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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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婦女協進會 The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Feminism 九龍長沙灣李鄭屋村禮讓樓 119-120 地下 電話:27200891 傳真:27200205 電郵:aaf@aaf.org.hk 網頁: www.aaf.org.hk

就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的初步意見 新婦女協進會為非牟利機構,致力排除女性在性、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律各範疇所受到的歧視,促進婦女解放運動,邁向 兩性平等的社會。 本文件涵蓋新婦女協進會(下稱婦進)對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的初步意見,主要環繞性別和女性議題。首先本 會歡迎平機會主動檢視香港現時的歧視條例保障;然而,我們認為《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仍有不足之處。 按現行 法例基於年齡、性取向的歧視行為,均不屬違法行為,而《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並不涵蓋年齡、性取向和性別身 份等保障範疇。縱然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訂明現階段不會引入「性取向、性別身份、雙性人或年齡」的 歧視範疇,指明上述保障範疇的諮詢將於下階段進行,但本會仍促請平機會關注及填補上述保障範疇的空隙和漏洞。 此外,性騷擾是本會關注的重要議題,首先我們認為免受騷擾的保障必須涵蓋所有保障特徵,而且必須清楚區分「性騷 擾」和「性別騷擾」之間的差異。 現時《性別歧視條例》中只有「性騷擾」部份,但「性別騷擾」與「性騷擾」的定義有 所不同;「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 純粹涉及性的騷擾行為,但「性別騷擾」(sex harassment) 是基於個人的性別作出 騷擾,未必涉及性。 我們認為「性別騷擾」必須同樣受保護,因此建議平機會將免受騷擾的保障擴展至性別(gender ) 範 疇, 清楚列明、區分除男女兩性外 ,第三性/X性別(Gender X)、雙性人等也同樣納入「性別騷擾」的保護範疇之內。 我們認為所有受保障特徵的騷擾定義應該統一,並作出以下修改: 「若某甲- (a) 做出與受保障特徵相關的不受歡迎行徑;且 (b)該行徑的目的或效果是: (i) 令某乙感到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或 (ii) 製造一個令某乙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的環境, 即屬某甲騷擾某乙。」 並且加入以下的條文: 「法庭須只在以下情況符合下,裁定該不受歡迎行徑有前一款(b)(i)或(b)(ii)的效果: (a) 一個身處某乙情況的合理的人會感受到該些效果;及 (b) 一個身處某甲情況的合理的人會預視到該些效果。」 我們相信作上述修改有三方面的好處:(一)避免引入尊嚴這難以應用的含糊概念;加拿大的學術界及法理學界亦有此看 法。我們認為引入此概念可能為申索人/受屈人帶來額外的不便;(二)清楚採用客觀的標準;(三)加入「一個身處某 甲/乙情況」,代表法庭必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某乙特殊的弱點,以及某甲對此合理的認知。而「合理的人」不應指普 通人,而應指受到弱勢社群在工作及其他場合平權障礙啟蒙認知的人。 我們希望平機會接受上述的修改建議。 本會也非常關注公共機構與平機會,在促進整個社會平等主流化擔當的角色。我們認為公共機構為市民提供各種重要服 務,因此應有明確條文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並訂明公共機構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的歧視屬違法行為。 我們深信規定所有公共機構在職能和政策上對維持平等機會都有法定責任,是為促進平等主流化和消除歧視的重要一步。 另外,我們認為改革後的歧視條例應加入新條文,指明平機會應維持獨立,不受政府左右;而且必須確保平機會的獨立性 符合巴黎原則,以保證它能有效監察各政府機關。 最後,本會肯定並支持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中作出重要的建議,特別是諮詢文件建議改善女性在某些 保障上現有的不平等,引入新條例以保護女性免受歧視和騷擾。當中包括加強對懷孕和潛在懷孕婦女、餵哺母乳的女性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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