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2022年度報告》Greenpeace 綠色和平|台北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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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和平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緣起是希望透過中小企業的響應,讓臺灣社 會看見綠電使用的各種可能性,以2025年至少使用10%綠電為目標,更致力在 2050年使用100%綠電。自2020年底由14家中小企業共同參與發起,截至2022年 底已有74家企業響應。響應企業從早期的中小企業,開始觸及到用電大戶、上市櫃 公司,並橫跨各種不同產業類型,其中也有企業在參與RE10X10後更進⼀步加入 RE100再生能源倡議。1以目前企業的電力需求與綠電承諾比例計算,預計在2025 年將創造至少6,987萬度的綠電使用,相當於55.9MW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整年產 生的綠電,並可減少35,000噸以上二氧化碳排放。在參與倡議的企業當中,已有 30家企業開始使用綠電,其中14家企業已經達到10%綠電承諾,相較於2021年的 階段性成果,已有明顯的成⻑趨勢。

但隨著市場對綠電取得的需求擴大,目前臺灣在綠電供給與取得上仍有許多必 須改進的空間。在2021年,綠色和平發布「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2021年度報告」

2中,提出臺灣綠電自由市場在綠電的供給面與需求面上所面臨的困境,並提出(1) 躉購機制退場布局、(2)既有案場轉型、(3)增加市場綠電多元性、(4)降低新設案場 融資困境,以及(5)為單⼀電號多用戶尋求解⽅等5項具體建議。在時隔⼀年後,臺 灣政府也回應部分因應措施,提供企業綠電取得上的資源,但由於許多根本性問題 如再生能源發展緩慢、大型企業強勢採購、市場價格不透明等問題尚未解決,企業 在採購綠電上仍然越來越艱難。

1 RE100再生能源倡議是由國際組織CDP等所發起的國際倡議,目標是在2050年達成100%再生能源使用。

2 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2021年度報告,https://issuu.com/greenpeace_eastasia/docs/re10x10_2021_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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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企業也並非皆採消極策略因應。綠色和平在此次年度調查中發現,許多 企業開始強調「自發自用綠電」以突破目前困境,也更加重視自發綠電對企業⻑期 能源安全、降低成本、增加ESG表現的策略意義。因此,綠色和平在2022年階段 性成果中提出以下建議,期許政府單位與⺠間企業協力克服臺灣能源轉型的挑戰。

圖1、提高企業綠電取得機會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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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和平彩虹勇士號駛經風場

2022年,各項趨勢與規範的變化,讓國際在競逐淨零的力道迎來突破性的成⻑, 促使企業更加重視環境永續。這樣的趨勢,也牽動綠電自由市場的正面發展。

(⼀)國際趨勢對綠電自由市場的正面影響

2022年是「排碳有價」概念被國際社會廣泛推進的⼀年。歐盟議會正式通過 「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要求未 來進口至歐盟的部分產品申報產品含碳量,若含碳量高於歐盟標準,則必須購買 CBAM憑證。規範中加入範疇二排放,意味電力使用產生的間接碳排也被納入課徵 範圍,促使產品出口至歐盟的廠商必須加速轉用綠電;此外,美國議員也提出「清 潔競爭法案」(CleanCompetitionAct,CCA),雖然目前還在草案階段,但歐美 相繼提出的碳邊境税制度,讓臺灣與國際上許多政府開始制定碳定價,無疑增加綠 電對於出口產業的重要性。

另⼀項對於臺灣企業影響較大的國際趨勢,是國際大廠的淨零或再生能源要求。

在2022年底,全球2000大企業約有820家企業已做出淨零相關承諾3,其中不乏許

多企業也開始對其供應鏈進行相關要求,帶動綠色供應鏈的連鎖效應。為達成品牌 客戶的要求,供應商必須符合積極的減碳時程,也更加凸顯採用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3 Net Zero Tracker, https://zerotrack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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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趨勢對綠電自由市場的正面影響

在臺灣,政府於2022年與2023年兩次調整了電價費率。對用電大戶而言,拉 近灰電與綠電的價格差距,讓投資綠電更具經濟誘因。與此同時,環保署也在8月 份新增了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的產業,將規範對象從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達2.5萬噸 的製造業,擴增到直接排放加上間接排放達2.5萬噸的企業,增加用電大戶的法規 壓力。此外,立法院也於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預計最快 將於2024年開始徵收碳費,屆時勢必也將創造綠電市場的驚人需求。也因此,綠 電的供給在未來短短兩年內必須大幅成⻑,產業才能在淨零趨勢的壓力下取得有效 的應對工具。

從前述的歷史軌跡可以觀察,2022年無論是臺灣或是國際上,都迎來不同層 面的轉變,從國際碳邊境稅、電價調漲,以及碳費徵收等,都可以看到「排碳有價」

的觀念⼀再被強調,⼀旦將過往被忽略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綠電自然會展現其應有 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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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

(⼀)推動現況

綠色和平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自發起以來,已從2020年底的14家企業成⻑ 至2022年的74家,而倡議企業的產業類型、規模也愈趨多元,從原本的中小企業 為主,到有許多上市櫃公司與用電大戶皆相繼加入。由於RE10X10倡議的目標是 以實際使用10%綠電為基本承諾,並非如用電大戶條款規範僅要求設置用電契約容 量10%,因此在實質綠電使用量上,倡議的綠電使用度數目標是用電大戶條款4目 標約6倍 5 ,代表臺灣有許多企業願意、也有能力擔負比法規更多的責任。截至 2022年底,本倡議已經有14家企業提前達成倡議宣言的10%綠電使用目標,其中 7家企業甚至達成20%以上的綠電使用比例。從2022年的推動成果來看,預計 2025年RE10x10將創造每年至少6,987萬度綠電的使用,減碳量超過35,000噸。

圖2、2022年RE10X10年度推動成果

4 能源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範契約容量達5,000kW以上之企業,應 設置10%以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5 5000KW以上的企業大約佔整體用電的36%,按照用電大戶條款基準年2020計算,其在2020總共使用809億度電。以經 濟部於推行用電大戶條款時說明,條款預計創造1.05GW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來算,假設皆為太陽光電,大約每年可發 13億度電。13/809=1.6%,從契約容量換算成實際用電量,用電大戶在條款規範下真正使用綠電的比例大約為1.6% 05

(二)企業執行進度:

在2021年時,RE10X10倡議的52家企業中,只有9家企業成功開始使用綠電, 其中4家達成了10%倡議目標;時隔⼀年,在74家倡議企業中,已有30家企業透過 自發自用、轉供與再生能源憑證等⽅式使用綠電,其中14家已達成10%目標,更 有7家已超過20%使用比例,統計至2022年底,倡議企業執行現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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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按首字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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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按首字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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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RE10X10倡議企業執行行現況 名單按首字筆畫排序

(三)企業綠電取得途徑與成本

在2022年,綠色和平透過倡議企業調查問卷,深入了解目前企業使用綠電的途徑 與成本。據統計,已開始使用綠電之倡議企業中有4家採用自發自用模式,亦有數家業 者目前正在自建綠電,也有33%企業未來規劃投入自發自用,相對2021年有明顯增加 的趨勢;此外,有25家企業採用綠電轉供、6家企業採購再生能源憑證。從綠電取得途 徑而言,以自發自用最具⻑期成本效益,平均價格比使用台電工業電價更加便宜。其

次,綠電轉供之平均單價約為5.5元;採購再生能源憑證之平均成本約為每度綠電為 4.6元(相當於每張綠電憑證4,600元),但由於是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因此本身並 不包含電力的價格,若企業平均電價為3.38元6,相當於透過憑證宣稱使用綠電之成本 為每度電7.98元。以下圖說明各種綠電取得成本單價,包含自發自用、綠電轉供,以 及再生能源憑證等三種途徑與台電工業電價的比較。

6 以台電工業電價基準,為每度3.38元。

圖4、綠電使用成本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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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發自用

自發自用的成本取決於設備設置的場域、工法以及所使用的材料。在綜合考量維 運成本、發電量太陽能板壽命後,以太陽能板進行自發自用所產生的綠電成本約為每 度2.68元7,對比每度3.38元的台電工業電價,代表每使用⼀度綠電可以節省0.7元的 能源成本,且可在停跳電事件時幫助企業提升用電上的穩定性,是屬於企業綠電的最 佳使用⽅案。

2.綠電轉供

綠電轉供部分,由於價格會受制於企業綠電需求量、再生能源種類、簽約時⻑等 因素影響,較難以⼀固定價格進行估算。以本年度倡議企業之實際採購狀況而言,約 有三分之⼀倡議企業之綠電轉供的成本單價落在每度5.5至6元之間,其次每度5元至 5.5元佔29%、每度6元至6.5元佔24%,而成本單價最低的級距為每度5元以下,約佔 15%,但其轉供電力來源包含陸域風能與太陽能,推測是因陸域風能躉購價格相對太 陽能較低。從綠電價格結構來看,風能轉供的單價應低於太陽光電的單價。

圖5、綠電轉供成本單價

7 以1kW成本6.7萬元(含運維成本)進行估算,每1kW年發電量約為1,250度,以太陽能板壽命20年進行計算,在20年生命週期中, 每1kW約可產生25,000度綠電,以6.7萬元除以25,000度綠電,相當於每度綠電約為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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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生能源憑證

本年度共有7家企業進行再生能源憑證的採購與宣告。再生能源憑證是透過競標 ⽅式取得,賣家產出再生能源憑證後,可於標檢局平台上公告販賣資訊,並註明該次 參與競標之憑證種類與競標底價;由於再生能源憑證競標底價區間較大,因此買家取 得憑證之價格浮動也較大,每張落在3,000元至6,300元,約有半數憑證成本為5,000 至6,000元。而本年度有採購憑證之企業中,有半數企業仍握有部分未宣告憑證,作 為後續年度屢行承諾之用。由於再生能源憑證價格近年也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及早採 購除了可以降低綠電取得成本外,也可確保自身有較充足的額度進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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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再生能源憑證取得單價

綠色和平2021年的RE10x10年度報告中,提出綠電市場供給面與需求面的議題。 在供給面部分,點出臺灣在發展再生能源制度上的多元性限制;而在需求面部分,則 為許多企業面臨難題發聲。值得肯定的是,在綠色和平大力推動綠電制度改善後,獲 得政府部門的回應。2022年,能源局提出針對供給面與需求面的改善措施,包含從再 生能源多元性的擴充,以及中小企業最常面臨的單⼀電號多用戶解⽅。以下,我們分 別就供給面與需求面的變動,來說明近⼀年臺灣綠電自由市場政策最新進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公布施行,並於2019年進行第⼀次修正,基本上

建立臺灣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法源依據,但隨著臺灣在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的發展需求, 綠能供給面必須要給予足夠且完整的規範,才不至於阻礙再生能源發展的各種可能性。 而因應臺灣在離岸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等動態,經濟部在 2022年12月8日釋出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 案),並已通過行政院,其中在風能、小水力能、屋頂型太陽光電與地熱能等面向, 都看得出拓展臺灣在提升再生能源廣度與深度的願景。

8 行政院,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7aa1d703-8d0b-42ee-b07f-1ee7d63741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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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面的改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圖7、「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向8

風-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

過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考量技術限制,因此將離 岸風電設置區域限縮在「不得超過領海範圍」,卻變相限制了風電機組可設置的空間。

此次修正草案考量離岸風力發電的潛力,以及技術上已經逐步克服水深與岸距的條件, 甚至朝向浮動式風機發展,因此解除了可設置範圍限制,大幅增加臺灣可以設置風力 發電機組的空間。

光-符合⼀定條件之建築物應設置光電設備

在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中,最貼近公⺠生活的,就是新增建築物 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條文。在修正草案中,強調「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 達⼀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定裝置容量 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雖然現階段還未定義條文中所敘明的「⼀定規模」、「⼀定裝置容量」、「受光 條件」,以及「可免除情形」等細節條件,但經濟部引用了柏林市議會通過的「柏林 太陽能法」(SolargesetzBerlin)之規範,即「使用面積逾50平⽅公尺之新建建築 物及既有建築物之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 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作為法規新增說明。

「柏林太陽能法」所規範如「使用面積逾50平⽅公尺」、「設置屋頂面積30% 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提供了政府⼀個可參考的量化指標。如未來規範的使用面 積條件比照為50平⽅公尺(約15坪)以上,相當於多數的住宅將受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 備的規範。這將大大改變未來公⺠住宅的型態,也可望改善目前集合式住宅難以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現狀,提升整體光電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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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放寬小水力發電的認定標準

先前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定義小水力發電是「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 設置未達20MW之水力發電系統」,在條件認定上較為狹隘,難以⿎勵⺠間投入資 源。

此次的修正案,將小水力發電的定義從圳路與既有的水利設施擴增,納入水道、

管渠、以及其他不是用以專門發展水力之水利設施。此舉開啟更多新建設施在設計初 期即規劃將小水力發電的可能性,可望加速未來小水力的發展。

熱-新增地熱條文,鼓勵地熱開發 臺灣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豐富的地質活動也讓臺灣早期即開始關注地熱發電 的潛力。相較於太陽能、風力與水力發電而言,地熱發電具有穩定不易受天候影響的 特性,可作為基載的電力來源。而從發電的時間段來看,可以滿足過去風力與太陽能 無法發電的時間區間,協助企業達成更高比例的再生能源使用目標。

臺灣雖然在1981年就已完成清水地熱發電廠(3WW),但由於熱液產能因孔內結 垢問題造成逐年衰減,以致發電量隨之遞減,運轉12年後於1993年停止發電試驗9, 而後就再無具代表性的地熱發電廠。近年隨著對臺灣地熱潛力的調查以及地熱發電技 術的發展,在2021年啟用清水地熱發電廠(4.2MW),重新看見地熱發電的發展機會, 因此在本次修正草案中,能源局也增加地熱專章,作為地熱開發的基本規範,讓開發 廠商得以依循。

9 地熱發電單⼀服務窗口-臺灣地熱資源-臺灣地熱大事紀(geothermal-taiwan.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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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求面的資源-中小企業友善方案

綠色租賃方案

從綠色和平2021年的發布的「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2021年度報告」中,已點 出許多單⼀電號多用戶之企業取得綠電的問題,因此經濟部標檢局2022年推出「綠 色租賃⽅案」作為單⼀電號多用戶的進階⽅案。

表⼀、單⼀電號多用戶新舊版本比較

過去單⼀電號多用戶的推動模式,需要由企業自行跳過房東端與售電端協商綠 電價格,再同時與房東簽訂三⽅合約,溝通協調過程冗⻑,且對於房東端並無明確 誘因。因此本次綠色租賃⽅案將房東的角色納入採購主體中,由房東統⼀與售電業 者簽訂合約,再將綠電分配給承租戶,同時協調綠電費用。房東端在此⽅案中,可 以合理取得綠電中介之管理費、企業端也能避免繁瑣的行政流程。

此⽅案較以往更加彈性的原因是,即使眾多承租戶中分別有不同的綠電需求, 或是商辦大樓中有綠電需求的承租戶數量有所異動時,房東也可以透過改變分配, 滿足不同承租戶的綠電使用目標。以下表為例,A用戶要求達成RE100,當年度則 讓與100張憑證,而其他用戶則依比例分配或依房東與房客間之協議讓與對應的憑 證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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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綠色租賃⽅案之綠電分配範例

綠電媒合市集

由於近兩年再生能源憑證制度與綠電轉供模式逐漸成熟,臺灣再生能源售電業 也如雨後春筍般冒出,截至2022年底,臺灣再生能源售電業已超過30家,然而綠電 轉供的合作⽅式仍十分複雜。買⽅與賣⽅須就案場資源、可供應的綠電總量、企業 端的用電的樣態、每月需求度數,以及取得綠電的預算等細節進行溝通,尋找到合 適的合作對象經常是⼀個冗⻑且無效率的過程。

因此,經濟部標檢局在2022年開始推動綠電媒合市集,售電業者可將綠電轉供 的時間點、供應量以及價格區間,刊登在公開透明的平台,縮短買賣⽅的溝通時間。 此外,也透過實體的交流媒合會,加速信任的建立。經濟部標檢局也將由專人專案 協助該案之行政程序,以加速轉供進度,然政策實際成效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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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專案

在2021年,綠色和平提出增加自由市場動能的建議,由於臺灣綠電自由市場的 綠電供給量遠遠不足,因此中小企業無論在綠電轉供或再生能源憑證取得上都相對 困難。而經濟部在2022年也做出了應對策略,提出了「中小企業⽅案」,由政府所 辦理的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案場,必須釋出30%比例綠 電至自由市場中,並以每度4.3元的底價提供予中小企業進行競標,預計2022年所 標租地案場將釋出1.4億度至綠電自由市場中。

該⽅案適用於經濟部認定的中小企業,即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億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提供了較不具採購優勢的中小企業更有彈性的 綠電採購管道。

1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再生能源綠市集」陸續登場集結綠電業者協助企業取得綠電+憑證,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101684&ctNode=832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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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標準檢驗局「再生能源綠市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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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章節,可以看到政府部門已經提出⼀些供給面與需求面的解決⽅案,但多 數仍難以從根本改善問題。企業在取得綠電的實務操作上,仍然存在許多困難與挑戰。

挑戰⼀:臺灣再生能源發展緩慢

從臺灣整體再生能源發展現況來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成⻑緩慢,導致最源頭的 供給量完全不足,企業也無法取得足夠綠電。綠色和平以臺灣主力發展的四種再生能 源(太陽光電、風力發電、水力發電、地熱發電)觀察其目標與推動現況,發現除了水力 發電以外,其餘主力再生能源發展都有明顯的落後狀況,且目標與現況之間差距逐年 擴大,後續說明以上四種再生能源目前面臨的主要挑戰。

圖9、2022年臺灣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現況11、12

11 第二期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案(核定本),https://ghgrule.epa.gov.tw/action/action_doc_page/56

12 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資訊網,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統計111年11月份月報, https://www.re.org.tw/information/statistics_more.aspx?id=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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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岸風電-舊的延宕,新的趕不上

由於風力發電設置成本較高,設備建置期程較⻑,離岸風電的建置從事前的風場 調查、競標、基礎設施興建,到正式併網發電等流程,其步驟相當繁瑣。以2022年底

取得離岸風場開發權的業者為例,多數風場規劃於2027年完工併網13。如以2023年開

始動作起算,不包含風場的調查等前置作業,在開發選商作業結束後,也需要4年至5 年的時間才能正式供電,短期內可能無法緩解臺灣企業的急迫性需求。

除了新的風場需要等到2027年後才能供電外,部分原先規畫於2020年與2021年 的風場,也因疫情、船隻調度、海事工程,甚至工安意外及財務狀況等因素而延宕, 而原定於2022年併網的5座風場(2,010MW),也都未能如期完成。因此,離岸風電雖 然裝置容量與發電潛力巨大,但目前仍難緩解燃眉之急。

圖10、臺灣風場進度14

13 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資訊網,離岸風電容量分配揭曉, https://www.re.org.tw/news/more.aspx?cid=217&id=5557

14 InfoLink, 台灣離岸風電市場分析:風場延宕與嚴苛的行政契約可能抑制動能https://www.infolink-group.com/energyarticle/tw/wind-topic-delays-strick-administration-contracts-hold-back-taiwan-offshore-winddevelopment?fbclid=IwAR1GWwHnuXEjXJOrf6BQ-AmuG9ShyZ7Ff4qXyCaLN4DKzKethl2fmVmH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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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陽光電-制度與資源整合困難

太陽光電是臺灣再生能源的政策重心,經濟部以202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 20GW為短期目標,其中2022年的階段性目標為11.25GW15,但截至2022年底,臺灣

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僅有9.72GW,達標率僅為86.4%。由於太陽光電可設置場域相對其 他種類再生能源更加具有彈性,因此目前臺灣不論是在建築屋頂、大面積土地或是水 域上,都有對應的推動措施。也因為如此,太陽光電所設置的場域涉及不同種類的管 理單位以及不同法規,因此在實際推動層面上容易遇到跨部門溝通的障礙,或是行政 流程的不協調。在非屋頂型的場域,更加需要考量當地社區與生態的議題。以農漁電 共生為例,由於利害關係人眾多,開發時除了土地取得,更需要考量漁⺠工作權、產 業發展與社區地景等議題,才能獲得⺠眾的⽀持。

除此之外,市場的經濟誘因不足也是相當根本的問題,臺灣電費雖已調漲,但在 國際間仍屬便宜,導致多數企業不願投資不具規模經濟的綠電案場;又如企業評估自 發自用之回收年限太⻑,致使企業以購買綠電轉供或憑證為優先考量,延誤潛力場域 的設置進度。

不管是制度面的協調,或是自由市場的挑戰,涉及面向都相當廣泛並過於分散, 主要還是未有上位組織協助研究與整合,對於臺灣太陽光電的⻑期發展而言,已不是 能源部門可以獨立主責的問題,而是需要有更高階的組織,進行各部門、企業、金融 體系以及社會的整合,才能從根本⼀⼀找出被耽誤的潛力。

15 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計畫推動辦理情形,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db431d06-19f7-4eb5-89e8-fcb0ba1a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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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太陽光電推動挑戰

3.小水力發電-企圖心不足

目前水力發電廠在臺灣的進度相當緩慢,從2003年的1,909MW到2022年底的 2,094MW,僅成⻑了不到10%16,距離能源局《能源轉型白皮書》所訂下2025年 2,122MW的目標只差28MW,但對比水利署過去評估臺灣河川還具有79處超過 460MW以上的小水力發電潛力來看17,可見臺灣政府對水力發電的規劃較為保守。

雖然小水力發電的躉購費率已經從2021年做了異動,從2020年不分裝置容量皆為 每度2.8599元,提升到2023年每度可達4.2285元(500kW至2MW)甚至4.8936元 (500kW以下)18,以明確的經濟誘因促使⺠間參與。但由於水力發電涉及許多環境議題, 也包含山坡地開發、森林保育等,加上小水力發電容易與原住⺠族生活環境或⼀般水 利灌溉設施有所關聯,因此未來還需要更多社會溝通,同時需要政府單位提高對水力 發電的企圖心。從行政流程、社會溝通角度出發帶動私部門走入水力發電,才能加速 水力發電對臺灣再生能源的挹注。

16 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資訊網,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統計111年11月份月報, https://www.re.org.tw/information/statistics_more.aspx?id=5599 17 經濟部水利署,全台小水力開發潛能地區,https://www.wra.gov.tw/cp.aspx?n=3824 18 經濟部能源局,112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正式公告,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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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臺灣近年水力發電躉購費率

4.地熱發電-無基礎設施與產業支撐

地熱能源雖然是相對穩定的再生能源,但地熱資源畢竟存在於地下熱庫,物理的 探勘成本與風險將是未來發展地熱能源的第⼀道關卡。在地熱能從無到有的過程中, 首先必須進行前期調查、探勘與鑽井工程,然而在這些階段並無法確保該場址可以順 利發電,讓許多投資單位望而卻步。

圖13、地熱發電投資與風險19

此外,台電的饋線也是地熱發電是否能將能源送出的關鍵基礎建設,以目前的清 水地熱發電廠為例,雖然已經有4.2MW的裝置容量,但還是受限於台電饋線容量不足, 需要基礎建設的配合才能完全發揮其潛在價值。其次,地熱資源的所在地多半在山區、 原住⺠保留地等地區,加上過去地熱發電已經沉寂已久,不如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具 有較普遍的社會共識,因此需要再進行相當程度的社會溝通。最後,則是整體地熱發 電因過去已停擺了十餘年,在短期內難有完整的產業鏈能夠⽀持。因此,台灣雖然擁 有豐富的地熱資源,但在實際執行上,仍面臨著包含基礎設施、社會溝通以及完整產 業鏈等多重挑戰。

19 修改自University of Victoria, WHY AREN’T WE USING GEOTHERMAL ENERGY FOR ELECTRICITY IN CANADA? https://onlineacademiccommunity.uvic.ca/2060project/2017/06/29/why-arent-we-using-geothermal-energy-forelectricity-in-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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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2:台電與台積電強勢採購

截至2022年底,臺灣再生能源發電量為238億度,由於台電公司具有降低全台電 力排碳係數的責任,因此大多數綠電還是由台電透過躉購機制收購,造成實際流入綠 電自由市場的綠電,僅有10.86億度,約占全臺4.5%比重。而這10.86億度中,又有超 過7.1億度是由台積電採購,約佔整體綠電自由市場的66%。也就是說,扣除台電公司 與台積電的採購量,其他企業能取得的綠電占比,僅占全台再生能源發電量的1.56%。

台電公司承擔電力排碳係數持續下降的責任,須從2021年的每度電排碳0.509公 斤,降低到2025年的0.424公斤20,還有非常龐大的綠電缺口。台電使用政府的稅收補

貼,每年大量以躉購費率在市場上收購綠電,反而使在市場上承擔綠電責任的企業處 於採購弱勢之中。此外,台積電也承諾2030年全公司40%用電為再生能源的目標,對 比2021年臺灣廠區僅使用6.6億度綠電(約4%)21,台積電將大舉增加採購量。因此,這

兩間全臺灣最大的再生能源採購者,未來也勢必會加大市場的採購動作。

20 經濟部,經濟部公布最新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及110、114年電力排碳係數,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0931 21 台積公司110 年度永續報告書,https://esg.tsmc.com/download/file/2021_sustainabilityReport/chinese/c-all.pdf

圖14、臺灣再生能源供應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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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3:市場資訊透明度低

臺灣雖然從2020年就出現了第⼀度綠電憑證移轉的實績,甚至在2017年就有再生 能源憑證的交易案例,但在歷經了多年之後,綠電的市場價格仍相當不透明。在綠電 轉供部分,企業尚可在與售電業協商的過程中,取得不同售電業者的報價,因此縱使 在市場上並沒有⼀個合理的價格區間,但企業自身還是能透過不斷的嘗試找出符合該 企業性質的綠電轉供價格帶。

但採購再生能源憑證之現象則更加嚴峻,在綠色和平2022年調查的RE10X10倡議 企業中,有將近半數的受訪企業因無法預期市場價格,在進行再生能源憑證競標時, 無法提出合乎市場行情的價格,因而錯失取得再生能源憑證的機會。且從本年度的倡 議企業取得憑證的成本當中,太陽光電之再生能源憑證價格落在每張3,000元至6,300 元不等,超過⼀倍的價差,對購買者而言並不是⼀個友善的市場。 雖然經濟部標檢局開放了再生能源憑證販賣的底價,但憑證賣家對於底價的訂定 則有完全不同的想法,價格最低至每張1,000元,高至每張6,000元以上,在相同環境 效益下前提下,具有高達5倍底價價差,也容易讓買家難以預估目前憑證市場的合理價 格為何。在供不應求的市場中,未來市場賣家更可能逐步調高競標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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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2022年再生能源憑證競標底價與倡議企業取得成本

從前面的各項說明可以發現,雖然政府有意大量推行再生能源發展,但短期內自 由市場並無法得到大量的挹注,而且在整體台積電與台電公司強勢採購的競爭下,其 他企業要從既有的綠電自由市場中取得自身所需的量只能自求多福。

然而危機也是轉機。綠色和平發現,本年度的倡議企業中開始有更多企業尋求綠 電自發自用作為突破市場限制的解⽅。自發自用不僅能讓企業提升對穩定綠電來源的 掌握度,也能有效降低未來缺電、停電之風險。自發的綠電也因為具有更高的外加性 與在地性,在ESG的表現上更能為企業加分。

本報告收錄了兩則倡議企業自發自用的案例,也蒐集了目前較具有代表性的解決 ⽅案,建議企業無論規模提前布局,透過及早投資來降低市場的各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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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6、綠色和平自行建置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greenpeace

1.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豐纖維)是臺灣歷史悠久的紡織業企業,在1954年以染整 起家,歷經整合後成為了⼀家上下游⼀貫作業的紡織成衣產業,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東豐纖 維陸續在印尼、越南、泰國等地設立據點,也成為了Nike、Puma、adidas等知名品牌的供應鏈。 由於公司歷史悠久,在面臨設備老舊、數位時代來臨的困境,加上客戶要求愈加嚴格,產業的轉 型也變得愈趨重要。

因此,2013年起東豐纖維決定開啟數位製造與永續發展的轉型之路,分別陸續進行了工廠

清潔生產認證、產品碳(水)足跡盤查認證、組織碳盤查認證、數位化轉型、成立創新研發中心, 並加入了RE10X10倡議。然而,創立超過60年的東豐纖維,在推動初期也遭遇過許多困難。首 先,在規劃建置太陽能光電,部分廠房因早期法規因素沒有核發使用執照,公司如何會同相關團 隊找尋法源依據證明廠房是合法屋頂就耗費相當多的心力,最終也成功建造了99kW的太陽能板 進行自發自用,踏出東豐纖維在RE10X10的第⼀步。

其次,東豐纖維工廠佔地面積超過15萬平⽅公尺可設置為數可觀的光電設備,若將空間全 數出租或自行躉售予台電,將創造相當可觀的收益,因此在後續評估設置光電設備時,公司內部

也面臨躉購與自發自用的決擇,但秉持企業轉型與永續發展的理念,東豐纖維最終決定將自身場 域所有空間設置為自發自用的光電設備,預計2023年再增設650kW,2024年增設800kW,並 依其規劃持續推進,雖然契約容量將近3,000kW的東豐纖維,目前仍不屬於用電大戶條款規範 的企業,但他們自主建置綠電,預計2025年的綠電使用比例可達總用電的13%至15%。搭配其 他減碳上的努力,東豐纖維自主宣告2030年組織溫室氣體排放量減排50%(相較基準年2020年), 目前預計最快2025年就能提前達標。

而東豐纖維的企圖心也不侷限於臺灣,在泰國他們已規劃預計設置3MW光電設備進行自用, 努力克服當地的法規與制度,只為讓自己的產品更加永續。雖然自發自用初期建置成本較高,但 東豐纖維認為,目前國際淨零的趨勢已相當明顯,握有綠電相當於在企業永續的領域中掌握著充 足的話語權,東豐纖維透過自身的企圖心、企業永續理念、董事會⽀持,以及外部法人的轉型協 助,讓將近70歲的品牌,成為走在最前面的綠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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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10x10企業自發自用綠電案例:
企業應該勇於嘗試, 才能在過程中找到正確的方向

2.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耀登科技)過去主要業務是天線設計、低軌衛星、量測設備等無 線資通訊產品。由於企業高層相當重視環境永續,在2019年成立了企業永續小組、2021年進行 溫室氣體盤查,同年加入RE10X10倡議,並於2022年發布第⼀份ESG永續報告書。

對於以資通訊為主要業務的耀登科技,能源穩定是相當重要議題,然而曾經在某次颱風所造 成的無預警停電時,雖然有不斷電系統⽀撐,但還是對公司造成了業務的延誤,加上烏俄戰爭所 牽動的能源安全議題,帶出了企業對能源安全的重視,自此之後,耀登科技也更加堅定提高能源 自給率的目標。由於企業主要業務都是依靠電力驅動,耀登科技在永續議題與氣候變遷風險上特 別關注能源議題,因此在2022年時,於桃園總部首次完成19.95kW的光電設施並進行自發自用, 同時以2025年使用10%綠電、2035年達成100%綠電使用為目標,逐步提高自身的能源供給率。

在評估設置光電設備前期,耀登科技也曾經考量過躉購、綠電轉供,以及自發自用等選項, 加上耀登科技並不是受管制的用電大戶,並沒有被規範必須自發自用綠電,因此推動初期也曾遭 遇到內部聲音的質疑。但歷經了近年能源市場的波動後,耀登科技發現能源的成本與風險有逐步 墊高的趨勢,因此在降低企業營運風險與永續發展的考量下,最終董事會顛覆了以成本效益為優 先的躉購⽅案,決議建置綠電自發自用。耀登科技相信,以⻑遠眼光來看,自發自用是對企業最 有保障的選項。

根據耀登科技的評估,2022年設置的光電設備,可以協助自身減少約7%的組織碳排放,此 結果讓耀登科技信心大增,剩餘的綠電缺口規劃將考慮小水力發電、公益電廠或是儲能等任何可 能的解決⽅案,以達成2025年的10%目標。而未來也預計透過首次自發自用的經驗,將心得傳承 給其他海內外的廠區,逐步擴大企業的能源自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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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能源永續與安全的立場, 自發自用是對企業最有保障的選項

(二)從電力需求方到產銷者-企業跨足開發綠電案場

除了自發自用外,綠色和平也整理了臺灣短期內的發展⽅向,提供臺灣企業參考, 或許可在現有的常態中,構思企業自身未來取得綠電的不同⽅法。

1.綠電回購模式

在綠色和平推動RE10X10倡議的過程以來,時常聽到企業缺乏預算設置自發自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問題,加上自發自用的每日發電特性,可能與企業自身用電型態 不同,因此對於部分企業而言並非是優先選項。

然而,目前臺灣已經有創新的商業模式可解決這項問題。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天泰公司)與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光公司)的合作案例中, 結合了屋頂出租、光電工程、維運以及25年的綠電交易⽅案,將其整合為單⼀合約。 由天泰公司於美光公司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申請為第⼀型發電業,自併聯 掛表起25年的所有綠電都將以低於行情的約定價格,透過綠電轉供的形式賣回給美光 公司。因此,雖然美光公司於自身屋頂上安裝太陽能板並自行使用,但實際上是透過 綠電回購的模式達成廣義自發自用22。

如此⼀來,免除了美光公司在傳統自發自用模式中的困難,也可以視企業不同階 段的能源轉型與用電需求,彈性調度綠電轉供給特定電號。

22相較於狹義的自發自用定義指再生能源由發電案場直供至用電端,此案例是發電案場地點位於用電戶的廠房屋頂,發電後再透 過轉供提供給不同廠房使用。雖然透過轉供的程序,但發電設備建置處為使用電力的企業所有,可視為廣義的自發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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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項案例中的另⼀個關鍵,則是在於屋頂租金及綠電交易的價格。由於過去 的屋頂承租模式,都是由太陽光電廠商提供租金回饋予屋主。若屋主願意降低租金, 光電廠商也有更大的彈性空間來降低綠電轉供的價格,更容易符合企業的財務預算制 度,也讓企業保有大量的彈性來確保自身的綠電使用量。因此企業端透過不收取場地 租金,可以換得(1)不必籌措自發自用發電設備之前其資金,較易取得高階主管⽀持、

(2)由光電廠商負責後續維運,確保設備穩定性、(3)具有綠電轉供量之調度彈性,減 少餘電產生、(4)以穩定的低單價取得綠電等多項優點。而在光電廠商與售電業部分, 透過企業未收取的租金來抵減綠電售價,維持⼀定的投資報酬率,最大化企業閒置空 間的效益。

圖17、綠電回購模式概念 29

2.用電大戶參與地熱投資開發

除了太陽光電以外,近期開始大力推動的地熱,或可成為大型企業提高再生能 源使用比例的⼀個解決⽅案。由於現階段主流的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具有間歇性,難 以做為基載電力,對於再生能源目標較高的企業,過去僅能透過儲能與憑證的⽅式來

補足,但由於儲能系統成本較高,憑證採購也是僧多粥少,難以取得。

但近期在臺灣啟動了4.2MW地熱發電廠,同時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 案中納入地熱專章後,地熱將是未來大型企業可以評估的解決⽅案。由於地熱發電可 以不受天候影響連續發電,因此可以補足許多用電型態無法與太陽光電和風力發電高 度匹配的企業,若未來導入地熱發電之能源,將可望大幅提高整體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以Google為例,立下了在2030年前達成全天候以無碳能源維持營運的目標,稱

之為24/7無碳計畫,意即必須每周7天、每天24小時使用再生能源。然而Google無 法僅透過風力與太陽光電達成其數據中心24小時連續運作的綠電需求,因此Google 於2021年宣布增加地熱能源23,透過地熱發電穩定與靈活的特性,加速無碳計畫的 目標。而台灣的用電大戶,或許也可以藉此機會,開始關注甚至投資地熱產業的發展, 在基載能源上搶佔先機。

23 Google Cloud , With new geothermal project, it’s full steam ahead for 24/7 carbon-free energy https://cloud.google.com/blog/products/infrastructure/google-fervo-geothermal-project-creates-carbon-free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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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綠色和平2022年的觀察當中,整體綠電自由市場的動能已相對2021年有明顯的 增加,但仍供不應求。進入綠電自由市場的再生能源憑證總量,從2021年757,599張 提升到2022年的851,173張,成⻑幅度為12.35%。但上述無論是在供給面的政策開發 速度不如預期、或是面臨台電躉售政策與台積電採購的排擠效應,企業在獲取綠電上 仍挑戰重重。

因此目前具有綠電需求的企業,若要保障未來能取得綠電,除了及早採購外,投 入開發端,積極自發自用已成為最可行、⻑期也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案。

本報告透過市場觀察、倡議企業調查以及制度研究等層面觀察臺灣再生能源發展, 綠色和平針對政府與企業分別提供以下建議:

(⼀)給政府端的建議

1.鬆綁售電資格、擴大公⺠參與

綠色和平在RE10x102021年年度報告,已提出「檢討既有案場進入綠電自由市場 之流程與額外成本」之建議。目前法規僅允許第⼀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行綠電轉供, 且應配置主任技術員等額外行政成本,造成⼀般⺠眾自家之小型案場難以參與綠電轉 供。

然而,家戶小型案場是組成區域型電網的重要角色,若能善用將有益於整體再生 能源市場與電網韌性。以日本7-11便利商店為例,其神奈川縣內的10間超商在2019年 即開始進行使用100%再生能源的試驗,透過自行設置太陽能板、回收電動車蓄電池進 行儲能,並透過售電業者購買家戶綠電等,有效地提高了超商的綠電自給率,當災害 來臨時亦可獨立發電,提供社區基本的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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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單位可以增加讓公⺠電場加入轉供行列的⽅式,無論是鬆綁第⼀型 案場的限制、或是開放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參與綠電轉供市場,促進區域型電網 發展,更為自由市場注入活水,⿎勵小型案場加入,加速全⺠參與能源轉型。

2.引進電價差額補貼(FIP)制度,整合電力市場

由於台電的躉購制度(Feed-InTariff,FIT)已經成為臺灣主要再生能源案場的售電 機制,由台電公司以固定金額保證收購20年的⽅案仍是多屬案場在投資考量或融資 時的首選,雖然FIT可以在短時間內快速提升再生能源案場數量,但FIT並無法令⿎勵 綠電進入自由市場。因此,包含德國、法國等早期引進躉購機制的國家,也陸續轉向 電價差額補貼(Feed-inPremium,FIP)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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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8、日本7-11便利商店100%綠電使用模式

在FIP制度之下,將由價格委員會或競標制度等機制決定各種再生能源的價格, 此外,再額外提供⼀溢價補助,維持再生能源的經濟誘因,以確保業者的收入,保障 再生能源的發展。以德國為例,2000年推動FIT制度後,於2012年再推出FIP以加強 再生能源市場整合,並於2014年規範100kW以上之案場全面使用FIP制度,而FIP也 因為可以與市場價格連動,透過市場機制降低綠電成本。24

因此,建議政府單位應開始研究臺灣從FIT過度至FIP制度的進程。此舉有效推動 綠電走向自由市場,並輔導發電案場進入綠電自由市場,讓企業有更多機會採購到綠 電,全面改善再生能源的推動環境。

3.市場資訊透明化,穩定綠電價格

在綠色和平發起倡議以來,綠電價格⼀直是倡議企業難以窺探的資訊,無論從 綠電轉供的費用,或是再生能源憑證的競標,都無法透明地取得合乎市場行情的數字。 目前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其建議價格、起標價格,乃至最後的成交價格,都存 在著很大的落差。由於市場資訊的不透明,買家難以判斷賣家所設定的底價是否合理、 亦無法判斷自身應以多少單價進行投標,因此出現高價購買憑證、或屢次投標皆無法 得標的狀況。

因此,建議標檢局可優先從揭露憑證交易價格著手,如每月統計並公布各種不 同類型再生能源憑證之平均成交價格,提供買⽅與賣⽅在競標階段的參考數值,讓賣 家與買家以合理的價格起標與投標,提高媒合效率。

24 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知識庫,日本政府針對再生能源主力電源化,提出競爭電源和地區活用電源2種推動模式,並檢討在現 行FIT制度下引進FIP制度的可能,https://km.twenergy.org.tw/Data/db_more?id=3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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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出企業自發自用的鼓勵政策

既然自發自用對企業與社會皆有正向影響,政府單位應著手設計如何⿎勵企業 採取自發自用的再生能源發展模式。例如透過技術輔導、串聯銀行業者提供免息貸款, 或是直接透過補助與獎勵⽅案,提供企業自發自用的誘因。

以經濟部能源局「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為例,企業設 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以取得設置補助,最高每案可補助1,000萬元,而「工業區更 新立體化發展⽅案」中,企業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 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則可取得3%容積獎勵。雖然以上兩者都是具有投 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誘因的政府政策,但目前仍允許採取躉購機制的案場申請獎勵, 並未與自發自用的規劃做出差異,難以促使企業採用自用模式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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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peace
行動者飛經歐洲央行訴求綠色債券政策

(二)給企業端的建議

1.優先投入綠電自發自用

目前臺灣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主要是自由市場中綠電數量太少,且短期內並 未見到明確的改善⽅法,無論是台電與台積電的強勢採購、或是各種再生能源的發展 緩慢等,都不是短期內能夠快速改變的現況。再者,隨著綠電與灰電的價格皆有所上 升,自發自用也成為最具成本效益的選項。

因此,建議加入躉售⽅案的企業及早跳出,其餘企業盡快評估自身建置再生能 源案場的可行性或尋求更多案場開發的可能性。企業可以考量請業者協助評估企業自 身持有的場域、尋求政府單位的再生能源補助資源,或前章節中的綠電回購模式,降 低取得綠電的初期成本。大型企業則可開始追蹤地熱發電的最新進展,尋求先期投資 機會,以邁向更高的綠電使用比例。

2.組織綠電團購,增加採購優勢

由於售電業者進行轉供時,須先與企業洽談並確認用電型態與需求,在綠色和 平本年度的調查當中,許多中小企業表示由於自身綠電需求量相對較低,因此在與部 分售電業協調時,較難取得具有誘因的價格,甚至因需求量較小而無法取得合作共識。

在此狀況下,若企業自身無合適場域設置光電設施,僅能透過轉供取得綠電, 則建議可透過企業團購綠電的模式,與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洽談轉供⽅案,以量制價,

亦可多⽅尋求不同售電業者的綠電銷售模式,尋找合適的小規模轉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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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對綠電的認定與法規認知,避免ESG風險

由於近年ESG趨勢的崛起,使用綠電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項氣候行動。然而,綠 色和平也發現,在市場熱潮吹捧下,出現不少綠電資訊揭露不足或錯誤資訊。例如, 部分企業建置再生能源躉售台電,抑或憑證已出售卻仍宣稱使用綠電等行為。

綠色和平建議,企業內部應設置綠電相關業務之專門人員,熟悉再生能源的相 關制度與效益評估,包含自發自用、轉供、直供、再生能源憑證等不同途徑,並建構 企業自身的綠電使用路徑,⼀⽅面擬定企業取得綠電的策略,另⼀⽅面確保企業對利 害關係人與社會宣告正確的綠電使用資訊,避免因推動ESG卻產生申報不實、漂綠等 延伸的法律與社會相關風險。

德國的Saerbeck社區擁有自己的風電與太陽能案場,供給了70%居民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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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peace

本報告爲綠色和平東亞分部臺北辦公室(以下簡稱「綠色和平」)於環保公益工作中形 成的資料。閱讀本報告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接受下列著作權和免責聲明條款的約 束。請認眞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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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由綠色和平發佈,綠色和平是本報告的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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