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pretation of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Handling o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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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7 次会议、2012 年 8 月 21 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77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法释〔2012〕22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7 次会议、 2012 年 8 月 2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77 次会 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 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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