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 Politics Version 4.2 As at 29 May 2010
Hong Kong: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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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Hong Kong 官方全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首都 無 官方語言 中文及英文(基本法第九條) 官方宗教 無 獨立
貨幣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近況
區旗
1841 年 1 月 26 日英國海軍少將義律 (George Elliott)率遠征軍登 行政長官曾蔭權 陸水坑口,宣佈佔領香港島。1842 年 8 月 29 日英國及清政府 簽訂南京條約,令香港島正式割讓英國。1856-58 年第二次中 英戰爭期間,英國駐廣州領事白加士爵士獲得九龍半島及昂船 洲租借權。1860 年 10 月 24 日英法及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將 九龍半島及昂船洲割讓英國。1898 年 6 月 9 日,中英政府簽訂 有關拓展香港界址的條約,英國獲得九龍界限街以北至深圳河 以南的地區及鄰近 235 個島嶼的租借權,為期 99 年。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訂《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前途問題的 聯合聲明》,宣佈中國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收回香港主權。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於 1990 年 4 月 4 日決議根據憲法第 31 條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於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 1997 年 7 月 1 日英國 將香港交還中國,為特區成立日。1 港元(HK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行政長官曾蔭權。 行政會議通過興建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造價 652 億元並將服務經營權交予港鐵。 廣深港高速鐵路是中國"四縱四橫"專線之一的京港客運專線的組成部份,設福田站、 龍華站、虎門站及石壁站。2009 年 12 月,港珠澳大橋動工。2010 年 1 月立法會財務 委員會通過有關廣深港高鐵的撥款。有關反高鐵的行動,見 ―政黨及政治參與‖。 1 月 29 日,土瓜灣馬頭圍道一住宅大廈倒塌,4 人死亡。財政司司長於《撥款條例草 案》二讀中宣佈,同意由市區重建局將附近 33 個街號列為即時重建項目。
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與 陳振聰及律政司司長 (HCAP 8/2007) 案審結。高等法院原訟 庭裁定,陳振聰宣稱由龔如心於 2006 年 10 月擬定之遺囑並非由龔如心草擬,因此無 效。 由羅啟銳執導的電影《歲月神偷》於第 60 屆柏林影展獲得最佳影片水晶熊獎。該電影 於上環永利街取景拍攝。市區重建局於 3 月宣佈將永利街剔出重建項目。 財政司司長於立法會就《撥款條例草案》二讀。 100%存款保障計劃於 2010 年年底與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同步取消 政府指定若干可供售賣土地一覽表所列地皮於未能勾出時作拍賣 提高 2000 萬元物業交易印花稅率至 4.25% 擴大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的印花稅豁免、擴大債務票據及環保 車輛資本開支的利得稅豁免 撥款 3 億元成立綠色運輸試驗基金 落實香港科學園第三期發展計劃 擴大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 1
政府新聞處: 香港 2003 第 21 章 (香港:2003 年)。在租借新界地區的條約中列明清政府仍享有對 九龍城的行政權並可停泊軍艦,但相關條約於 1899 年 12 月 27 日由英女皇會同樞密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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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中小學生的綜援家庭及領取學生資助的家庭提供全額或半額上網津貼 推行第五輪配對補助金計劃,並涵蓋所有可頒授學位的院校 加強護士培訓名額及設立藥物品質保證辦公室 勞工處推出就業導航試驗計劃,為接受勞工處服務而就職滿 3 個月的人士發放 5,000 元 為公屋住戶代繳兩個月租金,增發一個月綜援、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金額 寬免 2009/10 年度 75%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及 2010/11 年度 100%差餉 為獲得綜援或學生資助的學生提供 1000 元額外資助
公民黨及社會民主連線於 1 月各地方選區派一人辭職再補選,並以 2012 年雙普選為單 一議題。兩黨合組 ―五區公投聯合委員會‖ 行事,以投票率 50%為達標,共以泛民候選 人得票之和是否高於建制派最強候選人得票之和為成敗標準。民主黨會員大會否決參 與"五區總辭",並與其他團體合組 ―終極普選聯盟‖,要求中央政府說明 2017 及 2020 年分別實施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並提出 2012 年立法會增至 80 席,新 10 席功能界別議席劃歸區議會界別 2016 年立法會增至 100 席,71 席由普選產生,29 席屬原功能界別 2012 年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增至 1200 人,得 100-150 人提名可成為候選人 民主黨其後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 修改《基本法》,制訂第二個「十年政制發展時間表和路線圖(2010-20)」 若中央不可能在半年內完成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中央作出立場性的表述,包括說 明: (i) 普選的定義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載明的普及而平等原則。這 即是說,2020 年實行全面普選立法會,全面取消任何形式的功能組別選舉; (ii) 基於循序漸進的原則,201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提名的民主程序不會高於 200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提名門檻,而 1200 人的提名委員會應加入所有的民選區議 員; (iii) 2016 年立法會選舉只增加直選議席,並取消分組點票,直選議席的比例足以 為 2020 年的全面普選鋪路。 若中央接納上述訴求,2012 年的方案建議作如下改善: (i) 2010 年所建議的 5 席區議會新增功能組別席位,連同現時的區議會功能組別 議席,開放投票權,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其代表; (ii) 取消區議會的所有委任議席。2012 年的選舉委員會亦應加入全數 400 多位民 選區議員,並保持提名人數不多於 150 人。 補選於 5 月 16 日舉行,共 26 名候選人。投票率 17.1%,五名前立法會議員全數當選。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副主任李剛於補選結束後會見民主黨及終極普選聯盟 的代表。行政長官邀請五區公投聯合委員會召集人余若薇於 6 月舉行電視辯論。 廉政公署在代號 ―威遠‖ 的行動中,拘捕一電視台四名職員及一名廣告及制作公司的董 事。他們涉嫌收受由廣告公司董事提供的利益以協助其取得電視台綜藝節目服務合 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證實包括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的數名職員與案件有關。 全國政協委員王征與亞洲電視大股東查懋聲達成協議,前者將購入後者所持股權。股 東蔡衍明入稟。高等法院頒令禁止亞洲電視在未得所有股東同意前向王征發行股份。 3 月香港受中國沙塵暴影響而多區空氣污染指數達 500 的最高指標。 高等法院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要求,於 3 月頒令凍結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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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46) 及其全資附屬公司的資產。該公司之招股章程涉嫌披露重大虛假及誤導性資 料。其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一名高級經理涉嫌收受利益被捕。 廉政公署於一項名為 ―季候風‖ 的行動中拘捕五名涉嫌收受利益 ―打假波‖的內地來港足 球員。其中四人曾是愉園足球會球員。 財政司司長公佈,運輸及房屋局要求地產建設商會發出新指引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 銷售。該商會同意建議: 發展商在銷售所有未建成及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時均須遵守商會的售樓指 引; 發展商在銷售現樓時須在樓盤內提供實地單位供公眾參觀; 發展商須在公布五天內的成交資料時,同時披露當中涉及發展商的董事局成員以 及其直系親屬的交易; 示範單位須符合一系列的規格要求,包括必須提供最少一個在間隔、裝修用料以 及附送的設備上完全與交樓標準一致的示範單位; 首張價單須包括更多單位,小型發展項目須最少提供 30 個單位或可供出售的單 位的百分之三十,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而大型發展項目則須最少提供 50 個單位 或可供出售的單位的百分之五十,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把目前只須於開售前 24 小時向公 提供售樓說明書的要求,提高至須於開售前 7 天向公 提供售樓說明書; 發展商在出售任何數目的單位予任何人士時,必須於 3 天前公布有關價單; 樓盤的宣傳物品須清晰地提供有關樓盤座落的地點及地址的資料; 以及發展商須同步在其網頁內上載售樓說明書及所有價單。 運輸及房屋局針對示範單位提出十二項規管建議,包括 示範單位的面積跟交樓標準要一致 要展示示範單位的樓層及平面圖 示範單位圍繞牆需為真實厚度 至少要有一個交樓標準示範單位(俗稱清水房) 經過改動的化妝示範單位,要展示改裝的實線及非結構牆的厚度 示範單位內的窗台、工作平台、露台需如實展示 示範單位要有實際樓底高度的天花板,天花板若矮過實樓,要表明實樓樓底高度 示範單位要有大門,無提供房門亦要提供門框,及要實線展示房門厚度 示範單位要展示交樓時的建築材料、設備 示範單位要列明哪些是展示、哪些是交樓時交付予買家的物品,如電器品牌 示範單位要有由發展商向地產建設商會認可人士簽發的證書 容許參觀示範單位人士度尺 市區重建局於 5 月公佈八項規管重建項目樓宇銷售的措施。 行政長官委任馬道立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他又委任鄧禎、司徒敬及夏正民為終審 法院非常任法官。 香港與內地簽署 ―內地與香港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補充協議七。內容包括: 12 類法定註冊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可到內地受聘 3 年,料 76,300 人受惠; 港商可在上海、重慶、廣東、福建及海南以獨資形式開設醫院;若設立合資或合 作醫院 同意在適當時間在內地推出港股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 容許港商在北京和上海設立獨資或合資旅行社,安排內地居民參加港澳旅行團 內地接納港府認可機構的檢測報告,但只限部分加工內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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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港人毋須經過審批,經營婚宴籌辦、漫畫圖書、動漫電子遊戲及音像製品租 賃及開設寵物診所。
由陳嘉上等監製的《十月圍城》獲第二十九屆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獎。演員任達 華及惠英紅獲最佳男、女主角獎。 由演藝家族主演的舞台劇《一屋寶貝》獲香港舞台劇獎最佳整體演出獎。 南華足球隊獲香港甲組足球聯賽冠軍。 足球員尹志強、消防員楊俊傑(執行青山道工廠四級火警職務殉職) 、商人及前藝員狄 娜、全國政協常委徐展堂、黃福榮 (於青海地震中喪生的義工) 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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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香港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設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於 18411997 年期間是英國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
香港憲制的設計原則 根據蕭蔚雲所著《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些原則包括: 符合一個國家,兩種制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見於 1981 年全國人大委員長葉劍英於 9 月 30 度方針及中英聯合聲明 日人民日報發表的九條聲明。1982 年 9 月鄧小平會晤戴卓爾夫人時提出 以此方針解決香港問題。同年制訂的憲法第 31 條將一國兩制以法律確 認。 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就政治體制的規定: 1.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2. 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 3. 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4. 除終審權外的原有司法體制,公務人員制度基本保留; 5. 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6. 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 有利香港經濟繁榮與社 為了香港繼續繁榮穩定,就要…保留許多的具體制度。 會穩定,有助資本主義 政治體制的設計必須…妥善處理政治權力的分配,以達致合理地分享所 發展,同時兼顧各階層 創造的財富。 利益 保留原有政制的一些優 保留公務人員及諮詢委員會制度;由香港人自己管理香港。應逐步發展 點,並逐步發展適合香 民主,避免社會劇烈震動;選舉制度亦有其逐步發展過程,以協調各界 港情況的民主參與 人士對選舉制度上的分歧。 根據佳日思 (Yash Ghai) 所著的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指出,這些原則包括: 為中央政府預留空間, 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批准彈劾案;解釋及修訂基本法; 在必要時插手香港政局 決定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以間接選舉增加中 發展 央對選舉過程的干預能力。 保留行政主導體制 立法會提案權的限制;分組投票機制。 由工商界與親北京人士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工商專業界人士為主;功能組別議席及分組投票 與行政長官合組管治同 機制賦予少數否決權 盟 拖延民主化步伐 目的在於保留干預空間及商人治港。 妨礙政黨政治發展 若出現執政黨並掌握行政資源,可能令香港能抵抗中央干預,或甚至干 預內地事務。行政長官不可是政黨成員;小規模選舉亦令參政者不須依 靠政黨力量。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二號報告書亦有提及政制發展的基本原則。 香港中文大學前校長金耀基將香港在戰後都市化而無出現暴亂或政治衝突的平衡歸納為一個名為‖ 行政吸納政治2‖的政治制度。 金耀基認為,行政吸納政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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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rose Y.C. King,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Politics in Hong Kong: Emphasis on the Grass Roots Level, Asian Survey, Vol15, No.5 (May 1975), pp.42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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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把社會精英或精英團體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進行政決策結構,以獲得某程度精英整合的 過程 政府並透過此過程獲得統治合法性 管治者及被管治者精英共同分擔決策角色,由精英構成一共識型政府(a form of elite consensual government) 以達致‖共治‖。 共治在憲制架構上透過以下形式落實: 行政局 行政局議決有關香港政策的一切重要事項,但要總督同意。 及立法 立法局制訂法案及控制預算 局議員 在重要問題上,行政局非官守議員的意見具有明顯份量,他們所反對的是會避免發 的委任 生。 多數行政局議員是香港世家大族、社會經濟精英及專業人士。他們關心香港的秩序 與繁榮多於一切,並來自廣大人口中很狹窄的階層。 市政局 市政局在 1982 年前是唯一市民可直接參與政治的機會。金耀基認為,市政局的投 議員的 票率偏低,其中一個理由是中國儒家政治文化傾向於臣屬文化 (subject culture),而 委任 不鼓勵參與文化。香港中國人有較濃厚家庭/利己傾向(privatization),少對公共事務 有強烈認同。另一個理由是市政局權力有限。 政治行 政治行政化(administration of politics) 是積極的非政治化過程。政府強化及開放行政 政化 機器,提供廣泛政治服務,以消解社會上抗衡性政治勢力的出現及成長。金耀基指 這無異於政治上的"消極干預主義"(negative interventionism)。
民政主 任制度
金耀基認為,政府透過以下方式將社會精英吸納進行政決策過程: 政務職系(Administrative grade) 公務員 頒封榮譽 (太平紳士 / 授勳) 設立大量諮詢委員會 六七暴動後,政府認為科層架構(bureaucracy)已與民眾脫節,遂下放權力,減少科 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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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香港最高法律。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中 英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不會實行社會 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變。根據《聯合聲明》,這 些基本方針政策將會規定於基本法內。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包括了 23 名香港和 36 名內地人士,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 姬鵬飛擔任主任委員。而在 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 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經兩次發出徵求意見稿作公眾諮詢後,基本法在 1990 年 4 月 4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 基本法正文分九章共 160 條,另包括三份附件。自特區成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基本法三度釋 法。以下為基本法各部份的內容簡介:
部份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 則
香港實施高度自治,享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2) 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5)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 或經香港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8) 中央政府負責香港防務及外交事務。(13,14) 香港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14)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 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可發回有關法律。(17)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 狀態或因香港發生香港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 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18) 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19) 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 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 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23) 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櫂及被選舉權。(26)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和參加工會、罷 工的權利和自由;(27) 有境內遷徙,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31) 有信仰(32)、選擇職業(33)、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 由(34);婚姻及自願生育的權利(35)。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28)、住宅和其他房屋(29)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30)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 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3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 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的法律予以實施。(39) 見下文
第二章:中 央與特別行 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居 民的基本權 利和義務
第四章:政 治體制 第五章:經 濟
財政、金融、貿易及工商業 香港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 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 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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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護。(105) 香港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 政府不在香港徵稅。(106) 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107) 香港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並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 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108) 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109) 香港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 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110) 港元為香港法定貨幣,繼續流通。發行權屬於香港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 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 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 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111) 香港不實行外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於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 場。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112) 香港的外匯基金,由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113) 香港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114) 香港實行自由貿易政 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115) 香港為單獨的關稅地區,可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 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所 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 香港享有。(116) 香港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117) 香港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118) 香港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 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119)
土地契約 特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超越 1997 年 6 月 30 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 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香港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120) 從 1985 年 5 月 27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間批出的,或原沒有續期權利而獲得續期 的,超出 1997 年 6 月 30 日年期而不超過 2047 年 6 月 30 日的一切土地契約,承租人 從 1997 年 7 月 1 日起不補地價,但需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 之 3 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121) 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 1984 年 6 月 30 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 1898 年在香港的原有鄉 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122) 香港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123)
航運 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政府自行規 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124) 香港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根據香港的法律以―中國香港‖的名 義頒發有關證件。(125)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據香港法律 進出其港口。(126) 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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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 科文、體 育、宗教、 勞工及社會 服務 第七章:對 外事務
香港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128) 香港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 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 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香港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129) 香港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包括機場管理,在香港飛行情報區 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和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航行規劃程序所規定的其 他職責。(130) 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政府磋商作出安排,為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 航空公司和中國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之間的往返航班。(131) 香港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 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 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 與有關活動。(149)
附件一
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 有關協議。(151) 香港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152)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 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 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 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 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 條款作出解釋。(158)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 本方針政策相抵觸。(159) 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 港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 效。(160)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見下文)
附件二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 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表決程序(見下文)
第八章:解 釋及修改
第九章:附 則
附件三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 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 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於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現時包括: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毗連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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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年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1999 年 6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國務院要求,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 (三) 項。這次解釋包括: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 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 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 任何人若要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成為永久性居民,其父母 雙方或一方須於其出生時已根據第(一)及(二)項成為永久性居民。 國務院的議案是應特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 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 1999 年 1 月 29 日,吳嘉玲及吳丹丹 (FACV14/1998) / 張舉能 (FACV15/1998) /張麗華 (FACV16/1998)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案審結。終審法院認為, 爭議點 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 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 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 法》,以及倘若發現其抵觸《基本 法》時,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 轄權去宣佈此等行為無效。 終審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是否有 司法管轄權解釋《基本法》的有關 條款,或是否必須根據《基本法》 第 158 條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引進居權證計劃的―第 3 號條例‖是 否違憲
賦予追溯力的條文將該條例當作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是否符合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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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 在發現有抵觸時,宣佈此等行為無效。
以終審法院來說,當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時, 便有責任將有關條款提交“人大常委會”解 釋: (1)第一,當有關的《基本法》條款 (a) 關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 (b) 關乎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即為―範 圍之外的條款‖。(―類別條件‖)。 (2)第二,當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 有需要解釋這些條款(即―範圍之外的條 款‖),而這些條款的解釋將會影響案件的 判決。(―有需要條件‖)。 由於此案最主要需解釋的第 24(3)條是高度 自治範圍內條款,故無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 會解釋 《基本法》第 22(4)條無規限第 24(3) 條所訂的居留權。因此,―第 3 號條例‖規定 居於內地的特區永久性居民,要先持有單程 證才可享有憲法賦予的居留權,這點是違憲 的。 由於相關條文令憑藉血緣成為永久性居民的 人士只可藉持有居留權證明書,才能確立他 們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否則,他們便視作不 享有居留權;這剝奪他們根據《基本法》已 享有的、具憲法性的居留權,故相關條文違 憲
―第 2 號條例‖引進的附表 1 第 1 (2)(b)段是否違憲。該項條文 的後果是,如果一名子女屬非婚 生,則只有因父母其後結婚而獲確 立婚生地位後,父親與該子女之間 才可視為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存 在,並僅以此情況為限 臨時立法會是否一個合法組成的機 構
零四年釋法
零五年釋法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兩者沒有分別。因 此,附表 1 第 1(2)(b)段把父親的非婚 生子女(其後因父母結婚而成為婚生子女者 除外)摒諸這類別之外是違反憲法的。
《基本法》規定第一屆立法會須按 1990 年 全國人大對成立特區的決定來成立。該決定 授權籌委會籌備成立特區並根據該決定去規 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我 等認為,由籌委會籌組―臨立會‖是在―1990 年決定‖的範圍內,所以也符合《基本 法》。
政府認為法院及政府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理解不同,而裁決又會令內地具資格擁有香 港居留權的人士,增加至少一百六十七萬人(其中第一代約六十九萬人;當第一代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後,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權資格人士約九十八萬人)。 (政府統計處其後修正為一百六十萬二千人) 政府的評估顯示,吸納這些新移民將為 香港帶來巨大壓力,香港的土地和社會資源根本無法應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房 屋、醫療衞生、社會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因此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後果將會嚴 重影響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是香港無法承受的。 2004 年 4 月 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主動解釋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 條。這次解釋包括: 基本法容許修改 2007 年的行政長官及 2008 年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法案、議案的表 決程序,但並非必須修改。決定是否需要修改的權力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長官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按香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原則加以確 定。相關法案及修正案均只可由特區政府提出。 2005 年 4 月 27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應國務院要求,解釋第五十三條第 二款。這次解釋包括: 二零零七年以前,在行政長官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現 行政長官未任滿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五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 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二零零七年以後,如對上述行政長官 產生辦法作出修改,屆時出現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根據修 改後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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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香港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政府的行政首長,同時對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按基本法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附件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05 年的解釋產 生。主要內容包括: 資格 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44) 產生方 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 式 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 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45) 任期 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46) 若第一或二任行政長官任期有出缺,須於六個月內選出新 的行政長官完成餘下任期。(53,人大解釋) 首任行 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出。推選委員會由 400 人組成。候選人須最少得 50 名委員提 政長官 名。 產生辦 1996 年 12 月,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舉行。董建華、楊鐵樑及吳光正獲足夠提名。董建華 法 取得 320 票當選。 第二任 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由 800 人組成,任期五年。候選人須最少得 100 行政長 名委員提名。取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當選行政長官。若未有候選人得票多於半數,則 官產生 首輪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行政長官。 辦法 2002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中,董建華得 796 位選舉委員會委員中 714 票提名而成為唯一候 選人,自動當選。2005 年 3 月,董建華宣佈辭職。6 月的行政長官補選中,曾蔭權取得 674 位選舉委員的提名,另得到 40 位委員遞交支持同意書,自動當選。 第三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同年 4 月 26 日決定 2007 年行政長官不由普選產生,原因如下: 行政長 任何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改變需按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決定,而且應與香 官產生 港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相協調;並且有利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 辦法 參與,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及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歷史不長,只有不足 7 年; 社會各界就 2007 年以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何確定,有較大分歧。 具體方案建議於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書中有所闡述。內容包括: 改組選舉委員會,將 529 位區議會議員全數加入第四界別,使之增至 700 人。 工商、專業及勞工基層界別人數增至 300 人。選舉委員會總人數增至 1600 人。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得 200 票提名,即維持原有提名比例。提名不設上限。 行政長官不可是政黨成員。 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可研究繼續進行選舉程序。 上述建議不獲立法會 2/3 全體議員通過而不獲通過。故產生辦法與第二任相同。
第四任 行政長 官產生 辦法
200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梁家傑及曾蔭權獲足夠提名。曾蔭權獲 649 票,擊敗獲 123 票的梁家傑議員當選第三任行政長官。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31 次會議決定 2012 年行政長官不由普選產 生。此外功能團體及分區直選議席比例維持不變,法案及議案表決程序亦維持不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於會議上表示: 1. 香港社會普遍期望 2012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能有所改進,在立法會沒有通過 200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法案的情況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 2012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作為邁向普 選的中間站,以利於向普選平穩過渡。因此,草案規定 2012 年第四任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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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 員會
的選舉,不能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的適當修改。 2.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2012 年不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或其中 之一的“單普選”,而作出循序漸進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礎的,是適當的。相關 民意考慮包括: 從公眾諮詢情況看,在立法會內,支持 2012 年實行―雙普選‖的議員不足一 半,有半數議員支持不遲於 2017 年、2017 年或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立法會普選隨後。 在 18 個區議會中,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 或在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 民意調查顯示,儘管有過半數受訪市民希望 2012 年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 普選,同時也有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如果 2012 年不能普選行政長官,可在 2017 年實行普選 有超過 15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不遲於 2017 年及在 2017 年或以後普選行政長 官 3. 行政長官選舉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特區全體合資格 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著各方面的智慧, 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 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三次行政長官選舉,運作良好。實踐證 明,選舉委員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 代表性。 社會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明確參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有利於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 普選辦法上達成共識。 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多少名為宜,可以留待香港社會作進一步討論 現時組成方法為: 工商、金融界 專業界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飲食(11) 進出口(12) 會計(20) 漁農(40) 商界(一)(12) 工業(一) (12) 建築、測量及 勞工(40) 都市規劃(20) 商界(二)(12) 工業(二) (12) 中醫(20) 宗教(40) 香港僱主聯合會 保險(12) 教育(20) 社會服務(40) (11) 金融(12) 地產及建造 工程(20)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40) (12) 金融服務(12) 紡織及製衣 衛生服務(20)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 (12) 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 政協代表 香港中國企業協 旅遊(12) 高等教育(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6) 會(11) 酒店(11) 航運交通(12) 資訊科技(20) 立法會(60) 批發及零售 法律(20)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41) (12) 醫學(20) 鄉議局(21) 港九各區議會(21) 新界各區議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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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代表、立法會議員為當然委員;宗教界代表由天主教 香港教區、中華回教博愛社、香港基督教協進會、香港道教聯合會、孔教學院及香港佛 教聯合會提名。其餘界別由 13,500 個團體及 150,000 人按簡單或相對多數制選舉產生。 權力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 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 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 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52) 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 案發回立法會重議;(49) 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 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解散立法會;(50) 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 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 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51) 聯同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基本法委員會港方成員人選。 辭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52)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 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 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常任秘書長分別為譚志源及謝曼怡。 董建華 首任及第二任特區行政長官。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已故船王董浩雲長子,曾領導 東方海外集團。其後曾任行政局議員及特區籌委會副主任。首任任內推動號稱" 八 萬五" 的建屋政策、推行母語教學、取消市政局、發展中藥及科技產業。另任內涉 及律政司不起訴胡仙、居港權訴訟及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居屋短樁事件及干預香 港大學民意調查。連任後出現沙士事件、簽訂 CEPA 及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導致七一 大遊行。2005 年以健康為理由辭職。 曾蔭權 生於香港,1967 年加入政府出任行政主任,其後任政務主任,主要於財經及貿易 部門任職,亦曾任副常務司及行政署署長負責中英聯合聲明及推銷居英權。其後歷 任庫務司及首任華人財政司。2001 年任政務司司長。2005 年於行政長官補選中自 動當選。期間推動政制改革及推銷銷售稅,卻不獲足夠立法會票數及民意支持而分 別失敗。2007 年連任後推動決策局重組及擴大政治委任、亦推出醫療融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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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行政長官 董建華於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3 月 12 日擔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 1937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出 生,是航運商人董浩雲和顧麗真的長子,妻子是趙洪娉。曾打理家族公司(東方海外) 業務。參加競 選行政長官前,董建華曾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副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事務顧問,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行政局議員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 當競選首屆行政長官時,董建華並非熱門人選,但憑着出任特區籌委會副主任一職,於 1996 年 1 月,江澤民在人民大會堂接見特區籌委會全體成員期間,主動走到坐於前排一旁位置的董建華面前 握手,自此成為熱門候選人。董建華隨後以大比數選票,當選為特區首任行政長官。 在其首任任期,董建華宣佈推行的政策及主要事件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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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爆發亞洲金融風暴。國際對沖基金大手沽出期指,拋售港元及股票。香港為捍衛聯 繫匯率大幅提高銀行隔夜拆息,觸發股市大跌,物價及工資要大幅下調。香港自此踏入經 濟衰退。 每年興建不少於 85000 個房屋單位;公屋輪候冊上人士輪候 3 年可獲配單位;有 70%家庭 居於自置物業。於金融風暴後,政府仍拒絕因應需求大減而停止大量建屋,令樓價大跌。 2000 年董建華於一次個人訪問中才表示八萬五政策已不存在。 推動多項教育改革,包括強制母語教學、成立優質教育基金、提高接受專上教育比率至 60%、改革考試制度/收生制度及學制、語文教師基準試等政策。 發展資訊科技,包括大幅推行資訊科技教育、興建科學園及數碼港。政府於數碼港批地時 採用單一招標令李澤楷的盈科數碼動力奪標,並有相當部份是地產項目,引起官商勾結的 批評。 上任後不久面對居港權事件。1999 年終審法院裁決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享有居留權。政府於 其後發表數據,指裁決會令 167 萬人會於數年內全數來港,對香港造成沉重負擔,並以此 要求國務院提出釋法。人大釋法後,爭取居港權人士其後採取激烈行動抗爭,並於入境事 務處大樓發生縱火事件。 2000 年,行政長官辦公室特別助理路祥安透過香港大學校長鄭耀宗及副校長黃紹倫,要求 干預民意研究計劃主任鍾庭耀有關行政長官民望的調查。事件由鍾庭耀公開。香港大學隨 即成立校外調查小組,結果認為路祥安、鄭耀宗等人不誠實。校長及副校長其後辭職。 進行公務員體制改革,於 2000 年改變入職制度及削減薪酬福利,並推行自願離職計劃及停 止招聘公務員。 1997 年爆發禽流感。政府於處理過程的缺失觸發市政架構重組,取消兩個市政局。
董建華首任任期民望日降,但於 2001 年開始多名工商界領袖、內地駐港官員及國家領導人先後發 表言論支持董建華連任。2002 年,董建華於沒有競爭對手下宣佈連任。 在其第二任任期,主要施政及事件包括: 1. 推動內地與香港經貿合作,包括粵港合作聯席會議(首任任期),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安 排,爭取內地省市開放個人遊,泛珠三角合作,籌建港珠澳大橋及深港西部通道。 2. 推動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立法內容及過程的高度爭議性直接觸發 2003 年的七一大遊行。 3. 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主要官員改由政治任命。 4. 2003 年發生沙士事件,令 300 人死亡。 5. 2003 年 7 月 1 日有 50 萬人參加七一遊行。市民主要要求停止廿三條立法工作,爭取普選及 表達對政府及官員的不滿。田北俊的辭職令廿三條立法中止。 6. 人大於 2004 年釋法,並宣佈 2007 及 08 年不實行普選。 2005 年 2 月起有報章報導董建華將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並辭去行政長官一職。3 月 2 日大部份報 紙作出類似報道。3 月 10 日,董建華宣佈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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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54),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員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 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國公民擔任。(55)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 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 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56) 現時行政會議包括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十二名局長及非官守議員。 所有局長只須於討論與所屬決策局相關的政策時出席會議。非官守議員包括:(2009 年 1 月 21 日起) 姓名3 職務及公職 梁振英 DTZ 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委員,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主席。 鄭耀棠 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 史美倫 香港興業董事,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前中國證監會副主席。 李業廣 香港公開大學校董會主席,胡關李羅律師行創辦人。 夏佳理 香港交易所主席,前立法會議員。 梁智鴻 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前立法會議員。 張建東 香港機場管理局主席,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主席,前中國及香港畢馬威主席。 張炳良 香港教育學院校長,前立法局議員及前民主黨副主席。 劉江華 立法會議員 (新界東),民建聯副主席。 楊敏德 溢達集團主席、全國政協委員。 胡紅玉 前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前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及前立法局議員。 劉遵義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全國政協委員。 劉皇發 鄉議局主席、立法會議員 葉維義 投資基金 - 惠理集團創辦人、捷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主席及前香港交易所董事。 歷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 1997鍾士元(召集人至 1999 年 7 月 1 日)、楊鐵樑、梁振英(1999 年 7 月 1 日起任召集人)、方王 2002 吉雯、王䓪鳴、譚耀宗、錢果豐、李業廣、唐英年、梁錦松(至 2001 年 5 月)、鍾瑞明 2002梁振英、曾鈺成、田北俊(至 2003 年 7 月 7 日)、鄭耀棠、廖長城、周梁淑怡(2003 年 9 月 2007 22 日)、史美倫(2004 年 10 月 12 日起)、陳智思(2004 年 10 月 12 日起) 行政會議相當於殖民地時代的行政局。行政局原名議政局,成立於 1843 年,由總督、當然官守議 員(駐港英軍司令、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委任官守議員及委任非官守議員組成。非官守議員 於 1896 年應英國商人對財政及稅收政策不滿而設,一般包括匯豐銀行主席、英資企業主席及御用 大律師;1926 年省港大罷工後,金文泰為安撫華人而委任周壽臣為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二次大 戰後,華人佔非官守議員的一半,並多數出身自名門望族。六七十年代起,本地工業家亦首次入 局。八十年代初期,政府為增加行政局的民意代表性,首度委任民選區議員、市政局議員兼立法局 議員譚慧珠加入行政局。1985 年,羅德丞因不滿英國政府不給予香港人居英權而辭職,為百年來 唯一一次。 根據皇室訓令第九條,行政局奉行集體負責制;而行政局按憲制慣例實行保密原則。 行政局/行政會議的職能 根據基本法第 56 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 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 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是沿襲皇室訓令第十條規定,總督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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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o.gov.hk/exco/chi/membersh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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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商議除任免、紀律制裁、因徵詢行政局而致令皇室蒙受不利的事項、瑣碎及緊急事項外的事 宜。 行政局的設立主要希望由外地委派至香港的總督能透過行政局掌握民情,確保所推出的政策得到英 資財團及本地高級華人的支持,鞏固統治基礎。 行政局/行政會議與立法局/立法會的關係 1992 年前,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往往兼任立法局議員,功用在於令政府透過他們了解立法局議員對 立法建議的取態,事先修訂草案以免法案不獲通過。此外,他們亦是立法局內支持政府的力量。 1992 年,總督彭定康於施政報告中提出行政立法兩局分家以體現立法局的獨立性。直至 1997 年, 再沒有兩局議員。 1984 年的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兩 1991 年的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兩 1993 年的行政局非官守 局議員) 局議員) 議員 鍾士元 羅德丞* 鄧蓮如 許賢發* 鄧蓮如 李國能 張奧偉 紐璧堅 李鵬飛* 王賡武 麥列菲菲 王䓪鳴 羅保* 李福和 沈弼
鄧蓮如* 利國偉 陳壽霖 譚慧珠*
范徐麗泰* 何承天* 周梁淑怡*
蒲偉士 黃宏發*
張健利 陳坤耀 錢果豐
董建華 葛賫
1997 年回歸後,行政長官董建華委任了梁振英、唐英年及譚耀宗三位臨時立法會議員加入行政會 議。前兩者於 1998 年後再沒有參選立法會。 2002 年,行政長官委任了立法會議員曾鈺成及田北俊加入行政會議。外界指政府希望藉他們作為 政黨黨魁的身份,協助政府於立法會掌握多數支持。不過,田北俊因 2003 年的二十三條立法事件 而宣佈辭職。外界認為這代表管治聯盟的瓦解。 2003 至 04 年,行政長官先後委任立法會議員周梁淑怡及陳智思加入行政會議。他們分別是自由黨 副主席及泛聯盟成員。 2005 年,行政長官曾蔭權委任多名行政會議成員,並指示決策局局長無須出席每次行政會議的會 議。 2008 年,李國寶因涉及道瓊斯內幕交易事件而辭職。周梁淑怡於 2008 年立法會選舉失敗後辭職。 范鴻齡於中信泰富涉及高層人員炒賣累計股票期權(Accumulator) 引致鉅額虧損後宣佈暫停履行其公 職。曾鈺成於出任立法會主席後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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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行政長官領導政府。目前,政府設有 12 個決策局,共組成政府總部,每個局由一名局長掌管;另 設有 61 個部門和機關。這些部門的首長均須向所屬的局長負責,領導轄下的部門,有效推行既定 的政策。不過,審計署、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則屬例外。審計署署長直接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而廉政專員和申訴專員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57,58) 政府的職權及責任於基本法第 62 及 64 條規定:政府可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 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 附屬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但政府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 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 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決策過程4 1. 政府部門向決策局提出/行政長官提出/決策局局長提出政策建議。 2. 決策局官員研究政策。 3. 決策局局長成立工作小組,讓有關部門、決策局及律政司官員磋商方案內容、法律修改內 容、資源需求等。 4. 落實草擬政策工作,向相關諮詢委員會、立法會轄下的事務委員會及外界透露部分政策建 議。 5. 決策局局長決定採納政策建議,再向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匯報。 6. 政策方案於政策委員會拍板。政策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聯合主持。成員包括 十一位決策局局長。 7. 政策提交行政會議討論並通過。 8. 政策交由決策局作公眾諮詢。涉及撥款或修訂/制訂法例的政策須分別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及立法會大會通過。 行政機關的原則:行政主導 行政主導經常用作描述香港政治體制設計的特色。基本法或其他憲制性文件缺乏對行政主導一詞的 界定,學術上亦無嚴謹定義。惟一般而言,行政主導包括以下因素: 1. 把統治權力集中於行政機關首長;(見註 2) 2. 行政機關主導政策制訂過程。(見註 2) 有關行政主導的描述: 1.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 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姬鵬飛)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從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來看,也是一種『行政主導』的體制。 這些有關規定,便是《基本法》中關於特首的地位和職權的規定,如第 43、48 至 51、 60、62、74、76 等條。(王叔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修訂本)》,1997 年) 3. “要使行政主導政體成為事實,行政長官……和他的政府須要得到一個強而有力的管治者 同盟的可靠與穩定的支持”…這個同盟須有“廣泛社會基礎”。要實現行政主導,特首 “需要具非凡的政治能力”,他“不能獨斷獨行、自以為是或剛愎自用。他必須主動與各 方面聯繫與協商……以求凝聚一股跨階層和跨界別的政治力量作為他的政府的堅實基 礎。”…“只有在行政長官能夠有效駕馭立法會、在社會上有廣泛支持基礎和民望崇高的 情況下,行政主導政體才有實現的可能。”(劉兆佳,香港廿一世紀藍圖,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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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祥、陳志輝:香港特別行政區施政架構 (香港,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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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架構5 行政長官 行政署
政務司司長
效率促進組
公務員事務局
公務員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選舉事務處、駐內地經貿 辦事處及駐北京辦事處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 會、學生資助辦事處
教育局 民航處、海事處、路政 署、運輸署、房屋署
運輸及房屋局 食物及衛生局
民政事務總署、政府 新聞處、康樂及文化 事務署、法律援助署
民政事務局
保安局 財政司司長
香港金融管理局
審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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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
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
屋宇署、規劃署、地政總署、土地註冊處、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 署、機電工程署、建築署、水務署
律政司
申訴專員公署
保險業監理處、破產管理處、政府統計處、公司註 冊處、政府物流服務署、稅務局、差餉物業估價 署、庫務署、政府產業處
廉政公署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http://www.gov.hk/tc/about/govdirectory/govchar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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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局
勞工處、社會福利署
香港天文台、郵政署、工業貿易署、知識產權署、香港海外經濟 貿易辦事處、創新科技署、投資推廣署、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 室、香港電台、電訊管理局、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律政司司長
環境保護署
香港警務處、消防處、懲教署、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政府飛行服 務隊、民眾安全服務處、醫療輔助隊
商務及經濟 發展局
發展局
衛生署、政府化驗所、漁農自 然護理署、食物環境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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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組
政府決策局所負責的政策範疇如下: 決策局/辦公 現任官員/歷任官員6 室 政務司司長 政務司司長: 辦公室 唐英年(07-) 許仕仁(05-07) 曾蔭權(01-05) 陳方安生(97-01) 財政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辦公室 曾俊華(07-) 唐英年(03-07) 梁錦松(01-03) 曾蔭權(97-01)
律政司
律政司司長: 黃仁龍(05-) 梁愛詩(97-05)
公務員事務 局
局長:俞宗怡(05-)、 王永平(02-05) 常任秘書長:黃灝玄 局長:林瑞麟(02-) 常任秘書長:羅智光 (07-)、謝凌潔貞(0607)、麥清雄 (02-06) 局長:孫明揚(07-)、李 國章(02-07) 常任秘書長: 羅范椒芬(02-06) 黃鴻超(06-) 局長:鄭汝樺(07-) 常任秘書長(房屋):陳 鎮源(05-)、梁展文(0205) 常任秘書長(運輸):何 宣威 局長:周一嶽(04-)、楊 永強(02-04) 常任秘書長(食物):孔 郭惠清 常任秘書長(衛生):李 淑儀 局長:曾德成(07-)、何 志平(02-07) 常任秘書長:尤曾嘉麗
政制及內地 事務局
教育局
運輸及房屋 局
食物及衛生 局
民政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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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範疇 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確保政策制 訂和實施的協調。主理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中的指定優先 處理項目,加強與立法會緊密而有效的工作關係,並擬定 政府立法議程的時間表。執行法例賦予他的法定職能,包 括處理上訴以及關於某些公共機構的運作等。 與相關決策局局長緊密合作,督導財經、金融、經濟、貿 易和就業範疇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財政司司長是外匯基 金諮詢委員會主席,與其他委員共同監督香港金融管理局 的工作。 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及按照公共財政條例 的規定,編製政府財政預算案,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收支 預算案及發表預算案演辭,概述政府的預算案提議,並動 議通過撥款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負責香港特區所有檢 控事宜。決定應否就某一案件提出檢控,並在決定檢控後 着手進行提控工作。他於所有與政府有關的訴訟中代表政 府,亦負責草擬所有法例及向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管理公務員隊伍
香港的政制發展、統籌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關係的事 宜、人權及公開資料的政策
制訂教育及人力培訓政策和法例,讓香港年青一代能夠接 受良好的教育,滿足社會對各方面人才及技術的需求。監 督私營幼稚園、資助中小學、提供九年免費教育、語文政 策、為有需要學生提供特殊教育、增加專上教育機會、提 供學生資助。 航空、航運、陸路及水路交通、物流發展及房屋事務
負責食物安全、環境衞生、漁農、動物福利及管理的政策 事宜;與醫療衞生服務有關的政策事宜;中醫藥發展;反 吸煙政策
地方行政、社區及青少年發展、大廈管理、法律援助、社 會企業、藝術、文化、體育及康樂
http://www.gov.hk/tc/about/govdirectory/psh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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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 局 環境局 保安局
商務及經濟 發展局
發展局
財政事務及 庫務局
(07-)、林鄭月娥(0507)、李麗娟(02-05) 局長:張建宗(07-) 常任秘書長:鄧國威 局長:邱騰華(07-) 常任秘書長:王倩儀 局長:李少光(03-)、葉 劉淑儀(02-03) 常任秘書長:張琼瑤 應耀康 局長:劉吳惠蘭 (08) 、馬時亨(07-08) 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 遊):蔡瑩壁(05-)、俞 宗怡(02-05) 常任秘書長(通訊及科 技科):柏志高(08-) 劉 吳惠蘭 (02-08) 局長:林鄭月娥(07-) 常任秘書長(工務):麥 齊光(07-) 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 政):周達明(09-) 楊立 門(07-09) 局長:陳家強(07-)、馬 時亨(02-07) 常任秘書長(財經事 務):何鑄明 常任秘書長(庫務):歐 璟智(09-), 應耀康(0809)、黎年
扶貧、勞工、人力及福利 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及能源 內部保安及維持治安;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出入境管制及 跨境措施;消防及緊急救援服務;懲教服務;禁毒、對抗 洗黑錢及打擊恐怖份子的財政 工商、電訊、科技、創意產業(包括電影業)、廣播、旅 遊、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競爭政策
規劃、土地使用、屋宇、市區重建、建造和工程,以及與 發展有關的文物保育事宜
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確保市場保持公開、公平和 具效率,藉此提高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編 訂政府收支預算、稅務政策;政府物資供應及產業管理。
其他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的主要官員 警務處處長 廉政專員 審計署署長 入境事務處處長 海關關長
鄧竟成 湯顯明 鄧國斌 白韞六 袁銘輝
政府架構沿革、主要官員問責及政治委任制度 政府現行架構於 2002 年主要官員問責制實施後確立。根據行政長官於 2002 年 4 月 17 日在立法會 的發言,問責制的運作如下: “第一,將現時政府最高層的官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以 及所有政策局的局長全部列入問責制範圍。這些官員將不會是公務員,而是以合約方 式聘用的問責主要官員,任期為五年,但不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在任期 內,他們各自負責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政策範疇,統領所轄部門的工作、制訂政策、解 釋政策、為政策作推介、爭取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支持,以及為其政策的成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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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長官負責,並通過行政長官的領導,履行對市民的責任。行政長官在有需要 時,可以終止他們的合約。 第二,所有列入問責制的主要官員均會進入行政會議,以強化行政會議的工作。他們 直接參與制訂政府的整體政策,決定政策推行的優先次序,協調跨部門的工作事宜, 使施政能更快捷、更全面地回應社會的訴求和切合市民的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 定,行政會議也會包括其他社會人士和立法會議員。 第三, 實行問責制的主要官員, 其待遇跟現時的主要官員大致相同。 第四,政策局會進行合併,使資源分配更為合理,政策內容更有協調。經合併後, 原來的 16 個政策局合併為 11 個政策局,加上 3 位司長,涉及實行問責制的主要官員 的職位共有 14 個,[司局長職位見上表,故略去] 第五,現時公務員體制中,由局長擔任的公務員職級和薪酬福利待遇維持不變,職稱 改為常任秘書長。他們扮演甚麼角色呢?便是扮演問責制局長和公務員系統之間重要 的樞紐角色。他們在問責制局長統領之下,向問責制局長負責,協助制訂和執行政 策,聽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意見,向他們解釋有關政策,回答質詢,爭取各界對政策的 支持。… …為了配合落實問責制,有需要在行政會議決策過程中加強協調,因此,行政會議秘 書處將隸屬行政長官辦公室。新聞統籌專員的職銜將會改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他 將負責行政會議秘書處和新聞統籌的工作。中央政策組將通過加強民意調查的功能及 加強長遠政策研究功能,確保特區政府政策的制訂有充分的研究基礎和民意的基礎。 … 我們實行問責制,基本上要解決的,是在確保公務員架構穩定延續的大前提下,特區 政府的主要官員可以回應社會的訴求,為本身的施政成敗負起責任,甚至在有需要時 辭職下台。現行的公務員制度下的終身制、常任制和任免制度,跟社會訴求並不符 合。另一方面,隨香港回歸祖國,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席亦由選舉 產生,新聞界變得更為進取和尖銳,導致政府的運作和政策的制訂,不但受到更大的 公眾監察和壓力,而且要求主要官員除了履行法定的職責外,同時還要兼顧更多社會 政治工作。然而,現時的公務員制度所要求公務員擔當的傳統角色,跟時勢的要求產 生了很大的矛盾。 如果我們直接在公務員體系中實施問責制,也可以達致問責的目的,但代價是一個常 任、專業、中立、運作多年,累積了豐富行政經驗的體制和架構可能因此消失。因此 我們在現行的公務員制度上,加設一個新的問責制及相應的聘任制度,是合適的做 法。 … 我要特別強調,在公務員體制中,仍然要保留首長薪級第 8 點( D8)的常任秘書長 的重要職級,是為了保持公務員體制的完整性,保證公務員體制能繼續吸引最優秀的 人才,使社會上最優秀的人才願意投身公務員行列。為了突出我們對公務員的重視, 我們決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必須從資深公務員中調任,保證這位問責官員,對公務員 體制和隊伍有充分的認識和瞭解。由於他是行政會議成員,他不但能將公務員的訴求 和利益帶入決策層,同時亦能將決策的過程和考慮,向有關的公務員同事介紹,確保 政策推動的過程是全面和順利的。” 根據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的討論文件及 2000 年施政報告,問責制的實施原因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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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特區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機關,負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擬 定並提出法案和議案等工作。二十多位主要官員在制定和執行政策方面擔當重要角 色,關係到施政的成效。 110.我剛才講到,回歸後新政府與舊體制需要有一個調整適應的過程。市民向官員 問責,就是一個例子。現時主要官員的職位,絕大部分由長俸制的公務員擔任。由 公務員擔任主要官員,看重客觀分析,建立內部共識,維持施政的連貫性,確保高 度的行政效率;同時,公務員隊伍注重紀律,內部設有嚴格的行為守則和公正的紀 律程序,一向維持高度誠信。特區政府各級官員更以開放和積極的態度,向市民、 議會及傳媒解 釋政策,交代工作。 111.我留意到,上屆立法會及現時社會上都有不少意見,認為公職人員既然參與制 定政策和擔任領導角色,理應對施政效果承擔責任。如今香港人當家作主,對特區 政府期望殷切,要求高度問責,我是理解的,亦認同特區政府必須認真回應,深入 研究,使問責制度更為完善。我們可從兩個層面考慮這問題。 112.特區政府的司局級主要官員在制定和執行政策中,擔當了重要和特殊的角色, 與其他公務員不同。因此,需要研究在行政長官領導下,如何加強有關主要官員在 不同政策範疇承擔的責任。這牽涉複雜的問題,需要考慮的,包括制定一套相應的 聘用制度,訂明權責,界定他們在新制度下制定和執行政策所擔當的角色。我知道 市民期望我們建立一個完整的問責制度,因此,我會盡早根據研究結果作出決定。 113.至於主要官員以外的其他層次,政府內部向來有一套責任制度。對違反紀律的 個案,會通過公平的調查機制核實,然後定出合理和適當的處分。不論今後主要官 員採用何種任職制度,我們都必定確保公務員體制的穩定,保持公務員系統的常任 和中立原則,維持一個高效率、專業和廉潔的政府。 ”(2000 年施政報告) ―我國於一九九七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加上《基本法》定下港人治港的原則, 香港市民更認識到有需要加強政府和官員的問責性,令其更好地管治香港。隨行政 長官由選舉團選出;立法機關全部議席由選舉產生;以及新聞界日益緊迫和尖銳的 報導,政府運作和政策制定受到更嚴密的公眾監察和更大的壓力,有愈來愈多人要 求高級公務員為政策失誤負責,包括在有需要時辭職。 上述轉變突顯這些官員的公務員身分與加諸他們身上的要求存在錯配的情況。目 前,所有司長和局長均為公務員。作為公務員,他們是受公務員任免制度的管轄。 要他們承擔責任,並要求他們在出現嚴重政策失誤時引咎辭職,與公務員的常任制 和既定任免制度背後的理念並不相符。 再者,司長和局長的工作在過去四年半已大幅增加。除了監督政策的實施、監察執 行部門的服務,以及履行各項法定和行政職能外,他們用於游說立法會、傳媒和市 民大眾及處理相關事務的時間愈來愈多。他們目前所肩負的職責及角色與傳統的公 務員身分並不相符。‖ 問責制具體實施情況包括: 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中及公務員隊伍以外提名合適的人選,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 們出任這些主要官員職位; 他們須就行政長官所指派範疇內的政策成敗向行政長官負責,並須承擔全部責任。他們可 能需要為重大政策失誤而下台,這包括嚴重的政策失誤或落實政策時出現的嚴重錯失,他 們亦有可能需要為嚴重的個人操守問題而下台; 在符合《基本法》第 48(5)條的規定下,他們可能會在沒有獲告知理由或賠償的情況下隨時 被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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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會是問責制主要官員之一。他會就公務員政策及公務員的管理向行政長 官負責。根據政策,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會從公務員隊伍中挑選,與其他局長一樣,他會被 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他會以有別於公務員的條款聘任。然而,他會保留與公務員的聯 繫,他在接受任命之前無須永久脫離公務員隊伍,如年紀許可,在他作為公務員事務局局 長的任命結束後,他可以重返公務員隊伍,恢復原來職級; 作為公務人員,司局長須全面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其他適用於公務人員的條例的規 定。
司局長的具體職責包括: (a) 掌握民意,在服務社會時考慮到市民大眾的需要; (b) 設定政策目標和目的,構思、設計和調整政策; (c) 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直接參與討論和決策,為行政會議的決定承擔集體責任; (d) 就政策、立法、收費和公共開支的建議,爭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支持; (e) 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提出法律草案和動議辯論,參與議員提出的動議辯論和回應議員的 質詢; (f) 出席立法會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會議,參與重要政策事項的討論; (g) 執行法例賦予他們的法定職能; (h) 監督屬下部門提供的服務,確保政策能有效地落實,以及達到理想的效果;以及 (i) 為政策的效果和執行部門提供的服務承擔全部責任。 常任秘書長的職責包括: (a) 協助主要官員制定、介紹政策和為政策護解;爭取公眾和立法會對政策的支持;回應立法 會質詢;並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中提出條例草案及參與動議辯論。根據主要官員的指示,率 領其他官員在公開場合(包括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介紹政策及為政策護 解; (b) 指導和協調主要官員轄下執行部門的工作;聯繫其他決策局,以確保議定的政策和計劃能 及時順利地落實,並達到預期的效果; (c) 協助主要官員爭取及調配資源,以配合政策的實施及服務的推行; (d) 留意市民的需要和期望,並根據調查結果,適時檢討,並建議修訂既定政策和現有服務; (e) 確保轄下部門提供可靠和專業的服務;以及 (f) 確保妥善運用決策局的財政資源,以及管理局內的公務員和其他員工。 政府於 2002 年 6 月 28 日憲報刊登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列出司局長應遵守的原則。 政府在問責制實施半年及一年後分別提交報告,總結問責制實施情況: 司局長於上任後六個月內發表施政綱領; 成立由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共同主持的政策委員會,讓政策於提交行政會議前得到充 分討論; 財政司司長向每名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發放營運開支信封,分配營運資源,由他支配使 用; 教育署與教育統籌局、房屋署與房屋局合併;政府車輛管理處、政府物料供應處和政府印 務局合併為一個新部門,稱為政府物流服務署;將法定語文事務署納入公務員事務局;經 濟發展及勞工局轄下勞工科與勞工處合併; 諮詢委員會的角色檢討。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 2005 年 10 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對問責制加以修改,建議各局長按政策範疇向政 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匯報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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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7 月,政府發表《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諮詢文件。文件建議增設副局長及局長助理作 為政治委任職位。2007 年 10 月,政府發表《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內容包括: 理 報告肯定政治委任制度有三方面作用 據 司局長可承擔責任 鞏固專業及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伍的基礎 開放了政府高層職位,讓公務員和公務員團隊以外的人士出任,從而令香港能更廣泛 地吸納政治人才(2.03) 擴大政治委任的理據包括 現行的政治層級過份單薄,不足以有效應付管治及政治工作的需要 提升政治團隊在公務員支援下處理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力 有助保持公務員政治中立 為政治人才提供一個更全面的事業發展途徑。培育政治人才,配合政制逐步民主化 (2.04) 方 指導原則 案 增設的政治委任職位應維持在小數目。 資深公務員將繼續向主要官員提供支援。 公務員編制不會因為增設政治層級而被削減。 應制定規則,防範新增政治委任官員在任內或離任後出現利益衝突。(2.05) 於公務員事務局以外的十一個決策局增設副局長(Under Secretary)及局長政治助理,及增設政 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政治助理,共 24 人。
公務員事務局的例外(5.17-19)
涉及公務員的政策及事務的成敗應有主要官員負責、由熟悉公務員隊伍運作的人士管 理公務員會較為適宜 鼓勵合適的現職公務員接受該項委任 出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人士需要得到公務員隊伍的尊重,並且讓公務員以及外界相 信,他能夠維護公務員體制的誠信以及維護公務員隊伍的利益。 假若要求出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公務員斷絕其與公務員隊伍的連繫(即要求他們透 過辭職或退休脫離公務員隊伍而不能選擇在任期屆滿後重返公務員行列),將難以讓 公務員以及外界相信,出任該職位的人士在面對政治壓力時,仍會竭力維護公務員體 制的誠信及公務員隊伍的利益,不利出任該職位的人士建立公務員和公眾對他的信 心。
政治任命官員及資深公務員的角色及分工 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向他們的部長提供政治建議,而資深公務員則提供政策分析和選項。司局 長會把政策選項和政治評估加以連合,以制定相關的政府政策。(3.13(b)) 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協助進行政治聯繫,以及在社會上建立支持政府施政的網絡,而公務員則 繼續為政治團隊提供政策支援以及協助向立法會和公眾解釋政府政策的工作。(4.08) 政府會在內部頒布新增職位經調整後的職責說明,好讓政治委任官員與公務員都可以有效地 各司其職,避免職責含糊的情形發生。(5.13)
副局長 協助局長處理各方面的政治工作,並在局長暫時缺席期間代理其職責(4.12) (a) 制定政策目標和優先次序、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議以達致所定的政策目標和優先次序、制 定推出這些政策和法例的時間表,以及訂定整體策略以取得公眾對這些措施的支持; (b) 就一些需要政治意見的跨局事宜,與相關的局/部門進行協調,以確保達致政府政策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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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e) (f)
的目標及優先次序; 處理與立法會相關的事務並加強與立法會的工作關係;副局長在這方面的工作如下 — (i) 在局長缺席期間代理其職責; (ii) 按局長指示出席立法會大會會議,以回應動議辯論、回答立法會質詢及處理立法工 作; (iii) 按局長指示,出席立法會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為政府的政策 決定作出解釋和辯護,以及與議員交換意見; (iv) 定期與立法會議員保持聯繫,確保制定和推行政策的過程可吸取議員的看法和意 見,並讓議員能更充分理解政府的立場;以及 (v) 為條例草案、議案、附屬法例及公共開支建議的通過制定時間表並爭取它們獲得立 法會通過,以及推動政府的立法和財政項目; 出席公眾論壇及其他場合,就政治團隊所提出的建議及決定解釋和辯護,並回應立法會 議員、有關團體/人士和公眾人士的提問; 與傳媒保持密切聯繫,以助傳媒知悉政府的政策思維;以及 與其他有關團體/人士,例如區議會、政黨/政團、社區組織,以及工商、專業及其他組 織保持溝通,並評估公眾情緒,以及建立廣大市民對政府政策和決定的支持。(4.14)
政治助理 負責向局長和副局長提供以下支援 — 策略及政治意見 (a) 從政治角度為局長和副局長提供意見以供考慮; (b) 協助制定政策及立法建議,以及為訂定整體策略從政治觀點給予意見; (c) 就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和其他出版文件提供意見,點出當中他們認為有政治影響的地 方,以及在局長和副局長的指示下處理具政治敏感成分之處; (d) 根據局長及副局長的指示,擬備演辭、傳媒發言和其他文章; 政治聯繫 (e) 為局長和副局長就處理政黨/政團發出的邀請及函 (a) 件提供意見; (f) 就立法會事務向政黨/政團作出游說的需要,不時作出評估,並按此向局長及副局長提 供意見; (g) 在局長及副局長的指示下,進行與來自政黨/政團、區議會、社區組織,以及工商、專 業及其他組織的成員的聯繫工作,向他們介紹局長轄下範疇的事宜,聽取他們就關注 事宜的意見,以及爭取他們支持政府的有關政策; (h) 在局長和副局長的指示下,進行與傳媒的聯繫工作,傳達政府在有關政策及事宜上的 立場;以及 (i) 留意有關關注團體及社會大眾就政策事宜的意見,並評估政治影響。(4.16)
公務員 公務員仍會在執行、制定、解釋及辯護政府政策方面擔當重任。例如,當部門首長就某些政 策範圍(如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行使法定權力時,有關的公務員將繼續擔當其法定的角 色,並就運作及技術事宜向公眾解釋。(4.10) 公務員繼續經由常任秘書長直接向局長負責和請示。副局長與常任秘書長不會有直接從屬關 係,而常任秘書長將繼續就組織架構和工作表現評核的事宜向局長負責。(5.11) 副局長可代表其局長要求公務員預備和提供資料及數據,包括進行內部分析和擬備文件,他 們亦可與公務員開會討論向局長提交的意見。政治助理如有上述需求,則應透過局長和副局 長提出,以盡量減少在工作層面上出現訊息交錯傳達的機會。(5.12) 在職公務員如擔任新增設的政治委任職位,他們必須在接受政治委任前脫離公務員隊伍(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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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取
條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 (7.12) 對國家、香港和社會有承擔;(7.04) 須認同行政長官的管治理念、支持他的參選政綱、認同他的施政抱負以及願意與政治 層級內的其他成員衷誠合作,形成政治團隊;(7.04) 容許來自不同背景的合適人士都有機會加入政治團隊;(7.04) 就獲委任人士對相關領域的認識以及在處理政治和政府工作方面的能力,提供一定保 證;(7.04) 即在各自的領域內具有相當地位;(7.13) 具備與職責範疇相關的不同工 作、專業或界別的知識或經驗;(7.13) 期望他們在公共服務以及在與立法會和傳媒往 來方面,具備一定的經驗(就公共服務方面而言,例如曾擔任政府諮詢組織的成 員);(7.13) 具備處理政府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溝通技巧;以及(7.13) 具備有效履行 工作所需的才幹。(7.13) 要與他們的局長共同承擔政治團隊所作決定的政治責任(7.04)
來源 可以由來自政黨、學術界、專業界別、商界、公務員和其他背景的人士出任(7.05)
選取形式 行政長官主持一個聘任委員會(7.10),包括各位司長、相關局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並由 該委員會考慮擔任新增兩層政治委任職位的提名和委任人選,以及由行政長官在聘任委員會 的建議下評估和考慮這些人選是否合適 (7.16)
法律及守則 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將如司局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須遵守 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 《防止賄賂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中分別適用於“訂明人員”和“公職人員”的 規定。(8.05) 2008 年 5 月,政府公佈首批出任副局長及司局長政治助理的名單。 司長辦公室 / 決策局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發展局 教育局 環境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食物及衛生局 民政事務局 勞工及福利局 保安局 運輸及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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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政治助理 葉根銓
蘇錦樑 黃靜文 陳維安 潘潔 梁鳳儀 梁卓偉 許曉暉 黎棟國 邱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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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韜 楊哲安 蔡少綿 伍潔鏇 陳智遠 徐英偉 莫宜端 盧奕基
司長及決策局局長 唐英年 工業家唐翔千之子,曾任工業總會主席、立法局/臨時立法會議員、行政會議成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及財政司司長。前自由黨成員。
曾俊華 1982 年加入政府出任貿易部門。其後任海關關長及規劃地政局局長。2002 年起出任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 (規劃及地政) ,後轉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長。2005 年主 持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 黃仁龍 劍橋大學畢業後成為私人執業大律師。2002 年獲奉委為資深大律師。
孫明揚 1966 年加入政府,先後於前新界民政署、徙置事務處、環境科、運輸科、市政總署/ 區域市政總署及政務總署。1989 年起先後出任憲制事務司、政務司/民政事務局局 長、政制事務局局長及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林瑞麟 1978 年加入政府、先後出任副憲制事務司、交接儀式統籌處處長、律政司政務專員 及行政長官新聞統籌專員。2002 年起為政制事務局局長。
李少光 1974 年起加入政府任職人民入境事務處。1998 年起任入境事務處處長。2002 年任 廉政專員。2003 年起任保安局局長。
周一嶽 骨科醫生。1992 年起先後出任伊利沙伯醫院、瑪麗醫院及香港西醫院聯網行政總 監。2002 年起任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俞宗怡 1974 年加入政府。先後任副工商司、工業署署長、工商局局長、庫務局局長及工商 及科技局常任秘書長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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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成 1967 年因印制反政府傳單而入獄。出獄後任職大公報總編輯。1998 年任中央政策組 全職顧問。1990 年起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代表之一。
張建宗 1972 年加入政府並於 79 年起任政務職系。先後出任財政科、民政署、政務總署、 總督府、工業署、貿易署、財政司辦公室、司法機構及中央政策組。1996 年起任副 教育統籌司,後轉任勞工處處長及教育署署長。2002 年起任經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 書長 (勞工)。 陳家強 芝加哥大學財務學博士畢業後任教俄亥俄州立大學。1993 年起任香港科技大學工商 管理學院院長。
林鄭月娥 1980 年加入政務職系,2000-03 年任社會福利署署長、2003-04 年任房屋及規劃地政 局常任秘書長 (規劃及地政) 。2004-06 年任駐倫敦經貿辦處長。2006-07 年任民政事 務局常任秘書長。 邱騰華 1981 年加入政務職系,曾擔任貿易署副署長(後改稱工業貿易署副署長),香港駐 華盛頓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及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
鄭汝樺 1983 年加入政務職系,曾任職經濟事務科、懲教署、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 員會秘書處、教育統籌科、運輸科及財政司辦公室。1997-98 年任中央政策組副首 席顧問、1998-03 年任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003-06 年任旅遊事務專員。 2006 年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 (經濟發展) 。 劉吳蕙蘭 1976 年加入政府,先後出任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市政總署署長,食物環境衞 生署署長,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常任秘書長(環境及運輸),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 秘書長(規劃及地政)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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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及政治助理 蘇錦樑 律師、民建聯 副主席。
梁鳳儀 曾任職亞洲華爾 街日報及香港金 融管理局助理總 裁 (外事)。
邱誠武 香港經濟日 報執行總編 輯。
陳維安 香港賽馬會事 務部總監
梁卓偉 香港大學公共衛 生及社會醫學教 授。
黃靜文 前民政事務 總署副署長
潘潔 香港理工大學 應用社會科學 系助理教授。
許曉暉 渣打銀行東北亞 業務策劃及發展 主管。曾任香港 銀行公會秘書。
黎棟國 前入境事務 處處長
葉根銓 香港賽馬會公共事務經理 (對外事務)。曾任本地傳 媒主筆。
陳智遠 城市大學亞洲管治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助 理、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兼職 講師,以及香港電台的客席主持兼評論 員。智庫組織 Roundtable 總幹事。
張文韜 執業大律師,民建聯深水 埗支部主席。
徐英偉 恆生銀行投資事務經理,青年民建聯副 主席。
楊哲安 物流公司高級經理。自由 黨成員。
莫宜端 智經研究中心高級經理。智庫組織三十 會成員。曾任職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及香 港電台記者。
蔡少綿 香港迪士尼樂園政府事務 總監。曾任政務主任及南 華早報編輯。
盧奕基 退休公務員。退休前任香港警察西九龍 總區指揮官。
伍潔鏇 香港美林證券法律部總 監。曾任職 Linklaters 律 師事務所及曾蔭權競選辦 公室監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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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官員問責制後的重要政治及政策事件
細價股事件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 2002 年 7 月 25 日,發表了《首次上市及持續上市資格 及除牌程序有關事宜之上市規則修訂建議諮詢文件》。香港交易所的其中一項建議是,上市公司的 股票價格如低於港幣 5 角(細價股),便須合併。如有關公司未能將其股票合併,經過一連串的程 序,以及完成處理可能提出的上訴後,會遭除牌。2002 年 7 月 26 日, 在主板上市的 761 隻股票中 有 577 隻(即 76%)的股價下跌。收市價為港幣 5 角或以下的股票的市價總值下跌 109 億港元 (14 億 美元) , 相等於全部細價股市價總值約 10%或主板市價總值約 0.3%。鑑於市場對這次事件的強烈 反應, 財政司司長委任一個由羅正威先生及鄺志強先生組成的細價股事件調查小組調查事件。調 查小組於 9 月 9 日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香港交易所是諮詢文件所載建議的主要構思者。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特別是企業融 資部) 在整個過程中一直有密切的參與,不單就政策方面,還包括建議的細節, 提供詳盡 而全面的意見。 最低股價定為 5 角的建議, 是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討論所得的直接結果。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就重要的事項訂定方向,當中包括 5 角的最低股價,在整個過程 中亦一直獲悉有關進展。 在諮詢文件的方向和細節制定過程中,香港交易所主席及董事局並沒有直接參與。 政府大約自 2000 年年底起, 得知與細價股和證券市場的素質有關的問題和事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和財政司司長,均知悉香港交易所計劃就多個 範疇,當中包括經修訂的除牌機制,發表一份諮詢文件。香港交易所並無就建議的細節與 政府討論,亦沒有向政府徵詢意見。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分別於七月十日和七月十七日, 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提供建議的摘要。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職責之一,是監督屬下執行部門所提供的服務,但證監會及港交 所並非屬下的執行部門,而是法定機構。 報告書認為責任分政策、行政、制度及人事四方面。政策方面,報告書指有關政策不論過 去或現在都獲得普遍支持,只是在政策如何推行方面存有不同意見,當局正正因此而須進 行公眾諮詢;行政方面,行政責任指制訂、設計及草擬文件的工作,以及推出文件和加以 宣傳的安排,而這並非財政司司長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責任;制度上,報告書認 為,目前規管上市的三層架構原則上並無問題,故設計這架構的政府無須承擔責任;人事 上,即使財政司司長曾發表言論指港交所沒有告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諮詢文件內容, 亦是基於他收到錯誤消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籌備七月二十四日的聯席記者招待會時,他知道香港交易所會在 七月二十五日發表諮詢文件。七月十七日,其政務助理把一份載列建議要點的證監會摘要 表放在收件盤中,但他沒有看見。他當晚赴宴,之後飛往倫敦,直到七月二十二日才返回 辦公室。而且,他要到七月三十一日早上才知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取得香港交易所的摘 要,但這份文件並未轉交給他。他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承認須負上 ―一定程 度的責任‖。報告書認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自七月一日加入政府以來,確有大量事情須 熟習,職責與文化的轉變也需要時間適應,工作亦排得滿滿。在此之上,還加上他的辦事 處與局內同事的在地理上並不接近,聯絡出現問題,因而造成混淆和對事件的實情有誤 解。由於熟習工作的時間短促,同時在崗位工作經驗尚淺時有事情出錯下,引致財經事務 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應對欠佳。他當時指: 證監會主席和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均沒有聯絡及通知他有關諮詢文件的細節。 他是在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才知道有同事從證監會取得一份摘要表,並已送交他 的辦公室。然而,他沒有閱讀該份文件,這是由於他辦公室的文件和檔案堆積如山, 他― 不可能每一張紙都看過‖ 。他並無察覺,在七月十七日,當他準備要趕赴晚宴,隨 後趕往機場乘搭飛機前往英國時,該份證監會摘要表實已送至他的收件盤內。 但除此之外,他沒有失職。 報告書面世後,輿論猛烈批評馬時亨的錯失。他於翌日向公眾公開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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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事件 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政府宣布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前以 79 萬購入一輛凌志 LS430,2002 年款式的 汽車。2003 年 1 月 23 日登記使用。 3月9日 蘋果日報:財政司司長新聞秘書譚志源承認,司長在 1 月初以個人名義購入了一輛房車,原因是司 長現有兩部汽車不能安裝嬰兒座位。當日出車價是 79 萬,加稅後車價變成 84 萬,差價約為 5 萬 元。 財政司司長:買車為接載家人及嬰兒,不是為了避稅。為了證明誠意,會把稅制調整前後車價差額 的 2 倍( 即 10 萬港元),捐給慈善機構。司長表示事後看來他當時是應該避嫌,不應在稅項可能 調整之前買車,但他表示的確有這實際需要,加上要應付財政預算沒有時間應付這些問題。 3 月 10 日 蘋果日報:財政司司長聲稱,政府於 2 月決定調整汽車首次登記稅。 行政長官董建華:財政司司長對這件事的處理是疏忽及不恰當, 但亦是無心之失。相信司長會汲 取這次教訓, 今後會提高政治敏感度。 東方日報:加稅前後買車價格差額為 139304 元,而非 50000 元。 3 月 11 日 蘋果日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承認,該局於 2001 年 7 月已開始就調整汽車首次登記稅問 題,諮詢業界意見。該局預算案策略小組於 2002 年 10 月及 2003 年 2 月中,亦曾討論調整汽車首 次登記稅問題。 信報:財政司司長透過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司長在調高汽車首次登記稅前買入新車,省 回的稅款差額近 19 萬元,較早前所說的 5 萬元是指加稅前後的車價差額。司長將按較高金額,即 19 萬元雙倍捐給慈善機構,合共 38 萬元,以表示最高度警惕,無意避稅。 3 月 12 日 蘋果日報:水貨車行從業員林先生表示,梁錦松夫婦約於 1 月中時,到其車行要求購買現貨平治房 車,當時司長似乎急於買車。其間有職員問司長預算案會否加稅,司長只笑而不語。財政司司長承 認,他在 2002 年 10 月時已預備了一籃子的加稅建議,當中包括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但因他太過 「公私分開」,一直將兩件事分開處理,直至有記者向他查詢買車一事時,他才發現有問題。但這 也證明他是無心之失,又認為市民已接受他的認錯。 3 月 18 日 行政長官辦公室承認,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於 3 月 5 日行政會議內曾就買車作利益申報, 但梁錦松沒有發言。 4 月 8 日,財政司司長表示於 3 月 10 日曾向行政長官表示願意辭職。行政長官於 15 日要求他撤 回。 行政長官其後決定,向財政司司長發出正式批評。財政司司長接受了批評,並為其嚴重疏忽向公眾 致歉。7 月 16 日,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向行政長官提出辭去財政司司長的職務。行政長官接受了他 的請辭。 律政司司長於 2003 年 12 月 15 日正式宣布,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於 2003 年 1 月 20 日購買汽車的行為。
沙士事件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音譯沙士;又稱非典型肺炎)於 2003 年在香港爆發,導致 1755 人染病,300 人死亡。政府其後委任專家組成委員會調查沙士事 件。雖然報告認為沒有人需要負上責任,但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及醫院管理局主席梁智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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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上政治責任,自行辭職。 1 月 23 日:廣東省衛生廳獲得廣東省非典型肺炎的調查報告。衛生署並不知情。 2 月 10 日:本地傳媒報導廣州爆發非典型肺炎。 2 月 11 日:醫院管理局設立工作小組,監察公立醫院非典型肺炎個案 (特別是嚴重社區型肺炎個 案) 。 2 月 24 日:廣州中山大學一名教授患上非典型肺炎入住廣華醫院。他曾入住油麻地京華國際酒店。 他數名親友其後患上非典型肺炎。 3 月 4 日:一名京華國際酒店訪客患上非典型肺炎,入住威爾斯親王醫院。(當局於 14 日證實他是 威院源頭病人;19 日承認曾到訪京華國際酒店。) 3 月 8 日:新加坡衛生部與香港衛生署討論,三名入住京華國際酒店的訪港旅客返國後患上肺炎。 同日,威爾斯親王醫院已有多人患病。 3 月 10 日:威爾斯親王醫院 8A 病房 11 位醫護人員放病假。同日 8A 病房關閉。 3 月 11 日:探訪 8A 病房的人士須穿著保護袍、口罩及手套。衛生署從傳媒得知威院爆發疫症。 3 月 12 日:世界衛生組織就非典型肺炎發出全球通報。 3 月 13 日:重新開放 8A 病房及開放 8B 病房,接收懷疑或證實染上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3 月 14 日: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向傳媒表示非典型肺炎沒有在社區爆發,肺炎數字亦非異 常。同日,一名懷疑曾於深圳接觸沙士患者的病人於淘大花園 E 座入住一晚。翌日,他入住威院。 他是淘大花園社區爆發的源頭病人。其後兩周,淘大花園病發個案劇增。同日,衛生福利及食物局 設立專責小組抗疫。 3 月 15 日:世界衛生組織將非典型肺炎定名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並發出旅遊警告。 3 月 17 日: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鍾尚志向傳媒表示出現社區爆發。新加坡將沙士列為法定傳染 病。 3 月 18 日:威院急症室關閉。 3 月 19 日:化驗結果顯示,淘大花園源頭病人患上甲型流行性感冒並已大致痊癒,故威院讓其出 院。三日後病情惡化,再度入院。 3 月 22 日:香港大學醫學院確定由冠狀病毒引致沙士。 3 月 24 日:跨部門統籌委員會成立。 3 月 25 日:行政長官成立督導委員會,領導政府抗疫。 3 月 26 日:政府指定瑪嘉烈醫院接受沙士病人,並於出入境管制站實施健康申報措施。 3 月 27 日:政府刊登憲報,將沙士列為檢疫及防疫條例中應通報疾病中的疾病,令衛生署署長取得 法定權力應付疫情。教育統籌局宣佈全港學校自 29 日起停課 9 日。其後再延長至 4 月 21 日。 3 月 30 日:政府將今日列為家居清潔日。 3 月 31 日:政府向淘大花園 E 座發出隔離令。直至當日為止有 213 名淘大居民患上沙士。 4 月 1 日:有中學生於網上散播香港成為疫埠的消息,引致大批市民搶購糧食。政府在接到資料顯 示排水系統可能導致沙士散播後,將淘大花園 E 座所有居民搬往隔離營。 4 月 3 日:世界衛生組織對香港發出旅遊警告。 4 月 10 日:政府勒令,與沙士患者有家居接觸者須隔離十日。 4 月 17 日:禁止可能感染沙士人士離境;授權政府為抵/離港人士量度體溫。 4 月 19 日:政府將是日定為全民清潔保健日。 4 月 23 日:行政長官公佈 120 億元紓困措施。 4 月 24 日:政府為經機場、羅湖及紅磡入境人士量度體溫。26 日起擴展至其他管制站。 5 月 5 日:政務司司長獲為全城清潔策劃小組組長。 5 月 8 日:香港接收中央政府贈與的抗炎物資。 5 月 23 日:世界衛生組織撤銷對香港發出的旅遊警告。 5 月 24 日:首度錄得單日零感染個案。 5 月 28 日:政府委任專家委員會檢討預防及處理沙士的工作,並由楊永強擔任主席。 6 月 5 日:美國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撤銷對香港的旅遊警告。 6 月 23 日:世界衛生組織將香港從疫區名單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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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專家委員會報告認為: 威爾斯親王醫院沒有預先制定疫症控制計劃及缺乏衛生署參與,無助處理疫情。 不關閉醫院並非不恰當做法。報告指台灣曾關閉一所醫院兩星期,引起公眾恐慌。 衛生署及醫院管理局缺乏共識處理大規模疫症。 初期缺乏清晰領導。疫症個案通報機制初期混亂,資料管理系統不能應付需要。 楊永強於 3 月 14 日的言論予人試圖隱暪疫情及安撫市民的形象。 衛生署應儘早將沙士列入通報名單。 立法會調查政府與醫院管理局對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爆發的處理手法專責委員會亦發表調查報 告,認為: 行政長官董建華設立由他擔任主席的督導委員會,領導抗疫,再重建經濟的做法正確。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對於 1 月及 2 月於廣東爆發的非典型肺炎,警覺不足。他於 3 月 14 日的言論訊息混亂,令公眾以為他企圖淡化事件,溝通技巧不足。他亦未能監察醫 管局就大型傳染病爆發制訂應變計劃。 衛生署署長陳馮富珍到 3 月 26 日才意識到將沙士列入通報疾病名單的重要性,須負上責 任。她未有在制訂傳染病監控政策時考慮到粵港的頻繁人流往來。 醫院管理局及其主席梁智鴻沒有制訂全港性應變計劃,須為此負責。醫管局亦沒有於指定 由瑪嘉烈醫院接收沙士病人時考慮負擔能力及困難。此外,醫管局於沙士期間(27/3-26/4)沒 有召開大會,令醫管局未能審視前線人員抗疫工作並消除他們的擔憂。 此外,報告亦提及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何兆煒及專業及公共事務總監高永文的責任。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2002 年 9 月 24 日,政府發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進行為期三個月的諮詢。基本 法第 23 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 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諮詢初期,市民反應溫和。隨著保安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於不同場合多次發表具爭議性的言論,令 反對及關注人士日多。言論包括: 唔通的士司機、酒樓侍應、麥當勞服務員會逐條同我討論?草案都係專家去睇;好似立法 會議員、法律界同埋學者 其實那一張刀已在你的頭頂之上,不過從來沒有人去看看是什麼樣子的。我們的責任是令 到大家明白。這張刀是不關你事的,但是你要知道這張刀是什麼樣子……席揚那件案,當 時問他那些資料怎樣取得,他為了保護提供資料那位人士,他不肯說,就即是偷,是 unauthorized 中共波瀾壯闊的革命不是非法顛覆 我從來不認同一人一票是萬應靈方……希特拉也是民主選舉上台的,但他殺了 700 萬猶太 人,一人一票是不是真的可以確保人權? 我們沒有刻意扭曲,但作為諮詢文件的作者,我們自然只會列出對我們有用的理據 我相信過多幾年後,你地......睇番我地留低的條例,你會相信葉局長係冇呃你地...... 涂(謹申)議員情緒太激動,又唔守規矩,又冇禮貌,我唔會再答佢問題 唔排除有好多市民,受到近日大量宣傳鼓勵佢哋參加遊行嘅影響,我有個朋友就收到超過 一百個呢啲電郵。……市民當日放假,有啲人當係一種活動咁去參加。所以,唔好以為上 街就係一定反對二十三條,或視為對政府一種施壓工具! 2002 年 12 月 15 日,主辦單位聲稱有六萬人參與遊行反對廿三條立法。12 月 24 日,諮詢期結束。 政府收到共 97097 份意見書及 340000 個簽名。2003 年 2 月 14 日,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以 藍紙草案形式刊憲。條例草案委員會四度發出修訂稿,作四十多項修訂。同時,儘管法律界及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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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的反對聲音日增,政府多次指會於 7 月 9 日恢復二讀。香港大律師公會曾發表文件,就 以下各點表達關注: 條例草案中某些條文,包括對《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的建議修訂,都不是《基 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叛國罪的犯罪意圖定義不清,亦沒有檢控時限; 顛覆罪中「廢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定義不 清; 以煽惑他人的方式煽動叛亂的罪行,偏離了以普通法為依據的舊有罪行; 煽動叛亂罪行沒有檢控時限; 條例草案建議在搜查有關叛國、顛覆、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及處理煽動性刊物罪行的證據 時,賦予警方「不用手令搜查」的權力欠缺理據; 政府未有提供關於中央管理的香港事務的資料應予保護的理據。 2003 年 7 月 1 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辦以反對廿三,還政於民為主題的七一遊行。主辦單位估計有五 十萬人參與,警方估計為三十五萬。7 月 5 日,行政長官就條例草案提出三項修訂(以公眾利益作某 些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的抗辯理由、取消警方於緊急情況在沒有法庭手令下入屋搜查的權力、取消保 安局對與內地被禁制組織有從屬關係的組織的禁制權力),並堅持如期恢復二讀。翌日,自由黨主 席田北俊宣佈辭去行政會議議員職務,並要求押後恢復二讀。7 月 7 日凌晨,特別行政會議決定押 後二讀。2003 年 6 月 25 日,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以私人理由向行政長官提出辭去保安局局長的職 務。行政長官在 2003 年 7 月 16 日接受了她的請辭。
維港巨星匯 沙士期間政府撥出公帑舉行活動以宣傳香港。香港美國商會建議於 2003 年 10 月至 11 月舉辦維港 巨星匯以吸引旅遊。由於入場人數不足及過程混亂,政府從中錄得虧損(1 億元)及招致批評。 審計署、政府及立法會分別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廉政公署亦進行調查。 政府調查報告認為負責統籌工作的重建經濟活力工作小組未有妥善審核香港美國商會舉辦大型音樂 會的能力,投資推廣署作為負責部門亦欠缺支援。香港美國商會籌備不足,亦缺乏財務監管。鉅額 表演酬金及後期免費派門票俱導致收支不平衡。 立法會報告書則對此事表示極度遺憾,又點名譴責時任投資推廣署署長的盧維思。 2004 年公務員事務局對盧維思展開紀律聆訊,罰款 16 萬元。盧維思其後上訴。2008 年,高等法院 判政府敗訴,指政府於聆訊時沒有釐定舉證標準及只考慮個別證供。
紅灣半島 政府於2002年11月決定由2003年起無限期停建及停售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單位,以解決私人 住宅單位供求失衡的問題,以及恢復市民和投資者對物業市場的信心。 在作出由2003年起停建及停售居屋計劃和私人參建計劃單位的決定後,政府曾探討處理紅灣半島 私人參建計劃單位的可行方案。 據政府當局所述,當局曾就數個方案進行研究。方案之一是由房委會向發展商購入所有單位,然後 以居屋計劃單位的方式將之出售。此方案並未獲得採用,因為政府當局認為此舉與政策方向背道而 馳,而且會對物業市場造成不良影響。此外,由於發展商持有該幅土地的合法業權,當局如未有事 先取得發展商的同意,將不可能處理該等單位及改變其用途。 政府當局曾經探討的另一方案是由房委會購入紅灣半島私人參建計劃單位,然後將之改為租住公屋 (“公屋”)單位。此方案未有獲得採納,理由是當局認為該批單位並不適合改作公屋用途,因為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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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屋單位比較之下,該批單位不僅面積過大,而且所提供設施的標準亦遠較公屋優勝。 政府當局亦曾研究可否由房委會提名單一買家向發展商購入所有單位,然後由該名單一買家在私人 市場出售該等單位。根據政府律師及外間資深大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此做法可被視為向一般市 民提供房屋,房委會可因此被質疑以超越其根據《房屋條例》(第273章)所獲賦予權限及權力的方 式行事。此方案亦超出賣地章程所訂條款,發展商可能會就此提出質疑。 政府當局於2003年1月開始與發展商進行磋商,讓發展商在繳付修訂契約補價後在公開市場出售該 等單位。由於雙方就補價所持立場存在重大分歧,磋商工作在2003年3月中止。發展商於2003年7 月展開訴訟,控告政府當局及房委會違反批地條款,並索取損害賠償。 經研究各項政策、法律及財政方面的考慮因素及不同方案,政府當局決定以調解方式與發展商重新 展開磋商。談判小組由地政總署、房屋署及律政司的代表組成。調解過程於2003年12月結束,雙 方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的獨立調解人協助下,就修訂契約補價達成協議。 政府於2004年2月9日宣布與發展商添星發展有限公司達成協議,雙方同意修訂賣地章程,以便在 公開市場出售該2 470個單位。發展商同意放棄向房委會收取19億1,400萬元保證買價的權利,並就 修訂契約向政府支付8億6,400萬元補價。賣地章程就該地段的發展訂定了住宅總建築樓面面積為 144 300平方米的限制,任何重建計劃均須按照原先為該地段進行私人參建計劃發展項目而核准的 總綱發展藍圖進行。 達成協議後公眾反應集中在以下方面: (a) 政府當局與發展商閉門進行磋商,殊不恰當。該等單位大可透過公開競投或拍賣的方式出售, 以便其他發展商有機會參與其事。政府採取的做法只對有關的發展商有利,但卻犧牲了公眾利 益; (b) 協議修訂有關的賣地章程,以便在公開市場出售該2 470個單位的做法,與政府當局聲明停建 及停售居屋計劃和私人參建計劃單位的房屋政策背道而馳; (c) 協定的8億6,400萬元補價款額實屬過低,尤其是物業市場正逐漸復甦;及 (d) 該項協議未能一次過解決整個事件,因為發展商索取損害賠償的訴訟仍然待決。 發展商於2004年11月29日公布其打算拆卸及重建紅灣半島私人參建計劃項目的計劃。同年12月10 日公布不會進行拆卸紅灣半島單位的計劃,並於其後將之改為豪宅,易名海濱南岸。 (立法會CB(1)1218/04-05(04)號文件)
嘉亨灣7 2005 年 11 月,審計署署長第 45 號報告書批評時任屋宇署署長的梁展文行駛酌情權不當,於地政總 署反對下將巴士總站不列為建築樓面,致令恆基兆業無須付十足地價獲得公共交通總站五倍豁免樓 面面積。11 月 16 日,行政長官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小組其後發表報告,認為梁展文豁免公 共交通總站的決定不正確,但程序上合理。立法會政府賬目委員會亦提交調查報告,對梁展文的決 定表示強烈不滿。
干預香港教育學院 2007 年 1 月,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拒絕與教育學院院長莫禮時續約。2 月,香港教育學院副院長陸 鴻基發表公開信,作以下指控: 2004 年李國章曾向莫禮時及其本人提出要求教育學院與中文大學合併,否則會授意時任教 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的羅范椒芬削減教育學院的學額。 當教育學院教員於傳媒批評政府教育政策後,莫禮時收到羅范椒芬致電要求解僱他們。 7
http://www.info.gov.hk/info/ic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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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教協準備絕食,抗議政府拒絕採取額外措施協助他們取得教席。李國章要求陸鴻基 發聲明譴責教協及相關教師不果後揚言"I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
行政長官於 2 月委任調查委員會就相關指控展開聆訊。其後發表的報告書認為除第二項指控中羅范 椒芬以其身份向莫禮時投訴教育學院的葉建源及鄭燕祥就小班教學及其他教育政策的批評並不恰 當。委員會認為無論動機為何,這是意圖妨礙意見的積極自由傳播的行為。其餘指控則不成立。 羅范椒芬其後以維護公務員尊嚴為理由申請提早退休。
雷曼迷你債券 9 月15 日,雷曼兄弟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衝擊全球金融市場。這次事件導致由雷曼兄弟安 排的迷你債券 (“迷你債券”) 在香港和其他城市違約。有部分在香港投資迷你債券的人士,指分銷商 在銷售過程中,未有適當地向他們陳明投資這些產品所涉及的潛在風險,使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 失。 迷你債券是一種信貸掛鉤產品(Credit Linked Note),屬《公司條例》(第32章) 界定的 “債權證 (debenture)” ,而 “迷你債券(Minibond)” 一詞是雷曼兄弟使用的品牌名稱。 發行商必須確保所披露的資料在事實方面正確無誤、不含誤導成分及符合《公司條例》的規定。證 監會根據發行商提供的事實審閱文件,以確保有關的披露規定獲得遵從。據稱,這類產品的發行商 一般利用來自投資者的款項買入抵押品,然後作出若干“掉期”財務安排,從而令發行商得以將產品 的潛在整體回報提升至高於傳統銀行存款的回報水準。這些“掉期”安排通常與若干擁有高信貸評 級的參考機構有關連。然而,若其中一家參考機構或掉期對手方無力償債,整個架構便會失效,有關 8 產品便需平倉,而抵押品亦會被變賣套現。 迷你債券由一家離岸的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IV) (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 發行,雷曼兄弟則是這產品的掉期擔保人(swap guarantor)。掉期安排容許發行商根據票 據的條款定期支付票面息,並於到期日支付贖回金額。 政府於 2008 年 10 月 6 日向香港銀行公會提出回購建議,令持有人盡早取回其投資的現值。銀行 將從清盤過程中於迷你債券套取價值,收益多於回購價的部份將交還投資者。 清盤人律師代表指迷你債券信託人於雷曼申請破產後的行動可能違反美國破產法。 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以及消費者委員會會收到與 雷曼兄弟有關的投資產品的投訴,指稱有銷售銀行及經紀行以不當手法銷售這些產品。 截至2008年12月11日,金管局共接獲19 734 宗有關雷曼兄弟相關產品的投訴,並就其中3 919 宗 正式立案調查。經研究後,金管局已將其中213 宗有足夠理據的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 立法會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會議有關“協助雷曼兄弟苦主"的議案進度報告 在實施問責制前發生律政司司長決定不起訴胡仙(1998)及公屋短樁事件(2000)。立法會兩度提出不 信任動議,而不信任房屋委員會主席王䓪鳴的動議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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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iki.hexun.com/view/9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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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實施前的政府架構改變 1973 年,麥健時管理顧問公司發表報告書,針對布政司及財政司權力過於集中,部門之間互不合 作,缺乏長遠規劃等問題提出建議,包括: 下放權力予部門首長 布政司署設立按政策範疇劃分的決策科,制定政策,而由轄下部門執行 決策科開設司級職位 1974 年的政府架構 總督 布政司
財政司
律政司
環境科
房屋科
社會事務科
經濟科
民政科
保安科
銓敘科
財政科
1974-1981 年:成立金融事務科、新聞事務科及教育科。 1982-1983 年:設立地政工務科、工商科、運輸科、政務科 (負責地方行政) 、並擴大教育科。 1985 年:設立副布政司 (處理跨部門事務及政制發展) 、常務科 (執行與中英聯合聲明相關的工 作) 、文康市政科。 1988-1990 年:解散房屋科。成立規劃環境地政科、工務科、憲制事務科;擴大文康市政科為文康 廣播科。 1990-1997 年:重設民政科及房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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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 職權(73)
與行政長官的相 互制約 (49,50,74,76)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 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 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 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 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 民政府決定;及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 據。 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 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 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解散立 法會。然而,經重選的立法會如仍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 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佈法案,否則便須辭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 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 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
中央政府的制約 (17)
議員資格(67)
議員資格喪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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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未嘗於立法會三讀通過法案後拒絕簽署。歷任總督之中,只有楊慕琦 於 1946 年曾因美國向英國施壓,否決旨在規定香港須放映一定數量的英國電影 的法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 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該法律的失效無追溯效力。 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但非中國籍的永 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 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 37 條,以下十二個功能組別容許上述後兩者人士參選: 法律界、會計界、工程界、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地產及建造界、旅遊 界、商界(第一)、工業界(第一)、金融界、金融服務界、進出口界及保險界。 如有以下情況,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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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 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立法會的運作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 屬法例及其他文件;滙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 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 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監管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 下有 3 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內務委 員會在有需要時,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由立法會交付之法案。此外,立法會轄下設有 18 個事 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
法案審議及表決程序 官員/議員向立法會預告提交法案。 立法會主席會確定: 任何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的法案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 如認為某法案涉及政府政策,則就該法案所作的預告附有由行政長官對該法案的書面同 意。 立法會秘書安排在憲報刊登該法案全文及摘要說明,並將該法案及其摘要說明的文本一份送交每名 議員。至此,法案已提交立法會。 一經立法會秘書於指定會議讀出法案簡稱,該法案即當作已首讀。法案首讀後,立法會即當作已命 令安排將該法案進行二讀。 二讀法案的議案一經動議,立法會即須進行二讀該法案的程序,議員可就該議案辯論該法案的整體 優劣及原則。但除與撥款法案有關者外,在負責法案的議員就現即二讀該法案的議案發言後,辯論 須中止待續,而該法案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除非立法會就任何議員提出的一項可無經預告而動 議的議案另有命令。 如法案已根據第 5 項而中止辯論,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況下,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在與內務委員 會主席磋商後,可以恢復二讀辯論: 如內務委員會在為該法案恢復辯論作準備的會議上建議在下次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 則法案可在立法會主席給予許可後在該次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或 如內務委員會在為該法案恢復辯論作準備的會議上建議該法案須多於 9 整天後才可恢復辯 論,則法案不得在該次會議擧行後 12 整天內恢復辯論;否則 法案不得在內務委員會為該法案恢復辯論作準備的會議擧行後 9 整天內恢復辯論。 二讀法案的議案如獲通過,該法案即告付委予全體委員會,除非 立法會通過議案,將法案付委予一專責委員會,或 立法會主席認為該法案會特別惠及或反之特別影響某人、某社團或某法團,在此情況下, 立法會主席可指示將該法案付委予一專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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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付委某法案的任何全體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只可討論該法案的細節,不得討論其原則。它們均 有權對法案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修正,但修正案(包括新條文及新附表)必須與法案的主題有關。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任何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 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則該修正案只可由行政長官、獲委派官員或任何議員(如 他們獲行政長官同意)。 三讀並通過法案的議案動議後,立法會即須進行三讀該法案的程序。就該議案進行的辯論,須限於 法案的內容,議員不可動議修正該議案。若通過三讀,立法會秘書須在立法會通過的每一條法案的 一份文本上簽署核證其為真確本,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簽署。 法案及議案表決程序: 1. 取消議員資格議案 2. 因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 49 條將法案發回立 法會,而須重議的議案
3. 行政長官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 根據基本法第 52 (2) 條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 會再議決所爭議的原案 4. 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第 73 (9) 條提出的彈劾 案 5. 香港特別行政區修改基本法的提案 6. 除 1-5 外,由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 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除 1-6 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 議案
須得出席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如贊成議案的議員數目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如不 簽署,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 解散立法會 如贊成議案的議員數目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否則必須辭職 如議案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立法會可 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議案得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即為通過 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 方為通過: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及地方選區 直接選擧產生的議員 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亦可提出質詢及議案,但議員未獲行政長官同意,不可提出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 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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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及組成 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基本原則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 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68)
臨時立法 會9
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行 選舉產生。(60) 1995年立法局選舉並非按照《基本法》所訂其中一些基本原則進行(例如《基本法》規 定立法機關最多只有12名議員可屬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由於在1995年產生的 立法機關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但又沒有任何途徑,可在1997年7月1日前進行香 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決定自行訂出辦法,籌組 香港特區首個立法機關,並作出過渡安排,確保香港特區在主權移交後可順利運作。 1996年3月24日,籌備委員會決定成立臨時立法會。根據籌備委員會的決定,臨時立法 會將由60名議員組成。籌備委員會又決定,臨時立法會將在香港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 當選後開始運作,直至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任期不得超越1998年6月30 日。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前通過的法例,將由香港特區成立。之日起實施。 此外,籌備委員會決定,臨時立法會60名議員全部須由組成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 委員會的400名委員選出,該推選委員會是為選舉第一任行政長官而組成。任何人士均 可經提名成為臨時立法會及推選委員會的候選人。凡符合基本要求者,均可自由參 選。
第一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第二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第三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第四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籌備委員會於1996年11月2日選出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該等委員全部是香港永久性 居民。推選委員會其後在1996年12月21日從134名候選人中選出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 任期兩年。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 法的決定》產生:由 60 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 20 人,選舉委員會選舉 產生議員 10 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 30 人。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 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 法會議員。 任期四年。按基本法附件二產生:功能團體佔 30 席,分區直接選舉佔 24 席,選舉委 員會佔 6 席。 任期四年。按基本法附件二產生:功能團體佔 30 席,分區直接選舉佔 30 席。
二零零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 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附件二) 附件二所指的“二零零七年以後‖,包括二零零七年。如需修改,指可進行或不進行修 改。是否需要修改,需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再由後者“按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正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及修正案 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附件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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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立法會年報, 199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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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應遵循以下原則: 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 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 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推行; 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第五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2008 年立法會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功能團體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 議員比例不變,原因在於: 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歷史不長; 立法會中分區直選議員的數量已有相當幅度的增加,在達至分區直選議員和功 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佔一半的格局後,對香港社會整體運作的影響,尤其是對 行政主導的影響尚有待實踐檢驗; 目前香港社會各界對立法會產生辦法應如何確定有較大分歧,尚未形成廣泛共 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7 年行政長官和 2008 年立法會 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31 次會議決定 2012 年立法會不實行全部 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功能團體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比例不變,法案及議 案表決程序亦維持不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表示, 1. 香港社會普遍期望 2012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能有所改進,在立法會沒有通過 2008 年 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法案的情況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2012 年立法會產 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作為邁向普選的中間站,以利於向 普選平穩過渡。 2.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2012 年不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或其中之一的 ―單普選‖,而作出循序漸進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礎的,是適當的。相關民意考慮包 括: 從公眾諮詢情況看,在立法會內,支持 2012 年實行―雙普選‖的議員不足一半, 有半數議員支持不遲於 2017 年、2017 年或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 普選隨後。 在 18 個區議會中,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或 在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 民意調查顯示,儘管有過半數受訪市民希望 2012 年實行立法會普選,有過半數 受訪市民接受如果 2012 年不能普選立法會,可以在 2016 年或之後實行普選。 有超過 13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 3. 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的規定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作出的一項制度安排。 這一制度安排至今運作良好,實踐證明,它有利於香港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 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考慮到目前香港社會對如何改進功能團體選舉制度意 見紛紜,難於形成主流意見,有關制度安排暫不宜作出改變 4. 基本法附件二有關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規定,是與功能團體選舉制度相適應的, 因此,草案規定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也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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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例局/立法局/臨時立法會/立法會議席分配 當然及委任 委任非官守 選舉團/選 官守議員 議員/委任 舉委員會 議員 1843-1850 4 0 0 1850-1896 4 2 0 1896-1966 8 6 0 1966-1983 13 13 0 1983-1984 29 29 0 1984-1985 29 32 0 1985-1988 11 22 12 1988-1991 11 22 12 1991-1995 3 17 0 1995-1997 0 0 10 1997-1998 0 60 0 1998-2000 0 0 10 2000-2004 0 0 6 2004-2008 0 0 0 2008-2012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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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團體
0 0 0 0 0 0 12 14 21 30 0 30 30 30 30
地區直選
0 0 0 0 0 0 0 0 18 20 0 20 24 30 30
總數
4 6 14 26 58 61 57 59 59 60 60 60 60 60 60
分區直接選舉 分區及 全港按區議會選區分為 5 區。 議席分 第一屆:港島區 4 席,九龍東 3 席,九龍西 3 席,新界西 5 席,新界東 5 席。 配 第二屆:港島區 5 席,九龍東 4 席,九龍西 4 席,新界西 6 席,新界東 5 席。 第三屆:港島區 6 席,九龍東 5 席,九龍西 4 席,新界西 8 席,新界東 7 席。 第四屆:港島區 6 席,九龍東 4 席,九龍西 5 席,新界西 8 席,新界東 7 席。 投票制 封閉式名單制: 度 候選人的提名必須按名單形式提名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的組合;如名單上有多於一名 的候選人,則須按有關組合成員的優先次序填報。名單上的候選人數目不可多於所參選 選區的議席數目。 選民有權投單票予某一名單,而沒有權投票予任何個別候選人。 提名書呈交選舉主任後,名單上的建議候選人姓名的次序不能改動,也不能把任何其他 建議候選人的姓名加入該名單,而已列在名單上的姓名亦不得刪除;除非候選人填寫及 簽署一份指定的“退出競選通知書”,於提名期限最後一天或之前交回有關選舉主任。
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黑爾基數法
選民資 格
候選人 資格(立 法會條 例第 37 條)
各地方選區選舉的選票基數,會以有效選票的總和除以議席空缺(即黑爾基數)計算出 來。任何一份名單得票到達基數時,即有一名候選人當選為議員。 假如還有空缺,則會由有效餘票(扣除選票基數後)最多的名單餘下候選人當選(即最大餘 額法)。如某一名單的票數,超出基數或基數的倍數,致令該名單的候選人全數當選, 則該份名單會被視為再無餘票論。 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資格: 在申請登記為選民後的首個三月三十一日年滿 18 歲或以上;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通常居住於香港,而其登記申請書呈報的住址是其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 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或已申請新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補發身分證明文件;及 並無因以下原因喪失選民資格: 不再有資格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 已更改其主要居所,而選舉登記主任並不知道他的新住址;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但並未服滿該刑罰或用以替 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亦未獲赦免; 在申請登記該日正服監禁刑罰; 在選舉日前三年內,因觸犯以下罪行而被定罪: 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但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88 章)第 19 條 的非法行為除外;或對舞弊或非法行為訂下懲罰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指 的舞弊或非法行為;或《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II 部所訂的任何罪 行;或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內所訂明的任何罪行,例如向選舉事務處職員 虛報資料; 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被法庭裁定為精神不健全並無能力照顧 自己和處理自己的事務;或 身為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成員。 獲提名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 21 歲;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 並未有憑藉《立法會條例》第 39 條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在緊接提名前的 3 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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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候選人,須於提名期內提交連 100 名該地方選區選民提名的提名表格,並繳納 50000 元選舉按金。若候選人所屬名單有候選人當選或取得該區有效選票總數的 5%, 可獲發還按金。 現任分區直選議員名單 港島區 九龍西 九龍東 陳淑莊 (103,564 票,公民黨) 黃毓民(60,395 票,社民連) 梁家傑(82,066 票,公民黨) 余若薇 (82,600 票,公民黨) 李慧琼(39,013 票,民建聯) 陳鑑林(53,472 票,民建聯) 葉劉淑儀 (61,073 票,匯賢智庫) 馮檢基(35,440 票,民協) 黃國健(50,320 票,工聯會) 曾鈺成 (60,417 票,民建聯) 涂謹申(29,690 票,民主黨) 李華明(48,124 票,民主黨) 甘乃威 (39,808 票,民主黨) 梁美芬(19,914 票,專業會議) 何秀蘭 (30,887 票,公民起動) 新界西 新界東 陳偉業(109,609 票,社民連) 梁國雄 (108,927 票,社民連) 譚耀宗、張學明(92,037 票,民建聯) 劉江華、陳克勤(102,434 票,民建聯) 李永達及何俊仁(45,767 及 36,764 票,民主黨) 黃成智、鄭家富及劉慧卿(44,174,41,931 及 梁耀忠(42,441 票,街坊工友服務處) 33,205 票,民主黨) 李卓人(42,366 票,職工會聯盟) 湯家驊(39,957 票,公民黨) 王國興(35,991 票,工聯會)
分區直選制度演變 1991 年 共 18 席,全港分為 9 個選區,採用雙議席雙票制。每區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當選。 立法局 投票率 39.1%。香港民主同盟及匯點獲得 14 個議席。有批評指聯票效應令政團可藉聯合 選舉 參選,呼籲選民支持實力較強者(如李柱銘、楊森、劉千石、司徒華)的同時投第二票予令 實力較弱者(如文世昌、黃震遐、林鉅成、李華明),使之有機會當選,但亦有學者(如雷 競璇)指出聯合參選者聯票比例高可出於政綱及理念的相近,而 11 組聯合參選的候選人中 有 2 組全面失敗(如劉江華及王敏超)、有 3 組得 1 人取勝(吳明欽、馮檢基、戴展華)。 戴展華其後因偽造律師証書而入獄,補選由黃偉賢取勝。同區的吳明欽因肝癌病逝,補 選由鄧兆棠勝出。 1995 年 共 20 席,全港分為 20 個選區,採用單議席單票制。每區得票最多者當選。 立法局 投票率 35.8%。民主黨、民協、民建聯及自由黨分別以 41.9%,9.5%,15.4%及 1.6%選票取 選舉 得 12,2,2,1 席。 1998 年 制度見上。投票率 53.3%。民主黨(得票 42.8%,議席 45%) ,民建聯 (得票 25.2%,議席 立法會 25%),前綫(得票 10%,議席 15%),民權黨(得票 2.8%,議席 5%) ,民協(九龍西得票 選舉 19.2%,無議席) 2000 年 制度見上。投票率 43.57%。民主黨 (得票 34.7%,議席 41.7%) ,民建聯 (得票 29.43%, 立法會 議席 33.3%) ,前綫 (得票 10.6%,議席 12.5%) ,民協 (得票 4.71%,議席 4.2%) 選舉 蘋果日報指程介南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其開設公關公司、並出售政府機密及有婚外情。他 當選後辭職。補選投票率 33.29%,余若薇得票 52.1%,擊敗鍾樹根(37.63%)取勝。 2004 年 制度見上。投票率 55.64%。民主黨 (得票 21.1%,議席 23.3% [註:鄭家富於新界東與其 立法會 他泛民主派成員合組名單。]) ,民建聯 (得票 25.70%,議席 30% [註:陳婉嫻名單得票亦 選舉 視為民建聯得票]) ,民協 (得票 4.2%,議席 3.3%) ,自由黨 (得票 6.72%,議席 6.67%) 是屆泛民主派的配票策略廣受批評。即使事先有學者(如鄭宇碩) 統籌泛民主派配票,李 柱銘的告急令選票由余若薇名單流向楊森名單,令前者的何秀蘭落選,後者卻有大量剩 餘選票;鑽石名單亦被指策略失當。 是次選舉出現票箱不足,結果延誤的行政問題。何偉途於內地被指嫖娼被拘留;涂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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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立法會 選舉
被指申領房屋津貼租用名下物業而獲益。陳婉嫻亦被指租用工聯會物業作議員辦事處。 2007 年港島區議員馬力因病逝世。補選投票率 52%,陳方安生以 54.8%得票擊敗葉劉淑 儀(43%) 取勝。 制度從略。投票率 45.2%。(民建聯-工聯會得票 28.6%,議席 30%;民主黨得票 20.6%, 議席 23.3%;公民黨得票 13.7%,議席 13.3%;社民連得票 10.1%,議席 10%)。 是次選舉主要以民生議題主導。港大民意研究計劃主任鐘庭耀聲稱要於選舉人分階段提 早發放調查結果,又指有政黨利用個別機構以票站調查為名配票。自由黨於直選全敗。 有指涉及鄉事派不願為其配票,以及中聯辦懲罰自由黨而不向其分票。 公民黨及社民連於 2010 年策動 ―五區總辭‖ ,於各區派其一名議員辭職再參選。補選於 5 月 16 日舉行,共 26 名候選人。投票率 17.1%,五名前立法會議員全數當選。
功能團體 選民
功能界別
選民基礎。如有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或航運交通界合資 格選民於其他界別亦符合資格,則必須於首述界別登記。
鄉議局 漁農界 保險界 航運交通界 教育界
鄉議局議員 指定 8 個團體成員及指定 80 個團體 獲授權的保險人 指定 191 個團體 大專院校及持續進修學院教員及行政人員;大專院校校董; 註冊教師、校董及校長;工業訓練中心教師 律師及大律師;律政人員 註冊專業會計師 註冊醫生及牙醫 註冊護士、脊醫、藥劑師、化驗師、物理治療師、視光師、 臨床心理學家、營養師等 26 項專業 註冊專業工程師及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 註冊建築師、園境師、專業測量師及專業規劃師,及相關學 會會員
選民數目(2008 年選 管會 ) 團體
法律界 會計界 醫學界 衞生服務界 工程界 建築、測量 及都市規劃 界 勞工界 社會福利界 地產及建造 界 旅遊界 商界(第一) 商界(第二) 工業界(第一) 工業界(第二) 金融界 金融服務界 體育、演 藝、文化及 出版界
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且所有有表決權的會員均屬僱員的 職工會。 註冊社會工作者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建造商會及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 會會員 香港旅遊協會的旅遊業會員、香港旅遊業議會、香港酒店協 會、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及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會員 香港總商會會員 香港中華總商會會員 香港工業總會會員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員 註冊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認可交易所的交易參與者及金銀業貿易場會員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員及附屬體育協 會,19 個地區體育協會,曾獲兩個市政局/臨時市政局/藝發 局/康文署/民政局資助的藝術團體,16 個地區藝術文化協 會,7 個出版團體的成員,6 個電影團體的成員,註冊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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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157
90693
總數 157 159 144 178 90693
6111 22276 10606 36968
6111 22276 10606 36968
8323 6147
8323 6147
159 144 178
596
455
596 12519 302
1261 1040 739 715 790 140 598 1583
12519 751 1261
1096
46 48
1040 1882 715 790 140 580 2208
進出口界
紡織及製衣 界 批發及零售 界 資訊科技界 飲食界 區議會
東主,電視及聲音廣播持牌人,指定 53 個文化團體 領有進口或出口或進口及出口應課稅品/受管制化學品/舷外 引擎和左軚車輛牌照的公司;註冊從事進口供在香港使用的 汽車的公司;指定 18 個團體 香港紡織業聯會團體會員;指定 13 個團體的會員;為申請 香港產地來源證而根據工業貿易署工廠登記制度登記的紡織 品及成衣製造商。 指定 88 個團體的成員 指定 11 個團體的會員;指定 6 個團體的團體成員;指定 4 個團體合資格的人;7 類牌照持有人及指定 2 間公司 食物業牌照持有人及 5 個指定團體 區議會議員
選民組成主要分以下三類: 有權在‖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的大會上表決的 團體或個人會員 行業具代表性的主要團體
767
618
1507
3815
79
3710
1609
2454
6074
262
4309
5749
433
7353 428
8149 428
擁有屬會的組織本身並非選民,但有表決權的 會員是選民。 團體選民在 1995 年以外各屆選舉均可自行委託 一位代理人行使投票權。1995 年做法是一間公 司之董事會最多可有六名董事以個人身份投票
依據法律註冊的專業人士
功能界別
現任議員
功能界別
鄉議局
劉皇發(自動當選,經濟動力)
地產及建造界
漁農界 保險界 航運交通界 教育界
黃容根(自動當選,民建聯) 陳健波(53.6%) 劉健儀(94.2%,自由黨) 張文光(71.6%,民主黨)
旅遊界 商界(第一) 商界(第二) 工業界(第一)
法律界 會計界 醫學界 衞生服務界
吳靄儀(65.7%,公民黨) 陳茂波(41.7%) 梁家騮(32.6%) 李國麟(67.0%)
工程界 建築、測量及 都市規劃界 勞工界
何鍾泰(50.0%,專業會議) 劉秀成(46.8%,專業會議)
工業界(第二) 金融界 金融服務界 體育、演藝、文化 及出版界 進出口界 紡織及製衣界
社會福利界 飲食界
鄺志堅(自動當選,工聯會) 李鳳英(自動當選,工團) 王國興(自動當選,民建聯/工 聯會) 張國柱(66.0%),民協) 張宇人(自動當選,自由黨)
石禮謙(自動當選,專業會 議) 謝偉俊(36.7%) 林健鋒(70.2%,經濟動力) 黃宜弘(自動當選) 梁君彥(自動當選,經濟動 力) 呂明華(自動當選) 李國寶(自動當選) 詹培忠(自動當選) 霍震霆(自動當選) 黃定光(自動當選,民建聯) 劉柔芬(63.8%,經濟動力)
批發及零售界
方剛(64.7%,自由黨)
資訊科技界 區議會
譚偉豪(65.4%) 葉國謙(65.4%,民建聯)
功能界別投票制度 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或航運交通界:按選擇次序淘汰制 勞工界:全票制 其他界別:單議席單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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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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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團體的學理分析及國際經驗
均衡參與10 現代政治制度設計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為令社會內不同的利益,能在決策過程中得到有效反映和 代表。不少現代自由民主國家,都會因應國內的利益組成,作出相關的憲制上的設計,以解決利益 矛盾。這些設計包括: (1) 共識型政體 (consociationalism) ; (2) 法團主義 (corporatism); (3) 比例代表制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及 (4) 兩院制 (Bicameral system) 功能界別可說衍生於法團主義。法團主義的定義,是以法定方法將有關的社會利益團體,包括在政 策制訂的決策架構中。 法團主義的主要精神,是認為社會中存在各種不同利益,而分區普選並不能全面地代表這些利益, 利益團體可以從另一層面代表社會群體的利益,例如民選的工會代表等可以是「另類」的利益代 表,成為選舉民主的補充民主形式。 香港主要的利益矛盾在於: (1) 政治意識形態,主要是針對民主化和中央政府不同態度的矛盾; (2) 階級矛盾。 馬嶽認為,無論何時及如何實行全面普選,在決策架構上引入某種程度的「法團主義」,可以是可 行的方案。現時的功能團體選舉,無疑有一定的法團主義色彩,但卻和西方的法團主義有很根本的 分別:西方的法團主義制度安排,如果是針對行業/產業代表的話,大多是將之包括在附屬行政部 門的架構內,而不是立法議會。原因在於,有關利益團體由於利益攸關,可以在相關政策範疇有特 別的發言權,所以可在行政機構中有特殊地位,但立法機關牽涉所有政策範圍和全部公帑的運用, 因此必須平等地代表所有選民。 對於如何確保在全面普選後,工商界的意見和利益可以持續地被代表,馬嶽認為這是一個假問題, 假定普選會令工商界的利益受忽略,因而要有特別的制度安排以保護工商界的利益。但是,西方民 主國家近年實踐的主要挑戰之一,是資本家對民主選舉影響太大,令無論那個政黨上台都會被大財 團主導政策。近年西方民主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提升公民參與、減低金錢在選舉中的作用,而不是在 制度設計上為工商界保留更大影響力。 馬嶽認為,西方部份國家會於憲制設計中保障少數利益,但沒有在選舉制度中,刻意劃出讓某些階 層或行業的人選舉產生其代表。這是由於: (i)
(ii)
按階層或行業劃分選民以保障個別階級利益,概念上是假設了階級投票(class voting),即屬 於某一社會階級的選民只會投票給代表該階層利益的人。這看法無論根據現代西方社會或 香港的選舉經驗,都是不符合現實的。西方近年的研究表明,在各先進資本主義社會,階 級投票愈來愈不重要,反而後物質主義 (post-materialist) 的議題如環保、教育或文藝政策等 愈受重視。一般選舉研究都顯示,選民投票時考慮眾多議題,「階級利益」在現代社會中 不會是唯一決定因素,或甚至不會是唯一因素。 現代資本主義民主政治成功之處,在於講求階級妥協(class compromise)。工人相信他們要 安居樂業,必須投資者有錢賺,因此不少歐美的工人不會全面選擇「過激」的共產主義式 的政黨或政綱。香港的具體情況是存在為數不少的中產階級,而不少香港人都同意上述的
10
「均衡參與」和兩院制的思考:馬嶽,策略發展委員會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工作坊,28/2/2006 http://www.cpu.gov.hk/tc/documents/csd/csd_gc_w_m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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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階級妥協邏輯,因此沒有很強的階級投票傾向。反之,很多選舉經驗(包括香港的功能團 體選舉經驗)表明,以特定的社會組別界分選民,只會令相關的社會分歧更鞏固,即如果 以社會階層界定選民,令議會分別包括工人代表、資本家代表和中產代表等,將加強階級 矛盾,不利社會共融。 技術上很難界定社會階層,並以之作為選民界定的標準。收入往往不是界定階層的最有效 標準:以香港為例,街邊小商販賺錢可能比社工教師等專業人士更多,但沒有人當他們是 中產或工商界。西方民主國家的經驗是社會階層通常間接反映在地域上,因此用地理或族 群等作分割選區的標準,通常已足夠令不同階層得到反映。
總括而言,西方民主國家往往不會透過「保証議席」,來保証資本家或不同政見獲得代表──這些 國家通常覺得一個準確的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已經足夠,各主要利益或意識形態都可獲得代表。需 要特殊照顧的往往只是文化、種族和宗教上的少數派,因為宗教和種族的分歧排他性較強,較難妥 協,而階級利益分歧屬於經濟分歧,較易透過利益分配在政治層面消弭矛盾。 愛爾蘭 愛爾蘭設有一個兩院制的議會。眾議院的全體議員透過普選直接產生,參議院則設有代表功能權益 的議員。參議院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11名由總理委任,6名由愛爾蘭兩所主要大學的畢業生選舉 產生,其餘43名則從5個代表指定行業權益的候選人組別選舉產生。 該5個組別為: (a) 文化及教育; (b) 農業; (c) 勞工; (d) 工商;及 (e) 行政 (包括公共行政及社會服務)。 由參議員代表的功能權益團體有權提名候選人,但無權在參議院選舉中投票。2 參議員由新選出的 眾議員、行將卸任的參議員及地區議員選舉產生。 愛爾蘭參議院改革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enard Reform) 於 2004 年發表名為《參議院改革 報告》的報告書。報告書建議11: 該份報告建議改革後的參議院有 65 名成員,其中 32 名由直接選舉產生,20 名由間接選舉 產生(由地區議員、眾議員及參議員負責選出),及 12 名由總理委任。餘下席位由參議院議 長出任。 廢除行業組別,以及透過直接選舉填補 32 個議席。該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參議院加入直 接普選的實質元素或許是最重要的一步,不但可增加參議院的認受性,亦可增加大眾對參 議院工作的參與,令他們更關注參議院的工作。 選出大學參議員的選民範圍應擴大至包括所有大學畢業生,並應正式規定總理提名人選代 表北愛爾蘭、移民社群及邊緣社群。 賦予參議院新的職能,例如在審議愛爾蘭政府及歐洲聯盟的法例方面擔當更重要的角色。 愛爾蘭政府因應《參議院改革報告》,成立了一個由環境、文化及地方政府部長擔任主席的非正式 全體政黨議會小組。小組的目的是確定各政黨能否在某程度上就報告內的建議達成跨政黨協議,以 及推動報告的建議。2007 年參議院改革方案正式提上參議院。
斯洛文尼亞 兩院制的斯洛文尼亞議會由國家議院及國家參議院組成。國家議院有 90 個透過直接普選產生的議 席。 11
Report on Senate Reform, Sub-Committee on Senate Reform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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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參議院是斯洛文尼亞議會的上議院,是社會、經濟、專業及地區權益的代表機構。國家參議院 有 40 名議員,包括 22 名代表地區權益的議員、6 名代表非商業活動的議員、4 名代表僱主的議 員、4 名代表僱員的議員,以及 4 名代表農民、工藝貿易業和獨立專業的議員。 國家參議院的議員由每個功能權益界別及地方權益選區所組成的選舉團間選產生。 就功能界別而言,每個利益團體在符合其內部規則的情況下,均可提名一名或超過一名成員參加國 家參議院選舉。就地方權益選區而言,每個地方權益選區涵蓋超過一個市議會,而每個市議會可提 名一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的候選人便贏取議席。 意大利 1939 年,時任總理的墨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 設立法西斯及法團議會(Chamber of Fasci and Corporations) 並取代下議院的立法功能。該議會有 823 名成員,由 66 名法西斯黨成員及由 22 個經 濟及行業界別成員組成。1943 年盟軍登陸意大利後中止。 葡萄牙 1933 年,葡萄牙憲法規定設立具上議院性質的法團議會(Câmara Corporativa),成為諮詢性質的議 會。議會由不同行業、教育機構、殖民地及地方的代表組成。但實權由首相薩拉沙(Antonio de Oliveira Salazar) 操控。1976 年取消。 愛沙尼亞 1934-40 年間愛沙尼亞設立 17 個法團議會,包括農業、乳制品業、漁業、藥劑及教師等行業範疇。 它們獲配上議院 40%議席。1940 年蘇聯入侵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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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別選舉演變 1985 首度引入功能組別選舉,11 個組別(商界一二,工業界一二,金融,社會服務,醫學,教 年 學,法律,工程、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勞工)設 12 席,採用按選擇次序合計制。選民總 數 46645,投票率 57.6%,4 席自動當選。 1988 13 個組別 (新增衛生界及會計界) 設 14 席,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選民總數 61396,投票率 年 54.0%,9 席自動當選。 1991 新增 6 個組別(旅遊,地產及建造,金融服務,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鄉事),分拆工程、建 年 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共設 20 個組別 21 席。投票制度不變。選民總數 68862,投票率 46.9%,11 席自動當選。 1995 新增 9 個按就業人口以‖香港標準行業分類‖劃分的功能組別(漁農、礦產、能源及建造界, 年 紡織界,製造界,進出口界,批發及零售界,飲食界,運輸界,金融、保險、地產及商業 服務界,公共、社會及個人服務界),取消以法團為選民單位。除兩個市政局及鄉事界沿用 舊投票制度外,勞工界用雙議席雙票制而其他組別為單議席單票制。選民總數 1147107,投 票率 40.4%,9 席自動當選。 1998 制度與現行相同。1995 年新九組取消,恢復法團投票制,新增 8 個界別(漁農,保險,航運 年 交通,資訊科技,批發及零售,紡織及製衣,進出口,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勞工 界增加 1 席。選民總數 136874,投票率 63.5%,10 席自動當選。 2000 除兩個市政局的界別由飲食界及區議會取代外,無其他變化。選民總數 173779,投票率 年 56.5%,9 席自動當選) 2004 制度不變。投票率 70.1%,11 席自動當選。 年 2008 制度不變。投票率 60.3%,14 席自動當選。 年 1985-2008 年(共八屆) 自動當選的功能界別次數(部份) 商界(二) 8 (1985-1991:何世柱/1991-現在: 黃宜弘) 工業(一) 7(1985-1994:張鑑泉/1994-1997:田北俊/1998-2000,20042008:丁午壽/2008-現在:梁君彥) 金融 7(1985-2000,2004-現在: 李國寶) 鄉議局/ 6 (1991-2004, 2008-現在: 劉皇發/2004-2008: 林偉強) 鄉事
工業(二) 商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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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及建造 建築, 測量及都市規劃/進 出口/勞工/漁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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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立法會選舉委員會/選舉團的演變 1985 設 12 個選舉團。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各自成為選舉團,再加上由 19 個區議會合組而 年 成的 10 個選舉團,以多輪淘汰制選出 12 位議員。選民總數 433 人(區議員及兩個市政局議 員),投票率 99% 1988 選舉團與 1985 年的安排相同,但改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選民人數 466,投票率 97.9% 年 1995 由所有民選區議員組成選舉委員會,按單一可轉移票制選出 10 位議員。選民總數 283,投 年 票率 99.7%。 1998 由 800 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以全票制選出 10 位議員。選舉委員會包括除市政局、區域市政 年 局以外的功能界別,加上中國企業協會、酒店界、中醫界、高等教育界、飲食界、香港僱 主聯合會、宗教界、所有臨時立法會議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 員、市區臨時區議會及新界臨時區議會的代表。 2000 由 800 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以全票制選出 6 位議員。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與 1998 年的相若, 年 惟臨時立法會及臨時區議會的代表由立法會/區議會全體議員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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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 第二次世 界大戰之 前的嘗試
楊慕琦計 劃
市政局的 建議
1845 年,英商向殖民地部投訴總督戴維斯的徵稅政策,並指應設立經選舉產生的市議 會處理徵稅事宜。英國國會委派的小組認同這要求,但繼任的般咸卻以徵收差餉作為 成立市議會的條件。 1855 年,總督寶靈建議於立法局設立民選議席,但局限於太平紳士及英國公民參與。 殖民地部否決這建議,認為: 英籍人士只佔少數,亦只作短期居留,不應有決策權; 華人教育水平低,未能尊重維持社會秩序; 香港的角色在於令英國與清政府營商,故須對香港實施直接統治。 1894 年,3 名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不滿政府稅收及理財政策,上書殖民地部,建議:: 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由選舉產生,而且應比官守議員多;立法局有權處理地方經費。 殖民地部否決多數建議,認為給予英籍居民選舉權是漠視大部份華人利益。 1916 年,大部份在港英商聯署要求選舉非官守議員。殖民地部一如以往,否決要求 1946 年,楊慕琦於復職後提出楊慕琦計劃,包括: 設立市議會取代市政局,管理香港島及九龍。 市議會由 30 人組成,華人及非華人各佔半數;2/3 議席由選舉產生,1/3 議席 由社會職業團體指派。 議員須 30 歲以上,具英語能力;選民須年滿 25 歲,懂中英文,並擁有物業 或有陪審員資格。 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增至 8 人(官守議員 7 人),4 人由團體提名,2 人由市議會 提名,非官守太平紳士及香港總商會各提名 1 人。 1952 年,總督葛量洪要求英國否決楊慕琦計劃,並獲准。 1966 年,市政局及由總督戴麟趾指派成立的工作小組分別發表報告書,改革地方行 政: 市政局建議:市政局擴大為香港市議會,財政獨立,管理全香港除保安及對外事務外 的內政事宜。市議會下設香港、九龍及新界區議會,由鄉議局行使新界區議會職權。 市議會由無投票權的官方議員,10 名委任議員,10 名由區議會間選產生的議員及最 少 20 名全民直選議員組成。1969 年再進一步建議將改革於 1969-1978 年循序漸進推 行。 (政府工作小組) 狄堅信報告書 (Dickenson Report) 建議:取消市政局,於中央政府下 設 4-9 個分區市議會,行使市政局職責。民選及委任議員比例為 3:1/3:2。市議會 行政權限於衛生、教育、福利、房屋及牌照事宜。中央政府可否決重要議案。
代議政制
1971 年,港府發表白皮書,否定以上建議,認為建設未必可以提升效率,改善服務, 亦無證據指市民重視這些建議。白皮書認為發展諮詢組織更為可取。但是,白皮書同 意取消市政局官守議席及享有財政自主權。殖民地事務大臣 Fredrick Loe 於訪港時 指,香港政制發展不能包括成立民選立法機構,因它在香港不能達致自治或獨立時並 無意義。 1981 年,香港政府發表《地方行政綠皮書》及白皮書,建議成立 18 個區議會及地區 管理委員會,並將投票權擴大至 21 歲以上,居港滿 7 年的合法居民。區議會中官守 議員,委任非官守議員及民選議員各佔 1/3。同時,白皮書又放寬市政局選民資格, 並建議成立區域議局(即 1986 年成立的區域市政局) (地方行政發展的理據見下文) 1984 年,香港政府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及白皮 書,內容包括於 1985 年的立法局引入功能組別選舉及選舉團,各選出 12 位議員。 設立功能組別的理念: 本港政制的特色是徵詢民意及以民意大致所歸作為施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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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若共同關注議題,往往出於居住地區相近或工作性質相似而引起。 這種選民劃分可稱選民組別。 政府一向從地區精英和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中,挑選非官方人士加入行 政局及立法局。這令他們反映社會人士的意見及最關心的議題,和專門學問 及見識。這制度應加以發展,讓他們自行推選代表。
就地區組別而言,綠皮書否決於 1991 年前直選,認為: 直選並非放諸四海皆準,足以確保能夠選出一個穩定的代議制政府; 有些時候,人民在政治意識上對直選未有充分準備; 有些時候,由於社會風俗習慣不同,令直選未能深為人民接受; 推行直選可能令香港迅速陷入有反對派系參政的局面,在關鍵時刻加入不穩 定因素; 雖然大多數人贊成直選,但極少數人希望於短期實行。 就社會功能組別而言,綠皮書/白皮書認為: 多年來,多名立法局議員從中給予大量專門知識和專家意見; 綠皮書建議應建立更正式及可提高代表性的方法; 當時立法局議員來自的各界別均應有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其他足以代表社 會上人數相當多而重要的團體或階層的組別亦可選出議員。 本港財經界及專業人士對維繫香港前途的信心及繁榮,至為重要,故應有充 分代表權; 應令社會、經濟及職業等背景上有共通利益的各個主要階層,都有代表出席 立法局。 1987 及 88 年,政府發表《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及《白皮書:代議 政制今後的發展》。綠皮書建議如於 1988 年增加功能組別,應依循以下原則: 功能組別應有份量及在社會有重要性; 任何功能組別均應清楚界定; 功能組別不應以思想、教條或宗教為依據; 任何組織或團體不應在超過一個功能組別內有代表。
制訂基本 法
白皮書建議增加兩個功能組別,否決於 1988 年推行直接選舉,於 1991 年設 10 個直 選議席,取代選舉團。原因包括: 市民對於 1988 年進行直選,意見分歧。政府成立的民意匯集處所收到的意見 書中,反對 1988 年直選的多於贊成的。其他的民意調查顯示,多數民意支持 直選。 為保持穩定,政制發展應循序漸進。任何改變均應得到廣泛支持。 1989 年的市政局選舉增加由每區區議會選出的議員,共十名代表。區域市政局則保持 不變。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基本法。在起草期內出現多個政制發展方案,包括: 查濟民、查良鏞的雙查方案:地方直選/功能組別比例於 1997-2007 年由 27/73 變成 50/50; 羅德丞的一會兩局方案:1997 年的立法會中,直選:功能組別:選舉團比例為 25: 50:25。議案須分組投票,功能組別議員有否決權; 行政局及立法局議員的兩局共識方案:直選/功能組別議席比例由 1995 年的 50:50 變 成 1999 年的 67:33,並於 2003 年全面直選; 民主促進會、工商界基本法諮詢委員及中間派的四四二方案:1997 年直選/功能組別/ 選舉團比例為 4:4:2。2001 年直選議席取代選舉團。 中央政府最終接受經修正後的雙查方案,加入一會兩局方案中提出的分組投票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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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康憲 制改革方 案及兩國 十七輪會 談
政府提出的議案不在此限。 1992 年,總督彭定康於首份施政報告中提出憲制改革方案,內容包括: 行政局議員不可兼任立法局議員,總督不出任立法局主席。理由在於: 確保有一個有魄力的、有效的、行政主導的政府,而這個政府又確實 地向立法局負責,避免行政與立法兩個機關的角色有可能混淆不清, 引致削弱行政機關的效能,同時阻礙立法機關發展成為一個制衡政府 的獨立組織。 兩局議員可能視保密原則和集體負責制為過於沉重的負擔;要在爭取 社會人士支持或成立政黨的同時,卻又要履行支持政府政策的責任, 是一種負累。 兩局議員把政治辯論由立法局的公開辯論變為行政局的閉門討論,令 選民無法知情。 一些從委任途徑加入立法局的議員,再獲委任加入行政局。這種「雙 重委任」的做法,日後會令為加強本港代議政制作出的努力,變得毫 無意義。 行政局重組,主要委任在本身行業中表現卓越的獨立社會人士; 立法局於 1995 年有 20 席從單議席單票制直選產生;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選 舉委員會由民選區議員組成; 對功能組別的改變,包括增加 9 個功能組別,取消法團投票制。理由在於: 給予功能組別較廣闊的支持基礎。 各行各業的人都應在立法局裏有代表。 讓社會上每名在職人士都有第二個投票機會,代表他們工作上的利 益,則可取得市民對整個功能組別制度的莫大信任。 把所有行業都包括在功能組別內,可確保立法局有廣泛的代表性。 取消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 彭定康的方案受北京中央政府強烈反對,指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中的循序漸 進原則及兩國外長於七封外交函件中的共識。 兩國曾於其後展開 17 輪會談,就功能組別選舉方法及新增組別激烈討論。
第一至三輪會談 英方要求中方: 共同磋商特區籌委會港方成員人選; 表明如特區政府有意願,她會支持於 2007 年普選; 首屆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按 1995 年立法局選舉中的選舉委員會模式。
第四至第七輪會談 中方要求: 容許中國各級人大代表參選成為三級議會成員; 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保留委任議員; 功能組別選民範圍不應擴大。新增組別選民範圍不應大幅擴大,並採用法團 投票制; 1995 年的選舉委員會應按基本法附件一所列模式產生。
第八至第九輪會談 英方要求: 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於香港以選舉產生,並採用公開及公平的安排。在這些原則下,可 考慮依基本法附件一模式設立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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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第 6 輪會談提出的新組別。團體 投票制,選民 20000 中國企業協會 勞工界新增一席 漁農界 紡織及製衣界 進出口商會界 街坊福利會界 保險界 航運界 體育界
英國於第 9 輪會談提出的新組別。個人 投票制,選民 840000 土地、建築工程、房屋及建造界 製造界 漁農界 紡織及製衣界 批發/零售及進出口界 公用事業及通訊界 服務界 運輸界 體育、文化及娛樂界
第十至十七輪會談 雙方接受: 三級議會成員可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 選民年齡降至 18 歲; 區議會及市政局選舉應採用單議席單票制。 雙方分歧: 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委任制應否廢除; 立法局直選採用單議席單票制; 1995 年所選出的立法局議員於 1997 年後,應符合那些標準才可成為首屆立法 會議員。主要爭議在於應否包括於過去從未從事反對基本法等行動、或參與 或領導企圖推翻中國政府或破壞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等活動。
政權交接
第一屆立 法會及區 議會;市 政服務重 組
兩國談判後來破裂。1994 年,立法局通過憲制改革方案。北京於 1996 年宣佈不實行 直通車,成立臨時立法會、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又委任香港事務顧問、設立特 區籌委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任區域事務顧問等人士,實行另起爐灶。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於 1996 年宣佈由籌委會推選推選委員 會,再由後者選舉臨時立法會。臨時立法會設 60 席,以全票制選出。33 名原立法局 議員留任。 此外,臨時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包括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全體議員,再 加若干委任議員。 根據基本法,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1994 年 8 月通過決議,由特區籌委會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委會於 1997 年成 立第一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小組。 多數小組委員支持於分區直選採用多議席單票制。諮詢期結束後,小組於 1997 年 4 月建議採用多議席單票制。全港分 7-10 選區,每區設 2-3 席。5 月,籌委會秘書處將 比例代表制亦列入考慮之列。5 月 23 日,籌委會決議由特區政府於多議席單票制及比 例代表制中選取其中一項。7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採用比例代表制。9 月,臨時立 法會亦通過比例代表制。 至於功能團體方面,具體界別劃分及議席分配由臨時立法會制定立法會條例加以決 定。
政制發展
政府於禽流感事件中處理失當,而兩個市政局議員多次被指濫用公帑及行為失當,促 使政府推出諮詢文件重組地方行政架構。1999 年,政府宣佈撤銷兩個市政局。 2004 年,行政長官董建華於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由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政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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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小組
務局局長組成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負責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和法律 程序問題作深入研究, 就此徵詢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聽取市民對有關問題的意 見。 小組於 04 年 3 月發表第一號報告書,就若干法律程序問題提出意見,包括: 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立法方式及是否涉及修改基本法。小組認為須先修 改附件,再修改本地立法。由於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曾於全國人大 會議上提到附件一及二的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故只要不 涉及基本法第 45 及 68 條等主體條文,否則無須援引第 159 條的修改程序。 如何啟動修改程序。小組指根據基本法,在確定需要修改後,由政府向立法 會提出。 2007 年以後是否包括 2007 年。小組認為是包括 2007 年的。 第三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適用於以後各屆立法會。小組認為若未能完成 修改程序,則第三屆的辦法適用於以後各屆。 3 月 26 日,中央政府表示,香港政制發展涉及的法律問題將提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在四月二日至六日舉行的會議議程。4 月 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解釋包括:“2007 年以後”包括 2007 年;修改啟動 程序方面,如需修改,指可進行或不進行修改。是否需要修改,需由行政長官向全國 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再由後者“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 定”。修正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及修正案,或立法會法案的表決程序應 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4 月日,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第二號報告書,提出修改的原則包括:
有關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原則問題;
特區的設立,以至其政治體制的設計,都是由中央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透過 制訂《基本法》具體落實的。故此,中央有憲制權責審視及決定特區的政制 發展,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任何政治體制 上的改變都必須得到中央的同意。 政治體制的設計關係到主權的體現,關係到「一國兩制」及基本方針政策的 貫徹落實,特別行政區沒有權單方面改變中央所設立的制度。任何具體方案 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 設計和原則。 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的,任何方案均不能影響中央的實質任命 權。 必須符合國家利益,包括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並有利於國家行使主權,而 國家在特區行使主權是透過行政長官,並且要求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及 特區負責。要做到這樣安排要求,必須實行行政主導制度。這亦是原政治體 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 任何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 則。現時行政立法關係未能做到充份互相配合,影響行政主導及施政效率。 故此,任何方案須以完善行政主導體制為尚,不能導致惡化現行行政立法未 能充份互相配合的問題。
政制發展應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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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不單包括民意取向,還包括其他許多因素,例如特區的法律地 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 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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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致行政立法關係等。 由於經濟全球化以及香港擁有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特區以外的情況, 包括內地的情況, 會影響到特區的實際情況 「循序漸進」,即是遵循一定的步驟,有次序、有秩序的前進。當中有逐步 的過渡, 在一段時間內有不同階段的演變。就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 會議員由普選產生這個目標而言, 演變的過程不能停滯不前, 應分階段演 進, 但也不能發展過快。 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必須朝著普選最終目標進發,但步伐不能過 急, 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 穩定。
有關姬鵬飛主任在一九九零年提及的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 展;
香港的經濟發展歷史說明,經濟繁榮主要倚靠工商界、中產階層、專業人 士、勞工階層和社會其他各階層的共同努力。故此,這項原則涉及如何妥善 地處理好各階層政治權力的分配,以達到保障穩定繁榮的目標。 任何具體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 不同途徑參政,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任何方案亦要顧及對立法會表決程序規定的影響 政制發展不能引致民粹主義及福利主義的出現,影響資本主義制度的運作。 故此,任何具體方案都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 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此外,亦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以及其制度,皆由中央根據憲法及透過《基本法》決 定,特區不能單方面改變中央所設立的制度。 特區的政制發展,要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 本方針政策。「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高度自治」是香 港特區在中央授權下實行高度自治; 香港政制的發展不能違背「行政主導」 的原則;「均衡參與」是香港的政制必須照顧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 利益; 香港的政制發展要循序漸進, 充分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 愛國者的定義,可見於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鄧小平先生 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鍾士元等的談話要點中,提到 “ 港人治港有個界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 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 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報告書又提及在政制發展中必須顧及香港的實際情況,包括: 政治人才的管治經驗和素質。香港長久以來受到殖民統治,多年來沒有充分 培育本地政治人才。有志參與管理香港事務的本地人才,大多數要走進建制 內,例如加入政府擔任政務官或高級公務員職務。吸納及培養足夠政治人 才,是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和時間。 參政團體成熟程度。香港的參政團體經多年來參與區議會及立法會的運作, 已漸在社會上根,但一般市民對於加入參政團體仍不熱衷,各參政團體的成 員數目仍然偏低(根據參政團體的網站資料顯示,各參政團體只有數十至過千 名成員不等,佔本港人口比例很少)。他們當中的資深成員,雖然很多都具備 豐富的議會運作經驗,但擁有公共行政或管治經驗的則為數甚少。此外,目 前參政團體比較側重當下的時事問題及個別政治事件,而缺乏整體管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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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對各項政策的宏觀研究,市民因此較難肯定參政團體能否做到兼顧各階 層、各界別的利益,以及特區的長遠發展利益。 公共政策的研究,特別是從客觀及長遠角度考慮的研究對提高施政效能是重 要的。但現在無論在政府內部還是在社會上,對公共政策的研究並不蓬勃, 有關的人才也不多。 行政主導及行政、立法關係。特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 “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 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但事實是,行政及立法機關基本上分別由不同 背景及理念的人士出任,行政與立法機關每每只能互相制衡,但不能做到充 份互相配合的情況,加上在現行制度下,行政長官在立法會中沒有固定的支 持,以致對行政主導及施政效率造成不良影響。
4 月 15 日,行政長官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提交報告。報告內容提及,在考慮二零 零七年和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時,須顧及下 列因素: 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 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 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 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 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 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 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 參政。 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 響。 4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007 年行政長官及 2008 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普選 (原因見上) 。此外,功能團體與分區直選議席的比例,立法會法案表決機制亦維持不 變。 5 月,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第 3 號報告書,提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可修改的地 方,包括: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及組成;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委員數目;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民範圍及數目; 立法會議席數目,分區直選及功能團體議席數目; 功能團體選民範圍及數目; 立法會議員國籍規定。 12 月專責小組發表第 4 號報告書,列出社會人士的意見。 2005 年 10 月,專責小組於第 5 號報告書中列出修改建議。方案於同年 12 月不獲立法 會通過。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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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及組成。
人數增至 1600 人,以提高市民參與行政長官選舉的機會及選舉委員會的代表 性。 選舉委員會維持 4 個界別,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及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 界各有 300 名委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 國政協委員代表佔 700 席。 首 3 個界別所各增加的 100 名委員原則上可按目前界別分組的分佈按比例增 加。 第 4 個界別中,立法會新增的 10 名議員,全體 529 名區議員,新增 1 名鄉議 局代表及 2 名港區全國政協代表,構成新增的 500 名委員。 提議新增全數區議員的原因,是他們代表民意,民主成份較高,較能掌握及 反映地區基層市民所關注的議題。區議員亦是社會的縮影,均衡參與精神的 象徵及可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委員數目。
小組建議維持 12.5%的水平,即 200 名委員提名,以保證候選人有一定支持 基礎。 小組認為若設提名上限會限制部份委員提名候選人的權利。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民範圍及數目。 見關於區議員的部份。
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 小組認為社會未有廣泛共識,而現行規定沒有妨礙有效管治。
行政長官自動當選問題 小組認為,為使選舉委員可充分行使選舉權,可考慮設立機制規定只有一名候選人時 繼續選舉程序。
立法會議席數目,分區直選及功能團體議席數目 小組建議增至 70 席。新增 10 席由分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平分,以拓闊參政空間及分擔 繁重的議會工作。
功能團體選民範圍及數目
小組認為,在社會未充分討論功能界別的路向前不應改變已有功能界別。新 增議席全數劃歸區議會。實際投票制度上,小組提出全票制及比例代表制作 例子。 小組認為,設區議會功能界別既是已有安排,亦讓各區區議會就區內事宜向 政府提供意見。 小組認為,增加其他界別的建議很多,難以照顧所有要求,亦未能有效擴大 選民基礎。
立法會議員國籍規定 小組建議維持現有安排。
普選時間表 小組認為,社會對此未有共識。
功能界別的路向 小組提及兩院制。另外,若取消團體票會令大部份界別變為僱員界別,有違設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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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 綠皮書及 公眾諮詢 報告; 2012 年向 全國人大 常委會作 出的報告 及人大常 委會的決 定
界別的原意。 2007 年 7 月行政長官曾蔭權於上任後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
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加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所 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特區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 央的授權,特區沒有「剩餘權力」。 根據 2004 年 4 月 6 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中央在特區政制發展上,包括達至最 終普選的時間與及普選的模式及設計,擁有最終決定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一個 主權體制,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 行政長官無論是怎樣產生,包括最終由普選產生,都不能脫離在選舉當選的候選人須 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實質任命的憲制要求,方可就任。 在達至最終普選目標的過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實普選的模式時,亦必須確保符合國家 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四項政制發展的原則 2: (i) 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ii) 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iii) 循序漸進;及 (iv) 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普選原則及概念 普選的概念應包括「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外國普選的制度通常是一人一票 的制度,並可以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進行。 就個別地方而言,在符合國際上對「普選」概念的一般理解之餘,也可因應人民的特 別需要和訴求,社會經濟的獨特情況,以及有關地方的歷史現實而發展其選舉制度。
公眾諮詢報告 市民對按照《基本法》達至普選的目標,是殷切期待的。市民、政黨、立法會議員、 區議會、不同界別均認同應早日訂出落實普選的方案,特別是普選時間表,這有助 於減少社會內耗,亦有利於香港的長期穩定和長遠發展。
行政長官普選模式方案 提名委員會組成及人數 1. 少於 800 人 – 是否由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 2. 維持 800 人 3. 多於 800 人 –是否增加民選區議員或改變四大組別議席比例 4. 是否改變公司票及團體票的安排 提名方式 1. 提名門檻及候選人數目 – 10 名以上、最多 8 名或最多 2-4 名候選人 2. 其他規定 – 是否有提名上限及是否需獲各大組別一定數目提名 提名後的普選方式 – 共識為一人一票 1. 一輪或多輪投票制 2. 只有一名候選人時需否繼續選舉。
公眾諮詢報告 總結認為,整體而言,立法會及市民就整套行政長官普選模式的方案, 未有形成共 識。不過,在一些重要的相關議題上,分歧已明顯收窄。 提名委員會組成及人數 較多意見認為,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參考現行的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組成。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獨立議員支持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由 800 人或多於 800 人組成(例如,增加至 1200 人及 1600 人);而民意調查顯示, 較多受訪市民 認為提名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應多於 8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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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的具體委員數目、界別組成和劃分,以及選民基礎,市民及立法 會並未形成共識,須進一步討論。 提名方式 較多意見認為,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 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應該是由提名委員會整體作出, 及認為參選人 只須取得一定數目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 兩種意見都有, 並未形成主流意見。 提名後的普選方式 社會整體認同, 在行政長官候選人經民主程序提名產生後, 應由登記選民一人一票 普選產生行政長官。至於是進行一輪或多輪投票, 及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 是否仍須進行投票, 則均須進一步討論。
立法會普選模式方案 功能界別 1. 地區直選取代之 2. 保留議席但改變選舉模式 3. 增加區議會在立法會議席數目 4. 過渡性安排—取消公司/團體票/取消或合併現有界別/一人兩票/分階段取消 行政長官選舉路線圖及時間表 2. 2012 年 3. 2017 年 4. 2017 年後 立法會選舉路線圖及時間表 1. 2012 年 2. 分階段於 2016 年 3. 分階段於 2016 年後 4. 應否先於行政長官普選
公眾諮詢報告 立法會普通模式方案 --- 功能界別 普選立法會的模式、路線圖及時間表,立法會、社會各界和市民對此意見紛 紜,未能形成主流意見。無論是一次過或分階段取消,以至有關的具體模 式,現時都沒有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支持。 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路線圖及時間表 社會整體上希望能早日就落實普選取得進展。在普選立法會未能達成共識的情況 下,有不同的民意調查顯示,過半數的受訪市民希望「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隨 後」。 目前在立法會內支持 2012 年普選行政長官及普選立法會的議員不足一半,難以在 立法會內取得三分之二多數支持。有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或在 2017 年及 2017 年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但就立法會普選 時間表,不少立法會內的黨派及獨立議員並未提出具體建議。 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或在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 官,立法會普選隨後。 民意調查顯示,有過半數的受訪市民支持 2012 年實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 在 約 18200 份書面意見中, 約 12600 份標準回應支持 2012 年達至普選。與此同時, 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若在 2012 年不能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可於 2017 年實行普選。 而有關立法會普選時間表,有不同的民意調查顯示,有過半數受訪市民接受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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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不能實行立法會普選, 可於 2016 年或之後實行普選。雖然根據不同民意調 查,較多受訪市民認為應該在 2012 年實行立法會普選,但有關民意調查同時顯 示,較多受訪市民認為應該分階段達至普選,而非一步達至普選。這可見市民對何 時及應否分階段達至立法會普選未形成主流意見。 有超過 15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及在 2017 年或以後普選行政長官, 其中有超過 13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同年 12 月 12 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建議 香港社會普遍期望特區的選舉制度能進一步民主化,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盡快 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綜觀立法會、區議會、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以及市民的 意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出方向。 在 2012 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 到重視和予以考慮。與此同時,在不遲於 2017 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 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 雖然,香港社會就行政長官普選模式仍有不同方案,但對於循「特首先行、立法會 普選隨後」的方向推動普選,已開始凝聚共識。至於立法會普選模式及如何處理功 能界別議席,仍是意見紛紜。不過,訂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時間表,有助推 動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
2012 行政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第 31 次會議上通過否決 2012 年雙普選,但認為具體產生辦 法可作適當修改,而 2017 年第 5 任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 生後,立法會議員亦可全部由普選產生。 政制發展問題已經成為近年來香港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並引起了一些紛 爭,為了使香港社會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現在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 決定,明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的時間表,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有 充分法律依據的。而且香港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並已經過多年討論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已經寫入香港基本法,是中 央政府作出的鄭重承諾。在適當的時候明確實現這一目標的時間,與中央政府支持 香港民主發展的一貫立場是一致的,既是對香港社會有關願望的真誠回應,也是中 央政府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體現。 從公眾諮詢情況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對普選時間表作出 明確,使香港政制發展明朗化,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齊心協力地朝著既定目標 邁進,有利於減少疑慮和爭拗,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促進香港的長期繁 榮穩定。 在 2012 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不實行“雙普選”的情況下,2017 年是可以開始實行 普選的最早時間。2017 年是香港回歸祖國 20 周年,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中期。到那時行政 長官和立法會都已經進行了多次選舉,在循序漸進方面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 驗。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的時間分別確定在 2017 年及以後,既 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也是一項十分積極的安排。 草案明確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隨後,主要基於兩點考 慮:一是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框架已經作了規定,即“由一個有廣泛 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香港社會對此也有相當的共 識。至於立法會全部議員如何實行普選,香港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香港社會意見 分歧也比較大,還需更多時間進行討論。二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 生屬於重大政制改革,如同時進行,波及面太大,不利於政制改革的穩妥實施和保 持社會穩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為主導,先實 行行政長官普選,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體制,處理好行政與立法關係。 諮詢文件認為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可考慮的方向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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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及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 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依循序漸進原則提升民主成分 方案有機會得到市民、立法會、行政長官及中央政府支持 2005 年方案否決原因之一是方案包含委任區議員。是次方案應收窄分歧、凝 聚共識、推動香港民主發展 兼顧各階層利益、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行政長官選舉 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人 數 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組 成 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選 民基礎 提名候選人 安排 行政長官政 黨背景 立法會選舉 議席數目 選民基礎
非中國籍及外 國居留權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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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至不多於 1200 人,以符合循序漸進要求、提供更多空間及機會 予社會人士參與、提高選舉委員會代表性及為 2017 年行政長官普 選時將之轉為提名委員會提供基礎 四大界別同比例增加委員人數以維持均衡參與。第四界別之大部份 新增名額分配予區議員,並可考慮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以收窄分 歧 由於政府認為方案複雜並涉及不同人士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故不 傾向將公司票改為董事/個人票 政府認為可增加區議員佔選舉委員會比例以擴大選民基礎 政府認為現行 1/8 選舉委員提名門檻確保候選人有足夠支持,而具 競爭性,故維持此比例。提名人數上限方面,政府認為不應限制選 舉委員會委員提名權利 政府認為社會未有清晰主流意見故未考慮改變
增至 70 席以擴闊參政渠道並分擔立法會工作 由於政府認為方案複雜並涉及不同人士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故 不傾向將功能團體議席私公司票改為董事/個人票 政府認為可將新增功能團體議席及原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由民選 區議員互選產生,以協助社會達成共識;提升民主成份及代表性 維持現有安排以吸納不同人才,反映香港的多元及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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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香港的法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 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基本法第 18 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 8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 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 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基本法第 160 條)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 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基本法第 160 條)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 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基本法第 18 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 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第 18 條) 普通法及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 (Common law and 追溯歷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 rules of equity) 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現時,源自普通法 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形成普通法。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免受 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載列。這些權利現在 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 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 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 終審法院和司法機關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條例及附屬立法 (Ordinance and subsidiary legislation) 習慣法(Customary law)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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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香港法例》中。香港 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
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於香港。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 97 章)第 13 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而在 《婚生地位條例》(第 184 章)中,中國法律和習俗也得到承認。 現時已有超過 200 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條約在立法施行之前,不 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通法的發展。舉例來說,法庭可 引用某條約,以助解釋法例。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 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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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司法機構 基本法的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80)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 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 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8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83)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 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88)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 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 程序,予以免職。(89)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 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備案。(90) 各級法院 在司法和行政意義上,司法機構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執掌。行政支援方面,由司法機構政務長負 責協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而政務長的職級與決策局局長相同。至於司法方面,則由在香港或其他 普通法適用地區取得專業法律資格及經驗的法官,負責主持下述各級公開法院進行的聆訊。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取代在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和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 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 3 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 用地區法官所組成。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以及來自土地 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此外,上訴法庭也對其他級別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問題作出裁 定。 原訟法庭審理刑事和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不受限制。民事案件涉及的範疇包括離婚、 海事訴訟、破產、公司清盤、領養、遺囑認證和精神錯亂。原訟法庭也可行使上訴司法 管轄權,審理來自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 件。 區域法院 民事方面,區域法院僅有權審理所涉款項多於 50,000 元但不超過 1,000,000 元的申索。 如屬收地訴訟或訴訟中出現土地權益所有權的問題,有關土地的每年租金或應課差餉租 值或年值不得超過 240,000 元。除一般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外,區域法院對以下各者 也具有專有司法管轄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根據《稅務條例》追討稅 款的申索,以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為追討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財物程序。 至於婚姻訴訟及領養申請,亦必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亦稱家事 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區域法院可審理較為嚴重的案件,但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 殺,誤殺和強姦等則除外。區域法院可以判處的監禁刑期最長為七年。此外,區域法院 也可行使多項條例,包括《印花稅條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 聰(補償)條例》,所賦予的有限上訴司法管轄權,審理來自各有關審裁處及法定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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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審裁處、 裁判庭、 少年法庭
上訴案件。 香港有 7 所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罰權 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 100,000 元為限,但對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罰權力。 所有可公訴罪行最初均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長可因應案情的嚴重程度而申請將 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交付原訟法庭審理。不服裁判官的判決而提出上訴的案件,會由原 訟法庭法官審理。 特委裁判官可由具備律師資格或豐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士出任,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 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特委裁判官的判罰能力,通常是以判處監禁 6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為限。 死因裁判法庭:研訊以下各類案件:有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有人在可疑情況下死 亡;有人突然死亡;在香港境內發現屍體或從外地運入屍體。 少年法庭:案件控告 14 歲以下兒童和 14 至 16 歲青少年犯了任何罪行(殺人罪行除 外)。10 歲以下兒童視為未屆應負刑事責任年齡,因此所有法庭,包括少年法庭在 內,均無權審理涉及該等兒童的案件。不過,少年法庭有權受理涉及照顧和保護 18 歲 或以下青少年及兒童的案件。 土地審裁處有以下四項主要司法職能: 政府或其他機構強制收地時,或某些土地因工務或私人土地發展以致價值減損 時,釐定政府或有關機構應給予受影響人士的賠償額; 裁定有關大廈管理的爭議事件; 裁定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裁定針對房屋署署長就 物業的現行市值所作評估而提出的上訴;以及 裁定所有涉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事宜。 勞資審裁處:解決僱員與僱主之間的糾紛。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審裁處 處理的案件,有指稱違反僱傭合約某一條款而提出的申索,也有追討解僱代通知金、欠 薪、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花紅、雙薪、遣散費、長期服務 金等個案。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所涉款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小額錢債申索。審裁處的聆訊不拘 形式,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兩項主要職能是: 裁定由法庭或裁判官轉交給審裁處的物品是否屬於淫褻或不雅物品,並裁定公 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 將物品評定為第 I 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第 II 類(不雅物品)或第 III 類 (淫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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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終審法院法官 首席法官 李國能 常任法官 包致金 陳兆愷 李義 非常任法官 邵祺 傅雅德 鮑偉華 黎守律 馬天敏 烈顯倫 梅師賢
LI, CJ BOKHARY, PJ CHAN, PJ RIBEIRO, PJ SILKE, NPJ FUAD, NPJ POWER, NPJ NAZARETH, NPJ MORTIMER, NPJ LITTON, NPJ MASON, NPJ
非常任法官
賀輔明 布仁立 艾俊彬 苗禮治 伍爾夫 施廣智 韋卓善 馬曉義 高禮哲
HOFFMANN, NPJ BRENNAN, NPJ EICHELBAUM, NPJ MILLETT, NPJ WOOLF, NPJ SCOTT, NPJ RICHARDSON, NPJ McHugh, NPJ Gault, NPJ
律政司 律政司司長的權責已於政府部份有所闡述。 律政司轄下設有 6 個科別,其中 5 個法律專業科別包括: 刑事檢控科由刑事檢控專員(現時為江樂士)掌管。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部分均由 該科的政府律師負責檢控。政府律師也向各執法機構及其他負責檢控罪行的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 見。 民事法律科由民事法律專員(現時為賴應虒)掌管,就民事法律向各政府決策局及部門提供法律意 見,並以律師和大律師身分代表政府處理一切民事訴訟,包括仲裁案件。該科轄下各專責小組就建 築物及規劃法、政府合約草擬和政府作為僱主的有關事務提供意見。該科也就現行涉及民事法律的 法例是否周全,以及為制定新法例或修訂現行法例而擬訂的草擬委托書,提供意見。 法律草擬科由法律草擬專員(現時為嚴元浩)掌管,負責草擬香港特區所有政府法例。 法律政策科由法律政策專員(現時為歐義國)掌管,工作主要是按法律政策專員的需要提供服務,並 就政府現正研究的事項提供法律政策意見。該科又對影響司法、人權、法律制度、《基本法》、憲 法及內地法律的各項問題,提供法律意見。此外,法律政策科更在本港、海外和內地積極推廣香港 的法治和《基本法》,加深各地對香港法治和《基本法》的了解。 國際法律科由國際法律專員(現時為溫法德)掌管,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負責雙邊 協議的談判工作,或委派法律專業人員在談判中提供意見。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為具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師,以進行民事及刑事訴訟, 確保他們不會因沒有經濟能力而無法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法律援助服務由政府撥款提供。合資格 人士可獲提供代表律師,費用全免或視乎其經濟情況而按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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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 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基本法第 21 條) 全國人大於 2007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辦法》。具體選舉辦法如下: 議 36 個議席。 席 數 目 參 年滿 18 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選 資 格 選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 (即第二任行政長官,香港特別 民 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即第一屆特區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 資 國公民,第 8 屆全國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臨時立法會議員),第九屆全 格 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 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第十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的香港永 久性居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表明不願成為 選民者除外。 提 遞交參選登記表及得不包括自己在內的 10 名選舉會議成員的提名。每名成員不可提名多於 名 36 人。 投 票 制 度
遞 補 議 席
全票制。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 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 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 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有出缺,由於選舉中得票不少於參與投票選舉委員數目 1/3 而未當選的候選人依得票順序 依次遞補。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王如登 王英偉 王敏剛 田北辰 吳亮星 吳清輝 何鐘泰 范徐麗泰 (常委) 馬豪輝 袁武 高寶齡 陳智思 葉國謙 黃玉山 黃國健 溫嘉旋 雷添良 蔡素玉 廖長江 鄭耀棠 劉健儀 霍震寰 盧瑞安 譚惠珠 候補名單: 洪克協、黃宜弘、朱幼麟、梁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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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美倫 林順潮 曹宏威 費斐 劉佩瓊 羅范椒芬
李宗德 馬逢國 梁秉中 楊耀忠 劉柔芬 羅叔清
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有特邀香港人士的界別。香港居民亦可於其餘 33 個界別中獲委 任。根據全國政協章程,政協委員經協商推薦形式產生。名額及人選由上一屆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 會議審議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董建華於 2005 年獲選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特邀香港人士 馬介璋、王永樂、王國華、王國強、王䓪鳴、王敏賢、區永熙、方鏗、方黃吉雯、計佑銘、鄧日 燊、鄧兆棠、龍子明、盧文端、田北俊、馮華健、馮國經、呂明華、朱樹豪、朱蓮芬、伍淑清、莊 啟程、劉漢銓、劉兆佳、劉宇新、劉詩昆、劉皇發、劉夢熊、劉遵義、湯偉奇、許仕仁、許榮茂、 許智明、蘇澤光、杜毅、李揚、李大壯、李文俊、李秀恒、李賢義、李國章、李國強、李澤钜、李 家傑、李家祥、楊釗、楊孫西、楊海成、楊敏德、吳光正、吳良好、何志平、何柱國、余國春、鄒 燦基、汪明荃、張華峰、張國良、張學明、張信剛、張閭蘅、張家敏、陳萬雄、陳玉書、陳永棋、 陳麗華、陳奇偉、陳振東、陳鑑林、邵善波、林國文、林樹哲、林銘森、林淑儀、羅友禮、羅祥 國、羅康瑞、周永健、周安達源、周俊明、周梁淑怡、鄭家純、鄭維健、鄭耀宗、榮智健、胡漢 清、胡應湘、胡經昌、查懋聲、鐘瑞明、施子清、施祥鵬、施展熊、洪祖杭、徐是雄、徐展堂、高 敬德、郭炎、郭炳湘、容永祺、黃光苗、黃守正、黃志祥、黃英豪、黃景強、黃楚標、梁國貞、梁 欽榮、梁振英、董建華、蔣麗芸、曾鈺成、藍鴻震、賴慶輝、蔡志明、蔡冠深、廖長城、廖正亮、 譚錦球、譚耀宗、黎桂康、潘宗光、潘祖堯、霍震霆、戴希立、戴德豐
中央對香港事務的參與 基本法及基本法委員會 《基本法》第 22 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 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該條文亦規定內地部門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所有機構及其人員均須 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 根據《基本法》第 14 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得干預香港特區的 地方事務。載於《基本法》附件三內的《駐軍法》,訂明適用於解放軍駐港部隊的總體法律條文, 並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部隊成員須受香港特區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司法管轄。 基本法委員會為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批准成立的常設組織,附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它負責於解釋或修改基本法議案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前,或於實施基本法第 18 或 19 條而出現問題時向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基本法委員會有 12 名成員,內地及香港委員各佔 一半,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港方成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 合提名,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現時成員包括: 喬曉陽(主任)、李飛(副主任)、王鳳超、張榮順、張曉明、饒戈平為內地委員。 梁愛詩(副主任)、譚慧珠、陳弘毅、莫樹聯、黃玉山、劉迺強為香港委員。 中國共產黨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 這是內地掌管香港事務的最高實權機構12,但並沒有對外正式公佈。2003 年七一遊行後,中央調整 處理香港事務的策略,成立由曾慶紅擔任組長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統籌內地各處理香港事務 的機構。小組成員包括國務委員唐家璇(任副組長)、中央辦公廳主任王剛、統戰部長劉延東、國務 院港澳辦主任廖暉(任副組長)、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安全部、海關總署負責人、中央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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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9 月 27 日,胡錦濤接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據明報、香港經濟日報、文匯報等報章報 導,胡錦濤於發言時指, “中央前不久成立了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這個小組由曾慶紅副主席 任組長,主要是加強對內地涉港、涉澳事務的協調,不會干預港澳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有 這麼一個抓總的機構,可以避免政出多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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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公室主任及廣東省省長。2007 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全國黨代表大會後由政治局常委、中 央書記處書記習近平接任組長。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 中聯辦負責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聯繫並協助內 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的交流 與合作。聯繫香港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處理有關 涉台事務;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現任主任為彭清華。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協助國務院總理處理港澳事務。在中央和地方層面,它統籌內地部門與香港 特區的交往,亦協助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部門之間的溝通。它的職責亦包括研究港澳社會形勢,管 理內地來港工作的公職人員,參與管理港澳中資機構等。現任主任為廖暉,副主任為陳佐洱、周波 及張曉明。 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 特派員公署獲授權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協助香港特區政府 依照基本法或經授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辦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辦的其他事務。現任特 派員為呂新華。 新華社香港分社 新華社香港分社為中國新華社的派出機構,是官方新聞社的分部。回歸前是共產黨港澳工作委員會 的對外稱呼。 中國共產黨港澳工作委員會 回歸前是內地駐香港處理香港事務的最高機關。現況不詳。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基本法第 14 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內地與香港的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駐京辦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 1999 年 3 月 4 日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職能包括:進一步加 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以及內地其他部門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在內地推廣香港;根據現 行的入境政策和程序處理前往香港的入境申請,並為在內地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實務性協助。 粵港合作聯席會議 過去 23 年,香港與廣東省設立邊境聯絡制度,提供有效機制,共同磋商並解決雙方關注的實務問 題,例如打擊跨界罪案和治理深圳河等。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於 1998 年成立,進一步加強粵港之間 的合作。聯席會議提供高層次的渠道,探討和協調粵港之間各項大型合作計劃。 內地與香港大型基礎設施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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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在 2002 年成立了內地與香港大型基礎設施協作會議,加強內地與香港在 運輸和大型基建項目方面的協調和合作。協作會議由政務司司長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聯 合主持。雙方現正展開廣深港高速鐵路、物流合作和港珠澳大橋的研究。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 香港與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及澳門特區的政府(合稱―九加 二‖省區政府),於 2004 年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根據框架協議,―九加二‖省區政 府同意在十個範疇加強合作,有關範疇分別為基礎設施、投資、商務與貿易、旅遊、農業、勞務、 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設、環境保護及衞生防疫。 除此之外,香港亦與上海及北京市政府分別於 2003 及 2004 年成立滬港經貿合作會議及京港經貿合 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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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政治參與 香港並無專門法律規管政黨,亦無就政黨一詞下定義。目前,各大政黨大多根據《公司條例》註冊 為公司。此外,部分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曾派出成員參加立法會或區議會的換屆選舉或補 選。《社團條例》並無就"政黨"一詞作出界定。根據《社團條例》,政治性團體指政黨或宣稱是政 黨的組織,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曾於八十年代發表報告討論政黨政治的優劣及於基本法的相關內 容,但基本法並無專門提及政黨的條文。 在 2001 年 10 月 30 日,當時的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表明政府正研究引入政黨法是否可行及可 取,以加強政黨的透明度及促進政黨的健康發展。然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於 2002 年 12 月宣 布,政府認為現階段不適宜訂立政黨法。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 2004 年 4 月就第二號報告舉行記者 會時,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先生解釋,他認為政黨法是用來管制政黨發展的,未必是為促進政黨發展 而設的。他又表示,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促進政黨發展並非政府的責任。 香港政府並無資助任何政黨參與選舉,亦無規管政黨的財政來源及運用。 香港的政治參與於 80 年代前極少。最早期的政治團體包括香港革新會、香港華人革新協會、香港 公民協會及香港觀察社。革新會成立於 1949 年,由外籍專業人士組成,曾積極參與各級議會選 舉;華革會成立於 49 年,有親中背景;公民協會成立於 54 年,曾有成員出任市政局主席及立法局 議員;這些組織於 90 年代後已式微。 80 年代開始,香港政府發展地方行政及代議政制,加上中英談判開始,一批政治團體應運而生, 包括新香港學會、匯點、太平山學會、民主民生協進會、民主促進會、新香港聯盟及香港勵進會。 1989 年的六四事件直接催生支聯會,同時亦加快開放直選議席的步伐。香港民主同盟及自由民主 聯會於 1991 年前先後成立。1991 年的地方直選令本地親共人士籌組民建聯及港進聯;立法局內來 自工商專業界的功能組別及委任議員組織啟聯資源中心(後稱自由黨)與港同盟抗衡。 民主黨整合了民主派的主流力量,而一些政團(如前線、一二三民主聯盟、民權黨)亦成立,參與 1994-95 年的各級選舉。 回歸後,香港政黨主要分親政府及泛民主派兩大陣營。親政府派經過整合後,以民建聯、工聯會及 自由黨為主,而泛聯盟/早餐派則成為關鍵少數。泛民主派由民主黨經歷多次分裂及成員退黨後, 由民主黨、前線、民協等組織林立。二十三條立法爭論催生四十五條關注組。 民建 聯
民主建港聯盟於 1992 年 7 月成立,並於 2005 年 4 月與香港協進聯盟合併,成為民主建港協 進聯盟 (Democratic Alliance for Betterment of Hong Kong)。會員人數 11600 人,共 1 名行政 會議議員、11 名立法會議員、115 名民選區議員、14 名委任區議員、11 名港區全國人大代 表、28 名港區全國政協代表。現任主席為譚耀宗,副主席為葉國謙、劉江華及蔣麗芸。 民建聯的成立主要源於親中政治人士於 1991 年的立法局直選中欠缺協調招致慘敗而引起。 1992 年,民建聯成立,曾鈺成為首任主席。2003 年 11 月曾鈺成因區議會選舉慘敗而辭職, 秘書長馬力接任。2007 年馬力因癌症逝世。 立法局/立法會選舉的參與 2004 地區直選得票 455000 張,即 25.7%。9 人當選;功能組別有 3 人當選。共得 12 年 席,為立法會第一大黨。 2000 地區直選得票 392000 張,即 29.68%。8 人當選;功能組別有 3 人當選;選舉委 年 員會有 1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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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1995 年
地區直選得票 373000 張,即 25.2%。5 人勝出;功能組別得 2 席,選舉委員會得 2 席。 地區直選 7 人參選,得票 143000,即 42.4%。2 人勝出;功能組別得 2 席,選舉 委員會得 2 席。
區議會選舉的參與 2007 年 177 人參選,115 人勝出。 2003 年 190 人得票 246000 (38.69%) ,46 人勝出,另 16 人自動當選。 1999 年 176 人得票 191000 (45.35%) ,83 人勝出,另 13 人獲委任,18 人自動當選。 1994 年 83 人得票 81522 (43.45%) ,37 人勝出。
民主 黨
民建聯另於 1995 年派 17 人競選市政局,贏得 8 席; 1997 年,10 人成為臨時立法會議員。 民主黨成立於 1994 年,由香港民主同盟及匯點合併而成。會員人數 611 人,有 9 名立法會 議員及 62 名民選區議員。現任主席為何俊仁,副主席是單仲偕、狄志遠及劉慧卿。 匯點成立於 1983 年,初期為論政團體,由積極參與學生運動及工會運動的人士組成。首任 主席為劉迺強。1992 年起改組演變成參政團體。 香港民主同盟於 1990 年成立,由民主派人士及匯點、民協和太平山學會部份成員組合而 成。會員以律師、教師及社工為主。1991 年參與立法局直選中大勝。
公民 黨 專業 會議 經濟 動力 工聯 會
自由 黨
民協 職工 盟 勞聯 街工
1994 年,港同盟、匯點及民協成員商議組黨。前兩者達成合併協議,而民協成員則可以個 人身份加入。2008 年 11 月、前綫(一個 1996 年成立的政治組織)通過與民主黨合併。 公民黨成立於 2006 年,前身為《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主席為關信基,黨魁為余若 薇。有 3 名立法會議員 (余若薇、湯家驊、吳靄儀) 及 8 名民選區議員。 成立於 2008 年,由何鍾泰、石禮謙、劉秀成及梁美芬 4 名議員組成。各成員可自行投票。 由 2004-08 年的泛聯盟及更早期的早餐派演變而成。早餐派是指一批每週定期召開早餐會的 功能界別/選舉委員會獨立議員,由前立法會議員李家祥發起。 由 4 名前自由黨立法會議員組成。 香港工會聯合會原名港九工會聯合會,成立於 1948 年,擁有 193 個屬會及贊助會,有超過 30 萬名會員,是香港最大工會組織。現任會長是鄭耀棠,理事長是黃國健。有 1 名行政會 議議員 (鄭耀棠) 、4 名立法會議員 (王國興、黃國健、潘佩璆及葉偉明) 及 21 名區議員。按 慣例於勞工界功能界別中取得兩席。 它們自稱為愛國愛港團體,政治立場由回歸前的親中國共產黨轉移為親政府。 自由黨成立於 1993 年,由啟聯資源中心演變而成。有 3 名立法會議員,11 名民選區議員, 10 名委任區議員,1 名全國人大代表,8 名全國政協代表。現任主席是劉健儀,副主席是方 剛及張宇人。 啟聯資源中心於 1991 年成立,最初由 21 名立法局議員組成,發起人李鵬飛指目的在於集中 資源研究政策議題,但各成員於立法局一致的投票取向令啟聯與政黨無異。1993 年,自由 黨成立,由李鵬飛出任首任主席。主要成員來自僱主及專業人士。 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成立於 1986 年,由論政團體,社區組織及議員辦事處職員組合而成, 創會主席為陳立僑。現有 1 名立法會議員及 19 名民選區議員。主席為廖成利。 香港職工會聯盟成立於 1990 年,擁有 70 多個屬會,代表 17 萬名會員。現任會長是劉千 石,秘書長是李卓人。有 1 名立法會議員 (李卓人) 。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成立於 1984 年,擁有 64 個屬會,代表 4 萬名會員。現任主席是陳偉麟, 回歸後有 1 名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李鳳英)。 街坊工友服務處成立於 1985 年,由新青學社導師梁耀忠於揭發 26 座問題公屋事件後牽頭成 立。現有 1 名立法會議員及 4 名民選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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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行動 社會 民主 連線 公民 力量 匯賢 智庫 支聯 會
四五行動是一批參與聲援 1976 年四五天安門運動的托洛斯基主義者成立的組織。其成員經 常組織遊行示威,其成員梁國雄於 2004 及 2008 年立法會選舉中勝出。 2006 年成立,支持左翼經濟主張。有 6 名民選區議員。主席為黃毓民。
1993 年成立,為沙田及西貢區參政團體。現有劉江華一名立法會議員及 18 名民選區議員。 召集人為何厚祥。 2006 年成立,由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成立。現有一名立法會議員。 全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於 1989 年百萬人大遊行中成立,最初目的是發起及統籌 香港支援北京天安門學生的運動。六四事件發生後,支聯會的工作為拯救及聲援民運人士, 要求平反六四事件,及結束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
二次大戰後的重要政治參與 年份 事件 1951-1953 反對放寬租務管制
1956
雙十暴動
1966
反對天星小輪加價
1964-1971
中文合法化運動
1967
六七暴動
1970-1996
保釣
1973
葛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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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不同華人組織反對政府的 1949 業主與租客(修訂) 條例,容許 新建及重建樓宇租金比二次大戰前標準租金高 30-100%。立法 局其後通過的法案減少加幅 李鄭屋徒置區居民與徒置事務處職員就懸掛"雙十"旗幟有爭 執。十月十日(中華民國國慶日) 多處出現針對共產黨的襲擊及 破壞,七日後平息 天星小輪申請加價 25%(成人月票由 8 元加至 10 元)。市政局 議員葉錫恩(Elsie Elliot) 前後發起 200,000 人簽名反對(政府將 之視為一項反對意見)。翌年交通諮詢委員會通過加價申請 後,4 月 4 日蘇守忠發起絕食被捕。多區其後有青年示威、搶 掠及縱火。總督戴麟趾宣佈宵禁,並調動英軍鎮壓。 1964-65 年,市政局議員貝納棋(Bernacchi) 及胡鴻烈提出市政 局接受中文為法定語文。1968 年,大學學界成立委員會爭取 中文合法化。1968-1970 年,社會各界成立多個組織推動中文 合法化。1970 年政府成立中文委員會,並於 1971 年發表報 告,接受將中文列為法定語文。1974 年中文正式享有法定語 文地位 1967 年新浦崗香港人造花廠發生勞資糾紛。糾紛演變成暴 動。當時中國正發生文化大革命,北京支持香港左派人士上街 抗暴。左派成立由工聯會會長楊光領導的"港九各界同胞反對 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各區出現示威、集會、罷工、罷課及 燃燒彈襲擊。商業電台節目主持林彬遭燒死。中國民兵曾攻入 沙頭角。香港宵禁,英國派遣航空母艦抵港並參與攻擊左派據 點。 香港政府調整治港策略,委派外交官出身的麥理浩任總督,推 行各項民生政策;設立民政處及民政主任制度。事件亦直接打 擊左派政治力量在香港的影響力 二次大戰後美國佔有釣魚台列島/尖閣諸島。1970 年,美日兩 國訂立"有關硫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將島嶼於 1971 年歸 還日本。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於 1971 年發起抗議並觸發連串示 威活動。1996 年保釣人士陳毓祥於島嶼附近跳海遇溺喪生 葛柏 (Peter Fitzroy Godber) 是皇家香港警察九龍區副總指揮 官。檢舉貪污組調查其財產時申請退休。1973 年在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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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978
金禧中學學潮
1979
油麻地艇戶事件
1984
水上新娘
1988
八八直選
期間潛逃。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率先發起遊行抗議,引起各界響 應。總督麥理浩接受建議,成立廉政公署。 寶血會金禧中學為一創立於 1973 年的資助中學。1977 年,該 校老師發現賬目有異而向廉政公署和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求 助,學生靜坐抗議。教育司陶建去信教師,指學生再靜坐是教 師責任。校長辭職後,校董會向教師提出修改僱傭合約,以加 強校長權力及容許校董會有更簡易方法解僱教師。新校長及校 董會的管治手法引起師生不滿,演變至學生請願及靜坐。 1978 年,教育署宣佈停辦學校,原址重開德蘭中學,曾參與 靜坐的教師不獲聘請。事件引起連串集會,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等亦介入協助學生。總督麥理浩委任由黃麗松任主席的委員會 調查事件。委員會建議撤回對教師的警告信及另開沙田五肓中 學以接收原金禧中學師生。 1970 年代,油麻地避風塘由於漁業式微而有多名艇戶長期定 居。政府決定關閉避風塘以興建道路,但艇戶未獲安排上樓。 一批社會工作者及意大利神父甘浩望(Franco Mella) 協助抗 爭,被指違反公安條例而遭拘捕。其後艇戶獲配公屋,事件後 社工亦組織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1980 年,香港政府取消容許中國非法入境者抵達香港市區並 接觸香港親人後獲得居留權的‖抵壘政策‖。非法入境者自此 會‖即捕即解‖。當時不少漁民與內地女子結婚,而她們並非香 港合法居民而不能上岸。甘浩望及社會工作者何喜華等人未能 爭取政府容許‖水上新娘‖得到居留權。 1987 年,香港政府發表代議政制檢討綠皮書,向市民諮詢在 1988 年引入直選的意見。同年 9 月,過百組織組成的‖民主政 制促進聯委會‖舉行萬人集會以支持‖八八直選‖。 同年 11 月,政府成立民意匯集處及委託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 查。政府其後認為 ―團體及個人意見‖ 及‖民意調查‖合計,有 七成民意反對直選(94,270 :39,348) – 當中 73,767 份是預先印制 標準信件,而贊成的‖簽名意見‖ 沒有參考價值。
1989
六四事件
有關代議政制檢討的其他資訊,見‖政制發展‖部份。 六四事件是指自 1989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北京學生及人民於 天安門廣場的連串示威抗議活動,並於 6 月 3-4 日由戒嚴部隊 武力鎮壓的事件。中國官方將之視為‖反革命暴亂‖,及‖1989 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 事件由前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耀邦於同年 4 月逝世引 發。北京學生要求官方肯定其觀點,並提出針對貪污、官倒、 言論自由及政治制度改革的要求,及後出現罷課。4 月 26 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將學生運動稱為 ―極少數人發起的反 革命動亂‖。其後學生及國務院總理李鵬、北京市委書記李錫 銘等曾會談但無助局勢緩和。 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趙紫陽於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 戈爾巴喬夫(Mikhail Sergeyevich Gorbachev) 訪華時表示共產黨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仍是最高領導人後,學生抗議對象 指向鄧小平。其後趙紫陽於 5 月 19 日探望學生後沒有公開露 面。翌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宣佈自 5 月 21 日起戒嚴,授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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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採取戒嚴措施。 戒嚴當日,香港舉行一百萬人遊行,並成立‖香港市民支援愛 國民主運動聯合會‖。一星期後,香港 150 萬人響應由北京高 校自治聯會發起的 ―全球華人大遊行‖;演藝人士舉辦‖民主歌 聲獻中華‖。 6 月 3 日,戒嚴部隊開進以天安門廣場為中心的地區。翌日完 成清場。支聯會發起於 6 月 8 日罷工、罷課及罷市,在行政局 照會及教育署宣佈停課後取消。6 月 13 日,公安部全國通緝 21 名學生領袖。香港商人陳達鉦等發起‖黃雀行動‖,將吾爾 開希、柴玲等學生領袖運至其他國家。 中國官方公佈死傷者包括 200 名軍人及 36 名大學生,而香港 及其他媒體則認為有過百至過千人民在清場時死亡。
1997-2000
居港權
事件令香港人大規模移民;英國政府提出‖居英權計劃‖以吸納 部份香港人。香港政府提出 ―機場十大核心工程‖ 及大幅擴展 大學學額以穩定信心。基本法起草委員司徒華、李柱銘及查良 鏞辭職。司徒華及李柱銘分別領導支聯會及其後成立的香港民 主同盟,令香港出現‖民主派‖,與北京中央政府政治對立至今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及第二款,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是: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或通常連續居住 滿七年的中國公民。第三款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是第一及二款所 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1997 年 7 月 10 日,臨時立法會修訂入境條例,規定香港永久 男性居民所生的中國籍非婚生子女如欲基於基本法而成為永久 性居民,須由香港政府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作證明,追溯至 7 月 1 日生效。吳嘉玲由其父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有關 吳嘉玲案的判決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請參閱‖基本 法‖ 部份。) 由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仍然對興訟人及所代表人士有效,故在 吳小彤及其他人士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案中,終審法院同意若 干人士亦獲居留權。2001 年,在莊豐源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案 中,終審法院裁定不論父母是誰,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是 香港永久性居民。
2003-2007
中環-灣仔填海; 天星及皇后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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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10 月,甘浩望及一批聲稱有居港權的內地人士衝擊政 府總部;2000 年 8 月,施君龍等人攜同易燃液體在入境事務 處威脅自焚並發生火警。施君龍其後獲判誤殺罪成立。 1997 年,立法局通過 ―保護海港條例‖, 訂明維多利亞港為香 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天然財產,須受到保護和保存,並設定 了不准在維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法定原則。 2003 年,保護海港協會就灣仔填海計劃第二期的司法覆核勝 訴,但就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的司法覆核則於 2004 年敗訴。 2006 年,中環填海工程第三期將令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須搬 遷以作興建中環-灣仔繞道、P2 連接路、港鐵北港島線及機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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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現在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
掉頭隧道等設施。2006 年 12 月,示威耆進入天星碼頭施工部 份要求停止清拆,由警方清場。2007 年,以青年朱凱迪、陳 景輝、何來及司徒薇等人組成的‖本土行動‖ 發起保留皇后碼 頭的運動。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是中國‖四縱四橫‖客運專線中的‖京港客運 專線‖的組成部份。香港段由西九龍通往福田,造價 669 億, 以服務經營權方式由港鐵營運,由行政會議於 2009 年通過。 不同社會人士對政府方案表示異議,包括造價過高、不合成本 效益、現有運輸網絡可應付需要、缺乏一地兩檢及諮詢過程草 率。公共專業聯盟並提出以錦上路為終點的替代方案。 一批遭稱為‖八十後‖的青年人利用網絡聚集反高鐵人士舉行集 會及‖五區苦行‖等運動。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 2010 年 1 月通 過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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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 《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第九十八條 進一步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現時的地方行政架構 民政事務局 鄉議局 27 個鄉事委員會
區議會
民政事務總署 分區民政事務處
地區管理委員會
分區委員會
地方行政發展 二次大戰 前
六十年代 至七十年 代
地方行政 改革
政制改革
1844 年設註冊總處,管制市民活動。 1875 年設撫華道,並於 1913 年更名為安撫華民政務司,負責執行與華人有關的法 例,了解民情。 1883 年設立衛生局。1888 年引入有限制選舉。1935 年易名市政局。 1907 年設立北約理民府,負責新界北事務。10 年增設南約理民府。 1946 年,總督楊慕琦發表楊慕琦計劃,建議設立市議會。 1948 年設立新界民政署長的職位。 1965 年天星小輪加價後的暴動及六七暴動後,華民政務司署於市區設立民政主任制 度。 1966 年,總督戴麟趾委任狄堅信成立小組,研究地方行政制度。 1970 年設立業主立案法團計劃。 1971 年,政府發表白皮書,否定設立市議會。 1973 年,市政局取消官守議席,主席不由市政總署署長出任。 1972 年,民政司成立分區委員會。 1973 年設立互助委員會計劃。 1974 年設立民政區委員會,協助撲滅罪行及清潔香港運動。新界民政司成立。 1976 年政府於荃灣設立地區諮詢委員會。 1980 年,政府發表《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型》綠皮書。81 年發表《香港地方行政》白 皮書,改革地方行政,內容包括: 成立政務總署,合併市區及新界民政署。 以民政區委員會(新界)及市鎮管理委員會(觀塘及黃大仙)為藍本,設立地區管 理委員會,由該區民政專員任主席,統籌其他部門制訂區內政策。 以地區諮詢委員會為藍本,於每區委任代表,聯同地區管理委員會主要成員 及選舉若干議員,組織區議會。 設立分區諮詢服務中心。 1983 年,市政局選舉放寬投票權。 1984 年,布政司夏鼎基及民政司黎敦義於立法局發言,表示設立區域議局。 1986 年,區域市政局成立。 見政制發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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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組織 檢討
1997 年 10 月,行政長官於施政報告宣佈檢討區域組織。1998 年 6 月發表諮詢文件。 同年 10 月,政府公佈檢討報告,並於施政報告中宣佈解散兩個市政局。
區議會 功能
分區 議員 組成 及產 生方 式
區議會就下列地區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 與區內居民福祉有關的事務; 怎樣提供及使用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 政府在區內推行的計劃是否足夠及其施行的優先次序;及 怎樣運用公帑推展區內的公共工程及社區活動。 2004 年,政府曾就 516 項全港問題及 2696 項地區問題,徵詢 18 區區議會的意見。 此外,區議會亦會運用所得的撥款,在區內: 改善環境; 促進康樂及文化活動;及 舉辦社區活動。 2004 至 05 年度,各區區議會共獲撥款 1.88 億元,用以推行這兩類計劃。 各區區議會均推行會見市民計劃,讓市民約見區議員,就區內問題發表意見。這項計劃為 區議會提供直接途徑,收集市民對區內事務和全港事務的意見,以便向政府反映。 2006 年,政府發表諮詢文件,給予其地區設施管理權並強化地區民政事務專員角色。建議 內容包括; 在每個區議會轄下設立一個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負責督導和監察地區設施(地區 圖書館、社區會堂、休憩場地、體育場所和游泳池(包括泳灘))的管理工作。 區議員可自行加入區內的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並互選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 有關部門的地區代表會出席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的會議,把所屬部門的計劃和建議 提交區議會考慮是否通過。這些部門須盡可能根據區議會的決定行事,但有關的決 定不得損害有關部門的法定權力和責任,也不得超越部門的財政權限,或違反有關 的國際專業或安全標準,或偏離政府現行的員工和資源管理政策(包括政府的收費 和費用)。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如不滿意有關部門的回應,可提請地區行政督導委員會處理 環境改善及社區參與計劃項下的區議會撥款增至 3 億 相關措施將於 2007 年起在屯門、葵青、黃大仙及西貢區試行。 設 18 區議會。 共 529 名區議員。400 個議席由民選產生,27 名由各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當然議員,102 人 由行政長官委任。本屆任期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區議會名稱 民選議員 委任議員 當然議員 總數 15 4 19 中西區區議會 11 3 14 灣仔區議會 37 9 46 東區區議會 17 4 21 南區區議會 16 4 20 油尖旺區議會 21 5 26 深水埗區議會 22 5 27 九龍城區議會 25 6 31 黃大仙區議會 34 8 42 觀塘區議會 17 5 2 24 荃灣區議會 29 7 1 37 屯門區議會 29 7 6 42 元朗區議會 16 5 4 25 北區區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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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區議會 西貢區議會 沙田區議會 葵青區議會 離島區議會 總數
19 23 36 28 10 405
5 5 9 7 4 102
2 2 1 1 8 27
26 30 46 36 22 534
民選議席:全港以每 17000 人得一席為基礎,分為 400 個選區,每區設一個議席。議員由 單議席單票制產生,以得票最多者勝選。 當然議席:27 個鄉事委員會主席是所屬區議會的當然議員,確保原居民的利益和意見在區 議會上繼續得到充分反映。 委任議席:政府大致以 4:1 的比例委任 102 名議員。設立委任議席的原因: 在進行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期間,收到社會各界對委任議席很多不同的意見,其中有不少人 士都要求保留適當比例的委任議席,以便一些熱心地區事務、有才能和經驗,卻無意循選 舉途徑服務社會的人士加入區議會工作,得以兼顧區內各階層利益的功能,提升區議會的 議事質素,對區議會的運作及市民都有好處,尤其在下屆區議會職能和角色加強之後,許 多關乎民生事務,例如食物及環境生的諮詢工作,都會列入區議會的工作範圍之內。以 往,區議會的委任議席比例約是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我們現在建議恢復委任議席,用五 分之一作為比例,我們認為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立法會會議紀錄:1998 年 12 月 16 日)
地區管理委員會/分區委員會 全港各區都設有地區管理委員會,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區議會正副主席和區議會轄 下委員會主席,以及在區內提供主要服務的政府部門代表。各部門可通過地區管理委員會商討地區 事宜,協調區內公共服務和設施的提供,確保盡快滿足區內居民的需要。 全港 18 區亦設有分區委員會,職能包括鼓勵市民參與地區事務,協助籌辦社區活動和政府宣傳運 動,並就地區問題提出意見。
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 互助委員會由大廈居民成立,目的在於改善多層大廈的保安、清潔和一般管理事宜。截至二零零四 年年底,全港有 70 個分區委員會和 3067 個互助委員會。 除互助委員會外,政府也致力協助私人多層大廈的業主籌組業主立案法團,以便所屬的樓宇得到妥 善管理和適時維修。年底時,向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立案法團達 7520 個,涉及的大廈共 14625 幢。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事務處 各區民政事務處轄下的 20 個諮詢服務中心,免費為市民提供多種服務,包括解答有關政府服務的 一般查詢、派發政府表格和資料刊物、辦理宣誓手續,以及轉介區議員會見市民計劃、免費法律輔 導計劃和租務主任計劃的個案予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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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 功 能
組 成
促進和加深新界區的人之間的互相合作及了解; 促進和加深政府與新界區的人之間的合作及了解; 為新界區的人的福利及繁榮而就社會及經濟的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 鼓勵遵守對新界區的人有益並有利於維持公眾道德的所有風俗及傳統習慣;及 執行行政長官所不時邀請執行的職能。 該局的組成如下: 主席一名及副主席 2 名,他們須為執行委員會成員,並須由議員大會選出; 議員大會;及 議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 議員大會 特別議員
當然議員
增選議員
普通委員
新界太平紳士
村代表或民政事 務局局長批准的 人士
議 員 大 會
鄉事委員會主席 鄉事委員會副主席
鄉事委員
1324 名村代表
由當然議員、特別議員及增選議員組成。 當然議員為各鄉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但他們在停任該等職位時即當作辭去議員的職位;及 新界太平紳士。 特別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 21 名,由大埔區、元朗區及南約區 3 區中各區的當然議員從村代表 或從民政事務局局長所批准的其他人之中選出,以每區不超逾 7 名為限。
執 行 委 員 會 任 期 村 代 表 的 組
增選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 15 名,並須按以下規定甄選― 鄉事委員會的委員並不符合資格被選; 候選人須由 5 名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而其中一名提名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為主席或 副主席;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經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及 獲批准的候選人須由議員大會確認。 執行委員會由當然委員、普通委員及所有增選議員組成。 當然委員即各鄉事委員會主席及新界太平紳士。 普通委員人數不得超逾 15 名,各普通委員須為議員大會的議員,並由議員大會選出。
獲選的主席、副主席、普通委員及特別議員,任期為 4 年,由 6 月 1 日起計。 所有村代表均須由選舉產生。 村代表的任期一般為四年[今屆的任期由 2007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止] 村代表分為以下兩類: 代表原居鄉村所有原居民的原居民代表共 787 席;以及 代表現有鄉村所有居民的居民代表共 693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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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及 選 舉
由 來 及 沿 革
原居民指就 1898 年已存的某原居鄉村(不論該村名是否與它在 1898 年時的村名相同)而言,於 1898 年時是該村的居民的人或其父系後裔。 原居民代表的主要職責,包括代表原居鄉村的原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以及處理一切 與該村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他們由該村的原居民及其配偶選 出。這些選民可以在該村、香港其他地方或海外居住。選舉登記主任負責為每條原居鄉村編 訂選民登記冊。 居民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代表其所居鄉村的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每條現有鄉村均有 一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他們由居於每 條鄉村劃定範圍內的居民 (包括原居民及非原居民) 選出。他們須是在緊接提名之前的六年一 直在該現有鄉村內居住的居民。 新界鄉議局成立於 1926 年,前身為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當時各區建屋,當局擬規定要補 繳地價。新界鄉紳於 1923 年發起組織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對政府擬推行之建屋補價政 策,提出反對。 1926 年,總督金文泰飭令將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改為新界鄉議局。 1957 年,港府因收地問題與鄉議局意見分歧。鄉議局認為他們是新界居民的唯一代表組織。 1959 年,政府宣佈鄉議局為非法組織,另立鄉議局條例重組鄉議局。 1967 年,政府唯一一次取消 41 名村代表資格,旨在防止共產黨勢力滲入鄉議局。 1977 年,鄉議局議員楊少初獲委任為立法局非官守議員。 1991 年,立法局增設鄉事界功能組別。 1994 年,立法局通過新界土地 (豁免)條例,讓女性原居民享有個人遺產繼承權。 2000 年,終審法院對兩宗有關村代表選舉的訴訟作出判決時,裁定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決定應 否承認個別村代表的資格前,須考慮有關的村代表選舉安排是否符合人權法案和《性別歧視 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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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基本法的條文 第九十九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對外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職級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 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第一百零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 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 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 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 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零二條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 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 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一百零三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 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 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香港公務員約佔全港勞動人口的 4.5%,為政府各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所需人手。2004 年 12 月 31 日,公務員總人數為 158400 人(不包括廉政公署和司法人員共約 1500 人)。 公務員事務局負責管理整體公務員隊伍的政策工作,包括公務員的招聘、薪俸及服務條件、人事管 理、人力統籌、培訓及紀律等方面的政策。公務員事務局經常與各個主要職工會協商。目前,在中 央層面設有四個公務員評議會,即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紀律部隊評議 會和警察評議會。該局轄下的一般職系處,負責管理 25700 名行政、文書和秘書職系人員。公務員 的管理主要受三份重要文件規管,分別是《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 《公務員事務規例》。這三份文件都是根據行政長官的權力而制定的。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獨立法定組織,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成立,主要的職責是就公務員 的聘用、晉升和紀律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至於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等事宜,目前有三個 獨立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分別為: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司法人員和紀律部隊以外 的首長級人員及紀律部隊首長)、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部隊首長以外的紀律部 隊人員),以及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所有其他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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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體系 招聘
建基於公開及公平競爭的原則。公務員職位空缺,都通過富競爭性的遴選過程以揀選最優 秀而合乎資格的應徵者來填補。 基本職級的空缺,通常以招聘的方式來填補。當晉升職級出現空缺時,除了可以晉升的方 式來填補外,在必須及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例如必須引入在職系中缺乏的外界技能及專 門知識,或沒有合乎資格及合適的人員可以晉升時),這些空缺亦可以招聘的方式來填 補。 所有申請人必須符合基本入職要求方會獲得考慮。每一職系及職級的入職要求一般都是因 應有關職系/職級的工作需要,而就學歷、專業資格、專門技能、工作經驗、語文能力及其 他的質素或品性等要求,作出釐定。 符合入職要求的申請人,要通過富競爭性的遴選過程。申請人或須通過筆試或其他技能測 驗,以證明有關技能達致一定水平並可勝任工作,或用以決定申請人的優先次序名單,才 會被邀請參加面試。就個別公務員職系而言, 遴選委員會會以申請人的才能及表現來進行 挑選。招聘的職位若屬公務員用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以內,則聘任的建議必須事先徵詢該委 員會的意見。
晉升
聘任 政策
公務員職系中較高職級的空缺 (晉升職級),通常以晉升的方式來填補。這些空缺,是提升 職系中較低職級的人員來填補。公務員的晉升,是以有關人員的品格、能力、經驗及晉升 職位所要求的學歷或資歷所決定。只有在其他因素未能分辨出最優異和最合適的人選時, 年資才會被考慮。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新聘的公務員,必須是永久性 居民。但在《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所有公務員職系在招聘人員時,都必須訂立所需的中文及英文 水準。
聘用 條款 及入 職制 度
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新聘人員通常須先經過一段試用期( 一般為期兩年),才會獲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人員
本地合約條款 政府部門會在需要時,按合約條款聘用本地應徵者,例如當有關職級在招聘合適的應徵者 時出現困難,又或是因特別的職務需要而只須在固定期限內聘用人員。合約有固定期限 (可長達三年),合約人員於約滿後可享有一筆酬金,酬金數目通常佔該人員在合約期內所 賺取的基本薪金總額的一個百份比。
海外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為落實公務員本地化政策,政府由 1985 年 3 月 28 日起,已停止按海外長俸條款聘用海外 應徵者。在上述日期前受聘的在職海外合約人員,可在 1992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轉按海 外長俸條款受聘,但部門在批准有關申請時,必須確定在未來五年內,不甚可能有符合資 格及合適的本地替代人選 海外合約條款
劃一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及劃一合約條款 當局於 1999 年實施了一套劃一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以取代本地與海外有別的服務條件。 自此,所有新入職人員,不論是否本地應徵者,均以相同的一套聘用條款受聘,在職人員 則繼續以原有的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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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聘用條款 按月聘用條款主要適用於第一標準薪級表職位的人員( 主要是負責體力工作的初級人 員)。按月聘用條款的聘任,可以給予一個月通知而終止。按這類條款受聘的人員,如符 合香港退休金法例的有關條件,亦可享有退休金。
新入職條款 政府於 2000 年 6 月 1 日為新入職公務員實施新入職制度及新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 大多數公務員職系會採用一套基本入職制度,即新入職人員首先以新試用條款受聘, 一般 為期三年。圓滿地完成試用期後,該人員會獲考慮通過試用關限及按新合約條款在固定期 限內續聘( 可長達三年)。圓滿地完成合約條款聘用後,若該人員符合在職系長期發展的 有關準則及要求,便可以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政務職系要求對新入職人員的潛質和能力有更嚴謹的觀察,因此只會當有關人員晉升至高 級政務主任的職級時,才會獲考慮按長期條款聘用。 由於有保安及穩定的要求,以及需要人員忠誠及全力以赴地執行有危險的職務,紀律部隊 特別需要長期受聘的人員。因此,所有紀律人員職系會在新入職人員圓滿完成三年試用期 後,直接以當時適用的長期條款受聘。 新的試用條款及合約條款不會享有長俸,但會符合在 2000 年起生效的全港性強制性公積金 制度。 薪酬
現時公務員是按其職系及職級所屬的薪級表支薪。不同職系分屬下列不同薪級表,而職系 內的各個職級,其薪級則由該薪級表上一系列薪點組成。如符合《公務員事務條例》的規 定,公務員一般而言,公務員如果工作表現令人滿意,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他們會在 所屬職級的薪級表內,按其所屬薪級每年增薪一次,直至到達其薪級的頂薪點。 現行制度的另一特點,是各職系之間基於實施資歷基準制度而存有內部的薪酬對比關係。 在資歷基準制度下,當局參照私營機構資歷相若職位的薪酬水平,為公務員職位所要求的 各種主要入職學歷訂定基準薪點,並根據資歷基準和其他與工作性質有關的因素,釐定個 別入職職級的起薪點。入職資歷要求相若的職系,按廣分職級法分為不同資歷組別,同一 資歷組別內各職系的薪酬架構大致相同。目前,公務員薪酬制度下共有 12 個資歷組別。 公務員是根據所屬職系和職級的薪級表支取薪酬的。政府共有 11 個公務員薪級表。同一職 系內各職級的薪級表按職系所屬薪級表劃分而成,各自包括一系列薪點。一般而言,公務 員如果工作表現令人滿意,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他們會在所屬職級的薪級表內,每年 獲得一個增薪點,直至達到頂薪點為止。 0-49 級; $8,455 – $92,720 0-13 級; $8,980 - $11,700 1A-59 級; $15,235 – $202,000 1-4 級; $106,400 - $181,450 1D-38 級; $16,500 – $97,545 1A-27 級; $13,105 - $ 29,365 D1 – D10 級; $103,400 - $241,750 DL1-DL7 級; $103,400 - $215,400 1-16 級; $8,090 - $20,785 0-4 級; $7,165 - $10,080 0-4 級; $5,595 - $7,970 1-48 級; $13,490 - $172,000
總薪級表 第一標準薪級表 警務人員薪級表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 薪級表 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 薪級表 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 薪級表 首長級薪級表 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表 見習職級薪級表 技術員學徒薪級表 技工學徒薪級表 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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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員架構中,紀律部隊以外的大部分非首長級公務員都是按總薪級表支薪。此外,司 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則分別按司法人員薪級表及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支薪。 政府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政策,是每年調整薪酬一次,調整幅度應大致上與私營機構相若。 其它考慮因素則包括生活費用的變動,本地經濟狀況,財政收支預算,職方的加薪要求及 對公務員士氣的影響等。 政府每年會進行一次薪酬趨勢調查,以了解私營機構薪酬的變動狀況。自從 1974 年以來, 政府已使用薪酬趨勢調查制度。該項調查是由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屬下獨立 的薪酬研究調查組負責進行。 薪酬趨勢調查 涵蓋 由對上一年的 4 月 2 日起至本年的 4 月 1 日止 期限 調查 參與調查公司的所有僱員,除以下所列者 對象 底薪超過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第38 點或同等薪點金額的僱員 技工學徒和技術員學徒 所屬公司證明為工作少於每周正常工作時數75%的兼職僱員 按件計酬僱員 所有輸入勞工
並非根據適用於香港的因素和考慮來釐訂薪酬的僱員 調查 範圍
調查範圍按主要經濟行業劃分的公司分布情況, 應盡量反映香港從事經濟活動 人口的整體分布情況 調查範圍內的個別公司 應在所屬行業中被視為具代表性的僱主,通常僱用的僱員達50名或以上; 應被普遍認為是穩健良好的僱主,在工資和薪金方面,有一套合理和有系統 的管理方法; 應根據適用於香港的因素和考慮,而不是以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因素,來作為 釐定薪酬的依據; 若為本港某集團或財團屬下的公司,則只有完全有權自行訂定和調整薪酬 者,才被視為獨立的公司; 並非以政府的薪酬調整幅度,作為釐定其薪酬調整幅度的主要根據; 對50-99人的中小型企業, 已在香港營運至少約五年 與上一年比較,僱員人數的增減幅度不超過50%。重點應放於減幅方 面。因此,僱員人數減幅超過50%的規模較小公司不會納入薪酬趨勢調 查範圍。僱員人數增幅超過50%的規模較小公司,如適合的話,也可納 入薪酬趨勢調查範圍; 在過去五年並沒有因觸犯與勞工有關的法例而被定罪的記錄;在過去五 年並沒有涉及勞資糾紛( 即使在糾紛中沒有因觸犯與勞工有關的法例而 被定罪)則更合適 作為一般的指引,規模較小公司(即僱用50 至99 人的公司)應佔薪酬趨勢調查範 圍約25%,而規模較大公司(即僱用100 人或以上的公司)所佔的比率則約為 75%。比率可容許有正負約五個百分點的偏差 參與調查的公司按其僱員人數分為兩個組別:一組為僱用不足100人的公司;另 一組則為僱用100 人或以上的公司;分別為兩個組別的公司計算調薪率的加權平 均值;根據按公司規模劃分的私營機構僱員人口分布情況,把兩個不同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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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 級別
薪酬 調整 包括 的項 目
因子(即僱用不足100 人的公司組別的計算因子為0.25,而另一組別則為0.75), 應用於每個組別的調薪額加權平均值。不論每組參與調查公司的實際數目為 何,上述兩個計算因子都維持不變 三個薪金級別是: 低層薪金級別:總薪級表第10點以下或同等薪點 中層薪金級別:總薪級表第10點至33點或同等薪點 高層薪金級別:超過總薪級表第33點至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第38點或同 等薪點 生活費用;一般經濟繁榮和公司業績;薪酬市值一般變動;以及級內遞增薪額 和勞績獎賞。底薪以外的額外酬金變動,如年終花紅等,亦列入計算範圍。
上述調查將會得出三個薪酬趨勢總指標,每個指標代表每個薪金級別中所有受調查僱員的 加權平均加薪幅度。隨後,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便會商定這些資料的內容。委員會的代表 成員,分別來自職方、政府管理階層、薪常會,以及紀律人員薪酬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 會。 政府從這些薪酬趨勢總指標中,扣除公務員增薪點薪金開支,作為釐定公務員薪酬調整淨 指標的基礎。 2003 年 2 月 25 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若干決定,其中包括當局應諮詢員工,在 現行機制的基礎上,修訂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 2007 年 3 月 13 日通過經改良的薪酬趨勢調查方法。 入職薪酬調查 入職薪酬調查的目的是探討私營機構不同資歷要求的職位的入職薪酬。此調查每3年進行一 次。調查所得的資料將有助公務員事務局釐定,及在有需要時,修訂相類資歷要求的公務 員入職職位的現有入職薪酬。此調查曾於1989, 1999, 2006及2009年進行。 所有公務員職系均根據它們的學歷(以及經驗,如適用的話)要求,歸納在不同的資歷組 別中。每一個資歷組別均有一個(或兩個)基準薪酬。基準薪酬是根據入職薪酬調查中, 要求相類似資歷的私營機構入職職位的薪酬來釐定。 當決定個別資歷組別的基準後,政府將訂出個別職系的入職薪酬。它們可能與基準看齊, 或在有特別工作要求或招聘困難等充分理據下,比基準高一個或更多的支薪點。
福利
政府亦於每6年一次進行薪酬水平調查,以確定公務員薪酬是否與私營機構薪酬大致相若。 醫療及牙科福利:公務員、退休公務員和他們符合資格的家屬,可享用政府提供的醫療及 牙科福利。 教育福利:符合資格的公務員,可申領本地教育津貼(2000 年 6 月前入職者)及海外教育津 貼(1996 年 8 月前入職,並非按第一標準薪級表受薪或按臨時聘用條款受聘者),讓子女在 認可學校或學院接受全日制教育。 房屋福利:2000 年 6 月 1 日前受聘者按不同受薪點享有自置居所資助,自行租屋資助或/及 高級公務員宿舍。2000 年 6 月 1 日起獲聘者可享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或公共房屋配額。 假期:2000 年 6 月 1 日前後入職者有不同每年假期日數及可累積假期日數。 旅費:首長級公務員可享有度假旅費福利,但 2000 年 6 月 1 日起受聘者的家人不享有這種 福利。1996 年 8 月 1 日前入職者可為其未滿 19 歲子女申請學生度假津貼。 因公殉職或受傷者的遺屬可享某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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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紀律
退休
公務員如有下列行為,可遭受紀律處分― 未有遵守政府規例或政府訓令; 行為失當;或 導致政府聲名受損。 公務員須遵守《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所載的紀律條文。紀律部 隊人員則須受部隊本身的條例、規例和規則的紀律條文約束。 非正式紀律處分包括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而正式紀律處分包括譴責、嚴厲譴責、經濟懲 罰、降職、迫令退休或革職。 一般來說,公務員年屆指定的正常退休年齡便須退休。政府為公務員訂定退休年齡的政 策。 退休金法例規定,除了紀律部隊人員須按退休金法例訂明的不同退休年齡退休外,按可享 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在舊退休金計劃和新退休金計劃下的正常退休年齡分別為五十五 歲及六十歲。按合約或其他條款聘任的公務員若超過六十歲通常不會獲得聘用。除特別情 況外, 政府一般亦不會考慮繼續聘用已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 停止政府職務後擔任外間工作 根據政府的政策,正值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已離職的前公務員,不應在政府以外從事可 能與其以往政府職務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或可能引起公眾負面看法致令政府尷尬和公 務員形象受損的外間工作。同時,有關的政策力求不致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停止政府職務 後就業或從事其他工作的權利。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停止政府職務 的首長級公務員及按合約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與政府訂立合約( 包 括續約) 的首長級公務員,如擬在正式離開政府(退休、約滿╱合約終止、辭職等)前休假期 間,以及╱或在正式離開政府後的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不論受薪與否、全職或兼 職,均須事先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批准。“外間工作”指在政府以外接受聘任、就業 或擔任其他工作,包括自行經營業務、成為合夥人、成為公司董事或成為僱員等。 禁制期 –只能在指定非商業機構擔 (慈善、學術或其他主要業務不涉及商業運作的非牟利 機構, 非商業性質的區域/ 國際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機構) 任無償工作 (退休離職) 首長級薪級第 4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12 個月;其他—6 個月。 (退休以外原因離職, 例如合約公務員和辭職者),沒有訂明最短禁制期,每宗個案會按個別 情況考慮。 離職前休假 -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取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批准 除非有特別考慮因素,否則首長級公務員不得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擔任任何全職受薪或任何 商業性質( 包括自僱)的工作。在不涉及雙重身分問題的情況下,首長級公務員在取得批准 後,可於離職前休假期間,在指定的非商業機構擔任兼職或僅有名義報酬的工作。 管制期 -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取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批准 (退休離職) 首長級薪級第 8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3 年;其他—2 年。 (退休以外原因離職 – 連續服務 6 年或以上) 首長級薪級第 8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3 年;其他—2 年。 (退休以外原因離職 – 連續服務 6 年以下) 首長級薪級第 8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1.5 年;其他—1 年。 即將╱已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退休的非首長級人員,如在退休前休假期間及╱或退休後兩年 內擔任外間工作,亦須事先向所屬部門╱職系首長申請批准。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公 務員,則一律獲准在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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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員合約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為各政策局局長、部門首長和辦公室主管(以下統 稱為“部門首長”) 提供靈活方式,應付有時限、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的服務需求;或應付只 需僱用非全職人手的服務;或應付需要從市場招攬具備特定範疇最新專業知識人才的服務需求;又 或應付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的情況。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定期合約形式聘用。有截然不同的聘用條件。條件由部門首長獲授權釐定,但 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 不應高於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和條件。 合約非技術工人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統計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 內相關行業/職業的每月平均工資 部門首長亦需因應就業市場的情況,以及政策局/部門(以下簡稱局/部門)在管理及運 作方面的考慮,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釐定薪酬。 部門首長獲授權自行決定應否調整其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薪酬和調整幅度。部門首長在作出 決定時,需考慮一籃子的因素,其中包括就業市場的情況、招聘結果、挽留人才的需要、生活費用 及公務員的薪酬調整等多項因素。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000 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當中,約有2 330 個已在合約屆滿 後被取代。其工作現由公務員擔當。其餘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預期在未來的兩個財政年度 內,按有關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現時合約的屆滿日期,以及填補取代這些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的公 務員職位所需的時間,逐漸被取代。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局/部門聘用約14 600 名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其中大部分 的合約年期不超過兩年,及月薪介乎8,000 元至15,9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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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及法定組織
現行制度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五條,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 諮詢和法定組織是本港政制的特色,目的在於向社會有關團體和人士諮詢,取得精闢的意見,作為 決策的依據或協助履行法定的職能。 諮詢組織通過主要官員或部門首長,向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意見,其中數個組織更直接向行政長官提 供意見。 法定組織根據有關法例履行職能,例如醫院管理局須履行行政職能。 現時,公營架構內有 509 個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超過 5 600 人。該等諮詢及法定組織可分為法定 組織 (229) 與非法定組織 (280) 。法定組織是根據賦權法例成立,可以是諮詢委員會,也可以是執 行機構。非法定組織則是按照行政程序設立,主要屬諮詢性質。該等諮詢及法定組織亦可按職能劃 分如下: 諮詢委員 會(287 個) 非政府部 門的公共 機構(15 個) 規管組織 (48 個)
上訴委員 會(59 個) 信託委員 會(74 個) 公營公司 (5 個) 其他委員 會(21 個)
政府設立諮詢委員會,是希望該等委員會能就特定範疇和事宜,持續向政府提供有關 資料和專業方面的意見,以及/ 或就政府制訂政策的工作或所提供的服務提出意見, 例如青年事務委員會及文化委員會。 為非商業機構,參與施政,但非政府一部份。他們一般負責為市民提供服務。 該等機構在日常運作上享有高度自主權,包括: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菲臘 牙科醫院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僱員再培訓局、平等機會委 員會、香港藝術發展局、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香港旅遊發展局、香港貿易發展局、醫院管理局、職業安全健康局及職業訓練局。 可分為 4 類,計為: (a) 註冊委員會:負責批准新成員註冊加入有關專業或行業,藉此監管該專業或行業, 例如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 (b) 牌照委員會:負責規管處所或設備作指定用途的發牌事宜,例如酒牌局; (c) 督導委員會:負責規管特定的活動或某範圍的活動,例如選舉管理委員會;及 (d) 規管委員會:負責規管本港個別工業或行業,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一般負責就上訴個案作出裁決,具有半司法職能,例如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上 訴委員會及牌照上訴委員會 為指定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持有和管控財產的組織,例如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 託委員會。 是依法成立的商業實體,負責提供貨品或服務。此類公司通常是經由政府某部門把資 產轉移至一間公司而成立的,例如機場管理局、香港科技園公司董事局、市區重建局 董事會、九廣鐵路管理局及海洋公園公司董事局。 例如各間大學的校董會。
政府在諮詢及法定組織方面的政策包括以下要點: 只有在證實確有需要時才成立新的諮詢或法定組織; 諮詢及法定組織不應負責決定政府的政策;主要官員須要為當前的政策負責; 諮詢及法定組織應就其提出的建議及/或執行職能的方式向行政長官或有關的主要官員負 責; 應委任最適當的人選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 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運作應為公開和具透明度; 諮詢及法定組織應代表社會不同階層和界別的利益; 在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時,不得在性別、年齡、種族、殘疾、宗教、婚姻狀況、性 別傾向或社會背景方面有任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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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成立法定組織是執行有關職能的最適當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否則不應予以成立; 應解散那些現已不需要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從而把諮詢和法定組織的數目減至最少; 主要官員最終須為轄下的諮詢及法定組織負責; 非公職成員的工作屬自願性質,因此一般都是沒有酬勞; 男性或女性成員所佔的比例最低應為 25%; 每個諮詢/法定組織都應設有申報利益制度,讓成員申報及登記利益,特別是金錢上的利 益及其他組織的會員身分; 各諮詢/法定組織成員的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六年以確保這些組織的成員可逐漸更替; 一個人一般不應參與多過六個諮詢/法定組織,以確保所擔當的職務不會超出該成員實際 所能承擔的工作量。
實際情況 女性比例 截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在 7 761 個經當局委任的非官方成員職位中,有 1 888 個(24.3%)職位由女 性擔任;而在 2004 年 3 月,女性的參與率為 22.6%。 六年任期規定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在諮詢及法定組織內同一職位服務超逾六年的非官方成員人數為 1 408(有關 數字按職位而非個人計算)。公營機構內的諮詢及法定組織約有 8800 個職位。 7 8 9 10 任職超過年數 6 1408 1151 891 629 461 職位數目 政府於第六份中期報告中,列出違反六年任期規定的原因: (a) 一些現任非官方成員在某些範疇所具備的專長或經驗,對於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不可或缺 的; (b) 現任成員在更替期間 (例如:在同一時間多名成員的任期行將屆滿) 可令委員會的工作保持 連貫性; (c) 提名成員人選的團體 (即根據法例或慣例有權派代表加入某諮詢或法定組織的機構) 繼續提 名同一人為成員; (d) 擔任某些職位的人按照慣例獲委任為某特定委員會的成員 (例如:區議員通常獲委任為所屬 選區的分區委員會成員) ; (e) 一些非官方成員是由有關法定或諮詢組織根據賦權法例自行委任 (例如大學校董會可自行委 任部分成員) 。 六個委員會規定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一共有 45 人擔任多過六個委員會的成員。目前約有 5 112 名人士擔任公營機 構內的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 8 9 10 11 12 加入的委員會數目 7 10 9 2 0 0 0 人數 有關當局未能遵行“ 六個委員會”規定的主要原因如下: (a) 某些人士所具備的專長或經驗,對於某特定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不可或缺的; (b) 某些人士可以付出較多時間,義務為市民服務。 民政事務局於 2003 年 4 月發表《公營架構內的諮詢及法定組織— 角色及職能檢討》諮詢文件。相 關措施及建議有部份已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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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諮詢及法定組織 諮詢/法定組織 禁毒常務委員會 漁農業諮詢委員 會 廉政公署貪污問 題諮詢委員會 食物及環境衛生 諮詢委員會 環境諮詢委員會 機場管理局 古物諮詢委員會 基本法推廣督導 委員會 香港科技園公司 董事局 稅務委員會 市區重建局董事 會 廣播事務管理局 行政長官特設國 際顧問委員會 扶貧委員會 策略發展委員會
青年事務委員會 公民教育委員會 消費者委員會
可持續發展委員 會 數碼 21 資訊科 技策略諮詢委員 會 經濟及就業委員 會 教育統籌委員會
安老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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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向行政長官建議應訂定何種政策,以禁止危險藥物非法運入或運經香港,並經 常檢討此等政策;根除本港社會中濫用藥物的行為。 就下列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香港漁農業生產的發展;漁農業及其他有關政策 的制訂;及任何其他有關漁農業產品的生產、供銷及統營的事宜。 就貪污問題及廉政公署人員任免提供意見。 2000 年重組市政服務架構後成立。 檢討環境政策及消除污染措施,並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向環保署署長提供意 見。 1995 年成立,負責營運及管理香港國際機場。 就古物古蹟事宜,向古物事務監督(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供建議 1998 年成立,協調推廣基本法工作。 2001 年成立。創新科技委員會最後報告建議下,將香港工業邨公司、香港工業 科技中心公司及臨時香港科學園合併而成。 訂明稅務表格格式,折舊免稅額比率,退稅及上訴程序 前身是 1988 年成立的土地發展公司,但由於財政上自負盈虧,故重建工作落後 於市區老化速度。1999 年,行政長官於施政報告提出改組土發公司,並於 2001 年成立市建局。 1987 年成立,用以監管廣播業。 1998 年成立,成員包括 14 名世界大企業主席及工商業領袖,為營商環境及世界 趨勢提供意見 2005 年成立,集中檢視跨部門界別的工作,就防預貧窮、紓緩貧困和推動自力 更生提出政策建議。委員會已於 2007 年 6 月 30 日停止運作。 1997 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旨在為香港長遠發展方向提出意見。2005 年 10 月 的施政報告提到將之成為最重要的詻詢組織,並就政制發展,經濟及社會政策 提供意見。 1990 年成立,提供青年政策的意見及資助青年活動。 1986 年成立,負責推廣公民教育,基本法及國情教育,並資助公民教育活動。 1974 年成立。最初作用是定期公佈必需品物價以打擊不法商人於石油危機時抬 高物價。1977 年成為法定團體,接受消費者投訴,調查壟斷市場行為,測試消 費品及資助消費者提出訴訟。 2003 年成立。就推動可持續發展的優先處理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就為香港 籌劃一套融合經濟﹑社會及環境因素的可持續發展策略,提供意見。 政府在資訊科技事宜上最高層的諮詢組織。該委員會就達致和促進「數碼 21」 資訊科技策略所訂定的目標而推行的策略、計劃及措施,向政府提出意見。 就制訂及落實政策和措施以推動經濟活動、吸引外來投資、方便營商及增加就 業機會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根據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建議而設立,是教育事務最高諮詢組織。2002 年 前,教統會主席是行政局/行政會議成員。1983-1997 年,教統會曾發表 7 份報告 書。1999-2000 年,教統會發表教育改革建議。建議範圍包括改革公開考試、大 學學制、課程改革、收生制度、設立直資學校、目標為本評估、教學語言等。 董建華上任時宣佈成立。全面檢討長者福利及老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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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 僱員再培訓局 能源諮詢委員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 外匯基金諮詢委 員會 撲滅罪行委員會 電影服務諮詢委 員會 大珠三角商務委 員會 共建維港委員會 香港藝術發展局 香港學術評審局 香港考試及評核 局 香港出口信用保 險局諮詢委員會 香港房屋委員會
香港物流發展局 香港航運發展局 香港港口發展局 香港生產力促進 局 香港旅遊發展局 香港貿易發展局 醫院管理局 廉政公署事宜投 訴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會議成員及 立法會議員薪津 獨立委員會 投訴警方獨立監 察委員會 保險業諮詢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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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身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1997 年易名。負責安排各類選舉工作及選 區劃界。 1992 年成立,透過多個再培訓機構為員工提供再培訓課程。主要服務對象是三 十歲以上人士,新來港人士及前製造業從業員。 就能源政策,包括有關能源供求、能源節約與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向政府提 供意見。 1996 年成立,透過民政事務局局長向行政長官負責。負責執行三條歧視條例及 推動平等。 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金管局總裁提供意見。 統籌政府部門滅罪工作,進行地區滅罪活動。 委員會就協助電影製作,向海外推廣電影向政府提供意見。 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並在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框架下運作,促使大珠江三角洲 (大 珠三角) 地區在經濟上更緊密合作 根據持續發展的原則,就維多利亞港現有和新海傍的規劃、土地用途和發展, 經由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向政府提供意見 1995 年起為一法定團體,接受政府經常性資助以推動藝術發展。 1990 年成立,審理頒授認可學位的非大學院校/未有自行評審資格院校所開辦的 學位課程。 財政獨立,舉辦本地公開考試及承辦其他考試。 成立於 1966 年,為香港出口商提供保險,保障出口商免因壞賬招致損失。政府 為出口商的最高或有負債保證限額 100 億元。 1973 年成立以執行十年建屋計劃。1988 年,政府取消房屋科,賦予房委會決策 權,並向房委會一筆過注資 270 億元,而於以後以優惠價格批地補貼房委會經 費。1994 年政府復設房屋科,削弱房委會影響力。2002 年,房屋委員會主席由 常任秘書長兼任。 2001 年成立,以推動物流業發展。 由港口及航運局分拆而成。 前身是港口發展局,就港口及貨櫃碼頭事宜提供意見。 1967 年成立,提供專業服務協助提升香港產品及服務的增值能力。 前身為 18957 年成立的香港旅遊協會。2001 年成為法定機構。負責推廣香港, 吸引遊客。 法定機構,負責促進貿易,支援香港製造商及服務供應商。 1990 年成立。由 1991 年起管理所有公立醫院。 監察廉署如何處理任何人士對廉署及其人員所作不涉及刑事法的投訴,並在委 員會認為恰當時進行檢討;找出廉署工作程序中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投訴的漏 洞 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的薪津制度,並考慮任何可能 影響酬金及津貼水平的因素;並就薪酬水平作建議
由行政長官委任,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方法,並於適當時加以覆檢;覆檢 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訴或可能引起投訴的不當之處 就執行保險條例及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有關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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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 土地及建設諮詢 委員會 香港法律改革委 員會 九廣鐵路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管理局 職業安全健康局 個人資料(私隱) 諮詢委員會 公務員叙用委員 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 中小型企業委員 會 社會福利諮詢委 員會 公務員薪俸及服 務條件諮詢委員 會 首長級薪俸及服 務條件諮詢委員 會 紀律人員薪俸及 服務條件諮詢委 員會 司法人員薪俸及 服務條件諮詢委 員會 城市規劃委員會 工業貿易諮詢委 員會 交通諮詢委員會 大學教育資助委 員會 職業訓練局 婦女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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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各有 6 位成員。5 位勞方成員由工會選出。負責就勞工法例、勞資關係 等事宜提供意見 檢討香港土地需求、監管土地規劃及樓宇建造業政策。 成立於 1980 年,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有關法律改革的課 題。至今已發表約 30 份報告書。 原為政府部門(九廣鐵路局),1983 年為政府全資擁有公司。負責營運東鐵、西 鐵、馬鐵及輕鐵。2007 年 12 月起地鐵公司將租賃九廣鐵路經營權 50 年。 1998 年成立,監管強積金計劃及受託人。 1988 年成立,負責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標準。 私隱專員公署成立於 1996 年,負責監察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推行。 1950 年成立,就中高層公務員任命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亦監察政府的升遷及 罷免建議。 1987 年十月股災後,政府於 1989 年成立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投資及期貨市 場,調查失當行為及安排投資者的賠償。 成立於 1996 年,就支援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政策提供意見。2001 年曾發表報告 書。 檢討香港社會福利政策。 於一九七九年成立,就非首長級公務員(司法人員及紀律人員除外)的薪酬、服務 條件及薪俸結構的原則和措施,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及建議。 成立於一九六三年,負責就影響一般公務員(紀律部隊及司法機構除外)的首 長級人員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 於一九八九年二月成立,主要職責是就紀律人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事宜,向政 府提供意見和建議。 成立於一九八七年,負責就司法人員的薪俸和服務條件,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
根據法例成立,負責擬定土地用途大綱,通過土地發展方案及審議公眾反對申 請。 就影響香港工業及貿易 (紡織品及成衣貿易除外) 的事務, 向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提供意見。 非法定諮詢組織,就交通政策及公共交通機構的加價申請提供意見。設交通投 訴組,處理市民投訴。 為教育局轄下部門,成立於 1965 年,負責 8 所高等院校資助事宜。 1982 年成立,提供職業及技能培訓,管理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工業訓練中心、 弱能人士技能訓練中心等。 2001 年成立,旨在促進婦女權益及制定婦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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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基本法在憲制的層面上確保了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法律上平等、言論和新聞自由、結社自由、 集會和示威自由、免受不法搜查或闖進家居或其他物業的自由、通訊自由和秘密、遷徒自由、宗教 信仰自由、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等。基本法也保障了香港永久居民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共有十五項,包括: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 一九零四年制止販賣白奴國際協定 一九一零年制止販賣白奴國際公約和一九四九年有關協定和公約的修訂議定書 一九二一年禁止販賣婦女及兒童國際公約 一九二六年禁奴公約和一九五三年有關公約的修訂議定書 一九五六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一九五二年婦女政治權利公約 一九五四年有關無國籍人士地位公約 一九六二年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特地為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成為本地法律 而制訂。這條例適用於政府和所有公共主管機構。條例附有保留條文,包括 負責香港外交事務的政府的武裝部隊成員和在這些部隊服務的人,以及在任何性質的懲治機 構內受合法拘禁的人,受到為維持部隊紀律及囚禁紀律而不時由法律批准施加的限制所規 限。 凡在任何時候缺乏適當的監獄設施,或凡成年人與少年混合拘禁互相有利,則人權法案第六 (二)(乙)及(三)條並不要求被拘禁的少年與成年人分開收押。 對於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來說,本條例不影響管限這些人進入、逗留於及離開香港的 出入境法例,亦不影響這些法例的適用。 人權法案第九條並不賦予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就驅逐他出境的判定要求覆判的權利,亦不賦 予他為此目的而委託代理人向主管當局到場申訴的權利。 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並不要求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會議或立法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普遍定期審議機制。2009年5月的小組報告指: The HKSAR government is fully committed to promo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Hong Kong. Indeed,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are guaranteed constitutionally by the Basic Law and through various local legislations, including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f assembly and of demonstration,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and right to social welfare, and so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Hong Kong is further reinforced by the rule of law and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system. In addition, there is an extensiv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organisations which help promote and safeguard human rights which is closely monitored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 civil society, the media and the general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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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06年就香港提交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份報告的審議 結論認為, 正面事宜 香港特區為滿足少數族裔社羣的需要而採取的 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三年根據《基本法》第二十 相應措施,例如成立少數族裔人士論壇和撥款 三條提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但 推行社區層面的計劃。 因為在關乎公約所保障的人權方面引起極大關 注而撤回,委員會對此表示歡迎。 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宣傳反性傾向歧視的信 香港特區為遏止家庭暴力行為而採取的相應措 息,並表示讚賞。 施,包括預防及危機介入措施、受害人支援服 務、施虐者治療服務,以及持續進行的法律架 構檢討工作。 香港特區因應終審法院一項判決制定行政程 序,以處理面臨遞解出境人士聲稱會受酷刑對 待的個案。 關注事宜 委員會仍然關注申訴專員權力有限的問題,例 目前《刑事罪行條例》內有關叛逆和煽動罪行 如專員的職能不足以監管警方和平等機會委員 的定義過於廣泛 會辦事疏忽的情況(第二條)。香港特區應考慮按 照《巴黎原則》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 投訴警方行為不當的個案繼續由警方轄下投訴 香港特區的居留權政策令很多家庭仍然被迫分 警察課負責調查的問題,以及投訴警方獨立監 隔兩地,或令有些家庭成員不惜在香港特區非 察委員會沒有權力確保投訴警方個案的調查工 法逗留。在部分個案中,被遣返內地的家庭成 作可妥善和有效地進行,或其提出的建議可有 員甚至不獲發雙程證來香港特區探望家人 效地實行 香港特區沒有給予被遞解離境人士足夠的法律 儘管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處理家庭暴力問題, 保障,致使他們在遣送到的地方可能遭嚴重侵 但情況仍然令人關注,有關的問題包括警方處 犯人權,例如違反公約第六及第七條規定的行 理個案的手法,以及為協助受害人而設的社會 為。 服務所得的撥款 香港特區應採取措施,以確保香港與內地有關 二零零四年選舉前部分立法會議員受到恐嚇, 當局之間的通報機制獲得遵行,並確保一旦有 以及財物遭惡意破壞的指稱。對於香港特區沒 港人在內地被扣留,其在港親人即時獲得通 有就這些事件對民主黨議員所造成的困難提供 知。 資料,委員會表示遺憾 香港特區仍未有清晰的法律架構,規管執法機 委員會記得,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 構截取通訊和進行秘密監察的職能 國提交有關香港的第四次定期報告”的審議結 論(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通過)中,委員會曾 提及英國政府就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作出保留 條文,訂明本港無須設立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機 關。委員會認為,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會一經設 香港特區應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傳媒工作者被 立,其選舉便須符合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騷擾,並檢控有關的違法者,以及確保傳媒可 委員會當時表示,本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約 獨立運作,免受政府干預 第二十五條、第二條第一段以及第二十六條的 規定;委員會就香港特區提交的第一次報告發 表審議結論(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時, 歡迎香港特區在打擊種族歧視方面採取的措 也重申了上述看法。此外,委員會關注到當局 施,但對香港沒有制定相關和明確的法例 就一些問題(例如選舉、公共事務等問題)進行解 釋《基本法》的程序時,沒有作出適當安排, 以確保該等解釋符合公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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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2005年就香港提交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份報告的 審議結論認為, 正面事宜 香港特區提高了兒童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香港特區致力消除對殘疾和弱智人士的偏見和 歧視,包括舉辦各項加強市民有關意識的宣傳 活動。 香港特區成立了扶貧委員會,就改善貧窮問題 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二年制定《婚內強姦條 制定長遠策略 例》。 香港特區設立“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為政 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三年制定《防止兒童色 府和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正式的溝通渠道。委 情物 品 條例 》 。 員會也歡迎在民政事務局轄下成立“性別認同 及性傾向小組”的建議。 關注事宜 現行的反歧視法例並未規管有關種族歧視、性 貧窮問題繼續蔓延,弱勢社群和邊緣社群仍然 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行為 生活貧困,未能得到所需的社會服務 沒有成立具廣泛權力的人權機構(儘管委員會注 不少人(包括家庭主婦、殘疾人士和長者)由於 意到,香港特區現時的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類 未有足夠能力作自願性供款,以致未受強制性 似的職能) 公積金計劃所保障 沒有提供實際有效的措施,保障外籍家庭傭工 就永久居留和分離家庭的個案而實施的居留權 在合約期滿後免因“約滿後須兩周內返國的規 政策,令不少人陷入困境 定”而遭受歧視和剝削; 雖然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為甘願居於籠屋和 儘管內地新來港人士基於其原居地的原因而在 床位寓所的人士提供其他居所,但這類不適當 法律上和事實上普遍受到歧視,但是擬議的種 的居所仍然存在。 族歧視的法例卻不會把他們納入保障範圍之 內。 香港特區沒有一套清晰的難民收容政策;雖然 雖然香港特區的《性別歧視條例》按照工作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及 值同酬的原則,在就業方面給予女性充分保 該公約《196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但有關公 障,但男女薪酬有別的問題依然存在 約及議定書卻沒有引申應用於香港特區。對於 香港特區作為締約國主權下領土而未能及早把 該公約及議定書引申應用,委員會深感遺憾。 香港特區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包括失業援 外籍家庭傭工大部分來自東南亞地區,他們工 助。 資過低,又不符合申領社會保障的資格 委員會極為關注,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下,尤 委員會關注到,有報道指販運人口(尤其婦女和 其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所提供的福利, 兒童)到香港特區主要從事色情活動之的事故常 並不足以讓受助人維持合理生活水平,而且很 有發,並對於沒有收到有關這問題及香港特區 多低收入人士,尤其是較年長人士,都不受計 所採取應對措施的足夠資料表示遺憾。 劃保障。對於新來港人士礙於七年居留年限規 定而無法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委員會也表 示關注。 委員會對於未有收到關於香港貧窮問題和社會 委員會知悉,香港特區居民普遍享有高質素醫 排斥的足夠資料,表示關注和遺憾。另外,委 員會亦關注到有報道指較年長者的貧窮問題日 減,病人輪候時間便會愈長。委員會也關注 趨惡化,加上香港社會人口急劇老化,貧窮問 到,在現行豁免收費制度下,低收入病人仍未 題日趨嚴重,令委員會更為關注。 能獲得最適切的醫療服務。對於長期病患者及 精神病患者所需的很多昂貴藥物都不獲資助, 致使這些病人實際上未能服用有關藥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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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仍關注到,香港特區居民對性與生殖健 康的事宜認知不深。此外,對於香港特區沒有 推行全面的性與生殖健康計劃,以及沒有把有 關性與生殖健康教育納入學校課程,委員會表 示遺憾。
會進一步表示關注和遺憾。 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特區未有採取足夠的措 施,協助一些沒有居港權的內地新來港人士和 外地勞工的子女入讀本地學校。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中國(含香港) 於2009年提交的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 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種族歧視條例》對種族歧視的定義表示關切,該定義沒有明確定 義有關語言的間接歧視,在禁止歧視的理由中沒有列入移民身份和國籍,因此與《公約》第 一條不完全一致。委員會建議《種族歧視條例》在禁止歧視的理由中列入語言、移民身份和 國籍方面的間接歧視。 委員會表示關切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種族歧視條例》的適用範圍只涵蓋政府某些活動和 職權的行使,即就業、教育,以及貨物和服務的提供。委員會建議將所有政府職能和職權都 納入《種族歧視條例》的適用範圍。委員會還建議通過一項平等計劃,以確保有效執行法律 和加強平等機會委員會。 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了旨在打擊種族歧視的立法措施,委員會仍重申其對移徙工人,特 別是外籍家庭傭工的狀況表示關注。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雙周制"(外籍家庭傭工必須在 合同結束兩周以內離開香港)和留宿要求仍然有效,移徙工人可能被迫工作更長時間,以及得 到更短的休息時間和假期。 儘管提供了《中國語文課程補充指引》,但委員會關注的是,香港沒有通過將中文作為第二 語文教授給有移民背景的非華語學生的官方教育政策。 禁止酷刑委員會就中國於2008年為執行公約情況提交的報告作以下結論 The committee welcomes, the enactment of 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 Ordinance on 12 July 2008, providing that the Council will start operating as a statutory body in 2009 the new Guidelines on Searching of Detained Persons introduced and applied by the Police since 1 July 2008, aimed at ensuring that searches are conducted respecting the privacy and dignity of individuals; and the measures taken to tackle domestic violence, including the strengthening of services to assist victims and the passing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Amendment) Bill in June 2008. The committee concerns, The Committee takes note of the HKSAR’s explan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term ―public official‖ - in Section 2 (1) of the Crimes (Torture) Ordinance - to those professionals normally involved in the custody or treatment of persons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Nevertheless, the Committee reiterates its concern expressed in the previous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that the way Section 2(1) of the Crimes (Torture) Ordinance is currently drafted is too restrictive and may create in practice loopholes preventing effective prosecution of torture.
The Committee notes the HKSAR’s position that the ―defence of lawful authority, justification or excuse‖ contained in section 3 (4) of the Crimes (Torture) Ordinance simply serves to give effect to the second sentence of article 1, paragraph 1 of the Convention. However, the Committee - reiterating its concern expressed in the previous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 emphasizes that the Convention does not authorize any possible defense for acts of torture.
there is no legal regime governing asylum and establishing a fair and efficient refugee status determination procedure. The Committee is also concerned that there are no plans to extend to HKSAR the 1951 UN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and its 1967 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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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mittee notes the discussion between HKSAR and the mainland of China with respect to arrangement for the transf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sentenced persons as well as that ―death penalty safeguards‖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draft arrangement.
The Committee welcomes that the ―Manual on the Effective Investigation and Documentation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Istanbul Protocol) is distributed among relevant professionals. While noting the information that there is a general awareness among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s in relation to signs that are suggestive of abuse or even torture, the Committee stresses the importance of more specific training programs for medical doctors and other health professionals to detect and document signs of torture, as well as training in gender sensitive treatment in judicial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The Committee notes the new Police guidelines in force from 1 July 2008 on the handling of searches of detainees in police custody. While welcoming that, under this revised procedure, a designated officer has to justify the scope and conduct of a search based on objective and identifiable criteria,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a) the Police Commissioner’s determination that every person in police custody has to be searched every time he or she enters a detention facility maintained by the police, making body searches automatic for all individuals in police custody,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or not there is any objective justification thereto; b) allegations of abusive strip searches, including in facilities of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and of the 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 and c) allegations of the routine practice of conducting body cavity searches of those entering in prison, despite the fact that Rule 9 of the Hong Kong prison rules only provides for the possibility of conducting such searches.
The Committee welcomes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delegation that the Police has reviewed and revised, in late 2007, the guidelines for the conduct of officers engaging in police oper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prostitution-related offences. However,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the allegations of routine police abuses of persons during such operations.
The Committee welcomes the enactment of 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 (IPCC) Ordinance on 12 July 2008 converting the IPCC into a statutory body, as previously recommended by this Committee. However,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while the statutory framework has reinforced the independent role of the IPCC, the latter only has advisory and oversight functions to monitor and review the activity of the Complaints Against Police Office (CAPO), which is still - in fact - the body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and investigating complaints of police misconduct. In this respect, the Committee also notes with concern the information that - despite the considerable number of reportable complaints filed with the CAPO – a small percentage of them were considered as substantiated and only in one case an officer has been prosecuted and convicted of a criminal offence.
The Committee, while noting with appreciation the efforts taken by HKSAR to eradicate domestic violence, is concerned at the high incid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HKSAR.
兒童權利委員會就中國 (含香港) 於2005年提交的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 對於有關公約第6條的保留條文仍然生效並適用於整個締約國,以及有關公約第32和第37(c)條 的保留條文仍然適用於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委員會表示遺憾。 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特區並未制定全面綜合的《行動計劃》以實施公約的規定,而現時的綱要 及政策的協調工作也較為零碎不全。 委員會擔心,香港特區撥作扶貧的資源並不足夠,而香港居民的入息差距也日漸擴大。委員 會關注到,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導致香港經濟低迷,政府因而削減社會福利開支;但 現時經濟已經復甦,但政府仍未重新調高這方面的撥款。 委員會關注到,在香港特區與內地為兒童服務的專業人員,以及兒童本身及其父母,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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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識和理解都相當有限。 委員會關注到在香港特區的難民兒童、尋求庇護兒童和無證移居兒童持續受到歧視的問題, 而且香港特區沒有特定法例禁止任何人基於種族或性傾向理由歧視他人。 委員會關注到在制定影響兒童的政策和計劃時,有關方面未能有系統地徵詢兒童的意見。 由於香港特區及澳門特區沒有立法禁止在家中施行體罰,委員會擔心在兩個特區仍有家庭施 行體罰。 委員會十分擔心,現時內地人士移居香港特區及澳門特區的配額制度,以及兩個特區有關居 留權的規例,會導致兒童與父母分離,妨礙家庭團聚。 委員會雖然知道香港特區已致力增加有關的社工人數,但仍關注特區所推行的政策及計劃未 能有效協助暴力事件中的受害兒童。 委員會關注內地及澳門特區並未備存青少年保健服務的資料,以及香港特區的少女懷孕和墮 胎比率高企的現象。 委員會關注在弱勢社羣中(例如待業人士、新移民及單親家庭)依然有兒童貧困的情況。委員會 並關注香港特區沒有設定貧窮線,認為會妨礙當局制定適當的滅貧政策。 委員會關注中學生輟學率、學校制度的競爭性,以及校園內學生被欺凌的問題。 委員會對於香港特區沒有備存有關兒童賣淫活動的資料和舉報個案的數字表示關注。 委員會知悉香港特區已提高了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但委員會認為10歲的兒童便須負上刑事 責任,畢竟是太年輕。此外,委員會也關注年齡介乎16歲至18歲的兒童在觸犯法例時並沒有 持續得到特別保護的問題。
平等權利 市民可向委員會作出投訴。平等機會委員會將對投訴的作為作出調查,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 解。如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申請其他協助,包括法律協助,你亦可根據四條條例直接向區域法 院提出法律程序。 性別 《性別歧視條例》是 1995 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根據本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 歧視 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條例保障範圍適用於七個不同範疇: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 政府的活動 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
直接歧視是指任何人與另一個不同性別、不同婚姻狀況或沒有懷孕的人比較,該人得到 較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 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性別、婚姻狀況的人及懷孕人士不利。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a) 如─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 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 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 性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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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亦規定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及騷擾,推動男女之間的平 等機會。
律政司司長 訴 陳華 (FACV 11, 13/2000)
兩名非原居村民質疑其所住鄉村的村代表選舉安排的法律效力。 在有關的鄉村中,與原居村民結婚的非原居村民女性有投票權,但與原居村民結婚的 非原居村民男性卻沒有這項權利,法庭裁定,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 (1)、6(1)及 35 (3)條,這情況構成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由於上述安排,已婚的非原居村民女性享有投票權,而單身的非原居村民女性則沒有 這項權利。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7 (1)(a)及35 (3)條,這情況構成婚姻狀況歧視。 為了獲得投票權,已婚的女性原居村民必須已居住在該鄉村七年,但對已婚的男性原 居村民則沒有這項規定。第四,女性原居村民被拒參選,而男性原居村民則沒有被禁 參選。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 (1)及35 (3)條,這些情況構成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平等機會委員會 訴 教育署署長 (HCAL 1555/2000)
殘疾 歧視
政府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運作方式導致學位分配的優次在某程度上視乎性別而定。 在《性別歧視條例》第5(1)條之下,該辦法的運作構成基於性別而對個別學生造成違法的直 接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 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是指身體或心智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全部或局部失去 其身體任何部分;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亦指身體部份機能 失常、畸形或毀損,或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 病、學習困難。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 存在的殘疾。
家庭 崗位 歧視
法例保障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教育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會社及體育活動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是於 1997 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這條法例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基於家 庭崗位而歧視另一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適用於七個不同的範圍。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 政府的活動 家庭崗位是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 而與該人有關係的任何人。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外)祖父 母、(外)孫、姨母、姑母、叔伯、舅父及堂(表)兄弟姊妹、姪、姪女、甥及甥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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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 歧視
婚姻關係則指合法夫妻。姻親關係是指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例如包括家姑、家翁、岳 母、岳父等。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訂,目的是要保障所有人士不會因為他們的種族而遭受歧 視、騷擾和中傷。根據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種族歧視條例》訂明,種族是指個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種族群體是指 參照上述特徵而界定的群體。提述某人的種族群體,即提述該人所屬的任何種族群體。不 過這不包括以下事項: 有關的人是否新界的原居民;或是否在1898年時是香港原有鄉村的居民,或是否上述 居民的父系後裔 有關的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擁有香港入境權;是否受根據 《入境條例》(第115章)所施加的逗留限制或條件所規限;或是否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章)獲准許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 有關的人在香港的居住年期;或 有關的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方關於其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所享有 的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 《種族歧視條例》在下列範疇提供保障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公共團體的投票及參選資格 參與會社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上
個人資料私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制定。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旨在 保障有關個人資料方面的個人私隱權。條例使一套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具有法定效力,同時也 規定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現時是吳斌)掌管。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可切實用以確定有關人士身 分的資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本條例亦適用於任何控制個人資料 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資料使用者)。 資料使用者必須按照保障資料原則,以當中所訂明的公平資訊措施來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 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訂明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及列明資料使用者在向 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應向該當事人提供的資料。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訂明所保存的個人資料必須是準確和最新的資料,而保存期間 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個人資料的使用-訂明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在收集資料時所述明 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個人資料的保安-訂明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包括其存在形式令查閱或處理並非 切實可行的資料﹞。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訂明資料使用者須公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以及該等個人資 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查閱個人資料-訂明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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