下。他於 2007/08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認為,香港的財政儲備有兩個主要的功用。第一 是應付由於經濟周期回落、突發事件或社會結構轉變而帶來的財政壓力;第二是協助外匯基 金維持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穩定。 曾俊華於2008/09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概括公共理財的信念為繼續奉行審慎理財、量入為 出、簡單而低稅率的稅制,以及「市場主導、政府促進」的方針。此外,亦堅守三個基本的 信念,即是預算案必須顯示政府對社會的承擔、財政政策必須具有可持續性。 曾俊華又於 2010/11 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到,在「市場主導、政府促進」及「大市場、小政 府」的原則下,政府會繼續積極為市場發展創造條件,包括維持法治及簡單而低稅率的稅 制,培育人才,投資基建,以及為企業開拓境外市場。政府雖然重視市場機制,但不會完全 依賴市場調控經濟及資源。在有必要時政府會採取措施,令社會在急速轉變的環境中,不會 讓市場調整所引起的波動,影響社會民生及經濟正常運作。
15
政府的角色- 外判、公私營機構合作及私有化 外判指政府部門與外間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合約安排,讓有關供應商提供指定服務並向部門收取費用。 政府外判服務的一般原因包括︰ 改善現有服務,並應付服務需求的增長及新增服務的要求; 務求提高成本效益及效率; 更靈活地回應浮動不定的需求; 控制公務員人數的增長; 利用市場的新技能及科技;以及 削減成本。 直至2008年7月4,政府共有4339 份外判服務合約 (總值2160億元),包括1043份工程合約 (1310億元) 和3296 份非工程合約 (850億元) 。建築署、房屋署、土木工程拓展署、路政署及渠務署合供佔77%政府外判合約開 支。2008年每年開支是422億元。 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以功能劃分主要是建造工程(1231億)、物業管理 (168億)、環境衛生 (500.1億)、基建維修 保養 (77億) 及資訊科技服務 (72億)。 公私營機構合作 「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是一種由雙方共同提供公共服務或進行計劃項目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下,雙 方透過不同程度的參與和承擔,各自發揮專長,收相輔相成之效。(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效率促進組) 有關安排的特點如下: 大規模長遠高價計劃項目,通常涉及興建為特別服務設計的新設施; 政府指定服務的質和量,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限; 私營機構負責提供指定的服務,政府則主要擔起規管和採購服務的工作; 雙方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一般由 10 至 30 年不等,視乎將會提供的設施、資產或服務的性質而定; 雙方各按專長共同分擔責任和風險; 私營機構及/或政府先為項目提供資金(全部或部分)。私營機構及/或政府會然後從合約期內收取費 用或款項以取回投資金額; 鼓勵私營機構以創新和靈活的方法,在整段項目使用期內提供合乎成本效益的優質服務;以及 以一條龍方式提供項目設計、建造、營運和保養服務。 合作方式 開拓更 利用私營機構的技能和資金推行新措施,使公營部門的實質資產和知識才能盡其所用。 大市場 由私營 公營部門以合約形式長期採購優質服務,並定下必須達到的成果。這包括由私營機構維修或建造 機構提 的基礎設施。合約亦涵蓋一些財政獨立的項目。這些項目的設施由私營服務供應商設計、建造和 供資金 提供資金。其後,有關的供應商負責設施的運作,並直接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以收回成本。公營 部門的參與只限於協助策劃、發牌和完成其他法定程序。 合資經 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集合兩者的資產、資金和專業知識,在共同管理的方式下長遠促進雙方的利 營 益。 組成合 容許私營機構入股公營業務,另一方面透過制定法例和規則、訂定合伙協議或保留政府所佔的特
4
http://www.eu.gov.hk/tc_chi/psi/psi_out/psi_out_sg/psi_out_s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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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公司 合伙投 資 批出專 營權
定股分,以保障公眾利益和維持公共政策目標。 公營部門為私營機構的投資項目出資,確保公營部門享有這些投資所帶來的部分回報。 私營機構獲政府批給特許經營權,在議定期間提供公共服務。在這段期間,私營機構須就提供服 務所得的收入向公營部門繳交費用(或部分收入)。
香港的主要例子是 建造大型基建所使用的 ―建造、營運、移交‖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模式。 基建 海底隧道 東區海底隧道 西區海底隧道 大老山隧道 大欖隧道
專營權年期 1969年9月1日-1999年8月31日 1986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 1993年8月3日-2023年8月2日 1988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199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6日
目標內部回報率 (除稅後) (已交還政府) 16.5% 16.5% 13.02% 15.18%
若干旅遊項目亦涉及公私營機構合作: 前水警總部 前水警總部的翻新工程,是首個讓私營機構參與,將具重要歷史價值的建築物保 存, 並發展為文物旅遊設施的項目。該項目於2003年5月批予 Flying Snow Limited (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土地契約為期50年。2009年,以"1881 Heritage"命名的酒店及商場開幕。 中區警署、域多利監 2008年7月,政府公佈由香港賽馬會負責活化項目。預期新設計將於2010年上半年 獄及前中央裁判司署 確定。 東涌吊車項目 東涌吊車工程項目為一項為期30年的專營項目,於2002年批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按BOT的公私營機構合作,為該吊車系統提供融資、設計、建造、營運及維修。 亞洲國 際博覽 館 數碼港
亞洲國際博覽館位於香港國際機場,由3個機構共同注資和擁有--政府、機場管理局,以及一個私 營財團 (香港寶嘉建築、禹銘投資、禹銘投資管理) 。政府和私營財團負責支付建築費用,而機管 局則負責提供場館用地。該私營財團亦須負責博覽館的設計、興建、管理和營運工作。 數碼港計劃包括數碼港部分及附屬的住宅發展部分。該計劃於1999年由政府與盈科拓展集團(下 稱"盈科")合作進行。數碼港部分旨在吸引領先的資訊科技及資訊服務公司和專業人才匯聚香港, 而住宅發展部分則會帶來收入, 用以支持該項目。 發展商盈科負責提供及籌集資金,以應付項目的所有開支。而政府的資本付出額則為數碼港發展 商獲批給發展權時住宅發展部分的地價。發展商須專為此而設立公司,透過該公司將已竣工的數 碼港部分交回給政府,並將住宅部分推出市場公開發售。發展商有權獲取出售住宅單位所得的部 分收入。而政府則取得從數碼港部分所收取的租金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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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 地鐵有限公 司(己易名 香港鐵路有 限公司)
1999年3月3日,財政司司長在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宣布政府有意通過公開招股的形 式,把地鐵公司的部分股權私有化。 地鐵公司由政府全資擁有。由於地鐵公司需要進行多項大型基建投資項目,而且在營辦初期 更要負擔巨額債項,如果並非由政府注資,地鐵公司便要以企業公司的名義從資本市場集 資,成本因而會大為提高。地鐵公司是全球效率最高和盈利最可觀的鐵路系統之一,其信貸 評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所得的評級相同。當年由政府持有地鐵公司百分之百股 權的理由,已不再適用。 政府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後,仍保持作為該公司大股東的角色。由政府控股可令地鐵的乘客安 心,因為乘客都期望政府照顧公眾利益,確保地鐵公司在私有化後繼續提供安全可靠而又票 價合理的服務。由政府控股,還可令本地和海外投資者深信政府支持地鐵公司,在本港不斷 擴充的運輸基礎設施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投資者的信心,有助政府按最大的商業價值, 把名下的地鐵公司股份出售。 私有化後地鐵有限公司維持保留釐定車費的自主權利。政府亦因應情況沿用以往政策,繼續 把地鐵車站和車廠上蓋的物業發展權批給地鐵公司。 政府須與私有化後的專營權經營者(即"地鐵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營運協議。營 運協議會詳細訂明專營權的條款,包括政府的監察程序和地鐵有限公司釐定車費的程序。地 鐵有限公司須負責提供適當而有效率的服務。政府則有權要求地鐵有限公司檢討營運安排, 也有權在適當時向該公司建議改善措施。地鐵有限公司必須遵照政府的要求進行上述檢討, 並詳細考慮政府的建議,如決定不予採納,則應向政府解釋理由。營運協議所載有關地鐵有 限公司釐定車費的條文,規定該公司在釐定車費時,必須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和交通 諮詢委員會,從而考慮市民對車費的接受程度。
領匯房地產 信託基金
目前政府以財政司司長法團的名義持有香港鐵路有限公司77%股權。票價調整機制按照消費 物價指數變動、行業工資指數變動及一個預先設定的生產力因素(0.1%)掛 的直接驅動的公 式調整。票價將每年進行檢討。 2000年6月公布的《公營房屋架構檢討報告書》建議房委會逐步分拆出售其非核心資產,即商 業設施組合(產業設施)。房委會於2002年7月委任顧問評估分拆出售計劃是否可行,提供分拆 出售策略及實施計劃的建議。政府當局根據顧問研究的結果,於2003年7月15日向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呈交一份分拆出售建議書以供考慮。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令徵求房委會同意 將其產業設施分拆出售,而出售設施所得的淨收益全數撥歸房委會。房委會於2003年7月24日 原則上同意分拆出售產業設施。 政府當局表示,分拆出售設施的理由有二。首先,此舉可令房委會能集中資源,履行其為香 港提供資助公共房屋的主要職責。第二,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無限期停建停售後,房委會失 去了一個經常收入的來源。預計房委會的現金結餘將由2003至04年度初的220億元下跌至2005 至06年度終的55億元赤字。分拆出售設施所得的收益,短期內可有助應付房委會的經費需 求。 領匯公司於2004年2月成立。在2004年11月,該公司公布領匯基金的上市安排。2004年12月8 日,即領匯基金公開發售截止日期前一天,兩名租住公屋(下稱―公屋‖)租戶就房委會分拆出售 其資產的法定權力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租戶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拒絕接納房委會加 快進行法律程序的建議。由於終審法院不可能趕及在領匯基金原定上市日期前就此事作出裁 決,房委會在 2004年12月20日公布其有關領匯基金押後上市的決定。2005年7月20日,終審法院裁定,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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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權分拆出售其產業設施。房委會繼而於2005年9月6日宣布其重新進行領匯基金單位的全 球發售的決定。2005年11月14日,房委會刊發重新進行首次公開發售的《發售通函》。領匯 基金其後於2005年11月25日上市。房委會從分拆出售設施獲得的收益總額達341億元。 領匯在營運轄下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方面享有自主權,只要符合法例規定、土地契約條文和 領匯與房屋委員會訂立的契諾或協議,政府和房屋委員會都不能干預領匯的日常管理、經營 策略和運作模式。領匯在其上市時的《發售通函》中表述,其工作重點之一,是控制經營開 支和改善分拆出售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的經營效率。 根據領匯房地產信託基金年報,於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 總收益按年增加10.8% 物業收入淨額按年增加18.6% 平均每月租金由2005年的22.6元增至2010年的30.6元 出租率為90.6% (扣除資產提升進行期間帶來的空置率) 續租租金調整率方面,商舖為23.7%、街市為13.5%、熟食檔為14.8% 十大租戶佔內部樓面面積23%及租金32%。五十大租戶佔面積36%及租金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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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開支及收入 政府於每年的最後一季草擬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政府開支及收入預算。該預算草案慣常於2至3月呈交立法會審議。 《撥款條例》一經制定,預算開支即獲批准,而有關的開支預算亦當作獲得批准,但開支預算以條例所規定的撥 款額為限。 2010/11年度財政預算案 退市措施 特別信貸保證計劃 –申請期至2010年6月底。至今銀行已批出的貸款額超過680億元,令超過1萬
6 000間企業受惠,間接幫助穩住28萬多名僱員的職位。政府會密切留意未來數月本港的經濟復 蘇步伐,考慮何時讓信貸市場恢復正常運作。
資產泡沫
基建
產業
百分百存款擔保 –維持至2010年底。政府將於2009/10立法年度提交法案,令存款保障計劃更合 時宜 自金融海嘯爆發以來,多個經濟體系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措施和「量化寬鬆」貨幣政策,增加了 全球資金流動性,大量資金在短期內流入亞洲,包括本港市場,刺激資產市場的投資活動。由 2008年第四季至今,流入港元的流動資金已超過6,400億元,增加了資產泡沫形成的潛在風險。 政府亦關注一旦資金逆轉或利率回升,資產價格會有大幅的波動,可能會影響金融體系穩定及 實體經濟復蘇。 政府認為,在全球復蘇及國際資金仍然充裕的情形下,房地產市場泡沫風險增大的壓力是不容 忽視的。香港樓價升勢在去年第四季稍為放緩後再度回升,成交亦有所增加。若利率一旦回升 至較正常的水平,有些市民的還款負擔可能會增加到他們不可承受的水平,為此,政府提出 增加土地 在勾地表內指定數幅市區住宅用地,如未被成功勾出,政府會在未來 及物業供 兩年因應情況安排作公開拍賣或招標。 應 與港鐵及市建局磋商,分別就西鐵物業項目及市區重建項目,提高中 小型住宅單位的供應。我們亦準備透過公開招標,出售一幅位於元朗 鄰近西鐵朗屏站約1.2公頃的土地作私人住宅用途,並透過賣地條款, 包括指定單位的最低數目及單位的面積限制,增加中小型單位的供 應。 香港房屋委員會會積極研究如何活化居屋第二市場。 增加印花 由2010年四月一日起,將2,000萬元以上的樓宇買賣印花稅稅率,由百分之三 稅 點七五提高至百分之四點二五,同時不再容許該等樓宇的買家延交稅款。 加強規管 運輸及房屋局現正探討進一步的措施,加強對銷售未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的 樓宇買賣 規管 防止按揭 要求金管局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情況,在有需要時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加強對銀 信貸過度 行的審慎監管。 擴張 在2010/11年度,基本工程開支預算將增加至496億元。預期開展的大型項目包括啟德郵輪碼頭 大樓及附屬設施、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淨化海港計劃第二期甲,以及將軍澳第45區市鎮公 園、室內單車場暨體育館等項目。 教育 -預留一幅位於新界前皇后山軍營的土地,作興建自資高等院校之用。估計這幅土地的建 築樓面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適合發展附有宿舍設施的自資高等院校,預計可提供約8 000個自 資學位課程學額。 金融
建議擴大交易所買賣基金(即ETF)的印花稅寬免範圍寬免範圍擴大至港股佔相關指數比 重不高於百分之四十的ETF。 現時年期屬七年以下,但不少於三年的合資格債務票據,其所衍生的利息及利潤享有 百分之五十的利得稅減免。政府建議將優惠擴展至年期少於三年的合資格債務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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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及認證 未來兩年撥款2,000萬元支援香港檢測和認證局的工作;向香港認可處增撥2,000萬元 環保工業 進一步投放79億元,進行淨化海港計劃第二期甲餘下的工程。動用51億元在屯門興建 一所採用最先進高溫焚燒技術的設施,處理包括由淨化海港計劃所產生的污泥; 撥款3億元,成立「綠色運輸試驗基金」,供業界申請 就更換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輛,為車主提供為期36個月的資助,涉及開支約5億4,000 萬元。 加快環保車輛的資本開支扣稅,令企業在首年已可享有百分之一百的利得稅扣除 創新科技 落實科學園第三期的發展計劃。整項發展預計開支為49億元;預計第三期發展完成 後,可提供約4 000個科研相關職位,而建造期間亦會製造約5 000個建築相關的就業機 會。 將荷李活道前警察宿舍活化為一個推動本地創意產業的中心,並在短期內邀請有興趣 的團體提交建議書。 根據現行的稅務安排,企業就購買專利權和工業專門技術的資本開支,在計算利得稅 時可獲扣免。為鼓勵企業更廣泛運用知識產權,推動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建議將有關 扣免安排擴展至註冊商標、版權及註冊外觀設計。 創新及科技基金轄下的「專利申請資助計劃」資助上限由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 社會政策
教育 將現行「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的經常撥款大幅增加1億元至1億7,500萬元,讓學 校及非政府機構籌辦課後活動 建議在2010學年為每個有中小學生的綜援家庭提供上網津貼1,300元,以及為每個有中 小學生符合資格領取學生資助的家庭,按入息審查結果提供全額上網津貼1,300元或半 額津貼650元。另一方面,我們會籌備透過一間非牟利機構,與私人市場服務供應商和 社區機構合作,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合宜的互聯網服務和電腦硬件,讓領取上 網津貼的學生有一個價錢相宜的選擇,在發揮市場力量的同時,也讓政府政策更具成 本效益。 建議撥款10億元,推行第五輪配對補助金計劃,並會首次涵蓋所有12間擁有學位頒授 權的院校,以推動高等教育多元化發展。 撥款5億元,注入語文基金,以進一步提升香港人兩文三語的水平。 市區重建 向「樓宇更新大行動」增撥5億元,並重點協助沒有組織能力的舊樓業主進行維修,包 括沒有成立法團的破舊樓宇。 市建局在馬頭圍道樓宇倒塌附近立即啟動重建項目,為馬頭圍道、鶴園街及春田街合 共33個街號的舊樓進行重建 文化藝術及體育 在未來五個財政年度增撥4億8,600萬元發展藝術節目、培養觀眾,以及加強藝術教育 和人力培訓;其中的6,900萬元注資入「粵劇發展基金」 向「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注資30億元,作為種子基金,利用每年投資的回報,提供 具持續性的額外資源,資助體育及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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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及寬 免
醫療及藥物 增撥5,200萬元,支援有關部門的禁毒工作。另外,為鼓勵社會大眾攜手對抗毒禍,我 建議向禁毒基金注入30億元 增撥約4,000萬元,加強對藥物的規管。 另外向醫管局增加撥款3億7000萬,以增加護士培訓及白內障切除手術名額;設立更換 關節專科中心及將8種藥物納入藥物名冊。 福利 增加約1億6,000萬元的經常撥款,以額外提供超過1 000個資助護養院和持續照顧宿位 在獎券基金預留5,500萬元在九龍區推行這項試驗計劃為正在輪候護養院宿位的長者提 供更切合個人需要的家居照顧服務 增加約900萬元的經常撥款,額外提供合共115個資助長者日間護理服務名額,以及增 撥約400萬元擴展「護老培訓地區計劃」。 增加1億元的經常撥款,加強對殘疾人士的服務。當中約6,000萬元會用以增加268個殘 疾人士資助宿位、154個學前康復服務名額和260個日間訓練和職業康復服務名額;另 外約4,000萬元會為住在智障人士資助院舍的年長院友,加強物理治療和護理等支援服 務。我亦會增撥約800萬元,添購四部新車和更換六部舊車,使復康巴士車隊增加至 119部。 在獎券基金預留6,400萬元,以便推行「殘疾人士院舍買位先導計劃」。 在獎券基金預留1億6,300萬元,推行一項試驗計劃,為嚴重殘疾人士提供家居為本的 照顧和護理服務 增加約7,000萬元的經常撥款,將現時天水圍「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模式擴 展至全港18區。 勞工 推出為期兩年的「就業導航試驗計劃」,向那些接受勞工處深入就業輔導及職位選配 服務後,持續工作滿三個月的人士,發放合共5,000元為鼓勵。有關計劃每年提供 11 000個名額。計劃是為了回應「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的錯配現象,充分利用 本地的勞動生產力,鼓勵就業。 勞工處會推出針對性的就業計劃,對象是15至24歲、低學歷、因情緒、行為或學習有 困難等問題而需要特別協助的青少年,透過非政府機構為他們安排為期12個月的培訓 及工作實習。有關計劃提供500個名額。 為全港約70萬個公屋租戶代繳兩個月的租金。 向領取綜合援助、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人士發放額外津貼,金額相當於一個月的綜 援標準金額、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 寬減2009/10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上限為6,000元。 寬免2010/11年度全年的差餉,以每戶每季1,500元為上限。 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為每名領取綜援或學生資助的幼稚園、中小學及大專學生,提供1,000元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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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過多項基金帳目來管理財政。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主要處理各部門的日常收支。另有八個藉立法會 決議而成立的基金,以作特定用途。這八個基金是基本工程儲備基金、資本投資基金、公務員退休金儲備 基金、賑災基金、創新及科技基金、土地基金、貸款基金和獎券基金。 基本工程儲 備基金 資本投資基 金 公務員退休 金儲備基金 賑災基金 創新及科技 基金 土地基金 貸款基金 獎券基金
為工務計劃、徵用土地、非經常資助金、主要系統和設備、電腦化計劃,以及贖回土地交換 權利提供資金。收入主要來自地價收入和投資收入。 用以支付政府的資本投資,例如向機場管理局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注資,以及向房屋委員 會和市區重建局作出的資本投資。收入主要來自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撥款,以及投資所得的 股息。 屬儲備性質,萬一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未能支付公務員退休金,政府可從該儲備基金撥款支 付。收入來自投資收入。 用以支付所需的撥款,就香港以外地區發生的災難提供人道援助。收入主要來自政府一般收 入帳目的撥款。 為有助發展製造業和服務業的項目提供資金,當中包括提升創新科技水平的項目,以及改良 和發展業務的項目。收入主要來自投資收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把香港特區政府土地基金前受託人所持的投資項目正式撥入政府 帳目內。收入來自投資收入。 為房屋貸款和學生貸款等計劃提供資金。收入主要來自貸款還款及貸款利息。 以補助和貸款方式資助福利服務。收入主要來自六合彩獎券的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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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賬目 經營收入 非經營收入 政府收入 經營開支 非經營開支
政府開支 非經營支出 政府支出 公共開支 經營盈餘/赤字 綜合盈餘/赤字
記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不包括視作非經營收入的項目) 和土地基金的所有收入 指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內的部分收入項目,以及所有記入各基金帳目(土地基金除外)的收入 經營收入與非經營收入的總和 記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經營帳的所有開支 記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資本帳的開支,以及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包括政府債券及票據的 利息支出,但不包括債券及票據的償還款項)、賑災基金、創新及科技基金、貸款基金和 獎券基金各帳目的開支。 經營開支與非經營開支的總和 從資本投資基金撥出的墊款及股本投資,以及記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政府債券及票據的 償還款項的總和。 政府開支及非經營支出的總和。 政府開支加各營運基金及房屋委員會的開支 經營收入與經營開支的差額 政府收入與政府支出的差額
政府給予私營或半私營機構的津貼和補助金也計入公共開支內,但政府只擁有股權投資的機構(例如機場管 理局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的開支則不包括在內。 營運基金是一個財務及會計個體,由立法會根據《營運基金條例》議決設立。營運基金使政府部門可透過 商業或半商業形式提供服務,基金的經費則由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支付。現有的五個營運基金是:公司 註冊處營運基金、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郵政署營運基金及機電工程營運基金。
政府根據2010年撥款條例草案,預測經營赤字38億元及綜合赤字252億元。公共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 19.4%。 2009-10 2010-11 2011-12 2012-13 2013-14 單位:(億元) 2,550 2,476 2,844 3,001 3,136 經營收入 2,360 2,514 2,615 2,720 2,829 經營開支 190 (38) 229 281 307 經營盈餘/(赤字) 535 444 442 455 477 非經營收入 552 658 802 804 783 非經營支出(已計入資本投資基金支出) 35 --— — — 政府債券償還款項 (52) (214) (360) (349) (306) 非經營盈餘/(赤字) 138 (252) (131) (68) 73 綜合盈餘/(赤字) 5,082 4,830 4,699 4,631 4,632 財政儲備結餘 21 18 17 16 15 - 相等於政府開支的月數 27.2% 24.6% 22.3% 20.9% 19.9% - 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3,103 3,378 3,626 3,737 3,827 公共開支 19.0% 19.8% 20.0% 19.5% 18.8% - 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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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 博彩及 彩票稅 利得稅
物業稅
薪俸稅
遺產稅
酒店房 租稅 印花稅 飛機乘 客離境 稅 應課稅 品稅收 一般差 餉 地租
汽車首 次登記 稅
就香港賽馬會舉辦的賽馬、六合彩及足球比賽投注徵稅。賽馬徵稅稅率按淨投注金收入以遞增稅 率(72.5%-75%)徵收。六合彩稅率為獎券收益25%, 足球投注稅率為淨收入50%。 向在本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純利徵稅。利得稅稅款首先按上一課稅年度賺取的利潤 暫繳,其後再根據課稅年度實賺利潤予以調整。一般來說,賺取應評稅利潤時所需的一切開支, 都可從該利潤中扣除。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無須預扣稅款。除了財務機構的利息收入外,一般利 息收入及從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息,也可免徵利得稅。2009/10年度公司利得稅率為16.5% 向本港土地和樓宇業主徵收的稅項。物業稅稅額按實際所收租金扣除20%作維修保養開支,再以 標準稅率(15%)計算。物業稅也採用類似利得稅及薪俸稅所用的暫繳稅制度徵收。在本港營業的有 限公司名下物業都獲豁免物業稅,但來自物業業權的利潤則須繳納利得稅。 根據在香港獲得或賺取的薪酬徵收。薪俸稅的課稅標準和繳稅辦法(包括暫繳稅款) 與利得稅的相 若。薪俸稅按遞增稅率計算,2009/10年度的計算辦法是先減去可扣除項目及免稅額,餘下首個、 第二和第三個40,000元分別以2%、7%和12%的稅率徵稅,其餘入息則徵收17%的稅款。不過,納 稅人所繳納的稅款都不會超過標準稅率,即入息總額的15%。夫婦的入息是分開申報和評稅的。 不過,若夫婦任何一方的免稅額高於本身的收入,或分開評稅會使夫婦共須繳納的薪俸稅額增 加,則他們可選擇合併評稅。 個別人士可選擇將其入息總額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按這項評稅方式,所有可能獲取的個人 免稅額均獲扣除。在適當情況下,個人的稅務負擔總額會因而減少。 是向在香港的遺產徵收的稅項。價值750萬元以上的遺產須按5% 至15% 的稅率繳稅,不超過900 萬元的遺產徵稅率為5%,而最高的徵稅率15% 則適用於1,050萬元以上的遺產。遺產稅已於2006 年2月11日取消,此安排對在2005年7月15日或該日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具有追溯效力。 對酒店及賓館住房徵收的稅項。2008年7月1日起,稅率獲調低為客人所付房租的0% 凡與不動產轉讓、租約和股票過戶有關的各類文件,都必須繳納定額或從價印花稅。 向在香港國際機場離港或港澳碼頭直升機場乘搭直升機離港的12歲或以上旅客徵收的稅項,徵稅 額劃一定為120元。 向四類在本地銷售的貨品徵稅。這些貨品包括碳氫油類、飲用酒類、甲醇和煙草,不論是本地製 造還是從外地進口,都會徵稅。有關稅項由香港海關負責徵收。 根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按指定百分率計算,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徵收。 應課差餉租值是物業在某個指定日期估計可取得的市值年租。差餉物業估價署每年重估全港物業 的應課差餉租值,使估值更能反映最新的市值租金水平。 在1985年5月27日或之後批出的土地契約,以及原沒有續期權利而獲得續期的土地契約,都必須由 1997年7月1日起向政府繳納地租。後者包括在1997年6月28日續期的新界及九龍(界限街以北地區) 的所有土地契約。地租按有關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3%徵收,並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首次在本港登記的車輛,須繳付首次登記稅。一般來說,車輛的應課稅值的釐定基準,須根據該 車輛的公佈零售價,或根據香港海關評估的臨時應課稅值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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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及商品及服務稅 2002年,檢討公共財政專責小組提交報告,專責小組透過使用一個財政預算模式,推算直至2021-22年度的 政府財政狀況。因應有關推算的結果,專責小組得出的結論是,政府不能沿用現行的收支政策。政府需認 真解決其財政問題,務求使財政穩健。 同年,稅基廣闊的新稅項事宜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報告 評估了14個稅收方案。除開徵新稅項外,諮詢委 員會亦已就提高香港現有稅項的徵稅能力作出評估。較長遠而言,諮詢委員會建議當局開徵商品及服務 稅。諮詢委員會亦建議,在商品及服務稅實施前的一段期間,當局可調高物業差餉、削減薪俸稅個人免稅 額及開徵海陸離境稅,以填補收入的不足。 14個方案及評價5 調高薪俸稅稅率 調高利得稅稅率 調高地產物業交易印花稅 削減薪俸稅個人免稅額/扣 減額 調高物業差餉 資產增值稅 利息稅 股息稅 對企業及個人在世界各地 的收入徵稅
不會擴闊稅基,違背國際趨勢 不會擴闊稅基,違背國際趨勢,累進稅會鼓勵公司分拆從而減低經濟效率 不會擴闊稅基 擴闊稅基效果小 (減少個人免稅額20%會令2.9%增加稅收來自新納稅人)
輕微調高差餉徵收率,可視為一項短期增加收入的措施。 收入不可觀,破壞簡單低稅制 將存款移往海外,便可輕易迴避利息稅。不利發展金融業。 須訂立很複雜的制度來避免股息雙重課稅 任何外地收入已在該地繳納的稅項,均應給予抵免。相對於國際標準,本港的 稅率偏低,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地的稅收抵免額,都會超過在香港的應課 稅額。在這些情況下,不會帶來額外收入。 海陸離境稅 引進這稅項後,所有離境旅客均須繳稅,符合公平原則。不過觀感上,這稅項 可能會對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合作有負面影響,並會影響訪港旅遊業。 工資稅/社會保障稅 以良好稅制原則評估,工資稅和社會保障稅方案是可行而穩妥的。不過,開徵 這些稅項會令營商成本增加,尤其是聘用僱員成本。 人頭稅 不能保證縱向公平。沒有任何一個主要徵稅地區曾成功推行該稅項。 一般消費稅 遭到社會上不同層面的反對,但卻得到一些專業團體有條件的支持。在所有方 案中,只有這稅項能夠符合稅基廣闊及可長遠帶來可觀稅收的基本原則。發展 成熟的徵稅地區在面對人口老化問題時,均引入商品及服務稅( 或其變種)以改 革稅制。 流動電話服務稅/招牌稅 不中立,稅收小。 2006年,政府推出商品及服務稅諮詢文件"擴闊稅基 促進繁榮 最佳方案齊商定"。 商品及服務稅是針對本地消費的稅項,而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但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的每個階 段都會徵收,而他們須就商品及服務所增加的價值課稅。各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向稅務當局繳交的 商品及服務稅總額,等於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稅額。產銷商就其供應的商品和服務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務稅, 稱為「銷項稅」,而就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繳納的稅項,則稱為「進項稅」。根據商品及服務稅的稅收 抵免機制,產銷商可把應繳的銷項稅與進項稅進行「對消」,如對消後的款額是正數,則就淨額繳交商品 及服務稅;如是負數則可就淨額發還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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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stb.gov.hk/tb/acnbt/chinese/finalrpt/btfinal-repor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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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主要內容6 種類 根據目的地原則徵稅,及以發票申請退還進項稅 範圍 在香港進行「應課稅活動」的應課稅人士,須就其在香港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以已收或應收的代價, 徵收商品及服務稅。所有應課稅進口商品均須繳納商品及服務稅。 稅率 單一。報告將假設訂為5%,共300億元稅收。稅項減免成本16億元、行政費用5億、家庭紓緩措施72 億、企業紓緩措施5億。共淨餘204億。 起徵 所有在法律上擁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進行屬商業性質的「應課稅活動」(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 點 或業務) 的人士為應課稅人士。每年營業額達500萬元或以上的應課稅人士必須登記。其他企業可自 行決定是否登記。沒有登記的企業,不可以申請退還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所繳交的進項稅。 豁免 對出口商品和國際服務實施零稅率 項目 實施旅客退稅計劃,在各出境口岸向旅客退稅。 對大部分金融服務實施零稅率 住宅物業的銷售和租賃則可獲豁免繳稅。 所有在稅務條例下獲准免稅的慈善團體,即使他們並非進行商業活動,也可就商品及服務 稅登記及申請退還進項稅。非牟利機構則須進行商業活動,才可登記。 紓緩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家庭:即時發放一筆紓緩津貼,款額按商品及服務稅預計對社會保 措施 障援助物價指數(社援指數)的影響而定,該款額水平應足以抵銷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在首年對綜援家 庭的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其後,將透過現時根據實際物價變動幅度,而每年調整綜援金額的機制, 繼續確保綜援家庭的購買力不會受到商品及服務稅影響。 其他家庭:水費及排污費每家庭年可扣除500元。差餉扣除額為每年3000元。 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元直接現金援助。 企業及機構:調低利得稅稅率;中小企資助2億元;取消名義資本額註冊費及酒店房租稅。調低汽車 首次登記稅、報關費、應課稅品稅。提高慈善捐款扣稅上限。 同年12月的中期報告中,政府表示有鑒於市民強烈反對商品及服務稅,政府當局認為未有民意基礎及條件 推行商品及服務稅,因此不會再推展這方面的工作。2007年的最後報告指出, 最後報告 稅 基 需 政府委託獨立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同意現時稅基比較狹窄的人士由二零零六年七月的約 否擴闊 57%,上升至二零零七年三月的約62%,而支持政府改革稅制以擴闊稅基的亦由二零零六年七月 的約51%,上升至二零零七年三月的約61%。 認為有需要改革稅制、擴闊稅基的主要意見大致可歸納如下: (a) 現時香港的稅基過於狹窄,政府過分依賴少數的納稅人及與物業有關的收入以承擔大部分的支 出; (b) 政府的收入容易受經濟周期、物業市場和外來經濟因素所影響,是非常不穩定,而政府的支 出大部分用於與民生有關的範疇上,相對缺乏彈性。所以政府需要擴闊稅基,使公共財政更為穩 健; (c) 香港人口急速老化,以致政府在醫療及社會福利的開支壓力不斷增加,而稅基亦會逐漸收窄, 所以政府應未雨綢繆,尋找可靠的收入來源,以應付支出; (d) 為應付全球一體化的挑戰,政府要不斷提升我們人力資源的質素。教育及人才培訓是長期的 投資,我們需要一個廣闊的稅基,以提供穩定的收入,維持香港的競爭力; (e) 透過廣闊的稅基,我們可以保持穩定的稅收。這可使香港在經濟逆轉時無須大幅提高稅率或削 減公共開支而對民生帶來負面影響; (f) 廣闊的稅基亦可讓我們有更大的空間來調低直接稅的稅率,以吸引人才和資金;及 (g) 擴闊稅基可令更多市民一同分擔政府的公共開支,從而加強市民大眾的公民責任感。 6
http://www.taxreform.gov.hk/chi/doc_and_leafle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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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 服務稅 是否合 適
替代方 案
反對的意見 (a) 若計及差餉、地租、賣地、印花稅、博彩稅和從煙、酒及燃油稅所得的收入,香港的稅基其實 並不狹窄,所以無須考慮擴闊稅基的方法; (b) 香港的財政沒有根本性的問題,而且隨着經濟好轉,政府的財政狀況已大為改善,財政儲備 正不斷增加,即使經濟出現逆轉,我們亦應有足夠的財政儲備來應付政府的支出,故無須改變現 時的稅制; (c) 政府可提高外匯基金的投資回報和改變其與財政儲備的分帳方法,以穩定政府收入; (d) 納稅人數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貧富差距問題嚴重。因此,政府應改善經濟環境以增加工作人士 的收入,從而增加納稅人數; (e) 人口急速老化所引致的醫療和社會福利開支壓力應以醫療融資或調整人口政策去處理,而不應 透過擴闊稅基解決;及 (f) 政府應進一步節流,然後才考慮開源。 支持意見 稅基十分廣闊且能為政府帶來穩定的收入,有助解決人口老化及公共開支缺乏彈性的問題。 稅項是按個人的消費而徵收,消費開支愈大,繳付的稅款就愈多,故此公平。 可為政府提供更大空間削減薪俸稅和利得稅,以增加香港對外資和人才的吸引力。 稅項可將那些透過股息或利息賺取豐厚收入而無須繳稅的人士納入稅網,有助擴闊稅基,使 更多的市民可按他們的能力去履行公民繳稅的責任。 反對意見 商品及服務稅是一項累退稅,即不同收入人士均以同一稅率繳稅,因此會加重低收入人士的經 濟負擔和拉闊貧富之間的差距。 打擊市民和旅客的消費意欲,損害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美譽,不利旅遊業的發展。 稅項覆蓋大部分商品及服務,而在生產和分銷過程的每個階段都要徵收,所以有些人擔心一旦 開徵便會使香港的稅制變得複雜,削弱我們的競爭力。 稅項會帶來高昂的遵從成本,從而增加開支。 貨運及物流業亦擔心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會增加物流服務的成本和使進出口手續變得繁複,這會 損害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及航運中心的地位。 市民擔心擬議的紓緩措施不足以彌補商品及服務稅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他們認為政府應研究 其他補償方式,例如增加現金津貼或提供其他方面的豁免,包括公共教育、交通及醫療,以確 保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不會對低收入家庭造成額外負擔,影響他們的生活質素。 大部分市民對商品及服務稅仍然有所保留。不少市民更認為隨着香港經濟好轉,政府財政已轉虧 為盈,現時實無迫切性引入任何新的稅項,以增加政府的收入。政府所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在 過去數個月,一直有約六成的公眾人士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立法會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就商品及服務稅的動議辯論中,通過了「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動議。各區區議會在討論諮 詢文件時大部分也都反對在現階段開徵此稅項。 政府認為在考慮擴闊稅基最合適的方案時,應參考以下三個準則: (a) 能有效擴闊稅基,為政府提供穩定及可觀的收入以應付未來的需要; (b) 公平、能符合「能者多付」的原則和不會拉闊貧富差距;及 (c) 能維持香港的簡單低稅率稅制,以吸引資金和人才,保持我們的競爭力。 政府認為除商品及服務稅外,並沒有任何單一方案可完全符合這些條件。諮詢委員會未曾加以探 討但在諮詢時市民廣泛提及的環保稅,根據海外的經驗,開徵此稅項的主要目的是改變社會大眾 對資源使用的態度和習慣,從而達致減少廢物、減低污染的環保目標。雖然開徵環保稅並非純為 增加政府收入,但這是我們考慮引進新稅種時一項可作深入研究的課題。政府認為雖然引入環保 稅或實施一籃子方案能部分達到增加政府收入的效果,但這些措施未能根本地把狹窄的稅基有效 擴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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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及貨幣 貨幣政策 香港的貨幣政策主要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使外匯市場上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 7.80 港元兌1 美元左右的水平。這個目標通過聯繫匯率制度實現。該制度由1983年10月起實行。 戰後香港實施之匯率制度 1945-1972
與英鎊掛勾
1972-1974
與美元掛勾
1974-1983
自由浮動
1983-現在
聯繫匯率- 與美元掛勾
香港的聯繫匯率制度的特色是採用貨幣發行局制度,規定港元貨幣基礎最少百分百由外匯基金持有的美元 儲備,按7.80 港元兌1 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支持,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也得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 的相應變動配合。以香港來說,貨幣基礎包括: 已發行的流通紙幣及硬幣總額、 總結餘 (即銀行為了結算銀行之間和金管局與銀行之間的交易,而存於金管局的結算餘額),以及 未償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總額。 香港的流通紙幣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香港) 及特區政府發行。硬幣則由特區政府發 行。 自1983年10月聯繫匯率制度實施以來,發鈔銀行須持有由外匯基金發出的負債證明書,為發行的銀行紙幣 提供支持。負債證明書的發行和贖回,都必須按1 美元兌7.80 港元的兌換匯率,在外匯基金帳目內以美元結 算。同樣,發行和回收政府發行的流通紙幣及硬幣,也是按1 美元兌7.80 港元的固定匯率進行。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港元匯率通過利率調節機制得以維持穩定。如有人: 向貨幣發行局出售與本地貨幣掛漖的外幣(就香港而言即美元),以套取本地貨幣(即資金流入港 元),貨幣基礎便會擴大,本地貨幣的利率下跌,資金流出香港; 從貨幣發行局購入外幣(即資金流出港元),貨幣基礎便會收縮,本地貨幣的利率上升,資金流入香 港。 因而自動抵銷原來資金流向造成的壓力,確保匯率維持穩定。 2005年5月,金管局引入三項優化聯繫匯率制度運作的措施: 推出強方兌換保證,金管局會在7.75 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有關措施即時生效; 把現行金管局在7.80 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銀行的弱方兌換保證移至7.85 的水平; 在強方及弱方兌換保證水平所設定的範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原則的市 場操作。 為了減少利率過度波動,金管局會透過貼現窗提供流動資金。銀行可利用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及其他合資 格證券作抵押品訂立回購協議,透過貼現窗向金管局借取隔夜流動資金。貼現窗的基本利率,即計算回購 協議適用的貼現率的基礎利率是按預先公布的公式釐定,該公式以美國聯邦基金目標利率與香港銀行同業 拆息為依據。由於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有外匯儲備的十足支持,所以這個過程所產生的港元流動資金亦自 動得到外匯儲備支持,完全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原則。 外匯基金根據1935年的《貨幣條例》(其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設立。外匯基金條例訂明,外匯基金 須主要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以及運用於其他附帶的目的。1992年,外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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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條例擴大外匯基金的功能,定明其次要用途是維繫貨幣與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全發展,以保持香港 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外匯基金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根據財政司司長轉授的權力管理。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就外匯基 金的投資政策及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的投資目標是: (a) 保障資本; (b) 確保整體貨幣基礎在任何時候都由流通性極高的短期美元證券提供十足支持; (c) 確保有足夠流動資金,以維持貨幣及金融穩定;及 (d) 在符合上述(a)至(c)項的情況下爭取投資回報,以保障資產的長期購買力。 為方便資產的管理及投資,外匯基金的資產分為支持組合及投資組合。
支持組合持有的資產是流動性極高的短期美元證券,為香港的貨幣基礎提供十足支持。
投資組合主要投資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債券及股票市場,以保障資產的價值及長期購買力。
現時採用貨幣發行局制度的經濟體 安圭拉、安提瓜 和巴布達、多明
澳門
HKD1:MOP1.03
波斯尼亞
EUR1:KM1.95583
保加利亞
EUR1:BGN1.95583
拉脫維亞
EUR1:LTL3.45280
尼加、格林納
百慕達
USD1:BMD1
福克蘭群島
GBR1:FKP1
達、蒙賽拉特、 聖基茨與利文基
開曼群島
USD1.2:KYD1
直布羅陀
GBR1:GIP1
吉布提
USD1:DJF177.721
聖凱倫娜島
GBR1:SHP1
斯、聖盧西亞、
愛沙尼亞
EUR1:EEK15.5466
汶萊
SGN1:B1
USD1:XCD2.7
聖文森和格林納 丁 曾採用貨幣發行局制度的經濟體 愛爾蘭 (19281979) 阿根廷 (19912002)
愛爾蘭決定加入歐洲貨幣市場 (European Monetary Market) 而與英鎊脫勾,改與歐洲貨幣單位 (European Currency Unit) 掛勾 1991 年阿根廷實行市場化,設立貨發行局並將阿根廷披索與美元以等值掛勾。此舉曾成功將達 1300% (1990) 的通脹率減至單位數字(1993)。 阿根廷於 90 年代中期出口上升,但固定匯率高企令進口需求上升導致貿易赤字。為維持匯率,阿 根廷大幅舉債,令國債於 1994-1999 年上升 60%。 1995 及 1998 年的墨西哥及亞洲/巴西貨幣危機令阿根廷自 1999 年起經濟衰退。同年向國際貨幣基 金會借款 74 億美元。同期美元強勢令阿根廷出口疲弱,政府須持續舉債。2001 年市場對阿根廷 失去信心,大量拋售國債。同年 12 月阿根廷宣佈拒絕還款。2002 年 1 月披索與美元匯率變為 1 美元兌 1.4 披索。 阿根廷所實施之貨幣發行局制度與香港之不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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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自 1991 年至 2002 年實施貨幣發行局期間一直出現政府赤字。1992 年赤字佔 GDP0.4%, 2001 年已升至 6.3%。7
阿根廷政府大量舉債。2002 年金額超過 1620 億美元。下圖為摘自阿根廷中央銀行的公債
http://www.imf.org/External/NP/ieo/2004/arg/eng/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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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赤字圖表。
即使自由兌換法規定須以十足外匯儲備支持其貨幣基礎,由於政府長期赤字,中央銀行 須以舉債支持聯繫匯率。
2001 年,阿根廷限制人民提取美元,實施外匯管制。
阿根廷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有 1/3 是中央銀行發行的美元債券。
貨幣供應 貨幣供應量 M1 是指市民持有的法定紙幣和硬幣加上持牌銀行的活期存款。 貨幣供應量 M2 是指 M1,加上持牌銀行客戶的儲蓄及定期存款,再加上持牌銀行發行而由非認可機構持有 的可轉讓存款證(NCDs)。 貨幣供應量 M3 是指 M2,再加上有限制牌照銀行(RLBs)及接受存款公司(DTCs)客戶的存款,再加上以上兩 類認可機構發行而由非認可機構持有的可轉讓存款證(N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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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 香港奉行自由企業和自由貿易的經濟政策,不設進口關稅,只向本地製造或進口的煙、酒、甲醇和若干碳 氫油類徵稅。此外,首次登記的汽車亦須課稅。 除卻一些在最廣泛含義下的經濟計劃外,政府並沒有規範性的經濟計劃。雖然政府直接參與基礎建設,並 與公用事業機構合作提供基礎設施,但其主要任務是建立一個適當而穩定的體制,使工商業活動可在最少 干預的情況下有效地進行。政府的政策是既不偏袒也不補貼廠商。 香港的商業政策建基於世貿組織奉行的以規條為本的多邊貿易制度。香港現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加入世 貿組織。 國際收支平衡 根據國際收支平衡表的會計常規,經常帳差額的正數顯示盈餘而負數則顯示赤字。在資本及金融帳方面, 正數顯示淨資金流入而負數則顯示淨資金流出。由於對外資產的增加是屬於借方帳目而減少則屬貸方帳 目,因此負數的儲備資產變動淨值顯示儲備資產的增加,而正數則顯示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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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內地經濟及貿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節錄)8 經濟社 宏觀經濟平穩運行。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 7.5%,實現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比 2000 年翻一 番。城鎮新增就業和轉移農業勞動力各 4500 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 5%。價格總 會發展 水準基本穩定。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主要目 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產業、產品和企業組織結構更趨合理,服務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 標 值比重和就業人員占全社會就業人員比重分別提高 3 個和 4 個百分點。自主創新能力增 強,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增加到 2%,形成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 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 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 20%左右,單位工業增加值用 水量降低 30%,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 0.5,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提高到 60%。 城鄉區域發展趨向協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城鎮化率提高到 47%。各 具特色的區域發展格局初步形成,城鄉、區域間公共服務、人均收入和生活水準差距擴 大的趨勢得到遏制。 基本公共服務明顯加強。國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到 9 年。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比較 健全。社會保障覆蓋面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達到 2.23 億人,新型農村合作 醫療覆蓋率提高到 80%以上。貧困人口繼續減少。防災減災能力增強,社會治安和安全 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 可持續發展能力增強。全國總人口控制在 136000 萬人。耕地保有量保持 1.2 億公頃,淡 水、能源和重要礦產資源保障水準提高。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 總量減少 10%,森林覆蓋率達到 20%,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取得成效。 市場經濟體制比較完善。行政管理、國有企業、財稅、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 等領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設取得突破,市場監管能力和社會管理水準明顯提高。對外開放 與國內發展更加協調,開放型經濟達到新水準。 人民生活水準繼續提高。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年均增長 5%,城鄉居民生活品質普遍提高,居住、交通、教育、文化、衛生和環境等方面的條件 有較大改善。 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取得新進展。法制建設全面推進,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法律體系。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加強,構建和諧社會取得新進步。 工業結 第十章 加快發展高技術產業 構優化 按照產業集聚、規模發展和擴大國際合作的要求,加快促進高技術產業從加工裝配為主向自主研 發製造延伸,推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引導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先導產業、一批集聚效 升級 應突出的產業基地、一批跨國高技術企業和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品牌。 第一節 提升電子資訊製造業 根據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化總體趨勢,大力發展積體電路、軟體和新型元器件等核心產業, 重點培育光電通信、無線通訊、高性能計算及網路設備等資訊產業群,建設軟體、微電子、光電 子等產業基地,推動形成光電子產業鏈。開發資訊產業關鍵技術,增強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延伸 產業鏈。 第二節 培育生物產業 發揮我國特有的生物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面向健康、農業、環保、能源和材料等領域的重大 需求,重點發展生物醫藥、生物農業、生物能源、生物製造。實施生物產業專項工程,努力實現 生物產業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研製的新突破。健全市場准入制度,保護特有生物資源,保障生物 8
http://www.gov.cn/ztzl/2006-03/16/content_2288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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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第三節 推進航空航太產業 堅持遠近結合、軍民結合、自主開發與國際合作結合,發展新支線飛機、大型飛機、直升機和 先進發動機、機載設備,擴大轉包生產,推進產業化;推進航太產業由試驗應用型向業務服務型 轉變,發展通信、導航、遙感等衛星及其應用,形成空間、地面與終端產品製造、運營服務的航 太產業鏈。 第四節 發展新材料產業 圍繞資訊、生物、航空航太、重大裝備、新能源等產業發展的需求,重點發展特種功能材料、 高性能結構材料、納米材料、複合材料、環保節能材料等產業群,建立和完善新材料創新體系。 第十一章 振興裝備製造業 第一節 振興重大技術裝備 努力突破核心技術,提高重大技術裝備研發設計、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製造和系統集成的整 體水準。加強組織協調,強化政策支援,依託重點工程,完善技術標準,在高檔數控機床與基礎 製造裝備、高效清潔發電與輸變電等領域研製一批對國家經濟安全、技術進步、產業升級有重大 影響和帶動作用的重大技術裝備,引導形成一批集研發設計製造於一體、競爭力強的企業。 第二節 提升汽車工業水準 增強汽車工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發展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汽車發動機、汽車電子、關鍵總 成及零部件。發揮骨幹企業作用,提高自主品牌乘用車市場佔有率。鼓勵開發使用節能環保和新 型燃料汽車。引導企業在競爭中兼併重組,形成若干產能百萬輛的企業。 第三節 壯大船舶工業實力 加強船舶自主設計能力、船用裝備配套能力和大型造船設施建設,優化散貨船、油船、集裝箱 船三大主力船型,重點發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新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在環渤海、長江口和 珠江口等區域建設造船基地,引導其他地區造船企業合理佈局和集聚發展。 第十二章 優化發展能源工業 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煤為基礎、多元發展,優化生產和消費結構,構築穩定、經濟、清 潔、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 第一節 有序發展煤炭 加強煤炭資源勘探,統籌規劃,合理開發,提高回採率,減少煤炭開採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建 設大型煤炭基地,鼓勵煤炭企業聯合重組,引導形成若干產能億噸級的企業。鼓勵有優勢的煤炭 企業實行煤電聯營或煤電運一體化經營。調整改造重組中小煤礦,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煤礦。 加強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加快煤層氣開發利用。加強煤炭清潔生產和利用,鼓勵發展煤炭洗選 及低熱值煤、煤矸石發電等綜合利用,開發推廣高效潔淨燃燒、煙氣脫硫等技術。發展煤化工, 開發煤基液體燃料,有序推進煤炭液化示範工程建設,促進煤炭深度加工轉化。 第二節 積極發展電力 以大型高效環保機組為重點優化發展火電。建設大型超超臨界電站和大型空冷電站。推進潔淨 煤發電,建設單機 60 萬千瓦級迴圈流化床電站,啟動整體煤氣化燃氣-蒸汽聯合迴圈電站工程。 鼓勵發展坑口電站,建設大型煤電基地。適度發展天然氣發電。加快淘汰落後的小火電機組。 在保護生態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統籌做好移民安置、環境治理、防洪和航運。建設金沙江、 雅礱江、瀾滄江、黃河上游等水電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壩等大型水電站。適當建設抽水蓄能電 站。 積極推進核電建設。重點建設百萬千瓦級核電站,逐步實現先進壓水堆核電站的設計、製造、 建設和運營自主化。加強核燃料資源勘查、開採、加工工藝改造以及核電關鍵技術開發和核電人 才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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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電網建設。建設西電東送三大輸電通道和跨區域輸變電工程,擴大西電東送規模,繼續推 進西電東送、南北互濟、全國聯網。加強區域、省級電網建設,同步發展輸配電網路,加強城鄉 電網建設和改造,完善城鄉配電網路,擴大供電範圍,確保供電安全。 第三節 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 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力度。加強油氣資源調查評價,擴大勘探範圍,重點開拓海域、主要 油氣盆地和陸地油氣新區,開展煤層氣、油葉岩、油砂、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油氣資源調查勘 探。推進油氣勘探開發主體多元化。 實行油氣並舉,穩定增加原油產量,提高天然氣產量。加強老油田穩產改造,延緩老油田產量 遞減。加快深海海域和塔里木、準噶爾、鄂爾多斯、柴達木、四川盆地等地區的油氣資源開發。 堅持平等合作、互利共贏,擴大境外油氣資源合作開發。在沿海地區適度建設進口液化天然氣項 目。擴建和新建國家石油儲備基地。 加快油氣幹線管網和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逐步完善全國油氣管線網路。建成西油東送、北油 南運成品油管道。適時建設第二條西氣東輸管道及陸路進口油氣管道。 第四節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 實行優惠的財稅、投資政策和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鼓勵生產與消費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 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大力開發風能,建成 30 個 10 萬千瓦級以上的大型風電專案,在內蒙古、河 北、江蘇、甘肅等地區形成百萬千瓦風電基地。加快開發生物質能,支援發展秸稈、垃圾焚燒和 垃圾填埋氣發電,建設一批秸稈和林木質電站,擴大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 生產能力。並網風電裝機、生物質發電裝機分別達到 500 萬千瓦和 550 萬千瓦。積極開發利用太 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 第十三章 調整原材料工業結構和佈局 按照控制總量、淘汰落後、加快重組、提升水準的原則,加快調整原材料工業結構和佈局,降 低消耗,減少污染,提高產品檔次、技術含量和產業集中度。 第一節 優化發展冶金工業 堅持內需主導,著力解決產能過剩問題,嚴格控制新增鋼鐵生產能力,加速淘汰落後工藝、裝 備和產品,提高鋼鐵產品檔次和品質。推進鋼鐵工業發展迴圈經濟,發揮鋼鐵企業產品製造、能 源轉換和廢物消納處理功能。鼓勵企業跨地區集團化重組,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結 合首鋼等城市鋼鐵企業搬遷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建設曹妃甸等鋼鐵基地。積極利用低品位鐵礦 資源。 控制電解鋁總量,適度發展氧化鋁,鼓勵發展鋁深加工和新型合金材料,提高鋁工業資源綜合 利用水準。加大銅鉛鋅錳礦資源勘查力度,增加後備資源,穩定礦山生產。控制銅鉛鋅冶煉建設 規模,發展深加工產品和新型合金材料。加強稀土和鎢錫銻資源保護,推動稀土在高技術產業的 應用。 第二節 調整化學工業佈局 按照基地化、大型化、一體化方向,調整石化工業佈局。在油品消費集中區域以擴建為主適度 擴大煉油生產能力,在無煉油工業的油品消費集中區域合理佈局新專案,在生產能力相對過剩區 域控制煉油規模。關停並轉小型低效煉油裝置。合理佈局大型乙烯專案,形成若干煉化一體化基 地,防止一哄而上。 調整化肥、農藥、農膜工業佈局和結構。在能源產地和糧棉主產區建設百萬噸級尿素基地,建 設雲南、貴州、湖北磷複肥基地和青海、新疆鉀肥基地。控制農藥總量,提高農藥品質,發展高 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發展和推廣可降解農膜。 優化發展基礎化工原料,積極發展精細化工,淘汰高污染化工企業。 提高藥品自主開發能力,鞏固傳統化學原料藥,開發特色原料藥。加強中藥資源普查、保護、 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建設中藥資源基地,大力發展中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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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促進建材建築業健康發展 以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和提高產品品質檔次為重點,促進建材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 級。在有條件的地區發展日產 5000 噸及以上的新型幹法水泥,逐步淘汰立窯等落後生產能力。提 高玻璃等建築材料品質及加工深度。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的新型建築材料、保溫材料以及綠色裝飾 裝修材料。 推進建築業技術進步,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和品質安全監管機制,發展建築標準件,推進施 工機械化,提高建築品質。 第十四章 提升輕紡工業水準 著力打造自主品牌,提高品質,增加品種,滿足多樣化需求,擴大高端市場份額,鞏固和提高 輕紡工業競爭力。 第一節 鼓勵輕工業提高製造水準 運用資訊、生物、環保等新技術改造輕工業。調整造紙工業原料結構,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污染 物排放,淘汰落後草漿生產線,在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林紙一體化工程。大力發展食品工業,提高 精深加工水準,保障食品安全。鼓勵家用電器、塑膠製品和皮革及其他輕工行業開發新產品,提 高技術含量和品質。 第二節 鼓勵紡織工業增加附加值 提高紡織工業技術含量和自主品牌比重。發展高技術、高性能、差別化、綠色環保纖維和再生 纖維,擴大產業用紡織品、絲綢和非棉天然纖維開發利用。推進紡織工業梯度轉移。 第十五章 積極推進資訊化 堅持以資訊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資訊化,提高經濟社會資訊化水準。 第一節 加快製造業資訊化 以資訊化改造製造業,推進生產設備數位化、生產過程智慧化和企業管理資訊化,促進製造業 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物流庫存和市場行銷變革。提高機電裝備資訊化水準,實現精准、高效生 產。推廣集散控制、現場匯流排控制、敏捷製造等技術,強化生產過程的線上監測、預警和控 制。 第二節 深度開發資訊資源 加快國家基礎資訊庫建設,促進基礎資訊共用。優化資訊資源結構。加強生產、流通、科技、 人口、資源、生態環境等領域的資訊採集,加強資訊資源深度開發、及時處理、傳播共用和有效 利用。 第三節 完善資訊基礎設施 積極推進―三網融合‖。建設和完善寬頻通信網,加快發展寬頻用戶接入網,穩步推進新一代移 動通信網路建設。建設集有線、地面、衛星傳輸於一體的數位電視網路。構建下一代互聯網,加 快商業化應用。制定和完善網路標準,促進互聯互通和資源分享。 第四節 強化資訊安全保障 積極防禦、綜合防範,提高資訊安全保障能力。強化安全監控、應急回應、金鑰管理、網路信 任等資訊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基礎資訊網路和國家重要資訊系統的安全防護。推進資訊安全 產品產業化。發展諮詢、測評、災備等專業化資訊安全服務。健全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和安 全准入制度。 加快發 展服務
堅持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方向,拓寬領域、擴大規模、優化結構、增強功能、規範市場,提 高服務業的比重和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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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第十六章 拓展生產性服務業 大力發展主要面向生產者的服務業,細化深化專業化分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 效率。 第一節 優先發展交通運輸業 統籌規劃、合理佈局交通基礎設施,做好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發揮組合效率和整體優勢, 建設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加快發展鐵路運輸。重點建設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煤運通道,初步形成快速客運和煤炭 運輸網路。擴展西部地區路網,強化中部地區路網,完善東部地區路網。加強集裝箱運輸系統和 主要客貨樞紐建設。建設鐵路新線 1.7 萬公里,其中客運專線 7000 公里。 進一步完善公路網路。重點建設國家高速公路網,基本形成國家高速公路網骨架。繼續完善國 道、省道幹線公路網路,打通省際間通道,發揮路網整體效率。公路總里程達到 230 萬公里,其 中高速公路 6.5 萬公里。 積極發展水路運輸。完善沿海沿江港口佈局,重點建設集裝箱、煤炭、進口油氣和鐵礦石中轉 運輸系統,擴大港口吞吐能力。改善出海口航道,提高內河通航條件,建設長江黃金水道和長江 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推進江海聯運。 優化民用機場佈局。擴充大型機場,完善中型機場,增加小型機場,提高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 區機場密度。完善航線網路。建設現代化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優化運輸資源配置。強化樞紐銜接和集疏運配套,促進運輸一體化。開發應用高速重載、大型專 業化運載、新一代航行系統等高新技術,推廣集裝箱多式聯運和快遞服務。應用資訊技術提升運 輸管理水準,推廣智慧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貨運代理、客貨行銷等運輸仲介服務。建設上海、天 津、大連等國際航運中心。 第二節 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 推廣現代物流管理技術,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實現企業物資採購、生產組織、產品銷售 和再生資源回收的系列化運作。培育專業化物流企業,積極發展協力廠商物流。建立物流標準化 體系,加強物流新技術開發利用,推進物流資訊化。加強物流基礎設施整合,建設大型物流樞 紐,發展區域性物流中心。 第三節 有序發展金融服務業 健全金融體系,完善服務功能,創新服務品種,提高服務品質。規範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中 小銀行以及證券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鼓勵金融創 新,穩步發展綜合類金融服務,支援發展網上金融服務。積極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融資和小額信 貸。完善支付結算體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健全金融市場的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系統。發 展境外金融服務和外匯風險管理、綜合理財等,為企業跨境經營提供便利服務和外匯避險工具。 拓寬保險服務領域,發展養老、醫療保險,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發展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建立國家支持的農業和巨災再保險體系。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管道。發 展網上保險等新的服務方式。 第四節 積極發展資訊服務業 改善郵政和電信基礎業務,發展增值業務,開發新興業務,促進普遍服務。調整電信業務結 構,發展互聯網產業。 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基礎設施、法律環境、信用和安全認證體系,建設安 全、便捷的線上支付服務平臺。發展企業間電子商務,推廣面向中小企業、重點行業和區域的協 力廠商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 推進電子政務。整合網路資源,建設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構建政務資訊網路平臺、資料交換 中心、數位認證中心,推動部門間資訊共用和業務協同。開發基礎資料資源和辦公資源,完善重 點業務系統。健全政府與企業、公眾互動的門戶網站體系,依法開放政務資訊,促進辦事程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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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培育公益性資訊服務機構,開發利用公益性資訊資源。 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豐富和開發利用基礎地理資訊資源,發展地理資訊產業。鼓勵教育、 文化、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的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豐富中文數位內容資源,發展動漫產業。 第五節 規範發展商務服務業 拓展和規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經濟仲裁等法律服務。發展項目策劃、財務顧 問、並購重組、上市等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規範發展會計、審計、稅務、資產評估、校準、檢 測、驗貨等經濟鑒證類服務。支援發展市場調查、工程諮詢、管理諮詢、資信服務等諮詢服務。 鼓勵發展專業化的工業設計。推動廣告業發展。合理規劃展館佈局,發展會展業。 第十七章 豐富消費性服務業 適應居民消費結構升級趨勢,繼續發展主要面向消費者的服務業,擴大短缺服務產品供給,滿 足多樣化的服務需求。 第一節 提升商貿服務業 鼓勵發展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業態多樣化、誠信便民的零售、餐飲等商貿服務。積極發展連鎖經 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和組織形式。按照優化城市功能、疏解交通的要求,合 理調整城市商業網點結構和佈局。 第二節 發展房地產業 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大戶型高級商品房。按 照保障供給、穩定房價的原則,加強對房地產一、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的調控,促進住房梯次消 費。完善房地產開發融資方式,加強資本金管理,規範發展住房消費信貸和保險。規範物業管理 行為,提高市場化程度。 第三節 大力發展旅遊業 全面發展國內旅遊,積極發展入境旅遊,規範發展出境旅遊。合理開發和保護旅遊資源,改善 基礎設施,推進重點旅遊區、旅遊線路建設,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繼續發展觀光旅遊,開發休閒 度假以及科普、農業、工業、海洋等專題旅遊,完善自助遊服務體系。繼續推進紅色旅遊。加快 旅遊企業整合重組。鼓勵開發特色旅遊商品。 第四節 加強市政公用事業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路網結構和公共交通場站,有條件的大城市和城市群地區要把軌 道交通作為優先領域,超前規劃,適時建設。積極發展計程車業。加強城市供排水、中水管網改 造和建設,增強安全供水能力,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城市集中供熱、燃氣 設施。 第五節 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 圍繞便民服務,重點發展社區衛生、家政服務、社區保安、養老托幼、食品配送、修理服務和 廢舊物品回收等。理順社區管理體制,推進社區服務規範化和網路化建設。 第六節 發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 加強城鄉基層和各類學校體育設施建設,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體素 質。保護發展民族民間體育。深化體育改革,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體育事業和投資體育產業。規範 發展體育健身、競賽表演、體育彩票、體育用品,以及多種形式的體育組織和經營實體。提高競 技運動水準,辦好北京奧運會和廣州亞運會。 第十八章 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 打破壟斷,放寬准入領域,建立公開、平等、規範的行業准入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服務 業,提高非公有制經濟比重。公共服務以外的領域,要按照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的原則加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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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區 域協調 發展
業化改組。營利性事業單位要改制為企業,並儘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繼續推進政府機關和事業 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採取積極的財稅、土地、價格等政策,支持服務業關鍵領域、薄弱環 節、新興產業和新型業態的發展。健全服務業標準體系,推進服務業標準化。大城市要把發展服 務業放在優先位置,有條件的要逐步形成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發展基礎和潛力,按照發揮比較優勢、加強薄弱環節、享受均等化基本 公共服務的要求,逐步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東中西良性互動,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準差距 趨向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第十九章 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 堅持實施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 先發展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健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形成合理的區域發展格局。 第一節 推進西部大開發 西部地區要加快改革開放步伐,通過國家支援、自身努力和區域合作,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堅 持以線串點,以點帶面,依託中心城市和交通幹線,實行重點開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出 境、跨區鐵路和西煤東運新通道,建成―五縱七橫‖西部路段和八條省際公路,建設電源基地和西 電東送工程。鞏固和發展退耕還林成果,繼續推進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等生態工程,加強植被 保護,加大荒漠化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加強重點區域水污染防治。加強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保 護和建設。支持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大力發展特色產業,加強清潔能源、優勢礦產資源開 發及加工,支持發展先進製造業、高技術產業及其他有優勢的產業。加強和改善公共服務,優先 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推進人才開發和科技創新。建設和完善邊境 口岸設施,加強與毗鄰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發展邊境貿易。落實和深化西部大開發政策,加大 政策扶持和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推動建立長期穩定的西部開發資金管道。 第二節 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 東北地區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在改革開放中實現振興。發展現代農 業,強化糧食基地建設,推進農業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和產業化經營,提高商品率和附加 值。建設先進裝備、精品鋼材、石化、汽車、船舶和農副產品深加工基地,發展高技術產業。建 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抓好阜新、大慶、伊春和遼源等資源枯竭型城市經濟 轉型試點,搞好棚戶區改造和採煤沉陷區治理。加強東北東部鐵路通道和跨省區公路運輸通道等 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市場體系建設,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擴大與毗鄰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加 強黑土地水土流失和東北西部荒漠化綜合治理。支援其他地區老工業基地的振興。 第三節 促進中部地區崛起 中部地區要依託現有基礎,提升產業層次,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在發揮承東啟西和產業發展 優勢中崛起。加強現代農業特別是糧食主產區建設,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增強糧食等大 宗農產品生產能力,促進農產品加工轉化增值。支援山西、河南、安徽加強大型煤炭基地建設, 發展坑口電站和煤電聯營。加快鋼鐵、化工、有色、建材等優勢產業的結構調整,形成精品原材 料基地。支援發展礦山機械、汽車、農業機械、機車車輛、輸變電設備等裝備製造業以及軟體、 光電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技術產業。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重點建設幹線鐵路和公路、 內河港口、區域性機場。加強物流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場體系。 第四節 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 東部地區要率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率先實現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和增長方式轉變,率先完善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率先發展和改革中帶動説明中西部地區發展。加快形成一批自主智慧財 產權、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提高產業素質和競爭力。優先發展先進製造業、高技術產業和服務 業,著力發展精加工和高端產品。促進加工貿易升級,積極承接高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轉移, 提高外向型經濟水準,增強國際競爭力。加強耕地保護,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資源特別是土地、 能源利用效率,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繼續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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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支持海峽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的經濟發展,帶 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五節 支援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發展 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和財政性投資力度,支援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加快發展。保 護自然生態,改善基礎設施條件。發展學前教育,加快普及義務教育,辦好中心城市的民族初中 班和高中班,加強民族大學建設和民族地區高等教育。建設少數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社區,扶持少 數民族出版事業,建立雙語教學示範區。加強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穩定民族地區人才隊伍。 支持發展民族特色產業、民族特需商品、民族醫藥產業和其他有優勢的產業。優先解決特困少數 民族貧困問題,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的經濟社會發展,推進興邊富民行動。繼續實行支持西藏、新 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的政策。 第六節 健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 健全市場機制,打破行政區劃的局限,促進生產要素在區域間自由流動,引導產業轉移。健全 合作機制,鼓勵和支援各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區域經濟協作和技術、人才合作,形成以東帶西、 東中西共同發展的格局。健全互助機制,發達地區要採取對口支援、社會捐助等方式幫扶欠發達 地區。健全扶持機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加大國家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援力度。國家繼續 在 經濟政策、資金投入和產業發展等方面,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援。 第二十章 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佈、經濟佈局、 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 功能區,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整完善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規範空間開發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間 開 發結構。 第一節 優化開發區域的發展方向 優化開發區域是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的區域。要改變依靠大 量佔用土地、大量消耗資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實現經濟較快增長的模式,把提高增長品質和效益放 在首位,提升參與全球分工與競爭的層次,繼續成為帶動全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龍頭和我國參與經 濟全球化的主體區域。 第二節 重點開發區域的發展方向 重點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經濟和人口集聚條件較好的區域。要充實基礎設 施,改善投資創業環境,促進產業集群發展,壯大經濟規模,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承接優化開 發區域的產業轉移,承接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轉移,逐步成為支撐全國經濟發展 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載體。 第三節 限制開發區域的發展方向 限制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大規模集聚經濟和人口條件不夠好並關係到全國或 較大區域範圍生態安全的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適度開發、點狀發展,因地制宜發展資源環境 可承載的特色產業,加強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引導超載人口逐步有序轉移,逐步成為全國或區 域性的重要生態功能區。 社會發展主要指標 國內生產總值
2005
2010
年均增長
18.2 萬億元
26.1 萬億元
7.5
40
人均國內生產總值
13985
19270
6.6
服務業增值比重
40.3%
43.3%
[3]
服務業就業比重
31.3%
35.3%
[4]
研發經費佔 GDP 比重
1.3%
2%
[0.7%]
城鎮比率
43%
47%
[4%]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這是內地與香港簽訂的首項自由貿易協議,所涵蓋的範圍包括開放兩地之間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貿易 投資便利化。內地與香港在2003年6月29日簽訂《安排》的主體部分,並於2003年9月29日簽訂6份附件。 《安排》第一階段於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由於《安排》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發展,中央政府與香港 特區政府透過磋商,以期再擴大和充實《安排》的範圍。此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及香港特 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聯合主持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經已成立,負責監督《安排》的整體統籌工作。直至目前為 止,雙方共簽訂6項補充協議,以便逐步實施在《安排》下的開放措施。 貨物 貿易
服務 貿易
貿易 投資 便利 化
內地同意由2006年1月1日起,經本地製造商申請並符合雙方商定的《安排》原產地規則的所有香港 產品,均可享有零關稅優惠。 如產品尚未有共同商定的原產地規則,香港生產商可提出申請將該產品納入每年兩次的原產地規則 磋商之中。在2006年及2007年進行的4次原產地規則磋商中,雙方已就合共115項產品擬定《安排》 的原產地規則。總而言之,自實施《安排》以來,內地與香港已就合共1 502項產品擬定《安排》 的原產地規則。 實施《安排》及5項補充協議後,內地合共給予38個服務範疇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優先市場准入待 遇。概括而言,開放措施准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優先進入內地市場,而開放的範疇亦更廣泛。在某些 服務行業(例如法律、視聽、運輸、銀行及保險服務),有關優惠較中國對世界貿易組織所承諾的為 佳。香港與內地亦致力鼓勵雙方的專業人員進行資格互認,以作為在《安排》下的服務措施的一部 分。直至目前為止,雙方已簽訂10項資格互認或考試安排,涵蓋範疇包括會計、建築和證券及期貨 等。 內地與香港均同意貿易投資便利化對成功落實《安排》及加強兩地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往還至為重 要。直至目前為止,雙方已商定在8個範疇加強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法律法規 透明度及保護知識產權等。
服務業開放具體內容 法律服務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 織不得以合伙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2. 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香港法律執業 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3. 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15 名香港律師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 務。 4.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 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5. 允許第4 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 對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的代表無最少居留時間要求。 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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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時間為2 個月。 補充協議 (2004) 香港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香港法律顧問證。 補充協議 (2005) 1.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其代表機構住所地所在的省、 自治區或直轄市的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2. 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居民,只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 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補充協議 (2006) 1. 對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不作要求。 2. 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作要求。 3.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 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4. 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5.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 港的分所,按照內地規定的實習培訓大綱和實務訓練指南進行實習。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對 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具有5 年(含5 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 行)》的規定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 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 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會計、審計和簿 記服務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成立時間滿1 年或以上並至少 有1 名設立人具有5 年(含5 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主體文件 (2003) 1. 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 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 2. 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 期為一年。 補充協議 (2004) 1. 允許香港會計師在內地設立的符合內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諮詢公司 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香港會計師應取得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證 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內地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 格(職稱)。 2. 香港會計師在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已在香港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 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補充協議 (2005) 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辦理有關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由一 年延長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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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服務 工程服務 集中工程服務 城市規劃和風景 園林設計服務 (城市總體規劃 服務除外)
醫療及牙醫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1. 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 的有效期由2 年延長至5 年。 2. 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點。 3. 在廣東省深圳市、東莞市辦理香港居民報考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項事宜並設置 專門考場,考試合格者由廣東省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主體文件 (200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 補充協議 (2005) 1.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及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時,其在香港和 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資質的依據。 2. 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根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14 號)第十五條有關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條件, 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 歷的香港居民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 幹總人數的四分之一;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作經營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時,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 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香港居民人數,應當各不 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八分之一。 3. 兩個以上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各公司在香港 和內地的業績,可合併作爲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合資或合作企業資質的依據。 4. 放寬香港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港時間,亦計算爲內地居 留。 補充協議 (2008) 1.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港 註冊與否的限制。 2.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 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3.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 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補充協議 (2010) 1.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作為合夥 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 2. 對上述合夥企業中香港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香港合夥人在內地居留 時間沒有限制。 3.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不受 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4.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 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主體文件 (2003) 1. 香港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可大多數為香港永久性居 民。 2. 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 年。短期執 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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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西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 完成了1 年的實習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 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4. 允許香港大學的口腔(牙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 並執照行醫一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 師資格證書》。 5. 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業本 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過執業資格試後,完成了1 年的實習期並 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 《醫師資格證書》。 6. 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口腔(牙醫)專業本 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 年以 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7. 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業及口腔 (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別按上述第5、6 條規定參加 內地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 年並考核合格後,參 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8. 允許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的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 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 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 醫1 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 書》。 9. 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 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中醫執業資格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 年以 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 年並考 核合格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 書》。 10. 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3.
補充協議 (2004) 1. 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短期執業前不需參加國家醫 師資格考試。 2. 允許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不含中 醫)。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3. 允許具有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在香港執業滿5 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師 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後在內地開設診所。診所申辦和登記註冊等事宜按內地有關 規定辦理。 4. 允許香港大學的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 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 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醫1 年以上後,參加內地 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補充協議 (2007) 1.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要求,由不低 於2000 萬人民幣降至不低於1000 萬人民幣。 2. 允許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時,按 照內地執業醫師設立個體診所的條件辦理。 補充協議 (2008)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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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香港雙方投資比例不 作限制。 3.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4.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 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5. 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 格證書》。 補充協議 (2009) 1. 允許具備香港藥劑師執照並符合內地《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 號)報考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 內地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2. 允許具備香港藥劑師執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 照內地《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156 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註冊。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外資股比不超過70%。
房地產服務 涉及自有或租 賃資產 以收費或合同 為基礎
廣告服務 管理諮詢服務
會議服務和展覽 服務
補充協議 (2010)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獨資形式設立 醫院。 2.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醫院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3.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設立的合資、合作 醫院的內地與香港雙方的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4. 允許香港法定註冊醫療衛生專業人員②來內地短期執業。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三 年,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5.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 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6.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療養院,提供醫療服務。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補充協議 (2007)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 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項目服務。 主體文件 (200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包括一般管理諮詢 服務、財務管理諮詢服務(營業稅除外)、營銷管理諮詢服務、人力資源管理 諮詢服務、生產管理諮詢服務、公共關係服務和其他管理諮詢服務。 2.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按《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辦理。 主體文件 (200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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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 (200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香港、澳門的展覽業 務。 補充協議 (2007)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 展覽業務, 參展企業應為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補充協議 (2008)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巿、天津市、重慶巿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 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巿註冊的企業。 補充協議 (2009)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 和福建省試點舉辦展覽。 2. 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 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 技術展覽會。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 治區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 治區註冊的企業。 增值電信服務
主體文件 (2003) 1. 自2003 年10 月1 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五項增 值電信服務: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2)存儲轉發類業務; (3)呼叫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5)信息服務業務。 2.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1 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 50%。 3.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1 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無地域限制。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內地因特網 虛擬專用網業務, 無地域限制。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不超過50%。
技術檢驗和分析 服務
錄影分銷服務,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香港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 動電話卡)。 補充協議 (2010) 在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領域,允許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香港認可 處)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香港檢測機構,以香港本 地加工的(即產品加工場所在香港境內)CCC 目錄內的部分產品為試點,與內地指定 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 認證檢測任務。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 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錄影、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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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製品的分銷 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 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 務 合拍電視劇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 服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0%。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5%。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新建、改建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補充協議 (2005)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 電影放映業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主體文件 (2003) 1. 香港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在內地發 行。 2. 香港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 所拍攝的,擁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 中香港居民應佔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的50%以上。 3. 香港與內地合拍的影片視為國產影片在內地發行。該影片以普通話為標準譯製 的其他中國民族語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內地發行。 4. 香港與內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創人員所佔比例不受限制,但內地主要演員的 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故事發生地無限制,但故事情 節或主要人物應與內地有關。 1.允許內地與香港合拍的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以外的地方沖印。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試點設立獨資公司,發行國產影 片。 補充協議 (2005) 1. 允許香港與內地合拍影片的粵語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廣東省發行放映;允 許香港影片的粵語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中國電影集團電影進出口公司 統一進口,在廣東省發行放映。 2.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條例設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並擁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 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在內地發行。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國產影片(含合拍片)由內地第一出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在 香港進行後期製作。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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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 (2004) 允許香港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廣東省試點提供有線電視 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補充協議 (2004) 內地與香港合拍的電視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爲國產電視劇播出和發行。 補充協議 (2005) 允許內地與香港合拍電視劇集數與國產劇標準相同。 補充協議 (2006) 國家廣電總局將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的有香港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 國產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補充協議 (2007) 內地與香港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調整為每集不少於1500 字。
建築及相關工程 服務
補充協議 (2010)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2.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內地《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在內地設立個 體工商戶。 主體文件 (2003) 1.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 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 地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 3.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 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4.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證應按內地有關法規統一辦 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補充協議 (2004) 1.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和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 績可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 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爲資質評定依據。 2.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 人數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3. 目前已在內地取得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尚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2005年7 月1 日前,可以依據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台 港澳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由建設部 爲其辦理承包單項工程的證明。 4.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 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受限制。 5. 以上關於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承諾自2004 年8月28 日起實施。 補充協議(2009) 1.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對於已取得內地資質的港資建築業企業,在新的《建築業企業 資質標準》頒佈前,原建設部關於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中對港籍項目經理的認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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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佣金代理服務 (不包括鹽和煙 草) B. 批發服務(不 包括鹽和煙草)
策不變,港籍項目經理在原受聘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仍然有效。 2. 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後,允許原認定的港籍項目經理在該標準頒佈前 已承接或開工的工程項目中,繼續作為項目經理直至項目竣工。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 外貿公司。 2.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批發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 條件: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3,000 萬美元;前一年的 資產額不低於1,000 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 萬元 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2設立批發商業企業,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 銷售額不低於2,000 萬美元;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 萬元人民幣。 3.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外貿公司,應具備以下條 件:香港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1,000 萬美元;在中西部 地區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500 萬 美元;在內地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 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 設立外貿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 萬元人民幣。 4.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經營佣金代理和批發業務無地域限制。 補充協議 (2004) 自2004 年8 月28 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佣金代理和批發 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 補充協議 (2005)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 金代理業務,以及化肥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2. 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 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 書、報紙、雜誌、汽車(2006 年12 月11 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 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 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1%。
C. 零售服務(不 包括煙草)
補充協議 (2010)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分銷企業分銷香港出版的圖書。其銷售的香港版圖書 須由國家批准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代理進口。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 2.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零售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 件: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 產額不低於1,000 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 萬元人 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 萬元人民 幣。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 擴大到縣級市。 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銷售。 5.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 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但不包 括特許經營;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 平方米。 補充協議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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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自2004 年8 月28 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零售商業 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按有關汽車分銷規定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零 售。取消對於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上述企業的資格要求。
補充協議 (2006) 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 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 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 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 補充協議 (2007) 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 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 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 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特許經營 a. 壽險、健康險 和養老金/年金險 b. 非壽險 c. 再保險 d. 保險附屬服務
銀行及其他金融 服務(不包括保 險和證券) a. 接受公眾存款 和其他應付公眾 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 款,包括消費信 貸、抵押信貸、 商業交易的代理 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
補充協議 (2008) 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 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 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 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主體文件 (200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按照內地市場准入的條件(集 團總資產50 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 年以上,且其 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進入內地保險市場。 2. 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 3. 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 地執業。 4. 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 的保險業務。 補充協議 (2007) 1. 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考點。 2. 允許香港的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 主體文件 (2003) 1.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 億美 元;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 億美元。 2.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 司無需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3.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應: (1)在內地開業2 年以上; (2)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改內地單家分行考核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補充協議 (2004) 自2004 年11 月1 日起,允許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經批准從事代理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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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工具,包括信 用卡、賒賬卡和 貸記卡、旅行支 票和銀行匯票 (包括進出口結 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 匯交易
補充協議 (2005)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對內地客戶提供人民幣和外幣業務而需向內地分行注入營運資金的要 求,由單家分行考核改爲多家分行整體考核,在內地多家分行平均營運資金達到5 億元 人民幣的前提下,單家分行營運資金不低於人民幣3 億元。 補充協議 (2007) 香港銀行入股內地銀行,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由不低於100 億美元降至不低 於60 億美元。 補充協議 (2008)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香港: ( 1) 2008 年6 月30 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 2) 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香港設有數據中心; ( 3) 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訊息、帳戶訊息以及產品訊息等核心系統; ( 4) 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 5) 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補充協議(2009) 1. 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 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2. 若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 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 申請。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補充協議(2010) 1. 香港銀行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內地申請設立 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提出申請前應在內地已經設立代表處1 年以上。 2. 香港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 內地開業2 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 年盈利。 3.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 要求參照內地相關規定執行。 主體文件 (2003) 1.允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2. 簡化香港專業人員1在內地申請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相關程序。香港專業人員申請獲 得內地證券期貨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的培訓與考試,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 試。 補充協議 (2007) 1. 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 2. 內地證劵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其完成香港註冊程序的時限,由6 個月延長至1 年。 補充協議(2009)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香港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 件的證券公司,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 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香港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 1/3。 補充協議(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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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同意適時在內地推出港股組合ETF(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旅遊和與旅遊相 關的服務 A. 飯店(包括公 寓樓)和餐館 B. 旅行社和旅遊 經營者 其他
期貨服務 補充協議 (2004) 允許持有香港證監會牌照並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中介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的期貨 經紀公司,香港持牌中介機構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49%(含關聯方股 權),合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範圍和資本額要求等與內資企業相同。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 設施。 2. 香港旅行社與內地合資設立的由內地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旅行社無地域限制。 3. 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 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港旅遊,並不遲於2004 年7 月1 日在廣 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補充協議 (2005) 降低香港旅行社進入內地的准入條件,即: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旅遊企業的年 營業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旅遊企業的年營業額不低於 1200 萬美元。 補充協議 (2006) 允許在廣東省的香港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具有廣東省正式戶 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補充協議 (2007) 1. 香港旅行社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800 萬美元。 2. 香港旅行社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1500 萬美元。 3. 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的香 港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 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補充協議 (2008) 1. 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 2.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 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補充協議 (2009) 1.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出境旅遊領隊證,並可受僱於內地具有出 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准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的香港、澳門旅行社。 2. 經營赴台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 (簽注字頭為L)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便利內地及香港旅遊業界推出―一程 多站"式旅遊產品。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補充協議 (2010) 允許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設立的香港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北京市和上海市居 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1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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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貨運 和客運)(不包 括沿海和內水運 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2. 3.
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業務。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 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 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補充協議 (2004)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爲該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或經 營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包括報關和報檢;使用商業通用的提單或多式聯 運單證,開展多式聯運服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爲其經營香港與內地開放港口 之間的駁運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 務。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爲該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或管理的 船舶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4. 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經營港口貨物裝卸業務。 補充協議 (2005)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爲其經營內地與香港港口之間的 拖船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定服務合同等日常服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提供船舶保養及維修服務。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提供國際海運集裝箱租賃、買賣以 及集裝箱零件貿易服務。 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爲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提供船舶檢驗 服務。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其中 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股權不超過51%。 補充協議 (2008)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 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F. 公路運輸服務 公路卡車和汽車 貨運 公路客運 道路貨物運輸站 ( 場) 公共汽車站服務 機動車維修 駕培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該香港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 營香港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 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業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經營香港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 務。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補充協議 (2004) 1. 允許香港經營專營巴士的客運公司和經營非專營巴士(粵港直通巴士)的公司 在廣東、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設立合資企業, 從事香港與該九省之間的道路客運―直通車"業務。 2. 允許香港經營專營巴士的客運公司在內地的市級城市設立獨資企業,從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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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客運和出租車客運業務。 補充協議 (2006)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下列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及 - 機動車維修。
H. 所有運輸方式 的輔助服務 倉儲服務 H. 所有運輸方式 的輔助服務 貨代服務(不包 括貨檢服務)
物流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1. 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 2. 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 主體文件 (2003)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倉儲服務。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倉儲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主體文件 (2003)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1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 2.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國際貨代)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補充協議 (200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貨代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設立分公司。 主體文件 (200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 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 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路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補充協議 (200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按照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參加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 證。 補充協議 (2006)
人員提供與安排 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內地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評定: (1)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歷; (2)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內地和香港從事的項目; (3)申請三級資質的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40 人,其 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所佔比例不低於80%。 其他評定條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執行。 補充協議 (2004) 職業介紹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其最低註冊資本金爲12.5 萬美元。 人才中介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其最低註冊資本金爲12.5 萬美元。 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其中內地合資方機構應已設立一年以上。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補充協議(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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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文化和體 育服務 文娛服務 (除視聽服務以 外)
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中介機構資格。 補充協議 (2004)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 2. 允許香港演藝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和互聯網上 網服務營業場所。 5.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畫廊、畫店、藝術品 展覽單位機構。 補充協議 (2007) 1.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允許香港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 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來內地舉辦演出的演出經 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應事先報文化部核准。
補充協議 (2008) 1. 2.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 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 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補充協議 (2009)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香港研發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 查)的工作時限為2 個月。
B. 計算機及其相 關服務 b. 軟件實施服務 c. 數據處理服務 C. 航空運輸服務 機場管理服務 (不包括貨物裝 卸) 其他空運支持性 服務 d. 航空器的維修 和保養服務 其他空運支持性 服務 計算機訂座系統 (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 和營銷服務
補充協議 (2010)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佔主導權益的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和互聯網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補充協議 (2004)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數據處理服務。 補充協議 (2004)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合作、合資或獨資形式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 理服務,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 年。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合作、合資或獨資形式提供機場 管理培訓、諮詢服務。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合資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 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 服務、機坪服務、飛機服務等七項航空運輸地面服務。 補充協議 (2005)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 地企業相同。 補充協議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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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香港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 地企業相同。 補充協議 (2007) 1.
2.
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時,出具由內地的中資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 保。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 無須經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地區代表處的實質性初審,直接將申請材料報中國 航空運輸協會審核。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提供者成立 合資企業。內地應在合資企業中控股。設立合資企業的營業許可須進行經濟需 求測試。
補充協議 (2008)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 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內地 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香港銀行作擔 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 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工程造價諮詢服 務
專業技術人員資 格考試
個體工商戶
補充協議 (2010)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銷售國內 航線的機票。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擁有控制性股權形式,在內地經營航空器維修和保養業 務。 補充協議 (2004)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2.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工程造價 諮詢企業申請資質的依據。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居民參加內地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註冊 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註冊城市規劃師、 房地產經紀人、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建造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設備監理師、價格鑒證師、企 業法律顧問、棉花質量檢驗師、拍賣師、執業藥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房地產估價 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礦業權評 估師、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國際商務、土地登記代理人、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 質量、翻譯、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審計、衛生、經濟、統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補充協議 (2010)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土地估 價師資格證書》。 補充協議 (2005)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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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營業範圍爲以下4類業務:貨 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但不包括特 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 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 平方米。 補充協議 (2006)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營業範圍為:種植業、飼養業、 養殖業、計算機修理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 過8 人。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 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 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不包括特許經 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 人。營業範圍為: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與道路運輸相關 的裝缷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筆譯和口譯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1.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 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不包括特許經 營, 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 2.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 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 過8 人。營業範圍為:貿易經紀與代理業( 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 不含房 屋租賃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 超過8 人。營業範圍為:個體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批發業(僅限紡織 品、服裝、日用品、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市場調研服務
與管理諮詢相關 的服務 除建築外的項目 管理服務 公用事業服務
補充協議 (2010)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 超過8 人。營業範圍為:居民服務中的婚姻服務(不含婚介服務);漫畫圖書、動漫電 子遊戲租賃服務;動畫音像製品租賃服務①;獸醫服務:寵物診所(僅限在城市開 辦)。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補充協議 (2007)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 的項目管理服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 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參與內地中等城市燃氣、熱力、供排水管網 建設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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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清潔服務 攝影服務 印刷和出版服務
補充協議 (2009) 在廣東省100 萬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建設、經營城市燃氣管網的股 比限制。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 補充協議 (2007)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香 港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49%。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裝訂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 照內地企業實行。
筆譯和口譯服務 環境服務 (不包括環境質 量監測和污染源 檢查) A. 排污服務 B. 固體廢物處理 服務 C. 廢氣清理服務 D. 降低噪音服務 E. 自然和風景保 護服務 F. 其他環境保護 服務 G. 衛生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 老年人和殘疾人 提 供的社會福利 非通過住宅機構 提供的社會福利
體育服務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排校製作服務公司,從事圖書的校 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筆譯和口譯服務。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同意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
補充協議 (2007) 在廣東省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 老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在廣東省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補充協議 (2010) 1.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 務。 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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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服務 城市間定期旅客 服務 與採礦相關的服 務 (只包括 石油和天然氣) 與科學技術相關 的諮詢服務 鐵、錳、銅礦勘 探服務 - 地質、地球物 理和其他勘探服 務 - 地下勘查服務 研究及開發服務
分銷服務
鐵路運輸服務
專業設計服務
營服務(高爾夫球場建設除外)。 補充協議 (200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 補充協議 (2008)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內地從事開採石油和天然氣業務。 補充協議 (2008)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進行鐵、錳、銅的勘探和勘查業 務。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 務 補充協議 (2009)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 業實行。 補充協議 (2009)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深圳市以獨資形式建設、運營和管理深圳市軌道交通4 號線工程 項目。 補充協議 (2010)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專業設計服務。
專業資格互認 建築及 相關工 程服務
至今,已經有 6 個專業達成了互認協議,其中包括產業測量師、建築師、結構工程師、規劃師、 工料測量師以及建築測量師。更令人可喜的是透過協議下的互認的安排,至今兩地先後共有 2037 名有關專業人員已成功取得對方的專業資格。 落實有關互認協議的詳情如下: 簽訂協議日期 培訓及測試次數 通過測試總人數 4.11.2003 1 208 產業測量師 17.2.2004 4 619 建築師 27.8.2004 2 306 結構工程師 24.5.2005 2 51 規劃師 24.5.2005 1 370 工料測量師 建築測量師
證券及 期貨服 務
27.6.2006
1
483
下表列出兩地從業人員就所經營的各類受規管活動而需申請的內地執業資格及香港牌照的對 照: 內地執業資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香港舊制度下的牌照 證券執業資格 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商 (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執業資格 就證券提供意見 證券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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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期貨合約交易 (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提供資産管理 (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投資顧問 證券交易商、 投資顧問 商品交易商 商品交易商、 商品交易顧問 證券交易商、 投資顧問
證券協會已委任香港證券專業學會(―證券學會‖)為香港專業人員報考有關考試作出安排。證券學 會亦可為不願意直接通過網上向期貨協會申請的香港專業人員提供考試申請。 保險服 務
香港居民可報考內地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
專利代
從 2004 年起,香港居民可參加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的「全國專利代理人員資格考試」及通過
理服務
實習及相關程序後在內地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會計師 專業服
參加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 程時,可以豁免―財務匯報"、 "財務管理"和―審計和資訊管理"三個單元科目。 參加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考試並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 一考試時,可以豁免"會計"、―財務成本管理"和―審計"三個考試科目。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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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合作 ―大珠江三角 ‖地區位於中國大陸南部,包括 屬于珠江三角洲範圍的中國廣東省9個行政區劃市 (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佛山、中山、惠州、 江門、肇慶)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9 珠三角 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 總體要 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努力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排頭兵。著力 求及發 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加快發展方式轉變,率先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展目標 推進科技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率先建立創新型區域; 解決民生突出問題,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率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深化體制改革,勇於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率先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加強與港澳合作,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率先建立更加開放的經濟體系。 要把解決當前問題與謀劃長遠發展結合起來,保持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保持港 澳地區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有力支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會和基本實現現代化。 戰略定位 探索科學發展模式試驗區。賦予珠江三角洲地區發展更大的自主權,支援率先探索經濟發展方式 轉變、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和諧社會建設的新途徑、新舉措,走出一條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 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為全國科學發展提供示範。 深化改革先行區。繼續承擔全國改革―試驗田‖的歷史使命,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全面推進經濟 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改革,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率先取得突破,為實現科學 發展提供強大動力,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造新鮮經驗。 擴大開放的重要國際門戶。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推進與港澳緊密合作、融合發展,共同打造亞 太地區最具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城市群。創新國際區域合作機制,全面提升經濟國際化水準,完 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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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drc.gov.cn/dqjj/qyzc/defaul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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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基地。堅持高端發展的戰略取向,建設自主創新新高地,打造若干 規模和水準居世界前列的先進製造產業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企業和品牌,發 展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相配套的現代服務業體系,建設與港澳地區錯位發展的國際航運、物流、 貿易、會展、旅遊和創新中心。 全國重要的經濟中心。綜合實力居全國經濟區前列,輻射帶動能力進一步增強,形成以珠江三角 洲為中心的資源互補、產業關聯、梯度發展的多層次產業圈,建設成為帶動環珠江三角洲和泛珠 江三角洲區域發展的龍頭,成為帶動全國發展更為強大的引擎。 發展目標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必須充分估計形勢的嚴峻性和複雜性,堅定信心,迎難而上,把保持經濟 平穩較快發展作為首要任務,抓緊落實中央關於擴大內需的各項部署。要結合珠江三角洲地區的 實際,大力改善民生和啟動最終消費需求,大力拉動民間投資,大力促進外貿出口,形成促進經 濟增長的合力。 到2012年,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會,初步形成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產業結構明顯升級,自主創 新能力明顯增強,生態環境明顯優化,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區域城鄉差距明顯縮小,區域一體化 格局初步形成,粵港澳經濟進一步融合發展。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80000元,服務業增加值比 重達到53%;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07年顯著增長,平均期望壽命達到78歲,社會保障體系覆蓋 城鄉,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城鎮化水準達到80%以上;每新增億元地區生產總值所需新增建 設用地量下降,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與世界先進水準的差距明顯縮小,環境品質進一步改善。
構建現 代產業 體系
到 2020 年,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基本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形成以現代服務業 和先進製造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形成具有世界先進水準的科技創新能力,形成全體人民和諧相處 的局面,形成粵港澳三地分工合作、優勢互補、全球最具核心競爭力的大都市圈之一。人均地區 生產總值達到 135000 元,服務業增加值比重達到 60%;城鄉居民收入水準比 2012 年翻一番,合 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平均期望壽命達到 80 歲,實現全社會更高水準的社會保障; 城鎮化水準達到 85%左右,單位生產總值能耗和環境品質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準。 促進資訊化與工業化相融合,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先進製造業,大力發展高技術產 業,改造提升優勢傳統產業,積極發展現代農業,建設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雙輪驅動的主 體產業群,形成產業結構高級化、產業發展集聚化、產業競爭力高端化的現代產業體系。 (一)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 支援珠江三角洲地區與港澳地區在現代服務業領域的深度合作,重點發展金融業、會展業、物流 業、資訊服務業、科技服務業、商務服務業、外包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總部經濟和旅遊業, 全面提升服務業發展水準。支援廣州市、深圳市建設區域金融中心,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 和多樣化、比較完善的金融綜合服務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上市融資,擴大直接融資比 重。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控股集團,儘快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創業板、完善代辦股份轉 讓系統,支援建設廣東金融高新技術服務區。大力發展金融後臺服務產業,建設輻射亞太地區的 現代金融產業後援服務基地。發展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專業會展,擴大中國(廣州)進出口商 品交易會、中國(深圳)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中國(珠海)國際航空航太博覽會、中國 (廣州)中小企業博覽會、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的國際影響力,打造世界一流 的會展品牌。推進白雲空港、寶安空港、廣州港、深圳港等一批樞紐型現代物流園區建設,完善 與現代物流業相匹配的基礎設施,帶動廣東建設世界一流的物流中心。建設以珠江三角洲地區為 中心的南方物流資訊交換中樞,進一步確立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地位。著力發展 外包服務業,到2012年,培育2-3個國家級國際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形成較為完整的國際服務業 外包產業鏈。支援發展研究設計、行銷策劃、工程諮詢、仲介服務等協力廠商專業服務機構,促 進科技服務業和商務服務業發展。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扶持一批立足本地、輻射全國、具 有國際競爭力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培育一批創意產業集 群,加快建設珠江三角洲國家級軟體和動漫產業基地。大力發展總部經濟,鼓勵國內外大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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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有影響力的仲介服務機構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搆。建設全國旅遊綜合改革示 範區,建成亞太地區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際旅遊目的地和遊客集散地。到2020年,現代服務業增 加值占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超過60%。 (二)加快發展先進製造業。 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和港口條件,重點發展資金技術密集、關聯度高、帶動性強的現代裝備、汽 車、鋼鐵、石化、船舶製造等產業,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發展裝備製造業,在核電設 備、風電設備、輸變電重大裝備、數控機床及系統、海洋工程設備5個關鍵領域實現突破,形成 世界級重大成套和技術裝備製造產業基地。加快發展以自主品牌和自主技術為主的汽車產業集 群,打造2-3家產值超千億元的特大型汽車製造企業,建設國際汽車製造基地。發展大功率中低 速柴油機等船舶關鍵配套裝備,打造產能千萬噸級的世界級大型修造船基地和具有現代化技術水 準的海洋工程裝備製造基地。以寶鋼重組韶鋼、廣鋼為契機,建設現代化的千萬噸級湛江鋼鐵基 地。集約發展石化產業,集中力量在深水港口條件好、環境承載能力相對較大的沿海地區,依託 條件較好的現有企業,高標準建設2-3個千萬噸級煉油、百萬噸級乙烯煉化一體化工程,力爭形 成世界先進水準的特大型石油化工產業基地。支援發展通用飛機製造產業,壯大新能源汽車產 業。大力培育精細化工、醫藥等產業,提升規模和水準,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到2020年,先進 製造業增加值占工業增加值的比重超過50%。近期,要適度控制新增產能,加快結構調整,為長 遠發展奠定基礎。 (三)大力發展高技術產業。 堅持全面提升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突出自主創新和產業集聚,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建成全球重要 的高技術產業帶。著力發展高端產業和產業鏈高端環節,加快提升高技術產業核心競爭力。引導 生產要素向優勢地區、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區集聚,促進形成產業特色鮮明、配套體系完備的高技 術產業群。重點發展電子資訊、生物、新材料、環保、新能源、海洋等產業。電子資訊領域重點 發展軟體及積體電路設計、新型平板顯示、半導體照明、新一代寬頻無線移動通信、下一代互聯 網、數位家庭等產業,促進數位視聽產品轉型升級,提升通信設備在全球的競爭優勢,建設現代 資訊產業基地。生物領域重點加強幹細胞、轉基因、生物資訊等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研製,大力 發展生物醫學、生物育種等產業。新材料領域重點發展新型電子材料、特種功能材料、環境友好 材料和高性能結構材料等。環保領域著力發展環保技術與裝備、環境服務產業等。新能源領域重 點發展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海洋領域重點發展海洋生物、海洋資源綜合利用等。圍繞重點 領域實施高技術產業化重大專項,加大對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支持力度。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區―二次創業‖,重點加快廣州科學城(北區)和深圳高新技術產業帶建設,加快科研、標準化與 科技成果產業化三同步步伐,把廣州、深圳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成為全國領先的科技園 區。到2012年,培育形成3-5個產值規模超千億元的新興產業群,重點打造3-5家銷售收入達千億 元、具有全球影響力的跨國企業。到2020年,高技術製造業增加值占工業增加值的比重達30%。 (四)改造提升優勢傳統產業。 實施改造提升、名牌帶動、以質取勝、轉型升級戰略,做優家用電器、紡織服裝、輕工食品、建 材、造紙、中藥等優勢傳統產業,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產品品質,增強整體競爭力。積極採用 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管理技術改造提升優勢傳統產業,推動產業鏈條向高附加值的兩 端延伸。以提高產業鏈配套能力、增加產品附加值為重點,加大研發投入,強化工藝設計,提高 技術裝備水準,大力發展環保、節能、高附加值產品,推動優勢傳統產業向品牌效益型轉變。加 快優勢傳統產業組織結構調整,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龍頭企業。發揮龍頭企業、名牌產品和 馳名商標的帶動作用,打造佛山家電和建材、東莞服裝、中山燈飾、江門造紙等具有國際影響力 的區域品牌,做大做強產業集群。提高優勢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提高自主品牌出口產 品比重。提高產業准入門檻,促進資源型低端產業逐步退出,淘汰落後產業和落後生產能力。 (五)積極發展現代農業。 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要求,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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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嶺南特色的都市型、外向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穩定糧食面積,建設 標準農田,實施優質稻產業工程,確保現有糧食生產能力不下降、糧食安全保障能力不降低。加 強蔬菜、水產和畜禽等鮮活農產品基地建設,突破農產品保鮮加工和流通瓶頸,建設具有國際競 爭力的園藝產業帶和農產品現代物流體系。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改造水利灌溉設施,加強 良種繁育和動植物防疫等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優化農業設施裝備結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 系。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提高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高標準建成若干個國家級現代農 業園區。完善農村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提高勞動生產 率和土地產出率。全力推進農業標準化,建立健全―從田頭到餐桌‖的農產品及食品良好生產規 範、品質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及產品可追溯制度。強化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加強農業國際合作,拓展珠江三角洲外向型農業的廣度和深度,增強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 力。
基礎設 施現代 化
(六)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 通過淘汰一批落後企業,轉移一批勞動密集型企業,提升一批優勢企業,培育一批潛力企業,推 動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大力推進企業資訊化,切實提高企業管理水準。當前,要綜合運用各種有 效手段,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同時鼓勵和支援優勢企業圍繞主業實施行業並購和重組,形成 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世界級品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發揮大企業在產業鏈中的核 心作用,帶動中小企業發展,形成以大企業為龍頭、中小企業專業化配套的協作體系。到 2012 年,年主營業務收入超百億元企業達到 100 家以上,其中超千億元企業 8 家左右,世界名牌產品 數量翻一番。到 2020 年,年主營業務收入超千億元企業達到 20 家左右,世界名牌產品達到 20 個左右。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適度超前、安全可靠的原則,緊緊抓住當前擴大內需的戰略機遇,加 快交通、能源、水利和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區域基礎設施一體化發展,提高保障水準,實現 基礎設施現代化。 (一)建設開放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大力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網路完善、佈局合理、運行高效、與港澳及環珠江三角洲地區 緊密相連的一體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使珠江三角洲地區成為亞太地區最開放、最便捷、最高 效、最安全的客流和物流中心。 儘快建成珠江三角洲城際軌道交通網絡,完善區內鐵路、高速公路和區域快速幹線網路,增強珠 江口東西兩岸的交通聯繫。重點建設
環珠江三角洲地區高速公路
中山至深圳跨珠江口通道
港珠澳大橋
深港東部通道
廣深港高速鐵路
沿海鐵路
貴州至廣州鐵路
南寧至廣州鐵路,以及
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專案。 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及廣州、深圳、珠海等交通樞紐建設,完善區域公交網路。提高珠江 三角洲高等級內河航道網的現代化水準,有效整合珠江口港口資源,完善廣州、深圳、珠海港的 現代化功能,形成與香港港口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珠江三角洲港口群體。加快廣州 白雲國際機場擴建,鞏固其中心輻射地位並提高國際競爭力,擴容改造深圳寶安機場,提升其服 務水準,將其發展為大型骨幹機場。加強珠江三角洲民航機場與港澳機場的合作,構築優勢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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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共同發展的機場體系。到 2012 年,珠江三角洲高速公路通車里程達 3000 公里,軌道交通運 營里程達 1100 公里,港口貨物吞吐能力達 9 億噸,集裝箱吞吐能力達 4700 萬標箱,民航機場吞 吐能力達 8000 萬人次;到 2020 年,軌道交通運營里程達 2200 公里,港口貨物吞吐能力達 14 億 噸,集裝箱吞吐能力達 7200 萬標箱,民航機場吞吐能力達 1.5 億人次。 (二)構建清潔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體系。 統籌區域內外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以電力建設為中心,構建開放、多元、清潔、安全、經濟的能 源保障體系,滿足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開展前期工作,規模化發展核電,延 伸核電產業鏈,推進核電自主化,把廣東建成我國重要的核電基地和核電裝備基地。優化發展火 電,在沿海沿江建設一批環保型骨幹電廠,在珠江三角洲區內負荷中心建設支撐電源,統籌推進 區域熱電冷聯供和清潔發電示範工程。合理配置廣東省內電源和―西電東送‖外區電源,確保電網 安全穩定運行。進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電網和跨區域輸電通道,構建電力安全體系及應急處置體 系,提高電網抗災害能力和電力減災應急能力。在符合國家重點油氣專案戰略規劃佈局的前提 下,加快油氣基礎設施建設及LNG接收站建設,統籌推進油氣管網一體化,建設區域石油流通樞 紐和交易中心。穩步推進能源儲備工程,建設石油儲備基地和大型煤炭中轉基地。加強國內外能 源合作,多管道開拓能源資源。積極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點建設風力發電場和太陽能利 用工程。到2020年,建成供應能力強、結構優、效率高的現代能源保障體系。 (三)建設人水和諧的水利工程體系。 加快推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水利防災減災工程體系,優化水資源配置,強化水資源保護和 水污染治理,確保防洪安全、飲水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建立現代化水利支撐保障體系。 重點推進北江樂昌峽、灣頭、大藤峽水利樞紐建設,實施景豐聯圍、江新聯圍、中順大圍等重要 江海堤圍加固達標工程以及防洪排澇工程,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繼續實施珠江河口整治工 程,統籌協調珠江流域防洪工程標準,完善防洪防潮抗旱指揮系統和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建設。 建立省部合作珠江三角洲中小尺度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中心。繼續加強江河治理和水生態保護的基 礎設施建設,加快水文、水資源和水環境即時監控系統建設。建立合理高效的水資源配置和供水 安全保障體系,重點推進廣州西江引水、珠海竹銀水源等水資源調蓄工程建設,加強珠江流域水 資源統一管理,實施西江上游骨幹水庫和東江三大水庫的聯合調度,保障珠江三角洲及港澳地區 的供水安全。加強農業、工業和生活節水工作,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廣州、深圳市 市區防洪防潮能力達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級市市區達到100年一遇,縣城達到50年一遇,重要堤 圍達到50-100年一遇;供水水源保證率大中城市達97%以上,一般城鎮達90%以上,水源水質 均達到水功能區水質目標。
區域協 調發展
(四)構建便捷高效的資訊網路體系。 按照構建―數字珠江三角洲‖的總體要求,突破區劃、部門、行業界限和體制性障礙,加大資訊基 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快部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分區域、按步驟推進無線寬頻城市群建設,構 建―隨時隨地隨需‖的珠江三角洲資訊網路。統籌資訊網路規劃、建設和管理,率先推進電信網、 互聯網和廣播電視網 ―三網融合‖,促進網路資源分享和互聯互通。建設南方現代物流公共資訊 平臺,率先發展―物聯網‖,推進基礎通信網、應用網和射頻感應網的融合。建設政府資訊資源分 享平臺,構建資訊安全保障體系。統籌珠江三角洲基礎地理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到2012年,互 聯網普及率和家庭寬頻普及率分別達90%和65%以上,無線寬頻人口覆蓋率達60%左右。到2020 年,珠江三角洲地區進入全球資訊化先進水準行列。 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優化珠江三角洲地區空間佈局, 以廣州、深圳為中心,以珠江口東岸、西岸 為重點,推進珠江三角洲地區區域經濟一體化,帶動環珠江三角洲地區加快發展,形成資源要素優 化配置、地區優勢充分發揮的協調發展新格局。 (一)發揮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 廣州市要充分發揮省會城市的優勢,增強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創新、文化引領和綜合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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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優化功能分區和產業佈局,建成珠江三角洲地區一小時城市圈的核心。優先發展高端服務 業,加快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大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率先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增強文化軟實 力,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強化國家中心城市、綜合性門戶城市和區域文化教育中心的地位,提 高輻射帶動能力。強化廣州佛山同城效應,攜領珠江三角洲地區打造佈局合理、功能完善、聯繫 緊密的城市群。將廣州建設成為廣東宜居城鄉的―首善之區‖,建成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國際大 都市。深圳市要繼續發揮經濟特區的視窗、試驗田和示範區作用,增強科技研發、高端服務功 能,強化全國經濟中心城市和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地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範市和國際化城 市。 (二)優化珠江口東岸地區功能佈局。 以深圳市為核心,以東莞、惠州市為節點的珠江口東岸地區,要優化人口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提升城市綜合服務水準,促進要素集聚和集約化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面向世界大力推 進國際化,面向全國以服務創造發展的新空間,提高核心競爭力和輻射帶動能力。著力建設深圳 通訊設備、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先進製造業和高技術產業基地。加快東莞加工製造 業轉型升級,建設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積極培育惠州臨港基礎產業,建設石化產業基地。珠江 口東岸地區要加快發展電子資訊高端產品製造業,打造全球電子資訊產業基地。大力發展金融、 商務會展、物流、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構建區域服務和 創新中心。 (三)提升珠江口西岸地區發展水準。 以珠海市為核心,以佛山、江門、中山、肇慶市為節點的珠江口西岸地區,要提高產業和人口集 聚能力,增強要素集聚和生產服務功能,優化城鎮體系和產業佈局。珠海要充分發揮經濟特區和 區位優勢,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儘快形成珠江口西岸交通樞紐,增強高端要素聚集發展功能 和創新發展能力,提升核心競爭力,提高發展帶動能力,建成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和生態文明的 新特區,爭創科學發展示範市。加快建設珠海高欄港工業區、海洋工程裝備製造基地、航空產業 園區和國際商務休閒旅遊度假區。重點發展佛山機械裝備、新型平板顯示產業集聚區和金融服務 區,中山臨港裝備製造、精細化工和健康產業基地,江門先進製造業重點發展區,肇慶傳統優勢 產業轉型升級集聚區。珠江口西岸地區要規模化發展先進製造業,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做大 做強主導產業,打造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形成新的經濟增長極。 (四)推進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 珠江三角洲地區九市要打破行政體制障礙,遵循政府推動、市場主導,資源分享、優勢互補,協 調發展、互利共贏的原則,創新合作機制,優化資源配置。要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區一體化發展規 劃。探索建立有利於促進一體化發展的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和考核獎懲機制。在省政府的統 一領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城市之間、部門之間、企業之間及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合作機制。 以廣州佛山同城化為示範,以交通基礎設施一體化為切入點, 積極穩妥地構建城市規劃統籌協 調、基礎設施共建共用、產業發展合作共贏、公共事務協作管理的一體化發展格局,提升整體競 爭力。推進城市規劃一體化,優化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空間結構佈局。加快建設珠江三角洲城際 快速軌道交通系統,推進高速公路電子聯網收費,撤除普通公路收費站,減少高速公路收費站, 建立統一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統籌推進能源基礎設施一體化,形成統一的天然氣輸送網路和成 品油管道網路,實現區域內油、氣、電同網同價。統籌規劃資訊基礎網路,統一資訊交換標準和 規範,共建共用公共資訊資料庫。統籌跨行政區的產業發展規劃,構建錯位發展、互補互促的區 域產業發展格局,推進產業協同發展。協同構建區域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區域聯防協作機 制,實現區內空氣和水污染聯防聯治。加強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協作,推進區域教育、衛生、醫 療、社會保障、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到2012年,基本實現基礎設施一體化,初步實現區 域經濟一體化。到2020年,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五)帶動環珠江三角洲地區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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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珠江三角洲地區是指粵東、粵西、粵北及周邊省、區的相鄰地區。要充分發揮珠江三角洲地區 的輻射、服務和帶動功能,促進要素流動和產業轉移,形成梯度發展、分工合理的多層次產業群 和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產業協作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港口運輸系統,形成貫通珠江 三角洲地區、連接周邊地區的高速公路、鐵路通道。推動珠江三角洲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梯度轉 移。加快建設粵東、粵西地區石化、鋼鐵、船舶製造、能源生產基地,形成沿海重化產業帶,培 育粵北地區成為珠江三角洲地區先進製造業的配套基地。健全珠江三角洲地區對粵東、粵西、粵 北地區的掛鉤幫扶機制,創新幫扶方式,促進產業和勞動力―雙轉移‖,重點扶持主導產業集聚發 展的產業轉移示範園區,形成產業集群,在有條件的產業轉移園區設立封閉管理的海關特殊監管 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加快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擴大區域中心城市規 模,在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培育新的經濟增長極。 開放合 作
進一步發揮―視窗‖作用,以粵港澳合作、泛珠江三角洲區域合作、中國—東盟合作為重要平臺, 大力推進對內對外開放,全面加強與世界主要經濟體的經貿關係,積極主動參與國際分工,率先 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高水準的開放型經濟新格局。 (一)提升開放型經濟水準。 ——創新對外貿易發展方式。發揮在全國的龍頭帶動和示範作用,優化進出口結構,堅持以質取 勝,加快推進對外貿易從貨物貿易為主向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並重轉變。積極推動外貿經營模式 的轉變,運用全球資源,延伸產業的國際鏈條,發展高端貿易。鼓勵加工貿易延伸產業鏈,扶持 一批有規模、有優勢的加工貿易企業從貼牌生產、委託設計向自主品牌轉型,增強設計研發能力 和品牌行銷能力,增加內銷業務,支援建設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科學規劃、合理設立 海關特殊監管區和保稅業務監管網點,支援珠江三角洲地區保稅加工業和保稅物流業可持續健康 發展,在制定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中,統籌考慮設立白雲空港綜合保稅區問題。大力發展 金融、軟體、文化等服務貿易,建立一批國際服務外包基地。率先實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品質、安 全、環境、技術、勞工等標準,加快―電子口岸‖建設,實現海關查驗、檢驗等方面的規範化、國 際化、便利化。服務貿易占進出口總額的比重2012年達20%,到2020年達40%以上。 ——提高利用外資水準。積極吸引世界500強企業和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投資,嚴格限制低水準、 高污染、高能耗的外資專案進入。引導外資投向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以及研發、營運中心 等,推動能源、交通、環保、物流、旅遊等領域國際合作。積極開展金融、教育、醫療、文化等 領域中外合資、合作試點。積極引導和鼓勵海外優秀人才前來創業、投資。實現利用外資從資金 為主提升到以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為主,從製造業為主向製造業與服務業並重的轉 變。 ——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外建立生產基地、行銷中心、研發機構和經 貿合作區,開展境外資源合作開發、國際勞務合作、國際工程承包;購並國外掌握關鍵技術的中 小企業、研發機構和行銷網路。完善支持企業―走出去‖的總體協調機制,在資金籌措、外匯審 核、人員進出、貨物通關、檢驗檢疫、專案管理等方面建立便捷高效的境內支撐體系,在領事保 護、風險防範、資訊溝通、政府協調等方面建立境外服務體系。到2020年,形成10個年銷售收入 超200億美元的本土跨國公司。 ——努力構建規範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合理利用國際慣例與規則,積極參與國際規則、標準 的制定,主動建立與其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強化合約精神、法治觀念和商業信用意識,建立完善 的法制、透明穩定的商業制度和規範的商業糾紛解決 機制,培育熟悉國際規則的金融、法律、 會計等方面專業人才隊伍。在企業設立、經營許可、人才招聘、產權登記和跨境交易等方面提供 便利、高效的服務,保護投資者權益,與港澳共建全球營商環境最佳的地區之一。 ——積極防範國際經濟風險。建立對國際經濟風險的預警機制和防範機制,主動應對和防範國際 經濟風險。健全跨境資金流動監控和預警機制。積極防範由國際金融創新與合作、跨國產業並 購、國際產業技術標準調整、國際貿易爭端、匯率變動、國際能源資源價格波動等帶來的風險。 (二)推進與港澳更緊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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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對接。本著互惠互補的原則,加強與港澳的協調合作,充分發揮彼此的優 勢,支援與港澳在城市規劃、軌道交通網絡、資訊網路、能源基礎網路、城市供水等方面進行對 接。加快建設廣深港客運專線,儘快開工建設港珠澳大橋、深圳東部過境高速公路和與香港西部 通道相銜接的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積極推進蓮塘/香園圍口岸規劃與建設,積極推進深港空港 合作等專案。支援港口、碼頭、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支援共同規劃 實施環珠江口地區的―灣區‖重點行動計畫。積極開展與港澳海關合作,深化口岸通關業務改革, 探索監管結果互認共用機制,加強在打擊走私、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支援廣東省與港澳 地區人員往來便利化,優化―144小時便利免簽證‖。 ——加強產業合作。全力支援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港澳加工貿易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向現代服務 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實現轉型升級。同時支援勞動密集企業順利過渡,並協助港資企業拓展內 地市場,以增加應對外部環境急劇變化的能力。深化落實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CEPA)力度,做好對港澳的先行先試工作。支援粵港澳合作發展服務業,鞏固香港作為國際 金融、貿易、航運、物流、高增值服務中心和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地位。堅持上下游錯 位發展,加強與港澳金融業的合作。支援港澳地區銀行人民幣業務穩健發展,開展對港澳地區貿 易項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試點。鼓勵共同發展國際物流產業、會展產業、文化產業和旅遊 業。加大開展銀行、證券、保險、評估、會計、法律、教育、醫療等領域從業資格互認工作力 度,為服務業的發展創造條件。支援珠江三角洲地區企業到香港上市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合作, 建立港深、港穗、珠澳創新合作機制。規劃建設廣州南沙新區、深圳前後海地區、深港邊界區、 珠海橫琴新區、珠澳跨境合作區等合作區域,作為加強與港澳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合作 的載體。鼓勵粵港澳三地優勢互補,聯手參與國際競爭。 ——共建優質生活圈。鼓勵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文化、應急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 開展合作,為港澳人員到內地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推動專業技能人才培訓的合作。完善粵港澳 三地傳染病疫情資訊通報與聯防聯控、突發公共衛生 事件應急合作機制和食品、農產品衛生事 件互通協查機制。支援建立勞動關係協調合作機制。共同建立綠色大珠江三角洲地區優質生活 圈。鼓勵建立污染聯防聯治機制,開展治理環境污染、共建跨境生態保護區、保護水庫集水區。 支援粵港共同研究合作發展清潔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實施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合作,建設具有經濟 效益的區域能源供應銷售網路。確保輸港澳農副產品和供水的優質安全。支持粵港澳合作推行清 潔能源政策,逐步實現統一採用優於全國其他地區的汽車燃料、船舶燃油與排放標準,力爭改善 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品質。支援發展珠江三角洲區域的迴圈經濟產業,鼓勵粵港澳開展物料回 收、迴圈再用、轉廢為能的合作,研究廢物管理合作模式。 ——創新合作方式。加強與港澳協調溝通,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在中央 有關部門指導下,擴大就合作事宜進行自主協商的範圍。鼓勵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與港澳共同 編制區域合作規劃。完善粵港、粵澳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機制,增強聯席會議推動合作的實際效 用。堅持市場為主、政府引導的原則,進一步發揮企業和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學術界、工商界 建立多形式的交流合作機制。 (三)提升對台經貿合作水準。 依託珠江三角洲地區現有台資企業,進一步擴大對台經貿合作,拓展合作領域。支持建立多種交 流機制,加大協會、商會等民間交流力度,鼓勵開展經貿洽談、合作論壇和商務考察。 加強與臺灣在經貿、高新技術、先進製造、現代農業、旅遊、科技創新、教育、醫療、社保、文 化等領域合作。加強海峽西岸農業合作,推進珠海金灣臺灣農民創業園和佛山海峽西岸農業合作 實驗區建設。積極為台商創造良好的營商和生活環境,鼓勵開辦台商子弟學校和建立相關的醫 療、工傷保險機制。鼓勵粵東地區利用地緣、人文相通的優勢,發展對台貿易,提升對台經貿合 作水準。 (四)深化泛珠江三角洲區域合作。 將泛珠江三角洲區域合作納入全國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繼續深化合作,促進東中西部地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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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互補、良性互動、協調發展。加強指導協調,不斷完善合作機制和合作規劃,創新合作模式, 探索設立合作專案專責小組等方式,確保合作取得實效。促進資金、技術、人才、資訊、資源等 要素的便捷流動,推進產業區域合作。加快省際通道建設,構築以珠江三角洲地區為核心向周邊 地區輻射的綜合交通網絡。繼續實施以―西電東送‖為重點的能源合作,完善輸電網絡建設。推進 生態環境建設、加強保護水源和污染防治的合作。開展科技、人才、智慧財產權保護、旅遊等方 面的合作,建設區域技術、人力資源、無障礙旅遊區等合作平臺。加快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推動 電子商務合作。主動消除行政壁壘,建立企業信用資訊共用機制、聯合執法機制、維權聯動機制 和檢測結果互認制度,支持加快形成公平開放、規範統一的大市場。 (五)加強與東盟等國際經濟區域的合作。 開展與國際經濟區域和新興市場多層次、多方式、多領域的合作,構建多元化的國際經貿合作格 局。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框架協定下,支援與東盟國家有關機構建立對話協調機制和友好省 州、城市關係,鼓勵開展民間對話交流,舉行經貿洽談會,擴大文化交流。支持與新加坡等東盟 先進國家加強經濟、技術、園區管理、人才培訓等多方面的合作。鼓勵資金技術優勢企業到東盟 國家開展資源開發、產品行銷、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種植加工和水產品養殖加工等方面的合 作,鼓勵優勢產業向東盟國家發展,擴大對東盟的進出口貿易。鼓勵與東盟開展旅遊合作,建立 旅遊便利簽證合作機制。擴大與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在經濟、技術、人才、貿易等方面的合 作,大力開拓印度、俄羅斯、巴西和中東地區等新興市場,加強與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美、 非洲各國的經貿合作,開創多元化的國際經貿合作局面。充分利用中國(廣州)進出口商品交易 會、中國(廣州)中小企業博覽會、中國(深圳)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廣東國際諮詢會、 友好省州及城市等合作平臺,推動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與交流。 粵港合作
粵港合作聯席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於1998年共同成立聯席會議,藉此研究和統籌雙方共同關注的事宜,以 及促進雙方的合作和交流。自2003年起,聯席會議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廣東省省長聯合主持。為協助兩 地在各方面的發展,香港特區政務司司長和廣東省常務副省長帶領在聯席會議下成立的專責小組,透過工 作會議跟進各項合作措施的推行情況。 目前,共有20個專責小組負責推行各項合作措施,包括推展《安排》、加工貿易的轉型和升級、口岸運 作、大型基礎建設、旅遊、創新科技、教育、知識產權、攜手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城市規劃和發展, 以及環境保護和信息化等。 在聯席會議的框架下設有大珠三角商務委員會及粵港發展策略研究小組。前者負責促進香港的企業及商貿 組織就有關粵港合作的事宜進行的討論和交流,後者負責研究對粵港合作有深遠影響的課題。 香港與深圳當局在2004年簽署了《加強深港合作的備忘錄》及8份合作協議書,藉此促進推展《安排》的工 作、加快推行各項合作措施及加強合作。為加強兩地的溝通與合作,香港與深圳當局在2007年另外簽署了7 份合作協議,藉此發展新的競爭優勢,並深化港深兩地之間的合作。 在2007年8月2日舉行的第十屆聯席會議上,"粵港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題專責小組"宣告成立,以便協助廣 東省的港資企業配合內地對加工貿易政策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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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行政長官曾蔭權與廣東省省長黃華華在2010 年4 月7 日, 於北京人民大會堂簽署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框架協 議)。這份由國務院審議通過,並正式批准實施的框架協議,是1998 年粵港成立聯席會議以來,首份有關兩 地合作的綱領文件。 範疇 交通運 輸體系
水電及 能源基 建 金融
內容 加快建設跨界高速公路、軌道交通及配套工程, 形成無縫銜接、換乘便利的陸路網。 港珠澳大橋預計於2016 年底建成;深圳東部過境 高速公路2010 年開工建設;廣深港高速鐵路廣州 至深圳北段2010 年建成、福田站段2012 年建成, 香港段2015 年完成。 加快廣深沿江高速公路、深港西部快速軌道交通 等項目規劃和建設。
調整口岸功能定位,規劃建設新口岸,完善公共 交通接駁,加強口岸綜合配套服務功能,推進口 岸電子化建設。實施皇崗口岸出入境大廳、文錦 渡口岸旅檢大樓改擴建工程;建設港珠澳大橋配 套口岸,規劃建設廣深港鐵路客運專線配套口 岸;規劃建設深港西部快速軌道配套口岸;推進 蓮塘/香園圍口岸規劃與建設。 優化東江水資源調度機制,落實粵港 "東江水供水協議",實現最終年供水量 11 億立方米, 保障對香港供水。 在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相關政策框架 下,共同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適時擴 大參與試點的地區、銀行和企業範圍,逐步擴大 香港以人民幣計價的貿易和融資業務。按照《跨 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鼓勵 廣東銀行機構對香港銀行同業提供人民幣資金兌 換和人民幣帳戶融資,對香港企業開展人民幣貿 易融資。支持廣東企業通過香港銀行開展人民幣 貿易融資。支持香港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 支 持 粵 港 金 融 機 構 跨 境 互 設 分 支 機 構, 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銀行、證券及期貨、保險和 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廣東設立法人機構和 分支機構,依法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 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或組織。支持香港證券公 司在廣 東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支持香港保險公 司進入廣東保險市場,鼓勵香港保險代理機構在 廣東設立獨資或合資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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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 國 務 院 於 2009 年10 月28 日的常務會議上, 批准港珠澳大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港珠澳 大橋主體工程已於2009 年12 月15 日動工;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已於 2010 年1 月16 日批准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撥款申請。建造工程已進 入施工階段,目標於2015 年竣工。政制及內 地事務局將繼續與內地緊密合作,確保高鐵項 目順利落實,路政署和國家鐵道部已成立協調 小組,以協調香港段和內地段的設計、建造、 營運和維護等;及 港深雙方已在 2009 年8 月的「粵港合作聯席 會議」上就深港西部快速軌道的下一步工作簽 訂合作安排,繼續探討各項涉及規劃的關鍵因 素,推進項目的發展。 港深雙方已就建設蓮塘/香園圍口岸的工作時 間表、連接港深兩地工程項目的合作模式、以 及準備口岸聯檢大樓建築方案設計比賽等,交 換意見,並取得實質進展。現時港方口岸的勘 測和初步設計方案工作經已展開,目標是在不 遲於2018年啟用新口岸。 現 行 協 議 於 2008 年12 月簽訂,以統包總額 方式,為本港制訂直至2011 年的供水安排, 而香港政府則每年一次過向廣東省付款。 跨 境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計 劃 在 2009 年7 月 開始運作。在該計劃下, 內地有關城市(包括 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及東莞)與港澳特 區和東盟國家的跨境貿易, 可以人民幣進行 結算。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 係 的 安 排 》(CEPA)補充協議六中有關銀行 業「設立異地支行」和「設立合組證券投資諮 詢公司」兩項措施已經先後得到落實,並取得 良好反應。截至2010 年1 月, 已有4 家香港銀 行獲廣東銀監局批准,設立共5 間異地支行。 此外,中國銀監會亦於2010 年1 月6 日正式公 布「合組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的操作細節;及 保險業方面,匯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推動廣東法人金融機構赴港開設分支機構,拓展 境外業務。
科技創 新
醫療
教育
全 面 推 進 信 貸、證券、保險、期貨、債券市場 和基金管理等金融業務合作。在政策允許範圍內 支持符合條件的廣東法人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香港 交易所上市,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信託投資基 金。爭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港股ETF 等試點 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深圳和香港創業板 市場跨境上市。加強粵港保險產品創新合作,共 同探索為跨境出險的客戶提供查勘、救援、理賠 等後續服務的模式,探索保險業務銜接的途徑和 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 廣東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 規 劃 建 設 "深港創新圈",聯合承接國際先進製 造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轉移,開展技術研發, 推進珠江三角洲地區區域科技合作和國際合作, 支持廣州、深圳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擴展建成" 香港-深圳-廣州"為主軸的區域創新格局。
擴大開放醫療服務市場,支持香港服務提供者到 廣東開設醫療門診部,實行准入優先,發展高端 醫療服務。廣東對香港自然人設立醫療機構工商 登記納入全省各地工商註冊大廳的CEPA綠色通道 以及工商網上登記業務;及支持醫療業界合作合 資設立醫院或中醫藥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醫院管 理、科研技術交流、醫護人員培訓等合作。探索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全資(獨資)醫院的可 行性。 探索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模式和運作方式,積極 探索香港高等學校在廣東辦學的新形式、新途 徑;及 支持雙方高等學校合作辦學,共建實驗室和研究 中心,擴大互招學生規模,聯合培養本科或以上 高層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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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 年8 月在上海開業,成為首家在CEPA 框架下成立內地合資公司的香港保險公司。該 公司由匯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與國民信托有 限公司合資設立,註冊資本為5億人民幣(5.7 億港元),匯豐保險及國民信托各持股50%。 此外,暫未有香港保險公司以這種形式在廣東 省開業。 中 央 政 府 於 2009 年10 月在香港發行了60 億 人民幣國債
深 港 兩 地 政 府 於 2007 年5 月簽署了「深港 創新圈」合作協議, 雙方在創新及科技方面 展開了廣泛合作,並推行聯合撥款資助科研計 劃,目的是鼓勵港深的科研機構及產業加強合 作,提升兩地產業的競爭力。2007 年深港聯 合撥款的資助項目共4 個,2008 年增加至8 個。2009 年3 月確認了「深港創新圈」未來三 年的行動計劃。計劃分為三大範疇,包括創新 基地(提供實驗室或設備)、服務平台(分享科技 資源及提供科技服務平台)及重大研究專項(在 特定科技領域的合作), 共涉及24 個合作項 目。 2009年年初,首間以獨資形式經營的港資醫療 集團在廣州一間大型醫院內開業。港資醫療集 團租用該院部分樓層開設門診部及住院部,提 供一站式7個專科的門診服務,專門服務長駐 當地的港人和外僑
根據國家《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香港的教育 機構可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在內地辦學 香港浸會大學與北京師範大學於2005年在廣東 省珠海市創立聯合國際學院,是首家內地與香 港高等教育界合作創辦的大學,獲得國家教育 部特批 2010年3月,全國第一家中外合作辦學研究機 構「廈門大學—香港大學中外合作辦學研究中 心」在廈門大學和香港大學同時成立。
物價 物價量度基準為消費物價指數及本地生產總值平減物價指數。 政府統計處編製不同的消費物價指數數列,以反映消費物價轉變對不同開支組別的住戶的影響。 現時採用以二零零四至零五年為基期的消費物價指數的開支權數,是根據在二零零四年十月至二零零五年 九月間進行的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得的住戶開支模式計算出來的。開支範圍是以二零零四年十月至二零零 五年九月基期內的物價計算。將自基期起物價轉變的影響計算在內,調整至二零零七年的價格水平。消費 物價指數數列的開支範圍臚列如下: 指數
佔住戶百分比
住戶每月平均開支
甲類消費物價指數
50%
4100-16100
乙類消費物價指數
30%
16100-28900
丙類消費物價指數
10%
28900-63200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90%
4100-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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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產業 " 第一級生產行業(包括漁農業、採礦和採石業) 在本地生產總值及總就業人數中所佔的比率都微不足道。這 反映香港經濟體系高度都市化的特性。 第二級生產行業(包括製造業、建造業和水電煤氣供應) 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曾一度在本地生產總值中佔 重大比重,但之後重要性日漸退減。在這個廣泛的行業中,製造業因為勞工密集的生產工序陸續移至內地 進行,在本地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率,已從1986年的22%下跌至1996年的7%,2006年更進一步下跌至僅 3%。至於建造業,在本地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率在1986至2000年間維持於約5%的水平,隨後持續下降至 2006年的3%。水電煤氣供應在本地生產總值中所佔比率相對平穩,過去20年約為2%至3%。 第三級行業(包括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業;飲食及酒店業;運輸、倉庫及通訊業;金融、保險、地產及 商用服務業;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業;以及樓宇業權) 在本地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率明顯上升,由1986年 的70%升至1996年的85%,在2006年續升至91%。創造就業方面也有相類似的發展趨勢,過去20年,受僱於 第三級行業的勞工在總就業人數中所佔的比率顯著上升,而第二級生產行業的就業人數所佔的比率則在萎 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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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earbook.gov.hk/2007/t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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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 房屋政策 2002年,當時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發表房屋政策聲明,當中闡述的房屋政策建基於下列三大原則: 政府的資助房屋政策,應着重幫助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 政府應盡量減少干預私人物業市場;以及 政府應確保土地供應充足和提供配套優良的基建設施,從而維持公平和穩定的環境,讓物業市場持續健 康發展。 依據政府的房屋政策,香港房屋委員會的首要角色,是為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人士提供資助租住公 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是負責整體房屋事務的主要官員,同時也擔任房委會主席一職。協助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處理職務的是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他同時兼任房屋署署長,掌管房屋署。 房屋署在提供租住公屋和評核各類公屋資助計劃的資格準則等方面,集政策制定和實務執行於一身。該署 也為房委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處和行政支援。運輸及房屋局的房屋科負責監察私人房屋市場的 發展,並統籌有關監管地產代理的政策事宜。 地產代理監管局是獨立法定機構,負責地產代理的發牌和規管事宜。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及《地產代理 (發牌) 規例》,所有地產代理一律須領牌才可執業。 土地規劃 發展局規劃地政科負責規劃、發展、土地使用和供應、市區更新、建築物安全及土地註冊等方面的政策事 務。該科的宗旨是通過有效規劃和使用土地、穩定和足夠的土地供應、具效率的土地註冊、推廣和確保樓 宇安全與適時維修,以及推動市區更新,促進香港的持續發展。 城市規劃委員會是負責本港法定規劃的主要組織,由行政長官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委任,主要由非官方 人士組成,負責監察法定圖則的草圖擬備工作和考慮有關各方就這些草圖作出的申述,並且審理規劃許可 和修訂圖則的申請。規劃署制定全港的規劃及發展策略和地區層面的城市圖則,並不時檢討《香港規劃標 準與準則》。規劃署也是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執行部門。 土地供應11
基本法 《基本法》第七條述明政府土地政策的權力來源及法律依據。該條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 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 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把出租或批出土地,以及 執行租契或批地文件的權力轉授予地政總署署長。
批地政策 在1997年7月15日,行政會議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土地契約及相關事宜,通過了一系列的規定。其 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契約批租和續期的政策。 由批租日期起計,新批土地契約的年期定為50年,惟新批作康樂或加油站用途的特殊用途契約、涉及專營 權或營運牌照的新批特殊用途契約及短期租約則除外。承租人除須繳付地價外,還須由批租當日起每年繳 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租金其後亦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11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sec/library/0506in2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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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批租日期起計,新批作康樂或加油站用途的特殊用途契約的年期定為21年。涉及專營權或營運牌照的新 批特殊用途契約,其年期一般會與所涉專營權或牌照的年期相稱。至於短期租約的年期,則仍以7年為限。 承租人不論是以修訂書或換地條件修訂土地契約,均須繳付土地補價;該筆補價須反映地價在修訂前和修 訂後的差距。有關修訂倘不涉及地界調整,將以修訂書作出,而契約的既定年期和有關每年租金的規定將 維持不變。倘以換地條件修訂契約,契約的年期會重新定為50年,由重批日期起計;而每年租金的款額則 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有關規定與新批契約相同。 不可續期的契約(即年期固定和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在期滿後仍可續期50年。承租人無須補繳地價,惟同樣 須按就新批契約所作出的有關規定,由續期當日起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批准該等契約續期。舉例來說,倘有關土地須供作公共用 途,又或已不再供作原本批准的用途,該契約便不大可能獲續期。 特殊用途契約(泛指載有絕對禁止轉讓條款者)期滿時,倘有關土地仍然供作契約指定的用途,並且無須供作 公共用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批准該等契約續期50年,無須補繳地價,惟同樣如新 批契約般,每年須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 政府的政策一直是提供充足的土地供應,藉此滿足市場的需求和促進基建發展。近年,政府把下述政策方 針及指引納入其土地供應策略: (a) 貫徹以市場力量為主導的經濟哲學,把政府干預的程度減至最低; (b) 提供穩定的土地供應,確保可以維持一個公平及穩定的環境,讓物業市場自由及有效率地運作,同 時可適時應付市場對社會發展的需求;及 (c) 透過不賤賣土地的政策保障公帑收入,並確保土地是價高者得,售價必須反映有關土地當時的市 值。
土地來源 香港的土地供應有兩個主要來源。政府土地經由拍賣、公開招標或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的途徑供應。土地 供應亦可來自私人土地。根據地政總署,政府土地和私人土地的分佈約為81%:19%。物業發展商可透過修 訂契約及換地重新發展本身擁有的土地,或在公開市場向其他私有土地業權人購入土地作發展用途。 拍賣及公開招標 在1999年以前,政府土地主要根據每年的賣地計劃出售。賣地計劃訂出一個時間表,列明就指定土地進行 定期拍賣和招標的日期。在1999年,政府為補充賣地計劃,推出了―供申請售賣土地一覽表‖(勾地表) 制 度。 申請售賣土地表列載的土地在物業發展商提出申請後才可供出售。發展商如有意購買申請售賣土地表列載 的任何土地,須向地政總署提交申請表,並提出該幅土地的保證投標價格。政府若認為該保證投標價格可 以接受,便會以拍賣或公開招標的形式出售該幅土地。上述安排讓物業發展商彈性地決定出售土地的時間 及數量。 具體而言,售賣土地表制度運作如下: 向地政總署呈交申請表,包括已簽署的拍賣或招標個案協議書及所需按金。按金相等於由其提供的 土地投標價格 (最低價格) 10%的按金,以5,000萬港元為上限。 地政總署評估所提出的價格是否可以接受。如申請人提出的保證投標價格最少達到政府所評估的公 開市值的八成,當局便會接納勾地申請,把土地推出拍賣或招標。然而,除非在拍賣/截止招標 時,競投者的最高出價達到或超越當局在拍賣/截止招標當日所評估但沒有披露的售地底價,否則 當局不會將有關土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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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申請表後兩星期內若接受所提出的價格,地政總署則接受按金,簽立協議書並交回申請人。倘 若申請人成功投得土地,所繳付的按金將會用來支付買價的部分款項。倘若申請人未能投得土地, 便會獲退還按金。然而,倘若沒有出價相等或高於申請人提出的"最低價格"價格時,按金便會被沒 收。倘若不接納該"最低價格",便會向發展商退還支票或本票,但不會附加利息,亦不會進一步處 理有關申請。 地政總署於其後兩星期安排刊登廣告、發出賣地章程、刊登憲報及公布拍賣或招標詳情。 再之後兩星期為刊憲期,第三星期為拍賣或截標日。
土地拍賣數字 拍賣 年度 面積 (平方米) 1985-86 133,601 1990-91 150,120 1995-96 74,249 1997-98 226,272 1998-99 5,268 1999-00 117,564 2000-01 132,399 2001-02 81,795 2002-03 53,910 2003-04 0 2004-05 63,325 2005-06 28,035 2006-07 77,259 2007-08 106,103 2008-09 191.4 2009-10 54,456
地價(當時價格) 24.62億 31.35億 84.41億 283.60億 15.7億 59.32億 83.81億 28.82億 37.65億 0 199.05億 101.5億 133.4億 260.22億 0.17億 138.31億
招標 面積 31,763 83,579 850,790 114,440 189,701 158,752 102,861 3,900 0 27,236 6,966 4,917 670 34,562 24,356 5,196
地價 3.44億 13.29億 149.57億 38.89億 85.15億 54.62億 62.37億 0.069億 0 8.91億 5.01億 5.23億 0.02億 12.1億 7.97億 6.35億
甲/乙類換地權益書 面積 地價 26,080 0.38億 43,190 4.25億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甲/乙類換地權益書是在1960-1983年間,香港政府發給土地遭徵用作發展用途的新界地主的一種權利憑證。 甲類權益書持有人可以一平方呎農地換取一平方呎建築用地;而乙類持有人可以五平方呎農地換取二平方 呎建築用地。1997年,政府通過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換地權益書持有人只可要求現金賠償。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 政府土地雖然可經透過公開拍賣或投標出售,但在某些情況下亦可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有關的例子包 括:向主要公用事業服務及非牟利教育、醫療及慈善機構批出土地,供該等機構營辦學校、醫院、社會福 利及其他社區設施。政府亦曾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供市區重建局進行已批准的項目,以及供九廣鐵路公 司、機場管理局和地鐵有限公司進行住宅及/或商業發展項目。 直接批地所收取的地價,視乎土地的用途而定。舉例來說,社區用途屬非牟利性質,因此通常會收取象徵 式或優惠地價。就商業用地(例如電力站)而言,則會收取十足市值的地價。
換地及修訂土地契約 本港所有私人土地均由土地業權人按契約持有,而契約是政府與承租人(即土地業權人)訂立的合約。 批地契約訂明土地業權人的義務和責任,以及在規劃、工程和發展方面需符合的要求。根據現行的土地行 政政策,土地業權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更改現行契約條件,以便根據當時的城市規劃,將其土地的發展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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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或改變發展類別。如獲准修訂契約,通常須繳付一筆補價,款額相等於有關土地根據原有契約條件發 展,相對於根據新契約條款發展時在地價方面的差額。 土地發展亦可透過換地方式予以批准。土地業權人可交回現時持有的土地,以換取一幅新用地,通常是原 址換地。政府會對該幅新用地施加當時實行的批地條件,確保有關發展計劃符合最新的規劃要求。如批出 土地的地價高於交回土地的地價,土地業權人通常須繳付一筆補價。 徵收土地 假如基於公眾用途而須徵用私人土地,政府可通過磋商或以收地方式進行。有關條例規定,政府須根據徵 用物業當日的價值及引致的商業損失作出補償。如果雙方未能就補償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要求土地 審裁處裁決。除法定補償外,政府並設有一項簡化的評估程序,以替代土地審裁處的審裁,使政府能夠早 日發放補償,以方便清理土地。 1999年,政府制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協助物業發展商在進行市區重建計劃 時解決徵集土地的困難。該條例訂明,擁有某地段大部分份數(不少於90%-2010年起為80%)的人士,可向土 地審裁處申請為重新發展該地段的理由,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強制售賣整個地段。該條例旨在讓多數份數擁 有人有機會收購該地段的少數份數,藉此統一業權。 土地註冊 本港現行的土地註冊制度是契據註冊制度,只管制已註冊契約的優先次序,及規定若其後有真正買家或承 受抵押人提出有值代價時,未經註冊的契約即屬無效。註冊本身並不賦予契約任何本來就沒有的效力。任 何人即使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為物業的業權擁有人,如物業業權有不明確或欠妥之處,仍可能不獲視為法 定業權擁有人。若物業轉易時須確定業權,有關人士每次均須查核在現行售賣合約簽訂之前最少15年內涉 及該物業所有交易的業權文件。 凡在《土地業權條例》生效後首次轉移物業、新批出政府租契或擁有人自願申請註冊的情況下,有關物業 會納入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內。沒有納入土地業權註冊制度的物業,會繼續按照現行的契據註冊制度處理, 直至由生效日期起計的12年(12年―保存期‖)屆滿為止。保存期滿後,除非―抗轉換警告書‖仍然有效或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提交註冊的事項尚未完成註冊,否則所有未經註冊土地均會自動轉至土地業權註冊 制度。《土地註冊條例》登記冊上的現行擁有人,會成為《土地業權條例》所訂業權註冊紀錄上的首名擁 有人。所有影響未經註冊土地的現有或新設定的非書面衡平法權益,均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藉註冊稱 為―知會備忘‖的警告通知書而得到保障。 物業在12年―保存期‖屆滿轉至業權註冊紀錄後,對於付出有值代價的註冊買方或承押記人來說,在轉制時 或轉制前存在的所有非書面衡平法權益(凌駕性權益除外)均告無效,除非受到非同意警告書保障(知會備忘 在轉制時當作非同意警告書)。 在新的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下,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會獲賦予土地業權。在法律上,業權註冊紀錄是業權的不 可推翻的證據。沒有註冊的權益不能對其後付出有值代價購得物業的買方強制執行。 地產的產業結構 地 產 發 展 及 租 地產發展商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為其發展計劃提供資金及安排承建商、建築師、設計師等 賃 興建供出售的樓宇。地產發展計劃一般需要幾年才完成,而地產發展商從中賺取的業務收 益是以毛利計算。 地 產 經 紀 及 代 地產經紀及代理的業務收益主要是來自物業買賣所收取的佣金。因為所賺取的佣金通常以 理 物業成交價值的某一百分率計算,地產經紀及代理行業組別的業務收益亦會受物業市場情 況(包括物業買賣成交量及物業成交價值)所影響。 地 產 保 養 管 理 服務包括維修/保養、景觀美化、財務管理、大廈保險安排、環境管理、清潔和保安等。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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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建造及土 木工程 建築設計、測 量及工程策劃 服務
包括所有新建築工程、土木工程、以及修葺及保養服務。
地產發展及租賃 地產經紀及代理 地產保養管理服務 屋宇建造及土木工程 建築設計、測量及工程策劃服務 (香港統計年刊2008)
機構數目 3037 1306 543 19057 1250
就業人數 10260 16179 67523 135337 16123
增加價值 (百萬元) 54712 4944 8393 39965 5587
盈餘總額 44507 1004 1504 7218 901
地產及物業統計數字 土地供應數字 公開拍賣/投標 (面積, 平方米) 工業/貨倉 商業 商業/住宅 住宅 其他用途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 工業/貨倉 住宅 公用事業及團體用途 其他用途
2006 (市區) (新界) 0 0 0 0 0 0 13441 20756 0 0
2007 (市區) (新界) 0 0 0 0 0 2750 35318 111097 2519 4866
2008 (市區) (新界) 0 0 0 0 0 0 0 191 375 24765
(市區) 0 0 0 0 826
0 0 2478 544
0 0 15859 936112
0 24544 8875 456810
0 14115 1354 645495
永久性屋宇單位總數 (2007年3月) 香港島 66400 香港房屋委員會租住單位 9700 香港房屋協會租住單位 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出售單位 44100 1900 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出售單位 334300 私人住宅單位 4000 別墅/平房/新型村屋 1100 傳統村屋 7600 員工宿舍 6000 非住宅用屋宇單位 家庭住戶數目 (2008) 1997 662800 公營租住房屋
2002 629500
318362 218750 7116 0
九龍 241300 12300 89500 4200 372200 1900 1100 12900 6800
2007 681500
新界 376700 10900 246200 11700 429700 142700 40400 16000 9300
2008 706000
78
0 39990 21700 586443
0 41876 46764 707507
2009 (新界) 0 0 306 41850 3375 0 0 4674 1056537
資助出售單位12 私人永久性房屋 臨時房屋 合計 自置居所住戶 租戶 合租戶 二房東 三房客 免租 僱主提供居所
206100 1012200 41700 1922800 897800 818000 73200 9300 28800 23500 72300
私人住宅單位落成量 2005 (單位) 4286 香港島 3879 九龍 9156 新界 年底總存量 1053246
355300 1069500 26200 2080500 1103100 816200 50200 2200 11000 42900 54900
2006 1687 5964 8928 1068898
2007 863 1185 8423 1079243
私人單位存量 (按落成年份分析) (千平方米) 1960年前 1960-69 33149 142888 中小型單位 4595 10636 大型單位 0 16 甲級寫字樓 28 259 乙級寫字樓 19 140 丙級寫字樓 457 1436 商業樓宇 1358 分層工廠大廈 53 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文件數目 住宅樓宇買賣合約 非住宅樓宇買賣合約 地段買賣合約 樓宇轉讓契約 地段轉讓契約 建築按揭/抵押 樓宇按揭/抵押 撤銷按揭/抵押 租約 其他
369700 1178900 16900 2247100 1192800 934900 26300 1300 5300 37700 48800
2008 1517 2751 4508 1085922
1970-79 179416 13577 349 390 451 2163 5785
1997 172711 32750 5133 220911 10959 75 252324 201651 7907 86145
1980-89 256691 20692 1699 725 503 3080 7391
2002 72974 12947 1128 119734 2980 56 121791 93048 5959 114048
2007 123575 22116 2215 158287 5938 88 138663 143601 5402 127398
1990-99 225853 15261 2883 906 429 2384 2705
1999年後 162855 13630 1129 158 25 964 54
2009 115092 18870 2256 141307 6159 120 116401 132546 4832 126559
12
包括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居者有其屋計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
和重建置業計劃下興建的屋宇單位,以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出售的屋宇單位。香港房屋協會的住宅發售計 劃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下興建的屋宇單位亦包括在內。自二零零二年起,可在公開市場買賣的資助出售單 位,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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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990566
544665
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文件所涉價值 (百萬元) 住宅樓宇買賣合約 非住宅樓宇買賣合約 地段買賣合約 樓宇轉讓契約 地段轉讓契約
727283
1997 690341 177678 69787 790408 93750
80
2002 154252 31141 10363 198110 12014
2007 434033 91592 30666 471272 36148
香港的主要地產發展商 長江實業 (集團) 1972 年上市,由商人李嘉誠創立,他亦是現時董事會主席及最大單一股東。該集團經 有限公司 (0001) 營以下業務: 地產 包括沙田第一城、賽西湖大廈、嘉湖山莊、麗港城、名門、盈翠半島、城市 花園等項目;海富中心、萬國寶通中心及中環中心等寫字樓、紅磡漁人碼頭 及 Heritage 1881 物業管理公司 - 港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和記 和記黃埔有限公司是香港市值最高綜合企業,經營以下業務: 黃埔 香港、上海、鹽田港、鹿特丹、巴拿馬運河等全球 50 個港口貨櫃碼 頭 黃埔花園、麗港城、聽濤雅苑、海怡半島等地產項目 屈臣氏、百佳超級市場、豐澤電器、果汁先生等零售業務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赫斯基能源、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 TOM.com 及生活易網站 以"3" 品牌經營香港、澳門、英國、意大利、愛爾蘭、挪威、丹麥、 瑞典及奧地利的第三代流動電訊服務;以"和電國際"經營印尼、越 南、斯里蘭卡及泰國流動電話業務; 經營新城廣播有限公司 生命 控有長江生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科技 恆基兆業(0012) 1973 年成立,由李兆基創立,他是最大單一股東及董事會主席。該公司擁有 1840 萬 平方呎土地儲備及 3,400 萬平方尺農地。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經營以下業務: 地產發展
新鴻基地產有限公 司 (0016)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 司(0017)
包括嘉亨灣、翔龍灣、新都城、將軍澳中心、沙田中心、京士柏山及 天匯等項目 酒店業 麗東酒店及四季酒店 百貨及零售 千色百貨 公用事業 中華煤氣有限公司、香港小輪 (集團) 有限公司及美麗華 (酒店) 企業有 限公司 1972 年上市,由己故商人郭得勝創立。現任主席是其妻子鄺肖卿。其兒子郭炳江及郭 炳聯是執行董事。該公司擁有 4190 萬平方呎土地儲備。該集團經營以下業務: 地產發 包括荃灣中心、大埔中心、天璽、凱旋門、曼克頓山及柏麗灣等項目 展 投資物 包括新城市廣場、中環廣場、新都會廣場、世貿中心、東港城、新世紀 業 廣場、國際金融中心一至三期、創紀之城(APM) 及環球貿易廣場 酒店及 帝苑酒店、帝京酒店、帝都酒店、帝景酒店及四季酒店 物業管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及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理 電訊 Smartone-Vodafone (64.1%控股權) 運輸及 載通國際,即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及路訊通(Roadshow) 的最大 基建物 單一股東; 流 威信集團; 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 機場空運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內河碼頭有限公司 1970 年成立並於 1972 年上市。現任董事會主席為鄭裕彤。該集團經營以下業務: 地產發 包括美孚新邨、康怡花園、碧瑤灣、東堤灣畔、愉景新城、名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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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基建服 務
華人置業集團有限 公司(0127)
會德豐有限公司 (0020) 及九龍倉集 團有限公司(0004)
恆隆集團有限公司 (0010)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0066)
德福廣場、新世界中心及 K11。 透過新創建集團,經營大老山隧道、京珠高速公路(廣珠段)、澳門電 力、澳門水廠、亞洲貨櫃物流中心、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管理服務、 香港出入境管制站的免稅店、富城物業管理及大眾安全警衛;新世 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城巴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有 限公司。 百貨 新世界百貨及巴黎春天百貨 酒店 萬麗酒店、君悅酒店、凱悅酒店 電訊 透過新世界移動控股有限公司經營新世界傳動網、1010 及 One2Free 1922 年成立,由商人劉鑾雄之愛美高集團有限公司在 1986 年收購 43%股權成為單一 最大股東。集團以物業發展及租賃為主要業務 物業租 包括皇室堡、銅鑼灣地帶、怡東商場、新港中心、灣仔電腦城、北京希爾 賃 頓酒店及羅湖商業城 物業銷 包括 i-Home,畢架山峰及君頤峰等項目 售 兩間公司分別於 1857 年及 1886 年成立,在商人包玉剛收購前是英資洋行。現董事會 主席是吳光正。會德豐是九龍倉的控股公司,經營以下業務 地產 包括海港城、時代廣場 (香港、上海及大連)、荷里活廣場、擎天半 島、又一居及星河明居等項目 公用事業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天星小輪、香港電車 (已洽商出售餘下 50%股權) 酒店 馬可孛羅酒店、港威酒店及太子酒店 電訊及廣 透過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及九倉電訊經營有線電視、寬頻及電訊 播 服務 1960 年成立,1972 年上市。現董事長為陳啟宗。該集團經營以下業務 物業銷 包括德福花園、淘大花園、康山花園、康怡花園、東堤灣畔、君臨天下、 售 比華利山及浪澄灣等項目 物業租 包括旺角中心、雅蘭中心、荷里活商業中心、名店坊、金鐘廊、山頂廣 賃 場、麗港城商場等項目 地下鐵路有限公司於 1979 年作首次營運,原由政府全資擁有。2007 年,政府與易名 後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及九廣鐵路有限公司簽署服務經營權協議及合併框架協議等文 本。公司由 2007 年起經營原地鐵及九鐵的建設、營運及規管。為期 50 年。 以 2009 年年報所載,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之各業務比重為: 主要項目 收入 香港車費收入 營運香港市區內的一個 115 億元 集體運輸鐵路系統,服 -本地服務 80 億元 務位於赤臘角的香港國 -過境服務 23 億元 際機場及亞洲國際博覽 -機場快線 6 億元 館之機場快綫,過境鐵 -輕鐵及巴士 6 億元 路服務,新 界西北區的輕鐵及巴士 服務,城際客運服務, 以及貨運業務。 車站商務及鐵路相關收 廣告位、車站內零售舖 33 億 入 位及泊車位的租務,鐵 -商店及免稅店租賃 路電訊系統的頻譜服務 16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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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 21 億 元
23 億 元
租務、管業及相關收入
其他地區鐵路專營權
市區重建局
出租投資物業中的寫字 樓、零售舖位及泊車 位,以及提供物業管理 服務。投資物業包括德 福廣場、綠楊坊、青衣 城、杏花新城、奧海 城、圓方、連城廣場及 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 營運及維修香港以外的 集體運輸鐵路系統
-廣告收入 6 億 -電訊及顧問收入 4 億 29 億 -租務收入 25 億 -物業管理收入 2 億 -昂坪 360 收入 2 億
22 億 元
10 億 5 億元 -斯德哥爾犘鐵路 5 億 元 -墨爾本鐵路收入 5 億 元 物業發展 2009 年出售包括 君臨天下、御龍山、首都、映 36 億 灣園、天壐及銀湖天峰等項目。 元 已發展項目包括海富中心、環球大廈、康怡花 園、杏花邨、德福花園、綠楊新邨、四季酒 店、國際金融中心一二期、漾日居、擎天半 島、凱旋門、奧海城、維港灣、柏景灣、盈翠 半島、東堤灣畔、東薈城、藍天海岸、日出康 城、都會駅、君傲灣、蔚藍灣畔、國際都會、 新世紀廣場、駿景園、新屯門中心及新元朗中 心等項目 八達通 發展及經營「八達通」 6 億元 2.5 億 港鐵公司現時持有八達 免觸碰智能卡票務系 元 通57.4%已發行股份的 統。2000年4月20日, 權益,惟委派出任八達 八達通獲香港金融管理 通董事局成員的代表在 局批准成為一家接受存 董事局會議中,僅佔 款公司,將八達通卡的 49%的投票權。 用途擴展至更廣泛的服 務層面上,其中包括非 運輸服務。 市區重建局是政府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主要職務是透過重建發 展、樓宇復修、舊區活化及文物保育來促進香港的市區更新。 己發展項目包括西港城、朗豪坊、帝后華庭、名鑄、縉城峰、泓都、萬景峰/荃新天 地、尚翹峰、K11、御凱、海桃灣等項目。 2009/10年度於出售利東街、醫局街及月華街項目獲利,全年盈利69億元
83
長江實業 (0001) 恆基兆業 (0012) 新鴻基地產 (0016) 新世界發展 (0017) 華人置業 (0127) 會德豐 (0020) 恆隆集團 (0010)
市值 (2010年7月23日收 市價) 2,152億 1,053億 2,927億 544億 273億 485億 617億
純利(虧損) (最新財政年 度) 155億 155億 104億 20.9億 (15億) 34億 26.4億
84
其董事會主席個人財富 213億美元 190億美元 170億美元 70億美元 60億美元 42億美元 29億美元
四大經濟支柱產業 行政長官董建華於 2003 年施政報告中指出,金融、物流、旅遊及工商業支援服務為香港四大支柱產業。 金融業
銀行、保險、證券經紀、資產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務。
物流業
籌劃、實施和控制貨物(包括原材料,半製成品和製成品)、服務及相關資訊從來源地至使用地 的運送及儲存的過程。包括貨運、貨運代理、倉庫、郵遞及速遞服務。 入境旅遊包括零售業、酒店及旅舍、飲食、其他個人服務、旅行社和機票代理及客運服務, 但只限於向抵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部分。外訪旅遊包括旅行社和機票代理及跨境客運服務, 但只限於向本港居民提供到境外旅遊的服務的部分 。 專業服務包括法律服務、會計服務、核數服務、資訊科技相關服務、廣告及有關服務、工程 及相關技術、建築設計及測量服務。工商業支援服務是指提供本地經濟體系內其他公司使用 的服務(即中間投產消耗),以及向公司及個別人士輸出的服務。
旅遊業
工商業支 援服務及 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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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 銀行 香港實行接受存款機構三級制: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據《銀行業條 例》,這三類機構統稱為認可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這三類認可機構的發牌機關。 持牌銀行 可從事全面的銀行業務,特別是經營往來與儲蓄帳戶業務,以及接受不限數額和存款期 的存款。 目前香港有145家持牌銀行。其中23家於香港註冊。 有限制牌照銀行 可接受50 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 目前香港有28家有限制牌照銀行。 接受存款公司 只可接受十萬元或以上的存款,最初的存款期至少為三個月。 目前香港有 28 家接受存款公司。
86
股本證券 股本證券即一般所指的股票,代表於發行公司所擁有的權益。由公司發行的股票大致可分為普通股及優先 股。普通股持有人乃公司股東,具有投票權利。至於派息則要由公司董事會宣布,並須獲股東大會通過 (若適用)。不過,即使公司錄得盈利也不一定宣布派息。大部分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均為普通股,且佔 成交量的主要部分。優先股持有人較普通股股東優先獲得分配已議定的股息。優先股股東並無投票權,但 可收取固定的股息(惟股息不會因公司盈利增加而提高)。假如公司不幸清盤,優先股股東可在普通股股 東之前及債權人之後獲得資產分配。 香港的證券交易最早見於 19 世紀中葉。然而,要到 1891 年香港經紀協會成立時,香港始有正式的證券交 易市場。該會於 1914 年易名為香港經紀商會。香港第二間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會於 1921 年註冊成立。兩所 於 1947 年合併成為香港證券交易所,並合力重建二次大戰後的香港股市。 此後,香港經濟快速發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 年的遠東交易所;1971 年的金銀證券交易所 以及 1972 年的九龍證券交易所。在加強市場監管和合併四所的壓力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 1980 年註冊成立。四所時代於 1986 年 3 月 27 日劃上歷史句號,新交易所於 1986 年 4 月 2 日開始運作,採用電 腦輔助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到 2000 年 3 月合併完成前, 聯交所共有 570 家會員公司。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於 1976 年成立。期交所提供一個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場,讓投資者可透過逾 130 家交易所參與者(許多為國際金融機構的聯繫機構)買賣期貨及期權合約。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於 1989 年註冊成立,其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於 1992 年投入服務,成為所有結算系 統參與者的中央交收對手。中央結算的運作是建基於存放於中央存管處的非流動化股票來進行。股份交收 則以持續淨額交收的方式,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參與者的股分戶口進行電子存賬或扣賬完成。所有中 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之間的股份交易均需要於成交後第二個交易日(T+2)進行交收。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實行股份化並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 司(香港結算)合併,由單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擁有。 在香港,股票會在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主板一般為規模較大、成立時間較長,也具備一定盈利紀 錄、或符合其他財務要求的公司提供集資市場。創業板旨在為不同行業及規模的增長型公司提供集資機 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者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證 監會的規管目標為: 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 為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穩定性。 香港聯合交易所則負以下責任:
積極監督市場,如有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即采取行動 預先審閱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確定其內容是否符合《上市規則》 保留要求上市發行人刊發澄清公告及通函的權力 就上市發行人證券的不尋常價格或交投量變動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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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籌股
主要指實力雄厚的上巿公司發行的股票。在香港,囱生指數成分股一般皆被視為藍籌股。
紅籌股
在聯交所上市,由中國內地機構透過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及/或在董事會有代表權而擁有控制權 的公司發行的股票。紅籌股公司在中國內地以外地方註冊成立。 由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而在聯交所上市的中資企業股票。
H股 A股 B股
由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並以人民幣在中國內地(上海及深圳)的A股市場上市及交 易。A 股並不在聯交所上市。 由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並以外幣(非人民幣)在中國內地(上海及深圳)的B股市場 上市及交易。B股並不在聯交所上市。以往,B股只開放給境外人士或機構。不過,自2001年2月 起,內地投資者亦可參與買賣B股,惟他們必須以合法的外幣存款戶口進行交易。
主板及創業板13 證券類別
主板 股本證券(股份和預托證券)、債券、第三者發行的衍生 工具、單位信托及投資工具
債券證券
允許債務證券上市,而新申請人或其母公司的股本證券可 無須上市
雙重上市
允許雙重上市,就第一及第二上市設不同的要求
財務要求
主板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財務準則的其中一項:
營業記錄 和管理層
最低公眾 持股量
股東數目
13
如過去三年盈利達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2,000萬港元, 其前兩年合計達3,000萬港元),則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億 港元 (盈利測試) 如盈利不符要求,則最近一個經審核財政年度收入至少達 5億港元,且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市值/收入測試);或 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而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前3個 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1億港元 (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管理層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 最近一個經審核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 持不變。
公眾不論何時至少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 市值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就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100 億港元的發行人而言,聯交所或可接受15%至25%之間的 較低百分比。 至少300名股東(如果符合盈利測試或市值╱收入╱現金 流量測試)或1,000名股東(如果符合市值╱收入測試) 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 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
http://www.hkex.com.hk/issuer/listhk/booklet_c.htm
88
創業板 只接受股本證券(股份)及債務證 券(包括期權、認股權證及可換股 證券) 債務證券上市前必須符合以下條 件: • 發行人的股本證券已於或將會同 時於創業板上市;或 • 債券發行人母公司的股本證券已 於或將會同時於創業板上市。 允許雙重上市,但不設第二上市 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經營 業務有現金流入,於前兩個財政年 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 年度的營業記錄: 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 持不變;及 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 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公眾不論何時至少持有發行人已發 行股本總額的25%,其市值不得少 於3,000萬港元。 上市時必須至少有 100 名公眾股東
首次公開招股(IPO) 根據《上市規則》,股票可以透過公開招股、發售現有股票、配股及介紹方式上市。首次公開招股顧名思 義就是一家公司首次出售股票供公眾認購。公司在首次公開招股時,必須提供招股章程(又稱招股書), 詳細說明已批准上市公司的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資料,以及認購新股的時間表。 申請認購新股時,投資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支付認購股份的股款,以及其他費用(包括經紀佣金、交易 費、交易徵費及投資者賠償徵費),並填妥認購新股的申請表格。申請表格基本上分為兩種: 白表 - 獲發的股票會以認購者本身的名義登記及郵寄給認購者。不過,一旦在郵遞股票上出現延誤,投資 者未必能在上巿首天出售有關股票;或 黃表 - 獲發的股票會記存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股份賬戶或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 參與者股份戶口內。通常,投資者可以在上巿首天出售有關股票。 一些公司在招股時亦會設有電子化招股機制,讓投資者透過投資者戶口或經紀採用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 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的電子認購首次公開招股服務進行認購。 投資者不可重複申請認購同一宗新股。股份配發完成後,過戶處會寄發股票證明書給成功認購新股的申請 人,及寄發退款支票給全部或部分不獲配發股票的申請人。如選擇親自領取退款支票及/或股票證明書的 申請人,則必須於指定領取時間內親自領取退款支票及/或股票證明書。 股市指數 股票指數用以衡量或追蹤一組證券價格變動情況,通常是相對於基準值的變化。恆生指數是香港股市的主 要指標,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12個月平均市值涵蓋率的70%,恆生指數設於1969年,由恆生 銀行屬下恆生指數有限公司負責計算及按季檢討,公佈成份股調整。成份股分別納入金融、公用事業、地 產和工商業四個分類。 至目前為止的恆生指數成分股 1 101 恒隆地產 長江實業 紅
883
中國海洋石油
紅
939
建設銀行
H
941
中國移動
紅
1088
中國神華
H
華潤置地.
2
中電控股
144
招商局國際
3
香港中華煤氣
267
中信泰富
4
九龍倉集團
291
華潤創業
5
滙豐控股
293
國泰航空
1109
6
香港電燈
330
思捷環球
1199
中遠太平洋
紅
11
恒生銀行
386
中國石油化工
1398
工商銀行
H
12
恒基地產
388
香港交易所
2038
富士康國際
13
和記黃埔
494
利豐
2318
中國平安
16
新鴻基地產
551
裕元集團
2388
中銀香港
17
新世界發展
688
中國海外發展
2600
中國鋁業
H
19
太古股份公司'A'
700
騰訊控股
2628
中國人壽
H
23
東亞銀行
762
中國聯通
紅
3328
交通銀行
H
66
港鐵公司
836
華潤電力
紅
3988
中國銀行
H
83
信和置業
857
中國石油
H
紅
H
紅
89
H
債券市場 債務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債務證券包括債券及票據。債券代表著其持有人向發債機構(例如政府或公司) 借出的債項,而發債機構承諾會全數償還債券持有人所借出金額。發債機構大多在債券到期日向持有人償 還款項,但也有些債項會分期償還。與股票持有人不同的是,債券持有人不屬發債機構的擁有人,而是債 權人。 發債機構一般會在債券年期內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又稱「票息」),息率可以是定息或浮息。 債券種類 公司 公司債券指由私人公司或公營機構發行的債券,例如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均可發行公司債券。投 債券 資者購入公司債券等同貸款給發債公司,而發債公司承諾在指定日期歸還本金給債券持有人。期 間,發債公司或會定期(例如每半年)向持有人派發指定利息。 可換 可換股債券同時具有債券及股本證券的特性。可換股債券持有人有權在指定的轉換期內或在指定的 股債 轉換日,按指定的換股價換取(或購買)指定數量的股份。 券 可換股債券既有債券的特性,例如票面息率及指定歸還本金日期,同時亦提供資本增值機會-持有 人有權在指定時間內按指定價格將債券換成普通股份。 外匯 外匯基金債券(EFN)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外匯基金條例》代表外匯基金所發行,並由香 基金 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安排在聯交所上市的債券。 債券 外匯基金債券的年期由二至十年不等。這不單為市場提供了一條可作參考基準的十年孳息曲線,也 為市場提供高質素高流通量的票據,對本港債券市場發展起著推動作用。外匯基金債券每半年向持 有人派付利息一次。在香港交易所的外匯基金債券市場上,每手外匯基金債券有500個單位,每單 位面值100港元,最低交易數額是一手面值50,000港元。 政府 政府於2004年7月發行價值200億元的政府債券。政府表明發債是希望提供資金以便推行對香港有長 債券 遠經濟效益的基建工程或其他主要投資項目。所以發債所得的資金記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貸項 下,為公共工程計劃提供資金。 政府又於2004年將擁有的收費隧道及橋樑(香港仔隧道、海底隧道、獅子山隧道、城門隧道、將軍澳 隧道及青嶼幹線) 的收入證券化,藉以籌措不超過60億港元。香港五隧一橋有限公司發行的零售債 券是由隧橋費收入債券支持。隧橋費收入債券代表著收取相當於「五隧一橋」隧橋費收入淨額的權 利。 期貨及衍生工具 股票期貨 (Stock futures)
指一份協議,於未來指定時間以議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個與相等於某一既定股票數量(合 約成數) 的金融資產。買方持有長倉(long position) 而賣方持有短倉(short position)。 股票期貨合約以現金結算,合約到期時不會有股票交收。合約到期時,相等於立約成價 和最後結算價兩者之差乘以合約乘數的賺蝕金額,會在合約持有人的按金戶口中扣存。 最後結算價是按照最後交易日,該合約所代表的股票在現貨市場每五分鐘最高買入及最 低賣出價的中間價格的平均值計算。
股票期權 (Stock options)
如果股票期貨的投資者希望在合約到期前平倉的話,原先沽空的投資者只須買回一張期 貨合約,而買入合約的投資者則賣出一張期貨合約。在進行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均需 要先繳付一筆基本按金,作為履行合約的保證。結算所在每日收市後會將所有未平倉的 合約按市價計算盈虧,作為在投資者按金戶口中扣存的依據。如果市況不利使投資者蒙 受虧損,令按金下降到低於所規定的水平,期交所會要求投資者在指定時限內補款,使 按金維持在原來的基本按金水平(即補倉)。 期權是一種遠期權利予持有人有權於到期日以行使價(strike price) 買入(認購期權,call
90
證券指數期貨 (Index futures) 指數期權 (Index options)
認股權證/衍生 權證(Warrants)
option) 或沽出( 認沽期權,put option) 指定資產。期權賣家則收取期權金 (premium) ,有 責任相應沽出或買入該資產。 恆生指數期貨每指數點港幣$50,合約交易分現月,下月,及之後的兩個季月。最後交易 日為該月最後第二個營業日。最後交易日恒生指數每五分鐘所報指數點的平均數是最後 結算價。 恆生指數期權以恆生指數為據,每指數點港幣$50。短期期權包括現月,下兩個月及之後 的三個季月;長期期權則為之後五個六月及十二月合約月份。只可於到期日行使。到期 日為該月最後第二個營業日。到期日恒生指數每五分鐘所報指數點的平均數是最後結算 價。 俗稱窩輪。原理與期權相若,但認股權證一般由上市企業外第三者,如投資銀行發行(備 兌認股證)。投資者只可持長倉。分認購權證及認沽權證。到期日及行使價由發行商決 定。
股票掛勾票據 (Equity Linked Instruments)
香港交易所對發行商之要求為淨資產達20億元或以上,信貸評級為A級或以上或受金管 局/證監會/海外監管機構監管。 購入股票掛鉤票據時,投資者已等同間接沽出正股的期權。要是正股價格變動正如投資 者所料,他便可賺取主要來自沽出期權所得期權金的預定回報。如變動與投資者的看法 背道而馳,則可能要蝕掉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又或只收到價值比投資額為少的正股。
牛熊證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買賣的股票掛鉤票據分「看漲」、「看跌」及「勒束式」三種,投資 者可按本身對正股價格走勢的看法而選擇。香港交易所日後或會提供其他種類的股票掛 鉤票據供投資者買賣。 屬結構性產品,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 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 熊證。牛熊證是由第三者發行,發行商通常是投資銀行。
交易所買賣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
發行時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 (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 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 效。有效期由3個月至5年不等,並只會以現金結算。 投資於一籃子證券以緊貼指數表現,讓投資者可投資特定的市場或行業而非單一股票。 屬於被動型管理基金,緊貼相關指數的表現。ETF可以相關股票新增,亦可把 ETF贖回為相關股票。此新增及贖回機制能令ETF價格緊貼相關股票的資產淨值。 在香港交易所現貨市場上市而以香港股票為相關資產的ETF包括盈富基金、i股MSCI中國 指數基金,恆生H股指數上市基金,恆生指數上市基金及恆生新華富時中國25指數上市 基金。
商品期貨 (Commodity Futures)
盈富基金(TrackerFund HK) 源於1998年政府於股票市場大量買入股票以抵抗國際炒家沖 擊聯繫匯率。1999年政府推出盈富基金出售股票。 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於2008年10月20日推出黃金 期貨,以方便投資者參與黃金市場。在九十年代,黃金期貨曾於交易所大堂進行買賣, 但其後現貨市場活動減少而暫停交易。隨著市場對於黃金的買賣需求回升,期交所決定 重新推出黃金期貨。 合約設計是以本地倫敦黃金作為標準。合約的基準成色為不少於995純度,合約單位為 100金衡安士,並以每金衡安士美元報價。合約將以美元交易及美元現金結算,最後結算 價將以倫敦黃金市場定盤有限公司的上午定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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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 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 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14。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的規定向保險業監督申請授權經營。 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為止,香港共有 174 間獲授權保險公司,其中 109 間經營一般業務,46 間經營 長期業務,其餘 19 間則經營綜合業務15。保險代理商共有 2,293 家,個人代理人則有 30,538 名,以及負責 人及業務代表 25,817 名。 與 2006 年比較,一般保險業務的毛保費在 2007 年錄得 5.7%增長至 242.71 億元,而淨保費則增長 5.3%至 170.58 億元。整體自留額比率只由 70.6%輕微下降至 2007 年的 70.3%。這業務表現主要由意外及健康業務 (包括醫療業務)帶動,其毛保費上升 16.4%至 62.41 億元,約佔總毛保費的四分之一。一般法律責任業務 (包括僱員補償業務)及財產損壞業務保持平穩,其毛保費分別為 57.84 億元及 53.06 億元。金錢損失業務 (包括按揭擔保業務)的毛保費錄得 23.9%的增長至 15.00 億元。另一方面,汽車業務由於持續的價格競 爭,其毛保費在 2007 年下跌 5.3%至 26.53 億元,而 2006 年則為 28.01 億元。 一般保險業務的整體承保業績,主要由於所錄得申索情況的改善及申索準備金的回撥,其利潤由 20.67 億元 上升至 2007 年的 23.98 億元。已承付申索淨額比率為 49.6%,2006 年則為 51.0%。 財產損壞業務錄得 7.83 億元的利潤,是整體承保業績的最大利潤來源,其次為一般法律責任業務錄得的 4.89 億元,金錢損失業務的 3.53 億元和意外及健康業務的 3.24 億元。至於兩類主要法定保險業務,汽車業 務的利潤由 1.58 億元大幅收窄至 2007 年的 0.11 億元,而僱員補償業務的虧損則由 0.85 億元擴大至 2007 年 的 1.64 億元。 長期保險業務方面,2007 年的新造個人人壽業務的保單保費錄得 52.8%的增長,達 802.44 億元,新造保單 數目有 1,100,099 份。個人人壽(非投資相連)業務的新造保單保費下降 2.9%,至 199.71 億元,而個人人 壽(投資相連)業務則躍升 88.7%,至 602.73 億元。 至於有效長期業務方面,保單保費總額由 2006 年的 1,330.87 億元增至 2007 年的 1,730.16 億元,增長達 30.0%。個人人壽業務仍為主要的業務類別,其有效保單保費達 1,530.67 億元,佔市場總額的 88.5%,相關 的保單數目增至 770 萬份,其淨負債為 5,102.25 億元。 由保險公司管理的退休計劃合約年付供款數額增加 10.6%至 161.88 億元。截至 2007 年底,退休計劃合約合 共 70,295 份,其淨負債達 1,456.86 億元。團體人壽業務的有效保單保費上升 8.0%至 14.11 億元,而其保單 數目及淨負債分別增加 4.9%至 16,425 份及下跌 6.0%至 5.61 億元。年金及其他業務(主要包括永久健康業 務)的有效保單保費上升 5.2%至 23.50 億元,佔長期保險業務總額的 1.4%。 保險中介人自一九九五年起受《保險公司條例》規管。保險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 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委任和監控代理人的規定。此外,保險經紀在取得資格可獲授權之前, 必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 保險業在徵詢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後,制訂了自我監管措施,其中包括採納《承保商專業守則》,規定保險 合約的擬訂方法,以及壽險保單的保險利益說明標準。
14 15
http://www.gov.cn/flfg/2005-08/05/content_20960.htm http://www.oci.gov.hk/chi/sta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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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 香港的職業退休計劃分四類:私人職業退休計劃、公務員法定退休金、學校教師公積金及強制性公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 1995 年通過並於 2000 年 12 月實施。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 集成信託計劃 最常見的強積金計劃,公開讓參與僱主的有關僱員、自僱人士及將累算權益轉移的人士參 加。這類計劃透過集合不同僱主及其有關僱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使計劃管理更具效能, 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 僱主營辦計劃 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及其有關連公司的有關僱員參加。 行業計劃 特別為僱員流動性高的飲食業和建造業而設。凡受僱於這兩類行業的僱員,若成為行業計 劃的成員,只要前僱主及新僱主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在行內轉職時便無須轉換計劃。 範圍
獲豁免 人士
供款
稅項寬 減 累算權 益
轉職安 排
除部分獲豁免人士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並通常在香港居住和工作,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在僱傭合約下連續受僱不少於60日的人士,不論是全職或是兼職,均屬一般僱員。 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僱主按日聘用,或受僱期少於60日的人士,均屬臨時僱員。不論僱用期長 短,飲食業或建造業的僱主均須安排臨時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不是以僱員身分工作(即為自己工作),而入息源自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人士,便屬自僱人 士。 家務僱員; 自僱小販;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或來港工作不超過 13 個月的海外僱員;以及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僱主須按照最高和最低入息水平(現時分別為每月$20,000和$5,000),在有關入息中扣除5%,作為 註冊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但是,僱員無須為僱用期的首30日及其後首個不完整供款期供 款。僱主的供款額同樣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受限於最高入息水平,現時為每月$20,000)。這筆 供款將即時歸屬於僱員,成為僱員在計劃內的累算權益。僱主必須於供款日(即每個月第10日)或 之前繳交上月份的供款。 自僱人士供款額則為有關入息的5%(受限於最高和最低入息水平,現時分別為每月$20,000和 $5,000或每年$240,000和$60,000),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 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是可以扣稅的,最高扣減額為每年$12,000。 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是可以扣稅的,但扣減額不得超逾僱員年薪的15%。 成員必須根據《強積金條例》的規定,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累算權益。 若干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包括: 年屆 60 歲並提早退休;或 永久離開香港;或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 作有關);或 死亡(強積金屬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或 帳戶結存少於$5,000,在過去 12 個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 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如僱員轉職,可採用以下三種方法處理原有強積金帳戶內的強積金: 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 轉移至另一個由你自己選擇的強積金計劃,以保留帳戶**的形式進行投資; 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計劃,以保留帳戶的形式繼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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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訪港旅客數字 15,536,839 21,810,630 23,359,417 25,251,124 28,169,293 29,506,616 29,590,654
2008/09年訪港旅客分析 地區 美洲 歐洲、非洲及中東 大洋洲 日本及南韓 南亞及東南亞 台灣 澳門 中國內地 合計
2008年 1,684,734 2,094,039 763,206 2,229,117 2,936,207 2,240,481 696,829 16,862,003 29,506,616
6% 7% 3% 8% 10% 8% 2% 57%
2009年 1,567,807 1,968,781 707,963 1,823,184 2,885,155 2,009,644 671,389 17,956,731 29,590,654
5% 7% 2% 6% 10% 7% 2% 61%
不過夜 過夜 29.4 70.6 28.0 72.0 23.8 76.2 35.2 64.8 25.4 74.6 69.5 30.5 62.8 37.2 46.2 53.8 42.8 57.2
(資料來源: http://partnernet.hktb.com/b5/index.html) 過境遊客整體數字 平均逗留晚數 人均消費 整體評價 會向朋友推薦香港 推薦逗留時間 (晚) 會再度訪港 旅程安排 自行來港 全包套票
2007 3.28 $5,122 8.2/10 95% 4.1 90%
2008 3.26 $5,439 8.2/10 96% 4.1 89%
87% 13%
90% 10%
十大旅遊景點 2008排名 景點 1 太平山頂 2 星光大道 3 女人街露天市場 4 海洋公園 5 迪士尼樂園 6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7 廟街露天市場 8 尖沙咀鐘樓 9 尖沙咀海濱公園 10 淺水灣
旅客訪港目的 度假 探訪親友 商務及會議 途經香港 其他 首次訪港比率 旅程只住香港比率 旅程包括中國內地比率 旅程包括澳門比率
百分比 33% 26% 25% 18% 16% 14% 14% 14% 12% 12%
2007百分比 33% 22% 25% 18% 17% 13% 15% 13% 11% 12%
94
2007
2008
55% 19% 20% 4% 1% 33% 60% 17% 17%
55% 19% 21% 3% 2% 32% 62% 13% 20%
酒店數目 2009年 酒店入住率 2009年 平均房租 2008年 2009年
甲類高價酒店 26
乙類高價酒店 51
中價酒店 58
所有酒店 167
賓館 591
72%
81%
80%
78%
70%
2106 1808
974 779
586 481
1222 1023
352 330
香港居民離境數字 香港國際機場 中國客運碼頭 港澳碼頭 港口管制 內河碼頭 屯門碼頭 紅磡車站 落馬州管制站 落馬州車站 羅湖車站 文錦渡管制站 沙頭角管制站 深圳灣管制站 合計
2008 6,223,732 2,952,450 5,627,393 187,984 25 478 884,201 14,504,282 8,043,138 37,286,148 770,914 1,057,741 4,372,217 81,910,703
2009 6,321,528 2,365,790 5,539,873 135,126 21 436 777,678 12,832,894 10,294,808 36,289,762 805,357 1,033,590 5,561,419 81,958,282
旅遊事務署於1999年5月成立,負責統籌政府內部各項發展旅遊業的工作,並提供更佳的政策支援,推動本 港的旅遊業。 香港旅遊發展局 香港旅遊發展局是政府資助的機構,專責在世界各地進行市場推廣活動,宣傳香港是消閒及商務旅遊勝 地,目前由20 名代表旅遊業多個界別的成員領導。旅發局通過香港總辦事處、世界各地的15 個辦事處,以 及六個城市的代辦處進行各項工作。 旅發局也進行廣泛的市場研究,以評估旅遊業的發展趨勢,了解各地對香港的觀感,並收集旅客的意見。 旅發局與政府和業界分享所得資料,讓業界更有效照顧旅客的需要,把握新商機。 內地居民來港個人遊 內地有關當局在2003年推行―個人遊‖計劃,讓內地居民以個人身分訪港旅遊。2007年以個人身分訪港的內 地旅客超過859 萬。―個人遊‖計劃已擴展至內地49個城市,包括廣東省所有城市、北京、上海、重慶、天 津、成都、濟南、大連、瀋陽、長沙、南昌、南寧、昆明、貴陽、海口、石家莊、鄭州、長春、合肥、武 漢,以及福建省、江蘇省和浙江省的九個城市。 旅遊業規管 本港的旅行代理商受《旅行代理商條例》所規管。該條例的目的是防止詐騙,減輕旅客因外遊旅行代理商 不履行責任而蒙受的損失,並提高到港旅行代理商的服務水平,以保障訪港旅客權益。現行規管制度由發 牌制度、業界自我規管機制這兩個環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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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牌職能由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執行。《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提供外遊或到港旅遊服務的旅行代理 商,一律須領有牌照。截至年底,持牌旅行代理商共有1440個。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由旅行代理商指 派接待訪港旅客的導遊,都必須持有導遊證。 業界的自我規管職能,由香港旅遊業議會執行。議會是《旅行代理商條例》指明的認可機構,旅行代理商 必須是議會的會員,才可獲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簽發牌照。議會制訂和執行業務守則,並發出指引以確保 經營手法恰當,同時也負責處理針對會員旅行代理商的投訴。會員旅行代理商如違反議會的規定,會受到 紀律處分。 當局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定,設立了旅遊業賠償基金。假如外遊旅行代理商沒有履行責任,基金 可為參加外遊旅行團的人士,提供最高相當於所付團費九成的特惠賠償。旅遊業賠償基金又為參加香港旅 行代理商安排或舉辦的外遊活動時遭逢意外傷亡的人士,提供緊急經濟援助。 旅遊設施及景點 海洋公園
香港濕地公園 昂坪360纜車系 統 香港迪士尼樂園
啟德郵輪碼頭
海洋公園位於香港島南面,佔地超過87萬平方米,共分為山上、山下以及大樹灣三大景 區,為遊客提供海洋主題景點和機動遊戲,是教育主題公園。海洋公園由海洋公園公司 管理,為一間非牟利機構 香港濕地公園是本港首個主要綠色旅遊設施。該公園於2006年5月20日開放予公眾。濕 地公園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管理和營運。 昂坪360包括「昂坪纜車」-一段歷時約20分鐘的架空纜車旅程,以及「昂坪市集」。於 2006年9月18日開放予公眾的昂坪纜車連接了大嶼山東涌及天壇大佛與寶蓮禪寺位處的 昂坪高原。昂坪纜車終站外亦興建了昂坪市集以配合昂坪纜車的發展。 香港迪士尼樂園在香港大嶼山發展及經營迪士尼品牌的主題樂園、主題酒店與相關的綜 合設施及基建項目。香港迪士尼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及華特迪士尼公司合資成立的香 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擁有,並由華特迪士尼間接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迪士尼管理有限 公司負責管理。 政府現正在啟德前機場跑道發展一個新郵輪碼頭。它會有兩個靠岸泊位,可停泊世界上 最大型的郵輪。郵輪碼頭大樓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標書評審工作現已完成,而郵輪碼頭大 樓及附屬設施的撥款申請亦已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獲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建 造工程計劃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展開。碼頭大樓的竣工日期可由原先計劃的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提前至二零一三年,目標是與首個泊位在二零一三年年中同步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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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業 總貨運量數字 (千公噸)
海運
河運
道路
鐵路
空運
合計
2008 2009
179,974 161,591
79,428 81,376
31,734 26,716
109 84
3,627 3,347
294,873 273,114
港口總吞吐量 (千公噸)
抵港
離港
合計
2008 2009
145,977 139,293
113,425 103,673
259,402 242,967
(千個標準貨櫃)
葵青貨櫃碼頭
中流作業及其他碼頭
合計
2008 2009
17,726 15,159
6,789 5,881
24,494 21,040
世界貨櫃排名 (2009) 港口
千標準貨櫃單位
新加坡
25,867
上海
25,002
香港
21,040
深圳
18,250
釜山
11,980
物流基建— 港口 本港的貨櫃碼頭設施全部由私營機構投資、發展、擁有和經營。政府的角色是就港口設施作出長遠的策略 性規劃,並進行必要的配套基建工程,例如建造道路、疏浚通往碼頭的航道等。 香港港口發展局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擔任主席,屬專責諮詢組織,成員包括主要業界領袖和政府官員。港 口發展局負責就港口發展策略和港口設施的規劃向政府提供意見,以應付未來的需求。 香港航運發展局是業界領袖和政府官員所組成的專責諮詢組織,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擔任主席,負責就制 訂措施以進一步拓展本港的航運業,向政府提供意見。該局也協助政府推廣本港的航運服務。 香港是全球最繁忙和最高效率的國際貨櫃港之一,2007 年處理了二千四百萬個標準貨櫃箱。現時香港港口 每星期提供約四百六十班貨櫃班輪服務,連接香港港口至世界各地五百多個目的地。 港口主要貨物起卸設施包括貨櫃碼頭、內河貨運碼頭、中流作業區、公眾貨物起卸區與及支援設施如船 塢、避風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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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規劃署) 貨櫃 碼頭
內河 貨運 碼頭
中流 作業 區 公眾 貨物 起卸 區 浮泡 和碇
香港的貨櫃碼頭座落於葵涌-青衣港池,共有九個碼頭由五間營運商管理和營運。這五間營運商是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中遠-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杜拜環球 港務和亞洲貨櫃碼頭有限公司。他們佔地二百七十九公頃,提供二十四個泊位共 7,694 米深水岸 線。 葵涌-青衣港池水深達 15.5 米,貨櫃碼頭總處理能力每年逾一千九百萬個標準貨櫃箱。 香港內河貨運碼頭的營運範圍包括重組和合併往來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的貨櫃、散裝貨物。碼頭位 於屯門望后石,由內河貨運碼頭有限公司經營。碼頭佔地約 65 公頃,提供 3,000 米的海岸線,於 1999 年 11 月全面落成運作。
香港中流作業區主要提供從躉船起卸遠洋和內河貨物至貨櫃車/貨車的服務。現時的中流作業區 位於香港十二個不同地點,共佔地 34.3 公頃,提供 3,462 米的海岸線,分為長期和短期租約兩 種。 公眾貨物起卸區是以短期租約形式分配泊位和沿岸地方給與營運者作為起卸一般貨物、散裝貨物 和貨櫃至躉船之用。全港現時共有八個公眾貨物起卸區,提供 7,040 米海岸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海事處管理。 政府繫泊浮泡主要為遠洋船隻提供繫泊服務,以便起卸貨物至躉船上。除此以外,政府繫泊浮泡 亦可在惡劣天氣情況下作為船隻碇泊之用,與及作為非貨物起卸用途如郵輪乘客上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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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處 避風 塘
香港港口亦有提供碇泊處作為貨運作業之用。現時共有十六個此類碇泊處,面積共為三千六百零 六公頃,其中超過百分之四十為深水貨運作業碇泊處。 全香港共有十四個避風塘共四百二十三公頃的水域範圍,為本地及內河船隻在颱風和惡劣天氣情 況下,提供避風地方。
船廠
現時有兩類船廠為香港的港口工業提供服務:為本地船隊提供服務的船廠,與及為較大型的遠洋 船隻提供服務的浮塢。 本地船廠分別位於十一個不同地區,而三個浮塢則位於青衣島西面對出海面。
船舶註
基本法第 125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根據香港特別 行政區的法律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香港船舶註冊處負責註冊及撤銷程序,由海事 處負責運作。至 2008 年 9 月,共有 1335 艘船隻 (3863 萬噸) 在香港註冊。 《仲裁條例》為仲裁過程提供支援。由 1990 年 4 月起,《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適用 於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
冊 海事法 律及仲 裁 國際組 織 海事管 理
香港是國際海事組織聯繫成員,並參與國際海事組織的活動及國際性論壇。所有國際海事組織的 公約均適用於香港。 海事處負責管理港口事務,主要職能是確保香港水域內船舶航行安全、航運業務運作暢順。為了 落實這方面的工作,海事處實行多項措施,包括進行綜合海上交通管理和海港巡邏、提供船隻航 行監察服務、設置繫泊浮泡,以及嚴格執行國際海事公約的規則和標準。
未來港口發展 (資料來源:香港港口貨運量預測 2005/2006 研究 http://www.pdc.gov.hk/chi/bulletin/report.htm) 香港 港口 需求 華南 地區
香港港口的貨櫃運輸增長率近年有所放緩。1992-1997 年的年均增長率為12.8%,2001-2006 年則降 到5.7%。近年來,雖然直接遠洋貨物只有輕微、甚至是零增長,但是經由香港中轉的貨櫃卻增長 迅速,2001-2006 年的年均增長率為13.5%。遠洋轉運的貨物佔總貨運量的比例也由2001 年的14.9% 增長至2006 年的21.2%。同時,使用駁船的內陸運輸也有所增長。 深圳和廣州港口佔華南地區貨物總量 (指廣東省和香港的進/岀口貨物) 的比例從2001 年的24%迅速 增長到2006 年的55%。相反,香港在其中的比例卻從2001 年的76%下降至2006 年的45%
港口 競爭 港口 競爭 力
主要問題:偏高的道路拖運費 (大約50%的華南地區直接貨櫃是以貨櫃車運輸) 及碼頭處理費 (THC) 從付貨人、船公司、以及道路拖運公司收集的資料顯示,貨物從珠江三角洲東部經陸路拖運到香港 再運送至美國西岸比經鹽田的成本高,大概每個FEU4 (40呎ISO貨櫃) 要高出280 美元,或者是總成 本的7%。總的來說,用貨櫃車運輸貨物的成本問題有2/3 是由道路拖運費造成。然而,如果由駁船 來運輸貨櫃,香港的成本不利問題則有2/3 由碼頭處理費造成。 在運輸珠江三角洲西部的貨物方面,用駁船經香港的成本跟用貨櫃車經鹽田的相若。但是,如果用 駁船經深圳西部港口(如蛇口和赤灣)運輸,成本則比用駁船經香港低160 美元,其主要原因是香港 的碼頭處理費比深圳高出約100 美元。 服務質素: 香港港口仍然保持良好的貨輪網絡連繫,但深圳也正在迎頭趕上。深圳每週分別有61 和58 班貨輪 前往美國及歐洲,香港則分別為59 和63 班。單就貨輪網絡這點來看,雖然香港在亞洲區內和其他 一些航線的網絡仍遠較深圳完善,但是在主要的貿易航線方面,深圳的貨輪網絡已經趕上香港。如 今,大多數的遠洋船舶會選擇既掛靠香港,又掛靠深圳。但我們所擔心的是,如果使用香港港口的 成本依然高居不下,船公司就會增加他們在深圳的掛靠,從而減少掛靠香港。屆時,香港港口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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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無形成本優勢,將因為深圳擁有更佳的掛靠網絡而被取代蓋過。 跨境拖運成本: 雖然道路拖運成本在近5-6 年來降低了約40%,但卻仍高於其直接競爭者(香港的每公里運輸成本更 是其他大多數國家的兩倍以上)。許多調查和研究 分析了道路拖運成本高昂的原因,可歸為以下四類: 車輛使用率低,原因是運輸途中的許多節點發生延誤; 吉櫃運輸/回運,造成車輛的運載率低,及不必要的貨車運轉; 香港貨櫃車司機的營運成本較高;以及 只是有限度使用潛在的運營效率 ─ 如在國內段的運輸使用成本較低的國內貨櫃車。 港口收費及碼頭處理費: 香港沒有一套公開或固定的港口收費 - 實際上,它們是按個別情況協商確定;貨物數量及服務性 質 (如遠洋運輸、亞洲區內運輸、還是轉運貨物) 都能左右港口收費。然而,一般都認為,葵青貨 櫃碼頭的港口收費近年降低了大約30%。但對於港口收費降低的程度、以及降價之原因 (是因為貨 物組成有所變化,還是貨櫃碼頭營運商提供同比減價),則觀點不一。但無論如何,香港港口的平 均收費不再像過去那樣遠高於國際水平。 高昂的碼頭處理費卻有損香港在價格上競爭的能力。這些費用是由船公司向付貨人或收貨人收取, 原意是用作支付船公司在碼頭的支出以及一些其他零碎費用,如文件費和匯率兌換風險。香港是全 球碼頭處理費最高的港口之一。另外,即使港口收費有所降低,香港的碼頭處理費在過去的十年卻 沒有下降。因此,碼頭處理費不利香港 - 它們令到香港的高昂成本更形不利。
港口 需求 及擴 建
只有完全開放華南地區道路拖運市場,以及降低碼頭處理費,才可以加強香港港口的競爭力。要達 到完全開放,只可以對每一個環節作最少的規管,包括取消內地政府向跨境貨櫃車徵收的牌照費 (或者只是收取很少的費用)、去除貨櫃車的在途延誤、以及允許持證件的內地司機自由進出香港港 口。 跟區內產生的貨運需求總量比較,華南地區的貨櫃處理能力明顯地已經從有限供應發展到供過於 求,而這趨勢將至少延續至2015 年左右。嚴重過剩的處理能力將會不斷尋求更多的貨物,而這樣 就會迫使港口收費下降。另外,有理由相信華南地區的港口將會積極爭取處理轉運貨物,以提高它 們的吞吐量,從而與香港在轉運貨物市場競爭。 在過往,由於香港在基本及收益高的直接遠洋貨運市場面對愈來愈激烈的競爭,故鎖定了轉運市場 這個目標,以填補失去的吞吐量。不過,如果香港港口繼續失去華南直接遠洋貨運這項基礎,便更 難吸引船公司掛靠,香港在游離的轉運貨物方面的競爭力也將遭到嚴重打擊。 在青衣西南發展貨櫃碼頭可以避免把港口分割,同時還有助港口分階段發展;相反在大嶼山西北部 發展港口,一切要從零開始,並且馬上要發展到相當的規模。如果能夠在解決環境問題和重置現有 土地利用的成本方面取得進展,青衣西南是一個供香港港口擴展的可行方案。
100
物流基建--- 香港國際機場 民航處負責提供航空交通管制服務、為在香港註冊的飛機簽發證書、監管航空公司履行雙邊民用航空運輸 協定,以及管制在本港的一般民航活動。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根據民航處發出的機場牌照,管理和 營運香港國際機場。 香港國際機場 香港國際機場16於 1998 年 7 月 6 日啟用,取代位於九龍城的啟德機場。機場位於大嶼山以北,由赤鱲角填 海而成的人工島。機場總面積為 1255 公頃,設兩條長 3.8 公里的跑道及兩座客運大樓,全日運作。客運大 樓及停機坪分別設 49 個及 42 個停機位,另有 34 個貨運停機位。2007 年總客運量及總貨運量分別為 4780 萬人次及 370 萬公噸。 約有85 家國際航空公司每周提供約5700 班來往香港與全球超過155個地點的定期客貨運航班。至於不定期 的客貨運航班,則每周平均約有84班。 在香港註冊的飛機,須取得由民航處處長發出的航空營運許可證,方可為公眾提供航空交通服務。目前共 有8家本地公司持有香港航空營運許可證,其中6家提供客貨運航班服務,兩家提供直升機服務。 航空公司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飛機數目 116
港龍航空有限公司
39
香港華民航空有限公司
8
香港商用飛機有限公司
4
香港航空有限公司
8
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
5
航空服務 太古集團持有。來往亞洲、澳洲、新西蘭、中東、歐洲、南非及北美 的定期航班服務。 國泰航空持有。來往孟加拉、文萊、柬埔寨、中國、印度、日本、南 韓、馬來西亞、尼泊爾、台灣、泰國的定期客運服務;及來往中國、 台灣、日本、中東、歐洲及美國的定期貨運服務。 國泰航空持有。來往中國、台灣、日本、南韓、泰國、馬來西亞及新 加坡的定期貨運服務。 來往巴基斯坦、印度、泰國、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越南、文 萊、菲律賓、台灣、日本及南韓的不定期客運服務。 海南航空持有。來往中國及越南的定期航班服務;及來往日本及南韓 的包機服務。 來往中國、日本、泰國、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的定期客運服務。
根據國際機場協會數字17,香港國際機場 2008 年的使用排名為: 乘客量
貨運
飛機升降
香港排名
12
2
(30 名以外)
1
阿特蘭大 (ATL)
孟菲斯 (MEM)
阿特蘭大 (ATL)
2
芝加哥 (ORD)
香港 (HKG)
芝加哥 (ORD)
3
倫敦 (LHR)
上海 (PVG)
達拉斯 (DFW)
4
東京 (HND)
仁川 (ICN)
洛杉磯 (LAX)
5
巴黎 (CDG)
安克雷奇 (ANC)
丹佛 (DEN)
貨運設施
16 17
http://www.hongkongairport.com/chi/business/about-the-airport/facts-figures/facts-sheets.html http://www.airports.org/cda/aci_common/display/main/aci_content07_c.jsp?zn=aci&cp=1-5-54_666_2__
101
亞洲空運中心 (每年 151 萬公噸)
空郵中心
DHL 中亞區樞紐中心
海運碼頭 (每年 15 萬公噸)
香港空運貨站 (每年 260 萬公噸)
機場空運中心–倉儲及物流服務
新空運貨站--- (每年 260 萬公噸) 2011 年落成
商貿港物流中心 - 物流服務
機場發展 機場管理局制定2025年規劃大綱,根據競爭環境及預測的供求,重新審視機場的長遠目標、增長策略及設 施規劃方向。 旅遊及航空業前景 旅遊業在良好的經濟環境下會持續增長,預計世界各地在2020年的入境遊客將達至16億人次。到2020年, 預計亞太區每年接待的遊客將逾4億人次,當中1.3億人次前往內地,近5700萬人次前往香港。 亞太區在2020年的出境旅客預計將逾4億人次,當中1億人次為內地旅客。在2005年,內地出境旅客只有3 100萬人次,約佔內地人口2%。美國及同類國家的出境旅客則佔全國人口逾15%。 波音公司的長遠預測顯示,直到二零二四年,全球的旅客將以平均每年5%的速度增加,亞太區的增幅則會 接近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長期預測亦顯示,航空交通量將會強勁增長。該局估計在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二零年 間,內地機場的客運量及貨運量每年都會增長逾10%。到了二零二零年,總年客運量將達至14億人次,總 年貨運量則達3 000萬公噸,交通量接近目前的五倍。 競爭對手 內地預算動用約1,400億元人民幣,擴建北京、上海及廣州的機場,並建造42個新機場。預計到了2010年, 內地會有3個超級樞紐、7個大型樞紐、24個中型機場及124個小型機場。 仁川國際機場計劃到二零一零年發展為全球五大樞紐機場之一,並成為東北亞的客運及貨運門戶機場。新 加坡及曼谷也積極爭取廉價航空公司加盟,致力拓展轉機市場,並力求吸納中國內地及印度的客源。 航空服務供應 香港邊界以北地方的可用民航空域甚為有限,而且飛往內地東部及東北部的航班流量管制措施也造成顯著 的航班延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預計到了2020年,珠三角五個機場的飛機起降量每天合共接近5000架次, 比目前超越一倍多。 發展策略 擴展腹地市場:香港國際機場的腹地市場實際上覆蓋的範圍受兩個因素影響,包括香港與內地的邊境管制 措施,以及連繫機場與珠三角的交通基建設施。支持興建港珠澳大橋及連接廣東省的鐵路網。 加強機場的內地航線網絡:須繼續尋求機會,擴大香港國際機場與內地的連繫。 擴大機場的國際航線網絡:繼續提供新航點優惠安排,並推行其他措施,鼓勵以香港為基地的航空公司擴 展航線網絡,並支持業務夥伴引入更多新服務。 提升香港的貨運及物流樞紐地位:為內地貨物引入簡便的軟件和系統,是拓展香港國際機場的空對空轉運 及多式轉運的重要一環。工作包括與貨運營運商及政府機構合作,採用更佳的清關科技,並引入共用電子 平台,使機場的貨運程序更加便捷。機場管理局支持在大嶼山附近發展物流園,以配合機場的進一步增長 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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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航天城:利用機場便捷的交通和設施,在機場周圍發展商業、娛樂及住宿設施。包括亞洲國際博覽 館、二號客運大樓/翔天廊、辦公大樓(包括名為機場行政大樓的機場管理局總辦事處,以及機場世界貿 易中心)、酒店、海天客運碼頭及航天城高爾夫球場。 電子機場:使用聰明卡,並利用生物特徵識別系統,識別員工及旅客的身份,從而加強機場保安;採用無 線射頻識別系統、二維條碼、共用自助服務站、電子票據、地理信息系統及旅客信息系統,以簡化業務流 程;使用統一標準的硬件及軟件,使香港國際機場更具實力,為航空公司、地勤服務商及其他租戶提供資 訊科技基建設施 促進珠三角機場體系的協調發展 增加吞吐能力:根據現時的長遠預測,到了2025年,香港國際機場每年的客運量共8 000萬人次,貨運量達 800萬公噸,飛機起降量則為49萬架次。機場管理局稍後會就香港國際機場興建第三條跑道的構思,研究在 工程及環境方面的可行性。興建新跑道與否將視乎研究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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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支援服務及專業服務 年
機構數目
就業人數
執業大律師
律師
會計師
註冊建築師
香港工程師學會法定會員
2005 2006 2007
12065 13015 13485
94315 100074 105771
942 997 1023
5593 5498 5823
25388 26051 26825
2115 2162 2266
10734 11043 11528
法律服務 有關香港的法律制度,請參閱政治部份。 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執業者獲授予事務律師 (律師) 或訟務律師 (大律師) 的專業資格。在其中一個法律專業分流執業 的法律執業者,不得同時在另一分流執業。 大律師專門從事代訟及顧問工作。根據一般規則,他們不得未受律師延聘而直接為當事人辦事。令大律師 一般與當事人保持距離的理由,是這樣有助大律師保持中立,可令大律師業有精專,並且能確保為當事人 服務的律師與大律師之間有效率地分工合作。 大律師獨立執業,有時一人經營,但傳統上多會與其他大律師共用一個大律師事務所。他們不得與其他大 律師合夥經營。所有大律師在各級法院席前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即他們可在任何級別法院的程 序中代表訴訟方。 執業大律師經考慮案件的類別、性質、長短及難度後,必須接受延聘,收取其慣常費用而在屬其自稱執業 範疇的法庭出庭處理案件,而這項規定慣常稱為―不得拒聘原則"(cab-rank rule)。不過,例如出現利益衝 突之類的情況也有可能存在,如果出現此類情況,大律師便有理由拒絕接受延聘處理某宗案件。―不得拒聘 原則"並不適用於律師。 律師可直接與公眾接洽,他們大多從事一般事務。他們有權出席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聆訊、高等法院及 上訴法庭某些初步訴訟程序,以及就裁判官所作的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無權進行高等法院的審訊 或出席上訴法庭的公開聆訊。律師可以合夥經營。政府已通過法例准許律師以律師法團成員的身分執業, 但有關的條文尚未生效。雖然獨自執業或受僱於小律師行的律師通常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服務,但很多律 師都會選擇專門從事某一類法律工作,例如物業轉易或家事法。至於在規模較大的律師行中,律師往往會 分為不同的專門組別,處理各個特定範疇的工作,訴訟即為其中一例。 現時的情況是只有大律師才會直接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但律師如有資格執業為高等法院律師,並如此 執業最少已有十年,亦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以資歷排名首十名資深大律師 施偉賢 李柱銘 清洪 陳景生
張健利 廖長城
John Grifffiths 羅正威
唐明治 馬思能
行業規管 香港律師會負責維持本地律師、在本地執業的外地律師以及外地律師行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並處理針 對這些法律執業者的投訴。香港大律師公會是大律師的管治組織。大律師的操守和業內成規,受香港大律 師公會的專業守則約束。約有400 名律師也是公證人,他們都是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的會員。 大律師必須遵從大律師公會所發出的《香港大律師專業守則》,而此守則可由大律師公會不時在會員大會 上修改或由執行委員會不時修改。如果執行委員會認為基於投訴而應就某名大律師的行為操守進行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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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便會交由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處理,而該紀律審裁組是由一名資深大律師、一名不是資深大律師的大律 師及一名業外人士組成。 所有律師均須遵從律師會所發出的《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如果理事會認為基於投訴而應就某名律師 的行為操守進行研訊,個案便會交由律師紀律審裁組處理,而該紀律審裁組是由兩名律師及一名業外人士 組成。 專業教育 一名準律師或準大律師必須先在本地大學或認可的海外大學完成法學士學位課程,並必須於修業期內在多 項指定科目取得合格的成績,然後所有準備加入法律專業者(在別處取得資格者不計在內)均須完成一年 制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香港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現時均有提供這項課程,收生範圍不限於本校畢業生, 取得海外大學學位者也可以申請入讀。由2008年起,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也會提供法學專業證書課程。 分流培訓只在學生修畢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後才進行,而學生屆時必須選擇以律師抑或大律師為業。 選擇成為大律師者必須實習一年。在這段期間,實習大律師跟從一名執業大律師(即行內所稱的―師傅") 學習,在對方的指導下汲取實務知識和經驗。實習大律師是不受薪的,但在完成首六個月的實習期後即可 向法院申請認可為大律師,然後便可取得限定範疇的執業證書,享有某程度的出庭發言權。一俟完成實習 期(其中部分時間可在律政司實習或在香港擔任法官的執行官),新晉大律師便有資格向大律師公會執行 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發給證書以取得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 一名準律師必須實習兩年。在這段期間,實習律師跟從一名執業律師(即其―導師")學習,並必須在多個 指定的律師執業範疇內取得經驗,所支取的薪金不得少於香港律師會所不時訂明者,而香港律師會是負責 規管法律專業中律師一系的團體。一俟完成實習期(其中部分時間可在律政司實習),實習律師即可向原 訟法庭申請獲認許為律師,然後可向香港律師會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律師只要仍是在香港執業,便每年均 須續領執業證書。
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單位數目 送交本地法院案件數目
2005 1586 503939
2006 1700 555520
2007 1790 54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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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數及簿記 會計專業 所有會計師都必須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規定,向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註冊條件包括: (i) 持有有效大學會計系學位或獲得公會評核或認可的相關資格; (ii) 已完成公會的專業考試 — 專業資格課程,並取得合格的學員; (iii) 具備受僱於公會認可僱主或認可監督下並符合公會實務經驗架構要求的合適會計實務經驗; (iv) 具備作為會計師之良好品格,誠信及操守; (v) 為二十一歲或以上。 會計師若提供簽署核數報告的公眾服務,便必須申請公會的執業證書。執業證書每年簽發一次。申請人士 需擁有不少於四年全職認可會計工作經驗,其中最少一年經驗必須於獲得認可資格後取得,即是於公會註 冊為會計師或成為公會認可的會計專業組織會員後。如果工作經驗是在取得認可資格後開始累積,規定的 四年經驗可減為三十個月。 行業規管 香港會計師公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於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成立,是香港唯一法定專業會計師註冊組 織,專責培訓、發展及監管本港的會計專業。 專業教育 香港會計師公會開辦專業資格課程供學員修讀。修讀合格後須取得3-5年工作經驗方可申請成為香港會計師 公會會員。獲香港會計師公會認可之海外會計團體的會員,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亦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會 計師公會會員。 全球業績最高的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Ernst and Young KPMG 建築、測量及工程服務
建築 自1990年開始,所有建築師必須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規定,向香港建築師學會註冊。 欲成為建築師,須於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取得建築學士及碩士學位,再通過建築師學會的考試及兩年 工作經驗方可成為建築師學會會員。再經過兩輪面試後,便可成為註冊建築師。 1972年起,香港建築師學會負責培訓、專業守則及紀律處分事項。 最大規模建築師行: 凱達環球 (Aedas Limited) P & T Architects and Engineers Limited 王董 (Wong Tung & Partners Limited) 王歐陽 (Wong & Ouyang (HK) Limited)
測量 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會籍分為四級,分別是由名譽會員(Hon.FHKIS)組成的名譽會員級、由資深專業會員 (FHKIS)和專業會員(MHKIS)組成的專業會員級、由技術協佐會員(TAHKIS)組成的技術會員級及由見習測量 師、技術學員和學生組成的培訓會員級,其中專業會員和資深專業會員均屬正式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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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學會大部份會員均須完成專業評核試計畫才可成為會員。申請人須取得認可學歷 (香港大學、香 港理工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均提供學位課程) ,然後加入學會成為見習測量師,及參加有關組別的專業評核 試;此外,視乎個別組別的要求,見習測量師須通過為期22至33個月的訓練,及須符合其他有關評估,其 入會的申請才會獲得考慮。 香港測量師學會是香港唯一的測量專業組織,主要是制訂專業服務的標準,包括制訂專業守則、釐訂加入 專業測量師行列的要求,並鼓勵會員透過持續專業進修以增進專業技能。
工程 1975年,香港工程師學會透過「香港工程師學會條例」成為法定團體。學會的法定會員乃專業工程師,如 其符合《工程師註冊條例》中的相關資格,均可註冊為註冊專業工程師。而學會的法定會籍亦被政府及各 工程機構廣泛確認為專業工程師入職的主要條件。 香港工程師學會負責註冊工程師。一如上述專業,學員須持有本地或海外大學學位,取得高級文憑/證書合 格,並具工作經驗及通過面試。 商業管理及顧問服務 商業管理顧問泛指協助企業針對目前問題及未來發展提出方案以改善表現的服務。目前業內的主要公司包 括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波士頓(Boston Consulting Group),貝恩(Bain and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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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及競爭政策 保障消費者權益政策的主要目標是要確保市面供應的貨品合乎安全標準、貨品及服務的質素能達到消費者 的期望,而且涉及的合約條款又是公平的。政府還要確保受屈的消費者可以透過調解或循合適的法律途徑 去討回公道,並確保消費者獲得足夠的教育及資訊。在前線工作方面,消委會負責處理投訴、為消費者調 解紛爭、及進行關於貨品和服務的測試與調查。 消委會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亦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該獨立機構成立於一九七四年,其職能與權力已在 一九七七年制定的《消費者委員會條例》內訂明。 目前與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的法律 消費合約
貨品售賣條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消費者安全
信貸
氣體安全條例 除害劑條例 電力條例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消費品安全條例 放債人條例 當押商條例
健康
營商手法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中醫藥條例條例 貨幣兌換商條例 度量衡條例 旅行代理商條例 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地產代理條例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競諮會)在一九九八年五月頒布政策綱領,陳述香港政府的競爭政策。根據綱領,競爭 政策的目標如下─「提高經濟效率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惠及消費者。政府致力促進競爭以達致這個政策目 標, 而競爭本身並非最終目的。」 2006年發表的香港競爭政策檢討報告指出,由於本地市場規模較小,部分規模效益顯著的行業由幾家大公 司主導市場,無論其周邊有沒有大量規模較小的公司同時經營。這些行業一般需要龐大的固定資產投資, 回本期長。在一些運作上需要大型基建網絡的行業,大企業自然享有優勢。在另一些行業,主導地位同時 結合其他因素,導致反競爭行為可能發生。這些因素包括市場進入屏障多、需求對價格欠缺彈性、產品差 別小而主要以價格作競爭、需求及市場佔有率容易預計,及公司之間存在「縱向結合」的情況等。 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的《香港二零零二年貿易政策檢討》指出「除少數行業外, 整體上似乎欠缺貫徹一致 的措施對付反競爭行為,這樣可能有礙促進更大競爭」 — 不過,世貿組織的貿易政策評審機構主席其後發 表不同意見,他認為整體上香港在維持自由競爭市場的努力應獲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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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五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香港有可能出現足可支配市場的力量」,因此已委任檢討委員 會檢討現行政策的成效,和考慮是否需要訂立全面的、跨行業的法例。行政長官指出,這樣做的目的,並 非要干預市場,而是― 積極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防止出現操控行為‖ 。 現有的行業規管 電訊業 香港各類電訊服務的市場均已開放,並無外資擁有權 的限制。現有的規管制度旨在鼓勵競爭和保障消費者,以及提供公平的電訊市場環境,確保消費者獲 得最具效率、最優質、最方便快捷和最物有所值的服務。 廣播業 廣播條例限制非通常定居於香港人士的累積表決櫂不可超過49%。 除非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批准,否則「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行使對本地免費電視 服務及本地收費電視服務或聲音廣播牌照的控制。該條款旨在減少利益衝突、防止傳媒壟斷,以 及編輯手法一致的問題。 公眾關注的反競爭行為 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尤其是涉及掠奪式定價或不公平或歧視性準則的情況; 限制競爭的市場行為;以及 操縱價格。 應否訂立公平競爭法 支持 確保香港維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阻止社會出現反競爭行為 對付跨行業經營的「綑綁式」服務問題 避免歧視某些行業或消費者—好的法例 應統一適用於各行業
反對 香港向來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應謹慎避免干預市場正常運作 還有其他方法可提高本地市場的競爭而無需引進競爭法例 引進跨行業的法例會增加營商成本,影響香港在區內的競爭力。
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研究過競諮會在二零零三年發出的指引,當中闡述各項指定類型的反競爭行為。檢討 委員會留意到政府經已採取措施打擊確定或潛在的反競爭行為。儘管這類指引或針對性的措施可能有一定 的教育作用, 使商界和市民對損害香港經濟效益的反競爭行為提高警覺,但似乎阻嚇力不大。再者,競諮 會和大部分有關政府機構都沒有廣泛的調查權力,足以對前者接獲的投訴進行深入調查,使競諮會難以斷 然裁定存在反競爭行為並公布其調查結果,以收阻嚇之效。 假若繼續採用現時沒有法律效力的規管競爭機制,則需長期廣泛宣傳和教育市民,鼓勵社會各界合作。唯 一較有效的懲處只是「點名批評」進行反競爭行為的公司,但阻嚇力有限,原因是受批評的公司可先結業 後再以新名稱重新營業。因此,這個做法最終只會令市民質疑政府在打擊反競爭行為方面的決心。 最有效規管市場出現反競爭行為的方法是制定具法律效力的機制。為了確保有關法例大體符合現行競爭政 策的大原則,立法目的應在於防止出現反競爭行為,而非開放某些行業以增加競爭。此外,新法例應訂定 豁免條文,讓有關當局可基於經濟或公共政策理由作出豁免。 全部或指定行業 檢討委員會考慮過引進跨行業的競爭規管制度的利弊後,認為各行各業都有機會出現反競爭行為,因此沒 有充分理據支持只規管某些行業或範疇。儘管社會可能普遍認為某些特定行業特別容易產生反競爭行為, 但近年競諮會所處理的投訴個案資料顯示,涉嫌個案在不同行業都時有出現。 若政府只擴大規管競爭的範圍至某些特定行業,在清楚界定香港許多行業的確實範圍方面將遇到困難,因 而無法實施有效規管。就廣播業和電訊業來說,有關市場按發牌機制清楚界定,而有關當局根據機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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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訂立規管這些行業的競爭法例的目的之一,是要監管市場結構。檢討委員會希望避免令人誤解, 以 為該會意圖通過規管特定行業來針對其他行業的市場結構。 受規管的反競爭行為 操縱價 競爭者之間透過協議來提高、固定或以其他方法維持貨品或服務的售價。這類協議可能涉及把價 格 格或其某些元素釐定於某個水平、釐定價格上升的金額或幅度,或限制價格可變動的幅度等。 任何與限制價格競爭有關的協議,也可能屬操縱價格行為。這包括共同採用已公布的價目表,或 經諮詢其他可能競爭者之後才提供報價,又或者同意不訂出低於市場上某些競爭者收費的價格。 即使協議並未令價格競爭完全消失,它仍然有可能在某程度上令價格競爭受損。 串通投 串通投標協議通常可納入以下一個或多個類別: 標 放棄投標:一名或多名應會參與競投或曾經競投的競爭者,同意放棄競投或撤回已提交的標書, 讓指定中標者的標書獲得接納; 互相配合投標:數名競爭者作出協議,同意提交標價過高的標書,或在標書加入某些明知不會被 買家接納的條款。而它們提交這些標書的目的,純粹是令其他人誤以為他們是真正地參與競投; 或 分配招標:訂立協議的各方輪流提交出價最低的標書。協議的內容或有不同,例如投標者按合約 金額多寡輪流出價,或分配給各方同樣的合約金額又或按照參與訂定協議的各家公司本身的規模 來瓜分合約金額。 分配市 不同公司可能會按地區、市場類別、客戶公司的規模或其他因素協議分佔市場。這類協議可能令 場 競爭減少或消失。而由於市場缺乏真正的競爭,顧客往往要面對較高昂的價格。 設立銷 競爭者之間的限制生產協議,幾乎必定會導致價格上升。此類協議可能與操縱價格的手段有關 售及生 連,但亦可能為著針對結構性的產能過剩。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協議亦可能與其他反競爭協議有 產限額 種種的關係。 聯合抵 競爭者之間達成協議,同意不與某些其他競爭者、供應商或顧客交易。如果訂立這類協議的公司 制 要求顧客同意接受它們聯手定下的價格或其他條款,否則顧客便需面對交易告吹的後果,這類行 為便有可能違反競爭原則。此外,如多名競爭者聯手向供應商或顧客施壓,迫使他們不與另一名 競爭者交易,此類行為也可能違反競爭原則。 不公平 若果公司之間就技術或設計標準等事宜達成協議,這可能會起著降低成本及提高產品或服務質素 或歧視 等積極作用。透過減少浪費及降低消費者的資訊成本,這類協議也可提高技術或經濟效益。不 性的準 過,這類協議亦有可能會妨礙競爭;而這情況在協議對生產作出種種限制時尤其明顯。此外,這 則 類協議亦可能對來自其他方面的競爭造成限制。舉例來說,協議可能提高了某些進入市場的屏 障。某些協議會訂明各參與者不得發展其他產品標準,又或者不能生產不符現行標準的貨品;此 等協議亦可能妨礙競爭。 濫用市 剝削顧客或供應商(例如迫使對方簽訂條款極不公平、或是只對支配者有利的合約);或 場支配 具排斥性的行為。此類行為可以排除或削弱市場上現有對手的競爭,又或可透過設立或提高進入 地位 市場的屏障,來排除或削弱潛在的競爭。例子包括 掠奪式行為,例如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貨品,令其他競爭者不能立足市場; 為沒有現成替代品的產品或服務釐定最低零售價;以及 規定供應某些特定產品或服務時,買家須一併購買其他特定產品或服務亦稱「綑綁式」 或「搭賣」。 而在作出以上行為時有扭曲市場的意圖;或該行為有扭曲正常市場運作及削弱市場競爭的效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2008年5月發表競爭法詳細建議公眾諮詢文件。 規管 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以執行競爭法,並由行政長官委任人士組成管理局以作監管。 架構 委員會獨立於政府而政府無權向委員會發出指示。委員會有權主動或因應投訴作出調查、裁決及採 取補救方法。 競爭事務審裁處可覆檢委員會裁決及就私人訴訟作出聆訊。審裁員由司法及非司法成員組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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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規則
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所有成員由行政長官任命。 適用於企業,即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公司及其他實體。 訂立概括條文以禁止 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協議及一切行動。法例要求委員會發出指引說明普遍視 為反競爭的行為種類。禁止協議條文針對橫向協議,及濫用強大市場力量下的縱向協議。 具強大市場力量(約40%市場佔有率)的企業以濫用力量達到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私人 訴訟
中小 企 豁免
違反行為規則受民事懲處,委員會可處最高一千萬元罰款。審裁處可應委員會申請判處更高罰款及 取消五年內擔任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資格。委員會亦有權發出指示以停止違反規則的行為,消除害 處及防止再度發生這些行為。 各方有權就已裁定為違反行為規則的行為作跟進訴訟,及就某行為是否違反行為規則提出私人訴 訟。 只涉及競爭事宜的訴訟由審裁處負責相關聆訊。其他訴訟則可由法庭將競爭事宜交由審裁處審理。 審裁處如認為訴訟欠缺理據或屬無理取鬧,可終止訴訟。 經審裁處批准後,代表組織可提出代表訴訟 (如中小企及消費者)。 委員會須在指引中說明如協議各方市場佔有率不超越某一水平則除非涉及嚴重行為,有關協議不獲 追究。 如某或某一類別協議的經濟效益大於對競爭可能造成的損害,可獲豁免受規管。 行為規則不適用於受託營運"符合普遍利益的經濟服務"的企業,如提供必要公共服務的企業 行為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合理公共政策理由豁免某活動受法例規管。 政府及法定機構不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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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輸入勞工 一般就業 政策-受僱 來港的專 業人士或 來港投資 的人士
非本地畢 業生留港 ╱回港就 業安排
輸入內地 人才計劃
關於來港就業或投資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a.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b.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 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 接受; c. 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 擔任; d.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 利大致相同;以及 e.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考慮的準則包括: a. 本港是否確實有該職位空缺須聘用僱員; b. 該職位所需的技能、知識和經驗; c. 聘用條款是否與本港市場所提供的聘用條款相若; d. 申請人是否具備適合該職位的資歷及相關經驗;以及 e. 該職位空缺能否由本地人士填補。 這些入境安排不適用於: a. 內地的中國居民以及 b. 阿富汗、亞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非本地畢業生是指來自香港特區以外而在香港修讀經本地評審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位或更高 資歷的人士。 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遞 交在港就業申請---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留港 12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有意申請留港 工作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明的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績公布。 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但仍未獲頒授畢業證書,他們可根據院校發出的畢業 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回港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須在 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 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便可留港 12 個月, 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就業的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a.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b. 申請人須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 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 予接受; c. 確實有該職位空缺; d. 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 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 e.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 利大致相同。 這項計劃不限界別或名額,除了商界和金融界的專才外,計劃也適用於輸入藝術、文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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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以及飲食界的優才和專才,以鞏固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
補充勞工 計劃
現時在港工作或就學的內地人士,若獲准根據這項計劃來港工作,則須先行返回內地申領因 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方可來港工作。 香港實施補充勞工計劃以處理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輸入勞工的申請。該計劃由香港特區勞工 處負責執行,以容許僱主在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僱員時,從香港特區以外輸入勞工。 僱主如有意根據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勞工,須首先向香港特區勞工處的申請辦事處遞交申請及 取得原則上的批准。在取得原則上的批准後,僱主須安排其準僱員在該項原則上的批准發出 後三個月內,遞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有關僱員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入境簽證/進入 許可申請,該項原則上的批准即會自動失效。 關於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方面,考慮的準則包括: 申請人是否具備適合該職位的資歷及經驗; 聘用條款是否與本港市場所提供的條款相若; 申請人會否繼續由僱主直接聘用及受僱於指定的職位,或以合約形式受僱於其他公司 或次承判商; d. 申請人及僱主是否有不利於申請的不良記錄;以及 e. 僱主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名申請人,為他/她提供適當的住宿,並保證負擔 他/她的生活費和在約滿後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亞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 的國民。 輸入勞工不得攜同受養人來港。 關於來港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a. 申請人來港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而僱主則真正聘用該申請人; b. 申請人及僱主沒有任何不利於申請的已知不良記錄; c. 申請人具有超過兩年任職家庭傭工的工作經驗; d. 僱主為真正的香港居民; e. 僱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傭工,為他/她提供適當的住宿地方,並保證負擔他/ 她的生活費及在約滿後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f. 傭工的薪金不低於提交申請時的現行最低工資; g. 申請人與僱主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須經由有關駐香港特區的領事館公證作實(如有關領 事館有此要求的話);以及 h. 申請人已通過體格檢驗,證明身體健康,可在港受僱為家庭傭工。 a. b. c.
外籍家庭 傭工
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a. 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 b. 阿富汗、亞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工作假期 計劃
外籍家庭傭工不得攜同受養人來港。 現時參與工作假期計劃的國家有三個,即澳洲、愛爾蘭及新西蘭。澳洲每年有 1000 個名額而 愛爾蘭及新西蘭每年的名額分別為 100 及 200 個。參與國家的國民申請工作假期簽證,如符合 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a. 申請人持有參與國家所簽發的國民護照,並通常居住於該國; b. 申請人來港主要目的為度假; c. 申請人的年齡介乎 18 歲至 30 歲; d. 申請人能出示經濟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和儲蓄戶口存摺等,以證明備有足夠旅費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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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的生活; 申請人持有回程機票或能出示經濟證明,以證明備有足夠款項購買返國的回程機票;以 及 f. 申請人同意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投購醫療、全面住院及責任保險。(只適用於愛爾蘭 及新西蘭籍參加者)。 申請人獲發給工作假期簽證後,可獲准進入香港特區逗留不超過 12 個月,惟須受一般的入境 條例所規限。延期逗留的申請,通常不獲考慮。 參與工作假期計劃的人士在港期間,不得長期受僱工作,亦不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三個 月。參與此計劃的澳洲及新西蘭籍人士在留港期間,可報讀為期不超過三個月的進修或培訓 課程。 e.
資本投資 者入境計 劃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方可獲考 慮: a. 申請人在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 18 歲; b.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 650 萬元的淨資產; c. 申請人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表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 內,把不少於港幣 650 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 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d. 申請人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e. 申請人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 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本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a. 外國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b.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c.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d.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以及 e. 台灣居民。 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止
申請 數字
外國國民 澳門特區居民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 以重新進入該國文件的人士 台灣居民 總數
優秀人才 入境計劃
1,173 185 4,183
已獲 「原則上批 准」 83 8 432
已獲 「正式批 准」 603 106 1,964
3
0
2
377 5,921
15 538
220 2,895
在已獲「正式批准」的個案中,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分析(截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房地產 指定金融資產 總數 5,741.19M 14,885.55M 20,626.74M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設有配額及以計分制形式運作。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 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兩套計 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計劃的基本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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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在 18 歲或以上; 申請人必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 依賴公共援助; c. 申請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 d. 申請人須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及 e. 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學歷,一般要求為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 位。在特殊情況下,能附以證明文件的良好技術資歷、可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經驗及 成就亦可獲考慮。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為申請人分配名額。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同時符合「基本資格」並在 「綜合計分制」下累計得分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的申請,及符合「基本資格」並在「成就計分 制」下獲得分數的申請,依總得分排列名次後,得分較高的申請將獲提選至一個由香港特區 政府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法定諮詢委員會進行甄選。該諮詢委員會將考慮香港的社會經濟需 要、各申請人所屬界別及其他相關因素,向入境處處長建議如何分配名額。 a. b.
綜合計分制 得分 範疇 1
2
3
4
5 5.1 5.2 5.3
分 數 年齡(最高 30 分) 18-39 40-44 45-50 51 或以上 學歷 / 專業資格(最高 45 分) 2 個或以上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 / 2 個或以上碩士學位 碩士學位 / 2 個或以上學士學位 學士學位 / 由國家或國際認可或著名的專業團體頒授,證明持有人具有極高 水平的專門知識或專業技能的專業資格 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工作經驗(最高 50 分) 不少於 10 年,當中最少 5 年擔任高級職位 不少於 5 年,當中最少 2 年擔任高級職位 不少於 5 年 不少於 2 年 語文能力(最高 20 分) 良好中文及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 除了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外(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 語),也能流利應用不少於一種外國語言(包括書寫及口語能力) 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 家庭背景(最高 20 分) 至少一名直系家庭成員(已婚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子女)是現居於香港 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隨行已婚配偶的學歷相當於大學學位或以上的水平 每名隨行的 18 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得 5 分,最高可得 10 分
最新適用的最低及格分數是 80 分。
成就計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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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 15 0 45 40 35 30
50 40 30 10 20 15 10 5 5 5/ 10
選擇以此計分制評核其申請者,只能從一個得分範疇獲取 165 分。申請人如被視作符合下段所 述此計分制所列的其中一項要求,可獲取 165 分,不符合者則不會獲得分數,而不能取得分數 的申請人,其申請會即時被拒絶。 i. 申請人曾獲得傑出成就獎(例如奧運獎牌、諾貝爾獎、國家/國際獎項);或 ii. 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工作得到同業肯定,或對其界別的發展有重大貢獻(例如獲業內頒 發終生成就獎)。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 一年,(「海外」是指在中國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或地 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香港居留。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亞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就業的人士,如在港連續 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僱傭關係及權益 僱傭條例為香港規管僱傭關係的主要法律。 保障範圍 除下列者外所有僱員: 1.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3.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並非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 的人; 4.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僱傭合約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 「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 約。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 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 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 效。 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1.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 方式計算); 2. 工資期; 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工資
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須當作是爲期 1 個月,並可按月續定的合 約。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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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 1.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2. 僱主爲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3.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4.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5. 僱員墊支因工作引致的開銷而須付還給僱員的款項; 6.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7.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産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 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此外,超時工作薪酬若: • 屬固定性;或 •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 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扣除工資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 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 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 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假日
支付工資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固定性休息日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非固定性休息日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 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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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資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月1日 農曆年初一 農曆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清明節 勞動節(5 月 1 日) 端午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 月 1 日) 中秋節翌日 重陽節 國慶日(10 月 1 日)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 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給僱員。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6 11 2 7 7 12 3 8 8 13 4 9 9 或以上 14 5 10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疾病津貼
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 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 120 天。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産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産而缺勤,在這些情況 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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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 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生肓保障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 期間的產假: •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 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 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星期產假的打算。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3.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4.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5.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 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 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年終酬金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在以下情況下仍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仍可解僱僱員。但 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年終酬金的有關規定,是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而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 面、明言或暗示)訂明僱員可享有年終酬金。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 13 個月糧、年尾花紅等, 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凡於 1997 年 6 月 27 日後所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 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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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 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年終酬金的款額 • 僱傭合約內雙方指定的款額。 • 如果沒有指定,則爲年終酬金的「到期支付日」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 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終止僱傭合 約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 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 在試用期內
無試用期/ 在 試用期之後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試用期內 僱傭合約有 的第一個 明確規定 月後 僱傭合約無 明確規定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通知期 無需通知期 依照協定的通知 期,但不少過7天 不少過 7 天通知
代通知金 無需代通知金 「通知日期」前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 每日/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日/月數
依照協定的通知 期,但不少過7天 不少過1 個月通知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 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 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僱傭保障
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 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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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不合理解 僱
(1) (2)
不合理的 更改僱傭 合約條款
(1) (2) (3) (4)
不合理及 不合法解 僱
(1) (2)
索償的資格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 月;以及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 僱員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 項更改;以及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 傭合約條款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 員;以及 解僱是違法的
補償 僱員可以獲得: •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 終止僱傭金
僱員可獲得: •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 終止僱傭金;及 • 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 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它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 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它實質理由
遣散費及長 期服務金
終止僱傭金是指 (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補償項目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受僱期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須符合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的條件 -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 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後不獲續約 • 僱員遭停工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65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 減而解僱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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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 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當僱主無力償還債務時,僱員可要求法律援助署協助,禀入法庭,要求對僱主發出清盤或破 産令,追討被拖欠的薪金、代通知金和遣散費等款項。僱員同時可向破産欠薪保障基金(簡 稱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被拖欠的薪金、代通知金和遣散費。在破産/清盤令發出 後,亦要向破産管理署登記所有債項,以便日後獲得清還。 基金可以墊支的特惠款項包括: (一) 欠薪 • 僱員在服務的最後一天前四個月內,已爲僱主服務而被拖欠的工資 • 已放假而未獲支付的年假工資、法定假日工資、分娩假期工資及疾病津貼 • 年終酬金 (二) 代通知金(不超過相等於一個月的薪金) (三) 遣散費 特惠款項的最高限額,請參閱下表: 特惠款項的最高限額 欠薪 代通知金 遣散費 $36,000 $22,500 首$50,000,另加餘額的50%
職工會
僱傭補償
僱員如因僱主無力償還債務而結束營業,可就被拖欠的工資、代通知金和遣散費,向基金申 請特惠款項。 僱員參加職工會的權利 任何僱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職工會,成爲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 2. 如果是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可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的活動 (適當時間指- - 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 - 按照與僱主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才可在工作時間內參加職工會的活 動。) 3. 聯同其他人組織職工會或辦理職工會註冊事宜 僱主須遵守的法例規定 僱主不得- 1. 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上述權利; 2. 因僱員行使上述權利而解僱、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3. 在僱用條件中,規定僱員不可行使上述權利。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 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 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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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僱員的年齡 40 歲以下 40 歲至 56 歲以下 56 歲或以上
補償金額 84 個月的收入* 或 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60 個月的收入* 或 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36 個月的收入*或 303,000 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 索發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35,000元為限。 僱員因受傷導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受傷僱員的年齡 補償金額 40 歲以下 96 個月*的收入或 344,000 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 歲至 56 歲以下 72 個月*的收入或 344,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 歲或以上 48 個月*的收入或 344,000 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僱員因受傷導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 24 個月。按期 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 24 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 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 12 個月。
職業安全及 健康
醫療費 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i.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 200 元 ii.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 200 元 iii.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 幣 280 元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為僱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基本 上,這是一條賦權的條例,訂下一般的規定。 涵蓋範圍 這條條例差不多包括所有工作地點 ─ 僱員工作的地方。除了工廠、建築地盤及食肆之外, 其他地點,如辦公室、實驗室、購物商場及教育機構也納入法例範圍之內。然而,也有一些 工作地點是例外的,即: 位於公眾地方的飛機或船隻; 位於公眾地方的陸上載具的司機佔用位置(但在載具內工作的僱員則包括在法例之 內); 在其內的僱員均屬家庭傭工的住宅處所;以及 只有自僱人士工作的地方。 責任承擔者的角色 根據這條條例的規定,所有人在促使工作地點安全及健康這方面都須承擔責任。 a. 僱主該採取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o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o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 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o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o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o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b. 處所佔用人有責任確保 : o 該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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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進出該處所的途徑;以及 o 存放於該處所的任何作業裝置或物質, 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等處所工作的人的健康,即使他們沒有直接僱用該名人士在 該等處所工作。 c.
僱員該透過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o 照顧工作地點中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o 使用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設備,或遵照僱主訂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為保障工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訂定條文。 涵蓋範圍 這條條例適用於工業經營,即工廠、建築地盤、食肆、貨物 及貨櫃搬運經營、維修工場和 其他工業工場。 一般責任 這條條例對東主及受僱於工業經營內的人士委以一般責任,以確保工業經營內的工作安全和 健康。 a. 每名東主該採取以下措施,照顧他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o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o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 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o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o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o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b. 工業經營的每名受僱人士,也該透過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安全及健康: o 照顧工作地點中他本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 以及 o 使用由東主提供的任何設備,或遵照東主訂定的 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工場的呈報 任何管理及控制工廠或其他工業機構(建築地盤除外) 的人,該在任何操作進行 前,以指定表格(可到職業安全行動科各區辦事處索取)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資 料。
倘工場的資料,例如名稱、地點或工業工序日後有任何改變,該以指定表格 (可到 職業安全行動科各區辦事處索取)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承建商該在建築工程展開後 7 天內,以書面向處 長呈報有關資料。
就業計劃 展翅 展翅計劃職前綜合培訓 計劃 勞工處自 1999 年開始推行「展翅計劃」, 為 15 至 19 歲離校青年提供一系列職前培訓課程、工作實 習及擇業輔導服務, 藉此提升他們的自信心和就業競爭力。計劃過去合共培訓了約 85,000 名學員, 完成培訓的青年有部份決定繼續升學,其餘學員的成功就業率近七成。 服務對象 15 至 19 歲離校青年 (須持有效香港身份證) 計劃目的 提升參加青年人的就業競爭力,為將來投身社會工作做好準備及訂出長遠的個人發 展計劃。 內容 計劃內容分三部份,包括: 單元式培訓課程 單元一 領袖才能、紀 訓練期:8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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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及團隊精神訓練
費用 交通津貼
青少 年見 習就 業計 劃
提供自信心、體能、領袖才能、團隊精神及組織技 巧等訓練 單元二 求職及人際技 訓練期:48 小時 巧訓練 (必修課程) 提供人際關係、溝通及面試技巧等訓練 由個案經理提供擇業輔導及支援服務,協助學員瞭 解職業取向 及訂定職業計劃 單元三 電腦應用技能 訓練期:48 - 80 小時 訓練 分基本及進階課程 提供辦公室常用電腦軟件及專業軟件應用的訓練 單元四 職業技能訓練 訓練期:視乎課程內容而定 提供多種切合社會需要的職業技能(包括職業語文)的 訓練 (如旅遊業、酒店業、飲食業、美容及美髮業訓 練及資訊科技訓練等) 工作實習 (訓練期:1 個月) o 學員可透過工作實習訓練,獲取實際工作經驗,亦可從中發掘潛能 及就業機會 擇業輔導及支援服務 o 由個案經理提供擇業輔導及支援服務,協助學員瞭解職業取向及訂 定職業計劃 全免 在 2008/09 計劃年度,學員修畢每個「展翅計劃」單元課程、度身訂造培訓課程、 或「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導引課程,而於該課程出席率達 80%或以上,可申領交 通津貼。津貼按有效出席日數計算,每天 30 元。
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 服務對象 本計劃歡迎十五至二十四歲,學歷在大學學位以下,並希望獲得見習就業機會的 青年人參加。 計劃目的
為參加的青年人提供為期六至十二個月的在職培訓,以提升工作技能和經驗,及 豐富他們的個人資歷,從而開創就業前途。
內容
計劃的內容分為三部份: (一) 導引課程 為未曾接受過軟性技巧訓練(例如展翅計劃單元二課程)的參加者,提供 40 小時 的職前基礎訓練,內容包括:求職擇業、面試、溝通、人際關係、工作態度、紀 律、團隊精神等。 (註:如學員曾參與求職及人際關係課程,如展翅計劃、飛躍計 劃、前路八達通、手作仔同盟、第一步、非常學堂、伴你高飛等,可獲得豁免參 加導引課程。) (二) 個案管理服務 由註冊社工擔任參加者的「個案經理」,提供個人化的職業輔導及支援服務,包 括:職前評估、擬訂個人職業計劃、職位選配、在職支援、檢討等。 (三) 在職培訓 參加的青年人有機會獲僱主聘用為「見習生」,然後按培訓計劃接受六至十二個 月的在職培訓,期間可參加合適的職外職業訓練課程。若達九成出席率或考獲有 關資格,參加者可向計劃申領課程津貼,上限為$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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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 就業 計劃
工作 試驗 計劃
見習期滿的安排 除了職業訓練課程的證書,參加者於見習期滿時,可獲僱主簽發證書,以證明其 職業技能及受僱期。如有合適空缺,會考慮續聘表現良好的參加者。 凡年滿 40 歲,並在受聘日期前一年內有合計失業不少於三個月的求職人士便會成為這計劃的一份 子。 僱主只須於勞工處登記全職長工空缺,並聘用年滿 40 歲,在受聘日期前一年內有合計失業不少於 三個月的求職人士擔任全職長工,便可向本處提出初步申請,為該新入職員工提供三個月的在職培 訓,令他們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術。 僱主於有關培訓完成後,可向本處申請培訓津貼,金額為每月$1,500,為期不超過三個月。 旨在透過為期一個月的工作試驗,協助在尋找工作方面有困難的求職人士(例如希望轉換 行業的求職人士),以提升其就業能力。 計劃的參加者會被安排在參與機構內擔任正式的工作,為期一個月。 參加者與參與機構並無僱傭關係。 在圓滿完成工作試驗後,每位參加者可獲 5,500 元津貼。其中 500 元由參與機構支付。 津貼發放給在一個月試工期內出席率達 80%或以上的參加者。 勞工處會為參加者投購保險。 勞工處鼓勵參與機構在參加者試工期滿後聘用他們為長期僱員。
最低工資 外籍家庭 傭工 受聘於政 府外判服 務的非技 術工人
工資保障 運動18
在2008年7月10日或以後訂立的標準僱傭合約,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港幣3,580元。在這 日期之前訂立的合約,僱主必須於整個合約期內支付予其傭工不少於標準僱傭合約上所訂明的 工資。 為確保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建築服務除外)承辦商,給予其有關工人的工 資率不低於市場同類行業和工種的平均工資水平,政府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針對這些合約 公布了一項新的標書評審強制性規定。根據此強制性規定,投標者付予其僱用以執行合約的非 技術工人的每月工資,以及為該目的而訂定的相等工資率,如低於招標時政府統計處(統計 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按季統計報告》)內相關行業╱職業的平 均每月工資(與平均每日正常工作時數和平均每月標準工作日數有關)的水平,則其投標建議 將不會獲得考慮。 另外有 32 個公共機構亦效法政府做法。 行政長官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與商界及勞工界携手,為清 潔工人及保安員推行「工資保障運動」(「運動」)。 在「運動」下,企業承諾付予其清潔工人和保安員(包括直接聘用及在外判服務合約下受聘的 工人)符合市場工資水平的薪金,並確保工人在超時工作時可獲得適當的補償。企業亦應與其 直接聘用的工人簽訂書面僱傭合約,並要求他們的外判服務承辦商採納同樣的安排。 具體而言,企業應與其直接聘用的清潔工人和保安員簽訂書面僱傭合約,承諾付予這些工人的 薪酬,不會低於工人受聘時適用的政府統計處《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報告》)內 所訂明的有關平均市場工資率。 在二零零六年六月(最新數字): 「清潔及同類服務業」之下的「廁所清潔工」的平均月薪(4,740元)是按平均每天工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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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清潔工人和保安員的工資保障運動, CB(2) 333/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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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 條例
小時及平均每月工作26天計算。相應的時薪為22.8元。 「清潔及同類服務業」之下的「一般清潔工」的平均月薪(5,042元)是按平均每天工作8 小時及平均每月工作26天計算。相應的時薪為24.2元。 至於「保安及偵探服務業」之下的「保安員」,其平均月薪[6,627元(2更制,平均每天工 作11小時)、6,796元(總平均,平均每天工作10小時)及6,358元(3更制,平均每天 工作8小時)]是按平均每月工作26天計算。相應的時薪分別為23.2元、26.1元及30.6 元。 政府指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已有超過 30 000 名工人受惠。根據政府統計處最新的估計,在 本年第二季本港共有 100 700 名清潔工人及 86 700 名保安員。 行政長官於 2010 年 7 月 22 日簽署最低工資條例,旨在為一些員工制訂以時薪為單位的最低工 資。 範圍 (第 7 條)
最低工資 權 訂明每小 時最低工 資額 工作時數
最低工資 委員會
所有僱員、僱主及僱傭合約,除以下所列者外: -按學徒訓練合約受聘者 -受僱於某住戶的家庭傭工 -實習學員 -處於獲豁免學生工作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僱傭條例第 4(2)條所列者 僱員有權就任何工資期獲支付不少於總工作時數乘以第 9 條所訂明每小時最低 工資額的最低工資 指最低工資條例附表 3 所列的最低工資額 -就僱傭試工期之殘疾人士而言,最低工資額為上述數字之 50% -就殘疾人士而言,是乘以評估證明書所列並經評估生產力水平所得之最低工資 額 包括僱員按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及在關乎 受僱工作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 (僱員來往居所及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不包括在 內) 成員 13 人,包括不多於 3 名分別來自勞工、商界、學術及公職人員。成員由行 政長官委任。委員會最少每 2 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建議最低工資額,並須平 衡防止最低工資過低及職位流失,並維持香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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