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暘 出 版 序
臺灣古文書
我非常欣喜,沒想到這位視古物如命的景暘,竟然願意提供。 經過一年多的整理,︽李景暘藏臺灣古文書︾即將出版。想起我跟他的認識機 緣,以及我在一九八 ○ 年代努力搜尋古文書的熱誠,這本古文書集存在著我們兩人十 多年來相知相惜的友誼,以及對臺灣文物的熱愛之情。我懷著這樣感謝的心情,將此 書付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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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序
李景暘
因喜愛臺灣文物而結緣
張炎憲
人與人之間的接觸,總是有其緣分。我與李景暘先生相識,是種巧合。記得在 一九九 ○ 年,我從報紙上看到李景暘受專訪的報導,他在報導中提到從小就很喜歡收 集古物,舉凡錢幣、郵票、火柴盒、文房四寶、電影海報、佛像、舊傢俱等都會愛不 釋手,加以收藏,久之已堆得滿室滿屋。而今正策劃父親李梅樹的繪畫展。李梅樹是 重要的前輩畫家、美術教育家和鄉土藝術維護者,更是熱心地方事務的政治參與者。 我對李梅樹的繪畫和鄉土之情素懷景仰,對李景暘的收藏,更覺好奇,因此立即到三 峽拜 訪 。 李梅樹教授紀念文物館位在橋畔,從樓上遠眺三角湧溪,舊橋與新景穿梭其間, 這就是李梅樹畫筆下的溪流景色。李景暘非常好客,拿出一件一件寶貝,述說收藏的 經過、物品的價值,以及整理推廣的構思。李梅樹對自己的作品相當珍惜,生前幾乎 沒有流出市面,李景暘也捨不得賣出父親的作品,卻想推廣父親的繪畫,因此將之分 類展出﹁婦女之美﹂、﹁人體之美﹂、﹁鄉土之美﹂、﹁自然之美﹂等系列,希望世 人能瞭解他父親的成就。 他看到我,非常高興,他說我是第一位拜訪他的學術界人士。從此我們就結下了 緣,成為喜愛臺灣文物的知友。當時我正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田野研究室從事田野調 查的工作,熱衷於古文書的收集。之後,對古物有所不知,我就請教他,他則有問必 答。在研究上如果需要文物印證,出版上如果需要照片、古契等,我就跟他商借使用。 年我擔任國史館館長之後,向他提起要出版他的古契字,他總是說要考 ○○○ 五年,他突然打電話給我,願意提供他的典藏,讓國史館出版。接到電話 ○○
從此兩人的交往愈來愈密切,而成為無所不談的朋友。 二 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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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暘 出 版 序
臺灣古文書
物與文書,我總有一份不捨之情。因此,仔細地收藏,妥善地保管,希望能保存先人 智慧與技藝的結晶,留給後進一些啟示和展望。也曾於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四年期 間,先後五次應三峽鎮歷史文物館之邀約,分別舉辦過貨幣、神像、文房四寶、火柴 盒及懷念電影海報的展覽,頗獲各界好評。 而我收藏的古文書,也在時間、精神、金錢的累積下,增至數百件之多。內容包 括一般︵大陸和臺灣︶、完單、丈單、番契、家族等八類,時間自清乾隆年間至民國 三十六年,將近二百年的古文書,傳遞著一份先民的生活情境與當時的社會文化背景 的寫照。 因緣際會,承蒙前國史館館長張炎憲先生的邀約,藉由他過人的眼光及專業素 養,擷取其中一百三十餘件較具代表性的精品,集結成冊,以享同好。一方面讓這些 古文書有了歸處,不致流失,另一方面也可作為永久保存,廣為流傳。 此次這批古文書能順利出書,要特別感謝張炎憲教授、曾品滄教授以及林正慧女 士,盡心盡力地催生、整理、策劃與編著。希望於臺灣文史研究方面,盡一己棉薄之 力,更期待引起熱心人士對臺灣文史研究的廣泛關注與投入。讓臺灣這塊土地上的斯 土斯民能更正視自己的歷史根源及過去先民努力奮鬥的見證。 年過七十,尚能為臺灣文史研究略盡一份心力,實乃拜父母親賜予的強健體魄與 堅強的毅力所致。感念父母親,更願共識者賜予勉勵,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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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序
李景暘
李景暘先生序 時代的變遷劇烈而快速,臺灣已成為名符其實的多元文化社會,民眾的道德觀、 價值觀也急遽轉變。放眼望去,似乎唯有時尚才能吸引民眾的目光,而流行時尚更蔚 然成為大家爭先恐後追逐的目標。 然而另有一部分學者專家,正默默的奉獻心力,企圖藉由回顧、整理及編纂古文 獻等一系列活動,尋找啟動臺灣未來新方向的能量。 他們用心、細心地看待一批批保存不易或即將消失的古文物、古器具與古文書。 加以搜尋、整理、分類、編輯和出版,讓一批批的歷史史料得以重現、保存並傳承。 他們不僅啟發和推動臺灣史研究的風氣,更以文史工作先驅者的身分為臺灣史的 研究注入一股旺盛的活力,也帶動大家重新正視臺灣本土文化的發展與方向。 唐太宗李世民曾說:﹁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以史為 鏡,可以知興替。﹂正史的記錄,固然為國家完整地保存了當代的政治、經濟和社會 典章制度的發展與變革。然而稗官野史擁有豐富的地方色彩,可以更真實的反映人民 的生活、風俗和習慣。在我的收藏中有許多古文書,這些古文書忠實地記載了當時的 情形,使我們清楚了解當代的人文、地理、經濟的文化背景,也讓我們更能精確的掌 握時代的脈絡與梗概。因此古文書的蒐集與傳承,在今天來說,更是刻不容緩的工 作,也益發顯得彌足珍貴。 我從小秉持庭訓,在父親李梅樹嚴格家教的薰陶之下,自然而然養成愛物惜物, 感恩惜福的好習慣。舉凡小如錢幣、郵票、火柴盒、香煙卡、文房四寶、電影海報, 大至銅鏡、木、石、銅雕、佛像、舊傢俱、紅眠床 …… 等,都是我收藏的對象。 從年輕時期起,即致力於民間藝品的收集,對於流落街頭或舊貨市場的那些舊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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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臺北案卷
李景暘 目次
臺灣古文書
目 錄 因喜愛臺灣文物而結緣/張炎憲 李景暘序 凡 例 導 言 圖版目次 ︵壹︶大臺北案卷 ︵貳︶桃竹苗案卷 ︵叁︶臺中.彰化案卷 ︵肆︶臺南.高雄案卷 ︵伍︶其他案卷 ︵陸︶李景暘先生家族相關文書
附錄:李景暘藏臺灣古文書索引表
三 五 七 九 1 61 313 273 197 113 319
一二
大臺北案卷
李景暘
再以編號九號契字﹁道光六年十二月林士我等仝立分管合約字﹂為例,立契人包 括林士我、林沛、陳蘇、陳春桂、黃獻章等共十人,原來一起向雷朗社君孝仔即保 生,贌出萬順寮陞高坑︵今臺北縣深坑鄉昇高村︶等地,經合力墾耕後已成熟田,故 立此分管合約字,藉以劃分土地所有權。其中黃獻章所分得的土地,為﹁ 仔頭埔園 一股﹂。到了道光十八年︵一八三八︶時,黃獻章再將此墾園出賣給陳偃,立有﹁賣 盡 根 字 ﹂ ,此 契 字現 典 藏 於 收 藏 家 郭雙 富 手中 。 從 上 下 手 契中 可 以 發現 , 林士 我 、 林
立 契 杜 賣 同 在 仔 頭 的另 一 塊埔 地 。 若 能 把 這 些 契 字 彼此 的關 聯 性 加 以 串 連 , 不難 看
書館臺灣分館的一張契字中,尚記載咸豐九年︵一八五九︶時,陳桃典、陳桃里兄弟
陳桃典、陳桃里兄弟將 仔頭之山林茶園埔地一所,杜賣予黃桂觀。另外存於中央圖
陳桃里兄弟仝立杜賣盡根契﹂,該契也可能是編號九號契字的另一張下手契,立契人
同樣在萬順寮陞高坑 仔頭地點的契字,尚有編號一二﹁咸豐十年十月陳桃典、
頭福德爺公銀永陳偃觀掌管不敢言及再炤﹂等語。
以為墾民的信仰中心。是故,道光十八年黃憲章立﹁賣盡根字﹂時,加註批明﹁ 仔
沛、陳蘇、黃獻章等人當年向保生贌墾埔園時,不僅共同墾耕,也共同立有福德神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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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萬順寮陞高坑土地自漢人開墾以降的地權發展脈絡。 此外,編號二二﹁光緒六年七月淡水縣正堂鄧為禁典賣網尾寮庄李氏田地一事諭 示 ﹂ ,中 央 圖書 館 臺 灣 分 館 亦 有 典 藏 內 容 完 全 相 同 的 文 件 。 由 此 可 見 , 本 書 所 收 錄 的
從編號一七之帳單可以發現,同治三、四年︵甲子、乙丑,即一八六四、一八六五︶
業主李福記︵即李岐山︶,曾任艋舺參將營督委,其下佃戶至少有陳榮官、宋氏等。
八 、二 一 、二 五 號 契 字 則 是 一 宗 較 完 整 的 上 下 手 契 券 。 內 容 為 : 大 加 蚋 保 內 埔 庄 大 租
除了這些可以對外追查出相關線索的契字外,本案卷中第一四、一五、一七、一
契字與其他單位所典藏之古文書,實具有互相補充、對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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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李岐山陸續向內埔庄佃戶陳榮官︵或作陳義記、陳義榮、陳榮來︶借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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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暘 大臺北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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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臺北案卷導讀 本案卷共有契約文書、書函、帳單共二十七件。數量不多,但頗為零散,其 中除數件地契有上、下手契關係外,其餘多屬散契。立契時間最早是乾隆三年 ︵一七三八︶,最晚是明治三十三年︵一九 ○○ ︶,相關地點包括今臺北市松山、大 安、中正等區,和臺北縣深坑、樹林、泰山等地,幾乎遍及臺北盆地各處。收藏者從 古物商手中買下這些契書時,應是多次分從不同來源零散取得,以致於這些文書彷彿 是殘缺的拼圖,契字彼此間並無脈絡關係可尋。 雖然如此,這些契字對歷史研究仍有重要的史料價值,尤其是臺北地區現今留存 的古文書堪稱豐富,若以此批契字和其他古文書相互比對,不難找到相同地點或關係 人的契字,甚至可找到具有上下手關係的契字。易言之,若能將這些契字與其他單位 收藏之文書相互整合,其史料價值將可更為顯著。 以編號八號契字﹁道光六年十二月陳媽華立杜賣盡根絕契字﹂為例,該契載明道 光二十八年︵一八四八︶陳媽華將鬮分所得之三重埔溪尾庄︵今臺北縣三重市︶的埔 園一份,杜賣給葉本光。事實上,陳媽華在同一時間尚另立有一張﹁杜賣盡根絕契 字﹂,賣出﹁換過胞侄四美鬮分應得竹圍前田園,併自己合連壹段﹂,地點亦為三重 埔溪尾庄,承買人也是葉本光。兩張契字之代書人、中人、知見人亦皆相同。後者為 唐 羽 ︿溪 尾 庄 古 契彙 編 ﹀ 一 文 所收 錄 。 ︿溪 尾 庄 古 契彙 編 ﹀ 不僅 收 藏 此 一 契 字 ,尚 有
立﹁招墾佃批﹂之下手契,惟不知何故單獨流出。
書﹁道光六年十二月陳媽華立杜賣盡根絕契字﹂原來應屬此批文書,且為上述章天所
朥灣社業主章天所立之﹁招墾佃批﹂,是關於臺北縣三重地區拓墾史的重要史料。本
多張與陳媽華、葉本光︵或葉家︶有關的契券,甚至有乾隆四十六年︵一七八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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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的情形。 此 外 , 編 號 第 一 三 、二 七 號 契 字 , 則 是 本 書 契 字 收 藏 人 李 景 暘 先 生 家 族 的 關 係 文 書。李景暘祖父李金印係贅入劉家,故家族除仍保留有劉家先祖劉芳詰於同治三年承 墾海山保三角湧福安庄︵今臺北縣三峽︶山場水田之﹁給山墾字﹂外,尚有李金印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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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 一 九 ○○ ︶購得上帝公盟分半份的﹁仝立杜賣盡斷根水田埔園契 字﹂。上帝公廟係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由唐山渡臺的李姓族人所創立,奉祀玄 天 上 帝 , 做 為 渡 臺 族 人 的 信 仰 中 心 , 現 仍 存 於 三峽 公 館 尾 ︵ 秀 川 里 ︶ , 即 今 宰 樞 廟 。 除了建廟外,李姓族人亦合資建置田園做為上帝公盟,應係以此田園收入做為該廟祭 祀之資,以及李姓族人公用之費。盟分共分成十二份,由族人均分。李金印原來即是 該李氏家族的成員,擁有盟分,故契文中稱其為﹁盟內族兄﹂。盟分權益除了父子相 續繼承外,也可以透過買賣移轉。在此契中,族弟李調即因乏銀費用,乃將其半份的 盟分權益,杜賣予李金印。只不過該張契字既未填明買賣金額,亦無中人與在場見人 署名,其效力為何殊難得知。但從該契文中亦不難看出清代臺灣渡臺移民對於祖籍地 信仰廟的建立及經營管理模式,而此經營管理模式,乃是宗族成員保持互動、凝聚向 心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註
唐羽,︿溪尾庄古契彙編 ﹀,︽臺北文 獻︾,直字 第七十九期︵一九八七年三月︶,頁 二四一至二四二。 劉澤民編,︽平埔百社古文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二 ○○ 二年︶,頁三 。 ○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藏,︿臺灣古文書﹀,原件編號 。 700419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藏,︿臺灣古文書﹀,原件編號 700570 。 ︽清代臺灣大租取調書︾,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頁六八至六九。 尹章義,︽臺灣開發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公司,一九八九年︶,頁二九至 一七二。 王明義總編纂,︽三峽鎮志︾︵臺北:三峽鎮公所,一九九三年︶,頁一五四三至 一五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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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尚未被探討的部分,該分契字有助於研究者重新審視臺北拓墾初期各大墾戶從事拓
口、內湖庄,而從事此處招佃開墾的,則是一位許姓大墾戶。這是目前臺北拓墾史研
社的傳統地域。從此張佃批字可以顯示,該地的拓墾時間並不晚於何周沈主導下的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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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項。待李岐山去世後,其妻李鄭氏仝子李玉樹、李德成因乏銀支用,乃以一處內埔 庄水田山場︵佃戶宋開成︶之大租權為胎,再向陳榮官胎借出銀項,繼而杜賣。爾後 甚至因﹁家用不足,告借無門﹂,向陳榮官找洗銀項。找洗次數似不僅一次,故編號 二一號契字即名為﹁仝立再懇找洗字﹂。相較於大租戶李福記沒落,小租戶陳榮官家 業則是欣欣向榮,不僅購入大租權,即連該田業宋氏佃戶的小租權,也一併收購。編 號二五號契字即為佃戶宋清鑒出賣土地時所立之﹁賣盡根水田契﹂。大租業主的沒落 和部分小租戶取代大租戶,成為地方領導菁英,是清中葉以降臺灣社會階層變動常見 的事例,本案卷中佃戶陳榮官從佃戶變身為債權人,乃至於收購大租業主的家產,恰 好清楚反應這種社會現象。 本案卷編號一、一 ○ 、 一 一 、二 ○ 契字,相關地點皆在今臺北市松山、信義區一 帶,但彼此間並無關聯性。值得注意的是編號一契字乃是一張佃批,由許姓業主將淡 水保興雅撫徠︵今臺北松山區︶一處田園佃批給佃丁陳永開墾,時間是乾隆三年。該 契字並非由代筆人手寫完成,而是採刻版印出後再填入佃丁名字、拓墾面積,以及租 課數量。這是目前發現關於漢人拓墾錫口地區一分時間極早的契字,從其佃批字係以 刻版方式製作來看,墾戶贌墾出的土地不只一樁,許姓業主顯然是當地的一大墾號。 一般皆認為,錫口庄︵今臺北松山︶最早的漢人墾戶為何周沈,其向錫口社買下 番埔後,自行從事招佃拓墾,時間約在乾隆十餘年至三十年之間。如︽清代臺灣大租 取調書︾即收錄有﹁乾隆十七年貓哩錫口莊業主何周沈立給墾批﹂,將錫口莊埔地一 所佃 批 給 王 福 秀 開 墾 。 何 周 沈 不僅 拓 墾 錫 口 庄 , 也 越 過 今 基 隆 河 , 拓 墾 搭 搭 悠 社 與 里 族 社 所 在 地 的內 湖 庄 ︵ 今 臺 北 內 湖 ︶ 。 興 雅 撫 徠 距 離錫 口 庄 有 若 干 距 離 ,亦 屬 於 錫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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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淡水保興雅撫徠園庄 今臺北市 松山區興雅一帶 時間:乾隆三年 1738十二月。 印記:﹁業主許 ﹂ □。
︶︶ 。
︵
說明:佃批為業戶將墾地交由佃人墾耕 時所立的契約。本契內中明定每 年應繳之租粟,至第六年後,每 甲租粟八石,此為水田之租額。 契中並聲明佃人不得將田業私自 頂耕他人,不得容留歹人,亦不 得有拜把結盟、私宰、賭博、拳 棒兇毆等行為,如有此等行為, 皆令驅逐出庄。本佃批為刻印 版,顯示業主所立之墾批字應不 只一張,批出之墾地也不只一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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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乾隆三年十二月業主許給佃批 業主許 批給佃丁陳永執照本庄有田園一座坐址淡水保興雅撫徠園庄 課陞科在 近 □奉 憲令清查凡招募佃丁務須查明來歷必有的當中保寫立租粟仝庄管事給契佃 批方可聽其佃種等因通行在案茲據該佃丁陳永 有的當中保寫立認約佃 □ 契犂分壹張 每 前來合丈配與 字 □張犁分照例應載田伍甲今永 □□ 號田伍甲 分 ○ 厘 ○議約 年 □分每甲納租粟伍石 年 □分每甲納租粟陸石 陸年分每甲納租粟捌石自陸年起以後永為定例每年每甲納租捌石合給佃 批付照該佃前去耕作務須實力墾種至於交納租粟務要晒乾經風 □□ 至期 車運到本庄頭家厝交納不許少欠升合如不 □□ 預先告明庄主管事方許招 人承頂其頂耕之人務必同到本宅給換佃批執照不得私自授受該佃本 □□ 容 如有此等及抗欠 □留 生 □歹人及拜把結盟私宰賭博拳棒兇毆不 □□□ 租粟 □□ 驅逐出庄斷不姑容 □□□□□ 每甲田議貼築圳銀壹兩伍錢又每甲先貼粟壹石止 俟至肆年分將租扣還本佃 乾隆叁年拾貳月 日給 業主許︵印記︶ 管事王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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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西勢社尾︵今臺北巿士林區︶。 時間:乾隆四十四年︵ 1779 ︶十一月。 印記:﹁理番分府史給北港等社總通事遠生 記﹂。
說明:乾隆四十四年,毛少翁社番嘎拔等 人,因乏銀費用,將承父位於西勢 社尾之水田,交由漢人張來承贌, 議定收過壓地銀十九員,年納租粟 二斗,不拘年限,銀到田還。﹁招 贌耕字﹂為業主將自己的土地供 他人耕作或從事其他作業所立之 契字。依臺灣慣例,業主將土地 贌出後,有權取得贌價,而承贌 人則有權使用土地。契中所載之 ﹁壓地銀﹂又稱﹁磧地銀﹂,由於 田業開墾需花費勞力與費用,故業 主將土地交付佃人耕種時,乃向佃 人收取壓地銀或磧地銀,具有保證 金之性質。契約發生期間,業主得 無利息使用壓地銀或磧地銀,而佃 人滯納租穀或損害田園、田寮時, 業主亦得從此款扣抵,俟佃人不承 耕土地時,此筆費用要交還佃人。 參見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 一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一九九 ○ 年︶,頁一 ○ 五。又清代 古文書中常見之﹁觀﹂字,為對人 之稱呼,有時亦稱﹁官﹂。清乾隆 中葉時,大臺北地區之平埔族番 社,約以今日基隆河為界,分成南 港、北港兩大社群,各社群皆設有 總通事一名,負責舉辦差徭、徵收 番餉等業務。就︽淡水廳志︾載, 北港等社,包括毛少翁社、金包 里、大雞籠、三貂、北投、小雞籠 等六社,本契印記之遠生,係毛少 翁社人,當時擔任﹁北港等社總通 事﹂,可見毛少翁社在北港諸社之 領導地位。參見張炎憲、曾品滄 主編,︽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 臺 北 : 國 史 館 , 二 ○○ 三年︶, 頁三七;溫振華,︿毛少翁社社 史﹀,網路資料,網址: http://www. sinica.edu.tw/ioe/chinese/seminar/030930/ , 檢 索 日 期 : 二 ○○ 八年 paper/02.pdf 三月二十六日,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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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毛少翁社番嗄拔、冷仔立招贌耕字 立招贌耕字毛少翁社番嘎拔其子冷仔承父有水田貳坵坐址西勢社尾東至拺擺田為界西至港 墘為界南至斗搭田為界北至卓罕田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親口招到番親等不受托中招得漢 人張來覌 前來出首承贌當日三面議定愿出壓地銀壹拾玖員正其銀即日仝交訖其田隨付銀主 前去掌管耕作議約銀無利息田無小租逐年納口粮租粟貳斗正田不拘年限銀到田還保此田係承父自己 冷仔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抑勒各 物業與親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如有不明等情係嘎 拔 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壹紙付執存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 十二月卄九日借艮貳員批炤 四十伍年正月十五日借艮貳員批炤 為中 ︵印記︶ 又借粟五斗批炤 知見 代筆人鄒佛保 嘎拔 乾隆肆拾肆年拾壹月 日立招贌字番冷 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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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小南灣橫坑仔、東勢灣角︵疑今臺北縣林口鄉︶。 時間:嘉慶十六年︵ 1811 ︶十一月。 印記:一、﹁坑仔社業戶夏來成圖記﹂;二、﹁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三、﹁清賦驗訖﹂;四、﹁兒玉之章﹂。
說明:嘉慶十六年,蔡麟祥因乏銀應用,將承祖父遺下鬮分田中,抽出小南灣橫坑仔及東勢灣角二處田業,賣與陳東浩, 價銀七百大員。此二處田業共配納坑社大租谷七石五斗。坑社即坑仔社,可能原居桃園縣蘆竹鄉坑仔口後坑仔村頂 社、外社一帶,以至泰山鄉、林口鄉接近臺地邊緣附近。乾隆五十三年實施屯制後,坑仔社設有屯丁二十六名,所 分配之養贍埔地位於三角湧︵今臺北縣三峽鎮︶一帶。參見張素玢,︿南崁地區的平埔族群﹀,收入︽平埔族群的 區域研究論文集︾︵臺北:中研院臺史所,一九九八年︶。又,契上所蓋﹁清賦驗訖﹂字樣,係光緒年間臺灣巡撫 劉銘傳實施清丈時,以小租戶為業主發給丈單,該﹁清賦驗訖﹂朱印,即係在檢驗原有契據時,在契據上所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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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嘉慶十六年十一月蔡麟祥立杜賣田契
立杜賣田契人蔡麟祥有承祖父遺下憑鬮分授內抽出田業貳處其壹處坐落土名小南灣橫坑仔東至天水 透至熊宅山頂埔外為界西至天水為界南至天水為界北至大河為界其壹處坐落土名東勢灣角東至蔡常朋田下 山圳為界西至大路下至石崁為界北至車路南至河水為界各四至分明各帶本坑圳水與蔡常朋田水上下通流灌溉共配納坑 社大租谷柒石伍斗正併帶橫坑仔茅屋壹處山岡竹木菜薗禾埕池塘壹連在內今因乏銀應用情愿將此貳處界 內田業概行杜賣中間不留餘地儘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陳東浩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 田價銀柒佰大元正即日仝中三面山所水田面踏四至分明即就銀契兩交明白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業隨付 買主掌管任從刈佃投稅永遠為業自今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得言贈亦不得言贖保此田屋委係祥自己 承父遺下鬮內抽出物業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係祥一力抵當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賣杜斷田契壹 紙并帶鬮書壹紙 二人合約壹紙共叁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契面內田價銀柒佰大元立批 又批明上手通庄老墾單并東勢仔田印契係祥收存倘日後執用應交出公用立批 又批明契內添寫南至河水四字立批 說合中人徐臺壽 鍾捷元 業主︵印記一︶ 在場見親余曾現 雲騰 叔馥增 姪杰奎
嘉慶辛未十六年十一月 日立賣杜斷契人蔡麟祥
弟麟 男達奎
彰富祐
祥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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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古文書
地點:五堵庄︵今基隆市七堵區︶。 時間:嘉慶十九年︵ 1814 ︶十二月。 印記:一、﹁ □□□□□□□□ 理番同知關防﹂;二、﹁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說明:易知丈單係清乾隆至道光年間,由北路理番分府與淡防分府對彰化縣及淡水廳等養贍埔地所發給之丈單,其作 用與執照相同,做為土地權利證書。參見︽臺灣私法︾,第一卷,頁一二九。而此件文書則為嘉慶十九年,由 北路理番同知張學溥與淡水同知薛志亮聯名發給五堵庄佃林按執憑之易知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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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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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嘉慶十九年十二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淡防分府給易知丈單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 臺 灣北路淡水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 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 總督部堂方 奏准清釐原溢查明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等因當經遵照丈明造冊 □□ 在案所有現丈原溢田園合給單付炤 為此單給五堵庄佃林按執憑務須遵照後開原溢田園甲數除原須歸番者不征屯租仍聽該管社 □□ 管至前溢現溢及新墾全行歸屯照 勘定等第徵納屯租收成之期由地方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 混 □爭田業許即執單首稟以憑究懲毋忽須單 計開
內除歸番原 一佃林按頂何緞現丈 拾 甲貳分柒厘捌毫貳絲 忽 等田 拾 ○ ○ ○捌微 纖 ○額不征屯租外寔 溢 ○ 甲 ○ 分 ○ 厘 ○ 毫 ○ 絲 ○ 忽 ○ 徵 ○ 纖共征屯租穀 ○ 百 拾 等園 拾 ○ ○ 石 ○ 斗 ○ 升 ○ 合 ○ 勺 ○ 抄 ○ 撮 ○ 粒 ○又前 現溢 ○ 甲 ○ 分 ○ 厘 毫 絲 忽 徵 纖共征屯租穀 百 拾 石 斗 升 合 勺 抄 撮 粒又丈新墾 ○ ○ ○ ○ ○ ○ ○ ○ ○ ○ ○ ○ ○ ○ ○ ○ 等田園 拾 甲 ○ 分 厘 ○ ○ ○ 毫 ○ 絲 ○ 忽 ○ 征 ○ 纖 ○共征屯租穀 百 ○ 拾 ○ 石 ○ 斗 ○ 升 ○ 合 ○ 勺 ○ 抄 ○ 撮 ○ 粒該佃合共歸番田園年應征番租穀 百 拾 石 斗 升 合 勺 抄 撮 粒由通事征收毋違 ○ 嘉慶拾玖年拾貳月 日給
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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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臺北案卷
李景暘
臺灣古文書
地點:擺接保芎蕉腳庄︵今臺北縣中和 市 ︶。 時間:嘉慶二十二年︵ 1817 ︶十一月。 印記:一、﹁ □□□□ 業主林成祖曾孫 邦記﹂;二、﹁北路淡水捕 □ 盜同知關防﹂;三、﹁清賦驗 訖﹂。
說明:賴天澤有承父分得位於擺接保芎 蕉腳庄水田一所,前已出典,至 嘉慶二十二年年限已滿,乏銀贖 回,將乃此田賣與何文理、何文 勇,價銀九百大員,契中未明言 前手承典人為何人。所謂杜賣盡 根之﹁盡根﹂二字,係強調﹁完 全﹂之意。本契附有嘉慶二十三 年十一月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給淡防廳業戶何文理、何文勇布 字壹萬捌千柒拾柒號契尾,顯示 此筆土地交易已向官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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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暘 大臺北案卷
臺灣古文書
五、嘉慶二十二年十一月賴天澤立杜賣盡根田契
嘉慶貳拾貳年十一月 日立杜賣盡根田契人賴天澤
代書人俞成江 業主︵印記一︶ 為中人堂弟天從 胞叔清溪 知見人 男新祐 在場見人弟婦陳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賴天澤有承父應份分得水田一所坐落擺接保土名芎蕉腳庒其田東至堂兄田西至鄭家田南至透過圳至李家 田北至消水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壹甲零年載大租谷捌石零柒升叁合伍勺柒又帶大圳水肆分通流灌溉祇因此水田前年出典 茲經年限已滿乏艮向贖情愿暨行盡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文 出首承買當日仝中三面言 議時值田價佛銀玖佰大員正即仝中交收足訖其水田隨即仝中沿坵踏明四至界址盡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水田係澤應份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積欠大租以及來歷不明為碍等情如有此情係澤一力抵 當不干買主之事其四至內一賣千休永斷葛籐寸土無留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此係明買明賣不是估拆之貨二 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壹紙並帶上手印契壹紙老契墾契貳紙合約鬮書叁紙合共柒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仝中收過契內佛銀玖佰大員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尚有契單字樣失落倘日尋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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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林景暘藏臺灣古文書∕林正慧,曾品滄主編 . - - 初版 . - - 臺北縣新店巿:國史館, 2008. 05 面; 公分 含索引 ISBN 978-986-01-3949-5(精裝) 1. 古文書 2. 臺灣 733.73
9700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