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災誰負責-全球核災究責制度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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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災誰負責? 從全球究責制度看臺灣核四廠

前言:承包商不願承擔的責任 「核能安全」這四個字充斥在所有政府與產業的挺核文宣論調中,卻從沒有人告訴我們,「核安」到底 是什麼意思?而核災一旦發生,需要負責的究竟是蓋核電廠的承包商、經營電廠的營運商、政府、還是 全體人民? 綠色和平研究世界各國法律,發現除了印度之外,幾乎所有國家都規定,若核災發生僅營運商須負責。 也就是說,把「核能安全」奉如神明的核能產業,竟然不需要承擔任何安全責任。一個核電廠的設計、 施工、維修,涉及眾多不同的承包商,但承包商竟只需負責蓋電廠,毋須確保其所蓋的電廠的安全運行。 福島核災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在事後的檢驗發現,包括奇異公司在內的多個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都 出現了錯誤,大幅降低了核電廠的安全水準。 承包商不需要負責,那麼核災一旦發生,龐大的損失與賠償又要由誰負責?臺灣《核子損害賠償法》規 定,若核災發生,僅核電廠營運商(即臺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承包商(奇異與三菱公司)有免責的特權。 以 2011 年福島核災為例,輻射污染範圍超過 50 公里1,造成龐大經濟損失,承包商不需要分擔絲毫賠償, 賠償由東京電力負責,再由災民和國家分擔。若臺灣發生核災僅臺電須賠償,而臺電又是國營事業,也 就等同由政府賠償,全民買單。且根據《核子損害賠償法》,若核災發生,臺電僅需賠償新臺幣 42 億元, 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敬陪末座。 臺灣的核四廠承包商與福島核電廠一樣,包括奇異公司與三菱公司,但他們都曾表明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也不會擔保安全運行。奇異公司總裁 John Flannery 在 2013 年印度富比士的訪問中表明:「如果印度的法 例要求承包商分擔賠償責任,我們不會參與印度的核電生意。」2他更直言不諱:「我們不過是一個企業, 絕不能承擔這責任。」 負責核四汽輪機的三菱公司,最近在美國加州 San Onofre 核電廠的汽輪機亦出現設計失誤,導致核電廠 需要永久關閉3。若 San Onofre 核電廠繼續商轉而引發核災,三菱公司難辭其咎,但在現有的究責制度中, 該公司竟享有免責的優惠待遇。 如果連承包商都不相信自己所蓋的核電廠是安全的,又憑什麼要臺灣的民眾相信? 而無辜的民眾,又為何要被迫承擔核災帶來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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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 核災一課,2012 年 2 月,綠色和平 http://forbesindia.com/blog/business‐strategy/ge‐will‐not‐chase‐nuke‐business‐if‐laws‐dont‐change/ 3 http://www.latimes.com/local/lanow/la‐me‐ln‐why‐san‐onofre‐nuclear‐plant‐closing‐cost‐20130607,0,885030.story 2

1 綠色和平東亞分部 Greenpeace East Asia 20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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